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贼盗律
以物置人孔窍,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
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呪诅
杀人移乡
残害死尸,蕃客死,许烧葬,穿地得死人不埋,及因熏狐狸,烧棺椁。
造祆书祆言
夜入人家
以物置人孔窍,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
【疏】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以屏去之故,及置物于人孔窍之中而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杀凡人,或伤尊长应死,或于卑幼及贱人,虽杀不合偿命,及伤尊卑贵贱各有等差,须依斗律从本犯科断,故云各以斗杀伤论。
又云:「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议曰】若恐迫人者,谓恐动逼迫,使人畏惧而有」
死伤者若履危险,临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坠陷而致死伤者,依故杀伤法。若因斗恐迫而致死伤者,依斗杀伤法。或因戏恐迫,使人畏惧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若有如此之类,各随其状,依故、斗、戏杀伤法科罪。
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呪诅
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糺者,皆流三千里。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疏】诸造畜蛊毒,注云: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又云: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注云:坊正、村正亦同。又云:知而不糺者,皆流三千里【议曰】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关左道,不可备知,或集合诸蛊置于一器之内,久而相食,诸虫皆尽,若虵在即为虵蛊之类。造谓自造,畜谓传畜,可以毒害于人,故注云: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若自造若传畜猫鬼之类,及教令人,并合绞罪。若同谋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从,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异,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糺者,皆流三千里。
【问曰】律文唯言里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县知情之法。若州县官司知而不糺,复合何罪?
【答曰】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闬,多相谙委。
译审议,请求今后有触犯此类情形的,本人依律处分;如果是官府出主意教唆私自和解的,减二等;官府容许纵容的,减三等。
## 卷十八 贼盗律
【六门】律条九条,加疏议、程式、敕条五则。
以异物塞入他人孔窍,恐吓逼迫使人畏惧,以致造成死伤。
制造、蓄养蛊毒,毒药害人,厌胜魇魅、诅咒。
杀人后迁移户籍(避仇)。
残害尸体,蕃客(外邦客人)死亡,准许焚烧安葬;掘地发现尸体不予埋葬,以及因熏赶狐狸而烧毁棺椁。
制造妖异之书、散布妖言。
夜间擅自闯入他人家中。
### 以物置人孔窍,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
凡将异物塞入他人耳、鼻及其他孔窍中造成妨害的,处杖刑八十。如果故意撤去他人日常使用的衣物、饮食之物,因而造成杀伤人命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如果恐吓逼迫他人,使人畏惧以致造成死伤的,各依具体情节,按故意或斗殴或嬉戏杀伤论处。
【疏】凡将异物塞入他人耳、鼻及其他孔窍中造成妨害的,处杖刑八十。如果故意撤去他人日常使用的衣物、饮食之物,因而造成杀伤人命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议】耳、鼻、孔窍都是身体要害部位,随意用异物塞入造成妨害的,处杖刑八十。若原本条文规定的殴打之罪更重的,依照殴打法处理;殴打尚未造成罪责的,也不予定罪。至于撤去他人日常使用的衣物、饮食之物,是指在寒冷季节撤去他人衣服,或在人登高、骑马时私自撤去梯子、马缰,或对饥渴之人撤去饮食之类。因撤去这些物品,或将异物塞入人体孔窍而造成杀伤人命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如果杀害的是普通人,或伤害尊长应判死罪,或者是对卑幼及贱人(造成伤害),即便杀死也不必偿命的,以及伤害尊卑贵贱各有等级差别的,都须依照斗殴律,按本来所犯罪行定罪,所以说各按斗殴杀伤论处。
又说:"如果恐吓逼迫他人,使人畏惧以致造成死伤的,各依具体情节,按故意或斗殴或嬉戏杀伤论处。"【议】所说的恐吓逼迫他人,是指以恐吓、威逼手段,使人畏惧而致使有死伤情况发生。若被害人正处于险境,如临近水边悬崖,凶手故意加以恐吓逼迫,使人坠落陷入险境而致死伤的,依照故意杀伤法处理。如果是因斗殴而恐吓逼迫致人死伤的,依照斗殴杀伤法处理。或因嬉戏而恐吓逼迫,使人畏惧致死伤的,按嬉戏杀伤论处。如果有类似这些情形的,各依具体情节,依照故意、斗殴、嬉戏杀伤法定罪。
### 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呪诅
凡制造、蓄养蛊毒的(注文:是指制造合成蛊毒、足以害人的),以及教唆他人制造蓄养的,处绞刑;制造蓄养者的同居家人,即便不知情,如果里正、坊正、村正(注文:坊正、村正也一样),也是明知而不举报的,都处流刑三千里。制造蓄养者即便遇到大赦,其同居家人及教唆者,也处流刑三千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残疾之人,以及没有同流放家人的,予以放免。如果用蛊毒毒害同居家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造蛊之事的,不予治罪。
【疏】凡制造、蓄养蛊毒,注文说:是指制造合成蛊毒、足以害人的。又说:以及教唆者,处绞刑,制造蓄养者的同居家人,即便不知情,如果里正(注文:坊正、村正也一样)又说:明知而不举报的,都处流刑三千里。【议】蛊有多种,很少能全部了解清楚,事关邪门左道,不能全都知晓,或是聚集各种毒虫放入一个容器之中,日久相互吞食,各种虫子都消灭殆尽,如果最后是蛇存活下来,那就是蛇蛊之类。"造"是指自己制造,"畜"是指传承蓄养,都可以用来毒害他人,所以注文说:是指制造合成蛊毒、足以害人的。如果是自己制造,或传承蓄养猫鬼之类邪术,以及教唆他人的,都应处绞刑。如果是共同商议制造的,律文没有说"皆"(一律),说明有首从之分;至于制造蓄养者的同居家人,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即便不知情,如果里正、坊正、村正明知而不举报的,都处流刑三千里。
【问】律
州县去人稍远,管户又多,是故律文遂无节制。若知而不糺,依斗讼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糺弹之官,唯减二等。
又云:「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又云:「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议曰】造畜蛊毒之人,虽会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据此:老幼及笃疾身自犯罪,犹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无同居家口共去,其老小及疾不能自在,故从放免。即造畜蛊毒之人以
蛊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及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毒情者,并免流罪。
【问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假?有亲兄弟,大房造蛊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答曰】蛊毒家,口会赦犹流,恐其涉于知情,所以例不听住。若以蛊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者不坐。虽复兄弟相毒,终是被毒之人父母既无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问】老小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其家,总无良口,唯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为有同流家口,老小笃疾,仍配以否?
【答曰】部曲既许转事,奴婢比之资财,诸条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问】依律,犯罪未发,自首合原?造畜蛊毒之家,良贱一人先首,事既首讫,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许自新,蛊毒已成,自新难雪,比之会赦,仍并从流。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疏】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注云: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又云: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议曰】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注云: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以毒人,卖者不知毒人之情,卖者不坐。即买卖而未用者,谓买毒药拟将杀人,卖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问曰】毒药药人,合绞其有尊卑长幼贵贱得罪,并依律以否?」
【答曰】律条简要,止为凡人生文。其有尊卑贵贱,例从轻重相举。若犯尊长及贵者,各依谋杀法。
译文只提到了里正、坊正、村正的罪责,没有提及州县官府明知不报的处理办法。如果州县官员知情却不举报,应治什么罪?
【答】里正之类,是直接管理百姓的,既然同住一里,多相互熟悉。州县距百姓相对较远,管辖户口又多,所以律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知情不举报的,依《斗讼律》:监临官员知道所管辖范围内有违法之事而不举发弹劾的,比照罪犯的罪减三等;负有纠察弹劾职责的官员,只减二等。
又说:"制造蓄养者,即便遇到大赦,其同居家人及教唆者,也处流刑三千里。"注文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残疾之人,以及没有同流放家人的,予以放免。"又说:"如果用蛊毒毒害同居家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造蛊之事的,不予治罪。"【议】制造蓄养蛊毒之人,即便遇到大赦,其同居家人及教唆者,也处流刑三千里。注文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残疾之人,以及没有同流放家人的,予以放免。"依此规定:老幼及重病残疾之人本人犯罪,尚且可免于流放;如今因为同居共同生活,才有随之一同流放的家人,若没有需要一同前往的家人,加之其老幼病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因此予以放免。至于制造蓄养蛊毒之人用蛊毒毒害同居家人的,被毒害之人及其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造蛊之事的,都免除流放之罪。
【问】被毒害之人,其父母不知情而获得放免。假设有亲兄弟,大房制造蛊毒来毒害小房,既然父母相同,不知父母是否应当一并放免?
【答】制造蛊毒之家,即便遇赦仍要流放,是因为担心涉及知情的情形,所以按例不许留住原籍。如果是用蛊毒毒害同居家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即便是兄弟间相互投毒,终究被毒害之人的父母既然没有不予放免的明文规定,不知情的应当予以原谅。
【又问】老幼、重病残疾之人,若没有同流放家人的可予放免,若其家完全没有良人子女,只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能否算作有同流放的家人,老幼、重病残疾之人是否仍要配流?
【答】部曲既然允许转事他人,奴婢则视同于资财,各条款多有不同规定。良人才算入同流放的家人之列,奴婢部曲不算。
【又问】依律,犯罪尚未案发、自首的可以获得赦免。制造蓄养蛊毒之家,良人贱人中有一人先自首,事情既然已经自首交代清楚,能否免罪?
【答】犯罪自首本是允许改过自新的制度,但蛊毒已经制成,很难通过自新来消除,比照遇大赦的情形,仍一并处以流刑。
凡用毒药毒害他人的以及贩卖毒药的处绞刑(注文:指足以杀人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以用来治病,购买者用来毒害他人,出卖者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即便已经买卖但尚未使用的,处流刑二千里。腊肉有毒,曾经使人生病的剩余部分,应立即焚毁,违反的处杖刑九十。如果故意拿这种肉给人吃或出售给人使人生病的,处徒刑一年;因此致人死亡的,处绞刑。如果是本人自己食用致死的,按过失杀人法处理。盗窃他人有毒之肉而食用致死的,不予治罪。
【疏】凡用毒药毒害他人的以及贩卖毒药的处绞刑。注文说:指足以杀人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以用来治病,购买者用来毒害他人,出卖者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又说:即便已经买卖但尚未使用的,处流刑二千里。【议】凡是用毒药毒害他人,是指用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足以杀人的毒药,使用毒药害人的及出卖者知情的,都应处绞刑。注文说:指足以杀人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用来治病,购买者用来毒害他人,出卖者不知道购买者用来毒害人的意图的,出卖者不予治罪。至于买卖后尚未使用的,是指购买毒药打算用来杀人,出卖者知道购买者本意而尚未使用的,处流刑二千里。
【问】用毒药毒害他人,应处绞刑;如果涉及尊卑长幼贵贱身份不同的量刑,是否都依此律处理?
【答】律文简明扼要,只是为普通人(凡人相犯)设立的条文。如果涉及尊卑贵贱身
如其施于卑贱,
亦准谋杀已杀论,如其药而不死者,亦同谋杀已伤之法。又云: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余,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絶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余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征铜入死家。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至死,依故杀法。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呪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呪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疏】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呪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注云: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议曰】有所憎嫌前人而造厌魅,厌事多方,罕能详悉。或图画形像,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如此厌胜事非一绪。魅者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或呪或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若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依上条皆合斩罪。
又云:「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注云:「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议曰】以故致死者,谓以厌魅、符书、呪诅之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减二等,各从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谓厌魅、符书、呪诅,不欲令死,惟欲前人病疾苦痛者,又减二等。称『又减』者,谓大功以下亲及凡人,非外祖父母谋杀得减二等者,谓从谋杀上总减四等。」注云:「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是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唯减二等。
译份,应依照对应罪名从轻重相对照处理。如果是侵犯尊长及贵者的,各依谋杀罪的法律处理;如果是施加于卑贱者的,也参照谋杀已经杀害之罪论处;如果下毒但未致死的,也同谋杀已造成伤害的法律处理。又说:腊肉有毒,曾经使人生病的剩余部分,应立即焚毁,违反的处杖刑九十。如果故意拿这种肉给人吃或出售给人使人生病的,处徒刑一年;因此致人死亡的,处绞刑。如果是本人自己食用致死的,按过失杀人法处理。注文说:盗窃而食用的不予治罪。【议】腊肉有毒,是指曾经使人食用后生病的腊肉,剩余部分应立即焚毁,以防再有人食用,必须断绝祸根。违反者处杖刑九十。若明知先前有人食用后已经生病,故意再拿给别人吃或拿出去卖,因此使人生病的,应处徒刑一年;因而致死的,处绞刑。至于本人自己食用致死的,是指剩余部分未及时焚毁,虽然没有给别人吃,本人自己食用因而致死的,按过失杀人法处理,罚铜赔偿给死者家属。注文说盗窃而食用的不予治罪,是指他人私自盗取食用因而造成死伤的,肉的主人不予治罪,但仍要治其未及时焚毁的罪责。如果心怀恶意,故意拿有毒的肉给尊长吃、想要致其死亡的,也参照谋杀条款论处;施加于卑贱者致死的,依故意杀人法处理。
凡因憎恶他人而制作厌胜巫术物或制作符书咒语诅咒,意图借此杀害他人的,各按谋杀罪论处、减二等;针对周年服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不得减刑;因此致人死亡的,各依本应适用的杀人罪处理;意图使人患病痛苦的,再减二等;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不得减刑;如果是对祖父母、父母及主人只是为求得宠爱而施行厌胜咒法的,处流刑二千里;若涉及天子(乘舆)的,一律处斩。
【疏】凡因憎恶他人而制作厌胜巫术物或制作符书咒语诅咒,意图借此杀害他人的,各按谋杀罪论处、减二等。注文说:针对周年服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不得减刑。【议】因憎恶怨恨他人而制作厌胜巫术,厌胜之事手法繁多,很难一一详尽了解。或是绘制画像,或是雕刻人形,刺其心脏、钉其眼睛、捆绑手脚,这类厌胜之术花样不止一种。"魅",或是假托鬼神,或是妄行邪门左道之类;不论是通过施咒还是诅咒,意图借此杀害他人的,各按谋杀罪论处、减二等。如果是针对周年服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不得减刑,依照上条应一律处斩。
又说:"因此致人死亡的,各依本应适用的杀人罪处理;意图使人患病痛苦的,再减二等。"注文说:"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不得减刑。"【议】因此致人死亡的,是指因厌胜、符书、咒语这类行为所致,只要因此一事致人死亡的,就不再依减二等处理,而各依本应适用的杀人罪处理。意图使人患病痛苦的,是指施行厌胜、符书、咒语,本不打算致人死亡,只想使被害人患病痛苦的,再减二等。所说的"再减",是指针对大功以下亲属及普通人(非外祖父母),在谋杀罪可减二等的基础上,从谋杀罪总共再减四等。注文说:"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不得减刑",也就是说,针对周年服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只能减二等(不能再减)。
其祖父母、父母以下,虽复欲令疾苦,亦同。」
谋杀之法皆斩不同减例
【问曰】呪诅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欲令疾苦,未知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疾苦之法,同于殴伤、谋殴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入十恶。如其已疾苦,理同殴法,便当不睦之条。
译他的祖父母、父母以下亲属,即使想要使其患病痛苦,也是一样的处理。
谋杀的处罚方法都是斩刑,不适用减刑的条例。
【问】诅咒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想要使其患病痛苦,不知道是否应当列入十恶之中?
【答】使人患病痛苦的处罚方法,等同于殴打伤害;谋划殴打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列入十恶。如果已经使其患病痛苦,按理等同于殴打的处罚方法,就应当归入不睦这一条。
又云「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呪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议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部曲奴婢于主造厌呪符书,直求爱媚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罪无首从,皆合处斩。直求爱媚,便得极刑,重于盗服御之物,准例亦入十恶。
杀人移乡
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若群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周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违者徒二年。
【疏】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注云: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议曰】杀人应死而会赦免罪而死,家有周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其有特敕免死者,亦依会赦例移乡。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下属县贯,其杂户若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于本司上下,不从州县赋役者,此等杀人会赦,虽合移乡,各从本色,谓移乡避雠,并从本色驱使。注云:部曲及奴出卖,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各于千里之外。
又云:「若群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周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又云:「违者徒二年【议曰】群党共杀,谓谋杀造意合斩,从而加功者绞。同谋共斗,以下手重者为重罪,亦合处绞。律故云止移下手及头首之人,谓虽不下手发意元谋,或以威力使人杀者,并合移乡。虽有从而加功,准律合死,既不下手共杀者,即不移乡。若死家无周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谓天文观生,天文生以上业已成者。若妇人有犯,谓无常居,随夫所在及杀他人部曲奴婢,此等并不在移乡避雠之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谓亦不在移乡之例。」此以上应移而不移,不应移而移,违者各徒二年。
残害死尸
蕃客死,许烧葬,穿地得死人,不埋,及因熏狐狸,烧棺椁。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
【疏】诸残害死尸,注云:谓焚烧、支解之类。又云: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注云:缌麻以上尊长不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絶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
译又说:"对祖父母、父母以及主人,一心谋求讨其欢心喜爱而使用厌胜、诅咒之术的,流放二千里;如果涉及皇帝车驾(乘舆)的,一律斩首。"【议曰】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制造厌胜诅咒的符书,一心谋求讨其欢心喜爱的,流放二千里;如果涉及皇帝车驾的,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应当处斩。仅仅是想讨其欢心喜爱,就要判处极刑,比盗窃皇帝服用之物还重,依例也列入十恶之中。
杀人移乡
凡杀人应判死罪、遇到大赦而免罪的,要迁移到距原居千里之外的地方。其中工户、乐户、杂户以及官户奴,还有太常寺的音声人,虽然要迁移,但仍各自保留其原本身份等级。部曲和奴被出卖或转配给他人的事务,也要迁到千里以外的地方。如果是一伙人共同杀人的,只迁移动手杀人者及为首谋划的人。如果被杀者家中没有服周年丧以上的亲属,或本来就相距千里之外,或此人正在钻研天文之学、学业已经学成的,(则不必迁移)。如果是妇人犯罪,以及杀了别人的部曲、奴婢的,都不在迁移之列。部曲、奴婢互相杀害的,也是如此。违反规定的,判徒刑二年。
【疏】凡杀人应判死罪、遇赦而免的,要迁移到千里之外,其中工户、乐户、杂户及官户奴,以及太常音声人,虽然迁移,但各自仍按原身份对待。注文说:部曲及奴被出卖或转配他人事务的,也迁到千里以外的人(那里)。【议曰】杀人本应处死,因遇赦而免罪不死,家中有服周年以上丧亲属的,要迁到千里之外落户;如有特旨赦免死罪的,也依照遇赦的先例迁乡。工户、乐户以及官户奴,都是指登记在下属州县户籍的;至于杂户或太常音声人如果有州县户籍,仍各自在本管司署上下当差,不承担州县赋役的,这类人杀人遇赦,虽然应当迁乡,但仍各按原本身份,是说迁乡以躲避仇家,同时仍按原身份服役。注文说:部曲及奴被出卖,是指私奴被出卖,部曲被主人转让给别人服役的,都要迁到千里之外。
又说:"如果是一伙人共同杀人的,只迁移动手者及为首之人。如果死者家中没有服周年以上丧的亲属,或者本来就相距千里之外,或者正在研习天文、学业已经学成的,(不必迁移)。如果是妇人犯罪,以及杀了别人部曲、奴婢的,都不在迁移之列。"注文说:"部曲、奴婢互相杀害的,也是如此。"又说:"违反者判徒刑二年。"【议曰】一伙人共同杀人,是指共谋杀人、为首策划的处斩,跟从而出过力的处绞。共同商议、一起斗殴的,以下手最重的人为主犯,也应当处绞。律文特意说只迁移下手者及为首之人,是说即使没有动手,只是首先起意谋划的,或者凭借权势指使别人杀人的,都应当迁乡。虽然是跟从出力的,依律应当处死,但既然没有亲自动手共同杀人,就不必迁乡。如果死者家中没有服周年以上丧的亲属,或者本来就相距千里之外,或者正在研习天文,是指天文观生、天文生以上、学业已经学成的人。如果是妇人犯罪,是指没有固定居所,随丈夫所在而居,以及杀了别人部曲、奴婢的,这些都不在迁乡避仇的范围之内。注文说:"部曲、奴婢互相杀害的,也是如此",是说也不在迁乡的条例之内。以上应当迁乡而不迁、不应当迁乡而迁的,违反者各判徒刑二年。
残害死尸
外国使客死亡,允许焚烧安葬。挖地挖出死人不予掩埋,以及因熏狐狸而烧毁棺椁的。
凡残害死尸——指焚烧、肢解一类行为,以及把尸体丢弃在水中的,各比照斗殴杀人罪减一等;对缌麻以上尊长犯此罪的不予减刑;丢弃尸体而未使其失踪的,以及剃去死者头发或损伤尸体的,各再减一等。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所犯此罪的,各不予减刑,这些都是指存心作恶的情形。
【疏】凡残害死尸,注文说:指焚烧、肢解一类行为。又说:以及把尸体丢在水中的,各比照斗杀罪减一等。注文说:缌麻以上尊长不减刑。【议曰】残害死尸,是指肢解尸骸、割断骨肉以及焚烧一类的行为;把尸体丢弃在
注云:缌麻以上尊长不减,谓残害及弃尸水中各依斗杀合斩,不在减例。
又云「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注云:「皆谓意在于恶者【议曰】弃尸水中,还得不失;髠发谓髠去其发,伤谓故伤其尸,伤无大小,但非支解之类,各又减一等。谓凡人并减斗杀罪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唯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入不睦。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并同斗杀之罪。子孙合入恶逆,决不待时。注云:「皆谓意在于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为意在于恶。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
【准】主客式,诸蕃客及使蕃人、宿卫子弟欲依乡法烧葬者,听。缘葬所须,亦官给。
【准】建隆三年三月十二日敕:京城外及诸处,近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令后止絶。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烧。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
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坟冢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疏】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议曰】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掩埋,令其曝露,或于他人冢墓而熏狐狸之类,因烧棺椁者,各徒二年。谓唯烧棺椁,火不到尸,其烧棺椁者,缌麻以上尊长,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至周亲尊长,流二千五百里。其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缌麻于二年上减一等,徒一年半;小功一年;大功杖一百;周亲杖九十。若穿地得死人,可识知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更埋,亦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卑幼亦从徒二年上递减一等,各准烧棺椁之法。其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谓从徒三年上递加一等,烧大功尊长尸,流三千里,虽周亲尊长,罪亦不加。其卑幼各递减一等。谓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徒二年半,递至周亲卑幼犹徒一年。
【问曰】下条「发冢者」加役流,注云「招魂而葬」,亦是此文「烧尸者」徒三年,未知「招魂而葬」亦同以否?
【答曰】准律,招魂而葬、发冢者,与有尸同罪。律有烧棺椁之文,复着烧尸之罪。招魂而葬,棺内无尸,止得从烧棺椁之法,不可同烧尸之罪。
又云:「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坟冢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议曰】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者,曾、高亦同;部曲、奴婢于随身客女亦同。
译水中的,各比照斗杀罪减一等,即本应处死的减为死罪之下一等,应流放的减为流刑之下一等等等。注文说:缌麻以上尊长不减刑,是说残害尸体及丢入水中的,各依斗杀罪应当处斩,不在减刑之列。
又说:"丢弃而未使尸体失踪的,以及剃去死者头发或损伤尸体的,各再减一等",即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犯此罪)的,各不予减刑。注文说:"这些都是指存心作恶的情形。"【议曰】把尸体丢入水中,仍能找回不致遗失的;剃发是指剃去死者头发,损伤是指故意伤害尸体,伤损不论大小,只要不属于肢解一类,各再减一等。是说一般人都比斗杀罪减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只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列入"不睦"之罪。若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犯此罪)的,各不予减刑,一律与斗杀同罪。子孙应列入"恶逆",判决后不必等到规定行刑的时节。注文说:"这些都是指存心作恶的情形。"是说从残害死尸以下的行为,都属于存心作恶。如果没有恶意,比如死者生前自愿要求火葬,或遗言要求水葬,以及远道运送灵柩、带骨骸还乡一类情形,都不判罪。
【准】《主客式》:凡外国使客以及出使外国的人员、宿卫子弟想按本国习俗焚烧安葬的,准许。安葬所需费用,也由官府供给。
【准】建隆三年三月十二日敕令:京城之外及各地,近来常有焚烧尸体棺柩的,应当从今以后予以禁止。如果是路途遥远归葬的,以及僧尼、外国人一类,准许焚烧。
凡挖地挖出死人不再埋葬,以及在坟墓熏赶狐狸而烧毁棺椁的,判徒刑二年;焚烧尸体的,判徒刑三年;对缌麻以上尊长犯此罪的各依次加一等;对卑幼犯此罪的各依一般人递减一等。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赶狐狸的,判徒刑二年;烧毁棺椁的,流放三千里;焚烧尸体的,处绞刑。
【疏】凡挖地挖出死人,不再掩埋,以及在坟墓熏狐狸而烧毁棺椁的,判徒刑二年;焚烧尸体的,判徒刑三年。对缌麻以上尊长犯此罪的各依次加一等;对卑幼各依一般人递减一等。【议曰】因挖地而挖出死人,不论尸体新旧,不立即掩埋,使其暴露在外,或在别人坟墓熏赶狐狸一类而烧毁棺椁的,各判徒刑二年,是指只烧到棺椁、火没有烧到尸体的情形。烧毁棺椁这一罪行,对缌麻以上尊长犯此罪的,从徒刑二年往上依次加一等,直到周亲尊长,流放二千五百里。对卑幼各依一般人递减一等,对缌麻卑幼在二年基础上减一等,为徒刑一年半;小功卑幼一年;大功卑幼杖一百;周亲卑幼杖九十。如果挖地挖出死人,能辨认出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再掩埋的,也从徒刑二年往上依次加一等;对卑幼也从徒刑二年往下依次减一等,各依照烧毁棺椁的处罚方式。焚烧尸体的,判徒刑三年。对缌麻以上尊长各依次加一等,是说从徒刑三年往上依次加一等,烧大功尊长的尸体,流放三千里,即使是周亲尊长,罪也不再加重。对卑幼各依次减一等,是说缌麻卑幼比一般人减一等,为徒刑二年半,依次递减到周亲卑幼仍为徒刑一年。
【问】下一条"发掘坟墓的"加役流,注文说"招魂而葬"(也按有尸体一样论处),也就是此条"焚烧尸体的"判徒刑三年,不知"招魂而葬"是否也一样?
【答】依律,招魂而葬与发掘坟墓,同发掘有尸体的坟墓同罪。律文中有关于烧毁棺椁的条文,又另立烧毁尸体的罪名。招魂而葬,棺内本无尸体,只能依照烧毁棺椁的方式处罚,不能等同于烧尸体的罪。
又说:"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赶狐狸的,判徒刑二年;烧毁棺椁的,流放三千里;焚烧尸体的,处绞刑。"【议曰】所称子孙对祖父母、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适用;部曲、奴婢对随身的客女也同样适用。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赶狐狸的,判徒刑二年;如果烧毁棺椁的,流放三千里;焚烧尸体的,处绞刑。
制造妖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若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造祆书祆言
诸造祆书及祆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祆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疏】诸造祆书及祆言者绞。注云:造谓自造体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议曰】造祆书及祆言,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
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者,绞。
又云:「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又云:「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祆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议曰】传用以惑众者,谓非自造传用祆言、祆书以惑众,三人以上,亦得绞罪。」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谓被传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众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合流三千里。其言理无害者,谓祆书、祆言虽说变异,无损于时,谓若预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即私有祆书,谓前人旧作,私裏相传,非己所制,虽不行用,仍徒二年。其祆书言理无害于时者,杖六十。」
【准】唐开元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敕:蠹政之深,左道为甚,所以先王设教,犯者必诛,去其害群,盖非获已。自今以后,辄有托称佛法,因肆祆言,妄谈休咎,专行诳惑,诸如此类,法实难容。宜令所在长官严加捉搦,仍委御史台及本道采访使糺察。如有此色,推勘得实,必无冤滥者,其头首宜令集众,先决一百,自余徒侣等各决六十,然后録奏。其所由州县长官及专知官不能觉察者,亦具名闻奏【准】唐天成二年六月七日敕节文:或僧俗不辩,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恣纵于淫风,若不去除,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壁刺,有此色之人,便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今后捉获此色人,其头首及徒党中豪强者,并决杀,余者减等科罪。如是情涉不顺者,准前敕处分。其有祆书者,所在焚烧。
夜入人家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议曰】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
译书妖言
凡制造妖书及妖言的,处绞刑。所谓"制造",是指自己编造预示祸福及鬼神之言,胡乱谈论吉凶,涉及悖逆不顺的内容;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也是这样处罚。所谓"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文书。传播蛊惑的人数不满"众"的标准的,流放三千里;言辞内容对时局无害的,杖打一百。如果私自藏有妖书,即使没有传播使用,也判徒刑二年;言辞内容对时局无害的,杖打六十。
【疏】凡制造妖书及妖言的处绞刑。注文说:所谓"制造",是指自己编造预示祸福及鬼神之言,胡乱谈论吉凶,涉及悖逆不顺的内容。【议曰】制造妖书及妖言,是指编造荒诞怪异之书,假托鬼神的话语,"休"是说胡乱谈论他人或自身。
有的妄言吉凶祸福,是说胡言国家将有灾祸,妄自窥测天象、在地上画符,诡称灾异祥瑞,胡乱陈说吉凶,都属于涉及悖逆不顺的,处绞刑。
又说:"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也是这样处罚。"注文说:"所谓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文书。"又说:"传播蛊惑人数不满'众'的标准的,流放三千里;言辞内容对时局无害的,杖打一百。如果私自藏有妖书,即使没有传播使用,也判徒刑二年;言辞对时局无害的,杖打六十。"【议曰】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是说并非自己制造,而是传播使用他人的妖言、妖书来蛊惑众人,蛊惑达三人以上的,也判处绞刑。注文说:"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文书。传播蛊惑人数不满'众'的标准,是指被传播蛊惑的人不满三人。如果是同居的人,不计入众人人数之内。除此以外一人以上,即使不满'众'的标准,也应判流放三千里。其言辞内容对时局无害的,是说妖书、妖言虽然谈及变异之事,但对时局没有损害,比如预先谈论水旱灾情一类,应杖打一百。如果私藏妖书,是说是前人旧时所作,私下相互传阅,不是自己编造的,即使没有传播使用,仍判徒刑二年。其妖书言辞对时局无害的,杖打六十。"
【准】唐开元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敕令:败坏政治最严重的,莫过于邪门左道,所以先王设立教化,触犯者必定诛杀,铲除这类祸害群众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从今以后,凡有假托佛法之名,借机散布妖言,胡乱谈论吉凶祸福,专门蛊惑欺骗百姓的,诸如此类,法律实在难以容忍。应命令各地长官严加缉捕,并委托御史台及本道采访使加以纠察。如有这类情况,审讯核实无误、确无冤枉滥判的,为首者应当集众公开处决,先杖打一百,其余同党各杖打六十,然后上奏记录在案。其所在州县长官及专管官员未能察觉的,也要一并列名上奏。
【准】唐天成二年六月七日敕令节录:有的僧俗不分,有的男女混杂居住,结党连群,夜间聚集白天散去,假借传播讲经法会之名,暗中放纵淫乱之风,如果不予铲除,实在是社会弊害。此后委托所在州府县镇及地方界内所属巡逻机构,严加盘查搜捕,有这类人的,就应当收捕拘押追查,根据牵连的党羽同伙,一并判处重杖处死。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令,规定今后捉获这类人,其为首者及同党中势力强横的,一并判处杖杀,其余的减等治罪。如果情节涉及悖逆不顺的,依照先前的敕令处理。凡有妖书的,就地焚毁。
夜间闯入他人家中
凡夜间无缘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笞打四十。房主当场杀死的,不予论罪。如果知道对方并非前来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处罚。如果对方已经被拘捕控制住而将其杀伤的,各依斗杀伤罪论处。致人死亡的,判加役流。
【疏】凡夜间无缘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笞打四十。房主当场杀死的,不予论罪。如果知道对方并非前来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议曰】夜间无缘无故闯入他人家中,依照计时刻漏之法,白天的漏刻走完为夜,夜晚的漏刻走完为白天。是指在夜间无正当事由,径自闯入他人家中的,笞打四十。"家",是指本人家宅院落之内。在闯入之时,被房主格杀的,不予论罪。如果知道对方
谓夜无事故,
辄入人家,笞四十。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登于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述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若杀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已否?」
【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又云,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狗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卷十九贼盗律
【八门】律条十七,并疏格敕条八,起请条三。
盗大祀神御物,盗宝印,乘舆服御物,制书官文书,盗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盗毁天尊佛像
发冢盗园陵内草木
盗官私马牛杀割牛鼻斫牛脚
盗不计赃而立罪名者
强盗窃盗监主自盗
故烧人舍屋因盗财物
恐喝取人财物,因殴击人,夺财物。
盗大祀神御物
盗宝,印乘舆服御物,制书官文书,盗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谓接神礼毕。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疏】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
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又云其拟供神御。注云:谓营造未成者【议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供神御者,虽帷帐几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拟供神御,谓上文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杖营造未成拟欲供进者,故注云谓营造未成者。
又云:「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注云:「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又云:「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注云:「已阕,谓接神礼毕。」又云:「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议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祭已讫,退还所司者,故云废阕。若享荐之具已馔呈者,谓牲牢、枣栗、脯修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官讫而盗者,各徒二年。
译并非前来侵犯,是指知道对方是走错了门,或者是因醉酒神志不清,或因年老年幼、患病,以及是妇女等不可能构成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如果杀死的是别人的奴婢,本应判徒刑三年,减二等,得徒刑二年之类。
【问】外面的人前来通奸,房主本来早已知悉,趁夜闯入而将其杀死,是否也可以不予论罪?
【答】法律订立准许杀死的条文,本是为了防范前来侵犯的人。假使房主本来就知道通奸的丑事,终究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但夜间闯入他人家中,情理上或许难以分辨清楚。即使明知是(通奸),也仍是罪人。如果杀了他就加以治罪,恐怕会助长这类侵扰暴行。当场准许杀死,从道理上讲没有疑问。况且律文明确说:"知道并非前来侵犯而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这就说明如果明知是前来侵犯而将其杀死的,自然依律不予论罪。
又说,如果对方已经被拘捕控制住而将其杀伤的,各依斗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判加役流。【议曰】"已经被拘捕控制住",是指夜间闯入他人家中,已经被擒获,被拘押捆绑,无力反抗的情形,此人原本罪行虽重,但也不应再杀伤,如果房主仍加以杀伤,各依斗殴之法治罪,致死的判加役流。
卷十九 贼盗律
【八门】律文十七条,加上疏文、格、敕文八条,起请条三条。
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盗窃玉宝、印信、皇帝车驾服用之物,盗窃制书、官府文书,盗窃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盗毁天尊佛像
发掘坟墓,盗窃帝王陵园内草木
盗窃官私马牛并宰杀,割牛鼻,砍牛脚
盗窃不按赃物计罪而另立罪名的
强盗、窃盗、监守自盗
故意烧毁他人房屋而趁机盗取财物
恐吓索取他人财物,因殴打他人而夺取财物
盗窃大祀神御之物
盗窃玉宝,印信,皇帝车驾服用之物,制书、官府文书,盗窃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凡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的,流放二千五百里。是说凡供皇帝祭祀所用之物,帷帐、几杖也算在内,也算作供神御之物。所谓"供神御",是指虽在营造尚未完成,以及已经使用过而撤下的。如果祭祀所用的供品,已经陈列呈奉过的,判徒刑二年。所谓"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一类;所谓"馔呈",是指已经送入祭祀场所,经祭祀官检视过的。尚未陈列呈奉的,判徒刑一年半;祭祀已经结束的,杖打一百。所谓"已阕",是指迎神祭祀礼仪已经完毕。如果盗窃的是釜甑、刀匕一类器具,都依照一般盗窃的法律处理。
【疏】凡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的,流放二千五百里。注文说:供神御的帷帐、几杖也算在内。又说:拟供神御。注文说:指营造尚未完成的。【议曰】盗窃大祀神御之物,无论是公开夺取还是暗中窃取都算作"盗"。"大祀"是指祭祀天地、宗庙、神州等大典,凡是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窃的,流放二千五百里。注文说:供神御的帷帐、几杖也算在内。是说凡正在供神御使用的东西,即使是帷帐、几杖也同样判流刑,所以说"也算在内"。所谓"拟供神御",是指上文所说神御之物以及帷帐、几杖,正在营造尚未完成、准备用来供奉的,所以注文说"指营造尚未完成的"。
又说:"以及已经使用而撤下的,如果祭祀供品已经陈列呈奉过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一类;馔呈,是指已经送入祭祀场所,经祭祀官检视过的。"又说:"尚未陈列呈奉的,判徒刑一年半;已经撤下的,杖打一百。"注文说:"已阕,是指迎神礼仪已经完毕。"又说:"如果盗窃的是釜甑、刀匕一类器具,都依照一般盗窃的法律处理。"【议曰】"供而废阕",是指神御之物供祭已经结束,退还给主管部门的,所以称作"废阕"。如果祭祀供品已经陈列呈奉的,是指牲畜、枣栗、肉脯一类,已经送入祭祀场所,经祭祀官检阅完毕而盗窃的,各判徒刑二年。所以注文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一类;尚未陈列呈奉的,判徒刑一年半,是说以上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