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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十九

卷十八贼盗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8–175 段

以物置人孔窍,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

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呪诅

杀人移乡

残害死尸,蕃客死,许烧葬,穿地得死人不埋,及因熏狐狸,烧棺椁。

造祆书祆言

夜入人家

以物置人孔窍,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

【疏】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以屏去之故,及置物于人孔窍之中而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杀凡人,或伤尊长应死,或于卑幼及贱人,虽杀不合偿命,及伤尊卑贵贱各有等差,须依斗律从本犯科断,故云各以斗杀伤论。

又云:「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议曰】若恐迫人者,谓恐动逼迫,使人畏惧而有」

死伤者若履危险,临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坠陷而致死伤者,依故杀伤法。若因斗恐迫而致死伤者,依斗杀伤法。或因戏恐迫,使人畏惧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若有如此之类,各随其状,依故、斗、戏杀伤法科罪。

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呪诅

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糺者,皆流三千里。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疏】诸造畜蛊毒,注云: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又云: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注云:坊正、村正亦同。又云:知而不糺者,皆流三千里【议曰】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关左道,不可备知。或集合诸蛊,置于一器之内,久而相食,诸虫皆尽,若虵在即为虵蛊之类。造谓自造,畜谓传畜,可以毒害于人,故注云: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若自造若传畜猫鬼之类,及教令人,并合绞罪。若同谋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从,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异,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糺者,皆流三千里。

【问曰】律文唯言里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县知情之法。若州县官司知而不糺,复合何罪?

【答曰】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闬,多相谙委。

译容许放纵的官吏,减三等。

**卷十八 贼盗律**

【六门】律文条目九条,连同疏文、式、敕条五条。

(以下为本卷各门标题)

以物品塞入人的孔窍,恐吓逼迫使人畏惧,致人死伤。

制造、蓄养蛊毒,毒药药人,厌魅诅咒。

杀人后迁移户籍避仇。

残害尸体;蕃客死亡,准许焚烧安葬;掘地发现尸体不予掩埋,以及因熏赶狐狸而焚烧他人棺椁。

制造妖言妖书。

夜间闯入他人住宅。

**以物置人孔窍,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

凡以物品塞入他人耳朵、鼻子及各孔窍中造成妨害的,杖打八十。如果故意藏匿他人日常穿用及饮食之物,因此而致人死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如果是恐吓逼迫他人、使其畏惧而致死伤的,各依具体情形,按故意或斗殴或嬉戏致人死伤论处。

【疏】"凡以物品塞入他人耳鼻及各孔窍中造成妨害的,杖打八十。如果故意藏匿他人日常穿用及饮食之物,因此而致人死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议曰】耳朵、鼻子、孔窍都是身体要害之处,随意用其他东西塞入其中造成妨害的,杖打八十。如果本条另有殴打罪名更重的,依殴打之法论处;殴打尚未构成罪的,也不定罪。所谓藏匿他人日常穿用饮食之物,是指在寒冷季节藏起别人的衣服,或者在他人登高骑马时私自藏起梯子、马缰绳,或者是趁人饥渴时藏起饮食,等等。因藏匿之故,以及将物品塞入他人孔窍之中而致人死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如果杀死的是普通人,或伤害尊长应当处死的,或者是伤害卑幼及贱人、即便致死也不须偿命的,以及伤害尊卑贵贱各有等级差别的情形,都须依斗殴律,从本罪出发论处定罪,所以说各按斗殴杀伤论处。

又说:"如果是恐吓逼迫他人使其畏惧而致死伤的,各依具体情形,按故意或斗殴或嬉戏致人死伤论处。"【议曰】所谓恐吓逼迫他人,是指恐吓惊动、逼迫使人畏惧而有

死伤的情形:如果趟着危险之地、临近水岸,故意恐吓逼迫,使人坠落而致死伤的,依故意杀伤之法论处。如果是因为斗殴中的恐吓逼迫而致死伤的,依斗殴杀伤之法论处。或者是因嬉戏中的恐吓逼迫,使人畏惧而致死伤的,按嬉戏杀伤论处。如果有诸如此类的情形,各依具体情状,依照故意、斗殴、嬉戏杀伤之法定罪。

**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呪诅**

凡制造、蓄养蛊毒的(注文:是指造成能够害人的蛊),以及教唆他人制造的,判绞刑;制造蓄养蛊毒之人的同居家属,即便不知情,如果是里正、坊正、村正(注文说坊正、村正也一样),明知而不检举的,都流放三千里。制造蓄养蛊毒之人即便遇到大赦,连同同居家属以及教唆之人,也流放三千里。其中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残疾者,若没有一同流放的家属的,予以放免。如果是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制造蛊毒的,不予定罪。

【疏】"凡制造、蓄养蛊毒。"注文说:"是指造成能够害人的蛊。"又说:"以及教唆的,判绞刑;制造蓄养蛊毒之人的同居家属,即便不知情,如果是里正",注文说:"坊正、村正也一样。"又说:"明知而不检举的,都流放三千里。"【议曰】蛊有多种,很难全部弄清楚,此事涉及邪门左道,不可能全都知晓。有的是把各种毒虫集中放在一个器皿中,任其长久互相吞食,其他虫子都被吃尽,如果最后留下的是蛇,就叫蛇蛊,诸如此类。"造"是指自己制造,"畜"是指传习蓄养,都能用来毒害他人,所以注文说是指造成能够害人的蛊。如果自己制造或者传习蓄养猫鬼一类的蛊,以及教唆他人制造的,都应判绞刑。如果是共同商议制造的,律文没有说"皆",所以就有首从之分,其制造及蓄养之人的同居家属,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即便不知情,如果里正、坊正、村正明知而不检举的,都流放三千里。

【问】律文只说了里正、坊正、村正等人的罪责,没有说州县官员明知的处罚规定。如果州县官府明知而不检举,又该判何罪?

【答曰】里正等基层官员,亲自管理百姓,既然同住一里之内,大多相互熟悉。州县官

州县去人稍远,管户又多,是故律文遂无节制。若知而不糺,依斗讼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糺弹之官,唯减二等。

又云:「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又云:「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议曰】造畜蛊毒之人虽会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据此:老幼及笃疾身自犯罪,犹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无同居家口共去,其老小及疾不能自在,故从放免。即造畜蛊毒之人以

蛊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及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毒情者,并免流罪。

【问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假?有亲兄弟,大房造蛊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答曰】蛊毒家,口会赦犹流,恐其涉于知情,所以例不听住。若以蛊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者不坐。虽复兄弟相毒,终是被毒之人父母,既无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问】老小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其家,总无良口,唯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为有同流家口,老小笃疾,仍配以否?

【答曰】部曲既许转事,奴婢比之资财,诸条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问】依律,犯罪未发,自首合原?造畜蛊毒之家,良贱一人先首,事既首讫,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许自新,蛊毒已成,自新难雪,比之会赦,仍并从流。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疏】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注云: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又云: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议曰】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注云: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以毒人,卖者不知毒人之情,卖者不坐。即买卖而未用者,谓买毒药拟将杀人,卖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问曰】毒药药人,合绞其有尊卑长幼贵贱得罪,并依律以否?」

【答曰】律条简要,止为凡人生文。其有尊卑贵贱,例从轻重相举。若犯尊长及贵者,各依谋杀法。

译府距离百姓稍远,管辖的户口又多,所以律文没有专门制定处罚等级。如果明知而不检举,依《斗讼律》:"监临之官,明知所辖范围内有犯法之事而不举劾的,减犯罪人之罪三等;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只减二等。"

又说:"制造蓄养蛊毒之人即便遇到大赦,连同同居家属以及教唆之人,也流放三千里。"注文说:"其中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残疾者,若没有一同流放的家属的,予以放免。"又说:"如果是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制造蛊毒的,不予定罪。"【议曰】制造蓄养蛊毒之人即便遇到大赦,连同同居家属以及教唆之人,也流放三千里。注文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残疾者,若没有一同流放的家属的,予以放免。依此可知:老幼及重病残疾者本人犯罪,尚且能够免除流刑;如今是因为同居共同生活(而受牵连),如果有同流放的家属的也一并配流,如果没有一起同流放的同居家属的,其老幼及疾病之人不能自理生活,所以予以放免。如果制造蓄养蛊毒之人用

蛊毒毒害同居之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制造蛊毒的,都免除流放之罪。

【问】被毒害之人,若其父母不知情的可以放免;假如有亲兄弟,大房制造蛊毒来毒害小房,两房既然同父母,不知父母是否也能免罪?

【答曰】制造蓄养蛊毒之家,即便遇到大赦仍然要流放,就是担心这类家属涉嫌知情,所以按惯例不允许留住。如果是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即便是兄弟之间相互毒害,终究这位父母也是被毒害之人的父母,既然律文没有不予免除的规定,不知情的就应当予以原谅。

【又问】老幼及重病残疾者,若没有一同流放的家属的予以放免;如果他家中根本没有良民家属,只有部曲,如果有奴婢一人,算不算有同流放的家属,老幼及重病残疾者是否仍要一并流放?

【答曰】部曲既然允许转让服事他人,奴婢则被视同资财,各条法律规定大多与良民不同。良民才算是同流放的家属之列,(奴婢部曲不算)。

【又问】依律,犯罪未被发觉、主动自首的应当予以原谅。制造蓄养蛊毒之家,良民贱民中如果有一人先行自首,事情既然已经自首交代清楚,能否免罪?

【答曰】犯罪自首免罪,本是为了许人自新;但蛊毒一旦制成,就难以靠自新来洗清,比照遇到大赦的情形,仍然一并判处流刑。

凡用毒药毒害他人以及贩卖毒药的,判绞刑(注文:是指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以用来治病,如果买者是拿去毒害他人,而卖者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如果是买卖了毒药但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腌腊肉类中含有毒素、曾经使人生病后还有剩余的,应尽快焚毁,违反的杖打九十。如果故意拿有毒的肉给人吃或者出卖,因而使人生病的,判徒刑一年;因此致人死亡的,判绞刑。如果是别人自己吃了致死的,按过失杀人之法论处。如果是被人偷去吃了的,不予定罪。

【疏】"凡用毒药毒害他人以及贩卖毒药的,判绞刑。"注文说:"是指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以用来治病,如果买者是拿去毒害他人,而卖者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又说:"如果是买卖了毒药但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议曰】凡是用毒药毒害他人,是指用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用药害人的人及知情贩卖的人,都应判绞刑。注文说是指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以用来治病,如果买者是拿去毒害他人,而卖者不知道对方要用来毒害人的意图的,卖者不予定罪。如果买卖了毒药但尚未使用的,是指买毒药打算用来杀人,而卖者明知其本意但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

【问】用毒药毒害他人,应判绞刑;如果其中涉及尊卑长幼贵贱身份不同,定罪时是否都依此律办理?

【答曰】律文简明扼要,只是就普通人的情形立文。如果其中涉及尊卑贵贱,按惯例应比照轻重相应处理。如果是侵犯尊长及身份尊贵之人的,各依谋杀

如其施于卑贱,

亦准谋杀已杀论,如其药而不死者,亦同谋杀已伤之法。又云: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余,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絶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余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征铜入死家。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至死,依故杀法。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呪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呪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疏】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呪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注云: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议曰】有所憎嫌前人而造厌魅,厌事多方,罕能详悉。或图画形像,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如此厌胜事非一绪。魅者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或呪或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若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依上条皆合斩罪。

又云:「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注云:「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议曰】以故致死者,谓以厌魅、符书、呪诅之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减二等,各从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谓厌魅、符书、呪诅,不欲令死,惟欲前人病疾苦痛者,又减二等。称『又减』者,谓大功以下亲及凡人,非外祖父母谋杀得减二等者,谓从谋杀上总减四等。」注云:「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是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唯减二等。其祖父母、父母以下,虽复欲令

译之法论处;如果是施加于卑贱之人的,也比照谋杀已经杀死之法论处;如果下毒而未致死的,也同谋杀已经伤害之法处理。又说:"腌腊肉类中含有毒素、曾经使人生病后还有剩余的,应尽快焚毁,违反的杖打九十。如果故意拿有毒的肉给人吃或者出卖,因而使人生病的,判徒刑一年;因此致人死亡的,判绞刑。如果是别人自己吃了致死的,按过失杀人之法论处。"注文说:"被人偷去吃了的不予定罪。"【议曰】腌腊肉类中含有毒素,是指曾经有人因食用这些肉而生病、还有剩余的,应立即焚毁,以免他人再食用,务必要断绝根本。违反的杖打九十。如果明知前面有人食用后已经生病,仍故意再拿去给别人吃,或者拿去出卖,因此使人生病的,应判徒刑一年;因而致死的,判绞刑。如果是别人自己吃了致死的,是指有剩余没有及时焚毁,虽然没有主动给别人吃,但那人自己拿去吃了因而致死的,按过失杀人之法论处,征收赎铜给死者之家。注文说被人偷去吃了的不予定罪,是指他人偷偷拿去吃了因而致死或致伤的,肉的主人不予定罪,但仍要治他没有及时焚毁的罪责。如果心怀恶意、故意拿给尊长吃想要让其死的,也比照谋杀罪条论处;施加于卑贱之人致死的,依故意杀人之法论处。

凡因憎恨厌恶他人而制造厌魅之物以及书写符咒诅咒他人、想要以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罪减二等。如果针对的是周年服丧以上的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不予减刑。因此而致人死亡的,各依本应适用的杀人之法论处。若只是想使对方生病受苦的,再减二等。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不予减刑。如果是对祖父母、父母及主人只是出于祈求获得对方喜爱而进行厌胜诅咒的,流放二千里。如果涉及皇帝乘舆的,一律斩首。

【疏】"凡因憎恨厌恶他人而制造厌魅之物以及书写符咒诅咒他人、想要以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罪减二等。"注文说:"如果针对的是周年服丧以上的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不予减刑。"【议曰】因憎恶厌弃对方而制造厌魅之物,厌胜之事方法多样,很难详尽了解。有的是描画对方的形象,有的是刻制人形,刺其心、钉其眼、缚其手脚,诸如此类的厌胜手法不止一种。所谓"魅",有的是假托鬼神,有的是妄行邪门左道之类的手法,无论是诅咒还是这类手段想要以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罪减二等。如果是针对周年服丧以上的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不予减刑,依照上条规定一律应判斩刑。

又说:"因此而致人死亡的,各依本应适用的杀人之法论处;若只是想使对方生病受苦的,再减二等。"注文说:"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不予减刑。"【议曰】因此而致人死亡,是指因厌魅、符咒、诅咒之故,只因这一件事就致人死亡的,不依减二等处理,而是各依本应适用的杀人之法论处。若只是想使对方生病受苦的,是指施行厌魅、符咒、诅咒,本不想致对方死亡,只想让对方生病痛苦的,再减二等。所谓"再减",是指针对大功以下亲属及普通人(不包括外祖父母),本来谋杀就可以减二等的情形,是从谋杀罪总共减去四等。注文说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不予减刑,也就是说针对周年服丧以上的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仅减二等;至于祖父母、父母以下,虽然本意也是想让……

疾苦,亦同。」

谋杀之法皆斩不同减例

【问曰】呪诅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欲令疾苦,未知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疾苦之法,同于殴伤、谋殴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入十恶。如其已疾苦,理同殴法,便当不睦之条。

译疾苦,也是一样。

谋杀的法律都判斩刑,不适用减刑的先例。

【问】咒诅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想要使他们患病受苦,不知道是否应当列入十恶?

【答】使人患病受苦的法律,等同于殴打伤害。图谋殴打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列入十恶。如果已经使其患病受苦,从道理上说等同于殴打之法,就应当归入不睦这一条。

又云「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呪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议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部曲、奴婢于主造厌呪符书,直求爱媚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罪无首从,皆合处斩,直求爱媚,便得极刑,重于盗服御之物,准例亦入十恶。

杀人移乡

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若群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周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违者徒二年。

【疏】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注云: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议曰】杀人应死而会赦免罪而死,家有周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其有特敕免死者,亦依会赦例移乡。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下属县贯,其杂户若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于本司上下,不从州县赋役者,此等杀人会赦,虽合移乡,各从本色,谓移乡避雠,并从本色驱使。注云:部曲及奴出卖,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各于千里之外。

又云:「若群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周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又云:「违者徒二年【议曰】群党共杀,谓谋杀造意合斩,从而加功者绞。同谋共斗,以下手重者为重罪,亦合处绞。律故云止移下手及头首之人,谓虽不下手发意元谋,或以威力使人杀者,并合移乡。虽有从而加功,准律合死,既不下手共杀者,即不移乡。若死家无周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谓天文观生,天文生以上业已成者。若妇人有犯,谓无常居,随夫所在及杀他人部曲奴婢,此等并不在移乡避雠之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谓亦不在移乡之例。」此以上应移而不移,不应移而移,违者各徒二年。

残害死尸

蕃客死,许烧葬,穿地得死人,不埋,及因熏狐狸,烧棺椁。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

【疏】诸残害死尸,注云:「谓焚烧、支解之类。」又云:「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注云:「缌麻以上尊长不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絶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

译又说:"如果直接对祖父母、父母以及主人施行厌胜巫术、诅咒祈求他们喜爱宠爱自己的,处流刑二千里;如果涉及天子(皇帝)的,一律斩首。"【议曰】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制造厌胜诅咒的符书,直接祈求对方喜爱宠幸自己的,处流刑二千里;如果涉及天子的,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应当处斩。仅仅是直接祈求对方喜爱宠幸,便处以极刑,比盗窃皇帝服御之物的罪还重,依照条例也列入十恶之中。

杀人移乡

凡杀人本应处死、恰逢遇赦免罪的,须迁移到千里之外居住。其中工户、乐户、杂户以及官户奴,以及太常寺的音声人,虽然要迁移,但仍各自随从原来的身份类别。部曲以及奴婢被出卖或转配他人的事,须迁到千里之外的地方去。如果是一群人共同杀人的,只迁移动手杀人者及为首谋划的人。如果死者家中没有周亲以上的亲属,或者本来居住地就相距千里以外,即使正在学习天文,学业已经学成(此处亦不必迁移)。如果是妇人犯罪,或者杀害他人的部曲、奴婢的,都不在须迁移之列。部曲、奴婢之间互相残杀的,也是这样。违反规定的,处徒刑二年。

【疏】凡杀人本应处死、恰逢遇赦免罪的,须迁到千里之外居住,其中工户、乐户、杂户以及官户奴,以及太常寺音声人,虽然要迁移,但仍各自随从原来的身份类别。注文说:部曲以及奴婢被出卖或转配的事,须迁到千里之外去。【议曰】杀人本应处死,恰逢遇赦免罪而未死,家中有周亲以上亲属的,须迁到千里之外重立户籍;其中有特敕免死的,也依照遇赦的先例迁乡。工户、乐户及官户奴,都是指隶属于州县户籍的;至于杂户如果是太常音声人有州县户籍的,仍各自在本管衙署轮值服役,不承担州县的赋役,这类人杀人遇赦,虽然应当迁乡,但都各自随从本来的身份类别,也就是说迁乡是为了躲避仇家,但仍按原身份服役。注文说:部曲及奴婢被出卖,是指私奴被出卖,部曲将要转事他人的,各自迁到千里之外。

又说:"如果是一群人共同杀人的,只迁移动手杀人者以及为首谋划的人。如果死者家中没有周亲以上亲属,或者本来居住地就相距千里以外,即使正在学习天文,学业已经学成(也不须迁移)。如果是妇人犯罪,或者是杀害他人部曲、奴婢的,都不在须迁移之列。"注文说:"部曲、奴婢互相残杀的,也是这样。"又说:"违反规定的,处徒刑二年。"【议曰】一群人共同杀人,是指主谋策划杀人的处斩,跟从者出力帮助杀人的处绞。如果是共同商议、共同斗殴,以下手最重者论为重罪,也应当处绞。律文所以说只迁移下手者及为首之人,是说即使没有亲自下手,但发起谋议、原本是主谋的,或者凭借威势指使他人杀人的,都应当迁乡。虽然有跟从出力帮助杀人的,依律应当处死,但既然没有亲自下手共同杀人,就不须迁乡。如果死者家中没有周亲以上亲属,或者本来居住地就相距千里以外,即便正在学习天文,是指正在学习天文观测的学生,天文学生以上、学业已经学成的(也不须迁移)。如果是妇人犯罪,是指没有固定居所、随丈夫所在而居的(不须迁移);以及杀害他人部曲、奴婢的,这些都不在迁乡避仇之列。"注文说:"部曲、奴婢互相残杀的,也是这样",是说也不在迁乡的条例之内。以上应当迁移而未迁移、不应当迁移而迁移的,违反规定的各处徒刑二年。

残害死尸

外国来的宾客死亡,允许按其本俗焚烧安葬;挖地挖出死人,不掩埋,以及因熏赶狐狸而焚烧棺椁的。

凡残害死尸,是指焚烧、肢解一类行为,以及把尸体丢弃到水中的,各自比照斗殴杀人罪减一等;对缌麻以上尊长的不予减刑;丢弃尸体但未使之丢失,以及剃去死者头发或是伤害尸体的,各自再减一等。至于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做出上述行为)的,各自都不予减刑,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加害的情形。

【疏】凡残害死尸,注文说:"是指焚烧、肢解一类行为。"又说:"以及把尸体丢弃到水中的,各自比照斗殴杀人罪减一等。"注文说:"缌麻以上尊长的不予减刑。"【议

注云:「缌麻以上尊长不减,谓残害及弃尸水中各依斗杀合斩,不在减例。」

又云「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注云:「皆谓意在于恶者【议曰】弃尸水中,还得不失;髠发谓髠去其发,伤谓故伤其尸,伤无大小,但非支解之类,各又减一等。谓凡人并减斗杀罪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唯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入不睦。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并同斗杀之罪。子孙合入恶逆,决不待时。注云:「皆谓意在于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为意在于恶;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

【准】主客式,诸蕃客及使蕃人、宿卫子弟欲依乡法烧葬者,听。缘葬所须,亦官给。

【准】建隆三年三月十二日敕:京城外及诸处,近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令后止絶。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烧。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

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坟冢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疏】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议曰】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掩埋,令其曝露,或于他人冢墓而熏狐狸之类,因烧棺椁者,各徒二年。谓唯烧棺椁,火不到尸,其烧棺椁者,缌麻以上尊长,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至周亲尊长,流二千五百里。其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缌麻于二年上减一等,徒一年半;小功一年;大功杖一百;周亲杖九十。若穿地得死人,可识知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更埋,亦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卑幼亦从徒二年上递减一等,各准烧棺椁之法。其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谓从徒三年上递加一等,烧大功尊长尸,流三千里,虽周亲尊长,罪亦不加。其卑幼各递减一等。谓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徒二年半,递至周亲卑幼犹徒一年。

【问曰】下条发冢者加役流,注云「招魂而葬」,亦是此文,烧尸者徒三年,未知「招魂而葬」亦同以否?

【答曰】准律,招魂而葬、发冢者,与有尸同罪。律有烧棺椁之文,复着烧尸之罪。招魂而葬,棺内无尸,止得从烧棺椁之法,不可同烧尸之罪。

又云:「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坟冢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议曰】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者,曾、高亦同;部曲、奴婢于随身客女亦同。

译曰】残害死尸,是指肢解尸骨形体,割断骨骼肢体,以及焚烧一类行为;以及把尸体丢弃到水中的,各自比照斗殴杀人罪减一等,是说本应处死的在死罪上减一等,本应处流刑的在流刑上减一等等类推。注文说:"缌麻以上尊长的不予减刑,是指残害及弃尸水中的,都依照斗殴杀人罪应处斩的定罪,不在减刑之例。"

又说"丢弃尸体但未使之丢失,以及剃去死者头发,或是伤害尸体的,各自再减一等",至于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自都不予减刑。注文说:"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加害的情形。"【议曰】把尸体丢弃在水中,但仍能找回未丢失;剃发是指剃去死者的头发,伤是指故意伤害尸体,无论伤害大小,只要不属于肢解一类的,各自再减一等。也就是说,一般人都比斗殴杀人罪减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只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以及小功尊属仍列入不睦之罪。至于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各自都不予减刑,都同于斗殴杀人之罪。子孙(犯此罪)应当列入恶逆,判决不待秋后行刑期。注文说:"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加害的情形。"是说从残害死尸以下的行为,都属于本意在于恶意加害;如果没有恶意,比如是死者本人愿意自焚遗体,或者遗嘱要求水葬,以及路途遥远要将骨骸运回故乡安葬一类情形,都不予treat为犯罪。

【准】主客式规定,凡外国宾客以及出使外国之人、宿卫的外族子弟想依照本乡风俗焚烧安葬的,允许。安葬所需费用,也由官府供给。

【准】建隆三年三月十二日敕令:京城以外及各地,近来多有焚烧尸体棺柩的,应当命令从此以后予以禁绝。如果是路途遥远要归葬故乡的,以及僧尼、外族人一类的情形,允许焚烧。

凡挖地挖出死人不重新掩埋,以及在坟墓熏赶狐狸而焚烧棺椁的,处徒刑二年;焚烧尸体的,处徒刑三年。对缌麻以上尊长的,各自依次加一等;对卑幼的,各自比照一般人依次减一等。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赶狐狸的,处徒刑二年;焚烧棺椁的,处流刑三千里;焚烧尸体的,处绞刑。

【疏】凡挖地挖出死人,不重新掩埋,以及在坟墓熏赶狐狸而焚烧棺椁的,处徒刑二年;焚烧尸体的,处徒刑三年。对缌麻以上尊长的,各自依次加一等;对卑幼的,各自比照一般人依次减一等。【议曰】因挖地而挖出死人,其尸体不论新旧,不立即掩埋,任其暴露,或是在他人坟墓熏赶狐狸一类行为,因而焚烧棺椁的,各自处徒刑二年。这是指只焚烧棺椁、火未烧到尸体的情形,其中焚烧棺椁若对方是缌麻以上尊长的,从徒刑二年往上依次加一等,到周亲尊长,处流刑二千五百里。对卑幼的各自比照一般人依次减一等,对缌麻卑幼从二年上减一等,处徒刑一年半;小功卑幼一年;大功卑幼杖一百;周亲卑幼杖九十。如果挖地挖出死人,能够辨识出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重新掩埋的,也从徒刑二年往上依次加一等;对卑幼的也从徒刑二年往下依次减一等,各自比照焚烧棺椁的处罚办法。至于焚烧尸体的,处徒刑三年。对缌麻以上尊长的,各自依次加一等。是说从徒刑三年上依次加一等,焚烧大功尊长的尸体,处流刑三千里,即使是周亲尊长,罪也不再加重。对卑幼的各自依次减一等。是说对缌麻卑幼比一般人减一等,处徒刑二年半,依次减到周亲卑幼仍处徒刑一年。

【问曰】下一条挖坟的处加役流,注文说"招魂而葬",也适用此条文;焚烧尸体的处徒刑三年,不知道"招魂而葬"是否也一样?

【答曰】依律,招魂而葬、挖坟的,与实际有尸体的同罪。律文中有关于焚烧棺椁的条文,又另立焚烧尸体的罪名。招魂而葬,棺内本无尸体,只能依照焚烧棺椁的办法论处,不能等同于焚烧尸体之罪。

又说:"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赶狐狸的,处徒刑二年;焚烧棺椁的,处流刑三千里;焚烧尸体的,处绞刑。"【议曰】称子孙对祖父母、父母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适用;部曲、奴婢对随身的客女也同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若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造祆书祆言

诸造祆书及祆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祆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疏】诸造祆书及祆言者绞。注云:造谓自造体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议曰】造祆书及祆言,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

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者,绞。

又云:「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又云:「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祆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议曰】传用以惑众者,谓非自造传用祆言、祆书以惑众,三人以上,亦得绞罪。」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谓被传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众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合流三千里。其言理无害者,谓祆书、祆言虽说变异,无损于时,谓若预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即私有祆书,谓前人旧作,私裏相传,非己所制,虽不行用,仍徒二年。其祆书言理无害于时者,杖六十。」

【准】唐开元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敕:蠹政之深,左道为甚,所以先王设教,犯者必诛,去其害群,盖非获已。自今以后,辄有托称佛法,因肆祆言,妄谈休咎,专行诳惑,诸如此类,法实难容。宜令所在长官严加捉搦,仍委御史台及本道采访使糺察。如有此色,推勘得实,必无冤滥者,其头首宜令集众,先决一百,自余徒侣等各决六十,然后録奏。其所由州县长官及专知官不能觉察者,亦具名闻奏【准】唐天成二年六月七日敕节文:或僧俗不辩,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恣纵于淫风,若不去除,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壁刺,有此色之人,便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今后捉获此色人,其头首及徒党中豪强者,并决杀,余者减等科罪。如是情涉不顺者,准前敕处分。其有祆书者,所在焚烧。

夜入人家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议曰】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

译样适用。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赶狐狸的,处徒刑二年;如果焚烧棺椁的,处流刑三千里;焚烧尸体的,处绞刑。

造祆书祆言

凡制造妖异之书以及散布妖言的,处绞刑。制造,是指自己编造祸福征兆及鬼神之言,妄自谈论吉凶,涉及悖逆不顺内容的;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处罚也是一样。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文书。如果被蛊惑的人数不满三人的,处流刑三千里;言论内容并无危害的,处杖一百。如果私自藏有妖书,即使没有实际使用,也处徒刑二年;言论内容并无危害的,处杖六十。

【疏】凡制造妖书及妖言的处绞刑。注文说:制造是指自己编造祸福征兆及鬼神之言,妄自谈论吉凶,涉及悖逆不顺内容的。【议曰】制造妖书及妖言,是指编造怪异惑众之书,假托鬼神之言,休是指妄言他人或自身。

有的妄说吉祥征兆或灾祸征兆,是指妄言国家将有灾祸,恶意观测天象、绘制地图,诡诈宣说灾异祥瑞,妄自陈说吉凶,都涉及悖逆不顺内容的,处绞刑。

又说:"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处罚也是一样。"注文说:"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文书。"又说:"如果不满众人的,处流刑三千里;言理并无危害的,处杖一百。如果私自藏有妖书,即使没有使用,也处徒刑二年;言理并无危害的,处杖六十。"【议曰】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是指并非自己编造、而是传播使用他人的妖言、妖书以蛊惑众人,达三人以上的,也得处绞罪。注文说:"传,是指传播言论;用,是指使用文书。如果不满众人的,是指被传播蛊惑的人不满三人。如果是同居家人,不计入众人之数。除此之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人之数,也应处流刑三千里。其中言理并无危害的,是指妖书、妖言虽讲说变异之事,但对时局无损害,比如预先说出水旱灾情一类,应处杖一百。如果私自藏有妖书,是指是前人旧时所作,私下相传,并非自己所编造,即使没有使用,仍处徒刑二年。如果妖书内容对时局无害的,处杖六十。"

【准】唐开元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敕令:败坏政事最深重的,莫过于邪门歪道,所以先王设立教化,触犯者必定处死,铲除这类祸害群体的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从今以后,凡有假托宣称信奉佛法、借此肆意散布妖言、妄谈祸福吉凶、专门进行诳骗蛊惑的,这类行为,于法实在难以容忍。应命令所在地长官严加缉捕搜查,并委派御史台及本道采访使予以纠察。如有此类情形,审讯查实、确实没有冤枉滥判的,其为首者应当命令在众人面前,先杖决一百,其余从犯党羽等各杖决六十,然后记录上奏。其所在州县长官及专门负责的官员未能察觉的,也应一并具名上奏。

【准】唐天成二年六月七日敕令节录:或是僧俗混杂不分,或是男女混居一处,结党聚众,夜间聚会天明散去,假托宣讲佛法、举行法会,暗中放纵淫乱之风,如果不予以铲除,实在是危害极大的弊病。此后责成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内的巡检司、节级官员,严加巡查缉捕,凡有此类人员,即予收捕拘押追查,根据牵连的党羽,一并杖决处死。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令,条文规定今后凡缉获此类人员,其中为首者及党羽中势力强横者,一律杖决处死,其余人等减等定罪。如果情节涉及悖逆不顺的,依照前一敕令处置。凡有妖书的,在当地予以焚毁。

夜入人家

凡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处笞四十。房主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追究。如果知道对方并非侵犯而仍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如果对方已经被拘捕控制住而仍将其杀伤的,各自依照斗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

【疏】凡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处笞四十。房主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追究。如果知道对方并非侵犯而仍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议曰】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依照计时刻漏之法,白昼漏刻用尽即为夜,夜晚漏刻用尽即为昼。是说在夜间没有正当事由,

擅自闯入他人家中的,处笞四十。家,是指本家宅院之内。就在闯入之时被房主格杀的,不予追究。如果知道对方并非侵犯,

谓夜无事故,

辄入人家,笞四十。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登于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述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若杀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已否?

【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又云,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狗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卷十九贼盗律

【八门】律条十七,并疏格敕条八,起请条三。

盗大祀神御物,盗宝印,乘舆服御物,制书官文书,盗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盗毁天尊佛像

发冢盗园陵内草木

盗官私马牛杀割牛鼻斫牛脚

盗不计赃而立罪名者

强盗窃盗监主自盗

故烧人舍屋因盗财物

恐喝取人财物,因殴击人,夺财物。

盗大祀神御物

盗宝,印乘舆服御物,制书官文书,盗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谓接神礼毕。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疏】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

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又云其拟供神御。注云:谓营造未成者【议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供神御者,虽帷帐几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拟供神御,谓上文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杖营造未成拟欲供进者,故注云谓营造未成者。

又云:「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注云:「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又云:「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注云:「已阕,谓接神礼毕。」又云:「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议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祭已讫,退还所司者,故云废阕。若享荐之具已馔呈者,谓牲牢、枣栗、脯修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官讫而盗者,各徒二年,故注云:『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

译是指知道对方是走错了路,或是因醉酒神志不清,以及年老年幼患病的人,以及是妇人、本不能构成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如果杀死他人的奴婢,本应处徒刑三年,得以减二等,处徒刑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前来通奸,房主本来早已知情,夜间闯入时将其杀死,是否也可以不予追究?

【答曰】律文开列允许杀人的条文,本是为了防备侵犯之类的人,即便房主本来就知道对方与人通奸,这终究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但夜间闯入他人家中,情理上有时难以分辨,即便房主明知对方有奸情,对方仍然是罪人。如果杀了他反而要加重房主的罪责,恐怕会助长侵害暴行的气焰。当场允许杀之,于理并无疑问。况且律文说"知道并非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也就表明明知是侵犯行为而将其杀死的,自然依律不予追究。

又说,如果对方已经被拘捕控制住而仍将其杀伤的,各自依照斗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议曰】已经被拘捕控制住,是指夜间闯入他人家中,已经被擒获,被拘留捆绑,无力反抗,本罪虽然严重,但不应再杀伤此人,如果杀伤了,各自依照斗殴杀伤之法定罪,致死的处加役流。

卷十九 贼盗律

【八门】律条十七条,加疏文、格式、敕令共八条,起请条三条。

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盗窃玉玺印信、皇帝服御之物、制书官方文书,盗窃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盗毁天尊佛像

挖掘坟墓、盗取园陵内的草木

盗窃官私马牛、宰杀、割牛鼻、砍牛脚

盗窃不按赃物计罪而单独立定罪名的

强盗、窃盗、监守自盗

故意焚烧他人房屋顺带盗取财物

恐吓取得他人财物,因殴打他人而夺取财物。

盗大祀神御物

盗窃玉玺、印信、皇帝服御之物、制书官方文书、盗窃门符、兵符门钥、兵器。

凡盗窃大祀所用神御之物的,处流刑二千五百里。是指供神御所用之物,帷帐、几案手杖,也一样处理;其中打算供神御所用(尚未使用)的。供神御,是指正在营造尚未完成的,以及曾供奉过而已经使用完毕废置的。如果是祭祀所用飨荐器具,已经陈列呈奉的,处徒刑二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一类;馔呈,是指已经送入祭祀场所,经过祀官查验过的。尚未陈列呈奉的,处徒刑一年半;祭祀已经结束的,处杖一百。已经结束,是指接神的礼仪已经完毕。如果盗窃锅釜、甑器、刀勺一类器具的,一律依照普通盗窃之法论处。

【疏】凡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的,处流刑二千五百里。注文说:是指供神御的,帷帐、几案手杖也一样,又说其中打算供神御的。注文说:是指正在营造尚未完成的。【议曰】盗窃大祀神御之物,公开夺取或暗中窃取都算作盗窃。大祀,是指祭祀天地、宗庙、神州一类,其中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窃的,处流刑二千五百里。注文说:是指供神御的,帷帐、几案手杖也一样。是说现正供奉神御使用的,即使是帷帐、几案手杖,也同样得处流刑,所以说也一样。其中打算供神御,是指上文神御之物以及帷帐、几案手杖正在营造、尚未完成、打算用来供进的,所以注文说是指正在营造尚未完成的。

又说:"以及曾供奉过而已经使用完毕废置的,如果是飨荐器具已经陈列呈奉的,处徒刑二年。"注文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一类;馔呈,是指已经送入祭祀场所,经祀官查验过的。"又说:"尚未陈列呈奉的,处徒刑一年半;祭祀已经结束的,处杖一百。"注文说:"已经结束,是指接神的礼仪已经完毕。"又说:"如果盗窃锅釜、甑器、刀勺一类的,一律依照普通盗窃之法论处。"【议曰】供奉过而已使用完毕废置,是指神御之物供祭已经完毕,退还给主管部门的,所以称为废阕。如果飨荐器具已经陈列呈奉的,是指牲畜祭品、枣栗、干肉一类,已经送入祭祀场所,经祀官查验过而加以盗窃的,各自处徒刑二年,所以注文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一类。"尚未陈列呈奉的,处徒刑一年半,是指以上玉帛、牲畜祭品、器具一类,尚未陈列呈祀官查验而加以盗窃的,处徒刑一年半。祭祀已经结束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