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斗讼律
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议曰】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于徒二年者,减所告罪一等。假有千周亲尊长盗上绢二十五匹,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合论,谓周亲尊长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即诬告周亲尊长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周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计加得重于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谓告得实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周亲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周亲一等处徒二年。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同减周亲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减周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虽实犹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又云「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注云「下条准此【议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原,各依律科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谓周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虽论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谓周亲以下缌麻以上,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别告余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上卑幼,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周亲尊长窃盗三十匹,依检二十五匹,实五匹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案寻此状,正当累并之条,将重并轻,总为三十匹,减所告罪一等,便合处徒三年。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疏】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议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隐,既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杖八十。告大功卑幼,减小功一等,周亲卑幼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诬告周亲重于杖六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弟侄九十杖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以上,减一等,合杖八十。
译一等。注说:所犯之事虽不构成论罪,告发者仍要治罪。又说:若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比所诬之罪加三等。告发大功尊长的,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各比所诬之罪加一等【议曰】告发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依名例律,都属应相容隐之亲属。被告发者与自首同等对待,告发者各处徒二年。若所告之事罪行重于徒二年的,比所告之罪减一等。假设周亲尊长盗窃官绢二十五匹,应处徒三年,尊长若比照自首之法可免罪,卑幼告发的比所告之罪减一等,应处徒二年半之类。注说"所犯虽不合论",是指周亲尊长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之人,或患笃疾者犯罪,虽依法不予论罪,但卑幼告发的,依法仍要治罪。若诬告周亲尊长、所诬之罪重于徒二年的,加所诬之罪三等。假设诬告周亲尊长犯徒一年半之罪,加所诬之罪三等,应处徒三年,这也是经加重计算而重于本罪的情形,就应当加重。告发大功尊长的,各减一等,是指所告属实应处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的,比周亲之罪减一等。假设告发大功尊长犯徒三年之罪,减周亲一等处徒二年。告发小功、缌麻尊长的,即便属实也同样比周亲减二等,应处徒一年。若所告之事本身更重的,也比周亲尊长减二等。假设告发犯徒三年之罪,即便属实也仍处徒一年半之类。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是指诬告大功、小功、缌麻尊长且所诬之罪更重的,各比所诬之罪加一等。假设诬告大功尊长犯徒一年半之罪,加所诬之罪一等,应处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犯徒一年之罪的,也加所诬之罪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
又说"若非依法应相容隐的亲属,被告发者依律论处;若告发的是谋反、逆叛,各自不予治罪;至于相互侵犯而自行申诉的,听凭申诉。"注说"下条比照此例【议曰】小功、缌麻中非依法应相容隐的亲属,被告发的,不能等同于自首而免罪,各依律论处,所以说"被告发者依律论处"。若告发的是谋反、逆叛,是指周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这三种大罪的,因其属不臣之罪,所以即便论及告发,也不追究告发者之罪。至于相互侵犯,是指周亲以下、缌麻以上亲属之间,有的侵占夺取财物,有的殴打对方身体之类,可以自行申诉。若非因侵犯之事,不得借机另行告发其他事情。注说"下条比照此例",是指下条关于告发缌麻以上卑幼的规定,虽定有罪名,但涉及相互侵犯的,也可以自行申诉。
【问】告发周亲尊长盗窃三十匹,经查证实际为二十五匹,其中五匹属实、其余属虚,应定何罪?
【答】律文规定:一件事若分为两个罪状,若两个罪状的刑罚相当,则合并累计论处;刑罚不相当的,就以重罪之数并入轻罪之数计算。查核此案情形,正符合累并的条文,应将重罪并入轻罪,合计为三十匹,比所告之罪减一等,应处徒三年。
凡告发缌麻、小功卑幼,即便所告属实,也处杖八十;大功以上,依次递减一等。若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告发周亲的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按常人论处。若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以及自己的妾的,各不予论罪。
【疏】凡告发缌麻、小功卑幼,即便所告属实,也处杖八十;大功以上,依次递减一等。若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告发周亲的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按常人论处【议曰】所谓缌麻、小功,即有服制的外姻亲属,也属应相容隐之列,既然可以减罪,本不应有过失即予告发,所以即便所告属实,也应处杖八十。告发大功卑幼的,比小功减一等,周亲卑幼再减一等。若诬告且所诬之罪重于杖六十的,比所诬之罪减二等,例如诬告弟侄犯杖九十之罪
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论,仍得杖九十。
【问曰】女君于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以否?」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诬告周亲卑幼,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幼,义与周亲卑幼同夫,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妻同。
又云:「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议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妇妾亦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礼云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者乃坐,臣等参详,诸道州府民俗闲有患瘟疫之疾者,悉便骨肉相弃絶,人看侍以至死亡,亦不躬亲葬殓,人伦之弊莫甚于斯,应有上件邪俗未除之处,委州县长吏以下常加访察,重行决断。
奴婢告主,罪诬告,本属刺史、县令。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议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诈论告非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注云:被告者同首法,谓其主杂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即同自首之法。奴婢获罪,主得免科。奴婢为主隐,虽告,准名例律相容隐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隐条无相隐字,故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里数者,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徒一年,称大功以下、小功、缌麻亦同。此等并谓告得实,诬告重者,谓所诬之罪重于徒一年缌麻加凡人一等。若诬告主缌麻亲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
译,应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处杖七十。若告发大功以上的,减一等,处杖八十。若告发小功以下的,按常人论处,仍处杖九十。
【问】妻子对于妾,依礼没有服制,若妻子诬告妾,能否减罪?
【答】律文规定,殴伤妻子的,比殴伤常人减二等,致死的按常人论处。若妻子殴伤或杀害妾,与丈夫殴伤或杀害妻子的处罚相同。又有条文规定,诬告周亲卑幼的,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妻子虽非卑幼,但按义理与丈夫诬告周亲卑幼相同,若诬告妻子的,也应比所诬之罪减二等。妻子诬告妾,也与丈夫诬告妻子相同。
又说:"若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以及自己的妾的,各不予论罪。"
【议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妻、妾的,曾孙、玄孙及其妻妾也同样适用。以及自己的妾,各不予论罪。若告发属实的,也不予治罪。被告发者若属应相容隐之列的,都与自首同等对待。
凡子孙违犯教令以及供养有所欠缺的,处徒二年。是指本可以照办而违背的,能够供养而有所欠缺的,须经祖父母、父母告发才予治罪。
【疏议说】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若事情合理,就应当遵从行事,子孙不得违犯;供养有所欠缺,如礼书所说"七十岁应吃两种美食、八十岁应常吃珍馐"之类,家境足以供养而故意有所欠缺的,各处徒二年,所以注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若教令本身违背法度,即便不遵从也有过错;若家境实在贫困而无从供给的,此类情形不构成犯罪。都必须经祖父母、父母告发才予治罪。臣等参详,各道州府民间有患瘟疫之疾的,往往骨肉相互抛弃断绝,无人照看侍奉以致死亡,也不亲自安葬,人伦败坏莫过于此,凡有此类恶俗尚未革除之处,责成州县长吏以下经常访查督察,从重处断。
奴婢告主,诬告之罪,本应属刺史、县令审理。
凡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若非谋反、逆叛,一律处绞刑;被告发者与自首同等对待。告发主人的周亲及外祖父母的,处流刑;大功以下亲属,处徒一年。若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缌麻亲加常人一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加一等。若奴婢诉求恢复良民身份、谎称受主人压制冒充为奴的,处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议说】日月所照之处,无不是君王的臣民。奴婢、部曲,虽然隶属于主人,但主人若犯谋反、逆叛之罪,就是不臣之人。所以不算作以下犯上的诬告非罪之事,一律处绞罪,不分首犯从犯。注说:被告发者与自首同等对待,是指主人所犯的是死罪以下的其他罪行,部曲、奴婢告发的,就等同于主人自首之法。奴婢获罪本应治罪,主人可因此得以免罪。奴婢本应为主人隐瞒,即便告发了,依名例律相容隐的规定,告发者本应等同自首。如今律文又重申"同首法",是因为相隐之条文中没有"相隐"二字,所以要另行说明。告发主人的周亲及外祖父母的,处流刑,不说明里数的,是因为一并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属处徒一年,小功、缌麻亦然。这些都是指告发属实的情形。若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是指所诬之罪重于徒一年的情形,缌麻加常人一等。若诬告主人的缌麻亲犯徒一年之罪的加一等,应处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
之类。大功以下诸亲犯有轻重应计等级加者,但重于徒一年皆准此加法。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主者开其自理之路。部曲减一等。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译之类。大功以下的各种亲属所犯罪行有轻有重、应当按等级递加处罚的,只要是重于徒刑一年的,都按照这种递加的方法处理。
至于奴婢控告自己是良人、诬称是主人压制的情形——就是说奴婢本来没有可证明是良人身份的实据,却虚妄地控告说自己是良人、诬称是主人压制其为贱民的,应判处徒刑三年,这与诬告主人的罪不同,是为奴婢开一条为自己申辩的路。部曲犯此罪的,减一等处罚。
至于主人诬告部曲、奴婢的,与诬告自己子孙的成例相同,主人不在需要治罪的限制之列。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疏议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着谓诬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类。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虚,亦准比徒法加罪。其有缌麻以上亲,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自依告亲法。若告尊长,各从重论。
投匿名书,告人罪,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疏】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注云:谓絶匿姓名,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议曰】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状,以告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注云:谓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谓或弃之于街衢,或置之于衙府,或悬之于旌表之,皆为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经官司判入言告人罪,从违令科,非是投匿,所以科违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绞。告周亲卑幼,减凡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匿名书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法。是大功相犯,不合减一等二等,他皆仿此。告缌麻以上亲部曲奴,即依减法。
又云:「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议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以絶欺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为理者,加二等,处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实,亦不合坐。若是首不原事,以后别有人论告,还合得罪。辄上闻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书,事或不测,理须闻奏,不合烧除。
【问曰】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之人,未知若为科罪?
【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处徒刑,冀塞诬告之原,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既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诬告之法。
【准】唐大中二年九月七日敕:比来多有无良之徒,妄于街衢投置无名文状,及于箭上,并于旗幡上,肆为奸言,欲以惑听。自今以后,如有此色,宜准宝历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所在地界,便于当处焚毁薶藏,不要闻奏。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疏】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议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己者,得告,自余他罪,并不得告发。
译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疏议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是说诬告犯一年徒罪的,就要按徒二年论处之类。如果告发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而所告不实,也依照准比徒法加罪。如果被诬告者是自己缌麻以上亲属,同时又担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则依照告发亲属的法律论处。如果所告的是尊长,则各按较重的罪名论处。
投匿名书告发他人罪行,被囚禁期间不得告发其他事情。
凡投递匿名书告发他人罪行的,处流刑二千里。所谓匿名书,是指隐去姓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以逃避追究撰写人的,无论是弃置在某处还是悬挂张贴,都属于此类。收到匿名书的人都应立即将其焚毁。如果拿去送交官府的,处徒刑一年。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加二等治罪。被告发的人不予治罪。若擅自将此事上奏朝廷的,处徒刑三年。
【疏】凡投匿名书告发他人罪行的,处流刑二千里。注文说:是指隐去姓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以逃避追究撰写人的,无论弃置或悬挂张贴,都属此类。
【议曰】有人隐匿自己的姓名,或者假冒他人姓名字号,暗中投递揭发罪状,以此告发他人罪行,不论罪行轻重,投递匿名书的人就应当被判处流刑,所以注文说:是指隐去姓名以及假冒他人姓名以逃避追究撰写人的,无论弃置某处还是悬挂张贴,都属于此类。也就是说,或弃置在街巷之中,或放置在官府衙门,或悬挂在旌表之处,都构成投递匿名书之罪。假冒他人姓名,如果经官府判定确系告发他人罪行,则依违反令文论处,这不属于投匿名书的情形,所以按违令罪处理。投匿名书告发祖父母的,处以绞刑。告发周亲卑幼的,比照常人减二等治罪。告发大功亲的减一等。告发小功以下亲的,按常人之法论处。用匿名书告发他人的部曲、奴婢的,依照常人之法论处。如果是大功亲相犯,不适用减一等、二等的规定,其他情形都以此类推。告发缌麻以上亲的部曲、奴婢的,则依照减罪之法处理。
又说:收到匿名书的人,都应立即焚毁。如果拿去送交官府的,处徒刑一年。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加二等治罪。被告发的人不予治罪。若擅自将此事上奏的,处徒刑三年。
【议曰】匿名书不应当被检验查看,收到的人必须立即焚毁,以杜绝欺诈诡诈的门路。收到匿名书不焚毁而送交官府的,应处徒刑一年。官府本不应据此审理,若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加二等,处徒刑二年。被告发的人,即使所告属实,也不应治罪。如果这次未依此获罪,日后另有他人再来告发,仍应依法治罪。擅自将此事上奏的,应处徒刑三年。如果收到的是告发谋反、大逆的匿名书,事关重大,难以预料,按理应当上奏,不应烧毁销除。
【问曰】投递匿名书告发他人谋反、大逆之罪,无论所告是虚是实,一旦捕获投书之人,应当如何定罪?
【答曰】隐匿姓名,投书告罪。投书的人本应处以流刑,送交官府的人依法处以徒刑,这是为了堵塞诬告的源头,杜绝奸诈欺骗的门路。但谋反、大逆之徒,罪衅深重可致灭族,若知情不告,即应判处死刑。收到的匿名书不能焚毁的原因是允许送交官府。上奏的情形,如果所告确属实情,就应当上奏请求朝廷裁决。如果所告是虚假的,则依照诬告的法律处理。
【准】唐大中二年九月七日敕:近来多有品行不端之人,胡乱在街巷投放无名文书,或者绑在箭上,或者悬挂在旗幡上,肆意编造诬陷不实之言,企图以此惑乱视听。自今以后,如再有此类情形,应依照宝历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命令当地官府就地将其焚毁掩埋,不必上奏。
凡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其他事情。如果是狱官虐待自己的,则允许告发。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的人,允许告发谋反、谋逆叛乱、子孙不孝以及同居之内被人侵犯的情形,其余情形一律不得告发。官府受理并据此审理的,各减所审理罪名三等。
【疏】凡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其他事情,如果是狱官虐待自己的,则
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
又云:「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议曰】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唯知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阙供养、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如此等事,并听告举。自余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发不合为受,官司受而为理者,从被囚禁以下,减所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合杖八十之类。」
【问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别事,其事与余人连坐,官司合受以否?
【答曰】断狱律云:『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此既首论身事,非关别告他人,纵连旁人官司,亦合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犯罪陈告,告赦前事,告人罪不得称疑。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余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疏议曰】犯罪未发,皆许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陈首,释曰「首」字,皆读为「狩」。首者,自告其罪也。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但非军府,此外曹局,并是所在官司。军府之官,谓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并是领兵曹司,不许辄受首事。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之辈,并即须追掩,故听于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随近官司。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掩,不得过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近州县,及越览余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户,合徒三年,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有支党事,须掩捕,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谓若满半日不掩,还同知而不告之罪。谓谋反大逆,不告合死;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
【疏】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议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谓事应会赦,始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告。假有会赦,监主自盗得免,有人辄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谓告徒一年,赃罪者,监主自盗即合除名,告者还依比徒之法科罪。官司违法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谓若告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告者免死,处加役流。
译允许告发。
【议曰】人若犯罪身陷囚禁,只有在狱官虐待自己的情况下才允许告发,除此以外其他罪行,一律不得告发。即使是流刑犯人在押解途中,徒刑犯人在服役期间,身戴枷锁,或有帮助者,也同属被囚禁之列,不得告发其他事情。又依照《狱官令》,囚犯告密的,须拘身押送,若明确知悉是谋反以上重罪则允许告发,其余情形依律不得告发。
又说: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的人,允许告发谋反、谋逆叛乱、子孙不孝以及同居之内被人侵犯的情形,其余情形一律不得告发。官府受理并据此审理的,各减所审理罪名三等。
【议曰】老人、幼童及患重病之人,犯法本已可以不予追究,只有在得知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以及不供养、或同居之内被人侵犯这类事情时,才允许告发。其余事情,一律不得告发。如有不应受理的告发,官府仍受理并据此审理的,从被囚禁人以下,减所审理罪名三等。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徒刑一年之罪,官府受理审理,就应处杖刑八十之类。
【问曰】有人被囚禁期间,另行自首其他事情,此事又牵连他人一同治罪,官府应当受理吗?
【答曰】《断狱律》规定: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其他事情,这里既然是自首本人的罪行,并非另行告发他人,即便牵连到旁人,官府也应当受理这个自首,仍依法推究定罪。
犯罪自首,告发大赦以前的事情,告人之罪不得含糊猜测。
凡犯罪想要自首的人,都应当经由所在官府呈报军府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如果是谋反以上重罪或盗窃之罪,可以受理,随即送交附近官府。若受理后超过一日不送交,或者越权受理其他事情的,各减本罪三等。如果谋反以上重罪需要追捕的,仍依照前条受理告发的法律处理。
【疏议曰】犯罪尚未被发觉的,都允许自新。若有人犯罪想要自首,"首"字都读作"狩"。首,就是自己揭发自己的罪行。都应当经由所在官府呈报,只要不是军府,此外的各级官署,都属于所在官府。军府官员,是指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都是统领兵马的官署,不允许擅自受理自首之事。如果是谋反以上重罪,属于危害重大及盗贼之类,需要立即追捕,所以允许在军府自首。军府接到自首后,即应送交附近官府。受理谋反、大逆、叛逆自首的,若有同党,必须立即追捕,不得超过半日。受理盗窃罪自首的,超过一日不送交附近州县,或越权受理其他事情的,减本罪三等。假如有人告发他人脱漏户籍应处徒刑三年,军府受理并加以推问的,就应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谋反、逆叛因有同党需要追捕的,仍依前条受理告发之法处理。所谓满半日不加追捕,就等同于知情不告之罪。谋反、大逆知情不告的,应处死刑;谋大逆、谋叛知情不告的,处流刑。
凡以大赦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人。官府受理并据此审理的,以故意入人之罪论处。若因此致人于死的,各加役流。如果事情须要追究的,不适用此律。所谓须要追究,是指婚姻、良贱身份、大赦期限之外、隐匿应当改正、征收赋税以及追缴现存赃物之类。
【疏】凡以大赦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人。官府受理并据此审理的,以故意入人之罪论处。若因此致人于死的,各加役流。
【议曰】以大赦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是指事情本应遇赦而免,才算是赦前之事,不应再行告发。若属常赦所不能免除的罪行,仍可依旧告发。假如遇到大赦,监守自盗本可免罪,若有人擅自告发,就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人。比如告发的是徒刑一年的赃罪,监守自盗本应除名,告发人则依比照徒刑之法定罪。官府违法受理并据此审理的,以故意入人之罪论处。是指若告发的是赦前死罪,被告之人虽然尚未判决,告发人已经免死,改处加役流。官府受理并据此审理,导致对方被判死罪的,也得此罪,所以
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称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弹举者,亦同受而为理之坐。
又云:「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议曰】事须追究者,备在注文,不用此律者,谓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谓违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会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谓会赦应首及改正征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帐不首,不改正征收及应征见赃,谓盗诈之赃,虽赦前未发,赦后捉获正赃者,是为见赃之类,合为追征。」
【问曰】准诬告条,至死而前人未决,听减一等,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得减一等。又准官司入人罪,若未决放,听减一等。有诬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为推,得依此条减罪以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此是赦前之罪,并不许言告论实,尚无减例,诬告岂得减之?不至死者,俱无减法;至死者,处加役流。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疏议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犯实状,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但违一事,即笞五十。谓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辞为推,并准所告之状,减罪一等,即以受辞者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处徒三年之类,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纵火、漂焚财物、盗即不限强窃、漂焚不问多少,告者皆须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问虽虚,皆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虽受理,官司亦得免科。其军府之官,亦谓诸卫及折冲府等,不得辄受告事辞牒。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准律,诬告人者,各反坐。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者,臣等参详,若有囚被杀、盗、漂、焚之后,便故意诬告,别怀挟恨之人,并非猜疑,情在陷害,致官司伤其人者,减所诬罪二等,未加拷掠者,又减二等。其非故意挟恨陷害诬告者,准律文处分。
【准】唐会昌元年六月六日敕节文:自今以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章表论人罪恶,并须证验明白,状中仍言请付御史台案问,不得更云请留中不出。如军国要机,事关密切者,不在此例。推勘后如得事实,必奖奉公;苟涉加诬,当令反坐。
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
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译说各加役流。若官府就赦前应当免罪之事加以弹劾举发的,也同样按受理并审理之罪论处。
又说:如果事情须要追究的,不适用此律。注文说:所谓须要追究,是指婚姻、良贱身份、大赦期限之外、隐匿应当改正征收及追缴现存赃物之类。
【议曰】事须追究的情形,具体列在注文之中,所谓不适用此律,是指不适用入人之罪的法律。注文说所谓须要追究,是指婚姻方面违律成婚、收养奴婢为子之类,虽然遇赦也须使其离异,予以纠正;大赦期限之外的,是指隐匿应当自首及改正征收赋税的,是指超过期限不自首,或经过检查簿册账目仍不自首,不予改正征收的,以及应当追征的现存赃物,是指盗窃诈骗所得赃物,虽在赦前尚未被发觉,赦后捕获查实赃物的,就是所谓现存赃物之类,都应当予以追缴征收。
【问曰】依照诬告条,若被告发人应处死刑但尚未判决的,允许减一等治罪;若是流刑以下,被告发人尚未受拷问而告发人已如实供出所告不实的,允许减一等。又依照官吏入人之罪的规定,若判决尚未执行放人的,允许减一等。如果有人诬告他人赦前死罪,官府受理并加以推问,能否依照这一条减罪呢?
【答曰】依律规定,以大赦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人,官府据此审理的,以故意入人之罪论处。这本是赦前的罪行,并不许告发论实,尚且没有减罪的先例,诬告又怎能减罪呢?不至于死罪的,都没有减罪之法;至于死罪的,处加役流。
凡告发他人罪行,都必须明确注明年月,具体陈述实际情事,不得含糊猜测,违反的处笞刑五十。官府受理并据此审理的,减所告之罪一等。若是被杀、被盗以及被水火损毁破坏的,也不得含糊猜测,即使所告不实,也都不予反坐。军府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告发事情的辞状文书。若告发谋叛以上重罪及盗窃之罪的,依照上条处理。
【疏议曰】告发他人罪行,都要注明前人犯罪的年月,具体陈述所犯的实际情状,不得含糊猜测。违反的,处笞刑五十。只要违反一项,即处笞刑五十。是指状纸尚未送入官署,就已构成此罪。官府若受理含糊猜测的辞状加以推问的,一并按所告的情状,减罪一等,并以受理辞状的人为首犯。比如告发死罪不实的处流刑三千里,告发流刑不实的处徒刑三年之类。若是被杀、被盗,危害特别严重,或者被人决水、纵火,漂没焚毁财物,盗窃不论强盗窃盗,漂焚不问数量多少,告发人都必须明确注明日月,不得含糊猜测。推问后即使所告不实,也都不予反坐。若含糊猜测告发的,官府也不应受理,即使受理,官府也可以免于治罪。军府官员,也就是诸卫及折冲府等,不得擅自受理告发事情的辞状文书。告发谋叛以上重罪及盗窃罪的,依照上条受理,即送交官府之法处理。
依律,诬告他人的,各反坐其罪。若是被杀、被盗以及被水火损毁破坏的,也不得含糊猜测,即使所告不实也都不予反坐——臣等详加考量,若有囚犯在被杀、被盗、被水漂、被火焚之后,便故意诬告心怀怨恨之人,并非出于猜疑,用心在于陷害,致使官府因而伤害此人的,减所诬之罪二等;尚未加以拷问的,再减二等。若不是故意挟恨陷害而诬告的,依照律文规定处理。
【准】唐会昌元年六月六日敕节文:自今以后,凡朝廷官员及呈递密封奏事者,如上奏章表论列他人罪恶,都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核验,状文中还须声明请交御史台审查处理,不得再说请留于宫中不予发出。如系军国要机、事关机密的,不在此例。推究查明之后,若果然属实,必定重赏以奖励公忠;若确系诬陷,则应当反坐治罪。
为人代写辞状教唆他人告发事情
凡为人代写辞状,夸大所告情状,与实际告发内容不符的,处笞刑五十。若夸大后所定之罪加重的,比照诬告罪减一等治罪。若受人雇佣诬告他人罪行的,与自己诬告同
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疏】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议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从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
又云:「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议曰】上文为人作辞牒,虽复得物,不雇诬告,因有加增,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告人罪者,谓彼此同谋,本共诬构,情规陷害,故与自诬告罪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假有得绢十匹,受雇诬告人,一年半徒,坐赃论十匹,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类。雇者从教令法,依下条教令为从,减受雇者一等,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实,坐赃论,谓受绢十匹,告得实事,合徒一年之类,雇者不坐,以其得实,故得无罪。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
【疏】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议曰】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谓诬告人者各反坐;得实应赏,谓告赍禁物度关及博戏、盗贼之类,令有赏。文或告反逆临时有加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者为从。
【问曰】律云: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未知告得赏物,若为作首从分财?」
【答曰】应赏在令有文,分赏元无等级。既为首从之法,须准律条论之。又不可徒杖别作节文,约从杖一百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虚即告者为首,合杖一百;教令为从,合杖九十。即从者十分减一,应赏义亦准此。假有轻重不同,并准十分为例。
又云:「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注云:「虽诬亦同【议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教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一等。其告缌麻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故云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谓被教告缌麻以上亲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孙者,告子孙本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
译罪。所得财物多的,按坐赃论处,加二等。雇人诬告的,按教唆他人犯罪之法论处。若所告属实的,按坐赃论处,雇人的不予治罪。
【疏】凡为人代写辞状,夸大所告情状,与实际告发内容不符的,处笞刑五十。若夸大后所定之罪加重的,比照诬告罪减一等治罪。
【议曰】受人雇佣代写辞状,夸大告发内容的,处笞刑五十。若夸大情状导致所定之罪重于笞刑五十的,比照诬告罪减一等。假如被告本应处徒刑一年,代写辞状者却夸大为徒刑一年半,这就是多诬陷了半年,比照诬告罪减一等,应处杖刑九十之类。若因受雇获取财物而所得赃物较重的,等同于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按坐赃论处的罪名,若赃物重则依照赃罪定罪,赃物轻的则依照比照诬告罪减一等之法处理。
又说:若受人雇佣诬告他人罪行的,与自己诬告同罪,所得财物多的按坐赃论处,加二等,雇人的按教唆他人犯罪之法论处。若所告属实的,按坐赃论处,雇人的不予治罪。
【议曰】上文所说的为人代写辞状,虽然收取了财物,但并非受雇诬告,只是因夸大而加重情状,所以可以比照诬告罪减一等。此处所说的受人雇佣诬告他人罪行,是指双方共同图谋,本就一起编造诬陷之词,蓄意加害,所以与自己诬告同罪。所得财物多的按坐赃论处,加二等。假如收受绢十匹,受雇诬告他人本应处徒刑一年半,坐赃论处十匹绢应处徒刑一年,加二等,即处徒刑二年之类。雇人诬告的按教唆他人犯罪之法处理,依照下条教唆者作为从犯,比受雇者减一等治罪,仍处徒刑一年。若所告属实,按坐赃论处,是指虽然收受绢十匹,但所告事情属实,则应处徒刑一年之类,雇人的不予治罪,因为所告属实,所以可以无罪。
凡教唆他人告发,若所告不实应予反坐、若所告属实应予奖赏的,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若教唆他人告发缌麻以上亲属,以及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各比照告发者的罪名减一等,被教唆的人依律论处。若教唆他人告发子孙的,各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即使所告是诬告也是如此。
【疏】凡教唆他人告发,若所告不实应予反坐、若所告属实应予奖赏的,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
【议曰】教唆他人告发若所告不实应予反坐,是指诬告他人的各自反坐其罪;若所告属实应予奖赏,是指告发携带违禁物品出关以及赌博、盗贼之类,令文规定有奖赏,或者告发反逆之罪临时有加赏的,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
【问曰】律文规定:若所告属实应予奖赏的,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不知获得赏赐的财物,应当如何按首从来分配?
【答曰】应予奖赏的规定在令文中有明确条文,但分配赏赐本来没有等级差别。既然要按首从之法处理,就须比照律条来论定。又不可专为杖刑另立条文,姑且比照从犯杖一百的成例。假如教唆他人告发本应处杖刑一百,若所告不实,则告发者为首犯,应处杖刑一百;教唆者为从犯,应处杖刑九十。这样从犯只减了十分之一,获赏时的道理也应比照此例。假如轻重不同的情形,都比照十分之一为标准。
又说:若教唆他人告发缌麻以上亲属,以及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各比照告发者的罪名减一等,被教唆的人依律论处。若教唆他人告发子孙的,各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注文说:即使所告是诬告也是如此。
【议曰】若有人教唆他人自行告发缌麻以上亲属,或者教唆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无论所告属实或诬告,都各比照告发者的罪名减一等。告发缌麻以上亲属,尊长告发卑幼罪重,卑幼告发尊长罪轻;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都处绞刑,所以说各比照告发者的罪名减一等。被教唆的人依律论处,是指被教唆去告发缌麻以上亲属及告发主人的人,各按本罪处理。若教唆他人告发子孙的,
虽是死罪,亦减死处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教诬告,亦减罪一等。既上条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各勿论,此条但云教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一等。既外孙以下亦准教令告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教人部曲奴婢告主周亲以上,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教告主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教告主大功以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允。
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自毁伤及?耳。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疏】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议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于魏阙之下,挝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以实论。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
又云:「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议曰】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辄自毁伤者,皆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为诉者,与自诉同。自邀车驾以下,虚实得罪,各与自诉罪同。」
【准】唐大历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有击登闻鼓者,委金吾将军收状,为进不得辄有损伤,亦不须令。
人遮拥禁止其理匦使,但任投匦人投表状于匦,依常进来,不须勒留副本,并妄有盘问,方便止遏。臣等参详,应有?耳及诸自毁伤而诉事者,先决臀杖十下,然后推鞫所诉之事,各随虚实别断。
越诉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
【疏】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议曰】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非越诉,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若越过州诉,受词官人判付县勘当者不坐。
译子孙本来告发父母就应无罪,各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即使所告是死罪,也减为流刑。注文说:即使所告是诬告也是如此。是指即使是教唆诬告,也减罪一等。既然前条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以及自己的妾都不予治罪,此条只说教唆他人告发子孙的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那么外孙以下也应比照教唆告发子孙之法,减所告之罪一等。教唆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周亲以上亲属,虽然没有单独的规定,也应当有罪。教唆告发主人的周亲及外祖父母的,定罪不应过重;教唆告发主人的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属的,定罪不应过轻。虽无明文规定,但依此类推是恰当的。
拦阻车驾、击打登闻鼓上表申诉自己的事情,以及自我毁伤和割耳。
凡拦阻皇帝车驾以及击打登闻鼓,或者上表以自身之事申诉而不实的,处杖刑八十。若故意增减实情,有所隐瞒回避、虚假妄言的,按上书诈不实论处。若为此自我毁伤的,处杖刑一百。虽然所诉属实但仍自我毁伤的,处笞刑五十。若是亲属代为申诉的,与自诉同等论处。
【疏】凡拦阻皇帝车驾以及击打登闻鼓,或者上表以自身之事申诉而不实的,处杖刑八十。注文说:若故意增减实情,有所隐瞒回避、虚假妄言的,按上书诈不实论处。
【议曰】皇帝车驾出行在路途中,拦阻车驾申诉,或者在宫阙之下击打登闻鼓以求上达天听,以及上表陈述自身之事,这三种情形若有不实之处,都应处杖刑八十。注文说:若故意增减实情,有所隐瞒回避、虚假妄言的,按上书诈不实论处。是指上文所说以理申诉不实处杖刑八十,若不实之中还有故意增减实情、有所隐瞒回避、虚假妄言的,就要按上书诈不实论处,处徒刑二年。
又说:若为此自我毁伤的,处杖刑一百。虽然所诉属实但仍自我毁伤的,处笞刑五十。若是亲属代为申诉的,与自诉同等论处。
【议曰】拦阻车驾以下方式申诉的人,若所诉不实,又擅自自我毁伤的,都处杖刑一百。若所诉虽然属实,但仍自我毁伤的,处笞刑五十。若是亲属代为申诉的,亲属是指缌麻以上、大功以上以及婚姻之家代为申诉的,与自诉同等论处。自拦阻车驾以下,无论所诉虚实获罪,都与自诉所犯之罪相同。
【准】唐大历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凡有击打登闻鼓的人,委托金吾将军收取状纸,为其呈递,不得擅自使其受到损伤,也不须令。
有人拦阻禁止到理匦使处申诉的,只须允许投状人将表状投入匦函,依照常规进呈即可,不必强令留下副本,也不得妄加盘问,以各种方式阻挠拦截。臣等详加考量,凡有割耳等自我毁伤以申诉事情的人,应先决杖打臀部十下,然后再推究审问所申诉之事,各依所诉虚实分别断处。
越诉
凡越级申诉以及受理越级申诉的,各处笞刑四十。若本应受理却故意压制不予受理的,处笞刑五十。每多三条加一等,满十条处杖刑九十。若是拦阻车驾及击打登闻鼓,或者上表申诉而主司不立即受理的,加罪一等。若拦阻车驾申诉而擅自进入仪仗队伍之内的,处杖刑六十。所谓"部伍",是指进入导驾仪仗队列中的情形。
【疏】凡越级申诉以及受理越级申诉的,各处笞刑四十。若本应受理却故意压制不予受理的,处笞刑五十。每多三条加一等,满十条处杖刑九十。
【议曰】凡各种申诉,都应从下级开始,从下级逐级向上,令文有明确规定,是指本应经由县衙却越级向州府省一级申诉之类。越级申诉的人和受理的官府,各处笞刑四十。若官府不受理,那么申诉的人也无罪。若本属应当受理的情形,是指并非越级申诉、依令应当受理的,却故意压制不予受理的,处笞刑五十。每多三条加一等,是指不受理四条的处杖刑六十,满十条罪止于杖刑九十。若越级向州申诉,接受辞状的官员批转县衙查处的,不予治罪。请求出具状纸而不给的,按违令
请状上诉,不给状,科违令笞五十。
又云:「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议曰】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谓不受一条,杖六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其邀车驾诉人辄入部伍内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簿令,驾行导驾者,浚仪县令引次,开封尹总有六引。注云:「驾从余州县出者,所在刺史县令导驾,并准此。」仪仗依本品,若诉人入此仪仗中者,杖六十。
【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条,枚八十。得实者,不坐。
【准】周广顺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敕节文:「起今后诸色词讼及诉灾沴,并须先经本县,次诣本州岛、本府,仍是逐处不与申理及断遣不平,方得次第陈状及诣台省经匦进。」
状其有蓦越词讼者,所由司不得与理。本犯人准律文科罪,应所论讼人并须事实干己,证据分明。如或不干己事,及所论矫妄,并加深罪。其所陈文状,或自己书,只于状后具言自书;或雇倩人书,亦于状后具写状人姓名、居住去处。如不识文字及无人雇情亦许通过白纸。若是州县不与申理,及推断谬滥致人上诉者,委逐处长吏举奏,以防冤滞。
盗贼事发伍保为告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
【疏议曰】强盗及以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单弱不能告者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须速告主司当告而不告谓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于所在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须计去官司远近准行程外为罪官司不即检校谓随近受告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与随近州县镇戍府监等相推或假以余事辞托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窃盗从同伍以下各减二等谋杀人已伤及杀部曲奴婢比窃盗不告科之
部内犯罪不糺,举伍保知犯不举。
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糺弹之官,减二等。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糺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
【疏】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糺弹之官减二等【议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
译论处,处笞刑五十。
又说:若是拦阻车驾及击打登闻鼓,或者上表申诉而主司不立即受理的,加罪一等。若拦阻车驾申诉而擅自进入仪仗队伍之内的,处杖刑六十。注文说:所谓部伍,是指进入导驾仪仗队列中的情形。
【议曰】有人拦阻车驾及击打登闻鼓,或者上表申诉的,主司必须立即受理,不立即受理的,加罪一等。是指不受理一条的处杖刑六十,四条处杖刑七十,十条处杖刑一百。若拦阻车驾申诉而擅自进入仪仗队伍之内的,处杖刑六十。注文说:所谓部伍,是指进入导驾仪仗队列中的情形。依照《卤簿令》,车驾从某处出发时导驾者,开封的浚仪县令引路,开封尹总共有六引。注文说:车驾从其他州县出发的,由当地刺史、县令导驾,都依此办理。仪仗依照本官品级,若申诉的人进入这一仪仗队伍中的,处杖刑六十。
【问曰】有人在宫殿庭院中申诉事情,或真或假,应当如何定罪?
【答曰】依照令文规定,在尚书省申诉未得受理的,可以上表。接受表状的,常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共同监督受理。若不经此三司上表,而是借助公事得以进入宫殿庭院申诉的,这就叫做越诉。所诉不实的,依照上条,处杖刑八十。所诉属实的,不予治罪。
【准】周广顺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敕节文:从今以后,各类词讼案件以及申诉灾害的,都必须先经本县,再到本州、本府,如果所在处不予受理,或者判决处理不公,才能依次序陈状,并到中央台省经匦进呈状文。若有越级跳过程序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原犯罪之人依律文定罪。凡申诉之人须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证据清楚明白。若与本人无关,或所诉内容捏造虚妄,都应加重治罪。所陈的文状,若是自己书写的,只须在状后注明系自己书写;若是雇人代写的,也要在状后写明代写人的姓名、住址所在。若不识字又无人可雇代写的,也允许通过白纸申诉。若是州县不予受理,以及推问判断有误滥致人上诉的,委托当地长官举报奏闻,以防止冤屈滞留。
盗贼案件发生后由伍保负责告发
凡强盗及杀人案件发生的,被害之家以及同伍之人,应立即报告主司。若被害之家人丁单薄弱小,由邻近伍保代为告发。该告发而不告发的,处杖刑六十,每延误一日加一等。主司不立即上报的,一日处杖刑八十,三日处杖刑一百。官府不立即查验追捕,或有所推诿回避的,一日处徒刑一年。窃盗案件各减二等处理。
【疏议曰】强盗以及杀人案件发生,被害之家和同伍互相担保之人须报告主司,是指坊正、村正、里正以上官员;若被害之家人丁单薄弱小不能自行告发的,由邻近伍保代为告发,每伍家之外即有相邻的伍保,也必须速速告知主司。该告发而不告发,是指家中有十六岁以上的男丁而不告发的,一日处杖刑六十。主司不立即向所在官府报告的,一日处杖刑八十,三日处杖刑一百,须按距离官府的远近计算行程之外的时日定罪。官府不立即查验,是指邻近受理告发的官府不立即查验追捕,以及和邻近州县镇戍府监等互相推诿,或者借故拖延推托的,一日处徒刑一年。若是窃盗案件,则以下各项都减二等处理。谋杀人已经造成伤害以及杀害部曲、奴婢的情形,比照窃盗不告发的规定定罪。
管辖范围内有犯罪不举报的,以及伍保知情而不举报的。
凡监临主司知道所管辖范围内有违法之事而不举报弹劾的,比照犯罪人的罪名减三等;负有纠察弹劾职责的官员,减二等。若同伍保之内的家庭内部有人犯罪,知情而不予举报的,若是死罪处徒刑一年,若是流罪处杖刑一百,若是徒罪处杖刑七十。若该家庭中只有妇女以及十五岁以下的男子的,都不予治罪。
【疏】凡监临主司知道所管辖范围内有违法之事而不举报弹劾的,比照犯罪人的罪名减三等;负有纠察弹劾职责的官员,减二等。
【议曰】监临,是指统辖管理的官员;主司,是指掌管统领具体事务的官员,以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人员。知道所管辖之人有违反法令格式的事情而不予举报弹劾的
知所部之人有违犯法令、格式之事,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举劾者,得杖八十之类。糺弹之官,唯减二等,谓职当糺弹者。其金吾当检校之处,知有犯法不举劾者,亦同减罪人罪二等。小録事不合糺弹。
又云「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糺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议曰】即同伍保内谓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糺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糺杖一百知徒罪不糺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糺无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虽知不糺亦皆勿论虽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糺不合科罪《卷二十五诈伪律》
【十门】律条二十七,并疏令敕条五,起请条一。
伪造宝印符节,诈为制书,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对制及上书诈,诈为官文书及增减。
诈假官诈承袭诈称官捕人
诈欺,官私取财,妄认良贱,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为瑞应
诈教诱人犯法
诈乘驿马
诈自复除,及诈死,诈疾病,诈疗病,以取财物。
父母死,不解官,及诈言父母及夫死。
检验病死伤不实,诈陷人至死伤,保任乖状,证人译人不实。
官司知诈冒听行与同罪
伪造宝印符节
诈为制书,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对制及上书诈,诈为官文书及增减。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不録所用,但造即坐。
【疏议曰】皇帝有传国神宝,有受命宝。皇帝三宝,天子三宝,是名八宝。依公式令,神宝宝而不用,受命宝封禅则用之。皇帝行宝,报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之宝,慰劳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信宝,征召王公以下书则用之。天子行宝,报番国书则用之。天子之宝,慰劳番国书则用之。天子信宝,征召番国兵马则用之。皆以白玉为之。宝者,印也。印又信也。以其供御,故不与印同名。八宝之中,有人伪造一者,即斩。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伪造者。
绞皇太子妃宝,伪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宝,皆以金为之,并不行用。注云:伪造不録所用,谓宝既金玉为之,伪造者不必皆须金玉为之,亦不问用与不用。造者即坐,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写,谓仿效而作,亦不録所用。即伪写前代官文书印,有所规求,封用者徒二年,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
【疏】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注云:写谓仿效而作,亦不録所用【议曰】上文称伪造皇帝八宝以玉为之,故称造;此云伪写官文书印,印以铜为之,故称写。注云:写谓仿效而作,谓仿效为之,不限用泥、用蜡等,故云不録所用。
译,比照犯罪人的罪名减三等。假如有人犯应处徒刑一年之罪,不举报弹劾的,应处杖刑八十之类。负有纠察弹劾职责的官员,只减二等,是指职责本就负责纠察弹劾之人。凡金吾负责检校的处所,知道有违法之事而不举报弹劾的,也同样比照犯罪人的罪名减二等。小録事不承担纠察弹劾的职责。
又说:若同伍保之内的家庭内部有人犯罪,知情而不予举报的,若是死罪处徒刑一年,若是流罪处杖刑一百,若是徒罪处杖刑七十。若该家庭中只有妇女以及十五岁以下的男子的,都不予治罪。
【议曰】所谓同伍保之内,是指依照令文相互担保的伍家之内,若家庭内部有人犯罪,知悉犯死罪而不举报的处徒刑一年,知悉犯流罪而不举报的处杖刑一百,知悉犯徒罪而不举报的处杖刑七十。所犯是杖刑以下罪行的,伍保之人不举报无罪。若该伍保之家中只有妇女以及十五岁以下男子的,不具备告发能力,即使知情不举报也都不予治罪。虽然属于伍保范围之内,但若所犯罪行不在自己家中,知情而不举报的,不算是犯罪。
《卷二十五 诈伪律》
【十门】律文条款二十七条,以及疏文令文敕文条款五条,起请条一条。
伪造宝印符节,诈称皇帝制书,以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冒充应对皇帝或上书之诈,诈造官府文书以及增减。
诈冒官职,诈冒承袭爵位,诈称官员逮捕他人。
诈骗,通过官方或私人手段骗取财物,妄自认定良贱身份,诈称除名,除去死罪或免除官户、奴婢身份。
诈称祥瑞征应。
诈骗教唆诱使他人犯法。
诈称乘用驿马。
诈称恢复免除赋役,以及诈称死亡,诈称患病,诈称治病,以此骗取财物。
父母去世不解除官职,以及诈称父母或丈夫已死。
检验病死、伤情不实,诈骗陷害他人致死伤,担保人违背实情,证人、译人证词不实。
官吏明知有诈骗冒充却听任其施行的,与犯罪人同罪。
伪造宝印符节
诈称皇帝制书,以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冒充应对皇帝或上书之诈,诈造官府文书以及增减。
凡伪造皇帝八宝的,处斩刑;伪造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的,处绞刑;伪造皇太子妃宝的,处流刑三千里。伪造未记载所用之处的,只要造出即构成犯罪。
【疏议曰】皇帝设有传国神宝,还有受命宝。皇帝三宝,天子三宝,合称为八宝。依照《公式令》,神宝作为宝物而不常用,受命宝在封禅时才使用。皇帝行宝,用于向王公以下颁发文书时使用。皇帝之宝,用于慰劳王公以下颁发文书时使用。皇帝信宝,用于征召王公以下时使用。天子行宝,用于答复番国来文时使用。天子之宝,用于慰劳番国文书时使用。天子信宝,用于征召番国兵马时使用。都以白玉制成。所谓宝,就是印。印又通信。因为是供皇帝使用,所以不与一般的印同名。八宝之中,如有人伪造其中之一,即处斩刑。伪造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的,处绞刑;伪造皇太子妃宝的,处流刑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的宝,都以金制成,并不实际行用。注文说:伪造未记载所用之处的,是指宝物本以金玉制成,伪造的人不一定都要用金玉来制作,也不问是否使用,只要造出即构成犯罪。
凡伪造官府文书之印的,处流刑二千里;其余印章的处徒刑一年。注文说:写,是指仿效原印制作而成,也不记载所用之处。若伪造前代官府文书之印,另有图谋而封用的,处徒刑二年,若因此得以成为官员的,按诈冒官职之法论处。
【疏】凡伪造官府文书之印的,处流刑二千里;其余印章的处徒刑一年。注文说:写,是指仿效原印制作而成,也不记载所用之处。
【议曰】上文称伪造皇帝八宝以玉制成,所以称为"造";此处称为伪造官府文书之印,印以铜制成,所以称为"写"。注文说:写是指仿效原印制作而成,是指仿效制作,不限于用泥或用蜡等材料,所以说不记载所用之处。只要
但作成者,即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余印谓诸州等封函印。释曰:封函印具在公式令,及畜产之印,亦不録所用。上文但造宝即坐,不须堪行用;此文虽写印不堪行用,谓不成印文及大小悬别如此之类,不合流坐,从下条造未成者减三等。
又云「即伪写前代官文书印有所规求封用者徒二年」。注云「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议曰】依式周隋官亦听成荫,或争封邑之类,事缘前代,乃伪写前代之印,心有规求封用者徒二年」。称封用者,或印文书及封文簿事兼两用,故连云封用。注云「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谓伪写封用为旧公验,因之成官者从诈假法。其伪写未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例,亦减已封用三等」。
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发兵,谓铜鱼合符应发兵者,虽通余用,亦同余条,称发兵者,皆准此。传符者绞,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余符谓禁苑门及交巡鱼符之类。
【疏】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注云:发兵谓铜鱼合符,应发兵者,虽通余用,亦同。余条称发兵者,皆准此。又云:传符者绞【议曰】宫殿门符,谓非时开宫殿门,皆须勘鱼符合,然始得开。伪写此符及伪写发兵符,注云:发兵谓铜鱼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进内,右符付州府等,应有差科征发,皆并敕符与铜鱼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后承用,故称铜鱼合符。应发兵,虽通余用,亦同。谓其符通杂征发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长官及差行追禁,并用此符,故称虽通余用亦同。谓同发兵符罪。余条称发兵者,谓擅兴律应给发兵符而不给,贼盗律盗发兵符,故云余条皆准此。传符者,谓给驿用之,伪写及造此等符者,并合绞。又云: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注云:余符谓禁苑门及交巡鱼符之类【议曰】使节者,周礼有掌节之司,注云:道路用旌节,然大使拥节而行,是名使节。其皇城、京城诸门伪作此等符及节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注云:余符谓禁苑及交巡鱼符之类。禁苑诸门有符开闭守卫,交兵之处皆有交符,巡
译制作成功,即处流刑二千里;其余印章处徒刑一年。其余印章是指诸州等封函之印。注:封函印的具体规定载于《公式令》中,以及畜产的印记,也都不记载所用之处。上文只说造出宝印即构成犯罪,不须能够行用;此处虽然伪写印章不能行用,是指印文不成形、大小差异过大之类的情形,不构成流刑之罪,依照下条制作未成的规定减三等处理。
又说:若伪造前代官府文书之印另有图谋而封用的,处徒刑二年。注文说:若因此得以成为官员的,按诈冒官职之法论处。
【议曰】依照旧式,周、隋两朝的官职也允许承袭荫封,或有争夺封邑之类的情形,事情牵涉前代,于是伪造前代之印,心怀图谋而封用的,处徒刑二年。称"封用",是指或用于印制文书,或用于封存文簿,两种用途兼有,所以连称"封用"。注文说:若因此得以成为官员的,按诈冒官职之法论处,是指伪造封用作为旧时的公验凭证,因而得以成为官员的,按诈冒官职之法论处。若伪造尚未制成,或制成后尚未封用的,依照下文尚未施行减三等的成例,也在已封用的基础上再减三等。
凡伪造宫殿门符、发兵符的(注:发兵符是指铜鱼合符用来调发兵马的,虽然兼有其他用途,也一概同论。其余各条中称发兵的,都依此为准),伪造传符的处绞刑,伪造使节符及皇城、京城门符的处流刑二千里,伪造其余符节的处徒刑二年(其余符节是指禁苑门符及交巡鱼符之类)。
【疏】凡伪造宫殿门符、发兵符的。注文说:发兵是指铜鱼合符,用来调发兵马的,虽然兼有其他用途,也一概同论。其余各条中称发兵的,都依此为准。又说:伪造传符的处绞刑。
【议曰】宫殿门符,是指非规定时间开启宫殿门时,都必须查验鱼符相合,才能开启。伪造这种符以及伪造发兵符,注文说:发兵是指铜鱼合符,依照《公式令》,下发左符收于宫内,右符交付州府等地,凡有差科征发之事,都同时以敕符与铜鱼一并密封颁下,须查验符节相合方能承用调发,所以称为铜鱼合符。虽兼有其他用途,也一概同论,是指此符也通用于其他的征发人事以及有所用度之处,如授官、替代州府长官以及差遣行文、拘捕等,也都使用这种符,所以说虽兼有其他用途也一概同论,是指与发兵符同罪。其余各条中称发兵的,是指《擅兴律》中应给发兵符而不给,《贼盗律》中盗窃发兵符,所以说其余各条都依此为准。传符,是指用于驿站传递之用,伪造以及制造这类符节的,都应处绞刑。又说:伪造使节符及皇城、京城门符的处流刑二千里;其余符节处徒刑二年。注文说:其余符节是指禁苑门符及交巡鱼符之类。
【议曰】使节,《周礼》中设有掌节之官,注文说:道路上使用旌节,凡大使持节而行,就称为使节。若伪造这种使节符以及皇城、京城各门的符节,处流刑二千里;其余符节处徒刑二年。注文说:其余符节是指禁苑及交巡鱼符之类。禁苑各门有符节用于开闭守卫,两方交兵之处都设有交符,用于巡……
更警夜之所并执巡鱼符勘过。据擅兴律,凡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此条云之类者,即是诸契非发兵伪造者,并同余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即以伪印印文书施行若假与人及受假者施行亦与伪写同未施行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三等
译更警之夜所会同持有的巡鱼符,须勘验查对。依据《擅兴律》,凡是说到"余符"的,契也一样,即凡是应当发兵的,与发兵符之法相同。此条所说"之类",是指诸契若非发兵符而被伪造的,都与余符之罪相同,各自应判处徒刑二年。
凡以伪造的宝、印、符、节,以及拾得遗失的宝、印、符、节而假借给他人的,如果拿出去出卖,以及借用的人或购买的人,凡是封用的,各自以伪造书写论罪;若以伪造的印加盖在文书上并施行的,若借给他人以及接受假借的人施行的,也与伪造书写同罪;尚未施行的以及伪造书写的印、符、节尚未做成的,各减三等治罪。
【疏】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议曰】以伪造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释曰亡犹失也假与他人若出卖与他人及所假所买之人虽非身自造写若将封用各依伪造伪写法科之
又云:「即以伪印印文书施行,若假与人及受假者施行,亦与伪写同。未施行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三等【议曰】上文谓伪造写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及卖买等罪,此文欲论以伪印文书施行,谓以伪印印文书自将行用,若以伪印文书假与他人及有受得伪文书行用,并谓已入官司者,其罪各依伪造写法。未施行谓伪文书未将行用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已施行及已成罪三等。
【问曰】有人得亡宝印符节,假卖与人。其所假买者,未将行用,未知假卖之人亦合得依未施行法减罪以否?
【答曰】准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封用之文承卖买之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行用,并合依未施行,减三等。下条「盗宝印符节及假卖与人,其假买未封用,并合依此减法」。其假买伪印文书未施行,假卖人亦同减例。
【又问】二人共造伪印,印文牒从者刀,将施行,未知二人合有首从以否?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伪印既非劫盗,止合造意为首,从者虽复行用,止依从法减科。
诸盗宝印、符节封用,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即所主者盗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所假及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主司不觉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减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觉,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疏】诸盗宝印符节封用,注云: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又云:即所主者盗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所假及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议曰】盗宝印符节封用,注云: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谓盗用官印等不由所掌之人,或执印等主司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与他人,若将出卖与人,并所假买之人若将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并依自造之法。
【问曰】有人身为案主,受人请求,乃为盗印,印伪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一人须印行用,一人盗印与之,即是共犯,须论首从。盗者虽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是共犯,合为首从。
又云:「主司不觉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减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觉,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议曰】掌宝及符节主司不觉有人盗用者,减盗用人罪五等,印又减二等。
译【疏】凡是伪造宝印符节,以及得到遗失的宝印符节后借给别人,如果拿去出卖,或者是借用、买得的人,将其加封使用的,各按伪造伪写论罪。【议曰】关于伪造、伪写宝印符节以及得到遗失的宝印符节而借给他人的问题,解释说:"亡"就是"失"的意思。"假"是借给别人,如果拿出去卖给别人,以及借用、买得的人,虽然不是本人亲自伪造伪写,但如果拿去加封使用,各依照伪造伪写法定罪。
又说:"如果用伪造的印去印文书并且施行,或者借给别人以及接受借用的人施行的,也与伪写同罪。尚未施行以及伪写的印、符节尚未做成的,各减三等。"【议曰】上文说的是伪造、伪写以及得到遗失的宝印符节、借给他人及买卖等罪,这里要论的是用伪印印制文书并施行的情形,是指用伪印印制文书,自己拿去施行,或者把用伪印印制的文书借给他人,以及有接受得到伪文书而施行的人,都是指已经送入官司的,其罪各依伪造伪写法定罪。尚未施行是指伪文书尚未拿去施行,以及伪造的印、符节尚未做成的,各比已施行、已做成的罪减三等。
【问曰】有人得到遗失的宝印符节,借给或卖给别人。那接受借用、购买的人尚未拿去施行,不知借卖的人是否也应当依照"未施行"的规定减罪?
【答曰】按照律文,本来防范的是行用,所以说"如果借给别人,或者出卖,以及借用、购买的人,加封使用的,各以伪造论"。"加封使用"这句话紧接在买卖之后,如果已经加封使用,都应全罪论处;如果尚未行用,都应依照未施行的规定,减三等。下条说"偷盗宝印符节而借卖给别人,那借用、购买的人尚未加封使用的,都应依照此规定减罪"。那借用、购买伪印文书而尚未施行的,借卖的人也同样适用减罪的规定。
【又问】两人合伙伪造印章,印制文牒并跟随施行的一方持刀(护送),不知这两人是否应分首犯从犯?
【答曰】按照《名例律》,共同犯罪以出主意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一等。伪造印章既不是抢劫盗窃,只应以出主意的人为首犯,从犯即使参与了行用,也只依从犯之法减罪定科。
凡是偷盗宝印、符节而加封使用的,注:是指意图在于欺诈作伪,与掌管此物的人无关。如果是掌管的人自己偷盗加封使用,以及借给别人,或者出卖,那借用、购买的人加封使用的,各以伪造论。主管官员未察觉他人偷盗加封使用的,各比加封使用之罪减五等,印又再减二等。如果案情本来正确,或是为了避免案件积压而擅自盗用印章的,各杖一百。案情虽不正确,但按本来的规定应当用印而加封使用的,加一等。主管官员未察觉的,笞五十。故意放纵的,各与犯罪者同罪。
【疏】凡是偷盗宝印符节加封使用,注说:是指意图在于欺诈作伪,与掌管此物的人无关。又说:如果是掌管的人自己偷盗加封使用,以及借给别人,或者出卖,那借用、购买的人加封使用的,各以伪造论。【议曰】偷盗宝印符节加封使用,注说:是指意图在于欺诈作伪,与掌管此物的人无关。是指偷用官印等不是经手掌管此物的人所为,或者是执掌印章等的主管官员私自盗用加封,以及掌管的人把印章借给别人,或者拿去卖给别人,以及借用、购买的人如果拿去加封使用,各以伪造论,都依照自己伪造的法条。
【问曰】有人本身是案卷的经办人,接受别人的请托,于是伪造印章,印制伪造的文牒,既然不是掌印的人,是否应该定首犯从犯?
【答曰】一人须用印施行,一人偷盗印章交给他,这就是共同犯罪,应当论首从。偷盗印章的人虽是案卷经办人,不是掌印的人,也是共犯,应当分定首犯从犯。
又说:"主管官员未察觉他人偷盗加封使用的,各比加封使用之罪减五等,印又再减二等。如果案情本来正确,或是为了避免案件积压而擅自盗用印章的,各杖一百。案情虽不正确,但按本来的规定应当用印而加封使用的,加一等。主管官员未察觉的,笞五十。故意放纵的,
谓不觉用宝及符应死者,死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觉用符节应流,流上减五等,徒一年;不觉用余符,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觉用印流上减七等,合杖九十。即文书正直及避文案稽迟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谓事虽枉曲,本法应封用印者,终须申答,而盗封用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重,即从重断。主司不觉,笞五十,谓从事直及避稽以下不觉,各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准】唐开元二年八月六日敕:诈伪制敕及伪写官文书印,并造意与句合头首者斩。若转将伪印行用及主典盗,并欺罔用印成伪文书者绞,并为头首不在赦限,仍先决一百。其从并依律以伪造写论,与伪写同,并配长流岭南远恶处,并知情容止造伪人,仍各先决杖六十。虽会恩免罪,百日见在不首者,并依前科决。其印文古字人难辨识,纵大小微差点画欠剩,但堪乱俗即坐。
【准】唐天宝五载十一月九日敕:「画印与刻印虽殊,造意与行用无别。论名小异,议罪合同若稍挂轻条,便成惠恶。其画印宜同刻印例处分,仍永为例程。」
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未施行者减一等。施行谓中书覆奏及已入所司者。虽不关由所司而诈传增减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余条施行准此。其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疏】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注云: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又云:未施行者减一等。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及已入所司者。虽不关由所司而诈传增减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余条施行准此【议曰】诈为制书谓意在诈伪而妄为制敕及因制敕成文而增减其字者绞。注云: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谓诈传敕语及奉敕宣传口中诈有增减动事者并与增减制书同。未施行减一等谓诈为制敕及诈增减已讫而未施行减一等。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此谓诈为敕语及虽奉制敕处分就中增减中书承受已覆奏讫。若其不须覆奏者即据已入所司或有诈为中书宣出制敕文书已入所在曹司应承受施行及起请行判曹司者并为已施行。虽不关由所司谓所宣制敕及增减不入曹司径即诈向规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假有甲诈宣制敕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要得物。释曰:不要得物谓不在得物承受之者此类即是施行。余条施行准此。余条谓以伪印文书施行及下条诈为官文书施行如此诸条已施行及未施行皆准此。
又云:「其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议曰】其收捕谋叛以上,谓所在收捕谋反逆叛;不容先闻,谓不容先得奏闻,恐其滋蔓,或致逃逸,而矫行制敕,务速收掩;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
译各与犯罪者同罪。"【议曰】掌管宝印及符节的主管官员未察觉有人盗用的,比盗用之人的罪减五等,印又再减二等。是指未察觉用宝或符而应判死罪的,在死罪基础上减五等,为徒一年半;未察觉用符节而应判流罪的,在流罪基础上减五等,为徒一年;未察觉用其余符节的,在徒二年之上减五等,为杖八十;未察觉用印在流罪之上减七等,应判杖九十。如果文书案情本来正确,以及为避免文案积压而盗用印章的,各杖一百。案情虽不正确,但按本来的规定应当用印,是指事情虽然有冤枉曲折,但按本来的规定应当加封用印的,终究须申报答复,而私自盗用印章加封的,加一等,应判徒一年。如果不正确的罪更重,就按重罪论处。主管官员未察觉的,笞五十,是指从案情正确到为避免积压之类的情况未察觉的,各笞五十。故意放纵的,各与犯罪者同罪。
【准】唐开元二年八月六日敕令:诈称制敕以及伪造官府文书印章,连同出主意与共谋的为首者一律斩首。如果转手将伪印拿去行用,以及主管人员偷盗,以及用欺骗手段用印制成伪文书的,处绞刑,一并作为为首者,不在赦免之列,仍先决杖一百。其从犯一并依律以伪造论,与伪写同罪,一并发配长流岭南边远恶劣之地,凡是知情而窝藏、容留造假之人的,也各先决杖六十。即使遇到大赦而免罪,一百天内在逃未自首的,仍按之前的规定判决。那印文中古字世人难以辨识的,即使大小稍有差异、笔画有出入,只要能够蒙骗俗人的,就要治罪。
【准】唐天宝五载十一月九日敕令:"画印与刻印虽然方式不同,但出主意与拿去行用没有区别。名称虽略有不同,但定罪应当相同,如果稍微适用较轻的条文,就会变成纵容罪恶。那画印的应当与刻印同例处置,并永远作为定例。"
凡是伪造制书以及在其上增减内容的,处绞刑。口头假传诏令以及口头增减内容的也是如此。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施行是指中书省已经复奏,或者已经送到主管部门的。即使不经过主管部门,但假传或增减的内容前面的人已经接受承办的,也算作施行。其余条文中的"施行"都以此为准。那收捕谋反、叛逆以上重罪,来不及先行奏报,而假借诏命行事有功的,上奏由皇帝裁决;没有功劳的,流放二千里。
【疏】凡是伪造制书以及增减的,处绞刑。注说:口头假传以及口头增减的也是如此。又说: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注说:施行是指中书省已经复奏以及已经送到主管部门的。即使不经过主管部门,但假传增减而前面的人已经接受承办的,也算施行。其余条文中的施行都以此为准。【议曰】伪造制书,是指意图在于诈伪而妄自制作诏敕,或者是在既成的诏敕文字上增减字句的,处绞刑。注说:口头假传以及口头增减的也是如此,是指假传诏敕语言以及奉旨宣传时口头假称有所增减、影响事情的,都与增减制书同罪。尚未施行减一等,是指伪造制敕以及伪造增减已经完成而尚未施行的,减一等。注说:施行是指中书省复奏。这是指假造诏敕语言,以及虽然是奉制敕处置,但在其中增减的内容,中书省已经承接接受并已复奏完毕的。如果那些不需要复奏的,就以已经送到主管部门为准,或者有假造中书省宣布的制敕文书已经送到相关曹司,应当承办施行的,以及发起申请交由承办曹司处理的,都算作已经施行。即使不经过主管部门,是指所宣布的制敕以及增减内容没有送入曹司,径直送到谋求的对象那里,而对方已经接受承办的,也算作施行。假设某甲假传制敕向某乙索要财物,某乙已经接受承办,不必真的得到财物。解释:不必得到财物,是指不在于是否实际得到财物,接受承办的人,这种情况就属于施行。其余条文中的施行,是指用伪印文书施行以及下条诈为官文书施行等,凡是这类条文中已经施行和尚未施行的情况,都以此为准。
又说:"那收捕谋反、叛逆以上重罪,来不及先行奏报,而假借诏命行事有功的,上奏由皇
以其矫行制书,无功可録,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对制,谓亲见被问;奏事,谓面陈,若附奏亦是;上书,谓书奏特逹。诈,谓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若别制下问、案推无罪名,谓之问;未有告言,谓之案;已有告言,谓之推。报上不以实者,徒一年。其事关由所司承以奏闻而不实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
【疏】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注云:对制谓亲见被问,奏事谓面陈,若附奏亦是,上书谓书奏特逹,诈谓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议曰】对制谓亲被顾问,奏事谓面陈事由,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法,上书谓特逹御所,此等若有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谓非谋反逆叛应密之事而妄言有密,加一等谓加对制不实一等徒二年半。注文以如上解,诈谓知而隐欺谓知事不实故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赏,或回避罪戾之类。若被官司责罚情在咆哮,或有因斗忿争欲相恐迫,口虽告密问即不承,既无文牒入司坐当不应为重。其有已陈文牒问始承虚,或口称有密下辩仍执于后承妄者,并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
又云「若别制下问,案推注云无罪名,谓之问;未有告言,谓之案;已有告言,谓之推。」又云「报上不以实者,徒一年。其事关由所司承以奏闻而不实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议曰】若别制下问,谓不缘曹司,特奉制敕遣使就问。注云无罪名,谓之问,谓问百姓疾苦、丰俭、水旱之类。案者,谓风闻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状,而奉制案问。推者,谓事发遣推,已有告言之者。而乃报上不以实者,各徒一年。其事关曹司承以奏闻,而有不实,亦得徒一年;未奏者,各减一等。谓承前人上书诈不以实,若非密及下问、案推报上不实,事关所司承以闻奏,申报不实,未奏者各减一等,并谓被问、被推之人报答不实者,各获此罪。」
诸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准所规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即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及增减文案,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若增减以避稽者,杖八十。
【疏】诸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准所规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议曰】诈为官文书,谓诈为文案及符移解牒钞券之类,或增减以动事者,杖一百,准所规避之事当徒罪以上,事发者各加本罪二等,未发即依二罪之法从重科之。规避者,假有于法不应为官,诈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而规官不解,加本罪二等,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诈为增减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
译帝裁决,没有功劳的,流放二千里。"【议曰】那收捕谋反、叛逆以上重罪,是指就地收捕谋反叛逆之人;来不及先行奏报,是指来不及先奏报朝廷,唯恐事态蔓延,或者导致逃逸,因而假借诏敕行事,务求迅速收捕;有功劳的上奏由皇帝裁决,没有功劳的流放二千里。因为他假借诏敕行事,没有功劳可记,就免其死罪,宽宥处以流刑。
凡是在皇帝面前应答制问、上奏事情、上书言事而以诈欺不实相告的,处徒二年;不是机密的事情而妄言有机密的,加一等。"对制",是指亲自被皇帝询问;"奏事",是指当面陈述,如果附于他人奏章一同上奏的也算;"上书",是指以书面上奏直接呈递皇帝。"诈",是指明知却隐瞒欺骗以及有所求取或回避之类的情况。如果是皇帝另发制书下问,或案、推查而实际无罪名的,称为"问";尚未有人告发的,称为"案";已经有人告发的,称为"推"。回复皇帝而不据实相告的,处徒一年。那些事情本应经由主管部门承办并据以奏报皇帝而回报不实的,罪与前面相同;尚未上奏的,各减一等。
【疏】凡是对制及奏事、上书诈欺不以实情相告的,处徒二年,不是机密之事而妄言有机密的加一等。注说:对制是指亲自被皇帝询问,奏事是指当面陈述,如果附在他人的奏章中一并上奏也算,上书是指以书面直接呈递皇帝,诈是指明知却隐瞒欺骗以及有所求取或回避之类。【议曰】对制是指亲自被皇帝询问,奏事是指当面陈述事情缘由,如果依附他人一起上奏的也等同于自己上奏之法,上书是指特意直接呈递御前,这些情况如果有诈欺不据实相告的,处徒二年,不是机密之事而妄言有机密,是指不是谋反叛逆等应当保密的事情而妄言说有机密,加一等,是指在对制不实的基础上加一等,为徒二年半。注文如上文解释,诈是指明知却隐瞒欺骗,是指明知事情不实却故意隐瞒欺骗,以及有所求取或回避,或者是妄自求取功劳赏赐,或者是回避罪责之类。如果是被官府责罚,情绪激动咆哮,或者因斗殴争执而想恐吓逼迫对方,口头虽说要告发机密,一问却又不承认,既然没有文牒送入官府,其罪不应当以重罪论处。如果已经呈交文牒,一经询问才承认是虚假的,或者口称有机密而下令核实,此后又坚持先前所说是妄言的,都按照未上奏减一等,为徒二年。
又说"如果皇帝另发制书下问、案、推。"注说"无罪名的,称为问;尚未有告发的,称为案;已经有告发的,称为推。"又说"回报皇帝而不据实相告的,处徒一年。那些事情本应经由主管部门承办并据以奏报皇帝而不实的,罪也一样;尚未上奏的,各减一等。"【议曰】如果皇帝另发制书下问,是指不经曹司,特意奉制敕派遣使者前去询问。注说无罪名的,称为问,是指询问百姓疾苦、丰年荒年、水旱灾情之类的事情。案,是指风闻某官员有罪,尚未有人告发的情形,而奉制敕案查询问。推,是指案件已经发作而派人审理,已经有人告发的情形。而竟然回报皇帝不据实相告的,各处徒一年。那些事情涉及曹司承办并据以奏报皇帝,而回报有不实之处的,也应处徒一年;尚未上奏的,各减一等。是指承接前面上书诈欺不实的规定,如果不是机密之事以及下问、案、推的回报不实,事情涉及主管部门承办并据以上奏,申报不实,尚未上奏的各减一等,都是指被询问、被审理的人回答不实的,各得此罪。
凡是伪造官府文书以及在其上增减的,处杖一百,若按所图谋逃避的罪行论应当判徒罪以上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如果是主管官员自己想要逃避责任,违反规定制造或增减文案的,杖罪以下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在所逃避之罪基础上加一等,只要制造出来就构成犯罪。如果是增减以避免案件积压的,处杖八十。
【疏】凡是伪造官府文书以及增减的,处杖一百,若按所图谋逃避之罪论应当判徒罪以上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议曰】伪造官府文书,是指假造文案以及符、移、解、牒、钞、券之
即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讫,事未施行各减一等,杖罪以下杖上减,徒罪以上各从徒流上减。
又云「即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及增减文案,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注云「造立即坐。」又云「若增减以避稽者,杖八十【议曰】谓主司欲避身罪,违式造立文案,或于旧案增减者,杖罪以下,谓笞十以上,即前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发者,即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注云「造立即坐,谓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增减即坐;若增减以避文案稽违,并于本罪之外加杖八十,未发者从二罪法。」
【问曰】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文案,徒罪以上,加所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当,合并满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增减,造立,即坐本罪,依公坐加罪为私罪。若应以官当者,须以私并公通所加,私罪为公坐当法。其于负殿者,释曰:「负殿具在考令,各依公私两论。」
诈假官诈承袭诈称官捕人
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谓伪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类。其于法不应为官,谓有罪讉、未合仕之类,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下条准此。
【疏】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注云:谓伪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类【议曰】诈假官,谓虚伪诈假以得官,若虚假授与人官及受诈假官者,并流二千里。注云:谓伪奏拟,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注讫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视品流内等官,或得他人正授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冒官司以居职任称之类者,亦有己之告身应合追毁,私自盗得而假诈之者,若诈申闻及增减重者,从重法。
又云,其于法不应为官,注云:「谓有罪谴,未合仕之类。」
又云,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议曰】其于法不应为官,谓有罪谴未合仕之类。假如除名者,六载后听叙;免官者,三载后听叙;免所居官者,周年听叙。若有此等年限未满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称之类者,谓犯罪应用高官而诈用卑官及流人未满六载之类。
又云「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注云「下条准此【议曰】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谓诈增功劳考第,或减其负殿及下考年限,而预选及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选举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
译类,或者增减内容以影响事情的,处杖一百,若按所图谋逃避之事应当判徒罪以上,事发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未发的就依照两罪从重论处之法定罪。所谓图谋逃避,比如按法律本不应任官,而诈求得官的,处徒二年,又假造官府文书增减而图谋不被罢官,就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应处徒三年;所谓逃避,或者本来所犯是徒三年之罪,伪造增减以逃避此罪的,应加二等,为流二千五百里。至于伪造官府文书及增减已经完成,但事情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杖罪以下从杖罪上减,徒罪以上各从徒流上减。
又说"如果是主管官员自己想要逃避责任,违反规定制造或增减文案的,杖罪以下,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在所逃避之罪基础上加一等。"注说"只要制造出来就构成犯罪。"又说"如果是增减以避免积压的,处杖八十。"【议曰】是指主管官员想要逃避自身罪责,违反规定制造文案,或者在旧案上增减的,杖罪以下,是指笞十以上,就在原来的罪之外加处杖一百;或者是想逃避徒罪以上的责任,事发的,就在所逃避的徒罪基础上,各加所逃避之罪一等。注说"只要制造出来就构成犯罪",是指不必一定要逃避掉原来的罪,只要制造或增减就构成犯罪;如果是增减以逃避文案积压延误的,都在本罪之外加杖八十,未被发觉的按两罪并论之法处理。
【问曰】主管官员自己想要逃避责任,违反规定制造文案,徒罪以上,在所逃避之罪基础上加一等,加的罪有公罪也有私罪之分?如果适用官当抵罪,是否应当合并满足抵罪条件?
【答曰】主管官员如果是逃避公罪,有所增减、制造,就以本罪定性,依照公罪加罪,视为私罪。如果应当以官品抵罪的,须将私罪与公罪合并,以私罪按公坐之法抵罪。至于考核评定负、殿的问题,解释说:"负、殿的详细规定都在考课令中,各依照公私两种情况分别论处。"
诈假官、诈承袭、诈称官捕人
凡是诈称假冒官职、把官职假冒授予他人以及接受假冒授予的人,流放二千里。是指假造上奏拟定文书,以及假冒尚书省、吏部判补的文书,或者得到别人的告身而拿去施用之类。那些按法律本不应任官的人,是指身负罪谴、尚不合任官之类,而诈求得官的,处徒二年。如果诈称增减功过、年限而参与选举,因此得官的,处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取而尚未得逞的,又各减二等。下条以此为准。
【疏】凡是诈称假冒官职、把官职假冒授予他人以及接受假冒授予的人,流放二千里。注说:是指假造上奏拟定文书以及假冒尚书省、吏部判补,或者得到别人的告身而拿去施用之类。【议曰】诈假官,是指以虚假欺诈的手段假冒得官,如果是虚假授予他人官职以及接受诈假之官的人,都流放二千里。注说:是指假造上奏拟定文书,凡流内九品以上官职都要经过注拟上奏,以及假冒尚书省、吏部判补,视品流内等官职,或者得到别人正式授予的告身,或者姓名字相同,或者改换自己的名字,冒充官员身份居于官职任上称呼自己之类的,也有自己的告身本应追缴销毁,私自盗取而假冒使用的,如果诈称申报以及增减内容较重的,从重定罪。
又说,那些按法律本不应任官的,注说:"是指身负罪谴、尚不合任官之类。"
又说,而诈求得官的,处徒二年【议曰】那些按法律本不应任官的,是指身负罪谴、尚不合任官之类。假设被除名的人,六年后才准予叙用;被免官的人,三年后才准予叙用;被免所居官的人,满一年后准予叙用。如果这类年限未满而诈求得官的,处徒二年。所谓"之类",是指犯罪应当降用较低的官而诈用较高的官,以及流放的人尚未满六年之类。
又说"如果诈称增减功过、年限而参与选举,因此得官的,处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取而尚未得逞的,又各减二等。"注说"下条以此为准"【议曰】如果诈称增减功过年限,是指诈称增加功劳考
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无官之人,依令不得仕,而诈求得官及未满三年隐状选得官者,并同增减功过年限预选得官,合徒一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输告身依旧为官者,亦同不应为官之坐。若追纳之后却盗及私赎得以为官者,依上条诈假官论。流外官减一等。谓从诈假官以下,并依流内官当色轻重上减一等,故云各减一等。求而未得,又各减二等。若诈假官未得,流上减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徒二年。于法不应为官,求而未得,减二等,徒一年。流外官又减一等,杖一百。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求而未得,减二等,杖九十。流外官又减一等,杖八十。」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非正嫡诈承袭未得,亦各减三等。
【准】唐天宝九载九月十六日敕:选人冒名接脚,实紊纪纲。比虽堤防,未全折中。如有此色,量决六十,长流岭南恶处。
【准】唐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如有卖官、买官人等,并准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断魏钦绪犯买官罪,决重杖一顿,处死敕处分。其诈假官及冒名接脚等罪,并准律文及天宝九载九月十六日敕指挥。
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荫,诈承他荫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及求赎杖罪以下,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
【疏议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二年。非子孙,谓子孙之外,诈云是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合流二千里。若无官荫,诈妄承取他人官荫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谓假荫得学生及七品邑若勋品以下,及求赎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谓于百杖上加一等,合徒一年。此是犯罪已发而更为者,重其事。从诈承袭以下,求而未得,各减二等。
【问曰】取荫求赎,杖罪杖一百,徒罪加一等。其官司知而故纵,未知从下条?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为复依断狱律?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减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称知而故纵,即是知而听行,理从同罪而科【准】封爵令,诸王公以下无子孙,以兄弟子为后,生经侍养者,听承袭。赠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虽不生经侍养者,亦听承袭。
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为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而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者,徒一年。未执缚者各减三等。其应捕摄无官及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即诈称官及冒官人姓字,权有所求为者,罪亦如之【疏】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
译课等级,或者减少其负、殿及降考的年限,而参与铨选或荐举,因此得官的,处徒一年。又依照选举令,官员本人及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如果自己经营手工业、商业以此为专业的,不得任官。那些原来担任职务,因此而被解除罢黜的,此后如果能够悔改,确有正当事业的,三年以后准予任官。那些三年之外仍不悔改的,追缴销毁告身,即依照庶人的规定处置。那些有官职以及没有官职的人,依照令文本不应任官,而诈求得官以及尚未满三年隐瞒实情而铨选得官的,都与诈称增减功过年限而铨选得官同罪,应处徒一年。那三年之外仍不悔改的,如果用其他手段没有交出告身仍旧任官的,也同不应任官之罪。如果在追缴之后又盗取或私自赎回来任官的,依照上条诈假官论处。流外官减一等,是指从诈假官以下,都依照流内官相应罪行轻重减一等,所以说各减一等。求取而尚未得逞的,又各减二等。如果诈假官尚未得逞,在流罪基础上减二等,应处徒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为徒二年。按法律本不应任官而求取尚未得逞的,减二等,为徒一年。流外官又减一等,为杖一百。诈称增减功过年限而参与选举,求取尚未得逞的,减二等,为杖九十。流外官又减一等,为杖八十。注说"下条以此为准",是指下条中并非嫡长子而诈称承袭爵位尚未得逞的,也各减三等。
【准】唐天宝九载九月十六日敕令:应选之人冒名顶替,实在紊乱纲纪。近来虽然已加防范,但尚未完全公允。如有这类情况,酌情决杖六十,长期流放岭南恶劣之地。
【准】唐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令节文:如果有买卖官职的人,都依照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判处魏钦绪犯买官罪,决重杖一顿处死的敕令处置。那诈假官职以及冒名顶替等罪,都依照律文及天宝九载九月十六日敕令的指示办理。
凡是并非正嫡而不应承袭爵位却诈称承袭的,处徒二年,不是子孙而诈称承袭的,按诈假官之法论处。如果没有官荫资格,诈称承袭他人的官荫而得官的,处徒三年。不是流内官的,以及求取赎罪、杖罪以下的,各处杖一百;徒罪以上的,各加一等。
【疏议曰】依照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都是由嫡出子孙承袭,依次承袭的规定,详细都在令文中。那些不应承袭爵位而诈称承袭的,应处徒二年。不是子孙,是指子孙以外的人,诈称是嫡子孙而妄自承袭的,按诈假官之法论处,应流二千里。如果没有官荫资格,诈骗取得他人的官荫而得官的,处徒三年。不是流内官,是指假冒官荫得到学生资格以及七品邑或者勋品以下的,以及求取赎罪、杖罪以下的,本罪之外各应处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是指在满一百杖之上再加一等,应处徒一年。这是犯罪已经案发而又重新作案的情况,从重处理这件事。从诈称承袭以下,求取而未得逞的,各减二等。
【问曰】取用官荫求取赎罪,杖罪的处杖一百,徒罪加一等。那主管官员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不知道该按下条来处理?还是承接前面诈欺明知而听任施行的规定,与犯罪人同罪,还是应当依照《断狱律》?断罪应当决杖发配的,却听任其收赎,减本罪故失一等定罪。
【答曰】既然说是明知而故意放纵,那就是明知而听任施行,按道理应当与犯罪人同罪定罪。【准】封爵令,凡是诸王公以下没有子孙的,以兄弟之子作为继承人,如果是活着的时候就经过供养侍奉的,准予承袭。追赠的爵位,也照此办理。如果是为国事而死的,即使不是活着时经过供养侍奉的,也准予承袭。
凡是诈称官员以及自称是官员所派遣而去捕人的,流放二千里。因为被别人侵害的,指侵害其本人以及家人亲属的财物等,而诈称官员前去捕人,或者诈称去追捕拘押人的,处徒一年。尚未来得及捉拿捆绑的,各减三等。那应当被捕拿拘押的人如果没有官职或官职低微,而对方诈称是高官的,处杖八十。如果是诈称官员以及冒充官员的姓名,趁机有所求取的,罪
为人所犯害,注云: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又云:而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者,徒一年。注云:未执缚者各减三等【议曰】诈为官,谓身自诈作官人及诈称官司遣捕人者,并流二千里。若为人侵犯其身,或犯家人亲属,或侵夺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乃诈称官司遣捕,或称官司遣追摄者,并徒一年。虽诈有追摄及捕,而未执缚者各减三等。称名者,捕人未缚,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为人所犯害,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未缚,徒一年上减三等,合杖八十。
【问曰】捕亡律,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旁人皆得捕系。其旁人虽合捕摄,乃诈称官遣而捕系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条注云:「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谓非折伤以上盗及强奸之色,而诈称官捕,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虽旁人诈称官捕,止从下文。其应捕摄,杖八十。」
又云,其应捕摄无官及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即诈称官及冒官人姓字,权有所求为者,罪亦如之【议曰】谓殴人折伤以上,或强奸及盗,此等应须捕摄。其捕摄之人,或无官诈称有官,或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即诈称是官及冒承官人姓名,权有所求为者,或经过之处,权有所求,或出入公门,心规礼待,非有捕摄者情,是诈欺之类,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问曰】前人不合捕摄,乃诈称官捕,因而杀伤前人,或拒殴伤杀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诈捕摄人,已成凶狡,更加殴打伤杀,情状弥所难原。前人既不相干,即当故杀伤,法若前人拒殴杀伤捕者,名例云本应轻者,听从本既不合捕,横被执持,虽有杀伤,止同斗杀。
诈欺官私,取财,妄认良贱,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准此,知情而取者,坐赃论;知而买者,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减二等。
【疏】诸诈斯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注云: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准此【议曰】诈谓诡诳,欺谓诬罔。或官或私,以取财物者,一准盗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赃、加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诈欺百端皆是。谓诈欺之状不止一途。若监主诈取,谓监临主守诈取所监临主守之物,自从盗法。加凡盗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减二等。谓已设诈端,诬罔规财物,犹未得者,皆准赃减罪二等。其非监主诈欺未得者,自从盗不得财之法。下条准此。谓下条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欺妄求物未得者,监主之人亦减二等,故云下条准此。
又云:知情而取者,坐赃论;知而买者,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减二等【议曰】知情而取者,谓知前人诈欺得物而乞取者,坐赃论;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
译与前面相同。
【疏】凡是诈称官员以及自称官员所派遣而去捕人的,流放二千里。因为被别人侵害的,注说:指侵害其本人以及家人亲属的财物等,又说:而诈称官员前去捕人,或诈称追捕拘押人的,处徒一年。注说:尚未来得及捉拿捆绑的,各减三等。【议曰】诈为官,是指本人自己假冒官员,或者诈称官府派遣而前去捕人的,都流放二千里。如果是因为被别人侵犯了自身,或者侵犯了家人亲属,或者侵夺了本人及家人亲属的财物等,因而诈称官府派遣捉拿,或者诈称官府派遣追捕拘押的,都处徒一年。虽然假称有追捕拘押及捕拿的行为,但尚未来得及捉拿捆绑的,各减三等。所说的名称,是指捕人尚未捆绑的,在流罪之上减三等,应处徒二年。因为被别人侵害而诈称官员捕人以及诈称追捕拘押尚未捆绑的,在徒一年之上减三等,应处杖八十。
【问曰】《捕亡律》规定,被人殴打折伤以上,或者是盗窃及强奸的情况,即使是旁人也都可以将其捕获拘系。那旁人虽然可以合法捕拿拘押,但却诈称是官员派遣而将其捕拿拘系的,应当定什么罪?
【答曰】此条注文说:"侵害其本人以及家人亲属财物等,是指并非折伤以上、盗窃及强奸这类情形,而诈称官员捕人的,应处徒一年。如果对方本来依法应当被捕获的,即使旁人诈称官员捕人,也只依照下文规定。那应当被捕拿拘押的,处杖八十。"
又说,那应当被捕拿拘押的人如果没有官职或官职低微而对方诈称是高官的,处杖八十。如果诈称官员以及冒充官员的姓名,趁机有所求取的,罪与前面相同【议曰】是指殴打他人使之折伤以上,或者是强奸、盗窃的情形,这类人本应被捕获拘押。那捕获拘押的人,或者没有官职却诈称有官职,或者官职低微却诈称是高官的,处杖八十。如果诈称是官员并且冒用官员姓名,趁机有所求取的,或者是路过某处,趁机有所求取,或者出入官府衙门,心中图谋礼遇待遇,并非有捕获拘押别人的意图的,都是属于诈欺之类,也应处杖八十,所以说"也一样"。
【问曰】对方本不应被捕获拘押,却诈称官员前去捕人,因而杀伤对方,或者对方反抗殴打伤害了捕人者,各应定什么罪?
【答曰】诈称捕拿拘押他人,已经算是凶恶狡诈,又加以殴打伤害杀死对方,情节实在难以宽恕。对方既然本不相干,就应当以故意杀伤论处。如果对方是反抗殴打杀伤捕人者的,按《名例律》所说本应从轻处理的情况,听从从轻之法,既然本不应被捕获,却被横加捉拿挟持,即使有杀伤行为,也只按斗殴杀人论处。
诈欺官私、取财、妄认良贱、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凡是诈骗官府或私人财物的,按盗窃罪论处。诈骗的手段花样百出,都属于这一类。如果是监临主守自己诈取的,直接按盗窃论罪;尚未得逞的,减二等。下条以此为准,明知情况而收取的,按坐赃论罪;明知而购买的,减一等;明知而窝藏的,减二等。
【疏】凡是诈欺官府私人以取得财物的,按盗窃罪论处。注说:诈欺手段花样百出,都属于这一类。如果是监临主守诈取的,直接按盗窃之法论处;尚未得逞的,减二等。下条以此为准【议曰】诈是指诡诈欺骗,欺是指诬蔑蒙骗。无论是官府还是私人,凡以此取得财物的,一律按盗窃之法定罪,只是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赔偿赃物、加役流这些规定,最重罪止于流三千里。注说:诈欺手段花样百出,是指诈欺的情形不止一种。如果是监临主守诈取的,是指监临主守之人诈取自己所监临主守的财物,直接按盗窃之法论处,比照普通盗窃加二等,有官职的除名;尚未得逞的,减二等,是指已经设下诈骗的圈套,图谋骗取财物,但尚未得逞的,都按已经取得赃物的罪减二等。至于不是监临主守身份的人诈骗未得逞的,就按普通盗窃未得财物之法论处。下条以此为准,是指下条中伪造官私文书增减而欺诈图谋财物未得逞的,监临主守之人也减二等,所以说下条以此为准。
又说:明知情况而收取的,按坐赃论罪;明知而购买的,减一等;明知而窝藏的,减二等【议曰】明知情况而收取的,是指明知对
诈欺之人,虽是监主、凡人,知情取者,止得坐赃之罪;知而买者,减一等,谓于坐赃上亦减一等;知而为藏,谓知诈欺而得,故为隐藏,亦于坐赃上减二等。臣等参详,应诈欺赃数过五十匹者,奏取敕裁;其监主诈欺,不在此限。
诸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文书,谓券、抄及簿帐之类,欺妄以求财赏及避没入、备偿者,准盗论,赃轻者,从诈为官文书法;若私文书,止从所欺妄为坐。
【疏议曰】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谓诈为官私券抄及增减簿帐,故注云文书,谓券抄及簿帐之类,称之类者,谓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钱财,或求赏物及缘坐资财及犯禁之物,合没官而避没入,或损失官私器物而避备偿,如此之类,增减诈为方便规避者,计所欺得之赃,准窃盗科断,赃轻者,从诈为官文书法,谓计赃得罪轻于杖一百者,从诈为官文书法,有印者自从重论,注云若私文书,止从所欺妄为坐,谓诈为私文契及受领券付抄帖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类,止从所欺妄求物之罪,不同官文书之坐。
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者,又减一等;妄认奴婢及财物者,准盗论,减一等。
【疏议曰】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者,谓本知是良人,妄认为妻妾子孙者,谓知非己妻妾子孙而故妄认者,以略人论,减一等。贼盗律:略人为奴婢者,绞,减一等,合流三千里;略人为部曲,流三千里,减一等,合徒三年;略人为妻妾子孙,合徒三年,减一等,合徒二年半。是为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又减一等者,贼盗律:略他人部曲,减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为奴,合流三千里;妄认部曲为奴,减一等,合徒三年;略部曲为部曲,合徒三年;妄认部曲为部曲,减一等,合徒二年半;略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合徒二年半;妄认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减一等,合徒二年。是为部曲又减一等。其妄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准盗论,减一等。若监主妄认未得,亦准上条,各减二等。其非监主妄认未得,财多者,从错认未得论。释曰:错认在第二十六《杂律》条。
【问曰】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合得何罪【答曰】依别格,随身与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即是妄认良人为部曲之法。其妄认随身为部曲者,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认部曲之罪。
诸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其匿脱者,徒一年。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
【疏】诸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议曰】官户奴婢各有簿帐,除者谓诈言给赐,去者谓去其名簿,死者谓诈言身死,免者谓加年入六十及废疾各得免本色之类,及私相博易,谓将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各徒二年,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
译方是诈欺所得的财物而向其乞讨索取的,按坐赃论罪;一尺处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加一等,为徒一年。诈欺的人,无论是监临主守身份还是普通人,明知情况而收取的,只按坐赃之罪论处;明知而购买的,减一等,是指在坐赃罪之上再减一等;明知而窝藏,是指明知是诈欺所得而故意隐藏的,也在坐赃罪之上减二等。臣等参详研究,诈欺所得赃物超过五十匹的,应当奏请皇帝裁决;其中监临主守诈欺的,不在此限。
凡是伪造官私文书以及增减文书内容的,是指契券、抄据以及簿帐之类,以欺诈虚妄的手段图谋钱财赏赐或者逃避没收入官、赔偿的,按盗窃罪论处,赃物较少罪较轻的,按伪造官府文书之法论处;如果是私人文书,只按所诈欺妄求的内容定罪。
【疏议曰】伪造官私文书以及增减内容,是指诈造官私契券抄据以及增减簿帐,所以注说文书是指契券、抄据以及簿帐之类,所谓"之类",是指符、牒、抄、案等,以欺诈虚妄的手段图谋钱财,或者图谋获得赏赐财物以及连坐所得资财和违禁之物,本应没收入官而设法逃避没收,或者是损坏丢失了官私器物而设法逃避赔偿,像这类增减、伪造、方便逃避的行为,按所骗得的赃物数额,比照盗窃罪论处,赃物少、罪较轻的,按伪造官府文书之法论处,是指按赃物计算所得之罪轻于杖一百的,按伪造官府文书之法论处,有印章的自然按重罪论处,注说如果是私人文书,只按所诈欺妄求的内容定罪,是指伪造私人契约以及领取的凭证、票据来逃避罪责,或者更改年月日期限之类,只按所诈骗图谋的财物之罪论处,与官府文书的定罪不同。
凡是妄自认定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的,按拐卖人口罪论处,减一等;妄认部曲的,再减一等;妄认奴婢及财物的,按盗窃罪论处,减一等。
【疏议曰】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的,是指本来明知是良人,妄自认作妻妾子孙的,是指明知不是自己的妻妾子孙却故意妄自认定的,按拐卖人口罪论处,减一等。《贼盗律》规定:拐卖人口作奴婢的,处绞刑,减一等,应处流三千里;拐卖人口作部曲的,处流三千里,减一等,应处徒三年;拐卖人口作妻妾子孙的,应处徒三年,减一等,应处徒二年半。这就是按拐卖人口罪减一等的意思。妄认部曲再减一等的规定,《贼盗律》说:拐卖他人的部曲,比拐卖良人减一等,也就是拐卖部曲作奴的,应处流三千里;妄认部曲为奴的,减一等,应处徒三年;拐卖部曲作部曲的,应处徒三年;妄认部曲作部曲的,减一等,应处徒二年半;拐卖部曲的女子作妻妾子孙的,应处徒二年半;妄认部曲的女子作妻妾子孙的,减一等,应处徒二年。这就是部曲再减一等的意思。至于妄自认定他人奴婢及财物的,按盗窃罪论处,减一等。如果是监临主守身份的人妄认而未得逞的,也依照上条,各减二等。那不是监临主守身份的人妄认未得逞、财物数量多的,按错认未得逞论处。解释说:错认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杂律》条中。
【问曰】妄自认定良人为随身,妄自认定随身为部曲的,应当定什么罪?【答曰】依照另外的格文,随身与他人相互侵犯的,都与部曲之法相同,这就是妄认良人为部曲之法。那妄认随身为部曲的,随身与部曲的身份类别大致相同,也同妄认部曲之罪。
凡是诈称除名、去籍、身死、免除的官户奴婢以及私自相互交换的,处徒二年。如果交换所涉赃物较重的,按贸易官府财物之法论处。那隐匿脱漏的,处徒一年。生子不申报的算作隐匿,管理文书的官吏不登记入册的算作脱漏。主管官员未察觉隐匿脱漏的,依照里正未察觉脱漏之法处理。
【疏】凡是诈称除名、去籍、身死、免除的官户奴婢以及私自相互交换的,处徒二年,如果交换所涉赃物较重的,按贸易官府财物之法论处【议曰】官户奴婢各有簿帐,"除"是指诈称赏赐授予,"去"是指去掉其名籍,"死"是指诈称本人已死,"免"是指诈称年满六十以及残疾之类而得以免除本来的贱籍身份,以及私自相互交换,是指将私人奴婢换取官府奴婢的,各处徒二年,交换所涉赃物较重的,按贸易官府财物之法论处。
【问曰】有人将私人部曲交换官府奴婢,可以借此转而获得役
【问曰】有人将私部曲博换官奴,得以转事衣食之直,准折官奴价否?
【答曰】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故盗诱部曲并不计赃。今以部曲替奴,乃是压为贱色,取官奴入已者,自从盗论。以部曲替奴,理依压部曲为奴之法,须为二罪,各从重科。
又云其匿脱者徒一年。注云: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又云:主司不觉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议曰】匿者,谓产子隐匿不言;脱者,谓典吏知情故不附帐。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注云: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匿脱,依里正不觉脱漏法。依户婚律: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家长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父母匿子,其数更多,亦准户律家长故隐口之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四口为一口,罪。此是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其典吏及主司匿脱多者,依律既准里正脱漏,合从累科。主司知情者,各同父母故匿之罪。知与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脱漏之法,并满科之。
许为瑞应
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疏议曰】瑞应者,陆贾云:「瑞者,宝也,信也。天以宝为信,应人之德,故曰瑞。」其瑞应条疏,具在礼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诈为瑞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言麟、凤、龟、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亦徒二年。若灾祥之类,灾谓祲沴,祥谓休征,史官不以实对者,谓应凶言吉,应吉言凶,加二等,徒三年。称之类者,此外有善恶之事,敕问而史官不以实对者,亦加二等。
诈教诱人犯法
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嫌,欲令入罪,皆与犯法者同坐。
【疏议曰】鄙俚之人不闲法式,奸诈之辈故相
译使衣食的价值,是否应当折算官府奴婢的价格?
【答曰】奴婢是有价格的,部曲的劳役转移没有估价,所以偷盗、拐诱部曲都不计算赃物价值。现在用部曲替换奴婢,这就是把自己的部曲贬压为贱籍,取得官府奴婢归为己有的,自然按盗窃罪论处。用部曲替换奴婢,按理应依照压良为贱、把部曲压为奴婢之法处理,须分作两项罪,各从重论处。
又说那隐匿脱漏的处徒一年。注说:生子不申报的算作隐匿,管理文书的官吏不登记入册的算作脱漏。又说:主管官员未察觉隐匿脱漏的,依照里正未察觉脱漏之法处理【议曰】"匿",是指生子隐瞒不申报;"脱",是指管理文书的官吏明知情况而故意不登记入册。不申报、不登记的,各处徒一年。所以注说:生子不申报的算作隐匿,管理文书的官吏不登记的算作脱漏。主管官员未察觉隐匿脱漏的,依照里正未察觉脱漏之法处理。依照《户婚律》:里正未察觉脱漏增减的,一口的处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十口加一等,罪止于徒三年。明知情况的各同家长之法处理。既然与里正之罪相同,主管官员只按其职责范围治罪。如果是父母隐匿孩子,数目更多的,也依照《户律》家长故意隐瞒户口之法,一口处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成年的四口算作一口,定罪。这在本条中,虽然已经有明确罪名,但对于情节更重的按重罪处理。那管理文书的官吏及主管官员隐匿脱漏数量多的,依律既然已比照里正脱漏之法,应当依照累计计算科罪。主管官员明知情况的,各同父母故意隐瞒之罪。知情与不知情,罪名不相同的,依照脱漏之法,一并按满数论处。
诈为瑞应
凡是诈称祥瑞感应的,处徒二年。如果是灾异祥瑞之类的事,而史官不据实回答的,加二等。
【疏议曰】"瑞应",陆贾说:"瑞,就是宝,就是信。上天用宝物作为信物,来应答人间的德行,所以称作瑞。"关于瑞应的详细条例,都记载在礼部的仪式规定中。有大瑞,有上、中、下瑞。这里说"诈为瑞应",就是说明不限大小,只要是诈称的,就处徒二年。如果诈称出现麒麟、凤凰、龟、龙,却没有事实可查验的,按上书诈欺不实论处,也是徒二年。如果是灾异祥瑞之类,"灾"是指灾祸不祥,"祥"是指美好的征兆,史官不据实回答的,是指应当说是凶兆却说是吉兆,应当说是吉兆却说是凶兆的情形,加二等,为徒三年。所谓"之类",是指这以外还有善恶之类的事情,皇帝询问而史官不据实回答的,也加二等。
诈教诱人犯法
凡是用欺诈手段教唆诱使别人犯法,被教唆的人不知情而犯了法的,以及和唆使别人犯法,是指双方都明知所犯是罪行,随即前去捕获或告发,或者指使他人前去捕获、告发,目的在于图谋获取赏金,或者是出于憎恨嫌隙,想要使对方获罪的,都与犯法之人同罪论处。
【疏议曰】乡野粗鄙之人不熟悉法令规定,奸诈之徒故意相
教诱,或教盗人财物,或教越度关津之类。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坠陷,故注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和教人奴婢逃走,或将禁物度关外,示和同内为私计,故注云:「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谓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恶前人,教诱令其人入罪者,皆与身自犯法者同罪,诈乘驿马。」
译开导教唆别人,或者教唆别人偷盗他人财物,或者教唆别人偷越关津之类。犯禁的人本来不知道自己有罪,是教唆者故意陷害他,所以注文说:"触犯者是不知情而触犯的",以及和别人一起教唆他人犯法,是指与他人合谋教唆奴婢逃走,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越出关外,表明双方合谋是为了私利,所以注文说:"指双方都明知所犯的是罪行,却又亲自去抓捕或告发,是指自己亲自抓捕告发,或者指使别人去抓捕告发,是想求取赏赐,或者是憎恨对方,教唆诱使那人陷入罪责的,都与亲自犯法的人treated同罪,诈称乘坐驿马。"
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
【疏】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注云:关谓应检问之处。又云:有符券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议曰】邮驿本备军速,其马所拟尤重,但是诈乘,无问马数及已行远近,即合加役流。给马之驿及所由之关,知其诈乘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谓驿与关司全不勘检,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犹徒二年半。故注云: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谓伪作符券及盗得真纸券等检验不可觉知者,驿及关并不同坐。
又云: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议曰】其未应乘驿马,谓差为驿使而未得符券,辄即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谓衔命有实,未得符券而乘者,驿关等知情,听之,准上文,亦合同罪;不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诈自复除,及诈死,诈疾病,诈疗病,以取财物。
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许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疏】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议曰】诈自复除,复除之条备在格令,谓诈云落蕃新还,或诈云放贱之类,以得复除。若诈作死状及诈去工乐及杂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声人,州县有贯,许去音声人名者,亦同工乐之罪。
又云:「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诈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议曰】谓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谓权充杂役而诈自脱及知情脱之者,各杖六十。计其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疏】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议曰】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若故自伤残,徒一年半。但伤残者,有避无避得罪皆同,即无所避而故自伤,不成残疾以上者,从不应为重。故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
又云,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议曰】谓有受雇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伤残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皆减斗杀一等。
译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
凡是欺诈乘用驿马的,处加役流;驿站、关卡等知情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减二等。"关"是指应当查验的地方。持有符券的不予治罪,指盗得真符券或伪造得不能被察觉的情形。至于还不应乘驿马而擅自乘用的,处徒一年。"擅乘"指本有乘用的理由,但尚未取得符券的情形。
【疏】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注云:关谓应检问之处。又云:有符券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议曰】邮驿本备军速,其马所拟尤重,但是诈乘,无问马数及已行远近,即合加役流。给马之驿及所由之关,知其诈乘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谓驿与关司全不勘检,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犹徒二年半。故注云: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谓伪作符券及盗得真纸券等检验不可觉知者,驿及关并不同坐。
【疏议】邮驿本是为军情急事而设,配给的马匹尤为重要,只要是欺诈乘用,不论所骑马数多少及已行远近,都应处加役流。供给马匹的驿站及经过的关卡,如果知道其欺诈乘用的实情,也一并处加役流。不知情的减二等,指驿站与关卡官司完全没有查验,又确实不知情的,应当减二等,仍处徒二年半。所以注文说:"关"是指应当查验的地方。持有符券的不予治罪。注文说:指盗得真符券或伪造得不能被察觉的情形,即伪造符券或盗得真纸券等,经查验也无法察觉的,驿站及关卡都不与之同罪。
又云: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议曰】其未应乘驿马,谓差为驿使而未得符券,辄即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谓衔命有实,未得符券而乘者,驿关等知情,听之,准上文,亦合同罪;不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又说:还不应乘驿马而擅自乘用的,处徒一年。注文说:"擅乘"指本有乘用的理由,但尚未取得符券。【议曰】所谓还不应乘驿马,是指已被差遣为驿使但尚未领到符券,就擅自乘用的,处徒一年。注文所说"擅乘",指确实奉命出使,只是尚未领得符券便乘用的情形。驿站、关卡等知情放行的,比照前文,也应同罪;不知情的,则依徒一年之罪再减二等。
诈自复除,及诈死,诈疾病,诈疗病,以取财物。
欺诈以求免除赋役,以及诈称死亡、诈称患病、假借治病之名骗取财物的(诸条)。
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许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凡欺诈以求免除赋役,或诈称死亡以及诈称除去工户、乐户、杂户名籍的,处徒二年;若因欺诈而得以免除劳役的,处徒一年。正在服劳役供人差使,而擅自脱身或帮他人脱身的,处杖六十。若按所诈得的劳役折算价值更重的,各按坐赃罪论处。
【疏】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议曰】诈自复除,复除之条备在格令,谓诈云落蕃新还,或诈云放贱之类,以得复除。若诈作死状及诈去工乐及杂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声人,州县有贯,许去音声人名者,亦同工乐之罪。
【疏议】所谓欺诈以求免除赋役,免除赋役的条文详见格令,指诈称是刚从蕃地脱身归来,或诈称已被放为平民之类,以此求得免除。若假造死亡状况,或诈称除去工户、乐户、杂户等名籍的,处徒二年。太常寺的音声人,其户籍隶属州县,若擅自除去音声人名籍的,也与工户、乐户同罪。
又云:「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诈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议曰】谓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谓权充杂役而诈自脱及知情脱之者,各杖六十。计其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又说:若因欺诈而得以免除劳役的,处徒一年;正在服劳役供人差使,却诈称脱身或帮人脱身的,各处杖六十。若按所诈得的劳役折算价值更重的,各按坐赃罪论处。【议曰】指诈称担任杂役等而得以免除劳役的,处徒一年;正在服劳役供人差使,指暂时充任杂役,而诈称脱身或明知情由帮人脱身的,各处杖六十。若按其所诈得劳役折算价值更重的,各按坐赃罪论处。
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凡诈称疾病以逃避事务的,处杖一百。若故意自伤致残的,处徒一年半。不论有无逃避之实,只要虽不足以构成疾病或残疾,却是临时为逃避事务而为的,都属此类。受雇或被人请托为人造成伤残的,与之同罪。若因此致人死亡的,比照斗杀罪减一等处罚。
【疏】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议曰】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若故自伤残,徒一年半。但伤残者,有避无避得罪皆同,即无所避而故自伤,不成残疾以上者,从不应为重。故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
【疏议】诈称疾病以逃避差使、求取休假之类的,处杖一百。若故意自伤致残的,处徒一年半。但凡自伤致残的,不论是否借此逃避,定罪都相同;若并无逃避之意而故意自伤,尚未构成残疾以上程度的,按"不应为"重罪论处。所以注文说:不论有无逃避之实,只要虽不足以构成疾病或残疾,却是临时为逃避事务而为的,都属此类。
又云,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议曰】谓有受雇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伤残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皆减斗杀一等。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又说:受雇或被人请托为人造成伤残的,与之同罪;若因此致人死亡的,比照斗杀罪减一等处罚。【议曰】指受雇或被人请托为他人造成伤残的,与自伤残者同罪,都应处徒一年半;若因这伤残而致其死亡的,被雇请托之人,不论尊卑贵贱,都比照斗杀罪减一等。若是受祖父母、父母指使为人造成伤残,因而致死的,比照过失杀的法律处理。
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
凡医生违背正规药方,假意治疗疾病,以此骗取财物的,按盗窃罪论处。
【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依本法。
【疏议】医师违背原本的药方,假意治疗疾病,随意增
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
【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依本法。
父母死,不解官,及诈言父母及夫死。
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疏议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故轻于闻丧不举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见存或称求假及有所避而诈妄称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谓缌麻以上从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若先死诈称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各减三等。谓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余亲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七十。
【问曰】有人嫌恶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极,忽有妄告,欲令举哀。若论告者之情,为过不浅。律令虽无正法,宜从不应重科。
检验病死伤不实
诈陷人至死伤,保任乖状,证人译人不实。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疏议曰】有诈病及死若伤,受使检验不以实,各依所欺减一等。即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伤残,徒一年半,减一等,徒一年。若诈死,徒二年,上减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若实病及伤,谓非诈病及诈伤,使者检云无病及伤,便是故入人徒杖之罪。若实死,检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各依前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诸诈陷人至死及伤者,以斗杀伤论。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
【疏议曰】谓津济之所,或有深泞,若桥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云津河平浅,船桥牢固,令人过渡,因致死伤者,以斗杀伤论。谓令人溺死者,绞;折一支,徒三年之类。故注云: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称之类者,谓知有坑穽、机枪之属,诳人而致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其有尊卑贵贱,各依斗杀伤本法。
【问曰】诈陷人渡朽败桥梁,溺之,甚困不伤不死,律条无文,合得何罪?又人虽免难,溺杀畜产,又若为科?
【答曰】律云:「诈陷人至死及伤,但论重法,略其轻坐,不可备言。别有举重明轻及不应为罪。若诳陷令溺,虽不伤死,犹同殴人不伤论。
译减药量,借此骗取财物的,按所得赃物价值以盗窃罪论处。是监临官还是普通人,各依本条相应法律处理。
父母死,不解官,及诈言父母及夫死。
父母去世不辞去官职,以及诈称父母或丈夫死亡的(诸条)。
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疏议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故轻于闻丧不举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见存或称求假及有所避而诈妄称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谓缌麻以上从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若先死诈称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各减三等。谓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余亲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七十。
凡父母去世应当辞官守丧,却诈称是其他亲属去世而不辞官的,处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或丈夫死亡以求得休假或借此逃避事务的,处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去世的,处徒一年。其余亲属的情形各减一等。若这些亲属实际上先前已死,却诈称刚死或诈称患病的,各减三等。
【疏议】父母去世应辞官守丧,却贪恋官位,诈称其他丧事而不辞官的,处徒二年半,因其已经举行过发丧哭祭,所以罪责比闻丧不举丧的罪要轻。若祖父母、父母或丈夫尚且健在,却为求休假或逃避事务而诈称他们死亡的,各处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母、兄姊死亡的,处徒一年。其余亲属的情形减一等,即缌麻以上亲属,从徒一年减一等,处杖一百。若这些亲属实际上先前已死,而诈称刚死,或诈称患病以求休假或逃避事务的,各减三等:即诈称祖父母、父母或丈夫刚死或患病的,从徒三年减三等,处徒一年半;诈称伯叔父母、姑母、兄姊的,从徒一年减三等,处杖八十;其余亲属的,从杖一百减三等,处杖七十。
【问曰】有人嫌恶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科何罪?
【问】有人心怀嫌恶,虚妄地告知他人其父母已死,这个虚妄相告的人应当判什么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极,忽有妄告,欲令举哀。若论告者之情,为过不浅。律令虽无正法,宜从不应重科。
【答】父母的死亡,对当事人而言是极大的伤痛。忽然有人虚妄相告,想使其举哀哭丧,若论及告知者的用心,罪过实在不轻。律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应当按"不应为"重罪科处。
检验病死伤不实
检验病、死、伤情况不实的(诸条)。
诈陷人至死伤,保任乖状,证人译人不实。
欺诈陷害他人致死致伤,保人担保情状不符,证人、译人所言不实的(诸条)。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凡有人诈称疾病或死伤,受官府差使检验却检验不实的,各按其所诈欺的罪名减一等处罚。若确实是患病、死亡或受伤,检验者却不据实检验的,按故意使人受罪论处。
【疏议曰】有诈病及死若伤,受使检验不以实,各依所欺减一等。即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伤残,徒一年半,减一等,徒一年。若诈死,徒二年,上减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若实病及伤,谓非诈病及诈伤,使者检云无病及伤,便是故入人徒杖之罪。若实死,检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各依前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疏议】有人诈称患病、死亡或受伤,受差遣检验的人却不据实检验的,各按其所诈欺之罪减一等:如上条诈称疾病的应处杖一百,检验不实的同诈欺一样减一等,处杖九十;诈称伤残的应处徒一年半,减一等处徒一年;若诈称死亡应处徒二年,减一等处徒一年半,类推。若确实患病或受伤,即并非诈病诈伤,而检验的人却检验说没有病伤,这就是故意使人受徒刑或杖刑之罪;若确实死亡,检验者却说未死,这就是妄使人受二年徒刑之罪。因检验者致人枉受杖刑的,检验者受杖刑之罪;致人枉受徒刑的,检验者受徒刑之罪,各依"前人入罪法"处理,若案件尚未判决的,减一等。
诸诈陷人至死及伤者,以斗杀伤论。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
凡欺诈陷害他人致死或致伤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指明知渡口河水深陷泥泞、桥船朽坏,却哄骗人渡过之类的情形。
【疏议曰】谓津济之所,或有深泞,若桥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云津河平浅,船桥牢固,令人过渡,因致死伤者,以斗杀伤论。谓令人溺死者,绞;折一支,徒三年之类。故注云: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称之类者,谓知有坑穽、机枪之属,诳人而致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其有尊卑贵贱,各依斗杀伤本法。
【疏议】指在渡口之处,或者水深泥泞,或者桥船朽坏漏水不堪渡人,却诈称河水平浅、船桥牢固,让人渡过,因而致人死伤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使人溺死的处绞刑;使人折断一肢的处徒三年,以此类推。所以注文说:指明知渡口河水深陷泥泞、桥船朽坏,却哄骗人渡过之类的情形。所说"之类",是指明知有陷坑、机关枪刺等,却哄骗人以致死伤的,也按斗殴杀伤罪论处。若涉及尊卑贵贱关系的,各依斗殴杀伤的本条法律处理。
【问曰】诈陷人渡朽败桥梁,溺之,甚困不伤不死,律条无文,合得何罪?又人虽免难,溺杀畜产,又若为科?
【问】欺诈陷害他人渡过朽坏的桥梁,使其落水,虽极为狼狈却未伤未死,律条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判什么罪?又若人虽脱险,却使畜产溺死,又该如何论处?
【答曰】律云:「诈陷人至死及伤,但论重法,略其轻坐,不可备言。别有举重明轻及不应为罪。若诳陷令溺,虽不伤死,犹同殴人不伤论。陷杀伤畜产者,准坐坑穽例,偿其减价。」
【答】律文说:"欺诈陷害他人致死致伤",只论述重罪,省略了轻罪,不能一一详备记载。另有"举重明轻"及"不应为"之罪可以援引。若哄骗陷害使人落水,虽未伤未死,仍比照殴打他人未伤论处。使畜产受伤或死亡的,比照陷坑机枪伤畜产之例,赔偿其价值折减部分。
诸保任不如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赃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若虚假人名为保者,笞
陷杀伤畜产者,准坐坑穽例,偿其减价。」
诸保任不如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赃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若虚假人名为保者,笞五十。
【疏议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赃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谓保强盗、枉法及恐喝等赃,本条得罪重于窃盗,并从窃盗上减二等,不从重赃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赃不保罪故也。若虚假人名为保者,谓假用人名,或妄上他人姓字以充保者,并笞五十。既五人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谋计,须以造意为首,余为从坐。当头自保者,罪无首从。
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
【疏议曰】证不言情,谓应议、请、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证定罪。证人不吐情实,遂令罪有增减。及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谓减所出入罪二等。译人与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译人云承徒二年,即译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译者云徒二年,即译者得所减二年徒之类。故注云:「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律称「致罪有出入」,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证译不实者,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罪以上,从重杖罪以下,从轻。
官司知诈冒听行与同罪
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为,而主司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
【疏议曰】诈冒官司,谓诈伪及罔冒官司,欲有所求为。
官司知诈冒之情而听行者,并与诈冒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即此条为当篇主司。生文不为余篇立例。此篇无主司罪名者,上条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诈疾病,若诈假官或承袭,此等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卷二十六杂律
【十四门】律条三十四,并疏令格敕条十七,起请条一。
坐赃
国忌私忌
私铸钱
走车马,伤杀人;弹射伤杀人;施枪作坑穽,伤杀人。
医药故误伤杀人,丁匠防人疾病,请给医药。
受寄财物,辄费用,公私债负,官吏放债。
错认良人为奴婢子孙
博戏赌财物
营造舍宅,车服违令,侵巷街阡陌,占固山野之利。
犯夜
征行出使疾病身死
剩给传送不应入驿而入
诸色犯奸良贱相奸所生男女
校斗秤不平,器物绢布行滥短狭,市价不平,私作斗秤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买畜产不立市券。
坐赃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
译五十。
凡担保的情状与所担保的不符的,比照所担保之罪减二等;若所担保的赃罪重于窃盗罪的,从窃盗罪减;若虚假冒用他人姓名充当保人的,处笞五十。
【疏议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赃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谓保强盗、枉法及恐喝等赃,本条得罪重于窃盗,并从窃盗上减二等,不从重赃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赃不保罪故也。若虚假人名为保者,谓假用人名,或妄上他人姓字以充保者,并笞五十。既五人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谋计,须以造意为首,余为从坐。当头自保者,罪无首从。
【疏议】担保的人本应彼此了解知情,若所担保的情状与本来实情不符,就是"不如所任",比照所担保之罪减二等。若所担保的赃罪重于窃盗罪的,从窃盗罪减,指所担保的是强盗、枉法受赃及恐吓取财等赃罪,这些本条罪名重于窃盗,都从窃盗罪上减二等;不按其本罪的重赃减,是因为担保人原本与犯罪并非同谋,只是担保赃物而非担保罪行的缘故。若虚假冒用他人姓名充当保人的,指假借别人姓名,或妄自署上他人姓名充作保人的,都处笞五十。若是五人共同担保一事,事先共同谋划的,须以主谋者为首犯,其余为从犯;若是各自独立作保的,则不分首从。
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
凡作证人不据实陈述实情,以及译人诈伪不实,致使定罪有轻重出入的,证人减二等治罪,译人与之同罪,指外族人有罪,由译人传译其应对之辞的情形。
【疏议曰】证不言情,谓应议、请、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证定罪。证人不吐情实,遂令罪有增减。及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谓减所出入罪二等。译人与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译人云承徒二年,即译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译者云徒二年,即译者得所减二年徒之类。故注云:「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律称「致罪有出入」,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证译不实者,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罪以上,从重杖罪以下,从轻。
【疏议】所谓证人不据实陈述实情,是指应享有议、请、减刑权者,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残废疾病者,都依据众人的证言定罪;若证人不吐露实情,导致罪行有所增减。以及传译外族人语言时,致使定罪有出入的,证人减二等,指减所造成出入之罪二等;译人与之同罪。若外族人本应认罪徒一年,译人却传译为徒二年,译人就应受所增加的一年徒刑;若外族人本应处流刑,译人却传译为徒二年,译人则应受所减少部分的徒刑罪,以此类推。所以注文说:"指外族人有罪,由译人传译其应对之辞的情形。"律文所说"致罪有出入",即是明确依据证言及翻译来判定刑名。若刑名尚未确定,而已察知证言或翻译不实的,只按"不应为"之法论处;证人、译人所涉之罪若达到徒罪以上,从重的杖罪以下,则从轻。
官司知诈冒听行与同罪
官府知道有人诈骗冒充却听任其行事的,与之同罪(本条)。
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为,而主司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
凡诈骗冒充官府以图谋求取利益的,若主管官吏明知是诈骗却听任其行事的,与之同罪;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此指本篇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主管官吏罪名的情形。
【疏议曰】诈冒官司,谓诈伪及罔冒官司,欲有所求为。
【疏议】所谓诈骗冒充官府,指用欺诈虚伪的手段冒充官府,企图图谋求取利益。
官司知诈冒之情而听行者,并与诈冒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即此条为当篇主司。生文不为余篇立例。此篇无主司罪名者,上条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诈疾病,若诈假官或承袭,此等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官府明知有诈骗冒充的实情却听任其行事的,都与诈骗冒充者同罪;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注文说的"指本篇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主管官吏罪名的情形",即此条是专为本篇(诈伪律)中主管官吏而设,此项条文不适用于其他篇章立例。本篇中没有规定主管官吏罪名的,如上文诈称祖父母、父母及丈夫死亡,以及诈称疾病,若诈称假官或承袭爵位等情形,这些主管官吏知情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卷二十六杂律
卷二十六 杂律
【十四门】律条三十四,并疏令格敕条十七,起请条一。
【十四门】律文三十四条,加上疏、令、格、敕相关条文十七条,起请条一条。
坐赃 国忌私忌 私铸钱 走车马,伤杀人;弹射伤杀人;施枪作坑穽,伤杀人。医药故误伤杀人,丁匠防人疾病,请给医药。受寄财物,辄费用,公私债负,官吏放债。错认良人为奴婢子孙 博戏赌财物 营造舍宅,车服违令,侵巷街阡陌,占固山野之利。犯夜 征行出使疾病身死 剩给传送不应入驿而入 诸色犯奸良贱相奸所生男女 校斗秤不平,器物绢布行滥短狭,市价不平,私作斗秤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买畜产不立市券。
坐赃 国忌私忌 私铸钱 驾车骑马奔走伤人杀人;弹射伤人杀人;设置枪具挖掘陷坑伤人杀人。医生用药故意失误伤人杀人,丁夫工匠、防人患病,请领供给医药。受人寄托财物却擅自挪用,公私债务,官吏放债取利。错认良人为奴婢或子孙 博戏赌博财物 营造房舍宅院,车马服饰违反规定,侵占街巷阡陌,占据把持山野的利益。犯夜禁 出征出使途中患病死亡 超额供给驿传、不应入驿却擅自入驿 各类犯奸及良贱相奸所生子女 校验斗秤不准,器物绢布掺假短窄,市价不公,私自制作斗秤,买卖不公平强行较量、强买强卖,购买牲畜不立市券。
坐赃
坐赃(本条)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备偿之外,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凡因坐赃而获罪的,赃值一尺处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处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最重不超过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