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名例律
」令臣等详定可否,奏闻俾官吏之依凭,絶刑名之出入,立兹定制。始自圣朝,臣等参详,伏请宣下法司,颁行天下者。奉敕宜依,仍付所司遍下诸道州府者。
流刑
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徒刑
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
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
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
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
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杖刑
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
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
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
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笞刑
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
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
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
死刑二
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卽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髠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准】唐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释曰:恶逆以上四等罪,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准】狱官令,诸伤损于人及诬告得罪其人,应合赎者,□□被告及伤损之家,卽两人相犯得罪□□□□□□□□□
□条请□□□□□□□□六十日徒限五□□□□□□□□□□□□若无故过限□□□□□□□□□□□诉据理不移前□□□□□□□□□□□□□月八日敕节文其赎铜每□□□□□□□□□□□□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为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恭,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译各道州府。
流刑
加役流:先决脊杖二十,然后发配服劳役三年。
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徒刑
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
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
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
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
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杖刑
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
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
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
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笞刑
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
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
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
死刑二等
绞、斩,可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说】古代圣明的先王效法上天而制定法度,用来辅助政令、教化民众,禁止暴行、防范奸邪,本意是希望使人存活,希望能停止杀戮。绞刑、斩刑,是刑罚中最重的一种。人死之后,魂气归于上天,形体魂魄归于大地,与万物一同归于寂灭。所以郑玄注《礼记》说:"死,就是澌,消耗殆尽就叫做澌。"《春秋元命苞》说:"黄帝在涿鹿之野斩杀蚩尤。"《礼记》说:"公族之人犯死罪,要在甸人(掌管籍田及刑戮之事的官员)那里将其绞杀。"由此可知斩刑起自轩辕黄帝,绞刑兴起于周代。这二者是取法于阴数,阴主杀戮惩罚,因而效法它,也就是古代所说的大辟之刑。
【问】笞刑以上、死刑以下都有赎罪的方法,不知赎刑起自哪个朝代?
【答】《尚书》说"用金来作为赎刑",注解说"因为过失而获罪的,可以出金来赎罪"。甫侯所训的"夏代赎刑"说:"墨刑之罪如有疑而应赦免的,罚一百锾;劓刑之罪如有疑而应赦免的,罚加倍;剕刑(断足之刑)之罪如有疑而应赦免的,罚加倍再加;宫刑之罪如有疑而应赦免的,罚六百锾;大辟(死刑)之罪如有疑而应赦免的,罚一千锾。"注解说"六两称为一锾,锾是黄铁"。晋律规定"凡应受八议优待以上的人,都留在官府收取赎金,不加以剃发、钳颈、笞打之刑"。如今的赎刑与古代的轻重制度不同,名目也有所区别,都各有明确的章程规定,不必详加胪列,也无须繁琐解说。
【依据】唐代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敕令节文规定:十恶之中恶逆以上四等重罪,请依照法律用刑;其余应当处以绞、斩刑的,从今以后一律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死,以此代替极刑。解释说:恶逆以上四等罪,指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依据】狱官令规定,凡因伤害他人及诬告他人而获罪,其中应当赎罪的,(缺文)……被告及受伤害之家,即两人相互告发获罪,(缺文)……
(缺文)……条请(缺文)……六十日,徒刑期限五(缺文)……如果无故超过期限(缺文)……申诉依理不予改判前(缺文)……某月八日敕令节文,规定其中赎铜每(缺文)……
十恶
第一是谋反,指的是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第二是谋大逆,指的是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及宫阙。
第三是谋叛,指的是图谋背叛本国而投靠他国。
第四是恶逆,指的是殴打或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第五是不道,指的是杀害一家中并非犯死罪的三人,以及肢解他人,制造、蓄养蛊毒,用巫术厌镇魅惑他人。
第六是大不恭,指的是盗窃大祀所用供神的物品、皇帝所乘车驾及服用的物品,盗窃及伪造御宝,调配御用药物有误而不符合原方,或封题有误,以及制作御膳时有误而触犯饮食禁忌,御用船只有误而不牢固,指责非议皇帝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以及对抗奉命出使的使者而没有臣子应有的礼节。
第七是不孝,指的是控告、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尚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割财产,或者供养有所欠缺,在为父母服丧期间自行嫁娶,或者作乐、脱去丧服而改从吉服,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匿不举哀,谎称祖父母、父母已死。
第八是不睦,指的是图谋杀害及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尊属。
第九是不义,指的是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在受业的老师,以及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及听闻丈夫去世却隐匿不举哀,或者作乐、脱去丧服而改从吉服,以及改嫁。
第十是内乱,指的是与小功以上亲属、父亲祖父的妾通奸,以及与之两情相和的一方。
【疏议说】五刑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惟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议曰】案《公羊傅》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云:谓谋危社稷【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卽神安,神宁卽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反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卽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鸱其心,爱恭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絶弃人理,故曰恶逆。注:枭鸱,犯翼祖庙讳,改为鸱。
译之中,十恶尤其严重,它损害名分教化,摧毁纲纪礼法,因此特别标列在篇首,作为明确的警诫。这些罪行极其恶劣,事类共有十种,所以称为十恶。汉代的九章律,虽然大多已经湮没失传,但其中"不道"、"不敬"这两个名目至今仍然存在。追溯它的最初起源,大概始于汉代;考察梁、陈两代以前,已经大略有这样的条文。北周、北齐虽然具备十条罪名,但还没有"十恶"这一名目。隋朝开皇年间创立律法,才始备此科目,斟酌旧有的典章,数目定为十条。到大业年间加以改造,又重新刊改删除,十条之中只留存了八条。自唐朝武德以来,仍然遵循开皇旧制,没有增减。
第一是谋反。
【解说】按《公羊传》说:"对君主和父母不能怀有篡逆之心,如果怀有此心就必须诛杀。"意思是说如果有人怀有叛逆之心而想加害君主、父亲的,就必须诛杀他。《左传》说:"上天违反四时规律就是灾异,人违反道德常理就是祸乱。"然而君王居于至高无上的帝位,秉承上天赋予的宝贵天命,如同天地一样覆盖承载万民,作为百姓的父母。做子女、做臣子的,应当只有忠和孝,怎能包藏凶恶邪念,萌生叛逆之心,图谋违反天理常道,悖逆人伦纲常。所以称为谋反。
注解说:指的是图谋危害社稷。
【解说】社,是五方土地之神;稷,是主管农事的谷神。之所以要神化土地、主管稼穑之事,是因为君主是神明的主祀者,粮食才是百姓的天。国家安泰则神灵安宁,神灵安宁则时年丰收。臣下如果图谋叛逆之事,怀有无视君主之心,君主的地位如果危殆,神灵又怎能得到依托?因为不敢直接指斥皇帝的尊号,所以托辞说是危害"社稷"。《周礼》说:左边设宗庙、右边设社稷,是君主所尊崇的对象。
第二是谋大逆。
【解说】犯这一条的人,冒犯纲纪,违反顺从之道,违背常理、反叛道德,没有比这更大的悖逆了,所以称为大逆。
注解说:指的是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及宫阙。
【解说】有人得罪于上天,不知有所节制收敛,暗中思虑发泄怨恨,图谋不轨之事,于是萌生恶念,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及宫阙。宗,是尊崇的意思;庙,是容貌的意思。雕刻木主,恭敬地象征尊贵的容颜,安置在宫室之中,按时加以祭祀供奉,所以称为宗庙。山陵,是古代先帝王依山而建的陵墓,黄帝葬于桥山,就是这样的事例。也有说法认为帝王的坟墓如山如陵,所以称为山陵。宫,天上有紫微宫,人间的君主效法它作为居住之处,所以称为宫。至于阙,《尔雅·释宫》说:"观称为阙"。郭璞说:"是宫门两侧的双阙。"《周礼·秋官》记载,正月初一那天,将刑法条文悬挂在象魏(宫门前的高台建筑)上,让人观看,所以称为观。
第三是谋叛。
【解说】有人图谋背叛本朝,将要投奔外国,或者想要献城归顺伪政权,或者想要携带土地外逃,就像莒国的牟夷带着牟娄之地投奔鲁国、公山弗扰凭借费邑背叛这类事情。
第四是恶逆。
【解说】父母的恩德,如同上天一样无穷无尽,子孙承继祖先血脉,奉养的责任不轻。如果人怀有像枭鸟、鸱鸟那样凶残的心肠,把爱敬之心一并丧尽,对五服之内最亲近的血亲,竟然自相残杀,穷凶极恶、悖逆到极点,完全抛弃了人伦道理,所以称为恶逆。(注:枭鸱,因触犯翼祖庙讳,改为鸱。)
注解说:指的是殴打或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解说】殴,指殴打击打;谋,指图谋策划。从伯叔父母以下,是根据已经杀害成功来定的。如果只是图谋而尚未杀害,则应当归入不睦条。恶逆之罪,即使是常规大赦也不予赦免,处决不必等待秋后行刑的时节。不睦之罪,遇到赦免则可以宽宥,只是要除名而已。以此加以区别,所以制定的处罚不同。所谓丈夫的祖父母,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包括在内。按丧服制度,为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服缌麻之服。如果丈夫是承重孙(即长房嫡孙承继祖父之丧),那么妻子对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如同对丈夫的父母一样服齐衰周年之服。由此可知称丈夫的祖父母,曾祖父母也同样包括在内。
【
注云: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卽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周。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祖亦同也【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是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卽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卽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在,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者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逆以上者,州县是□□□□□□□□□□□事,参军纠察,闻□□□□□□□□□□□有犯恶逆以上罪者,今后刺史以上附表自劾,以敦风教,责与不责,并听敕裁。
五曰不道【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云: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惟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云:造畜蛊毒、厌魅【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刀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卽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恭【议曰】礼者,恭之本;恭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恭之心,故曰「大不恭」。
注云: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帪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恭,不在神所盗者非也。
译问】外祖父母及丈夫,依据礼制有不同的服丧等级,请具体分析说明。
【答】外祖父母,只要是生母本人有服的,无论母亲是否在世,都算作外祖父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文说:"不因为尊者压制而降等服丧,也不因为出嫁降服。"如果不是生母本人的,有服的等同于外祖父母,无服的则等同于普通人。依照礼制,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以及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都不为出母(被休弃的生母)的娘家人服丧,而应当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这两种娘家人都算作外祖父母。如果生母死在正室之中(未被休弃),则应为生母的娘家人服丧,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这种情况下继母的娘家人无服,就等同于普通人。又,妾所生的儿子,无论是否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如果嫡母在世,就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嫡母去世后,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礼说:"跟从的对象去世了,服丧的义务也就结束了。"这既然是跟从嫡母而服丧,所以嫡母去世后,对其娘家人的服丧义务也就结束了。丈夫,依照礼制有三种:已经过了三个月庙见之礼的丈夫、尚未庙见的丈夫,或者已经就婚成礼的丈夫,这三种都同样适用丈夫的法律。至于那些已经选定吉日、已经订立婚约的未婚夫,只是不能违背婚约擅自改嫁而已,除此之外的相犯行为,都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犯罪。
(缺文)……犯恶逆以上罪行的,州县是(缺文)……的事,由参军负责纠察,闻知(缺文)……有犯恶逆以上罪行的,今后刺史以上官员应当自己上表弹劾自己,以此敦厚风俗教化,是否予以责罚,都听凭皇帝敕令裁决。
第五是不道。
【解说】残忍狠毒,安然做出,违背正道,所以称为不道。
注解说:指的是杀害一家中并非犯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他人的行为。
【解说】是指一家之中有三人被杀,而且这三人都没有该处死罪的情形;如果三人之中有一人本来就该处死,或者在几家中各杀两人的,则只按死刑论处,不列入十恶。或者杀害一家三人,但按本条律文所定的罪不至于死刑的,也不列入十恶。肢解人,是指杀人之后又将其肢解,也是依据本罪应当处死的情形而言。
注解说:制造、蓄养蛊毒,用巫术厌镇魅惑他人。
【解说】是指制造配制成蛊,即使不是通过刀器等方式配制而成,只要蓄养起来能够用来害人的,都算在内。如果尚未配制成功的,不列入十恶。厌魅,其手段方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详述,都是指邪门陋俗、暗中施行不轨之事,想要使被害人遭受病痛乃至死亡的行为。
第六是大不恭。
【解说】礼,是恭敬的根本;恭敬,是礼的凭借。所以《礼运》说:"礼,是君主治国的权柄,用来辨别嫌疑、明察细微之事,考订制度,区别仁义。"追究此条所犯之罪,情节都很重大,都是没有恭敬肃穆之心的表现,所以称为"大不恭"。
注解说:指的是盗窃大祀所用供神的物品、皇帝所乘车驾及服用的物品。
【解说】大祀,依照祠令的规定,祭祀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及宗庙等属于大祀。制律又说:凡是提到"祀"的,与"祭享"含义相同,如果是大祭、大享,也都等同于大祀。神御之物,指神祇所用的物品,本条注解说:指供奉神明所用的物品,帷帐、仪仗用具等也同样包括在内,即使是已经制成尚未供奉而遭盗窃的,也算在内;酒食祭品以及祭祀用的笾、豆、簠、簋一类器皿,放在神明面前而遭盗窃的,也列入大不恭,不放在神位所在处而遭盗窃的则不算。乘舆服御物,指皇帝所乘车驾及所用的物品,皇帝以天下为家,出行巡幸,不敢直接指斥皇帝的尊号,所以用"乘舆"来代称皇帝本人。本条注解说:服用之物,通指被子、褥垫一类的东西,正品及副品都必须经过负责监管的官员安排分配、准备进献之后才算作御用之物。
注解说:盗窃及伪造御宝。
【解说】《说文解字》说:"玺,就是印。"古代不分尊卑都可以称为玺。《左传》说:"鲁襄公从楚国返回,到达方城时,季武子夺取了卞邑,派公冶去询问玺印的下落,襄公写信追认并交给了他。"就是这个意思。秦汉以来,天子的印称为玺,诸侯的印称为印。到唐玄宗开元年间,改称玺
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计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注云:盗及伪造御宝【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壐,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壐,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壐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注云: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闲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云:若造御膳,误犯食禁【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三珍,所司特宜恭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卽是不恭。
注云: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卽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违,卽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恭。
注云: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惟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注云:“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恭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又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注云: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咒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惟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咒者,流二千里。然厌魅咒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咒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咒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咒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注云:「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注云:若供养有阙【议曰】礼云:孝子之养其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飮食而奉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注】而奉犯翼祖庙讳,改为奉。
译为宝。本条说:"伪造皇帝的八种宝玺。"这里说的御宝,是因为代理三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宝玺,也一并列入十恶,所以如此规定。
注解说:调配御用药物有误,不符合原方,以及封题有误。
【解说】调配御用药物,虽然是依据正确的药方,但在调配过程中出现差错,误违了原本的方剂。封题有误,是指按照药方配制完毕后,在封题(药方标签)上出现了错误。比如应当是丸剂却写成散剂,应当说是凉性药却说成是热性药之类的情形。
注解说:制作御膳时有误而触犯饮食禁忌。
【解说】《周礼》记载食医掌管天子日常的三种珍馐美食,负责的官员尤其应当恭敬谨慎。制作御膳,必须依据食经的规定。如果有误而不依照食经,就是不恭敬的表现。
注解说:御用船只有误而不牢固。
【解说】帝王所到之处,无不感到欣喜庆幸。船只既然是准备供皇帝使用的,所以称为"御幸舟船"。工匠制造船只,本应竭尽心力,如果有误而使船只不牢固,就属于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种情形,都是因为过失而获罪。即使尚未真正进献给皇帝使用,也同样列入十恶。如果是故意违犯的,就要按照谋反罪来定罪。至于负责监管的官员,则依法减等处罚,不列入不恭之罪。
注解说:指责非议皇帝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
【解说】这是指心中怀有怨望不满,说出诽谤诋毁的话,指责非议皇帝而情节属实、严重造成危害的情形。如果确实没有怨恨上天的用心,只是想要诬陷构陷他人的罪名,那么就应当依照诬告反坐的法律处理,不列入十恶之条。旧律文说"言理切害",如今改为"情理切害",是想要推究其本来的心意,扩大恩宥、谨慎用刑,所以如此修改。
注解说:以及对抗奉命出使的使者而没有臣子应有的礼节。
【解说】奉皇帝之命出使,向四方宣布政令,如果有人对抗使者、不恭敬地对待朝廷的命令,且没有臣子应有礼节的,就属于此条。制使,是指经皇帝敕令确定名分,又由主管部门派遣出行的使者。
第七是不孝。
【解说】善于侍奉父母称为孝,既然有违反冒犯的行为,就称为不孝。
注解说:指的是控告、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
【解说】本条律文直接说是控告祖父母、父母,这里的注解还加上"诅咒辱骂",文字虽然不同,含义却是一样的。诅,就如同咒;詈,就如同骂。依照本条律文,如果诅咒是想要使对方死亡或遭受病痛的,都要按照谋杀罪论处,自然属于恶逆。只有那些为了求得爱怜而施行厌咒的,才列入此条。
【问】依据《贼盗律》,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为求得爱怜而施行厌咒的,处流刑二千里。然而厌咒和诅咒,罪行本没有轻重之分,如今诅咒被定为不孝,不知道厌咒应当归入哪一条?
【答】厌与咒虽然文字上相提并论,但道理上诅咒较轻,厌咒较重。但如果是厌镇魅惑普通人,则归入不道。如果只是咒诅,不列入十恶的名目。说到应当定罪的情形,是举出较轻的情形来说明更重的情形。既然咒诅是较轻的,尚且列入不孝,就可以明白厌咒是更重的,按道理应当归入此条。
注解说:以及祖父母、父母尚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割财产。
【解说】祖父母、父母尚在世时,子孙侍奉赡养本应不遗余力,出门要禀告、回来要面见,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如果却另立财产、分开户籍,说明心中没有极致孝顺的诚意,名节道义因此丧尽,人伦情理也因此一并抛弃。用礼法典章来衡量,这样的罪恶难以容忍。另立户籍、分割财产这两件事既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违犯其中之一,就都应当定为十恶。
注解说:或者供养有所欠缺。
【解说】礼说:孝子奉养自己的父母,要使父母心情愉悦,不违背父母的心意,用衣食来奉养父母,如果有能力供养却有所欠缺的,须经祖父母、父母告发才予以定罪。(注:"奉"字因触犯翼祖庙讳,原字改为"奉"。)
注解说:在为父母服丧期间自行嫁娶,或者作乐、脱去丧服而改从吉服。
【解说】在为父母服丧期间自行嫁娶,都是指主犯和从犯都要获罪的情形。如果只是单独作为主婚人促成男女成婚,则子女本身并不构成不孝,之所以称为"身自嫁娶",就是为了说明主婚人不同于十恶的情形。至于男子在服丧期间娶妾的,应当免去他所任的一项官职;女子在服丧期间做妾的,可以减轻正妻应受之罪三等,这些
注云:「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卽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注云:「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卽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其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人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注云: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周亲尊长等,杀讫卽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释曰:卖了为售。
注云:「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惟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注云: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注云: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注云:「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古,及改嫁【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卽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
译都不列入不孝。所谓作乐,指自己奏乐或派人奏乐,指敲击钟鼓、演奏丝竹、匏磬埙箎等乐器,以及歌舞散乐之类;脱去丧服改从吉服,是指丧期尚未结束,在二十七个月的丧期之内,就脱去丧服而穿上吉服的行为。
注解说: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匿不举哀,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已死。
【解说】依照礼制,听闻亲人去世的消息,应当对着报丧的使者哭泣,尽情表达哀痛并询问缘由。父母的丧事,创痛极为深切,一听闻消息就应当悲痛欲绝,捶胸顿足、向天哭号,如今却隐匿不举哀,或者挑选时日再举哀的,都属于欺诈的行为。谎称祖父母、父母已死,是指祖父母、父母其实仍然健在却谎称已经去世的情形;如果祖父母、父母确实已经先前去世,只是谎称刚刚去世的,则不属于此条。
第八是不睦。
【解说】《礼记》说,讲求诚信、修习和睦;《孝经》说,人因此能够和睦相处。睦,就是亲近的意思。此条之内,都是亲族之间相互侵犯的情形,因为九族之间不能和睦相处,所以称为不睦。
注解说:指的是图谋杀害及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
【解说】只要有图谋杀害或贩卖缌麻以上亲属的行为,不论尊卑长幼,一律列入此条。如果图谋杀害齐衰周年的尊长等亲属,杀害成功后就归入恶逆。这里只说图谋杀害,没有提到故意殴斗杀害。如果是故意殴斗杀害成功的,也归入不睦。举出图谋杀害尚未造成伤害的较轻情形,来说明故意殴斗已经杀害的更重情形属实,轻重互相印证,道理上同样属于十恶。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不论是强行贩卖还是双方情愿,都列入不睦;贩卖尚未成交的,则不算在内。(解释:卖出去成交了才算"售"。)
注解说: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尊属。
【解说】依照礼制,丈夫是妻子的天。又说:妻,就是与丈夫同等齐一的意思。恐怕会与其他尊长混淆,所以特别单独提到丈夫。所谓大功尊长,依照礼制,男子没有大功的尊长,只有妇人对丈夫的祖父母以及丈夫的伯叔父母才算作大功尊长。大功中的平辈,是指从父兄姊(堂兄姊)等。以上,指伯叔父母、姑母、兄姊这一类。小功尊属,是指从祖父母、从祖姑母、从祖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这一类。
第九是不义。
【解说】礼法所尊崇的,是尊崇其中的义理。此条所涉及的对象原本不是血亲,本来只是以义相互跟从的关系,如果违背义理、乖违仁德,所以称为不义。
注解说:指的是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在受业的老师。
【解说】府主,依照令的规定,职事官五品以上,或带有勋官三品以上的官员,得以拥有亲事、帐内等属吏,对于所服侍的主人,称为府主。国官、邑官对其所隶属的主人,也同样等同于府主。至于都督、刺史,都以制书发布之日为准;六品以下官员,都以文书批画完成之日为准,才算是"现在受业的老师",是指诚心归属于儒学门下的老师,而不是私塾中的老师。如果杀害成功的,列入不义;如果只是图谋而尚未杀害的,就归入普通犯罪。
注解说:以及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
【解说】吏,是指流外官以下的属吏;卒,是指庶士、卫士这一类人。这类人为数不少。如果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都列入不义。官长,依照令的规定,是指各司衙门中同长官地位相当的官员。
注解说:以及听闻丈夫去世却隐匿不举哀,或者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以及改嫁。
【解说】丈夫,是妻子的天。移用为父亲服丧的礼仪来为丈夫服丧,服斩衰重丧,恩义已经十分深厚,一听闻丈夫去世的消息就应当立即痛哭哀悼。而如果隐匿哀情不举哀,服丧期间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改嫁而忘却哀痛,都是违背礼法、有悖道义的行为,所以一律列为十恶。至于改嫁作为他人之妾的,则不列入此条。
第十是内乱。
【解说】《左传》说,"女子有夫家、男子有妻室",这是常理;如果打破这种常理就是祸乱。如果有人像禽兽那样行事,在家族内部乱伦淫乱,紊乱礼法纲常,所以称为内乱。
注解说:指的是与小功以上亲属通奸。
【解说】与小功以上亲属通奸,是依照礼制,指男子对某妇人应当服小功之丧而与之通奸的情形;至于妇人对男子,虽然男子对妇人
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注云:谓奸小功以上亲【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注云:父祖妾及与和者【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胜亦是。及与和,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卷二名例律
【四门】律条十六,并疏格敕条八,起请条二。
八议
请减赎
犯罪事发
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故旧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注云:「谓皇帝袒免以上亲。」
【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叶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注云:「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大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注云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二曰议故注云谓故旧
【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三曰议贤注云谓有大德行
【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注云谓有大才业
【议曰】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注云谓有大功勋
【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营□□□□□□□□□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译只需服小功之丧,但如果男子对该妇人只需回报服缌麻之丧的,则不属于此条,也就是说外孙女与外祖父、外甥与舅父之间的关系不在此列。
注解说:与父亲、祖父的妾通奸,以及与之两情相和的一方。
【解说】父亲、祖父的妾,无论是否生育过子女,都同样适用此条。至于"与和",是指与妇人两情相和而通奸的男子,也一并列入内乱。如果最初是被强奸,后来双方转为两情相悦的,也同样适用此条。
卷二 名例律
【四门】律文十六条,加上疏文、格、敕共八条,起请条二条。
八议
请减赎
犯罪事发
以官品折抵徒罪、除名、免官、免除所任之官
八议
第一是议亲。指的是皇帝袒免(五服之外)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第二是议故,指的是旧交故人。
第三是议贤,指的是有重大德行的人。
第四是议能,指的是有杰出才能功业的人。
第五是议功,指的是立有重大功勋的人。
第六是议贵,指的是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
第七是议勤,指的是立有重大勤劳功绩的人。
第八是议宾,指的是作为前朝后裔、成为本朝国宾的人。
【疏议说】《周礼》说"用八种法则来处理相关的邦国法律事务",如今的八议,就是周代的八辟。《礼记》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凡是犯法之人如果属于八议范畴,其罪行轻重就不由普通刑律来决定。这些应当受到议处的人,有的是皇族分支血脉,有的曾侍奉在皇帝的旒扆(帝位象征)之侧,有的多才多艺,有的建立过大事、立下功勋,被皇帝所简拔记在心中,功绩记载于王府之中。如果他们犯下死罪,须经过议定后奏请皇帝裁决,都必须取决于皇帝的圣心,主管司法的官员不敢擅自决定。这是为了看重至亲、贤能,敦厚故旧之情,尊崇宾客、贵人,崇尚有功有能之人。因为这八种应受议处之人,如果犯下死罪都要先奏请,议定他们所犯的罪行,所以称为八议。
第一是议亲。注解说:"指的是皇帝袒免以上的亲属。"
【解说】其含义是取内部使九族和睦、对外恩泽遍及万邦,广布如同雨露一般的恩泽,笃厚亲近亲属的道理,所以称为议亲。袒免,依照礼制共有五等:高祖的兄弟,曾祖的从父兄弟,祖父的再从兄弟,父亲的三从兄弟,本人的四从兄弟,都属此列。
注解说:"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
【解说】太皇太后,是皇帝的祖母。皇太后,是皇帝的母亲。加上"太"字,"太"是"大"的意思。《易经》称"太极",就是取尊崇、盛大的含义。称"皇",是因儿子的身份而彰显母亲的尊贵。这二位太后,恩荫及于缌麻以上的亲属。缌麻的亲属共有四等:曾祖的兄弟,祖父的从父兄弟,父亲的再从兄弟,本人的三从兄弟,都属此列。
注解说:"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解说】皇后恩荫及于小功以上的亲属,这是相较于姑母之尊而依次降等的道理。小功的亲属共有三等:祖父的兄弟,父亲的从父兄弟,本人的再从兄弟,都属此列。除了这些以外,依照礼制内外各种亲属服丧等级相同的,都比照此例。
第二是议故。注解说:指的是旧交故人。
【解说】指的是曾经得以侍奉觐见皇帝,特别蒙受接见礼遇,且交往历时已久的人。
第三是议贤。注解说:指的是有重大德行的人。
【解说】指的是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作为效法准则的人。
第四是议能。注解说:指的是有杰出才能功业的人。
【解说】指的是能够整顿军队、治理政事,如同调和盐梅一般辅佐帝王之道,能够作为人伦师表典范的人。
第五是议功。注解说:指的是立有重大功勋的人。
【解说】指的是能够斩杀敌将、夺取敌旗,在万里之外摧毁敌锋,或者率领部众归顺朝廷,安定局面于危难之时,营救国家于(缺文)……艰难之中,功绩铭刻于太常寺(掌管礼乐、宗庙、社稷之事的机构)的人。
第六是议贵。注解说:"指的是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
【解说】依照令的规定,有实际职掌的称为职事官,没有实际职掌的称为散官。爵,指的是国公以上的爵位。
第七是议勤。注解说: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