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台湾通史九

卷八

史藏 · 别史 · 已译 · 第 62–73 段

连横曰:井田之法废矣,乡曲猾豪,夺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骄奢浮夫,势过王侯。而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岁稔乃不获一饱,先畴自作,贷种于人,头会箕敛,从而剥之。贫富之等日差,贵贱之阶愈绝,而民怨郁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所谓十一而税也。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则执锄以耕,出则荷戈而战。忠义奉公,以卫其国。此则先王经邦莅民之善制也。天井田养民,其田皆国之田也。及秦以后,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从而赋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输将不怠。若已不能保,而又横征之,使之蕉萃于虐政之中,是直以民为隶而已。

台湾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垦也。手耒耜,腰刀枪,以与生番猛兽相争逐。筚路篮缕,以启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于今是赖。艰难缔造之功,亦良苦矣。当明之世,漳、泉地狭,民去其乡,以拓殖南洋;而至台湾者亦伙。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辄病死,不得归,故有「埋冤」之名。及颜思齐至,郑芝龙附之,垦土筑屋,渐成部落。思齐既死,芝龙复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余人。自生自养,以赡其家,固无政令以率之也。天启四年,荷人入台湾,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鸡笼,各据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征其赋。计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为一甲。上则年征谷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时土田初辟,一岁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祯间,熊文灿抚闽,值大旱,谋于芝龙,募饥民数万,人给银三两,三人合给一牛,载至台湾,垦田芟舍,以其衣食之余,纳租郑氏,故富甲七闽。延平建宅,从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农亩。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者皆为官佃,赋仍旧。宗室文武召民自辟,谓之私田,则所谓文武官田者也。定则之法,亦分三等。纳税之外,又课其赋。所谓官斗,较中土仓斛仅有八升。原田膴膴,取之无尽。耕后数年,辄弃其旧。故三年一丈,课其增减,定其肥硗,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诸镇之兵,各分其地,按地开垦,自耕自给,谓之营盘。三年之后,乃丈其则,以立赋税。农隙之时,训以武事。此则寓兵于农之意也。永历十八年,嗣王经委政陈永华。永华善治国,分诸镇土地,复行屯田之制。于是辟地日广,远及半线。二十四年,右武卫刘国轩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驻军以戍;则今之国姓庄也。宁靖王术桂入台后,以竹、沪一带,土厚泉甘,垦田百数十甲,岁入颇丰,有余则散之故旧,不需汤沐之奉。而诸镇屯田至今尚留其迹。此则郑氏富强之基也。

译连横说:井田制已经废弃,乡里的狡猾豪强夺取百姓的田地,以谋求私利。他们凭借财富势力,游走于官府之间,骄奢放纵,气势超过王侯。替他们耕种的佃农却手脚生满老茧,耘田灌溉、刀耕火种,即使年成丰收,也不能得到一顿饱饭;祖先留下的田地自己耕种,还要向别人借种,按人头搜括、按户征敛,随后又对他们层层剥削。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贵贱等级越来越悬殊,百姓的怨恨于是郁积起来。古代按照人口授予田地,每个成年男子一百亩,其中划出公田;八家各有私田一百亩,共同耕种公田,这就是所谓十分之一的税制。征税是为了供给粮食,征赋是为了充实军备,所以人们出入相互友爱,守望相互帮助,并设立庠、序、学校来教育他们。庠,是供养;校,是教导;序,是习射。因此百姓都有勇气并且懂得道义;居家时拿着锄头耕作,出门时带着戈作战。他们以忠义奉公来保卫国家。这就是先王治理国家、统领百姓的良好制度。井田制养育百姓,那些田地都是国家的田地。到了秦以后,才成为百姓自己所有的田地。既然是百姓自己所有的田地,又从中征收赋税,也可以说是用赋税来保护它。因此百姓输纳赋税并不懈怠。如果已经不能保护百姓,反而再横征暴敛,使他们憔悴困苦于暴政之中,那就只是把百姓当作奴隶罢了。台湾是海上的荒僻土地,田地都是百姓自己开垦的。他们手拿耒耜,腰佩刀枪,同生番和猛兽相互争斗追逐。披荆斩棘、衣衫褴褛地开发山林,因而使族群壮大,直到今天仍赖此而存在。艰苦经营、创立基业的功劳,也实在太辛苦了。明代时,漳州、泉州土地狭窄,百姓离开故乡,到南洋开拓殖民;来到台湾的人也很多。山林尚未砍伐,瘴气毒害肆虐,居住在那里的人往往病死,不能回乡,所以有“埋冤”这个名称。颜思齐到来后,郑芝龙归附他,开垦土地、修筑房屋,逐渐形成部落。颜思齐死后,郑芝龙又归降,居住在台湾的漳、泉人共有三千多人。他们自行生产、自行养活自己,以供养家人,当然没有政令来统率他们。天启四年,荷兰人进入台湾,向土番借地。过了两年,西班牙人也进入鸡笼,各自占据土地,利用当地物产,设置王田,招募百姓耕种,并征收赋税。土地按甲计算:方一丈二尺五寸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为一甲。上等田每年征谷十八石,中等田十五石六斗,下等田十石二斗。当时土地刚开始开发,一年可以收获三季,糖和米的利益流通到海外,因此来台湾的人日益增多。崇祯年间,熊文灿任福建巡抚,正逢大旱,便与郑芝龙商议,招募数万饥民,每人发银三两,三人合给一头牛,运送到台湾,开垦田地、砍除草舍,并用耕作所得供给他们衣食,剩余的粮食则向郑氏缴租,因此郑芝龙的财富冠绝福建七府。延平建造宅第,跟随他的人尤其多。他停止战争,使百姓休养生息,专心从事农业。原来的王田,都改为官田,耕种者都成为官佃,赋税仍按旧制。宗室和文武官员招募百姓自行开垦,称为私田,也就是所谓文武官田。丈量定则的办法也分为三等。缴纳租税以外,还要征收赋税。所谓官斗,比中原的仓斛只有八升。原有田地肥沃,取用不尽。耕种几年后,往往就废弃旧田。因此每三年丈量一次,考察田地增减,确定肥沃或贫瘠,用来救济百姓的困苦。各镇军队分别划得土地,按照土地开垦,自耕自给,称为营盘。三年以后才丈量土地定则,以确定赋税。农闲时训练军事,这是寓兵于农的意思。永历十八年,嗣王郑经把政务委托给陈永华。陈永华善于治理国家,分配各镇土地,恢复实行屯田制度。于是开垦的土地日益扩大,远至半线。二十四年,右武卫刘国轩攻打大肚番,追赶他们直到北港溪,并驻军防守;〔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丈〕 这就是今天的国姓庄。宁靖王朱术桂进入台湾后,认为竹、沪一带土壤肥厚、泉水甘美,开垦了一百几十甲田地,每年收入相当丰厚;有剩余就分给故旧,不需要汤沐的供奉。各镇的屯田至今还留有遗迹。这就是郑氏富强的基础。

清人得台,廷议欲墟其地。靖海将军施琅力陈不可,乃设一府、三县。又奏请减赋,略曰:『今部臣苏拜等所议钱粮数目,较郑克塽所报之额,相去不远。然在郑氏当日,自为一国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饷赋,未免重科。兹部臣等奉有再议之旨,不得不以此数目议覆。如以会议既定,当按数而征,在道府责成所系,必奉行催科。兼以郑氏向时所征者乃时银,我之所定者乃纹银,纹之与时更有加等。且臣前之议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赋也。盖熟察其地,属在东南险远,关系数省安危。今既设官分治,拨兵汛防,则善后之计,宜加周详。而今所调守兵一万,乃就闽省经制水陆兵丁六万五千七百五十名数内抽调,兵无广额,饷无加增。就此议定钱粮数目,蠲减于寇虐之后,使有司得以仰体德意,留心安集抚绥。数年之后,人户繁盛,田畴悉易,赋税自充,有增无减。岂待按数而征哉』?下旨再议。于是奏定上则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园四石,其详如表。六十一年,巡台御史黄叔璥以台湾田赋较重内地。台之一甲,得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有奇。内地上田,各县征法不一,约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钱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过征至一两三钱为最多矣。今台征谷八石八斗,使谷最贱,石为三钱,己至二两六钱四分余,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籍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矣。雍正五年,巡台御史尹秦奏言:『台湾全郡尽属沙壤,地气长升不降。所有平原,总名草地。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所开田园,总以甲数。每甲约抵内地十一亩有奇。郑氏当日分上、中、下三则取租。开台之后,地方有司照租征粮,而业户以租交粮,致无余粒。势不得不将成熟之田园,以多报少。欺隐之田,倍于报垦之数。臣等细访向来任其欺隐不行清查之故,则其说有五。现征科则,计亩分算,数倍于内地之粮额,若非以多报少,不能完纳正供;一也。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冲为涧壑,流沙壅积,熟田亦为荒壤,若非以多报少,将何以补苴亏缺;二也。台地依山临海,田园并无堤岸保障,海风稍大,咸水涌入,田园卤浸,必俟数年咸味尽去之后,方可耕种,若非以多报少,何以抵纳官粮;三也。台地土脉炎热,不宜施肥,二三年后,力薄寡收,便须荒弃两岁,然后耕耘,若非以多报少,焉能输将公课;四也。台湾佃丁皆系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贪地宽,可以私垦,故冒险渡来,设使按亩清查,以租作粮,则力不能支,势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园荒废,额赋虚悬;五也。夫田粮之欺隐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隐而难以清查者又若此。自宜作何变通,以除欺隐之弊。海疆重大,与内地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轻议,谨具实奏请圣裁。至于北路彰化一带,县系新设,地稍偏远,臣等见其多属未辟之土,亦宜召民开垦。案查淡水同知王汧会经具详,称北路虎尾溪以上,间原宽旷。召民开垦之法,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祗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过五甲,十夫连环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内地粮额起科。再如熟番场地,向有奸棍认饷包垦,久假不归。若任其日被侵削,番众无依,必退处内山,渐变生番。宜令大社留给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为社田,以为耕种牧猎之所。各立界碑,四至田亩,刊载全书;以俾日后势豪不得侵占。其余草地悉行召垦,并限三年起科。臣等细加寻绎,事属当行。唯召垦农民,以宜照臣等前折所陈,亦令归庄并田,务使匪类无处托足,以靖盗源』。九年,诏以台湾土田自七年开垦及自报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有奇,计亩征银,仍代以粟,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详亦如表。而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计岁征粟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例以十月开征,至腊而毕。每粟一石征耗一斗,折银五分,以防入仓之损。全台正供之粟,支给班兵十五营,需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又配运福、兴、漳、泉平粜以及兵米眷米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详在粮运志。顾全台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以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粜补足额。其耗粟之银,则为官署公费,而有司且加之数倍,以入私囊。

译清人取得台湾后,朝廷讨论要把那里废弃。靖海将军施琅竭力陈述不可,于是设置一府三县。他又奏请减轻赋税,大意说:“如今部臣苏拜等所议定的钱粮数目,与郑克塽所报的数额相差不远。然而当日郑氏是把它作为一个国家的用度,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征收钱粮,未免课税过重。现在部臣等奉有再次议定的旨意,不得不按照这个数目议覆。如果会议已经确定,就按数额征收;道、府官员负有责任,必然会奉行催征。况且郑氏从前征收的是时银,我们定的是纹银,纹银比时银还要加等。并且臣先前主张守住这片土地,并不是因为它可以增加赋税,而是因为详细考察其地处东南险远之地,关系数省安危。如今既已设官分治,调拨军队驻防,善后计划应当更加周详。现在调来的一万守兵,是从福建省经制水陆兵丁六万五千七百五十人的数额中抽调的,军队编额没有增加,军饷也没有增加。若就此确定钱粮数目,在盗寇蹂躏之后予以减免,使有关官员能够体察皇上的德意,留心安置、集合、抚慰百姓。几年以后,人口兴盛,田地全部改良,赋税自然充足,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难道还要按数额征收吗?”于是下旨重新议定。最终奏定上等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园地每甲四石,详细情况如表。康熙六十一年,巡台御史黄叔璥认为台湾田赋比内地重。台湾一甲相当于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多。内地上等田,各县征收办法不一,大约折色征银从五、六分到一钱一、二分不等,因此一甲最多不过征收到一两三钱。如今台湾每甲征谷八石八斗,即使谷价最低、每石值三钱,也已经达到二两六钱四分多,何况还有谷价高于此数的时候。但百姓并不认为这是负担,因为土地的产力有余。上等田不担心不够,中等田则可以以丰补歉,尚且能够凭此支应;如果逐亩勘察丈量,就难以维持旧制了。雍正五年,巡台御史尹秦上奏说:“台湾全郡都是沙土地,地气只上升而不下降。所有平原,总称为草地。有财力的人看准地势较高、靠近溪流且有淡水的地方,到县里呈报明确四至,请求发给开垦单,招募佃户开垦。所开田园总按甲数计算,每甲约相当于内地十一亩多。郑氏当日分为上、中、下三等收租。台湾开发以后,地方官府按照租额征收粮税,而业户用租粮缴纳赋税,导致没有剩余粮食。势必只好把已经成熟的田园以多报少。隐瞒的田地,是报称开垦数目的两倍。臣等详细访查过去任由他们隐瞒而不加清查的原因,大致有五条。现行征税办法按亩计算,粮额是内地的数倍;如果不以多报少,就无法缴清正供,这是第一条。台湾沙地每年夏秋大雨,山洪奔流而下,冲成沟壑,流沙淤积,熟田也会变成荒地;如果不以多报少,拿什么来弥补亏缺,这是第二条。台湾土地依山临海,田园没有堤岸保障,海风稍大,咸水涌入,田园遭盐水浸泡,必须等几年咸味完全退去后才能耕种;如果不以多报少,拿什么来缴纳官粮,这是第三条。台湾土地的土脉炎热,不适宜施肥,二三年后地力薄弱、收成减少,便必须荒废两年,然后才能再耕种;如果不以多报少,怎么能够缴纳公课,这是第四条。台湾的佃户都是漳州、泉州、惠州、潮州的外来百姓,因为贪图土地宽广,可以私自开垦,所以冒险渡海而来。假使按亩清查、把租粮当作赋税,他们的力量无法承担,势必各自返回原籍,以致田园荒废、赋额空悬;第五条。田粮隐瞒到这种程度,其所以造成这种隐瞒而又难以清查的原因也如此。究竟应当怎样变通处理,来消除隐瞒的弊病?海疆关系重大,与内地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轻率议论,谨将实际情况详细奏报,请皇上裁决。至于北路彰化一带,县治新设,土地稍微偏远,臣等看到那里多是尚未开垦的土地,也应当招募百姓开垦。查淡水同知王汧会曾经详细具报,称北路虎尾溪以上,间有平原,地域宽阔。招民开垦的办法,不许一人包占数里,只许农民自行领取土地开垦;每个男子不得超过五甲,十人连环互相担保。规定三年期限,按照内地粮额开始征税。又如熟番的土地,过去有奸恶之徒认领饷额、包办开垦,长期借占不归还。如果任由土地日益被侵削,番众无所依靠,必然退居内山,逐渐变成生番。应命令大社留给水田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称社田,作为耕种、放牧、狩猎的地方。各自树立界碑,把田地四至刻载在完整册籍中,使日后豪强不得侵占。其余草地全部招募开垦,并限三年开始征税。臣等仔细推究,认为这件事应当实行。只是招募开垦的农民,也应当按照臣等前一份奏折所陈述的办法办理,并令他们归并村庄、合并田地,务必使盗匪之类无处藏身,以平定盗乱的根源。”雍正九年,下诏规定台湾土地自雍正七年开垦以及自行报明升科的,改按同安的则例办理:把一甲折合为十一亩三分多,按亩征银,仍折收粟米;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每粟一石折米五斗,详细情况也如表。新的税则比旧税则轻了不止数倍。每年预计征收粟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多。按规定十月开始征收,到腊月结束。每粟一石征收耗米一斗,折银五分,用来防止入仓时的损耗。全台正供粟米供给十五营班兵,需要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另有运往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平价出售以及作为兵米、眷米的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运送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详情见《粮运志》。但是全台征收的粟米数量不足以起运,每年把运往四府平粜的粟米价款发给台湾,分给四县,靠平粜补足额数。征收耗米折银所得,则作为官署公费,而有关官员还要把它加收数倍,装入私囊。

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录其功,而八成以上则吞没之。一行作吏,便为富翁,故俸禄甚簿,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乾隆九年,诏曰:『台湾田园已照同安则例,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减。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加惠边方之至意』。

夫台湾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灾,辄奏请蠲赋,故人民易于乐岁,而开垦日进,远入番地。其始佃农力小,不足经营,富豪出资本、给牛种,建庐凿圳,以任其费。田成,则纳其谷十之一、二,谓之大租,或征圳租,谓之水粟。每甲应纳谷石,永久不替。道光四年,署兵备道方传穟上书总督孙尔准,力言业户之弊。书曰:『千万人垦之,十数人承之,而一人所给垦照,或千数百甲,淡水是也。万人垦之,千人承之,而地数千甲,给垦照者数千人,每人仅数十甲,最多亦十数甲,并无业户,以民为官佃者,噶玛兰是也。夫业户之设,其弊无穷。其始豪强有力者十数人,出领垦照,名为自出工本,募佃垦荒,实则其人工本不多,鸠集朋党,私立约据。及其垦成报官升科,而业户一人,界广甲多,且易隐蔽。及赋已定后,或十余年,或数十年,遇有水旱偏灾,冲崩塌坏,亦任意影射。且征收供课,户祗一人,实缺千万。一经破败,更换为难。请以淡水言之。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鸡笼,绵长三百余里;自山至海,腹内所宽亦四、五十里。

较诸台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仅有台邑四分之一。业户编入征册者,仅数十人。此所以地广赋少也。然则业户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国课;而每年实征,民欠犹十之二、三。业户大半贫窭,何也?业户坐收其租,除完课外,别无所利。田园实非其有。历年既久,冲崩塌壤,渐就硗确,而佃户逃亡也』。初,噶玛兰开垦之时,吴沙父子邀赵隆武、何绘等赴省呈请开垦,先与佃户私议,将来告成,应由业户升科完粮,佃户每甲田定纳大租谷六石、园四石。及杨廷理筹办建治,深虑不敷经费,议裁业户,而由散佃报升。谓此租额仿与淡水拳和官庄相符,详请转奏,援以为例。部议不许。以拳和官庄久已无案可稽,若照屯案办理,屯案田园各分六等,此项园征四石,已准屯案第四等,则田不应列第六等,漫无区别。是拳和官庄与屯租二案,均难援引矣。然其后仍定田六、园四之率,丈升报部。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余,园三百甲余,岁征租谷一万四千六十三石有奇。供耗之外,又征余粮,此为各属所无。查台湾升科章程,凡田园祗征正供、耗羡。若征别款租赋,从无并征正供。而兰属独增余租,犹之他属杂征,固不与供耗核计考成也。顾余租实为筹备经费之计,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圆,奉文照议在案。嗣以同安下沙则而计,则田一甲征谷六石,又征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余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园一甲征谷四石,又征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较之创始原议,凡田减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园减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余租,以副其用。嘉庆二十三年,台湾府知府以兰地初启,民力未充,详请豁免余租。而司中以核与原案田六、园四之数,实为减少,未许。道光七年,奏请改则,而余租更宽裕矣。

译所以旧例规定:有关官员催征赋税,凡能征得八成的就记录其功劳;八成以上的部分则被吞没。一个人一旦做了官,就会成为富翁,因此俸禄很微薄,而官员日常供奉、酬酢的费用大多取自百姓。乾隆九年,下诏说:“台湾田园已经按照同安则例办理,后来部议认为同安税则过轻,应当把台湾新开垦的田园按照台湾旧额缴纳。朕想到台湾百姓隔着海洋远离内地,应当减轻赋税,以表示优恤。除从前开垦的田园照旧额征收、不必减则外,雍正七年以后报明开垦的土地,仍按照雍正九年奉旨的案件办理。已经按照同安下则征收的,也不必再议加减。至于今后开垦的田园,命地方官确实勘察肥沃或贫瘠,酌情按照实际情况定税,依同安则例分别列为上、中、下三等,确定额数征收,使台湾百姓缴纳赋税宽松舒缓,以充分表明朝廷加惠边疆的至意。” 台湾是海疆重地,每逢水灾旱灾,往往奏请免除赋税,因此百姓容易享受丰年,开垦也日益推进,远远进入番地。起初佃农力量小,不能独立经营,富豪出资,供应牛和种子,修建房屋、开凿水圳,承担这些费用。田地开成后,佃农缴纳所收谷物的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称为大租;有的征收水圳租,称为水粟。每甲应缴纳若干石谷,永久不变。道光四年,署理兵备道方传穟给总督孙尔准写信,竭力说明业户的弊端。信中说:“千万人开垦,却由十几个人承领;其中一人所领取的开垦照,竟有一千几百甲,淡水就是这样。万人开垦、千人承领,土地有几千甲,领取开垦照的有几千人,每人只有几十甲,最多也不过十几甲,并没有业户、把百姓作为官佃的,是噶玛兰。业户制度一旦设立,弊病无穷。起初,十几个有势力的豪强出面领取开垦照,名义上说是自己出工本、招募佃户开荒,实际上他们自己出的钱并不多,只是纠集朋党,私下立下契约。等到土地开垦完成、向官府报明升科后,业户一人往往界限很广、甲数很多,也容易隐蔽。赋税确定以后,或过十几年,或过几十年,遇到水旱等局部灾害,土地冲毁、坍塌、损坏,也任意把它们影射过去。而且征收公课时,户名只有一个人,实际缺额却有千万。一旦业户破败,更换也很困难。请以淡水为例:那里南起大甲,北至鸡笼,绵延三百多里;从山到海,腹地宽处也有四五十里。与台湾各县相比,本来就大了一倍;但考察其正供,只有台湾各县的四分之一。编入征税册的业户只有几十人。这就是土地广阔而赋税少的原因。然而这样说来,业户本应十分富裕,每年亲自缴清国课;可是每年实际征收时,百姓所欠仍有十分之二三。业户大多贫穷,为什么呢?业户只是坐收租金,除缴清公课之外没有别的利益。田园实际上并不属于他们。年久以后,田地被冲毁、坍塌,土壤逐渐变得贫瘠,佃户也逃亡了。”起初,噶玛兰开垦时,吴沙父子邀请赵隆武、何绘等人到省城呈请开垦,先同佃户私下商议:将来开垦成功,应由业户升科完粮,佃户每甲田缴纳大租谷六石,每甲园地四石。后来杨廷理筹办设治,深怕经费不足,提议裁撤业户,改由分散的佃户分别报明升科。认为这个租额大致同淡水拳和官庄相符,于是详细请示转奏,援引其作为成例。部议不准许。因为拳和官庄早已没有档案可以查考;如果按照屯田案件办理,屯田的田园各分六等,这项园地征四石,已经相当于屯田第四等,那么田地就不应列为第六等,不能毫无区别。因此,拳和官庄与屯租这两个先例都难以援引了。然而后来仍然确定田六、园四的比例,丈量后报送户部。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多,园三百甲多,每年征收租谷一万四千六十三石多。正供和耗羡之外,又征收余粮,这是其他各属没有的。查台湾升科章程,凡田园只征正供和耗羡;如果征收其他租赋,从来不与正供一并征收。而兰属独自增加余租,犹如其他各属的杂征,本来不应与正供、耗羡合并计算考核。不过余租实际上是筹备经费的办法,就是仿照淡水屯租的先例,每石折色一圆,奉文照此议定,已有案可查。后来按照同安下沙则计算:田每甲征谷六石,另征供谷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余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园每甲征谷四石,另征供谷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合七勺二撮八秒。与最初议定的数额相比,田地减少耗谷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园地减少供谷二勺、耗谷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全部计入余租,以满足其用途。嘉庆二十三年,台湾府知府以兰地刚开始开发、民力尚未充足为由,详细请求免除余租。但司中认为这与原案田六、园四的数额相比,实际上是减少,因此没有批准。道光七年,奏请改定税则,余租于是更加宽裕。

先是,台湾田赋自荷兰以来,皆征供谷。归清后,亦以此为兵糈。而谷价既贱,当事者无所获利。二十三年,改征折色,每石六八秤银二圆。当是时,市价每石仅值一圆五角,而当事者又格外诛求,兼有火耗之损。台湾县保西里人不从,几至激变。庄豪郭崇高走吁北京,诏逮知县阎炘治罪,事始息。澎湖为海中群岛,地瘠而硗,素不播稻,所产唯番藷黍稷,一逢咸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赋,由台供之。光绪三年春,福建巡抚丁日昌奏蠲湾杂税,略谓台、凤、嘉三邑合长二百九十里,额征供谷十三万余石,而彰、淡、兰一厅两县合长五百八十里,仅征谷五万六千余石。盖台、凤、嘉开辟之地较早,税则皆沿郑氏之旧,而漳、淡、兰新垦之地,新定科则,故赋较轻也。十一年建省,以刘铭传为巡抚,沈应奎为布政使。铭传负吏才,以台湾经费向由福建协助,欲谋自给之计,振兴物产,以尽土宜。十二年五月,奏请清赋。疏曰:『窃查台湾粮课,自入版图以来,仍循郑氏之旧,每丁岁征银四钱八分六厘,乾隆元年,钦奉恩谕,台湾丁粮着照内地分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舒民力,岁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余两。及十二年,乃议匀入田园征收。其番众所耕田地,概免完赋,照旧就丁纳粮。至道光间,通计全台垦熟田园凡有三万八千一百余甲,又三千二十一顷五十余亩,谷种折地一千四百三十亩,年征栗二十万五千六百余石,租番银一万八千七百余圆。至今巳数十年,垦熟田园较前多至数倍。统计全台之额,仅征额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洋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圆,又谷十九万八千五十七石,久无报丈升科。伏维我朝轻徭薄赋,亘古所无,而于台湾一岛尤为宽厚。雍正、乾隆间,屡奉恩谕,台湾赋税,不准议加。其时海宇澄清,升平无事,朝廷以台湾一隅无足重轻。今则海上多警,而台湾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经费浩大,今昔不同。臣忝膺斯土,目击时艰,当此财用匮乏之时,值百废待举之际,不能不就地筹划。三、五年后,能照部议,以台地自有之财,供台地经营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岩疆。况迭次钦奉谕旨,开源节流。顾以额定之赋,应有之税,乃部库入款之常经,国家经久之至计。舍此不为,徒求邻省,虽至舌破唇焦,缓急仍不足恃。臣渡台以来,详查民间赋税,较之内地毫不轻减。而询其底蕴,全系绅士包揽。若某处有田可垦,先由垦首递禀,承揽包垦,然后分给垦户。垦首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垦熟之后,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项名目。而粮课正供毫无续报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园三百余里,仅征粮一万三千余石。私升隐匿,不可胜计。臣现由内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余人,分派南北各县。又由各县选派公正绅士数人,会同先查保甲,就户问粮。一俟田亩查明,再行遂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知府程起颚、台北府知府雷其达,各设清赋总局,督率办理。至于赋税之轻重,应俟丈量之后,再请旨饬部复议。维念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众挟官,视为常事。林爽文之变,则言升科之逼迫。以是委员下乡清查,视为畏途。且千山丛杂,道路崎呕;若非勤实耐劳之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无裨实际;且恐竣事无期。惟有严定赏罚,以冀成效。若各地方委员绅士等妥速办理,认真清查,臣请照异常劳绩,从优奏奖,以示鼓励。倘有贿托隐匿等情事,抑或畏难延误,即行参革。庶得实力奉行,为朝廷经久之谋,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国便民,以期有裨台湾之大局』。六月,诏可。设清赋局于台北、台南两府,以布政使辖之,命知府统理。各厅、县设分局,任总办,以同知、知县主之。

译在此以前,台湾的田赋自荷兰人统治以来,都是征收供谷。归入清朝版图后,也用它来供给军粮。但谷价低廉,负责此事的官员无利可图。康熙二十三年,改为征收折色,每石征六八秤银二圆。当时市场价格每石只值一圆五角,而负责征收的官员又额外勒索,加上火耗损失。台湾县保西里的人不肯服从,几乎激成变乱。庄豪郭崇高赶到北京呼吁,皇帝下诏逮捕知县阎炘治罪,事情才平息。澎湖是海中的群岛,土地贫瘠而坚硬,向来不能播种水稻,只出产番薯、黍、稷;一遇咸雨,作物就枯萎歉收,所以当地不征赋税,由台湾的供谷供给。光绪三年春,福建巡抚丁日昌奏请免除台湾杂税,大意说:台、凤、嘉三县合计长二百九十里,额定征收供谷十三万多石;彰化、淡水、兰一厅两县合计长五百八十里,却只征谷五万六千多石。这是因为台、凤、嘉开发较早,税则都沿用郑氏旧制;彰、淡、兰是新开垦土地,采用新定税则,所以赋税较轻。光绪十一年设立福建台湾省,以刘铭传为巡抚,沈应奎为布政使。刘铭传有治理政务的才能,因台湾经费过去一直由福建协助,便想谋求自给的办法,振兴物产,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光绪十二年五月,刘铭传奏请清查赋税。奏疏说:“我查台湾粮课自收入版图以来,仍沿用郑氏旧制,每丁每年征银四钱八分六厘。乾隆元年,奉皇帝恩谕,台湾丁粮按照内地分中减则办理,每丁征银二钱,以舒缓百姓负担,每年征银三千七百多两。到了光绪十二年,才议定把丁粮平均并入田园征收。番众所耕的田地,一概免缴赋税,仍按旧制按丁缴粮。到了道光年间,统计全台已开垦成熟的田园共有三万八千一百多甲,另有三千零二十一顷五十多亩,折合谷种地一千四百三十亩,每年征粟二十万五千六百多石,征番租银一万八千七百多圆。直到现在已经几十年,开垦成熟的田园比过去多了几倍。统计全台的赋额,只有额银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洋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圆,另有谷十九万八千零五十七石,长期没有报明丈量、升科。我恭敬地认为,本朝轻徭薄赋,是古来所没有的;对于台湾一岛尤其宽厚。雍正、乾隆年间,多次奉有恩谕,台湾赋税不准议加。〔原文数字、纪年保留:十九万八千五十七石〕 当时天下海内清平,太平无事,朝廷认为台湾一隅无关紧要。如今海上多有警报,而台湾是海疆要隘;奉旨改建行省,所需经费浩大,今昔情况不同。臣有幸承受治理此地的任命,亲眼看到时局艰难,在财用匮乏、百事等待兴办之时,不能不就地筹划。三五年后,如果能够按照部议,用台湾本地所有的财力供台湾本地经营之用,使它成为一个省,永远保全这片险要边疆。何况皇帝屡次奉谕要求开源节流。现有额定赋税、应征税款,本来是部库收入的常规,也是国家长久的根本计划。如果舍弃这一办法不做,只求邻省援助,即使说破嘴,遇到缓急仍然不足依靠。臣渡海到台湾以来,详细查察民间赋税,与内地相比并没有丝毫减轻。询问其中底细,完全是绅士包揽造成的。某地有田可以开垦,先由垦首递呈禀文,承揽包办开垦,随后再分给垦户。垦首一文钱也不花,只递一份禀文。土地开垦成熟后,每年抽取一成租谷,称为大租;又有屯租、隘租等名目。而粮课正供却完全没有继续报明升科。如台北、淡水的田园绵延三百多里,却只征粮一万三千多石。私自升报、隐瞒土地的情况,多得无法计算。臣现在从内地选调厅、县佐杂官三十多人,分别派往南北各县;又由各县选派几名公正绅士,共同先行查办保甲,逐户询问粮税。一旦查明田亩,再逐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知府程起颚、台北府知府雷其达,各自设置清赋总局,督率办理。至于赋税轻重,应等丈量之后,再请旨命户部复议。考虑到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就拔刀相向,聚众胁迫官府,被视为常事。林爽文的变乱,就是由于逼迫升科而起。因此委员下乡清查,被视为畏途。况且这里群山丛杂,道路崎岖;如果不是勤勉务实、能够耐劳的官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就不能取得实际效果,而且恐怕事情永远无法完成。只有严格制定赏罚,才希望取得成效。各地方委员、绅士如果妥善迅速办理,认真清查,臣请求按照异常劳绩,优厚地奏请奖励,以表示鼓励。倘若有行贿托请、隐瞒等情事,或者畏难拖延误事,就立即参奏革职。这样才能有力执行,成为朝廷长久的谋划,消除地方官员吞没隐匿的弊病,使国家富足、百姓便利,以期对台湾大局有所帮助。” 六月,诏令准许。分别在台北、台南两府设置清赋局,由布政使管辖,命知府统筹办理。各厅、县设置分局,任命总办,由同知、知县主持。

初,铭传议办清赋之时,先询各厅县。或以为当编查保甲,就户问粮;或以为即施办清丈,就田问赋。而众多主前说,且为根本之计。于是先办保甲,限二月告竣。乃以清赋之意告示于民曰:『台湾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续丈之后,至今开辟田园数倍于前,久未报丈升科。从前海宇升平,朝廷视台湾一岛,不足重轻,期无内患,不虑外侮,赋税一项,屡奉恩诏,格外从宽,以示绥远安边之意。现在海疆多事,台湾重地,久为外人窥伺。朝廷特设巡抚,以资控制。本爵部堂忝膺斯土,应为地方远大之谋。故招抚生番,以靖内患;筹办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亩,以裕饷需。不惮劳怨,惨淡经营,一时并举,以为长冶久安之计。尔百姓等渡海迁来,当知创业不易,须为子孙立百年之业,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乐土。查台湾素称沃坏,近年开辟日多,旧粮转形亏短,皆由业户变迁无定,粮额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从究诘。或由田园籍册失毁,户无确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隐匿霸占,奸民从中包揽控争。或籍防番抽收隘租,或称完粮自收大租。强者有田无赋,弱者有赋无田。更有近溪田园,水冲沙压,小民无力报豁,田去粮存。种种弊端,国计民生,皆有阻碍。若不及早清查,贻害胡底。现经奏明清丈全台田亩,委派南、北两府,设立总局,克日举办。尔等田园一经清丈,编立字号,某字某号之田,则为某处某人之业。粮户何名,册籍昭然。遇有买卖,立即过户催收,可免侵占冒争,永杜构讼之弊。其有水冲沙压之地,亦可随时禀报,顿释累积之负。是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自示之后,一律办理』。嗣以清丈章程,颁发于民。其时各属业户,多虑加租。劣绅土豪,造作蜚语。铭传不为所挠,督励有司,昼夜不息。八月,复以丈法昭示于民曰:『台湾田园,举办丈量,前经按照淡水县志载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为准,分颁各属应用在案。现据宜兰、新竹两县先后禀称:该二邑丈量田亩,向以一丈三尺五寸为一戈,与现颁之戈互相比较,每戈多加一尺。绅民哓哓,置辨不休,请示遵办等语前来。查台湾自国初始入版图,核算田亩,有所谓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郑氏一时权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湾田园化甲为亩,系以戈数核为弓数。其弓定制六尺,积二十四弓为一亩,载在志乘,遵行已久。现在举办丈量,犹用戈、甲名目,不过因其旧俗,以计总数,为将来积算之端。至于量则升科,仍应遵照定章,以弓计亩。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计亩,有十一亩三分有奇。如以多一亩八分八厘之赋,并无便宜。该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词争执,难保不误。尚执戈大赋轻、戈小赋重之成见,亟应剀切晓谕,以昭定制,而释群疑。台湾田园化甲为亩,奉旨遵行定章,断不能仍复论戈纳赋。现在所用旧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后,仍应以戈伸尺,按六尺为一弓,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计亩升科。尔人民将来供赋,不定于戈尺之短长,而定于弓数之多寡。其戈长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决不至多完。尔绅民务当晓然朝廷治赋经邦,一秉大公,毫无偏拗。其各懔遵』。十月,各属渐报丈竣,乃定租率。仿江南一条鞭法,举前之丁税、耗羡等叹而括之,折色完纳,并加补水、秤余,以定地则。凡分四则。前之不入则者,如新竹以北,则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为平等、次等、下等。丈单列天、地、人三号。鱼塭之率视天字田,故业户较益。台南之田,有早季养鱼而晚季播谷者,收利尤丰,而纳租则轻也。前时大租多议裁废,至是乃据减四、留六之制,以归小租纳课,而业户仅得其六。十二月,颁定征租之制,其详如表。于是全台田赋计征六十七万四千四百六十八两,实增四十九万一千一百零二两。十四年春正月,示领丈单,甲费二元。嘉、彰两邑民户骚动。而彰化知县李嘉棠素贪墨,施九缎起而抗之,纠众围城,提督朱焕明被戕,铭传派兵平之。裁收丈费。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赋局,而全台田赋乃定。

官庄

译起初,刘铭传议办清赋时,先询问各厅县的意见。有人认为应当编查保甲,逐户询问粮税;有人认为应当直接办理清丈,逐田询问赋税。但多数人赞成前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根本办法。于是先办理保甲,限定两个月完成。随后把清赋的意图告示百姓说:“台湾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续行丈量以后,直到现在,开辟的田园已是过去的数倍,长期没有报明丈量、升科。从前海内太平,朝廷认为台湾一岛无足轻重,以为没有内患,不必担心外侮;赋税一项又屡次奉恩诏,格外宽免,以表示安抚远方、安定边疆的意思。现在海疆多事,台湾是重要地方,长期受到外国人的窥伺。朝廷特设巡抚,用来加强控制。本爵部堂有幸承受治理此地的任命,应当为地方作长远宏大的谋划。所以招抚生番,以平定内患;筹办海防,以抵御外侮;清查田亩,以充裕军饷。不怕劳苦和怨言,艰苦经营,同时兴办这些事务,作为长治久安的计划。你们百姓渡海迁来,应当知道创业不容易,必须为子孙建立百年基业;官民同心同德,共同保卫险要边疆,一同享受安乐的土地。查台湾一向号称土地肥沃,近年来开垦日益增多,原有粮额却转为亏短,都是因为业户不断变迁、没有固定所在,粮额一向不催收,所以遇到逃亡便无从追究。有的是田园簿册毁失,户名没有确切记录,疆界混乱,土豪得以隐瞒霸占,奸民从中包揽、争讼;有的借防守番地之名抽收隘租,有的声称完粮而自行收取大租。强者有田却没有赋税,弱者有赋税却没有田地。还有靠近溪流的田园,被水冲沙压,小民无力报明豁免,田地虽然失去,粮税却仍然保留。种种弊端,对国家财政和百姓生活都有妨碍。如果不及早清查,遗留下来的祸害哪里会有尽头?现在已经奏明清丈全台田亩,委派南、北两府设置总局,限期办理。你们的田园一经清丈,就编立字号;某字某号的田,就是某处某人的产业。粮户姓名是什么,册籍都会清楚明白。遇到买卖,立即办理过户并催收赋税,可以避免侵占争夺,永远杜绝构讼的弊病。至于被水冲、被沙压的土地,也可以随时呈报,立即解除累积的负担。这对国家财政和百姓生活都有好处。自告示发布以后,一律办理。”随后又把清丈章程颁发给百姓。当时各地业户大多担心加租,劣绅土豪制造流言。刘铭传不受他们阻挠,督促、激励有关官员,昼夜不停。八月,又把丈量办法告示百姓说:“台湾田园办理丈量,先前曾按照《淡水县志》记载确定弓尺制度,以每戈一丈二尺五寸为标准,分别颁发给各属使用,已有成案。现在据宜兰、新竹两县先后呈报:两县丈量田亩,过去以一丈三尺五寸为一戈,与现在颁发的戈相比较,每戈多一尺。绅民争论不休,请求指示遵照办理。查台湾自国初起收入版图、核算田亩以来,有每戈、每甲等名称,都是郑氏一时的权宜办法。雍正九年,特奉朝廷旨意,台湾田园把甲改为亩,是按戈数核算为弓数。弓的定制为六尺,二十四弓相积为一亩,记载在志书中,已经遵行很久。现在办理丈量,仍使用戈、甲的名称,不过是因循旧俗,用来计算总数,作为将来累积计算的开端。至于丈量定则、升科,仍应遵照规定,以弓计算亩数。若以一丈二尺五寸的戈,就一甲田地换算为弓来计算,有十一亩三分多。如果把一亩八分八厘的赋税也加进去,并没有得到便宜。两县以弓少一尺为借口争执,难保不会造成错误。仍执着于戈大则赋轻、戈小则赋重的成见,应当立即恳切说明,使定制明确,并消除众人的疑惑。台湾田园由甲改为亩,是奉旨遵行的定制,绝不能再按照戈来论定赋税。现在所使用的旧弓仍只有五尺,等清丈以后,仍应把戈伸长为尺,六尺为一弓,二百四十弓相积为一亩,按亩升科。你们百姓将来缴纳赋税,不取决于戈尺长短,而取决于弓数多少。戈长的不能借此取巧,戈短的也绝不会因此多缴。你们绅民务必明白,朝廷治理赋税、治理国家,一概秉持大公,毫无偏私固执。都应敬畏遵守。”十月,各属逐渐报告丈量完成,于是确定租率。仿照江南一条鞭法,把过去的丁税、耗羡等各项合并,折色缴纳,并加收补水、秤余,以确定土地等级。共分四等。过去不列入等级的土地,如新竹以北,列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列为平等、次等、下等。丈量单分列天、地、人三号。鱼塭的税率按照天字号田地计算,所以业户得到的利益较多。台南的田地,有早季养鱼、晚季播种谷物的,获利尤其丰厚,但缴纳的租税却较轻。过去多数人主张裁撤废除大租,到这时便依据减四留六的制度,把租额归给小租户缴纳赋税,而业户只得到其中六成。十二月,颁定征租制度,详细情况如表。于是全台田赋核计征收六十七万四千四百六十八两,实际增加四十九万一千一百零二两。光绪十四年春正月,告示领取丈单,每甲收费二元。嘉义、彰化两县的百姓发生骚动。彰化知县李嘉棠一向贪污,施九缎起而抗拒,纠集众人包围县城,提督朱焕明被杀,刘铭传派兵平定了这场变乱。后来裁撤丈量费用。光绪十八年五月,撤销清赋局,于是全台田赋才确定下来。官庄。

初,施琅克台之后,以台地肥沃,土瞩人稀,奏设官庄,召民开垦。按其所入,以助经费。康熙四十九年,兵备道陈璸以其有弊,奏请废止,其欵入官。雍正元年,漳浦蓝鼎元上书巡台御史吴达礼,略曰:『台湾旧有官庄,为文武养廉之具。今归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赡矣。夫忠信重禄,所以劝士。况官人于遐荒绝域,欲用其身心,而冻馁其妻子,使之枵腹从公,非情之平也。官庄犹古公田,更不病民。旧庄虽没,新地可再垦也。查台北有竹堑埔,沃衍百余里,可辟良田千顷。又当孔道要冲。曩以弃置荆榛,故野番敢于出没。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开垦,莫若令全台文武各官,分地辟之,各捐资本,自备牛种、田器,结庐招佃,永为本衙门恒产。不独一时之利,万世之利也。夫台地素腴,随垦随收。一年所获,足敷其本。二、三年后,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为臣子养廉之资,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国赋、足民食,是一举而数善备也』。达礼据以入告,许之。于是总兵蓝廷珍先垦猫雾捒之野,名曰蓝兴,即今台中郡治之地。其田最沃,有泉可溉,每甲岁可得谷百石。八年,总兵王郡奏以台湾赏恤兵丁之欵,购置业产,而收其利,照例纳税,由镇理之,派员征收。其后官庄一百二十有五所,年征糖、谷、牛磨、鱼塭等欵三万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逐年增多。而奸猾之徒,夤缘武弁,藉名官庄,侵占番地,以牟私利。番黎怨恨,莫可谁何。乾隆九年,诏曰:『外省镇将等员,不许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取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投谳武员,因而据为己有。亦有授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其中来历不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澈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缉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毋论本人子孙,或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曚混,以启事端。此后创立产业,开垦草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者,即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如该管官吏通同容隐,并行议处』。十七年更立石番界,以禁侵垦。而垦者仍多,远至内山。五十五年,颁行清丈,凡侵垦番地者皆入官。而运会所至,防不胜防,其令遂废。

隆恩

译起初,施琅攻克台湾以后,认为台湾土地肥沃、土多人少,便奏请设置官庄,招募百姓开垦,按照收入取租,以补助经费。康熙四十九年,兵备道陈璸认为其中有弊端,奏请废止,收入归入官府。雍正元年,漳浦人蓝鼎元给巡台御史吴达礼上书,大意说:“台湾过去有官庄,是供文武官员养廉的资财。如今归入公家,各官的养廉费用就不够用了。忠信之士需要优厚俸禄,这是用来劝勉士人的。何况官员在遥远荒僻的地方任职,却要让他的妻子儿女受冻挨饿,使他空着肚子为公家办事,这不是合乎人情的做法。官庄如同古代的公田,并不会伤害百姓。旧官庄虽然失去,还可以重新开垦新地。查台北有竹堑埔,沃野延伸一百多里,可以开辟良田千顷;又处在交通要道。过去因为弃置在荆棘荒草中,所以野番敢于出没。只是土地广大,需要人力,不是百姓自身力量所能开垦的,不如命令全台文武各官分地开垦,各自捐出资本,准备牛、种子和农具,建屋招募佃户,永远作为本衙门的恒产。不仅是一时的利益,也是万世的利益。台湾土地向来肥沃,随开垦随有收成。一年所得,就足以收回本金。两三年以后,粮食用度便不会匮乏。用天地自然的利益作为臣子养廉的资财,同时又可以消除番害、增加国家赋税、充足百姓粮食,这是一举而具备多种好处。”吴达礼据此上报,获得批准。于是总兵蓝廷珍先开垦猫雾捒的荒野,命名为蓝兴,就是今天台中郡治所在的地方。那里田地最肥沃,有泉水可以灌溉,每甲每年可收谷一百石。康熙八年,总兵王郡奏请用台湾赏恤兵丁的款项购置产业,收取其利,按照规定纳税,由镇负责管理,派员征收。此后官庄共有一百二十五所,每年征收糖、谷、牛磨、鱼塭等款项三万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且逐年增多。然而奸猾之徒依附武官,借官庄之名侵占番地,以谋取私利。番民怨恨,却无从追究。乾隆九年,下诏说:“外省镇将等官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条例已有明确禁令;内地尚且如此,何况海外番民的土地!武官置办庄田,开垦耕种并取得利益,即使没有侵夺百姓产业的事情,家丁、佃户依仗势力欺凌他人、制造事端骚扰,也绝对无法避免。朕听说台湾地方从前土地广大、人口稀少,土壤泉水丰足,当地镇将和大官没有不创立庄产、招募佃户开垦,把它作为自己产业的。还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夺,向武官投递诉状,武官便因此据为己有。也有把前任官员已经形成的产业授受转让,习以为常。其中很多产业来历不明,所以百姓、番民相互控告的案件接连不断。如果不彻底清查,严格禁止,终究不是安定番民百姓的办法。着令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逐一清理。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的庄产,查明确实没有侵占番地、也没有与民番发生争控案件的,不论本人子孙所有,还是转售给他人,都令其照旧管理产业;如果有侵占百姓或番民地界的地方,就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像从前那样混淆,以免引发事端。此后创立产业、开垦草地,永远禁止。倘有假托名义的人,就把主管官员交给部议严加处理,土地收归官府;如果有关管辖官吏串通包庇,也一并议处。”乾隆十七年,又树立石碑划定番界,以禁止侵占开垦。但开垦者仍然很多,远至内山。乾隆五十五年,颁行清丈办法,凡侵占开垦番地的土地都收归官府。但随着时势和形势变化,防范难以周全,这项命令于是废止。隆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钦差大臣福康安冶军台湾。既平,尚余乓饷五十余万两,奏设隆恩官庄,募佃耕之,或购大租岁收其益,以充赈恤班乓之欵。台湾之兵均调自福建,离家远戍,遇之较优。然多为武弁侵没,不副设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两属,租制与官庄同,岁征谷三千七百余石。光绪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饬各属,谓『台、澎各营原置隆恩官庄田园糖廍,所收租息,除完纳正供外,余欵由营造册送司,按年在请领台饷内扣存司库,入拨充饷。乃因递年租息参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两年租息统算折半,匀计作为定额,盈则尽数造报,绌则令承办营员赔补,例定甲年征收,乙年造报,闽省历办在案。嗣因各营原置田园案券,间多被匪遗失。历年既久,官弁递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复问及田园处所。间有被水冲塌者,亦久不报豁,佃户难免赔累。弊窦丛生。以致东移西扯,竟将所垦民业,希图免粮,混为官庄者有之;逐年滞欠短额,积压数年始行造报者有之。是此项官庄,从前业已混含不清。迨至全台一律清丈之时,南北情形又各不同。台南则就田查问,是以此次田园历历可考;台北则不问何项田园,统行清丈。在当时则藉删除各项名目为辞,殊不知此项田园,系发帑买置,定由官收,与民田之缴纳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异。嗣因清丈完竣,民业钱粮议由小租户完纳,大租减收四分,贴给小租完粮。而台北官庄田园亦由佃户承粮,由台北府雷守议照大租章程,营中减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抚宪批准,行司照办。当时办理,原为一时权宜之举,不能遽以咨部。何也?盖以各处扣饷之庄租,系除完纳正供之欵,净收租息。清丈以后,供赋多至数倍,供多则租亦多,何以转少四成,是以难于咨部。台南各县田园历历可考,系清丈时查询,佃户自称。各县照所指之田园,年应征收钱粮秤水赴营催完。营中则较之前年所纳供赋盈溢数倍,租息因之而短。各营所以纷纷籍口。然台南官庄田园盈溢,可想而知。倘营中原置田园案券尚存,何难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祗以各营案券毁失,兼以当时原置田园甲数,并无造册分送督抚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闽查考,无从检出。现各营以新定钱粮,较之旧时供赋溢出数倍,台北议以减四收六章程,而台南则不能完纳。迨至奏销迫届,由县详司,就饷核扣,而各营钱粮既多,租额因而减少,纷纷又以案照台北减四收六核扣租息为请。查此项隆恩田园,系属发帑购置,递年征收租息,完纳钱粮之外,扣存司库充饷,各数目均咨部有案。台北议以减四收六,实因田园混入民业,丈量未经指出,暂时权宜办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现民业均已升科,而官庄历年瓜葛不清。若统照减四收六办理,递年司库短扣五千余两,从何弥补?亟须通筹全局,澈底清厘,俾得一劳永逸。拟将台南、安、凤、嘉、彰四县官庄田园,清丈既已指出,应饬各县委员会营按明图册所载前赴,就田问佃,向佃议租,重新整顿。台北淡、新、宜各县,虽无田园之可考,总有佃户之可凭。向佃追田,罢四六之议,逐一清理。或田甲不敷,租额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系昔年被水冲塌,据实造册送司,分别核办』。于是各县会营清厘,终不能澈底追究,而每年所征祗有十之七、八而已。

抄封

抄封亦官租也,其税有二,曰叛产:林爽文之役,凡与党人者,皆籍其田,或被株连,所抄至数万石,多在嘉、彰两县。自是每有乱事,援例以行,为官署岁入之欵。叛产之业,贌之于民,而收其税。岁征银约五万四千两。曰生息:从前府道库欵每存至数百万两,或数十万两,贷之富民,而收其息,息甚轻。一遇有事,则收回之,而仓卒难缴,或凌夷无力,亦籍其田以取偿焉,售之于民以扺欵焉。按年出贌,而收其税,亦为官署入欵之一。其详皆在度支志。然抄封之中,有拨支兵饷者,有充地方公费者,又有鬻供军需者。其业散在各县,统归台湾府遴派佃首,代为征收,多属富绅揽办。其田园各分三等:上田每甲纳谷三十二石,中二十六石,下二十石;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十八石。道光间,年征五万六千余两,亦如官庄祗征十之七、八。每年可得秤余四千余圆,以补额拨加饷内应征未完租额。同治六年,署知府叶宗元请将秤余尽数归公,许之。及清赋时,亦照官庄办理。

番租

译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战时,钦差大臣福康安在台湾治理军务。战事平定后,还剩下军饷五十多万两,于是奏请设置隆恩官庄,招募佃户耕种,或者购买大租,每年收取收益,用来充作赈济、抚恤和供给班兵的款项。台湾的士兵都从福建调来,离家远行戍守,待遇比较优厚。然而其中许多款项被武官侵吞,未能符合设置官庄的本意。隆恩官庄的田地多在彰化、淡水两属,租制与官庄相同,每年征谷三千七百多石。光绪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令各属,说:“台、澎各营原来设置的隆恩官庄田园、糖廍,所收租息除缴纳正供外,其余款项由各营造册送交藩司,按年从请领的台饷中扣存于司库,拨出充作军饷。后来因为各年租息多少不一,奉户部命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十五两年的租息总数取一半,平均计算作为定额;有盈余就全部造册报告,不足则令承办的营员赔补。按规定甲年征收,乙年造报,福建省历来照此办理。后来因为各营原来置办田园的案券,间或有被盗匪遗失的。年代久远,官员武弁轮番更换,每年只向原佃户收租,不再追问田园所在。” 间或有被水冲毁坍塌的田地,也长期不上报申请豁免,佃户难免因此赔累,弊端层出不穷。以至于有人东拼西凑,竟把已经开垦的民田,企图借此免纳钱粮,混充为官庄;也有人逐年拖欠、短缴额数,积压数年后才造册上报。因此,这类官庄从前就已经混杂不清。到了全台一律清丈的时候,南北的情形又各不相同。台南是逐田查问,所以这次田园的情况都能逐一考查;台北则不问是哪一类田园,一律清丈。当时以删去各项名目为理由,却不知道这些田园是由官府发帑购买置办的,理应由官府收取租息,与民田缴纳番租、隘租、屯租的情形完全不同。后来清丈完成,议定民业的钱粮由小租户缴纳,大租减收四成,把补贴给小租户的款项用于完纳钱粮。台北官庄田园也由佃户承担钱粮,台北府雷守议定按照大租章程办理:营中减收四成,司中只按六成扣收租息,奉前任抚宪批准后,令司照办。当时这样办理,本来只是权宜之计,不能立即咨报户部。为什么呢?因为各处扣除军饷的庄租,是在除去完纳正供的款项后,净收的租息。清丈以后,完纳的赋税多至原来的数倍;供赋增加,租息也应增加,为什么反而减收四成?因此难以咨报户部。台南各县的田园情况都能逐一考查,是清丈时询问佃户、由佃户自行指认的。各县按照所指认的田园,每年应征的钱粮,交由营中催收完纳。营中发现,这些田园比前一年缴纳的供赋多出数倍,租息因此短缺。各营之所以纷纷找借口,就是这个原因。然而,台南官庄田园的盈余,由此可以想见。如果营中原来置办田园的契券档案还在,逐一清理并不困难,租息还可以增加。只是各营的档案契券已经遗失,而且当时原置田园的甲数,也没有造册分送督、抚、司备案,导致上年到福建查考时,无法查找出来。现在各营按新定钱粮征收,比旧时供赋多出数倍;台北议定按减四收六的章程办理,而台南却无法完纳。到了奏销期限临近,由县里详报司里,按军饷核扣;由于各营钱粮增加,租额便随之减少,于是各营又纷纷请求按照台北减四收六的办法核扣租息。查核这项隆恩田园,属于由官府发帑购置的产业,每年征收租息,在完纳钱粮之外,扣存司库以充军饷,各项数目都已咨报户部备案。台北议定减四收六,实际上是因为田园混入民业,丈量时没有指认清楚,只能暂时权宜办理,但也不能立即咨报户部。如今民业都已经升科,而官庄历年的纠葛仍不清楚。如果一律按减四收六办理,每年司库将少扣五千多两,从哪里补足?必须赶紧统筹全局,彻底清理,使这件事能够一劳永逸。拟将台南、安、凤、嘉、彰四县的官庄田园,既然清丈时已经指认清楚,就应命各县会同营员,按照明晰的图册前往田地,询问佃户,向佃户议定租额,重新整顿。台北的淡、新、宜各县,虽然没有可供考查的田园,总还有佃户可以凭据。应向佃户追查田地,停止减四收六的议定,逐一清理。或者田甲数不足、租额短缺,究竟是什么原因,是否是过去被水冲毁坍塌,应据实造册送交司里,分别核查办理。于是各县会同营员清理,最终仍不能彻底追究清楚,而每年征收的租额只有应征数的十分之七、八罢了。抄封 抄封田也是官租田,它的税收有两种:一是叛产。林爽文之乱时,凡是同党的人,田产都被登记没收;有的还受到株连,被抄没的田产多达数万石,主要在嘉、彰两县。从此以后,每逢发生叛乱,就援引这个例子办理,作为官署每年的收入。叛产田租给民户耕种,收取其税租,每年征银约五万四千两。二是生息。从前府、道库中的款项,每每存到数百万两或数十万两,就借给富民,收取利息,而且利息很低。一旦有事,就把款项收回;但富民仓促之间难以缴还,或者家道衰败、无力偿还,于是也登记没收其田产以抵偿,再卖给民户以补回款项。每年出租并收取其税,也是官署收入的一项。这些情况都详细记载在《度支志》中。不过,抄封田中有拨作兵饷的,有充作地方公费的,还有出售后供军需的。其产业分散在各县,总归台湾府选派佃首代为征收,多由富绅承揽办理。其田园分为三等:上田每甲纳谷三十二石,中田二十六石,下田二十石;上园按中田征收,中园按下田征收,下园十八石。道光年间,每年征收五万六千多两,也像官庄一样只能征收十分之七、八。每年可以得到秤余四千多圆,用来补足额定拨款和加饷中应征而未完纳的租额。同治六年,署理知府叶宗元请求把秤余全部归入公款,获准。到了清理赋税时,也按照官庄的办法办理。番租

台湾固土番之地,其田皆番之田也。我民族拓而垦之,以长育子姓,至于今是利。然其成也,固非一朝一夕之故;胼手胝足,出生入死,而后得此尺寸地,如之何而不惜也。先是我族以入垦番地,远及内山。清廷下令设界,禁出入,违者治罪,且籍其田。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趋;禁者自禁,而垦者自垦,终至法令不行,讼狱日出,固非计之得也。雍正三年,户部覆准台湾各番鹿场,间旷地方,可以垦种者,命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五年,巡台御史尹秦据淡水同知王汧详请,大社留给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为社田,以为耕种牧猎之地。其余悉行召垦,并限三年起科。奏请颁行。于是垦者先与番约,岁纳其租,谓之番大租。其约曰招垦,或曰永耕,记其界址租额,有以为据,或报之官。背约者官为催科,所以保护番黎也。番大租有二:公有者谓之公口粮租,土目收之,照其社例,以充公费;私有者谓之私口粮租,番自取之。然其租率不定。召垦之时,互先立约,如活租则照所获之谷而赋之,或十之一,成十之二,或十之一五。而死租则视地肥瘠以定,大略为十之一。其详如表。顾活租虽较多,一遇凶岁,必须减赋。若死租则不论丰歉,莫得改易。台湾民田之税佃亦如此。自是以来,开垦日进,负租者亦多,番不能索。道光初,淡水番人乃由汉人揽办,代为催收,而取其费。光绪十三年清赋之后,照大租例,去四留六,并废代收之弊,而番田变为民田矣。水沙连六社化番,拥地甚广,番不能耕,募汉人垦之。田成,纳其所获百分之五,谓之亢五租,或曰空五租。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荣与社番约垦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纳租,田谷二石,园一石,以早晚两季摊缴。其后垦者均照此例。锄耰并进,遂成乐土,至设埔里社厅以理之。然佃户多负租。光绪六年,始设总理揽收,分与化番。十一年,更命义塾教习偕番收之,岁与千石,余归官,以充抚育之费。十三年,改归官租。十月,全台颁定租制。通判吴本杰据埔里社绅士禀称布政使,以埔属田园既纳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过重。许之。乃不入上则,中则田征银一两三钱六分,下则一两九钱,园降一等,约轻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为一石八斗,岁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给番,千石归官,四百石为催科之费。而亢五租亦变为官租矣。

初,噶玛兰设治时,西势之地民垦已定,而东势未辟。自浊水大溪以南至苏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芜。杨廷理遣三籍头人理之,分授漳、泉、粤人开垦,计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归化,益不敢较,膏腴尽为民有。通判翟淦与廷理议,禀请总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处存给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谓之加留余埔。然番不能垦,官为召佃,以三籍头人为佃首,经理征收,按社计丁而分给之,谓之加留余埔租,每甲定谷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余,纳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余,纳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粤佃首一,分地一百三十五甲余,纳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庆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升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绪十三年清赋之后,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变为民田矣。

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与番约者也。阿里山为嘉义熟番,归化最久,而地甚广,山产多。汉人入垦者,上田甲纳谷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园降一等,随时折色。其土产则照所获百分之五纳之,谓之山面杂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为之管理,由官给照。洎清丈时,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与番,官得其四,充云林抚垦局之费。

台湾溪流源自内山,引圳溉田,先与番约,而纳水租。其租不一,或银或谷,或以牛酒,籍事和亲,而辟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译台湾本来就是土番的土地,田地也都是番人的田地。我们汉人拓展开垦,用来繁衍子孙,直到今天仍从中获利。然而,这种成果本来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经过手脚磨出老茧、出生入死,才得到这一小片土地,怎么能不珍惜呢?起初,我们汉人因为进入番地开垦,远至内山。清廷下令设置界线,禁止出入,违者治罪,并且没收其田地。但利益所在,是人们必然趋向的地方;禁令尽管禁令自存,开垦仍照常进行,最终导致法令无法施行,诉讼案件日益发生,这本来不是妥善的办法。雍正三年,户部复议批准:台湾各处番人的鹿场中,间有荒闲地方可以开垦种植的,命地方官晓谕,让各番出租给民人耕种。雍正五年,巡台御史尹秦根据淡水同知王汧的详请,规定大社留给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称为社田,作为耕种、放牧、打猎之地。其余土地全部招人开垦,并限三年起科。奏请颁行。于是开垦者先同番人订约,每年缴纳租金,称为番大租。契约称为招垦,或称永耕,记载界址和租额,以备凭据,有的还报请官府备案。违约者由官府催征,这是为了保护番民。番大租有两种:公有的称为公口粮租,由土目收取,按照该社的惯例,用作公共费用;私有的称为私口粮租,由番人自行收取。但租率并不固定。招垦时,双方先订立契约;活租就按照收获的谷物征收,有的取十分之一,有的取十分之二,有的取十分之一点五。死租则根据土地肥瘠确定,大致为十分之一。详细情况如表。只是活租虽然较多,遇到灾年就必须减租;死租则不论丰歉,都不能更改。台湾民田的佃租也如此。此后开垦日益推进,拖欠租金的人也越来越多,番人无法索取。道光初年,淡水番人于是由汉人承揽办理,代为催收,并收取费用。光绪十三年清理赋税后,按照大租的例子,减收四成、保留六成,并废除代收的弊端,番田于是变成了民田。水沙连六社的化番拥有土地很多,番人不能耕种,便招募汉人开垦。田地开成后,缴纳收获量的百分之五,称为亢五租,也称空五租。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的正通事巫春荣同社番订约,开垦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纳租:田缴谷二石,园缴谷一石,分早、晚两季摊缴。后来开垦者都按照这个例子办理。锄头、耒耜一齐使用,终于成为乐土,后来设置埔里社厅来治理。但佃户大多拖欠租金。光绪六年,才设置总理承揽征收,再分给化番。十一年,又命义塾教习同番人一起收取,每年给番人一千石,其余归官,用来充作抚育费用。十三年,改归官租。十月,全台颁定租制。通判吴本杰根据埔里社绅士的禀报,向布政使说明:埔里的田园既然已经缴纳亢五租,如果一律按照完纳正供的标准征收,未免过重。获准。于是不上入上则,中则田征银一两三钱六分,下则田征银一两九钱,园地各降一等,约减轻三分之一。亢五租则改为一石八斗,每年征收二千四百石,其中一千石给番人,一千石归官,四百石作为催征费用。亢五租也于是变成了官租。起初,噶玛兰设治时,西边的土地民人已经开垦完毕,东边的土地还没有开发。从浊水大溪以南直到苏澳,共有十六社,平原肥美,却任其荒芜。杨廷理派遣三籍头人管理,把土地分给漳、泉、粤三籍人开垦,共计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人一向愚昧懒惰,归化以后更加不敢争辩,肥沃的土地全成了民人的产业。通判翟淦同杨廷理商议,禀请总督汪志伊,把各社附近的土地保留下来;大社二里,小社一里,称为加留余埔。但番人不能开垦,官府便招募佃户,以三籍头人为佃首,负责经营和征收,按各社丁口计算后分给番人,称为加留余埔租,每甲定租谷四石。共丈量土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籍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有余,缴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分配给十二社。泉籍佃首一人,分地三百八十三甲有余,缴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分配给三社。粤籍佃首一人,分地一百三十五甲有余,缴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分配给一社。从嘉庆十五年开始,到嘉庆二十三年先后办理完毕,奏请免予升科,民人和番人都从中获利。光绪十三年清理赋税以后,也按照减收四成、保留六成的例子办理,于是变成了民田。番大租之外,还有山租,也是民人与番人订约缴纳的租。阿里山属于嘉义熟番,归化最早,而土地非常广大,山中物产很多。汉人进入开垦,上田每甲缴谷三石,中田二石,下田一石;园地降一等,并随时折合银钱或其他折色缴纳。至于当地物产,则按照收获量的百分之五缴纳,称为山面杂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为此负责管理,由官府发给执照。到清丈时,也按照大租的例子,六成给番人,官府取得四成,用作云林抚垦局的费用。台湾的溪流发源于内山,人们引水入圳灌溉田地,先同番人订约,然后缴纳水租。水租并不统一,有的缴银,有的缴谷,有的用牛、酒等物,借此联络感情、和睦相亲,并开发水利之便。因此,这种租也属于番租的一种。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钦差大臣福康安奏设屯番,以理防务,语在军备志。其时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垦之地及抄封之业,凡八千八百余甲,分给屯丁,自耕自给。嗣以抄封三千三百余甲,拨充班兵之饷,余地未敷。五十五年,颁行清丈,查出侵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余,悉没之官。分则定租,岁可征谷四万一千数百石,充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谷。以二、八两月分给屯丁,谓之屯租。五十六年,闽浙总督札委泉州知府来台,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详如表。每谷一石折色一圆,岁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圆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二丝。屯饷之余,以充隘饷。又其有余,为开辟水利之费、赏恤屯丁之欵。请垦佃户禀由理番同知给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来,屯务渐废」每为势豪占据,或被佃首隐匿,租额愈减,不足于用。嘉庆十五年,总督方维甸巡台,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为奸民通事串通欺诈,引诱典卖,越界侵占,饬北路理番同知、凤山知县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许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系属原给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拨充屯务公费六百二十一甲,应征屯饷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数,并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旧。以此晓谕,颇为整顿,未久又废。光绪十三年,闽浙总督杨昌浚奏言:『台湾当初设屯授地,征租支饷,订立章程,法良意美。顾今巳百余年,积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额,支发屯饷,仅给其半。盖以原给屯田之数,迭遭兵燹,档案不存;加以分隶各县,悉任佃首,田园界址及其租额,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详查。而佃户遂图蒙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饶之田;又或禀报水冲沙压,冀请豁赦。故欲祛其积弊,似应别行丈量,造明图册,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务或有裨益』。是时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以屯田既纳屯租又课正供,虑有过重,乃减屯租十分之四,改为官租,照则定课,分给丈单,与民田同。而佃户仍多隐报,且抗而不缴。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额,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无一缴者。时各县业户以清丈故,民多谤黩,故铭传不欲过激,以丛众怨。爰筹别款,半发屯饷,而屯租几废矣。

隘租

隘丁之设,用以防番。官设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以赡其身。而民隘则民给之。征收隘内田园,谓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属不同。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视其远近险夷为差。皆于设隘之时,后先议定。其征率则业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众,官不过问。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实亡。乡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饱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乃以兵代。

译乾隆五十三年,钦差大臣福康安奏请设置屯番,以管理防务,详情记载在《军备志》中。屯租就是从这时开始出现的。把番境内未开垦的土地和抄封产业,共八千八百多甲,分给屯丁,由他们自行耕种、自给生活。后来把抄封的三千三百多甲拨作班兵的军饷,剩余土地便不够使用。乾隆五十五年,颁行清丈,查出被侵占开垦的田园三千七百三十四甲有余,全部没收归官。按等级确定租额,每年可征谷四万一千数百石,充作屯田,招募佃户耕种,由官府收取谷物。每年二月、八月分给屯丁,称为屯租。乾隆五十六年,闽浙总督发札委派泉州知府来台,查勘屯田,按甲数确定租率,详细情况如表。每谷一石折色一圆,每年收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圆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二丝。屯饷有余部分,用来充作隘饷;再有余款,则作为开辟水利和赏恤屯丁的费用。请求开垦的佃户,须由理番同知发给执照,也称易知,作用如同契券。从此以后,屯务逐渐废弛,田地常被豪强占据,或被佃首隐瞒,租额越来越少,不能满足使用。嘉庆十五年,总督方维甸巡视台湾,发现官府拨给各屯尚未开垦的土地,大多被奸民与通事勾结欺诈,诱骗典卖,越界侵占,于是命北路理番同知、凤山知县分别勘查南北各屯。对于原来拨给的埔地以及应缴屯饷的田园,允许民人自首,不追究罪责。又奏明清理的土地包括:原拨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拨作屯务公费六百二十一甲,应征屯饷的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有数额,不增加租额,民人和番人的各处土地都仍照旧。把这些情况晓谕众人后,颇有整顿效果,但不久又废弛了。光绪十三年,闽浙总督杨昌浚奏称:‘台湾当初设置屯务、授予土地,征收租金、发放军饷,订立章程,法令良善,用意美好。只是如今已经过了一百多年,积弊越来越重,征收的屯租不足定额,发放的屯饷只能给到一半。大概是因为原来拨给的屯田数次遭遇战乱,档案没有保存;又加上分属各县,全都交由佃首办理,田园的界址和租额都无从得知。所以现在也无法详细查考。于是佃户便企图蒙混,把贫瘠的土地换成肥沃的田地;又有人禀报土地被水冲、泥沙掩压,希望请求豁免。’ ‘所以要除去这些积弊,似乎应当另行丈量,编造清楚的图册,以查明屯田所在的土地,这样对防务或许有所帮助。’当时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考虑到屯田既缴屯租又缴纳正供,恐怕负担过重,于是减去屯租的十分之四,改为官租,按照等级确定课额,分发丈单,与民田相同。但佃户仍多有隐瞒不报,而且抗拒缴纳。光绪

洎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费。翌年清赋,先饬各属查明隘田之数,至是废之,给发丈单,与民田同。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园      五石四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园      五石四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园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园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园      一石八升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     一甲税率      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园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园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园      四石三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万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园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园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园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  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译十六年,全台收取的租额只有应征数的三分之一。光绪十七年以后,甚至没有一户缴纳。当时各县业户因为清丈之事,民众多有诽谤侮辱,因此刘铭传不愿处理得过于激烈,以免聚集更多怨恨。于是筹措其他款项,发放屯饷的一半,屯租也就几乎废止了。隘租 设置隘丁,是为了防备番人。官设的隘口,由官府分给土地让隘丁耕种,或者发给口粮,以供养他们;民设的隘口,则由民间供给。征收隘口以内田园的租税,称为隘租。隘租的税率,各地不同;有的每甲征一石,有的多至八石,根据距离远近和地势险夷确定差等,都是在设置隘口时先后议定的。征收比例是业户三成、佃户七成。由隘首收取后分给众人,官府不过问。后来隘制日益松弛,名存实亡。乡里的狡猾之徒和地方豪强冒充隘首,借机满足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于是改用军队防守。到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务费用。第二年清理赋税,先命各地查明隘田数目,到这时废除隘租,发给丈单,与民田相同。○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园 五石四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园 五石四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园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园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园 一石八升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等 每甲税率 地等 每甲税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园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园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园 四石三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别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万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合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园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园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园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

中田  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  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  照中田例。

中园  照下田例。

下园  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园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园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园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亩正耗         加一补水      一五秤余       计征银数(微)

译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每亩按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按一米二谷折算。(续上) 中田:按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下田:按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园:按照中田的标准。中园:按照下田的标准。下园:按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园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园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园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等 每亩正耗 加一补水 一五秤余 合计征银数(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下田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上园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中园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园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下下园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0五  一、二一0、四九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两六钱六毫七丝五忽    上园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田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园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下田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下园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

下下田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  下下园   一两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

人字田   三钱三分            人字园   二钱二分

地字田   四钱四分            地字园   三钱三分

天字田   六钱六分            天字园   四钱四分

鱼塭   六钱六分

备考:天、地、人为不入则者。新竹以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鱼塭准天字之田,率较轻。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颁定)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一则田      二十二石        一则园       十石

二则田      十八石        二则园       六石

三则田      十四石        三则园       五石

四则田      十二石        四则园       四石

五则田      十石            五则园       三石

六则田      六石            六则园       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        上园        六石

中田       六石        中园        四石

下田       四石        下园        二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           上园        二石

中田      二石           中园        一石

下田      一石           下园        五斗

○清代田园甲数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则县分 台湾       凤山   诸罗     合计(厘)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0四、三八   一七、二0     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   九二七、一七  一、九0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0、八三 六八六、八八   二六、0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园  二0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   一、六二一、五二  二、五六五、三八

中园  一、三六七、八二 二二九、二一   一、七五0、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园  三、一0二、九九 一、四0一、九八  五0一、六二  五、00六、五八

○清代田园征赋表(康熙二十三年)

县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台湾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凤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诸罗  九七0、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0七

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卷九

度支志

连横曰:台湾,天富之国也;官山府海,利尽东南。

译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下田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上园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中园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园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下下园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0五 一、二一0、四九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等 每甲折色租率 地等 每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两六钱六毫七丝五忽 上园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田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园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下田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下园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 下下田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 下下园 一两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 人字田 三钱三分 人字园 二钱二分 地字田 四钱四分 地字园 三钱三分 天字田 六钱六分 天字园 四钱四分 鱼塭 六钱六分 备考:天、地、人三等不列入地等分类。新竹称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称为平等、次等、下等。鱼塭按天字田计算,税率较轻。○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颁定)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一则田 二十二石 一则园 十石 二则田 十八石 二则园 六石 三则田 十四石 三则园 五石 四则田 十二石 四则园 四石 五则田 十石 五则园 三石 六则田 六石 六则园 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上田 八石 上园 六石 中田 六石 中园 四石 下田 四石 下园 二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等 每甲租率 地等 每甲租率 上田 三石 上园 二石 中田:二石;中园:一石。下田:一石;下园:五斗。清代田园甲数表(康熙二十三年)。地则县分:台湾、凤山、诸罗;合计(厘)。上田:台湾八五七、二一,凤山一、八0四、三八,诸罗一七、二0,合计二、六七八、七八。中田:台湾七八七、五九,凤山一八七、二二,诸罗九二七、一七,合计一、九0一、九八。下田:台湾二、二四0、八三,凤山六八六、八八,诸罗二六、0五,合计二、九五三、七六。下园:台湾二0五、三五,凤山七三八、五一,诸罗一、六二一、五二,合计二、五六五、三八。中园:台湾一、三六七、八二,凤山二二九、二一,诸罗一、七五0、二四,合计三、三四七、二七。上园:台湾三、一0二、九九,凤山一、四0一、九八,诸罗五0一、六二,合计五、00六、五八。清代田园征赋表(康熙二十三年)。县分;田额;园额;合计(厘);赋额(合)。台湾:田额三、八八五、六四,园额四、六七六、一七,合计八、五六一、八二,赋额三九、六四一、五五七。凤山:田额二、六七八、四九,园额二、三六九、七一,合计五、0四八、六0,赋额二九、0一八、一二二。诸罗:田额九七0、四三,园额三、八七三、三八,合计四、八四三、八二,赋额二三、四六八、三0七。合计:田额七、五三四、五七,园额一0、九一九、二八,合计一八、四五三、八六,赋额九二、一二七、九八七。卷九。度支志。连横说:台湾是上天赐予的富饶之国,山川归官府所有,海产资源丰富,东南地区的利益几乎都集中于此。荷兰人得到台湾,想以此掌握通商霸权。但当时台湾的地利尚未开发,移民也不多,归入的收入不过十几万盾,所以还要仰赖东印度公司的补贴。延平郡王建立政权后,万众一同前来,积蓄力量等待时机,各项事务都兴办起来。供养军队的数量多达七十二镇。假如每镇有一千人,那么军械、粮秣的数量将从哪里供给?延平于是推行屯田制度,军队自己耕种、自己供养,不向百姓征取。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