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卫禁律
此行夜者,若当探行之处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谓上条阑入及越垣,守卫不觉,减二等。注云:守卫谓持时专当者,行夜主司不觉犯法,皆减此持时专当人罪二等。
诸本条无犯庙社及禁苑罪名者,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卽向庙社禁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箭至队仗若辟仗内者,绞。
【疏】诸本条无犯庙社及禁苑罪名者,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议曰】阑入庙社及禁苑,本条各有罪名,其不立罪名之处,谓阑入至阈未踰,因入辄宿之类,各随轻重,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
又云:「即向庙社、禁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庙社及禁苑,非人射及放弹、投瓦石之所,若有辄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依斗杀伤人罪法。若箭伤后二年瞎一目徒三年之类,至死者,唯处加役流。」
又云:「即箭至队仗,若辟仗内者,绞【议曰】驾行皆有队仗,或辟仗而行,忽有人射箭至队仗,所及至斗仗内者,各得绞罪。」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相代
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其在诸处守当者,各又减二等。余犯应坐者,各减宿卫罪三等。
【疏】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议曰】谓宫城门外队仗及傍城助铺所及皇城门所有守卫之处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得徒一年
又云「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议曰】谓以当色下直非当上之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者,谓京城等诸门,非应守卫人自代,从一年徒上减一等;以应守卫人自代,从一百杖上减一等。
又云,其在诸处守当者,各又减二等,余犯应坐者,各减宿卫罪三等【议曰】其在诸处,谓非皇城、京城等门,自余内外捉道、守铺及别守当之处,相冒代者,各减京城二等。以非应守卫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八十;以应守卫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七十。余犯应坐者,谓冒代之外,余犯或兵仗远身、辄离职掌及擅配割,或别驱使之类,本条应坐者,各减宿卫人罪三等。若逃走、违番,不在减例。
【问曰】宿卫人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若未入宫殿内,事发,合得何罪?
【答曰】以非应宿卫人自代,重于阑入之罪。若未至职掌之处,事发在宫殿内,止依阑入宫殿而科。如未入宫门,事发,律无正条,宜依不应为,重杖八十。
译翻越墙垣,守卫人员未能察觉的,减二等治罪。注文说:守卫,是指按时段专门负责的人,巡夜主管官吏未能察觉违法之事的,都比这些按时段专门负责之人的罪减二等。
凡本条没有规定犯庙、社及禁苑罪名的,犯庙的比犯宫减一等,犯社的比犯庙减一等,犯禁苑的与犯社相同。若向庙、社、禁苑射箭以及用弹弓射击、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若箭射到队仗或辟仗之内的,处绞刑。
【疏】凡本条没有规定犯庙社及禁苑罪名的,犯庙的比犯宫减一等,犯社的比犯庙减一等,犯禁苑的与犯社相同。【议曰】擅自闯入庙、社及禁苑,本条各自有相应罪名的,按其规定治罪;其中没有确立罪名之处,是指闯入到门槛还未越过、因进入而擅自留宿之类的情形,各依照情节轻重,犯庙的比犯宫减一等,犯社的比犯庙减一等,犯禁苑的与犯社相同。
又说:"若向庙、社、禁苑射箭以及用弹弓射击、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议曰】庙、社及禁苑,都不是可以让人射箭以及用弹弓射击、投掷瓦石的地方,若有人擅自向此处射箭以及用弹弓射击、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依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责处理。若如箭伤之后过了两年才导致一目失明的,处徒刑三年之类;致死的,只处加役流。
又说:"若箭射到队仗或辟仗之内的,处绞刑。"【议曰】车驾出行都设有队仗,或摆开辟仗而行进,若忽然有人射箭射到队仗、辟仗以内的,各应处绞刑。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员相互替代
凡在宫城门外,或皇城门守卫,若非应当值守之人冒名代替他人值守以及被代替的,各处徒刑一年;若是由应当值守之人代替的,各处杖一百。京城门的各减一等。其在其他各处值守的,各再减二等。其余违犯应当治罪的,各比宿卫人员的罪减三等。
【疏】凡在宫城门外、或皇城门守卫,若非应当值守之人冒名代替他人值守以及被代替的,各处徒刑一年。【议曰】是指宫城门外的队仗以及沿城墙的辅助岗铺,以及皇城门所设的各处守卫岗位,若非应当值守之人冒名代替他人值守以及被代替的,各得处徒刑一年。
又说"若是由应当值守之人代替的,各处杖一百,京城门的各减一等。"【议曰】是指以同一岗位轮值下岗、并非当值之人自行代替以及被代替的,各处杖一百;京城门的各减一等,是指京城等各门,如果是非应当值守之人自行代替的,从徒刑一年之上减一等;如果是应当值守之人自行代替的,从杖一百之上减一等。
又说,其在其他各处值守的,各再减二等,其余违犯应当治罪的,各比宿卫人员的罪减三等。【议曰】其在其他各处,是指除皇城、京城等门之外,其余内外巡道、守铺以及其他分别值守之处,相互冒名代替的,各比京城门的处罚减二等。若非应当值守之人自行代替以及被代替的,各处杖八十;若是应当值守之人自行代替以及被代替的,各处杖七十。其余违犯应当治罪的,是指除冒名代替之外,其余违犯如兵器离身、擅自离开职守以及擅自调配、或派往别处役使之类,本条应当治罪的,各比宿卫人员之罪减三等。若属于逃走、违反值勤期限的,不在减刑之列。
【问曰】宿卫人员由非应当宿卫之人冒名代替值守,以及被代替的,若进入宫内的,处流放三千里;进入殿内的,处绞刑。若还未进入宫殿内,事情就被发觉的,应当治何罪?
【答曰】非应当宿卫之人自行代替,罪责重于擅自闯入之罪。若还未到达职守之处,事情在宫殿内被发觉的,只依照擅自闯入宫殿之罪定罪。若还未进入宫门,事情就被发觉的,律文没有正式条文规定,应依照不应为的重罪,处杖八十。其在宫外其他各处,冒名代替尚未到达职守之处的,依照不应为的轻罪,处笞四十。
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院墙
其在宫外诸处,冒代未至职掌处,从不应为,轻笞四十。
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廨垣
私度、越度、冒度、关津给过所,关津留难,赍禁物度关,越度缘边关塞,共化外人交易、婚姻。
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皆谓有门禁者。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如之。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卽州镇关戍城及武库等门应闭,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杖八十。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六十。余门各减二等。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卽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余条未得开闭,准此。
【疏】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注云:皆谓有门禁者【议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库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县城杖九十。纵无城垣篱栅,亦是。注云:皆谓有门禁者。其州镇戍在城内安置,若不越城,直越州镇垣者,止同下文越官府廨垣之罪。
又云:「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议曰】官府者,百司之称,所居之处,皆有廨垣;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其廨院或垣或篱,辄越过者,各杖七十;侵谓侵地,坏谓坏城及廨宇垣篱,亦各同越罪,故云「亦如之」。注云:「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议曰】沟渎者,通水之渠,从此渠而入出,亦得越罪;越而未过,或在城及垣篱上,或在沟渎中闲未得过者,从越州城以下各得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者,谓越皇城、京城、宫殿垣及关津应禁之处未过者,各得减罪一等。
又云:「即州镇关戍城及武库等门应闭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杖八十【议曰】州镇关戍城、武库各有禁门,应闭皆须下键,其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得杖八十。
又云「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六十余门各减二等【议曰】错下键谓管键不相当者及不由钥而开者谓不用钥而开各杖六十余门谓县及坊市之类官有门禁者若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各杖六十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各笞四十故云余门各减二等
又云「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注云「余条未得开闭,准此【议曰】擅谓非时而开闭者,州及镇戍、武库门而有非时擅开闭者,并加越罪二等,处徒二年。县城以下擅开闭者,并加越罪二等。城主无故开闭者,谓州县镇戍等长官主执钥者,不依法式开闭,与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
译
私自越渡、擅自越渡、假冒越渡关津给发过所,关津故意刁难,携带违禁物品过关,越渡边境关塞,与化外之人交易、通婚。
凡越过州、镇、戍之城及武库垣墙的,处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处杖九十。都是指设有门禁的地方。越过官府院墙以及坊市围墙篱笆的,处杖七十,侵占或毁坏的也是如此。从沟渠水道内出入的,与越墙同罪;越墙而尚未越过的,减一等。其余各条尚未越过的,都按此处理。若州、镇、关、戍城及武库等处的门应当关闭,却因疏忽失误未下门闩;或应当打开,却毁坏锁具而开门的,各处杖八十。误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处杖六十。其余各门的各减二等。若擅自开闭的,各比越墙罪加二等。若城主无故开闭城门的,与越墙同罪;未能开闭的,各比已经开闭的减一等。其余各条未能开闭的,也按此处理。
【疏】凡越过州、镇、戍之城及武库垣墙的,处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处杖九十。注文说:都是指设有门禁的地方。【议曰】各州以及镇、戍之处,各自都有城墙,若越过城墙及武库垣墙的,各应处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处杖九十。即使没有城墙,只有篱笆栅栏,也是同样处理。注文说:都是指设有门禁的地方。其中州、镇、戍若设在城内的,若不是越过外城,而只是越过州、镇的院墙的,只按下文越过官府院墙的罪责处理。
又说:"越过官府院墙以及坊市围墙篱笆的,处杖七十;侵占或毁坏的也是如此。"【议曰】官府,是各官署的统称,其所在之处,都设有院墙;坊市,是指京城及各州县的坊、市。其院落或有围墙或有篱笆,擅自越过的,各处杖七十;侵,是指侵占土地,坏,是指毁坏城墙及官署院墙篱笆,也各同越墙之罪,所以说"也是如此"。注文说:"从沟渠水道内出入的,与越墙同罪;越墙而尚未越过的,减一等。"其余各条尚未越过的,都按此处理。【议曰】沟渠,是通水的渠道,从这渠道出入的,也得越墙之罪;越墙而尚未越过,或人还在城墙及篱笆上,或还在沟渠之中未能越过的,从越州城以下各得减一等。其余各条尚未越过的,都按此处理,是指越过皇城、京城、宫殿垣墙以及关津应当禁止之处而尚未越过的,各得减罪一等。
又说:"若州、镇、关、戍城及武库等处的门应当关闭,却因疏忽失误未下门闩;或应当打开,却毁坏锁具而开门的,各处杖八十。"【议曰】州、镇、关、戍的城门、武库都设有禁门,应当关闭的都必须下门闩,若因疏忽失误未下门闩,或应当打开却毁坏锁具而开门的,各得处杖八十。
又说"误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处杖六十,其余各门的各减二等。"【议曰】误下门闩,是指锁具与门闩不相配合;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是指不使用钥匙而开门,各处杖六十。其余各门,是指县及坊市之类设有门禁的地方,若应当关闭却因疏忽失误未下门闩,或应当打开却毁坏锁具而开门的,各处杖六十;误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各处笞四十,所以说其余各门各减二等。
又说"若擅自开闭的,各比越墙罪加二等。若城主无故开闭的,与越墙同罪。未能开闭的,各比已经开闭的减一等。"注文说"其余各条未能开闭的,也按此处理"。【议曰】擅,是指非应当开闭之时而开闭。州以及镇、戍、武库之门若在非应有时间擅自开闭的,都比越墙之罪加二等,处徒刑二年。县城以下擅自开闭的,也都比越墙之罪加二等。城主无故开闭,是指州、县、镇、戍等地长官、执掌钥匙之人,不依法定方式开闭城门,与越墙同罪。其坊正、市令在非应有时间开闭坊市之门的,也同城主的处理方法。州、县、镇、戍城门的各处徒刑一年,从县城以下的都与越墙同罪。既然说城主无故开闭,就是说若有正当理由是允许开门的,若有紧急军情、驿使传递以及皇
州县镇戍城门各徒一年,自县城以下悉与越罪同。既云城主无故开闭,即是有故许开,若有警急、驿使及制敕事速,非时至州县者,城主验实亦得依法为开。又依监门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絶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听行。若公使赍文牒者,听其有婚嫁亦听。注云「须得县牒,丧病须相告赴,求访医药,赍本坊文牒者亦听。」其应听行者,并得为开坊市门。若有警急及收掩,虽州县亦听非时而开。未得开闭者,谓未通人行者为未开,尚得人行者为未闭,各减已开闭一等。余条谓宫殿门以下有门禁之类未得开闭者,皆准此减一等。
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已至越所而未度者,减五等。谓已到官司应禁约之处,余条未度,准此。
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若无徒以上罪而妄陈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
【疏】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注云:不由门为越【议曰】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
又云:「已至越所而未度者,减五等。」注云:「谓已到官司应禁约之处,余条未度,准此【议曰】水陆关栈两岸皆有防禁,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未得度者,减越度五等。合杖七十余条,未度准此者,谓城及垣篱、缘边关塞有禁约之处,已至越所而未度者,皆减已越罪五等。若越度未过者,准上条减一等之例。」
又云「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若无徒以上罪而妄陈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议曰】关外有人被官司枉断徒罪以上,其除免之罪本坐虽不合徒,亦同徒罪之法。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文称「及」者,使人未覆亦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谓近关州县,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若勘无徒以上罪而妄诉者,安诉徒流还得徒流,妄诉死罪还得死罪
译帝敕命之事,在非常规时间到达州县的,城主查验属实也可以依法为其开门。又依据监门式的规定,京城每晚分街道设立岗铺,持更巡夜,鼓声停止后就禁止行人通行,晨鼓响起后就听任通行。若有公务使者携带公文的,听任通行;其中若有婚嫁之事的,也听任通行。注文说:"须持有本县发给的凭证,若有丧葬、疾病需要相互告知赴丧,或求医访药的,携带本坊出具的公文的,也听任通行。"其应当被允许通行的,都可以为其打开坊市之门。若有紧急事态以及抓捕之事,即使在州县,也听任在非常规时间开门。未能开闭,是指还未能通行人的称为未开,还能通行人的称为未闭,各比已经开闭的减一等。其余各条,是指宫殿门以下设有门禁之类未能开闭的,都按此规定减一等。
凡私自越渡关卡的,处徒刑一年;擅自越渡的,加一等;不经由城门而越渡的算作擅自越渡,已到达越渡之处而尚未越过的,减五等。是指已到达官司所设应当禁止之处的情形,其余各条尚未越过的,都按此处理。
若被冤枉判处徒刑以上而含冤未能申诉,以及经使者复审后仍不予受理的,允许在附近的关口所在州县书写状文申诉。当地官司应即刻按状文上报尚书省,并递送至京城。若并无徒刑以上之罪而虚假陈诉的,即按其所诉之罪反坐其身。若官司压制不予递送的,比所诉之罪减二等治罪。
【疏】凡私自越渡关卡的,处徒刑一年;擅自越渡的,加一等。注文说:不经由城门而越渡的算作擅自越渡。【议曰】水路、陆路等关卡,两处各设有门禁,行人来往都须持有公文。是指驿使凭符券传递、依据递牒的军防丁夫持有总历名册,其余的人各自须请领过所文书方能通过。若无公文,私自从关门经过的,处徒刑一年。擅自越渡,是指关卡不经由城门、渡口不经由渡船而越渡的,处徒刑一年半。
又说:"已到达越渡之处而尚未越过的,减五等。"注文说:"是指已到达官司所设应当禁止之处的情形,其余各条尚未越过的,都按此处理。"【议曰】水陆关卡栈道两岸都设有防守禁地,擅自越渡之人已到达官司防守禁地之处而尚未能越过的,比擅自越渡之罪减五等,应处杖七十。其余各条尚未越过的都按此处理,是指城墙及院墙篱笆、边境关塞等设有禁地之处,已到达越渡之处而尚未越过的,都比已经越过之罪减五等。若越渡而尚未越过的,参照前条减一等的先例处理。
又说"若被冤枉判处徒刑以上而含冤未能申诉,以及经使者复审后仍不予受理的,允许在附近的关口所在州县书写状文申诉。当地官司应即刻按状文上报尚书省,并递送至京城。若并无徒刑以上之罪而虚假陈诉的,即按其所诉之罪反坐其身。若官司压制不予递送的,比所诉之罪减二等治罪。"【议曰】关外若有人被官司冤枉判处徒刑以上,其中因除名、免官等原罪虽本不至于徒刑,也同徒刑之罪的处理方法一样对待。含冤未能申诉,以及经使者复审后仍不予受理的,文中所称"及"字,是指使者尚未复审的,也允许在附近的关口所在州县书写状文申诉。当地官司,是指附近关口所在州县,应即刻按状文上报尚书省,并递送至京城。若查验并无徒刑以上之罪而虚假申诉的,虚假申诉徒刑、流刑的仍反坐徒刑、流刑,虚假申诉死罪的仍反坐死罪。
,妄诉除免皆准比徒之法。谓元无本罪而妄诉者,若实有犯断有出入而诉不平者,不当此坐。其应禁及散送并依所诉之罪准令递之。若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谓枉得死罪官司不送合徒三年之类。
译(如果没有原本的罪名却诬告,或诬告后被免罪的情况,都比照徒刑之法来处理。这是指本来没有罪名而胡乱诬告的情况;如果确实有罪,只是判决有出入而申诉不公的,则不适用这一处罚。凡应当收禁或分送的,都依照所控告的罪名依令递解。如果官府压制而不递解的,减所控告之罪二等治罪。这是指本应枉得死罪,官府却不予递解,只判处徒刑三年之类的情况。)
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注云「取而度者,亦同」,又云。
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议曰】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而官司辄给,及身不合度关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又云「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议曰】以所请得过所而转与人及受他人过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但律文皆云度者得徒一年,明如未度者不合徒坐。若关司未判过所,以前准越关未度各减五等之例。若已判过所未出关门,同未过各减一等。其与过所人既因度成罪,前人未度亦同减科。不应给过所而给者不在减例」。
又云:「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注云:「家畜相冒者不坐【议曰】家人不限良贱,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既无『各』字,被冒名者无罪。若冒度、私度、越度事由家长处分,家长虽不行,亦独坐家长。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之例。主司谓给过所曹司及关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不知冒情,主司及关司俱不坐。将马越度、冒度、私度各减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仗九十余畜又减二等者,除马之外,应请过所者并为余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其家畜相冒者,谓毛色、齿岁不同相冒,并不得罪也。」
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关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者,依令各依先后而度,无故留难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谓关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为非公使之人,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
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论;不知情者,依常律【疏议曰】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度,止徒一年。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关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各得所度人重罪;不知情者,依常律。谓不知罪人别犯之情者,依常律,不觉故纵之法。
诸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度者,将领主司以关司论,关司。
不觉减将领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有过所者关司自依常律,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疏议曰】准令,兵马出关者,依本司连写敕符,勘度入关者,据部领兵将文帐检入,而别有人妄随度者,罪在领兵官司,故云将领主司,以关司论,知情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译凡不应当出关而擅自发给过所(通关文牒)的,以及拿了过所而出关的人,也是同罪。若冒用他人姓名申请过所而出关的,各判徒刑一年。若把自己的过所给别人,以及接受别人过所而出关的人,也按此论处。若是家人之间互相冒用的,杖八十。主管官吏及关卡官吏若知情,与冒用者同罪;不知情的,不追究。若牵马越关、冒名过关及私自过关的,各比照人减二等治罪。其余牲畜,再减二等。家养牲畜互相冒充的,不追究。
【疏】关于"不应当出关而擅自发给过所",注文说"拿了过所而出关的人,也是同罪",又说:
"若冒用他人姓名申请过所而出关的,各判徒刑一年"【议曰】不应当出关,是指有征役番期或获罪被贬谪之类的人,都不应当发给过所;而官府擅自发给,以及本人不应当出关而领取过所出关的,或冒用他人姓名申请过所出关的,各判徒刑一年。
又说"若把自己申领的过所转给别人,以及接受他人过所而据此过关的人,也按此论处"【议曰】把自己申领得到的过所转给别人,以及接受他人的过所据此过关的人,也判徒刑一年。但律文都说"过关者判徒一年",说明尚未过关的不应判徒刑。若关卡官吏尚未审核过所,此前的情形,比照越关未成的情形,各减五等处罚。若已审核过所但尚未出关门,与未过关相同,各减一等。至于把过所给人的一方,是因对方过关而构成罪,若对方尚未过关,也同样减罪处理。至于不应发给过所而发给的,不在减罪之列。
又说:"若是家人之间互相冒用的,杖八十。主管官吏及关卡官吏若知情,与冒用者同罪;不知情的,不追究。若牵马越关、冒名过关及私自过关的,各比照人减二等;其余牲畜再减二等。"注文说:"家养牲畜互相冒充的,不追究"【议曰】家人不分良民贱民,凡是同一家人互相冒用而过关的,杖八十。既然没有用"各"字,说明被冒名的人无罪。若冒名过关、私自过关、越关之事是家长安排的,家长即使没有亲自实行,也仅追究家长一人之罪。这是家人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的通例。主管官吏是指发给过所的曹司及关卡官吏,若知晓冒名过关之情,与过关人同罪;若不知冒名之情,主管官吏和关卡官吏都不追究。牵马越关、冒名过关、私自过关各比照人减二等,即越关判杖一百,冒名过关、私自过关判杖九十;其余牲畜再减二等,是指除马以外,应申请过所的都算作其余牲畜,越关杖八十,私自过关、冒名过关杖七十。至于家养牲畜互相冒充,是指毛色、齿岁不同而相互混充的情形,都不追究罪责。
凡关卡渡口放人通过而无故留难阻挠的,一日主管官吏笞四十;每多留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关是指审核过所之处,渡口则是直接放人过渡,不需审核过所,依令各按先后顺序放行,若无故留难不让通过的,一日主管官吏笞四十,主管官吏是指关卡渡口的官吏,每加一日加一等,满七日罪止杖一百,这是针对非公务出行之人而言;若是因军务紧急而留难不放行以致耽误公务的,就按所耽误事务的轻重从重论处。
凡私自过关另犯有更重罪行的,主管官吏若知情,按其重罪论处;不知情的,依照通常律法处理【疏议曰】私自过关,是指没有过所,从关门私自通过,本应判徒刑一年。若是为逃避死罪而逃亡,另犯有徒刑以上的罪,这就是所谓"另犯有更重罪行"。关卡官吏若知情,按故意放纵之罪论处,都获得所放纵之人所犯重罪之罪;不知情的,依照通常律法处理,即不知罪人另犯之情的,依照通常律法,按不知情、非故意放纵之法处理。
凡率领士兵出关而另有别人假冒混入通过的,率领的主管官吏按关卡官吏之罪论处,关卡官吏
若未察觉,比照率领者之罪减一等;若知情的,各依故意放纵之法论处;持有过所的人,关卡官吏自依通常律法处理;率领的主管官吏若知情,比照关卡官吏故意放纵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追究。
【疏议曰】依令,兵马出关,依本司连写敕符,核验入关时,依照带兵将领的文书名册核对进入,若另有人假冒混入通过的,罪在率领士兵的官司,故称"率领的主管
若知别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关司不觉者,谓关司承将领者文簿,不觉别人随度者,减将领者一等,谓减度者罪三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称各者,将领主司及关司俱得度人之罪。有过所者,关司判度,自依常律,不减将领主司之罪。若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
【疏】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议曰】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从坐赃科罪: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准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擅兴律:私有甲一领,弩三张,流二千里;矟一张,徒一年半。私造者各加一等。假令私将矟度关,平赃直绢三十匹,即从坐赃科徒二年,不计矟为罪。将甲一领度关,从私有法,流二千里,卽不计赃而断。
又云:「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议曰】依关市令,锦、绫、罗、榖、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与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糺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
【疏】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
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又云「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
译官吏",按关卡官吏之罪论处,若知情则与关卡官吏同罪,若未察觉则减二等。若知晓另有人犯更重之罪,也依重罪论处。关卡官吏未察觉的,是指关卡官吏依照率领者呈交的文簿核验,未察觉另有人混入通过的,比照率领者之罪减一等,即比照过关者本罪减三等。若知情的,各依故意放纵之法论处,称"各",是指率领的主管官吏和关卡官吏都获得过关者之罪。持有过所的人,由关卡官吏审核放行,自依通常律法处理,不减率领主管官吏之罪。若率领的主管官吏知情,比照关卡官吏故意放纵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追究。
凡携带违禁物品私自过关的,按坐赃罪论处;若所值赃款轻于违禁物品本身应判之罪的,则依照私自制造、私自持有违禁物品之法论处。若是私家的物品,属于禁止规定不得携带过关而私自携带过关的,减三等治罪。
【疏】关于"携带违禁物品私自过关的,按坐赃罪论处;赃款轻的,依照私自制造、私自持有之法论处"【议曰】违禁物品,是指违禁的兵器及各种违禁物品,以及私人本不应持有的物品,私自携带出关,各按赃物数额,依坐赃罪论处:十匹绢,判徒刑一年;每加十匹加一等,罪止徒刑三年。若比照赃款计算所得之罪轻于该物品应判之罪的,就依照私自制造、私自持有之法处理。擅兴律规定:私自持有铠甲一领、弩三张,流放二千里;矛一支,判徒刑一年半。私自制造的各加一等。假设私自携矛出关,估算所值绢三十匹,就应依坐赃罪判徒刑二年,不再单独计矛之罪。携带铠甲一领出关,依私自持有之法,流放二千里,就不再计赃款而直接定罪。
又说:"若是私家的物品,属于禁止规定不得携带过关而私自携带过关的,减三等治罪"【议曰】依关市令,锦、绫、罗、榖、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都不得携带出西边、北边各关卡以及在边境各州与外族交易。从锦、绫以下的物品,本都是私家可以合法持有的。若携带出西边、北边各关卡,按赃款估算,比照坐赃罪减三等治罪。至于私家本不应持有的物品,即使尚未出关,也要没收充公。私家合法持有的物品,因禁令规定不得出关,在尚未通过过所审核之前被关卡官吏查获的,该物品没收充公。若已经出关或越关被人举报查获的,将该物品分三份,两份赏给举报捕获的人,一份没收充公。
凡越过边境关塞的,判徒刑二年;与化外之人(境外异族)私自交易,若有取受财物的,值绢一尺,判徒刑二年半;每三匹加一等;满十五匹,判加役流;私自给予违禁兵器的,处绞刑;与之通婚的,流放二千里;兵器尚未交付、婚姻尚未成立的,各减三等;若是因公出使而私自交易的,比照盗窃罪论处。
【疏】关于"越过边境关塞的,判徒刑二年。与化外之人私自交易。
若有取受财物的,值绢一尺,判徒刑二年半;每三匹加一等;满十五匹,判加役流"【议曰】边境关塞,是用来隔绝华夏与夷狄的,若有越过此类关塞的,判徒刑二年;若是牵马越关,比照上条比照人减二等,应判徒刑一年;其余牲畜再减二等,杖九十。但因边境关塞越关之罪,故特别加重。若从关门私自过关的人或牲畜,各与其他普通关卡之罪相同。若与化外的蕃人私自交易,是指买卖交换,或取得蕃人的财物,以及把财物给予蕃人,按赃款估算,一尺绢,判徒刑二年半;每三匹加一等;满十五匹,判加役流。
又说:"私自给予违禁兵器的处绞刑,与之通婚的流放二千里,兵器尚未交付、婚姻尚未成立的各减三等。"若是因公出使而私自交易的,比照盗窃罪论处【议曰】越过边境关塞,把违禁兵器私自给予化外之人的,处绞刑,与之通婚的,流放二千里。至于化外之人越境入内与境内之人交易的,其治罪与境内人越关交易相同,仍需奏请皇帝裁决。出入国境非因公务出使的都不合法,故此处只说"越度",不说"
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徙二年。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
外奸入内奸出烽候不警
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
【疏】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又云:「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注云:「谓内外奸人出人之路,关于候望者【议曰】国境缘边皆有城戍,式遏寇盗,预备不虞。其有外奸内入,谓蕃人为奸,或行闲谍之类。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此谓小小奸寇抄掠者,若成师
旅自依擅兴律,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徒三年。有内奸外出者,谓国内人为奸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险之中,候望之人不觉有奸入出,合徒一年半。虽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觉,得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目所堪见为关,谓在候望之内也。
又云,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卽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议曰】其有奸人入出,所经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敌者,即须传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并徒一年。
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疏】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议曰】烽候谓从缘边置烽,连于京邑,烽燧相应,以备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别式。候望不举,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贼入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徙三年。
又云:「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
译私度"。若私自过关交易的治罪都相同。"未入",是指违禁兵器尚未交付,比死刑减三等,判徒刑二年半。"未成",是指婚姻尚未成立,比流刑减三等,判徒刑二年。"因使",是指因公出使入蕃,蕃人因出使入境私自交易的,是指买卖交换,各按赃款比照盗窃罪论处,罪止流放三千里。若私自给予违禁兵器以及通婚,律文没有另外的条文,其治罪都与越关私自给予违禁兵器、通婚之罪相同。又依照另外的格文,凡蕃人娶得汉族妇女为妻妾的,都不得带回蕃地。又依照主客式,蕃客入朝,在路上不得与常人混杂来往,也不得让蕃客与人交谈。州县官员若无公事,也不得与蕃客相见。这就是说国内官员百姓不得与蕃客交往、私自通婚,其治罪与上述相同。若是蕃人入朝,允许其居留期间娶妻妾,但若要带回蕃地,则以违反敕令论处。
外奸入内、内奸出境、烽候不警戒
凡边境城戍,有外来奸人(境外奸细)潜入境内,是指人数未成军旅规模的;或境内奸人潜逃出境,而负责瞭望警戒的人未察觉的,判徒刑一年半,主管官吏判徒刑一年。是指负责内外奸人出入路径瞭望警戒的人。若有奸人出入,力量不足以抵挡的,应传告附近城戍。若不及时禀告,或禀告而拖延,不立即共同追捕,以致让奸寇逃脱的,罪责也与此相同。
【疏】关于"边境城戍有外来奸人潜入境内",注文说"是指人数未成军旅规模的",又说:"内奸出境而负责瞭望的人未察觉的,判徒刑一年半,主管官吏判徒刑一年",注文说"是指负责内外奸人出入路径瞭望警戒的人"【议曰】国境边境都设有城戍,用以防御盗寇,预防不测。若有外来奸人潜入境内,是指蕃人为奸细,或从事间谍侦探之类的活动。注文说:"是指人数未成军旅规模的。"依照周礼,五百人为一旅,二千五百人为一师,此处是指小规模的奸细抄掠,若已成军旅规模,
就依照擅兴律处理,负责边境侦察的人,若未察觉贼寇来犯,判徒刑三年。若有境内奸人潜逃出境,是指国内之人为奸细而外逃,前往化外之地或荒海边缘、幽险之处,负责瞭望的人未察觉有奸人出入的,应判徒刑一年半。即使不是负责瞭望的人,只要是城戍主管官吏未察觉,也判徒刑一年。所谓"负责内外奸人出入路径瞭望警戒的人",是指目力所及范围内负责瞭望的地方,也就是在瞭望警戒范围之内。
又说,若有奸人出入,力量不足以抵挡的,应传告附近城戍。若不及时禀告,或禀告而拖延,不立即共同追捕,以致让奸寇逃脱的,罪责也与此相同【议曰】若有奸人出入,所经过的城戍,都应立即追捕。若力量不足以抵挡的,就必须传告附近城戍,让其共同追捕。若不及时禀告,或禀告而拖延,不立即共同追捕,以致让奸寇逃脱的,都判徒刑一年。
凡烽火警戒不发出警报,导致寇贼进犯边境的,以及应当点举烽火而不点举,应放多个烽火而只放少数烽火的,各判徒刑三年。若已放完烽火,而前方的烽火未点举,不立即前去禀告的,罪责也与此相同。若因此导致百姓、军人、城戍陷落失败的,处绞刑。若不应当点举烽火而点举,或应放少数烽火而放了多个烽火,以及在烽火二里范围内擅自点放烟火的,各判徒刑一年。
【疏】关于"烽火警戒不发出警报,导致寇贼进犯边境的,以及应当点举烽火而不点举,应放多个烽火而只放少数烽火的,各判徒刑三年"【议曰】烽候是指沿边境设置烽火台,一路连接到京城,烽火相互呼应,用以防备非常之事。放烽火的多少,都记载在专门的式文之中。负责瞭望的人不点举烽火,这就叫做"不警"。若因此导致蕃寇进犯边塞,外贼入侵边境,以及应当点举烽火而不点举,应放多个烽火而只放少数烽火的,各判徒刑三年。
又说:"若已放完烽火,而前方的烽火未点举,不立即前去禀告的,罪责也与此相同。"若
」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议曰】依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败,谓从烽候不警及应举烽燧而不举,或应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等,以故陷败户口,或是军人及城戍者,各得绞罪。」
又云: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议曰】依式望见烟尘,即举烽燧。若无事故,是不应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皆不得有烟火。谓昼放烟,夜放火者,自不应举烽燧,而举以下三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隐秘,不可具引。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
卷九职制律
【八门】律条二十四,并疏令敕条三。
暑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刺史、县令私出界,在官不直,不上之官,限满不赴。
从驾稽违
祭祀
合和御药,误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物,外膳。
漏泄大事
禁玄象器物
制书稽缓错误
署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着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疏】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又云:「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暑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又云,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暑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议曰】前人着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知其剩员而听任者,减初置人罪一等,谓一人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规求者为从坐,谓人自规求而任者为初置,官从坐合杖九十,被征须者,谓被征召而补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谓行军之所须置权官,不当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试不及第,减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负殿应附而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致考有升降者,罪亦同。失者各减三等。
译因此导致百姓、军人、城戍陷落失败的,处绞刑【议曰】依照职方式,放完烽火而前方烽火未点举的,应立即派人前去禀告。不立即禀告的,也判徒刑三年。所以说"罪责也与此相同"。因此而陷落失败,是指由于烽火警戒不发出警报、应当点举烽火而不点举、或应放多个烽火而只放少数烽火、或放完烽火而前方烽火未点举、不立即前去禀告等原因,因此导致百姓陷落,或军人及城戍陷落的,各处绞刑。
又说:即不应当点举烽火而点举,或应放少数烽火而放了多个烽火,以及在烽火二里范围内擅自点放烟火的,各判徒刑一年【议曰】依式,望见烟尘,就应点举烽火。若没有事故,就是不应点举。若应放少数烽火而放了多个,以及在烽火二里范围内,都不得有烟火。是指白天放烟、夜间放火的规定,若不应点举烽火而点举,以下三种情形,各判徒刑一年。放烽火的多少,都记载在式文之中。因这类事关机密,不能详细列举。若有违犯的,届时依照式文的规定断案。
卷九 职制律
【八门】律文条目二十四条,附有疏文、令文、敕文条目三条。
署置官员超过限额、贡举考课、
刺史县令私自越出辖境、在官任内不直接赴任、不按期到任、期限已满而不赴任
从驾迟延违误
祭祀
调配御用药物、御膳有误。皇帝乘坐舟船、乘舆服饰用品,以及供外用的膳食。
泄露重大机密事项
禁止私藏天文观测器物
制书拖延错误
署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凡官员有编制定额,而署置官员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设置官职而设置的,是指非经奏请授予的情形,署置一人的杖一百,每多署置三人加一等,达十人的判徒刑二年,后任官员明知超编而仍任用留任的,比照前任署置者之罪减一等,若是有人自行请求谋求任职的,作为从犯论处,被朝廷征召而须补任的不予追究。若是因军务紧急,酌情临时权宜设置官职的,不适用本律。
【疏】关于"官员有编制定额,而署置官员超过限额及不应设置而设置",注文说:"是指非经奏请授予的情形",又说:"署置一人的杖一百,每多署置三人加一等,达十人的判徒刑二年"【议曰】官有编制定额,是指内外各官署中六品以下杂任以上官员,在令文中都各有编制定额,而署置超过限额及不应设置而设置的,是指依照格令没有此编制,而擅自互相署置。注文说:"是指非经奏请授予的情形",即是指视品六品以下以及流外杂任等由所属官署自行判补的情形。署置一人的杖一百,每多三人加一等,达十人的判徒刑二年。若属于应当奏请授予、而诈称属实的,依照诈假之法论处。若不应设置官职而故意超额奏请授予的,依照上书诈不实论处。
又说:"后任官员明知超编而仍任用留任的,比照前任署置者之罪减一等,若是有人自行请求谋求任职的,作为从犯论处,被朝廷征召而须补任的不予追究。若是因军务紧急,酌情临时权宜设置官职的,不适用本律"【议曰】前任官员署置超过限额或不应设置而设置的,后任官员明知有多余编制而仍听任其留任的,比照最初署置之人的罪减一等,即署置一人的杖九十,四人以上的杖一百,七人以上的判徒刑一年,十人的判徒刑一年半。自行请求谋求任职的,作为从犯论处,是指本人自行谋求而获任职的,作为最初署置的从犯论处,应判杖九十。被征召而须补任的,是指被朝廷征召而补任的,不予追究。若是因军务紧急,酌情临时权宜设置官职的,是指行军途中所必须设置的临时官职,不承担署置之罪,所以说"不适用本律"。
凡推荐贡举的人不称职,以及应当贡举而不予贡举的,一人判徒刑一年,每多二人加一等,罪止徒刑三年。"不称职的人",是指德行有亏,与举荐状文不符的人。若考试未能及第,减二等。若比率五分中有三分及第的,不予追究。若考核课试不据实呈报,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