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卫禁律
入上阁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并准此。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卽应入上阁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诸阑入宫门徒二年。注云:阑入宫城门亦同,余条应坐者亦准此【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宫门、宫城门阑入得罪,并同余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又云:「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注云:「仗,谓兵器、杵、棒之属。」余条称仗,准此【议曰】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矟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余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准此。」
又云「入上阁内者绞」。注云「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议曰】上阁之内,谓崇元殿东为左上阁殿,西为右上阁。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阁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宫殿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又云:「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注云:「迷误者上请【议曰】谓持仗入上阁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又云,即应入上阁内,但仗不人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议曰】应入上阁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卽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又云「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议曰】仗虽入上阁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又云,卽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卽持仗及越垣,罪亦不加。
诸阑入者,以踰阈为限。至阈未踰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诸阑入者,以踰阈为限,至阈未踰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议曰】阈者,谓门限。
译,处徒一年。
【疏】凡擅自闯入宫门的,处徒二年。注文说:擅自闯入宫城门的也一样,其余条文中应当治罪的也比照此条。【议曰】宫门都设有籍禁,不应进入而进入的,处徒二年。宫门、宫城门擅入定罪,都与其余条文中应当治罪的一样比照此条。宫门定罪,是指因翻墙、防禁不严、违反规定、冒名代替之类而获罪。
又说:"闯入殿门的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各加二等。"注文说:"仗,是指兵器、杵、棒之类。"其余条文称"仗"的,都比照此条。【议曰】擅入殿门的,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各加二等,是说携带兵器、杵、棒等擅自闯入宫门的,处徒三年;擅自闯入殿门的,处流二千里。兵器是指弓箭、刀、矛之类;杵、棒或用铁或用木制成,都算在内,所以说"之属"。其余条文中所说的"持仗"及"至御在所者"以及"持仗强盗者"都比照此条。
又说:"闯入上阁内的处绞刑。"注文说:"若带有仪仗护卫的,同擅入殿门之法。其宫内各门未设置籍禁而能够通行入内的,也比照此条。"【议曰】上阁之内,是指崇元殿东侧的左上阁殿、西侧的右上阁。这些门没有籍册,应当进入的按敕令引入,擅自闯入的处绞刑。若带有仪仗护卫的,上阁之中平时不设仪仗,是内里传唤才有仪仗随入。若有不应进入而进入的,同擅入殿门之罪,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处流二千里。宫内各门未设置籍禁,是指宫殿等门,能够通行入内而擅自闯入的,都判处绞刑;若带有仪仗护卫的,也同殿门之法。
又说:"若携带兵仗以及到达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注文说:"因误认而进入的,上报请示。"【议曰】是说携带兵仗进入上阁及能够通行入内的各门,以及未携带兵仗而到达皇帝所在之处的,各处斩刑。"迷误"是指并非故意擅自闯入的,上报请示,听候敕令裁决。
又说,若本应进入上阁内,但仪仗未随入而私自携带小刀进入的,也按擅自闯入论处。【议曰】应当进入上阁内的人,是指奉敕传唤仪仗、随仪仗被引入的人,可以携带小刀之类。若仪仗不在其内,而私自携带小刀进入的,就按擅自闯入论处。若不是兵器、杵、棒之类,只判处绞刑,携带兵仗的判处斩刑。
又说:"仪仗虽已入内,不应佩带横刀,而佩带进入的减二等。"【议曰】仪仗虽已进入上阁内,不应佩带横刀而擅自佩带进入的,减罪二等,应判处徒三年。
又说,若擅自闯入御膳所的,判流三千里;闯入禁苑的,处徒一年。【议曰】御膳所是供应御膳制作食物的地方,此门也有禁令,不应进入而进入的,判流三千里;擅自闯入禁苑的,处徒一年。禁苑是指皇家园苑,其门设有籍册,禁止进入御膳所以下的,即使携带兵仗或翻墙进入,罪也不再加重。
凡擅自闯入的,以跨过门槛为限。到达门槛尚未跨过的,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翻越殿垣的,处绞刑;宫垣,判流三千里;皇城,比宫垣减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凡擅自闯入的,以跨过门槛为限,到达门槛尚未跨过的,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议曰】"阈"是指门槛。擅入之人走到门槛尚未跨过的,若是到宫门的处杖八十,宫内之人不应进入殿门而到殿门门槛尚未跨过的处杖九十,殿内宿卫人到上阁门槛尚未跨过的处杖一百。
又说:"翻越殿垣的处绞刑,宫垣判流三千里,皇城比宫垣减一等,京城又减一等。"【议曰】翻越殿垣的,不论出入,都判处绞刑;宫垣判流三千里,皇城比宫垣减一等,皇城垣应判徒三年,京城垣又减一等,应判徒
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踰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踰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阁阈未踰者杖一百。
又云「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皇城垣合徒三年,京城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又云:「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宿卫人冒名自代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
【疏】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议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番之日,皆据籍书。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又云「若以应宿卫人」,注云「谓已下直者」。又云「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又云:「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注云:「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释曰:「节级,犹等级也。」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卽以卫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余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译二年半。
凡在宫殿门无籍册记录及冒用他人姓名而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守卫不知冒名情况的,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
【疏】凡在宫殿门无籍册记录及冒用他人姓名而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议曰】应进入宫殿的京城各官署人员,都设有籍册。其中无籍册但应当进入的,都由人引导入内。若无籍册又无人引导,而谎称有籍册以及冒用他人姓名而进入的,宫门处徒二年,殿门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各加二等。
又说:"守卫不知冒名情况的,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议曰】守卫是指按时轮值、专门负责核对籍册的人,应当进入的人须唱名核实后才能通过,若不知有冒名情况的,是因为不认识那人,无心私自放行,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这里只说"不知冒名情况",没有说"不知无籍擅入的情况",是因为冒用他人姓名的,有所凭据,难以一一辨认所有人,所以罪较轻;而无籍册就进入的,比照擅自闯入、未察觉及故意放纵之法处理。
宿卫人冒名代替自己:
凡宿卫人员,用不应担任宿卫的人冒名代替自己,以及代替他的人,进入宫内的判流三千里,殿内的处绞刑。若是用应担任宿卫的人(指已经下值轮休的人)代替,以及代替他的人,各按擅自闯入论处。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明知而放任其进行的,与之同罪。("主司"是指应当判遣及亲自监管的官员,其余条文中的"主司"都比照此条。)
【疏】凡宿卫人员,用不应担任宿卫的人冒名代替自己,以及代替他的人,进入宫内的判流三千里,殿内的处绞刑。【议曰】宿卫人员,是指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依次轮值当日宿卫宫殿上番的人,都依据籍册。若用不应担任宿卫的人,即诸卫大将军所辖军人以外的人,冒名代替自己,以及代替他的人,进入宫内的,都判流三千里;进入殿内的,都处绞刑。
又说"若是用应担任宿卫的人",注文说"是指已经下值轮休的人"。又说"代替以及代替他的人各按擅自闯入论处"。【议曰】应担任宿卫的人,是指诸卫所辖、应当进入宫殿轮值上番的人。(注文说"是指已经下值轮休的人",即尚未轮到当值之人。)代替以及代替他的人,双方各按擅自闯入之罪论处,擅入之罪,一律依照上述法律。
又说:"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明知而放任其进行的,与之同罪。"注文说:"主司,是指应当判遣及亲自监管的官员。"其余条文中的"主司"都比照此条。【议曰】主司,是指折冲府及诸卫掌管兵务的官员。未察觉有人冒名代替自己以及代替他人的,减犯罪者之罪二等;若明知有相代之情而放任其进行的,各与之同罪。若冒名相代之事出自折冲府一方,就以府中相关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次论罪("节级"就是等级的意思),作为从犯的卫官若未察觉,比府中官员递减一等;若相冒之罪出自卫方,就以卫中相关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次论罪;折冲府方面不予治罪的情况,以及"亲自监管的官员",是指诸卫当值上番的兵员,各自都有本部主帅,即使是从其他团队调配隶属而来的,也在监管职责范围之内。"其余条文中主司都比照此条",是指全部律文中凡说到"主司"的,都是未察觉减二等、明知放任与同罪的处理方式。
因事进入宫殿门而擅自留宿:
未登记门籍而进入宫殿;在宫殿内公务办完后不出去;登高眺望宫殿之中。
凡因公事得以进入宫殿而擅自留宿以及容留他人留宿的,各比擅自闯入减二等。若率领人员进入宫殿内有所迎送、运输、营造
因事入宫门殿辄宿
未着门籍,入宫殿。宫殿内作罢,不出。登高临视宫殿中。
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议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参、辞见、迎输、造作之类,不合宿者而辄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一年半。
又云:「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将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内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后听入。若未受文牒而辄听入,及所入人数有剩者,门司各以阑入论。若入上阁内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又云:「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剩而领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宫内徒一年半,殿内徒二年,入上阁内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将领主司知者,减阑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阑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注云:余条主司准此,明将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诸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即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诸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着门籍。若未着门籍而辄人,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辄入,各减阑入罪五等。
又云「卽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议曰】卽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内官当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
译,守门官员未收到公文就放行入内,以及入内人数有超额的,各按擅自闯入论处;若应至死罪的,加役流。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知情的,各比擅自闯入之罪减一等;入内人员知情的,又再减五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疏】凡因公事得以进入宫殿而擅自留宿以及容留他人留宿的,各比擅自闯入减二等。【议曰】因公事得以进入宫殿,是指朝参、辞见、迎送运输、营造之类的情形,不应留宿而擅自留宿以及容留他人留宿的,留宿之人各比擅自闯入之罪减二等,在宫内的处徒一年,殿内的处徒一年半。
又说:"若率领人员进入宫殿内,有所迎送运输营造,守门官员未收到公文就放行入内,以及入内人数有超额的,各按擅自闯入论处;若应至死罪的,加役流。"【议曰】率领人员进入宫殿,有所迎送、运送营造,是指在宫内进行营造的情形。守门官员都必须收到公文,然后才能放行入内。若未收到公文就擅自放行入内,以及所入人数有超额的,守门官员各按擅自闯入论处;若进入上阁内及皇帝所在之处,应判处死罪的,守门官员各判加役流。
又说:"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知情的,各比擅自闯入之罪减一等;入内人员知情的,又再减五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议曰】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是指率领人员迎送运输营造、明知守门官员未收到公文及入内人数有超额而仍率领入内的,各比擅自闯入之罪减一等:宫内处徒一年半,殿内处徒二年,进入上阁内及皇帝所在之处的判流三千里;入内人员知情的,又再减五等(所谓"又",是指再比率领者之罪减五等);不知情而入内的,不予治罪。
【问】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知情的,减擅自闯入之罪一等;没有说到不知情的情况,若有不知情而率领人员入内的,应判什么罪?
【答】上一条冒名相代的情形,各按擅自闯入之罪论处,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的"主司"都比照此条,可见率领人员的主管官员若不知情,应比明知情况的再减二等。前面既已有先例,所以这里不再另行立文说明。
凡应进入宫殿的人,未登记门籍而进入的,即使有长期籍册,但正值下值轮休而擅自进入的,各比擅自闯入减五等。若轮值次序尚未到而擅自留宿,以及籍册登记在东门而从西门进入的,又再减二等。
【疏】凡应进入宫殿的人,未登记门籍而进入的,即使有长期籍册,但正值下值轮休而擅自进入的,各比擅自闯入减五等。【议曰】应进入宫殿的人,是指京城各官署中应进入宫殿的人员,都登记有门籍。若未登记门籍而擅自进入,或虽有长期籍册(是指长期宿卫轮值人员,即使一日上值、两日下值休息,也都有长期籍册),正值下值之日不应进入宫殿,却在下值轮休时擅自进入的,各比擅自闯入之罪减五等。
又说"若轮值次序尚未到而擅自留宿,以及籍册登记在东门而从西门进入的,又再减二等。"【议曰】"轮值次序尚未到",是指应当值守的官员以及内官当值,各有轮值次序。若轮值次序尚未到而擅自留宿,以及籍册登记在东门而
从西门入者,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着籍。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阑入罪七等。」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不觉及迷误者,上请。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若于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译从西门进入的人,按照法令不应当从正门进入的,各自从所对应的便门登记名籍。假如登记的是西门却从东门进入,或者登记的是侧门却从正门进入,各自再减罪二等,就是说比阑入罪减七等。
凡是在宫殿之内当值完毕却不出去的,在宫内的判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判处徒刑二年,在皇帝所在之处的判处绞刑。应当出辟仗范围而不出去的,处罚相同。因未察觉或迷路误留而未出去的,奏请皇帝裁决。带领的主管官员知情的,与同罪;不知情的,各减一等治罪。辟仗的主管官员搜查人员不彻底的,也依此处理。如果在辟仗范围内误留兵器的,杖一百。弓和箭须同时存在才治罪。
【疏】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注云: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卽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阁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阁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阁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又云「不觉及述误者上请【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述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又云: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注云: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卽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准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又云:「若于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注云:「弓箭相须乃坐【议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胡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楯,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楯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若于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又云:「若于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注云:「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卽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又云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议曰】宫门,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宫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宿卫人被奏劾先收兵仗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疏议曰】宿卫人谓卫士以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仗,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
译【疏】凡是在宫殿内当值做事完毕却不出宫的,在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处徒刑二年,皇帝所在之处的处绞刑。注文说:应当出去而不出去的守卫辟仗人员,也是同样处罚。【议曰】在宫殿内做事完毕,是指丁夫、杂匠等各类差役,事情做完后本应出去却不出去的,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皇帝所在之处则处绞刑。如果有应当撤出的辟仗人员,也必须立即撤出,有不撤出的,其罪与御在所不出者相同。
【问曰】在宫殿内以及御在所做事完毕不出去,律文有正式条文规定。如果是在上阁内不出去,律文既无明文,应当如何处断?
【答曰】上阁之内,惯例与辟仗所相同,应出而不出,此条虽无明文,但上文注文说: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与御在所同罪。上阁内如果有宫人,就等同于御在所,应处绞刑;皇帝不在,又没有宫人的,减二等处罚。
又说:"没有察觉以及因述说错误而离散的可以上奏请示。"【议曰】营造做事的场所,院落有的各自分开,没有察觉众人已经离开,或者因传述错误而迷失道路,误入别的门,并非故意不出去的,都可以上奏请示。
又说:带领的主管官吏明知情况的,与不出者同罪;不知情的,各减一等。注文说:辟仗主管官吏搜查人员不彻底的,各按此处理。【议曰】带领的主管官吏,是指带领人员入内的人;如果明知有人未出而不立即禀报的,与未出之人同罪;如果不知道有人未出的,各减一等。是指在御所宫殿内的,各得减一等。辟仗主管官吏,是指负责带人搜查辟仗的人;如果辟仗内有人未出,各按带领主司的罪责处理,所以说各准此办理。
又说:"如果在辟仗内误留兵器的,杖一百。"注文说:"弓和箭要相互配齐才治罪。"【议曰】辟仗之内,人员都应全部撤出,所携带的兵器也不能留下。如果有人误留兵器的,应处杖一百。兵器的规定,应当是能够使用的成套武器,若遗留的是弓而无箭,或遗留的是箭而无弓,都不予治罪,所以说弓箭须相配才治罪。
【问曰】误留弩弓而没有箭的;或者留下箭而没有弩的;或者有盾牌而没有矛的,各应治何罪?
【答曰】弓箭须相配才治罪,弩箭没有弓的,与普通的箭没有区别;有弩弓而没有箭的,也不在兵器治罪的范围之内。盾牌单独留下也没有用处,也与有弓无箭的道理相同。凡登高俯视宫中的,处徒刑一年;俯视殿中的加二等治罪。如果在宫殿中行走御道的,处徒刑一年;若有横穿的通道,以及在门仗之外越过的,不属于宫门之外的,处笞刑五十。因失误造成的各减二等。
【疏】凡登高俯视宫中的,处徒刑一年;俯视殿中的加二等。【议曰】宫殿所在之处,都不得登高俯视察看。如果窥视宫中的,处徒刑一年;窥视殿中的,处徒刑二年。
又说:"如果在宫殿中行走御道的,处徒刑一年。"注文说:"若有横穿的道路以及在门仗之外越过的,不属于……"【议曰】宫殿中正对着正门的道路是御道,臣子都不得在此行走。凡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行走御道的,各处徒刑一年。如果有横穿的道路,殿前即有横向台阶,殿内也有横向通道,殿门、宫门内外设立仪仗之处,仗外虽没有横穿之道,越过的不予治罪。
又说宫门之外的处笞五十,因失误的各减二等。【议曰】宫门,指宫城之门,按惯例处理。宫城门有违犯,与宫门同罪。此处说宫门之外,就是指在宫门之外行走御道的,处笞五十。因失误的各减二等,是指从殿中到宫门外因失误而行走御道的,各得减二等。若登高俯视宫殿中有失误的,也减罪二等。
宿卫人员被上奏弹劾时先收缴其兵器
凡宿卫人员被上奏弹劾的,其所属官司应先收缴其兵器,违反的处徒刑一年。是指在宫殿中值班的人。【疏议曰】宿卫人员是指卫士以上,诸卫大将军以下的人,凡有犯法被上奏弹劾的,本司是指其所属卫的主管官吏及主帅等,应先收缴其兵器,违反而不收缴的,处徒刑一年。本司及主帅各自负责收缴所管辖人员的兵器而不收缴的,由该负责之人获罪。是指在宫
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应出宫殿不出通传宫人书信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出宫殿,谓故住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辄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辄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
入上阁内,有宫人者不减,卽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疏】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注云:入上阁内有宫人者,不减【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阁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又云:「卽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议曰】文云『虽非阑入』,卽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其亲为通传书信衣物者,谓亲于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将出,及将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并得绞坐。」
宿卫人不依职掌次第
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番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于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即职掌已定,若官司无故辄回改者,合杖一百。应须回改者,不坐。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于式文及将别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
夜开宫殿门出入向宫殿射
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卽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錀一等。
【疏】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议曰】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敕人具録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宜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即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
译殿中当值上直的人,在宫外住宿的不在此限。
应当出宫殿而未出、私自传递宫人书信
凡应当出宫殿而门籍已被除去,却擅自留下不出的,以及被告发弹劾、已有公文加以禁止的,门籍虽未除去,也不得擅自进入宫殿,违犯的各按擅自闯入论处。
【疏议曰】应当出宫殿,是指因故须离开去出差办事、请假患病、轮值下岗、遇有事故等,依令应在门籍上,当天即予除去门籍。已除去门籍之人,擅自留下不出,即使没有请假患病等事,以及被告发弹劾、已有公文命令加以禁止的,门籍虽未除去,都不得擅自进入宫殿。如有违犯的,各按擅自闯入论处。
凡犯擅自闯入宫殿罪的,若皇帝不在此处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之处,再减一等。
闯入上阁内,如有宫人的不予减刑,即使并非擅自闯入,若擅自私下与宫人交谈,或亲自为其传递书信及衣物的,处绞刑。
【疏】凡犯擅自闯入宫殿罪的,若皇帝不在此处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之处,再减一等。注文说:闯入上阁内如有宫人的,不予减刑。【议曰】各条中所称擅自闯入宫殿治罪的,如果该处宫殿皇帝不在,各可减擅自闯入罪一等;即使是宫殿,但当时没有宫人,又可减罪一等。假如在外地各宫,有宿卫人员防守而擅自闯入的,应处徒刑一年之类;若闯入上阁内有宫人的,即使不是皇帝所在之处,也应处绞刑;没有宫人之处,也减二等。
又说:"即使并非擅自闯入,若擅自私下与宫人交谈,或亲自为其传递书信及衣物的,处绞刑。"【议曰】文中说"虽非阑入",是指本可合法进入宫内之人,也不得私自与宫人交谈,其中亲自为宫人传递书信衣物的,是指亲自在宫人处领取书信衣物带出,以及将外人的书信衣物交付给宫人完成的,都应处绞刑。
宿卫人员不依职守次序
凡宿卫人员已被分配好仪仗守卫职责,而官司擅自更改的,处杖一百。若不依照职守次序,擅自分配调用及派往他处役使的,罪责也是如此。
【疏议曰】按规定,卫士以上应当轮值宿卫的,都由本卫在职长官分派到各自职守之处,各依仪仗守卫的次序站立就坐。职守既已确定,若官司无故擅自更改的,应处杖一百。确实需要更改的,不予治罪。若不依职守次序而擅自调配隶属,违背规定条文以及派往别处役使的,也各处杖一百。其中有私自役使按劳力折算价值较重的,从重论处。
夜间开启宫殿门出入、向宫殿方向射箭
凡奉皇帝敕命以符信相合而在夜间开启宫殿门的,符信虽已相合但未经查验就开门的,处徒刑三年;若查验符信不相合而开门的,处流放二千里。其中未奉敕命而擅自开闭宫殿门的,处绞刑。若符信有误、误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处杖一百。即应当关闭却因疏忽失误未下门闩,或应当打开却毁坏锁具而开门的,处徒刑一年。皇城门的处罚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的又减一等。若宫殿门已关闭完毕而进呈钥匙延误的,殿门处杖一百;过夜的加一等,每再过一夜再加一等。宫门以外的依次递减一等。若开门时取出钥匙延误的,又各依次比进呈钥匙的处罚递减一等。
【疏】凡奉皇帝敕命以符信相合而在夜间开启宫殿门的,符信虽已相合但未经查验就开门的,处徒刑三年;若查验符信不相合而开门的,处流放二千里;其中未奉敕命而擅自开闭宫殿门的,处绞刑。【议曰】奉敕命以符信相合而夜间开启宫殿门,依据监门式的规定,接受敕命之人应详细记录须开启的门,连同出入人员的名册,一并宜送呈中书省,中书省宣送门下省,其宫内各门、城门,即交给当值的各卫及监门大将军。
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之中各出一人,一同到殿前反复奏报皇帝知晓。注:听候旨意即可请领符信,门钥匙由监门官司预先严密守护各门仪仗。所要开启的门内外都要列队,然后
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合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然炬火对勘符合,然后开之。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
又云:「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议曰】若错符,谓非所开闭之符;及错下键,谓不依常法;及不由钥而开,谓不用钥而得开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钥,及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徒一年。谓牝者为管,牡者为键。」
又云:「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议曰】皇城门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宫门一等;其京城门亦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皇城门一等。」
又云「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议曰】依监门式,驾在大内,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违此不进,是名进钥违迟。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经一宿又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宫门以外递减一等者,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违迟,亦合杖九十,经宿杖一百,每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门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门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开门出钥迟者,依监门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违式出钥迟者,各递减进钥一等。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驾在大明与庆宫及西京进请钥匙,依式各有时刻,违者并依此科罪。
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议曰】于宫殿门有籍之人,唯合昼日入出。若因夜开闭而辄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人殿门者,绞。有籍无籍等夜出宫殿门,俱杖八十。
又云:「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议曰】谓奉敕听入出之人,剩将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阑入论,无籍者加二等。将出者杖八十。
译点燃火炬相对查验符信是否相合,然后才能开门。符信虽已相合但未经查验就开门的,处徒刑三年。若查验符信不相合本应上奏,却不上奏而擅自开门的,处流放二千里。未奉敕命而擅自开闭的,都应处绞刑。
又说:"若符信有误、误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处杖一百。即应关闭时因疏忽失误未下门闩,应开启时却毁坏锁具而开门的,处徒刑一年。"【议曰】符信有误,是指并非本该用来开闭此门的符信;误下门闩,是指不依照正常方法;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是指不使用钥匙却能打开门的,这三种情况各应处杖一百。即应关闭却因疏忽失误未下钥闩,以及应开启却毁坏锁具而开门的,各处徒刑一年。所谓凹形的称为管,凸形的称为键。
又说:"皇城门的处罚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的又减一等。"【议曰】皇城门从奉敕符信相合夜开以下的各种罪责,各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也从奉敕符信相合夜开以下的各种罪责,各比皇城门减一等。
又说"若宫殿门已关闭完毕而进呈钥匙延误的,殿门处杖一百,过夜的加一等,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宫门以外的依次递减一等。若开门时取出钥匙延误,又各依次比进呈钥匙的处罚递减一等。"【议曰】依据监门式的规定,皇帝在大内之时,宫城门及皇城门的钥匙,每于距夜漏八刻时取出,关门时于二更二点送进;京城门的钥匙,每于距夜漏十三刻时取出,关门时于二更二点送进。违反此规定而未进呈的,称为进钥延误。殿门处杖一百,过夜的加一等,应处徒刑一年;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既没有罪止的明文规定,累加至流放三千里为止。宫门以外的依次递减一等,即宫门及宫城门进呈钥匙延误的,也应处杖九十,过夜处杖一百,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罪至徒刑三年为止。皇城门处杖八十,罪至徒刑二年半为止。京城门处杖七十,罪至徒刑二年为止。至于开门时取出钥匙延误的,依据监门式的规定,宫城门及皇城门于四更二点取出钥匙开门,京城门于四更一点取出钥匙开门。违反规定取钥延误的,各依次比进呈钥匙的处罚递减一等。也就是殿门处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处杖八十,皇城门处杖七十,京城门处杖六十。皇帝在大明宫、庆宫以及西京时进呈请领钥匙,依规定各有相应的时刻,违反的都依此定罪。
凡在宫殿门,即使门籍上有名,都不得在夜间出入。若在夜间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门籍上无名而进入的,加二等治罪。若持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夜间出去的,处杖八十。若是可以在夜间出入之人,多带人一起出入的,各按其所犯之罪治罪。被带出入之人,若知情的,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疏】凡在宫殿门,即使门籍上有名,都不得在夜间出入。若在夜间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门籍上无名而进入的,加二等治罪。若持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夜间出去的,处杖八十。【议曰】在宫殿门门籍上有名之人,只应在白天出入。若因夜间开闭之机而擅自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门籍上无名而夜间进入的,加二等治罪。若持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不论门籍上有名无名,夜间出宫殿门的,都处杖八十。
又说:"若是可以出入之人,多带人一起出入的,各按其所犯之罪治罪。被带出入之人,若知情的,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议曰】是指奉敕命允许出入之人,多带人一起出入的,各按其所犯之罪治罪。门籍上有名的按擅自闯入论处,无名的加二等治罪。带人出去的处杖八十。被带出入之人若知情,是指被带之人明知多带人的情况,各比所带之人的原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凡向宫殿内射箭,是指箭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射及宫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及殿墙的加一等,箭射入内的各再加一等,即箭射入上阁内的处绞刑,射及
被将者知情,谓被将之人知剩将之情,各减前所将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诸向宫殿内射,谓箭力所及者,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阁内者绞,御在所者斩,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即宿卫人于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疏】诸向宫殿内射注云谓箭力所及者又云宫坦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阁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议曰】射向宫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宫内徒二年半殿内徒三年即箭入上阁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谓御在所宫殿若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皆谓箭及宫殿垣者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不应及者不坐
【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答曰】向宫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准其得罪,与阑入正同上条。阑入宫殿,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又减一等。即验车驾不在,又无宫人,阑入上阁者,合徒三年。此条箭入上阁,绞;御在所,斩。得罪既同阑入,明为御在宫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条减法。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阁内,徒三年。
又云「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注云:「亦谓人力所及者【议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宫内,徒二年;殿内,徒二年半;入上阁内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为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又云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议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斗杀伤一等。
又云:「即宿卫人于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卽执捉者,流三千里【议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辄拔刀子。其有误拔者,绞;左右并立人见其误拔,皆须执捉,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别敕处分令用及仗内赐食者,不坐。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余人在御所亦不得误拔刀子。其有误拔及旁人不即执捉,一准宿卫人罪。
冲车驾队仗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谓入仗队、闲者、误者,各减二等。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疏】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注云:谓入仗队闲者【议曰】车驽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入队闲者,徒一年;冲入仗闲,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又云:「误者各减二等【议曰】若有人误入队闲,得杖九十;误入仗闲,得徒一年。
译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用弹弓射击及投掷瓦石的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达到的范围,若因此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若宿卫人员在皇帝所在之处误拔出刀子的,处绞刑,身边站立之人不立即将其擒获的,处流放三千里。
【疏】凡向宫殿内射箭,注文说是指箭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又说射及宫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及殿墙的加一等,箭射入内的各再加一等,即箭射入上阁内的处绞刑,射及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议曰】射及宫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及殿墙的处徒刑二年半,箭射入内的,射入宫内的处徒刑二年半,射入殿内的处徒刑三年,箭射入上阁内的处绞刑,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是指皇帝所在的宫殿,如果不是皇帝所在之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之处,再减一等。都是指箭射及宫殿墙垣的情形。若箭力本应能够射及宫殿而实际未能射到的,按照不应做重罪之律论处;箭力本就不能达到的,不予治罪。
【问曰】怎样判断是否为皇帝所在的宫殿?
【答曰】向宫墙射箭得罪的,处徒刑二年;射及殿墙的,处徒刑二年半。参照其得罪的轻重,与擅自闯入的正条相同——擅自闯入宫殿,若不是皇帝所在之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再减一等。以此验证,若皇帝不在且又没有宫人,擅自闯入上阁的,应处徒刑三年。此条中箭射入上阁的处绞刑,射及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所得之罪既然与擅自闯入相同,可见明确是皇帝正在宫中之意。若皇帝不在,都同上条一样适用减刑之法。箭射入宫中的,处徒刑一年半;射入殿中的,处徒刑二年;射入上阁内的,处徒刑三年。
又说"用弹弓射击及投掷瓦石的,各减一等"。注文说:"也是指人力所能达到的范围。"【议曰】用弹弓射击及投掷瓦石,比用箭射的罪责轻,射向宫墙的,处徒刑一年半;射向殿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入宫内的,处徒刑二年;射入殿内的,处徒刑二年半;射入上阁内以及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流放三千里。这就是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依据弹弓及瓦石射及宫殿才开始治罪,如果本应能射及而未能射到的,也按照不应做重罪之律,在此基础上再减一等。
又说因此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议曰】射箭以及用弹弓射击,或投掷瓦石,若有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杀人的处斩刑,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加一等。
又说:"若宿卫人员在皇帝所在之处误拔出刀子的,处绞刑;身边站立之人不立即将其擒获的,处流放三千里。"【议曰】宿卫人员平常携带兵器,可以佩带刀子,如果在皇帝所在之处,若非皇帝敕命指使使用,不得擅自拔出刀子。若有误拔的,处绞刑;身边站立之人见其误拔刀子的,都必须将其擒获,不立即擒获的,处流放三千里。若有另外敕命指示使用刀子,或在仪仗内受赐饮食的情况,不予治罪。此处只是举宿卫人员为例,是要表明其他人在皇帝所在之处也不得误拔刀子。他人如有误拔以及旁人不立即擒获的,也一律比照宿卫人员之罪处罚。
冲撞皇帝车驾队仗
凡皇帝车驾出行,冲撞队列的处徒刑一年;冲撞三卫仪仗的处徒刑二年。是指冲入仪仗队列的间隙。若不知情的、因失误的,各减二等。若牲畜冲撞,因守卫不严而闯入宫门的,处杖一百;冲撞仪仗守卫的,处杖八十。
【疏】凡皇帝车驾出行,冲撞队列的,处徒刑一年;冲撞三卫仪仗的,处徒刑二年。注文说:是指冲入仪仗队列的间隙。【议曰】皇帝车驾出行,都排列成队仗,若有人冲入队列间隙的,处徒刑一年;冲入仪仗间隙的,处徒刑二年。其中负责该仪仗的主管官吏,依照前述惯例,若故意放纵,与冲撞之人同罪;若未察觉,减二等。
又说:"因失误的各减二等。"【议曰】若有人因失误冲入队列间隙的,处杖九十;因失误冲入仪仗间隙的,处徒刑一年。
又说"若牲畜冲撞,因守卫不严而闯
又云「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议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守卫不备者,杖一百;入宫城门,罪亦同。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冲仗卫者,杖八十。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并同。
宿卫人上番不到
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番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为复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内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番,违假不上,准日科断。其人四日之外,卽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
卷八卫禁律
【五门】律条十五并疏
宿卫人兵仗不得远身
行宫诸犯,同宫殿法。宫内外行夜犯法,犯庙社禁苑。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相代
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廨垣私度,越度,冒度关津,给过所,关津留难,赍禁物度关,越度缘边关塞,共化外人交易、婚姻。
外奸入内奸出烽候不警
宿卫人兵仗不得远身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疏议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矟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著者,并不得远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辄远身者,各杖六十。其职掌之处,依次坐立,辄离职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卽于别处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称主帅以上,谓队副以上至大将军以下。兵仗远身,杖八十;辄离职掌,杖九十;别处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行宫诸犯,同宫殿法。
宫内外行夜犯法犯庙社禁苑
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御幕门与上合同,至御所依上条。
【疏议曰】行宫谓车驾行幸及所至安置之处,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门与上合同,阑入者绞。至御在所,依上条合斩。自余诸犯,或以阑入论及应加减者,并同正宫殿之法。
诸宫内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疏议曰】宫内外行夜,并置铺持更,即是守卫者,又有探更、行更之人。
译入宫门的,处杖一百;冲撞仪仗守卫的,处杖八十。"【议曰】牲畜冲撞,是指牲畜逃逸闯入宫门,因守卫不严所致的,处杖一百;闯入宫城门的,罪责也相同。若闯入殿门,律文虽无明文规定,也同宫门的处罚一样。冲撞仪仗守卫的,处杖八十。仪仗守卫,无论是在宫殿处还是在车驾出行之处得罪,处罚都相同。
宿卫人员上番值勤未到
凡宿卫人员应当上番值勤而未到、以及因请假而违期的,一日处笞四十,每多一日加一等,超过杖一百之后,每五日再加一等,罪至徒刑二年为止。
【疏议曰】宿卫人员应当上番值勤而未到、以及因获准请假而违期的,一日处笞四十,每多一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应处杖一百,若超过杖一百之后,每五日再加一等,罪至徒刑二年为止,累计三十四日即达到罪止的界限。
【问曰】假设有宿卫人员,值勤期限五天尚未满,因请了一天假,就此违期不去上值,应当只按四天违期的罪来治罪吗?还是应当累计到罪止之数来定罪?
【答曰】值勤期限有一定限度,限度之内有事故的,须请假;期限满了就必须去当值,超过假期不去的,按超期天数定罪。此人在四天之外,即应当轮值下岗,下岗之日不须请假,怎能计算天数累加治罪呢?四天之外的,可以明确知道不予治罪。
【又问】应当上值而未到、因请假而违期的,都是罪至徒刑二年为止。若按三十四日计算达到罪止,便正好是一个番期之外,那么按此推算,下番的时候不予治罪,恐怕道理上还有不周全之处。
【答曰】按规定,三卫距离京城二千里以外的、六十日值一番的,以及岭南地区、季度值一番的,都是以三十四日为罪止之数,这是为了包容路途遥远而设立的条文。
卷八 卫禁律
【五门】律文十五条并疏
宿卫人员兵器不得离身
行宫内的各种犯罪,与宫殿的处罚相同。宫内外巡夜违法的处理、犯庙社禁苑的处罚。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员相互替代
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院墙的私自越渡、擅自越渡、假冒越渡关津,签发过所文书,关津故意刁难,携带违禁物品过关,越渡边境关塞,与化外之人交易、通婚。
外人潜入或内部人潜出、烽候不警戒。
宿卫人员兵器不得离身
凡担任宿卫的人,兵器不得离身,违反的处杖六十。若擅自离开职守的,加一等;在别处住宿的,再加一等。主帅以上的,各加二等。
【疏议曰】兵器,是指横刀以及经常携带的甲胄、矟、弓箭之类。有的时候应当执持佩带的,都不得离身;不须执持佩带的,也应经常放在身边。擅自离身的,各处杖六十。其职守之处,应依次序坐立,擅自离开职守的,加一等,应处杖七十。若在别处住宿的,又加一等,应处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所谓主帅以上,是指从队副以上直到大将军以下。兵器离身的,处杖八十;擅自离开职守的,处杖九十;在别处住宿的,处杖一百。这就是各加二等的意思。行宫内的各种犯罪,与宫殿的处罚相同。
宫内外巡夜违法、犯庙社禁苑
凡行宫的外营门,其次营门与宫门同等处罚,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等处罚,御幕门与上阁同等处罚,至于皇帝所在之处,依照前述条文处理。
【疏议曰】行宫,是指车驾出行及所到之处安置停留的地方,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等,擅自闯入的处徒刑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等,擅自闯入的处徒刑二年半;御幕门与上阁同等,擅自闯入的处绞刑。到皇帝所在之处,依照前条应处斩刑。其余各种违犯,或按擅自闯入论处以及应当加减刑罚的,都与正式宫殿的处罚方法相同。
凡宫内外巡夜,若有违法之事,巡夜主管官吏未能察觉的,比守卫人员的罪减二等。【疏议曰】宫内外巡夜,都设置岗铺持更巡守,这就是守卫人员,此外又有探更、行更巡查之人。这里所说的巡夜之人,若在其应当探查巡行之处有违法之事而未能察觉的,比守卫人员的罪减二等。是指前条中擅自闯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