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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刑统二十五

卷二十六杂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47–260 段

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备偿之外,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国忌私忌

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疏议曰】国忌谓在令废务日,若辄有作乐者,杖一百;私家忌日作乐者,减二等,合杖八十。

【准】唐大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敕,准令国忌日唯禁饮酒、举乐,至于秤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厘释,曰:「厘犹治也」,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起令以后,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

私铸钱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疏】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

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议曰】私铸钱者,合流三千里。其作具已备,谓铸钱作具并已周备而未铸者,徒二年。若作具未备,谓有所欠少,未堪铸钱者,杖一百。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

又云:「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议曰】时用之钱,厚薄大小,并依官様。辄有磨错成钱,令至薄小,而取其铜以求利润者,徒一年。

【准】刑部格敕:私铸钱及造意人及句合头首者,并处绞,仍先决杖一百;从及居停主人,加役流,仍各先决杖六十。若家人共犯,坐其家长;若老弱残疾不坐者,则归罪其以次家长。其铸钱处邻保,配徒一年;里正、坊正、村正各决杖六十。若有糺告者,即以所铸钱毁破并铜物等赏糺人。同犯自首告者,免罪,依例酬赏。

【准】唐长兴二年三月十八日敕节文:先降指挥,诸道州府不得使铁镴钱,或陌内捉到一两文,所使钱数不计多少,并纳入官。如有衷私铸写铁镴钱及将铜钱销铸别造物色,捉获勘鞫不虚,并依格敕处断。

走车马伤杀人,弹射伤杀人,施枪作坑穽伤杀人,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疏】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议曰】有人于城内街衢巷衖之所,若人众之中,众谓三人以上,无要速事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译。指不是监临主司,却因事受人财物的情形,给财物的一方减五等治罪。

【疏议】赃罪的正式名目共有六种,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以及坐赃。所谓坐赃,是指不是监临主司,却因事受财,而其罪就是由这笔赃物构成的,所以称为"坐赃致罪"。犯者赃值一尺处笞二十,每一匹加一等,十匹处徒一年,每再加十匹加一等,最重不超过徒三年。譬如被人侵害损失,除得到赔偿之外,又因此受取财物之类,双方两相情愿地给予与索取,在法律上都属违法,所以给财物的一方比受财人减五等治罪,即双方都有罪,其赃物没收入官。

国忌私忌

国忌、私忌(本条)

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凡在国忌停止公务之日奏乐的,处杖一百;在私忌日奏乐的,减二等。

【疏议曰】国忌谓在令废务日,若辄有作乐者,杖一百;私家忌日作乐者,减二等,合杖八十。

【疏议】国忌,指依令应停止公务的日子,若擅自奏乐的,处杖一百;在自家忌日奏乐的,减二等,应处杖八十。

【准】唐大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敕,准令国忌日唯禁饮酒、举乐,至于秤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厘释,曰:「厘犹治也」,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起令以后,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

【准】唐大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敕文:依令国忌日只禁止饮酒、奏乐,至于对官吏加以责罚,都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因为这一天不应处理案件("厘"就是治理的意思),掌管公务的官署不得判决刑狱案件,但小的笞责处罚,在礼制律法上本来并无妨碍。此令颁布之后,即使再有此类情形,御史台、官府都不必再上奏弹劾。

私铸钱

私铸钱(本条)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凡私自铸钱的,处流刑三千里;铸钱器具已经齐备,尚未开铸的,处徒二年;器具尚未齐备的,处杖一百。若打磨刮削已铸成的钱币,使其变薄变小,从中取铜牟利的,处徒一年。

【疏】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

【疏议】凡私自铸钱的,处流刑三千里;铸钱器具已经齐备的(以下续)。

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议曰】私铸钱者,合流三千里。其作具已备,谓铸钱作具并已周备而未铸者,徒二年。若作具未备,谓有所欠少,未堪铸钱者,杖一百。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

尚未开铸的处徒二年,器具尚未齐备的处杖一百。【议曰】私自铸钱的,应处流刑三千里。铸钱器具已经齐备,指铸钱器具都已完备而尚未开铸的,处徒二年。若器具尚未齐备,指还有所欠缺,尚不能铸钱的,处杖一百。若私铸金银等钱币,不能在当时流通使用的,不予治罪。

又云:「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又说:若打磨刮削已铸成的钱币,使其变薄变小,从中取铜牟利的,处徒一年。

【议曰】时用之钱,厚薄大小,并依官様。辄有磨错成钱,令至薄小,而取其铜以求利润者,徒一年。

【议曰】当时通行使用的钱币,厚薄大小都依照官方样式规定。若擅自打磨刮削已铸成的钱币,使之变得极薄极小,从中取铜以求利润的,处徒一年。

【准】刑部格敕:私铸钱及造意人及句合头首者,并处绞,仍先决杖一百;从及居停主人,加役流,仍各先决杖六十。若家人共犯,坐其家长;若老弱残疾不坐者,则归罪其以次家长。其铸钱处邻保,配徒一年;里正、坊正、村正各决杖六十。若有糺告者,即以所铸钱毁破并铜物等赏糺人。同犯自首告者,免罪,依例酬赏。

【准】刑部格敕:私铸钱的主犯及出主意召集参与的头目,都处绞刑,并先行杖一百;从犯及提供住处窝藏的主人,处加役流,也各先行杖六十。若是家人共同犯罪的,罪责归于家长;若家长年老体弱或残疾不予治罪的,则归罪于其下一顺位的家长。铸钱地点的邻里保甲,处徒一年;里正、坊正、村正各处杖六十。若有人举报的,就把所铸的钱销毁及相关铜料物品等赏给举报者。同案犯自首举报的,免除其罪,依例给予奖赏。

【准】唐长兴二年三月十八日敕节文:先降指挥,诸道州府不得使铁镴钱,或陌内捉到一两文,所使钱数不计多少,并纳入官。如有衷私铸写铁镴钱及将铜钱销铸别造物色,捉获勘鞫不虚,并依格敕处断。

【准】唐长兴二年三月十八日敕文节录:此前已下达指令,各道州府不得使用铁镴钱,若一百文钱中查获一两文铁镴钱的,无论使用的钱数多少,全部没收入官。如有私自铸造铁镴钱,或将铜钱熔化改铸成其他器物的,一旦查获审讯属实,都依格敕规定处断。

走车马伤杀人,弹射伤杀人,施枪作坑穽伤杀人,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驾车骑马奔走伤人杀人、弹射伤人杀人、设置枪具挖掘陷坑伤人杀人(诸条)。凡在城内街巷及人多聚集之处无故驾车骑马奔驰的,处笞五十;若因此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杀伤牲畜的,赔偿所减少的价值。其余条文中所称"减斗杀伤一等"的,凡涉及杀伤牲畜的,都比照此例处理。若因公私急事而奔驰的,不予治罪;若因此杀伤人的,按过失杀伤论处。因受惊吓失控而无法禁止致人杀伤的,比照过失罪再减二等。

【疏】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疏议】凡在城内街巷及人多聚集之处无故驾车骑马奔驰的,处笞五十。

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议曰】有人于城内街衢巷衖之所,若人众之中,众谓三人以上,无要速事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走车马唐突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谓下条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放弹及投瓦石、施机枪、作坑穽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以故杀伤畜产,并偿减价之类。

若因此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注文说:杀伤牲畜的,赔偿所减少的价值;其余条文中所称"减斗杀伤一等"的,凡涉及杀伤牲畜的

以走车马唐突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谓下条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放弹及投瓦石、施机枪、作坑穽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以故杀伤畜产,并偿减价之类。

又云:「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若杀伤祖父母、父母,并同名例律。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法,因惊骇不可禁止得减二等者,亦同减例。」

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议曰】向城谓城中有人,及官私宅亦谓宅中有人住,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即因射、若弹及投瓦石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

又云:「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即射弹、投瓦石之人,故令箭等入城宅之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尊卑长幼贵贱并同斗杀伤之法,准罪;至死者加役流。其有射及放弹、投瓦石不向所亲尊长并贵人之宅,而非意杀伤者,即依名例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得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伤杀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

【疏】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议曰】有人施机枪及穿坑穽,不在山泽拟捕禽兽者,合杖一百。以施枪等故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于机枪坑穽之处而安标帜,欲使人知而人误犯致死伤者,又减一等,谓总减斗杀伤罪二等。若不杀伤人,从杖一百,减一等,各杖九十。

又云,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议曰】深山迥泽,谓非人常行之所,或虽非山泽而有猛兽犯暴之处,施作机枪坑穽者,不合得罪。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若不立标帜而致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

译,都比照此例处理。【议曰】有人在城内街巷之处,或人多聚集之中("众"指三人以上),没有紧急事故,而驾车骑马奔驰的,处笞五十;若因驾车骑马唐突撞伤撞死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注文说:杀伤牲畜的,赔偿所减少的价值;其余条文中所称"减斗杀伤一等"的,凡涉及杀伤牲畜的,都比照此例。指下条向着城墙或官私宅院、道路射箭放弹、投掷瓦石、设置枪具、挖掘陷坑而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若因此杀伤牲畜的,都赔偿所减少的价值,以此类推。

又云:「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若杀伤祖父母、父母,并同名例律。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法,因惊骇不可禁止得减二等者,亦同减例。」

又说:若因公私急事而奔驰的,不予治罪;若因此杀伤人的,按过失杀伤论处;因受惊吓失控而无法禁止致人杀伤的,比照过失罪再减二等。【议曰】所谓公私急事,公事指官方急务及乘用邮驿、奉敕出使的人员;私事指吉凶疾病等事,必须求取医药,或紧急寻找人手而驾车骑马奔驰的,都不予治罪。虽有公私急事而驾车骑马奔驰,因而杀伤人的,都依过失杀伤罪收赎的法律处理;因受惊吓、力量无法控制而致人杀伤的,比照过失罪减二等,允许收赎,其收赎所得铜钱都归入被伤杀者家中。若杀伤的是祖父母、父母,都依照《名例律》处理: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的法律中,因受惊吓失控而无法禁止的可减二等,此处也比照这一减例处理。

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凡向着城墙或官私宅院、道路射箭的,处杖六十;放弹弓或投掷瓦石的,处笞四十;因此杀伤人的,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若故意使箭矢等射入城中或宅院中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致人死亡的处加役流。

【疏】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议曰】向城谓城中有人,及官私宅亦谓宅中有人住,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即因射、若弹及投瓦石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

【疏议】向着城墙、官私宅院或道路射箭的,处杖六十;放弹弓或投掷瓦石的,处笞四十;因此杀伤人的,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议曰】"向城"指城中有人,官私宅院也指宅中有人居住,若向道路射箭的处杖六十,放弹弓或投掷瓦石的处笞四十,即因射箭、放弹或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

又云:「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即射弹、投瓦石之人,故令箭等入城宅之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尊卑长幼贵贱并同斗杀伤之法,准罪;至死者加役流。其有射及放弹、投瓦石不向所亲尊长并贵人之宅,而非意杀伤者,即依名例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得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又说:若故意使箭矢等射入城中或宅院中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致人死亡的处加役流。【议曰】即射箭、放弹、投掷瓦石之人,若故意使箭矢等射入城中或宅院内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无论尊卑长幼贵贱都依斗殴杀伤的法律定罪;致人死亡的处加役流。若射箭、放弹、投掷瓦石并非针对自己的尊亲长辈或贵人的宅院,而是意外造成杀伤的,则依《名例律》处理:本应从重处罚而犯罪时不知情的,可按普通人之间的罪论处;本应从轻处罚的,允许依照本来的规定处理。

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伤杀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

凡设置枪具、挖掘陷坑的,处杖一百;若因此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若已设立标志的,再减一等。在深山、远泽及有猛兽出没侵害之处设置的,允许设置,但仍须设立标志,不设立标志的,处笞四十;若因此致人伤亡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

【疏】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议曰】有人施机枪及穿坑穽,不在山泽拟捕禽兽者,合杖一百。以施枪等故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于机枪坑穽之处而安标帜,欲使人知而人误犯致死伤者,又减一等,谓总减斗杀伤罪二等。若不杀伤人,从杖一百,减一等,各杖九十。

【疏议】有人设置枪具、挖掘陷坑,若不是在山野中为捕猎禽兽而设的,应处杖一百;若因设置枪具等原因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若在设置枪具、陷坑的地方安设标志,想使人知道而防范,但人仍不慎误入致死伤的,再减一等,即总共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二等。若未杀伤人,则从杖一百减一等,各处杖九十。

又云,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议曰】深山迥泽,谓非人常行之所,或虽非山泽而有猛兽犯暴之处,施作机枪坑穽者,不合得罪。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若不立标帜而致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若立标帜,仍有杀伤,此由行人自犯,施机枪坑穽者不坐。

又说:在深山、远泽及有猛兽出没侵害之处设置的,允许设置,但仍须设立标志,不设立标志的,处笞四十;若因此致人伤亡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议曰】深山远泽,指人们不常经过的地方;或虽非山野之地,但有猛兽出没侵害的地方,在此设置枪具、陷坑的,不构成犯罪,但仍须设立标志,不设立标志的处笞四十;若因未设标志而致人杀伤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若已设立标志,却仍有人被杀伤,这是行人自身的过错所致,设置枪具、陷坑的人不予治罪。

医药故误伤杀人,丁匠防人疾病,请给医药。

医生用药故意失误伤人杀人,丁夫工匠、防人患病请领供给医药(诸条)。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

若立标帜,仍有杀伤,此由行人自犯,施机枪坑穽者不坐。医药故误伤杀人,丁匠防人疾病,请给医药。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疏】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议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药名或注冷热迟驶疏吏反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又云,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议曰】其故不如本方,谓故增减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尊长卑幼,贵贱并依故杀伤之律。虽不伤人,谓故不如本方于人无损,犹杖六十;于尊长及官人亦同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

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疏议曰】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镇守之处,若官户奴婢在本司上者,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为请,虽请而主医药官司不给阙于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谓不请给医药救疗,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

受寄财物,辄费用,公私债负,官吏放债。

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

【疏议曰】受人寄付财物而辄私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一尺笞,十一匹,加一等,十匹杖一百,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谓六畜财物之类,私费用而诈言死及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谓一尺笞五十一匹,加一等,五匹杖一百,五匹加一等。

【问曰】受人寄付财物,实死失,合偿以否?又监临受寄,诈言死失,合得何罪?

【答曰】下条云,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被强盗者不偿,即失非强盗,仍合偿之。以理死者不合备偿,非理死者准廏牧令合偿减价。若监临主司受寄,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减一等科之。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疏议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谓负三十匹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十,百匹,又加三等,谓负百匹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译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凡医生为人配制药物,以及在药方上题写标注、施行针刺,因失误未依照原方而致人死亡的,处徒二年半。若故意不依照原方而致人伤亡的,按故意杀伤论处;即使未造成伤害,也处杖六十。若是卖药不依照原方而致人伤亡的,也依此办理。

【疏】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议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药名或注冷热迟驶疏吏反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疏议】医师为人调配汤药,药方中有主药、辅药、分量,题写标注药名,或注明药性寒热、服用缓急("疏"读作"吏反"),以及针刺等,若有错误未依照原方——即不符合古今药方及本草规定——因此致人死亡的,医生应处徒二年半。若杀伤的是自己的亲属尊长,其罪责若比过失杀伤更轻的,各依过失杀伤论处。若所犯之罪不至徒二年半的,也从其应处死罪上减三等,譬如误用不合本方之药致死原本的奴婢,本应处徒二年,减三等则处杖一百,以此类推;若只是造成伤害的,各依过失杀伤法处理。

又云,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议曰】其故不如本方,谓故增减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尊长卑幼,贵贱并依故杀伤之律。虽不伤人,谓故不如本方于人无损,犹杖六十;于尊长及官人亦同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

又说:若故意不依照原方而致人伤亡的,按故意杀伤论处;即使未造成伤害,也处杖六十;若是卖药不依照原方而致人伤亡的,也依此办理。【议曰】所谓故意不依原方,指故意增减原方药量、不按旧法配药而致人伤亡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无论尊长卑幼、贵贱都依故意杀伤的法律处理。即使未伤人,指故意不依原方却对人并无损害,仍处杖六十,对尊长及官员也同样比照殴打未伤的法律处理。所谓卖药不依原方,指并非专门为特定人治病,而是平常卖药却故意不依原方的;即使未造成损害,也处杖六十;若已造成杀伤,也依故意杀伤法处理,所以说"也依此办理"。

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凡丁夫工匠在服役期间、防人在戍防期间,以及官户、奴婢患病,主管官吏不为其申请供给医药救治的,处笞四十;若因此致其死亡的,处徒一年。

【疏议曰】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镇守之处,若官户奴婢在本司上者,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为请,虽请而主医药官司不给阙于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谓不请给医药救疗,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

【疏议】丁夫工匠在劳役场所、防人在镇守之处,以及官户、奴婢在所属官司服役期间患病的,若管理的主管官吏不为其申请医药,或虽申请了,但掌管医药的官司不予供给、致使救治不周的,处笞四十;若因此致其死亡的——即因不申请供给医药救治而致死的——各处徒一年。

受寄财物,辄费用,公私债负,官吏放债。

受人寄托财物却擅自挪用,公私债务,官吏放债取利(诸条)。

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

凡受人寄托财物却擅自挪用花费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若诈称寄托之物已死亡或丢失的,按诈欺取财物罪论处,减一等。

【疏议曰】受人寄付财物而辄私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一尺笞,十一匹,加一等,十匹杖一百,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谓六畜财物之类,私费用而诈言死及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谓一尺笞五十一匹,加一等,五匹杖一百,五匹加一等。

【疏议】受人寄托财物而擅自私用花费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赃值一尺处笞(减一等后的量刑),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处杖一百,最重不超过徒二年半。诈称寄托之物死亡或丢失的,指对六畜、财物之类私自花费挪用,却诈称已死亡或丢失的,按诈欺取财物罪论处,减一等:赃值一尺处笞五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处杖一百,再五匹加一等。

【问曰】受人寄付财物,实死失,合偿以否?又监临受寄,诈言死失,合得何罪?

【问】受人寄托的财物,若确实死亡或丢失了,是否应当赔偿?又监临官受人寄托财物,诈称死亡丢失的,应当判什么罪?

【答曰】下条云,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被强盗者不偿,即失非强盗,仍合偿之。以理死者不合备偿,非理死者准廏牧令合偿减价。若监临主司受寄,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减一等科之。

【答】下条规定:丢失官私器物的,都应当赔偿;因遭强盗而丢失的不必赔偿;那么如果丢失并非因遭强盗,仍应当赔偿。因合理原因(如自然)死亡的,不应赔偿;因非合理原因死亡的,按《厩牧令》规定应当赔偿其折价。若监临主司受人寄托财物,却诈称已死亡或丢失的,按诈欺取财物罪减一等定罪。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凡负债违反契约不偿还的,欠债一匹以上,违约二十日不偿的处笞二十,每二十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六十;三十匹的加二等,百匹的再加三等,各令其如数偿还。

【疏议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谓负三十匹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十,百匹,又加三等,谓负百匹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疏议】所谓负债,指不是出借取息之物、而是依令应当合理清偿的债务,或欠负公私财物,违反约定期限不偿还的:欠债一匹以上,违约二十日的处笞二十,每二十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六十;三十匹的加二等,指欠负三十匹财物,违约二十日的处笞四十,逾百日不偿的应处杖八十;百匹的再加三等,指欠负百匹之物,违约满二十日的处杖七十,逾百日不偿的应处徒一年;各令其如数偿还。若再延误日期,或经过恩赦仍不偿还的,都依据判决之日或恩赦之后的日期重新计算科罪,如同最初一样。

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凡负债不告知官府,而强行牵取超过契约规定数额的财物的,按坐赃罪论处。

【疏议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若监

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疏议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若监临官共所部交关强牵过本契者,计过剩之物,准于所部强市有剩利之法。

【准】杂令诸家长在在谓三百里内非隔阂者,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新起请在第十三典卖物业条内。

又条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若官物及公廨本利停讫,每计过五十日不送尽者,余本生利如初,不得更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又条: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又条诸出举,两情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糺告,本及利物并入糺人。

【准】户部格敕,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

又条敕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臣等参详,今后监临官于部内放债者,请计利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过一百匹者,奏取敕裁。

【准】唐元和五年十一月六日敕节文:应诸色人中,身是卑幼,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物等,多有此色子弟凶恶徒党,因之交结,便与作保举诸司及形要家钱物,同为非道破用,家有尊长都不知,委及征收本利,举者便东西保人等,即称举钱主见有家宅庄业,请便收纳喧诉,相次实扰府县。今后如有此色举钱无尊者,同署文契,推问得实,其举钱主在与不在,其保人等并请先决二十,其本利仍令均摊填纳,冀絶奸计【准】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节文:或有祖父分析多时,田园产业各别,疏远子弟行义无良,妄举官钱指为旧业,及征纳之际无物可还,即通状请收称未曾分析,诸司诸使诸军等不详事由,领人管领,或依投无处转徙至多,事涉甚冤,恐须厘革,伏请应有此色并牒府县推寻若

房分多时,妄有指注,即请散征牙保,代纳官钱。其所举官钱妄指庄园等人及保人,各决重杖二十。纵属诸军诸使,亦请准百姓例。若是本分合得庄园,即任填还官债,亦须府县推勘取实。如未经府县推勘,请不在收限。

译临官共所部交关强牵过本契者,计过剩之物,准于所部强市有剩利之法。

【疏议】指公私债务违约不还应当追索抵偿的,都应告知官府听候裁决。若不告知官府而强行牵取抵偿的财物,或奴婢、牲畜数额超过原契约规定的,按坐赃罪论处。若监临官与所辖部下发生债务往来,强行牵取超过原契约的财物的,就其超出部分,比照监临官在所辖范围内强买而获取余利的法律处理。

【准】杂令诸家长在在谓三百里内非隔阂者,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新起请在第十三典卖物业条内。

【准】《杂令》规定:凡家长健在(指在三百里以内、往来无阻隔的情形),子孙弟侄等不得擅自以奴婢、牲畜、田宅及其他财物私自典当借贷,卖田宅而无抵押物直接借贷的,也比照此例处理。若确有典当、借贷、买卖需要的,都须取得所属官司的文书证明,然后才准许进行。若不询问原委,违反规定擅自出借或购买的,财物应归还原主,所付的钱款没收不予追回。新的相关规定见第十三"典卖物业"条中。

又条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若官物及公廨本利停讫,每计过五十日不送尽者,余本生利如初,不得更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又一条规定:凡公私出借财物取利的,听凭双方私下订立的契约,官府不予受理干预。每月取利不得超过六分,即使积欠日子再多,本利总计也不得超过本金的一倍。若是官府财物或公廨本钱,本利结算停止后,每逾五十日不能全部偿清的,剩余本金重新计息如初,但仍不得超过本金一倍。家产用尽的,以劳役折抵偿还,劳役征调通计户内男丁人口。又不得将利息并入本金再生利。放贷粟麦等物的,也同样不得将利息并入本金,且总额不得超过本金一倍。若有违法累积利息、超出契约强行索取,或并非出息之债的,官府应受理予以清理。抵押物若不经原物主同意,不得擅自出卖;若计算利息已超过本金而借债人仍不赎回的,允许告知市司当众出售,若有余款则归还原主。若负债者逃亡,由保人代为偿还。

又条: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又一条规定:凡以粟麦出借,仍以粟麦偿还的,听凭双方私下订立的契约,官府不予受理干预,但以一年为期限,不得依旧本继续令其生利,也不得将利息并入本金。

又条诸出举,两情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糺告,本及利物并入糺人。

又一条规定:凡出借取息,双方情愿而私下订立的契约,若取利超过正式规定的,任凭他人举报,本金及利息财物都判归举报人所有。

【准】户部格敕,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

【准】户部格敕规定:天下私人借贷抵押的,利息应按四分收取;官府的本钱借贷则按五分生利。

又条敕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臣等参详,今后监临官于部内放债者,请计利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过一百匹者,奏取敕裁。

又一条敕文规定:州县官员寄托属下办理经商买卖,以及在管辖范围内放债取利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臣等经过详细核议:今后监临官在其管辖范围内放债的,请依"受所监临财物罪"计算其所取利息定罪,若超过一百匹的,奏请皇帝裁决。

【准】唐元和五年十一月六日敕节文:应诸色人中,身是卑幼,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物等,多有此色子弟凶恶徒党,因之交结,便与作保举诸司及形要家钱物,同为非道破用,家有尊长都不知,委及征收本利,举者便东西保人等,即称举钱主见有家宅庄业,请便收纳喧诉,相次实扰府县。今后如有此色举钱无尊者,同署文契,推问得实,其举钱主在与不在,其保人等并请先决二十,其本利仍令均摊填纳,冀絶奸计【准】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节文:或有祖父分析多时,田园产业各别,疏远子弟行义无良,妄举官钱指为旧业,及征纳之际无物可还,即通状请收称未曾分析,诸司诸使诸军等不详事由,领人管领,或依投无处转徙至多,事涉甚冤,恐须厘革,伏请应有此色并牒府县推寻若

【准】唐元和五年十一月六日敕文节录:凡各类人中,身为卑幼者,不告知家长,私自借贷公私钱物,多是这类品行凶恶的子弟结成同党,借此互相勾结,就为各官司及权贵之家的钱物作保借贷,一同挥霍花用,家中尊长竟毫不知情,等到要征收本息时,借贷之人便东躲西藏,而保人等则声称借钱之主还有家宅庄业存在,就要求官府收缴,纷纷喧闹诉讼,接连不断地实在骚扰府县。今后若有这类无尊长同意而借钱的,需与共同署名文契的人一起,追查审问查明实情:无论借钱之主在场与否,保人等一律先杖责二十,其本息则由相关人等均摊填纳,以期杜绝这种奸巧诡计。

【准】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文节录:有的祖父辈分家已久,田园产业各自分立,疏远的子弟品行不良,虚妄地借用官府钱财,谎称是祖上旧有产业;等到征收偿还时,却无财物可还,便呈递状纸声称尚未分家。各司、各使、各军等不详查事由,就派人前去追讨管束,有的债务人为躲避追索四处逃亡辗转,事情实在非常冤屈,恐怕需要加以厘正革除。恳请今后凡有这类情形,都行文府县进行查证——

房分多时,妄有指注,即请散征牙保,代纳官钱。其所举官钱妄指庄园等人及保人,各决重杖二十。纵属诸军诸使,亦请准百姓例。若是本分合得庄园,即任填还官债,亦须府县推勘取实。如未经府县推勘,请不在收限。

若确系分家已久、虚妄指认产业的,请分别向牙人、保人追征,代替偿纳官府钱款;对于那些虚妄指认庄园等来借用官府钱财的人及其保人,各处以重杖二十。即使是隶属于诸军、诸使的,也请依照对待百姓的成例处理。若确实是本应分得的庄园,则任由其填补偿还官府债务,也须经府

【准】唐长庆四年三月三日制节文,契不分明,争端斯起。况年岁寖远,案验无由,莫能辩明,祗取烦弊。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

【准】唐开成二年八月二日敕节文:今后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生利;如未辩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如属诸军、诸使,亦准百姓例科处。

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

【疏议曰】虚妄用良人为奴婢将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谓以凡人质债,从流上减三等。若以亲戚卑幼妄质债者,各依本条减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谓知是良人而取为奴婢受质债者,又减一等。谓又减质良人罪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谓计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债直。不知情者不坐,亦不计庸以折债直。

错认良人为奴婢子孙

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疏】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议曰】良人之与奴婢,种类自殊;若错认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虽取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又云「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

各减二等。谓从错认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孙,律既无文,量情依不应为

译县查核审理确认属实。若未经府县查核审理,则不在追征之限。

【准】唐长庆四年三月三日制节文,契不分明,争端斯起。况年岁寖远,案验无由,莫能辩明,祗取烦弊。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

【准】唐长庆四年三月三日制文节录:契约若不清楚明白,就会因此引发争端。况且年岁久远,无从查证核实,无法辨明是非,只会徒增烦扰弊害。凡百姓向御史台、府、州、县申诉论理陈年债务,若事情发生在三十年以前,而债务人和保人都已逃亡,没有证据、只空存契约文书的,一律不必受理。

【准】唐开成二年八月二日敕节文:今后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生利;如未辩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如属诸军、诸使,亦准百姓例科处。

【准】唐开成二年八月二日敕文节录:今后凡有出借放贷、以及以产业作抵押上契取钱的,一律责令依照官方法令办理,取利不得超过五分。若尚未结清账目的,其利息最多以本金一倍为限,不得虚立超过一倍的契约,也不得在账目尚未结清时,强令重立契约把利息并入本金。若有违反的,任凭借钱人向府县陈情申诉,追查审理属实后,放贷之人请处以脊杖二十,戴枷示众一个月;若属于诸军、诸使的,也依照对待百姓的成例处置。

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

凡虚妄地将良人当作奴婢用来抵押偿债的,各按其自相买卖为奴婢之罪减三等;明知情况而收受的一方,再减一等。仍应计算其劳作价值以抵偿债款。

【疏议曰】虚妄用良人为奴婢将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谓以凡人质债,从流上减三等。若以亲戚卑幼妄质债者,各依本条减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谓知是良人而取为奴婢受质债者,又减一等。谓又减质良人罪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谓计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债直。不知情者不坐,亦不计庸以折债直。

【疏议】虚妄地将良人当作奴婢用来抵押偿债的,各按其自相买卖之罪减三等,指用普通人抵押偿债的,从流刑上减三等;若以亲属中的卑幼者虚妄抵押偿债的,各依本条相应罪名减三等。明知情况而收受,指明知是良人却将其收作奴婢用以抵债的,再减一等,即再比照抵押良人之罪减一等。仍应计算其劳作价值以抵偿债款,指按每日折合三尺布帛的劳役价值,累计折算抵偿其债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也不计算劳作价值来折抵债款。

错认良人为奴婢子孙

错认良人为奴婢或子孙(本条)

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凡错认良人为奴婢的,处徒二年;错认为部曲的,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隶的,处杖一百。错认他人奴婢或财物为己有的,按所涉赃值计算,一匹处笞十五,每加一匹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若尚未得手的,各减二等。

【疏】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议曰】良人之与奴婢,种类自殊;若错认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虽取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疏议】良人与奴婢,身份种类本自不同;若错认良人为奴婢的,处徒二年;错认为部曲的,减一等,处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隶的,处杖一百。若部曲之妻虽是娶良人之女为妻,若被错认,也依部曲的相应处罚论处。

又云「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

又说:错认他人奴婢或财物为己有的,按所涉赃值计算,一匹处笞十五,每加一匹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若尚未得手的,各减二等。【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为己有的,按所涉赃值计算,一匹处笞十五,每加一匹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若尚未得手的——

各减二等。谓从错认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孙,律既无文,量情依不应为

各减二等,指从"错认良人"以下各项,凡尚未得手的,都减二等处理。至于错认良人以下为自己子孙的情形,律文既无明文规定,应酌情依照"不应为"之罪处理。

轻。若错认他人妻妾及女为己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应为重科。若已认得妻妾将去者,多涉奸情,即同奸法。

博戏赌财物

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

译轻。如果错把别人的妻妾及女儿认作自己的妻妾,情理都属严重,依照"不应为"条款从重论处。如果已经认领带走的,多涉及奸情,就按照通奸的法律论处。

赌博财物

凡赌博财物的,各杖一百,以博戏为例,其余赌戏都算作赃物,赃重的各依所分得的数额,按照盗窃罪论处,输的一方也依所分得的数额,作为从犯论处。其提供场所的房主以及出骰子的人若与他们合伙的,也都照此处理。以饮食为赌注的,不予论罪。

【疏】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注云:举博为例,余戏皆是。又云: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注云: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议曰】共为博戏而赌财物,不满五匹以下,各杖一百。注云: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谓举博为名,总为杂戏之例。弓射既习武艺,虽赌物亦无罪名。余戏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各依已分,准盗论。谓赌得五匹之物,合徒一年。注云: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谓输五匹之物,为徒一年,从坐合杖一百。赃多者,各准盗法加罪。若赢众人之物,亦须累而倍论。输众人物者,依已分倍为从坐。若倍不重一人之赃,即各从一人重断。

又云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议曰】停止主人谓停止博戏赌物者主人及出玖之人亦举玖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戏者不得财杖一百若得利入己并计赃准盗论众人上得者亦准上例倍论故云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谓即虽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

营造舍宅、车服违令,侵巷街阡陌,占固山野之利。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注云:坟则不改【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

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释曰:坟茔、石兽,具《丧葬令》。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又云,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议曰】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汗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疏】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寛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又云「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译【疏】凡是众人一起赌博财物的,各杖一百。注文说:举出赌博为例,其余各种赌戏都一样处理。又说:赃物数额重的,各按自己所分得的部分,比照盗罪论处。注文说:输钱的人也按自己所分得的部分作为从犯论处。【议曰】共同赌博而以财物相赌的,赌资不满五匹以下,各杖一百。注文说:举出赌博为例,其余各种赌戏都一样处理,意思是以赌博为名目,总括各种杂戏在内。射箭本是习练武艺,即使以财物相赌也不构成罪名。其余赌戏,按赃物计罪重于杖一百的,各按自己所分得的部分,比照盗罪论处。是说赌赢五匹财物的,应判徒刑一年。注文说:输钱的人也按自己所分得的部分作为从犯论处,是说输掉五匹财物、原本应判徒刑一年的,从犯应判杖一百。赃物数额多的,各按盗罪之法加重定罪。如果是赢了众人的财物,也必须累计计算后加倍论处。输给众人财物的,也按自己所分得的部分加倍作为从犯论处。若加倍计算后仍不重于对其中一人所犯之赃,就各按对其中一人所犯较重之罪论处。

又说:其中留宿供赌博之用的房主,以及提供骰子的人,若参与撮合赌局的,处罚与前相同;只是以饮食相赌的,不予treat定罪。【议曰】留宿房主,是指为赌博财物的人提供留宿场所的房主,以及提供骰子的人,也是举骰子为例,不限制其取利多少。若撮合他人赌博而自己未从中得财的,杖一百;若得利归己的,一并计入赃物,比照盗罪论处,涉及众人之赃的,也按上述倍数论处的方式处理。所以说"处罚与前相同"。以饮食相赌不予定罪,是说即使是赌钱,只要全部用来买饮食吃喝,也不构成犯罪。

营造房舍宅第、车服器用违反法令,侵占街巷阡陌,霸占山野之利。凡营造房舍宅第、车服、器物以及坟茔、石兽之类,若违反令文规定的,杖一百。即使遇到大赦,也一律责令改正拆除。坟墓则不必改动,其中可以出卖的器物,允许出卖。若大赦之后过了一百天仍不改正拆除,或不出卖的,按律论处。

【疏】凡营造房舍宅第、车服、器物以及坟茔、石兽之类,若违反令文规定的,杖一百,即使遇到大赦,也一律责令改正拆除。注文说:坟墓则不改动。【议曰】营造房舍宅第,依照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是建造房屋,不得施用重栱、藻井;车,依照仪制令,一品官用青油纁通幰、虚偃车;服,依照衣服令,一品用衮冕,二品用鷩冕;器物方面,一品以下所用食器,不得使用纯金、纯玉制作;坟茔方面,一品坟茔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方面,三品以上可用。

以上六品,五品以上四种,诸如此类,都详细载于令文之中。若有违反的,各杖一百。即使遇到大赦,也一律责令拆除,唯独坟墓不必改动。所称"之属",是指碑碣等类。解释说:坟茔、石兽之制,详见《丧葬令》,若有违犯的,都一同按此条论罪。

又说,其中可以出卖的器物,允许出卖。若大赦之后过了一百天仍不改正拆除,或不出卖的,按律论处。【议曰】房舍宅第以下违反制度的,能出卖的必须出卖,不能出卖的责令改正拆除。若大赦之后一百天内不拆除或不出卖的,仍杖一百,所以说"按律论处"。

凡侵占街巷阡陌的,杖七十。若在其上种植垦耕的,笞五十。都责令恢复原状,即使有种植但并未妨碍废弃通行之用的,不予定罪。凡挖穿墙垣排出污秽之物的,杖六十;排出污水的,不予论罪。主管官吏不加禁止的,与犯者同罪。

【疏】凡侵占街巷阡陌的,杖七十。若在其上种植垦耕的,笞五十。都责令恢复原状,即使有种植但并未妨碍废弃通行之用的,不予定罪。【议曰】侵占街巷阡陌,是指公共通行之处,如果允许私自侵占,便会有所妨废,所以处杖七十。若种植垦耕,是指在街巷阡陌上种植作物或垦耕种食的,笞五十。都责令依旧恢复原状;若街巷阡陌宽阔空闲,即使有所种植,并不妨碍其通行之用的,不予定罪。

又说:挖穿墙垣排出污秽之物的,杖六十;排出污水的,不予论罪。主管官吏不加禁止的,与犯者同罪。【议曰】若

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犯夜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

【疏】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议曰】宫卫令:五更三筹,正衙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正衙门击鼓四百搥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搥,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

又云,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议曰】谓诸坊应闭之门,诸街守卫之所,有当直宿应合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若分更当直之时,有贼盗经过所直之处,而宿直者不觉,笞五十。若觉而听行,自当主司故纵之罪。

【准】唐至德二载正月十二日敕:自今后犯夜人,其有品命者,奏听进止;自余一切准式科决。

征行出使疾病身死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疏】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议曰】从征谓从军征讨,及从行谓从车驾行及从东宫行,并公事充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者,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録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从行准兵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赠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匹,卫士给绢一匹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自余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一百。若伤病谓征行人等或病或伤,须医药救疗饮食供给,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谓以医食不如法致死者,徒一年。

译有人挖穿墙垣,将污秽之物排到街巷的,杖六十。只是排出污水的,无罪。主管官吏不加禁止的,与犯者同罪,是说侵占街巷以下各条中的主管官吏,都应当加以禁止约束,不加禁止的与犯罪人同罪论处。

凡霸占山野陂湖之利的,杖六十。

【疏议曰】山泽陂湖,是物产生长之地,其所产利益应与众人共享。若有人加以霸占的,杖六十。已经施工获取的物产,不予追缴。

犯夜

凡犯夜禁的,笞二十,有正当缘由的不予定罪。闭门鼓敲响之后、开门鼓敲响之前在外行走的,都算犯夜。正当缘由是指公事紧急以及吉凶疾病之类的情况。凡负责在坊街值守巡夜的人,若应当放行却不放行,以及不应放行却放行的,笞三十。若值守之时恰有盗贼经过而未察觉的,笞五十。

【疏】凡犯夜禁的,笞二十,有正当缘由的不予定罪。注文说:闭门鼓敲响之后、开门鼓敲响之前在外行走的,都算犯夜。正当缘由是指公事紧急以及吉凶疾病之类的情况。【议曰】依《宫卫令》:五更三筹时,正衙门击鼓,允许人们通行。白日漏刻将尽时,正衙门击鼓四百下后关闭城门。此后再击鼓六百下,各坊之门都要关闭,禁止人们通行。违反的笞二十。所以注文说:闭门鼓敲响之后、开门鼓敲响之前有人在外行走的,都算犯夜。正当缘由是指公家之事紧急必须出行,以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的情况,都必须持有本县或本坊开具的文牒,方可通行。若没有公验,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街上的巡夜之人也不应放行。既然说闭门鼓之后、开门鼓之前禁止通行,说明是禁止走出坊外,若只是在坊内行走的,不受此律限制。

又说:凡负责在坊街值守巡夜的人,若应当放行却不放行,以及不应放行却放行的,笞三十。若值守之时恰有盗贼经过而未察觉的,笞五十。【议曰】是说各坊应当关闭的城门,各街道守卫之处,凡值守之人应当放行却不放行,以及不应放行却放行的,笞三十。若在分更值守之时,有盗贼经过所值守之处,而值守者未能察觉的,笞五十。若察觉而放行的,自当依主管官吏故意放纵之罪论处。

【准】唐至德二年正月十二日敕令:从今以后犯夜之人,若是有品级、有官命的,奏报朝廷听候裁决;其余一律按常规科断处置。

出征出使途中患病身死

凡随军出征以及随行执行公务出使的人在所在地身死的,依照令文规定应当送还本乡,违反不予护送的,杖一百。若因伤病而医药饮食有所欠缺的,杖六十;因此致死的,判徒刑一年。若在任官职上死亡,家中无人手无力运送遗体的,应当由官府护送回乡,违反不予护送的,也杖一百。

【疏】凡随军出征以及随行、执行公务出使的人在所在地身死的,依照令文规定应当送还本乡,违反不予护送的,杖一百。若因伤病而医药饮食有所欠缺的,杖六十;因此致死的,判徒刑一年。【议曰】随军出征是指随军队征讨,随行是指随皇帝车驾出行以及随东宫出行,以及因公事充当使者而在所在地身死的,依照令文应当送还本乡的:依《军防令》,出征卫士以上身死的,行军中应详细登记其随身财物和遗体,交由本府之人带回;若没有本府之人的,交由邻近州县依次递送。依《丧葬令》,出使之人在所在地身故的,都应发给殡殓所需物资,依次递送回家。随行人员依照兵部式规定,随行身死的,折冲都尉赠送物品三十段,果毅赠二十段,别将赠十段,一并制作灵舆递送回府。队副以上各发给绢两匹,卫士发给绢一匹充作殓衣,并一律配给棺木,责令递送回家。其余没有另外规定的,就依照公务出使的先例办理。应当护送而不护送的,各杖一百。若因伤病,是说出征之人有的患病、有的受伤,需要用医药救治、饮食供给,而医药饮食有所欠缺的,杖六十。因此致死,是说因医药饮食不合规定而导致死亡的,判徒刑一年。

又说:若在任官职上死亡,家中无人手无力运送遗体的,应当由官府护送回乡,违反不予护送的,也杖一百。【议曰】官员在任期间自然身死的,

又云:「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议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称部送者,差人部领递送还乡,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准给手力部送,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剩给传送不应入驿而入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

【疏】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议曰】应给传送,依厩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若过令限数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马庸一日为绢三尺,坐赃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三匹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于笞四十,须从坐赃论,计庸罪止徒二年。

又云:「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议曰】上文并据应给而剩取之。若不应给而取者,谓本无传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谓赃轻者杖六十,赃重者加坐赃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强取者,各加一等,谓应得传送而剩强取者,笞五十;赃重者,于坐赃上加一等。不应给传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赃重者,坐赃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同罪。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谓私引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准赃少皆杖一百,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准盗论。虽应入驿,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各加二等。

诸色犯奸良贱相奸所生男女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疏】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注云:奴奸婢亦同【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部曲、杂户、官户而奸良人者,并加良人相奸罪一等,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译若家境贫寒,本来没有人手,无法自行运送遗体归还故乡的,由死亡之地的官府护送回乡。所谓"官府护送",是指派人押送护送回乡,依照令文行事。官吏之家人口负担尚且轻的,尚且要送还,何况本人身故,明确应当依照规定配给人手护送,违反不予护送的,也杖一百。

多领驿站车马供给、不应入驿而入

凡应当发给驿站传送车马而超出定额多取的,笞四十;折合庸值计算数额重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高判徒刑二年。若本不应发给而擅自取用的,加罪二等;强行索取的,各再加一等。主管官吏擅自发给的,与取用者同罪论处。

【疏】凡应当发给驿站传送车马而超出定额多取的,笞四十。折合庸值计算数额重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高判徒刑二年。【议曰】应当发给驿站传送车马,依照《厩牧令》,官爵一品发给马八匹,嗣王、郡王以及二品以上发给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级差别。若超过令文所定限额之外多取的,笞四十。折合庸值计算数额重的,按坐赃罪论处:马庸每日折合绢三尺,坐赃罪一尺笞二十,每一匹加一等,三匹一尺,笞五十。若定罪重于笞四十,就应改依坐赃罪论处,折合庸值最高判徒刑二年。

又说:若本不应发给而擅自取用的,加罪二等;强行索取的,各再加一等;主管官吏擅自发给的,与取用者同罪论处。【议曰】上文所说的都是针对应当发给而超额多取的情形。若本不应发给而擅自取用的,是指本来没有获得驿站传送的资格而取用,加二等,即赃物数额轻的杖六十,数额重的在坐赃罪基础上加二等,最高判徒刑三年。强行索取的,各再加一等,是说应当获得驿站传送而超额强行索取的,笞五十;数额重的,在坐赃罪基础上加一等。不应发给驿站传送而强行索取的,杖七十;数额重的,在坐赃罪基础上加三等,这就是所谓"各再加一等"。主管官吏擅自发给的,与取用者同罪论处。称"各",是指强行索取而主管官吏擅自发给的,也与强取者同罪。

凡不应进入驿站而擅自进入的,笞四十;擅自接受驿站供给的,杖一百。折合赃物计罪重的,比照盗罪论处。即使应当进入驿站,但依令不该接受供给却接受的,罪同前罚。

【疏议曰】不应进入驿站而擅自进入的,笞四十。依《杂令》:私自出行之人,职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位国公以上者,若欲投宿驿站,允许其住宿;边远地区以及没有村庄客店的地方,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以及有爵位者,遇到驿站也允许投宿,但都不得擅自接受供给。是说私自带人不应进入驿站而擅自进入的,笞四十。擅自接受供给,按数额轻重一律杖一百;折合赃物定罪重于杖一百的,比照盗罪论处。即使应当进入驿站,但依令不该接受供给却接受的,也与不应入驿之人同罪论处。强行索取的,各加二等。

诸色犯奸、良贱相奸所生男女

凡通奸的,判徒刑一年半;对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年。部曲、杂户、官户与良人通奸的,各加一等定罪。若与官婢、私婢通奸的,杖九十;奴与婢通奸的,也一样处理。与他人部曲之妻、杂户、官户妇女通奸的,杖一百。强奸的,各加一等;因而致人折伤的,各在斗殴伤人罪基础上,再加一等定罪。

【疏】凡通奸的,判徒刑一年半;对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年;部曲、杂户、官户与良人通奸的,各加一等定罪;若与官婢、私婢通奸的,杖九十。注文说:奴与婢通奸的,也一样处理。【议曰】和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徒刑一年半,对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年,妻妾之罪相同;部曲、杂户、官户之人与良人通奸的,一并在良人相奸罪的基础上加一等;良人与官婢、私婢通奸的,杖九十。注文说:奴与婢通奸的,也一样处理,杖九十。

又说:与他人部曲之妻、杂户、官户妇女通奸的,杖一百,强奸的各加一等,因而致人折伤的,各加斗殴伤人罪,折伤罪再加一等。【议曰】与他人部曲之妻通奸,说明与自己家中部曲之妻以及客女通奸的,各不予定罪。若与杂户、官户妇女通

注云:奴奸婢亦同,杖九十。

又云「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议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若奸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加一等。自奸良人以下,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谓折齿或折指以上,各加斗,折伤一等。谓良人从凡斗上加,官户、杂户、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从本斗罪上加,与强奸为二罪,从重而科。」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妾减一等。余条奸妾,准此。

【疏议曰】奸缌麻以上亲,谓内外有服者及缌麻以上亲之妻,亦谓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谓妻前家所生者,各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因强奸而折伤者,绞。得罪已重,故妾减一等,谓减妻罪一等;其于媵,罪与妾同。注云:余条奸妾准此,谓余条五服内及主之缌麻以上亲,直有奸名而无妾罪者,并准此条减妻一等。其奴及部曲奸主之妾及主周亲之妾,亦从减一等之例。

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疏议曰】从祖祖母,姑谓祖之兄弟妻,若祖之姊妹,从祖伯叔母,姑谓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从父姊妹谓己之堂姊妹,从母谓母之姊妹及兄弟之妻,兄弟子妻与之奸者,并流二千里,强者绞。

诸奸父祖妾,谓曾经有父祖子者,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

【疏议曰】奸父祖妾,即曾高妾,亦同。注云:谓曾经有父祖子者,其无子者,即准上文妾减一等。奸伯叔母、姑、姊、妹、子、孙妇、曾玄孙妇,亦同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合徒三年,不限有子无子,得罪并同。

【问曰】父祖之妾,曾经有子,父祖亡殁,改嫁余人,而子孙奸之,得同凡奸以否?

【答曰】妇人尊卑缘夫立制,子孙于父祖之妾,在礼全无服纪。父祖亡殁,改适他人,子孙奸者,理同。凡奸之法律,有曾为袒免亲,妻妾而嫁娶,着别立罪名。至于和奸,律无加罪。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周亲若周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

【疏】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议曰】奴奸良人妇女,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虽有夫,亦同。折伤,谓因奸折伤者。

又云「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周亲若周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

译奸的,杖一百,强奸的加一等。自良人相奸以下,强奸的各加一等;折伤,是指打断牙齿或折断手指以上的伤情,各在斗殴伤人罪基础上,折伤罪再加一等。这是说良人从普通斗殴伤人罪的基础上加罪,官户、杂户、他人部曲之妻、官私奴婢则各从其本条斗殴伤人罪的基础上加罪,与强奸罪并列为两项罪名,从重论处。

凡与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或与自己妻子前夫所生之女,以及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判徒刑三年;强奸的,流放二千里;因而致人折伤的,处绞刑。若对象是妾,减一等定罪。其他条文中涉及与妾通奸的,都比照此条处理。

【疏议曰】与缌麻以上亲属通奸,是指内外有服丧关系的亲属;以及与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也是指有服丧关系者之妻;若与妻子前夫所生之女通奸,是指妻子在前一段婚姻中所生的女儿,各判徒刑三年,强奸的流放二千里。因强奸而致人折伤的,处绞刑。定罪已经很重,所以对象是妾的减一等,即比照妻子之罪减一等;对媵妾,罪与妾相同。注文说:其他条文中涉及与妾通奸的都比照此条处理,是说其他条文中,涉及五服之内亲属以及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只规定了通奸的罪名却没有明确对妾的处罚的,都比照本条对妻减一等的方式处理。至于奴及部曲与主人的妾以及主人周亲之妾通奸的,也依照减一等的方式处理。

凡与从祖祖母、姑母,从祖伯叔母、姑母,从父姊妹,从母,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之妻通奸的,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绞刑。

【疏议曰】从祖祖母、姑母,是指祖父的兄弟之妻,以及祖父的姊妹;从祖伯叔母、姑母,是指父亲的堂兄弟之妻,以及父亲的堂姊妹;从父姊妹,是指自己的堂姊妹;从母,是指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之妻,与之通奸的,都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绞刑。

凡与父亲、祖父的妾——指曾经生育过父亲或祖父之子的——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媳、孙媳,以及兄弟之女通奸的,处绞刑。若与父亲、祖父所宠幸的婢女通奸的,减二等定罪。

【疏议曰】与父亲、祖父之妾通奸,即与曾祖父、高祖父之妾通奸的,也一样处理。注文说:指曾经生育过父亲或祖父之子的,若没有生育子女的,就比照上文对妾减一等的规定处理。与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媳、孙媳、曾孙媳、玄孙媳通奸的,也一样处理;与兄弟之女通奸的,处绞刑。若与父亲、祖父所宠幸的婢女通奸的,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不论其是否生育子女,定罪都相同。

【问】父亲、祖父的妾,曾经生育过子女,父亲、祖父去世后改嫁他人,而子孙又与之通奸的,能否等同于普通和奸处理?

【答】妇人的尊卑地位是依据丈夫来确定的,子孙对于父亲、祖父之妾,在礼法上本来就没有服丧的名分关系。父亲、祖父去世后,其妾改嫁他人,子孙再与之通奸的,道理相同,应按普通和奸之法处理。律文中只规定了曾为袒免亲之妻妾而娶嫁的,另外设立了罪名;至于和奸,律文中并没有另加罪的规定。

凡奴与良人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因而致人折伤的,处绞刑。若部曲及奴与主人,或主人的周亲,或周亲之妻通奸的,处绞刑;女方减一等定罪;强奸的,处斩刑。若与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流放;强奸的,处绞刑。

【疏】凡奴与良人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因而致人折伤的处绞刑。【议曰】奴与良人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因而折伤的处绞刑,即使对方有丈夫,也一样处理。折伤,是指因通奸而致人折伤的情形。

又说:若部曲及奴与主人,或主人的周亲,或周亲之妻通奸的,处绞刑,女方减一等定罪,强奸的处斩刑。若与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流放,强奸的处绞刑。【议曰】部曲及奴若与主人和奸,或与主人的周亲或周亲之妻和奸的,部曲及奴应处绞刑,

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议曰】其部曲及奴和奸主及奸主之周亲若周亲之妻,部曲及奴合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谓奴等合斩,妇女不坐。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妇女合流二千里,强者奴等绞。若奸妾者,自主以下准上例,并减妻一等。即妾子见为家主,其母亦与子不殊,虽出亦同。」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从重减。

【疏议曰】和奸谓彼此和同者,本条无妇女罪名,与男子同。谓上条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此即和奸不立妇女罪名,良人妇女亦徒二年半之类,并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谓上条奸主、周亲强者斩,既无妇女罪名,其妇女不坐。但是强奸者,妇女皆悉无罪。其媒合奸通之人,减奸罪一等,假如和奸者徒一年半,媒合者徒一年之类。注云:罪名不同,从重减。假有俗人媒合奸女冠,男子徒一年半,女冠徒二年半,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类,是为从重减。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艮人,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奸论【疏议曰】监临主守之人,于所监守内奸良人,加凡奸一等,故注云「谓犯良人」。若奸无夫妇女,徒二年;奸有夫妇女,徒二年半。即居父母丧、男女同夫丧者、妻妾同,若道士、女冠、僧尼同奸者,各又加监临奸一等。即加凡奸罪二等,故云「各又加一等」。假有监临主守,若道士及僧,并男子在父母丧奸者,妇女以凡奸论。即女居父母丧、妇人居夫丧及女冠、尼奸者,并加奸罪二等。男子亦以凡奸论。其有尊卑及贵贱者,各从本法加罪。

【准】户令,诸良人相奸所生男女,随父。若奸杂户、官户、他人部曲、妻、客女及官私婢,并同类相奸所生男女,并随母。即杂户、官户、部曲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听为良。其部曲及奴奸主缌麻以上亲之妻者,若奴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合没官。

【准】周广顺三年二月三日敕节文: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妇人不坐罪。其犯和奸及诸色犯奸,并准律处分。

【准】周显德二年五月七日敕节文:今后僧尼中有犯盗窃、奸私、赌钱、物醉及蠹害、欺诈等罪,并依法科刑,仍勒还俗;罪至死者,准法处分。本寺三纲、知事僧尼,知而不糺举者,等第科断。

校斗秤不平

器物、绢布行滥短狭,市价不平,私作斗秤,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买畜产不立市券。

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校斛斗秤度,依关市令,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译女方减一等定罪;强奸的处斩刑,是说奴等应处斩刑,女方不予定罪。若与主人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处流刑,女方应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奴等处绞刑。若是与主人之妾通奸的,从主人本身以下都比照上述先例,一律比照对妻的处罚减一等。若妾之子如今已成为一家之主,则其母的地位也与该子的关系不再有别,即使已被逐出家门,也一样处理。

凡和奸而本条没有单独规定妇女罪名的,妇女与男子同罪;强奸的,妇女不予定罪。至于从中撮合奸情的,比照通奸者之罪减一等定罪。若罪名不同的,从重者的基础上减等。

【疏议曰】和奸,是指双方两情相悦。本条没有单独规定妇女罪名的,与男子同罪,是说上条中"奴与良人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这里若是和奸,条文没有单独规定妇女的罪名,那么良人妇女也判徒刑二年半,与男子相同,类似情形都是这样。强奸的妇女不予定罪,是说上条中"与主人、周亲通奸,强奸的处斩刑",既然没有单独规定妇女的罪名,那么妇女不予定罪。凡是强奸的情形,妇女一律无罪。至于从中撮合通奸的人,比照通奸者的罪名减一等,比如和奸判徒刑一年半的,撮合者判徒刑一年,类似情形皆是如此。注文说:若罪名不同的,从重者的基础上减等,比如俗家之人撮合与女道士通奸的,男子判徒刑一年半,女道士判徒刑二年半,那么撮合者应判徒刑二年,这就是"从重者减等"之意。

凡监临主守之官,在自己所监管辖治的范围内与人通奸的——是指与良人通奸——加通奸罪一等定罪。若是在为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或者是道士、女冠通奸的,各再加一等定罪。妇女则按照普通和奸论处。【疏议曰】监临主守之人,在其所监管辖治的范围内与良人通奸的,在普通和奸罪基础上加一等,所以注文说"是指与良人通奸"。若与无夫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与有夫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若是在为父母服丧期间(男女相同)、为丈夫服丧期间(妻妾相同),或者道士、女冠、僧尼在这类服丧期间通奸的,各再在监临通奸罪的基础上加一等,即比普通和奸罪加二等,所以说"各再加一等"。假设有监临主守之官,或道士及僧人,以及男子在为父母服丧期间通奸的,妇女按照普通和奸论处。若女子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妇人在为丈夫服丧期间,以及女冠、尼姑通奸的,都在普通和奸罪基础上加二等,男子也按普通和奸论处。若涉及尊卑、贵贱关系的,各依本身相应法条加罪。

【准】《户令》:凡良人相互通奸所生的子女,随父籍;若与杂户、官户、他人部曲之妻、客女以及官婢、私婢通奸,以及同类相奸所生的子女,都随母籍。若杂户、官户、部曲与良人通奸,所生的子女,各准许成为良人。若部曲及奴与主人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或奴与良人通奸,所生的子女,各应没入官府为奴婢。

【准】后周广顺三年二月三日敕令节文:凡有夫之妇被强奸的,男方处死,妇女不予定罪。其中属于和奸以及其他各种通奸犯罪的,一律依照律文处置。

【准】后周显德二年五月七日敕令节文:从今以后,僧尼中若有犯盗窃、通奸、赌钱、酗酒以及蠹害、欺诈等罪的,一律依法科刑,并勒令还俗;罪至死刑的,依法处置。所在寺院的三纲、知事僧尼,若知情而不举报纠察的,同等处以相应罪责。

校验斗秤不平

器物、绢布粗劣狭窄,市场价格不公,私自制作斛斗秤具,买卖不能两相情愿而强行专断牟利的,以及买卖牲畜不订立市券的。

凡校验斛斗秤具不准确的,杖七十;监督校验之人未能察觉的,减一等;明知而纵容的,与犯者同罪。

【疏议曰】校验斛斗秤度,依照《关市令》,每年八月到太府寺校验校准,不在京城的到所在州县官府校验,一并加盖印记,然后才允许使用。其校验之法,依照《杂令》:以北方秬黍中等大小的黍粒,容量一千二百粒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三斗为一大斗,一斗与十斗合为一斛。称重方面,以秬黍中等大小的黍粒,

其校法,杂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钥,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监校官司不觉减校者,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与同罪。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疏】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注云: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议曰】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

又云「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议曰】得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外剩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准盗论。谓准盗罪,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计得利一匹一尺以上,即从重科。计赃累而倍,并贩卖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及州县官司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二等。官司知情及不觉,物主既别,各须累而倍论。其州县官不管市,不坐。

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

【疏议曰】谓公私市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谓因评物价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倍赃之法。其为罪人评赃不实,亦谓增减其价,致罪有出入者。假有评盗赃应直上绢五匹,乃加作十匹;应直十匹,减作五匹,是出入半年徒罪,市司还得半年徒坐,故云以出入人罪论。若应直五匹,评作九匹,或直九匹,评作五匹,于罪既无加减,止从贵贱不实坐赃之法。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疏】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

译一百粒的重量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三两为一大两,一两与十六两合为一斤。度量方面,以秬黍中等大小的黍粒,一粒的宽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一尺二寸为一大尺,一尺与十尺合为一丈。若有校验不准确的,杖七十。监督校验的官吏未能察觉的,罪减一等,应杖六十。明知而纵容的,与犯者同罪。

凡制造器用之物以及绢布之类,有粗劣、狭窄短小而拿去出卖的,各杖六十。不坚固牢靠称为"行",不真实合格称为"滥"。若制造横刀及箭镞而使用软铁的,也算作"滥"。若获利数额折合赃物较重的,按获利数额比照盗罪论处;转卖贩售的也一样处理。市司以及州县官吏明知情况的,各与犯者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二等。

【疏】凡制造器用之物以及绢布之类,有粗劣、狭窄短小而拿去出卖的,各杖六十。注文说:不坚固牢靠称为"行",不真实合格称为"滥"。若制造横刀及箭镞而使用软铁的,也算作"滥"。【议曰】凡制造器用之物,是指供公用或私用的绢布绫绮之类。"行滥"是指器用之物不坚固不真实合格;"短狭"是指绢一匹不足四十尺,布一端不满五十尺,幅宽不足一尺八寸之类,拿去出卖的,各杖六十。所以《礼记》说:"在器物上刻上工匠的名字,用以考核他的诚信,若制作不合格,必定要惩罚他。"粗劣不合格的物品没收入官,狭窄短小的物品发还原主。

又说:若获利数额折合赃物较重的,按获利数额比照盗罪论处;转卖贩售的也一样处理。市司以及州县官吏明知情况的,各与犯者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二等。【议曰】获利赃重,是指出卖粗劣、短狭之物,在成本之外多得的利润,折合赃物重于杖六十的,比照盗罪论处,即比照盗罪的标准:一尺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获利达一匹一尺以上的,就从重论处;数额累计加倍计算。转卖贩售的也一样处理,是说本人不是制造者,而是转手买入再卖出牟利的,其定罪与自行制造出卖者相同。市司以及州县官吏明知是粗劣不合格之物而知情不举的,各与制造出卖者同罪;检察未能察觉的,减二等。官吏明知或未察觉的情形,因涉及物主各不相同,也都要累计加倍论处。至于不主管市场的州县官吏,不予定罪。

凡市司评定物价不公平的,按抬高或压低的差额,以坐赃罪论处;若从中牟利归己的,以盗罪论处。至于为罪犯评估赃物价值不实,导致定罪有出入的,按出入人罪论处。

【疏议曰】是说公私交易中,若官吏受命评定物价,或抬高或压低,使价格不公平的,按所抬高或压低的差额,以坐赃罪论处;若从中牟利归己的,是指因评定物价高低而使自己获得财物的,以盗罪论处,并依照真正盗罪除名免官、加倍追赃的规定处理。至于为罪犯评估赃物价值不实的,也是指增减其价值,导致定罪有出入的:假设评估盗窃赃物本应值绢五匹,却评作十匹;或本应值十匹,却评作五匹,这样造成半年徒刑之罪的出入,市司也应受半年徒刑的处罚,所以说"按出入人罪论处"。若本应值五匹,评作九匹;或本应值九匹,评作五匹,这样对定罪本身并无加重或减轻的影响,只按抬高压低不实的坐赃之法论处。

凡私自制作斛斗秤具不准确而在市场上使用的,笞五十。若因此有所增减获利的,按所增减的数额,比照盗罪论处。若用不准确的斛斗秤具收发官府物资,使数量有所增减的,按坐赃罪论处;若从中牟利归己的,以盗罪论处。至于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具,虽然准确但未经官府盖印校验的,笞四十。

【疏】凡私自制作斛斗秤具不准确而在市场上使用的,笞五十。若因此有所增减获利的,按所增减的数额,比照盗罪论处。【议曰】依照令文,斛斗秤具等由有关部门每年校验加盖印记,才能使用。若有私家自行制作,导致不准确而在市场上使用的,笞五十。若因此有所增减而数额较重的,按所增减数额,比照盗罪论处。

又说:若用

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议曰】依令,斛斗秤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又云:「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乎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议曰】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增减不平,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因其增减得物入己,以盗论。除免倍赃,依上例。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谓校勘讫,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疏】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注云: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又云: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注云: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议曰】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而市,不许外人买,故注云: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谓贩鬻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

又云「若参市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又云「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己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议曰】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裹参合贵贱惑乱外人故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卖买之利入己者并杖八十己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计利准盗论谓得三匹一尺以上合杖九十是名赃重其赃既准盗利即合征还本主

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议曰】买奴婢马牛駞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斯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又云:「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议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

译不准确的斛斗秤具收发官府物资,使数量有所增减的,按坐赃罪论处;若从中牟利归己的,以盗罪论处。至于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具,虽然准确但未经官府盖印校验的,笞四十。【议曰】若用斛斗秤具收发官府物资,因不准确而有增减的,按所增减数额,以坐赃罪论处;若从中牟利归己的,以盗罪论处,即因其增减而获取财物归己的,以盗罪论处,其除名免官、加倍追赃的处理,依照上述先例。至于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具,虽然准确——指经过校验核准之后——但未经官府盖印的,笞四十。

凡买卖双方不能两相情愿而强行专断牟利的——"较"是指专断牟取其中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以及故意抬高或压低市价,共同商定同一价格的——是指卖东西时把贱价说成贵价,买东西时把贵价说成贱价——或者从中操纵市价、扰乱价格的——是指别人有所买卖,自己在旁边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来惑乱他人,以谋取自己的利益——处杖八十;若已得赃物数额较重的,按获利数额比照盗罪论处。

【疏】凡买卖双方不能两相情愿而强行专断牟利的,注文说:"较"是指专断牟取其中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又说:以及故意抬高或压低市价,共同商定同一价格。注文说:是指卖东西时把贱价说成贵价,买东西时把贵价说成贱价。【议曰】买卖双方本不能两相情愿,而强行专断牟利的,是指强行把持交易,不许外人参与购买,所以注文说:"较"是指专断牟取其中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以及故意抬高或压低市价,是说贩卖之徒共同设计谋算,卖东西的一方把贱价说成贵价,买东西的一方把贵价说成贱价,故意串通说出抬高压低的话,共同将该物商定为同一价格,希望使旁人被蒙骗而将财物落入己手。

又说:或者从中操纵市价,注文说:是指别人有所买卖,自己在旁边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来惑乱他人。又说:以谋取自己的利益,处杖八十;若已得赃物数额较重的,按获利数额比照盗罪论处。【议曰】操纵市价,是指贩卖之徒相互勾结,共同参与操纵抬高压低价格来蒙骗外人,所以注文说:是指别人有所买卖,自己在旁边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来惑乱他人;而以谋取买卖之利归己的,一并处杖八十;若已获利之物折合赃物重于杖八十的,按获利数额比照盗罪论处,即获利达三匹一尺以上的,应处杖九十,这就是"赃重"的情形。此项赃物既是比照盗罪的获利认定,就应征收归还本主。

凡购买奴婢、马、牛、骆驼、骡、驴,已经议定价钱却不订立市券的,超过三天,笞三十;出卖一方减一等定罪。订立市券之后,若发现有旧病的,三天之内允许反悔;若并无疾病却故意欺骗要求反悔的,按市券之法办理。违反规定的,笞四十。若买卖已经完成,而市司未能及时办理过户市券的,一天笞三十,每多一天加一等,最高杖一百。

【疏】凡购买奴婢、马、牛、骆驼、骡、驴,已经议定价钱却不订立市券的,超过三天,笞三十;出卖一方减一等定罪。订立市券之后,若发现有旧病的,三天之内允许反悔;若并无疾病却故意欺骗要求反悔的,按市券之法办理。违反规定的,笞四十。【议曰】购买奴婢、马、牛、骆驼、骡、驴等,依照令文都应订立市券。买卖双方两相情愿,价钱已经议定,若不订立市券,超过三天的,购买方笞三十,出卖方减一等定罪。若订立市券之后发现有旧病,是买时不知道,订立市券之后才发觉的,三天之内允许反悔;若超过三天并无疾病,却故意欺骗对方要求反悔的,按市券之法办理。违反的笞四十。若确实有病,卖方不肯接受反悔的,也笞四十。令文中没有关于私下契约的规定,也不适用私下市券的时限限制。

又说:若买卖已经完成,而市司未能及时办理过户市券的,一天笞三十,每多一天加一等,最高杖一百。【议曰】买卖奴婢及牛马之类,价钱已经议定完毕,市司当时未能及时出具市券的,一天笞三十,主管官吏依照公坐等级论罪。解释说:"节级",

释曰:「节级,犹等级也。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卷二十七杂律

【十二门】律条二十八,并疏令式敕条八,起请条二。

市众中故相惊动

不修堤防盗决堤防

官船私载物行船茹船不如法

失火,仓库内不得然火,非时烧田野,故烧公私舍宅、蚕簇、五榖、财物积聚,见火不告、不救,水火有所损败。

弃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坛弃毁,宝符节印制书。

私发官文书印封

主守官物亡失簿书

食官私瓜果

弃毁官私器物,树木毁人,碑碣庙主。

停留军器不输弃毁亡失备偿

地内得宿藏物得阑遗物

违令及不应得为而为

市众中故相惊动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疏议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谓诳言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失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物,累并倍论并倍不加重于一人失财物者,即从重论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惊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减一等,徒三年之类其有误惊因而杀伤人者,从过失法收赎铜入被伤杀之家。

不修堤防盗决堤防

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疏】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注云: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又云: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议曰】依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若有损坏,当时不即修补,或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谓因不修补及修而失时,为水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失十匹,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故杀伤人着减

译即等级之意。若其中有徇私舞弊的,依照首犯从犯之分论处,每多一天加一等,最高杖一百。

卷二十七 杂律

【十二门】律文条目二十八条,加上疏文、令、式、敕条文八条,起请条二条。

在市场或人群中故意惊扰他人

不修堤防、盗决堤防

官船私自搭载货物、行船违反规定

失火:仓库之内不得生火,非农时焚烧田野,故意焚烧公私房舍宅第、蚕室、五谷、财物堆积之处,见火不报告、不救火,因水火造成损失败坏的。

抛弃损毁大祀所用神御之物,以及丘坛遭到抛弃损毁的情形,宝符、符节、印信、诏书。

私自拆开官府文书印封

主管官守物品遗失簿书

食用官私瓜果

抛弃损毁官私器物,树木被毁坏伤及他人,碑碣、庙主。

滞留军器不上缴、损毁遗失需赔偿

在地下发现埋藏之物、拾得遗弃之物

违反法令,以及不应作为却擅自作为

在市场或人群中故意惊扰他人

凡在市场或人群聚集之处,故意惊动他人造成扰乱的,杖八十;因此故意致人死伤的,比照故意杀伤罪减一等;因此丢失财物的,按坐赃罪论处;若因过失惊吓致人死伤的,按过失杀伤之法处理。

【疏议曰】有人在市内以及人群聚集之处故意惊扰他人——是指散布谣言称有猛兽出现之类——造成扰乱的,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丢失财物的,按坐赃罪论处;若涉及众人财物的,累计加倍论处,若加倍计算后仍不重于对其中一人所致丢失财物之罪的,就从重论处。因此造成扰乱而致人死伤的,比照故意杀伤罪减一等:惊吓他人致死的,减一等,流放三千里;折断一肢的,减一等,判徒刑三年,类似情形皆是如此。若属于因误惊而致人死伤的,按过失杀伤之法处理,收赎的铜钱归被杀伤之家所有。

不修堤防、盗决堤防

凡不修理堤防,或虽修理但延误时机的,主管官吏杖七十;若因此毁坏损害民家、导致财物被水冲失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五等定罪;因此故意致人死伤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定罪。注文说:这是指水流冲刷伤害于人的情形,若是人自己涉水而死的,不属此列。又说:若是水雨超过常量,非人力所能防范的,不予论罪。至于渡口津梁之处,应当建造桥梁而不建造,以及应当设置船筏而不设置,或擅自迁移桥梁渡口的,杖七十;因此阻断行人通行的,杖一百。

【疏】凡不修理堤防,或虽修理但延误时机的,主管官吏杖七十;若因此毁坏损害民家、导致财物被水冲失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五等定罪;因此故意致人死伤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定罪。注文说:这是指水流冲刷伤害于人的情形,若是人自己涉水而死的,不属此列。又说:若是水雨超过常量,非人力所能防范的,不予论罪。【议曰】依照《营缮令》,凡靠近河流以及有大水泛滥危险、设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应按时检查校核。若需要修理的,每年秋收之后,估量所需工程量的多少,差派人夫修理。若突发大水泛滥,损坏堤防,构成对百姓的祸患的,应当立即修筑,不受时限约束。若堤防有损坏而当时未能及时修补,或虽修理但延误时机的,主管官吏杖七十。毁坏损害民家,是指因不修补或修理延误时机,被大水毁坏损害民家、导致财物被冲失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五等定罪:例如损失十匹之物的,杖六十,最高杖一百。若丢失的是众人财物,也应当累计加倍论处。因此故意致人死伤的,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