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卷二十一(起二十五年,尽三十一年)
先言门,后言于巢”者。
○解云:正以先入其门,巢人乃杀,故言门于巢卒。传云“入巢之门而卒也”者,解入于巢而卒。
译所谓“先说门,后说在巢”的原因。
○解释说:正是因为先进入他的门,巢国人这才杀害他,所以说“在巢之门去世”。传文说“进入巢国的门而去世”,是解释进入巢国境内而去世。
吴子谒何以名?据诸侯伐人不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以名卒,间无事,知以伤辜死,还就张本文伐名,知伤而反,卒系巢,知未还至舍。巢不坐杀,复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复,扶又反。
[疏]“吴子谒”至“卒也”。
○解云:上七年传云“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已是辜传也。今复发之者,正以彼是臣伤其君,今此异国,因其异,故复发之。
○注“以名”至“本文”。
○解云:正以伐楚而书名,门于巢而言卒,其间更无事,知以伤之故,伤辜而死,是以迁就于伐而书其名,为卒张本文。云伐名,知伤而反,卒系巢,知未还至舍者,正以名者,卒爵之称,今于伐已名,知其见伤而反也。其卒之时,仍系巢言之,故知於被伤还,未至于舍止之处而卒也。云巢不坐杀,复见辜者,上注云“与巢得杀”,是巢不坐杀也;言复见辜者,对上七年言之,故言复也。云辜内当云云者,上注云“与巢得杀之”,今见辜者,正以过国假涂,宾客之谦谨,重门设守,主人之恒备。今吴人无礼,凌暴巢国,若不与杀,开衰世诸侯得使纵横。巢无御备而杀人之君,若今舍之,又脱漏其罪,是以何氏进退月之。若以杀论,巢君合绝;若以伤论,贬黜而已。云云之说,在上七年。
二十有六年,春,王二月,辛卯,卫甯喜弑其君剽。甯喜为卫侯衎弑剽。不举衎弑剽者,谖成于喜。
○剽,匹妙反。喜为,于伪反,下文“为恶”、“曷为”同。
[疏]注“甯喜”至“剽者”。解云:下二十七年传文。云不举衎弑剽者,谖成于喜者,言喜若为衎弑剽,《春秋》举重,宜书衎弑。今书喜者,正由谖成于喜故也。是以下二十七年传曰:“甯殖死,喜立为大夫,使人谓献公:‘黜公者,非甯氏也,孙氏为之。吾欲纳公,何如?’”是谖诈于成喜之文也。
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衎盗国,林父未君事衎。言叛者,林父本逐衎,衎入故叛。衎得诛之,犹定公得诛季氏,故正之云尔。
[疏]注“林父”至“言叛者”。
○解云:正以凡言叛者,臣盗土之辞,故如此解。云林父本逐衎者,在十四年也。
○注“犹定公”至“云尔”。
○解云:昔林父逐衎,衎得诛之;季氏不逐定公,而定公得诛季氏者,正以昭公是父,父子一体,荣辱同之。季氏逐昭公,故与定公得诛之也。知如此者,正以定公元年“霣霜杀菽”,何氏云“周十月,夏八月,微霜用事,未可杀菽。菽者少类,为稼强,季氏象也。是时定公喜於得位,而不念父黜逐之,耻反为淫祀立炀宫,故天示以当早诛季氏”是也。
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此谖君以弑也,其言复归何?据齐阳生至陈乞家,时书入于齐,不书复归。复归者,入无恶文。
[疏]注“据齐”至“归者”。
○解云:即哀六年秋,“齐阳生入于齐”,传云“景公死而舍立,陈乞使人迎阳生于诸其家”,“诸大夫不得已,皆再拜稽首而君之尔”是也。云复归者,入无恶文者,即桓十五年传云“复归者,出恶归无恶”是也。
恶剽也。主恶剽,卫侯入无恶,则剽恶明矣。
○恶剽,乌路反,注及下“恶剽”、“以恶”并上注“故恶”、“反恶”、“恶轻”、“以恶”皆同曷为恶剽?据齐阳生不书归恶舍。剽之立,於是未有说也。凡篡立,皆缘亲亲也。剽以公孙立於是位,尤非其次,故卫人未有说,喜由此得成谖祸,故恶以为戒也。篡重不书,反恶此者,因重不得书,故得恶轻,亦欲以见重。
○有说,音悦,注同。以见,贤遍反,下“出见”同。
[疏]注“凡篡”至“亲亲也”者。
○解云:正以有继及之道故也。
○云“剽以公孙立於是位,尤非其次,故卫人未有说”者。
○解云:若以昭穆言之,远於公子,故曰尢非其次也。昭穆既远,复无贤德,是以卫未有说之也。
译吴子谒为什么书名?依据是诸侯讨伐他人时不书名。他受伤后返回,还没到达住所就死了。因为书名而记其死,中间没有其他事件,就知道他是因伤而死。迁就伐楚而书名,是为了给卒死张本。知道受伤后返回,卒死系于巢地,就知道他还没回到住所。巢国不坐杀君之罪,又见到“辜”字,在辜的范围内应当以弑君论处,在辜的范围外应当以伤君论处。
○复,音扶又。
[疏]“吴子谒”到“卒也”。
○解说:上文七年传中说“郑伯髡原为什么书名?受伤后返回,还没到达住所就死了”,这已经是解释“辜”的传文了。现在再次解释,正是因为那是臣子伤害君主,现在这是异国,因为情况不同,所以再次解释。
○注“以名”到“本文”。
○解说:正因为伐楚而书名,在巢地门口说卒死,中间没有其他事件,就知道是因为受伤的缘故,因伤而死,所以迁就伐楚而书名,为卒死张本。说伐楚而书名,知道受伤后返回,卒死系于巢地,知道还没回到住所,正因为“名”是卒死的爵称,现在在伐楚时已经书名,就知道他是被伤后返回。他卒死的时候,仍然系于巢地来说,所以知道他在被伤返回后,还没到达住所停留的地方就死了。说巢国不坐杀君之罪,又见到“辜”字,上文注说“与巢国得以杀他”,这是巢国不坐杀君之罪;说又见到“辜”字,是相对于上文七年而言,所以说“复”。说在辜的范围内应当怎样怎样,上文注说“与巢国得以杀他”,现在见到“辜”字,正是因为过国借道,宾客谦恭谨慎,重门设守,是主人的常规防备。现在吴人无礼,凌暴巢国,如果不与杀,就会开启衰世诸侯得以纵横的弊端。巢国没有防御准备而杀了别人的君主,如果现在赦免他,又脱漏了他的罪行,所以何氏进退月之。如果以杀君论处,巢君应当被绝笔;如果以伤君论处,贬黜而已。怎样怎样的说法,在上文七年。
二十有六年,春,周王二月,辛卯日,卫甯喜弑其君剽。甯喜为卫侯衎弑杀剽。不举衎弑杀剽,是因为阴谋成于甯喜。
○剽,音匹妙。喜为,音于伪,下文“为恶”、“曷为”同。
[疏]注“甯喜”到“剽者”。解说:下文二十七年传文。说不举衎弑杀剽,是因为阴谋成于甯喜,是说如果喜为衎弑杀剽,《春秋》举重,应当书衎弑。现在书喜,正是由于阴谋成于喜的缘故。所以下文二十七年传说:“甯殖死,喜立为大夫,派人告诉献公:‘黜退公的,不是甯氏,是孙氏做的。我想迎立公,怎么样?’”这是阴谋诈于成喜的文字。
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衎盗取国家,林父没有以君事衎。说叛,是因为林父本来驱逐衎,衎进入卫国所以叛。衎得以诛杀他,就像定公得以诛杀季氏,所以正之如此。
[疏]注“林父”到“言叛者”。
○解说:正因为凡说叛的,是臣子盗取土地的辞令,所以如此解释。说林父本来驱逐衎,在十四年。
○注“犹定公”到“云尔”。
○解说:以前林父驱逐衎,衎得以诛杀他;季氏没有驱逐定公,而定公得以诛杀季氏,正是因为昭公是父亲,父子一体,荣辱相同。季氏驱逐昭公,所以与定公得以诛杀他。知道如此,正因为定公元年“霣霜杀菽”,何氏说“周十月,夏八月,微霜用事,还不可以杀菽。菽是少类,为稼强,季氏的象。这时定公喜于得位,而不念父亲被黜逐的耻辱,反而为淫祀立炀宫,所以天示以应当早诛季氏”是也。
甲午日?卫侯衎复归于卫。这是谖君以弑,说复归是什么意思?依据齐阳生到陈乞家,当时书入于齐,不书复归。复归,是入无恶文。
[疏]注“据齐”到“归者”。
○解说:即哀六年秋,“齐阳生入于齐”,传说“景公死而舍立,陈乞派人迎阳生于诸其家”,“诸大夫不得已,都再拜稽首而君之尔”是也。说复归,是入无恶文,即桓十五年传说“复归者,出恶归无恶”是也。
厌恶剽。主恶剽,卫侯入无恶,那么剽恶就明白了。
○恶剽,音乌路,注及下“恶剽”、“以恶”并上注“故恶”、“反恶”、“恶轻”、“以恶”皆同。为什么厌恶剽?依据齐阳生不书归恶舍。剽的立,这时还没有喜悦。凡篡立,都缘于亲亲。剽以公孙立于是位,尤其不是其次,所以卫人没有喜悦,喜由此得以成谖祸,所以厌恶以为戒。篡重不书,反而厌恶这个,是因为因重不得书,所以得以恶轻,也想以见重。
○有说,音悦,注同。以见,音贤遍,下“出见”同。
[疏]注“凡篡”到“亲亲也”者。
○解说:正因为有继及之道故也。
○云“剽以公孙立于是位,尤其不是其次,所以卫人没有喜悦”者。
○解说:如果以昭穆来说,远于公子,所以说尤其不是其次。昭穆既远,又没有贤德,所以卫没有喜悦之也。
不言剽之立者,以恶卫侯也。欲起卫侯失众出奔,故不书剽立。剽立无恶,则卫侯恶明矣。日者,起甯氏复纳之,故出入同文也。甯喜弑君而卫侯归,则甯氏纳之明矣。以归出奔俱日,知出纳之者同。卫侯归而孙氏叛,孙氏本与甯氏共逐之亦可知也。名者,起盗国;盗国明,则复归为恶剽出见矣。
○复纳,扶又反。
[疏]注“日者”至“纳之”。解云:正以《春秋》之例,归与复归例皆时,即僖二十八年夏,“六月,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何氏云“复归例皆时,此月者,为下卒出也”是也。今此书日,故须解之。
○云“故出入同文也”者。
○解云:即十四年夏四月,“己未,卫侯衎出奔齐。今此复日,故曰同文也”。
○云“盗国明”至“见矣”者。
○解云:正以复归者,出有恶,入无恶,故得为恶剽之文。何者?衎既盗国,宁得无恶而入言复归?知更有所见。
夏,晋侯使荀吴来聘。
公会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秋,宋公杀其世子痤。座有罪,故平公书葬。
○痤,在禾反。
[疏]注“痤有罪”至“书葬”。
○解云:《春秋》之例,君杀无罪大夫及枉杀世子者,皆不书葬,以明其合绝,是以申生无罪,不书献公之葬,至昭十一年经云“叔弓如宋,葬宋平公”者,正以痤有罪故也。若隐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以其有罪,故去弟。痤今若有罪,仍言世子者,正以段有当国之罪重,故如其意贬去其弟,使如国君,氏上郑,所以见段之恶逆矣。今痤之罪微,不足去世子,但是合罪之科,故得存其葬矣。
晋人执卫甯喜。此执有罪,何以不得为伯讨?据甯喜弑君者,称人而执,非伯讨。
[疏]注“称人而执,非伯讨”者。
○解云:僖四年传文也。
不以其罪执之也。明不得以为功,当坐执人。
八月,壬午,许男甯卒于楚。
○甯,乃定反。
冬,楚子、蔡侯、陈侯伐郑。
葬许灵公。
二十有七年,春,齐侯使庆封来聘。
夏,叔孙豹会晋赵武、楚屈建、蔡公孙归生、卫石恶、陈孔瑗、郑良霄、许人、曹人于宋。
○孔瑗,二传作“孔奂”。
卫杀其大夫甯喜。卫侯之弟鱄出奔晋。卫杀其大夫甯喜,则卫侯之弟鱄曷为出奔晋。据与射姑同。
○鱄,市转反,又音专,一音直转反。射,音亦,又音夜。
[疏]注“据与射姑同”。
○解云:即文六年“晋杀其大夫阳处父。狐射姑出奔狄”,传云“晋杀其大夫阳处父,则孤射姑曷为出奔”,彼注云“据蔡杀其大夫公子燮,蔡公子履出奔楚,此非同姓,恐见及”。然则今此亦据公子履出奔之事,与射姑同,故言据与射姑同矣。其公子履之事,在上二十年秋。执铁钅贾者,若似司弓矢,云甲革椹锧之类。
为杀甯喜出奔也。曷为为杀甯喜出奔?据非同姓。
○为杀,于伪反,下“为杀”、“为我”、“为卫”,注“深为”皆同。卫甯殖与孙林父逐卫侯而立公孙剽。甯殖病将死,谓喜曰:“黜公者,非吾意也,孙氏为之。黜,犹出逐。
○黜公,敕律反,下文注同。我即死,女能固纳公乎?”固,犹必也。喜者,殖子。殖本与孙氏共立剽,而孙氏独得其权,故有此言。
○女,音汝。喜曰:“诺。”甯殖死,喜立为大夫,使人谓献公曰:“黜公者,非甯氏也,孙氏为之。吾欲纳公,何如?”献公曰:“子苟纳我,吾请与子盟。”盟者,欲坚固喜意。喜曰:“无所用盟,时喜见献公多诈,欲使公子鱄保之,故辞不肯盟,曰:‘臣纳君,义也。无用为盟矣。’请使公子鱄约之。”喜素信鱄,以为鱄能保献公。献公谓公子鱄曰:“甯氏将纳我,吾欲与之盟,其言曰:‘无所用盟,请使公子鱄约之’子固为我与之约矣。”公子鱄辞曰:“夫负羁絷,絷,马绊也。
○羁絷,本又作“<马革>”下陟立反,马绊也。绊,音半。执鈇锧,从
译不记载剽即位,是因为厌恶卫侯。想要兴起卫侯失去民心而出奔的事,所以不书写剽即位。如果剽即位没有可厌恶之处,那么卫侯的恶行就明显了。记载日期,是为了兴起甯氏再次接纳他的事,所以出奔和回国都使用相同的文体。甯喜弑君而卫侯回国,那么是甯氏接纳他就明显了。因为回国和出奔都记载了日期,就知道接纳和驱逐的人是相同的。卫侯回国而孙氏叛乱,孙氏本来与甯氏共同驱逐卫侯,这也就可以知道了。记载名字,是为了兴起盗取国家的事;盗取国家的事明显,那么再次回国就是厌恶剽而出奔,这就显现出来了。
○复纳,“复”读作“扶又”。
[疏]注“日者”到“纳之”。解释说:正是根据《春秋》的体例,回国和复归的体例都只记季节,即僖公二十八年的夏天,“六月,卫侯郑从楚国复归到卫国”,何氏说“复归的体例都只记季节,这里记月份,是为了下文卒出”,就是这样。现在这里记载了日期,所以需要解释。
○说“所以出奔和回国文体相同”的原因。
○解释说:即十四年夏四月,“己未,卫侯衎出奔齐国。现在这里也记载了日期,所以说文体相同”。
○说“盗取国家的事明显”到“这就显现出来了”的原因。
○解释说:正是根据复归的体例,出奔有恶行,回国没有恶行,所以能够写出厌恶剽的文体。为什么呢?衎既然盗取国家,难道能没有恶行而说复归吗?知道还有其他的含义。
夏天,晋侯派荀吴来聘问。
鲁公与晋国人、郑良霄、宋国人、曹国人在澶渊会见。秋天,宋公杀了他的世子痤。痤有罪,所以平公记载了葬礼。
○痤,读作“在禾”。
[疏]注“痤有罪”到“记载葬礼”。
○解释说:《春秋》的体例,国君杀无罪的大夫以及枉杀世子的,都不记载葬礼,以表明他们应当被断绝关系,因此申生无罪,不记载献公的葬礼,到昭公十一年经文说“叔弓到宋国,安葬宋平公”,正是因为痤有罪的原因。如果像隐元年“郑伯在鄢地击败段”,因为段有罪,所以去掉“弟”的称呼。痤现在如果有罪,仍然称世子,正是因为段有当国的重罪,所以按照他的意思贬去“弟”的称呼,使他像国君一样,姓氏上郑,以显示段的恶逆。现在痤的罪轻微,不足以去掉“世子”的称呼,只是符合有罪的科条,所以能够保留他的葬礼记载。
晋国人拘捕了卫国的甯喜。这次拘捕是有罪的,为什么不能算作霸主征讨?根据甯喜弑君者,称“人”而拘捕,不是霸主征讨。
[疏]注“称人而拘捕,不是霸主征讨”的原因。
○解释说:这是僖公四年的传文。
不是按照他的罪行拘捕他。表明不能算作功劳,应当坐拘捕人的罪。
八月,壬午日,许男甯死在楚国。
○甯,读作“乃定”。
冬天,楚子、蔡侯、陈侯攻打郑国。
安葬许灵公。
二十七年,春天,齐侯派庆封来聘问。
夏天,叔孙豹与晋赵武、楚屈建、蔡公孙归生、卫石恶、陈孔瑗、郑良霄、许国人、曹国人在宋国会见。
○孔瑗,两种传本作“孔奂”。
卫国杀了他的大夫甯喜。卫侯的弟弟鱄出奔到晋国。卫国杀了他的大夫甯喜,那么卫侯的弟弟鱄为什么出奔到晋国?根据与射姑相同。
○鱄,读作“市转”,又音“专”,一音“直转”。射,音“亦”,又音“夜”。
[疏]注“根据与射姑相同”。
○解释说:即文公六年“晋国杀了他的大夫阳处父。狐射姑出奔到狄”,传文说“晋国杀了他的大夫阳处父,那么狐射姑为什么出奔”,那里的注释说“根据蔡国杀了他的大夫公子燮,蔡公子履出奔到楚国,这不是同姓,恐怕被牵连”。那么现在这也是根据公子履出奔的事,与射姑相同,所以说根据与射姑相同。那公子履的事,在上面的二十年秋天。执铁钅贾者,若似司弓矢,云甲革椹锧之类。
是因为杀甯喜而出奔。为什么因为杀甯喜而出奔?根据非同姓。
○为杀,读作“于伪”,下面的“为杀”、“为我”、“为卫”,注“深为”都相同。卫国的甯殖与孙林父驱逐卫侯而立公孙剽。甯殖病重将死,对喜说:“黜公者,非吾意也,孙氏为之。黜,犹出逐。
○黜公,读作“敕律”,下文注相同。我即死,女能固纳公乎?”固,犹必也。喜者,殖子。殖本与孙氏共立剽,而孙氏独得其权,故有此言。
○女,音“汝”。喜曰:“诺。”甯殖死,喜立为大夫,使人谓献公曰:“黜公者,非甯氏也,孙氏为之。吾欲纳公,何如?”献公曰:“子苟纳我,吾请与子盟。”盟者,欲坚固喜意。喜曰:“无所用盟,时喜见献公多诈,欲使公子鱄保之,故辞不肯盟,曰:‘臣纳君,义也。无用为盟矣。’请使公子鱄约之。”喜素信鱄,以为鱄能保献公。献公谓公子鱄曰:“甯氏将纳我,吾欲与之盟,其言曰:‘无所用盟,请使公子鱄约之’子固为我与之约矣。”公子鱄辞曰:“夫负羁絷,絷,马绊也。
○羁絷,本又作“<马革>”下陟立反,马绊也。绊,音半。执鈇锧,从
君东西南北,则是臣仆庶孽之事也。仆,从者,庶孽,众贱子,犹树之有孽生。
译君主无论往东、西、南、北哪个方向去,这都是臣仆和庶孽该做的事。仆,是随从的人;庶孽,是众多的卑贱之子,就像树木上长出的旁枝一样。
○鈇,音甫,又方丁反。锧,之实反。从君,才用反,又如字,注同。孽,鱼列反,又五割反,注及下同。若夫约言为信,则非臣仆庶孽之所敢与也。”鱄见献公多诈不敢保。
○与,音预。献公怒曰:“黜我者,非甯氏与孙氏,凡在尔。”欲以此语迫从,令必约之。
○令,力呈反。公子鱄不得已而与之约。已约,归至,杀甯喜。献公归至国,背约杀甯喜。
○背约,音佩,下同。公子鱄挈其妻子而去之。惭恚不能保献公。
○挈,苦结反。恚,一睡反。将济于河,携其妻子。携,犹提也。而与之盟,恐乘舟有风波之害,已意不得展,故将济,豫与之盟。曰:“苟有履卫地,食卫粟者,昧雉彼视。昧,割也。时割雉以为盟。犹曰视彼割雉,负此盟则如彼矣。传极道此者,见献公无信,剌縳兄为彊臣所逐,既不能救,又移心事剽,背为奸约。献公虽复因喜得反,诛之,小负未为大恶,而深以自绝,所谓守小信而忘大义,拘小介而失大忠。不为君漏言者,即漏言,当坐杀大夫,不得以正葬,正葬明喜有罪。
○昧,旧音刎,亡粉反,一音未,又音蔑,割也。见献,贤遍反,下“见此”同。复,扶又反。介,音界。
[疏]注“诛之”至“大忠”。
○解云:献公之入,甯喜之由,背贤弟之约,杀所恃之人,应为大恶,而言小负者,正以甯氏杀逐两君,累世同恶,虽纳旧君,未足掩其前罪。今献公违约杀之,故谓之小负。何氏必知小负者,正以下二十九年秋,“葬卫献公”。若杀无罪大夫,例不书葬。而献公书葬,甯喜有罪明矣。喜既有罪,则杀之者罪轻。其罪既轻,谓之小负,不亦宜乎?
○注“不为”至“有罪”。解云:君漏言者,即文六年传云“射杀,则其称国以杀何?君漏言也”是也。然则君漏言者,即坐杀大夫,故当去其葬。而文六年晋襄公由漏言以杀处父,而经书“公子遂如晋。葬襄公”者,正以彼经杀在葬后,是以不得去其君葬矣。
秋,七月,辛巳,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曷为再言豹?据盟于首戴,不再出公。
[疏]注“据盟”至“出公”。
○解云:即僖五年夏,“公及齐侯、宋公”以下,“会王世子于首戴”,“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戴”是也。
殆诸侯也。殆,危也。危诸侯,故再出豹,惧录之。曷为殆诸侯?据首戴不殆。为卫石恶在是也,曰恶人之徒在是矣。卫侯衎不信,而使恶臣石恶来,故深为诸侯危,惧其将负约为祸原。先见此者,衎负鱄杀喜得书葬,嫌於义绝可,欲起其小负。会盟再出,不举重者,方再出豹也。石恶恶者,下出奔是也。
[疏]注“会盟”至“豹也”。
○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夏,“公会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举盟以为重,不言会于某。今此会盟并举,故须解之。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是后阍杀吴子馀祭,蔡世子般弑其君,莒人弑其君之应。
○阍杀,音昏;下音弑,二十九年同。祭,侧界反。
[疏]注“是后”至“之应”。
○解云:即下二十九年夏五月,“阍弑吴子馀祭”;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三十一年冬十月,“莒人弑其君密州”是也。
二十有八年,春,无冰。豹、羯为政之所致。
[疏]注“豹羯”至“所致”。解云:成元年“无冰”之下,注云“《尚书》曰:‘舒,恒燠若。’《易》京房传曰:‘当寒而温,倒赏也。’是时成公幼少,季孙行父专权而委任之所致”,即其义也。而偏指豹、羯者,正以数年以来,专见豹、羯之事,不见季孙见经,明是时豹羯用事故也,即上二十三年,“叔孙豹帅师救晋,次于雍渝”;二十四年,“叔孙豹如晋。仲孙羯帅侵齐”;二十七年“夏,叔孙豹会晋赵武”以下“于宋”;案下文秋,“仲孙羯如晋”;二十九年夏,“仲孙羯会晋荀盈”以下“城杞”之属是也。
夏,卫石恶出奔晋。
邾
译○“鈇”音甫,又音方丁。“锧”音之实。“从君”音才用,又如本字读,注同。“孽”音鱼列,又音五割,注及下文同。至于用言语订立誓约以示诚信,这不是臣仆庶孽所敢参与的。”鱄见到献公多诈,不敢担保。
○“与”音预。献公发怒说:“排挤我的,不是甯氏就是孙氏,都在你们之中。”想用这些话逼迫鱄顺从,让他一定要订立誓约。
○“令”音力呈。公子鱄不得已而与他订立誓约。已订立誓约,鱄回国后,杀了甯喜。献公回国后,违背誓约杀了甯喜。
○“背约”音佩,下文同。公子鱄带着他的妻儿离开了卫国。因惭愧愤怒而不能保全献公。
○“挈”音苦结。“恚”音一睡。将要渡河时,带着他的妻儿。携,就是提的意思。与他盟誓,是担心乘船有风波之害,自己的心意不能施展,所以将要渡河时,预先与他盟誓。说:“如果有踏上卫国土地、吃卫国粮食的人,就割杀那只雉鸟给他看。昧,割的意思。当时割杀雉鸟作为盟誓。意思是说,看着那只被割杀的雉鸟,如果违背这个盟约,就会像那只雉鸟一样。传文极力陈述这些,是为了显示献公没有信用,刺縳兄长被强臣驱逐,既不能救助,又转移心事去依附剽,违背道义订立奸诈的誓约。献公虽然因为甯喜得以返回,诛杀他,算是小的辜负,算不上大的罪恶,却因此深深地自我断绝,这就是所谓坚守小的信用而忘记大的道义,拘泥小的节操而失去大的忠诚。不为君主泄露言语的人,如果泄露了言语,就应当判处杀大夫的罪,不得以正式的礼仪安葬,正式安葬说明甯喜有罪。
○“昧”旧音刎,音亡粉,又音未,又音蔑,割的意思。“见献”音贤遍,下文“见此”同。“复”音扶又。“介”音界。
[疏]注“诛之”至“大忠”。
○解释说:献公回国,是由于甯喜的缘故,违背贤弟的誓约,杀害所依靠的人,应当算是大的罪恶,而说小的辜负,正是因为甯氏杀害驱逐两位国君,累世共同作恶,虽然接纳旧君,不足以掩盖他以前的罪过。现在献公违背誓约杀了他,所以称为小的辜负。何休必定知道是小的辜负,正是因为下文二十九年秋,“葬卫献公”。如果杀害无罪的大夫,按例不记载安葬。而献公记载了安葬,说明甯喜有罪。甯喜既然有罪,那么杀他的人罪过就轻。罪过既轻,称为小的辜负,不也很恰当吗?
○注“不为”至“有罪”。解释说:君主泄露言语的人,就是文六年传所说的“射杀,那么称国君杀他是什么意思?是君主泄露言语了”就是这样。那么君主泄露言语的人,就是判处杀大夫的罪,所以应当去掉他的安葬。而文六年晋襄公因为泄露言语而杀处父,而经书“公子遂如晋。葬襄公”,正是因为那篇经文中杀人在安葬之后,所以不能去掉国君的安葬了。
秋,七月,辛巳,豹与诸侯的大夫在宋国盟誓。为什么再次提到豹?根据在首戴盟誓,不再次出现国君。
[疏]注“据盟”至“出公”。
○解释说:就是僖公五年夏,“公及齐侯、宋公”以下,“会王世子于首戴”,“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戴”就是这样。
恐怕危及诸侯。殆,危险的意思。危及诸侯,所以再次出现豹,害怕记录这件事。为什么危及诸侯?根据首戴盟誓不危及。因为卫国的石恶在这里,说恶人的党徒在这里。卫侯衎不信任,而派遣恶臣石恶来,所以深深为诸侯担忧,害怕他将违背誓约成为祸乱的根源。先显示这些,衎违背鱄杀喜得以记载安葬,嫌于道义断绝可以,想要兴起他小的辜负。会盟再次出现,不举重者,是因为正在再次出现豹。石恶是恶人,下文出奔就是这样。
[疏]注“会盟”至“豹也”。
○解释说:正是因为文公十四年夏,“公会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举盟誓作为重,不说会于某地。现在这次会盟并举,所以需要解释。
冬,十二月,乙亥,朔,日食。这是后来阍杀吴子馀祭,蔡世子般弑其君,莒人弑其君的应验。
○“阍杀”音昏;下文音弑,二十九年同。“祭”音侧界。
[疏]注“是后”至“之应”。
○解释说:就是下文二十九年夏五月,“阍弑吴子馀祭”;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三十一年冬十月,“莒人弑其君密州”就是这样。
二十八年,春,没有结冰。这是豹、羯执政所导致的。
[疏]注“豹羯”至“所致”。解释说:成公元年“无冰”之下,注说“《尚书》说:‘舒,恒燠若。’《易》京房传说:‘当寒而温,倒赏也。’当时成公年幼,季孙行父专权而委任他所导致”,就是这个意思。而特别指出豹、羯,正是因为近年来,专门看到豹、羯的事情,没有看到季孙出现在经文中,明白当时是豹羯用事,就是上文二十三年,“叔孙豹帅师救晋,次于雍渝”;二十四年,“叔孙豹如晋。仲孙羯帅侵齐”;二十七年“夏,叔孙豹会晋赵武”以下“于宋”;查看下文秋,“仲孙羯如晋”;二十九年夏,“仲孙羯会晋荀盈”以下“城杞”之类就是这样。
夏,卫石恶出奔晋。
邾
[疏]注“公方久如楚”。
○解云:即下十一月“公如楚”,二十九年“夏,五月,公至自楚”是也。
仲孙羯如晋。
冬,齐庆封来奔。
十有一月,公如楚。如楚皆月者,危公朝夷狄也。
[疏]注“如晋皆月者”。
○解云:即此及昭七年“三月,公如楚”皆月之属是也。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灵王。
乙未,楚子昭卒。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月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
○闰数,所主反,下同。期月,居其反,又作“期”。
[疏]注“葬以闰”至“数闰”。
○解云: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云“闰不书,此何以书”,注云“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传云“丧以闰数也”,注云“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传又云“丧曷为以闰数”,注云“据卒不书闰”;传云“丧数略也”,注云“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然则大功以下,以月为数,故得数之,故此注云“葬以闰数”。云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矣,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何言乎公在楚?据成十一年正月公在晋,不书。
[疏]注“据成”至“不书”。
○解云:即成十年“秋,七月。公如晋”,十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晋”,则知正月之时,公在晋明矣。
正月以存君也。正月,岁终而复始,臣子喜其君父,与岁终而复始,执贽存之,故言在。在晋不书在楚书者,恶襄公久在夷狄,为臣子危录之。
○而复,扶又反,下皆同。恶襄,乌路反,下“恶以”同。为臣,于伪反,下“故为”、“为季子”、传“凡为”同。
[疏]注“臣子”至“言在”。
○解云:公在国时,恒以岁首存之。今君在楚,不得行此事,故书其所在。云在晋不书云云者,即成十一年是也。若然,案昭三十一年、三十二年,皆云“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何言在晋不书者?昭三十年注云“闵公运溃,无尺土之居,远在乾侯,故以存君书,明臣子当忧纳之”。然则闵公失国,远在晋地,是以书之,仍非常例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庚午,卫侯衎卒。
阍弑吴子馀祭。阍者何?门入也,守门人号。
[疏]“阍者何”。
○解云:欲言其臣,阍非臣称;欲言非臣,而得弑吴子,故执不知问。
刑人也。以刑为阍。古者肉刑:墨、劓、摈、宫,与大辟而五。孔子曰:“三皇设言民不违,五帝画象世顺机,三王肉刑揆渐加,应世黠巧奸伪多。”
○劓,鱼器反。膑,毗忍反。辟,婢亦反。画象,音获。应世,应对之应。黠,闲八反。
[疏]注“以刑”至“而五”。
○解云:何氏所以必言古者肉刑者,正以汉文帝感女子之诉,恕仓公之罪,除肉刑之制,故指肉刑为古者矣。知五刑为此等者,正以《元命包》云“墨、劓辟之属各千,膑辟之属五百,宫辟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列为五刑,罪次三千”是也。案《周礼?司刑》职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刖罪五百,宫罪五百,大辟五百”,凡二千五百,与此违者,郑《驳异义》云“皋陶改膑为剕”。《吕刑》有剕,周改剕为刖。然则《司刑》职,周刑也。孔子为《春秋》,采摘古制,是以《元命包》之文,与《司刑》名异,条目不同。云孔子曰“三皇设言民不违,五帝画象世顺机,三王肉刑揆渐加,应世黠巧奸伪多”者,《孝经说》文。言三皇之时,天下醇粹,其若设言,民无违者,是以不劳制刑,故曰三皇设言民无违也。其五帝之时,黎庶已薄,故设象刑
译[疏]注“公方久如楚”。
○解释说:即下文十一月“公如楚”,二十九年“夏,五月,公至自楚”是也。
仲孙羯如晋。
冬,齐庆封来奔。
十有一月,公如楚。如楚皆月者,危公朝夷狄也。
[疏]注“如晋皆月者”。
○解释说:即此及昭七年“三月,公如楚”皆月之属是也。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灵王。
乙未,楚子昭卒。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月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
○闰数,所主反,下同。期月,居其反,又作“期”。
[疏]注“葬以闰”至“数闰”。
○解释说: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云“闰不书,此何以书”,注云“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传云“丧以闰数也”,注云“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传又云“丧曷为以闰数”,注云“据卒不书闰”;传云“丧数略也”,注云“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然则大功以下,以月为数,故得数之,故此注云“葬以闰数”。云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矣,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何言乎公在楚?据成十一年正月公在晋,不书。
[疏]注“据成”至“不书”。
○解释说:即成十年“秋,七月。公如晋”,十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晋”,则知正月之时,公在晋明矣。
正月以存君也。正月,岁终而复始,臣子喜其君父,与岁终而复始,执贽存之,故言在。在晋不书在楚书者,恶襄公久在夷狄,为臣子危录之。
○而复,扶又反,下皆同。恶襄,乌路反,下“恶以”同。为臣,于伪反,下“故为”、“为季子”、传“凡为”同。
[疏]注“臣子”至“言在”。
○解释说:公在国时,恒以岁首存之。今君在楚,不得行此事,故书其所在。云在晋不书云云者,即成十一年是也。若然,案昭三十一年、三十二年,皆云“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何言在晋不书者?昭三十年注云“闵公运溃,无尺土之居,远在乾侯,故以存君书,明臣子当忧纳之”。然则闵公失国,远在晋地,是以书之,仍非常例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庚午,卫侯衎卒。
阍弑吴子馀祭。阍者何?门入也,守门人号。
[疏]“阍者何”。
○解释说:欲言其臣,阍非臣称;欲言非臣,而得弑吴子,故执不知问。
刑人也。以刑为阍。古者肉刑:墨、劓、摈、宫,与大辟而五。孔子曰:“三皇设言民不违,五帝画象世顺机,三王肉刑揆渐加,应世黠巧奸伪多。”
○劓,鱼器反。膑,毗忍反。辟,婢亦反。画象,音获。应世,应对之应。黠,闲八反。
[疏]注“以刑”至“而五”。
○解释说:何氏所以必言古者肉刑者,正以汉文帝感女子之诉,恕仓公之罪,除肉刑之制,故指肉刑为古者矣。知五刑为此等者,正以《元命包》云“墨、劓辟之属各千,膑辟之属五百,宫辟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列为五刑,罪次三千”是也。案《周礼?司刑》职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刖罪五百,宫罪五百,大辟五百”,凡二千五百,与此违者,郑《驳异义》云“皋陶改膑为剕”。《吕刑》有剕,周改剕为刖。然则《司刑》职,周刑也。孔子为《春秋》,采摘古制,是以《元命包》之文,与《司刑》名异,条目不同。云孔子曰“三皇设言民不违,五帝画象世顺机,三王肉刑揆渐加,应世黠巧奸伪多”者,《孝经说》文。言三皇之时,天下醇粹,其若设言,民无违者,是以不劳制刑,故曰三皇设言民无违也。其五帝之时,黎庶已薄,故设象刑
以示其耻,当世之人,顺而从之,疾之而机矣,故曰五帝画象世顺机也,画犹设也。其象刑者,即《唐传》云“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注云“纯,缘也”,时人尚德义,犯刑者但易之衣服,自为大耻;中刑杂屦,屦,履也。下刑墨幪,幪,巾也,使不得冠饰。周礼罢民亦然。“上刑易三,中刑易二,下刑易一,轻重之差,以居州里而民耻之”是也。三王之时,劣薄已甚,故作肉刑以威恐之。言三王必为重刑者,正揆度其世,以渐欲加而重之,故曰揆渐加也。当时之人,应其时世而为黠巧作奸伪者弥多于本,用此之故,须为重刑也。云云之说,备在《孝经疏》。
译用这种方式来显示他们的羞耻,当时的人顺从并跟随这种风气,对这种风气感到厌恶就会产生变通之机,所以说“五帝画象,世顺机也”,“画”就是“设”的意思。所谓象刑,就是《尚书·尧典》传文所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注解说“纯,是衣缘”,当时的人崇尚道德义理,触犯刑律的人只是改变一下衣服,自己就感到极大的羞耻;中刑是穿杂色的鞋,“屦”就是“履”;下刑是戴墨色的头巾,“幪”就是“巾”,使他们不能佩戴冠饰。《周礼》中对待罢民也是如此。“上刑改变三种服饰,中刑改变两种,下刑改变一种,轻重的差别,在于让他们居住在州里之中,百姓因此感到羞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三王时代,风俗已经变得恶劣浅薄得很严重了,所以制定肉刑来威慑恐吓他们。说三王必定要加重刑罚,正是衡量估量那个时代的情况,想要逐渐加重刑罚,所以说“揆渐加”。当时的人,顺应那个时代而变得狡诈奸伪的人比原来更多,因为这个缘故,必须使用重刑。这些说法,详细记载在《孝经疏》中。
刑人则曷为谓之阍?据非刑人名。刑人非其人也。以刑人为阍,非其人,故变盗言阍。
[疏]注“以刑”至“言阍”。
○解云:《曲礼》上篇云“刑人不在君侧。”郑注云“为怨恨为害。”《祭统》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然则刑人不合为阍,故曰以刑人为阍,非其人也。刑人弑君正合书盗,故哀四年“盗弑蔡侯申”之下,传云“弑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弑何?贱乎贱者也。贱乎贱者孰谓?谓罪人也”,是其刑人弑君正合称盗之文,是以此注云“故变盗言阍”。
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刑人不自赖,而用作阍,由之出入,卒为所杀,故以为戒。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远地,欲去听所之,故不系国,不系国,故不言其君。
○不近,附近之近,下同。
[疏]注“刑人”至“其君”。
○解云:犹言不自重,似若世人名轻贱之物云非可赖也。又云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远地,欲去听所之者,出《礼记?王制》文。注“故不”至“其君”者。言故不系国者,谓不言吴阍也。既不系国,则绝君臣之义,故不言弑其君矣。
仲孙羯会晋荀盈、齐高止、宋华定、卫世叔齐、郑公孙段、曹人、莒人、邾娄人、滕人、薛人、小邾娄人城杞。书者,杞时微,善能成王者后。
[疏]“卫世叔齐”。
○解云:《左氏》经作“大叔仪”。
晋侯使士鞅来聘。
○鞅,於丈反。
杞子来盟。贬称子者,微弱不能自城,危社稷宗庙,当坐。善诸侯城之,复贬者,诸侯自闵而城之,非杞能以善道致诸侯。
[疏]注“贬称”至“当坐”。
○解云:杞是王者之后,实为公,但《春秋》之义,假鲁为王,新周故宋,黜杞为伯,是以庄二十七年冬,“杞伯来朝”,注云“杞夏后不称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当新王”。然则杞之常爵,正合称伯,而称子者,微弱不能自城,危社稷宗庙,当坐故也。云云之说,在僖二十三年。
吴子使札来聘。吴无君,无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据向之会称国。
○札,侧八反。
[疏]注“据向之会称国”。
○解云:即上一四年,“季孙宿、叔老会晋士匄”以下,“会吴于向”是也。
贤季子也。何贤乎季子?据聘不足贤,而使贤有君有大夫,荆人来聘是也。
[疏]注“荆人来聘是也”。释曰:即庄二十三年夏,“荆人来聘”是也。然则彼亦来聘而但称人,则知来聘之功,不足褒美,今得加文,故怪之。
让国也。其让国奈何?谒也、馀祭也、夷昧也,与季子同母者四。与,并也,并季子四人。季子弱而才,兄弟皆爱之,同欲立之以为君,谒曰:“今若是迮而与季子国,迮,起也,仓卒意。
○迮,子各反,起也。卒,七忽反。季子犹不受也,请无与子而与弟,弟兄迭为君,迭,犹更也。
○迭,大结反,更也。更也,音庚。而致国乎季子。”皆曰:“诺。”故诸为君者,皆轻死为勇,饮食必祝,祝,因祭祝也。《论语》曰:“虽疏食、菜羹、瓜,祭是也。
○祝,之又反,又之六反,注同。疏食,音嗣。
[疏]“故诸”至“为勇”。
○解云:言其或轻其死,或为勇事,即馀祭不远刑人,谒为巢门所杀是也。
○注“论语”至“是也”。
○释曰:“《论语?乡党》文。言虽疏食、菜羹及瓜质薄之物,亦必祭其所先,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引之者,证饮食有祭之义。吴子因此祭而得自祝也。
曰:“天苟有吴国,犹曰天诚欲有吴国,当与贤弟。
[疏]注“犹曰”至“贤弟”。
○释曰:言天诚有吴而不灭之,我当将国以与贤弟也。
尚速有悔於予身。”尚,犹努力。速,疾也。悔,咎。予,我也。欲急致国于季子意。
[疏]“尚速”至“予身”。
○解云:案成十七年《左氏传》云晋士燮祈死下,
译受刑的人为什么称为阍?依据来说,这不是受刑人的名号。让受刑人做阍,是不合适的人选,所以把“盗”改称为“阍”。
[疏]注“以刑”到“言阍”。
○解释说:《曲礼》上篇说“受刑的人不在君主身边。”郑玄注说“因为会怨恨并造成危害。”《祭统》说“古时候不让受刑的人守门。”既然受刑的人不适合做阍,所以说让受刑人做阍,是不合适的人选。受刑人弑君正好应该记载为盗,所以哀公四年“盗弑蔡侯申”之下,传文说“弑君如果是卑贱者,就归结到人,这里称盗来弑君为什么呢?是卑贱中的卑贱者。卑贱中的卑贱者指谁?指罪犯”,这就是受刑人弑君正好应该称盗的记载,因此注解说“所以把盗改称为阍”。
君子不亲近受刑的人,亲近受刑的人就是轻视死亡的做法。受刑的人不可信赖,却让他做阍,由此出入,最终被他们所杀,所以以此作为警戒。不提及他的君主,是因为公家不豢养,士人和庶人不与他交友,把他放逐到远方,想走就听任他去,所以不系属国家,不系属国家,所以不提及他的君主。
○不近,是靠近的近,下文相同。
[疏]注“刑人”到“其君”。
○解释说:是说不自重,就像世人说轻贱的东西不可信赖。又说公家不豢养,士人和庶人不与他交友,把他放逐到远方,想走就听任他去,这出自《礼记·王制》。注“故不”到“其君”者。说故不系属国家,是指不称吴阍。既然不系属国家,就断绝了君臣之义,所以不称弑其君了。
仲孙羯会同晋国的荀盈、齐国的高止、宋国的华定、卫国的世叔齐、郑国的公孙段、曹国人、莒国人、邾娄国人、滕国人、薛国人、小邾娄国人修筑杞国城墙。记载这件事,是因为杞国当时微弱,但善于成就王者的后代。
[疏]“卫世叔齐”。
○解释说:《左传》经文作“大叔仪”。
晋侯派士鞅来聘问。
○鞅,音於丈。
杞子来结盟。贬称子,是因为杞国微弱不能自己修筑城墙,危及社稷宗庙,应当获罪。褒奖诸侯为他修筑城墙,又加以贬斥,是因为诸侯出于怜悯而为他修筑城墙,不是杞国能用善道招致诸侯。
[疏]注“贬称”到“当坐”。
○解释说:杞国是王者的后代,实际是公,但《春秋》的道义,假借鲁国为新王,推崇周朝而尊重宋国,贬低杞国为伯,所以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来朝”,注解说“杞国是夏后氏为什么不称公?《春秋》贬低杞国,推崇周朝而尊重宋国,以《春秋》当作新王”。既然杞国的常规爵位,正好应该称伯,而称子,是因为微弱不能自己修筑城墙,危及社稷宗庙,应当获罪。这种说法,在僖公二十三年。
吴子派札来聘问。吴国没有君主,没有大夫,这里为什么有君主,有大夫?依据之前会盟称国。
○札,音侧八。
[疏]注“据向之会称国”。
○解释说:就是上一年的十四年,“季孙宿、叔老会同晋国的士匄”以下,“在向地会同吴国”就是。
这是褒奖季子。为什么褒奖季子?依据聘问不足以褒奖,而让褒奖者有君主有大夫,荆人来聘问就是。
[疏]注“荆人来聘是也”。解释说:就是庄公二十三年夏,“荆人来聘问”就是。既然那时也是来聘问但只称人,就知道来聘问的功劳,不足以褒奖,现在得到加文,所以感到奇怪。
这是让国。他让国是怎样的?谒、馀祭、夷昧,与季子同母的有四人。与,是并列,并列季子四人。季子年幼而有才能,兄弟都喜爱他,共同想立他为君,谒说:“现在如果仓促把国家给季子,迮,是起,仓促的意思。
○迮,音子各,起的意思。卒,音七忽。季子还是不接受,请求不传给儿子而传给弟弟,兄弟轮流做君主,迭,是更替的意思。
○迭,音大结,更替的意思。更替,音庚。而最终把国家传给季子。”都说:“好。”所以那些做君主的,都轻视死亡而崇尚勇武,饮食必定祝祷,祝,是因祭祀而祝祷。《论语》说:“即使是粗饭、菜汤、瓜,祭祀也是这样的。
○祝,音之又,又之六,注相同。疏食,音嗣。
[疏]“故诸”到“为勇”。
○解释说:是说他们有的轻视死亡,有的做勇武的事,就是馀祭不远离受刑的人,谒被巢门所杀就是。
○注“论语”到“是也”。
○解释说:“《论语·乡党》的记载。说即使是粗饭、菜汤和瓜这些质朴低微的东西,也必定祭祀其所先,君子有事不忘本。引用它,证明饮食有祭祀的道理。吴子因此祭祀而得以自我祝祷。
说:“上天如果要有吴国,犹说上天诚心想有吴国,应当给贤德的弟弟。
[疏]注“犹曰”到“贤弟”。
○解释说:说上天诚心想有吴国而不灭掉它,我应当把国家给贤德的弟弟。
希望灾祸快点降临在我身上。”尚,是努力。速,是快。悔,是灾祸。予,是我。想要尽快把国家传给季子的意思。
[疏]“尚速”到“予身”。
○解释说:查考成公十七年《左传》说晋国士燮祈死之下,
何氏作《膏肓》难之曰:休“以为人生有三命,有寿命以保度,有随命以督行,有遭命以摘暴,未闻死可祈也”。昔周公之隆,天不出妖,地不出孽,阴阳和调,灾害不生。武王有疾,周公植璧秉珪,原以身代,武王疾愈,周公不夭。由此言之,死不可请,偶自天禄欲尽矣,非果死。今《左氏》以为果死,因著其事以为信然,於义《左氏》为短。然则今此谒等亦自祈死,而得难《左氏》者,《公羊》此事,直见谒等爱其友弟,致国无由,精诚之至而原早卒,遂忘死不可祈之义矣。犹如周公代死,子路请祷之类,岂言谒等祈得死乎?而谒及馀祭之死,或入巢之门,或阍人所杀,抑亦事非天眷也,岂如《左氏》以果死为信然,故得难之。然则季子仁者,知兄如此,何不早去?而令三君遇咎自悔者,盖谒等但为密谋,季子不知,是以未去耳。
译何休在《膏肓》中驳难说:“我认为人生有三种命运,有寿命来保全度过,有随命来监督行为,有遭命来揭示暴行,没听说过死亡是可以祈求的。”从前周公地位尊崇,上天不出现妖异,大地不产生灾害,阴阳调和,灾祸不生。武王生病,周公拿着玉璧和玉圭,愿意用自己的生命代替武王,武王的病好了,周公也没有早死。由此说来,死亡是不可祈求的,只是天定的禄命将要耗尽罢了,并不是真的会死。现在《左传》认为武王真的死了,因此记载这件事作为确凿的证据,在义理上《左传》是有缺陷的。然而现在这些祈求死亡的人,却因此驳难《左传》,这是因为《公羊传》记载这件事,只是看到谒等人爱护他们的朋友和弟弟,导致国家没有出路,精诚到了极点而希望早点死去,于是忘记了死亡不可祈求的道理。这就好比周公代替武王受死,子路请求祈祷之类的事,难道能说谒等人祈求得到了死亡吗?而谒和馀祭的死,有的进入巢穴之门,有的被守门人所杀,这也确实是事情没有得到上天的眷顾,哪里像《左传》那样把真的死亡当作确凿可信的事实,所以才能被驳难。然而季子是仁爱的人,知道兄长如此,为什么不早点离开?却让三位君主遭遇灾祸后自己后悔呢?大概是因为谒等人只是暗中谋划,季子不知道,所以没有离开罢了。
故谒也死,馀祭也立。故迭为君。
[疏]“故谒也死”。
○解云:在上二十五年。馀祭也立,在上二十六年。馀祭也死,在今年夏。夷昧也立。在明年。夷昧也死,在昭十五年春。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尔者,在昭十五年。凡为季子之故也者,三君皆然,故言凡。凡者,非一之辞。
馀祭也死,夷昧也立。夷昧也死,则国宜之季子者也。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长庶也,即之。缘兄弟相应而即位,所以不书僚篡者,缘季子之心,恶以已之是,扬兄之非,故为之讳,所以起至而君之。
○季子使,所吏反,下同。僚者,力雕反。长庶,丁丈反,下注同。
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尔。不为让国者,僚已得国,无让也。阖庐曰:“先君之所以不与子国,而与弟者,凡为季子故也。将从先君之命与?则国宜之季子者也。如不从先君之命与?则我宜立者也。僚恶得为君乎?”於是使专诸剌僚。阖庐,谒之长子光。专诸,膳宰。僚耆炙鱼,因进鱼而剌之。
○阖,户腊反。庐,力居反。命与,音馀,下“命与”同。僚焉,於虔反,本又作“恶”,音乌。剌僚,七赐反,又七亦反,注同。耆,市志反。
[疏]注“阖庐”至“子光”。
○解云:正以上云“则我宜立”故也。云“专诸,膳宰。僚耆炙鱼,因进鱼而剌之”者,《吴语》文。自“阖庐”以下,至“去之延陵”,皆在昭二十七年。
而致国乎季子,季子不受,曰:“尔弑吾君,吾受尔国,是吾与尔为篡也。尔杀吾兄,吾又杀尔,是父子兄弟相杀,终身无已也。”兄弟相杀者,谓阖庐为季子杀僚。
○尔杀吾君,申志反,注“杀僚”同。篡,初患反。去之延陵,延陵,吴下邑。礼,公子无去国之义,故不越竟。终身不入吴国。不入吴朝,既不忍讨阖庐,义不可留事。
[疏]注“不入吴朝”。
○解云:正以延陵者,竟内之邑,而言不入吴国,故以朝廷解之。
故君子以其不受为义,以其不杀为仁。故大其能去,以其不以贫贱苟止,故推二事与之。
[疏]注“故大其能去”。
○解云:言由其能去之,故君子与之。
贤季子,则吴何以有君有大夫?据其本不贤其君。以季子为臣,则宜有君者也。方以季子,贤许使有臣有大夫?故宜有君。札者何?吴季子之名也。《春秋》贤者不名,此何以名?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也。故降字而名。
[疏]“札者何”。
○解云:欲言其名,违贤者例;欲言其字,仍不足其氏,故执不知问。
○“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也”者。
○解云:壹而足者,即庄二十五年“春,陈侯使汝叔来聘”是也。
季子者,所贤也,曷为不足乎季子?许人臣者必使臣,许人子者必使子也。缘臣子尊荣,莫不欲与君父共之。字季子,则远其君,夷狄常例,离君父辞,故不足以隆父子之亲,厚君臣之义。季子让在杀僚后,豫於此贤之者,移讳于阖庐,不可以见让,故复因聘起其事。
○远,于万反。见,贤遍反。
[疏]注“季子”至“见让”。解云:杀僚在昭二十七年夏。言移讳于阖庐者,移却季子让国之文,讳去阖庐之杀,是以不得见其让矣。故彼注云“不书阖庐弑其君者,为季子讳,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杀,让国阖庐,欲其享之,故为没其罪也”是也。
秋,九月,葬卫献公。
齐高止出奔北燕。
○燕,音烟。
冬,仲孙羯如晋。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颇来聘。月者,公数如晋,希见答。今见聘,故喜录之。
○薳,于委反。颇,音皮,又音彼,一音普何反;一本作“跛”者,音同;二传作“薳罢”。数,所角反。
[疏]注“月者”至“录之”。
○解云:文当言如晋是,若有作“如楚”字者,误也。言数如晋者,即上三年春,“公如晋”;四年“冬,公如晋”;八年春,“公如晋”;十二年冬,“公如晋”;二十
译所以谒死了,馀祭即位。所以依次做国君。
[疏]“所以谒死了”。
○解释说:在上文二十五年。馀祭即位,在上文二十六年。馀祭死了,在今年夏天。夷昧即位。在明年。夷昧死了,在昭公十五年春天。季子出使回来,到了就尊奉他为国君,在昭公十五年。凡是因季子的缘故,三位国君都是如此,所以说凡。凡,是不止一次的辞语。
馀祭死了,夷昧即位。夷昧死了,那么国家应该属于季子。季子出使而不在国内。僚,是长子中的庶子,就即位了。因为兄弟互相呼应而即位,所以不记载僚篡位,是因为季子的心意,厌恶以自己的正确,来宣扬兄长的错误,所以为他隐讳,所以引出到了就尊奉他为国君。
○季子出使,所吏反,下面相同。僚,力雕反。长庶,丁丈反,下面注相同。
季子出使回来,到了就尊奉他为国君。不是让国,因为僚已经得到国家,没有让国了。阖庐说:“先君之所以不把国家给儿子,而给弟弟,凡是因季子的缘故。要遵从先君的命令吗?那么国家应该属于季子。如果不遵从先君的命令吗?那么我应该即位。僚怎么能做国君呢?”于是派专诸刺杀僚。阖庐,是谒的长子光。专诸,是膳宰。僚喜欢烤熟的鱼,于是进献鱼而刺杀他。
○阖,户腊反。庐,力居反。命与,音馀,下面“命与”相同。僚焉,於虔反,本又作“恶”,音乌。刺杀僚,七赐反,又七亦反,注相同。耆,市志反。
[疏]注“阖庐”到“子光”。
○解释说:正是以上文说“那么我应该即位”的缘故。说“专诸,是膳宰。僚喜欢烤熟的鱼,于是进献鱼而刺杀他”,是《吴语》的原文。从“阖庐”以下,到“去之延陵”,都在昭公二十七年。
而把国家给季子,季子不接受,说:“你杀了我的国君,我接受你的国家,是我与你一起篡位。你杀了我的兄长,我又杀你,是父子兄弟互相残杀,终身没有止境。”兄弟互相残杀,是说阖庐为季子杀了僚。
○你杀了我的国君,申志反,注“杀僚”相同。篡,初患反。去之延陵,延陵,是吴的下邑。礼制,公子没有离开国家的道理,所以不越过边境。终身不进入吴国。不进入吴朝,既不忍心讨伐阖庐,道义上也不可以留下来侍奉。
[疏]注“不入吴朝”。
○解释说:正是因为延陵是边境内的城邑,却说进入吴国,所以用朝廷来解释。
所以君子认为他不接受是义,认为他不杀是仁。所以推崇他能离开,因为他不因贫贱而苟且停留,所以推举这两件事给他。
[疏]注“所以推崇他能离开”。
○解释说:说因为他能离开,所以君子给他。
贤季子,那么吴国为什么有国君有大夫?根据他本来不贤他的国君。以季子为臣,那么应该有国君。正以季子,贤许使有臣有大夫?所以应该有国君。札是谁?是吴季子的名字。《春秋》贤者不称名,这里为什么称名?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也。所以降字而称名。
[疏]“札是谁”。
○解释说:想称他的名,违背贤者的例;想称他的字,仍然不足他的氏,所以执不知问。
○“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也”。
○解释说:壹而足者,就是庄公二十五年“春,陈侯使汝叔来聘”。
季子,是所贤的,为什么不足乎季子?许人臣者必使臣,许人子者必使子。因为臣子尊荣,没有不想与君父共有的。字季子,就远离他的国君,夷狄常例,离君父辞,所以不足以隆父子之亲,厚君臣之义。季子让在杀僚后,豫于此贤之者,移讳于阖庐,不可以见让,所以复因聘起其事。
○远,于万反。见,贤遍反。
[疏]注“季子”到“见让”。解释说:杀僚在昭公二十七年夏。说移讳于阖庐者,移却季子让国之文,讳去阖庐之杀,是以不得见其让矣。所以彼注云“不书阖庐弑其君者,为季子讳,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杀,让国阖庐,欲其享之,故为没其罪也”是也。
秋,九月,葬卫献公。
齐高止出奔北燕。
○燕,音烟。
冬,仲孙羯如晋。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颇来聘。月者,公数如晋,希见答。今见聘,故喜录之。
○薳,于委反。颇,音皮,又音彼,一音普何反;一本作“跛”者,音同;二传作“薳罢”。数,所角反。
[疏]注“月者”到“录之”。
○解释说:文当言如晋是,若有作“如楚”字者,误也。言数如晋者,即上三年春,“公如晋”;四年“冬,公如晋”;八年春,“公如晋”;十二年冬,“公如晋”;二十
一年春,“公如晋”之属是也。在位之间,五朝于晋,故言数也。言希见答者,上十二年“夏,晋侯使士彭来聘”;二十九年夏,“晋侯使士鞅来聘”是也。鲁侯五朝,而晋人再答,故谓之希。二十八年公
译鲁僖公在位期间,曾五次朝见晋国,所以《春秋》记载中用“数”字来描述这种频繁的情况。至于说晋国很少回聘鲁国,例如鲁僖公十二年夏天,“晋侯派士彭来鲁国聘问”;鲁僖公二十九年夏天,“晋侯派士鞅来鲁国聘问”,就是这样的例子。鲁侯朝见晋国五次,而晋国只回聘两次,所以称之为“希”(稀少)。鲁僖公二十八年
○如楚,楚亦一报,故喜录之也。案上元年“晋侯使荀罃来聘”,而解之言希者,以其公如晋之前,非答公之事故也。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不日者,深为中国隐痛有子弑父之祸,故不忍言其日。
○般,音班。深为,于伪反,下“为伯”、“不为”、“为中国”同。
[疏]注“不日”至“其日”。
○解云:欲道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以其是夷狄,忍言其日也。
五月,甲午,宋灾。伯姬卒。伯姬守礼,含悲极思之所生。外灾例时,此日者,为伯姬卒日。
○思,息吏反。
[疏]“外灾”至“卒日”。
○解云:外灾例时,即庄十一年“秋,宋大水”,庄二十年“夏,齐大灾”,上九年“春,宋火”之属是也。而昭九年“夏,四月,陈火”,书月者,正以楚人强暴行诈枉灭,君子闵之,故特月矣。故彼注云“月者,闵之”是也。而昭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而书日者,正以四国同日而俱灾。四国者,天下象,若曰无天下云尔,故日之。然则此不合日而日,自为伯姬卒故日。若然,即鲁女之卒,例合书日,而庄四年“三月,纪伯姬卒”不日者,彼夏“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何氏云“卒不日,葬日者,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於葬”是也。以此言之,则知庄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亦是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於葬也。
天王杀其弟年夫。王者得专杀。书者,恶失亲亲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恶不思慕而杀弟,不与子行也。不从直称君者,举重也。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不为讳者,年夫有罪。
○年夫,音佞,又如字,二传作“佞夫”。恶失,乌路反,下皆同。去,起吕反。子行,下孟反,下“子行其行”同。
[疏]注“王者”至“亲也”。
○解云:诸侯之义,不得专杀大夫。若大夫有罪而杀之者,皆恶于专杀,是以书见。今此天王也,自得专杀,若杀大夫,宜不书之,书者,以其未王而杀母弟,失亲亲,故恶而书也。
○“未三”至“子行”。
○解云: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之下,传云“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注云“俱继体,其礼不得异”;“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然则灵王之崩,在二十八年十有二月,则於此时未三年也。未合称王,而称王者,责其在父服之内,方当思慕而已,而杀其母弟,非人子之义,是以直称天王,不与其子行也。而昭二十二年夏四月,“天王崩”;至二十三年秋七月,“天王居于狄泉”,亦未三年而称天王者,彼传云“此未三年,其称天王何?著有天子也”,何氏云“时庶孽并篡,天王失位徙居,微弱甚,故急著正其号,明天下当救其难而事之”是也。
○注“不从”至“有罪”。
○解云:僖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传云“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注云“甚之者,甚恶杀亲亲也。《春秋》公子贯於先君,唯世子与母弟以今君录,亲亲也。今舍国体直称君,知以亲亲责之”。然则杀世子母弟者,皆直称君甚之。今经云“天王杀其弟年夫”者,宁知不是直称爵之例,而知天王者乃是不与子行者,正以其在父服之内而不思思慕,反杀先君之子,以此为重,故知义然。云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者,即昭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注云“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录之。称氏者,明君之子”是也。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者,正以莒杀意恢,以其在丧内,故书而责之,则知天王杀弟,若不在丧,不书矣若诸侯之义,不得专杀大夫,而言莒杀意恢,在
译○前往楚国,楚国也进行了一次报复,所以高兴地记载了这件事。考察上元年“晋侯派荀罃来聘问”,而解释中说“希”(指非正常或罕见)的原因,是因为在鲁公前往晋国之前,这并不是为了答谢鲁公的缘故。
夏季,四月,蔡国世子般杀死了他的国君固。不记载具体日期,是因为深切地为中国隐痛,有儿子杀害父亲的祸事,所以不忍心说出那天的日期。
○般,音班。深为,于伪反,下文“为伯”、“不为”、“为中国”同此读音。
[疏]注“不日”至“其日”。
○解释说:想要说明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杀了他的国君髡”,因为那是夷狄,所以忍心说出那天的日期。
五月,甲午日,宋国发生火灾。伯姬去世。伯姬坚守礼法,这是包含悲痛、极度思念所导致的。外部灾祸通常只记时节,这里记载日期,是因为伯姬去世的日子。
○思,息吏反。
[疏]“外灾”至“卒日”。
○解释说:外部灾祸通常只记时节,即庄公十一年“秋,宋国大水”,庄公二十年“夏,齐国大灾”,庄公九年“春,宋国火灾”之类就是。而昭公九年“夏,四月,陈国火灾”,记载月份,正是因为楚人强暴行诈枉灭,君子怜悯他们,所以特别记载了月份。所以那里的注释说“记载月份,是怜悯他们”是对的。而昭公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四国发生火灾”,记载日期,正是因为四国在同一天同时受灾。四国,是天下的象征,好像说天下没有了似的,所以记载了日期。既然如此,这里不合常理却记载了日期,自然是因为伯姬去世的缘故才记载日期。如果这样,那么鲁国女子的去世,按例应当记载日期,而庄公四年“三月,纪伯姬去世”没有记载日期,那是因为夏季“六月,乙丑,齐侯安葬纪伯姬”,何氏说“去世不记日期,安葬记日期,是因为鲁国本来应当安葬她,所以把恩惠记录在安葬上”是对的。由此说来,就知道庄公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去世”,三十年“八月,癸亥,安葬纪叔姬”,也是因为鲁国本来应当安葬她,所以把恩惠记录在安葬上。
天王杀死了他的弟弟年夫。君王有权独自处决。记载这件事,是厌恶他失去了亲爱亲人的道义。没有经过三年丧期就称天王,正是厌恶他不思慕父亲而杀害弟弟,不给予他作为儿子的行为认可。不直接称君,是因为举重(强调严重性)。莒国杀意恢,是因为失去了作为儿子的行为而记录。假设只是杀弟弟,是不能记载的。不为之避讳,是因为年夫有罪。
○年夫,音佞,又如字,二传作“佞夫”。恶失,乌路反,下文皆同。去,起吕反。子行,下孟反,下文“子行其行”同。
[疏]注“王者”至“亲也”。
○解释说:诸侯的道义,不得独自处决大夫。如果大夫有罪而处决他,都厌恶于独自处决,所以记载出来。现在这位天王,自然有权独自处决,如果处决大夫,应当不记载,记载的原因,是因为他没有称王就杀死了同母弟弟,失去了亲爱亲人的道义,所以厌恶而记载。
○“未三”至“子行”。
○解释说:文公九年“毛伯来求金”之下,传文说“为什么不称使?因为当丧期尚未称君。超过一年了,为什么称他为未君?因为即位了,但尚未称王。尚未称王,怎么知道他即位了?因为诸侯超过一年即位,也知道天子超过一年即位”,注释说“都继承帝位,其礼制不得不同”;“因为天子三年之后才称王,也知道诸侯在其封国内三年称子”。既然如此,灵王的崩逝,在二十八年十二月,那么在这个时候还没有满三年。不合称王,却称王的,是责备他在父亲的丧服之内,正应当思慕父亲,却杀死了他的同母弟弟,不符合人子的道义,所以直接称天王,不给予他作为儿子的行为认可。而昭公二十二年夏四月,“天王崩”;到二十三年秋七月,“天王居住在狄泉”,也是未满三年而称天王的,那里的传文说“这未满三年,称天王是什么意思?是为了明确有天子”,何氏说“当时庶孽并篡,天王失位徙居,非常微弱,所以急切地明确他的称号,表明天下应当救助他的危难而侍奉他”是对的。
○注“不从”至“有罪”。
○解释说:僖公五年“春,晋侯杀了他的世子申生”,传文说“为什么直接称晋侯以杀?杀世子、同母弟弟直接称君的,是表示厌恶至极”,注释说“厌恶至极,是极其厌恶杀亲爱之人。《春秋》中公子贯于先君,只有世子与同母弟弟以今君记录,是亲爱亲人的缘故。现在舍弃国体直接称君,知道是以亲爱亲人来责备他”。既然如此,杀世子、同母弟弟的,都直接称君表示厌恶至极。现在经文说“天王杀其弟年夫”,怎么知道不是直接称爵位的例子,而知道称天王是不给予他作为儿子的行为呢?正是因为他处在父亲的丧服之内而不思慕,反而杀死了先君的儿子,以此为重,所以知道义理如此。说莒杀意恢,是因为失去了作为儿子的行为而记录,即昭公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注释说“莒无大夫,记载杀公子,是因为未满一年就杀死了国君的儿子,不孝尤为严重,所以加重记录。称氏,是为了明确是国君的儿子”是对的。说假设只是杀弟弟,是不能记载的,正是因为莒杀意恢,因为他在丧期内,所以记载而责备他,那么就知道天王杀弟弟,如果不在丧期内,就不记载了。如果按照诸侯的道义,不得独自处决大夫,而说莒杀意恢,在
丧内乃书者,正以意恢直莒子之弟,不为大夫故也。今此王者自得专杀,若不在丧内,何劳书乎?故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云不为讳者,年夫有罪者,《春秋》之义,虽言黜周而王鲁,乃实天子,服内杀弟,是甚恶。何故不为尊者讳?因年夫有罪,则王者之恶稍轻,是以《春秋》不复讳矣。
译在丧期内记载此事,正是为了彰显莒子之弟的直率,因为他没有担任大夫的职位。如今这位国君既然能够擅自杀人,如果不在丧期内,哪里还需要特意记载呢?所以说,假如只是杀了弟弟,是不能被记载的。之所以说不为尊者避讳,是因为年夫有罪。按照《春秋》的义理,虽然说是贬低周朝而尊崇鲁国,但鲁君实际上仍是天子,在丧期内杀害弟弟,这是极大的罪恶。为什么不替尊者避讳呢?因为年夫有罪,那么国君的罪恶就稍微减轻了一些,所以《春秋》就不再为他避讳了。
王子瑕奔晋。称王子者,恶天子重失亲亲。
○重,直用反,又直勇反。
[疏]注“称王”至“亲亲”。
○解云:正以文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注云“叔服,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今此王子瑕言王子者,正恶天王重失亲亲故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宋灾,伯姬卒焉。说在下也。
○共,音恭。其称谥何?据葬纪伯姬不言谥。
[疏]注“据葬”至“言谥”。
○解云:即庄四年“齐侯葬纪伯姬”是也。然则宋伯姬得称谥者,以其贤故也。即纪伯姬不言谥者,不贤明矣。若然案隐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何氏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媵贱书者,后为嫡,终有贤行。纪侯为齐所灭”,“能处隐约,全竟妇道,故重录之”。然则纪叔姬亦有贤行,而庄三十年“葬纪叔姬”之经不云谥者,盖以劣於宋伯姬,故不得与之同文。何者?能处隐约全竟妇道,岂同守节尽诚逮火而死乎?
贤也。何贤尔?宋灾,伯姬存焉。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夜出,谓有事宗庙。不见傅母不下堂。礼,后夫人必有傅母,所以辅正其行,卫其身也。选老大夫为傅,选老大夫妻为母。
○傅母,如字,又武候反,本又作“姆”,同。
[疏]注“选老”至“为母”。
○解云:《春秋说》文。作时王之礼。“逮乎火而死”者,为火所逮环而死也。
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故贤而录其谥。
郑良霄出奔许,自许入于郑。郑人杀良霄。
冬,十月,葬蔡景公。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
○加弑,音试,下同。
[疏]注“君子”至“加弑”。
○解云:凡君弑者,虽贼未讨亦书其君葬,故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
○注“月者”至“讳辞”。
○解云:即上七年冬十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云“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八年“夏,葬郑僖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何氏云“探顺上事,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然则案彼髡原为大夫所弑,虽为中国讳而书其葬,犹责不足其文。今此蔡侯为子所弑,比於髡原为耻尤重,是以足其讳辞,备书时月也。
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娄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娄人会于澶渊。宋灾故。宋灾故者何?诸侯会于澶渊,凡为宋灾故也。会未有言其所为者,此言所为何?录伯姬也。重录伯姬之贤,为诸侯所闵忧。
○凡为,于伪反,下及注“所为”同。
[疏]“宋灾故者何”。
○解云:上下诸会不录所为,唯此特书,故执不知问。
诸侯相聚,聚,敛也。相聚敛财物。而更宋之所丧,更,复也。如今俗名解浣衣复之为更衣。
○更宋,音庚,又古孟反,复也,偿也。所丧,息浪反,下注同。浣,户管反。曰死者不可复生,尔财复矣。复者,如故时。诸侯共偿复其所丧。
○复生,扶又反。偿,常亮反。此大事也,曷为使微者?据详录所为故。卿也。卿则其称人何?贬。曷为贬?据善事也。卿不得忧诸侯也。时虽各诸侯使之,恩实从卿发,故贬起其事,明大夫之义,得忧内,不得忧外,所以抑臣道也。宋忧内,并贬者,非救危亡,禁作福也。
[疏]注“时虽”至“其事”。
○解云:以此言之,若恩从君发而使大夫行之,虽其非正,罪不至贬也。
○注“明大”至“臣道”。
○解
译王子瑕逃奔到晋国。称他为王子,是因为厌恶天子再次失去亲近的亲属。
疏:注释说“称王”到“亲亲”。
解释:正如文公元年“天王派叔服来会葬”,注释说“叔服就是王子虎”,“不连系‘王’字,是因为不以亲属关系远近来记录”。现在这里王子瑕称为王子,正是厌恶天王再次失去亲近的亲属的缘故。
秋天,七月,叔弓前往宋国,参加宋共姬的葬礼。外国夫人不记载葬礼,这里为什么记载?是为了表示隐讳。为什么要隐讳?因为宋国发生火灾,伯姬死在其中。解释在下面。
疏:注释说“据葬”到“言谥”。
解释:即庄公四年“齐侯为纪伯姬送葬”的情况。那么宋伯姬得以称谥号,是因为她贤德。而纪伯姬不称谥号,显然是因为不贤德。如果这样,查考隐公七年“春天,周历三月,叔姬嫁给纪国”,何休说“叔姬是伯姬的陪嫁媵妾”,“媵妾地位低贱而被记载,是因为后来成为嫡妻,最终有贤德的行为。纪侯被齐国所灭”,“她能安守困顿,保全了妇道,所以特别记载”。那么纪叔姬也有贤德行为,而庄公三十年“葬纪叔姬”的经文不称谥号,大概是因为她不如宋伯姬贤德,所以不能与宋伯姬同文记载。为什么呢?能安守困顿、保全妇道,怎能等同于坚守节操、尽忠至诚、被火烧死呢?
贤德。为什么贤德?宋国发生火灾,伯姬还在里面。官吏回报说:“火来了!请出去。”伯姬说:“不行。我听说,妇人夜间外出,是为了有事于宗庙。没有看到傅母,不下堂。礼制规定,后妃和夫人必须有傅母,用来辅助端正她们的行为,保卫她们的人身。选拔年老的大夫做傅,选拔年老大夫的妻子做母。
疏:注释说“选老”到“为母”。
解释:这是《春秋说》中的文字。作当时天子的礼制。“被火追上而死”,是指被火包围而死。
傅来了,母还没来。”被火追上而死。所以因为贤德而记载她的谥号。
郑国的良霄出逃到许国,又从许国进入郑国。郑国人杀了良霄。
冬天,十月,安葬蔡景公。弑君贼人还没有讨伐,为什么记载葬礼?这是君子的措辞。君子为中国诸侯讳言,使得看起来像是被加害弑杀。记载月份,是因为弑父比髡原被弑耻辱更重,所以足以用讳言的措辞。
疏:注释说“君子”到“加弑”。
解释:凡是君主被弑,即使贼人未讨伐也记载君主的葬礼,所以昭公十九年“夏天,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杀他的君主买”,“冬天,安葬许悼公”,传文说“贼人未讨伐,为什么记载葬礼?因为不成其为弑君”。
注释说“月者”到“讳辞”。
解释:即上文七年冬天十二月,“郑伯髡原前往会盟,没见到诸侯。丙戌日,死在操地”,传文说“诸侯死在封地内不记载地点,这里为什么记载地点?是为了隐讳。为什么要隐讳?因为是被弑杀。谁弑杀了他?他的大夫弑杀了他。为什么不说是他的大夫弑杀了他?是为了为中国诸侯讳言”;八年“夏天,安葬郑僖公”,传文说“贼人未讨伐,为什么记载葬礼?是为了为中国诸侯讳言”,何休说“推测顺承上文,使得好像没有贼人一样。不记载月份,是因为本来实在应当去掉葬礼来责备臣子,所以不足以……”。那么查考那个髡原被大夫弑杀,虽然为中国诸侯讳言而记载他的葬礼,仍然责备其文辞不足。现在这里蔡侯被儿子弑杀,比起髡原耻辱更重,所以用足讳言的措辞,完备地记载了时间和月份。
晋国人、齐国人、宋国人、卫国人、郑国人、曹国人、莒国人、邾娄人、滕国人、薛国人、杞国人、小邾娄人在澶渊会盟。因为宋国火灾的缘故。宋国火灾的缘故是什么意思?诸侯在澶渊会盟,都是因为宋国火灾的缘故。会盟没有说过原因的,这里说原因是什么意思?是为了记录伯姬。特别记录伯姬的贤德,因为诸侯都为她哀悯担忧。
疏:“宋灾故者何”。
解释:上下各次会盟不记录原因,只有这次特别记载,所以执着于不知道而发问。
诸侯相聚,聚,是收敛的意思。相聚收敛财物。而补偿宋国所损失的,更,是恢复的意思。就像现在俗话叫洗浣衣服恢复原状为更衣。
说死者不能复生,你们的财物恢复了。复,是像原来的时候。诸侯共同补偿恢复他们所损失的。
这是大事,为什么派遣地位低微的人?根据详细记录原因的缘故。是卿。是卿那么称“人”是什么意思?贬低。为什么贬低?根据善事。卿不能担忧诸侯。当时虽然各诸侯派遣使者,恩惠实际上是从卿发出的,所以贬低发起这件事,表明大夫的道义,可以担忧内部,不可以担忧外部,以此来抑制臣下的道义。宋国担忧内部,一并被贬低的,不是因为救危亡,禁止作福。
疏:注释说“时虽”到“其事”。
解释:由此说来,如果恩惠从君主发出而派遣大夫执行,虽然不正当,罪过也不至于贬低。
注释说“明大”到“臣道”。
解释
云:在礼,家施不及国,而言得忧内者,正谓救危亡之时,助君忧内,不谓自专行之。以此言之,若助君忧内,以救危之时,虽恩发大夫,不合讥。
译说:按照礼制,大夫的施恩不应波及国家,而说“得忧内”的,正是指在挽救危亡的时候,协助君主担忧内政,并不是说大夫擅自专行。由此说来,如果是协助君主担忧内政,以挽救危亡之时,即使恩惠出自大夫,也不该被讥讽。
○注“宋忧”至“福也”。
○解云:言宋虽遭灾,未至於灭,而恩发於大夫,外求邻国,近乎作福,是以禁之。《洪范》云“惟辟作福,惟辟作威。”今乃大夫行之,故云禁作福也。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公朝楚,好其宫,归而作之,故名之云尔。作不书者,见者不复见。
○好其,呼报反。见者,贤遍反,下同。
[疏]注“公朝”至“云尔”。
○解云:正以上言“公如楚”,“公至自楚”,下言“公薨于楚宫”,故云朝楚,好其宫,归而作之,故名楚宫。
○注“作不”至“复见”。解云:哀公三年夏,“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传云“此皆毁庙也,其言灾何?复立也。曷为不言其复立?《春秋》见者不复见也”,何氏云“谓内所改作也,哀自立之,善恶独在哀,故得省文”。然则言见者不复见,谓《春秋》之义,诸是内所改作者,但随其重处一过见之而已,其馀轻处不复见之。所以然者,正以哀自作之,还於哀上灾之,善恶独在於哀,故得省文矣。今此作楚宫,亦是襄自作之,还复襄自薨之,善恶独在於襄,故得省文,故引彼传云“见者不复见”也。以此言之,则知成六年“立武宫”,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亦是内所改作而重见者。正以成公立之,至昭乃有事立之祭之者异,故不得省文。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己亥,仲孙羯卒。
冬,十月,滕子来会葬。此书者与叔服同义。
[疏]注“此书”至“同义”。解云:文九年春,“天王使叔服来会葬”,传云“其言来会葬何?会葬礼也”,何氏云“常事书者,文公不肖,诸侯莫肯会之,故书天子之厚,以起诸侯之薄”。然则今此会葬亦是常礼,而书之者亦是襄公不肖,诸侯莫肯会之,故书滕子之厚,以起诸侯之薄,故云与叔服同义矣。
癸酉,葬我君襄公。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莒子纳去疾,及展立,莒子废之。展因国人攻莒子,杀之。去疾奔齐。称人以弑者,莒无大夫,密州为君,恶民所贱,故称国以弑之。
昭公卷二十二(起元年,尽十二年)
昭公卷二十二(起元年,尽十二年)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叔孙豹会晋赵武、楚公子围、齐国酌、宋向戌、卫石恶、陈公子招、蔡公孙归生、郑轩虎、许人、曹人于漷。戍、恶皆与君同名,不正之者,正之当贬,贬之嫌触大恶,方讥二名为讳,义当正亦可知。
○国酌,二传作“国弱”。招,上遥反。轩虎,轩依字许言反,旧音罕,二传作“罕虎”。漷,音郭,又音虢,《左氏》作“虢”,《穀梁》作“郭”。
[疏]“齐国酌”。
○解云:亦有作“国弱”者。
○注“戌恶”至“大恶”。
○解云:下七年秋,“卫侯恶卒”;十年冬,“宋公戌卒”,知向戌、齐恶皆与君同名也。然则君臣者,父子之伦,宁有同名之理?今二子与君同名,乃是不可之甚,而《春秋》不正之者,若正之当云其氏,或贬称人。若其去氏,嫌如宋督、宋山,齐无知之属;若其称人,嫌如襄三十年澶渊之大夫,有作福之大恶,由兹进退,不得正之。然则君臣同名,不轨之甚,得不为大恶者,正以名者父之所置,已父未必为今君之臣,已或先世子而生,君子既孤,礼有不更名之义,是以《春秋》谓之小恶。《曲礼》下篇云“不敢与世子同名”,郑注云“其先之生,则亦不改”,义亦通於此。以此言之,则知无骇入极之属,自是大恶,故去其氏;侠卒,翚、溺会齐师之属,未命大夫,正合无氏,须辟嫌故。
○注“方讥”至“可知”。解云:定六年“冬,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传云“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讥二名。二名,非礼也”,何氏云“为其难讳也。一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春秋》定、哀之间,文致大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
译○注“宋忧”至“福也”。
○解释说:意思是说,宋国虽然遭遇灾祸,但尚未达到灭亡的地步,而恩惠却发端于大夫,向外求助邻国,这近乎是作福,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洪范》说:“只有君主才能作福,只有君主才能作威。”如今却是大夫来施行,所以说禁止作福。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鲁襄公在楚宫去世。襄公朝见楚国,喜爱楚国的宫殿,回国后便仿照建造,所以称它为楚宫。建造之事没有记载,是因为“见者不复见”的原则。
○好其,读作呼报反。见者,读作贤遍反,下文相同。
[疏]注“公朝”至“云尔”。
○解释说:正因为上文说“公如楚”,“公至自楚”,下文说“公薨于楚宫”,所以说朝见楚国,喜爱其宫殿,回国后建造它,所以命名为楚宫。
○注“作不”至“复见”。解释说:哀公三年夏,“五月,辛卯,桓宫、僖宫发生火灾”,传文说:“这都是毁坏的宗庙,为什么说灾?因为重新建立了。为什么不说是重新建立?《春秋》的原则是‘见者不复见’”,何休说:“这是指国内所改建的,哀公自己建立,善恶只在于哀公,所以可以省略文字。”那么,所谓“见者不复见”,是指《春秋》的原则,凡是国内所改建的,只在重要的地方记载一次,其余次要的地方就不再记载。之所以这样,正是因为哀公自己建造,又在哀公身上发生灾祸,善恶只在于哀公,所以可以省略文字。现在这里建造楚宫,也是襄公自己建造的,又是在襄公身上发生去世之事,善恶只在于襄公,所以可以省略文字,因此引用那传文说“见者不复见”。由此可知,成公六年“立武宫”,昭公十五年“有事于武宫”,也是国内所改建而再次记载的。正因为成公建立它,到昭公时才举行祭祀,建立和祭祀不同,所以不能省略文字。
秋,九月,癸巳,子野去世。
己亥,仲孙羯去世。
冬,十月,滕子来会葬。这里记载滕子,与记载叔服的意义相同。
[疏]注“此书”至“同义”。解释说:文公九年春,“天王派叔服来会葬”,传文说:“为什么说来会葬?是会葬礼。”何休说:“常规之事之所以记载,是因为文公不肖,诸侯都不肯来会葬,所以记载天子的厚待,以兴起诸侯的薄待。”那么,现在这次会葬也是常规礼仪,而记载它,也是因为襄公不肖,诸侯都不肯来会葬,所以记载滕子的厚待,以兴起诸侯的薄待,所以说与叔服的意义相同。
癸酉,安葬我们的君主襄公。
十有一月,莒国人杀了他们的君主密州。莒子接纳了去疾,等到展立,莒子废黜了他。展依靠国人攻打莒子,杀了他。去疾逃奔到齐国。称“人”来杀,是因为莒国没有大夫,密州作为君主,被民众所厌恶,所以称国名来杀他。
昭公卷二十二(起元年,尽十二年)
昭公卷二十二(起元年,尽十二年)
元年,春,王正月,昭公即位。
叔孙豹与晋国的赵武、楚国的公子围、齐国的国酌、宋国的向戌、卫国的石恶、陈国的公子招、蔡国的公孙归生、郑国的轩虎、许人、曹人在漷地会盟。戌、恶都与君主同名,不纠正他们的名字,是因为如果纠正就应当贬斥,贬斥又恐怕触犯大恶,当时正讥讽双名,按义应当纠正也是可以知道的。
○国酌,二传作“国弱”。招,读作上遥反。轩虎,轩依字读作许言反,旧音罕,二传作“罕虎”。漷,读作郭,又读作虢,《左氏》作“虢”,《穀梁》作“郭”。
[疏]“齐国酌”。
○解释说:也有作“国弱”的。
○注“戌恶”至“大恶”。
○解释说:下文七年秋,“卫侯恶去世”;十年冬,“宋公戌去世”,可知向戌、石恶都与君主同名。那么,君臣之间,如同父子之伦,哪有同名的道理?现在这两人与君主同名,实在是不可理喻,而《春秋》不纠正他们,是因为如果纠正就应当称其氏,或者贬称为人。如果去掉氏,恐怕像宋督、宋山、齐无知之类;如果称人,恐怕像襄公三十年澶渊的大夫,有作福的大恶,由此进退两难,无法纠正。那么,君臣同名,是非常不轨的行为,之所以不算大恶,正是因为名字是父亲所取的,自己的父亲未必是现在君主的臣下,自己或许先于世子出生,君子既已孤弱,礼制上有不改名的原则,所以《春秋》称之为小恶。《曲礼》下篇说“不敢与世子同名”,郑玄注说:“如果先出生,也不更改”,意义也通于此。由此可知,无骇入极之类,自是大恶,所以去掉其氏;侠卒,翚、溺会齐师之类,尚未任命为大夫,本就不应有氏,需要避嫌的缘故。
○注“方讥”至“可知”。解释说:定公六年“冬,季孙斯、仲孙忌率领军队包围运”,传文说:“这是仲孙何忌,为什么叫他仲孙忌?讥讽双名。双名,是不合礼的”,何休说:“因为难以避讳。一个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养臣子的敬意,不逼迫下级。《春秋》在定公、哀公之间,文辞达到太平,想要显示王者治定,无所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