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斗讼律
误杀伤奴婢詈旧主并杀伤
戏杀伤
过失杀伤
告反逆,诸色诬告,反坐,纠弹不实。
告祖父母父母告嫡继慈养
殴前夫之子及受业师
殴继父,殴詈,杀伤夫之周亲以下。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殴伤继父者,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余条继父,准此。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
【疏】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谓改醮之妇携子适人,后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庙服周,又减一等,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绞罪。
又云「殴伤继父者」,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又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注云「余条继父准此【议曰】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周,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亦为异居;若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凡人之例。其先同居今异者,殴之同缌麻尊,合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斗二等,死者斩。同居者虽着周服,终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缌麻尊一等,谓殴者合徒一年半,伤重者加凡人三等,注云「余条继父准此」。谓诸条准服尊卑相犯得罪,并准此例,虽于继父下注即称妻前夫之子,并与继父义同,律称与缌麻尊同。其有谋杀及卖,理当不睦于前夫之子,不言与缌麻卑幼同,殴之准凡人减罪,不入缌麻卑幼之例。
又云「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注云「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议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慎犯」。翼祖庙讳改为慎学,如有亲承儒教,服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称「各」者,并殴继父至死俱得斩刑。注云「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昭犯宣祖上一字庙讳,改为昭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党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问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高品,累加以否?
【答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从品上累加。若斗殴无品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
译判绞刑。殴打伤害继父的,是指曾经同居、现已分居的情形,与缌麻尊属同等对待;若是同居的,加一等。其余条文中涉及继父的,比照此例处理。若殴打伤害现在受业的老师的,比照常人加二等;致死的都判斩刑,此指真正拜师受业于儒家学业者,而非私学之师。
【疏】凡是殴打伤害妻子前夫之子的,比照常人减一等;同居的,再减一等。致死的判绞刑。
【议曰】殴打伤害妻子前夫之子,是指改嫁的妇人携子改嫁,后夫殴打伤害该子的,比照常人减一等;若是同居的,是指与继父同居立庙、服周年丧服的情形,再减一等,即总共比照常人减二等。若殴打导致成为笃疾以及割断舌头、毁坏生殖器官等情形的,判徒刑二年半;不同居的,判徒刑三年。因殴打致死的,无论同居与否,都判绞刑。
又说:"殴打伤害继父的",注文说"是指曾经同居、现已分居的情形",又说"与缌麻尊属同等对待,同居的加一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涉及继父的比照此例处理"。
【议曰】继父,是指母亲改嫁后所嫁之人。注文说"是指曾经同居、现已分居的情形"。依照礼制,与继父同居应服周年之丧,是指妻子年轻,孩子年幼,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母亲带着孩子改嫁,所嫁之人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而所嫁之人用自己的资财在自家门外为其修建家庙,每年按时让继子祭祀,这就叫做同居。继子的妻子虽不必依此服丧,但若有冒犯丈夫继父的情形,依照下条比照丈夫的规定减一等处理。若是不同居的,是指曾经同居而现今分居的情形,若继父自己有儿子及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即便仍然同住,也算作异居;若从未曾同居,则不算异居,即等同于常人相犯之例处理。若是先前同居而现今分居的,殴打之与殴打缌麻尊属同罪,应判徒刑一年,伤害严重的各比照常人斗殴罪加二等,致死的判斩刑。同居的虽然服周年之丧,终究不是本宗亲属,若有所冒犯,不等同于正服亲属对待,只比照缌麻尊属加一等,是指殴打的应判徒刑一年半,伤害严重的比照常人加三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涉及继父的比照此例处理",是指其余各条中依照服制尊卑相互冒犯而定罪的,都比照此例处理,虽然在继父条下的注文中提到妻子前夫之子,都与继父的道理相同,律文中说"与缌麻尊属同等对待"。若是有谋杀及出卖继父之子的情形,理应论以不睦之罪,不适用与缌麻卑幼同等对待的规定,殴打之比照常人减罪,不列入缌麻卑幼之例。
又说:"若殴打伤害现在受业的老师的,比照常人加二等,致死的都判斩刑",注文说"此指真正拜师受业于儒家学业者,而非私学之师"。
【议曰】礼书说"凡是教学之道,尊师最为重要,老师威严则道义受尊崇,方能知晓谨慎冒犯之事"(避翼祖庙讳,"慎"改为"慎学")。若有亲身受教于儒家学问、恭敬服膺于老师门下而殴打老师的,比照常人加二等,致死的都判斩刑。说"各",是指殴打继父致死与殴打老师致死都同判斩刑。注文说"此指真正拜师受业于儒家学业者,而非私学之师",儒业是指经学之业,非私学是指(避宣祖上一字庙讳,"昭"改为"昭文")国子监、州县官学等,而私学是指礼书所说"家中有塾,乡党有序"之类的私塾,若有相互冒犯的情形,都等同于常人处理。
【问】殴打现在受业的老师,比照常人加二等。若老师本身是博士且有较高的官品,是否要累计相加?
【答】殴打现在受业的老师,比照常人加二等。若老师先前已有官品,也应在原有品级的基础上累加。若斗殴殴打没有官品的博士,比照常人加二等,应判杖刑六十九;若有品级的,应判杖刑八十。若殴打五品博士,也应在其本品的基础上累加处理。
凡是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各比照丈夫触犯该尊长的罪减一等,若减等后所得之罪反而较轻的,则比照常人斗殴伤害罪加一等
若殴五品博士,亦于本品上累加之。
诸妻殴詈夫之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诸妻殴詈夫之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等。注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又云:「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议曰】依丧服,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今妻殴夫缌麻以上尊长,减夫一等,以从夫为服,罪亦降夫。注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故殴缌麻兄姊,折一支,合流二千五百里。妻若减夫一等,徒三年。故殴凡人折一支,既合流二千里,即是减罪轻,加凡人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是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犯者不减,妾犯尊长,即与夫同,死者各斩。谓殴尊长致死,妻妾并合斩刑。虽云减夫一等,若本制服重,即从重论。假如殴夫之伯叔父母折肋,当大功尊,加凡人四等,合流二千五百里。若准夫减一等,即徒三年。名例律云:「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须准服加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又云:「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议曰】殴伤卑属,谓是夫家卑属与夫殴同。谓殴夫之从父兄弟子孙有
译。若是妾所为的不予减等,致死的都判斩刑。殴打伤害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致死的判绞刑,若殴打杀死丈夫的兄弟之子的,判流放三千里,故意杀死的判绞刑。若是妾所为的,各依照常人斗殴的法律处理。若尊长殴打伤害卑幼的媳妇的,比照常人减一等,若是妾的情形再减一等,致死的判绞刑。
【疏】凡是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各比照丈夫触犯该尊长的罪减一等。注文说:"若减等后所得之罪反而较轻的,则比照常人斗殴伤害罪加一等。"又说:"若是妾所为的不予减等,致死的都判斩刑。"
【议曰】依照丧服制度,丈夫为其兄弟所服的丧服,妻子应降一等。现在妻子殴打丈夫的缌麻以上尊长,比照丈夫的罪减一等,因为是随从丈夫而服丧,所以罪行也比丈夫降低。注文说"若减等后所得之罪反而较轻的,则比照常人斗殴伤害罪加一等",是指若故意殴打缌麻兄姊折断一肢,应判流放二千五百里;妻子若比照丈夫减一等,则为徒刑三年。而故意殴打常人折断一肢,本应判流放二千里,这样一来反而是减等后的罪较轻,所以要比照常人加一等,判流放二千五百里,这就是"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的意思。妾所为的不予减等,妾冒犯尊长的,即与丈夫同罪,致死的都判斩刑,是指殴打尊长致死的,妻妾都应处斩刑。虽然说比照丈夫减一等,但若本来所应服的丧服等级较重,则依照较重的服制论罪。假设殴打丈夫的伯叔父母折断肋骨,因是大功尊属,比照常人加四等,应判流放二千五百里,若比照丈夫减一等,则为徒刑三年。名例律说:"当条虽然已有明确罪名,但若所触犯的对象服制更重,仍应从重论处",因此应依照服制加四等,判流放二千五百里之类。
又说:殴打伤害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致死的判绞刑。若殴打杀死丈夫的兄弟之子的,判流放三千里。故意杀死的判绞刑,妾所为的各依照常人斗殴的法律处理。若尊长殴打伤害卑幼的媳妇的,比照常人减一等;妾的情形再减一等,致死的判绞刑。
【议曰】殴打伤害卑属,是指丈夫家中的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是指殴打丈夫的堂兄弟子孙有……(原文至此中断)
服者,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诸如此类,并与夫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同凡斗法。谓并依凡人斗法科罪。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谓夫之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减凡人二等,死者绞。
译服者,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诸如此类,并与夫同——凡是有服制关系的亲属,造成骨折以上伤害的,属缌麻亲属的比照常人减一等治罪,诸如此类情况,都与殴打丈夫同样论处。致死的,处绞刑。若殴打杀死丈夫兄弟的儿子,流放三千里。故意杀死的,处绞刑。妾犯此类罪的,各按照常人斗殴之法论处,意思是都依照常人斗殴之法定罪。若尊长殴打伤害卑幼之妻,是指丈夫周亲以下、缌麻以上的亲属,尊长殴打伤害卑幼之妻的,比常人减一等治罪;妾则比常人减二等治罪,致死的,处绞刑。
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郄殴击复雠。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故云依常律。注云:谓子孙元非随从者,若元随从,即依凡斗首从论。律文但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不论亲疏尊卑。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问曰】主为人所殴击,部曲奴婢即殴击之,得同子孙之例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非亲不同,子孙之例,唯得解救,不得殴击。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雠者,请令今后。
具案奏取敕裁
误杀伤奴婢詈旧主并杀伤
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
【疏】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议曰】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假如甲共乙斗,甲用刃杖欲击乙,误中于丙,或死或伤者,以斗杀伤论,不从过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斗法,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又云:「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议曰】仰谓之僵,伏谓之仆。谓共人殴打,失手足跌而致僵仆,误杀伤旁人者,以戏杀伤论。别条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人二等,谓杀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类。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假如甲与乙共殴丙,其甲误殴乙致死,减二等;伤,减二等;或僵仆压乙杀伤,减戏杀伤二等;杀乙,从戏杀减二等,总减四等,合徒二年。若压折一支,亦减四等,徒一年。是名各减二等。」
【问曰】甲共子乙同谋殴丙,而乙误中其父,因而致死,得从误杀伤助己减二等以否?
【答曰】律云「斗殴而误杀伤旁人,以斗杀伤论,但杀伤旁人,坐当过失行者,本为缘斗,故从斗杀伤论。若父来助己而误杀者,听减二等,便即轻于过失。依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合从过失之坐,处流三千里。」
【又问】以斗僵仆误杀助己父母,或虽非僵仆,因斗误杀周亲尊长,各合何罪?
【答曰】以斗僵仆误杀父母或周亲尊长,若减罪轻于过失者,并从过失之法。
【又问】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悤遽,乃误杀乙,合得何罪?
译祖父母、父母被别人殴打,子孙当场殴打对方进行报复。
凡祖父母、父母被别人殴打,子孙当即殴打对方的,没有造成骨折损伤的不予论罪,造成骨折损伤的比照常人斗殴造成骨折损伤减三等治罪。致人死亡的,依照常律治罪。这是说子孙本来不是随从者的情况。
【疏议说】祖父母、父母被别人殴打,子孙按理应当救护,可以立即殴打对方。虽有损伤,但没有造成骨折损伤的无罪;造成骨折损伤的比照常人斗殴折伤减三等治罪。这是说打掉一颗牙齿,应处杖刑八十之类。致人死亡的,是说殴打对方致死,应处绞刑;用刀刃杀死的,应处斩刑。所以说依照常律。注文说:这是说子孙本来不是随从殴打者,如果本来就是随从殴打,就依照常人斗殴的首犯从犯之法论处。律文只说祖父母、父母被别人殴打,不论亲疏尊卑关系。如果是祖父母、父母的尊长殴打祖父母、父母,依法殴打本无罪的,子孙只能劝解救护,不得殴打;擅自殴打的,就依照普通斗殴之法治罪。如果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与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互相殴打,子孙的妻子也不能当即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如果理当被殴打的,就依照常律处理。
【问】主人被别人殴打,部曲、奴婢当即殴打对方的,能否比照子孙的先例?
【答】部曲、奴婢,与子孙的亲缘关系不同,比照子孙的先例,只能劝解救护,不得殴打对方。臣等详加考虑,如有为祖父母、父母报复仇怨的情况,请命令自今以后。
应当写成案卷奏报请皇帝裁决
误杀伤奴婢辱骂旧主人并杀伤
凡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按斗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减一等治罪。如果因故意使人跌倒而导致死伤的,按戏杀伤罪论处。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的,各减二等治罪。
【疏】凡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按斗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减一等治罪【议曰】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假如甲与乙相斗,甲用刀刃棍棒想打乙,误打中丙,或致死或致伤的,按斗杀伤罪论处,不按过失杀伤处理,因为他本来就有加害之心,所以都依照斗殴之法治罪,致死的减一等,处流刑三千里。
又说:「如果因故意使人跌倒而致死伤的,按戏杀伤罪论处。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的,各减二等治罪【议曰】仰面跌倒叫僵,俯身跌倒叫仆。这是说与人殴打时,因失手失足跌倒而致人僵仆,误杀伤旁人的,按戏杀伤罪论处。另有条文规定戏杀伤人的,比斗杀伤人减二等治罪,即杀人的处徒刑三年,打断一肢的处徒刑二年之类。误杀伤帮助自己的人的,各减二等治罪。假如甲与儿子乙共同殴打丙,甲误打乙致死的,减二等;致伤的,减二等;或因跌倒压住乙致其死伤的,比戏杀伤罪减二等;杀死乙的,从戏杀罪上减二等,总共减四等,应处徒刑二年。如果压断一肢,也减四等,处徒刑一年。这就是所说的各减二等。」
【问】甲与儿子乙共谋殴打丙,乙却误打中自己的父亲甲,因而致死,能否按误杀帮助自己之人减二等治罪?
【答】律文说「因斗殴而误
【答曰】此既本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彼此相持,谋杀潜行屠害。殴甲误中于丙,尚以斗杀伤论,以其元无杀心,至死听减一等。况复本谋害甲,元作杀心,虽误杀乙,原情非斗者,若其杀甲是谋杀人,今既误杀乙,合科故杀罪。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议曰】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有首从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伤者并准凡人收赎铜入伤杀之家。又云: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主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谓折齿合杖九十,奴婢又减二等合杖七十之类。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周以下亲,或旧主亲属殴伤所亲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属,故殴尊长节级加之。至如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虽是亲姻,所有相犯,并依凡人之法。
【又问】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于旧部曲奴婢家强盗,有杀伤者,合减罪以否?
【答曰】殴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爰至于死,亦依减例。明谋杀及诸杂犯,合依减法;唯盗财物,特异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减科。
戏杀伤
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余条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准此。其不和同及于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
【疏】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注云: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又云: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注云:余条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准此【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斗罪二等。若有贵贱尊卑长幼,各依本斗杀伤罪上减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虽和以刃,礼云:「死而不吊者三,谓畏压溺」,况乎嬉戏?或以金刃,或乘高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阽(音阎)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杀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杀伤者,唯减本杀伤罪一等。即无官应赎,谓有荫及老小废疾。释曰:废疾具在第十二丁中老小疾条之类,而犯应赎罪者,依过失法收赎。
译杀伤旁人的,按斗杀伤罪论处,只是杀伤旁人,本应按过失杀人治罪,因为本来是因斗殴引起,所以按斗杀伤罪论处。如果父亲前来帮助自己却被误杀的,允许减二等,那就比过失杀人还轻了。依照条例对照本条,虽然定有罪名,但所应适用的是重罪的,就应从重论处。应当按照过失杀人治罪,处流刑三千里。」
【又问】因斗殴中跌倒而误杀帮助自己的父母,或者虽非跌倒所致,而是因斗殴误杀了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各应治何罪?
【答】因斗殴中跌倒而误杀父母或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如果减轻后的罪比过失杀人罪还轻的,就都按照过失杀人之法治罪。
【又问】假设有几个人同谋杀甲,夜间仓促之中,竟误杀了乙,应治何罪?
【答】这本来就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是彼此对峙相持,谋杀是暗中行凶加害。殴打甲而误打中丙,尚且按斗杀伤罪论处,因为本来没有杀丙之心,致死的才允许减一等。何况本来就是谋害甲,本就存有杀心,虽然误杀了乙,究其情理并非因斗殴而起,如果谋杀甲的行为属于谋杀人罪,如今既然误杀了乙,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凡部曲、奴婢辱骂原主人的,处徒刑二年;殴打的,处流刑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杀死的,一律处斩刑。因过失杀伤的,按常人之法论处。至于殴打原来的部曲、奴婢致骨折损伤以上的,部曲减常人罪二等,奴婢又再减二等。因过失致死的,各不予论罪。
【疏】凡部曲、奴婢辱骂原主人的处徒刑二年,殴打的处流刑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杀死的一律处斩刑。因过失杀伤的按常人之法论处【议曰】部曲、奴婢辱骂原主人的处徒刑二年,殴打的处流刑二千里,打伤的处绞刑,有首犯从犯之分,杀死的一律处斩刑。此罪不分首从,因过失杀伤的都按常人之例收取赎铜,归入被杀伤者之家。又说:至于殴打原来的部曲、奴婢致骨折损伤以上的,部曲减常人罪二等,奴婢又再减二等。因过失致死的各不予论罪【议曰】主人殴打原来的部曲、奴婢致骨折损伤以上的,部曲减常人罪二等,这是说打掉牙齿应处杖刑九十,奴婢又再减二等应处杖刑七十之类。因过失致死的不予论罪。
【问】部曲、奴婢殴打辱骂原主人本应服丧一年以下的亲属,或者原主人的亲属殴打伤害所亲近的原部曲、奴婢,能否减常人之罪?
【答】五服所定的尊卑各有血缘关系,所以殴打尊长按等级加重治罪。至于奴婢、部曲,只是隶属于主人,因为曾受主人放免顾恤之恩,才对其殴打辱骂之罪加重。除主人之外,即使是亲戚姻亲,凡有相犯的,都依照常人之法处理。
【又问】有人谋杀原来的部曲、奴婢,或者到原部曲、奴婢家行强盗而有杀伤的,能否减罪?
【答】殴打原部曲、奴婢,可以减常人之罪,甚至到死罪,也依照减罪的先例。表明谋杀及其他各种犯罪,都应依照减罪之法;只有盗窃财物一项,特殊有别于一般犯罪,只依照常人之法,不得减罪论处。
戏杀伤
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
假有过失杀人,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得减二等,赎铜六十斤,即是轻重不类,故依过失赎罪,不从减法。注云:余条非故犯,谓一部律内诸条非故犯罪,无官应得收赎者,并准此。假有甲为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杀人,合徒二年半,若是白丁,则从真役,若非官品之人合赎者,不可征铜五十斤,亦征一百二十斤,则是余条之类。
又云,其不和同及于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议曰】谓戏者,元不和同及于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长,非应共戏,纵虽和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之法。假有共周亲、尊长戏,折一支者,仍处绞之类。
过失杀伤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疏议曰】过失之事,注文论之备矣。杀伤人者,各准杀伤本状,依收赎之法。注云: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
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皆为过失称之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皆是其本应居作官当者,自从本法。
告反逆诸色诬告反坐纠不实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祆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而违时限者,不坐。
【疏议曰】谋反者,谓知人潜谋欲危社稷;大逆者,谓知人于宗庙及山陵、宫阙已有毁损,并须密告随近官司。知而不即告者,绞。若知谋大逆,谓知始谋欲毁宗庙、山陵等,谋叛者,谓知谋欲背国从伪,亦须密告官司,不告者,流二千里。若知指斥乘舆,谓情理切害及祆言者,谓妄说休咎之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本应死者,从死上减五等;祆言惑不满众者,流上减五等,是名各减五等。官司承告谋反以下,不即掩捕,若经半日者,谓经五十刻不即掩捕,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谓人众既多,须得人兵器仗,如此经略,以故违时限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谋反以下,虽不密告随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与密告同。因其自捕惊失罪人,或已就拘执而失者,并同失囚之法。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如之。
【疏议曰】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谓知非反逆,故欲诬之,首合斩,从合绞。
译,比斗杀伤罪减二等治罪。这是说因用力嬉戏而致人死亡,双方情愿参与嬉戏的,即使是情愿,若用刀刃,或者登高、走险,或入水中,因此互相杀伤的,只减一等。如果没有官品可以荫庇又应当收赎而犯此罪的,依照过失杀人之法收赎。其余条文中不属故意犯罪、没有官品可以收赎的,都比照此例。若不是双方情愿参与,以及涉及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即使情愿,也都不能算作嬉戏,各依斗杀伤之法论处。
【疏】凡因嬉戏而杀伤人的,比斗杀伤罪减二等治罪。注文说:这是说因用力嬉戏而致人死亡,双方情愿参与的。又说:即使情愿,若用刀刃,或登高、走险,或入水中,因此互相杀伤的,只减一等。如果没有官品可以荫庇又应当收赎而犯此罪的,依照过失杀人之法收赎。注文说:其余条文中不属故意犯罪、没有官品可以收赎的,都比照此例【议曰】因嬉戏而杀伤人,是说因用力嬉戏,因而杀伤了人,比斗殴之罪减二等。如果双方有贵贱尊卑长幼之别,各依本来斗杀伤罪上减二等。虽说是用力嬉戏,终究要到双方情愿至死、彼此并不怨恨而致死的情况,才可算作情愿。即使情愿而用刀刃,礼书说:「死而不予吊唁的有三种情况,指因畏罪、被压、溺水而死者」,何况是嬉戏呢?有的用金属刀刃,有的登高履险,有的临近危险走在薄冰上,有的进入水中。既然处在危险的境地,本应互相警戒。因此在一起嬉戏,竟致杀伤,虽说是情愿参与,但按情理不应导致杀伤,只减本来杀伤罪一等。如果没有官品可以荫庇,是指有荫庇资格及年老年幼、残废重病之人。释义说:残废重病的详情都在第十二卷老小疾病条中说明,若所犯之罪应当收赎的,依照过失杀人之法收赎。假设过失杀人,应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减二等,赎铜六十斤,那就是轻重不相称了,所以依照过失杀人的赎罪之法,不采用减罪之法。注文说:其余条文中不属故意犯罪,是指整部律典中各条文规定不属故意犯罪、没有官品可以收赎的,都比照此例。假设甲替人配药,误配不合本方而致人死亡,应处徒刑二年半,如果是平民百姓,就应实际服刑,如果不是有官品之人应予收赎的,不能只征收铜五十斤,也要征收一百二十斤,这就是「其余条文」之类的情况。
又说,若不是双方情愿参与,以及涉及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即使情愿,也都不能算作嬉戏,各依斗杀伤之法论处【议曰】所谓嬉戏,本来就不是双方情愿参与,以及涉及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这些尊长,本不应当与之嬉戏,纵然双方情愿,也都不能算作嬉戏,各依斗杀伤之法治罪。假设与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嬉戏,打断其一肢的,仍要处以绞刑之类。
过失杀伤
凡因过失而杀伤人的,各依所犯情状以收赎论处。这是说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不能顾及、共同搬举重物而
若事容不审者,谓或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条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初非诬告者,具状上请,听敕。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亦合上请,故云亦如之。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糺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及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糺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注云: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议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即糺弹之官,谓据令应合糺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糺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准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虽断讫未决者,反坐之人听减一等。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合减罪。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单丁应加杖者,亦依决杖反坐。及赎者,谓诬告老小废疾,若实即前人合赎,虚即反坐者,亦依赎论。即诬官人及有荫者,假有白丁诬七品官流罪,若实官人即合例减,官当如虚反坐,还得流罪。诬告有荫之人事,合减赎,反坐之者不得准前人减赎法,并真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又云:「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议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假有甲告乙殴人折一齿,合徒一年,又告人盗绢五匹,亦合徒一年,或故杀他人马一匹,合徒一年半,推杀马是实,殴盗是虚,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者,假如甲告乙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私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是实,杀马牛是虚,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百匹,勘当五十匹,实坐赃五十匹,罪止徒三年,剩告五十匹为罪至所止,不反坐之类。」
又云,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注云: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
译力所不能控制的;或登高走险而失足跌倒,以及因击打禽兽而致杀伤人之类,都属于这种情况。
【疏议说】过失之事,注文已经论述得很完备了。杀伤人的,各按杀伤本罪情状,依照收赎之法处理。注文说:这是说耳目所不能察觉,假设投掷砖瓦或弹射,耳朵没听见人声,眼睛没看见人出现,却致人杀伤,其中所说思虑所不能顾及的,是说本来是幽僻之处,那地方不应该有人,投掷瓦石,误伤了人。
或者共同搬举重物,而力量无法控制;或者共同登临高处险地,而失足跌落;或者因击打禽兽,而误杀伤了人,像这类情况,都属于所说过失之类。所说的属于此类者,是说如共同追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都属于这种情况其中本来应当服劳役、当差抵罪的,自当依照本来的法条处理。
告发谋反谋逆各类诬告反坐纠举不实
凡知道有人谋反及大逆的,应秘密告知附近官府,不告发的处绞刑;知道有人谋大逆、谋叛而不告发的,处流刑二千里;知道有人指斥皇帝乘舆及散布妖言而不告发的,各比照本罪减五等治罪。官府接到告发后,不立即逮捕,经过半日的,各与不告发同罪。如果因事情需要经过筹划部署而超过时限的,不予治罪。
【疏议说】谋反,是指知道有人暗中图谋危害国家社稷;大逆,是指知道有人对宗庙及皇陵、宫阙已经造成毁损,都必须秘密报告附近官府。知情而不立即报告的,处绞刑。若是知道谋大逆,是指知道开始图谋要毁坏宗庙、皇陵等,谋叛,是指知道图谋要背叛国家投靠敌方,也必须秘密报告官府,不报告的,处流刑二千里。若知道有人指斥皇帝乘舆,是指情节严重危害皇权的,以及散布妖言的,是指胡乱散布祸福之言,不报告的,各比照本罪减五等治罪。本应处死罪的,从死罪往下减五等;妖言惑众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从流罪往下减五等,这就是所说的各减五等。官府接到谋反以下的告发,不立即逮捕,若经过半日的,是说经过五十刻仍不立即逮捕,各与不告发同罪。若因事情需要筹划部署,是说涉及人数众多,需要调集人马兵器,因此需要筹划部署,而由此超过时限致使罪犯逃脱的,不予治罪。若知道谋反以下情形的人,虽然没有秘密报告附近官府,而能亲自将罪犯捕送官府的,也与秘密报告同等对待。若因亲自追捕而惊动致使罪犯逃脱,或已经拘捕在案而又使其逃脱的,都依照失职纵囚之法治罪。
凡诬告他人谋反及大逆的,处斩刑;从犯,处绞刑。如果事情容有不能核实清楚,究其情理确非有意诬告的,上报请示。若告发他人谋大逆、谋叛而未能核实的,也照此办理。
【疏议说】诬告他人谋反及大逆,是指明知对方并非谋反大逆,却故意加以诬陷,首犯应处斩刑,从犯应处绞刑。若事情容有不能核实清楚,是指或许是奉了另外的敕令阅兵,或是为了修葺宗庙,见到阅兵而怀疑是要谋反,见到修整宗庙而疑为大逆之类,本来的情由起初并非诬告
又云: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议曰】告二人以上,罪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以其人事各别,故得罪不同。注云: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并实,一人笞罪事虚,不得以实多放免,仍从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于上书不实,准从上书诈不实处徒二年,不应反坐者无罪。假如甲上表告乙两个徒一年,一实一虚,准律既免反坐,于甲无上书不实之罪。
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若类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本诬论。
【疏议曰】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者,假有告人盗驴,检得盗马,其价又贵,是为得重事;及事等者,假如告盗甲家马,检得盗乙家骡,其价相似,是为事等。若类其事,谓骡、马、驴等色目相类,所告虽虚,除其妄罪;离其事者,谓告人盗马,检得铸钱之属,是离其事,则依本诬论,仍得诬告盗马之罪。此条为依告状检赃,生文不同,狱官状外求罪之例。
【问曰】告人私有弩,狱官因告乃检,得甲是类事以否【答曰】称类者,谓其形状难辨,原情非诬,所以得除其罪。然弩之与甲,虽同禁兵,论其形样色类全别,事非疑似,元状是诬,如此之流不得为类。
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诬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周亲、外祖父母者,虽引虚,各不减。
【疏议曰】诬告死罪,自有别制。唯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虚者,得减反坐之罪一等。若前人已拷者,无问杖数多少,然后引虚,即不合减。即拷证人,亦是谓虽不拷被告之人,拷旁证之者,虽自引虚,亦同已拷不减。其诬告周亲、尊长以下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虽即引虚,各不合减。
【问曰】律云: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减一等。未知前人已经断讫,然后引虚,合减以否?」
【答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经断讫。拷讫已伤,律有成制。断讫未损,理合减科。若事经奏讫,不合追减;及已役、已配,亦是已损、已伤。前人计与拷掠义同,不在减科之例。
告祖父母父母告嫡继慈养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疏】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起孝无令陷罪。
译,应当写明情状上报,听候敕令处理。若告发他人谋大逆、谋叛而未能核实,也应当上报请示,所以说也照此办理。
凡诬告他人的,各按所诬之罪反坐治罪。至于负责纠举弹劾的官员,挟带私怨弹劾之事不实的,也照此办理。反坐所定之罪,比照被诬告者若因此定罪应处的刑罚论处,至于死罪,而被诬告者尚未被处决的,允许减一等治罪。若本应加杖刑及收赎的,只依照杖刑赎罪之法处理。若所诬告的是有官品之人及有荫庇资格的人,依照常律处理。若一状告发两项以上罪行,重罪属实以及数项罪行同等的,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较重罪行属虚假的那部分之罪,反坐所诬告超出实际的那部分。若所定之罪已达到应处的最高限度的,即使被诬告的项目再多,也不予反坐。至于一状告发两人以上的,即使属实的居多,仍要就属虚假的部分予以反坐。是说告发两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所告不实,罪虽轻,仍要追究该人的反坐之罪。若通过上表告发他人的,事已上奏皇帝知晓,事情有不实之处,反坐所定之罪比诬告罪轻的,按上书不实罪论处。
【疏】凡诬告他人的,各按所诬之罪反坐治罪。至于负责纠举弹劾的官员,挟带私怨弹劾之事不实的,也照此办理。注文说:反坐所定之罪,比照被诬告者若因此定罪应处的刑罚论处。至于死罪,而被诬告者尚未被处决的,允许减一等治罪。若本应加杖刑及收赎的,只依照杖刑赎罪之法处理。若所诬告的是有官品之人及有荫庇资格的人,依照常律处理【议曰】凡是常人有嫌隙,就相互诬告的,按所诬之罪的轻重,反坐告发者之罪。至于负责纠举弹劾的官员,是指依照法令应当负责纠举弹劾的人,若对被弹劾者心怀憎恶,或者结党营私、徇庇亲戚,挟带私怨、编造罪状而妄加弹劾的,都同诬告之罪一样,比照被诬告者若因此定罪应处的刑罚,反坐其罪。至于死罪,而被诬告者虽已判决但尚未执行的,反坐者允许减一等治罪。若是诬告他人谋反大逆的,即使尚未执行,招认所告不实也不得减罪。本应加杖刑的,是说诬告部曲、奴婢犯流罪,若部曲、奴婢确实有罪,只加杖刑二百。既然是虚假诬告,就不适用流刑,也依照杖刑之法反坐。单丁应当加杖刑的,也依照决杖之法反坐。以及应当收赎的,是说诬告老人、幼童、残废重病之人,若属实则被诬告者应当收赎,属虚假就反坐诬告者,也依照收赎之法论处。若所诬告的是有官品之人及有荫庇资格的人,假设平民诬告七品官犯流罪,若属实则应比照官品减罪,以官抵罪,若属虚假就反坐诬告者,仍要处以流罪。诬告有荫庇资格之人的事,本应减罪收赎,但反坐诬告者不能依照被诬告者的减罪收赎之法,都要实际服流刑或徒刑,这就是所说的依照常律处理。
又说:「若一状告发两项以上罪行,重罪属实以及数项罪行同等的,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较重罪行属虚假的那部分之罪,反坐所诬告超出实际的那部分,若所定之罪已达到应处的最高限度的,即使被诬告的项
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捕告,若故告余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下条准此者,谓告周亲、尊长,情在于恶,欲令入罪而故告之,故云准此。若因推劾事不获免,随辩注引不当告坐。
又云「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议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若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问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继妻,其继母刀杀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以否?
【答曰】所养父母,本是他人,杀其所生,故律听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称:「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荫。」即子之于母,孝爱情深,顾复之恩,终无絶道。继母杀其亲母,准例亦合听告。
【又问】嫡继慈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合得何罪?又子孙得自理诉以否?此母或被出,或父卒后行,若为科断?
【答曰】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孙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不据服而断。贼盗律有所规求,而故杀周以下卑幼者,绞论。服相犯例,准旁周。在于子孙不入周服,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周。依令不合解官,据礼又无心丧。虽曰子孙,唯准周亲卑幼,若犯此母,亦同周亲。尊长被出者,礼既无服,并同凡人。其应理诉,亦依此法。
卷二十四斗讼律
【九门】律条十六,并疏敕条四,起请条三。
告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阙。
奴婢告主,罪诬告,本属刺史、县令。
投匿名书,告人罪,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犯罪陈首,告赦前事,告人罪不得称疑。
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
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自毁伤及耳。
越诉
盗贼事发五保为告
部内犯罪不糺举,五保知犯不举。
告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阙。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疏】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注云: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又云: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
译目再多,也不予反坐【议曰】若一状告发两项以上罪行而重罪属实,假设甲告发乙殴打人打断一颗牙齿,应处徒刑一年,又告发乙盗窃绢五匹,也应处徒刑一年,或者故意杀死他人的马一匹,应处徒刑一年半,追查后杀马之事属实,殴人及盗窃之事属虚假,这就是所说的告发两项以上罪行而重罪属实的情况。又如丙告发丁三件事,各应处徒刑一年,这叫做数项罪行同等。只要有一项属实,就免除较重罪行属虚假的那部分之罪,反坐所诬告超出实际的那部分,假设甲告发乙盗窃绢五匹,应处徒刑一年,又告发乙故意杀死官私马牛,应处徒刑一年半,若盗窃之事属实,杀马牛之事属虚假,那就是多告了半年的罪,就反坐半年,所以说『反坐所诬告超出实际的那部分,若所定之罪已达到应处的最高限度的,即使被诬告的项目再多,也不予反坐』。假设告发某人并非监临主司却因经手事务收受财物一百匹,勘查后核实为五十匹,按实际赃物五十匹定罪,罪止于徒刑三年,多告的五十匹属于罪已达最高限度的情况,不予反坐之类。」
又说,至于一状告发两人以上的,即使属实的居多,仍要就属虚假的部分予以反坐。注文说:是说告发两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所告不实,罪虽轻,仍要反坐其罪。又说:若通过上表告发他人的,事已上奏皇帝知晓,事情有不实之处,反坐所定之罪比按上书不实之罪轻的,按上书不实罪论处【议曰】告发两人以上的,即使属实的罪行居多,仍要就属虚假的部分予以反坐,因为各人的事情各不相同,所以定罪也不一样。注文说:是说告发两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所告不实,罪虽轻,仍要反坐其罪。假设某人告发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刑以上之罪都属实,一人笞刑之事属虚假,不能因属实者居多而全部免于反坐,仍要就笞刑之事反坐治罪。若通过上表告发他人,事已上奏皇帝知晓,事情有不实之处,应当反坐。若反坐之罪比上书不实之罪轻的,比照上书不实罪处徒刑二年,不应反坐的则无罪。假设甲上表告发乙两件事各应处徒刑一年,一件属实一件虚假,依律既已免于反坐,对甲也不构成上书不实之罪。
凡告发小事本属虚假,而司法官员根据其告发查出了更重的罪行或同等的罪行的,若与所告之事属同类,就免除原告之罪;若与所告之事无关,就依照原来的诬告之罪论处。
【疏议说】告发小事本属虚假,而司法官员根据其告发查出了更重的罪行,假设告发某人偷驴,查出的却是偷马,马的价值更高,这就是查出更重的罪行;至于同等的罪行,假设告发某人偷了甲家的马,查出的却是偷了乙家的骡子,价值相当,这就是同等的罪行。若与所告之事属同类,是指骡、马、驴等属同一类物品,所告虽属虚假,仍免除其虚妄之罪;若与所告之事无关,是指告发某人偷马,查出的却是私铸钱币之类,这就是与原告之事无关,就依照原来的诬告之罪论处,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