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贼盗律
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疏】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又云:「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释曰:「笃疾、废疾,具在第十二丁中老小疾条者,并免。」注云:「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又云:「伯叔父、兄弟。」
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议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反则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智者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缘坐。「注云」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谓谋叛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免,故云「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释曰」出继谓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孙内有出继同宗者,同堂谓伯叔父之子今俗呼为亲堂兄弟者以外,即不合缘坐。
又云:「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又云:「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
译伯叔父、兄弟的儿子,都流放三千里,不受户籍是否相同的限制。即使谋反,但言辞道理不足以煽动众人,威力不足以率领他人的,也一律处斩。这是指所结谋之事确实但不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如果自称有祥瑞征兆,假托神灵异象,妄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缘由,用来蛊惑众人,却没有真实情状可以查证的,按照妖言邪法论处。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放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限。至于谋大逆的,处绞刑。
【疏】凡谋反以及谋大逆的,一律处斩。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一律处绞刑。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母亲、女儿、妻妾,注文说:「儿子的妻妾也一样处理。」又说:「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资财、田宅,一并没收归官府。」男子年满八十岁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妇人年满六十岁以及患有残疾的,解释说:「严重疾病、残疾,都记载在第十二篇丁中老小疾病条中」,一律免除处罚。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妇人应当连坐的,比照此条处理。」又说:「伯叔父、兄弟的儿子,都流放三千里,不受户籍是否相同的限制。」【议曰】君主,与天地同德,与日月同明,向上恭敬遵奉天命,向下统治天下万民。却有奸邪凶恶之徒,图谋危害社稷,刚开始兴起狂妄的计谋,事情尚未实施,将要施行时就必须诛杀。这就等同于真正的谋反,名例律称「谋」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如果事情已经彰显明确的,即使是一人也按照二人的法律处理。大逆,是指图谋毁坏宗庙、皇陵以及宫阙的,谋反则到此为止。依据开始图谋大逆的,是指其行为已经实施,所以谋反以及大逆的,都处斩首。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都处绞刑,是说有智谋的人罪无首从之分。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母亲、女儿、妻妾。「注文说」儿子的妻妾也一样处理。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资财、田宅一并没收归官府。部曲与资财不同,所以特别提及。部曲的妻子以及客女,都与部曲、奴婢一样按资财处理,所以不另外提及。男子年满八十岁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妇人年满六十岁以及患有残疾的,一律免除连坐。「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妇人应当连坐的,比照此条处理。是说谋反已经上路以及杀害一家非死罪三人,以及告发贼人消息的,这些罪行的连坐都涉及妇人。其中年满六十以及有残疾的也免除,所以说「妇人应当连坐的比照此条处理」。伯叔父、兄弟的儿子都流放三千里,不受户籍是否相同的限制。即使与谋反谋逆之人分户籍而获罪的,都一样处理。如果是过继出去的,比如伯叔父及兄弟的儿子、自己的孙子中有过继给同宗其他人的、「解释说」出继,是指男女被他人收养的,同堂,是指伯叔父的儿子,现在俗称为亲堂兄弟的,这以外的,就不应当连坐。
又说:「即使谋反,但言辞道理不足以煽动众人,威力不足以率领他人的,也一律处斩。」注文说:「这是指所结谋之事确实但不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如果自称有祥瑞征兆,假托神灵异象,妄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缘由,用来蛊惑众人,却没有真实情状可以查证的,按照妖言邪法论处。」又说:「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放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限。」至于谋大逆的处绞刑。【议曰】即使谋反的,是指虽然构造了叛乱常规的言辞,却不足以煽动众人之意;虽然逞凶施威,但如果力量不能驱使率领他人;虽然有谋反的图谋,却不能造成危害的,也一律处斩。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放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限。」注文说:「这是指所结谋之事确实但不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如果自称有祥瑞征兆」,是说自称身有吉祥的应验,「或者假托神灵异象,妄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情状,虚假编造谋反的缘由,像这样用来蛊惑众人,却没有真实情状可以查证的,按照妖言邪法论处。」是说本人应当处绞刑,妻子儿女不应当连坐。谋大逆的处绞刑。上文「大逆」是依据逆事已经实施而言,这里是指图谋而尚未实施,只能处绞刑之罪。律文没有说「都按照首从的法律自行论处」。
【问曰】谋反谋逆之
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正之,准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后,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并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于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绳,务从」。
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法须离正。离正之色,即是凡人。离正不可为亲,须从本宗缘坐。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注云: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议曰】缘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居,准律非缘坐,谓非周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载,并非缘坐。其缘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各准分法留还。谓未经分异犯罪之后,并准户令依分法。其孙妇虽非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准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癈疾,各准户内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准一子分法留还。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又云:「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注云:「出养者,从所养坐。」又云:「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聘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入道谓为道士、女冠,若僧尼聘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并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在室及
译人应当连坐的妻妾,依据本来的法律,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离异归正。至于继养的子孙,依照本来的法律,即使遇到大赦也应当归正,比照离异归正的原则,就不在连坐之列。谋反谋逆之事已经彰显之后,才提出诉请离异归正的,像这样的情形,是否一律应当放免?
【答曰】刑罚法律对于宽严开阖之事应当慎重,同一律条不可以有两种适用标准。执行法律、遵循准绳,务必要遵从「折中」的原则。违法之人已经玷污了朝廷法度。虽然经过大赦,依法仍须离异归正。离异归正之后的人,就是普通人了。离异归正的人不可以再算作亲属,须遵从本宗连坐的规定。
凡连坐但不是同居的,资财田宅不在没收之限。虽然同居,但不属于连坐范围的人,以及连坐人的子孙中应当免除流放的,各自按照分产法留还财产。因年老患病而得以免除的,各自按照一子的分产份额处理。如果女儿已经订立婚约的,归还给她的夫家;已出继他人、已出家为道士以及已订立聘约但尚未成婚的,不予追究连坐。出继他人的,随所过继的人家承担连坐责任。道士以及妇人,以及部曲、奴婢犯谋反谋逆之罪的,只处罚本人。
【疏】凡连坐但不是同居的,资财田宅不在没收之限,虽然同居,但不属于连坐范围以及连坐人的子孙中应当免除流放的,各自按照分产法留还财产。注文说:因年老患病而得以免除的,各自按照一子的分产份额处理。【议曰】连坐但不是同居的,是指谋反谋逆之人的伯叔、兄弟已经分家的,田宅资财不在没收之限。虽然仍在同居,但依律不属于连坐范围的,是指不是周年服丧以上亲属以及子孙的。至于祖母以及伯叔母、姑姑、兄弟之妻中丧夫无夫的,律文没有规定,都不属于连坐范围。至于连坐人的子孙,是指伯叔的儿子以及兄弟的孙子,依律也不连坐,各自按照分产法留还财产。是指尚未经过分家、犯罪之后,一律按照户令依照分产法处理。至于孙媳妇虽然不属于连坐范围,丈夫死后应当归回本宗,依法不计入分产份额之内。注文说:因年老患病而得以免除的,男子年满八十岁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妇人年满六十岁以及患有残疾的,各按照户内应分人数的多少,每人分得相当于一子分产份额留还。
【问曰】因年老患病而得以免除的,各按照一子的分产份额处理。假设有一人,年八十三岁,有十个儿子、一个孙子谋反谋逆,或者只有一个儿子在世,或者三个儿子都已死亡,只留有十个孙子。年长者应当如何留分?
【答曰】如果儿子只有一人在世,依照法令按照三子的分法处理,加上年长者一人,就是四份。如果三个儿子都已死尽,依照法令众子均分,年长者与十个孙子共十一份,留一份给年长者,这就是所谓各按照一子的分产份额处理。
又说:「如果女儿已经订立婚约的,归还给她的夫家;已出继他人、已出家为道士以及已订立聘约但尚未成婚的,不予追究连坐。」注文说:「出继他人的,随所过继的人家承担连坐责任。」又说:「道士以及妇人,以及部曲、奴婢犯谋反谋逆之罪的,只处罚本人。」【议曰】女儿已经订立婚约的,是指已有订婚文书以及私下约定,或者已经收纳聘礼的,虽然尚未成婚,都归还给她的夫家。已出继他人,是指男女被他人收养的;已出家为道士,是指出家做道士、女冠,以及僧尼;已订立聘约但尚未成婚的,即使已经定下吉日,男女尚未见面的,一律不予追究连坐。出继他人的,随所过继的人家连坐,不涉及本生家庭。道士以及妇人,「道士」的说法僧尼也一样适用。妇人不限于在室女以及……
出嫁入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缘坐,故云「止坐其身【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缘坐否?
译嫁出去或出家为道士的女子,如果是部曲、奴婢,无论是官府所有还是私人所有的奴婢,犯谋反、大逆罪的,只处罚本人。从道士以下(的这些人),如果犯谋反、大逆罪,都不牵连家属,所以说"只处罚本人"。【问】杂户以及太常音声人犯谋反、大逆罪,有没有连坐的规定?
【答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若工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缘坐。
【准】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赦节文,今后应诸色犯罪人,除反逆罪外,并不得籍没家资,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若有人,或因斗争,或是酒醉,辄高声唱反者,决臀杖七十。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疏】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准此【议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被驱率者不坐。余条被驱率者准此。余条谓谋反、谋大逆,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劫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又云「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
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又曰:「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议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吏者,谓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与百人以上同。
译【答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自附籍于所在州县,受田、成丁,年老免役,都与普通百姓相同。他们如果犯了谋反、大逆等罪以及应当连坐的情形,也与百姓没有区别。至于工乐官户中没有附籍州县的,与部曲的处理办法相同,只治其本人之罪,不再有连坐。
【依据】后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赦文规定:今后凡是各类犯罪的人,除反逆罪外,一律不得没收家产、株连亲属,一概按律令处理。
凡是口头说了想要谋反的话,心里并没有真实的谋反计划,且查不出具体形迹的,处流刑二千里。【疏议】有人实际上并没有谋害危及国家的打算,只是口出想要谋反的话,查验之后没有真实形迹可寻,只是妄自说些狂悖之言的,处流刑二千里。如果有人口出想要叛逆的话,查验没有真实的迹象,律令上又没有专门条文规定,都按"不应做而做"中情节较重的罪论处。
【依据】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文规定:如果有人,或因争斗,或因酒醉,随口高声喊出"造反"之类的话,处臀杖七十。
凡是谋划叛逃的人,处绞刑;已经上路(付诸行动)的,一律处斩。这是指共同参与谋划的人才治罪,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人不适用此条,其他条款中被胁迫驱使的也参照此办理。其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如果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即便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也按百人以上论处。所谓"危害",是指有攻击、劫掠等行为的;即使是逃亡山泽、不听从官府追捕召唤的,也按谋叛论处。其中抗拒官府将吏的,按"已上道"论处(一律处斩)。
【疏】凡谋叛的人处绞刑,已经上路的一律处斩。注文说:这是指共同参与谋划的人才治罪,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人不适用此条,其他条款中被胁迫驱使的也参照此办理。【议】谋叛,是指想要背叛本国投奔敌国。刚开始谋划尚未行动就案发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路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注文说是指共同参与谋划的人才治罪。"协"就是和同的意思,是指本来就出于真心、共同参与谋划。这些人都依照谋叛的法律处置。被胁迫驱使的人,是指本来并非出于同心,是临时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不予治罪。其他条款中被胁迫驱使的情形也参照这一原则。所谓"其他条款",是指谋反、谋大逆,或逃亡山泽不听从追捕召唤,已经肆意行凶悖逆、擅自杀人,以及劫夺囚犯之类。被胁迫驱使的人不应当治罪。
又说"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如果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注文说:"危害是指有攻击、劫掠行为的。"【议】谋叛的人本人应处斩罪,妻子儿女仍处流刑二千里。如果只有妻子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应准予赎罪;妇人不可单独流放,须依照留住法,加杖并居作服役。如果儿子十六岁以上,依常规流配,其母到达配所后免除居作。未出嫁的女儿不在配流之限,因为《名例律》中规定连坐的女子不在此列。如果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为严重,所以父母及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注文说:"危害是指有攻击、劫掠行为的,"或攻击城池官署,或劫掠百姓。
按百人以上论处的,本人一律处斩,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其中攻击城池官署、因而据守抗拒的,自然依照谋反的法律处置。
又说:"即便是逃亡山泽、不听从追捕召唤的,也按谋叛论处。其中抗拒官府将吏的,按已上道论处。"【议】是指背叛欺骗的人,逃亡山泽、不听从追捕召唤的,按谋叛论处,首犯处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抗拒官府将吏的,是指有将吏前来追讨,仍相抗拒的,按已上道论处,一律本人处斩,妻子儿女配流。抗拒并造成危害的,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都参照上文办理。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不须有实际危害(即可按此论处);如果不满百人,则须有实际危害,才能与百人以上同罪。
## 谋杀
凡谋划杀害制使、或本属府主、刺史、
」
谋杀
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余条准此。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疏议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解讫。刺史、都督、县令并据本部者,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部折冲、果毅,如此之类,并流二千里。工乐谓不属县贯,唯隶本司,并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同。若司农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别。余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当条无罪名者,并与吏卒同。已伤者绞,仍依首从法。已杀者皆斩。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疏】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议曰】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并于名例解讫。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又云「谋杀缌麻以上尊长,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议曰】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释曰「缌麻,大功」。
具在五服尊属令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已伤者,首处绞,从处流。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又云: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议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有所规求,谋杀周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释曰:故杀法在第二十,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假如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杀周亲卑幼,余者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本罪上减。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疏议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若部曲妻,并同此。谓谋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并皆为主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
译县令,以及吏卒谋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处流刑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的奴婢,与吏卒同罪,其他条款也参照此原则。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处斩刑。
【疏议】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在《名例》中已经解释过了。刺史、都督、县令都是就本部而言的,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都尉、果毅都尉,诸如此类情况,都处流刑二千里。工乐是指不附籍于州县、只隶属于本司的人,他们和公廨户、奴婢谋划杀害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相同。如果司农寺的官户、奴婢谋划杀害司农卿,道理上与工乐谋划杀害太常卿、少府监没有区别。其他条款是指工乐官户、奴婢殴打辱骂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若该条款没有专门罪名规定的,都与吏卒同罪。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仍依首从法区分;已经杀死的一律处斩。
凡谋划杀害周年服亲的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律处斩。因通奸而奸夫杀害其丈夫的,所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奸夫同罪。谋划杀害缌麻以上尊长的,处流刑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一律处斩。至于尊长谋划杀害卑幼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已造成伤害的减一等;已经杀死的,依故意杀人法处理。
【疏】凡谋划杀害周年服亲的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律处斩。注文说:因通奸而奸夫杀害其丈夫的,所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奸夫同罪。【议】周年服亲的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都已在《名例》中解释过了。如果是妻妾共同谋划的,也不分首从。注文所说的因通奸而奸夫杀害其丈夫,是指妻妾与人通奸,而奸夫杀害其丈夫,无论是谋杀、故杀还是斗杀,所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实施杀人者同罪,即所通奸的妻妾也应处绞刑。
又说"谋划杀害缌麻以上尊长,处流刑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一律处斩"。【议】谋划杀害缌麻以上尊长,则包括大功服亲。解释说"缌麻"包括至"大功"。
凡是五服之内、尊属令以下的亲属,以及外姻中有服制的尊长,也是同样,都处流刑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谋划并杀害成功的,一律处斩,此罪不分首从。又说:至于尊长谋划杀害卑幼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已造成伤害的减一等;已经杀死的,依故意杀人法处理。【议】是指上文中尊长谋杀卑幼,若该条款没有专门罪名规定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已造成伤害的减一等。比如有所图谋而谋划杀害周年服亲的卑幼,应处徒刑三年;已造成伤害的,处流刑三千里;已经杀死的,依故意杀人法处理,应处绞刑之类。所说的"故杀法",是指此罪依照故意杀人的法律处理。解释说:故意杀人法在第二十卷,其首从各依本谋(谋杀)之罪论处。首谋者,即便没有亲自参与行动,仍作为首犯;从犯中没有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参与行动的按(首犯罪)减一等。比如伯叔数人合谋杀害侄子并杀死了,首犯应处流刑二千里;从犯中出力帮凶的,应处徒刑三年;从犯中没有出力帮凶的,处徒刑二年半;从犯中没有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的再减一等,处徒刑二年之类。这里只是列举了杀害周年服亲卑幼的情况,其余情况不再一一详列。凡应当减轻处罚的,都依本罪基础上递减。
凡部曲、奴婢谋划杀害主人的,一律处斩;谋划杀害主人的周年服亲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已造成伤害的,一律处斩。
【疏议】所说的部曲、奴婢,客女以及部曲之妻,都与此相同。是指谋划而尚未行动的,只要是同籍良口以上(家庭成员),且有分得财产资格的人,都算作为主人一方而谋划。已经杀死主人的一律处斩,此罪不分首从。谋划杀害主人另立户籍的周年服亲,以及杀害主人外祖父母的,处绞刑,依首从法定罪。已造成伤害的一律处斩,此罪也不分首从。至于主人的媵妾,依法不能分财产,所以并非奴婢
谋杀主之周亲为别户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绞,依首从科。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余条,故夫、旧主,准此。
【疏议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并据首从科之。已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谓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夫亡之后,并已改嫁,后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斩刑。若兼他人同谋,他人依首从之法,不入皆斩之限。部曲奴婢谋杀旧主,称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注云: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其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免贱者,若转卖及自理诉得脱,即同凡人。余条故夫、旧主,准此。谓殴、詈、告、言之类,当条无文者,并准此。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
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准此。
【疏】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议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籍,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合绞刑。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余加功者绞。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
又云「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注云「余条不行,准此【议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徒三年」。注云「余条不行,准此」。余条谓劫囚、伤人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行亦减一等。其有发心谋杀,即皆斩者,同谋不行不在减例。谓谋杀周亲、尊长,同谋不行亦得斩罪。劫囚捉人为质。
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窃囚而亡,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疏】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议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劫夺者,流三千里;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断;因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
译之主。
凡妻妾谋划杀害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流刑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一律处斩。部曲、奴婢谋划杀害原主人的,罪也相同。"故夫",是指丈夫去世后改嫁;"旧主",是指主人已将其放为良民的。其他条款中提到"故夫""旧主"的,也参照此办理。
【疏议】妻妾谋划杀害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流刑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都依首从法定罪;已经杀死的,一律处斩,此罪不分首从。是指一家之内,如果有数名已故丈夫的妻妾,丈夫死后都已改嫁,后来共同谋划杀害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应处斩刑。如果还有他人一同参与谋划的,他人依首从法定罪,不在"一律处斩"之列。部曲、奴婢谋划杀害原主人,说"罪也相同",是指谋划而未杀成的,处流刑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一律处斩。注文说:"故夫"是指丈夫去世后改嫁;"旧主"是指主人已将其放为良民的。妻妾如果被休弃或和离,就等同普通人,不适用"故夫"这一条款。至于"旧主",是指已经被放为良民,以及自己出钱赎身脱离贱籍的;如果是转卖或自己申诉获得脱籍的,也等同普通人。其他条款中提到"故夫""旧主"的,也参照此办理,是指殴打、辱骂、控告、检举之类,若该条款没有专门规定的,都参照此原则。
凡谋划杀人的,处徒刑三年;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处斩刑。从犯中出力帮凶的,处绞刑;没有出力帮凶的,处流刑三千里。首谋者即便没有亲自参与行动,仍作为首犯。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至于从犯中没有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其他条款中"没有参与行动"的情况,也参照此原则。
【疏】凡谋划杀人的处徒刑三年,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处斩刑。从犯中出力帮凶的处绞刑,没有出力帮凶的处流刑三千里。首谋者即便没有亲自参与行动,仍作为首犯。注文说: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议】所说的谋划杀人,是指二人以上;如果事情已经败露、想要杀人属实的,即便只有一人,也按二人以上共同谋划的法律处理。处徒刑三年,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死的处斩刑。从犯中出力帮凶的处绞刑,是指共同谋划一起杀人,杀人时出力帮凶的,即便没有亲手杀人,而是当时一起围堵逼迫,使被害人无处逃窜,凭借这样的协助,才得以将人杀死。像这样经营策划的,都属于出力帮凶之类,不论出力多少,都应处绞刑。共同谋划但没有出力帮凶的,处流刑三千里。首谋者,是指本来就图谋杀人,计划已经形成,本人即便没有亲自行动,仍作为首犯,应处斩刑;其余出力帮凶的处绞刑。注文说: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是指出主意雇人的作为首犯,受雇出力的作为从犯。
又说"从犯中没有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的减一等",注文说"其他条款中没有参与行动的情况,也参照此原则"。【议】是指谋划杀人,从犯中没有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应处徒刑三年。注文说"其他条款中没有参与行动的情况,也参照此原则",其他条款是指劫夺囚犯、伤人以及谋划杀害缌麻以上尊长已造成伤害之类,从犯中没有参与行动的也减一等。但如果是蓄意谋划杀人、一律处斩的情形,共同谋划而没有参与行动的不适用减刑的规定,是指谋划杀害周年服亲尊长,共同谋划而没有参与行动的也应处斩刑。(以下为"劫囚"条目开始,"捉人为质"为下一条目)劫夺囚犯。
凡劫夺囚犯的,处流刑三千里;伤人及劫夺死囚的,处绞刑;杀人的,一律处斩。只要有劫夺行为即定罪,不须真的劫得囚犯。如果是私下偷偷放走囚犯而使其逃亡的,与该囚犯同罪;如果是他人亲属等偷偷放走但未能得逞的,减二等。因劫夺囚犯而造成杀伤人命的,依照劫囚法处理。
【疏】凡劫夺囚犯的处流刑三千里;伤人及劫夺死囚的处绞刑;杀人的一律处斩。注文说:只要有劫夺行为即定罪,不须真的劫得囚犯。【议】犯罪之人,本身被囚禁,凶恶党徒一起前来劫夺的,处流刑三千里;如果因劫夺轻罪囚犯而伤人,以及劫夺死囚而未伤人的,各处绞刑,都依首从法断罪;因劫囚而杀人的,一律处斩,此罪不分
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劫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又云「若窃囚而亡,与囚同罪」,注云「他人亲属等」。又云「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议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与囚同罪者,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囚,还得流徒之类。假使得相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二等罪。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者,徒二年半之类。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问曰】父子、祖孙见被囚禁,而欲劫取,乃误杀伤祖孙。
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据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据此律意,本为杀伤旁人。若有误杀伤被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误杀父祖,论罪重于劫囚。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伤他人者,下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有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斗杀伤人论。应至死者,从加役流坐。其有误杀伤本法轻于窃囚未得者,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被人追捕,弃囚逃走,后始拒格,因而杀伤,罪同劫囚以否?
【答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缘因者,非强盗。今者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理与窃盗发觉弃财逃走意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之坐。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周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周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质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执者无周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周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后事应同断或应合同断而发有先后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疏议曰】杀人之发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不论所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周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疏,周亲虽别籍亦是。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后发时,应合同断。或所杀之事应合同断,事发乃有先后者,皆为一时杀法,总入不道。
译首从。注文说:只要有劫夺行为即定罪,不须真的劫得囚犯,是指以威势或武力强行劫囚的,即应按此定罪,不须一定要真的劫得囚犯。
又说"如果是私下偷偷放走囚犯而使其逃亡的,与该囚犯同罪",注文说"他人亲属等"。又说"偷偷放走但未能得逞的,减二等"。因劫夺囚犯而造成杀伤人命的,依照劫囚法处理。【议】是指私自偷偷放走囚犯,因而使其逃亡的,与该囚犯同罪,是指偷放死囚的,也获死罪;偷放流徒囚犯的,也获流徒之罪之类。即使是依法可以相互容隐的亲属,也不允许偷放囚犯,所以注文说"他人亲属等"(也适用此条)。"偷偷放走但未能得逞的,减二等",是指偷放的计划已经实施,但囚犯尚未离开关押之处的,比所偷放囚犯的原罪减二等:本应处死囚而未得逞的,处徒刑三年;本应处流刑囚犯而未得逞的,处徒刑二年半之类。如果因偷放囚犯之故而造成杀伤人命的,即依照劫囚法定罪。【问】父子、祖孙之间,一方被囚禁,另一方想要劫救,却误杀误伤了祖孙自己人;或者是偷放囚犯时,过失杀伤了他人,各应治什么罪?
【答】依照律文,劫夺囚犯的,处流刑三千里;伤人及劫夺死囚的,处绞刑;杀人的,一律处斩。依此律的本意,本来是针对杀伤旁人(其他人)而设的。如果误杀误伤了被劫救的囚犯本人,只按劫囚罪论处。如果误杀了自己的父亲或祖父,论罪应重于劫囚罪,但既然是因误伤而杀,就须依照过失杀人的法律处理。至于因偷放囚犯而过失杀伤他人的,下文条款说:"因盗窃而过失杀伤他人的,按斗杀伤论;致死的,加役流。"既然偷放囚犯之事与因盗窃之罪性质相类,二者若有过失,彼此并无不同,杀伤人的,也依斗杀伤人论处;应判死罪的,改从加役流。如果误杀误伤的本罪原本轻于偷放囚犯未得逞之罪的,就从重论处。
【又问】偷放囚犯使其逃亡,被人追捕,(囚犯)弃下同伙逃走,后来才开始抗拒格斗,因而造成杀伤,这罪是否等同于劫囚罪?
【答】下文条款规定,窃盗事发后弃财逃走,因而相互抗拒的,像这类情况,事出有因的,不算强盗。现在偷放囚犯使其逃亡,(后来)弃同伙逃走的情况,道理上与窃盗事发后弃财逃走的情况相同,只按拒捕定罪,不同于劫囚之罪。
凡有所图谋规避而挟持人质的,一律处斩;地方管理人员及邻里知道见到而不制止捕拿的,处徒刑二年;人质是周年服亲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的,允许本人回避,不必参与制止。
【疏议】有人或想图谋钱财,或想逃避罪责,挟持人为人质。图谋钱财的是索求赎金,逃避罪责的是防范抗拒,不论图谋规避轻重,凡是挟持人质的一律处斩。所说的坐视不管的地方管理人员,是指持有人质案发地的村正以上官员,以及四邻的伍保等,如果知道见到,都必须捕拿制止。如果知道却不制止而逃避的,各处徒刑二年。注文说:人质是周年服亲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的,允许本人回避不必制止,是指劫持人质的正是这些亲属时,只允许本人一个不参与制止,但不得因此带领众人一起回避不管。如果挟持人质的没有周年服亲以上亲属关系,也不是外祖父母,却知情而回避不制止的,各处徒刑二年。
## 杀一家三人及肢解人
凡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名,同籍及周年服亲算作一家。即杀害(此三人),即便先后发生,事实上应当作为同一次案件合并论处;或者虽应合并论处,但案发时间有先后的,也都算作同一次杀人处理。以上都是指良人;如果所杀的是奴婢、部曲则不算入。以及肢解人体的(是指杀人后又肢解),一律处斩,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
【疏议】杀人事发的情节多种多样,但只根据被害人死亡这一事实,不再区分具体杀人的情节。只要是杀害一家非死罪的良人三名,即构成"不道"重罪。如果这三人中有一人本来先犯有死罪而被杀的,就不算"不道",只按杀一人的罪法处理。注文说:同籍及周年服亲算作一家,同籍不限亲疏远近,周年服亲即便分开立户也算一家
杀一家三人内兼杀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
而支解者,或杀时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后杀之,皆同支解,并入不道。若杀讫絶时,后更支解者,非。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烧者,文虽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于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亲属被杀私和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周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周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杀周亲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谓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谓受雠家之财,重于私和之罪。假如缌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匹,准盗徒一年半之类。虽不私和,知杀周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二等。虽则私和罪重,受财罪轻,其赃本合计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发后输财私和,依法合重其事。如旁亲为出财私和者,自合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赃论减五等。其赃亦合没官。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其应相隐者,疏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亦得论告。其不告者亦无罪。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雠,以其与子孙为雠,故令移配。若子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何罪?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匹以上,并是枉法之赃。赃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罪。其闲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惟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
亲属被杀,受财私和,下民多不知法条,官吏或公然听许,臣等参详,请今后有犯此者,本人准律处分,如官司出意教令私和者,减二等,容许者,减三等。
卷十八贼盗律
【六门】律条九,并疏式敕条五。
译。即杀害一家三人,即便先后发生案发时间有先后,也应合并作为同一次论处。或所杀本应合并论处,但发案有先后的,也都作为同一次杀人处理,一并归入"不道"重罪。杀害一家三人中如果兼杀了部曲、奴婢的,则不算入所杀之数(不影响"不道"的认定)。至于肢解人体的,注文说是指杀人后又肢解,或杀人时即肢解,或先肢解而后杀死,都同样算作肢解,一并归入"不道"重罪。如果杀人已完毕过了一段时间,后来才又肢解尸体的,不算此条。至于故意放火焚烧杀人,或杀人的同时焚烧的,律文虽未明载,但罪与肢解意义相同,都应处斩刑,此罪不分首从,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
【问】假设有部曲或奴仆杀害别人的部曲、奴婢,共三人,或加以肢解,按律有此类犯罪的,是否各参照良人的标准,归入"十恶"重罪?
【答】部曲、奴婢虽然与良人身份有别,但涉及同类相杀三人及肢解这类情节,不可另立差别等级,应与良人同罪,仍归入"十恶"。
## 亲属被杀私下和解
凡祖父母、父母及丈夫被人杀害,私下和解的,处流刑二千里;被害人是周年服亲的,处徒刑二年半;大功以下亲属的,依次递减一等。收受财物较重的,各按盗窃罪论处。即便没有私下和解,但知道杀害周年服亲以上亲属的凶手却超过三十天不告发的,各减二等治罪。
【疏议】祖父母、父母及丈夫被人杀害,按理不可与仇人同存于世。如果有人忘却了这种深切的悲痛,抛弃了枕戈待旦复仇的道义,或是贪图钱财,便私下与凶手和解的,处流刑二千里。如果被杀的是周年服亲而私下和解的,处徒刑二年半。大功以下依次递减一等:大功服亲徒二年,小功服亲徒一年半,缌麻服亲徒一年。收受财物较重的,各按盗窃罪论处,是指收受了仇家的财物,其罪重于私自和解之罪。比如缌麻服亲私和本应处徒一年,若收受财物十匹,按盗窃罪应处徒一年半之类。即便没有私下和解,但知道杀害周年服亲以上亲属的凶手,超过三十天却不向官府告发的,各比原来私和之罪减二等。虽然私和之罪较重、受财之罪较轻,但赃物本应折算计罪,数额若少,仍应从重定罪,最终赃物都应没收入官。案发后收受钱财私下和解的,依法应从重处理此事。如果是旁系亲属出钱私自和解的,自然应依照说合(居间)的法律,依《杂律》按坐赃论减五等,其赃物也应没收入官。凡五服之内亲属之间自相残杀的情况:疏亲杀害亲属的应当告发,亲属杀害疏亲的不必告发;亲疏相等的,卑幼杀害尊长的可以告发,尊长杀害卑幼的不必告发。至于依法应当相互容隐的情形,疏亲杀害亲属、义服亲属杀害正服亲属、卑幼杀害尊长的,也可以论告;不告发的也无罪。如果杀害祖父母、父母的应判死罪的,即便遇到大赦,仍要迁移原籍以躲避仇人,因为凶手与死者的子孙已结为仇怨,所以命其迁移安置。如果子孙知情却不告发的,按私自和解及不告发的法律处置。
【问】监临官员的亲属被部下所杀,因而收受钱财私自和解,应治什么罪?
【答】依律,监临官员知道所管辖范围内有违法之事而不举发弹劾的,比照罪犯的罪减三等治罪。何况是监临范围内相互残杀,被害人又是本人亲属,一条律文中涉及两重身份,有违亲属道义,收受财物一匹以上的,都算作枉法之赃。赃物较轻或没有受财的,各按私和之罪处理。如果其中有罪较重的情节,则从重论处。
【又问】主人被人杀害,部曲、奴婢私下和解,收受财物却不向官府告发的,应治什么罪?
【答】奴婢、部曲的身份系于主人,主人被人杀害,受害极为深重,如果有人因此收受财物私自和解,知道凶手却不告发,虽然律典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文,也应比照相近的条文定罪,怎能因律文没有明文规定,就让这类人白白侥幸逃脱?既然奴婢、部曲依法应为主人隐瞒,那么他们私自和解不告发的,应与子孙同罪。
亲属被杀,收受财物私自和解,普通百姓多不懂法律条文,官吏有时还公然听任许可。臣等经过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