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职制律
出使不返制命
匿哀,听乐,从吉,冒荣,居官,委亲之官,冒哀求仕,父母被囚禁,作乐。
指斥乘舆
驿使稽程,驿使以所赍文书寄人,文书遣驿,乘驿马。
在外长官使人有犯
输纳符节迟留
公事稽程及误题署
误犯宗庙讳
奏事及余文书误,应奏不奏,代官司署判。
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征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
【疏】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謿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议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各笞五十。
又云:「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注云:「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征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议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宗庙讳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雨,谓声嫌而自殊;丘与区,意嫌而理别。」及二名偏犯者,谓复名而单犯,并不坐。谓孔子母名征在,孔子云:「季孙之忧,不在颛臾」,即不言征;又云:「杞不足征」,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类。」
【准】公式令,诸写经史群书及撰録旧事,其文有犯国讳者,皆为字不成。
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口误不失事者,勿论。上尚书省,误笞四十余;文书误笞三十;误谓脱剩文字及错失者,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四,而言十匹之类。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
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
【疏】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注云口误不失事者勿论【议曰】上书谓书奏特逹奏事谓面陈有误者杖六十若口误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虽误事意无失者不坐
又云「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余,文书误笞三十」。注云「误谓脱剩文字及错失者【议曰】上尚书省而误者,谓内外百司应申尚书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错失者,合笞四十余;文书误者,谓非上尚书省凡是官文书误者,合笞三十」。
又云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匹而言十匹之类【议曰】上书奏事误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书省误有害者,合杖七十;余文书误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匹而言十匹之类。称之类者,自须以类求之。类例既多,事非一绪。假有犯罪,当言原之而言勿原,当言勿原而言原之。承误已行决及原放讫者,此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先出入论,不可直从有害加三等。
译什么罪?
【答曰】依照礼制,斩衰之哭,一往而不返;齐衰之哭,好像去了又返回;大功之哭,哭声三折而带余音;小功缌麻,只须有哀伤的表情就可以了。依照这一礼制,轻重各有不同。听闻丧事虽然情理相同,但依服制有所递减。周年服以上的亲属去世,不立即举哀的,后来即使补行举哀完毕,也不能不予治罪;周年服以上的,依照"不应为而为之"的重罪论处;大功服的,依照"不应为而为之"的轻罪论处;小功以下的,有哀伤的表情就可以了,不必治罪。如果尚未补行举哀便事发的,各依照不举哀的罪名论处。
【又问】服周年之丧期间,自己作乐以及派遣他人作乐,律文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得什么罪?
【答曰】礼书说,大功服将临之时,要收起琴瑟。郑玄注解说:"这也是用来助长哀思的。"又说,小功服将临之时,不必断绝奏乐。《丧服》说:"古时候家中有人去世的,就三个月内不奏乐。"何况自身正服周年丧、大功丧,内心却忘记了哀痛?有的派遣他人作乐,有的自己奏起管弦。这既已玷污了礼法大道,就须加以惩戒。律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应不予治罪。依照"不应为而为之"的罪名论
又云:「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注云:「可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议曰】上尚书省以下,虽误案验可行者,皆不坐。可行者,谓案验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别议,当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由之日,如此之类,是案省可知,虽误皆不合罪。」
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疏议曰】应奏而不奏者,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或格令式无合奏之文,及事理不须闻奏者,是不应奏而奏,并合杖八十。应言上者,谓合申上而不言上。注云: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谓事合奏及已申上应合待报者,皆须待报而行,若不待报而辄行者,亦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据文且奏且行,或申奏知不须待报者,不当此坐。不应言上者,依律令及格式不遣言上而辄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谓州管县,都督管州,州县事须上省,皆
须先申所管州府,不申而越言上者,并事应行下而不行下,不应行下而行下者,谓应出符移关牒刺而不出行下,不应出符移关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暑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加一等。
【疏议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徒一年半。此皆谓事直而代者,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即从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代画者,即同增减制书。其有制可字,侍中所注,止当代判之罪。
出使不返制命
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余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杖七十。
【疏议曰】受制敕出使,事讫皆须返命奏闻。若不返命,更干预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余使谓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谓设官分职,各有司在,越其本局侵人职掌,杖七十。其受皇后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命得罪,依减制敕一等。
匿哀
听乐从吉,冒荣居官,委亲之官,冒哀求仕,父母被囚禁作乐,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者,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闻周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译处,周年丧的从重处杖刑八十,大功以下的从轻处笞刑四十,缌麻服的卑幼不能重于脱服从吉之罪。
凡是官府名号、官职称谓触犯祖父、父亲名讳而贪图荣耀就任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无人侍奉,却委弃亲人而赴任的,谎报虚增年龄或病状以求得留家侍奉的资格,以及丧期未满而求取官职的,处徒刑一年(是指父母丧事禫祭尚未除服,以及处于心丧期间的情形)。如果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妻妾却作乐的,处徒刑一年半。
【疏】【议曰】官府有正式名号,官职有专门称谓。"府号",比如父亲名叫"卫",就不得在诸卫任职;或者祖父名叫"安",就不得担任长安县的职务之类。"官称",比如父亲名叫"军",就不得担任将军;或者祖父名叫"卿",就不得担任卿一级职位之类,这些情况都必须自己主动申明,不得擅自接受任命。若有贪图荣耀、昧于进取,冒然就任此类官职的,须依法治罪。至于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无人侍奉却委弃亲人而赴任的,是指年满八十岁以上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依法应当有人侍奉,但现在没有人侍奉,却仍委弃亲人而前往任所,谎报虚增年龄或病状以求取留家侍奉的
【疏】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又云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妇人以夫为天,丧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
者流,二千里。其嫡孙主祖者,与父母同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谓樗蒲、双陆、弹棊、象博之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逢奏乐而遂听者;参预吉席,谓遇逢礼宴之席参预其中者,各杖一百。
又云:「闻周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议曰】周亲尊长,谓祖父母、曾高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始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闻丧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谓未踰周月,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未逾九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未逾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五十;未踰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其于卑幼匿不举哀及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周,出嫁九月;若于九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周亲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准大功之月,余亲出降,准此。若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亦准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于幼。」
【问曰】闻丧不即举哀,于后择日举讫,事发合得何罪【答曰】依礼,斩缞之哭,往而不返;齐缞之哭,若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准斯礼制,轻重有殊。闻丧虽同情,有降杀。周亲以上,不即举哀,后虽举讫,不可无罪;周以上从不应得为重大功,从不应得为轻;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举事发者,各从不举之坐。
【又问】居周丧,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何罪?
【答曰】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玄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将至,不絶乐。丧服云:『古者有死于室中者,即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周功,心忘宁戚?或遣人作乐,或自奏管弦。既玷大猷,须加惩诫。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
应为之坐,周丧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缌麻卑幼不可重于释服之罪。
译资格,是指本未满八十岁以及本非严重疾病,却谎报虚增为八十岁及严重疾病的情形;以及丧期未满而求取官职的,是指父母丧事在二十五个月大祥之后、未满二十七个月除服之前便预先应选求取官职的情形。从"府号官称"以下各种情形都应处徒刑一年。注文说:是指父母丧事禫祭尚未除服的情形,但父母的丧期依法应为二十七个月,其中二十五个月以内属于正式服丧期,如果在此期间脱去丧服求取官职,就应以不孝论处,应处徒刑三年。二十五个月之外、二十七个月之内属于禫祭尚未除服的期间,在此期间求取官职称为"丧期未满而求仕",应处徒刑一年。如果脱去禫服而求取官职的,自当依照脱服从吉的法律论处。至于"处于心丧期间的",是指妾所生之子以及被休弃之妻所生之子应当降低服丧等级的情形,都是在二十五个月以内处于心丧期间。
又规定:"如果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妻妾却作乐的,处徒刑一年半。"【议曰】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以及妻妾却作乐的,因为这种行为不孝不义,败坏纲常特别严重,所以各处徒刑一年半。
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待,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
【疏】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议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受。其有贪荣昧进,冒居此官。其祖父母父母老疾委亲之官,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法合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妄增年状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笃疾,乃妄增年八十及笃疾之状;及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从府号官称以下各合处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禫制未除,但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徒一年。若释去禫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及在心丧内者,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
又云:「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妻妾作乐者,以其不孝不义,亏斁特深,故各徒一年半。指斥乘舆。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因私事斗竞者,非。
【疏】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又云:非切害者徒二年【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
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又云:「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注云:「因私事斗竞者非【议曰】谓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对使拒捍不依人臣之礼
译指斥乘舆
凡是指斥皇帝、情理确实严重危害的,处斩刑;议论政事有所悖谬失当而涉及皇帝的,上报请示裁定;情节不属严重危害的,处徒刑二年。对抗奉制敕出使的人而没有为人臣之礼的,处绞刑;如果是因私事发生争斗的,不属此列。
【疏】【议曰】指斥,是指言论议论皇帝,若从情理两方面推究都确实严重危害的,处斩刑。注文说:议论政事有所悖谬失当而涉及皇帝的,上报请示裁定。是说议论国家法度制式,评说是非而因此涉及皇帝的,这与指斥皇帝的情理稍有不同,所以律文不预先规定刑名,而是临时上报请示裁定。情节不属严重危害的,处徒刑二年。是指言语虽然指斥皇帝,但情理上不属严重危害的,处徒刑二年。
又规定:"对抗奉制敕出使的人而没有为人臣之礼的,处绞刑。"注文说:"如果是因私事发生争斗的,不属此列。"【议曰】是指奉制敕出使的人有所宣告,而受宣告者对抗使者、拒不遵从,不依人臣应有的礼节
,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绞。」注云:「因私事斗竞者非,谓不涉制敕,别因他事私自斗竞,或虽因公事论竞不干预制敕者,并从殴詈本法。」
驿使稽程
驿使以所赍文书寄人,文书遣驿,乘驿马。
译如果既不是奉了皇帝的诏命,又说出抗拒、抵御的话,就应当判处绞刑。」注解说:「因私事斗殴争执的,不属于这种情形,是指不涉及皇帝制敕,而是另外因别的事情私下斗殴争执,或者虽然是因公事争执但并不干预制敕的情形,都按殴打、辱骂的本条法律论处。」
驿使延误行程
驿使把所携带的文书交给别人代为传送,文书本应交驿站传递,自己却骑驿马。
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疏】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议曰】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量事缓急,注驿数于符契上,据此驿数以为行程,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又云「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议曰】军务要速,谓是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为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谓稽迟废阙经略、掩袭、告报之类,违一日,加役流。称「日」者,须满百刻为由,驿使稽迟,遂陷败户口、军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诸城戍者,绞。若临军对寇告报稽期者,自从乏军兴之法。
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有所废阙者,从前条。其非专使之书而便寄者,勿论。
【疏议曰】有军务要速,或追征报告,如此之类,遣专使乘驿赍送文书,无故谓非身患及父母丧者,以所赍文书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书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谓行不充驿数,计程重于徒一年者,即以受书行者为首,驿使为从。此谓常行驿使而立罪名,即为军事警急报告、征讨掩袭、救援及境外消息之类,而稽留罪在驿使,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注云:有所废阙者,从前条,谓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其非专使之书,谓非故遣专使所赍之书,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并勿论。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公式令,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而所司乃不遣驿,非应遣驿而所司乃遣驿者,各杖一百。又依仪制令,皇帝践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州遣使,余附表。此即应遣使诣阙而不遣者,亦合杖一百,故云罪亦如之。
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以行,书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署者。
【疏议曰】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州府,使人乃不依题署,误诣他所,因此稽程者,随所稽留,准上条行书稽留之程,减二等。谓违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军务要速者,加三等。有所废阙者,从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
译,而留下纲不去,这就是互相放行代替,判笞五十;收受财物的,依照坐赃罪论处。无论是否耽误公事,凡是收受财物或交出财物的,都以纲为主犯,典为从犯。假设有两组纲典,一纲一典收受财物代人前行,另一纲一典交出财物得以留下不去;交出财物的人,依照坐赃罪减五等处罚。即使是典先提出这个主意,也仍然以纲为主犯,典为从犯。收受财物的依照坐赃罪论处。这些赃物既然是双方都有罪,就应当没收入官。接受雇佣的人,已经比照出使之人的罪减一等,不应再按赃物数额加重定罪,其赃物也不再追缴。如果是监临官司(有监督管辖之责的官员)让所属的典去代替执行而收受财物放行的,都依照监临官受财的法律处罚,而不是按纲典之罪处理。即使监临之官原本只有一个典去代替执行而放其不去,也同样依照纲典的先例处理。
**长吏立碑**
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凡是在职的地方长官实际上并没有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颂德的,判徒刑一年;如果派人虚妄地宣称自己有善政,申报请示给上级的,判杖一百;如果因此获得的财物数额较重的,依照坐赃罪论处;接受差遣去办这些事的人,各减一等处罚;即使确实有政绩,而自己派人去办理这些事的,处罚也是一样。
【疏议】凡是在职的地方长官实际上并没有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颂德的,判徒刑一年;如果派人虚妄地宣称自己有善政,申报请示给上级的,判杖一百;因此获得的财物数额较重的,依照坐赃罪论处;接受差遣去办这些事的人,各减一等处罚。【议曰】在职的地方长官,是指朝廷内外各官署长官以下、统辖所属部众的人,如果不能以德义礼法教导百姓、移风易俗,实际上没有政绩,却虚妄地陈述自己的功劳,用夸大虚妄的言辞粉饰,暗示所属官吏,擅自为自己立碑颂扬的,判徒刑一年。所属官吏替他立碑颂扬的,作为从犯论处。如果派人虚妄地宣称自己有善政,申报请示给上级的,判杖一百。如果用虚假的情状上表朝廷的,依照上书诈骗不实之罪,判徒刑二年。因此获得的财物数额较重的,依照坐赃罪论处,是指按赃物数额计算所判之罪重于本罪的,就依照赃罪论断。接受差遣去办理的人各减一等处罚,也就是说立碑之人本判徒刑一年,减一等;申报请示给上级的本判杖一百,也减一等。如果官员没有派人立碑,是百姓自己立的碑,或者百姓自己虚妄申报的,依照不应做的重罪论处,判杖八十,碑要拆除毁掉。注文说:即使确实有政绩,而自己派人去办理的,处罚也是一样。【议曰】官员即使有政绩,却自己派所属官吏立碑,或派人申报请示的,官员也依照前面的规定治罪;如果是所属官吏自己立碑或自己申报,官员并不知道也没有派遣的,不予处罚。
**请求公事曲法受财请求*
以故有所陷败,亦从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题署者误,谓元题署者错误,即罪其题署之人,驿使不坐。
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准此【疏议曰】依公式令,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皆数外别给驿子。此外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此是令文本数,数外剩取,是日增乘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驿马者,又准驾部式: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即是应乘驴之人而乘马,各减增乘马罪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者,谓驿马主司知增乘驿马及知应乘驴而乘马等情者,皆与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准此者,谓枉道及越过、赍私物之类。
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谓越过所诣之处,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无马者,不坐。
【疏议曰】乘驿马者,皆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依驿路别行,是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谓越过所诣之处,假如从京使向西京,无故辄过西京以西,即计里加枉道一等。经驿不换马至所经之驿,若不换马者,杖八十。因而致死,依厩牧令,乘官畜产非理致死者,备偿。无马者不坐,谓在驿无马,越过者无罪,因而致死者不偿。
【问曰】假有使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复往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从何科断?
【答曰】律注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废。既有往来之理,亦计十里科论。」
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余条驿驴准此。
【疏议曰】乘驿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辄赍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谓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余条驿驴准此者,谓稽程、枉道之类。诸条驿驴得罪,皆准马减二等。
在外长官使人有犯
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疏议曰】在外长官,谓都督、刺史、折冲、果毅、镇将、县令、关监等长官及诸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次官以下及使人所诣之司官属,并不得辄即推鞫。若无长官次官执鱼印者,亦同长官,皆须先申上司听裁。若犯当死罪,谓据纠告之状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报下,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译*
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已施行者,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即监临势要,势要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凡是有所请托求情的,判笞五十。这是指向主管官员请求违法曲断事情,如果是替别人请托,与自己请托同罪。主管官员答应的,与请托的人同罪。主管官员不答应以及请托的人(如果没有实际施行),都不予处罚。已经施行的,各判杖一百。如果因此枉断的罪责较重的,主管官员依照出入人罪(故意加重或减轻他人罪责)论处。他人或亲属替人请托的,比主管官员的罪减三等处罚。自己请托求情的,比本罪加一等处罚。如果是监临官员或有权势之人(有权势的人即使官职卑微,也同样论处)替人请托说情的,判杖一百。如果因此枉断的罪责较重的,处罚与主管官员相同;应判死罪的,减一等处罚。
【疏议】凡是有所请托求情的,判笞五十。注文说:这是指向主管官员请求违法曲断事情,如果是替别人请托,与自己请托相同。又说:主管官员答应的,与请托的人同罪。注文说:主管官员不答应以及请托的人(未曾施行的),都不予处罚。又说:已经施行的,各判杖一百。【议曰】凡是公事,都应当依照正当的道理处理,如果擅自请托,图谋违法曲断事情的,判笞五十。即使是替别人请托,虽然不是自己的事,也与自己请托相同,同样判笞五十。主管官员答应,是指确实按请托办理,那么请托的人也判笞五十,所以说与主管官员同罪。如果主管官员不答应,以及请托的人(尚未施行的),都不予处罚。已经施行,是指违法曲断的事情已经办理了,主管官员和请托的人,各判杖一百,原来所犯的本罪仍要论处。
律文又说:「如果因此枉断的罪责较重的,主管官员依照出入人罪论处;他人或亲属替人请托的,比主管官员的罪减三等处罚;自己请托求情的,比本罪加一等处罚。」【议曰】所谓枉断的罪责较重,是指主管官员接受请托而枉法曲断案件,其罪重于杖一百的,主管官员就依照出入人罪论处。假设原本是判徒刑一年的罪,因请托而被免除徒刑,主管官员就依照出入人罪论处,仍要判徒刑一年之罪。他人或亲属替人请托的,比主管官员的罪减三等,本应只判杖八十,但这个减罪之数比已施行的杖一百还轻,像这种情况,就依照杖一百来判处。如果他人、亲属等请托应判徒刑二年半的罪案,主管官员曲法判为免罪的,他人等减三等,仍应判徒刑一年,像这种减罪之数重于杖一百的情况,都依照减等后的数额判处。如果是自己亲自请托而得以枉法免罪的,各在所请托的罪之上加一等判处。
律文又说「如果是监临官员或有权势之人」,
留身者,印及管钥付知事次官,其铜鱼仍留拟勘。敕符虽复留身,未合追纳。
输纳符节迟留
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议曰】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为之,左
符进内,右符在外,应执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讫,使人将左符还。其使若向他处,五日内无使次者,所在差专使送门下省输纳。其节大使出即执之,使还亦即送纳。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虽更违日,罪亦不加。其传符通用纸,作乘驿,使人所至之处,事虽未讫,且纳所司。事了欲还,然后更请至门下送输。既无限日,行至即纳。违日者,既非铜鱼之符,不可依此科断,自依纸券加官文书稽罪一等。其禁苑门符及交巡鱼符、若木契等,于余条得减罪二等。输纳稽迟者,准例亦减二等。若木契应发兵者,同上符节之罪。
公事稽程及误题署
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疏】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议曰】凡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品无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违限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后计行程为罪。
又云「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议曰】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会同上文,谓在下有违,此文谓主司下符乖期者,罪亦如之,并同违期会之罪。若使人不依题署错诣他所,及由曹司题署有误而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谓违一日笞三十,减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
卷十一职制律
【六门】律条十七,并疏格敕条八,起请条一。
奉使部送寄人雇人
长吏立碑
请求公事曲法受财请求
枉法赃不枉法赃强率敛
受所监临赃,乞取强乞取赃,监临内受馈遗,临临内借贷役使,买卖游客乞索。
律令式不便于事
奉使部送寄人雇人
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减一等。即纲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财者坐赃论,阙事者依寄雇阙事法,仍以纲为首,典为从。
【疏】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减一等【议曰】奉使有所部送,谓差为纲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产之属,而使者不行,乃雇人寄人而领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阙事者,谓于前事有所废阙,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雇者,不阙事,杖九十;阙事,杖一百,故云减一等。
译注文说「有权势的人即使官职卑微,也同样论处」。又说「替人请托说情的,判杖一百;如果因此枉断的罪责较重的,处罚与主管官员相同;应判死罪的,减一等处罚」。【议曰】监临,是指统辖管理、有审查核验职权的官员;势要,是指除监临官员之外,凡是官员,不论品级高低,只要主管官员因畏惧而不敢违背其意的,即使官职卑微,也同样论处。替人请托曲法办事的人,不论是否照办、是否答应,只要有请托的行为,就应判杖一百。主管官员答应的,判笞五十。如果因此枉断的罪责重于杖一百的,与主管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相同。主管官员依法应判死罪的,监临官员或有权势之人的处罚,比死罪减一等。
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
——凡是接受他人财物而为其请托说情的,依照坐赃罪论处,加二等处罚;如果是监临官员或有权势之人,比照枉法罪论处;给予财物的人,依照坐赃罪论处,减三等处罚。如果官员把所收受的财物分给其他官员求情办事,最初收受财物的人,把全部赃物合并计算论罪;其余的人各依照自己所分得的部分定罪。
【疏议】凡是接受他人财物而为其请托说情的,依照坐赃罪论处,加二等处罚;如果是监临官员或有权势之人,比照枉法罪论处;给予财物的人,依照坐赃罪论处,减三等处罚。【议曰】接受他人财物而为其请托说情,是指不是监临之官的情况,依照坐赃罪加二等处罚,也就是赃物一尺以上,判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最高判流刑二千五百里;如果是监临官员或有权势之人,比照枉法罪论处,也就是一尺以上判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最高判流刑三千里,无俸禄的官员减一等处罚;给予财物的人,依照坐赃罪减三等处罚,最高判徒刑一年半。如果收受他人财物,答应替其请托说情,但尚未去请托事情就已经败露的,仅按坐赃之罪论处;如果本无心替人请托,只是诡诈虚妄地骗取财物的,就依照诈欺罪判处。收受财物的人虽然是诈欺,但给予财物的人终究是有意求情请托,其赃物也应当追缴没收。至于接受所监管辖区内的财物,替其他官署请托说情的,法律没有另外的条文规定,就依照坐赃罪加二等处罚,最高判流刑二千五百里,这就重于一般接受所监管辖区财物之罪;如果尚未请托事情就已败露的,就等同于接受所监管辖区财物的法律处理。
律文又说:「如果官员把所收受的财物分给其他官员求情办事,最初收受财物的人,把全部赃物合并计算论罪;其余的人各依照自己所分得的部分定罪。」【议曰】是指有官员起初接受当事人家的财物,然后拿出一部分所收受的财物,转而请求其他官员帮忙,最初收受财物的官员,合并全部赃物论罪;其余的官员各依照自己所分得的部分定罪。假设有一名判官收受枉法赃十匹,另外还有两名官员共同审理此案,判官各分给他们二匹,判官承担十匹的罪责,其余两名官员各承担二匹的罪责,这两人仍然都作为二匹赃物的从犯。如果是共同谋划收受财物、分赃入己的,也各依照所分得的部分,按主犯、从犯的原则定罪。其中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