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贼盗律
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疏】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又云:「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释曰:「笃疾、废疾,具在第十二丁中老小疾条者,并免。」注云:「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又云:「伯叔父、兄弟。」
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议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反则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智者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缘坐。「注云」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谓谋叛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免,故云「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释曰」出继谓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孙内有出继同宗者,同堂谓伯叔父之子今俗呼为亲堂兄弟者以外,即不合缘坐。
又云:「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又云:「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
译,如今俗称亲堂兄弟的人,此外的,就不应当连坐。
又云:「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又云:「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又说:"即使谋反,但言辞道理不能煽动众人、威力不足以率领他人的,也都处斩。"注中说:"是指结谋是真实的,但不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如果自己宣称吉祥的征兆,假托神灵怪异,妄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缘由,传播蛊惑众人,而没有真实情状可以验证的,则依照妖法论处。"又说:"父子、母女、妻妾一并处流刑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列。"若是谋大逆的处绞刑。【议曰】所谓即使谋反,是指虽然编造了扰乱常纲的言辞,却不足以煽动众人之心;虽然逞凶施威,但力量不能驱使率领他人;虽然有谋反的图谋,却没有能力造成危害的,也都处斩,父子、母女、妻妾一并处流刑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列。注中说:"是指结谋是真实的,但不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如果自己宣称吉祥的征兆,说自身有祥瑞的感应,或者假托神灵怪异,妄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情状,妄说谋反的缘由,像这样传播蛊惑众人,而没有真实情状可以验证的,则依照妖法论处。"是说本人应处绞刑,妻子儿女不应当连坐。谋大逆的处绞刑,上文中的"大逆"是根据逆事已经实行而定的,这里是指谋划而尚未实行的,只处以绞罪。律文没有说"都依照主犯从犯的处理办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正之,准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后,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并合放免以否?
【问】谋反谋逆之人应当连坐其妻妾。依照本法,即使遇到赦免仍要令其离异改正。至于过继收养的子孙,依照本法,即使遇到赦免也应当予以改正,比照离异改正的处理方式,就不在连坐的范围之内。若是在谋反谋逆的事情已经彰明之后,才诉请离异改正,像这类情况,是否都应当予以放免呢?
【答曰】刑法慎于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绳,务从」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法须离正。离正之色,即是凡人。离正不可为亲,须从本宗缘坐。
【答】刑法在宽严取舍上应当审慎,同一件事不可以有两种处理标准。执行法度、遵循准绳,务必求得公允折中。违法之人,已经扰乱了朝廷法度,即使经过大赦恩典,法律上仍须令其离异改正。离异改正之后,就已经是普通人了。离异改正之后就不能再算作亲属,必须依照本宗族连坐论处。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凡是应当连坐的人若不是同居的,资财田宅不在没收之列。即使是同居,但不属于连坐范围的人,以及连坐人的子孙中应当免除流刑的,各按照分家之法留还财产。因年老、患病而获免的,各按照一子分家之法处理。如果女子已经确定许嫁的,归属其夫家;已经出继他人抚养、已经出家为僧道以及聘娶尚未成婚的妻子,不予追究连坐。出继他人抚养的,依照所抚养家庭的情况定罪。道士以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谋反谋逆罪的,只处罚其本人。
【疏】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注云: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议曰】缘坐非同居者
」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正之,准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后,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并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于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绳,务从」。
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法须离正。离正之色,即是凡人。离正不可为亲,须从本宗缘坐。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注云: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议曰】缘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居,准律非缘坐,谓非周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载,并非缘坐。其缘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各准分法留还。谓未经分异犯罪之后,并准户令依分法。其孙妇虽非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准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癈疾,各准户内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准一子分法留还。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又云:「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注云:「出养者,从所养坐。」又云:「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聘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入道谓为道士、女冠若僧尼,聘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并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
译,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居,准律非缘坐,谓非周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载,并非缘坐。其缘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各准分法留还。谓未经分异犯罪之后,并准户令依分法。其孙妇虽非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准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癈疾,各准户内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准一子分法留还。
【疏议曰】凡是应当连坐的人若不是同居的,资财田宅不在没收之列;即使是同居,但不属于连坐范围的人,以及连坐人的子孙中应当免除流刑的,各按照分家之法留还财产。注中说:因年老、患病而获免的,各按照一子分家之法处理。【议曰】所谓应当连坐的人若不是同居,是指谋反大逆之人的亲伯叔、兄弟已经分家的,田宅资财不在没收之列,即使现在同居,依照律法也不属于连坐范围,是指不是周年服丧以上的亲属以及子孙的情形。至于祖母以及伯叔母、姑姑、兄弟之妻,各自是指没有丈夫的情况,律文没有记载,都不属于连坐范围。至于连坐人的子孙,是指伯叔的儿子以及兄弟的孙子,依照律法也不连坐,各按照分家之法留还财产,是指尚未经过分家析产就犯罪的情况,都依照户令按照分家之法处理。至于孙媳虽然不属于连坐范围,但丈夫死后就应当归宗,依照法律不列入分家的范围。注中说:因年老、患病而获免的,男子年八十岁以上以及患重病的,妇人年六十岁以上以及患废疾的,各按照户内应当分家人数的多少,每人可按照一子分家之法留还财产。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问】因年老、患病而获免的,各按照一子分家之法处理。假设有一人,年八十三岁,有十个儿子、十个孙子,若其中一个孙子谋反谋逆,或者只有一个儿子还在世,或者三个儿子都已死亡,只有十个孙子在世,那么老人应当如何留分财产呢?
【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答】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在世,依照法令按照三个儿子分家的方式处理,加上老人一份,就分成四份。如果三个儿子都已死亡,依照法令,各子应当均分,老人与十个孙子共十一份,留一份给老人,这就是所谓各按照一子分家之法处理。
又云:「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注云:「出养者,从所养坐。」又云:「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聘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入道谓为道士、女冠若僧尼,聘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并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
又说:"如果女子已经确定许嫁的,归属其夫家。已经出继他人抚养、已经出家为僧道以及聘娶尚未成婚的妻子,不予追究连坐。"注中说:"出继他人抚养的,依照所抚养家庭的情况定罪。"又说:"道士以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谋反谋逆罪的,只处罚其本人。"【议曰】女子已经确定许嫁,是指有订婚的婚书以及私下的约定,或者已经收纳了聘礼财物,即使还未完婚,都归属其夫家。出继抚养,是指男女被他人收养的情况;出家,是指出家做道士、女冠或者僧尼;聘娶尚未成婚,是指虽然已经确定了吉日,但男女尚未成婚相见,这些情况都不予追究连坐。出继他人抚养的,依照所抚养家庭连坐处理,与本生家庭无关。道士以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也同样处理,妇人不受……(原文至此中断)
在室及出嫁入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缘坐,故云「止坐其身【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缘坐否?
译在室以及出嫁、入道(为僧尼道士)的人,若是部曲、奴婢,奴婢不论官奴婢还是私奴婢,犯谋反、大逆罪的,只处罚本人。从道士以下(这类人),如果犯谋反、大逆罪,都不连坐家属,所以说"只处罚本人"。【问】杂户以及太常音声人犯谋反、大逆罪,有没有连坐呢?
【答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若工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缘坐。
【准】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赦节文,今后应诸色犯罪人,除反逆罪外,并不得籍没家资,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若有人,或因斗争,或是酒醉,辄高声唱反者,决臀杖七十。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疏】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准此【议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被驱率者不坐。余条被驱率者准此。余条谓谋反、谋大逆,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劫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又云「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
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又曰:「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议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吏者,谓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与百人以上同。
译【答曰】杂户和太常寺的音声人,各自附属于所在县籍,受田、成丁,年老免役都与百姓一样。他们如有谋反、大逆及应当连坐的情形,也和百姓没有区别。如果是工匠、乐人等官户而不附属州县籍贯的,与部曲的成例相同,只处罚本人,不再连坐他人。
【依据】后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赦令的条文:今后凡各类犯罪之人,除谋反、大逆罪外,一律不得没收其家产、株连其骨肉亲属,一律依格令处置。
凡口中说出想要谋反的话,心里并无真实的谋反计划,且查无实际迹象可寻的,判处流刑二千里。【疏议】如果有人实际上并无谋害危及国家的打算,只是口出想要谋反的话,查勘并无真实情状可寻,只是胡乱说出狂妄悖逆的话,判流刑二千里。如果有人口中说出想要叛逆的话,查勘并无真实情状,法律条文中又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就都按照"不应为"中情节重的一类论处。
【依据】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令条文:如果有人因为争斗,或是因为醉酒,就随口高声喊"反了"的,杖打臀部七十下。
凡谋划叛逃的,判绞刑;已经上路(付诸行动)的,一律斩首。这里说的是共同协商谋划的人才定罪;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人不在此列;其他条文中提到"被驱率者"的,也依此类推处理。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如果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父母妻子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这里"危害"是指有攻击、掳掠行为的;如果逃亡藏匿于山泽,不听从官府追捕传唤的,按谋叛论处。其中抗拒官吏追捕的,按"已上道"(已付诸行动)论处。
【疏】"凡谋叛者判绞刑,已上道者一律斩首"。注文说:是指共同商议谋划的人才定罪,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人不适用其他条文的规定;其他条文提到被驱率者的也依此类推。【议曰】所谓谋叛,是指想要背叛本国投奔伪朝,刚开始谋划尚未施行、事情就被发觉的,首犯判绞刑,从犯判流刑。已经上路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斩首。注文说是指共同协商谋划的人才定罪,"协"就是"和"的意思,是指本来情愿一同参与谋划的,这些人都依照谋叛的法律论处。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人,是指原本并非自愿参与、临时被逼迫跟从的人,不予treat定罪。其他条文中被驱率者也依此类推。所谓"其他条文",是指谋反、谋大逆,或者逃亡藏匿山泽不听从追捕传唤,已经肆意行凶悖逆,能够擅自杀人,以及劫囚等类罪行,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人不应当获罪。
又说"妻子流放二千里",如果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父母妻子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注文说:"危害"是指有攻击、掳掠行为的。【议曰】叛逃者本人应处斩刑,妻子仍流放二千里。如果只有妻子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应当准许赎罪;妇人不能单独流放,须依照留住之法,加杖并服劳役。如果儿子年满十六岁以上,依法流配,其母到达配所后免于服劳役。未出嫁在家的女儿不在配流之限,《名例律》说:"连坐的规定中女子不同于此,所以不在此限。"如果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罪状尤为严重,所以父母及妻子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注文说:"危害"是指有攻击、掳掠行为的,或攻击城池官府,或掳掠百姓。
按百人以上论处的,各自本人处斩,父母妻子流放三千里。其中攻击城池官府,因而据险固守抵抗的,自然依谋反之法论处。
又说:"如果逃亡藏匿于山泽,不听从追捕传唤的,按谋叛论处。其中抗拒官吏追捕的,按已上道论处。"【议曰】是指背叛朝廷之人,逃亡藏匿山泽,不听从追捕传唤的,按谋叛论处,首犯判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抗拒官吏的,是指有官吏前来追讨捕捉,仍旧予以抗拒的,按已上道论处,一律本人处斩,妻子发配流放。抗拒并造成危害的,父母妻子流放三千里,都依照上文处理。率领部众百人以上的,不须有实际危害;如果不满百人,则须有实际危害,才能与百人以上同等治罪。
【谋杀】
凡谋杀朝廷差遣的使者,或是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以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
」
谋杀
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余条准此。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疏议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解讫。刺史、都督、县令并据本部者,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部折冲、果毅,如此之类,并流二千里。工乐谓不属县贯,唯隶本司,并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同。若司农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别。余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当条无罪名者,并与吏卒同。已伤者绞,仍依首从法。已杀者皆斩。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疏】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议曰】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并于名例解讫。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又云:「谋杀缌麻以上尊长,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议曰】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释曰:「缌麻,大功。」
具在五服尊属令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已伤者,首处绞;从处流。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又云: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议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有所规求,谋杀周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释曰:故杀法在第二十,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假如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杀周亲卑幼,余者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本罪上减。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疏议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若部曲妻,并同此。谓谋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并皆为主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
译的官长的,流放二千里。工匠、乐人及公廨户的奴婢,与吏卒同等处理,其他条文也依此类推。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判斩刑。
【疏议】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在《名例律》中解释过了。刺史、都督、县令都是就本部而言的,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部折冲都尉、果毅都尉,诸如此类,都流放二千里。工匠乐人是指不隶属州县籍贯、只隶属本司的人,连同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的,罪与吏卒相同。如果司农寺的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的,处理上与工匠乐人谋杀太常卿、少府监的情形没有区别。其他条文中所谓工匠乐人、官户、奴婢殴打、辱骂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本条没有专门罪名规定的,都与吏卒同等处理。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仍依首从之法;已经杀死对方的一律斩首。
凡谋杀周年服丧的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律斩首。犯奸而奸夫杀死其丈夫的,与之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奸夫同罪。谋杀缌麻以上的尊长的,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一律斩首。若是尊长谋杀卑幼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已经伤害对方的减一等;已经杀死对方的依照故意杀人之法论处。
【疏】"凡谋杀周年服丧的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律斩首。"注文说:"犯奸而奸夫杀死其丈夫的,与之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奸夫同罪。"【议曰】周年服丧的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都已经在《名例律》中解释过了。如果妻妾共同参与谋划,也不分首从。注文说犯奸而奸夫杀死其丈夫,是指妻妾与他人通奸,而奸夫杀死其丈夫,无论是谋杀后杀死、故意杀死还是斗殴致死,与之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杀人者同罪,是说与之通奸的妻妾也应当处以绞刑。
又说:"谋杀缌麻以上的尊长的,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一律斩首。"【议曰】谋杀缌麻以上的尊长,那就包括大功以上了。(原注解释:)"缌麻"是指缌麻、大功这些服制。
凡是在五服之内、令文所定的尊长以下,都是有服制关系的姻亲尊长,也同样一律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对方的,首犯判绞刑,从犯判流刑;已经谋划并杀死对方的,一律斩首,不分首从。又说:若是尊长谋杀卑幼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已经伤害对方的减一等;已经杀死对方的依照故意杀人之法论处。【议曰】是说上文尊长谋杀卑幼,本条没有专门罪名规定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已经伤害对方的减一等。假设有所图谋而谋杀周年服丧的卑幼,应判徒刑三年;已经伤害对方的,流放三千里;已经杀死对方的,依故意杀人之法处理,等等。所谓"故杀法",是指其罪依照故意杀人的法律条文处理。(原注解释:)"故杀法"在第二十卷,其中首犯各依本谋而论。主谋者即使自己没有动手,仍算首犯;从犯没有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层层递减)。假设伯叔数人谋杀侄子成功,首犯应判流放二千里;从犯参与行动的应判徒刑三年;从犯没有加功的,判徒刑二年半;从犯没有参与行动的再减,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判徒刑二年,等等。这里只是举出杀害周年服丧的卑幼为例,其他情形不再一一详列条文。凡应当减刑的,都各自在本罪基础上递减。
凡部曲、奴婢谋杀主人的,一律斩首;谋杀主人的周年服丧亲属及外祖父母的,判绞刑;已经伤害对方的,一律斩首。
【疏议】所称部曲、奴婢,客女以及部曲之妻,都与此相同。是说谋划而尚未行动,只要是同籍良口以上、依法应当分得财产的人,都算作是为主人谋划。已杀者一律斩首,罪无首从之分。谋杀主人另立户籍的周年服丧亲属,以及外祖父母的,判绞刑,依首从之法定罪;已经伤害对方的一律斩首,是说不分首从。至于媵和妾,依令不得分得财产,都不算是奴婢的主人。
凡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对方的
谋杀主之周亲为别户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绞,依首从科。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余条,故夫、旧主,准此。
【疏议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并据首从科之。已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谓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夫亡之后,并已改嫁,后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斩刑。若兼他人同谋,他人依首从之法,不入皆斩之限。部曲奴婢谋杀旧主,称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注云: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其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免贱者,若转卖及自理诉得脱,即同凡人。余条故夫、旧主,准此。谓殴、詈、告、言之类,当条无文者,并准此。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
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准此。
【疏】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议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籍,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合绞刑。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余加功者绞。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
又云「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注云「余条不行准此【议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徒三年」,注云「余条不行准此」,余条谓劫囚、伤人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行亦减一等,其有发心谋杀,即皆斩者,同谋不行不在减例,谓谋杀周亲、尊长同谋不行,亦得斩罪,劫囚、捉人为质。
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窃囚而亡,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疏】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议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劫夺者,流三千里;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断;因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
译,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一律斩首。部曲、奴婢谋杀原主人的,罪也相同。"故夫"是指丈夫死后改嫁的情形;"旧主"是指主人放为良民的情形。其他条文中的"故夫""旧主",也依此类推。
【疏议】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都依首从之法定罪;已经杀死对方的,一律斩首,罪无首从之分。是说一家之内,寡居的妻妾有数人,丈夫死后都已改嫁,后来共同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都应处斩刑。如果还有他人共同参与谋划的,他人依首从之法论处,不适用一律斩首的规定。部曲、奴婢谋杀旧主人的,称罪也相同,是指谋划而尚未杀死的,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一律斩首。注文说:"故夫"是指丈夫死后改嫁的情形,"旧主"是指主人放为良民的情形。妻妾如果是被休弃或和离的,就等同于普通人,不适用"故夫"的规定。所谓"旧主",是指已经放免为良民以及自行赎身脱离贱籍的;如果是被转卖或者自己申诉脱籍的,就等同于普通人。其他条文中的"故夫""旧主"也依此类推,是说殴打、辱骂、告发、陈述等类情形,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依此类推。
凡谋杀他人的,判徒刑三年;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判斩刑。参与并加功的,判绞刑;未加功的,流放三千里。主谋者即使没有参与行动,仍算首犯。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即(从犯)没有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其他条文中"未参与行动"的规定,也依此类推。
【疏】"凡谋杀他人的判徒刑三年,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判斩刑。参与并加功的判绞刑,未加功的流放三千里。主谋者即使没有参与行动,仍算首犯。"注文说:"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议曰】所谓谋杀他人,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如果事情已经败露、想要杀人的意图确凿无疑,即使只有一人,也同二人共谋的处理方法一样。判徒刑三年,已经伤害对方的判绞刑,已经杀死对方的判斩刑。参与并加功的判绞刑,是指共同谋划一起杀人,行凶时加功出力,即便没有亲手杀人,而是当时一起围堵逼迫,堵住其逃窜的去路,使受害者无处可逃,正是由于这样的接应配合,才使凶手最终得以杀人。像这样从事策划安排的,都属于加功的一类,不论人数多少,都应判绞刑。共同谋划但没有加功出力的,流放三千里。主谋者,是指最初谋划杀人、其计划已经形成的人,即便本人没有参与实际行动,仍作首犯论处,应判斩刑;其余加功的人判绞刑。注文说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是说出主意雇人的算首犯,受雇加功的人算从犯。
又说"即从犯没有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的减一等",注文说"其他条文中未参与行动的也依此类推"。【议曰】是说谋杀他人案中从犯没有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的减一等,应判徒刑三年;注文说其他条文未参与行动的也依此类推,所谓"其他条文"是指劫囚、伤人以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造成伤害等类情形,从犯没有参与行动的也各减一等。至于那些一旦生出谋害之心即一律处斩的情形,共谋而未参与行动的不在减刑之列,是说谋杀周年服丧的尊长,共谋而未参与行动的,也应判处斩刑。(下面接"劫囚、捉人为质"部分)
凡劫夺囚犯的,流放三千里;伤人以及劫走死囚的,判绞刑;杀人的,一律斩首。只要实施了劫夺行为就定罪,不须要真正劫到囚犯。如果是偷偷放走囚犯使其逃亡的,与囚犯同罪;他人(囚犯的亲属等)偷偷放走但未成功的,减二等。因此而杀伤他人的,按劫囚之法论处。
【疏】"凡劫夺囚犯的,流放三千里;伤人以及劫走死囚的,判绞刑;杀人的,一律斩首。"注文说:"只要实施了劫夺行为就定罪,不须要真正劫到囚犯。"【议曰】犯罪之人本身被囚禁,凶恶的党徒共同前来劫夺的,流放三千里;如果因劫夺轻罪囚犯而伤人,或者劫走死囚而未伤人的,各判绞刑,仍依首从之法定罪;因劫囚而杀人的,一律应处斩刑,罪无首从之分。注文说只要实施了劫夺行为就定罪,不须要真正劫到囚犯,是说凭借威势或武力强行劫囚的,即应受此处罚,不必一定要实际劫到囚犯。
又说"如果是偷偷放走囚犯使其逃亡的,与囚犯同罪"
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劫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又云「若窃囚而亡,与囚同罪」,注云「他人亲属等」。又云「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议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与囚同罪者,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囚,还得流徒之类。假使得相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二等罪。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者,徒二年半之类。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问曰】父子、祖孙见被囚禁,而欲劫取,乃误杀伤祖孙。
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据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据此律意,本为杀伤旁人,若有误杀伤被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误杀父祖,论罪重于劫囚,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伤他人者,下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有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斗杀伤人论,应至死者从加役流坐。其有误杀伤本法轻于窃囚未得者,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被人追捕,弃囚逃走,后始拒格,因而杀伤,罪同劫囚以否?
【答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缘因者,非强盗。今者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理与窃盗发觉弃财逃走意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之坐。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周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周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质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执者无周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周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后事应同断或应合同断而发有先后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疏议曰】杀人之发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不论所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周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疏,周亲虽别籍亦是。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后发时,应合同断。或所杀之事应合同断,事发乃有先后者,皆为一时杀法,总入不道。
译,注文说"他人(囚犯的亲属等)"。又说"偷偷放走但未成功的,减二等"。"因此而杀伤他人的,按劫囚之法论处。"【议曰】是说私自偷偷放走囚犯,囚犯因此逃跑的,与囚犯同罪,是说偷放死囚的,还是获死罪;偷放流刑、徒刑囚犯的,还是获流刑、徒刑,等等。假使按律本应得以相互容隐的亲属,也不允许私放囚犯,所以注文说"他人(囚犯的亲属等)"。"偷偷放走但未成功的,减二等",是说偷放的计划已经实施,但囚犯尚未离开囚禁之处的,比照所偷放囚犯本应获的罪减二等。未能救出死囚的,判徒刑三年;未能救出流刑、徒刑囚犯的,判徒刑二年半,等等。如果因为偷放囚犯的缘故而杀伤他人的,就按劫囚之法定罪。
【问】父子、祖孙之间,有人被囚禁,另一人想要劫救,却误杀误伤了祖孙;或者因偷放囚犯,过失杀伤了他人的,各应治何罪?
【答曰】依律,劫夺囚犯的流放三千里,伤人以及劫走死囚的判绞刑,杀人的一律斩首。依此律的本意,本是针对杀伤旁人而言的;如果误杀误伤了被劫救的囚犯本人,只按劫囚之罪论处。如果误杀了自己的父亲或祖父,按律本应重于劫囚之罪,但既然是出于失误而杀人,就应当依照过失杀人之法处理。至于因偷放囚犯而过失杀伤他人的,下面条文说:"因盗窃而过失杀伤他人的,按斗殴杀伤论处,致死的加役流。"既然偷放囚犯的性质与因盗窃犯罪相类似,其中若属过失,彼此并无不同,杀伤他人的也依照斗殴杀伤论处,应判死罪的改判加役流。如果误杀误伤所依据的本罪,比未成功偷放囚犯的罪还轻的,就从重论处。
【又问】偷放囚犯使其逃亡后,被人追捕,逃亡者丢下(帮助他的)人自己逃走,后来又转而抗拒抓捕,因而杀伤人的,是否与劫囚同罪?
【答曰】下面条文说:"盗窃行为被发觉后,抛下财物逃跑,因而发生相互抵抗",诸如此类,事出有因的,不算强盗。现在偷放囚犯使其逃亡,逃亡者又丢下(帮助他的)人逃走,道理上与盗窃被发觉后抛下财物逃跑的情形相同,只能按拒捕论处,不适用劫囚的处罚。
凡为了谋图私利而挟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律斩首;相关的部司官员及邻里、伍保知情看见而不加以拘捕的,判徒刑二年;被挟持的人质是周年服丧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的,允许本人回避,不必参与拘捕。
【疏议】有人或是想要谋取财物,或是想要逃避罪责,因而挟持他人作人质。谋财的是想索取赎金,避罪的是想以此防身抵抗,不论谋图或逃避的轻重,都算。挟持人质的一律应处斩刑。所谓"部司"是指人质所在村的村正以上官员,连同四邻、伍保有知情看见的,都必须去拘捕。如果知情回避而不拘捕的,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人质是周年服丧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的,允许本人回避不必拘捕,是说贼人若挟持这些亲属作人质,只允许该亲属本人回避,不能带领众人一起回避。至于挟持者若不是(回避者的)周年服丧以上亲属,也不是外祖父母,而回避不加以拘捕的,各判徒刑二年。
【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
凡杀死一家中原本没有死罪、同籍及周年服丧亲属共三人的,即算作一家(这里指同籍及周年服丧以内的都算一家),即使杀人的事情有先后,只要应当合并论处,或者本应合并论处而事发有先后的,都算是同一次杀人行为(这里的"皆是"指以下情形,"奴婢部曲"除外及支解人的除外);支解人(是指杀人后再肢解尸体的)一律斩首,妻子流放二千里。
【疏议】杀人案发生的情形多种多样,但只依据受害者身死的事实,不论具体杀人手段。只要杀死一家中原本没有死罪的良民三人,就算是"不道"重罪。如果三人当中有一人本来已犯有死罪而被杀的,就不算"不道",只依照杀一人的罪法论处。注文说"同籍及周亲为一家",是说同籍不论亲疏远近,周年服丧亲属即便分了户籍也算一家。即杀害一家三人,即便案发有先后,只要应当合并论处,或者所杀之事本应合并论处、只是案发时间有先后的,都算作同一次杀人行为,一并算作"不道"重罪。杀害一家三
杀一家三人内兼杀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
而支解者,或杀时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后杀之,皆同支解,并入不道。若杀讫絶时,后更支解者,非。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烧者,文虽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于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亲属被杀私和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周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周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杀周亲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谓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谓受雠家之财,重于私和之罪。假如缌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匹,准盗徒一年半之类。虽不私和,知杀周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二等。虽则私和罪重,受财罪轻,其赃本合计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发后输财,私和依法合重,其事如旁亲为出财私和者,自合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赃论减五等。其赃亦合没官。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其应相隐者,疏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亦得论告。其不告者亦无罪。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雠,以其与子孙为雠,故令移配。若子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何罪?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匹以上,并是枉法之赃。赃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罪。其闲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惟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
亲属被杀,受财私和,下民多不知法条,官吏或公然听许,臣等参详,请今后有犯此者,本人准律处分,如官司出意教令私和者,减二等,容许者,减三等。
卷十八贼盗律
【六门】律条九,并疏式敕条五。
译人当中兼有部曲、奴婢的,不在此限(不算入"一家三人"之数)。至于支解人的,注文说是指杀人后再肢解尸体的,或者杀人时即刻肢解,或者先肢解后杀死的,都算作支解,一并算作"不道"。如果杀人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才肢解尸体的,不算此罪。或者是故意放火焚烧致死,或者是杀人时即刻焚烧尸体的,法律条文虽未明载,但罪行与支解性质相同,都应处斩刑,罪无首从之分,妻子流放二千里。
【问】假设有部曲或奴仆杀害了别人家的部曲、奴婢,杀了一家三人或加以肢解,依例这种情形该如何论处,能否比照良民论处、列入十恶重罪?
【答曰】部曲、奴婢虽然与良民身份有所不同,但就同类相残、杀害三人或加以肢解这类行为而言,不能另外区分等级,应与良民同等论处,仍然列入十恶重罪。
【亲属被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被人杀害,私下与凶手和解的,流放二千里;被害者是周年服丧亲属的,判徒刑二年半;大功以下依次递减一等。收受财物(和解)情节较重的,各按盗窃罪论处。即使没有私下和解,明知周年服丧以上亲属被杀,经过三十天不报官的,各减二等。
【疏议】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被人杀害,按律义理上是不共戴天之仇。如果有人忘记了这切肤之痛、放弃了枕戈待旦复仇的大义,甚至借机图谋对方财物、就此私下和解的,流放二千里。如果是周年服丧亲属被杀而私下和解的,判徒刑二年半。大功以下依次递减一等,是说大功徒刑二年,小功徒刑一年半,缌麻徒刑一年。收受财物情节较重的,各按盗窃罪论处,是说收受仇家财物、其罪重于私和本罪的情形。假如缌麻亲被杀而私和,本应判徒刑一年,若收受财物十匹,就应按盗窃罪判徒刑一年半,等等。即使没有私下和解,明知周年服丧以上亲属被杀,经过三十天不向官府报告的,各在原私和之罪基础上减二等。虽然私和的罪重、收受财物的罪轻,但赃物本身依数额计算较少,最终仍应从重没收入官。案发之后才交出赃物的,私和之罪依法仍应从重论处;如果是旁系亲属出资为其私和的,自当依照说合请托之法,依《杂律》"坐赃论"减五等,其赃物也应没收入官。至于五服之内的亲属互相杀害的情形:疏亲杀害近亲,近亲应当告发;近亲杀害疏亲,疏亲不必告发;亲疏关系相当的,卑幼被尊长所杀,卑幼一方可以告发;尊长被卑幼所杀,尊长一方不必告发。至于依法本应互相容隐的情形:疏亲杀害近亲的,义服(非血亲服制)亲属杀害正服亲属的,卑幼杀害尊长的,也可以告发论罪;不告发的也没有罪。如果杀害祖父母、父母依法应当偿命的,即便遇到大赦,仍要迁移户籍、避开仇家所在之乡,因为凶手与其子孙已成仇敌,所以命令迁移安置。如果子孙明知而不告发的,按私和及不告的法律论处。
【问】担任监临官职的人,其亲属被部下杀害,因此收受财物私下和解的,应判何罪?
【答曰】依律,担任监临之职的官员,明知所辖范围内有人犯法而不检举揭发的,减犯罪人之罪三等。何况监临关系内部相互残杀,被杀者又是本人亲属,这一件事同时违背两条律义:一是身为监临官不举劾,二是亲属被杀却私和,收受财物一匹以上的,都算作枉法之赃。赃物轻微或未收受财物的,各按私和之罪论处。其中若有罪行较重的情形,各从重论处。
【又问】主人被人杀害,部曲、奴婢私下和解、收受财物而不向官府报告的,应判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人身依附于主人,主人被杀,其受害之深不言而喻。如果有收受财物私和、明知被杀而不报告的情形,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处罚等级,但也应参照比附论罪,怎能因为律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就使这种行为侥幸逃脱惩罚呢?然而奴婢、部曲依法本应为主人隐瞒,如果有私和不报告的情形,定罪应与子孙同等对待。
亲属被杀、收受财物私下和解一事,普通百姓大多不懂法律条文,官吏有时竟公然听任许可这种行为。臣等经过讨论认为,请求今后再有犯此类罪行的,本人依律处分;如果是官府故意出主意教唆私和的,减二等;对此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