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贼盗律
其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周亲。释曰:周亲、大功、小功、缌麻服,具在《假宁令》后丧服制度内,减三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论。谓因盗误杀伤人,若杀伤尊长、卑幼名,依本杀伤法。注云:此谓因盗而误杀者,谓本心只欲规财,因盗而误杀人者,亦同因盗过失杀人,依斗杀之罪。不言伤者,为伤罪稍轻,听从误伤之法。但杀人坐重,虽误同斗杀论。若实故杀,自依故杀伤法。若有所规求故杀周以下卑幼者,绞。即此条因盗是为有所规求,故杀周以下卑幼者,绞。误杀者自依本斗杀伤论。余条谓诸条奸及略和诱,但是争竞有所规求而故杀周以下卑幼,本条不至死者,并绞。故云余条准此。
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罪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依本法;他人杀伤,纵卑幼不知情,仍从本杀伤法坐之。
【疏议曰】同居卑幼,谓共居子孙、弟侄之类。将外人共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案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一等。谓卑幼将人盗物,虽多,罪止徒一年半;他人减常盗罪一等。其于首从,自依常例。若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法。谓依故杀伤尊长、卑幼法。纵不知情,他人亦依强盗杀伤法。注云:他人杀伤,纵卑幼不知情,仍从本杀伤法坐之。谓卑幼不知他人杀伤之情,仍从故杀伤法称坐之者,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他人误杀伤尊长、卑幼,不知情,亦依误法。其被杀伤人非尊长者,卑幼不知杀伤情,唯得盗罪,无杀伤之坐。其有知情并自杀伤者,各依本杀伤之法。
【问曰】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一等。若卑幼共他人强盗者,律无加罪之文,未知更加罪以否?
【答曰】强之与窃,罪状不同。案《职制律》:“贷所监临财物,强者加二等”,余条强者准此。诸亲相盗,罪有等差。将人盗己家财物者,加私辄用财物二等。更无强盗之文,止明杀伤之坐。若杀伤罪重,从杀伤法科;如杀伤坐轻,即准强者加二等。此是一部通例,故不条别生文。
因盗杀伤人
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得财、不得财等,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疏】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注云:得财、不得财等。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议曰】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其本有盗意,不从过失收赎,故以斗杀伤论。
译亲属比普通人减一等,大功亲属减二等,期亲——解释一下:期亲、大功、小功、缌麻的服制,都在《假宁令》后面的丧服制度中有详细规定——减三等。造成杀伤的,各自依照相应的杀伤罪论处,是指因盗窃而误杀伤人的,如果杀伤的是尊长、卑幼,各自依照相应的本杀伤法处理。注文说:这里是指因盗窃而误杀的情形,是指本意只是图谋财物,因盗窃而误杀人的,也同样按照因盗窃而过失杀人处理,依照斗杀之罪论处。不说"伤",是因为伤害之罪较轻,听从误伤之法处理。但杀人罪重,即使是误杀也同样按斗杀论处。如果确实是故意杀人的,自然依照故杀伤之法处理。如果是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期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也就是说此条因盗窃而有所图谋,故意杀害期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误杀的自然依照相应的本斗杀伤论处。其余条文,是指各条中奸淫以及掠卖、诱拐等,只要是因争执而有所图谋,故意杀害期亲以下卑幼,本条规定不至死刑的,都处绞刑。所以说其余条文比照此办理。
凡是同居卑幼带人盗窃自己家中财物的,以私自擅用财物论处,加二等;外人则比照普通盗窃罪减一等。如果有杀伤的,各自依照相应的本法处理;外人造成杀伤的,即使卑幼不知情,仍然依照相应的本杀伤法治罪。
【疏议曰】同居卑幼,是指共同居住的子孙、弟侄之类。带外人一起盗窃自己家中财物的,以私自擅用财物论处,加二等。按照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自擅用财物的,十匹的笞刑十;每十匹加一等,罪止于杖刑一百。外人比照普通盗窃罪减一等,是指卑幼带人盗窃财物,即使数量再多,罪止于徒刑一年半;外人比照普通盗窃罪减一等,至于首犯从犯,自然依照通常的规定处理。如果有杀伤的,各自依照相应的本杀伤法处理,是指依照故意杀伤尊长、卑幼之法处理。即使不知情,外人也依照强盗杀伤法处理。注文说:外人造成杀伤,即使卑幼不知情,仍然依照相应的本杀伤法治罪,是指卑幼不知道外人杀伤的情况,仍然依照故杀伤法治罪,称"治罪"的,不在免除、加役流的减免范围之内。如果外人误杀伤尊长、卑幼,不知情的,也依照过失的规定处理。如果被杀伤的人不是尊长,卑幼不知道杀伤的情况的,只承担盗窃罪,没有杀伤的责任。如果知情或者亲自杀伤的,各自依照相应的本杀伤之法处理。
【问曰】卑幼带人盗窃自己家中财物,以私自擅用财物论处,加二等,外人比照普通盗窃罪减一等。如果卑幼与外人共同实施强盗的,律文中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不知道是否还要加重处罚?
【答曰】强盗与窃盗,罪状不同。按照《职制律》:"借贷所监临的财物,用强的加二等",其余条文中用强的比照此办理。各种亲属间相盗,罪责有等级差别。带人盗窃自己家中财物的,在私自擅用财物罪基础上加二等,此外没有关于强盗的明文规定,只明确了杀伤的处罚。如果杀伤罪重,依照杀伤法论处;如果杀伤罪轻,就比照用强加二等的原则处理。这是全篇通用的原则,所以不再逐条另作规定。
因盗杀伤人
凡是因盗窃而过失杀伤人的,以斗殴杀伤罪论处;罪至死刑的,判加役流。得财与不得财同样处理。财物主人追寻,遇到别的原因而死的,不算共同盗窃造成,如果当场有杀伤的,以强盗论处。同行的人不知道杀伤情况的,只依照窃盗之法处理。
【疏】凡是因盗窃而过失杀伤人的,以斗殴杀伤罪论处,罪至死刑的判加役流。注文说:得财与不得财同样处理。财物主人追寻,遇到别的原因而死的,不算。【议曰】因实施盗窃而过失杀伤人的,因为其本来就有盗窃之心,不能按照过失罪收赎,所以以斗殴杀伤罪论处。至于杀伤之罪,罪至死刑的判加役流。注文说:得财与不得财同样处理,"同样"就是相同的意思,是指得财与不得财都依照斗殴
其杀伤之罪,至死者加役流。注云:得财、不得财等。释曰:等犹同也,谓得财与不得财并从斗杀伤科。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谓财主寻逐盗物之贼,或坠马、或落坑致死之类,是遇他故而死。盗者唯得盗罪,而无杀伤之坐。
又云,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议曰】谓共行窃盗,不谋强盗,临时乃有杀伤人者,以强盗论;同行人而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谓同行元谋窃盗,不知杀伤之情,止依窃盗;为首从杀伤者,依强盗法。
贸易官物,取人山野,刈伐积聚物。
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论;官物贱,亦如之,计所利,以盗论。其贸易奴婢,计赃重于和诱者,同和诱法。
【疏议曰】以私家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或有碾硙、邸店、庄宅、车船等色,故云之类。注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谓反逆条中称资财并没官,不言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又厩库律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即无验奴婢之文,若验奴婢不实者,亦同验畜产之法,故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贸易官物者,谓以私物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假将私奴贸易官奴,其奴各直绢五匹,其价虽等,仍准盗论,合徒一年。注云:官物贱亦如之。谓私奴直绢十匹博官奴直绢五匹,亦徒一年,计所利以盗论。谓以私物直绢一匹贸易官物直绢两匹,即一匹是等,合准盗论。监主之与凡人并杖六十一匹是利以盗论,凡人亦杖六十有倍赃,若是监临主掌,加罪二等,合杖八十。应累并者,皆将以盗累于准盗加罪之类,除免倍赃各尽本法。注云:其贸易奴婢计赃重于和诱同和诱法。假有监临之官以私奴婢直绢三十匹贸易官奴婢直绢六十匹,即是计利三十匹,监临自盗合绞,凡人贸易奴婢计利五十匹,即合加役流。以本条和略奴婢罪止流三千里,虽监临主守亦同,即于此条贸易不可更重,故云同和诱法并流三千里。
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疏议曰】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谓各准积聚之处时价计赃,依盗法科罪。
略卖良贱,和诱良贱,略卖亲属,詃诱雇卖良口。
诸略人,卖略,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
译杀伤罪科断。财物主人追寻,遇到别的原因而死的,不算,是指财物主人追寻盗贼时,或者坠马、或者跌落坑中而死之类,这是遇到其他缘故而死。盗贼只承担盗窃罪,没有杀伤的责任。
又说,如果共同盗窃当场有杀伤的,以强盗论处;同行的人不知道杀伤情况的,只依照窃盗之法处理。【议曰】是指共同实施窃盗,本不谋划强盗,当场却有杀伤人的,以强盗论处;同行的人不知道杀伤情况的,只依照窃盗之法处理,是指同行的人本来只谋划窃盗,不知道杀伤的情况,只依照窃盗论处;实施杀伤的首犯从犯,依照强盗之法处理。
贸易官物,取人山野,刈伐积聚物。
凡是以私人财物、奴婢、牲畜之类——其余条文中没有单独提到奴婢的,一律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与官府财物交易的,按其等值折算,比照盗窃论处;官府财物价值偏低的,也照此办理,按所获利益折算,以盗窃论处。至于以物易换奴婢,如果按赃物折算重于诱拐罪的,按照诱拐之法论处。
【疏议曰】以私家财物、奴婢、牲畜之类,或者还有磨坊、客栈、庄园房产、车船等各类财物,所以说"之类"。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没有单独提到奴婢的,一律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是指反逆条中所说的资财一并没收入官,没有提到奴婢、牲畜,也就是一并算作财物。又厩库律中验查牲畜不符实情的,笞刑四十三,每一等加重,罪止于杖刑一百;如果因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按赃物折算罪重的,以坐赃罪论处。既然没有验查奴婢的明文规定,如果验查奴婢不符实情的,也同样比照验查牲畜之法处理,所以说其余条文中没有单独提到奴婢的,一律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以物易换官府财物的,是指以私人财物交易官府财物,按其等值折算,比照盗窃论处。假设用私家奴仆交换官府奴仆,两个奴仆各值绢五匹,价值虽然相等,仍然比照盗窃论处,应判徒刑一年。注文说:官府财物价值偏低的,也照此办理,是指私家奴仆值绢十匹换取官府奴仆值绢五匹的,也判徒刑一年,按所获利益折算,以盗窃论处,是指以私人财物值绢一匹交易官府财物值绢两匹的,就是有一匹的差额,应比照盗窃论处,监临主司与普通人一律杖刑六十,一匹的利益以盗窃论处,普通人也是杖刑六十,如果超过一匹按倍数计算的,若是监临主司掌管的,加重二等,应判杖刑八十。应当累计合并计算的,都要将比照盗窃加重的部分累计计算,至于免除、加倍赃物等,各自穷尽本法规定。注文说:至于以物易换奴婢按赃物折算重于诱拐罪的,按照诱拐之法论处,假设监临之官以私家奴婢值绢三十匹交易官府奴婢值绢六十匹,那就是获利三十匹,监临之官自盗应处绞刑,普通人交易奴婢获利五十匹,就应判加役流。因为本条中掠卖、诱拐奴婢的罪止于流放三千里,即使是监临主守也同样处理,那么此条中的交易不能比这更重,所以说按照诱拐之法论处,一律流放三千里。
凡是山野中的物产,已经有人耗费人力砍伐、堆积起来,而擅自取走的,各自以盗窃论处。
【疏议曰】山野中的物产,是指草木药材石料之类,有人已经耗费人力,或者砍伐,或者堆积起来,而擅自取走的,各自以盗窃论处,是指各自按照堆积之处当时的价格折算赃物,依照盗窃之法定罪。
略卖良贱,和诱良贱,略卖亲属,詃诱雇卖良口。
凡是掠夺人口、卖掉被掠夺的人口,掠夺人口后加以贩卖的,未经对方同意的算作掠夺;十岁以下的,即使是征得同意也同样按照掠夺之法处理。卖为奴婢的,处绞刑;卖为部曲的,流放三千里;卖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因而杀伤人的,比照强盗之法处理。诱骗的,各自减一等。如果是双方自愿互相买卖为奴婢的,都流放二千里;已卖但尚未成交的,减一等。下条比照此办理。至于掠夺、诱骗以及双方自愿互相买卖
卖未售者,减一等。下条准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疏】诸略人略卖人,注云: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又云: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议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注云: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不共和同,即是被略;十岁以下未有所知,易为诳诱,虽共安和亦同略法。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并绞;略人为部曲者,或有状验可凭堪诘知实不以为奴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为弟侄之类,亦同徒三年。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谓因略人拒斗或杀若伤,同强盗法。既同强盗之法,因略杀伤旁人,亦同因略伤人,虽略人不得,亦合绞罪。其略人拟为奴婢不得,又不伤人,以强盗不得财,徒二年;拟为部曲,徒一年半;拟为妻妾子孙者,徒一年。在律虽无正文,解者须尽犯状消息轻重,以类断之。为奴婢者,即与强盗十匹相似,故略人不得,唯徒二年;为部曲者,本条减死一等,故略未得,徒一年半;为妻妾子孙者,减二等,故亦减强盗不得财二等,合徒一年。
又云:「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注云:「下条准此。」又云:「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议曰】和诱,谓和同相诱,减略一等;为奴婢者,流三千里;为部曲者,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半。若和同相卖,谓元谋两和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其数人共卖他人,自依首从之法。卖未售,释曰:「卖了为售者,减一等。」谓和同相卖未售事发,各徒三年。注云:「下条准此。」谓下
条得逃亡奴婢而卖,未售及卖周亲卑幼及子孙之妇等为奴婢未售者,亦减一等,故云准此,即略、和诱、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谓略他人部曲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还为部曲者,合徒三年;略为妻妾、子孙徒二年半。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部曲为奴婢,徒三年;还为部曲,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徒二年。若共他人部曲和同相卖为奴婢,减流一等,徒三年;为部曲者,徒二年半。故云各减良人一等。其略、和、诱缌麻以上亲部曲、客女者,律虽无文,令有转事,量酬衣食之直,不可
译他人部曲的,各自比照买卖良人减一等。
【疏】凡是掠夺人口、卖掉被掠夺的人口,注文说:未经对方同意的算作掠夺,十岁以下的,即使是征得同意也同样按照掠夺之法处理。又说:卖为奴婢的处绞刑,卖为部曲的流放三千里,卖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因而杀伤人的比照强盗之法处理。【议曰】掠夺人口,是指设计谋略夺取人口;卖掉被掠夺的人口,是指有意谋划贩卖人口。注文说:未经对方同意的算作掠夺,十岁以下的,即使是征得同意也同样按照掠夺之法处理,卖为奴婢的,不是双方自愿的,就是被掠夺;十岁以下的孩童还没有辨识能力,容易被诱骗,即使表面上顺从也同样按照掠夺之法处理。掠夺人口、卖掉被掠夺的人口为奴婢的,都处绞刑;掠夺人口为部曲的,如果有证据可以查证核实并非将其当作奴仆的,流放三千里;卖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卖为弟侄之类的,也同样判徒刑三年。注文说:因而杀伤人的比照强盗之法处理,是指因掠夺人口而与人拒斗,或者杀或者伤,比照强盗之法处理。既然比照强盗之法处理,那么因掠夺而杀伤旁人的,也同样按因掠夺而伤人处理,即使没有掠夺成功,也应处绞刑。其中掠夺人口未成功但打算卖为奴婢的,又没有伤人的,按照强盗未得财,判徒刑二年;打算卖为部曲的,判徒刑一年半;打算卖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一年。律文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解释者应当穷究犯罪情节的轻重,依类推断。卖为奴婢的,就与强盗十匹相类似,所以掠夺未成功的,只判徒刑二年;卖为部曲的,本条比死刑减一等,所以掠夺未成的,判徒刑一年半;卖为妻妾子孙的,比死刑减二等,所以也比照强盗未得财减二等,判徒刑一年。
又说:"诱骗的,各自减一等。如果是双方自愿互相买卖为奴婢的,都流放二千里;已卖但尚未成交的,减一等。"注文说:"下条比照此办理。"又说:"至于掠夺、诱骗以及双方自愿互相买卖他人部曲的,各自比照买卖良人减一等。"【议曰】诱骗,是指双方自愿互相诱使,比掠夺减一等;卖为奴婢的,流放三千里;卖为部曲的,判徒刑三年;卖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半。如果是双方自愿互相买卖,是指本来就是双方共同谋划自愿互相买卖为奴婢的,卖人的和被卖的人都没有首犯从犯之分,都流放二千里;如果是数人共同贩卖他人,自然依照首犯从犯之法处理。已卖但尚未成交——解释一下:"已经卖出称为成交"——减一等,是指双方自愿互相买卖但尚未成交事情被发觉的,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下条比照此办理",是指下条中拾得逃亡奴婢而加以贩卖的,未成交的,以及贩卖期亲卑幼、子孙之妇等为奴婢未成交的,也都减一等,所以说比照此办理。至于掠夺、诱骗以及双方自愿互相买卖他人部曲的,是指掠夺他人部曲卖为奴婢的,流放三千里;掠夺部曲仍卖为部曲的,应判徒刑三年;掠夺卖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半。诱骗的各自减一等:诱骗部曲卖为奴婢的,判徒刑三年;仍卖为部曲的,判徒刑二年半;卖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如果与他人共同将部曲双方自愿互相买卖为奴婢的,比流刑减一等,判徒刑三年;卖为部曲的,判徒刑二年半。所以说各自比照买卖良人减一等。至于掠夺、诱骗缌麻以上亲属的部曲、客女的,律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令文中有相关的转让处理办法,酌情给付衣食的补偿,不可……
同于凡人,亦须依盗法而减:缌麻、小功部曲减凡人部曲一等,大功减二等,周亲减三等。
【问曰】部曲客女被人所诱,将为妻妾,子孙而和同,遂去。诱者已有罪名,去者合得何罪?
译同于凡人的情形,也要依照盗窃罪的规定来减等处理:缌麻、小功亲属的部曲,比凡人部曲减一等定罪;大功亲属的,减二等;期亲的,减三等。
问:部曲、客女被人引诱,想娶为妻妾,(主人的)子孙对此表示同意,于是(部曲、客女)便随之离去了。引诱的人已经定了罪名,离去的部曲、客女应当判什么罪?
【答曰】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背主受诱,即当此条,准其罪坐,减诱者罪一等。自余受诱,律无正文者,并合从坐科罪。若逃亡之罪重者,依律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窃盗论。各罪止流三千里,虽监临主守,亦同。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藏隐者,减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准盗论;乞卖者,与同罪。虽以为良,亦同。
【疏】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窃盗论。各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监临主守,亦同。又云: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议曰】略奴婢者,亦谓不和经略而取,计赃以强盗论;和诱者,谓两共和同,以窃盗论。各依强窃为罪,其赃并合倍备。各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监临主守,亦同。谓虽是监临主守应加,亦同罪止流三千里。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谓除奴婢身所著衣服外,剩有财物,自从强窃法。因略者,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和诱者,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各从一重科之,并不得将奴婢之身累,并财物同断,故云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其奴婢身别赍财略诱者,不知有物,止得略诱本罪,赃不合科。如其知者,财虽奴婢将行,合同强窃法。其略诱良人或部曲客女衣服外有财者,亦同强窃盗法。不取入己者,良人部曲合有资财,不在坐限。
又云:「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藏隐者,减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准盗论;乞卖者,与同罪。」注云:「虽以为良,亦同【议曰】凡捉得逃亡奴婢,依令五日内合送官司。其有不送而私卖者,以和诱论,计赃依盗法。即私藏隐者,减盗罪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或买或乞,各平所乞买奴婢之价,计赃准盗论,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临加罪、加役流之例。乞卖者,与同罪。谓奴婢将子孙乞人及卖与人,并与买乞者同罪。」注云:「虽以为良,亦同。谓乞买者,虽将为良人,亦与充贱罪同。诸略卖周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疏议曰】周亲以下卑幼者,谓弟妹、子孙及兄弟之子孙、外孙子孙之及从父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假如斗杀弟妹,徒三年;杀子孙,徒一年半。若略卖弟妹为奴婢,同斗杀法,徒三年;卖子孙为奴婢,徒一年半之类,故云各同斗殴杀法。如本条杀合至死者,自入余亲例无服之卑幼者,谓已妾无子及子孙之妾亦同。
译【答曰】按《名例律》,共同犯罪,以起意策划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一等治罪。仆人背弃主人而受人引诱逃亡的,正合此条,比照本罪,减引诱者一等治罪。其余受人引诱而律文没有明文规定的,也都应当依从坐之法定罪。如果逃亡之罪更重的,依律有专门条文的,虽然已有罪名,但所犯之罪更重的,自然按重罪论处。
凡是掠取奴婢的,按强盗罪论处;哄骗诱使的,按盗窃罪论处。各自的罪名最高止于流三千里,即便是监临主守之人犯此罪,也是一样。如果奴婢身上另外带有财物,就按强盗、窃盗之法另行论处,不得将奴婢与财物合并计算科罪。如果捕获逃亡奴婢,不送交官府而私自出卖的,按哄骗诱拐论处;藏匿隐瞒的,减一等治罪。如果私自向奴婢购买子孙或索取的,按盗窃论处;出卖的人,与买者同罪。即便声称是要使其成为良人,也是一样处理。
【疏】凡是掠取奴婢的,按强盗罪论处;哄骗诱拐的,按窃盗罪论处,各自罪名最高止于流三千里。注文说:即便是监临主守之人,也一样。又说:如果奴婢身上另带有财物,自当依强盗窃盗之法论处,不得合并计算科罪。
【议曰】掠取奴婢,也就是说不经和解商议就强行掠取,按赃物数额以强盗罪论处;哄骗诱拐,是指双方共同和解同意,按窃盗罪论处。各按强盗、窃盗定罪,其赃物都应当加倍偿还。各自罪名最高止于流三千里。注文说:即便是监临主守之人,也一样,是说即便是应当加重处罚的监临主守,也同样罪止流三千里。如果奴婢身上另带有财物,是指除了奴婢自身所穿衣物之外,还剩余有财物的,自当依强盗窃盗之法处理。因掠取而犯罪的,一尺布帛判徒刑三年,每加两匹加一等;因哄骗诱拐而犯罪的,一尺布帛判杖刑六十,每加一匹加一等。各依其中较重的一项定罪,都不得把奴婢本身与财物合并论罪,所以说自当依强盗窃盗之法,不得合并计算科罪。至于奴婢自身另带财物被人掠取诱拐的,如果不知道有此财物,只按掠取诱拐本罪论处,赃物不必计入定罪。如果知道的,即便财物是随奴婢一起带走的,也应当依强盗窃盗之法合并论处。掠取诱拐良人或部曲、客女,若其身外另有财物的,也一样按强盗窃盗之法论处。如果没有据为己有的,良人、部曲本应有自己的资财,不在治罪之列。
又说:「如果捕获逃亡奴婢,不送交官府而私自出卖的,按哄骗诱拐论处;藏匿隐瞒的,减一等治罪。如果私自向奴婢购买子孙或索取的,按盗窃罪论处;出卖的人,与买者同罪。」注文说:「即便声称使其成为良人,也是一样。」
【议曰】凡是捕获逃亡奴婢,依令应当在五日之内送交官府。如果没有送交而私自出卖的,按哄骗诱拐论处,按赃物数额依盗窃之法定罪。如果私自藏匿的,减盗窃之罪一等治罪。如果私自向奴婢购买其子孙或向其索取的,无论是购买还是索取,都按所索取购买奴婢的价钱,折算成赃物,比照盗窃罪论处,都不适用免除加倍赔偿、监临加罪、加役流等条例。出卖的人,与买者同罪,是说奴婢将自己的子孙送给别人或卖给别人的,都与购买索取的人同罪。注文说:「即便声称使其成为良人,也是一样。」是说索取购买的人,即便声称将使其成为良人,也一样按使其沦为贱民之罪论处。凡是掠取出卖周亲以下卑幼为奴婢的,都与斗殴致死之法相同;无服的卑幼也一样。如果是和解出卖的,各减一等治罪。至于出卖其余亲属的,各按普通人和诱、掠卖之法论处。
【疏议曰】周亲以下卑幼,是指弟妹、子孙以及兄弟的子孙、外孙的子孙及从父弟妹,都是指本条中殴杀之罪不至死刑的情形。假如斗殴杀死弟妹,判徒刑三年;杀死子孙,判徒刑一年半。如果掠卖弟妹为奴婢,与斗杀之法相同,判徒刑三年;出卖子孙为奴婢,判徒刑一年半,诸如此类,所以说各与斗殴杀人之法相同。如果本条规定杀之应处死刑的,自然归入其余亲属一类。无服的卑幼,是指已经出嫁的妾没有子女的,以及子孙的妾
卖周亲以下卑幼从本杀科之,故云亦同。假如杀妾,徒三年;若略卖亦徒三年之类。即和卖者,各减一等。谓减上文略卖之罪一等,和卖弟妹徒二年半,和卖子孙徒一年之类。其卖余亲各从凡人和略法者,但是五服之内本条杀罪合至死者,并名余亲,故云从凡人和略法。」
【问曰】卖妻为婢,得同周亲卑幼以否?」
【答曰】妻服虽是周亲,不可同之卑幼,故诸条之内,每别称夫为百代之始,敦两族之好,本犯非应义絶,或准周幼之亲。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何宜更合此条?卖周亲卑幼,妻固不在其中,只可同彼余亲。从凡人和略之法,其于殴杀,还同凡人之罪,故知卖妻为婢,不入周幼之科。
【又问】名例律云:「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未知此文和同相卖,亦同家人共犯以否?」
【答曰】依例,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依本条,此文卖周亲卑幼及兄弟子孙、外孙之妇,卖子孙及已妾子孙之妾。
各有正条,被卖之人不合加罪,为其卑幼,合受处分故也。其卖余亲,各从凡人和略法,既同凡人为法,不合止坐家长。
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若已妾而买者,各加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
【疏】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议曰】谓知略和诱、和同相卖等情,而故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谓各依其色,准前条减卖人罪一等。假有人知略卖良人为奴婢而买之者,从绞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之类。
又云「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若已妾而买者,各加卖者罪一等」。注云「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议曰】若略和诱他人而卖,得罪已重,故买者减卖者罪一等;若知祖父母卖子孙以下得罪稍轻,故买者加卖者罪一等。假有父祖卖子孙为奴婢,依斗杀法合徒一年半,知而买者加罪一等,徒二年之类」。注云「展转知情而买,有甲知他人祖父卖子孙而买,复与乙,乙又卖与丙,展转皆知卖子孙之情而买者,各与初买者同,谓甲、乙、丙俱合徒二年。若初买之时不知略诱和同相卖之情,买得之后访知,即须首告,不首告者,亦以知情论,各同初买之罪」。
【问曰】知略和诱充贱,而取为妻妾,合得何罪?
【答曰】知略和诱,和同相卖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其略为部曲、客女,减为贱罪一等;为妻妾子孙,又减一等。即是从贱为妻妾,减罪二等;通初买,减三等。
译也是一样。出卖周亲以下卑幼的,依本条杀人之罪科断,所以说也是一样。假如杀死妾,判徒刑三年;如果掠卖也判徒刑三年,诸如此类。如果是和解出卖的,各减一等,是说减去前文掠卖之罪一等,和解出卖弟妹判徒刑二年半,和解出卖子孙判徒刑一年,诸如此类。至于出卖其余亲属各按普通人和诱、掠卖之法处理的,凡是五服之内、本条规定杀之罪应至死刑的,都称为其余亲属,所以说按普通人和诱、掠卖之法论处。
【问曰】出卖妻子为婢,能否等同于周亲卑幼?
【答曰】妻子的服制虽是周亲,却不能等同于卑幼,所以各条之内,都另外称丈夫为百代之始,敦厚两家的友好关系,本来所犯之罪如果不是应当义绝的,或许可以比照周亲卑幼来论。至于出卖妻子为婢,按情理本应当离异,丈夫自行将其嫁出的,依律应当两相离异,将其卖为贱民,又怎能适用此条呢?出卖周亲卑幼,妻子本来就不在其中,只能等同于其余亲属,按普通人和诱、掠卖之法处理,至于殴打杀害,也同样按普通人之罪论处,因此可知出卖妻子为婢,不属于周亲卑幼之科条。
【又问】《名例律》说:「家人共同犯罪,只处罚尊长」,不知这条关于和解共同出卖的规定,是否也算作家人共同犯罪?
【答曰】依照条例,本条另有规定,与《名例律》的通例不同。依照本条,这里所说的出卖周亲卑幼以及兄弟的子孙、外孙的媳妇,出卖子孙以及自己妾的子孙的妾,各自都有专门条文,被卖之人不应加罪,是因为他们是卑幼,本应受到处分的缘故。至于出卖其余亲属的,各按普通人和诱、掠卖之法论处,既然与普通人同法论处,就不应当只处罚家长。
凡是明知是掠取、哄骗诱拐或和解共同出卖以及掠取、哄骗诱拐部曲奴婢而买下的,各减出卖者之罪一等。明知是祖父母、父母出卖子孙以及出卖子孙的妾、或自己的妾而买下的,各加出卖者之罪一等。辗转明知情由而买的,都与最初购买者同罪。即便购买时不知情,购买之后知道而不举报的,也按明知情由论处。
【疏】凡是明知是掠取、哄骗诱拐、和解共同出卖以及掠取、哄骗诱拐部曲奴婢而买下的,各减出卖者之罪一等。
【议曰】是说明知有掠取、哄骗诱拐、和解共同出卖等情由,仍故意购买的,各减出卖者之罪一等,是说各依其类别,比照前条减出卖者之罪一等。假如有人明知是掠卖良人为奴婢仍买下的,从绞刑减一等,应判流三千里之类。
又说「明知是祖父母、父母出卖子孙以及出卖子孙的妾、或自己的妾而买下的,各加出卖者之罪一等」。注文说「辗转明知情由而买的,都与最初购买者同罪。即便购买时不知情,购买之后知道而不举报的,也按明知情由论处」。
【议曰】如果是掠取、哄骗诱拐他人而出卖的,得罪已经较重,所以买者减出卖者之罪一等;如果是明知祖父母出卖子孙以下的,得罪较轻,所以买者加出卖者之罪一等。假如父祖出卖子孙为奴婢,依斗杀之法应判徒刑一年半,明知而购买的加罪一等,判徒刑二年之类。注文说「辗转明知情由而买」,是说甲明知他人的祖父出卖子孙而买下,又转卖给乙,乙又卖给丙,辗转都明知出卖子孙的情由而购买的,各与最初购买者同罪,即甲、乙、丙都应判徒刑二年。如果最初购买之时不知道掠取哄骗诱拐、和解共同出卖的情由,购买之后访查得知,就应当立即自首告发,不自首告发的,也按明知情由论处,各与最初购买之罪相同。
【问曰】明知是掠取哄骗诱拐使人沦为贱民,而娶为妻妾的,应当获何罪?
【答曰】明知是掠取哄骗诱拐、和解共同出卖而购买的,各减出卖者之罪一等。其中掠取为部曲、客女的,减为使人沦为贱民之罪一等;娶为妻妾、子孙的,再减一等。也就是说从贱民身份娶为妻妾的,减罪二等;连同最初购买一并计算,共减三等。假如明知掠取良人为婢,应判绞刑;购买为婢的,减一等;购买为客女的,减二等;娶为妻妾的,减三等。举出这一例,其余各类购买减罪的情形便可类推得知。
凡是明知是
假有知略良为婢,合绞;买为婢,减一等;买为客女,减二等;娶为妻妾,减三等。举斯一节,即买余色减罪可知。
诸知略和诱及强盗窃盗而受分者,各计所受赃,准窃盗论,减一等;知盗赃而故买者,坐赃论,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又减一等。
【疏议曰】知略和诱人及略和诱奴婢,或强盗窃盗,若知情而受分者,为其初不同谋,故计所受之赃,准窃盗论。
减一等,假有知人强盗,受绢五匹者,减窃盗一等,合杖一百之类。其知盗赃故买,坐赃论,减一等。谓知强、窃盗赃故买十匹,合杖一百。知而故藏,又减一等,合杖九十。其余犯赃故买及藏者,律无罪名,从不应为,流以上从重,徒以下从轻。
【准】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敕节文: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臣等参详,请应有詃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者,其詃诱勾引之人头首处死,从减一等。良口奴婢并准律格处分。如居停主人不是詃诱勾引之人,庸行科断。其或分受赃物,请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窃盗敕条科断:计赃钱满五贯文足陌者,减死一等。如有将良口于蕃界货卖者,其居停主人知情不告官者,亦处死。
共盗并赃依首从
同谋行盗,三度行盗,公取、窃取皆为盗。部内有盗及容止盗,诸共盗者并赃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者为从。至死者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尃进止者为首,余为从。坐共强盗者,罪无首从。主遣部曲奴婢盗者,虽不取物,仍为首。若行盗之后,知情受财,强盗窃盗,并为窃盗。从【疏】诸共盗者并赃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议曰】共行盗者并赃论,假有十人同盗得十匹,人别分得一匹,亦各得十匹之罪。若造意之人或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从者亦有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虽行受有殊,合依本首从为法,止用一人为首,余为从坐。假有甲造意不行受分,乙为从行而不受分,仍以甲为首,乙为从之类。
又云:「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者为从。至死者,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议曰】假有甲造意行盗,而不行所盗得财,又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为处分方略,即行人专进止者,乙合为首,甲不行为从。其强盗应至死者,减死一等,流三千里;虽有从名,流罪以下,仍不得减。其共谋窃盗从。
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若谋强盗,从者不行,又不受分,杖八十。
译掠取、哄骗诱拐以及强盗、窃盗所得而分取赃物的,各按所分得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减一等;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故意购买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明知而为之藏匿的,再减一等。
【疏议曰】明知是掠取哄骗诱拐他人及掠取哄骗诱拐奴婢,或强盗窃盗所得,如果明知情由而分得赃物的,因为其起初并未共同谋划,所以按所分得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减一等,假如明知他人强盗,收受绢帛五匹的,减窃盗罪一等,应判杖刑一百之类。至于明知是盗窃赃物而故意购买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是说明知是强盗、窃盗赃物而故意购买十匹的,应判杖刑一百。明知而故意藏匿的,再减一等,应判杖刑九十。其余各种犯赃故意购买及藏匿的,律文没有专门罪名,按不应为之罪论处,情节严重者从重,属流罪以上的从重,属徒罪以下的从轻。
【准】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敕令节文:京城及诸道,如果不是正当出身的人口,不得私自订立卖身契约,擅自出卖良人。臣等经详细审议,请求凡有哄骗诱拐良人、勾引逃亡奴婢与之一同出卖所盗财物的,其中哄骗诱拐、勾引的为首者处死,从犯减一等。良人、奴婢一并依照律格处分。如果留宿窝藏的主人不是哄骗诱拐勾引之人,按庸人的行为科断。如果其中有人分得赃物的,请比照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窃盗敕令条文科断:计算赃钱满五贯足陌的,减死罪一等。如果有将良人贩卖到境外蕃地的,其留宿窝藏的主人明知情由而不报告官府的,也处死。
共同盗窃并赃物依首从论罪
同谋行盗,多次行盗,公然拿取、暗中窃取都算作盗窃。辖区内有人盗窃以及容留、纵容盗窃的,共同行盗的都按赃物合并论罪。起意策划的以及跟从行动而未分得赃物的,即便分得赃物而未实际行动的,各依本来首犯从犯之法论处。如果起意策划的人没有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就以行动中实际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起意策划的人为从犯。应判死罪的减一等,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强盗的判杖刑八十。如果本来并非共同谋划,中途相遇共同行盗的,以当场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其余的为从犯。共同犯强盗罪的,不区分首犯从犯。主人指使部曲奴婢行盗的,即便主人没有亲自取得财物,仍作为首犯。如果行盗之后,明知情由而收受财物的,无论强盗窃盗,都按窃盗从犯论处。
【疏】凡是共同行盗的都按赃物合并论罪,起意策划的以及跟从行动而未分得赃物的,即便分得赃物而未行动的,各依本来首犯从犯之法论处。
【议曰】共同行盗的都按赃物合并论罪,假如十人共同盗窃得财十匹,每人分得一匹,也各按十匹之罪论处。如果起意策划之人有的参与行动而未分得赃物,有的分得赃物而未参与行动,跟从的人也有参与行动而未分得赃物、或分得赃物而未参与行动的,虽然行动与受赃各有不同,都应当依本来首犯从犯之法论处,只用一人作为首犯,其余的作为从犯。假如甲起意策划未参与行动,分得赃物,乙作为从犯参与行动而未分得赃物,仍以甲为首犯,乙为从犯,诸如此类。
又说:「如果起意策划的人未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就以行动中实际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起意策划的人为从犯。应判死罪的,减一等;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强盗的判杖刑八十。」
【议曰】假如甲起意策划行盗,而未参与实际所盗取得的财物,又未分得赃物;乙、丙、丁等共同参与行动,乙负责安排方略,也就是行动中实际主持指挥的人,乙应当作为首犯,甲未参与行动作为从犯。其中强盗罪应判死刑的,减死罪一等,判流三千里;虽有从犯的名分,但流罪以下的,仍不得再减。至于共同谋划窃盗,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如果是谋划强盗,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判杖刑八十。
又说:「如果本来并非共同谋划,中途相遇共同行盗的,以当场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其余的作为从犯。」注文说:「
又云:「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专进止者为首,余为从坐。」注云:「共强盗者,罪无首从【议曰】行盗本不同谋,相遇共盗者,即以临盗之时专进止者为首,余皆为从。」注云:「共强盗者,罪无首从。谓强盗虽本不同谋,但是同行并无首从。」
又云「主遣部曲奴婢盗者,虽不取物,仍为首。若行盗之后,知情受财,强盗窃盗,并为窃盗从【议曰】主遣当家部曲奴婢行盗,虽不取所盗之物,主仍为行盗首,部曲奴婢为从。若部曲奴婢私自行盗,主后知情受财,所受多少不限,强之与窃,并为窃盗从。假有部曲等先强盗窃盗得财,主后知情受绢五匹,合杖一百之类。
【问曰】有人行盗,其主先不同谋,乃遣部曲奴婢随他人为盗,为遣行人元谋作首,欲令部曲奴婢主作首。
【答曰】盗者首出元谋,若元谋不行,即以临时专进止为首。今奴婢之主,既不元谋,又非行色,但以处分奴婢,随盗求财。奴婢之此行,由主处分。今所问者,乃是他人元谋,主虽驱使家人,不可同于盗者元谋。既自有首,其主即为从。论计入奴婢之赃,准为从坐。假有奴婢逐他人总盗五十匹绢,奴婢分得十匹,奴婢为五十匹从徒三年,主为十匹从,合徒一年之类。
诸共谋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共谋者,受分造意者为窃盗首,余并为窃盗从。若不受分,造意者为窃盗从,余并笞五十。若共谋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强盗。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
【疏】诸共谋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共谋者,受分造意者,为窃盗首;余并为窃盗从。若不受分造意者,为窃盗从;余并笞五十【议曰】假有甲乙丙丁同谋强盗,申为首,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甲虽不行共谋,受分,甲既造意,为窃盗首;余行者并为窃盗从。甲若不受分,复不行为,窃盗从。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五十。前条窃盗从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此条笞五十者,为元谋强盗故也。
又云:「若共谋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强盗;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议曰】同谋行窃盗,临时有不行之人,而行人自为强盗,其不行者是元谋造意,受强盗赃分,不限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其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止,数赦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行盗之人,实为巨蠹,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故有强盗窃盗,经断更为三犯徒者,沆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译共同犯强盗罪的,不区分首犯从犯。」
【议曰】行盗本来并非共同谋划,中途相遇共同行盗的,就以行盗当时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其余的都作为从犯。注文说:「共同犯强盗罪的,不区分首犯从犯」,是说强盗虽然本来并非共同谋划,只要是共同行动的,一律不分首犯从犯。
又说「主人指使部曲奴婢行盗的,即便没有亲自取得财物,仍作为首犯。如果行盗之后,明知情由而收受财物的,无论强盗窃盗,都作为窃盗从犯」。
【议曰】主人指使自家部曲奴婢行盗,即便没有亲自取得所盗的财物,主人仍作为行盗的首犯,部曲奴婢作为从犯。如果部曲奴婢私自行盗,主人事后明知情由而收受财物的,无论收受多少,无论强盗还是窃盗,都作为窃盗从犯。假如部曲等先犯强盗窃盗得财,主人事后明知情由而收受绢帛五匹的,应判杖刑一百之类。
【问曰】有人行盗,其主人事先并未共同谋划,只是指使部曲奴婢跟随他人一起行盗,是应把指使行盗的行动主谋作为首犯呢,还是想让部曲奴婢的主人作为首犯?
【答曰】盗窃之罪的首犯出自最初的谋划者,如果最初的谋划者没有参与行动,就以当场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如今奴婢的主人,既非最初的谋划者,又没有参与实际行动,只是指使奴婢,随同他人求取财物。奴婢此次行动,是由主人安排指使的。如今所问的这种情形,是他人最初谋划,主人虽然驱使自家人参与,但不能等同于盗窃案的最初谋划者。既然自有首犯,主人就应当作为从犯论处,计算并入奴婢分得的赃物,比照从犯论罪。假如奴婢跟随他人一同盗窃共五十匹绢,奴婢分得十匹,奴婢按五十匹之数论从犯,判徒刑三年;主人按十匹之数论从犯,应判徒刑一年之类。
凡是共同谋划强盗,到了行动时未参与而其余人已行动的,按窃盗论处。共同谋划者,起意策划而分得赃物的,作为窃盗首犯,其余的都作为窃盗从犯。如果未分得赃物,起意策划的人作为窃盗从犯,其余的都判笞刑五十。如果共同谋划窃盗,到了行动时未参与而其余人已行动的,按强盗论处。其中未参与行动的人,如果是起意策划并分得赃物的,无论明知情由与否,都作为窃盗首犯。起意策划而未分得赃物的,以及从犯而分得赃物的,都作为窃盗从犯。
【疏】凡是共同谋划强盗,到了行动时未参与而其余人已行动的,按窃盗论处。共同谋划者,起意策划而分得赃物的,作为窃盗首犯;其余的都作为窃盗从犯。如果未分得赃物的起意策划者,作为窃盗从犯;其余的都判笞刑五十。
【议曰】假如甲乙丙丁共同谋划强盗,到了行动时未参与而其余人已行动的,按窃盗论处。甲虽然没有参与共同行动,但分得了赃物,甲既是起意策划者,作为窃盗首犯;其余参与行动的人都作为窃盗从犯。甲如果未分得赃物,又未参与行动,作为窃盗从犯。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判笞刑五十。前一条窃盗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未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此条判笞刑五十,是因为最初谋划的是强盗的缘故。
又说:「如果共同谋划窃盗,到了行动时未参与而其余人已行动的,按强盗论处;其中未参与行动的人,如果是起意策划并分得赃物的,无论明知情由与否,都作为窃盗首犯。起意策划而未分得赃物的,以及从犯而分得赃物的,都作为窃盗从犯。」
【议曰】共同谋划行窃,到了行动时有人未参与,而参与行动的人自行改为强盗,其中未参与行动的人是最初起意策划者,分得强盗所得的赃物,不论明知情由与否,都作为窃盗首犯。其中起意策划而未分得赃物的,以及从犯而分得赃物的,都作为窃盗从犯。
凡是盗窃已经判决处罚之后,仍再次行盗的,前后共犯三次徒罪的,判流二千里;三次犯流罪的,判绞刑。三次盗窃都是依据大赦之后的犯罪次数计算。至于亲属之间互相偷盗的,不适用此律。
【疏议曰】行盗之人,实在是极大的祸害,屡次触犯明确的法令,没有悔改之心,前后三次触犯刑法,就是怙恶不悛。因此要用严峻的法律,来惩治其罪,所以规定强盗窃盗,经判决之后再犯,累计三次犯徒罪的,判流二千里;
亦谓断后又为者,其未断经降虑者,不入三犯之限。注云:三盗皆据赦后为坐,谓据赦后三犯者,不论赦前犯状为数。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谓自依亲属本条,不用此三犯之律。案:职制律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假有于堂兄弟妇家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犯盗徒流以上,并不入三犯之例。
【问曰】有三犯死罪会降,皆至流徒,或一两度止。犯流徒或一两度,从死会降,总成三犯,亦同三犯流徒以否?
【答曰】律有赦后之文,不言降前之犯。死罪会降,止免极刑、流徒之科,本法仍在。然其所犯,本坐重于正犯,徒流准律而论,总当三犯之例。臣等参详,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如已经官司两度断遣,至第三度更犯,不问赃物多少,处死。所犯度数,并取赦后论坐。
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器物之属,须移徙、阑圈、系闭上属,须絶离常处,放逸、飞走之属,须专制乃成盗。若畜产伴类随之,不并计,即将入己及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之。
【疏议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注云:器物之属须移徙者,谓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离于本处;珠玉宝贷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应须驮载者,虽移本处未驮载闲,犹未成盗。但物有巨细,难以备论,略举纲目,各准临时取断。阑圈系闭之属须絶离常处,谓马、牛、駞、骡之类须出阑圈及絶离系闭之处;放逸飞走之属,谓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不得自由乃成为盗。若畜产伴类随之,假有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即因逐伴而来,遂将入己,及盗其母而子随之者,皆并计为罪。
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即盗及盗发杀人后三十日捕获,他人自捕等主司各勿论。限外能捕获,追减三等。若军役所有犯,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准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
【疏】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又云: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注云: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议曰】部内谓州县乡里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谓外盗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谓得罪亦同里正。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盗合杖六十。
译三次犯流罪的,判绞刑,也是指判决之后又再犯的情形,其中尚未判决而经过大赦考虑宽免的,不计入三次的限额之内。注文说:三次盗窃都依据大赦之后的犯罪次数计算,是说依据大赦之后三次犯罪计算,不将大赦之前的犯罪情状计入次数。亲属之间互相偷盗的,不适用此律,是说自当依照亲属本条处理,不适用这条三次犯罪之律。按:《职制律》所说的亲属,是指缌麻以上以及大功以上有婚姻关系的人家。假如在堂兄弟的媳妇家以及堂兄弟有婚姻关系的人家犯盗窃罪,达到徒罪流罪以上的,都不计入三次犯罪之例。
【问曰】有人三次犯死罪遇到大赦减刑,都减到流罪徒罪,或者只有一两次是这样。犯流罪徒罪也有一两次,加上从死罪减刑而来的,总共构成三次,是否也算作三次犯流罪徒罪?
【答曰】律文有关于大赦之后如何计算的规定,却没有说过大赦之前的犯罪如何计算。死罪遇到大赦减刑,只是免除极刑,改为流罪徒罪的处罚,本来的罪名依然存在。然而其所犯之罪,本来的罪状重于正常所犯的流罪徒罪,若按律计算,应当总计算入三次犯罪之例。臣等详加审议,凡是盗窃经判决之后,仍再次行盗的,如果已经官府两次判决处置,到第三次再犯的,不问赃物多少,一律处死。所犯的次数,都取大赦之后的次数计算论罪。
凡是盗窃,公然拿取、暗中窃取,都算作盗窃。器物之类,必须已经移动搬离;栏圈、拴系关闭的牲畜,必须已经脱离原来所在之处;放养、飞走的禽兽之类,必须已经完全由己方控制才算是盗窃既遂。如果牲畜的同伴跟随而来,不一并计算,如果是趁机将其据为己有,以及盗窃其母而幼畜跟随的,都要一并计算。
【疏议曰】公然拿取,是指行盗之人公然当众取物;暗中窃取,是指用各种方法私下秘密取得财物,都称为盗窃。注文说:器物之类必须已经移动搬离,是说器物、钱帛之类,必须已经移动搬离原来所在之处;珠玉宝货之类,只要已经拿到手中藏匿,即便还没有带走,也算是盗窃既遂。木石等笨重物件,非人力所能胜任,必须靠车马驮载搬运的,虽然已经移离原处,但还未装载运走的期间,仍不算盗窃既遂。但物品有大小之分,难以一一详论,这里只是举出大概原则,各自依照具体情况临时判断。栏圈拴系关闭之类必须脱离原来所在之处,是说马、牛、骆驼、骡子之类,必须走出栏圈以及脱离拴系关闭之处;放养飞走的禽兽之类,是指鹰、犬之类,必须完全由自己控制,不能任其自由行动,才算是盗窃既遂。如果牲畜的同伴跟随而来,假如盗窃马匹一匹,另有马跟随而来,不应一并计算入罪;如果是趁机跟随而来,就将其据为己有,以及盗窃母畜而幼畜跟随而来的,都要一并计算入罪。
凡是辖区之内有一人为盗,以及有人容留纵容盗贼的,里正判笞刑五十,坊正、村正也一样,每增加三人加一等。县内有一人为盗的,判笞刑三十,每增加四人加一等。辖区之内有盗窃案发生以及有杀人案的,每一处按一人计算,杀人的仍按强盗之法处理。州则依所辖县的多少通计论罪,各罪名最高止于徒刑二年,强盗的各加一等。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员为从犯。如果盗窃案及盗窃后杀人案发生三十日内被捕获的,无论是他人捕获还是自己捕获等,主管官员各不追究。超过期限之后能够捕获的,追加减罪三等。如果是军中服役期间发生的犯罪,队正以上、折冲都尉以下,各比照辖区之内征人冒名之法,等同州县长官论罪。
【疏】凡是辖区之内有一人为盗,以及有人容留纵容盗贼的,里正判笞刑五十。注文说:坊正、村正也一样。又说:每增加三人加一等。县内有一人为盗的,判笞刑三十,每增加四人加一等。注文说:辖区之内有盗窃案发生以及有杀人案的,每一处按一人计算,杀人的仍按强盗之法处理。
【议曰】辖区之内,是指州县乡里所管辖的范围之内,百姓中有一人为盗以及有人容留纵容盗贼的,是指外来的盗贼进入境内,所辖区域容留纵
县内一人笞三十,谓县内一人行盗,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盗即笞四十之类。注云:部界内有盗发,谓里正等以上部界之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谓一处盗发同部内一人行盗,一处杀人同一人行强盗,故云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从强盗之法。下文强盗者加一等,杀人者亦加一等,与强盗同,即是部内有一人强盗者,里正等杖六十。虽非部内人,但当境内强盗发,亦准此。容止杀人贼者,亦依强盗之法。
又云:「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注云:「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议曰】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谓州县里正、坊正、村正等,并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上。注云:「杀人同强盗之法,故知杀人及发处若容止,各准强盗加之。其通计之法,已于户婚律解讫。」注云:「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但宣风道俗,肃清所部,长官之事故,以长官为首,即刺史、县令阙者,以次官当之。既云佐职为从,即罪不及主典。」
又云「即盗及盗发杀人后三十日捕获」,注云「他人自捕等」。又云「主司各勿论限外能捕获追减三等」。若军役所有犯,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准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议曰】谓部内有人行盗及当境盗发及部内人杀他人及境内人被他杀,事发后三十日自捕获并他人捕获,主司各勿论,并得免罪。若三十日限外能捕获者,追减三等。称追减者,虽结正讫,仍得减之。若已经奏决者,依捕亡律,不在追减之例。其军役有犯,谓行军及领军人徭役之所有犯盗及杀人事发,若容止盗者,队正、队副以上,折冲以下得罪,并准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谓队正、队副团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若有盗发之所窃盗者,各笞五十。若是强盗及杀人,若被杀之处,每事各加一等。校尉、旅师减队正、队副一等。折冲、果毅准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假如部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队正同里正亦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二十五人罪止徒二年。旅师、校尉一人笞四十二,十五人罪止徒一年半。折冲、果毅假管三校尉,三人笞四十七,十五人徒一年半;管四校尉者,四人笞四十一,百人罪止徒一年半。同州县为罪,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卷二十一斗讼律
【四门】律条十五,并疏格敕条三。
斗殴,故殴,故杀,以兵刃斫射人,保辜,同谋共殴,以威力制缚人。
宫殿内争殴
殴制使,刺史,县令,佐职属官殴长官,殴本部刺史、县令亲属。
殴皇亲流外及庶人殴贵官
斗殴故殴故杀
以兵刃斫射人,保辜同谋,共殴以威力制缚人。
译容的,里正判笞刑五十。注文说:坊正、村正也一样,是说所受的处罚也与里正相同。每增加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盗的应判杖刑六十。县内有一人为盗的,判笞刑三十,是说县内有一人行盗的,县令判笞刑三十。每增加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盗就判笞刑四十之类。注文说:辖区之内有盗窃案发生,是说里正等以上所辖区域之内有盗窃案发生以及有杀人案的,每一处按一人计算,是说一处发生盗窃案就等同辖区之内有一人行盗,一处发生杀人案就等同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计算。杀人的仍按强盗之法处理,下文说强盗的加一等,杀人的也加一等,与强盗相同,也就是说辖区之内有一人强盗的,里正等判杖刑六十。即便不是辖区之内的人,但只要是本境内发生强盗案的,也照此处理。容留纵容杀人凶手的,也依照强盗之法处理。
又说:「州则依所辖县的多少,通计论罪,各罪名最高止于徒刑二年,强盗的各加一等。」注文说:「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员为从犯。」
【议曰】州依所辖县的多少,通计论罪,各罪名最高止于徒刑二年,是说州县里正、坊正、村正等,都罪止徒刑二年,强盗的各加一等,罪名最高至徒刑二年半。注文说:「杀人同强盗之法」,因此可知杀人以及案发处若有容留纵容的,都比照强盗之法加罪。其中通计的方法,已经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注文说:「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员为从犯」,是因为宣扬教化、整肃风俗,肃清所辖区域,是长官分内之事,所以以长官为首犯,如果刺史、县令出缺的,就由次一级的官员承当。既然说佐职官员为从犯,那么罪责就不会牵连到主典。
又说「如果盗窃案及盗窃后杀人案发生三十日内被捕获的」,注文说「无论是他人捕获还是自己捕获等」。又说「主管官员各不追究,超过期限之后能够捕获的,追加减罪三等」。「如果是军中服役期间发生的犯罪,队正以上,折冲都尉以下,各比照辖区之内征人冒名之法,等同州县长官论罪」。
【议曰】是说辖区之内有人行盗,以及本境发生盗窃案,以及辖区内的人杀害他人,以及境内的人被他人杀害,事发之后三十日内,无论是自己捕获还是他人捕获,主管官员各不追究,都可以免罪。如果超过三十日期限之后能够捕获的,追加减罪三等。所谓追加减罪,是指虽然已经定罪判决完毕,仍然可以减罪。如果已经上奏裁决的,就依照《捕亡律》处理,不适用追加减罪之例。至于军中服役有犯罪的,是指随军出征以及领兵服役期间有人犯盗窃、杀人罪,或有容留纵容盗贼的,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所应受的处罚,都比照辖区之内征人冒名之法,等同州县长官论罪。是说队正、队副所管辖的团队之内有一人为盗以及容留纵容盗贼的,如果发生盗窃案的地方是窃盗的,各判笞刑五十。如果是强盗以及杀人,或是被杀之处,每一项各加一等。校尉、旅帅比队正、队副减一等。折冲都尉、果毅都尉依所辖校尉的多少通计论罪。假如辖区之内有一人为盗以及容留纵容盗贼的,里正判笞刑五十;每增加三人加一等,计算队正也如同里正一样一人判笞刑五十,每增加三人加一等,累计二十五人罪止徒刑二年。旅帅、校尉一人判笞刑四十二,十五人罪止徒刑一年半。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假如统辖三名校尉,三人判笞刑四十七,十五人徒刑一年半;统辖四名校尉的,四人判笞刑四十一,一百人罪止徒刑一年半。等同州县长官论罪,长官为首犯,佐职官员为从犯。
卷二十一 斗讼律
【四门】律条十五条,以及疏文格敕条三条。
斗殴,故意殴打,故意杀人,以兵器刀刃砍射人,保辜,同谋共同殴打,以威势暴力控制捆绑他人。
宫殿之内争执殴打
殴打奉命出使的使者,殴打刺史、县令,佐职属官殴打长官,殴打本部刺史、县令的亲属。
殴打皇亲,流外官及庶人殴打贵官
斗殴、故意殴打、故意杀人
以兵器刀刃砍射人,保辜,同谋共同殴打,以威势暴力控制捆绑他人。
凡是斗殴他人的,判笞刑四十,是说用手足打人的;打伤人以及用其他器物打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