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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刑统十六

卷十五廏库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37–148 段

注云:余条羊准此【议曰】廏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駞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羖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駞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与旧同,准率百头以下除数,此是年别所除之数,不合更有死失及课不充者,应课者准令,牝马一百匹,牝牛驴各一百头,每年课驹犊各六十,骡驹减半,马从外蕃新来者课驹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旧课,牝駞一百头,三年内课驹七十,白羊一百口,每年课羔七十口,羖羊一百口课羔八十口,准此欠数者为课不充,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即是欠二十二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加一等,计欠七十二,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欠三以下未有罪名,欠四笞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余条羊准此。余条谓养饲不如法之类,但余条皆论畜罪名,无羊者并减马三等,故云准此。

又云「新任不满一年而有死失者,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不当者不坐。」注云:「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坐后人【议曰】新任不满一年,谓任牧尉、牧长、牧子不满周年而有死失,总计一年之内准折为罪。谓若骡新从外蕃来,当年听除十二,即是月别得除一头。新任三月除三头,五月除五头,余畜一年准当色应除数,准新任月别折除分数,亦准此。若除外死失,皆准上文得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准令牧马、驼、牛、驴、羊牝牡常同群,其牡马、驴每年三月游牝应收饲者,至冬收饲不当,游牝之时课收虽不充,依律不坐。」注云:「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

坐后,人谓虽不当游牝之时,检校于后,损落仍得其罪。

又云「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注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议曰】系饲死者加一等罪,谓应牧系养之者,收饲理不合死,故加罪一等。杂畜一死,笞四十,罪止流二千里;失者又加二等,以其系饲不合失落,故加二等。称『又』者,明累加,即失一杖六十,罪止流三千里。系饲羊亦各减三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尉长,通计为罪。依令,牧马牛皆百二十为群,驼骡驴皆以七十头为群,羊六百二十口为群,群别立牧长一人,率十五长置尉一人,其监即不限尉多少,通计之。义已从户婚解讫,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者,为群牧事重,委在长官,死失及课不充,以监为首,副监及丞簿为从。

译牲畜放牧饲养,是指牧监官员及牧子以上人员,导致牲畜瘦弱的,按十分之几定罪:假设一群共一百匹马,其中十匹瘦弱为一分,应处笞二十,每加一分加一等,九分都瘦弱,或一百匹都瘦弱的,应判杖一百;如果牲畜不满十匹的,瘦弱一匹处笞三十,每瘦弱一匹加一等,比如只放牧八匹马而瘦弱一匹的处笞三十,若八匹都瘦弱,再加七等,应判杖一百,所以说各最重判杖一百。监官及牧尉都按所管辖的牲畜总数通算定罪,其余各类牲畜按数额定罪,都照此办理,羊按惯例减三等处罚。

凡是官府的马乘用而未经调教训练的,一匹处笞二十,每匹加一等,最重判杖一百。

【疏议说】依照《太仆式》,牧场的马满两岁就应当加以调教训练。每一名牧尉配调教训练马匹的人十名,分为五班轮值,每年三月初一上任,四月三十日轮换。又依令文,殿中省尚乘局也配备专人调教训练马匹;东宫配备翼驭之职调教训练马匹。负责巡查牧马的官员,可以乘用官马,就应当加以调教训练,所以官马乘用而未经调教训练的,一匹处笞二十,每四匹加一等——达四十一匹时,最重判杖一百。若是尚书省及东宫供御用马未经调教训练的,获罪重于本条,则依照《职制律》中"车马不调习"的相关规定,按本条定罪处罚。

**故意或过失杀死官私马牛及各种牲畜**

凡是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的马、牛的,处徒一年半;如果按赃值计算获罪更重的,以及杀死其他牲畜、或者只是伤害的,按所减损的价值以盗窃罪论处,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如果价值未减损的,处笞三十。见血或骨节扭伤脱臼即算作伤害;如果伤势严重,五日之内致死的,按杀害罪论处。至于过失杀伤的,不予论罪,只需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自己杀死自家马牛的,处徒一年。

【疏议】凡是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的马、牛的,处徒一年半;赃值严重的,以及杀死其他牲畜、或者只是伤害的,按所减损的价值,比照盗窃罪论处,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如果价值未减损的,处笞三十。注文说:见血或骨节扭伤脱臼即算作伤害。如果伤势严重,五日之内致死的,按杀害罪论处。

【疏议说】官府和私人的马、牛用途重要,牛是耕种庄稼的根本,马是致远供军之用,所以故意杀死的处徒一年半。"赃重"是指按赃值计算获罪重于一年半徒刑的情形,假设杀死一匹价值十五匹绢的马,按盗窃罪应判徒二年,这就叫"赃重"。杀死其他牲

条言佐职为从,明主典无罪。」注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其牧有置监管者,亦有隶州县官管者,故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

诸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以增减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

【疏议曰】依廏牧令,府内官马及传送马驴,每年皆刺史、折冲、果毅等检拣。其有老病不堪乘用者,府内官马更对州官拣定,开封府管内送尚书省拣,随便货卖。检拣者并须以实,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检拣不实之故,令价有增减者,计增减之赃,重坐赃论。谓验一不实,增三匹一尺,及减三匹一尺,各笞五十。每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若因此增减之赃将入己者,计罪以盗论,仍征倍赃,监主加二等。一匹以上除名。其闲有增减不平之赃,有入己不入己者,若一处犯便是一事,分为二罪,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须将以盗之赃累于坐赃之上科之。其应除免倍赃,各尽本法。若验羊不实,减三等,其增减赃、坐赃及以盗论者,并各依本条,不在羊减三等之例。

诸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依廏牧令,官畜在道有羸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而所在官司受之。

须养疗,依法有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谓养疗不如法而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诸应乘官马、牛、駞、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乘车者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若数人共驮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听者,并计所知同私驮载法。

【疏】诸应乘官马、牛、駞、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议曰】应乘官马、牛、駞、骡、驴者,谓因公得乘传递,或是军行,但因公事而得乘官畜者,私驮物不得过十斤,十斤之外更着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又云「其乘车者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议曰】应乘官车,或载官私之物,载限之外,私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马、牛以下,车以上,各加常犯二等。马、牛、駞、骡、驴七十一斤,罪止杖一百;车二百五斤,罪止徒二年。

又云:若数人共驮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听者,并计所知同私驮载法【议曰】若数人共驮载者,谓乘官畜及车应得私载物限外,谓畜过十斤,车过三十斤。

译畜,是指除马、牛之外的,都算作其他牲畜。"伤"是指虽未致死但有所损伤,无论马牛还是其他牲畜,都各按所减损的价值,比照盗窃罪论处。"减价"是指牲畜原本价值绢十匹,杀死后只值绢两匹,即减损八匹的价值;或伤害后只值九匹,即减损一匹的价值;杀死减损八匹的赔偿八匹,伤害减损一匹的赔偿一匹之类,其罪责各按盗窃八匹或一匹绢的标准来判定。"价不减"是指原本价值绢十匹,虽有杀伤,但估价并未降低,仍值十匹,只处笞三十,没有需要赔偿的部分。注文说"见血或骨节扭伤脱臼即算作伤害",见血不论伤处大小多少,只要见血即定罪;骨节扭伤脱臼是指虽未见血,但骨节错位也算作伤害。"伤势严重"是指所受伤处严重,五日之内致死的,也按杀害罪论处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又说:"过失杀伤的,不予论罪,只需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自己杀死自家马牛的,处徒一年。"

【疏议说】"过失杀伤",是指眼睛没有看见、心中没有预料到的情形,或者不是在系养放牧牲畜的场所而误伤杀死牲畜,或者本想杀死猛兽却误伤了牲畜的,不予论罪,只需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理解同上,牲畜主人自己杀死自家马牛的,处徒一年,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凡是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损坏吞食官府或私人的财物,物主当场将其杀死或伤害的,各比照故意杀伤罪减三等处罚,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赔偿所损坏的财物。当时实际掌管牲畜的人也算作主人,其余条文照此办理。如果牲畜想要抵撞啃咬人而被人当场杀伤的,不予论罪,也不需赔偿。这里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如果事情已经过去,都算作故意杀伤。

【疏议】凡是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损坏吞食官府或私人的财物,物主当场将其杀死或伤害的,各比照故意杀伤罪减三等处罚,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赔偿所损坏的财物。注文说:当时实际掌管牲畜的人也算作主人,其余条文照此办理。

【疏议说】牲畜不论官府或私人所有,如果损坏吞食官府或私人的财物,"毁"是指有冲撞或抵撞踩踏之类的行为,因牲畜损坏吞食财物,物主当场将其杀死或伤害的,各比照前条故意杀伤罪减三等处罚。如果是杀死马、牛的,本应判杖九十;至于伤害马牛及杀伤其他牲畜的,各按所减损的价值,计算赃值比照盗窃罪论处,再减三等。比如所杀马牛按所减损的价值折合绢十五匹,本应判徒二年,减三等后判杖一百。如果这样按赃值计算获罪更重的,就从重论处,同时都要各自赔偿所减

假有十人同乘官畜驮私物,各十斤,其中五人数外各过一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过十一斤,各笞二十二;人各过八两,律云过一斤笞十,今载不满一斤,依律各无罪。又有十人同车载私物,各三十斤,其中五人数外各过五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过二十五斤,各笞二十二;人各过二斤八两,依律数不满各无罪。其监当主司知情者,并计前畜总过三十九斤,同私驮法科罪笞四十;车总过一百五斤,同私载法合杖六十之类。若从军征讨,亦依前各加二等。其有他人寄载,各计一斤以上为罪,皆同私驮载法。主当车马及寄物之人得罪各等,亦无首从。监当官司知情,准上解。若随身衣仗应将行者,各在私物斤两之外,不在计限。

养饲牺牲

诸供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

【疏议曰】供大祀牺牲用犊,人帝配之,即加羊豕。其养牲,大祀在涤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养饲令肥,不得捶朴,违者是不如法,致有损瘦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五,不如法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罪一等一,死杖七十五,死徒一年。其羊豕虽供人帝为配大祀,故得罪与牛皆同。职制律中,小祀递减二等,余条中小祀准此。即中祀养牲不如法,各减大祀二等;小祀不如法,又减中祀二等。

乘驾损伤官畜官马不调习

诸乘驾官畜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谓围绕为寸者,若放饲瘦者,计十分为坐,一分笞二,十一分加一等。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各罪止杖一百【疏】诸乘驾官畜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注云:谓围绕为寸者【议曰】乘驾官畜产,谓牛马駞骡驴乘骑者,脊破驾用者,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称以上者,疮虽更大,罪亦不加。若是别伤非乘驾所损,自从伤官畜产之罪,不当此坐。注云:谓围绕为寸者,即是疮围三寸,径一寸;围五寸一分,径一寸七分。虽或方圆,准此为法。但廉隅不定,皆以围绕为寸。

又云「若放饲瘦者,计十分为坐,一分笞二十一,分加一等,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各罪止杖一百【议曰】若将官畜放饲,谓牧监之官及牧子以上,令瘦者,计十分为坐,假令一群百匹马,十四瘦为一分,合笞二十一,分加一等,九分并瘦,或百匹皆瘦,合杖一百,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谓止放八匹一瘦,笞三十八匹并瘦,更加七等,合杖一百,故云各罪止杖一百。」监及牧尉皆以所管通计为罪,余杂畜准数得罪,皆准此,羊准例减三等。

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损的价值,牲畜主人赔偿所损坏的财物。假设有一头牛价值绢五匹,损坏吞食他人财物价值绢两匹,物主当场将牛杀伤,出卖只得绢三匹,即减损二匹,牛主人赔偿所损食财物的绢二匹,物主也要赔偿牛所减损价值的绢二匹之类。注文说"当时实际掌管牲畜的人也算作主人",假设甲有马牛借给乙乘用,牲畜有所损坏吞食财物,就应由乙承担罪责,并令其赔偿。其余条文照此办理,是指下文中犬杀伤他人牲畜以及牲畜抵撞啃咬人而应当加以标记系绊之类的情形,即使不是原本的主人,罪责都在实际掌管牲畜的人身上。

又说:"牲畜想要抵撞啃咬人而被人杀伤的,不予论罪也不需赔偿。"注文说:这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如果事情已经过去,都算作故意杀伤。

【疏议说】牲畜中有抵撞啃咬人的,如果它正要来抵撞啃咬人,当场将其杀伤的,不予论罪也不需赔偿。所以注文说:这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如果事情已经过去之后,才将牲畜杀伤的,都依照故意杀伤的法律论处,并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也依法获罪。

凡是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的,与该亲属自己杀死自家马牛同样论处;杀死其他牲畜的,以坐赃罪论处,最重判杖一百,各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疏议说】"缌麻以上",是指内外有服制关系的亲属,相互杀死对方的马牛,获罪与主人自己杀死自家马牛相同,应判徒一年。杀死其他牲畜的,按所减损的价值以坐赃罪论处,最重判杖一百。依照本条律文,缌麻以上亲属之间伤害牲畜的,不应当获罪。如果因伤势严重,五日之内致死的,依照上条也按杀害的方法论处,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问】过失杀死及故意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牲畜,律文没有规定罪名,不知道是否应当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答】律文说:"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的,与主人自己杀死同样论处。"主人伤害自家马牛以及因过失杀死的,律条本无罪名。各种亲属与主人自己相同,说明各自都不予论罪。既然不予论罪,就没有赔偿的问题,比照惯例可以知道。况且律条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马牛尚且不用赔偿,其他牲畜不用赔偿也就可知了。

臣等参详议定,今后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马牛的,请决脊杖二十,就地服劳役一年;私自杀死自家马牛以及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骆驼骡驴的,都决脊杖十七;私自杀死自家骆驼骡驴的,决臀杖十七;私自故意杀死他人犬的,决臀杖

【疏议曰】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岁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其检行牧马之官,听乘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乘用。

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五,四加一等,即是四十一匹,罪止杖一百。上台东宫供御马不调习,得罪重于此条,即从职制律,车马不调习,本条科罪。

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

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见血踠跌即为伤,若伤重五日内致死者,从杀罪。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

【疏】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注云:见血踠跌即为伤。若伤重,五日内致死者,从杀罪【议曰】官私马牛为用处重,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远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赃重谓计赃得罪重于一年半徒,假有杀马直十五匹绢,准盗合徒二年,此名赃重。及杀余畜产,除马牛之外,并为余畜。若伤谓虽不死而有损伤,自马牛及余畜各计所减价,准盗论。减价谓畜产直绢十匹,杀讫唯直绢两匹,即减八匹价;或伤止直九匹,是减一匹价;杀减八匹偿八匹,伤减一匹偿一匹之类,其罪各准盗八匹及一匹而断。价不减者谓元直绢十匹,虽有杀伤,评价不减,仍直十匹,止得笞三十,罪无所陪偿。注云:见血踠跌即为伤,见血不限伤处多少,但见血即坐。踠骨踠跌谓虽不见血,骨节差错亦即为伤。若伤重谓所伤处重,五日内致死者,亦从杀罪及偿减价。

又云,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议曰】误杀伤者,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或非系放畜产之所而误伤杀,或欲杀猛兽而杀伤畜产者,不坐,但偿其减价。同上解,主自杀马牛,徒一年。误杀者不坐。

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临时专制亦为主,余条准此。其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絶时皆为故杀伤。

【疏】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注云:临时专制亦为主,余条准此【议曰】畜产不限官私,或毁食官私之物者,毁谓有所唐突或抵蹹之类,因其毁食物主登时即杀伤者,各减前条故杀伤罪三等。若杀马牛杖九十,其伤马牛及杀伤余畜产,各计所减价,计赃准盗论,减三等。如所杀马牛准所减价当绢十五匹者,徒二年,上减三等各仗一百。

译十五;私自杀死自家犬的,决臀杖十下;杀死凶恶伤人牲畜的,依照律文规定处理。

**犬伤害人畜、标记系绊畜犬**

凡是自家的犬自行杀伤他人牲畜的,犬的主人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其他牲畜相互杀伤的,赔偿所减损价值的一半;如果是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各按故意杀伤罪论处。

【疏议说】犬,天性能咬噬,如果自行杀伤他人牲畜,犬的主人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因为犬能咬噬,主人应当加以控制,因为主人没有防范控制,所以令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其他牲畜除犬之外,都属于相互杀伤的情形,是指牛相互抵撞致死,马相互踩踏致死之类。假设甲家的牛抵死了乙家的马,马原本价值绢十匹,因被抵死估算皮肉只值绢两匹,即减损了八匹绢的价值,甲赔偿乙绢四匹,这就是赔偿所减损价值的一半。至于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比如有的犬天性喜欢咬噬猪羊,或牛马能相互抵撞踩踏而故意放纵的,追究其故意放纵的责任,各与故意杀伤罪相同,即同前条所说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马牛的,处徒一年半,如果按赃值计算应更重的,从重论处。如果是伤害或杀死其他牲畜的,按所减损的价值,比照盗窃罪论处,赔偿所减损的价值,价值未减损的处笞三十。如果是两家主人放牧牲畜而相斗致有杀伤的,按"不应为"的重罪论处,处杖八十,各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凡是牲畜以及咬人的犬曾有抵撞踩踏啃咬人的行为,而标记系绊不依法度,或者疯犬不予杀死的,处笞四十;因此致使杀伤人的,按过失杀伤罪论处。如果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处罚。至于是被雇佣医治牲畜的人、被请托的人而被杀伤的,同样按过失法处理;以及无故触碰牲畜而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予论罪。

【疏议】凡是牲畜以及咬人的犬曾有抵撞踩踏啃咬人的行为,而标记系绊不依法度,或者疯犬不予杀死的,处笞四十。因此致使杀伤人的,按过失杀伤罪论处。如果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处罚。

【疏议说】依照《杂令》,牲畜抵撞人的,要截去两角;踩踏人的,要绊住脚;咬人的,要截去两耳。这就是标记系绊的方法。如果不依法办理,以及疯犬的主人不将其杀死的,各处笞四十。因未按规定加以标记系绊,以及疯犬未杀死而致使杀伤人的,按过失论处。所谓"过失",是各依其罪名以赎罪论处,法律上没有其他规定,一律依照普通法,不

如此计赃得罪重,即从重论,仍各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假有一牛直上绢五匹,毁食人物平直上绢两疋,其物主登时伤杀此牛,出卖直绢三匹,计减二匹,牛主偿所损食绢二匹,物主酬所减牛价绢亦二匹之类。注云:临时专制亦为主。假如甲有马牛借乙乘用,有所毁食,即乙合当罪,仍令备偿。余条准此,谓下条犬杀伤他人畜及畜产抵啮人而应标帜羁绊之类,虽非正主,皆罪在专制之人。

又云,其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注云: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絶时皆为故杀伤【议曰】其畜产有抵啮人者,若其欲来抵啮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故注云:亦谓登时杀伤者,其事絶之后,然始杀伤者,皆依故杀伤之法,仍偿减价。畜主亦依法得罪。

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杀余畜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各偿其减价。

【疏议曰】缌麻以上,谓内外有服者,相杀马牛,得罪与主自杀同,合徒一年。杀余畜者,准减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准此律文,缌麻以上伤畜产者,不合得罪。若因伤重,五日内致死,依上条亦同杀法,并偿所减价。

【问曰】误杀及故杀缌麻以上亲,畜产律无罪名,未知合偿减价以否?

【答曰】律云「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主伤马牛及以误杀,律条无罪。诸亲与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无备偿,准例可知。况律条无文,即非偿限。牛马犹故不偿,余畜不偿可知。」臣等参详,今后故杀官私马牛者,请决脊杖二十,随处配役一年,放杀自己马牛及故杀官私駞骡驴者,并决脊杖十七,放杀自己駞骡驴者,决臋杖十七,放故杀他人犬者,决臋杖十五,放杀自己犬者,决臋杖十下,放杀恶畜产者,准律处分。

犬伤害人畜标帜羁绊畜犬

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犬者,性能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之,为主不防制,故令偿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蹹死之类。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匹,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是名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或有犬性好噬猪羊,其牛马能相抵蹹而故放者,责其故放,各与故杀伤罪同,谓同上条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计脏应重。若伤及杀余畜产者,计减价,准盗论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两主放畜产而斗有杀伤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各偿所减价。

诸畜产及噬大有抵蹹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译论身份尊贵与否,赎罪标准都相同。如果本应从轻处罚的,听从原本较轻的处理方式。故意放纵牲畜使其杀伤人的,是指明知犬及各种牲畜有抵撞踩踏咬人的习性而故意放纵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一等处罚。至于涉及尊卑贵贱长幼亲属关系的,各依本来所犯的罪名应加减的规定定罪。牲畜杀伤人的,仍按"以他物伤人"论处,设定二十日的保辜期限,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比照斗殴致死罪减一等;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则依照以他物伤人的法律处理。假设故意放纵各种牲畜抵撞踩踏或咬死自己的子孙,本应判徒一年半,减一等,应判徒一年;对于其他亲属中的卑幼,则各依本服制关系,在斗殴杀伤罪的基础上减一等处罚。

又说"至于被雇佣医治牲畜的人",注文说"被请托的人也同样按过失法处理"。又说"以及无故触碰牲畜而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予论罪。"

【疏议说】有人被雇佣医治牲畜,或者无故触碰他人牲畜而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予论罪。"被雇"本是为了谋取报酬,"无故"是指故意自己去触碰。像这样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在论罪之列。如果是被请托医治牲畜而被杀伤的,依照赎罪之法论处。

**将官府的奴婢、牲畜借给他人,以及自己借用牲畜、牲畜损坏吞食官私物**

凡是监临主守官员将官府的奴婢及牲畜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处笞五十;如果按庸值计算获罪更重的,以"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涉及驿驴的加一等处罚。如果私自借用驿马,以及借用之人,处杖一百,满五日的判徒一年,按庸值计算获罪更重的,依上述"受所监临财物"法处理。如果是驿长私自将马驴借给他人的,各减一等处罚,最重判杖一百。

【疏议】凡是监临主守官员将官府的奴婢及牲畜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处笞五十。按庸值计算获罪更重的,以"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涉及驿驴的加一等处罚。

【疏议说】监临主守的官员将所监临主管的官府奴婢及牲畜私自借用,是指本人自己借用,或是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的人,即使只是一人一畜的借用,也处笞五十。有的借用数量少但时间长,有的借用数量多但时间短,凡按庸值计算获罪重于单纯借用之罪的,以"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累计赃值定罪。借用驿驴的加一等处罚,即借用本处杖六十,如按庸值计算比"受所监临财物"罪更重的,加一等。至于车船、碾磨、邸店之类,有私自借

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即被雇疗畜产、被倩者,同过失法。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

【疏】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蹹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议曰】依杂令,畜产抵人者,截两角;蹹人者,绊足;啮人者,截两耳。此为标帜羁绊之法。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杀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敌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律无异文,总依凡法,不限尊贵,其赎一也。若本应轻者,听从本。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抵蹹及噬啮而故放者,减斗杀伤一等。其犯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各依本犯应加减为罪。其畜产杀伤人,仍作他物伤人,保辜二十日,辜内死者,减斗杀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伤人法。假令故放杂畜产抵蹹及啮杀子孙于徒一年半,减一等,合徒一年;余亲卑幼合各依本服于斗杀伤上减一等。

又云「即被雇疗畜产」,注云「被倩者同过失法」。又云「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议曰】有人被雇疗畜产及无故触人畜产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被雇本是规财,无故谓故自犯触。如此被杀伤者,畜主不在坐限。若被倩疗畜产被杀伤,依赎法论。」

以官奴婢畜产借人,及自借畜产损食官私物。

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驿驴加一等即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驿驴加一等【议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主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谓身自借用,若转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或借数少而日多,或借数多而日少,计庸重于借罪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累赃为坐,驿驴加一等。谓借即得杖六十,计庸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加一等。其车船碾硙邸店之类,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计庸赁,各与借奴婢畜产同律。虽无文,所犯相类。职制律:监临之官借所监临及牛马駞骡驴车船邸店碾硙,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计借车船碾硙之类,理与借畜产不殊,故附此条,准例为坐。

又云:「即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议曰】即私借驿马及官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谓计驿马之庸,当上绢八匹,合加一等,徒一年半。

译用,或借给他人,以及借用之人的,也按庸赁计算,各与借用奴婢牲畜适用同样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所犯的性质相类似。《职制律》规定:监临的官员借用所监临范围内的牛马骆驼骡驴车船邸店碾磨等,各按庸赁价值以"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借用车船碾磨之类的情形,道理上与借用牲畜没有区别,所以附于此条,比照惯例定罪。

又说:"如果私自借用驿马,以及借用之人,处杖一百,满五日判徒一年,按庸值计算获罪更重的,依照上述方法处理。如果是驿长私自将马驴借给他人的,各减一等处罚,最重判杖一百。"

【疏议说】私自借用驿马以及官府将驿马借出的,各处杖一百,满五日判徒一年,按庸值计算获罪更重的,依照上述方法处理,即按驿马的庸值计算相当于绢八匹以上的,应加一等,判徒一年半。至于驿长私自将马驴借给他人的,减一等处罚,因为依照法令,驿马驴一经配给之后如果死亡,就要由驿长赔偿填补,所以驿长借马驴给他人所获的罪责略轻,各减一等。也就是说,前文规定借用驿马驴要在"受所监临财物"罪的基础上加一等,现在驿长借马驴给他人的各减一等,与"受所监临财物"罪相同,最重判杖一百。

凡是放牧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损坏吞食官府或私人财物的,处笞三十,按赃值计算更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因过失导致的,减二等处罚,各自赔偿所损坏吞食的财物。如果是官府的牲畜损坏吞食官府的财物,只定罪而不需赔偿。

【疏议说】是指放牧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损坏吞食官府或私人的财物,即使损坏吞食的很少,也处笞三十。如果按赃值折算达到二匹一尺以上,处笞四十,这就是所谓"按赃值计算更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因过失导致的,是指不是故意放纵而是因牲畜逃逸走失而损坏吞食的,减罪二等,各自赔偿所损坏的财物。既然说损坏吞食官府或私人的财物,无论损坏还是吞食,都要令牲畜主人赔偿。如果是官府的牲畜损坏吞食官府的财物,只定罪而不需赔偿;官府公廨的牲畜若造成损失,因为本司公廨的财物与私人财物性质不同,也是只定罪而不需赔偿。如果损坏吞食其他公廨的财物,则都要定罪,并且要赔偿。

仍要赔偿,标准比照上文。

**仓库检查偷盗**

凡是有人从仓库出来,负责防卫的主管官员应当搜查检验而不搜查检验的,处笞二十。因此导致有人盗窃而未能察觉的,比盗窃者的罪减二

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减一等,准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填,是故驿长借人驴马得罪稍轻,各减一等。谓上文借驿马驴加受所监临财物一等,今驿长借人驴马各减一等,与受所监临财物罪同,罪止杖一百。诸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偿所损。若官畜损食官物者,坐而不偿。」

【疏议曰】谓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之物,损食虽少,即笞三十。若准赃得二匹一合,笞四十,是名计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谓非故放因亡逸而损食者,减罪二等,各偿所损。既云损食官私之物,或损或食,各令畜主备偿。若官畜损食官物,坐而不偿,公廨畜产损失,当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偿。若损食余公廨,并得罪,仍备释曰备。

犹偿一准上文

库藏搜检偷盗

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主守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即故纵赃满五十匹,加役流;一百匹,绞。若被强盗者,各勿论。

【疏】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议曰】从库藏出依式五品以上皆不合搜检其应搜检而不搜检者防卫主司笞二十以不搜检故而致盗物将出计所盗之赃主司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谓库藏之所持更之人不觉人盗物者减盗者罪三等持时谓当时专持更者假有不觉盗五疋绢减三等得杖八十之类

又曰:「主守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议曰】主守不限有品无品,谓亲主当库藏者,不觉有人盗物,准绢五匹,笞二十;不满五匹,未合得罪;十匹,加一等;八十五匹,杖一百;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一百四十五匹,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谓防守持更、鏁闭封印乖违不如法而致盗者,各加一等。谓防卫不如法,有人从库藏出入,又不搜检,致盗不觉,上加一等。谓止减盗者一等;夜持时不如法,不觉盗,

译等处罚。如果是在夜间值守之时未能察觉盗窃的,减三等处罚。主守官员未能察觉盗窃的,达五匹处笞二十,达十匹加一等,超过杖一百后,每二十匹加一等,最重判徒二年。如果看守管理不依法度,因此导致被盗的,各加一等处罚。故意放纵的,与盗窃者同罪。如果故意放纵盗窃赃值达五十匹的,判加役流;达一百匹的,判绞刑。如果是遭遇强盗的,各不予论罪。

【疏议】凡是有人从仓库出来,负责防卫的主管官员应当搜查检验而不搜查检验的,处笞二十。因此导致有人盗窃而未能察觉的,比盗窃者的罪减二等处罚。如果是在夜间值守之时未能察觉盗窃的,减三等处罚。

【疏议说】从仓库出来的人,依照规定五品以上官员都不必接受搜查检验,凡是应当搜查检验而不搜查检验的,负责防卫的主管官员处笞二十。因为不搜查检验的缘故而导致有人将所盗财物带出,按所盗财物的赃值计算,主管官员比盗窃者的罪减二等处罚。"若夜持时",是指仓库中值更巡守的人未能察觉有人盗窃财物的,比盗窃者的罪减三等处罚,"持时"是指当时专门负责值更巡守的人,假设未能察觉盗窃达五匹绢的,减三等,判杖八十之类。

又说:"主守官员未能察觉盗窃的,达五匹处笞二十,达十匹加一等,超过杖一百后,达二十匹加一等,最重判徒二年。如果看守管理不依法度,因此导致被盗的,各加一等处罚;故意放纵的,与盗窃者同罪。"

【疏议说】主守官员不论有无品级,是指亲自负责掌管仓库的人,未能察觉有人盗窃财物,按绢五匹计算,处笞二十;不满五匹的,不构成犯罪;达十匹的加一等;达八十五匹的判杖一百;超过杖一百后,每二十匹加一等;达一百四十五匹的,最重判徒二年。如果看守管理不依法度,是指防守值更、锁闭封印等有违规不依法度而导致被盗的,各加一等处罚,即防卫不依法度,有人从仓库出入又不加以搜查检验,导致被盗而未能察觉的,在上述基础上加一等——也就是说只比盗窃者减一等处罚;夜间值守不依法度而未能察觉盗窃的,(原文至此中断)

亦加一等,止减盗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五匹,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此是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谓防卫主司并夜持时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纵盗者,并各与盗者同罪。称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之例。」

译也要加一等处罚,只比盗窃者的罪减二等;主管看守的官员如果不依法履职,没有察觉盗窃,也要加一等处罚。盗五匹的,处笞刑三十;罪最重不超过徒刑二年半。这些都是各自加一等处罚。故意放纵盗窃的人,各按与盗窃者同罪处理。是指负责防卫、护卫的主管官员以及夜间值守的人和主管看守的官员故意放纵盗窃者,都各按与盗窃者同罪处理。所谓"同罪",是指不适用除名、免官、倍赃、监守自盗加重处罚等条例。

又云:「即故纵赃满五十匹,加役流;一百匹,绞。若被强盗者,各勿论【议曰】国家库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盗,得罪重于盗者,名例律与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于库藏条中,特生此例。故纵赃四十九匹以下,与盗者罪同。」

不合除免,满五十匹,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匹,绞。此谓故纵一人之罪。若故纵频盗及众人盗者,各依累倍之法。若被强盗,各勿论。谓被威力盗之,非能拒得者,勿论。

假借官物不还

监临主司以官物私贷借及贷借人。

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备偿,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论。

【疏】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议曰】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毡褥之类,事讫十日内皆合还官。若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停留总过八十日,罪止杖一百。因而私服用者,谓吉凶事过以后,别私服用者,每加一等,过八十日,徒一年。

又云:「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备偿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论【议曰】假请官物有亡失者,若于请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备偿如法;不自言失,被人举者,以亡失论。依杂律,亡失官物者,准盗论,减三等。又条,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故得亡失之罪,又备偿之。」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下条私借亦准此。

【疏】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注云:文记谓取抄署之类。又云:立判案减二等【议曰】监临主司谓所在之处官物有官司执当者,以此官物私自贷,若将贷人及贷之者,此三事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谓虽无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无文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若监临主守自贷,亦加凡盗二等;有文记者,准盗论,并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立判案减二等,谓五匹杖九十之类。

又云:「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

一等坐之注云: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议曰】即充公廨,谓以官物回充公廨及私用公廨之物,无文记,有文记立判案。若官物从库藏积聚之中出付人,将市易,其市易人私用者,各准前官物应坐之罪,皆减一等坐之。

译知情者指里正及州县遣兵之官,若主典明知冒代情由的,都与冒名之人同罪。

又说在军中冒名的,队正与里正同罪(凡说队正处,队副同)。【议曰】在军中冒名指卫士以上人员定罪同前,征人队正、队副定罪比照里正,也是一人(冒名)笞五十,每多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说队正、队副一样,指凡称队正之处队副同。又说旅帅、校尉比队正减一等,果毅、折冲按所辖校尉多少累计定罪,主典以上都比照州县之

称私用者,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谓一部律内,但称公廨私用及贷,皆准此减盗罪坐之。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即与真盗同加常盗二等,征倍赃,有官者除名,故云依盗法。

又云「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注云:「下条私借亦准此【议曰】监临主守以官物贷人,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谓无物可征者,征判署之官。判案者为判官,署案者为主典及监事之类。」注云:「下条私借亦准此。」谓下条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备偿,亦征判署之官,故云准此。

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

【疏议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毡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准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损败仓库物

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若曝凉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监等亦准此。

【疏议曰】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燥之处安置。其应曝凉之物,又须曝凉以时。若安置不如法,曝凉不以时,而致损败者,计所损败多少,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以下节级释曰:节级犹等级也。为从监署等有所损坏,亦长官为首,以次为从,故云亦准此。

财物应入官私放散官物

诸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不应入官私而入者,坐赃论。

【疏议曰】凡是公私论竞,割断财物,应入官乃入私,应入私乃入官,应入甲而入乙,应入私而入公廨,各计所不应入而入,坐赃论。

诸放散官物者,坐赃论。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及供祠祀宴会,剩多之类,物在还官已散用者,勿征。谓营造剩多,为物在祀毕、食讫为散用。

【疏议曰】放散官物,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假有营造屋宅及供祠祀、宴会料度剩多,各计所剩坐赃论。若物在未用,各准所剩还官。若祠祀礼毕、宴会食尽及营造事讫,皆勿征。

输课税逗留湿恶

监主僦运税物,给受留难,擅开官物印封,输课税物市籴,充者给受欠剩官物例。

诸应输课税及入官之物,而回避、许匿不输,或巧伪湿恶者,计所阙,准盗论。主句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四等。

【疏议曰】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租之类及应入官之物,而回避、许匿、假作、逗留,遂致废阙及巧伪湿恶、欺妄官司,皆总计所阙入官物数,准盗科罪,依法陪填。主司知其回避、许匿、巧伪湿恶之情而许行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罪四等。县官应连坐者,亦节级科之。

译法。【议曰】依《军防令》,每一旅帅统辖二队正,每一校尉统辖二旅帅,既非亲自监管者,同比队正减一等,即一人冒名笞四十,每多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果毅、折冲按所辖校尉多少累计定罪:每府管五校尉之处,也有管四校尉、三校尉的——管三校尉者三人冒名(才计一等),管四校尉者四人冒名(才计一等),管五校尉者五人冒名(才计一等),各处笞四十,不满此数不处罚,累计方法都比照上

州官不觉,各递减县罪一等;州县纲典不觉,各同本司下从科罪。若州县发遣依法,而纲典在路或至输纳之所,事有欺妄者,州县无罪。诸监临主守之官,皆不得于所部僦运租税课物,违者计所利坐赃论。其在官非监临,减一等;主司知情,各减一等。

【疏议曰】凡是课税之物,监临主守皆不得于所部内僦勾客运。其有违者,计所利,坐赃论。除人畜粮外,并为利物。在官非监临,减一等。谓从坐赃减一等,主司知情者,各减一等。谓知监临僦运坐赃,上减一等。若非监临僦运坐赃,上减二等。所利之钱,一非彼此俱罪,二非乞索之赃。既用功程而得,不合没官还主。

诸有所输及出给,而受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门司留难者,亦准此。若请输后至,主司不依次第先给、先受者,笞四十。

【疏议曰】有应输官之物,及官物应出给与人,而受物出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而受给门司留难者,亦准受给官司之法,故云「亦准此」。若请输后至宫司,不依次第先受给及请输。

前至后给受者笞四十

诸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杖六十。

【疏议曰】但是官物有封闭印记,欲开者,皆请所由官司。其主典不请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诸应输课物而辄赍财贷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应输送课物者,皆须从出课物之所运送输纳之处。若辄赍财贷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若知赍物于送纳之所市籴情者,与输人同罪。纵一人籴输,亦得此罪。

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剩,坐赃论。违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其物未应出给而出给者,罪亦如之。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不言者,坐赃论,减二等。

【疏】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剩,坐赃论。注云:违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议曰】监主官物,或受或给,而有违法者,谓秤量之物出纳须平。若重受轻出,即有余剩;及当出陈而出新,或应受上物而受下物,此即为欠,须计欠剩之价,准坐赃科罪。其有轻受重出及应出新而出陈,应受上物而受中物,得罪与上文并同,故云之类。

又云「其物未应出给,而出给者,罪亦如之。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不言者,坐赃论,减二等【议曰】其物未应出给者,依令应给禄者,春秋二时分未至给时而给者,亦依前坐赃科罪。若给官物还充官用,有违者,笞四十。

译文州管县之义。"主典以上都比照州县之法",指定罪也从下级开始:府典等同州典,兵曹为第二等,其次长史,果毅为第三等,其次折冲为第四等,其次录事等同下从犯;依律没有四等官编制的,只依现有府官定罪。

大规模集合校阅,延误军事;征人拖延逗留,泄露贼情,与奸细私通。凡大规模集合校阅而违反期限不到的,处杖一百,每三天加一等,主帅犯此罪的加二等;若是被差遣随从出行而违反期

其主司知有欠剩,而不举言者,计所欠剩,坐赃论,减二等。

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及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疏议曰】谓官物应将给赐及借贷官人及百姓,已出库藏,仍贮在官而未付给之闲,若私物借充官使及应征课税之类,已送在官贮掌,或公廨物及官人月俸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检验赃贿或两竞财。

物如此之类,但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卷十六擅与律

【九门】律条二十四并疏

擅发兵调发杂物供军

给发兵符,拣点征人卫士。征人冒名相代。

大集校阅,乏军兴;征人稽留,告贼消息,与闲谍通。

主将不固守城,临阵先退,私放征防人还。

巧诈避征役镇戍犯罪

出给戎仗镇戍番代

兴造料请工作不如法

私有禁兵器

役功,力采取不任用,差遣丁夫、杂匠及私役。

擅发兵调杂物供军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巡捕者,不用此律。

【疏】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议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敕书勘同,始合差发。若急须兵处,准程不得奏闻者,听便差发,即须言上。若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辄擅发十人以上,九十人以下,徒一年;满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流三千里;千人,绞。故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谓准程应得言上者,并须待报,若不待报,犹为擅发,但文书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发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又云:「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注云:「亦谓不先言。」

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议曰】虽有发兵文书,报兵者不合即与,亦须先言上,待报然可给与,违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罪一等。故注云: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又云:「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

译限的,各减一等。

【疏议曰】按《春秋》义理,春搜、夏苗、秋狝、冬狩,都是趁农闲演习军事大事,即如今的校阅。皇帝车驾亲自出行的,才称"大集校阅",违反期限不到的,指集合之时未到,处杖一百,此后每三天加一等,主帅犯此罪加二等,指队副以上、将军以下集合未到者。被差遣随从出行而违限的各减一等,指本人当时未到者处杖九十,每三天加一等,主帅以上也一样。以上是折冲府校阅,程式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