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杂律
斗杀伤罪三等。谓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注云:谓水流漂害于人,谓由不修理堤防而损害人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伤者,即人自涉而死者,非。所司不坐。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无罪。
译斗杀伤罪分三等,即杀人者判处徒刑二年半,打断一肢者判处徒刑一年半之类。注文说:所谓水流漂散伤害人,是指因不修缮堤防而损害人家以及使过路行人被水冲走以致死伤的情形,若是人自己涉水而死的,不属于此列。主管官员不予问罪。若是雨水超过常量,不是人力所能防备的,也不判罪。
又云: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议曰】津济之处应造桥航,谓河津济渡之处应造桥及航者,编舟作栰及应置舟船及须以竹木为栰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梁济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废行人谓不造桥航及不置船栰并擅移桥济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注云: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又云: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议曰】有人盗决堤防,取水供用,无问公私,各杖一百。故注云: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同水。若为官,即是公坐。若毁害人家,谓因盗水泛溢以害人家,漂失财物,计赃罪重于杖一百者,即计所失财物,坐赃论。谓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以故杀伤人,谓以决水之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杀伤者,一同盗决之罪,故云亦如之。
又云:「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议曰】上文盗水因有杀伤,此云故决堤防者,谓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流自损之类而故决之者,徒三年;漂失之赃重于徒三年,谓漂失人三十匹赃者,准盗论;合流二千里。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决堤防之故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杀人者合斩,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类。上例杀伤人减斗杀伤罪一等,有杀伤畜产偿减价,余条准此。今以故杀伤论,其杀伤畜产明偿减价。下条水火损败故犯者,征偿。臣等参详:今后盗决堤防致漂溺杀人,或冲注却舍屋田苗积聚之物,害及一十家以上者,头首处死;从减一等,溺杀三人或害及百家上者,以元谋人及同行人并处死。如是盗决水小堤堰不足以害众及被驱率者,准律处分。
官船私载物行船茹船不如法
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监当主司知而听之,与同罪。空船者,不用此律。
【疏】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
译又云:在渡口津济之处,应当造桥梁及应当置备船筏,却不建造置备,或擅自迁移桥梁渡口的,杖七十;使行人的通行停废的,杖一百。【议曰】津济之处应造桥航,是说河流渡口应当造桥及渡船的地方,编舟为筏,以及应当置备船只,或必须用竹木做成筏来渡行人的,如果不建造置备,或擅自迁移桥梁渡口之所的,各杖七十;停废行人是说不造桥梁渡船,也不置备船筏,以及擅自迁移桥梁渡口,使行人通行停废的,杖一百。
凡是盗决堤防的,杖一百。是说盗取水以供私用,即使是为官府检校用水,虽然是供官府使用,也是如此。如果因此毁坏损害人家及漂失财物的,赃物折价重的,按坐赃论处。因此而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一等。如果引水流入人家,导致毁害的,也一样。如果是故意决开堤防的,处徒刑三年。漂失财物赃重的,按盗罪论处。因此而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疏】凡是盗决堤防的杖一百。注文说:是说盗水供私用。如果是为官府检校用水,虽然供官府使用,也是如此。又说:如果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的按坐赃论处。因此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一等。如果引水入人家致使毁害的,也一样。【议曰】有人盗决堤防,取水供自己使用,不论公私,各杖一百。所以注文说:是说盗水供私用。如果是为官府检校用水,虽然供官府使用,也同样按此论处。如果是为官府用水,就是公事之罪。如果毁害人家,是说因盗水泛滥而害及人家,漂失财物,计算赃物折价重于杖一百刑罚的,就按所丧失的财物计算,按坐赃论处。就是说满十匹处徒刑一年,每增十匹加一等。因此而杀伤人的,是说因决水的缘故而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一等。如果引水入人家致使毁害杀伤的,与盗决堤防之罪相同处理,所以说也一样。
又说:"如果是故意决开堤防的,处徒刑三年;漂失财物赃重的,按盗罪论处;因此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议曰】上文说盗水因而有杀伤,此处说故决堤防的,是说不是因为盗水,而是或者挟带嫌隙,或者担心水漂流会自损财物之类,而故意决开堤防的,处徒刑三年;漂失财物的赃物折价重于徒三年刑罚的,是说漂失他人三十匹绢价值的财物,按盗罪论处,应当流放二千里。如果丧失众人的财物,也应当加倍论处。因决堤防的缘故而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是说杀人的应当处斩,折断人一肢的流放二千里之类。上面的条例中杀伤人减斗杀伤罪一等,有杀伤畜产的,赔偿折价,其余条文以此为准。现在按故意杀伤论处,其中杀伤畜产的仍明确要赔偿折价。下条水火损坏,故意为之的,要追征赔偿。臣等参详:从今以后凡是盗决堤防导致漂溺杀人,或冲垮淹没房屋田苗积聚的财物,害及十家以上的,为首者处死;从犯减一等;淹死三人或者害及百家以上的,将首谋人及同行人一并处死。如果是盗决小的堤堰不足以危害众人,或者是被驱使胁迫参与的,按律条处分。
官船私载物 行船茹船不如法
凡是应当乘坐官船的人,允许携带衣物粮食二百斤,超过限度私自携带的,如果是接受寄存或委托寄存的,超过五十斤及一人的,各笞五十;超过一百斤及二人的,各杖一百。但凡携带即定罪,如果是随从的家人,不论罪。每超过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跟随军队征讨的,各加二等。监管的主司知情而听任的,与同罪。空船的,不适用此律。
【疏】凡是应当乘坐官船的人,允许携带衣物粮食二百斤,超过限度私自携带的,如果是接受寄存或委托寄存的,超过五十斤及一人的,各笞五十;超过一百斤及二人的,各杖一百。注文说:但凡携带即定罪,如果是随从的家人不论罪。又说:每超过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议曰】应当乘
注云: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又云: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议曰】应乘官船之人,听载随身衣粮二百斤,若二百斤外更载,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物满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称各者,谓人之与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载远近,故注云:但载即坐,若将家人随从者皆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又云:「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监当主司知而听之,与同罪。空船者不用此律【议曰】从军征讨者,谓以船转运军资而私自载物,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谓五十斤及一人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监当主司知而听之,谓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载受寄者,与寄之者罪同,故云与同罪。若是空船,虽私载受寄,准行程无违者,并悉无罪,故云不用此律。
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者,若船栰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其于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加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
【疏】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者,若船栰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议曰】船人谓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谓茹塞船缝,写漏谓写去漏水,安标宿止谓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候望,违者是不如法。若船栰应回避者,或沿泝相逢,释曰:沿谓顺水,泝谓逆水,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回避,覆溺者多,须准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碛之处,即泝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以不茹、写、回避之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十匹杖六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人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又云,其于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议曰】激水为湍,积石为碛,谓湍碛险难之所,其有损失财物或杀伤人者,又减二等,谓失财物于坐赃上减七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五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谓各减行船人罪一等,卒遇暴风巨浪而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并不坐。
失火
仓库内不得然火,非时烧田野,故烧公私舍宅、蚕簇、积聚,见火不告、不救,水火有所损败。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余条在外失火,准此。
【疏议曰】山陵前已释讫,兆域者,邓展云:「除地为茔,将有形兆。
译坐官船的人,允许携带随身衣物粮食二百斤,如果超出二百斤之外又携带,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寄存物品及委托寄存的人,物品满五十斤及一人的,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的,各杖一百。称"各",是说人与物获罪等同,也不限所载路程远近,所以注文说:但凡携带即定罪,如果是携带家人随从的都不定罪。每超过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
又说:"跟随军队征讨的,各加二等。监管的主司知情而听任的,与同罪。空船的不适用此律。"【议曰】跟随军队征讨的,是说用船只转运军资却私自携带物品,或接受委托寄存及委托寄存的人,各加二等。就是说超过五十斤及一人的各杖七十一,超过一百斤及二人的各处徒刑一年半,每超过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监管的主司知情而听任的,是说监管船只的官吏知道乘船人私自携带物品或接受寄存,与委托寄存的人罪同,所以说与同罪。如果是空船,即使私自携带或接受寄存,只要在核准的行程内没有违规,则都无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凡是船工行船、堵塞船缝、汲出漏水、设置标志、停靠不遵守规定的,如果船筏应当回避却不回避的,笞五十;因此而损失官私财物的,按坐赃论处,减五等;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三等;如果是在湍流沙碛特别危险艰难之处而致有损害的,再减二等;监管的主司各加一等;突然遇到风浪的,不论罪。
【疏】凡是船工行船、堵塞船缝、汲出漏水、设置标志、停靠不遵守规定的,如果船筏应当回避却不回避的,笞五十;因此而损失官私财物的,按坐赃论处,减五等;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三等。【议曰】船人是说公私行船之人,茹船是说堵塞船缝,写漏是说汲出漏进的水,安标宿止是说行船停泊之所,必须在水湾岛屿之内,并须设置标志,使来往的船只能够望见候查,违反的就是不遵守规定。如果船筏应当回避的,或者顺流逆流相遇——释曰:沿是说顺水,泝是说逆水——或者在洲屿险要之处不互相回避,导致翻覆沉溺的很多,必须依照行船之法,各自互相回避。如果在湍流沙碛之处,就是逆流而上的船要回避顺流而下的船之类,违反的各笞五十。因为不堵塞船缝、不汲漏水、不回避的缘故,导致损失官私财物的,按坐赃论处,减五等,就是说满十匹杖六十,每十匹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三等,杀人的处徒刑二年半,折断人一肢的处徒刑一年半之类。
又说,如果是在湍流沙碛特别危险艰难之处,导致有损害的,再减二等,监管的主司各减一等,突然遇到风浪的不论罪。【议曰】水流湍急称为湍,石头堆积称为碛,是说湍流沙碛险要艰难之处,如果有损失财物或杀伤人的,再减二等,是说损失财物的在坐赃论的基础上减七等,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五等,监管的主司各减一等,是说各减行船人罪一等,突然遇到暴风巨浪而损失财物及杀伤人的,一律不定罪。
失火
仓库内不得点火,不合时节焚烧田野,故意焚烧公私房舍、蚕室、堆积的物品,见火不报告、不救火,水火造成损坏毁损的。
凡是在皇陵陵域范围内失火的,处徒刑二年;蔓延焚烧林木的,流放二千里;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一等。如果是在陵域之外失火而蔓延过来的,各减一等。其余条文中在外失火的,以此为准。
【疏议曰】山陵前面已经解释过了,兆域,邓展说:"清除土地作为陵墓,将会有形迹征兆。"韦昭说:"兆域,是说筑起土堆作为陵域。"《孝经》说:"占卜其墓地方位而安葬。"然而山陵兆域之处,都有守卫的人,如果在此范围内失火的,处徒刑二年;蔓延焚烧兆域内林木的,流放二千里;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一等。如果在陵域之外失火,是说在兆域之外失火,蔓延到兆域内及林木的,罪
」韦昭曰:「兆域也,起土为茔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所,皆有宿卫之人,而于此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谓于兆域外失火,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名减一等,谓廷烧兆域内,徒二年;上减一等,若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上减一等。注云:「余条在外失火,准此。」余条谓库藏以下诸条,因在外失火延烧者,各减于内失火一等。
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然火,违者徒一年。
【疏议曰】凡官库藏及敖仓内有舍者,皆不得然火,违者徒一年。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其行道然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
【疏】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又云: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议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赃重者,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准赃二十匹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又云其行道然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议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须然火事了发去皆须灭之若不扑灭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宅财物或杀伤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谓延烧赃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赃重者坐赃上减四等罪止徒一年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故云各减一等
【准】户部:「式诸荒田有桑、枣之处,皆不得放火。」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
【疏议曰】若有人于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谓殿门外有禁门,其内并是。若失火者,徒三年。注云:「庙社内亦同」,谓于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亦徒三年。损害赃重者,谓因失火延烧有所损害财物,计赃重于徒二年者,即准坐赃科之。
译名减一等,是说蔓延烧到兆域内的,本应处徒刑二年,往上减一等;如果蔓延焚烧林木的,本应流放二千里,往上减一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在外失火的,以此为准。"其余条文是说库藏以下各条,因为在外失火而蔓延焚烧的,各比在内失火减一等。
凡是库藏及仓库内都不得点火,违反的处徒刑一年。
【疏议曰】凡是官府库藏及粮仓内有房舍的,都不得点火,违反的处徒刑一年。
凡是失火及不合时节焚烧田野的,笞五十。不合时节,是说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如果各地风土习俗不同的,依照本地规定。蔓延焚烧他人房舍及财物的,杖八十。赃物折价重的,按坐赃论处,减三等。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二等。如果在路上点火不熄灭而导致蔓延焚烧的,各减一等。
【疏】凡是失火及不合时节焚烧田野的,笞五十。注文说:不合时节,是说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如果各地风土习俗不同的,依照本地规定。又说:蔓延焚烧他人房舍及财物的,杖八十。赃物折价重的,按坐赃论处减三等。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二等。【议曰】失火,是说失火烧到某物,或者不遵照法令规定的节制,而不合时节焚烧田野的,笞五十。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失火的,都归罪于引起失火的人。注文说:不合时节,是说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如果各地风土习俗不同的,依照本地规定。是说北方霜降得早,南方寒冷来得晚,风俗地理条件既然不同,各地必须等收获完毕之后才能放火,放火的时节不能一律以令文为准,所以说各依本地规定。蔓延焚烧他人房舍及财物的,各杖八十。赃物折价重的,是说计算赃物所得的罪重于杖八十的,按坐赃论处减三等。折算赃物达二十匹以上的,就按赃罪论处。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二等。是说烧死人的,失火及焚烧田野的人,减死罪二等,应处徒刑三年。不应当抵命的,从原本的杀伤罪中减去相应的赃罪。如果损坏众人家的财物的,一并累计加倍论处。
又说其在路上点火不熄灭而导致蔓延焚烧的各减一等。【议曰】人在路上行走,有时须要点火,事情办完离去时都必须熄灭,如果不扑灭而导致蔓延焚烧他人林木房舍财物,或杀伤人的,各比上文的罪减一等,是说蔓延焚烧赃物少的,本应杖八十,往上减一等;赃物重的,在坐赃论基础上减四等,罪止于徒刑一年;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三等,所以说各减一等。
【准】户部:"格式规定:凡是荒田有桑树、枣树的地方,都不得放火。"
凡是在官府衙署院内及仓库内失火的,处徒刑二年;在宫内失火的加二等,太庙社稷内失火也一样。损害赃物折价重的,按坐赃论处;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一等。蔓延焚烧到太庙及宫阙的,处绞刑;社稷减一等。
【疏议曰】如果有人在内外官府公廨院落之中及仓库内失火的,处徒刑二年。宫内失火的加二等,宫内是说殿门之外有禁门,其内都是;如果在此失火的,处徒刑三年。注文说:"太庙社稷内失火也一样",是说在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也处徒刑三年。损害赃物折价重的,是说因失火蔓延而有所损害财物,计算赃物折价重于徒刑二年刑罚的,就按坐赃罪定罪。是说烧坏官府衙署内财物,计算赃物达五十匹,应处徒刑三年。如果因失火而有杀伤人的,减斗杀伤罪一等,是说杀人的流放三千里,伤人折断二肢的处徒刑三年。如果杀伤畜产的,不适用上条所说的"减斗杀伤一等",而是赔偿折价,自然按水火损坏毁损、误失不赔偿的规定处理。蔓延焚烧到太庙及宫阙的,处绞刑。社稷减一等,流放三千里。
凡是故意焚烧官府衙署房舍及私人房宅或财物的,处徒刑三年;赃物满五匹的,流放二千里;满十匹的,处绞
谓烧官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匹,合徒三年。若因火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谓杀人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支,徒三年。若杀伤畜产,不合从上条,称减斗杀伤一等,偿减价,自从水火损败误失不偿。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流三千里。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满五匹,流二千里;赃满十匹者,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若对主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只同弃毁人财物论。
【准】唐元和三年五月四日敕:失火烧?子及屋一闲、两闲,并柴草等,不至惊动者,请不科责。烧屋三闲以上,及烧邻家,失火人常行杖,当处决十五。放其合受科决人,如有品秩及应官,请决家人。如百姓老小,家人病患、小弱不堪科决,并品秩及应官无家人作人者,并请量事科罚。或雠嫌潜肆烧?有情状,巨蠹推问得实,所烧舍屋不限多少,请决痛杖一顿,处死。第十九,亦有故烧人屋舍财物条。
臣等参详,今后有故烧人屋舍、蚕簇及五榖财物积聚者,首处死,随从者决脊杖二十。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从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于宫及庙社内,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于私家,从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从本失罪减,明即不从延烧减之。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虽见火起,并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虽见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
【疏议曰】水火有所损败,谓上诸条称水火损败得罪之处,故犯者征偿。若故决堤防,通水入人家;若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财物有所损败之类,各征偿。其称失火之处及不修堤防而致损害之类,各不偿。
弃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坛弃毁,宝符节印制书。
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
【疏议曰】弃毁大祀、神御之物,祠令: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神御,谓供神所御之物。若御宝,谓皇帝八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宝,以称御者,三后亦同。乘舆服御物,谓皇帝服御之物及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非服而供御者。
译刑。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疏议曰】凡是官府衙署及私人房宅,不论房屋大小,也不论财物多少,只要是故意焚烧的,处徒刑三年;计算赃物满五匹的,流放二千里;赃物满十匹的,处绞刑。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是说因放火而杀人的,处斩;伤人折断一肢的,流放二千里之类。如果是当着主人的面故意焚烧,不是堆积起来蔓延焚烧的财物,只按毁弃他人财物论处。
【准】唐元和三年五月四日敕令:失火烧坏窗子及一间、两间房屋,以及柴草等物,没有造成惊扰的,请不予处罚。烧毁房屋三间以上,以及烧到邻家的,失火人照常行杖,当场决杖十五下。放宽对应当受处罚决杖之人的处理,如果是有品秩或应授官职的人,请对其家人决杖代罚。如果是百姓中老幼、家人有病患、身体弱小不堪受杖,以及有品秩和应授官职之人没有家人可代为受杖的,都请酌情量罪处罚。如果是因仇怨嫌隙暗中放肆纵火,情节严重的,经审问核实的,所烧毁的房屋不论多少,请痛决决杖一顿,处死。第十九条,也有故意焚烧他人房屋财物的条文。
臣等参详,从今以后有故意焚烧他人房屋、蚕室以及五谷财物积聚的,为首者处死,随从的决杖二十下。
凡是见到火起,应当报告却不报告,应当救火却不救的,减失火罪二等。是说从原本失火罪上减,其中守卫宫殿仓库及看管囚犯的人,都不得离开所守之处去救火,违反的杖一百。
【疏议曰】见到火起焚烧公私衙署房宅财物的,都必须报告在场及邻近的人一起救火。如果不报告、不救火,减失火罪二等。是说如果是在官府衙署及仓库内失火,从原本徒刑二年上减二等,应处徒刑一年。如果是在宫内及太庙社稷内失火,从原本徒刑三年上减二等,处徒刑二年。如果是在私人家中失火,从原本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所以注文说:从原本的失火罪上减,说明不是从蔓延焚烧之罪上减。其中守卫宫殿仓库及看管囚犯的人,即使见到火起,也都不得离开所守之处去救火,违反的杖一百。即使见到火起而不报告,也不算有罪。
凡是水火造成损坏毁损的,故意为之的追征赔偿,因过失造成的不予赔偿。
【疏议曰】水火有所损坏毁损,是说上面各条中说到因水火损坏毁损而定罪之处,故意为之的追征赔偿。如果是故意决开堤防,引水流入人家;或者故意焚烧官府衙署及私人房宅,财物有所损坏毁损之类的,都要追征赔偿。其中所说失火之处以及不修缮堤防而导致损害之类的,都不予赔偿。
弃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坛弃毁,宝符节印制书。
凡是弃置毁坏大祀神御之物,或者御宝、乘舆、皇帝服御之物以及不是服用但供皇帝御用之物的,各按盗罪论处;丢失以及因过失而毁坏的,按盗罪论处减二等。
【疏议曰】弃置毁坏大祀、神御之物,祠令规定:祭祀天地、宗庙、神州等称为大祀。神御,是说供奉神灵所御用之物。御宝,是说皇帝的八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之宝,凡称"御"的,三位皇后的宝也同样适用。乘舆服御之物,是说皇帝所服用之物,以及不是服用而是供御用的,是说帷帐、几案手杖之类不是穿戴的但供皇帝使用之物。以上含义在名例律及职制律中,都已经解释过了。如果有弃置毁坏的,各按盗罪论处。盗律规定:盗窃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之物的,流放二千五百里。不是服用而是供御用之物的,处徒刑一年半。赃物折价重的,计算赃物各加凡盗罪一等。盗窃御宝的,处绞刑。称"按盗罪论处"的,与真正的盗窃罪同列入十恶重罪。不是服用而是供御用之物等,不列入十恶。根据盗律,其中准备用于供奉神御以及供奉时废阙,或者祭祀所用的供品,已经陈列上供的,处徒刑二年;未陈列上供的,处徒刑一年半。又盗御
以上义名例及职制,并具释讫。有弃毁者,各以盗论。盗律: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半。赃重者,计赃各加,凡盗一等。盗御宝者,绞。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入十恶。非服而御之物等,不入十恶。据盗律,其拟供神御及供而废阙,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又盗御宝条,拟供服御等,亦并徒二年。今此条上言弃毁大祀,下称非服而御,以盗论,准非服而御徒一年半,举下明上。即弃毁拟供服御,准罪徒一年半以上,亦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并各从准盗罪上减二等,准盗论不在除免。
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弃毁中祀神御之物,减大祀二等。弃毁小祀神御之物,又减二等。中祀以下,不入十恶。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门名,减二等。
【疏议曰】大祀丘坛,谓祀天于圆丘,祭地于方丘,五时迎气,祀五方上帝,并各有坛。此等将行祭祀,各有守卫。此时有损坏丘坛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谓非祭祀之日而毁者,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壝门,谓丘坛之外拥土为门。毁壝门者,将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日,杖九十。故云各减二等。毁中小祀,各递减二等。
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准盗法论罪。盗律: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流二千里;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徒三年;余符,徒一年;门钥,各减三等。盗官文书印,徒二年;余印,杖一百。其亡失符节印以下误毁者,各减二等,谓各减弃毁之罪二等。
诸弃毁制书及官文书者,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毁须失文字,若欲动事者,从诈增减法。其误毁失符、移、解、牒者,杖六十。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
【疏议曰】弃毁制书,弃毁不相须。毁者须失文字,制书、敕及奏钞亦同。官文书谓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准盗论,谓各准盗法得罪。盗律: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亡失谓不觉遗落及被盗误毁,谓误致毁损破失文字,各减二等。故注云:毁须失文字,谓制敕奏钞徒一年,官文书杖八十。若盗毁欲动事者,自从增减法。制敕及奏钞合死,官文书即依诈伪律,诈为官文书及增减法,主司自有所避,即从违式造立科罪,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误毁符移解牒者杖六十。注云: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谓未入曹司之闲而即误致毁者,关刺律虽无文,亦与符移同罪。
【疏议曰】官司行下文书,多有封印,而有私发印封视书者,杖六十;视制书,杖八十。
译宝条中,准备供皇帝服用等的,也一并处徒刑二年。现在此条上文说弃毁大祀之物,下文称不是服用而供御用之物,按盗罪论处,比照不是服用而供御用的处徒刑一年半,是以下文明确上文之意。也就是说弃毁准备供奉服御之物,比照罪应处徒刑一年半以上的,也各按盗罪论处。丢失以及因过失而毁坏的,按盗罪论处减二等,都各从按盗罪论处的基础上减二等,按盗罪论处不在除名免官之列。
赃物加倍,监临主司加罪,加役流的条例。弃置毁坏中祀神御之物的,比大祀减二等。弃置毁坏小祀神御之物的,再减二等。中祀以下,不列入十恶。凡是大祀的丘坛,在举行祭祀有守卫时而毁坏的,流放二千里。不是举行祭祀之日的,处徒刑一年。壝门(祭坛外围土墙的门),减二等。
【疏议曰】大祀丘坛,是说在圆丘祭天,在方丘祭地,四季迎气,祭祀五方上帝,都各有祭坛。这些举行祭祀时,各有守卫。此时如果有毁坏丘坛的,流放二千里。不是举行祭祀之日,是说不是祭祀之日而毁坏的,处徒刑一年。壝门各减二等。壝门,是说丘坛之外筑土为门。毁坏壝门的,在举行祭祀之日,处徒刑二年半;不是举行祭祀之日,杖九十。所以说各减二等。毁坏中祀、小祀的,各依次递减二等。
凡是弃置毁坏符节印及门钥的,各按盗罪论处;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的,各减二等。
【疏议曰】弃置毁坏符节印及门钥的,各按盗窃罪的法条论处。盗律规定:盗窃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的,流放二千里;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的,处徒刑三年;其余的符,处徒刑一年;门钥,各减三等。盗窃官府文书印的,处徒刑二年;其余的印,杖一百。其中丢失符节印以下因过失毁坏的,各减二等,是说各减弃置毁坏之罪二等。
凡是弃置毁坏制书及官府文书的,按盗罪论处;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的,各减二等。毁坏必须是丢失文字,如果是想要变动事情原委的,按诈骗增减法论处。其中因过失毁坏丢失符、移、解、牒的,杖六十。是说尚未送入主管部门而有原始案卷存底的。
【疏议曰】弃置毁坏制书,弃置与毁坏不必同时具备。毁坏必须是丢失了文字,制书、敕令及奏钞也是同样处理。官府文书是说各曹司所办理的公文案卷及符移解牒之类,按盗罪论处,是说各按盗窃罪的法条定罪。盗律规定:盗窃制书的处徒刑二年,盗窃官府文书的杖一百。丢失是说没有察觉遗失以及被盗,因过失毁坏是说因过失导致毁损丢失文字,各减二等。所以注文说:毁坏必须是丢失了文字,是说制敕奏钞(丢失文字的)应处徒刑一年,官府文书处杖八十。如果是盗窃毁坏想要变动事情原委的,自然按增减法论处。制敕及奏钞(若变动而致)当死罪的,官府文书就依照诈伪律,诈为官府文书及增减之法,主管人员自己有意规避责任的,就从违反格式擅自制造文书科罪,杖罪以下的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因过失毁坏符移解牒的,杖六十。注文说:是说尚未送入主管部门而有原始案卷存底的,是说尚未送入曹司之间就因过失而毁坏的,关刺律虽然没有相关文字规定,但也与符移同罪。
【疏议曰】官府衙司下发的公文,多有加盖封印,如果有私自拆封查看文书的,杖六十;查看制书的,杖八十。如果是机密事项,各依照泄漏机密罪论处减二等。职制律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处绞刑;减二等,处徒刑三年;不是重大事项而应当保密的,处徒刑一年半;减二等,杖一百。因过失开启查看的,各减二等。是说因过失开启而看到制书的,杖六十;官府文书的,笞四十。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而查看的,处徒刑三年;上面基础上减二等,处徒刑二年。应当保密而不是重大事项查看的,杖一百;上面基础上减二等,杖八十。没有查看的不
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职制律: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减二等,徒三年;非大事应密,徒一年半;减二等,杖一百。误发视者,各减二等。谓误发因视制书,杖六十;官文书,笞四十。大事应密视者,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应密非大事视者,杖一百;上减二等,杖八十。不视者不坐。谓初虽误发,终犯翼祖庙讳,改为终不视书者,无罪。
主守官物亡失簿书
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违者杖一百,并去官不免。
【疏】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议曰】凡是官物,皆立簿书,主守之人亡失簿书,为失簿书之故,遂令物数乖错者,计所错之数,依不觉盗论。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又云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违者杖一百。注云:并去官不免【议曰】谓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须立正案分付承后人,违而不付者,合杖一百。纵虽去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云「并去官不免」。
食官私瓜果
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主司给与者,加一等;强持去者,以盗论。主司即言者,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食者,亦准此。
【疏】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议曰】称瓜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毁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准盗论,并征所费之赃,各还官主。
又云:「主司给与者,加一等;强持去者,以盗论。主司即言者,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食者,亦准此【议曰】当园主司将瓜果之属给与人食者,加坐赃罪一等,谓一尺笞三十一匹,加一等;给与将去者,准盗上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
匹加一等,强持去者,谓以威若力强持将去者,以盗论,计赃同真盗之法,其赃倍征,赃满五匹者免官。若监临主司自强取者,加凡盗罪二等,除名,倍赃并依常律。主司当即言告者,主司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辄食者,亦准此,谓辄食者坐赃论,弃毁者亦同持去者,准盗论。强持去者,以窃盗论。若主司私持去者,并同监主盗法。若非主司,不因食次而持去者,以盗论,强者依强盗法。
弃毁官私器物,树木毁人,碑碣庙主。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
【疏议曰】弃毁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坏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之曰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准盗论。
译定罪。是说起初虽然是因过失开启,最终触犯了翼祖庙讳(此处疑有讹误),改为终究没有查看文书的,无罪。
主守官物亡失簿书
凡是主管看守官府财物却丢失账簿文书,导致数目出现差错的,计算所差错的数目,按主管人员失察被盗论处;其中主管人员交接更替的,文案都必须建立正式档案,移交给后任,违反的杖一百,即使离职也不能免罪。
【疏】凡是主管看守官府财物却丢失账簿文书导致数目出现差错的,计算所差错的数目,按主管人员失察被盗论处。【议曰】凡是官府财物,都要建立账簿文书,主管看守的人丢失账簿文书,因为丢失账簿文书的缘故,导致财物数目出现差错的,计算所差错的数目,依照主管失察被盗的规定论处。厩库律规定:主管人员失察被盗的,五匹,笞二十;每十匹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二十匹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
又说其主管人员交接更替的文案都必须建立正式档案移交给后任违反的杖一百。注文说:即使离职也不能免罪。【议曰】是说主管人员交接更替时,所有的文案都必须建立正式档案移交给继任者,违反而不移交的,应处杖一百。即使离职了,也不适用名例律中的免罪规定,所以注文说"即使离职也不能免罪"。
食官私瓜果
凡是在官府或私人的田园里,擅自食用瓜果之类的,按坐赃论处;毁弃的,也一样。如果携带离去的,按盗罪论处;主管人员给予的,加一等;强行携带离去的,按盗罪论处。主管人员当场声明的,不定罪。不应食用官府酒食却食用的,也参照此规定处理。
【疏】凡是在官府或私人的田园里擅自食用瓜果之类的,按坐赃论处;毁弃的,也一样。如果携带离去的,按盗罪论处。【议曰】称瓜果之类,就是各种蔬菜等都是。如果是在官府或私人田园之内,擅自私自食用的,按坐赃论处。如果有毁弃的,计算所毁弃的数量,也等同于擅自食用之罪,所以说也一样。携带离去的,计算赃物价值按盗罪论处,并追征所耗费的赃物,各自归还给官府或物主。
又说:"主管人员给予的,加一等;强行携带离去的,按盗罪论处。主管人员当场声明的,不定罪。不应食用官府酒食却擅自食用的,也参照此规定处理。"【议曰】管理田园的主管人员将瓜果之类给予他人食用的,在坐赃罪的基础上加一等,是说折价一尺笞三十,每一匹加一等;给予人携带离去的,在按盗罪论处的基础上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此处原文疑有脱漏)。
每匹加一等,强行携带离去的,是说凭借威势或武力强行携带离去的,按盗罪论处,计算赃物按真正盗窃之法处理,其中赃物加倍追征,赃物满五匹的免除官职。如果是监临主司自己强行取用的,加凡人盗窃罪二等,除名,赃物加倍追征都依照常律处理。主管人员当场声明报告的,主管人员不定罪。不应食用官府酒食却擅自食用的,也参照此规定处理,是说擅自食用的按坐赃论处,毁弃的也一样,携带离去的按盗罪论处。强行携带离去的,按窃盗罪论处。如果是主管人员私自携带离去的,一并按监临主守自盗之法处理。如果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因为食用之便而携带离去的,按盗罪论处,强行的依照强盗法处理。
弃毁官私器物,树木毁人,碑碣庙主。
凡是弃置毁坏官府或私人的器物以及毁坏砍伐树木庄稼的,按盗罪论处。如果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官府财物的,各减三等。
【疏议曰】弃置毁坏官府或私人的器物,是说各种器物财产,擅自丢弃毁坏,以及毁坏砍伐树木庄稼的——种植称为稼,收获称为穑,麦禾之类——各自计算赃物价值按盗罪论处。如果是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是说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官府或私人的器物树木庄稼的,各比故意为之减三等,是说其赃物都要照数赔偿。如果是因过失毁坏丢失私人财物的,依照下条的规定赔偿而不定罪。
【准】周
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如有因依雠嫌,心生蠹害,剥人桑树,致枯死者,至三功绞,不满三功及不致枯死者,等第科断。
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立;误损毁者,但令修之,不坐。
【疏议曰】丧葬令,五品以上听立碑,七品以上立碣,茔域之内亦有石兽。其有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徒一年半。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谓楼观垣壍之类,而故损毁者,计修造功庸,坐赃论:谓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仍令依旧修立。若误毁损者,但令修立,不坐。
停留军器不输弃毁亡失备偿
诸请受军器事讫,停留不输者,释曰:「输犹纳也。」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其弃毁者,准盗论。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亡失一分,毁伤二分,杖六十;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一当一分论。其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仪杖各减二等。
【疏】诸请受军器事讫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其弃毁者,准盗论【议曰】请受军器,谓鍪甲矟弩弓箭之类。征戍事讫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擅兴律,私有甲一领,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之类。其有或弃或毁者,准盗论。各依盗律,盗甲弩者,流二千里,禁兵器徒二年,如此之类,并名盗法。
又云「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亡失一分,毁伤二分,杖六十;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一当一分论。其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仪仗各减二等【议曰】请官器仗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谓请百事十事为一分之类。若亡失一分,或毁伤二分,假有请百事,亡失十事,或毁伤二十事,各杖六十;若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杖一百。其分数各与上解义同,罪止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一当一分论,谓请九事为九分之类,亦依亡失毁伤准分为罪,仍依令备偿。其经战阵而损失者,不坐,不偿。仪仗各减二等。仪仗谓非兵器,若有亡失毁伤罪名不等者,即以重法并满轻法。
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谓非在仓库而别持守者,若被强盗者,各不坐不偿。
译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令,条文规定如果有因为嫌隙仇怨,心生恶毒害人之意,剥去他人桑树的皮,导致树木枯死的,到三功(服丧之亲属关系)以内的处绞刑,不满三功或者没有导致枯死的,按等级论罪处断。
凡是毁坏他人碑碣及石兽的,处徒刑一年;如果毁坏他人的宗庙牌位的,加一等。其中有耗费人力物力修造之物,故意损毁的,计算所耗费的人工按坐赃论处,各令其重新修建;因过失损毁的,只令其修复,不定罪。
【疏议曰】丧葬令规定,五品以上官员允许立碑,七品以上允许立碣,墓地范围内也有石兽。如果有毁坏他人碑碣及石兽的,处徒刑一年;如果毁坏他人的宗庙牌位的,加一等,处徒刑一年半。其中有耗费人力物力修造之物,是说楼台亭观、垣墙壕堑之类,故意损毁的,计算修造所耗费的人工,按坐赃论处:是说满十匹,处徒刑一年;每十匹加一等,仍然要令其依照原样修复重建。如果是因过失毁损的,只令其修复重建,不定罪。
停留军器不输弃毁亡失备偿
凡是领受军用器械事情办完后,却停留不上缴的——释曰:"输"就是缴纳的意思——停留十日的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满一百日的处徒刑一年,超过一百日不缴纳的,减私藏罪二等。如果是弃置毁坏的,按盗罪论处。如果是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损伤的,按十分之几来计算论罪:丢失十分之一,毁伤十分之二的,杖六十;丢失十分之二,毁伤十分之四的,杖八十;丢失十分之三,毁伤十分之六的,杖一百。如果不满十分之一的,按一件当一分论处。其中经历战阵而有损失的,不定罪。仪仗类各减二等。
【疏】凡是领受军用器械事情办完后停留不上缴的,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满一百日的处徒刑一年,超过一百日不缴纳的,减私藏罪二等。如果是弃置毁坏的,按盗罪论处。【议曰】领受军用器械,是说头盔铠甲长矛弓弩弓箭之类。征戍事情办完后停留不上缴的,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满一百日处徒刑一年,超过一百日不缴纳的,减私藏罪二等。擅兴律规定:私藏一领铠甲的,按流罪减二等,处徒刑二年半之类。如果有弃置或毁坏的,按盗罪论处。各依照盗律,盗窃铠甲弓弩的,流放二千里,盗窃禁用兵器的处徒刑二年,诸如此类,都依照盗窃之法定罪。
又说"如果是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损伤的,按十分之几来计算论罪,丢失十分之一,毁伤十分之二的,杖六十;丢失十分之二,毁伤十分之四的,杖八十;丢失十分之三,毁伤十分之六的,杖一百。如果不满十分之一的,按一件当一分论处。其中经历战阵而有损失的,不定罪。仪仗类各减二等。"【议曰】领受官府的兵器装备如果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损伤的,按十分之几来计算论罪,是说领受一百件东西以十件为一分之类。如果丢失十分之一,或毁伤十分之二,假设领受了一百件,丢失了十件,或毁伤了二十件,各杖六十;如果丢失十分之二,毁伤十分之四,杖八十;丢失十分之三,毁伤十分之六,杖一百。其分数计算方式各与上面解释的含义相同,罪止于杖一百。如果不满十分之一的,按一件当一分论处,是说领受九件东西以九分论处之类,也是依照丢失毁伤按分数比例定罪,仍然依照法令赔偿。经历战阵而损失的,不定罪,不赔偿。仪仗类各减二等。仪仗是说不是兵器,如果有丢失毁伤的罪名不一致的,就以重罪的法条兼并轻罪的法条论处。
凡是弃置毁坏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官府或私人器物的,各要照价赔偿。是说不是在仓库内而是另外持有看守的器物,如果是被强盗抢走的,各不定罪也不赔偿。即使是在仓库之内,如果是故意弃置毁坏的,依法追征赔偿。其中不能赔偿的
即虽在仓库,故弃毁者,征偿如法。其非可偿者,坐而不备。谓符印门钥、官文书之类。
【疏议曰】官私器物,其有故弃毁或亡失及误毁者,各备偿。注云:谓非在仓库而别持守者,谓仓库之外别处持守,而有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始合备偿。若被强盗,各不坐,不偿。虽在仓库之内,若有故弃毁,征偿如法。其非可偿者,止坐其罪,不合征偿。故注云:谓符印门钥、官文书称之类者,宝节、木契、制敕并是。
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三十日求访不得然后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后得者,追减三等。官文书、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亦如之。即虽故弃掷,限内访得,听减一等。
【疏】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三十日求访。
不得然后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后得者,追减三等【议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宝及门钥,亦同为亡失。应合罪者,未得即决,皆听三十日求访。限满不得,然后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经奏决,不合追减。
又云「官文书、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亦如之【议曰】官文书及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谓曹司执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狱案辩定后三十日程。其制敕皆当日行下,若行下处多事,须钞写,依公式令:满二百纸以下限二日程,每二百纸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赦书不得过三日。若有亡失,各于此限内访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如法。然制敕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废,得罪不轻。若许以三旬追访,稽者皆须注失,所以不与亡失器物同例。若官文书、制书事已行讫无程者,亦依三十日为限。
又云:「即虽故弃掷,限内访得,听减一等【议曰】器物、符印之类以下,虽有规避,而故弃掷,限内访得者,听减本失罪一等。」
地内得宿藏物得阑遗物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谓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
译,只定罪而不赔偿。是说符印门钥、官府文书之类的。
【疏议曰】官府或私人的器物,如果有故意弃置毁坏,或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的,各要照价赔偿。注文说:是说不是在仓库内而是另外持有看守的器物,是说在仓库之外的其他地方持有看守,而有弃置毁坏、丢失以及因过失毁坏官府或私人器物的,才应当赔偿。如果是被强盗抢走的,各不定罪,不赔偿。即使在仓库之内,如果有故意弃置毁坏的,依法追征赔偿。其中不能赔偿的,只定其罪,不追征赔偿。所以注文说:是说符印门钥、官府文书称为"之类"的,宝印、木契、制敕都是这类。
凡是丢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当定罪的,都允许三十日内寻访查找,不得(未满三十日)就断决罪罚,如果限期内自己能够寻访找回的,或者被他人找到的,免除其罪;限期后找到的,追加减罪三等。官府文书、制书在办理期限内寻访找回的,也按此规定处理。即使是故意丢弃的,如果限期内寻访找回的,也允许减一等。
【疏】凡是丢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当定罪的,都允许三十日寻访查找。不得(未满三十日)就断决罪罚。如果限期内自己能够寻访找回的,或者被他人找到的,免除其罪。限期后找到的,追加减罪三等。【议曰】如果是丢失器物、符印之类、印宝以及门钥,也同样按丢失论处。应当定罪的,不能马上就判决,都允许三十日寻访查找。限期届满仍找不到的,然后才断决罪罚。如果三十日内自己找到或他人找到的,免除其丢失之罪。三十日限期之外找到的,追加减罪三等。如果已经经过奏请判决的,就不能再追加减罪。
又说"官府文书、制书在办理期限内寻访找回的,也按此规定处理"。【议曰】官府文书及制书在办理期限内寻访找回的,是说曹司办理案卷各有办理期限。公式令规定:小事期限五日,中等事情期限十日,大事期限二十日,徒罪以上的案卷经辩明核定后期限三十日。其中制敕都要当日下发,如果下发处事务繁多,需要抄写,依照公式令规定:满二百张纸以下的期限二日,每增加二百张纸再加一日,最多增加不得超过五日,赦书不得超过三日。如果有丢失的,各自在此期限内寻访找到的,也能免罪;期限外找到的,依法定罪。然而制敕事关重大,办理期限只有一日,如果有延误耽搁,获罪不轻。如果允许以三十天期限追访,延误的都必须注明丢失原因,所以不能与丢失器物同样对待。如果官府文书、制书事情已经办完没有期限规定的,也依照三十日为限。
又说:"即使是故意丢弃的,如果限期内寻访找回的,也允许减一等。"【议曰】器物、符印之类以下,虽然有规避(惩罚)的意图而故意丢弃的,如果限期内寻访找回的,允许比原本丢失之罪减一等。
地内得宿藏物 得阑遗物
凡是在他人土地内挖得埋藏的旧物,隐匿而不上交的,计算应当归还给地主的那一份,按坐赃论处减三等;如果挖得古代器物,形制特异而不上交官府的,罪也一样。
【疏议曰】是说凡人在他人土地内挖得埋藏的旧物的,依照法令应当与地主平分。如果有隐匿不上交的,计算应当归还地主
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谓得古器锺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隐而不送者,即准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故云罪亦如之。
译获取三分之一的赃物,按坐赃罪论处,减三等,最重判处徒刑一年半。注文说:如果得到形制特异的古代器物而不上交官府的,是指得到古代钟鼎之类的器物,形制与平常不同的,依照法令应当送交官府、给予相应的价钱。隐匿而不上交的,就按所得器物的价值以坐赃罪论处,减三等,所以说"罪亦如之"。
【问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为分财?
【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
【疏议曰】得阑遗之物者,谓得宝印符节及杂物之类,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赃重者,谓计赃重于亡失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
【准】捕亡令:诸得阑遗物,皆送随近县;在市得者,送市司。其金吾各在两京巡察得者,送金吾卫。所得之物,皆悬于门外。有主识认者,检验记责保还之。虽未有案记,但证据灼然可验者,亦准此。其经三十日无主识认者,收掌,仍録物色目,牓村坊门。经一周年无人认者,没官,録帐申省,听处分。没入之后,物犹见在,主来识认证据分明者,还之【准】厩牧令:诸官私阑遗马駞骡牛驴羊等,直有官印,更无私记者,送官牧;若无官印,及虽有官印复有私记者,经一年无主识认,即印入官,勿破本印,并送随近牧、别群牧放。若有失杂畜者,令赴牧识认,检实印作还字,付主。其诸州镇等所得阑遗畜,亦仰当界内访主。若经二季无主识认者,并当处出卖,先卖充传驿,得价入官。后有主识认,勘当知实,还其价。
【准】杂令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分,余水五分赏一分,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所得人。
【准】军防令,诸阑遗得甲杖,皆即输官。
【准】军部式诸收获破贼及阑遗器仗等并申省随状处分纳近便库如有不堪用者即须毁却任充当处修理军器用。
违令及不应得为而为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式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尤犯,宣祖上一字庙讳,改为尤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
译【问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为分财?
问:官府的田宅,私人借得后,让人耕种收成,或私人的田宅,有人借得后,也让人耕种,如果佃作之人在其中挖得埋藏的财物,各应如何分配?
【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答:财物埋藏在地下,是无法预先知道的。借得官府田宅的人,以现在居住、现在耕种的人为主。如果是雇佣的作人或耕犁人挖得的,应与佃住之主对半平分。至于私人田宅,各有本来的主人。借用之人自己不出劳力,如果是雇工挖得的,应与本主对半平分。借用田宅之人,既不是本主,又不出劳力,不应分得财物。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
凡拾得散失遗留之物满五日不送交官府的,各按遗失物品之罪论处;赃物价值重的,按坐赃罪论处;如果是私人的遗物,按坐赃罪减二等论处。
【疏议曰】得阑遗之物者,谓得宝印符节及杂物之类,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赃重者,谓计赃重于亡失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
疏议:拾得散失遗留之物,是指拾得宝印、符节以及各种杂物之类,都必须送交官府。满五日不送交的,各按遗失物之罪论处。赃物价重的,是指计算赃物价值重于遗失罪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重判处徒刑三年。私人财物,按坐赃罪论处并减二等,最重判处徒刑二年。这些财物最终都要归还给官府或原主。
【准】捕亡令:诸得阑遗物,皆送随近县;在市得者,送市司。其金吾各在两京巡察得者,送金吾卫。所得之物,皆悬于门外。有主识认者,检验记责保还之。虽未有案记,但证据灼然可验者,亦准此。其经三十日无主识认者,收掌,仍録物色目,牓村坊门。经一周年无人认者,没官,録帐申省,听处分。没入之后,物犹见在,主来识认证据分明者,还之
依据捕亡令:凡拾得散失遗留之物,都应送交附近的县衙;在集市上拾得的,送交市司。金吾卫在两京巡察时所拾得的,送交金吾卫。所拾得的物品,都要悬挂于门外公示。有失主前来辨认的,经核验后记录、责令担保后归还给他。即便没有立案记录,但证据确凿可以查验的,也依此办理。经过三十日无失主辨认的,予以收存保管,同时登记物品颜色种类,张榜于村坊门口。经过满一年无人认领的,没收入官,登记造册申报尚书省,听候处置。没收入官之后,如果物品仍然存在,失主前来辨认且证据确凿明白的,仍归还给他。
【准】厩牧令:诸官私阑遗马駞骡牛驴羊等,直有官印,更无私记者,送官牧;若无官印,及虽有官印复有私记者,经一年无主识认,即印入官,勿破本印,并送随近牧、别群牧放。若有失杂畜者,令赴牧识认,检实印作还字,付主。其诸州镇等所得阑遗畜,亦仰当界内访主。若经二季无主识认者,并当处出卖,先卖充传驿,得价入官。后有主识认,勘当知实,还其价。
依据厩牧令:凡官府或私人散失遗留的马、骆驼、骡、牛、驴、羊等牲畜,只有官印、没有私人标记的,送交官牧;如果没有官印,或者虽有官印又有私人标记的,经过一年无失主辨认,就加盖印记收归官府,不必毁掉原本的印记,一并送到附近的牧场、编入其他群另行放养。如果有丢失牲畜的人,让他到牧场辨认,核实后在印记上加盖"还"字,交还给失主。至于各州镇等地所拾得的散失遗留牲畜,也应在本辖境内寻访失主。如果经过两季无失主辨认的,一并在当地出卖,优先卖给驿站充作传驿之用,所得价钱收归官府。此后如有失主辨认,经核查确认属实的,归还其价钱。
【准】杂令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分,余水五分赏一分,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所得人。
依据杂令:凡官府或私人的竹木被洪水冲走而遗失的,有能够打捞接得的人,应将其堆积在岸上,在附近官府明立标牌公告,申报文书。有失主辨认的,在大江大河中打捞得的,五分之中赏给打捞者二分;其他水域中打捞得的,五分之中赏给一分。限期三十日无失主认领的,归拾得之人所有。
【准】军防令,诸阑遗得甲杖,皆即输官。
依据军防令:凡拾得散失遗留的铠甲兵器,都应立即上缴官府。
【准】军部式诸收获破贼及阑遗器仗等并申省随状处分纳近便库如有不堪用者即须毁却任充当处修理军器用。
依据军部式:凡缴获破敌所得以及散失遗留的兵器等,都应申报尚书省,按情况处置,收纳入附近的库房;如果有不堪使用的,就应当予以毁弃,任凭当地用来修理军器之用。
违令及不应得为而为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凡违反律令的,处笞刑五十。是指令文中有禁止规定,而律文中没有相应罪名的情形;如果是违反其他专门格式规定的,减一等处罚。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式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疏议:令文中有禁止规定,是指仪制令中规定行路时地位低的要回避地位高的、后行者要回避先行者之类的规定。这属于令文中有禁止规定而律文中没有相应罪名的情形,违反的处笞刑五十。违反其他专门格式减一等处罚,是指礼部式规定三品以上官员穿紫色官服、五品以上官员穿朱色官服之类,违反此格式规定而穿错服色的,处笞刑四十,这就是所谓"违反其他格式减一等处罚"。所涉物品一律没收归官。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凡不应当做却做了的,处笞刑四十。是指律令中虽无明文条款规定不可为,但依理不应当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杖刑八十。
【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尤犯,宣祖上一字庙讳,改为尤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议:各种触犯轻罪的行为,遇事而犯者众多(此处因避太祖庙讳"虎"字,改"犯"为"尤",故用字较多),律令条文虽如金科玉律,却难以将一切情形包罗无遗。凡有在律在令中都没有正式条文规定的情形,如果不明确区分轻重、
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卷二十八捕亡律
【五门】律条十八,并疏令敕条三。
将吏追捕罪人,旁人捕送,道路人助捕。
被强盗邻里不救助
征人、防人、逃亡、流徒、囚人、逃亡、宿卫人、逃亡、丁夫、杂匠、工乐、杂户、逃亡、非逃亡、浮浪、他所、官户、奴婢、逃亡、在官、无故逃亡。
被囚禁拒捍官司
而走主守不觉失囚
部内容止逃亡知情藏匿罪人
将吏追捕罪人,旁人捕送,道路人助捕。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不尽人为坐限外。若配赎以后能自捕得者,各追减三等。即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各追减二等。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准此。
【疏】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注云:谓故方便之者,又云: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议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亡;囚与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追捕者,谓见任武官为将,文官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逗留,谓故作回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类。虽行与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敌不战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谓罪人合死,将吏处流三千里之类;斗而退者,谓人仗足敌斗而退者,减二等。若罪人应死,将吏合徒三年,即人仗不敌,谓贼多兵少或器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罪人应死,将吏徒二年半;斗而退者,不坐,谓人仗不敌,计尽力穷,知难而退者,不坐。
又云「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不尽人为坐【议曰】即非将吏,谓非见任文武官,即停家职资。释曰:停家职资,谓前职、前官及勋官之类,临时州县差遣领人追捕者,各减将吏罪一等。虽非将吏奉敕差行者,亦同将吏之法,不在减一等之限。三十日内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谓十人逃亡,获得五六者,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假有徒流死囚一时逃走,捕得死罪一人,虽不得徒流九人,仍除其罪。
译又无条文可以比附援引的,就临时加以处断,酌量情节定罪,以弥补律令的疏漏遗缺,所以设立这一条款。情节轻的,处笞刑四十;情节严重的,处杖刑八十。
卷二十八 捕亡律
【五门】律条十八,并疏令敕条三。
将吏追捕罪人,旁人捕送,道路人助捕。
被强盗邻里不救助
征人、防人、逃亡,流徒、囚人、逃亡,宿卫人、逃亡,丁夫、杂匠、工乐、杂户、逃亡,非逃亡、浮浪、他所,官户、奴婢、逃亡,在官、无故逃亡。
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主守不觉失囚。
部内容止逃亡、知情藏匿罪人。
将吏追捕罪人,旁人捕送,道路人助捕。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不尽人为坐限外。若配赎以后能自捕得者,各追减三等。即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各追减二等。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准此。
凡罪人逃亡,接受差遣追捕的将吏却不出发或中途逗留的(是指故意找借口拖延的情形),即便出发后与逃亡者相遇,人数、器械足以匹敌,却不交战而退的,按罪人本罪减一等处罚;交战后退却的,减二等。如果人数、器械不能匹敌,不交战而退的,减三等;交战后退却的,不予处罚。若不是正式将吏而是临时差遣的人,各在将吏应得之罪上再减一等。三十日之内能够自行捕获罪人,捕获半数以上的,即使未达半数,但所捕获的是罪行最重之人的,都免除其罪。即便只是其中一人捕获,其余人也一同免罪。如果罪人已经死亡或者自首而使人数补足的,也依照免罪之法;未能补足的,只以未补足的部分人数定罪,超出三十日期限之外的按下述处理。如果已经服刑或赎罪之后又能自行将罪人捕获的,各在原判罪上追减三等。如果是被他人捕获的,以及罪人已经死亡,或罪人已自首的,各追减二等。已经奏报裁决执行的,不在追减之例。其余条文中的追减规定,都依此办理。
【疏】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注云:谓故方便之者,又云: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
疏:凡罪人逃亡,接受差遣追捕的将吏却不出发或中途逗留。注文说:这是指故意找借口拖延的情形;又说:即便出发后与逃亡者相遇,人数器械足以匹敌却不交战而退的,按罪人本罪减一等处罚;交战后退却的,减二等;如果人数器械不能匹敌,不交战而退的,减三等;交战后退却的,不予处罚。
【议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亡;囚与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追捕者,谓见任武官为将,文官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逗留,谓故作回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类。虽行与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敌不战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谓罪人合死,将吏处流三千里之类;斗而退者,谓人仗足敌斗而退者,减二等。若罪人应死,将吏合徒三年,即人仗不敌,谓贼多兵少或器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罪人应死,将吏徒二年半;斗而退者,不坐,谓人仗不敌,计尽力穷,知难而退者,不坐。
议:依据捕亡令,囚犯以及征人、防人、流放之人、移乡之人逃亡,或企图投入盗贼一伙,如果有盗贼行凶或有人被伤杀,都必须追捕。所谓罪人逃亡,是指犯罪事发后而逃亡的;无论是已被拘囚还是尚未拘囚的,都属于将吏已受差遣追捕之列,所谓将吏,是指现任武官称将、文官称吏,已经受命追捕罪人却不出发或中途逗留的,是指故意回避拖延,或假装生病而不出发之类的情形。即便出发后与逃亡者相遇,人数兵器足以相互匹敌却不交战而退的,各按罪人本罪减一等处罚,比如罪人应处死刑,将吏就处流刑三千里之类;交战后退却的,是指人数器械足以匹敌而交战后退却的,减二等。如果罪人应处死刑,将吏就应处徒刑三年。如果人数器械不能匹敌,是指贼多兵少或器械不能相当,不交战而退的,减三等;罪人应处死刑,将吏就处徒刑二年半;交战后退却的,不予处罚,是指人数器械不能匹敌,力尽计穷、自知难以取胜而退却的,不予处罚。
又云「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不尽人为坐
又说:"如果不是正式将吏而是临时差遣的人,各在将吏应得之罪上减一等。三十日之内能够自行捕获罪人,捕获半数以上的,即使未达半数,但所捕获的是罪行最重之人的,都免除其罪。即便只是其中一人捕获,其余人也一同免罪。如果罪人已死亡或已自首,使人数补足的,也依照免罪之法;未能补足的,只以未补足的人数定罪。"
【议曰】即非将吏,谓非见任文武官,即停家职资。释曰:停家职资,谓前职、前官及勋官之类,临时州县差遣领人追捕者,各减将吏罪一等。虽非将吏奉敕差行者,亦同将吏之法,不在减一等之限。三十日内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谓十人逃亡,获得五六者,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假有徒流死囚一时逃走,捕得死罪一人,虽不得徒流九人,仍除其罪。虽是一人捕得,众共失囚之人,并同免法。若罪人已死,谓自死及被他人杀,若能归首,十人俱尽者,亦从免法;若罪人自首不尽,止以不尽之人准罪为坐。
议:所谓不是正式将吏,是指并非现任文武官员,而是赋闲在家、保留原有职资之人。解释:所谓保留原有职资,是指曾任职官、前官以及勋官之类的人。由州县临时差遣带人追捕的,各在将吏应得之罪上减一等处罚。即便不是将吏而是奉敕命差遣出行的,也依照将吏之法处理,不在减一等之列。三十日之内自行捕获罪人,捕获半数以上,比如十人逃亡而捕获了五六人;即使未达半数,但所捕获的是罪行最重之人,假如判处徒刑、流刑、死刑的囚犯一同逃走,捕获了应处死罪的一人,即使未能捕获应处徒流刑的九人,也仍免除其罪。即便只是其中一人捕获,共同承担失囚之责的众人也一并依照免罪之法处理。如果罪人已死亡,是指自行死亡或被他人所杀,如果能自首归案的,十人全部归案的,也依照免罪之法处理;如果罪人自首而人数未补足,只以未补足的人数按罪定罪。
又云:「限外若配赎,以后能自捕得者,各追减三等。即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各追减二等。」注云:「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准此
又说:"超过三十日期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