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刑统 宋 窦仪撰
卷一名例律
【二门】律条六,并疏令格敕条八。
五刑
十恶
五刑
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
笞刑五
一十赎铜一斤,二十赎铜二斤,三十赎铜三斤,四十赎铜四斤,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而律学者云:笞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卽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身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髠钳为城旦;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卽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也。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
六十赎铜六斤,七十赎铜七斤,八十赎铜八斤,九十赎铜九斤,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朴。」原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曅,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隋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条,其今常行杖制,□□□□□□□□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不得过九分,小头径不得过九分,依此行用。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今时杖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至死者,具事由闻奏。
徒刑五
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岛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卽其义也。□□□□□□□□□□□□敕尚书都省□□□□□□□□□□月十六日奉圣旨:「徒流笞杖刑名,应合该除免当赎上请外,据法书轻重等第,用常行杖施行。
译刑统 宋 窦仪撰
卷一名例律
【二门】律条六,加上疏、令、格、敕条共八条。
五刑
十恶
五刑
笞刑分五等,杖刑分五等,徒刑分五等,流刑分三等,死刑分二等。
笞刑五等
笞十下,赎铜一斤;笞二十下,赎铜二斤;笞三十下,赎铜三斤;笞四十下,赎铜四斤;笞五十下,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就是击打的意思。研究律法的人说:笞是取"耻"的意思,是说人犯了小的过错,依法须加以惩戒警诫,所以用鞭打来使他感到羞耻。汉代的笞刑用竹板,如今用的是荆条。所以古书上说"扑作教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的女儿缇萦上书,愿意自己没身为官婢,来赎父亲的刑罚。文帝被她的用心感动,于是改革肉刑:本应处以黥刑的,改为剃发戴枷做城旦;本应处以劓刑的,改为舂米并处笞刑三百。这就是笞杖之刑的开端,当时还没有区分出笞、击等具体等级,是刑罚中较轻的一种。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沿革改变,轻重也各有不同,其宗旨都是希望最终不必再用刑罚,这一道理确实值得坚守。《孝经援神契》说:"圣人制定五刑,是效法五行。"《礼记》说:"刑,就是成的意思,定型而成。一旦定型便不可更改,所以君子对此要竭尽心力。"《孝经钩命决》说:"刑,就是定型,本质是昭示罪行的终结。"然而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历代帝王都是相同的,这种做法由来已久。从笞十到笞五十,共有五个等级,所以称为"笞刑五"。徒刑、杖刑的等级数目,也照此类推。
杖刑五等
杖六十下,赎铜六斤;杖七十下,赎铜七斤;杖八十下,赎铜八斤;杖九十下,赎铜九斤;杖一百下,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解字》说:"杖,就是持握之物,可以用来击打人。"《孔子家语》说:"舜侍奉父亲,父亲用小杖打就承受,用大杖打就躲避逃走。"《国语》说:"较轻的刑罚用鞭、朴。"《尚书》说:"鞭作官刑",就相当于如今的杖刑。又说"蚩尤创制五种虐刑,也使用鞭、朴之刑"。追溯它的源头,由来已经很久远了。汉景帝因为受笞刑的人往往被打死,而笞刑本意并非要打死人,于是把笞三百改为二百,笞二百改为一百,历代沿袭传承,几乎没有增减。到了隋朝,又用杖刑代替了鞭刑。如今律文规定:"累计决罚笞杖的次数,不得超过二百。"这大概是沿袭了汉代的制度。
(此处原文缺损)……常行杖的制度,……长一尺五寸,大头宽度不得超过二……,不得超过九分,小头直径不得超过九分,依此规定施行使用。
【准】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令,条文规定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而用责情杖责打人时,应酌量情节轻重,使用当时的杖具,不得超过臀杖十五下;若因责情杖而致人于死,须具明事由上奏朝廷。
徒刑五等
徒一年,赎铜二十斤;徒一年半,赎铜三十斤;徒二年,赎铜四十斤;徒二年半,赎铜五十斤;徒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就是奴的意思,大概是以奴役来使人受辱。《周礼》说:"那些男子沦为罪隶,还要派给他们劳役,把他们安置在圜土之中加以收管教化,犯上罪的服刑三年才释放,犯中罪的服刑二年才释放,犯下罪的服刑一年才释放。"这些都属于徒刑,大概是从周代开始的。
流刑三等
流放二千里,赎铜八十斤;流放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流放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尚书》说"流放可以宽宥五刑之罪,是说不忍心用刑杀,所以宽宥而将其流放远方"。又说"五等流放各有安置的处所,五处安置分三等距离,大罪流放到四方边远之地,或流放到海外,其次是流放到九州之外,再次是流放到中原之外"。这大概始于唐尧、虞舜之时,如今的三等流刑就是这个道理。(此处原文缺损)……敕令尚书都省……(缺损)……月十六日奉圣旨:"徒、流、笞、杖各项刑名,凡应当免除、当赎、上请的以外,依照法典所定轻重等第,一律改用常行杖来施行。"命臣等详加议定是否可行,上奏以便官吏依循,杜绝刑名执行上的出入偏差,特此确立这项定制,从本朝开始施行。臣等详加参酌,恳请宣示下发法司,颁行天下。奉敕:应予依从,仍交付有关部门,普遍下发各道、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