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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刑统三

卷二名例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8–24 段

六曰:议贵。注云:「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曰】依令,有主掌者为职事官,无主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注云谓有大勤劳

【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絶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注云:「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于杞,封商氏,封下壹字庙讳,改为商之后于宋。若今周后介公、隋后酅公,并为国宾者。

诸八议者犯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已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

【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録所犯应死之坐,及録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

注云:「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议曰】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又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

请减赎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议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也。

又云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议曰】八议之人荫及周以上亲及孙入请周亲释曰周亲具在假宁令后五服制度令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之类又例云称周

译的是立有重大勤劳功绩的人。

【解说】指的是大将、官吏恭谨恪守本职,日夜操劳于公事,或者远赴绝域出使,历经艰险的人。

第八是议宾。注解说:"指的是作为前朝后裔、成为本朝国宾的人。"

【解说】《尚书》说"虞舜(原文应为前朝之君)作为宾客而居于位,众诸侯都以德行相互谦让",《诗经》说"有客人来,有客人来,他骑着白马",《礼记》说"天子保留前两代王朝的后裔,仍然是尊重贤人的表现"。从前周武王攻克商朝,把夏后氏的后代封在杞地,把商朝(原文"商"字因触犯庙讳而缺一字改写)的后代封在宋地。如同当今周朝(后周)的后裔介公、隋朝的后裔酅公,都是作为本朝国宾的人。

凡属八议之人犯罪,都要开列所犯罪状及应当受到议处的情由,先奏请交付议处,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议处的原则是推究情理来议定罪责,援引确定的刑罚律条来说明,而不直接判决执行。犯流罪以下的,减一等处罚。但如果犯的是十恶之罪,就不适用此律。

【疏】凡属八议之人,犯死罪的,都要开列所犯罪状及应当受到议处的情由,先奏请交付议处,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

【解说】这一条名为议章。八议之人犯下死罪的,都要开列记录他们所犯应处死刑的罪状,以及记录其亲缘、故旧、贤能、功勋、宾客、尊贵等应当受到议处的情由,先行奏请交付议处。依照令的规定,在都堂集会商议,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

注解说:"议处的原则是推究情理来议定罪责,援引确定的刑罚律条来说明,而不直接判决执行。"

【解说】推究情理来议定罪责,是指推究其本来的情由,来议定其所犯之罪;援引确定的刑罚律条来说明,而不直接判决执行,是指在奏状之中,只说明依照所犯罪行按律应当处死,而不敢直接说明是绞刑还是斩刑,所以说不直接判决执行。

又说:"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但如果犯的是十恶之罪,就不适用此律。"

【解说】流罪以下的,所犯情状本来就较轻,主管部门减等处理之后,就依照通常的判决方式处理。但如果犯的是十恶之罪,即使是死罪也不得上请议处,流罪以下也不得减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请减赎

凡属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应当受到议处的,以及周亲(齐衰周年)以上的亲属和皇帝的孙子,或者官职爵位在五品以上而犯死罪的,应当上请。所谓上请,是指开列其所犯罪状及应当上请的情由,明确其应处的刑名,另行奏报。上请之人犯流罪以下的,减一等处罚。但如果犯的是十恶、谋反谋逆、缘坐、杀人、监守自盗内奸、拐卖略取人口、受贿、枉法之罪,就不适用此律。

【疏】凡属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解说】这一条名为请章。皇后的恩荫及于小功以上的亲属而列入议章,皇太子妃的恩荫及于大功以上的亲属而列入请章,这是因为尊卑等级依次递减的缘故。

又说,应当受到议处的人的周亲以上亲属及孙子。

【解说】八议之人的恩荫,及于周亲以上的亲属和孙子,这些人纳入请章的范围。周亲,解释说,周亲的具体范围都记载在《假宁令》后面的《五服制度令》中,指的是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姊妹、妻子子女,以及兄弟之子这一类。又,条例说,称"周"的……(原文至此中断)

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疑是嫡孙故别言孙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

同周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又云:「若官爵五品以上犯罪死者,上请【议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注云: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议曰】条其所犯者,谓条録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録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録奏请,听敕。

译亲者曾祖、高祖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孙、玄孙也同此,因疑其为嫡孙,所以另外说孙。他的子孙之妇,服制虽轻,但情义重,也按同周亲的例子办。曾孙、玄孙之妇则不在此列。

又说:"若官爵五品以上而犯死罪的,上请。"【议曰】官爵五品以上,是指文武职事官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位二品以下、五品以上的人。这些人犯死罪的,都要上请。

注说:"请,是指条列他所犯的罪行以及应当上请的情状,确定其刑名,另外奏请。"【议曰】条列他所犯的,是指条列记录请人所犯应处死刑的罪状;应请的情状,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中应议的人、周亲以上亲属及孙子、以及官爵五品以上应当上请的情状;确定其刑名,是指记录该请人所犯依律应当处绞或处斩;另外奏请,是指不经由门下省另外记录奏请,听候敕旨裁决。

又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未得,并从减法。

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疏议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宫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卽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其于周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疏】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议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以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罪以下,并听赎。

又云:「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议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从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荫收赎。」

又云其加役流【议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宏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又云反逆缘坐流【议曰】谓缘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又云子孙犯过失流【议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之类,而杀祖父母、父母者。

又云不孝流【议曰】不孝流者,谓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呪诅祖父母、父母者,流;厌魅求爱媚者,流。

【问曰】居丧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

译又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中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掠人、受财枉法的,不适用此律。」【疏议说】流罪以下减一等的,减完之后各依本法执行。若是犯十恶、反逆、缘坐以及杀人的(指故意杀人、斗殴杀人、谋杀等),杀人既遂后不论首犯从犯。至于监守之内奸淫盗窃、掠人、受财枉法的,这些人本应判死罪,不合上请,流罪以下也不合减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若盗窃未得财、奸淫掠人未遂的,都依减法处理。

凡七品以上的官员以及有官爵可以上请的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子犯流罪以下的,各按减一等的成例办理。

【疏议说】这是"减章",七品以上,是指六品、七品的文武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等本人;官爵可以上请的,是指五品以上官爵的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子犯流罪以下的,各得减一等。如果上一章可以上请的人得以减刑,此章也得减;上请之人不得减,此章也不得减。所以说各按减一等的成例。

凡应议、应请、应减以及九品以上的官员,若因官品可以减罪的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子犯流罪以下的,准许赎罪。若应当以官抵罪的,则依官当法处理。至于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以及遇赦仍要流放的,各不得减刑赎罪,除名配流依法执行。除名的人,免于居作。即使本罪不应当流配而特别配流的,虽无官品,也免于居作。至于对期亲以上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判徒刑的,或故意殴打人致成废疾应判流刑的,男子犯盗(指徒刑以上),以及妇人犯奸的,也不得减刑赎罪。有官爵的,各按除名、免官、官当、赎罪之法处理。

【疏】凡应议、应请、应减以及九品以上的官员,若因官品可以减罪的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子犯流罪以下的,准许赎罪。【疏议说】这是"赎章"。应议、请、减,是指议、请、减三章之内的人,也有无官而列入议、请、减的,所以不说"官"字。九品以上的官,是指本人有八品、九品的官;若因官品可以减罪的,是指七品以上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罪以下的,都准许赎罪。

又说:「若应当以官抵罪的,则依官当法处理。」【疏议说】议、请、减以下的人,本人有官的,依官当、除名、免官处理,不得保留官职而只用荫来收赎。

又说其中加役流。【疏议说】加役流,原本是死刑,武德年间改为断趾(砍脚)。国家唯恐用刑不当,恩德广布博爱,因为受刑之人不可能死而复生,务求使人活命的心情深切,恩德广施如网开一面。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又说反逆缘坐流。【疏议说】是指因缘坐反逆而获流罪的人,其中妇人有官的,比照徒四年,依官当之法处理,也要除名;无官的,依留住之法处理,加杖并配役。

又说子孙犯过失流。【疏议说】是指耳目所不能及、思虑所不能到之类的情况,而导致杀死祖父母、父母的。

又说不孝流。【疏议说】不孝流,是指闻知父母丧事而隐匿不举哀的,判流刑;控告祖父母、父母的,判绞刑;从犯的,判流刑;诅咒祖父母、父母的,判流刑;用邪术求得他人爱媚的,判流刑。

【问】居丧期间嫁娶,应判徒三年,若加以恐吓,或强迫成婚,各应加重至流罪,是否可以列入不孝流?

【答】恐吓和强迫成婚,原本不属于不孝,加重到流刑,并非正刑。法律贵在推究情理,依理不应列入。

又说以及遇赦仍要流放的。【疏议说】按《贼盗律》说:「制造、蓄养蛊毒的,虽然遇赦,同居一家及教唆之人,也要流三千里。」《断狱律》说:

律贵原情,据理不合。

又云及会赦犹流者【议曰】按《贼盗律》云:「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断狱律》云:「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此等并是会赦犹流。其造畜蛊毒,妇人有官无官,并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又云: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议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已下及取荫者,并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者,役三年。家无兼丁者,依下条加杖免役,故云如法。

注云:除名者,免居作。卽本罪不应配流,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议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卽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流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谓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荫之人,本法不合配流,而责情特流配者,虽是无官之人,亦免居作。又云:其于周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注云:谓徒以上。又云: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议曰】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伤卽合徒罪,故云周以上。其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及伤应合徒者,故殴人至废疾,废疾具在第十二中老小疾条应流。谓恃荫合赎,故殴人至废疾准犯应流者,男夫犯盗徒以上,谓计盗罪至徒以上,强盗不得财亦同。及妇人犯奸者,并亦不得减赎。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减赎之羲。

注云: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议曰】谓故殴小功尊属至废疾,及男夫于监守内犯十恶及盗,妇人奸入内乱者,并合除名。若男夫犯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其于周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及故殴凡人至废疾应流,并合官当。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者,留爵收赎。纵有官爵合减,亦不得减。故云:各从除免当赎法。

【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会降至徒以下,有荫应赎之色,更无配役之文。卽有听赎者,有不听赎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此三流会降,并听收赎。其子孙犯过失流,虽会降,亦不得赎。何者?又云于周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不得减赎。此虽会降,犹是过失应徒,故不合赎。其有官者,自准除免当赎之例,本法既不合例,减降后亦不得减科。其会赦犹流者,会降灼然不免。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疏】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

译「杀死小功尊属、从父兄姊以及谋反大逆的,本人虽遇赦,仍要流二千里。」这些都属于遇赦仍要流放的情况。制造蓄养蛊毒的,妇人不论有官无官,都依下文配流依法执行。有官的仍要除名,到配所后免于居作。

又说:各不得减刑赎罪,除名、配流依法执行。【疏议说】男子犯这五种流刑,假使有一品以下官职及可援引荫庇的,都不得减刑赎罪,须除名、配流依法执行。三种流刑都服役一年,称为加役流的,服役三年。家中没有其他成年男丁的,依下条加杖免役,所以说"依法执行"。

注说:除名的人,免于居作。即使本罪不应当配流,而特别配流的,虽无官品,也免于居作。【疏议说】犯五种流刑之人,有官爵的,除名流配,免于居作。即使本罪不应当流配,而特别流配的,虽无官品,也免于居作。是指有人本来所犯是徒刑以下,且是有荫庇之人,按本法不应当配流,而是因追究其情节特别流配的,虽是无官之人,也免于居作。

又说:至于对期亲以上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判徒刑的,或故意殴打人致成废疾应判流刑的,男子犯盗(注说:指徒刑以上)。又说:以及妇人犯奸的,也不得减刑赎罪。【疏议说】过失杀死祖父母、父母的已列入五流之中,若是伤害则应当判徒罪,所以说"期亲以上"。至于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犯过失杀及伤害应判徒罪的,故意殴打人致成废疾的(废疾的具体内容在第十二篇老小疾条中),应判流刑的,是指原本因荫庇可以赎罪,但因故意殴人致成废疾按律应判流刑的;男子犯盗徒刑以上的,是指计算盗窃所得罪至徒刑以上的,强盗未得财的也同样处理;以及妇人犯奸的,都也不得减刑赎罪。说"也",是与五流不得减刑赎罪的含义相同。

注说:有官爵的,各按除名、免官、官当、赎罪之法处理。【疏议说】是指故意殴打小功尊属致成废疾的,以及男子在监守之内犯十恶及盗窃的,妇人犯奸而属于内乱的,都应当除名。若男子犯盗判处徒刑以上的,以及妇人犯奸的,都应当免官。至于对期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判徒刑的,以及故意殴打常人致成废疾应判流刑的,都应当官当。犯除名的人,爵位也一并除去。本罪属于免官的,免去所任职官及适用官当的,保留爵位以收赎。纵然有官爵可以减刑的,也不得减。所以说:各按除名、免官、官当、赎罪之法处理。

【问】五种流刑不得减刑赎罪,若遇降恩是否可以减刑赎罪?

【答】五种流刑除名、配流,遇降恩降至徒刑以下的,有荫庇应当赎罪的情形,再没有配役的条文。但其中有准许赎罪的,也有不准许赎罪的:像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这三种流刑遇降恩的,都准许收赎。至于子孙犯过失流的,虽遇降恩,也不得赎罪。为什么呢?又说对期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判徒刑的,不得减刑赎罪。这虽然遇降恩,仍然是过失应判徒刑,所以不应准许赎罪。其中有官的,自当依照除名、免官、官当、赎罪的成例,本法既然不合此例,降恩之后也不得减刑科断。至于遇赦仍要流放的,遇降恩也显然不能免除。

凡妇人有官品及邑号而犯罪的,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处理。法律不准许她荫庇亲属;若不是因丈夫、儿子而另外加封邑号的,同封爵的成例处理。

【疏】凡妇人有官品及邑号而犯罪的,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处理。法律不准许她荫庇亲属。【疏议说】妇人有官品的,依令文,妃及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就是。邑号,是国、郡、县、乡等名号。妇人六品以下没有邑号,只有官品的就是媵妾。依礼制,凡

律不得荫亲属【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卽媵是也。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准男夫之例。故云「各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又云:「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赎例。

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疏】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之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又云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议曰】从坐减者谓共犯罪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者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者谓判官故出人罪放而还获减一等通判之官不知以失论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又断狱律云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各减故失一等谓故减故一等失减失一等是名故失减公坐相承减者谓同职犯公坐假由判官断罪失出法减五等放而还获又减一等通判之官减七等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等若议请减之类各又减一等是名得累减

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用荫者存亡同。若藉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及藉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卽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其妇人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议曰】谓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员、废州县之类,应入议、请、减、赎及荫亲属者,并与见任同。

注云: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议曰】解虽非理者,谓责情乃下考,解官者,或虽经当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应留者,并同见任官法。

又云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议曰】赠官者死而加赠,今云养素丘园,征聘不赴,子孙得以征官为荫,并同正官。

译妇人随其丈夫的爵位。注说:「活着依礼,死后行事,都以丈夫的尊卑为准。」所以犯罪应当议、请、减、赎的,各依其丈夫的官品从议、请、减、赎之法处理。若犯除名、免官、官当的,也参照男子的成例。所以说「各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妇人的品秩爵命既然是因丈夫、儿子而授予的,所以不得用来荫庇亲属。

又说:「若不是因丈夫、儿子而另外加封邑号的,同封爵的成例处理。」【疏议说】另外加封邑号的人,犯罪时与男子封爵相同,除名的爵位也一并除去,免官以下的都从议、请、减、赎之例,保留官职以收赎。

凡五品以上官员的妾犯非十恶之罪的,流罪以下,准许赎罪论处。

【疏议说】五品以上的官是显贵之人,其妾犯罪不可配流决罚。若所犯非十恶而是流罪以下的,准许用赎罪论处。其中赎罪条文内不合赎罪的,也不在准许赎罪之列。若妾本身有子孙以及可援引其他亲属荫庇的,假使所犯非十恶,也准许依赎罪之例。

凡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的,只能用其中一项最高的来减刑,不得累加减刑。若是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加上议、请、减这类的,可以累加减刑。

【疏】凡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的,只能用其中一项最高的来减刑,不得累加减刑。【疏议说】假设有一人本身是皇后的小功亲,应当议减;又其父有三品官,应当请减;又本人有七品官,应当依例减刑。这虽然三处都合于减刑,但只能用议亲这一项最高的来减刑,不得累加减刑。又说若是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加上议、请、减这类的,可以累加减刑。【疏议说】从坐减,是指共同犯罪中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是指犯法之人知道有人要告发而自首的,准予减二等;故失减,是指审案官员故意出入人罪,事后放而复获,减一等,同案连署未察觉而属失察的,以失论处,失出减判官罪五等;又《断狱律》说:断罪应判决配而反听其收赎,或应收赎而反判决配的,各按故意或过失分别减一等,所谓故的减故一等、失的减失一等,这就叫作"故失减"。公坐相承减,是指同一部门共犯公罪,假设由判官断罪失出,依法减五等,放而复获又减一等,同案连署官减七等,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等。若又有议、请、减之类的,再各减一等,这就叫作可以累加减刑。

凡因正当理由离任的官员,与在任官员待遇相同;解职虽非因正当理由,但告身应予保留的,也是如此;追赠的官职以及视品官,与正式官职相同;视品六品以下的,不在荫庇亲属之列;使用荫庇的,本人在世或已故待遇相同。若是凭借尊长的荫庇而侵犯所荫庇的尊长本人,以及凭借所亲的荫庇而侵犯所亲祖父母、父母的,都不得用作荫庇。即使殴打或控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也不得用荫庇论处。至于妇人犯了丈夫或与丈夫义绝的,仍可以用儿子的荫庇,即使已被休弃也是如此。至于假版官犯流罪以下的,准许用赎罪论处。

【疏】凡因正当理由离任的官员,与在任官员待遇相同。【疏议说】是指不因犯罪而解职的,如致仕、任满、精简官员、废除州县之类,应列入议、请、减、赎以及荫庇亲属的,都与在任官员相同。

注说:解职虽非因正当理由,但告身应予保留的,也是如此。【疏议说】解职虽非因正当理由,是指因追究其情节而降考解官的,或虽已经受到应予除名免官降黜的处分而未达到应除免程度的,也属于告身应予保留的,都同于在任官员的法律待遇。

又说追赠的官职以及视品官,与正式官职相同。【疏议说】追赠的官职,是指人死后加以追赠的;如今讲隐居田园、征聘不赴,子孙可以用其征聘之

视品官依官品令,萨宝府、萨宝祆正等皆视流内品。若或视品官当罪减赎,皆与正官同。

注云: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议曰】视品稍异正官,故不许荫其亲属。其萨宝既视五品,听荫亲属。

又云用荫者存亡同【议曰】应取议,请减荫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又云:「若籍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又云:“及籍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议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但旁荫己身者,尊长卑幼皆是。假如藉伯叔母荫,而犯伯叙母之祖父母、父母;藉侄荫,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得以荫论。文称“犯未及义絶者,得以子荫”;妇犯夫,既得用子荫,明夫犯妇,亦取子荫,可知其子孙例别,生文不入所亲之限。卽取子,取议,请减荫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又云:「若籍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又云:“及籍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议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但旁荫己身者,尊长卑幼皆是。假如藉伯叔母荫,而犯伯叙母之祖父母父母;藉侄荫,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得以荫。论文称:“犯未及义絶者,得以子荫;妇犯夫,既得用子荫。明夫犯妇,亦取子荫。”可知其子孙例别,生文不入所亲之限。卽取子孙荫者,违犯父祖教令及共养有阙,亦得以荫赎论。若取父荫而犯祖者,不得为荫;若犯父者,得以祖荫。

又云,卽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议曰】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睦条中,已具释讫。若其殴告,亦不得荫赎。

又云,其妇人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荫。注云:虽出,亦同【议曰】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义絶,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絶道故也。

又云,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议曰】假版授官,不着令式,事关恩泽,不要耆年,听以赎论。不以假版官当罪,其准律不合赎者,处徒以上,版亦除削。

犯罪事发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疏】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注云: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皆依赎法。

译官作为荫庇,都与正式官职相同。视品官依照官品令,如萨宝府、萨宝祆正等,都比照流内品级。若视品官应当治罪、减刑、赎罪的,都与正式官职相同。

注说:视品六品以下的,不在荫庇亲属之列。【疏议说】视品官与正式官职略有不同,所以不许他荫庇亲属。萨宝既然比照五品,准许荫庇亲属。

又说使用荫庇的,本人在世或已故待遇相同。【疏议说】应当援引议、请、减来荫庇亲属的,尊亲虽已死亡,都与其在世时相同,所以说"存亡同"。

又说:「若是凭借尊长的荫庇而侵犯所荫庇的尊长本人。」【疏议说】尊长,是指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

又说:"以及凭借所亲的荫庇而侵犯所亲祖父母、父母的,都不得用作荫庇。"【疏议说】所亲,是指旁系亲属,不是祖父母、父母及子孙。凡是能凭旁系亲属荫庇自身的,不论是尊长还是卑幼都是如此。假如凭伯叔母的荫庇,却侵犯伯叔母的祖父母、父母;凭侄子的荫庇,却侵犯侄子的父母之类,都不得用荫庇论处。条文说"侵犯未及义绝的",可以用儿子荫庇;妇人犯了丈夫,既然可以用儿子的荫庇,可知丈夫犯了妻子,也取儿子的荫庇。可知子孙这一类是特例,条文不列入所亲的限制之内。至于取儿子、取议、请、减来荫庇亲属的,亲属虽已死亡,都与其在世时相同,所以说"存亡同"。

(此段与上文重复,为原文重出内容,兹依原样再译一遍)

又说:「若是凭借尊长的荫庇而侵犯所荫庇的尊长本人。」【疏议说】尊长,是指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

又说:"以及凭借所亲的荫庇而侵犯所亲祖父母、父母的,都不得用作荫庇。"【疏议说】所亲,是指旁系亲属,不是祖父母、父母及子孙。凡是能凭旁系亲属荫庇自身的,不论是尊长还是卑幼都是如此。假如凭伯叔母的荫庇,却侵犯伯叔母的祖父母、父母;凭侄子的荫庇,却侵犯侄子的父母之类,都不得用荫庇论处。条文说:"侵犯未及义绝的,可以用儿子荫庇;妇人犯了丈夫,既然可以用儿子的荫庇。可知丈夫犯了妻子,也取儿子的荫庇。"可知子孙这一类是特例,条文不列入所亲的限制之内。至于取子孙荫庇的人,违反父祖的教令以及供养有所缺失的,也可以用荫庇来论以赎罪。若取父亲的荫庇而侵犯祖父母的,不得用作荫庇;若侵犯父亲的,可以用祖父的荫庇。

又说,即使殴打或控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也不得用荫庇论处。【疏议说】大功尊长、小功尊属在"不睦"条中已经解释过了。若殴打或控告这些人,也不得用荫庇赎罪。

又说,至于妇人犯了丈夫或与丈夫义绝的,仍可以用儿子的荫庇。注说:即使已被休弃,也是如此。【疏议说】妇人犯了丈夫,以及与夫家义绝,还有丈夫在世时被休弃的,都可以用儿子的荫庇,因为母子之间没有断绝的道理。

又说,至于假版官犯流罪以下的,准许用赎罪论处。【疏议说】假版授官,不载于令式,事关朝廷恩泽,不需年资,准许用赎罪论处。不用假版官来抵罪,其中依律不应赎罪的,处徒刑以上的,版授之职也要一并除削。

犯罪事发

凡本无官职时犯罪,后来有官职时事情败露的,流罪以下,以赎罪论处(指从流外官及庶人而后任流内官的,不用官抵罪)。除名、免官若犯十恶及五种流刑的,不适用此律。官职卑微时犯罪,升迁后事情败露的;在任时犯罪,离任后事情败露的,或事情败露后才离任的,所犯公罪流刑以下的,各不予追究。其余罪按律论处。至于本有官职时犯罪、事发时已无官职的;本有荫庇时犯罪、事发时已无荫庇的;本无荫庇时犯罪、事发时已有荫庇的,都依官荫之法处理。

【疏】凡本无官职时犯罪,后来有官职时事情败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其除名及当免,在身见无流内告身者,亦同无官例。其于赎章内合除免官当者,亦听收赎,故云不以官当除免。若犯十恶、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死、流不同此条赎法,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虽称以赎,如有七品以上官,合减以否?

【答曰】既称流罪以下以赎论,据赎条内不得减者,此条亦不合减;自余杂犯应减者,并从减例。据下文「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故知得依减之例。

又云「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议曰】卑官犯罪迁官事发者,谓任九品时犯罪得八品以上事发之类;在官犯罪去官事发者,谓在任时犯罪去官后事发,或事发去官者,谓事发句问未断便卽去职。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迁官者但改官卽是,不独进品始名迁官。余罪论如律者,并谓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据律科,虽复迁官去任,并不免罪。」

【问曰】依令,内外官敕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若比司,卽为摄判。未审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宜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但检校、摄判之处,卽是监临,若有愆违,罪无减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从免法。若事关宿卫,情状重者,録奏听敕。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而权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诸司依令当之官,既非摄判之色,亦不在去官之限。」

又云:「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议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者,谓若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断一年徒,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后发,以官当流,比徒四年,前已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听从官荫之律,征铜六十斤,放免。其官高应得议请减,亦准此。有荫犯罪,无荫事发者,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发,亦得依七品子听赎。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发,亦依议请减法。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租得七品官事发者,听赎;若得五品官,子孙听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者听议。此等四事,各得从寛,故云「从官荫之法」。

【准】唐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制节文,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后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译露的,流罪以下,以赎罪论处。注说:指从流外官及庶人而后任流内官的,不用官抵罪、除名、免官。犯十恶及五种流刑的,不适用此律。【疏议说】本无官职时犯罪,有官职时事情败露的,流罪以下,都依赎罪之法处理。指从流外官及庶人而后任流内官的,其应除名及应免官的,若本人现今没有流内官的告身,也同于无官的情形。至于赎罪章内应当除名、官当的,也准许收赎,所以说"不用官抵罪、除名"。若所犯是十恶、五种流刑,各依本罪除名及死刑、流刑,不同于此条赎罪之法,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问】本无官职时犯罪,有官职时事发,流罪以下,以赎罪论处。虽说以赎罪论,如果有七品以上官职,是否可以减刑?

【答】既然说流罪以下以赎罪论,依据赎罪条内不得减刑的规定,此条也不合减刑;至于其他杂犯应当减刑的,都依减刑的成例处理。依据下文"本无荫庇时犯罪,有荫庇时事发的,都依官荫之法处理",可知可以依照减刑的成例。

又说「官职卑微时犯罪,升迁后事情败露的,在任时犯罪,离任后事情败露的,或事情败露后才离任的,所犯公罪流刑以下的,各不予追究,其余罪按律论处」。【疏议说】官职卑微时犯罪、升迁后事发的,是指任九品官时犯罪,升到八品以上时事发之类的情形;在任时犯罪、离任后事发的,是指在任期间犯罪、离任后才事发的;或事情败露后才离任的,是指事情败露、正在审讯而尚未判决之时便已离职的。这三种情形,所犯公罪流刑以下的各不予追究,升迁官职者只要官职有所改变即算是升迁,不一定进品才叫升迁。其余罪按律论处,是指私罪以及公坐死罪都依律科断,即使已升迁离任,也不能免罪。

【问】依令,内外官员奉敕命代理他司事务的,都称为"检校";若是同级机构相互代理的,则称为"摄判"。不知这类情形若犯公坐、离职是否可以免罪?

【答】律文说:「在任时犯罪,离职后事发,或事发后才离职的,所犯公罪流刑以下的各不予追究。」但检校、摄判的场合,本身就属于监临之职,若有过失违犯,罪责不能减降。至于因有敕符差遣以及同级机构相互代理摄判的,代理之时既与正职相同,停止代理理应视同去官,公坐流罪也依照免罪之法处理。若事关宿卫,情节严重的,应记录奏闻听候敕令。至于寺丞、县尉之类,本非专门差遣而是权且代判的,不同于去官的成例。各司依令应当代理的,既不属于摄判之列,也不在去官的限制之内。

又说:「至于本有官职时犯罪、事发时已无官职的;本有荫庇时犯罪、事发时已无荫庇的;本无荫庇时犯罪、事发时已有荫庇的,都依官荫之法处理。」【疏议说】本有官职时犯罪、事发时已无官职的,是指假如有九品官犯流罪,应当除名,其事尚未败露,又犯徒一年罪,也应除名,先断徒一年,用九品官抵罪并除名完毕,之后流罪的事才败露,用官抵流罪,比照徒四年,之前已用徒一年抵过,还剩三年徒刑未抵,准许依照官荫之律,征收铜六十斤,予以放免。官职高应当议、请、减的,也依此类推。本有荫庇时犯罪、事发时已无荫庇的,是指父祖曾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才败露的,也可依照七品官子孙的成例准许赎罪;若父祖是五品以上官,当时依荫可议、可请、可减的,父祖除名免官之后事才败露的,也依议、请、减之法处理。本无荫庇时犯罪、事发时已有荫庇的,是指父祖原本无官时,子孙犯罪,后来父祖得七品官而事才败露的,准许赎罪;若父祖得五品官的,子孙准许减刑;父祖得职事三品官的,准许请减;官职更高的,准许议减。这四种情形,各得从宽处理,所以说"依官荫之法处理"。

【准】唐会昌五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疏】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注云:「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隠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瞩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类也。

又云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又云:「若犯公罪者,注云: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又云:「各加一年当【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问曰】敕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敕制施行,不晓敕意而违者,为失旨;虽违敕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

又云:「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议曰】品官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当之,官无四者,准徒年当赎,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又云,其有二官。注云:谓职事官、散宜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议曰】谓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卽正从各为一官。

又云先以高者当注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议曰】先以高者当谓职事等三官内取最高者当之若去官未叙者谓以理去任及虽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并准上例先以高者当

【问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而有事发,或罪应官当以上,或不至官当,别敕令解其官当叙法,若为处分?

【答曰】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卽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任在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从见任解者,叙法在狱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

译年正月三日制文规定:依律已经离任的,公罪流刑以下不予追究。公罪之条,情节有轻有重,若涉及欺诈,怎能不予追究?此后公罪中情节严重难以宽恕的,都不在不予追究之列。

以官抵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凡犯私罪,用官职抵徒刑的(私罪,指本人私自所犯,以及对答皇帝制令诈骗不实、受人请托、枉法之类),五品以上,一官抵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抵徒一年。若犯公罪的(公罪,指因公事而致罪且无私曲情节的),各加一年抵罪。用官抵流刑的,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四年。若有两个官职的(指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另一官),先用品级高的抵罪。若已离任尚未叙用的,也依此办理。其次用勋官抵罪,行、守官各以本品抵罪,且都要解除现任职务。若还有余罪或又犯新罪的,准许用历任的官职抵罪(历任,指虽降级仍未抵尽的官职)。至于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的,用流内官抵罪,以及赎徒一年的,都要解除流外的任职。

【疏】凡犯私罪,用官职抵徒刑的。注说:「私罪,指本人私自所犯,以及对答皇帝制令诈骗不实、受人请托、枉法之类。」【疏议说】私罪,是指不因公事而本人私自所犯的;虽然涉及公事,但意图有阿谀曲私的,也同于私罪。对答皇帝制令诈骗不实,是指对答皇帝制令时虽涉及公事,却设法不吐露实情,内心怀有欺瞒的,所以同于私罪。受人请托、枉法之类,是指接受他人请托,曲法迁就人情,纵然没有得财,也算枉法。这类情形很多,所以说"之类"。

又说五品以上,一官抵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抵徒一年。【疏议说】九品以上官职卑,所以一官抵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职贵,所以一官抵徒二年。

又说:「若犯公罪的。」注说:「公罪,指因公事而致罪且无私曲情节的。」又说:「各加一年抵罪。」【疏议说】私罪与曲私相关联,公事则涉及取舍情理,若没有私曲情节,虽然违反法令制度,也算作公坐。各加一年抵罪,是指五品以上一官抵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抵徒二年。

【问】奉敕令制文施行而有违犯的,算不算公坐?

【答】譬如奉敕令制文施行,因不理解敕令旨意而有违犯的,算作"失旨";虽然违背敕意,但情节不涉私曲的,也都算作公坐。

又说:「用官抵流刑的,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四年。」【疏议说】品官犯流罪不应真正流配,既然须以官抵罪、赎罪,所以比照徒四年。假设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刑的,都用四个官职来抵罪,若没有四个官职的,依照徒年折算赎罪,所以说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四年。

又说,若有两个官职的。注说:指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另一官。【疏议说】指职事官、散官、卫官,按品阶计算,因彼此互相依存而得,所以同为一官;勋官则是因勋劳而另外授予的,所以另为一官,这就是所谓的"两个官职"。若用官抵徒刑的,职事官每一品阶各算一官,勋官则正、从各算一官。

又说先用品级高的抵罪。注说:若已离任尚未叙用的,也依此办理。【疏议说】先用品级高的抵罪,是指在职事等三种官职之中取品级最高的抵罪;若已离任尚未叙用的,是指按正当理由离任以及虽非正当理由离任但告身未被追缴的,也同样按上述办法,先用品级高的抵罪。

【问】律文说「若已离任尚未叙用的,也依此办理」。若有离任尚未叙用之人,事情后来败露,有的应处官当以上,有的达不到官当,另有敕令解除其官当叙用之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若本罪应处官当以上,别条说因正当理由离任的与在任相同,就依用官抵徒之法办理,用官不足一年的,准

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

又云次以勋官当【议曰】假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职事当徒一年次以柱国当徒二年之类

【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何官当?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当,卽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高品当讫,次以勋官当,卽须用六品勋官当罪,不得复从四品职事当之。又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议曰】假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减一等,犹徒二年,以本阶从五品当徒二年,仍解六品见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本品当徒一年,余徒收赎,解五品职事之类。

【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品官下行正六品,犯徒当罪,若为追毁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其正六品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无告身,既用六品官,当卽与守官俱夺。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当罪,直解六品职事。其应当罪告身同阶者,悉合追毁。

又云「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注云「历任谓降所不至者【议曰】若有余罪者,谓二官当罪之外,仍有余徒,或当罪虽尽而更犯法,未经科断者,听以历降所不至告身以次当之」。

又云,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议曰】假有勋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勋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而赎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

【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准律以官当徒者,其有二官,谓职事、宜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承,有见任品卑于前任者,则于历任内取高者当,仍解见任。近亦曾有不取历任中高者,却以见任卑官当罪。盖缘不用勋、散试官以来,未有定制。臣等参详,今后有见任官高,卽以见任官□□□□□□以历任中高官当,仍解□□□□□□明文免生差互。其余并下缺□□□□□□□□□□□□□□□□□□□□

【准】开成格,其犯十恶、杀人、监守内盗及略人、受财、枉法,并强盗、造伪头首等情状,蠹害不可与□□□□□□会恩至流者,望请不在官当下缺。

【准】晋天福□□□□十五日敕节文: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译予叙用降原品一等;若用官已抵尽的,三年后准予叙用降原品二等。若犯罪未达到官当程度,不追缴告身的,依考核解职之例,满一年后准予叙用不降原品。从在任解职的,叙用之法见于狱官令;先已离任、本罪不至于解官而奉敕解职的,依照刑部式的叙用期限,与考核解职相同。本罪应当官当的,追缴销毁告身。

又说其次用勋官抵罪。【疏议说】假设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刑,依例减一等,仍为徒三年,用六品职事官抵徒一年,其次用柱国抵徒二年之类。

【问】假设有人担任三品、四品职事官,又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当官当,用三品职事官抵罪完毕,其次用什么官抵罪?

【答】律文说:先用品级高的抵罪,即是在职事官、散官、卫官之中取品级最高的抵罪完毕,其次用勋官抵罪,就应当用六品勋官抵罪,不能再用四品职事官来抵。又说:行、守官各以本品抵罪,且都要解除现任职务。【疏议说】假设有从五品下阶行正六品职事,犯私罪徒二年半,依例减一等,仍为徒二年,用本阶从五品抵徒二年,仍解除六品见任职务。若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也犯私罪徒二年半的,也用本品抵徒一年,剩余的徒刑收赎,并解除五品职事之类。

【问】先有正六品上散官,守正五品职事,或有从五品官下阶行正六品,犯徒罪应当抵罪的,应如何追缴告身?

【答】律文说:行、守官各以本品抵罪,且都要解除现任职务。正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的,五品所守之职另无告身,既然用六品官抵罪,就应当连同守职一并解除。若五品官行六品职事的,用五品官抵罪,只需解除六品职事。至于应当抵罪的告身若品阶相同的,都应当追缴销毁。

又说「若还有余罪或又犯新罪的,准许用历任的官职抵罪」,注说「历任,指虽降级仍未抵尽的官职」。【疏议说】若还有余罪的,是指两个官职抵罪之外,仍有剩余徒刑;或抵罪虽已用尽而又犯新罪、尚未经判决的,准许用历任中降级仍未抵尽的告身依次抵罪。

又说,至于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的,用流内官抵罪,以及赎徒一年的,都要解除流外的任职。【疏议说】假设有勋官任流外职,犯徒刑以上罪,用勋官抵罪;或犯徒刑用官抵罪不尽而赎徒一年以上的,都要解除流外的任职。

【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依律用官抵徒刑的,若有两个官职(指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另一官),先用品级高的抵罪,其次用勋官抵罪,行、守官各以本品抵罪,且都要解除现任职务。若还有余罪或又犯新罪的,准许用历任的官职抵罪(历任,指虽降级仍未抵尽的官职)。依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沿办理,有现任官职品级低于前任的,则从历任中取品级高的抵罪,仍解除现任职务。近来也曾有不取历任中品级高者,反而用现任卑官抵罪的做法,大概是因为自不用勋官、散试官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制度。臣等详加参酌,此后若有现任官职品级高的,即用现任官职(缺)(缺)(缺)用历任中品级高的官抵罪,仍解除(缺)(缺)(缺)明文,以免产生分歧。其余的都在下面(缺)……

【准】开成格:其中犯十恶、杀人、监守内盗窃以及掠人、受财枉法,并强盗、伪造首犯等情节,危害严重不可与……(缺)……遇恩至流刑的,请求不在官当之列(下缺)。

【准】晋天福(缺)……十五日敕文规定:内外担任职务的廷臣、随从有功的将校等,都请依照九品官的成例处理。京都的军巡使以及诸道州府的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都请依律不得上请、当罪、赎罪。至于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曾历任品官的,也请同流外职处理,依律杖罪以下依照决罚之例处理,徒罪以上仍依当罪、赎罪之法处理。

【准】周显德五年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欲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团副使,欲准从六品例;诸道节度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官,临时奏听敕旨。

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卽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会降者,同免官法。其杂犯死罪,卽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会降者,听从当赎法。

【疏】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议曰】十恶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者,故杀人谓不因斗竞而故杀者,谋杀人已杀讫,亦同余条称「以谋杀、故杀论」,及云「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皆准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部曲奴婢者,非其故杀妾及旧部曲奴婢经放为良,本条虽罪不至死,亦同故杀之例。反逆缘坐者,谓缘谋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

注云: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议曰】谓缘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虽免缘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

【问曰】带官应合缘坐,其身先亡,子孙后犯反逆,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缘坐之法,惟据生存,出养入道,尚不缘坐,既已先死,岂可到遣?除名理务,疏犯宣庙,上一字庙讳,为疏通告身,不合追毁。告身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荫。

又云:「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注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议曰】犯十恶等罪,狱成之后,虽会大赦,犹合除名。狱若未成,卽从赦免。」注云:「赃状露验者,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名狱成;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断讫,虽未经奏者,亦为狱成。此是赦后除名,常赦不免之类。」

又云,卽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注云:奸

译七月七日敕文,条定此后定罪的标准: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比照从五品官的成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团副使,比照从六品官的成例;诸道节度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比照从七品官的成例;诸道推巡以及军事判官,比照从八品官的成例;诸军将校中的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官,临时奏请听候敕旨。

凡犯十恶、故意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因年老或残疾而被免除的,也是如此),案件已经审结的,即使遇赦,仍要除名(案件审结,是指赃物状况已核实取证,以及尚书省已判决完毕但尚未奏报的);即监临主守在其所监守范围之内犯奸淫盗窃、掠人的,或受财而枉法的,也要除名(奸,指侵犯良人;盗以及枉法,指赃物达一匹的)。案件已审结而遇赦的,免去所任现职;遇降恩的,同免官之法处理。至于所犯是杂犯死罪,在关押期间身死的,或免死而另外配流以及背弃死罪逃亡的,都要除名(都是指本罪应判死刑而案件已审结的情形)。遇降恩的,准予依当罪、赎罪之法处理。

【疏】凡犯十恶、故意杀人、反逆、缘坐。【疏议说】十恶,是指谋反以下、内乱以上的罪行;故意杀人,是指不因斗殴争执而故意杀人的;谋杀人已经杀死的,也是如此。其余条文所说"以谋杀、故杀论",以及说"依从谋杀、故杀等已杀死论",都依此类推。至于部曲、奴婢,不属于《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说:部曲、奴婢,除外)的情形;杀妾以及旧部曲、奴婢已被放为良人的,本条虽罪不至死,也同于故意杀人之例。反逆缘坐,是指因缘坐谋反及大逆之罪而获流罪以上的人。

注说:本应缘坐、因年老或残疾而被免除的,也是如此。【疏议说】是指在缘坐之中,有男子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妇人年六十以上及废疾的,虽免除缘坐之罪,但本人若有官品的,也各要除名。

【问】携带官职本应连坐的人,若本人先已死亡,子孙后来才犯反逆之罪,是否也应当除名?

【答】缘坐之法,只针对生存之人;出继、出家的尚且不予缘坐,既然本人已先死亡,怎能追加处罚?除名是处理其本人的事务,若牵涉先朝庙讳(原文有讹误处),是为疏通告身之用,不合追缴销毁。告身虽不应追缴销毁,也不得用来荫庇他人。

又说:「案件已经审结的,即使遇赦,仍要除名。」注说:「案件审结,是指赃物状况已核实取证,以及尚书省已判决完毕但尚未奏报的。」【疏议说】犯十恶等罪,案件审结之后,虽遇大赦,仍应当除名;若案件尚未审结,则依赦令免罪。注说:「赃物状况已核实取证,赃是指所犯的赃物,已查获本物;状是指杀人之类的情形,已取得供状为证。虽然还在州县审理,也都算作案件已审结;以及尚书省已判决完毕但尚未奏报的,是指刑部已复核判决完毕,虽尚未奏报的,也算作案件已审结。这属于赦后仍要除名、常赦所不免的一类情形。」

又说,即监临主守在其所监守范围之内,犯奸淫盗窃、掠人的,或受财而枉法的,也要除名。注说:奸……(原文至此中断)

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又云,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议曰】监守内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略人者不和为略,年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律文但称略人,卽不限将为良贱。狱成者亦同上法,除名会赦者,免所居官。此是赦后仍免所居之一官,亦为常赦所不免。

译犯良人盗,以及枉法受赃达一匹的,就叫犯良人盗、枉法。又说,案件已经定罪而遇到大赦的,免去所任之官。【议曰】所谓监守内奸,是指犯良人盗,以及枉法受赃达一匹的情形。所谓略人,是指不经对方同意而拐带的行为;被拐者年十岁以下的,即使对方同意,也同样按略人论处。法律条文只说"略人",并不限定拐来是作为良人还是贱人。案件已经定罪的,也依照上述除名遇赦的法条处理,免去所任之官。这是遇赦以后仍要免去所任的一个官职,也属于常赦所不能赦免的情形之一。

【问曰】监守内略,人罪当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限,若监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强盗若伤财主部曲,卽同良人,各以当条见义,亦无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并合除名,举略奴婢是轻,计赃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斗讼律云:殴伤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既许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准赃卽同奴婢论罪,又减良人。今准诸条理例除名,故为合理。

【又问】依律,共盗者并赃论,其有共受枉法之赃,合并赃科罪否?

【答曰】枉法条中无并赃之语,惟云官人受财,复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其有共谋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并赃,得罪各依已分为首从科之。

注云:会降者同免官法【议曰】降既节级减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之科,听从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尽,亦依免官之例。卽降后重断,仍未奏画,更逢赦降,犹合免所居之官。

又云,其杂犯死罪,卽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注云: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议曰】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卽在禁身死者,谓犯罪合死,在禁身亡;其免死别配者,谓本犯死罪,蒙恩别配流徒之类;及背死逃亡者,谓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狱成,并从除名之律,故注云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背死逃亡者,卽断死除名,依法奏画,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狱成逃走,亦准此。

又云「会降者听从当赎法【议曰】杂犯死罪以下未奏画,逢降有官者听官当,有荫者依赎法,本法不得荫赎者亦不在赎限,其会赦者依令解见任职事。」

【问曰】上文云「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会赦犹除名,杂犯死罪等会降从当赎法」,若有别蒙敕放及会虑减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恩泽,非涉殊私,雨露平分,自依常典。如有特奉鸿恩,总蒙原放,非常之断,人主专之爵命,并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会虑减罪,计与会降不殊,当免之科,须同降法。虑若全免,还从特放之例。

【又问】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降名配流如法,未知会赦及降,若为处分?

【答曰】会赦犹流,常赦所不免。虽会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缘坐流,虽会赦,亦除名。子孙犯过失流,会赦免罪,会降,有官者听依当赎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恶者,虽会赦降,仍合除名,称以枉法论;监守内以盗论者,会赦免所居官,会降同免官之法。

译【问曰】监守内略,人罪当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限,若监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强盗若伤财主部曲,卽同良人,各以当条见义,亦无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并合除名,举略奴婢是轻,计赃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斗讼律云:殴伤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既许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准赃卽同奴婢论罪,又减良人。今准诸条理例除名,故为合理。

【问】:在监守职权范围内掠取人口,本是应当除名的罪行;奴婢按律例不属于"良人"之列,那么如果在监守职权范围内掠取部曲,是否也应当除名?

【答】:依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才算入"不道"的规定,奴婢、部曲与良人的适用条例并不相同。强盗如果伤害了财主的部曲,就等同于伤害良人,各条文都是就其所涉及的情形来立义,并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道理。如今掠取良人以及奴婢都应当除名——列举掠取奴婢这种较轻的情形,是按赃数计入除名之法;掠取部曲比这更重,可知也应当除名。又,《斗讼律》说:殴伤部曲比殴伤平民减一等治罪,殴伤奴婢又比部曲再减一等。又,令文说:转让、易换部曲的所有人,听凭酌量偿还衣食的代价。既然允许偿还衣食的代价,其价值必定在一疋以上,按赃论罪就等同于奴婢,比良人又要减轻。如今依照各条的义理比照除名,这才是合理的。

【又问】依律,共盗者并赃论,其有共受枉法之赃,合并赃科罪否?

【答曰】枉法条中无并赃之语,惟云官人受财,复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其有共谋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并赃,得罪各依已分为首从科之。

【又问】:依律,共同行盗的人要合并计算赃物数额定罪;如果是几人共同收受枉法之赃,是否也应当合并计算赃数定罪?

【答】:《枉法》条中并没有"合并赃数"的说法,只说官员受贿之后,又把所受的财物分出去请托其余官员,那么最初收受的人要合并计算赃数论罪,其余的人则各按自己所分得的份额论处。至于共同谋议一起受贿的人,与最初受贿者转赃他人的情形不同,不应合并计算赃数,各人的罪责按自己所分得的份额、以首从来定罪。

注云:会降者同免官法【议曰】降既节级减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之科,听从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尽,亦依免官之例。卽降后重断,仍未奏画,更逢赦降,犹合免所居之官。

注文说:遇上降罪的,比照免官之法处理。【议】:降罪既然是逐级减轻罪责,不应当全部宽宥,所以对应当除名的罪,遇降就按免官之法处理。假使降罪把罪责全部抵消了,也依照免官的成例处理。若降罪之后重新论断,尚未奏请画敕批准,又遇上大赦降罪,仍应当免去其所任的官职。

又云,其杂犯死罪,卽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注云: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议曰】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卽在禁身死者,谓犯罪合死,在禁身亡;其免死别配者,谓本犯死罪,蒙恩别配流徒之类;及背死逃亡者,谓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狱成,并从除名之律,故注云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背死逃亡者,卽断死除名,依法奏画,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狱成逃走,亦准此。

又说:其中犯"杂犯死罪"的,若在关押期间自身死亡,或蒙恩免死另行发配、或背弃死罪畏罪逃亡的,都要除名。注文说:这是指本应判死罪、且案件已经审结定案的情形。【议】:所谓"杂犯死罪",是指不属于上文所说十恶、故意杀人、谋反谋逆、缘坐、监守之官在职权范围内奸淫、盗窃掠取人口、受财、枉法这几类死罪的其他死罪。所谓"在关押期间自身死亡",是指犯罪应判死刑、在关押期间身亡的情形;所谓"免死另行发配",是指本犯死罪、蒙受恩典改判流徒等刑罚发配的情形;所谓"背弃死罪畏罪逃亡",是指自身犯有死罪、违背监禁而逃亡的情形。这四种情况凡是案件已经审结定案的,都依照除名之律处理,所以注文说都是指本应判死、且案件已经审结定案的情形。背弃死罪逃亡的,即按判死罪除名处理,依法奏请画敕,不必等本人到案。下文所说犯流徒罪、案件已定而逃走的,也比照这个原则处理。

又云「会降者听从当赎法【议曰】杂犯死罪以下未奏画,逢降有官者听官当,有荫者依赎法,本法不得荫赎者亦不在赎限,其会赦者依令解见任职事。」

又说:遇上降罪的,听凭按官当、赎罪之法处理。【议】:犯杂犯死罪以下、尚未奏请画敕的,若遇降罪,有官职的听凭以官抵罪,有荫庇资格的依赎罪法处理;本法规定不得用荫庇或赎罪抵免的,也不在赎罪的范围之内。其中遇上大赦的,依令文解除其现任的职务。

【问曰】上文云「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会赦犹除名,杂犯死罪等会降从当赎法」,若有别蒙敕放及会虑减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恩泽,非涉殊私,雨露平分,自依常典。如有特奉鸿恩,总蒙原放,非常之断,人主专之爵命,并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会虑减罪,计与会降不殊,当免之科,须同降法。虑若全免,还从特放之例。

【问】:上文说"十恶、故意杀人、谋反谋逆、缘坐,遇大赦仍要除名;杂犯死罪等遇降罪则依官当、赎罪之法处理",如果另有特别蒙皇帝敕令赦免,或遇审录减罪的,能否比照大赦、降罪处理?

【答】:如果是普遍施加的恩泽,并非出于特殊的私恩,如雨露一般平均普施于众人,自然依照通常的条例处理。如果是特别蒙受浩荡皇恩,全部得到宽宥赦免,这是非同寻常的裁断,是君主专断的恩命,官爵都应恢复如初,不适用赦降的限制。至于遇上审录减罪的,按情理与遇降罪并无不同,应当免除的科条,须比照降罪之法处理。若审录结果是全部赦免,那就仍应按特别赦放的成例处理。

【又问】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降名配流如法,未知会赦及降,若为处分?

【答曰】会赦犹流,常赦所不免。虽会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缘坐流,虽会赦,亦除名。子孙犯过失流,会赦免罪,会降,有官者听依当赎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恶者,虽会赦降,仍合除名,称以枉法论;监守内以盗论者,会赦免所居官,会降同免官之法。自余杂犯,会赦从原,会降依当赎法。凡断罪之法,应例减者,先减后断。其五流先不合减者,虽会降后,亦不合减科。

【又问】:加役流以下的"五流"之罪,除名、发配流刑都依法处理,不知遇上大赦以及降罪,应当如何处置?

【答】:属于"遇大赦仍要发配流刑"这一类的罪,是通常大赦所不能赦免的。这类罪即使遇大赦、降罪,仍要依前除名、发配流刑。其中不孝流、反逆流、缘坐流,即使遇大赦,也要除名。子孙犯过失流的,遇大赦免罪;遇降罪,有官职的听凭依官当、赎罪之法处理。加役流之罪,若不是十恶之一而按"以枉法论"处理的,即使

自余杂犯,会赦从原,会降依当赎法。凡断罪之法,应例减者,先减后断。其五流先不合减者,虽会降后,亦不合减科。

【准】唐天宝七载七月二十八日敕节文:追夺官告,但刑部覆讫,卽是狱成,便附簿进画,注毁官甲。如违限不纳,緃会非常之恩,亦不在原免之限。所由官如有寛容,并准法科罪。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其诸道州府,若所推刑狱赃状露验,及已经本判官断讫未决者,并为狱成。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宜,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注云:并谓断徒以上【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卽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又云「若犯流徒,狱成逃走【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卽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走,卽获免官之坐。未如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卽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枚刑,不入免官之法。

又云: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议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修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未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注云: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议曰】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此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若会降有余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

□□□□者,二官并免,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一衔内祇有职事□□□□□者,亦闻法司更依次取前□□□□□□官之数。若祇取职事一□□□□□□官相类,更取前任充数,又与律意不同。然则事有相因,须从变例,免差伦理,以叶重轻。臣等参详,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卽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译遇大赦、降罪,仍应当除名;若是监守职权范围内"以盗论"处理的,遇大赦免去所任官职,遇降罪则比照免官之法处理。其余的杂犯之罪,遇大赦依例赦免,遇降罪依官当、赎罪之法处理。凡是断罪之法,应当依例减罪的,先减罪后再论断。其中五流之罪原本不应当减罪的,即使遇降罪之后,也不应当减罪论处。

【准】唐天宝七载七月二十八日敕节文:追夺官告,但刑部覆讫,卽是狱成,便附簿进画,注毁官甲。如违限不纳,緃会非常之恩,亦不在原免之限。所由官如有寛容,并准法科罪。

【准】唐天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敕文节录:追缴、夺去官员的委任文书,只要刑部复核完毕,即算作案件审结,就要登记造册呈报画敕,注明销毁其官员甲历。若违限不缴纳的,即使遇上非常规的恩典,也不在原谅赦免之列。有关官员如果有宽容纵容的,都依法治罪。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其诸道州府,若所推刑狱赃状露验,及已经本判官断讫未决者,并为狱成。

【准】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各道州府,凡是所审理的刑狱案件、其赃物情状已经查验属实,以及已经本判官论断完毕、尚未最终裁决的,都算作案件审结。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宜,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凡犯奸淫、盗窃、掠取人口以及受财而不枉法的,都是指判处徒刑以上的情形。如果犯流刑、徒刑,案件已经审结而本人逃走的。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关押期间,子孙却作乐或婚娶的,要免官。(这里"免官"是指职事、散官、卫官算一官,勋官算一官,两官都要免除;爵位以及降罪未涉及的部分,听凭保留。)

【疏】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注云:并谓断徒以上【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卽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疏】凡犯奸淫、盗窃、掠取人口以及受财而不枉法的,注文说:都是指判处徒刑以上的情形。【议】:奸淫、盗窃、掠取人口,都是指在监临职权之外犯罪的情形;受财而不枉法,是指虽然因事受财,但在执法上并没有曲从枉法。这些都是指判处徒刑以上的情形而言。

又云「若犯流徒,狱成逃走【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卽坐。」

又说:如果犯流刑、徒刑,案件审结后逃走的。【议】:犯流刑、徒刑,是指不属于疑罪及过失犯罪的、除此以外的流徒之罪。案件审结后逃走,是指减刑之后仍要服徒刑的情形。如果依令文责令具保、按时到案对质,或本应服徒刑而未予关押的,也同样适用本律。既然没有注明限定日期加以追究勘问,只要逃亡的事实确凿即予定罪。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走,卽获免官之坐。未如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卽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枚刑,不入免官之法。

【问】: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照徒刑一年。本条规定犯徒刑、流刑而逃走的,就要获得免官的处罚。不知本应免所居官的人若逃亡,是否也算入犯徒罪而免官的情形?

【答】:应免所居官的情形,也有罪责并不到徒刑的。本罪如果是应判徒刑而逃走的,就应当处以免官的处罚;如果是犯杖罪而逃走的,便与本应犯徒、流之罪不同,因为它原本只是杖刑,不列入免官之法。

又云: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议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修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未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又说: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关押期间,子孙作乐或婚娶的,要免官。【议】:曾祖、高祖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正被关押,其子孙如果作乐,无论是自己作乐还是差遣他人作乐,都同样按此条处理;差遣他人与自己作乐没有区别,这里所说的"修理"(婚娶事宜的操办)也没有分别。至于婚娶,只是就男子尚未娶妻而言,没有提到女子出嫁,说明妇人不属于这一类。自犯奸淫、盗窃以下的罪行,都应当免官。

注云: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议曰】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此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若会降有余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

注文说:这里"免官"是指两种官都免,爵位以及降罪未涉及的部分,听凭保留。【议】:"二官"是指职事官、散官、卫官算作一官,勋官算作另一官,这两种官都要免除。三年之后,比照原来的品级降二等叙用。爵位以及降罪未涉及的部分听凭保留。"爵"是指王以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是指降二等以外原先历任过的官职。如果遇降罪而尚有余罪的,听凭依官当、减罪、赎罪之法处理。

□□□□者,二官并免,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一衔内祇有职事□□□□□者,亦闻法司更依次取前□□□□□□官之数。若祇取职事一□□□□□□官相类,更取前任充数,又与律意不同。然则事有相因,须从变例,免差伦理,以叶重轻。臣等参详,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

(此段文字残缺,大意为)□□□□的,两种官都要免除,即职事官、散官、卫官算作一官,勋官算作一官。依据格文,勋官、散试官不许用赎罪之法抵免。后来一份告身之内只有职事官□□□□□的,也听说执法部门再依次序追取以前□□□□□□官的数目。如果只追取职事官一□□□□□□与官职相类的,再取前任官职来凑数,这又与律文的本意不合。然而事情既有相因之处,就须依从变通的成例,以免差错、悖乱伦理,以求轻重适宜。臣等详加参酌,认为凡犯免官之罪的,请依旧例追取现任及前任的官职,合计两任告身,作为免官处置的定例。其余的都依照律敕处理。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卽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凡是官府的名号、官职的称谓触犯了父亲或祖父的名讳,却贪图荣耀而担任该职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家中无人侍奉,却弃亲赴任为官的;在父母丧期内生育子女或娶妾的;居丧期间兄弟便分家立户、各分财产的;不顾居丧之哀而贪图出仕的;以及在监临职权之内奸淫杂户、官户、部曲之妻以及婢女的,都要免去所任的官职。("免所居官"是指免去所任的一种官职;如果兼带勋官的,只免去其职事官。若因贪图荣耀而调任升迁的,一并追缴其所冒任所得的委任文书。)

【疏】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议曰】府号者,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官;父祖名

【疏】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议曰】府号者,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名冒荣居之。选司惟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又云「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释曰:笃疾具十二丁中,老小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释曰:谓委其亲而之宫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又云:「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緃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又云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议曰】居丧不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

又云:「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惟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云: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议曰】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宫、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卽免勋官高者。

注云:卽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议曰】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及官当者,周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译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名冒荣居之。选司惟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疏】凡是官府的名号、官职的称谓触犯了父亲或祖父的名讳,却贪图荣耀而担任该职的。【议】:"府号"是指省、台、府、寺一类的官署名称;"官称"是指尚书、将军、卿、监一类的官职称谓。假设某人父亲或祖父的名字中有"常"字,就不得担任太常官;父亲或祖父名字中有"卿"字,也不应担任卿一类的职位。如果有人接受了这类任命,这就叫作贪图荣耀而担任该职。选官的官署只追究三代之内的官职名讳,如果触犯的是高祖的名讳,则不在此列。

又云「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释曰:笃疾具十二丁中,老小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释曰:谓委其亲而之宫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又说: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而无人侍奉,自己却弃亲赴任为官的。【议】:"老"是指八十岁以上,"疾"是指笃疾。解释说:笃疾详见于"十二丁"的规定之中,年老、幼小、患病依令都应当有人侍奉。如果不加侍奉,就叫作"委亲"。解释说:这是指抛下双亲而去做官的情形;如果有才能出众、确实需要驱使任用的人,可以让他带职侍亲,不受本律的约束。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问】:双亲年老、患病,本应依令侍奉,如果参加选官得授官职、携带双亲一同赴任,是否等同于抛弃双亲赴任的情形?又,得官之后双亲才年老、患病,本人不请求解职侍奉,又应当治什么罪?

【答】:抛下双亲而去赴任,依法有罪;如果携带双亲一同赴任的,情理上与抛弃双亲不同。至于先已任官,双亲后来年老、患病却不请求解职侍奉的,都以违令之罪论处。

又云:「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緃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又说:在父母丧期内生育子女或娶妾。【议】:"在父母丧期内生育子女",是指在二十七个月的丧期之内怀胎的情形。如果是父母尚未去世之前就已怀胎,即使在服丧期内生下孩子,也不治罪;即使除服之后才出生,但只要推算怀胎的月份是在服丧期内的,就依律定罪。至于娶妾,也是以二十七个月的丧期之内为限。

又云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议曰】居丧不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

又说:兄弟分家立户、各分财产,不顾丧哀而贪图出仕。【议】:居丧未满二十七个月,兄弟就分家立户、各分财产的,"分家立户"与"各分财产"两者不必同时具备均可构成此罪;不顾丧哀而贪图出仕,是指父母丧期的禫祭之制尚未除服、以及尚在心丧期间的情形,都应当免去所任的一种官职,并且都不计入闰月。

又云:「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惟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又说:如果在监临职权之内奸淫杂户、官户、部曲之妻以及婢女的,要免所居官。【议】:"杂户"是指从前代以来配属隶属于各司的人户,其职掌、课役与普通百姓不同,依令文年老退免、成丁受田都比照百姓的成例,各自在所属官司上下服役。"官户"也是指从前代以来配隶相沿而生、或有本朝新配没为官户的人户,州县没有其户籍,只隶属于所属官司。"部曲妻"是指通常娶良家女子为妻的情形;"婢",官婢、私婢都同样论处。只要是在监临职权之内,不论强奸还是和奸,以及从"府号官称"以下所犯的各种罪行,都应当免去所任的官职。

注云: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议曰】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宫、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卽免勋官高者。

注文说:这是指免去所任的一种官职,如果兼带勋官的,只免去其职事官。【议】:所谓"免所居官",职事官、散官、卫官品阶相同的,合算作一种官。如果有数种官职,先追缴品阶高的。如果兼带勋官,只免去其职事官;如果没有职事官,就免去勋官中品阶高的。

注云:卽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议曰】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注文说:如果是因贪图荣耀而调任升迁的,一并追缴其所冒任所得的委任文书。【议】:假设某人父亲或祖父名字中有"常"字,却贪图荣耀而担任太常之职,任期届满之后又调任到更高的官职,事情败露论罪时,先免去他所任的较高品级官职;此前贪图荣耀所得的委任文书,仍须追缴夺回。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及官当者,周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卽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叙限各从后犯计年,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

凡被除名的人,其官职、爵位一律革除,课役依其本来的身份等级承担。满六年之后,听凭依照初入仕途的成例重新叙用。如果本犯之罪原本不到免官的程度,却因特殊情由被除名的,其重新叙用的办法比照免官的成例处理。妇人因丈夫或儿子而获得的封邑名号,如果本人犯罪被除名的,年限届满之后,若丈夫或儿子仍在世且有官爵的,听凭依照旧式重新叙用。被免官的人,满三年之后,比照原来的品级降二等叙用。被免所居官以及以官抵罪的人,满一年之后,比照原来的品级降一等叙用。如果本犯之罪原本不到免所居官、以官抵罪的程度,却因特殊情由被免官的,其重新叙用的办法比照免所居官的成例处理。凡被免官的人,如果拥有两种官职,各自听凭依照所降的品级重新叙用。(如果是勋官降一等的,从上柱

卽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叙限各从后犯计年,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

【疏】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议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黠防之限。

又云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闲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一依出身者法犯除名人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听敕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者听从高出身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准此令文出身高于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高者听从高又军防令云勋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于骁骑尉叙三品于飞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叙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又云:「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议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云: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在有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伏高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宫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又云:「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后。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勋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

译国降授为柱国;降二等的,降授为上护军之类。若降后的品级低于武骑尉的,听凭以武骑尉重新叙用。)凡是免官、免所居官以及以官抵罪已经论断完毕的人,若又再犯罪、而尚有可以历任的官职存留的,各依上述当免的办法处理。(若同时拥有两种官职的,先以品级高的抵罪,仍累计降等。)所降的等级即使很多,各种官职也不得超过降四等。(这里所说的"各",是指两种官职各自降等,不在合并计算之列。)如果官职已经用尽而尚未到重新叙用之期,又再犯流罪以下之罪的,听凭以赎罪之法处理。重新叙用的年限,各从后一次犯罪时起重新计算年数,此期间不在课役的范围之内。此人虽然还有可以历任的官职,也不得列入朝参的行列。

【疏】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议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黠防之限。

【疏】凡被除名的人,官职、爵位一律革除,课役依其本来的身份等级承担。【议】:如果犯罪被除名,是指自入仕以来所得的官职、爵位一律革除,课役依本来身份承担——没有荫庇资格的等同于普通百姓,有荫庇资格的依照荫庇的成例处理,所以说各依本来的身份等级。又依令文,被除名而尚未重新叙用的人免除劳役、折纳庸钱,也都不在杂徭及巡防戍守之列。

又云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闲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一依出身者法犯除名人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听敕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者听从高出身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准此令文出身高于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高者听从高又军防令云勋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于骁骑尉叙三品于飞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叙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又说:满六年之后,听凭依照初入仕途的成例重新叙用。【议】:所说的"满六载听凭叙用","年"与"载"是不同朝代对同一时间单位的不同称呼。假设元年犯罪,到第六年之后、第七年正月才开始有重新叙用的资格。其间即使有闰月,也只按"载"来计算,不称作"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完全依照初入仕途的成例处理。犯除名之罪的人,期限届满之后重新叙用的办法,依《选举令》规定:三品以上要奏报朝廷、听候敕令;正四品的从从七品下叙用;从四品的从正八品上叙用;正五品的从正八品下叙用;从五品的从从八品上叙用;六品、七品的从从九品上叙用;八品、九品的都从从九品下叙用。如果本人原本的入仕品级高于以上规定的,听凭从较高的品级叙用。("出身"是指凭借荫庇及秀才、明经等科目入仕的情形。依此令文,出身品级高于通常叙用等级的,自然依出身的品级叙用;出身品级低于通常叙用等级的,自然依通常的叙用等级处理,所以说出身品级高的听凭从高叙用。)又《军防令》说:勋官犯除名之罪、期限届满应当重新叙用的,二品的从骁骑尉叙用,三品的从飞骑尉叙用,四品的从云骑尉叙用,五品以下的从武骑尉叙用。

又云:「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又说:如果本犯之罪原本不到免官的程度,却因特殊情由被除名的,其重新叙用的办法比照免官的成例处理。

【议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议】:本犯之罪原本不到免官程度的,情理上本应受到谴责,却因特殊情由被除名,考虑到他所犯之罪原本较轻,所以准许比照免官的成例,收录重新叙用。

【问】:本犯之罪虽然不是免官,但用官职抵徒刑已经用尽了——依律,用官职抵徒刑用尽的,重新叙用的年限比照免官处理;不知用官职抵徒刑尚未用尽、如今却被特别加重处以除名的,重新叙用的办法是否也比照免官处理?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答】:凡是称作"除名"的情形,不论本犯之罪的轻重,一律依成例除去官爵。不计算抵徒刑的年限,本罪不到免官程度而特别被处以除名的,只论正犯之罪本身。免官的处置办法,与用官职抵徒刑而官职用尽的情形不属同一类。

注云: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在有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伏高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宫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注文说:妇人因丈夫或儿子而获得封邑名号,如果本人犯罪被除名的,年限届满之后,若丈夫或儿子仍在世且有官爵的,听凭依照旧式重新叙用。【议】:妇人因丈夫或儿子而获得封邑名号,称作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如果本人犯罪而被除名,到年限届满、可以叙用之日,要计算丈夫或儿子现存的官爵,若仍应授予夫人、郡君、县君、乡君之号的,都依先前的品级授予,不降其品级。如果丈夫或儿子被降官的,就依降后的品级授予;如果丈夫或儿子升官的,听凭依附较高的品级叙用。妇人重新叙用的办法,令文有明确规定,因为是凭借丈夫、儿子的官爵而得来的,所以不适用降级、减等的成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问】:妇人不是凭借丈夫、儿子而另外获得封邑名号,本人犯罪被除名的,是否应当重新叙用?

【答】:律文说:"不是凭借丈夫、儿子而另外获得封邑名号的,比照封爵的成例处理。爵位没有常规叙用之法,被除名之后不应当再重新叙用。"

又云:「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后。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勋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又说:被免官的人,满三年之后,比照原来的品级降二等叙用。【议】:所说的"载",道理与前面"六载"的说法相同,也是只取满三年之后。到第四年才听凭叙用,降原品级二等。正四品以下的,一阶算作一等;从三品以上以及勋官正从品,各自算作一等。假设某人正四品上被免官,满三年之后可以从从四品上叙用;上柱国被免官,满

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又云免所居官及官当者周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周年听叙称周者匝四时曰周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后不计日月又云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议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至二年徒公罪不至三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周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又云,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议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勋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勋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军叙。此是各听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又云,卽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议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余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注云: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议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勋官、职事二官,先以高者当之。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勋官,先以勋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高者当,不限勋官职事。

又云「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议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当徒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卽虽断讫更犯经三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当徒用官不尽断讫更犯后叙各降一等至四度重犯总降四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合计所犯降四等叙之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云: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议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四等;勋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又云「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议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听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此自身官尽,听以赎论。

译三年之后从上护军叙用。这就是满三年之后、比照原来的品级降二等叙用的意思。

又云免所居官及官当者周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周年听叙称周者匝四时曰周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后不计日月又云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议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至二年徒公罪不至三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周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又说:被免所居官以及以官抵罪的人,满一年之后,比照原来的品级降一等叙用。【议】:免所居官以及官当之罪比免官更轻,所以满一年就听凭重新叙用。所谓"周",是指四时轮转一遍称作"周",从敕令颁布、解除官职之日算起,到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为止。称"年"的,以三百六十日为准;称"载"的,取满三年、六年之后不再计算具体日月。又说:如果本犯之罪原本不到免所居官、官当的程度,却因特殊情由被免官的,重新叙用的办法比照免所居官处理。【议】:本犯之罪不到免所居官程度的,是指不属于"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的情形;本犯之罪不到官当程度的,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私罪不到徒刑一年、犯公罪不到徒刑二年,五品以上官员犯私罪不到徒刑二年、犯公罪不到徒刑三年的情形。凡因特敕而被免官的,重新叙用的办法一律比照免所居官处理,满一年后比照原来的品级降一等叙用,所以说重新叙用的办法同免所居官。

又云,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议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勋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勋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军叙。此是各听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又说:凡被免官的人,如果拥有两种官职,各自听凭依照所降的品级重新叙用。注文说:如果是勋官降一等的,从上柱国降授为柱国;降二等的,降授为上护军之类。若降后的品级低于武骑尉的,听凭以武骑尉重新叙用。【议】:"二官"是指职事官等与所带的勋官,前面已经解释过了。如果犯了免官之罪,职事官、勋官都要免除。假设从正六品上的职事官被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用;若又兼带上柱国,也要免除,从上护军叙用。这就是各自听凭依照所降品级重新叙用的意思,所以注文说:如果是勋官降一等的,从上柱国降授为柱国;降二等的,降授为上护军之类。若降后的品级低于武骑尉的,听凭以武骑尉重新叙用。

又云,卽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议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余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又说:凡是免官、免所居官以及以官抵罪已经论断完毕的人,若又再犯罪、而尚有可以历任的官职存留的,各依上述当免的办法处理。【议】:假设某人犯了免官或免所居官之罪,或以官职抵徒刑,各自用一种或两种官职抵罪、免罪完毕之后,又再犯流刑、徒刑之罪,或又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之罪,而尚有可以历任的官职、委任文书仍在的,各依上述办法处以当免之刑;若尚未论断而又再犯罪的,一并以降罪未涉及的部分来抵罪。

注云: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议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勋官、职事二官,先以高者当之。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勋官,先以勋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高者当,不限勋官职事。

注文说:同时拥有两种官职的,先以品级高的抵罪。【议】:这既然是屡次犯罪的人,说明已不是现任的职事官。如果拥有勋官、职事官两种官职,先以品级高的抵罪。假设前任是六品职事官、五品勋官,先以勋官抵罪。如果抵罪未尽,再以次高的官职抵罪,不限于勋官还是职事官。

又云「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议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当徒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卽虽断讫更犯经三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当徒用官不尽断讫更犯后叙各降一等至四度重犯总降四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合计所犯降四等叙之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又说:仍要累计降等,所降的等级即使很多,也不得超过降四等。【议】:假设先前犯免官之罪已经降了二等,又再犯免官之罪,或用官职抵徒刑用尽也降了二等,所以说"仍要累计降等"。即使已经论断完毕之后又再犯罪、经过三次以上到叙用之日,也只依此律最多降四等。至于免所居官以及用官职抵徒刑未用尽而已论断完毕、之后又再犯罪、到重新叙用时各降一等,累计到第四次重犯,总共也降四等——后面即使再犯多次,也只以降四等为限。或者屡次犯免官之罪完毕、又再犯免所居官之罪的,也应当合计所犯降四等来叙用,所以说"所降的等级即使很多,也不得超过降四等"。

注云: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议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四等;勋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注文说:"各"是指两种官职,各自降等,不在合并计算之列。【议】:职事官、散官、卫官算作一官,所降不得超过四等;勋官算作另一官,所降也不得超过四等。这两种官职都犯罪的,各自以降四等为法,不在合并计算之列。

又云「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议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听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又说:如果官职已经用尽而尚未到重新叙用之期,又再犯流罪以下之罪的,听凭以赎罪之法处理。【议】:这是指用官职抵免罪责已经用尽、尚未到重新叙用之日,又再犯流罪以下之罪的,听凭以赎罪论处,因为其叙用年限尚未期满、必定还有叙用的资格,所以免其决罚发配,听凭依照赎罪之法处理;本犯之罪本不应当适用赎罪的,也不得赎罪。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此自身官尽,听以赎论。卽非用荫之色,听同赎法。

【问】:本条之内如果有殴打或告发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情形,是否应当以赎罪论处?

【答】:上一条规定殴打或告发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不得以荫庇论处;如今这里是本人官职已经用尽,听凭以赎罪论处,这并不属于用荫庇抵罪的情形,所以听凭比照赎罪之法处理。

注云:叙限各从后犯计年【议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

卽非用荫之色,听同赎法。

注云:叙限各从后犯计年【议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听叙。官尽更犯,听依赎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听叙;免所居官者,更周年之后听叙。其犯徒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则依令六载,徒则役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官叙例。

又云「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议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历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历任二品以下官未叙之闲,不得预朝参之例。其免所居官及以官当徒限内未叙者,亦准此。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宫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

【疏】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议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卽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余罪半年收赎之类。

又云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议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勋官于监临内盗绢一匹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准例除名或受财六匹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准例免官或奸监临内婢合杖九十亦准例免所居官

又云罪若重仍依当赎法【议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各准所犯准当流徒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有历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官当徒一年更无历任及勋官卽征铜四十斤赎二年徒坐仍准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准此当赎法仍准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当赎法

又云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议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今并除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赎

【准】唐上□□□□月三日敕,自今以后,其流贬人等□□□□者,不得别有任用及为奏官。

卷三名例律

【二门】律条六,并疏令敕条十,起请条二。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犯流徒罪,犯死罪及流徒罪,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留侍。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从重。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疏】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议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

译及免所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听叙。官尽更犯,听依赎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听叙;免所居官者,更周年之后听叙。其犯徒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则依令六载,徒则役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官叙例。

注文说:重新叙用的年限,各从后一次犯罪时起重新计算年数。【议】:犯免官及免所居官之罪、尚未到叙用之日又再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之罪的,各依后一次犯罪起计算年数听凭叙用。官职已经用尽又再犯罪的,听凭依赎罪之法处理。如果犯的是应当免官之罪,还要再满三年之后听凭叙用;犯免所居官之罪的,还要再满一年之后听凭叙用。至于犯流刑、徒刑不适用赎罪、而是真正被发配的,流刑则依令满六年、徒刑则服役期满后予以叙用。即使已服役期满,若仍在免官的期限之内,依免官叙用的成例处理。

又云「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议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历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历任二品以下官未叙之闲,不得预朝参之例。其免所居官及以官当徒限内未叙者,亦准此。

又说:此期间不在课役的范围之内,此人虽然还有可以历任的官职,也不得列入朝参的行列。【议】:"不在课役的范围之内",是指因有叙用的期限,所以免除其课役;"虽然还有可以历任的官职",是指假设某人是一品职事官、犯了应当免官之罪,尚有历任二品以下官职、但尚未到叙用之期的期间,不得列入朝参的行列。其免所居官以及用官职抵徒刑、限内尚未叙用的情形,也比照此办理。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宫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

凡以官职抵徒刑的,如果罪轻、未能用尽其官职的,保留剩余官职,就其余的罪责收赎;如果官职少、不能抵尽其罪责的,就余下的罪责收赎。其中犯了应当除名、免官之罪的,即使罪责较轻,也依成例除名、免官;如果罪责较重,仍依官当、赎罪之法处理。其中要削除爵位的,即使还有余罪,也不再收赎。

【疏】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议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卽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余罪半年收赎之类。

【疏】凡以官职抵徒刑的,如果罪轻、未能用尽其官职的,保留剩余官职,就其余的罪责收赎;如果官职少、不能抵尽其罪责的,就余下的罪责收赎。【议】:假设五品以上官员,犯私罪应判徒刑二年,依成例减一等,这就是罪轻而未能用尽其官职的情形,保留剩余官职、就其余罪责收赎;官职少而不能抵尽罪责的,假设八品官员犯私罪应判徒刑一年半,以官职抵徒刑一年,余下半年的罪责收赎,诸如此类。

又云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议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勋官于监临内盗绢一匹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准例除名或受财六匹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准例免官或奸监临内婢合杖九十亦准例免所居官

又说:其中犯了应当除名、免官之罪的,即使罪责较轻,也依成例除名、免官。【议】:假设五品以上职事官或带勋官,在监临职权之内盗窃绢一匹,本罪应判杖八十,仍须依成例除名;或受财六匹一尺而不枉法,本罪应判徒刑一年半,也依成例免官;或在监临职权之内奸淫婢女,应判杖九十,也依成例免所居官。

又云罪若重仍依当赎法【议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各准所犯准当流徒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有历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官当徒一年更无历任及勋官卽征铜四十斤赎二年徒坐仍准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准此当赎法仍准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当赎法

又说:如果罪责较重,仍依官当、赎罪之法处理。【议】:凡是除名、免官之罪,本罪即使较轻也依成例除名、免官;罪责较重的,各依所犯之罪,按官当、赎罪之法处理。假设某人职事官为正七品上,还有历任的从七品下官职,犯了应当除名的流罪、且不适用减刑成例的,以流刑比照徒刑四年计算:以正七品上一种官职抵徒刑一年,再以从七品下一种官职抵徒刑一年,此外再没有可历任的官职及勋官了,就征收铜四十斤来赎余下二年的徒刑罪责,仍依成例除名。如果罪责应当免官的,也依此办法当赎,仍依成例免官。这就是所谓"罪责较重的仍依官当、赎罪之法处理"。

又云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议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今并除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赎

又说:其中要削除爵位的,即使还有余罪,也不再收赎。【议】:爵位既然可以传授给子孙,其道理如同古人所说的带砺山河之誓一般不可轻改;如今既然要一并除削,责罚已经很重,因为是为国家而除去其爵位,所以即使还有剩余的罪责,也不再收赎。

【准】唐上□□□□月三日敕,自今以后,其流贬人等□□□□者,不得别有任用及为奏官。

【准】唐上□□(年号残缺)□□月三日敕文:从今以后,凡是被流放、贬谪的人等□□□□的,不得再另行任用,也不得担任奏事之官。

卷三名例律

【二门】律条六,并疏令敕条十,起请条二。

卷三 名例律

【二门】律文六条,连同疏文、令文、敕文共十条,起请条二条。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犯流徒罪,犯死罪及流徒罪,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留侍。

(目录)诬告比照徒刑、以及断案出入人罪比照徒刑

犯流刑、徒刑之罪;犯死罪以及流刑、徒刑之罪,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家中没有其他成丁子弟可以留下侍奉。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从重。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凡犯除名之罪而被人诬告的,比照徒刑三年论处诬告者之罪;犯免官之罪而被诬告的,比照徒刑二年;犯免所居官之罪而被诬告的,比照徒刑一年。流外官不适用本律。(这是指以轻罪诬陷他人、以及断案出入人罪等情形,所以设立这一比照标准。如果所诬陷的罪名本身更重的,自然依更重的罪名论处。)如果诬告道士、女冠应当勒令还俗的,比照徒刑一年;其中应处以苦役驱使的,十日比照笞十。官吏在断案时出入人罪的,罪责也照此处理。

【疏】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议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释曰:节级,犹等级也。比徒流外之职,品秩卑微,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故云不用此律。注云: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议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监临主守内盗绢一匹,若事实盗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若虚诬告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