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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刑统十五

卷十四户婚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30–136 段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疏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絶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

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奸妾本条减妻一等,此条以奸论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累减三等。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絶,奸者依律止是凡奸,若其娶亦同凡奸之坐。又称妾者,据元是袒免以上亲之妾而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为前人之妾今娶为妻,亦依娶妾之罪。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疏议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周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侄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娶逃亡妇女。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疏】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

译对自己虽然都没有服制关系,但按道理不可以结为婚姻,都是因为会造成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反规定结为婚姻的,各处杖一百;从同姓结为婚姻以下各条,即使遇到大赦,也各自判令离异。」

凡曾经是袒免亲之妻而与之嫁娶的,各处杖一百;曾经是缌麻亲之妻以及舅甥之妻的,处徒一年;曾经是小功以上亲之妻的,按通奸罪论处;娶妾的,各减二等,并且判令离异。

【疏议曰】高祖的亲兄弟,曾祖的堂兄弟,祖父的再从兄弟,父亲的三从兄弟,本人的四从兄弟,三从的侄子,再从的侄孙,都在缌麻之外已经断绝服制,这就是所谓袒免亲。既然同出五代之祖,服制虽然已经与其他人不同,但曾经是袒免亲之妻,仍不应当再互相嫁娶。擅自嫁娶的,男女各处杖一百。曾经是缌麻亲之妻以及舅甥之妻的,是指曾是同姓缌麻亲的妻子,以及曾是舅父的妻子、或外甥的妻子,而又互相嫁娶的,如果这个丈夫的尊卑之间有服制关系,嫁娶的各处徒一年。曾经是小功以上亲之妻的按通奸罪论处,小功

以上的亲属大多是本族之人,其中外姻属于小功的只有外祖父母,如果有嫁娶的情形,一律按照通奸罪的法条处理。如果曾经是袒免亲之妾的,各处杖八十;曾经是缌麻亲及舅甥之妾的各处杖九十;曾经是小功以上亲之妾的各减通奸罪二等。所以说妾各减二等,并且判令离异,通奸罪本条中妾比妻减一等治罪,此条按通奸罪论处而妾减二等,也就是说娶妾的累计减三等处理。所说的按通奸罪论处,都依照通奸罪的法条处理。曾经是小功亲之妻,如果寡居在夫家而与之嫁娶的,各依照通奸小功以上亲之妻的法条处理。至于被休弃出门,或者已改嫁他人的,与前夫之间的服制义理关系都已断绝,与之通奸的依律只算作普通通奸,如果与之嫁娶的也同于普通嫁娶的处理。又提到的妾,是指本来是袒免以上亲属之妾而娶为妻的,可以减二等;如果是别人的妻子如今娶为妾的,只依照娶妻的罪名处理,不能按妾的标准减罪。如果是别人的妾如今娶为妻的,也依照娶妾的罪名处理。

凡丈夫死后服丧期满而想要守节,如果不是女子的祖父母、父母而强行让她改嫁的,处徒一年;周亲强嫁的,减二等;各自判令离异,女子追回归还前家;娶她的人不予treat罪。

【疏议曰】妇人丈夫死后服丧期满,立誓守节,只有祖父母、父母能够夺其志而让她改嫁,如果不是女子的祖父母、父母,是指大功以下的亲属而擅自强行让她改嫁的,应处徒一年;周亲强嫁的,是指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姊妹以及侄子强行让她改嫁的,减二等,处杖九十,各自判令离异,女子追回归还前家,娶她的人不予treat罪。

娶逃亡妇女

凡娶逃亡的妇女为妻妾的,明知情由的与该妇女同罪;如果原犯的是死罪的,减一等。判令离异,如果没有丈夫又遇到大赦而免罪的,不判令离异。

【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她为妻妾,如果明知她是逃亡而娶的,原犯流罪以下的,都与她同等定罪。只有妇人本来犯的是死罪而娶她的,处流三千里,仍判令离异。如果逃亡的妇女没有丈夫,又遇到大赦而得以免罪的,不应当判令离异。如果不知情而娶的,依律不予treat罪。如果她没有丈夫,就允许不离异。

监临官娶亲以及枉法娶人妻妾

凡监临本部之官,娶所监临地区的女子为妾的,处杖一百。如果是为亲属娶的,也是如此。属官在本部任职而非监临之官的,减一等。女方家里不予treat罪。如果是枉法娶人妻妾及女儿的,按通奸罪论处,加二等。为亲属娶的,也是同样。为此奔走谋求的人各减二等,各自判令离异。

【疏】凡监临本部之官,娶所监临地区的女子为妾的,处杖一百。如果是为亲属娶的,也是如此。属官在本部任职而非监临之官的,减一等。女方家里不予treat罪。

【议曰】监临之官,是指职务上负责统辖督察的官员,娶所辖地区人家的女儿为妾的,处杖一百。为亲属娶的,也应处杖一百。亲属,是指本宗缌麻以上亲

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其在官非监临者,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者,各减监临官一等。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统摄,临时监主而娶者,亦同。仍各离之。

又云:「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注云:「为亲属娶者,亦同。」又云:「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议曰】有事之人,或妻、若妾而求,监临官司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其娶者有亲属应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监临奸罪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皆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亲属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仍各离之。者谓夫自嫁妻妾及女与枉法官人两俱离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并不坐。」

【准】户令,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和娶人妻七出义絶和离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疏议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在外谓公私行李之处,因自娶妻,其尊长后为定婚。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诸妻无七出及义絶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絶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义絶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未者,虽会赦,皆为义絶。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若无此七出及义絶之状,辄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

译属以及大功以上的姻亲之家。既然是监临之官,为亲属娶亲,本人不予treat罪。如果亲属与监临官同谋,强行娶亲或者用恐吓手段娶亲的,就依照本来的律条处理。

首犯从犯的判定,都以监临官为首犯,娶亲的人为从犯。至于在本部任职而非监临之官的,是指在所辖部内任官,但职务不涉及统辖督察,而娶了所辖之地的女子,以及为亲属娶亲的,各减监临官一等治罪。女方家里都不予treat罪。至于职务并非统辖督察,只是临时监管而娶亲的,也是同样处理。都各自判令离异。

又说:「如果是枉法娶人妻妾及女儿的,按通奸罪论处,加二等。」注文说:「为亲属娶的,也是同样。」又说:「奔走谋求的,各减二等,各自判令离异【议曰】有官司事务在身的人,把自己的妻子或妾拿来求情,监临官司枉法曲判案件而娶了她的妻妾或女儿的,按通奸罪论处,加二等。娶亲的人如果有亲属应当加罪的,各依照原来的法条处理,仍然在监临通奸罪的基础上加二等。为亲属娶的,也是同样,都同于自己娶亲的定罪。奔走谋求的人,各减二等。把妻妾或女儿拿去求情嫁给监临官司的人,减监临官二等定罪。亲属明知是奔走求情枉法而娶人妻妾女儿的,依照原来的法条作为从犯定罪,都各自判令离异。所谓「各」是指丈夫自己把妻妾女儿嫁人,与枉法官员两方都判令离异,而妻妾及女儿按理不能自己做主,所以都不予treat罪。」

【准】依照户令,各州县官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与所辖地区的百姓结为婚姻,违反的即使遇到大赦,仍然判令离异。州里的上佐以上官员以及县令,对于所统属的官员也是同样处理。如果订婚是在前任职务上,官职调动在后,以及在三辅之内、官员门第相当、双方情愿的,都不在禁止之列。

和娶人妻、七出、义绝、和离

凡两相情愿娶别人妻子或嫁出妻子的,各处徒二年;娶妾或嫁妾的减二等,各自判令离异。如果是丈夫自己把妻子嫁出去的,也是同样,仍然使两方都离异。

【疏议曰】两相情愿娶别人妻子或嫁出妻子的,各处徒二年。如果是两相情愿嫁娶妾的,减二等,处徒一年。各自判令离异,是指妻妾都要离异。如果是丈夫自己把妻子嫁出去的,也是同样,是指与嫁娶妻妾同罪,两方丈夫都要离异,所以说使两方都离异。

凡卑幼在外时,尊长事后为其订婚,而卑幼自己已经娶妻并且婚事已办成的,婚事依法有效;婚事未办成的,听从尊长的安排;违反的,处杖一百。

【疏议曰】卑幼是指子孙弟侄等人,在外是指因公私事务出行在外之时,因而自己娶了妻子,而尊长事后为其订立婚约。如果卑幼所娶的妻子婚事已经办成的,婚事依法有效;未办成的,听从尊长所定的婚事。违反的处杖一百。尊长是指祖父母、父母以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姊。

凡妻子没有七出以及义绝的情形而被休弃的,处徒一年半;虽然犯了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而被休弃的,处杖一百,追回让其复婚。如果是犯了恶疾或者通奸的,不适用此条律文。

【疏议曰】夫妻之道,本应义结同穴,一旦结为夫妻,终身不改,所以妻子没有七出以及义绝的情形,不应当被休弃。七出,依照法令是:一、无子;二、淫乱;三、不侍奉公婆;四、多言惹是非;五、偷盗;六、嫉妒;七、恶疾。义绝是指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以及杀死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母、姊妹;或者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母、姊妹相互杀害;以及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母、姊妹;以及与丈夫的缌麻以上亲属通奸;或者妻子的母亲通奸,以及企图加害丈夫的,即使遇到大赦,都算作义绝。妻子即使还没有过门,也依此法令处理。如果没有这七出以及义绝的情形,却擅自休弃妻子的,处徒一年半。虽然犯了七出,但有三不去的情形,三不去是指:一、曾经为公婆服丧;二、娶时地位卑贱,后来变得富贵;三、妻

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诸犯义絶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诸犯义絶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夫妻义合,义絶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名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絶,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又云:「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议曰】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踰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礼,犯翼祖庙讳,改为礼,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去,不同此罪。

【问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其有父母、周亲等主婚,若为科断。

【答曰】下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周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父母知女擅去,理须训以义方,不送夫家,违法改嫁,独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周亲主婚,自依首从之法。

【准】周显徳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娶者并与同罪,如不知其有夫者,不坐;娶而后知者,减一等,并离之。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妻妾,唯得擅去之罪。周亲等主婚,分首从。

主与奴娶良人诈妄嫁娶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

【疏】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

译子娘家已经没有可以归依的人。而休弃她的,处杖一百,并且追回让其复婚。如果是犯了恶疾或者通奸的,不适用此条律文,是指虽然有三不去的情形,但恶疾和通奸仍在应当休弃之列,所以说不适用此条律文。

【问曰】妻子没有生育儿子的,允许休弃她。不知道多少年没有生子,才应当休弃她。

【答曰】律文说「妻子年五十以上没有儿子的,允许立庶出的年长者为继承人,也就是说四十九岁以下没有儿子的,还不应当休弃她」。

凡犯了义绝情形的,判令离异,违反不离异的处徒一年。如果是夫妻两相情愿而和离的,不予treat罪。至于妻妾擅自离去的,处徒二年,因此而改嫁的,加二等。

【疏】凡犯了义绝情形的,判令离异,违反不离异的处徒一年。如果是夫妻两相情愿而和离的,不予treat罪【议曰】夫妻之间因情义结合,情义断绝就该离异,违反规定不离异的,应处徒一年。离异既然没有专指的人名,所定的罪只加在一个人身上,都归罪于不肯离异的一方。如果双方都不愿离异,就以主谋的一方为首犯,随从的一方为从犯,这都是指官府已判定为义绝的情形,才能这样定罪。如果还没有经过官府判定处理的,不适用此条罪名。如果是夫妻两相情不相合,是指彼此感情不和,双方都愿意离异的,不予treat罪。

又说:「至于妻妾擅自离去的,处徒二年;因此而改嫁的,加二等【议曰】妇人跟从丈夫,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即便是见兄弟来送迎,尚且不能跨出门槛。如果心生背离唱和之意,打算分离,背着丈夫擅自出走,心怀他志的,妻妾都应处徒二年。因擅自离去而随即改嫁的,处徒三年,所以说加二等。夫妻居家的礼数……(此处涉及避讳改字,文义难以确解),也难以长久维持。闺门之内,难免有忿争相互怄气而暂时离去的情形,这种不同于此罪。」

【问曰】妻妾擅自离去处徒二年,因此改嫁的加二等。如果有父母、周亲等人主持婚事的,应当如何判罪。

【答曰】下一条规定嫁娶违律的,如果是祖父母、父母主持婚事的,只治主婚人一人的罪;如果是周亲、尊长主持婚事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双方为从犯。父母明知女儿擅自离去,按理应当用道义来教导她,如果不把她送回夫家,反而违法让她改嫁,只治父母的罪,应处徒三年。妻妾本人,只承担擅自离去的罪;周亲主婚的,自然依照首从之法处理。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令:条文规定妻子擅自离去的,处徒三年;因此改嫁的,处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娶她的人一并与她同罪,如果不知道她已有丈夫的,不予treat罪;娶了之后才知道的,减一等,都判令离异。父母主持婚事的,只治父母一人的罪。父母、妻妾,只承担擅自离去的罪。周亲等人主持婚事的,区分首犯从犯。

主人与奴仆娶良人、诈骗嫁娶

凡为奴仆娶良人的女儿为妻的,处徒一年半;女方家里减一等治罪,判令离异。如果是奴仆自己娶的,也是同样处理。主人明知情由的,处杖一百;因此把她登记入籍为婢女的,处流三千里。如果是谎称奴婢为良人,而让她与良人结为夫妻的,处徒二年。奴婢自己谎称的,也是同样。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

【疏】凡为奴仆娶良人的女儿为妻的,处徒一年半,女方家里减一等治罪,判令离异;如果是奴仆自己娶的,也是同样处理。主人明知情由的,处杖一百;因此把她登记入籍为婢女的,处流三千里【议曰】人各有配偶,身份等级须相同,良人和贱民既然不同,怎么适合婚配呢?为奴仆娶良人的女儿为妻的,处徒一年半,女方家里减一等,应处徒一年,仍判令离异,是指主人应承担徒刑,奴仆本人不承担罪责。至于奴仆自己娶的,也应处徒一年半。主人不知情的无罪,主人如果明知情由,处杖一百;因此把她登记入籍为婢女的,处流三千里。如果有为奴仆娶客女为妻的,律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也应比照此例定罪处理。名例律中所说的部曲,客女同等对待。斗

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斗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又云:「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注云:「奴婢自妄者,亦同。」又云:「各还正之【议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妇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如婢自妄嫁娶,亦徒一年。各还正之。称正之者,虽会赦,仍改正之。若娉财多,准罪重于徒二年者,依诈欺计赃科断。」

【准】户令,诸奴婢诈称良人,而与良人及部曲客女为夫妻者,所生男女,并从良;及部曲客女知情者,从贱。即部曲客女诈称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所生男女,亦从良;知情者,从部曲客女,皆离之。其良人及部曲客女被诈为夫妻所生男女,经一载以上不理者,后虽称不知情,各同知情法。如奴婢等逃亡在别部,诈称良人者,从上法。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疏】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议曰】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隶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违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并须依首从例。

又云「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知情娶者,与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良人为婚,以下得罪,仍各离而改正。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依律各准良人;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仍各正之。

违律为婚定婚年限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

译讼律规定:部曲殴打良人的,比普通人加一等治罪;奴婢殴打良人的又加一等。而良人殴打部曲的,比普通人减一等治罪;殴打奴婢的又减一等。至于部曲、奴婢相互殴打伤害杀害的,各依照部曲与良人相互殴打伤害杀害的法条处理。注文说:其余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相互侵犯,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参照此例。奴仆娶良人的处徒一年半,如果是娶客女的减一等,应处徒一年。主人明知情由的,处杖九十;因此登记入籍为婢女的,处徒三年。至于所生的男女,依照户令处理。不知情的从良,明知情由的从贱。

又说:「如果是谎称奴婢为良人,而让她与良人结为夫妻的,处徒二年。」注文说:「奴婢自己谎称的,也是同样。」又说:「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议曰】把奴仆或婢女谎称为良人而嫁娶,让其成为良人的夫妇的,谎称之人应处徒二年。如果是婢女自己谎称嫁娶的,也处徒一年。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所说的恢复原身份,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改正过来。如果聘财数额过多,比照罪名重于徒二年的,依照诈欺计算赃物的法条定罪。」

【准】依照户令,凡奴婢诈称为良人,而与良人以及部曲、客女结为夫妻的,所生的男女,都从良;部曲、客女如果明知情由的,从贱。如果是部曲、客女诈称为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的,所生的男女,也从良;明知情由的,跟从部曲、客女的身份,都判令离异。至于良人以及部曲、客女被诈骗而结为夫妻,所生男女,如果经过一年以上没有处理的,此后即使声称不知情,也一律按知情论处。如果奴婢等逃亡到别的地区,诈称为良人的,依照上述法条处理。

凡杂户不得与良人结为婚姻,违反的处杖一百。官户娶良人的女儿的,也是同样处理。良人娶官户的女儿的,加二等。至于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妾的,按照盗窃罪论处。明知情由而娶的,与其同罪。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

【疏】凡杂户不得与良人结为婚姻,违反的处杖一百。官户娶良人的女儿的,也是同样处理。良人娶官户的女儿的,加二等【议曰】杂户隶属于各官署,与良人不属于同类,只能在同等身份的人中互相婚配,不能与良人结为婚姻。违律结为婚姻的,处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儿的,也是同样处理,是指官户也隶属于各官署,不属于州县管辖,也应当在同等身份中婚配,不得擅自娶良人,违反的也处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儿的,加二等,应处徒一年半。官户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律文没有明确规定,都应依照首从之例处理。

又说「至于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妾的,按照盗窃罪论处;明知情由而娶的,与其同罪,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议曰】奴婢既然同属于主人的财产,就应当由主人处置,如果擅自把她的女儿私自嫁给别人,须计算婢女的价值,按照盗窃罪定罪,五匹绢应处徒一年,每加五匹加一等。明知情由而娶的,与奴婢同罪;不知情的,不予treat罪。从杂户与良人结为婚姻以下所定的罪,仍各自判令离异并加以改正。至于工匠、乐户、杂户、官户,依照法令应当在同等身份中婚配;如果与不同等身份的人相互婚配的,律文没有相应罪名,都应当按违反法令处理,既然违背了本来的身份等级,也应当加以改正。太常寺的音声人,依照法令婚配同于普通百姓。如果有混杂婚配的情形,都比照良人处理。至于部曲、奴婢有所违犯而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依律都比照良人处理;如果与杂户、官户结为婚姻的,都同于良人与官户等结为婚姻的法条处理,仍各自加以改正。」

违律为婚、定婚的年限

凡违律结为婚姻,虽然经过媒人说合下了聘礼,但用恐吓手段娶亲的,加本罪一等;用强力娶亲的,又加一等;被强迫的一方,只依照未成婚的法条处理。至于应当结为婚姻的,虽然已经下了聘礼,但约定的婚期还没有到而强行娶亲的,以及婚期已到而女方家里故意违约不许的,各处杖一百。

【疏】凡违律结为婚姻,虽然经过媒人说合下了聘礼,但用恐吓手段娶亲的,加本罪一等,用强力娶亲的又加一等,被强迫的一方只

【疏】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议曰】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处徒一年,强娶者又加一等,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者止依未成法。下条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十之类。

又云,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议曰】即应为婚,谓依律合为婚者,虽已纳娉财,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

至吉日而女家故违不许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从离。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

【疏议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当条称「离之」谓上条男家妄冒,或女家妄冒「离之」又「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虽会大赦,「称离之」者,犹离之;「称正之」者,犹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杂户与良人为婚,已定,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成,会赦之后,亦合离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财已讫,虽合离正,其财不追。若女家妄冒应离正者,追财物还男家。凡称「离之」「正之」者,赦后皆合离正。名例律云:「会赦应改正,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各论如本犯。」律应离之辈即是赦后须离仍不离者律无罪条,犹当不应得为,从重合杖八十。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译依照未成婚的法条处理【议曰】依照律文不允许结为婚姻的情形,却有人故意促成的,就叫做违律为婚。假如杂户与良人结为婚姻,虽然经过媒人说合下了聘礼,但用恐吓手段娶亲的,加本罪一等,本来应处杖一百,加一等后处徒一年,用强力娶亲的又加一等,是指用威势或武力强行娶亲的,应处徒一年半,被强迫的一方只依照未成婚的法条处理。下一条规定未成婚的各减已成婚的五等,女方家里只笞五十之类。

又说,至于应当结为婚姻的,虽然已经下了聘礼,但约定的吉日还没有到,而男方家里强行娶亲的,以及婚期已经到了……

到了吉日而女方家里故意违约不许的,各处杖一百。所定的罪依律处理,不应当判令离异。

凡违律结为婚姻,本条中说到「判令离异」「恢复原来身份」的,即使遇到大赦,仍然判令离异、恢复原来身份;婚约已定但婚事尚未办成的,也是同样处理,聘财不必追回,女方家里欺瞒冒充的,聘财须追回归还。

【疏议曰】违律结为婚姻,是指依律不应当结为婚姻却故意违反的情形,本条中说「判令离异」,是指上文所说男方欺瞒冒充或女方欺瞒冒充「判令离异」,又说「恢复原来身份」,是指上文所说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的情形,仍要「恢复原来身份」,即使遇到大赦,「说判令离异」的,仍然判令离异;「说恢复原来身份」的,仍然恢复原来身份。婚约已定但婚事尚未办成的,也是同样处理,假如杂户与良人结为婚姻,婚约已定,或者监临之官娶了所监临地区的女子,婚事尚未办成,遇到大赦之后,也应当判令离异、恢复原来身份,所以说「婚约已定但婚事尚未办成的,也是同样处理」。男方送来的财物已经送到的,虽然应当判令离异、恢复原来身份,但这笔财物不予追回。如果是女方家里欺瞒冒充而应当判令离异、恢复原来身份的,须追回财物归还男方家里。凡是说到「判令离异」「恢复原来身份」的,遇到大赦之后都应当判令离异、恢复原来身份。《名例律》说:「遇到大赦应当改正的,经过登记造册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各依照本来所犯的罪论处。」律文中应当判令离异的情形,就是遇到大赦之后仍须离异却不离异的,律文虽无明确的罪名,但仍然属于不应当做而做的情形,从重应处杖八十。至于已经判决离异却不离异的,自然依照通奸罪处理。

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持婚事的,只治主婚人一人的罪。本条中说到「按照通奸罪论处」的,各依照原来的法条处理;原犯死罪的,减一等。如果是期亲尊长主持婚事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双方为从犯;其余亲属主持婚事的,事情起因于主婚人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双方为从犯;事情起因于男女本人的,男女双方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至于男女双方是被逼迫的,或者男子年十八岁以下以及尚未出嫁的女子……

,亦主婚独坐。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疏】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议曰】嫁娶违律,谓于此篇内不许为婚,祖父母、父母主婚,嫁为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无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为子孙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子孙不坐。

译主婚人也独自承担罪责。婚事未办成的,各按已办成的罪减五等;媒人各按主犯的罪减二等。

【疏】凡是嫁娶违反律法,祖父母、父母主持婚事的,由主婚人独自承担罪责。【议曰】嫁娶违反律法,是指按本篇规定不许成婚的情况,祖父母、父母主持婚事,出嫁娶妻是遵奉尊长的教命行事,所以由主婚人独自承担罪责,嫁娶的当事人无罪。假如祖父母、父母主婚,为子孙娶了舅舅或外甥的妻子,应判徒刑一年,只有祖父母、父母获罪,子孙不承担罪责。

注云: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议曰】本条称以奸论者,谓上条缌麻以上以奸论。假令父与其子娶子之从母,依杂律奸从母者,流二千里,强者绞,即父亦得流二千里,同杂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名各从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强娶从母为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本条合死,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又云: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议曰】周亲尊长,次于父母,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余亲谓周卑幼及大功以下,主婚即各以所由为首,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虽以首从科之称,以奸论者,男女各从奸法应除名者,亦除名。

又云「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

又云,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议曰】未成者,谓违律为婚,当条合得罪,定而未成者,减已成五等,各准当条轻重,依律减之。略举同姓为例,余皆仿此。凡违律为婚,称强者,皆加本罪二等;称以奸论者,有强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奸罪一等。

卷十五廏库律

【十一门】律条二十八,并疏起请条一。

牧畜死失,及课不充,检验畜产,不以实养,疗不如法,官畜官车,私驮载。

养饲牺牲

乘驾损伤官畜官马不调习

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

犬伤害人畜标帜羁绊畜犬

以官奴婢畜产借人,及自借畜产损食官私物。

库藏搜检偷盗

假借官物不还,监临主司以官物私贷借及贷借人。

损败仓库物

财物应入官私放散官物

输课税,逗留湿恶,监主僦运税物,给受留难,擅开官物印封,输课税物市籴充者,给受欠剩官物例。

牧畜死失及课不充

检验畜产,不以实养,疗不如法。官畜官车,私驮载。

诸收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

条羊准此,新任不满一年而有死失者,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不当者不坐。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坐后人。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

【疏】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

译其他人寄放物品搭载的,各按超过一斤以上定罪,都依私自驮载法论处。负责车马之人和寄载物品之人所受的罪责相等,也不分首从。监督主管官员知情的,依照上述解释处理。如果是随身携带应当带着行走的衣物兵器,各不计入私物的斤两之内,不在计算限额之列。

**饲养牺牲**

凡是供大祀用的牺牲,饲养不依法度,导致牲畜瘦弱受损的,一头处杖六十,每一头加一等,最重判杖一百;因此致使牲畜死亡的,加一等处罚。

【疏议说】供大祀所用的牺牲用牛犊,配祭人帝的,还要加上羊、猪。饲养牺牲,大祀的在祭祀场饲养九十天,中祀三十天,小祀十天。饲养要使其肥壮,不得鞭打,违反的即是不依法度,导致瘦弱受损的,一头处杖六十,每一头加一等,最重判杖一百。因此致使死亡的,加罪一等,一头死亡处杖七十,五头死亡处徒一年。羊、猪虽然是供祭祀人帝配享大祀之用,但获罪标准与牛都相同。《职制律》中规定小祀递减二等,其余条文中的小祀也照此处理。即中祀饲养牺牲不依法度的,各比大祀减二等处罚;小祀不依法度的,又比中祀减二等处罚。

**乘骑驾驭损伤官府牲畜、官马未经调教训练**

凡是乘骑驾驭官府牲畜而使其脊背破损、颈部穿伤,疮口达三寸的处笞二十,五寸以上处笞五十——这是以疮口周长计算寸数的。如果放牧饲养使牲畜瘦弱的,按十分之几定罪:达十分之一处笞二十,每加一分加一等;不满十分之一的,一头处笞三十,每加一头加一等。各最重判杖一百。

【疏议】凡是乘骑驾驭官府牲畜而使其脊背破损、颈部穿伤,疮口达三寸的处笞二十,五寸以上处笞五十。注文说:是以疮口周长计算寸数的。

【疏议说】"乘驾官府牲畜",是指乘骑牛、马、骆驼、骡、驴的情形,脊背因乘骑而破损,颈部因驾使而穿伤,疮口三寸的处笞二十,五寸以上的处笞五十。称"以上",是说即使疮口更大,罪也不再加重。如果是其他伤害而非因乘骑驾驭所造成的损伤,自当依照伤害官府牲畜的罪名处理,不适用本条。注文说"是以疮口周长计算寸数",就是说疮口周长三寸的,直径约一寸;周长五寸一分的,直径约一寸七分。虽然疮口形状或方或圆,都按此标准计算。但因为形状不规则,一律以周长来计算寸数。

又说:"如果放牧饲养使牲畜瘦弱的,按十分之几定罪,达十分之一的处笞二十,每加十分之一加一等;不满十分之一的,一头处笞三十,每加一头加一等,各最重判杖一百。"

【疏议说】如果将官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