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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刑统一

(卷首)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1 段

刑统 宋 窦仪撰

卷一名例律

【二门】律条六,并疏令格敕条八。

五刑

十恶

五刑

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

笞刑五

一十赎铜一斤,二十赎铜二斤,三十赎铜三斤,四十赎铜四斤,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而律学者云:笞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卽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身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髠钳为城旦;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卽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也。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

六十赎铜六斤,七十赎铜七斤,八十赎铜八斤,九十赎铜九斤,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朴。」原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曅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隋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条,其今常行杖制,□□□□□□□□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不得过九分,小头径不得过九分,依此行用。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今时杖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至死者,具事由闻奏。

徒刑五

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岛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卽其义也。□□□□□□□□□□□□敕尚书都省□□□□□□□□□□月十六日奉圣旨:「徒流笞杖刑名,应合该除免当赎上请外,据法书轻重等第,用常行杖施行。

译刑统 宋代 窦仪撰

卷一 名例律

【二门】律文六条,加上疏文、令、格、敕共八条。

五刑

十恶

五刑

笞刑分五等,杖刑分五等,徒刑分五等,流刑分三等,死刑分二等。

笞刑五等

笞十可赎铜一斤,笞二十可赎铜二斤,笞三十可赎铜三斤,笞四十可赎铜四斤,笞五十可赎铜五斤。

【疏议说】笞,就是击打的意思。研究律法的人说:笞是训作"耻"的意思,是说人有小的过错,依法须要惩戒告诫,所以用捶打来使他感到羞耻。汉代的笞刑用竹板,现在则用荆条。所以《尚书》说:"以扑作为教化的刑罚,正是这个意思。"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的女儿缇萦上书,愿意自身没入官府为婢女,以此赎免父亲的肉刑。文帝被她的诚意打动,于是改革肉刑:本应处以黥刑的,改为剃发钳颈、罚做筑城的苦役;本应处以劓刑的,改为笞打三百下。这就是笞刑、杖刑名目的由来,当时还没有区分出笞击这一独立的刑种,是刑罚中较轻的一种。随着时代的沿革变化,轻重也各有不同,都期望能达到不再需要用刑的境地,这个道理必定是可以实现的。《孝经援神契》说:"圣人制定五刑,是取法于五行。"《礼记》说:"刑,就是型,成的意思。一旦定型就不可更改,所以君子要慎重用心。"《孝经钩命决》说:"刑,就是型,是判定罪行、显示终结。"然而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是历代帝王共通的原则,其由来已经很久远了。从笞十到笞五十,其数目共有五等,所以称为笞刑五等。徒刑、杖刑的等级数目,也依此类推。

杖刑五等

杖六十可赎铜六斤,杖七十可赎铜七斤,杖八十可赎铜八斤,杖九十可赎铜九斤,杖一百可赎铜十斤。

【疏议说】《说文解字》说:"杖,就是持握的意思,是可以用来击打人的东西。"《孔子家语》说:"舜侍奉父亲,父亲用小杖打就承受,用大杖打就逃走。"《国语》说:"较轻的刑罚用鞭子、木棍。"《尚书》说:"鞭刑作为官府的刑罚,就如同今天的杖刑。"又说"蚩尤创制五种虐刑,也使用鞭打之刑。"追溯它的源头,由来已经很久远了。汉景帝因为受笞刑的人往往被打死,而笞刑的数目却未曾改减,于是把三百改为二百,二百改为一百,历代沿袭下来,几乎没有增减。到了隋代,才用杖刑代替鞭刑。如今律文规定:"累计决打笞杖的次数,不得超过二百下。"这大概是沿袭汉代的制度。

(缺文若干字)……的条文,现今通行的杖制规定,(缺文若干字)……长三尺五寸,大头的宽度不得超过二(缺文),厚度不得超过九分,小头的直径不得超过九分,依此规格施行使用。

【依据】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的敕令,规定各州县自长官以下官员,因公事对下属施行责情杖(问责性的杖刑)时,应酌量情节轻重,用现今的杖具打不得超过臀杖十五下,如因责情杖致人死亡的,须详细写明事由上奏朝廷。

徒刑五等

徒一年可赎铜二十斤,徒一年半可赎铜三十斤,徒二年可赎铜四十斤,徒二年半可赎铜五十斤,徒三年可赎铜六十斤。

【疏议说】徒,就是奴的意思,是用来使犯人蒙受奴役之辱的。《周礼》说:"那些犯罪的男子被贬为罪隶,又派他们服劳役,把他们关在圜土(一种圆形的监狱)中加以收管教化,犯重罪的关三年后释放,犯中罪的关两年后释放,犯轻罪的关一年后释放。"这些都是徒刑的做法,大概起源于周代。

流刑三等

流二千里,可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可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可赎铜一百斤。

【疏议说】《尚书》说"用流放来宽宥应受五刑的重罪",意思是不忍心用刑杀,而将其宽宥流放到远方。又说"五种流放各有安置的处所,五处安置地分为三等,把大罪之人流放到四方边远之地,有的流放到海外,其次流放到九州之外,其次流放到中原地区之外"。这大概起源于唐尧、虞舜之时,如今的三等流刑正是这个道理。(缺文若干字)……敕令尚书都省(缺文若干字)……某月十六日奉圣旨:"关于徒、流、笞、杖各种刑名,凡应当免除、当值、赎罪或上请裁决的之外,其余依照法律条文轻重等级,一律用通行的杖刑来执行。"命令臣等详细审定是否可行,上奏后作为官吏依据的准则,以杜绝刑名执行上的出入偏差,确立这项定制。此制度自本朝开始施行,臣等经过详细审议,恭请颁布下达给司法机关,通行天下。"奉敕:可以照准,仍交付有关部门通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