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斗讼律
误杀伤奴婢詈旧主并杀伤
戏杀伤
过失杀伤
告反逆,诸色诬告,反坐,纠弹不实。
告祖父母父母告嫡继慈养
殴前夫之子及受业师
殴继父,殴詈,杀伤夫之周亲以下。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殴伤继父者,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余条继父,准此。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
【疏】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谓改醮之妇携子适人,后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庙服周,又减一等,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绞罪。
又云「殴伤继父者」,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又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注云「余条继父准此【议曰】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周,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亦为异居;若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凡人之例。其先同居今异者,殴之同缌麻尊,合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斗二等,死者斩。同居者虽着周服,终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缌麻尊一等,谓殴者合徒一年半,伤重者加凡人三等,注云「余条继父准此」。谓诸条准服尊卑相犯得罪,并准此例,虽于继父下注即称妻前夫之子,并与继父义同,律称与缌麻尊同。其有谋杀及卖,理当不睦于前夫之子,不言与缌麻卑幼同,殴之准凡人减罪,不入缌麻卑幼之例。
又云「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注云「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议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慎犯」。翼祖庙讳改为慎学,如有亲承儒教,服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称「各」者,并殴继父至死俱得斩刑。注云「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昭犯宣祖上一字庙讳,改为昭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党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问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高品,累加以否?
【答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从品上累加。若斗殴无品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
译致死的处绞刑。殴打伤害继父的,是指曾经同居而如今分居的情形,与缌麻尊属同等对待;仍然同居的,加一等。其余条文中涉及继父的情形,比照此例处理。如果殴打伤害现在的受业恩师,比凡人加二等;致死的都处斩刑。这是指真正拜师受业修习儒学之人,而非在私塾就学的情形。
【疏】凡是殴打伤害妻子前夫所生儿子的,比凡人减一等;同居的,再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议曰】殴打伤害妻子前夫所生的儿子,是指改嫁的妇人带着儿子改嫁他人,后夫殴打伤害此子的,比凡人减一等;如果同居,是指与继父同居并为其立庙服丧一年的情形,再减一等,即比凡人减二等。如果殴打致其达到笃疾程度以及割断舌头、毁坏损伤生殖器官等情形,得处徒二年半;不同居的,处徒三年。因殴打致死的,无论同居还是不同居,都应处绞刑。
又说「殴打伤害继父的」,注文说「是指曾经同居而如今分居的情形」,又说与缌麻尊属同等对待,仍然同居的加一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涉及继父的情形比照此例处理【议曰】继父,是指母亲改嫁后的丈夫,注文说「是指曾经同居而如今分居的情形」,依照礼制,同居的继父服丧一年,是指妻子只有年幼的儿子,且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随母亲改嫁,而所改嫁之人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并且此人用自己的资财在自家门外为前夫修建家庙,按时令让继子祭祀,这种情形称为同居。继子的妻子虽然不必为继父服丧,但如果有侵犯丈夫继父的情形,依照下条的规定比照丈夫(应服之罪)减一等处理。至于不同居的情形,是指先前曾经同居而如今分居的,如果继父自己有儿子或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即使仍然同住,也算作异居;如果从未曾同居过,就不算异居,等同于凡人相犯之例处理。至于先前同居如今分居的情形,殴打继父的等同于殴打缌麻尊属,应处徒一年,伤害严重的各比凡人斗殴之罪加二等,致死的处斩刑。仍然同居的虽然为继父服周年之丧,但终究不是本生亲属,触犯此条的不等同于服正服的亲属,只比缌麻尊属加一等,即殴打的应处徒一年半,伤害严重的比凡人加三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涉及继父的情形比照此例处理」。是指其余各条中比照服丧尊卑相犯而定罪的情形,都比照此例处理,虽然是在继父条下加注,但也提到妻子前夫的儿子,二者与继父意义相同,律文中说与缌麻尊属同等。至于有谋杀继父及卖继父为奴等情形,理应按不睦之罪论处,不说与缌麻卑幼同等,殴打继父的比照凡人减罪,不适用缌麻卑幼之例。
又说「如果殴打伤害现在的受业恩师,比凡人加二等,致死的都处斩刑」。注文说「是指真正拜师受业修习儒学之人,而非在私塾就学的情形【议曰】礼记说「凡是教学之道,最难的是尊敬师长,只有师道尊严,才能知道谨慎不去触犯」。(避讳改字说明,原文从略)如果是亲身受业于儒家教化、拜师就学之人殴打恩师的,比凡人加二等,致死的都处斩刑。称「各」,是指殴打继父与殴打恩师致死的都同样处斩刑。注文说「是指真正拜师受业修习儒学之人,而非在私塾就学的情形」。儒业是指经学之业,非私塾就学的是指(避讳改字说明,原文从略)国子监、州县官学等官学;私塾就学的,正如礼记所说「大夫之家有塾,乡党有序」之类的私塾,如果这类私塾中有相犯的情形,都同凡人一样论处。
【问曰】殴打现在的受业恩师,比凡人加二等。如果这位博士若有较高的官品,是否应当层层累加?
【答曰】殴打现在的受业恩师,比凡人加二等。如果恩师先前已有官品,也应在其官品的基础上层层累加。如果斗殴殴打没有官品的博士,比凡人加二等,应处杖六十九;有九品以上官品的,应处杖八十。如果殴打有五品官阶的博士,也应在其本品的基础上累加处理。
凡是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周亲以下、缌麻以上的尊长,各比殴打丈夫本人应判之罪减一等,如果减等后所得之罪反而比凡人斗殴之罪轻的,则比凡人斗殴伤害之罪加一等。妾所犯此
若殴五品博士,亦于本品上累加之。
诸妻殴詈夫之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诸妻殴詈夫之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等。注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又云:「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议曰】依丧服,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今妻殴夫缌麻以上尊长,减夫一等,以从夫为服,罪亦降夫。注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故殴缌麻兄姊,折一支,合流二千五百里。妻若减夫一等,徒三年。故殴凡人折一支,既合流二千里,即是减罪轻,加凡人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是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犯者不减。妾犯尊长,即与夫同,死者各斩。谓殴尊长致死,妻妾并合斩刑。虽云减夫一等,若本制服重,即从重论。假如殴夫之伯叔父母折肋,当大功尊,加凡人四等,合流二千五百里。若准夫减一等,即徒三年。名例律云:「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须准服加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又云:「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议曰】殴伤卑属,谓是夫家卑属与夫殴同
译罪的不予减等,致死的都处斩刑。殴打伤害卑属,与丈夫殴打卑属同罪,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殴杀丈夫的兄弟之子,处流三千里,故意杀死的处绞刑。妾所犯的各依凡人斗殴之法论处。如果是尊长殴打伤害卑幼的妻子的,比凡人减一等,妾的情形再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
【疏】凡是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各比殴打丈夫本人减一等。注文说:「如果减等后所得之罪反而更轻的,就比凡人斗殴伤害之罪加一等。」又说:「妾所犯此罪的不予减等。」致死的都处斩刑【议曰】依照丧服制度,丈夫为其兄弟等亲属服丧的等级,妻子应比丈夫降一等。如今妻子殴打丈夫缌麻以上的尊长,比殴打丈夫本人减一等,因为妻子是随从丈夫来定服丧等级的,所以罪责也比丈夫降等。注文说:「如果减等后所得之罪反而更轻的,就比凡人斗殴伤害之罪加一等。」是指故意殴打缌麻兄姊,打断一肢的,应处流二千五百里。妻子如果比丈夫减一等,处徒三年。而故意殴打凡人打断一肢的,已经应处流二千里,如此一来减等后的罪反而更轻,所以应比凡人加一等,处流二千五百里,这就是所谓减等后罪反而更轻的,就比凡人斗殴伤害之罪加一等的情形。妾所犯此罪的不予减等。妾侵犯尊长的,就与丈夫(本人所犯)同等对待,致死的都处斩刑。是指殴打尊长致死的,妻妾都应处斩刑。虽然说比丈夫减一等,但如果按本来应服之丧服等级论罪更重的,就应依照较重的定罪。假设殴打丈夫的伯叔父母致肋骨折断,应作为大功尊属,比凡人加四等,应处流二千五百里。如果按比丈夫减一等计算,则应处徒三年。名例律说:「本条虽然已有罪名规定,但如果按其他应服丧服的身份所定之罪更重的,自然依照更重的定罪,须按服丧等级加四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又说:「殴打伤害卑属,与丈夫殴打卑属同罪,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殴杀丈夫的兄弟之子,处流三千里。故意杀死的处绞刑,妾所犯的各依凡人斗殴之法论处。如果是尊长殴打伤害卑幼的妻子的,比凡人减一等;妾的情形再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议曰】殴打伤害卑属,是指对夫家卑属的殴打,与丈夫殴打(该卑属)同罪。
。谓殴夫之从父兄弟子孙有服者,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诸如此类,并与夫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同凡斗法。谓并依凡人斗法科罪。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谓夫之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减凡人二等,死者绞。
译殴打丈夫的堂兄弟及子孙中有服制关系的人,造成折伤以上伤害的,缌麻亲减凡人一等治罪,诸如此类情形,都与殴打丈夫本人同罪。致死的处绞刑,殴杀丈夫兄弟之子的,流放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妾犯此罪的,各按凡人斗殴之法论处(是指都依照常人斗殴的法律定罪)。如果尊长殴伤卑幼之妇(是指丈夫周亲以下缌麻以上的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治罪;妾犯此罪减凡人二等,致死的处绞刑。
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郄殴击复雠。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故云依常律。注云:谓子孙元非随从者,若元随从,即依凡斗首从论。律文但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不论亲疏尊卑。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问曰】主为人所殴击,部曲奴婢即殴击之,得同子孙之例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非亲不同,子孙之例,唯得解救,不得殴击。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雠者,请令今后。
具案奏取敕裁
误杀伤奴婢詈旧主并杀伤
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
【疏】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议曰】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假如甲共乙斗,甲用刃杖欲击乙,误中于丙,或死或伤者,以斗杀伤论,不从过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斗法,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又云:「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议曰】仰谓之僵,伏谓之仆。谓共人殴打,失手足跌而致僵仆,误杀伤旁人者,以戏杀伤论。别条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人二等,谓杀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类。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假如甲与乙共殴丙,其甲误殴乙致死,减二等;伤,减二等;或僵仆压乙杀伤,减戏杀伤二等;杀乙,从戏杀减二等,总减四等,合徒二年。若压折一支,亦减四等,徒一年。是名各减二等。」
【问曰】甲共子乙同谋殴丙,而乙误中其父,因而致死,得从误杀伤助己减二等以否?
【答曰】律云「斗殴而误杀伤旁人,以斗杀伤论,但杀伤旁人,坐当过失行者,本为缘斗,故从斗杀伤论。若父来助己而误杀者,听减二等,便即轻于过失。依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合从过失之坐,处流三千里。」
【又问】以斗僵仆误杀助己父母,或虽非僵仆,因斗误杀周亲尊长,各合何罪?
【答曰】以斗僵仆误杀父母或周亲尊长,若减罪轻于过失者,并从过失之法。
【又问】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悤遽,乃误杀乙,合得何罪?
译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场殴打对方以复仇。
凡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即殴打对方。没有造成折伤的不予论罪,造成折伤的比照普通斗殴折伤罪减三等处罚。致人死亡的,按常律论处。这是指子孙原本不是随从他人作案的情况。
【疏议说】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按理应当救护,可当场殴打对方。虽有损伤,但没有折伤的无罪;有折伤的比照普通斗殴折伤罪减三等处罚。比如打掉一颗牙齿,应处杖八十之类。致人死亡的,是指殴打对方致死,应处绞刑;用刀刃杀人的,应处斩刑。所以说按常律论处。注文说"谓子孙元非随从者",是说如果子孙原本是随从他人作案的,就按普通斗殴的首犯、从犯论处。律文只说"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不论亲疏尊卑。如果是祖父母、父母的尊长殴打祖父母、父母,依律该尊长殴打本无罪的,子孙只能劝解救护,不得殴打该尊长;擅自殴打的,按普通斗殴的常法论处。如果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与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互相殴打,子孙的妻子也不得当即殴打对方。若是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本应受殴打(即无罪一方殴打),就按常律论处。
【问】主人被人殴打,部曲、奴婢当即殴打对方,能否比照子孙的成例?
【答】部曲、奴婢与主人并非血亲,不能比照子孙的成例,只能加以劝解救护,不得动手殴打。臣等参详,如有为祖父母、父母复仇者,请令此后。
备案上奏,听候敕令裁决。
误杀伤奴婢詈骂旧主并杀伤
凡斗殴中误杀伤旁人的,按斗殴杀伤论罪;致死的,减一等。若因斗殴使人倒地跌仆而致死伤的,按戏杀伤论罪。若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各减二等。
【疏】凡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按斗杀伤论罪,致死的减一等【议曰】斗殴中误杀伤旁人,假设甲与乙相斗,甲用刀杖想打乙,误中丙,丙或死或伤,按斗杀伤论罪,不按过失论处,因为甲原本存有害人之心,所以都依斗殴之法论处,致死的减一等,处流三千里。
又说:"若因倒地跌仆而致死伤的,按戏杀伤论罪。若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各减二等【议曰】仰面倒地叫僵,俯身倒地叫仆。指与人殴打时,因失手失足跌倒而致人僵仆,误杀伤旁人的,按戏杀伤论罪。另条规定戏杀伤人的,比斗杀伤人减二等,即杀人者徒三年,折断一肢者徒二年之类。若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各减二等。假设甲与乙共同殴打丙,甲失手误打乙致死,减二等;打伤,也减二等;或因倒地压住乙致其死伤,比戏杀伤减二等;若乙因此而死,从戏杀减二等,总共减四等,应处徒二年。若压断一肢,也减四等,处徒一年。这就是"各减二等"的意思。"
【问】甲与儿子乙共谋殴打丙,乙失手打中自己的父亲甲,因而致死,能否按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减二等论处?
【答】律文说"斗殴中误杀伤旁人,按斗杀伤论罪",是指误杀伤旁人本应按过失行事之罪论处,只因本是因斗殴而起,所以按斗杀伤论。若是父亲来帮助自己而被误杀的,如听从减二等,反而比过失杀罪还轻。依照法例,本条虽定有罪名,但若所犯之罪按其他条文更重,自当从重论处。应当按过失杀之罪,处流三千里。
【又问】因斗殴倒地跌仆而误杀帮助自己的父母,或虽非因跌仆,而因斗殴误杀周亲尊长的,各应定何罪?
【答】因斗殴跌仆而误杀父母或周亲尊长,如果按减罪计算比过失杀还轻的,一律按过失杀之法论处。
【又问】假设有数人共谋杀甲,夜里仓促之间,误杀了乙,应定何罪?
【答】这本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是彼此对峙相争,谋杀则是暗中图谋杀害。殴打甲而误中丙,尚且按斗杀伤论罪,因其本无杀丙之心,致死的还可减一等。何况本来图谋杀害甲,早已存有杀心,虽然误杀了乙,按其情理并非因斗殴而起。若
【答曰】此既本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彼此相持,谋杀潜行屠害。殴甲误中于丙,尚以斗杀伤论,以其元无杀心,至死听减一等。况复本谋害甲,元作杀心,虽误杀乙,原情非斗者,若其杀甲是谋杀人,今既误杀乙,合科故杀罪。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议曰】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有首从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伤者并准凡人收赎铜入伤杀之家。又云: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主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谓折齿合杖九十,奴婢又减二等合杖七十之类。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周以下亲,或旧主亲属殴伤所亲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属,故殴尊长节级加之。至如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虽是亲姻,所有相犯,并依凡人之法。
【又问】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于旧部曲奴婢家强盗,有杀伤者,合减罪以否?
【答曰】殴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爰至于死,亦依减例。明谋杀及诸杂犯,合依减法;唯盗财物,特异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减科。
戏杀伤
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余条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准此。其不和同及于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
【疏】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注云: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又云: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注云:余条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准此【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斗罪二等。若有贵贱尊卑长幼,各依本斗杀伤罪上减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虽和以刃,礼云:「死而不吊者三,谓畏压溺」,况乎嬉戏?或以金刃,或乘高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阽(音阎)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杀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杀伤者,唯减本杀伤罪一等。即无官应赎,谓有荫及老小废疾。释曰:废疾具在第十二丁中老小疾条之类,而犯应赎罪者,依过失法收赎。
译原本谋杀甲属于谋杀人罪,如今既然误杀了乙,应科以故杀之罪。凡部曲、奴婢詈骂旧主的,处徒二年;殴打的,处流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杀死的,一律处斩。因过失杀伤的,按常人相犯论处。若是(旧主)殴打旧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的,对部曲比殴打常人减二等,对奴婢再减二等。因过失杀死的,各自不予论罪。
【疏】凡部曲、奴婢詈骂旧主的处徒二年,殴打的处流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杀死的一律处斩。因过失杀伤的按常人相犯论处【议曰】部曲、奴婢詈骂旧主的处徒二年,殴打的处流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有首犯从犯的,杀人者一律处斩。此罪不分首从,若因过失杀伤,一律按常人之法收赎,赎铜纳入被杀伤者之家。又说:若是(旧主)殴打旧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的,对部曲比殴打常人减二等,对奴婢再减二等。因过失杀死的,各自不予论罪【议曰】主人殴打旧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的,对部曲比殴打常人减二等,如打掉牙齿的应处杖九十,对奴婢再减二等应处杖七十之类。因过失致死的不予论罪。
【问】部曲、奴婢殴打詈骂旧主的周亲以下亲属,或旧主的亲属殴打伤害所亲之旧部曲、奴婢,能否比照常人减罪?
【答】五服亲属尊卑各有血缘关系,所以殴打尊长要按等级加重处罚。至于奴婢、部曲,只是依附于主人,因经主人放免、雇用而对主人有旧恩,若有殴打詈骂之事,所以要加重治罪。除主人之外,即便是姻亲,凡有相犯的,一律按常人之法论处。
【又问】有人图谋杀害旧部曲、奴婢,或到旧部曲、奴婢家中行强盗而有杀伤的,能否减罪?
【答】殴打旧部曲、奴婢可以比照常人减罪,以至于致死,也依此减罪之例。谋杀及各种其他犯罪,均应依减罪之法;唯独盗窃财物一项特殊于一般犯罪,只依常人之法论处,不得减罪科刑。
戏杀伤
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比斗杀伤减二等。是指以力气共相嬉戏以致死亡,双方情愿的情形;虽是情愿,若用刀刃,或登高、履险,或入水中,因此而相互杀伤的,只减一等。若无官品可以抵赎而犯此罪的,按过失杀之法收赎。其他条文中非故意犯罪、无官品可抵赎的,都比照此例。若非双方情愿,或所犯对象为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即便双方情愿,也不得算作嬉戏,一律按斗杀伤之法论处。
【疏】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比斗杀伤减二等。注说:是指以力气共相嬉戏以致死亡,双方情愿的情形。又说:虽是情愿,若用刀刃,或登高、履险,入水中,因此而相互杀伤的,只减一等。若无官品可以抵赎而犯此罪的,按过失杀之法收赎。注说:其他条文中非故意犯罪、无官品可抵赎的,都比照此例【议曰】因嬉戏而杀伤人,是指以力气共相嬉戏,因而杀伤了人,比斗殴之罪减二等。若涉及贵贱尊卑长幼不同的,各自依本应处的斗杀伤之罪上减二等。虽是以力气共相嬉戏,终究要双方情愿至死、不相怨恨才算致死者情愿,即便情愿而用刀刃的,礼书说:"死而不予吊唁的有三种,即因畏罪、被压、溺水而死",何况是嬉戏所致?或用金属刀刃,或登上高处险地,或临危履薄,或进入水中。既然处于危险境地,理应互相戒备。因此共同嬉戏,导致杀伤,虽然双方情愿,但按情理不该造成杀伤,只减本应处的杀伤之罪一等。若无官品可抵赎,是指虽有荫庇或属老小废疾。说明:废疾详见第十二卷丁中老小疾条之类,若所犯之罪应予收赎的,按过失杀之法收赎。假设过失杀人,应赎铜一百二十斤,若戏杀减二等,应赎铜六十斤,这就轻重不相称了,所以要按过失杀之赎法,不用减罪之法。注说:其他条文中非故意犯罪,是指本律其他条文中并非故意犯罪、无官品可以抵赎的,均比照此例。假设甲为人配制药物,误用不合本方
假有过失杀人,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得减二等,赎铜六十斤,即是轻重不类,故依过失赎罪,不从减法。注云:余条非故犯,谓一部律内诸条非故犯罪,无官应得收赎者,并准此。假有甲为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杀人,合徒二年半,若是白丁,则从真役,若非官品之人合赎者,不可征铜五十斤,亦征一百二十斤,则是余条之类。
又云,其不和同及于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议曰】谓戏者,元不和同及于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长,非应共戏,纵虽和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之法。假有共周亲、尊长戏,折一支者,仍处绞之类。
过失杀伤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疏议曰】过失之事,注文论之备矣。杀伤人者,各准杀伤本状,依收赎之法。注云: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
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皆为过失称之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皆是其本应居作官当者,自从本法。
告反逆诸色诬告反坐纠不实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祆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而违时限者,不坐。
【疏议曰】谋反者,谓知人潜谋欲危社稷;大逆者,谓知人于宗庙及山陵、宫阙已有毁损,并须密告随近官司。知而不即告者,绞。若知谋大逆,谓知始谋欲毁宗庙、山陵等,谋叛者,谓知谋欲背国从伪,亦须密告官司,不告者,流二千里。若知指斥乘舆,谓情理切害及祆言者,谓妄说休咎之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本应死者,从死上减五等;祆言惑不满众者,流上减五等,是名各减五等。官司承告谋反以下,不即掩捕,若经半日者,谓经五十刻不即掩捕,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谓人众既多,须得人兵器仗,如此经略,以故违时限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谋反以下,虽不密告随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与密告同。因其自捕惊失罪人,或已就拘执而失者,并同失囚之法。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如之。
【疏议曰】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谓知非反逆,故欲诬之,首合斩,从合绞。
译而致人死亡,应处徒二年半,若是平民,就要实际服役;若是应予抵赎的非官品之人,不可以只征赎铜五十斤,也要征收一百二十斤,这就是"其他条文"之类的情形。
又说,若非双方情愿,或所犯对象为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即便双方情愿,也不得算作嬉戏,一律按斗杀伤之法论处【议曰】所谓"嬉戏",是指原本非双方情愿,以及对象是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这些尊长本不应与之共相嬉戏,纵然双方情愿,也不得算作嬉戏,一律按斗杀伤之法论处。假设与周亲尊长嬉戏,打断其一肢的,仍应处以绞刑之类。
过失杀伤
凡因过失杀伤人的,各依其情状予以收赎论处。是指耳目所不能及、思虑所不能到,共同举抬重物而力不能控制;或登高履险,失足跌落,以及因击打禽兽而致杀伤等情形,都属此类。
【疏议说】过失之事,注文已论述详备。杀伤人的,各按杀伤本应处之罪,依收赎之法论处。注说:是指耳目所不能及,假设投掷砖瓦或弹射,耳朵没听到人声,眼睛没看到有人出现,因而造成杀伤;思虑所不能到的,是指本是幽僻无人之处,该处不应有人,投掷瓦石而误伤了人。
或共同举抬重物,而力所不能控制;或共同攀登高险之处,而失足跌落;或因击打禽兽而误杀伤了人,如此种种,都属于"过失"所称"之属"的情形。是指若共同追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都属此类,其本应服劳役、抵官品的,自当按本法论处。
告反逆诸色诬告反坐纠不实
凡知道有人图谋反叛及大逆的,应密告附近官府,不告发的处绞刑;知道有人图谋大逆、图谋叛国而不告发的,处流二千里;知道有人指斥皇帝或散布妖言而不告发的,各比本罪减五等。官府接到告发后,不立即缉捕、经过半日以上的,与不告发同罪。若因事情需要谋划部署,因而超过时限的,不予治罪。
【疏议说】谋反,是指知道有人暗中图谋危害社稷;大逆,是指知道有人已经对宗庙、山陵、宫阙造成毁损,都必须密告附近官府。知道而不立即告发的,处绞刑。若知道有人图谋大逆,是指知道有人开始图谋毁坏宗庙、山陵等;图谋叛国,是指知道有人图谋背弃本国投靠敌国,也必须密告官府,不告发的处流二千里。若知道有人指斥皇帝,是指言辞情理确实危害切实;以及散布妖言的,是指妄说吉凶祸福之言,不告发的,各比本罪减五等。本应处死刑的,从死刑上减五等;妖言惑众未达众人程度的,从流刑上减五等,这就是"各减五等"。官府接到谋反以下的告发,不立即缉捕,若经过半日的,是指经过五十刻仍不立即缉捕,各与不告发同罪。若事情需要谋划部署,是指涉及人数众多,需要调集人马兵器,如此谋划部署,因而超过时限而致罪犯脱逃的,不予治罪。若知道谋反以下之事的人,虽未密告附近官府,能自行缉捕送官的,也与密告同等对待。若因自行缉捕而惊动致使罪犯逃脱,或已经拘捕而又使其逃脱的,都按失职纵囚之法论处。
凡诬告他人谋反及大逆的,处斩刑;从犯处绞刑。若事情本身情有可原、并非有意诬告的,应上报请示。若诬告他人谋大逆、谋叛而事实未清的,也照此办理。
【疏议说】诬告他人谋反及大逆,是指明知对方并非谋反大逆,故意加以诬陷,首犯应处斩,从犯应处绞。若事情本身情有可原,是指或是奉别的敕令阅兵,或是要修葺宗庙,见到阅兵而疑为谋反、见到修缮宗庙而疑为大逆之类,其本意原非诬告的,应具文上报,听候敕令裁决。若诬告他人谋大逆、谋叛而事实未清的,也应上报,所以说"也照此办理"。
凡诬告他人的,各自反坐承受其所诬告的罪罚。至于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若挟带私心弹劾不实的,也照此办理。
若事容不审者,谓或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条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初非诬告者,具状上请,听敕。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亦合上请,故云亦如之。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糺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及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糺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注云: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议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即糺弹之官,谓据令应合糺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糺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准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虽断讫未决者,反坐之人听减一等。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合减罪。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单丁应加杖者,亦依决杖反坐。及赎者,谓诬告老小废疾,若实即前人合赎,虚即反坐者,亦依赎论。即诬官人及有荫者,假有白丁诬七品官流罪,若实官人即合例减,官当如虚反坐,还得流罪。诬告有荫之人事合减赎,反坐之者不得准前人减赎法,并真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又云:「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议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假有甲告乙殴人折一齿,合徒一年;又告人盗绢五匹,亦合徒一年;或故杀他人马一匹,合徒一年半。推杀马是实,殴盗是虚,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者,假如甲告乙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私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是实,杀马牛是虚,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百匹,勘当五十匹,实坐赃五十匹,罪止徒三年,剩告五十匹为罪至所止,不反坐之类。」
又云,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注云: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
译反坐所致之罪,比照使被诬告人蒙受之罪的定罪之法。若被诬告人罪至死刑而尚未行刑的,诬告人可减一等。若本应加杖刑或收赎的,只依杖刑、赎刑之法论处。若诬告官员及有荫庇之人的,按常律论处。若一并告发两项以上罪状,其中重的一项属实,各项数目相当的,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其重罪虚告部分之罪,反坐其所诬多出的部分。若所诬之罪恰好达到应处之罪的上限的,即便所诬告的项数再多,也不再反坐。若告发两人以上的,即便大多属实,仍要就其中不实的部分反坐。是指告发两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不实,即便该项罪轻,仍要因此获罪。若是上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皇帝,事情有不实之处,反坐;若反坐之罪轻于上书不实之罪的,按上书不实之罪论处。
【疏】凡诬告他人的,各自反坐承受其所诬告之罪。至于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若挟带私心弹劾不实的,也照此办理。注说:反坐所致之罪,比照使被诬告人蒙受之罪的定罪之法。若被诬告人罪至死刑而尚未行刑的,诬告人可减一等。若本应加杖刑或收赎的,只依杖刑、赎刑之法论处。若诬告官员及有荫庇之人的,按常律论处【议曰】凡人之间若有嫌隙而互相诬告的,按所诬之罪的轻重,反坐告发者。至于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是指依令应当纠察弹劾之人,若因憎恶对方,或结党营私、偏袒亲戚,挟带私心捏造事实、妄加纠弹的,一律与诬告同律论处,反坐其罪,比照使被诬告人蒙受之罪的定罪之法。若被诬告人罪至死刑,虽已判决尚未行刑的,反坐之人可减一等。若诬告他人谋反逆叛,即便尚未行刑,因引出虚假之情也不得减罪。本应加杖刑的,是指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部曲、奴婢确实有罪,只加杖二百。既然是虚假诬告不构成流罪,也应比照杖刑反坐。若单丁应加杖刑的,也依决杖之法反坐。及应收赎的,是指诬告老幼废疾之人,若属实则被诬告人应予收赎,若属虚假则诬告人反坐,也依收赎之法论处。若诬告官员及有荫庇之人的,假设平民诬告七品官员流罪,若属实则该官员可依例减刑、以官品抵罪;若虚假反坐的,诬告人仍要处以流罪。诬告有荫庇之人应予减刑收赎之罪,反坐诬告者时不得比照被诬告人减刑收赎之法,一律实际发配徒刑、流刑,这就是"按常律论处"。
又说:"若一并告发两项以上罪状,其中重的一项属实,各项数目相当的,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其重罪虚告部分之罪,反坐其所诬多出的部分,若所诬之罪恰好达到应处之罪的上限的,即便所诬告的项数再多,也不再反坐【议曰】若一并告发两项以上罪状而重的一项属实,假设甲告发乙殴打人打掉一颗牙齿,应处徒一年;又告发乙盗窃绢五匹,也应处徒一年;或又告发乙故意杀死他人马一匹,应处徒一年半。经审查杀马属实,殴打、盗窃属虚假,这就是所告两项以上罪状中重的一项属实。又如丙告发丁三件事,各应处徒一年,这叫"数事等"。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其重罪虚告部分之罪,反坐其所诬多出的部分,假设甲告发乙盗窃绢五匹,应处徒一年;又告发乙故意杀死官私马牛,应处徒一年半。若盗窃属实、杀马牛属虚假,那么多告了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所以说"反坐其所诬多出的部分,若所诬之罪恰好达到应处之罪的上限的,即便所诬告的项数再多,也不再反坐"。假设告发某人身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贿一百匹,经查实为五十匹,就按赃五十匹定罪,罪止徒三年,多告的五十匹属于"罪至所止",不再反坐之类。"
又说,若告发两人以上的,即便大多属实,仍要就其中不实的部分反坐。注说:是指告发两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不实,即便该项罪轻,仍要反坐其罪。又说:若是上
又云: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议曰】告二人以上,罪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以其人事各别,故得罪不同。注云: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并实,一人笞罪事虚,不得以实多放免,仍从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于上书不实,准从上书诈不实处徒二年,不应反坐者无罪。假如甲上表告乙两个徒一年,一实一虚,准律既免反坐,于甲无上书不实之罪。
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若类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本诬论。
【疏议曰】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者,假有告人盗驴,检得盗马,其价又贵,是为得重事;及事等者,假如告盗甲家马,检得盗乙家骡,其价相似,是为事等。若类其事,谓骡、马、驴等色目相类,所告虽虚,除其妄罪;离其事者,谓告人盗马,检得铸钱之属,是离其事,则依本诬论,仍得诬告盗马之罪。此条为依告状检赃,生文不同,狱官状外求罪之例。
【问曰】告人私有弩,狱官因告乃检,得甲是类事以否【答曰】称类者,谓其形状难辨,原情非诬,所以得除其罪。然弩之与甲,虽同禁兵,论其形样色类,全别事,非疑似,元状是诬,如此之流,不得为类。
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诬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周亲、外祖父母者,虽引虚,各不减。
【疏议曰】诬告死罪,自有别制。唯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虚者,得减反坐之罪一等。若前人已拷者,无问杖数多少,然后引虚,即不合减。即拷证人,亦是谓虽不拷被告之人,拷旁证之者,虽自引虚,亦同已拷不减。其诬告周亲、尊长以下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虽即引虚,各不合减。
【问曰】律云: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减一等。未知前人已经断讫,然后引虚,合减以否?」
【答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经断讫。拷讫已伤,律有成制。断讫未损,理合减科。若事经奏讫,不合追减;及已役、已配,亦是已损、已伤。前人计与拷掠义同,不在减科之例。
告祖父母父母告嫡继慈养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疏】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起孝无令陷罪。
译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皇帝,事情有不实之处,反坐;若反坐之罪轻于上书不实之罪的,按上书不实之罪论处【议曰】告发两人以上,罪状即便大多属实,仍要就不实部分反坐,因为各人之事各不相同,所以定罪也不同。注说:是指告发两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不实,即便该项罪轻,仍要反坐其罪。假设有人告发甲、乙、丙、丁四人之罪,其中三人徒罪以上均属实,一人笞罪之事属虚假,不能因大多属实而免除,仍要按笞罪反坐。若是上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皇帝,事情有不实之处,应予反坐。若反坐之罪轻于上书不实之罪,比照上书不实之罪处徒二年,不应反坐的则无罪。假设甲上表告发乙两件徒一年之罪,一件属实一件属虚,依律既已免除反坐,对甲也不构成上书不实之罪。
凡告发小事而虚假,但审案官员因其告发而查获重大之事或与所告事相当的,若与所告之事同类,则免除其罪;若与所告之事不属同类,则按本诬告之罪论处。
【疏议说】告发小事而虚假、审案官员因其告发而查获重大之事,假设告发某人盗驴,查获的却是盗马,马的价值又更贵,这就是查获重大之事;与所告之事相当的,假设告发某人盗窃甲家的马,查获的却是盗窃乙家的骡,价值相近,这就是"事等"。若与所告之事同类,是指骡、马、驴等同属一类牲畜,所告虽属虚假,仍免除其妄告之罪;若与所告之事不属同类,是指告发某人盗马,查获的却是私铸铜钱之类,这就是不属同类,则按本诬告之罪论处,仍要承担诬告盗马的罪责。此条是因为按告状核查赃物,实际查获与告状不同,属于审案官员在告状之外另行发现罪状的情形。
【问】告发某人私藏弓弩,审案官员因其告发而查验,却查获的是甲胄,这是否属于"同类之事"?【答】所谓"同类",是指两者形状难以区分,本意并非有意诬告,所以才能免除其罪。然而弓弩与甲胄虽同属禁兵之物,论其形制种类,实为完全不同之事,并非疑似难辨,原本状告就属诬告,像这种情形,不能算作同类。
凡诬告他人流罪以下之罪,被告人尚未受拷打刑讯而告发人自己承认虚假的,减一等;若被告人已受拷打的,不予减刑。即便拷打的是证人,也算作诬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以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周亲、外祖父母的,即便自己承认虚假,也各不予减刑。
【疏议说】诬告死罪,另有专门规定。唯独诬告他人流罪以下之罪,被告人尚未受拷打刑讯而告发人自己承认虚假的,可减反坐之罪一等。若被告人已受拷打的,无论杖数多少,此后才承认虚假的,就不得减刑。拷打的是证人,也是指虽未拷打被告本人,而拷打旁证之人,即便自己承认虚假,也等同于已拷打不予减刑的情形。至于诬告周亲、尊长以下,以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外祖父母以上亲属的,即便承认虚假,也各不予减刑。
【问】律文说:被告人尚未受拷打刑讯而告发人自己承认虚假的,减一等。不知若被告人已经判决完毕,此后才承认虚假的,是否应予减刑?
【答】律文只说"已加拷掠",没有说"事已判决完毕"。已经拷打并造成伤害的,律有明确规定。判决完毕但尚未造成损害的,按理应予减刑科断。若事情已经上奏完毕的,不得追加减刑;以及已经服役、已经发配的,也算作已经造成损害。这与拷打相比,情理相同,不在减刑科断之列。
告祖父母父母告嫡继慈养
凡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注说:是指并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之罪而故意告发的,下条比照此例。若嫡母、继母、慈母杀害子女的父亲,或收养父母杀害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都听凭告发。
【疏】凡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注说:是指并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之罪而故意告发的,下条比照此例【议曰】父亲对儿子,
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捕告,若故告余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下条准此者,谓告周亲、尊长,情在于恶,欲令入罪而故告之,故云准此。若因推劾事不获免,随辩注引不当告坐。
又云「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议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若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问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继妻,其继母刀杀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以否?
【答曰】所养父母,本是他人,杀其所生,故律听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称:「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荫。」即子之于母,孝爱情深,顾复之恩,终无絶道。继母杀其亲母,准例亦合听告。
【又问】嫡继慈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合得何罪?又子孙得自理诉以否?此母或被出,或父卒后行,若为科断?
【答曰】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孙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不据服而断。贼盗律有所规求,而故杀周以下卑幼者,绞论。服相犯例,准旁周。在于子孙,不入周服。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周。依令不合解官,据礼又无心丧。虽曰子孙,唯准周亲卑幼。若犯此母,亦同周亲。尊长被出者,礼既无服,并同凡人。其应理诉,亦依此法。
卷二十四斗讼律
【九门】律条十六,并疏敕条四,起请条三。
告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阙。
奴婢告主,罪诬告,本属刺史、县令。
投匿名书,告人罪,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犯罪陈首,告赦前事,告人罪不得称疑。
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
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自毁伤及?耳。
越诉
盗贼事发五保为告
部内犯罪不糺举,五保知犯不举。
告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阙。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疏】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注云: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又云: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
译上天赋予的是包容而非纠察,若父母有过失,理应加以劝谏,起于恭顺而不失孝道,(祖庙避讳改"敬"为"恭"),出于孝心而不使父母陷入罪罚。若忘却亲情、抛弃礼法而故意告发的,处绞刑。注说"谓非缘坐之罪",缘坐是指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之罪,这些都属不臣之罪,所以子孙告发也无罪。缘坐等同于自首之法,所以即便父祖听凭子孙缉捕告发,若故意告发其他罪行的,父祖可援引同首之例,子孙则要处以绞刑。"下条比照此例",是指告发周亲、尊长,若居心不良、意图使其入罪而故意告发的,也依此例。若因追查审理而不得不涉及,随案说明并非故意告发的,不构成告发之罪。
又说:"若嫡母、继母、慈母杀害子女的父亲,或收养父母杀害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都听凭告发【议曰】嫡母、继母、慈母,名例律中已有解释,这三种母亲若杀害子女之父,或收养父母杀害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都听凭告发。若嫡母、继母杀害被收养人的亲生庶母,则不得告发,所以律文只说"杀其父者听告"。
【问】亲生母亲被休弃后,父亲又娶了继室,这继母用刀杀害了被休弃的生母,被休弃生母的儿子,能否告发?
【答】收养父母,本是他人,杀害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所以律文听凭告发。如今说的被休弃的母亲,仍是亲生母亲,名例律称:"犯了对丈夫不敬之罪及义绝之罪的(被休妻子),仍可凭子女而受荫庇。"可见子女对于母亲,孝爱之情深厚,抚养之恩,终究不能断绝。继母杀害其亲生母亲,比照此例也应听凭告发。
【又问】嫡母、继母、慈母因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子孙,应定何罪?子孙又能否自行申诉?若此母已被休弃,或父亲去世后改嫁,应如何论处?
【答】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都有祖孙父子的名分。有关相犯的条文,大多不依据服制而论处。贼盗律规定,因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周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按服制相犯之例,比照旁系周亲。至于子孙,并不算入周服。然而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依例虽等同于亲生母亲,但若被休弃改嫁,礼制上便与亲生母亲不同。改嫁之后,服制只服周年。依令不必因此解除官职,据礼也没有心丧之制。虽名为子孙,也只比照周亲卑幼论处。若此母加害子孙,也按周亲论处。至于尊长被休弃的,依礼既已无服,一律与常人同等对待。其应予申诉的,也依此法办理。
卷二十四斗讼律
【九门】律条十六条,加疏文所引敕条四条,起请条三条。
告发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
奴婢告主人,诬告之罪,本应属刺史、县令审理。
投递匿名书信告发他人罪行,被囚禁者不得告举他事。
犯罪自首,告发赦令以前之事,告发他人罪行不得含糊其词。
替人写状纸、教唆人告发事情
拦截御驾、击鼓上表以自诉冤情,自我毁伤及割耳自残。
越级申诉
盗贼案发,由五保负责告发。
辖区内犯罪不予纠举,五保知情不举。
告发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
凡告发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的,即便所告属实,也处徒二年;若所告之事本身罪行更重的,比所告之罪减一等。所犯之事虽不构成论罪,告发者仍要治罪。若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比所诬之罪加三等。告发大功尊长的,各减一等;告发小功、缌麻尊长的,减二等;诬告且所诬之罪更重的,各比所诬之罪加一等。若非依法应相容隐的亲属,被告发者依律论处。若告发的是谋反、逆叛,各自不予治罪。至于相互侵犯而自行申诉的,听凭申诉,下条比照此例。
【疏】凡告发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的,即便属实也处徒二年,若所告之事本身罪行更重的,比所告之罪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