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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刑统二十二

卷二十一斗讼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96–213 段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疏】诸斗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又云: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

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得伤杀于人,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又云「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议曰】谓他物殴人,伤及拔发方寸以上,各杖八十。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纵横径各满寸者,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殴人头面,其血或从耳或从目而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殴伤罪二等。其拔髪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有拔鬓,亦准发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髠发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因斗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物殴法。若折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不加罪」。及髠截人发者,各徒一年半。其髠发不尽,仍堪为髻者,止当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斗髠发,遂将入己者,依贼盗律。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计赃以强盗论。以铜铁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以虵峰、蝎螫人,同他物殴人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即是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释曰:笃疾具在第十二丁中老小疾条。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矟、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

译,判杖刑六十,见血才算是伤,用手足以外的方式,其余的都算是他物。即便使用兵器而没用刀刃,也算是他物。伤及拔下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判杖刑八十。如果血从耳朵、眼睛流出,以及体内受损吐血的,各加二等治罪。

【疏】凡是斗殴他人的,判笞刑四十。注文说:是说用手足打人的。又说:打伤人以及用其他器物打人的,判杖刑六十。注文说:见血才算是伤,用手足以外的方式的,其余的都算他物,即便使用兵器而没用刀刃也算他物。

【议曰】互相争执叫做斗,互相打击叫做殴。如果用手足打人的,判笞刑四十。注文说:是说用手足打人,列举手足是举例说明,用头撞击之类也是一样。伤,是说手足打伤人的以及用其他器物打人而没有打伤的,各判杖刑六十。注文说:见血才算是伤,是说因为殴打而见血的,用手足以外的方式,即便使用兵器而没用刀刃也算他物,是说手足之外,虽然是兵器,但只要不是用刀刃的,都同于他物之例。

【问曰】殴打他人,是指用手足打人。如果有揪扯头发,或抓住其衣领的,是否也等同于殴打?

【答曰】条文说:斗殴,是指用手足打人,明显是说即便还没有造成伤害,一动手就已经构成犯罪。至于像揪扯鬓发、拔头发、抓住衣领、扼住咽喉,既然能够伤害杀害他人,情节并不比殴打轻,应比照殴打之法论处,道理上没有疑问。

又说「伤及拔下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判杖刑八十。如果血从耳朵、眼睛流出,以及体内受损吐血的,各加二等治罪」。

【议曰】是说用其他器物打人,伤及拔下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各判杖刑八十。一寸见方,是指衡量拔下头发没有头发的地方,纵横直径都满一寸的;如果形状不规则的,就围绕四寸算作一寸见方。如果殴打人的头面部,血或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人身体使体内受损而吐血的,各在手足及他物殴伤之罪上加二等。如果拔下头发不满一寸见方的,只按殴打之法论处。如果有拔鬓发的,也照拔头发一样论罪。如果殴打导致鼻子出血的,只按打伤论处。殴打人使其大便出血的,等同吐血之例。

凡是斗殴他人,打断牙齿、毁伤缺损耳朵鼻子、使一只眼睛失明、以及打断手指脚趾的(眇是指损伤其视力而仍能看见东西),如果打破骨头以及用热水火烧伤人的,判徒刑一年;打断两颗牙齿、两根手指以上以及剃去他人头发的,判徒刑一年半。

【疏议曰】因斗殴打断人的牙齿,或毁伤破坏以及缺损人的耳朵鼻子,即毁伤缺损人的口眼也是一样。使一只眼睛失明,是指殴打使其失明,损伤视力而仍能看见东西的,以及打断手足指趾,如果因打导致骨头破裂而没有折断的,以及用热水或火烧烫伤人的,各判徒刑一年。如果用热水火烧而没有烫伤的,按其他器物殴打之法论处。如果打断两颗牙齿、两根手指以上的(称以上的,即便折断更多,也不加重罪责),以及剃去他人头发的,各判徒刑一年半。如果剃发没有剃尽,仍能梳成发髻的,只按拔发一寸见方以上,判杖刑八十论处。如果因斗殴剃去人的头发,进而将其据为己有的,依《贼盗律》处理。本来因其他事故殴打他人,趁机夺取其财物的,按赃物数额以强盗罪论处。用铜铁汁液伤人的,比照热水火烧伤人论处。如果用蛇蜂、蝎子螫人的,等同其他器物殴打人之法论处。如果殴打使人十根手指都折断,不能再拿取物件的,就属于两肢残废,按笃疾论处,判流三千里。解释说:笃疾的具体内容都在第十二卷《丁中老小疾》条中。

凡是斗殴中以兵器刀刃砍射他人而没有击中的,判杖刑一百。兵器刀刃,是指弓、箭、刀、矟、矛之类。如果殴打之罪更重的,按殴打之法论处。如果刀刃伤人(刃是指金属器械,不论大小,只要能够杀人的),以及打断人的肋骨、使其两只眼睛失明、使人堕胎的,判徒刑二年。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才定此罪,如果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按本来的殴伤罪论处。

【疏】凡是斗殴中以兵器刀刃砍射他人而没有击中的,判杖刑一百

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疏】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矟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议曰】因斗遂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矟矛?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戟等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着即从殴法。假如因斗斫射小功兄姊而不著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此之类即从殴法。

又云「若刃伤」,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又云「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议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斗殴人折肋,眇其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死者,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止从本殴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妹徒二年半,折伤者流三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重于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余条折跌平复,准此。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疏】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注云: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又云: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注云:余条折跌平复,准此【议曰】因斗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

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节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一目于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于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余条折跌平复,准此。谓于诸条尊卑贵贱等斗殴及故殴折跌,辜内平复,并减二等。虽非支体,于余骨节平复,亦同。若支先挛,是废疾,被折故此殴

译。注文说:兵器刀刃是指弓箭刀矟矛之类。如果殴打之罪更重的,按殴打之法论处。

【议曰】因斗殴而以兵器刀刃砍射他人没有击中的,判杖刑一百。注文说:兵器刀刃是指弓箭刀矟矛之类,称之类的,即便用殳戟等兵器也都算在内。如果殴打之罪更重,是指依本条殴打之罪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没有击中的,就按殴打之法论处。假如因斗殴而砍射小功服的兄姐而没有击中的,就依照本条殴打之罪判徒刑一年,不按砍射之罪论处,诸如此类,就按殴打之法处理。

又说「如果刀刃伤人」,注文说「刃是指金属器械,不论大小,只要能够杀人的」,又说「以及打断人的肋骨、使其两只眼睛失明、使人堕胎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才定此罪,如果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按本来的殴伤罪论处」。

【议曰】如果刀刃伤人,是指用金属刀刃伤人,注文说刃是指金属器械,不论大小,只要能够杀人的;以及打断人的肋骨,是指斗殴打断人的肋骨;使其两只眼睛失明,也是指损伤其视力而仍能看见东西的;使人堕胎,是指怀孕未生产,因殴打而流产的,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才定罪,是说在母亲的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胎儿虽然受伤但在母亲的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或者是在保辜期限之内流产但胎儿尚未成形的,各只按本来的殴伤之法论处,没有堕胎之罪。至于殴打亲属贵贱等使其流产的,各按判徒刑二年为基础,进行加减处理的方法,都必须以母亲来定罪,不依据胎儿来判定尊卑。如果依照胎儿来制定刑罚,或许会导致欺瞒诓骗,所以保辜期限只保母亲,不因胎儿而另立保辜期限,是因为没有伤害胎儿的故意。如果殴打母亲,罪责较重的,同样按折伤论罪。假如殴打姐姐导致流产,依下文殴打兄妹判徒刑二年半,造成折伤的判流三千里。又条文规定折伤是指打断牙齿以上的伤害,堕胎应判徒刑二年,重于折断牙齿之罪,所以殴打姐姐导致流产的应判流三千里之类。」

凡是斗殴使人肢体折断脱臼以及使一只眼睛失明的,判徒刑三年;折支,是指骨头折断;跌体,是指骨节错位脱离原来的位置。如果在保辜期限之内恢复痊愈的,各减二等治罪;其余各条中折断脱臼恢复痊愈的,都比照此例。如果损伤两处以上,以及因原有旧病而导致成为笃疾的,或者是割断舌头以及毁坏破坏人的生殖器官的,判流三千里。

【疏】凡是斗殴使人肢体折断脱臼以及使一只眼睛失明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折支,是指骨头折断;跌体,是指骨节错位脱离原来的位置。又说:在保辜期限之内恢复痊愈的,各减二等治罪。注文说:其余各条中折断脱臼恢复痊愈的,都比照此例。

【议曰】因斗殴使人肢体折断脱臼,肢体是指手足,或折断其手足,或使其骨节脱臼,以及使一只眼睛失明(是指一只眼睛完全失明,完全看不见东西的),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折支,是指折断四肢的骨头;跌体,是指骨节错位脱离原来的位置。在保辜期限之内恢复痊愈的,是说使人肢体折断脱臼以及一只眼睛失明的,在下文规定的保辜期限之内骨节恢复痊愈,以及眼睛恢复能看见东西的,都在本罪的基础上减二等,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其余各条中折断脱臼恢复痊愈的,都比照此例,是说在各条尊卑贵贱等斗殴以及故意殴打导致折断脱臼的,在保辜期限之内恢复痊愈的,都减二等。即便不是肢体,在其余骨节恢复痊愈的,也是一样处理。如果肢体原先就已经蜷曲残废,本来就是废疾,被殴打的这次

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赎。今先废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听其减赎。

译使人肢体挛缩(丧失功能),按照殴打折断一肢的罪论处,判处流刑二千里。如果犯人有荫庇资格,应当同样允许减刑赎罪。为什么呢?条例说:故意殴打他人致使其成为残废,流刑不得减刑赎罪。现在(受害人)本来就已经残废,并非因殴打而导致残废,所以允许对犯人减刑赎罪。

又云:「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议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若断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絶者,各流三千里。断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絶孕嗣者,并从伤科。」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痖,更断其舌。如此之类,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于被人毁损,在法岂宜异制?如人旧痖,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断其舌,止得守文,还科断舌、瞎目之罪。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疏】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同故杀之法。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斗杀之法。

余条用兵刃,准此。谓余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杀者,并准此斗法。又律云:「以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既无伤文,即是伤,依斗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以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故连言之。」

【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斗杀,亦合斩刑。得罪既是不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答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兵刃杀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杀之法,会赦犹遣,除名。

又云:「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议曰】不因斗竞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一等。若拳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类。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絶时,从故杀伤法。」

【准】唐开成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敕中书舍人崔龟从等状:「据大理寺申详,断立帖和同把剃刀割张楚喉咙,后却自割喉咙不死。人张公约伏以张公约与张楚素无怨嫌,立帖相杀。今法寺、刑部并无此条。

译又说:「若损伤两项以上,或因旧有的伤患而致成笃疾,或割断人的舌头,或毁坏败坏人的生殖器官,处流刑三千里。」【议曰】所谓损伤两项以上,是指殴打人使一目失明并又折断一肢之类;因旧患而致成笃疾,假设本来一目已瞎属残疾,又打瞎另一目便成笃疾,或先前折断一脚为废疾,再折断另一脚便成笃疾。若割断舌头,指使人完全不能说话;毁坏败坏生殖器官,指使人绝嗣的,都处流刑三千里。割断舌头使人说话还可以理解,若毁坏生殖器官而未绝嗣的,就按照一般伤人罪处理。

【问曰】有人本来眼睛就瞎了,又被人重重殴打使眼球坏损;有人本来是哑巴,又被人割断了舌头。像这类情况,各应当判什么罪?

【答曰】人的容貌取法天地,禀受形体于父母,无不珍爱自己所受之身,乐于顺应天命。即使原本就患有痼疾,仍然为被重伤而痛苦。至于被他人毁损,在法律上难道应该有不同的规定吗?如果有人原本是哑巴,或者先前已失明,又被人打坏眼球,或割断舌头,那也只能依照法律条文,仍然按割断舌头、打瞎眼睛的罪来判处。

凡是斗殴致人死亡的,处绞刑;用刀刃杀人以及蓄意杀人的,处斩刑。虽然是因斗殴而使用兵刃杀人的,与蓄意杀人同罪。如果有人用兵刃逼迫自己,因而使用兵刃抵抗而致人伤亡的,依照斗殴的法律处理。其余条文中涉及使用兵刃的,都比照此例。不是因斗殴而故意殴打伤害人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一等处罚。虽是因斗殴而起,但双方已经间断一段时间后才杀伤对方的,依照蓄意杀伤的法律处理。

【疏】凡斗殴杀人的处绞刑,用刀刃杀人及蓄意杀人的处斩刑。虽是因斗殴而使用兵刃杀人的,与蓄意杀人同罪。注文说:如果被人用兵刃逼迫,因而使用兵刃抵抗而致人伤亡的,依照斗殴的法律处理。其余条文中使用兵刃的,都比照此例。【议曰】斗殴的人原本没有杀人的意图,因互相斗殴而致人死亡的处绞刑。用刀刃杀人以及蓄意杀人,是指在斗殴中使用刀刃就已经有害人之心,以及并非因斗争、无事而杀人,这称为蓄意杀人,都应当处斩刑。虽是因斗殴而用兵刃杀人的,本来虽然是斗殴,但用兵刃杀了人,就与蓄意杀人同罪,也应当处斩刑,都依照蓄意杀人的法律处理。注文说:被人用兵刃逼迫自己,因而使用兵刃抵抗而致人伤亡的,对逼迫自己的人,虽然使用了兵刃,也依照斗殴杀人的法律处理。

其余条文中使用兵刃的,都比照此例。是指其余亲戚以及良人、贱民之间,若有人用兵刃逼迫他人,他人用兵刃抵抗将其杀死的,都比照此斗殴之法处理。律文又说:「用兵刃杀人的,与蓄意杀人同罪。」既然没有提到"伤"字,那么伤人的情形,也依照斗殴的法律处理。注文说:「因使用兵刃抵抗而致人伤亡的,是指用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所以将伤、杀连起来说。」

【问曰】蓄意杀人应当处斩刑,用刀刃在斗殴中杀人,也应当处斩刑。既然所判的罪没有区别,按律文来看也没有别的道理,为何还要说用兵刃杀人的与蓄意杀人同罪呢?

【答曰】按《名例律》,犯十恶罪以及蓄意杀人的,即使遇到大赦,仍要除名;用兵刃杀人的,情节严重,律文规定与蓄意杀人同法,遇赦仍要放归,但仍需除名。

律文又说:「不是因斗殴而故意殴打伤害人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一等处罚。虽是因斗殴而起,但已间断一段时间后才杀伤的,依照蓄意杀伤的法律处理。」【议曰】不是因斗殴争执而故意殴打伤人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一等。比如用拳头殴打没有造成伤害的,本应笞四十,现加一等,应笞五十之类。虽是因斗殴而起,但已间断一段时间后才杀伤的,是指争斗之后,双方已经分开,声息不再相接,离开后又返回杀伤对方的,这称为"绝时",依照蓄意杀伤的法律处理。

【准】唐开成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敕令,中书舍人崔龟从等上奏:「据

自今以后,应有和同商量相杀者,请同故杀人例,不在免死之限。」敕旨:「宜依【准】唐大中四年正月一日制节文:「故杀人者,虽已伤未死,已死更生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并同已杀人处分。」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疏】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者,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又云:「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云:「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

【疏】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议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译大理寺申报详情,判定立帖与人约定共同用剃刀割张楚的喉咙,事后自己也割喉未死。此人张公约,与张楚素无怨恨嫌隙,却写立字据相约互杀。如今法寺、刑部都没有这类条文。今后凡有相约商量互相杀害的,请比照蓄意杀人之例处理,不在免死之列。」皇帝批复:「应予照准。」【准】唐大中四年正月一日制文节录:「蓄意杀人的,即使已经伤人但未致死,或已致死又救活,意图杀伤而偶然免死的,都按已经杀人处理。」

凡设定保辜期限:用手足殴打伤人的,期限十日;用其他器物殴打伤人的,期限二十日;用刀刃及热汤烈火伤人的,期限三十日;使肢体折断脱臼或骨骼破损的,期限五十日。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其余条文中涉及殴伤、杀伤的,都比照此例。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各按杀人论处;若在期限之外死亡,或虽在期限内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依原来殴伤的罪名处理。所谓"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亡的情形。

【疏】凡设保辜期限:手足殴伤人的,期限十日;用他物殴伤人的,期限二十日;用刀刃及汤火伤人的,期限三十日;使肢体折断脱臼及骨骼破损的,期限五十日。注文说: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其余条文中殴伤及杀伤的,都比照此例。【议曰】凡是殴打他人,都要设立保辜期限。用手足殴人,无论有没有造成伤害,期限十日;若用其他器物殴伤的,期限二十日;用刀刃的,"刃"是指金属利器,不论大小;用汤火伤人,指烫伤烧伤皮肤,期限三十日;若使肢体折断脱臼及骨骼破损,无论是用手足还是其他器物,都以五十日为期限。注文说: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是说殴与伤各自都以十日为辜限,但伤人通常都是因殴打造成,此处说"不相须",是因为下文有"僵仆"或"因受惊迫而致伤"的情形,这些并非因殴打而造成的伤损,所以律文说"殴伤不相须"。

其余条文中殴伤及杀伤的,都比照此例。是指其余各条中殴打他人、伤害他人,以及蓄意斗杀、谋杀、强盗致人有罪的情形,保辜期限都比照此例处理。

律文又说:「在期限内死亡的,各按杀人论处。若在期限之外,或虽在期限内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依原殴伤的罪名处理。」注文说:「所谓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亡的情形。」【议曰】在期限内死亡的,各按杀人论处,是指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不论尊卑、良贱及罪行轻重,都依原条文的杀人罪定罪判刑。若在期限之外,比如有人用拳头殴打他人,保辜十日,超过累计一千刻之外,这就叫"限外"。以及虽在期限之内,即辜限尚未届满,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所谓"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亡。比如殴打人头部致伤,风邪从头部伤口侵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处。若不是因头部伤口感染风邪,而是另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这就是"他故",各依原殴伤的罪名处理。所以注文说:「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亡的情形。」凡有堕胎、打瞎眼睛、毁坏败坏生殖器官、折断牙齿等情形,都要按用手足、他物、刀刃、汤火分别设定保辜期限。

凡共同预谋殴打伤害他人的,各以下手最重者定为重罪,为首预谋者减一等,随从者再减一等。若为首预谋者本人下手最重,其余人各减二等。若致人死亡,则按致死的原因确定谁为重罪。其中不属同谋的人,各依其殴打、伤害情况定罪。若情节难以区分,以最后下手者定为重罪。若属混乱殴打伤人、无法分清先后轻重的,以为首预谋者及最先动手斗殴者定为重罪,其余人各减二等。

【疏】凡共同预谋殴打伤害他人的,各以下手最重者定为重罪,为首预谋者减一等,随从者再减一等。若为首预谋者本人下手最重,其余人各减二等。若致人死亡,按致死的原因确定谁为重罪。【议曰】共同预谋殴打伤害他人,指两人以上同心策划共同殴打伤害他人。假设

丙丁等为从,又减一等,合徒二年。若不因斗,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重,即申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里,余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者,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即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余各减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三千里。

又云,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议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因斗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

不伤,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折指,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后,下手者为重罪。谓丁下手最后,即以丁为重罪,余徒三年,元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又云:「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议曰】假有人群党共斗,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后轻重。若同谋殴之,即以谋首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斗者为重罪。自余非谋首及非初斗,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谋斗者,谋首流三千里,余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谋初斗者,流三千里,余亦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此据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二十之类。

【又曰】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手殴一支折,乙为从后下手殴一目瞎,各合何罪?

【答曰】据上条,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此即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徒三年。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殴伤二等。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疏】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殴伤二等【议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缚于人者,各以斗殴论,依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徽纆。

译甲、乙、丙、丁共谋殴打伤人,甲是为首预谋者,乙下手最重,打断了对方一肢,以下手最重者定为重罪,乙应处徒刑三年。甲是为首预谋者,减一等,处徒刑二年半。丙、丁等属随从,再减一等,处徒刑二年。若不是因斗殴而起,乙作为故意殴打的首犯,应处流刑二千里。甲是为首预谋者,减一等,处徒刑三年。丙、丁处徒刑二年半。若为首预谋者本人下手最重,假设甲作为为首预谋者且下手最重,就应当处徒刑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都处徒刑二年。若是故意殴打,则甲应处流刑二千里,其余各减二等,各处徒刑二年半之类。至于致死,是指被殴者因伤而死,按致死的原因确定谁为重罪。假设甲殴打头部,乙殴打手部,丙殴打脚部,若因头部伤而致死,甲就是重罪之人;若因手部伤而致死,乙就是重罪之人;若因脚部伤而致死,丙就是重罪之人。重罪之人应当偿命,其余人各减二等,处徒刑三年。甲是为首预谋者,只减一等,处流刑三千里。

律文又说,其中不属同谋的人,各依其殴打、伤害情况定罪;若情节难以区分,以最后下手者定为重罪。【议曰】所谓不属同谋,假设甲、乙、丙、丁互不预谋,因斗殴共同殴打一人,甲打伤对方头部,乙打折对方脚,丙打折对方手指,丁殴打对方没有造成伤害,若因头部伤而致死,甲要承担杀人罪,偿命;乙因打折肢体,应处徒刑三年;丙因打折手指,应处徒刑一年;丁殴打未伤,应处笞刑四十。这就是各依其殴打、伤害情况分别定罪。所谓情节难以区分,是指这四人共同殴打一人,其伤痕已无法分辨是谁造成的,被殴致死后,以最后下手者定为重罪。假设丁最后下手,就以丁为重罪,其余人处徒刑三年,为首预谋者减一等,处流刑三千里。

律文又说:「若属混乱殴打伤人、无法分清先后轻重的,以为首预谋者及最先动手斗殴者定为重罪,其余人各减二等。」【议曰】假设有一群人聚众斗殴,混乱殴打伤人,被杀伤者不知是谁下的手,也不知先后轻重。若是同谋殴打,就以为首预谋者定为重罪;若不是同谋而混乱殴伤,就以最先动手斗殴者定为重罪。其余既非为首预谋者又非最先动手者,各减二等,处徒刑三年。若未致死,只是打折两肢。若是共谋斗殴的,为首预谋者处流刑三千里,其余各处徒刑二年半。其中不属同谋而最先动手斗殴者,处流刑三千里,其余人也各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共谋殴打他人,各自出拳打了一下,应当分首犯从犯与否?

【答曰】律文说:「共谋殴打他人的,各以下手最重者定为重罪。」这是依据保辜期限内致死的情形,所以才有分级递减的条文。下文又说:「不属同谋的,各依其殴打、伤害、杀死的情况定罪。」这就说明殴打者得殴打之罪,伤人者得伤人之罪,杀人者得杀人之罪。用拳头殴打人的,处笞刑四十。不属同谋的,各按殴打罪论处。共谋殴打他人,怎能减罪?由此可知三人各处笞刑四十,不分首从。若还有丁,也与甲、乙、丙共谋,但丁没有动手,又不是为首预谋者,就减二等,处笞刑二十之类。

【又曰】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他人,甲是为首预谋者,又先动手打折对方一肢,乙作为随从后来动手打瞎对方一目,各应处什么罪?

【答曰】依据上条,打折他人肢体或打瞎他人一目的,处徒刑三年;若损伤两项以上,或因旧患而致成笃疾的,处流刑三千里。此案是共谋殴打他人而造成两项损伤,甲虽是为首预谋者,应处徒刑三年;但因乙造成两项损伤,应处流刑三千里。若二人不是同谋,各自造成一项损伤,则各按本罪处理,都处徒刑三年。

凡凭借威势暴力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论处;若因而殴打伤人的,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二等。若凭借威势暴力指使他人殴打致人死伤的,即使自己不曾动手,仍以行使威势者定为重罪;实际动手者,减一等处罚。

【疏】凡凭借威势暴力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论处,因而殴打伤人的,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二等。【议曰】凭借威势或暴力而能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论处,依照上条规定,除手足之外的都算作他物,捆绑人都要用绳索

释曰:徽纆皆是索,明同他物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谓因缚即殴者,伤与不伤,各加斗殴。

伤二等,谓因缚用他物殴,不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加斗殴伤二等。

又云:「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议曰】威力使人者,谓或以官威,或恃势力之类,而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殴杀丙,甲虽不下手,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类。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罚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者减一等科。

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疏议曰】斗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斗两相殴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合杖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隶甲殴乙伤减凡人二等,合笞四十;乙殴甲不伤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类其闲尊卑贵贱应有加减各准此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答曰】凡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异。只如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若殴缌麻以下卑幼折伤,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据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其殴亲侄,殴亲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宫殿内争殴

诸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又加斗伤二等。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余条称如者,准此。

【疏】诸于宫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议曰】宫殿之内,致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之所,忽敢忿争,情乖恭肃,故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卫禁律云:宫城有犯,与宫门同。若忿竞之声彻于御所及有相殴击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既不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又云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又如斗伤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余条称加者,准此【议曰】殿内忿争递加一等,着谓殿内忿争,杖六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

译。释曰:绳索都属于绳类,说明与"他物"的限定相同,捆绑人未造成伤害的,应处杖刑六十;若造成伤害,处杖刑八十。因而殴打伤人的,是指因捆绑而顺势殴打的情形,无论是否造成伤害,各在斗殴伤人罪上加二等,是指因捆绑而用他物殴打,未伤者处杖刑八十,伤者处杖刑一百之类,这就叫各加斗殴伤罪二等。

律文又说:「若凭借威势暴力指使他人殴打致人死伤的,即使自己不曾动手,仍以行使威势者定为重罪,实际动手者减一等。」【议曰】凭借威势指使他人,是指或凭借官方权威,或依仗势力之类,指使他人殴打伤害别人,致人死伤的,行使威势的人虽未亲自动手,仍以其为重罪,实际动手者减一等。假设甲依仗威势指使乙殴打杀死丙,甲虽未动手,仍应当处死罪,乙减一等,处流刑三千里。若只是打断对方一根手指,甲虽未动手,应处徒刑一年,乙减一等,处杖刑一百之类。若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甲叫问事的人依法用杖刑责打致死,官员应处杀人罪,问事的人不承担罪责。若指使用其他器物或以手足打死人,官员应处以威势杀人罪,问事的人若亲自动手,则减一等定罪。

凡斗殴中双方互相殴打伤害的,各依殴打伤害的轻重分别定罪,按照律文处理。后动手而在理上占理的一方,减二等处罚;但若致人死亡,则不予减刑。

【疏议曰】斗殴中双方互相殴打伤害的,假设甲、乙二人因斗殴互相殴打,甲打乙未伤,应处笞刑四十;乙打甲致伤,应处杖刑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隶,甲打乙致伤,比常人减二等,应处笞刑四十;乙打甲未伤,比常人加二等,应处杖刑六十之类。其中若涉及尊卑贵贱应有加减的,各比照此例。后动手而在理上占理的一方,减二等处罚。假设甲打乙未伤,应处笞刑四十;乙没有冒犯甲,是无辜被打,于是奋起反击,乙属理直,比照甲原来的殴打罪减二等,处笞刑二十。若乙因反击而将甲打死,本来的罪即使不至于死罪,也不能因理直而减刑,所以注文说:致人死亡的不予减刑。

【问曰】尊卑之间互相殴打,后动手而理直的一方可以减刑,但若是伯叔先动手殴打侄子、兄姊先动手殴打弟妹,那么弟侄等后动手理直的一方能否减刑?

【答曰】常人相殴的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但五服之内尊卑关系轻重相差很大。比如殴打缌麻服兄姊,应处杖刑一百;小功、大功依次加一等。若殴打缌麻以下卑幼致折伤,比常人减一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减。按服制来看虽然是尊卑相殴,双方都有罪,理直可以减刑,这在法理上也没有疑义。但若是殴打亲侄子、殴打亲弟妹致死,才构成犯罪;若只是重伤,依律则不构成犯罪。既然罪名本来就不成立分别定罪,理直又哪里适用减刑呢?以上所举伯叔兄姊的情形,仅指殴打卑幼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都不属于此条讨论范围。

宫殿内争殴

凡在宫内忿怒争执的,处笞刑五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或双方互相殴打的,处徒刑一年;以刀刃相向的,处徒刑二年。在殿内则依次加一等,伤势严重的再加斗殴伤罪二等。凡计算加重后超过原本罪名的,即须加罪;其余条文中称"加"的,都比照此例。

【疏】凡在宫内忿怒争执的,处笞刑五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及互相殴打的,处徒刑一年。以刀刃相向的,处徒刑二年。【议曰】宫殿之内,理应恭敬,是需避讳、须改为"恭"字之处,若忽然胆敢忿怒争执,情理有违恭肃,所以在宫内忿怒争执的,处笞刑五十。《卫禁律》说:宫城内有所侵犯的,与宫门同罪。若忿怒争执之声传到皇帝所在之处,或有互相殴打的,各处徒刑一年。以刀刃相向的,处徒刑二年。既然律文不论兵刃大小,说明"刃"不限大小。

律文又说殿内则依次加一等,伤势严重的再加斗殴伤罪二等,注文说凡计算加重后超过原本罪名的,即须加罪。其余条文中称"加"的,都比照此例。【议曰】在殿内忿怒争执依次加一等,即殿内忿怒争执,应处杖刑六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处及互相殴打的,处徒刑一年半;以刀刃相向的,处徒刑二年半。

若上合内忿争,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斗伤二等。假有凡斗,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宫内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于宫内相殴徒一年。凡斗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于殿内,是伤重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于殿内相殴徒一年半。此为各加斗伤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谓殿内凡斗相殴不伤,合徒一年半。假有甲于殿内殴缌麻尊长,本罪合徒一年,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加重于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杖一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殿内凡斗罪同。此是计加不重于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为坐。余条称加者,准此。谓一部律内称加得重于本罪者,即须加;加不重者,从本法。

殴制使刺史县令

佐职属官殴长官,殴本部刺史、县令亲属。

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疏】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谓折齿以上【议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并于名例解讫。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

谓折齿以上,依上条。斗殴人折齿,毁决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伤者,折齿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又云: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议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隶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五品以上官长罪三等,合徒一年半。若伤者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折伤者死,上减三等,徒二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凡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合徒二年半,从死减三等,亦徒二年半。据上条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凡斗一等,从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因殴致死者斩,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

译若是在上阁之内忿怒争执,处杖刑七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处及互相殴打的,处徒刑二年;以刀刃相向的,处徒刑三年。伤势严重的各加斗殴伤罪二等。假设按常人斗殴,用他物殴打伤人,造成内伤吐血,应处杖刑一百,在宫内则加二等,处徒刑一年半,这就比宫内相殴的徒刑一年更重。常人斗殴打断人牙齿,应处徒刑一年;若是在殿内,属于伤势严重,加二等,处徒刑二年,这比殿内相殴的徒刑一年半更重。这就是各加斗殴伤罪二等的情形。注文说凡计算加重后超过原本罪名的,即须加罪。是指殿内常人斗殴相殴未伤,应处徒刑一年半。假设甲在殿内殴打缌麻服尊长,本来的罪应处徒刑一年,因在殿内的缘故加罪二等,处徒刑二年,这就叫计算加重后超过原本罪名。不加本罪的情形,比如殴打缌麻服兄姊本应处杖刑一百,因在殿内加二等,处徒刑一年半,这恰好与殿内常人斗殴的罪名相同。这是计算加重后并未超过原本罪名,仍按本来的徒刑一年半定罪。其余条文中称"加"的,都比照此例。是指整部律文中凡称加罪后确实超过原本罪名的,就须加罪;加罪后不超过原罪的,就依照本法定罪。

殴打制使、刺史、县令

佐职属官殴打长官,殴打本部刺史、县令的亲属。

凡殴打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其吏卒的,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处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处流刑二千里;造成折伤的,处绞刑。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的伤害。若殴打六品以下官长的,各减三等。若减罪后反而比常人斗殴之罪还轻,则比照常人斗殴加一等处罚。致死的,处斩刑。辱骂的,各比殴打罪减三等处罚。须是被骂者亲自听到,才算构成辱骂罪。若殴打佐职官员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

【疏】凡殴打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其吏卒的,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处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处流刑二千里;造成折伤的,处绞刑。注文说: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的伤害。【议曰】有人因忿怒而殴打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其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这些吏卒等身份,都已在《名例律》中解释过。殴打的,应处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处流刑二千里;造成折伤的,处绞刑。注文说: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的伤害,依据上条规定。斗殴中打断人牙齿,毁坏割裂人耳鼻,使一目失明,以及打断手足指头,或打破骨头及用汤火伤人的,各处徒刑一年。这里所说的折伤,凡是折断牙齿以上程度、够得上徒刑一年以上的,都算在内。

律文又说:若殴打六品以下官长的,各减三等。若减罪后反而比常人斗殴之罪还轻,则比照常人斗殴加一等处罚。致死的处斩刑,辱骂的各比殴打罪减三等。注文说:须是被骂者亲自听到,才算构成辱骂罪。【议曰】六品以下官长,是指下镇的镇将及戍主,以及各陵署在外的诸监署六品以下官员,虽然隶属于寺监,但当监署另有印信、独立起草公文办事,都算是当地官长所管辖的吏卒,若殴打这些人,各比殴打五品以上官长罪减三等,应处徒刑一年半。若造成伤害应处流刑的,往上减三等,应处徒刑二年,造成折伤应处死罪的,往上减三等,处徒刑二年半。若减罪后反而比常人斗殴之罪还轻,则比照常人斗殴加一等处罚。假设常人故意殴打六品官长打断肋骨,应处徒刑二年半,从死罪减三等,也是徒刑二年半。依照上条计算加重后超过原本罪名,即须加罪的原则。既然说比照常人斗殴加一等,就从徒刑二年半上加一等,处徒刑三年。下条流外官殴打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再加二等,应处流刑二千五百里。像这类若减罪后反而比常人斗殴之罪轻,就比照常人斗殴加一等处罚。因殴打致死的处斩刑,辱骂的比殴打罪减三等。是指辱骂制使以下官员的,从徒刑三年上减三等,应处徒刑一年半。若辱骂六品以下官长,再减三等,应处杖

此名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者亲自闻之乃为詈。又云: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议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之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物故殴伤佐职凡斗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者加凡斗一等。至死者斩。

【准】刑部格:州县职监临百姓,尤资礼奉。其有谋杀及殴并咆悖陵忽者,先决杖一百。若杀,皆斩,不在赦原之限。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戌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即吏卒殴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凡斗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余罪计加得重,并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疏议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折一指或折一齿,凡殴亦徒一年,比凡斗为轻,加凡斗伤一等,合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殴皇亲流外及庶人殴贵官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皇家戚属理,惟尊奉。犯翼祖庙讳,改为奉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故斗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于诸条相殴,唯立罪名,不言斗殴,又不言以斗论者,故殴、斗、殴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

译刑九十。这就是辱骂各比殴打罪减三等的情形。注文说:须是被骂者亲自听到,才算构成辱骂罪。是指都必须是被骂的人亲自听到才算辱骂。律文又说:若殴打佐职官员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议曰】殴打佐职官员,是指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的官员都算作佐职。若被所部吏卒殴打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假设用他物故意殴打佐职官员,按常人斗殴应处杖刑九十,因是九品以上加二等,应处徒刑一年,又因是佐职再加一等,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这就是伤势严重比常人斗殴加一等的情形。致死的处斩刑。

【准】刑部格:州县职官监临百姓,尤其应当以礼相待。若有谋杀以及殴打或凶暴悖逆冒犯的,先决杖一百。若致人死亡的,一律处斩,不在赦免之列。凡佐职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伤害官长的,各比吏卒殴打伤害官长罪减二等,若减罪后反而比常人斗殴之罪轻,则比照常人斗殴加一等处罚。致死的处斩刑。

【疏议曰】佐职是指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的官员,比如省、寺、监、辖属的局、署,州所辖属的县,镇所辖属的戍、卫所辖属的府之类,都属于所统属的关系。殴打伤害官长的,官长是指尚书省各司尚书、寺监的少卿、少监、国子监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以及各州别驾,虽是次官,也都同官长一样对待。或者若某处只有长官一人,佐职殴打的,各比吏卒殴打伤害官长罪减二等。即吏卒殴打官长造成折伤的,处绞刑。若佐职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五品以上官长造成折伤的,比吏卒减二等,应处徒刑三年。若殴打六品以下官长造成折伤的,减三等,处徒刑一年半。若减罪后反而比常人斗殴之罪轻,则比照常人斗殴加一等处罚。假设佐职殴打六品以下官长打断两颗牙齿,从死罪上减五等,应处徒刑一年半。常人斗殴打断两颗牙齿,也是徒刑一年半。依上条计算加重后超过原本罪名,即须加罪的原则,再加一等,处徒刑二年。其余罪行计算加重后确实更重的,都比照此例。若佐职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长的,各比吏卒减二等。假设有吏卒殴打五品以上官长打断肋骨,应处死罪,现因是佐职殴打,比吏卒减二等,应处徒刑三年。打断肋骨本来的罪应处徒刑二年。另条规定六品官员殴打伤害五品官员加二等,应处徒刑三年。既然说若减罪后反而比常人斗殴之罪轻,则加一等,就应处流刑二千里,致死的处斩刑。

凡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及妻子儿女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一等。

【疏议曰】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及妻子儿女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一等。是指打断一根手指或一颗牙齿,按常人殴打也是处徒刑一年,比常人斗殴为轻,加一等则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若府主等人的祖父母、父母若属于议、贵之列,常人殴打应处徒刑二年才对。殴打本属府主的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则处徒刑二年半;伤势更重以上的,都依此例加一等。

殴打皇亲、流外官殴打及庶人殴打贵官

凡殴打皇族袒免以内的亲属的,处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处徒刑二年;伤势严重的,比常人斗殴加二等;对缌麻服以上亲属的,各依次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

【疏议曰】《礼记》说:「五世为袒免之亲,四世为缌麻之亲。」皇族戚属在礼法上理应受到尊奉,此处因避讳而改为"奉"字。凡有殴打袒免亲属的,应处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处徒刑二年。故意殴打与用他物殴打而未造成伤害的,所受的罪是一样的。其余各条中只是单纯规定"相殴",不说"斗殴",也不说"依斗论"的,因此故意殴打、斗殴以及用手足或他物殴打所得之罪完全相同,没有轻重差别。伤势严重的比常人斗殴加二等。假设殴打打断两颗牙齿,按常人斗殴应处徒刑一年半,加二

伤重者加凡斗二等。假有殴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周亲,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递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故,故异余人。长官佐职为礼,犯翼祖庙讳,改为礼所部尊奉;犯翼祖庙讳,改为奉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加之文法,止各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据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议曰】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贵者徒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以上,若殴折一支,准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又云「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议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于凡斗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既杖一百之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殴凡人,尚各加罪,况于皇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既于凡斗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别条虽加,不入于死。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斗折一支,徒三年。

译等则处徒刑二年半之类。对缌麻服以上亲属的各依次加一等。假设殴打缌麻服亲属打断两颗牙齿的,处徒刑三年;小功服的,处流刑二千里;大功服的,处流刑二千五百里;期亲的,处流刑三千里。殴打未伤的,从徒刑一年往上依次加;殴打致伤的,从徒刑二年往上依次加;但不能加至死罪。所以说各依次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

【问曰】皇族袒免亲属,若有人担任佐职官,或是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女,或是自己的亲属,如果有人犯罪殴打了他们,应当累加处罚吗?

【答曰】皇族亲属因为尊崇君主的缘故,所以有别于其他人。长官佐职因避讳而改称"礼"字,是本部所应尊奉的对象;避讳而改称"奉"字,二者处理各不相同。律文中没有累加的条文规定,只能各自按较重的罪名论处。若是自己的亲属,各依尊卑亲疏服制等级定罪,不适用皇亲及本属官长加罪的条例。

【又问】皇族袒免亲属,若本人还有官品,殴打他的,是否可以累加处罚?

【答曰】律文注释"殴打袒免亲属",是依据皇族亲属身份定罪,这是因避讳而改为"恭"字的缘故,看重的是这层身份,若官品高的话,也应当累加处罚。

凡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二年,造成伤害的,处徒刑三年,造成折伤的,处流刑二千里。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若减罪后反而更轻,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二等。

【疏】凡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二年,造成伤害的,处徒刑三年,造成折伤的,处流刑二千里。【议曰】流外官是指勋品以下直至庶人,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二年。议、贵是指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造成伤害的处徒刑三年,造成折伤的处流刑二千里。这里的折伤是指打断牙齿以上的伤害,若殴打折断一肢,按常人应处徒刑三年,依下文加常人斗殴罪二等,处流刑二千五百里。若殴打折断两肢,处流刑三千里。本条虽说加常人斗殴伤罪二等,但律文没有加罪至死的规定,只能依照常人的法律定罪。

律文又说「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若减罪后反而更轻,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二等」。【议曰】流外官以下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是指比殴打议、贵之罪减二等,殴打的处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处徒刑二年,造成折伤的处徒刑二年半。若减罪后反而更轻,假设殴打五品以上官员折断一肢,本应处流刑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则处徒刑二年半,这就是减罪后比常人斗殴徒刑三年更轻,此时应比常人斗殴加二等,处流刑二千五百里之类。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二等,是指殴打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官员,未伤处杖刑六十,造成伤害则处杖刑八十,用他物殴打未伤处杖刑八十,造成伤害则处杖刑一百之类。若殴打致死的,各依照常人的法律处理。

【问曰】律文规定「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之人,处徒刑二年」;若是奴婢、部曲殴打议、贵之人的,是与常人同罪呢?还是应依本法加重处罚?

【答曰】依照下条规定,部曲殴打伤害良人的,比常人加一等,奴婢再加一等。这是良人与奴婢、部曲之间常人斗殴之罪的规定。既然部曲、奴婢殴打常人尚且各要加罪,何况是殴打皇族及官品尊贵的人,按理应当依加重之法处理,但仅限于本条规定加罪至死的情形,才应当处死。假设有部曲殴打良人,打断两肢,比常人斗殴加一等。注文说:所谓"加",是指可以加至死罪,此处既然是从常人斗殴流刑三千里之上再加一等,就应当处以绞刑。而其他条文中虽然也说"加",却不能加至死罪。假设部曲故意殴打九品以上良人打断一肢,按常人斗殴打折一肢应处徒刑三年,因是殴打九品以上官员,加常人斗殴罪二等,处流刑二千五百里。因是故

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余条不加入死之类。《卷二十二斗讼律》

【六门】律条十六并疏

流内殴议贵者

监临官司殴所部官属

拒捍州县使人

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

奴婢殴詈主,并过失杀、殴杀、伤亲属奴婢。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殴詈内外亲属,并杀;殴詈父母、祖父母,并过失杀;殴詈舅姑,并杀;杀伤子孙及子孙之妇。

流内殴议贵者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凡斗殴二等。

监临官司殴所部官属

诸监临官司于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并同凡斗法。

【疏议曰】监临官司于所统属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同凡斗法不计阶品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谓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议贵者议贵谓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并为官品同并谓不相管隶自相殴者并同凡斗之罪假有勋官骑都尉而殴上柱国其上柱国既非议贵罪与凡斗同其统属下司殴上司者长官以外皆据品科其有府及镇戍隶州者亦为统属之限

【问曰】州参军事殴州内县令,带五品以上勋官,得为统属同凡斗以否?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假令品高,州官殴之,准上文各同凡斗之法。

拒捍州县使人

诸拒州县以上使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伤重者加斗,伤一等。谓有所征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拒州县以上使称「以上者」,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并是遣使追摄,拒捍不从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杖八十,伤重者,谓他物殴内损、吐血,凡斗合杖一百,加斗伤一等,徒一年。注云:谓有所征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谓有司禁録或复散留而辄拒捍,合杖七十,

译意殴打又加一等,处流刑三千里。部曲殴打又要加一等,但这里不能加至死罪,仍然只处流刑三千里。这就是所谓其余条文不加罪至死的类型。

《卷二十二 斗讼律》

【六门】律条十六条并疏

流内官殴打议、贵之人

监临官司殴打所管属官

拒捕抗拒州县使者

良贱相殴,主人杀部曲、奴婢

奴婢殴骂主人,以及过失杀、殴杀、伤害亲属家的奴婢

夫妻妾媵相殴,以及杀害;殴骂内外亲属,以及杀害;殴骂父母、祖父母,以及过失杀;殴骂舅姑,以及杀害;杀伤子孙及子孙的妻子

流内官殴打议、贵之人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以及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若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之人,各比常人斗殴伤罪加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是指用他物殴打常人,造成内伤吐血,本应处杖刑一百,若殴打的是议、贵之人,应加二等,处徒刑一年半,这就叫伤势严重。至于六品以下官员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或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之人,即使殴打未造成伤害,也各比常人斗殴罪加二等。

监临官司殴打所管属官

凡监临官司对所统属的官员及所管辖的百姓,若对方官品高于自己而殴打对方,以及官品相同而互相殴打的,都按常人斗殴的法律处理。

【疏议曰】监临官司对所统属的佐官以下及所管辖的部属之人,若对方官品高,监临官司殴打他,也按常人斗殴的法律处理,不计较官阶品级的高低,因为是自己所管辖的缘故。以及官品相同,是指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者五品以上而不属于议、贵之人的情形——议、贵是指三品以上,一品以下的官员,也算作官品相同——凡是互不统属而互相殴打的,都按常人斗殴之罪处理。假设有勋官骑都尉殴打上柱国,那上柱国既然不属于议、贵之人,其罪与常人斗殴相同。至于统属关系中下司殴打上司的,除长官之外,都按各自的品级定罪,其中若府、镇、戍隶属于州的情形,也属于统属关系的范围。

【问曰】州参军事殴打州内的县令,若该县令带有五品以上的勋官,能否算作统属关系,按常人斗殴处理?

【答曰】县令是州内所统属的官员,即使品级较高,州官殴打他,也应比照上文各按常人斗殴的法律处理。

拒捕抗拒州县使者

凡拒绝州县以上派来的使者的,处杖刑六十,殴打使者的加二等,伤势严重的比斗殴伤罪加一等。注文说:凡有所征召拘捕,一时抗拒不服从的即属此列;若已被拘禁看管而仍抗拒并殴打的,各再加一等。

【疏议曰】拒绝州县以上派来的使者,所谓"以上",是指尚书省、御史台、寺、监及在京各司等,凡是派遣使者前来追捕拘押,若抗拒不服从的,处杖刑六十,殴打使者的加二等,处杖刑八十,伤势严重的,指用他物殴打造成内伤吐血,按常人斗殴本应处杖刑一百,此处加斗殴伤罪一等,处徒刑一年。注文说:凡有所征召拘捕,一时抗拒不服从的,即属此列;若已被拘禁看管而仍抗拒殴打的,各再加一等,是指若被官府拘留、登记,或已经暂时拘留看管却仍抗拒的,应处杖刑七十。

殴所司者,合杖九十,伤重者,谓重一百杖以上,加凡斗二等。若使人官品高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

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疏】诸部曲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又云:加凡人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又云: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议曰】名例律称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谓加凡斗殴伤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谓部曲殴良人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凡斗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谓加凡斗二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跌体瞎目名罪止徒三年,即明殴良人准凡人相殴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殴致死各斩。

译殴打有关司法官员的,处杖刑九十,伤势重的,指重到一百杖以上的,比照普通斗殴罪加二等处罚。如果被殴打的官员品级高,就各按其本品级加,这就叫各加一等。

良人与贱人相殴、主人杀部曲奴婢

凡部曲殴伤良人的,官户与部曲同样比照普通人加一等处罚,加罪加到死罪为止,奴婢殴伤良人的又加一等。如果奴婢殴打良人,折断肢体或使其一目致瞎的,处绞刑,致死的各处斩刑。如果良人殴伤杀死他人部曲的,比照普通人相殴减一等处罚,殴伤杀死奴婢的又减一等。如果是故意杀死部曲的,处绞刑,故意杀死奴婢的流放三千里。如果部曲、奴婢之间相互殴伤杀害的,各依照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的法律处理。其余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之间私自相互侵犯,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参照此条处理。至于相互侵占财物的,不适用此律。

【疏议】凡部曲殴伤良人的,注文说:官户与部曲相同。又说:加凡人一等。注文说:加罪加到死罪为止。又说:奴婢又加一等。如果奴婢殴打良人,折断肢体或使其一目致瞎的,处绞刑,致死的各处斩刑。

【议曰】名例律中所称的部曲,其妻也同样适用此规定。也就是说部曲妻不论是良人还是客女,殴伤良人的,注文说:官户与部曲相同,比照普通人加一等。是指比照普通斗殴伤人罪加一等。注文说:加罪加到死罪为止。是指部曲殴打良人造成损伤达到两项以上,以及因先前旧伤使其达到笃疾、断舌及毁坏生殖器官等情形,按普通斗殴论处应流放三千里的,部曲殴伤良人则加一等应处死罪,这就叫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是指比照普通斗殴罪加二等。如果奴婢殴打良人,折断肢体或使其一目致瞎的,处绞刑,折断肢体、致瞎一目按普通人相殴之罪本止于徒刑三年,但奴婢殴打良人一律比照普通人相殴之罪应判流刑的情形,各自加至死罪,因殴打致死的各处斩刑。

又云:「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议曰】良人殴伤或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谓殴杀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类;奴婢又减一等,殴杀者徒三年,折一支徒二年之类。若不因斗故杀部曲者,合绞;若谋而杀讫,亦同其故杀。奴婢者,流三千里。」

又云「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又云「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议曰】部曲斗殴杀奴婢,流三千里;折一支,徒二年半;折一齿,杖一百。奴婢殴部曲损伤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者,绞;折一支者,流二千里;折一齿者,徒一年半。若部曲故杀奴婢,亦绞。是名「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谓谋杀人、穿地得尸、不更薶之类。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条加减之法。相侵财物者,各依凡人相侵盗之法。故云「不用此律」。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周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

【疏议曰】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注云:周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谓有罪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徒一年。故云与主同。下条部曲者,下条无周亲及外祖父母伤杀,部曲罪名,若有伤杀,亦同于主,故云准此。

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轻重,故杀者加一等,谓非因殴打本心故杀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决罚致死及过失杀之者,并无罪。

【问曰】妾有子或无子,殴杀夫家部曲奴婢,合当何罪?或有客女及婢,主幸而生子息,自余部曲奴婢,而殴得同主周亲以否?

【答曰】妾殴夫家部曲奴婢,在律虽无罪名,轻重相明,须从减例。下条云: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妾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三等。则部曲与主之妾相殴,比之妾子与父妾相殴法则,妾殴夫家部曲,亦减凡人二等;部曲殴主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殴夫家奴婢,减部曲一等;奴婢殴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其有子者,若子为家主母,法不降于儿,并依主例;若子不为家主,于奴婢止同主之周亲。余条,妾子为家主及不为家主,各准此。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不合别加其罪。

奴婢殴詈主,并过失杀、殴杀、伤亲属奴婢。

译又说:「良人殴打伤害或杀死他人的部曲的,比照凡人(相殴伤杀)减一等治罪;殴伤或杀死奴婢的,又比殴伤或杀死部曲再减一等。如果是故意杀死部曲的,处绞刑;故意杀死奴婢的,流放三千里。」【议曰】良人殴打伤害或杀死他人部曲的,比凡人减一等,就是说殴打致死的处流三千里,打断一肢的处徒二年半之类;殴打伤害或杀死奴婢的又比殴伤部曲再减一等,殴打致死的处徒三年,打断一肢的处徒二年之类。如果不是因斗殴而是故意杀死部曲的,应处绞刑;如果是预谋杀害而将其杀死的,也同故意杀害论处。杀死的是奴婢的,处流三千里。」

又说:「部曲与奴婢相互殴打伤害或杀死的,各依照部曲与良人相互殴打伤害或杀死的法条处理」。注文说:「其余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相互侵犯,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参照此条处理」。又说:「相互侵夺财物的,不适用此律【议曰】部曲斗殴杀死奴婢的,处流三千里;打断一肢的,处徒二年半;打掉一齿的,处杖一百。奴婢殴打部曲造成两处以上损伤的,以及因旧有疾患而致其达到笃疾程度的,以及割断舌头、毁坏损伤生殖器官的,处绞刑;打断一肢的,处流二千里;打掉一齿的,处徒一年半。如果部曲故意杀死奴婢,也处绞刑。这就叫「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其余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相互侵犯,是指谋杀人、掘地发现尸体不再埋葬之类的情形。私自相犯而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比照此条的加减之法处理。相互侵夺财物的,各依照凡人相互侵夺盗窃的法条处理。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凡是奴婢有罪,其主人不请示官府而擅自杀死的,处杖一百;奴婢无罪而杀死的,处徒一年。奴婢的周亲以及外祖父母杀死奴婢的,与主人同罪,见下条。部曲,比照此条处理。

【疏议曰】奴婢地位低贱,虽然各有主人,但涉及杀戮之事,理应有所秉承请示。奴婢有罪,不请示官府而擅自杀死的,处杖一百;无罪而杀死的,是指奴婢完全没有罪过失误而主人故意将其杀死的,处徒一年。注文说:奴婢的周亲以及外祖父母杀死奴婢的,与主人同罪。是说因奴婢有罪而杀死的,处杖一百;无罪而杀死的,处徒一年。所以说与主人同罪。下条所说的部曲,是指下条没有周亲及外祖父母伤杀部曲的罪名,如果有伤杀部曲的情形,也与主人相同,所以说比照此条处理。

凡是主人殴打部曲致死的,处徒一年;故意杀死的,加一等治罪。如果部曲有过错而在惩戒责罚中致死,以及过失杀死部曲的,都不予论罪。

【疏议曰】主人殴打部曲致死的,处徒一年,不论罪过轻重都是如此;故意杀死的加一等治罪,是指并非因殴打的本意而是故意杀死的,加一等,应处徒一年半。如果部曲有过错而因惩戒责罚致死,以及过失杀死部曲的,都无罪。

【问曰】妾有子或无子,殴杀夫家的部曲奴婢,应当判什么罪?又有客女以及婢女,被主人宠幸而生下子女,此外其余的部曲奴婢,殴打这些人能否等同于殴打主人的周亲?

【答曰】妾殴打夫家的部曲奴婢,在律文中虽然没有明确的罪名,但轻重可以类推,须依从减等的通例。下条说:妾殴打丈夫之妾所生的子女,比凡人减二等;妾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比凡人加三等。那么部曲与主人的妾相殴,比照妾子与父妾相殴的法则,妾殴打夫家的部曲,也比凡人减二等;部曲殴打主人的妾,比凡人加三等。如果妾殴打夫家的奴婢,比殴打部曲减一等;奴婢殴打主人的妾,比殴打部曲加一等。致死的,各依凡人相殴致死的法条处理。至于妾有子的情形,如果其子是家中主母之子(嫡子),法律不因儿子的身份而降等处理,都依照对待主人的通例;如果其子不是家主,那么对奴婢来说,也只等同于主人的周亲。其余条文中,妾之子为家主或不为家主的情形,都比照此例处理。客女以及婢女,虽然生有子女,仍然与贱隶身份相同,不应另外加重其所犯之罪。

奴婢殴打辱骂主人,以及过失杀、殴杀、伤害主人亲属之奴婢的情形。

凡是部

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即殴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

【疏】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议曰】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又亦防其二心,故虽过失杀主者,绞;若过失伤主及詈者,流。不言里数者,谓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又云:「即殴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周亲,谓异财者及殴主之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过失伤者,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又云:「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又云:「死者皆斩【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者,无问正服、义服,并徒一年;伤重者,谓殴罪重于徒一年,各加凡斗一等。假有部曲用他物殴主缌麻亲,内损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缌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若奴婢以他物故殴主之缌麻亲,伤准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条伤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故云『伤重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谓奴婢用他物故殴伤小功亲,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是名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假如部曲殴主大功亲,折支准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大功亲加三等,合绞,即是加者加入于死。其缌麻、小功部曲有犯,各从本罪,准此加例。如应入死者,处绞;死者皆斩,谓奴婢、部曲殴主缌麻以上亲致死者,皆斩,罪无前从。

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缌麻小功亲部曲,谓殴身之缌麻小功亲部曲,减凡人部曲二等,谓摠减三等。假如殴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杖一百。若殴奴婢折齿,凡人合徒一年,奴婢减二等,缌麻小功亲奴婢又减二等,摠减四等,合杖七十。故云折伤以上各减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谓殴大功部曲折齿,摠减四等,合杖七十。若殴大功奴婢,合杖六十。自外殴折伤以上各准此例为减。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

殴詈内外亲属,并杀、殴詈父母、祖父母,并过失杀、殴詈舅姑,并杀、杀伤子孙及子孙之妇。

译曲、奴婢过失杀死主人的,处绞刑;伤害主人以及辱骂主人的,处流刑。如果殴打主人的周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已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辱骂的,处徒二年;过失杀死的,比照殴打治罪再减二等;造成伤害的,再减一等。殴打主人的缌麻亲的,处徒一年;伤害严重的,各比凡人加一等;小功亲、大功亲依次递加一等。所谓加,是加至死罪;致死的,都处斩刑。

【疏】凡是部曲、奴婢过失杀死主人的,处绞刑;伤害及辱骂主人的,处流刑【议曰】部曲、奴婢,是家中的仆役,侍奉主人须心存谨慎恭敬。(原文"犯翼祖庙讳,改为恭"意为避讳改字,此处从略。)又要防范他们心怀二心,所以即使是过失杀死主人的,也处绞刑;如果过失伤害主人或辱骂主人的,处流刑。之所以不说流放的里数,是因为只应加杖二百,因此不必标明里数。

又说:「如果殴打主人的周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已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辱骂的,处徒二年;过失杀死的,比殴打治罪减二等;造成伤害的,再减一等【议曰】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周亲,是指分家异财的周亲,以及殴打主人的外祖父母的,处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此罪不分首犯从犯;辱骂的,处徒二年;过失杀死的,比殴打之罪减二等,应处徒三年,加杖二百;过失伤害的,再减一等,应处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又说:「殴打主人的缌麻亲的,处徒一年;伤害严重的,各比凡人加一等。小功亲、大功亲依次递加一等。」注文说:「所谓加,是加至死罪。」又说:「致死的都处斩刑【议曰】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缌麻亲,不论是正服还是义服,都处徒一年;伤害严重的,是指殴打之罪重于徒一年的情形,各比照凡人相斗殴之罪加一等。假设部曲用他物殴打主人的缌麻亲,造成内伤吐血,依凡人相殴应处杖一百;侵犯良人加一等,是缌麻亲又比凡人加一等,应处徒一年半。如果奴婢用他物故意殴打主人的缌麻亲,造成的伤害比照凡人,应处杖九十;奴婢侵犯良人加二等,此条中伤害严重再加一等,应处徒一年半,所以说『伤害严重的各比凡人加一等』,小功亲、大功亲依次递加一等,是指奴婢用他物故意殴伤小功亲的,处徒二年;殴伤大功亲的,处徒二年半,这就是所谓依次递加一等。」注文说:「所谓加,是加至死罪。」假如部曲殴打主人的大功亲,打断一肢比照凡人应处徒三年,部曲身份加一等,应处流二千里;而大功亲的身份再加三等,应处绞刑,这就是所谓加至死罪。至于对缌麻亲、小功亲,部曲若有所触犯,各依本罪,比照此加等之例处理。如果应当判处死罪的,处绞刑;致死的都处斩刑,是指奴婢、部曲殴打主人缌麻以上亲属致死的,都处斩刑,此罪不分首犯从犯。

凡是殴打缌麻亲、小功亲的部曲、奴婢,造成骨折等伤害以上的,各比殴打伤害凡人、部曲、奴婢的罪减二等,大功亲的情形再减一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议曰】殴打缌麻、小功亲的部曲,是指殴打自身的缌麻、小功亲的部曲,比殴打凡人的部曲减二等,也就是总共减三等。假设殴打致肋骨折断的,殴打凡人应处徒二年,减三等,应处杖一百。如果殴打奴婢致牙齿脱落,殴打凡人的奴婢应处徒一年,殴打奴婢减二等,殴打缌麻、小功亲的奴婢又减二等,总共减四等,应处杖七十。所以说骨折等伤害以上的各比殴打凡人的部曲、奴婢减二等,大功亲的情形再减一等。是指殴打大功亲的部曲致牙齿脱落,总共减四等,应处杖七十。如果殴打大功亲的奴婢,应处杖六十。此外殴打致骨折等伤害以上的情形,各比照此例予以减等。至于过失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部曲、奴婢的,都无罪。

夫妻妾媵相互殴打以及杀害。

殴打辱骂内外亲属,以及杀害、殴打辱骂父母、祖父母,以及过失杀害、殴打辱骂舅姑,以及杀害、杀伤子孙及子孙的妻子。

凡是殴打伤害妻子的,比凡人减二等;致死的,按凡人(相殴致死)论处。殴打妾致骨折等伤害以上的,比殴打妻子减二等。如果妻子殴打伤害杀死妾,与丈夫殴打伤害杀死妻子同罪,都必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故得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合以刃及故杀者斩,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

又云:「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杀妻仍为不睦。又云:「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若妻殴伤杀妾,谓殴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余人告,余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杀妻仍为不睦。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为称。以凡人论,故重明此例。过失杀者,各勿论。为无恶心,故得无罪。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

【疏】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注云:须夫告乃坐。又云:死者斩【议曰】妻殴夫徒一年,若斗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加凡斗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须夫告乃坐,谓要须夫告,然可论罪。因殴致死者斩。

又云「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又云「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议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谓殴夫者徒一年半,殴伤重者加凡斗伤四等,加者加入于死。若殴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斗徒三年,加四等合绞,是名加入于死。过失杀者各减二等,谓妻妾媵过失杀者并徒三年。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合徒二年半。若媵及妾折夫一支合绞,过失减二等合徒三年。自余折伤各随轻重,准此加减之例。

又云「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注云:「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议曰】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犯夫同,谓殴者徒一年半,死者斩。媵犯妻者减妾一等,殴者徒一年,伤重者从重上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谓殴者笞五十,折一齿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各斩。

译须由妻或妾告发,才予以论罪。如果致死的,允许其他人告发。杀死妻子仍算作不睦之罪。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凡是殴打伤害妻子的,比凡人减二等,致死的按凡人论处,殴打妾致骨折等伤害以上的,比殴打妻子减二等【议曰】妻,其义为齐,与丈夫身份齐等,情义如同幼小,所以能比凡人减二等,致死的按凡人论处,应当以用刃杀及故意杀害论处斩刑;殴打妾不到骨折程度的无罪,骨折等伤害以上的比殴打妻子的罪减二等,也就是比凡人减四等,如果杀死妾的,只比凡人减二等。

又说:「如果妻子殴打伤害杀死妾,与丈夫殴打伤害杀死妻子同罪。」注文说:「都必须由妻妾告发,才予以论罪。」如果致死的,允许其他人告发。杀死妻子仍算作不睦之罪。又说:「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议曰】如果妻子殴打伤害杀死妾,是指殴打的比凡人减二等,致死的按凡人论处。」注文说:「都必须由妻妾告发,才予以论罪。」如果是外人告发的,则不予受理定罪。致死的,允许其他人告发,其他人不论亲疏远近,都可以告发论罪。杀死妻子仍算作不睦之罪。妻子本就是缌麻以上的亲属,依照通例本当以不睦之罪定性。此处说按凡人论处,所以特别重申此例。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因为并无恶意,所以可以无罪。

凡是妻子殴打丈夫的,处徒一年。如果殴打造成的伤害严重的,比照凡人斗殴伤害之罪加三等。须由丈夫告发,才予以论罪。致死的处斩刑。媵及妾犯此罪的,各加一等。所谓加,是加至死罪。过失杀伤丈夫的,各减二等。如果媵及妾辱骂丈夫的,处杖八十。如果妾侵犯妻子的,与侵犯丈夫同罪。媵侵犯妻子的,比妾减一等。妾侵犯媵的,比凡人加一等。杀死的都处斩刑。其余条文中没有关于媵的明文规定的,都与妾同等处理。

【疏】凡是妻子殴打丈夫的处徒一年,如果殴打造成的伤害严重的加等,比凡人斗殴伤罪加三等。注文说:须由丈夫告发才予以论罪。又说:致死的处斩刑【议曰】妻子殴打丈夫处徒一年,如果斗殴造成的伤害严重的加等,比凡人斗殴伤罪加三等。假设凡人用他物殴打伤人,造成内伤吐血,应处杖一百,比凡人斗殴之罪加三等,处徒二年,这是计算加等的方法。须由丈夫告发才予以论罪,是指必须要丈夫告发,才可以论罪。因殴打致死的处斩刑。

又说「媵及妾犯此罪的各加一等」。注文说「所谓加,是加至死罪」。又说「过失杀伤丈夫的各减二等【议曰】依照令文规定,五品以上官员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所以媵及妾侵犯丈夫的,各比妻子侵犯丈夫加一等。是指殴打丈夫的处徒一年半,殴打造成的伤害严重的比凡人斗殴伤罪加四等,所谓加,是加至死罪。如果殴打丈夫致打断一肢或致瞎一目,凡人斗殴应处徒三年,加四等应处绞刑,这就叫加至死罪。过失杀死的各减二等,是指妻、妾、媵过失杀死丈夫的都处徒三年。假设妻子打断丈夫一肢,比凡人加三等应处流三千里,过失杀死的减二等应处徒二年半。如果媵及妾打断丈夫一肢应处绞刑,过失杀死的减二等应处徒三年。其余骨折等伤害的情形各随轻重程度,比照此加减之例处理。

又说「如果媵及妾辱骂丈夫的处杖八十」,如果妾侵犯妻子的与侵犯丈夫同罪,媵侵犯妻子的比妾减一等,妾侵犯媵的比凡人加一等,杀死的都处斩刑。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没有关于媵的明文规定的,都与妾同等处理【议曰】媵及妾辱骂丈夫的处杖八十,如果妾侵犯妻子的与侵犯丈夫同罪,是指殴打的处徒一年半,致死的处斩刑。媵侵犯妻子的比妾减一等,殴打的处徒一年,伤害严重的从重罪上比妾减一等。妾侵犯媵的比凡人加一等,是指殴打的处笞五十,打掉一齿的处徒一年半之类,致死的都处斩刑。这是指媵及妾侵犯丈夫及妻子,如果妾侵犯媵而殴打致死的,都处斩刑。」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没有关于媵的明文规定的,是指上条中殴打妾致骨折等伤害以上比殴打妻子减二等之类,妻妾相互侵犯以及侵犯丈夫而本条没有

谓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殴杀者各斩。」注云:「余条媵无文者,谓上条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之类,妻妾相犯及犯夫当条无文者,各与妾同。」

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殴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绞。

【疏】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议曰】殴缌麻兄姊,谓本宗及外姻有缌麻服者并同殴此兄姊,杖一百;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谓殴缌麻尊属徒一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礼,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并各有本条,自从殴夫之祖父母绞,夫之伯叔父母减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无尊属加法,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谓他物殴缌麻兄姊内损吐血准凡人杖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属又加一等,即缌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类。因殴致死者各斩。假有殴小功尊属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云加入于死罪止远流。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谓损二事以上,或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此是凡斗应流三千里,于从父兄姊犯此流者合绞。

又云:「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殴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绞【议曰】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谓折齿以上。既云折伤,即明非折伤不坐。因殴折伤,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假有殴缌麻卑幼折一指,凡斗合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小功减二等杖九十;大功减三等杖八十。其殴伤重者,递减各准此。因殴致死者,尊长各绞。即殴杀从父弟妹,谓堂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侄及侄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杀及不因斗而故杀者,俱合绞刑。」

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议曰】兄姊至亲,更相急难,弯弧垂泣,义切匪他,辄有殴者徒二年半,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或折齿,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处流,若用刃伤及折支,或跌其支体,若瞎其一目,谓全失其明者,各得绞罪,因殴致死者首从皆斩,詈者合杖一百,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谓加犯兄姊一等,殴者徒三年,伤者流三千里,文无加入死折伤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过失杀若伤各减本杀伤二等,谓过失杀者各减死罪二等合徒三年,过失折齿者从流减二等之类,其过失之罪,兄姊以下并同减二等。

译明文规定的情形,都与妾同等处理。」

凡是殴打缌麻兄姊的,处杖一百;小功亲、大功亲的情形各依次递加一等;侵犯尊属的又各加一等;伤害严重的各依次递加。比凡人斗殴伤罪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如果殴打堂兄姊,比照凡人斗殴应处流三千里的情形,处绞刑。如果是尊长殴打卑幼致骨折等伤害的,缌麻亲的情形比凡人减一等,小功亲、大功亲依次递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殴杀堂弟妹以及堂兄弟的子孙的,处流三千里。如果是用刃杀及故意杀害的,处绞刑。

【疏】凡是殴打缌麻兄姊的处杖一百,小功、大功亲的情形各依次递加一等,侵犯尊属的又各加一等,伤害严重的各依次递加。比凡人斗殴伤罪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如果殴打堂兄姊比照凡人斗殴应处流三千里的情形处绞刑【议曰】殴打缌麻兄姊,是指本宗以及外姻中有缌麻服的,都同样按殴打此类兄姊论处,处杖一百;小功亲的处徒一年,大功亲的处徒一年半。侵犯尊属的又各加一等,是指殴打缌麻尊属的处徒一年,殴打小功尊属的处徒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照礼制,只有丈夫的祖父母及丈夫的伯叔父母,这些各有本条规定,自然依照殴打丈夫祖父母处绞刑,殴打丈夫伯叔父母比殴打丈夫本人减一等处徒二年半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此大功亲没有针对尊属的加等规定,伤害严重的各依次递加。比凡人斗殴伤罪加一等,是指用他物殴打缌麻兄姊造成内伤吐血,比照凡人应处杖一百,再加一等应处徒一年,小功亲的处徒一年半,大功亲的处徒二年。侵犯尊属的又加一等,即缌麻尊属处徒一年半,小功尊属处徒二年之类。因殴打致死的都处斩刑。假设殴打小功尊属致打断两肢,比凡人加三等,不说加至死罪,只是远流。至于殴打堂兄姊比照凡人斗殴应处流三千里的情形,是指造成两处以上损伤,或因旧有疾患而致其达到笃疾程度,或割断舌头、毁坏损伤生殖器官,这些属于凡人斗殴应处流三千里的情形,对堂兄姊犯此等情形的应处绞刑。

又说:「如果尊长殴打卑幼致骨折等伤害的,缌麻亲的情形比凡人减一等,小功、大功亲依次递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殴杀堂弟妹以及堂兄弟的子孙的,处流三千里。如果是用刃杀及故意杀害的,处绞刑【议曰】如果尊长殴打卑幼致骨折等伤害的,是指打掉牙齿以上的伤害。既然说骨折等伤害,那就表明不到骨折程度的不予论罪。因殴打致骨折等伤害,殴打缌麻卑幼的比凡人减一等,殴打小功卑幼的减二等,殴打大功卑幼的减三等。假设殴打缌麻卑幼致打断一指,凡人斗殴应处徒一年,减一等处杖一百;小功卑幼的减二等处杖九十;大功卑幼的减三等处杖八十。其中殴打造成的伤害严重的,依次递减各比照此例处理。因殴打致死的,尊长各处绞刑。至于殴杀堂弟妹,是指堂弟妹以及堂兄弟的子孙,是指堂侄及侄孙的,处流三千里。如果是用刃杀以及不是因斗殴而是故意杀害的,都应处绞刑。」

凡是殴打兄姊的,处徒二年半;造成伤害的,处徒三年;造成骨折等伤害的,处流三千里;用刃伤害以及打断肢体、或使其一目失明的,处绞刑;致死的都处斩刑。辱骂的,处杖一百。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情形,各加一等。如果是过失杀伤的,各比本应判的杀伤之罪减二等。如果殴杀弟妹以及兄弟的子孙、曾孙玄孙的,各依本服等级论处;殴杀外孙的,处徒三年;用刃杀及故意杀害的,处流二千里;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凡是殴打兄姊的处徒二年半,造成伤害的处徒三年,造成骨折等伤害的处流三千里,用刃伤害以及打断肢体或使其一目失明的处绞刑,致死的都处斩刑,辱骂的处杖一百,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情形各加一等,如果是过失杀伤的各比本应判的杀伤之罪减二等【议曰】兄姊是至亲之人,患难相扶,情谊深厚,非同他人,若有殴打的处徒二年半,殴打造成伤害的处徒三年,骨折等伤害的,或打掉牙齿,或折断手足指,只要有一处骨折就应处流刑,如果是用刃伤害以及打断肢体,或使肢体脱臼,或使其一目失明,是指完全丧失视力的,都得处绞刑,因殴打致死的首犯从犯都处斩刑,辱骂的应处杖一百,其中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情形各加一等,是指比犯兄姊加一等,殴打的处徒三年,造成伤害的处流三千里,条文中没有加至死罪的规定,骨折等伤害也只是处流刑,辱骂的处徒一年,过失杀死或伤害的各比本应判之罪减二等,是指过失杀死的各比死罪减二等应处徒三年,过失打掉牙齿的从流刑减二等之类,此条过失之罪,兄姊以下的情形都同样减二等。

又说:「如果殴杀弟妹以及兄弟的子孙,注文说:曾孙玄孙的,各依本服等级论处。」又说:「殴杀外孙的,处徒三年;用刃杀及故意杀害的,处流二千里;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议曰】殴杀弟妹以及兄弟的子孙,兄弟之子服周年之丧,孙则服小功之丧。注文说:曾孙玄孙的,各依本服等级论处。兄弟的曾孙为缌麻服,玄孙则属袒免服的范围,既

又云:「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又云:「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者,兄弟子周服,孙即小功。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兄弟曾孙为缌麻,玄孙当袒免服纪,既疏恩情转杀,故云各依本服论。谓殴杀曾孙合绞,玄孙既当袒免,自依凡人法。此条殴兄弟曾玄孙,既依本服,即明上条殴杀从父兄弟曾玄孙降服已尽,亦同凡人。其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律无「皆」字,案文可知。子孙虽共殴击,原情俱是自殴,虽无「皆」字,各合斩刑。下条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伤者,皆斩。举轻明重,皎然不惑。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见血为伤,伤无大小之限。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即嫡、继、慈、养杀者,为情疏易违,故又加一等。律文既云「又加」,即以刃故杀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违犯教令以刃杀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殴杀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又云: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议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又云「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祖父母、父母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依户令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合杖一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废,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谓不因殴詈无罪而辄杀者,流二千里。

译然亲疏关系逐渐疏远,恩情也随之减弱,所以说各依本服等级论处。是指殴杀曾孙应处绞刑,玄孙既然属袒免服,自然依照凡人之法处理。此条殴打兄弟的曾孙玄孙,既然依照本服等级处理,那就表明上条殴杀堂兄弟曾孙玄孙服丧等级已尽的情形,也同凡人一样处理。至于殴杀弟妹以及兄弟的子孙、外孙的,各处徒三年;用刃杀及故意杀害的,处流二千里;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凡是辱骂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殴打的,处斩刑;过失杀死的,处流三千里;造成伤害的,处徒三年。如果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而祖父母、父母将其殴打致死的,处徒一年半;用刃杀死的,处徒二年。故意杀死的,各加一等。如果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死的,又加一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议曰】子孙对祖父母、父母若情有不顺而辱骂的,应处绞刑;殴打的处斩刑。律文没有「皆」字,依文意即可明白(不论子孙人数多少,各人都按此定罪)。子孙虽然共同殴打,但推究情理都属自行殴打,虽然没有「皆」字,也都应处斩刑。下条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以较轻的情形来说明较重的情形,道理十分明白,不容置疑。过失杀死的,处流三千里;造成伤害的,处徒三年。见血即为伤害,伤害不分大小的限制。如果子孙违反教令,是指有所教导命令,不论事情大小,本可以听从却故意违反的,而祖父母、父母因此将其殴打致死的,处徒一年半。用刃杀死的,处徒二年。故意杀死的各加一等,是指并非因子孙违反教令而是故意杀死的,用手足或他物杀死的,处徒二年;用刃杀死的,处徒二年半。如果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死的,因其情分较疏,容易发生违逆冲突,所以又加一等。律文既说「又加」,那么用刃故意杀死的,在徒二年半的基础上加一等,处徒三年;因违反教令而用刃杀死的,在二年的基础上加一等,处徒二年半;殴打致死的,在一年半的基础上加一等,处徒二年。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即使有违反教令的情形,依法惩戒责罚,意外致死的,也无罪。

凡是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徒三年,须由舅姑告发才予以论罪。殴打的处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过失杀死的,处徒三年;造成伤害的,处徒二年半。如果殴打子孙的妻子致其成为废疾的,处杖一百;致笃疾的,加一等;致死的,处徒三年。故意杀死的,处流二千里。妾的情形各减二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凡是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徒三年。注文说:须由舅姑告发才予以论罪。又说:殴打的处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过失杀死的处徒三年,造成伤害的处徒二年半【议曰】妻妾如果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徒三年。注文说:须由舅姑告发才予以论罪。殴打的处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此罪不分首犯从犯。过失杀死的处徒三年,造成伤害的处徒二年半。

又说「如果殴打子孙的妻子致其成为废疾的处杖一百,致笃疾的加一等,致死的处徒三年,故意杀死的处流二千里,妾的情形各减二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议曰】祖父母、父母殴打子孙的妻子致其成为废疾的,依照户令规定腰脊折断致一肢残废为废疾,应处杖一百;致笃疾的,是指两目失明或两肢残废,加一等,应处徒一年;致死的处徒三年,故意杀死的,是指并非因殴打辱骂之事而是无缘无故擅自杀死的,处流二千里。如果殴打妾致其成为废疾的,处杖八十;致笃疾的,处杖九十;致死的处徒二年,故意杀死的处徒二年半,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凡是妻妾殴打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比殴打辱骂舅姑的罪减二等;造成骨折等伤害的,处加役流;致死的,处斩刑。过失杀伤的,依凡人之法论处。至于已故丈夫的父母殴打子孙、殴打已改嫁的儿媳致骨折等伤害以上的,各比凡人减三等;致死的,处绞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疏】凡是妻妾殴打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比殴打辱骂舅姑减二等,造成骨折等伤害的处加役流,致死的处

若殴妾令废疾,杖八十;笃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杀者徒二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

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

【疏】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议曰】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合减殴詈舅姑罪。二等谓殴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齿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斩。文无皆字,即有首从。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伤者各依凡人伤法征赎,其铜入被伤杀之家。

又云「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议曰】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谓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绞,既不言故杀者斩,即是故杀者亦绞,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子孙之妇,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弃放,此始妇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孙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见在此为旧舅姑。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醮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于夫家义絶,母子终无絶道。子既如母,其妇理亦如姑。姑虽适人,妇仍在室,理依亲姑之法,不得同于旧姑。若夫之嫡继慈养,不入此条。释曰:嫡继慈养,具在第六。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礼义犯,翼祖庙讳,改为义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殴夫之弟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殴兄,妾以凡人论。又云,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议曰】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为匹敌之故,得罪稍轻,殴妻之子,以凡人论,为女君尊重,故同凡斗。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称又加者,总加三等,若殴折一齿,徒二年半之类。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当条虽有加减,至死者并与凡人同。

卷二十三斗讼律

【七门】律条十三,并疏起请条一。

殴前夫之子,及受业师,殴继父,殴詈,杀伤夫之周亲以下,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却殴击,复雠。

译斩刑,过失杀伤的依凡人之法论处【议曰】故夫是指丈夫已死而妻子改嫁的情形,至于被丈夫休弃或和离的妻子,不适用比殴打辱骂舅姑减罪的规定。减二等是指殴打的处徒三年,辱骂的处徒二年,打掉牙齿以上的处加役流,致死的处斩刑。条文中没有「皆」字,即区分首犯从犯。过失杀伤的依凡人之法论处,是指杀死的依凡人之法赎铜一百二十斤,造成伤害的各依凡人伤害之法征收赎金,赎金归被伤杀者之家所有。

又说「至于已故丈夫的父母殴打子孙、殴打已改嫁的儿媳致骨折等伤害以上的各比凡人减三等,致死的处绞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议曰】至于已故丈夫的父母殴打子孙、殴打已改嫁的儿媳致骨折等伤害以上的各比凡人减三等,是指打断手指的应处杖八十,打断一肢的处徒一年半之类,致死的处绞刑,条文既然没有说故意杀死的处斩刑,那就说明故意杀死的也处绞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问曰】子孙的妻子,丈夫死后守节,其婆婆年轻守寡后改嫁他人,或被休弃驱逐,此时刚开始成为儿媳时的相犯情形,应当判什么罪?

【答曰】子孙本人已死,如果妻妾改嫁,而舅姑仍然健在,此种情况称为已故丈夫的舅姑。如今婆婆虽然被休弃,或已经改嫁给外人。而子孙的妻子若寡居守节,虽然对夫家而言母子恩义已断绝,但母子之间终究没有真正断绝的道理。儿子既然仍如同侍奉母亲一样对待婆婆,那么儿媳在情理上也应当如同对待亲生婆婆一样。婆婆虽然改嫁他人,但儿媳仍然留在夫家未改嫁,依理应依照对待亲婆婆的法条处理,不能等同于对待已故丈夫的(改嫁)舅姑。如果丈夫的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的情形,不适用此条规定。解释说: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的相关规定,具体见于第六卷。

凡是殴打兄长的妻子以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各比凡人加一等。如果是妾所犯的,又加一等。如果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子女的,比凡人减二等。殴打妻子所生子女的,按凡人论处。如果是妻子所生子女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比凡人加一等。妾所生子女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又加二等。致死的,各依凡人之法论处。

【疏】凡是殴打兄长的妻子以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各比凡人加一等,如果是妾所犯的,又加一等【议曰】嫂子与小叔子之间不许私自往来通问,是为了远避嫌疑,殴打兄长的妻子以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在礼义上属于(避讳字,原为"逆",此处避讳改为"义")大为悖乱之事,所以各比凡人加一等,如果是妾所犯的,又加一等。是指妾殴打丈夫的弟妹,比妻子加一等,总共比凡人加二等,丈夫的弟妹殴打兄长(之妾),此妾(被殴打的情形)按凡人论处。又说,如果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子女的,比凡人减二等,殴打妻子所生子女的,按凡人论处。如果是妻子所生子女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比凡人加一等,妾所生子女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又加二等。注文说,致死的各依凡人之法论处【议曰】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子女的比凡人减二等,是因为身份相当(同为妾所生或同为妾),所以罪责较轻;殴打妻子所生子女的按凡人论处,是因为嫡妻地位尊贵,所以等同于凡人相斗殴。如果是妻子所生子女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比凡人加一等,妾所生子女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又加二等,所谓「又加」,是指总共加三等,如果打掉一颗牙齿,处徒二年半之类。注文说,致死的各依凡人之法论处,本条虽然有加减的规定,但致死的都与凡人同等论处。

卷二十三 斗讼律

【七门】律条十三,另外还有疏文中的起请条一条。

殴打前夫的儿子,以及受业恩师,殴打继父,殴打辱骂,杀伤丈夫的周亲以下亲属,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反过来殴打,为亲复仇。

误杀伤奴婢、辱骂旧主以及杀伤旧主。

戏杀伤。

过失杀伤。

告发谋反谋逆,各种诬告,反坐,检举弹劾不实。

告发祖父母父母,告发嫡母继母慈母养母。

殴打前夫的儿子以及受业恩师。

殴打继父,殴打辱骂,杀伤丈夫的周亲以下亲属。

凡是殴打伤害妻子前夫所生儿子的,比凡人减一等;如果是同居共财的,再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