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廏库律
牧畜死失及课不充
检验畜产,不以实养,疗不如法。官畜官车,私驮载。
诸收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
条羊准此,新任不满一年而有死失者,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不当者不坐。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坐后人。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
【疏】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注云:余条羊准此【议曰】廏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駞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羖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駞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与旧同,准率百头以下除数,此是年别所除之数,不合更有死失及课不充者,应课者准令,牝马一百匹,牝牛驴各一百头,每年课驹犊各六十,骡驹减半,马从外蕃新来者课驹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旧课,牝駞一百头,三年内课驹七十,白羊一百口,每年课羔七十口,羖羊一百口课羔八十口,准此欠数者为课不充,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即是欠二十二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加一等,计欠七十二,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欠三以下未有罪名,欠四笞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余条羊准此。余条谓养饲不如法之类,但余条皆论畜罪名,无羊者并减马三等,故云准此。
又云「新任不满一年而有死失者,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不当者不坐。」注云:「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坐后人【议曰】新任不满一年,谓任牧尉、牧长、牧子不满周年而有死失,总计一年之内准折为罪。谓若骡新从外蕃来,当年听除十二,即是月别得除一头。新任三月除三头,五月除五头。余畜一年准当色应除数,准新任月别折除分数,亦准此。若除外死失,皆准上文得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准令牧马、驼、牛、驴、羊牝牡常同群,其牡马、驴每年三月游牝应收饲者,至冬收饲不当,游牝之时课收虽不充,依律不坐。」注云:「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
坐后,人谓虽不当游牝之时,检校于后,损落仍得其罪。
又云「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
译物有短缺或多余的处理办法。
牧畜死失及课不充
检验畜产,不以实养,疗不如法。官畜官车,私驮载。
凡是牲畜死亡走失超过应扣除的定额,以及繁殖数量不足的,牧长和牧子各笞三十,每多出一份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十份加一等,罪最重不超过徒三年,羊则减三等处罚。其余条文中涉及羊的都依此办理。新任职不满一年而有死亡走失的,总计一年内每月应扣除的数量,按比例折算定罪。若是繁殖数量不足,在交配繁殖的时节,负责检查核校的人,按数量定罪;不当值的人不受处罚。交配之后才发生损失减少的,由后任者承担责任。因拴系饲养而致死的,各加一等;走失的,再加二等。牧尉及监官,各按所管辖牧场的多少,合并计算定罪,仍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员为从犯。其余兼管牧场的官员,也依此办理。
【疏】凡是收管牲畜超过应扣除定额而死亡走失,以及繁殖数量不足的,牧长和牧子各笞三十,每多一份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十份加一等,罪最重不超过徒三年,羊减三等处罚。注文说:其余条文涉及羊的都依此办理【议曰】依《厩牧令》,各牧场牲畜死亡损耗的,每年按每百头计算:骆驼扣除七头,骡扣除六头,马牛驴羖羊各扣除十头,白羊扣除十五头。从外蕃新引进的,马牛驴羖羊都准许扣除二十头,第二年扣除十五头;骆驼扣除十四头,第二年扣除十头;骡扣除十二头,第二年扣除九头;白羊扣除二十五头,第二年扣除二十头,第三年都与原有牲畜相同,按此比例在百头以下也依此扣除。这是每年应扣除的数目,不应再有其他死亡走失或繁殖不足的情况。应繁殖的数量按令规定:母马一百匹,母牛母驴各一百头,每年应产驹犊各六十头,骡驹减半;从外蕃新引进的马,第一年产驹四十头,第二年五十头,第三年与原有相同;母骆驼一百头,三年内应产驹七十头;白羊一百口,每年应产羔七十口;羖羊一百口应产羔八十口。按此标准数量不足的即为繁殖不足。超过应扣除定额的死亡走失和繁殖不足,牧长和牧子各笞三十,每多一份加一等,比如短缺二十二头即合杖一百,超过杖一百的每十份加一等,若短缺七十二头,罪止于徒三年。羊减三等,短缺三口以下尚无罪名,短缺四口笞十三,每加一份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半。注文说:其余条文涉及羊的都依此办理。其余条文是指饲养医治不依法度等类,只是其余条文都是论述牲畜的罪名,其中没有羊的都比照马减三等处罚,所以说"依此办理"。
又说:新任职不满一年而有死亡走失的,总计一年内每月应扣除多少,按比例折算定罪。若繁殖不足,在交配时节,负责检查核校的人,按数量定罪;不当值的不受处罚。注文说:交配之后才发生损失减少的,由后任者承担责任【议曰】新任职不满一年,是指刚任职的牧尉、牧长、牧子任职未满一整年而发生死亡走失,总计一年内按比例折算定罪。比如骡子刚从外蕃引进,当年准许扣除十二头,即是每月可扣除一头。新任职三个月的扣除三头,五个月的扣除五头。其他牲畜一年内按各自类别应扣除的数目,也按新任职月份的比例折算,也依此办理。若是超过应扣除定额而死亡走失的,都依上文定罪。若繁殖不足,在交配的时节,负责检查核校的人,按数量定罪;依令,牧养的马、驼、牛、驴、羊,公畜母畜通常同群放养,其中公马、公驴每年三月交配后应当收留饲养,若到了冬天才收养管理不当,在交配时节即使繁殖数量不足,依法不予处罚。注文说:交配之后才发生损失减少的——
由后任者承担责任,是指虽然不是在交配时节,但事后检查核实,发生的损失减少仍由该人承担罪责。
又说:因拴系饲养而致死的各加一等罪,走失的再加二等。牧尉及监官,各按所管辖牧场的多少,合并计算定罪,仍以长官为首犯,佐职为从犯。注文说:
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注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议曰】系饲死者加一等罪,谓应牧系养之者,收饲理不合死,故加罪一等。杂畜一死,笞四十,罪止流二千里;失者又加二等,以其系饲不合失落,故加二等。称『又』者,明累加。即失一,杖六十,罪止流三千里。系饲羊亦各减三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尉长,通计为罪。依令,牧马牛皆百二十为群,驼骡驴皆以七十头为群,羊六百二十口为群。群别立牧长一人,率十五长置尉一人,其监即不限尉多少,通计之。义已从户婚解讫,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者,为群牧事重,委在长官,死失及课不充,以监为首,副监及丞簿为从。条言佐职为从,明主典无罪。」注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其牧有置监管者,亦有隶州县官管者,故云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
诸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以增减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
【疏议曰】依廏牧令,府内官马及传送马驴,每年皆刺史、折冲、果毅等检拣。其有老病不堪乘用者,府内官马更对州官拣定,开封府管内送尚书省拣,随便货卖。检拣者并须以实,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检拣不实之故,令价有增减者,计增减之赃,重坐赃论。谓验一不实,增三匹一尺,及减三匹一尺,各笞五十。每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若因此增减之赃将入己者,计罪以盗论,仍征倍赃,监主加二等。一匹以上除名。其闲有增减不平之赃,有入己不入己者,若一处犯便是一事,分为二罪,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须将以盗之赃累于坐赃之上科之。其应除免倍赃,各尽本法。若验羊不实,减三等,其增减赃、坐赃及以盗论者,并各依本条,不在羊减三等之例。
诸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依廏牧令,官畜在道有羸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而所在官司受之。
须养疗,依法有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谓养疗不如法而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诸应乘官马、牛、駞、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乘车者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若数人共驮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听者,并计所知同私驮载法。
【疏】诸应乘官马、牛、駞、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议曰】应乘官马、牛、駞、骡、驴者,谓因公得乘传递,或是军行,但因公事而得乘官畜者,私驮物不得过十斤,十斤之外更着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译其余兼管牧场的官员也依此办理【议曰】拴系饲养而死的加一等罪,是指应当拴系饲养管理的牲畜,在收养管理下按理不应死亡,所以加罪一等。杂畜死一头,笞四十,罪最重不超过流二千里;走失的再加二等,因为拴系饲养的牲畜本不应走失,所以加二等。称"又",是表明累加。即走失一头,杖六十,罪最重不超过流三千里。拴系饲养的羊也各减三等处罚。牧尉及监官,各按所管辖的牧尉、牧长的多少,合并计算定罪。依令,牧养马牛都以一百二十头为一群,骆驼骡驴都以七十头为一群,羊以六百二十口为一群。每群设牧长一人,每十五个牧长设牧尉一人,至于监官则不限牧尉多少,一律合并计算。此义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仍以长官为首犯、佐职为从犯,是因为群牧之事重要,责任在长官,死亡走失及繁殖不足,以监官为首犯,副监及丞、簿为从犯。条文说佐职为从犯,是表明主典(办事吏员)无罪。注文说:其余兼管牧场的官员也依此办理。牧场有的设监官管理,有的隶属于州县官管理,所以说其余兼管牧场的官员也依此办理。
凡是检验牲畜不据实上报的,笞四十,每多一份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若因检验不实而使价格有增减,若所涉赃款重于本罪的,按增减的价款以坐赃论处;若将增减部分据为己有的,以盗窃论处。
【疏议曰】依《厩牧令》,府内官马及传送用马驴,每年都由刺史、折冲、果毅等官员检验挑选。其中有老弱病残不堪乘用的,府内官马再交由州官核定,开封府管辖内的送尚书省挑选,随后予以出售。检验挑选须据实进行,不据实的,笞四十,每多一份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若因检验不实使价格有增减的,按增减的赃款计算,重则以坐赃论处。即验一头不实,价格增加三匹一尺或减少三匹一尺,各笞五十,每增加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超过十匹每十匹加一等。若因此把增减的赃款据为己有的,按罪以盗窃论处,仍要追缴加倍的赃款,监临主管官吏加二等处罚,若涉一匹以上则除名。若其中既有价格增减不公的赃款,又有据为己有和未据为己有的情形,若同属一处所犯即为一事,分为两种罪,罪法不同的,即按重法论处,并将轻法的部分并入重法计算,需将以盗窃论处的赃款累加到坐赃的赃款之上定罪。应当除名免官及加倍追缴赃款的,各依本法处理。若检验羊不实的,减三等处罚;其中增减赃款、坐赃及以盗窃论处的,各依本条规定,不适用羊减三等的规定。
凡是接受官府病弱牲畜而饲养医治不依法度的,笞三十;因此致死的,笞四十,每多一份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疏议曰】依《厩牧令》,官府牲畜在途中若有病弱不堪继续前行的,留交附近州县饲养医治,草料及药物由官府供给,而当地官府接收后须依法饲养医治,有不依法度的,笞三十。因此致死的,是指饲养医治不依法度而导致牲畜死亡的,笞四十,每多一份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凡是应当乘骑官府马、牛、骆驼、骡、驴的,私自驮载的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反的每一斤笞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若是乘坐官车的,私载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的每五斤笞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若是随军出征的,各加二等处罚。若是多人共同驮载的,各按自己所载超出的限额定罪。监临主管官吏明知而放任的,一并按所知情部分依私自驮载法论处。
【疏】凡是应当乘骑官府马、牛、骆驼、骡、驴的,私自驮载的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反的每一斤笞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议曰】应当乘骑官府马、牛、骆驼、骡、驴,是指因公事得以乘坐传递用畜,或是随军出行,只要是因公事而得以乘用官府牲畜的,私自驮载的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超出十斤之外再增加的,每一斤笞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
又说:乘坐官车的,私载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的每五斤笞十二,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若是随军出征的,各加二等【议曰】应当乘坐官车,或运载官私物品的,超出限额之外,私载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的每五斤笞十二,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随军出征的,各加二等。马
又云「其乘车者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议曰】应乘官车,或载官私之物,载限之外,私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马、牛以下,车以上,各加常犯二等。马、牛、駞、骡、驴七十一斤,罪止杖一百;车二百五斤,罪止徒二年。
又云:若数人共驮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听者,并计所知同私驮载法【议曰】若数人共驮载者,谓乘官畜及车应得私载物限外,谓畜过十斤,车过三十斤。假有十人同乘官畜驮私物,各十斤,其中五人数外各过一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过十一斤,各笞二十二;人各过八两,律云过一斤笞十,今载不满一斤,依律各无罪。又有十人同车载私物,各三十斤,其中五人数外各过五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过二十五斤,各笞二十二;人各过二斤八两,依律数不满各无罪。其监当主司知情者,并计前畜总过三十九斤,同私驮法科罪笞四十;车总过一百五斤,同私载法合杖六十之类。若从军征讨,亦依前各加二等。其有他人寄载,各计一斤以上为罪,皆同私驮载法。主当车马及寄物之人得罪各等,亦无首从。监当官司知情,准上解。若随身衣仗应将行者,各在私物斤两之外,不在计限。
养饲牺牲
诸供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
【疏议曰】供大祀牺牲用犊,人帝配之,即加羊豕。其养牲,大祀在涤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养饲令肥,不得捶朴,违者是不如法,致有损瘦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五,不如法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罪一等一,死杖七十五,死徒一年。其羊豕虽供人帝为配大祀,故得罪与牛皆同。职制律中,小祀递减二等,余条中小祀准此。即中祀养牲不如法,各减大祀二等;小祀不如法,又减中祀二等。
乘驾损伤官畜官马不调习
诸乘驾官畜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谓围绕为寸者,若放饲瘦者,计十分为坐,一分笞二,十一分加一等。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各罪止杖一百【疏】诸乘驾官畜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注云:谓围绕为寸者【议曰】乘驾官畜产,谓牛马駞骡驴乘骑者,脊破驾用者,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称以上者,疮虽更大,罪亦不加。若是别伤,非乘驾所损,自从伤官畜产之罪,不当此坐。注云:谓围绕为寸者,即是疮围三寸,径一寸;围五寸一分,径一寸七分。虽或方圆,准此为法,但廉隅不定,皆以围绕为寸。
译牛以下、车以上,各在通常处罚基础上加二等。马、牛、骆驼、骡、驴驮载超过七十一斤的,罪止于杖一百;车载超过二百零五斤的,罪止于徒二年。
又说:若是多人共同驮载的,各按自己所载超出的限额定罪。监临主管官吏明知而放任的,一并按所知情部分依私自驮载法论处【议曰】若是多人共同驮载,是指乘用官府牲畜及官车而私载物品超出限额的,即牲畜超过十斤、车超过三十斤。假如有十人共同乘用官府牲畜驮运私物,各驮十斤,其中五人各超出限额一斤,依律各笞十三;若各超出十一斤,各笞二十二;若各超出八两,因律文规定超过一斤才笞十,如今不满一斤的,依律各无罪。又若有十人共乘一车运载私物,各三十斤,其中五人各超出限额五斤,依律各笞十三;若各超出二十五斤,各笞二十二;若各超出二斤八两,依律数量不满的各无罪。若监临主管官吏知情,一并合计前面牲畜共超出三十九斤,依私自驮载法定罪笞四十;车共超出一百零五斤,依私载法应判杖六十之类。若是随军出征的,也依前述各加二等处罚。其中若有他人寄载的物品,各按每一斤以上计罪,都依私自驮载法处理。主管车马及寄物之人所获罪责相等,也不分首从。监临官吏知情的,按上文处理。若是随身携带的衣物兵器等应随身携带之物,各不计入私物斤两之内,不受此限制。
养饲牺牲
凡是供大祀所用的牺牲,饲养不依法度以致瘦弱受损的,杖六十,每多一份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因此致死的,加一等处罚。
【疏议曰】供大祀所用的牺牲用牛犊,配享人帝时,再加羊、猪。饲养牺牲,大祀在洁净的牲畜栏内养九十天,中祀三十天,小祀十天。要饲养使其肥壮,不得鞭打,违反的即为不依法度,以致瘦弱受损的,杖六十,每多一份加一等,不依法度之罪止于杖一百。因此致死的,加罪一等,即致死者杖七十五,若徒罪则为徒一年。至于羊、猪虽是供配享人帝的大祀所用,所获罪责与牛相同。《职制律》中规定,小祀递减二等,其余条文中涉及小祀的都依此办理。即中祀养牲不依法度的,各减大祀二等;小祀不依法度的,又减中祀二等。
乘驾损伤官畜官马不调习
凡是乘骑驾驭官府牲畜而使脊背破损、颈部穿创达三寸的,笞二十五,超过三寸的笞五十。注文说:这是指按创口周长计算寸数的。若是放养饲喂使牲畜瘦弱的,按十分计算定罪,每瘦一分笞二十,每加一分加一等;若不满十分的,每一分笞三十,每加一分加一等。各罪止于杖一百。
【疏】凡是乘骑驾驭官府牲畜而使脊背破损、颈部穿创达三寸的,笞二十五,超过三寸的笞五十。注文说:这是指按创口周长计算寸数的【议曰】乘骑驾驭官府牲畜,是指牛马骆驼骡驴中供人骑乘的,脊背破损是指驾车所用的牲畜脊背破损,颈部穿创达三寸的笞二十五,超过三寸的笞五十。称"以上",是指创口即使更大,罪也不再加重。若是其他部位受伤,不是乘骑驾驭所致的,则应依损伤官府牲畜的罪论处,不适用本条。注文说:这是指按创口周长计算寸数——即创口周长三寸的,其直径约一寸;周长五寸一分的,直径约一寸七分。虽然创口形状或方或圆,都依此为准,因为边角形状不定,都以周长计算寸数。
又说:若是放养饲喂使牲畜瘦弱的,按十分计算定罪,每瘦一分笞二十,每加一分加一等;若不满十分的,每一分笞三十,每加一分加一等,各罪止于杖一百【议曰】若是将官府牲畜放牧饲养,是指牧监的官员及牧子以上的人使牲畜瘦弱的,按十分计算定罪。假如一群一百匹马,其中十四匹瘦弱为一分,应笞二十,每加一分加一等,若九分都瘦弱,或一百匹全部瘦弱,应判杖一百。若不满十分的,每一分笞三十,每加一分加一等,比如若只放养八匹马而一匹瘦弱,笞三十,若八匹全部瘦弱,再加七等,应判杖一
又云「若放饲瘦者,计十分为坐,一分笞二十一,分加一等,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各罪止杖一百【议曰】若将官畜放饲,谓牧监之官及牧子以上,令瘦者,计十分为坐,假令一群百匹马,十四瘦为一分,合笞二十一,分加一等,九分并瘦,或百匹皆瘦,合杖一百,即不满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谓止放八匹一瘦,笞三十八匹并瘦,更加七等,合杖一百,故云各罪止杖一百。监及牧尉皆以所管通计为罪,余杂畜准数得罪,皆准此,羊准例减三等」。
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岁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其检行牧马之官,听乘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乘用。
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五,四加一等,即是四十一匹,罪止杖一百。上台东宫供御马不调习,得罪重于此条,即从职制律,车马不调习,本条科罪。
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
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见血踠跌即为伤,若伤重五日内致死者,从杀罪。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
【疏】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注云:见血踠跌即为伤。若伤重,五日内致死者,从杀罪【议曰】官私马牛为用处重,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远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赃重谓计赃得罪重于一年半徒,假有杀马直十五匹绢,准盗合徒二年,此名赃重。及杀余畜产,除马牛之外,并为余畜。若伤谓虽不死而有损伤,自马牛及余畜各计所减价,准盗论。减价谓畜产直绢十匹,杀讫唯直绢两匹,即减八匹价;或伤止直九匹,是减一匹价;杀减八匹偿八匹,伤减一匹偿一匹之类,其罪各准盗八匹及一匹而断。价不减者,谓元直绢十匹,虽有杀伤,评价不减,仍直十匹,止得笞三十,罪无所陪偿。注云:见血踠跌即为伤,见血不限伤处多少,但见血即坐;踠骨踠跌谓虽不见血,骨节差错亦即为伤。若伤重谓所伤处重,五日内致死者,亦从杀罪及偿减价。
又云,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议曰】误杀伤者,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或非系放畜产之所而误伤杀,或欲杀猛兽而杀伤畜产者,不坐,但偿其减价。同上解,主自杀马牛,徒一年。误杀者不坐。
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
译百,所以说各罪止于杖一百。牧监及牧尉都按所管辖牲畜合并计算定罪,其余各类牲畜按相应数量得罪,都依此办理,羊则依惯例减三等处罚。
凡是官马供乘用而未经调教驯习的,一匹笞二十五,每加一匹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疏议曰】依《太仆式》,牧场中的马长到两岁就要进行调教驯习。每一牧尉配备负责调教驯习马匹的人十人,分为五班轮值,每年三月一日上任,四月三十日卸任。又依令规定,殿中省尚乘局,也配备驯养调教马匹的人;东宫也配备翼驭负责调教马匹。负责检查巡视牧马的官员,可以乘用官马,即应对其进行调教驯习,所以官马供乘用而未经调教驯习的,一匹笞二十五,每四匹加一等,即四十一匹罪止于杖一百。若是上台(尚书省等中央机构)及东宫供皇帝御用的马匹未经调教驯习,所获罪责重于本条,则依《职制律》中"车马未经调教驯习"的规定,按本条定罪。
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
凡是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马牛的,判徒一年半;若所涉赃款超过此罪,或杀死其他牲畜、或使之受伤的,按所减损的价值以盗窃论处,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若价值未减损的,笞三十。见血或骨节脱臼、骨折即为伤,若伤势严重,在五日内因伤致死的,按杀害罪论处。若是误杀误伤的,不予处罚,但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主人自己杀死自家马牛的,判徒一年。
【疏】凡是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马牛的,判徒一年半;若所涉赃款超过此罪,或杀死其他牲畜、或使之受伤的,按所减损的价值,以盗窃论处,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若价值未减损的,笞三十。注文说:见血或骨节脱臼、骨折即为伤。若伤势严重,五日内因伤致死的,按杀害罪论处【议曰】官府或私人的马牛用途重大,牛是耕种的根本,马则供远行及军事之用,所以故意杀死的判徒一年半。赃款超过是指按赃款所定的罪重于徒一年半,假如杀死一匹价值十五匹绢的马,按盗窃论应判徒二年,这就叫赃款超过。杀死其他牲畜,除马牛之外,都算作其他牲畜。若是使之受伤,是指虽未致死但有损伤,无论马牛或其他牲畜,都各自按所减损的价值,以盗窃论处。减损的价值是指牲畜本值绢十匹,杀死后只值绢两匹,即减损八匹的价值;或是受伤后只值九匹,即减损一匹的价值;杀死减损八匹的赔偿八匹,受伤减损一匹的赔偿一匹之类,所定的罪各按盗窃八匹或一匹的标准论处。若价值未减损,是指原本值绢十匹,虽然有杀伤,但估价并未减少,仍值十匹,只判笞三十,无须赔偿。注文说:见血或骨节脱臼、骨折即为伤——见血不论伤处多少,只要见血即算;骨节脱臼、骨折是指虽未见血,但骨节错位也算是伤。若伤势严重,是指所伤部位严重,五日内因伤致死的,也按杀害罪论处并赔偿减损的价值。
又说:若是误杀误伤的,不予处罚,但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主人自己杀死自家马牛的,判徒一年【议曰】误杀误伤,是指眼睛未见、心中未料到,或是不在系放牲畜的地方而误伤误杀,或是本想杀死猛兽却误伤误杀了牲畜的,不予处罚,但要赔偿所减损的价值。解释同上,主人自己杀死自家马牛的,判徒一年,误杀的不予处罚。
凡是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毁坏吞食官府或私人财物,当场被杀死或伤害的,各减故意杀伤罪三等,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则赔偿被毁坏的物品。注文说:临时受托代管牲畜也算作牲畜主人,其余条文都依此办理。若牲畜想要抵撞啃咬人而被杀伤的,不予处罚,也不须赔偿。这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若时过境迁之后再杀伤的,都算作故意杀伤。
【疏】凡是官府或私人的牲畜毁坏吞食官府或私人财物,当场被杀死或伤害的,各减故意杀伤罪三等,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赔偿被毁坏的物品。注文说:临时受托代管牲畜也算作牲畜主人,其余条文都依此办理【议曰】牲畜不论
畜主备所毁,临时专制亦为主,余条准此。其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絶时皆为故杀伤。
【疏】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注云:临时专制亦为主,余条准此【议曰】畜产不限官私,或毁食官私之物者,毁谓有所唐突或抵蹹之类,因其毁食物主登时即杀伤者,各减前条故杀伤罪三等。若杀马牛杖九十,其伤马牛及杀伤余畜产,各计所减价,计赃准盗论,减三等。如所杀马牛准所减价当绢十五匹者,徒二年,上减三等各仗一百。如此计赃得罪重,即从重论,仍各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假有一牛直上绢五匹,毁食人物平直上绢两疋,其物主登时伤杀此牛,出卖直绢三匹,计减二匹,牛主偿所损食绢二匹,物主酬所减牛价绢亦二匹之类。注云:临时专制亦为主。假如甲有马牛借乙乘用,有所毁食,即乙合当罪,仍令备偿。余条准此,谓下条犬杀伤他人畜及畜产抵啮人而应标帜羁绊之类,虽非正主,皆罪在专制之人。
又云,其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注云: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絶时皆为故杀伤【议曰】其畜产有抵啮人者,若其欲来抵啮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故注云:亦谓登时杀伤者,其事絶之后,然始杀伤者,皆依故杀伤之法,仍偿减价。畜主亦依法得罪。
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杀余畜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各偿其减价。
【疏议曰】缌麻以上,谓内外有服者,相杀马牛,得罪与主自杀同,合徒一年。杀余畜者,准减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准此律文,缌麻以上伤畜产者,不合得罪。若因伤重,五日内致死,依上条亦同杀法,并偿所减价。
【问曰】误杀及故杀缌麻以上亲,畜产律无罪名,未知合偿减价以否?
【答曰】律云「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主伤马牛及以误杀,律条无罪。诸亲与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无备偿,准例可知。况律条无文,即非偿限。牛马犹故不偿,余畜不偿可知。」臣等参详,今后故杀官私马牛者,请决脊杖二十,随处配役一年,放杀自己马牛及故杀官私駞骡驴者,并决脊杖十七,放杀自己駞骡驴者,决臋杖十七,放故杀他人犬者,决臋杖十五,放杀自己犬者,决臋杖十下,放杀恶畜产者,准律处分。
犬伤害人畜标帜羁绊畜犬
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犬者,性能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之,为主不防制,故令偿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蹹死之类。
译官府私人所有,若是毁坏吞食官府或私人财物的——毁坏是指有所冲撞或踩踏之类,因为牲畜毁坏吞食财物,物品主人当场就杀死或伤害牲畜的,各减前条故意杀伤罪三等。若杀死马牛的,杖九十;若是使马牛受伤或杀伤其他牲畜的,各按所减损的价值,计算赃款以盗窃论处,减三等。如所杀马牛按所减损价值折合绢十五匹的,本应判徒二年,减三等各判杖一百。若是这样计算赃款所定的罪更重的,就依重罪论处,仍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赔偿被毁坏的物品。假如有一头牛值绢五匹,毁坏吞食别人的物品,物品价值绢两匹,物品主人当场杀伤这头牛,卖出得绢三匹,即减损两匹,牛主人应赔偿所毁食的绢两匹,物品主人应赔偿所减损的牛价绢也是两匹之类。注文说:临时受托代管牲畜也算作牲畜主人——假如甲有马牛借给乙乘用,牲畜有所毁坏吞食,即由乙承担罪责,仍令其赔偿。其余条文都依此办理,是指下文中犬咬伤他人牲畜,以及牲畜抵撞啃咬人时应予标示或拴系之类的情形,即便不是原本的主人,罪责都归于当时实际管理的人。
又说:若牲畜想要抵撞啃咬人而被杀伤的,不予处罚,也不须赔偿。注文说:这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若时过境迁之后再杀伤的,都算作故意杀伤【议曰】牲畜若有抵撞啃咬人的,若牲畜正要来抵撞啃咬人,当即将其杀伤的,不予处罚,也不须赔偿。所以注文说:这也是指当场杀伤的情形,若是事情已经过去之后才杀伤牲畜的,都依故意杀伤的规定处理,仍要赔偿减损的价值,牲畜主人也依法获罪。
凡是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的,与主人自己杀死同罪;杀死其他牲畜的,按坐赃论罪,罪止于杖一百,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疏议曰】缌麻以上,是指内外亲属中有服制关系的。相互杀死对方马牛的,所获罪责与主人自己杀死马牛相同,判徒一年。杀死其他牲畜的,按所减损价值以坐赃论,罪止于杖一百。按此律文,缌麻以上亲属之间若使牲畜受伤的,不应获罪。若因伤势严重,五日内因伤致死的,依上条也按杀害论处,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问曰】误杀及故意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牲畜,律文中没有相应罪名,不知是否应当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答曰】律文说"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的,与主人自己杀死同罪"。主人使马牛受伤,以及误杀的,律条中没有相应罪名。各亲属与主人同罪,说明各自都不受处罚。不受处罚就无须赔偿,依此惯例可以知晓。何况律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在应赔偿之列。牛马尚且都不须赔偿,其他牲畜不须赔偿也就可以知道了。臣等参详之后认为:今后凡是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马牛的,请判决脊杖二十,就地服劳役一年;擅自杀死自己的马牛及故意杀死官府或私人骆驼骡驴的,都判决脊杖十七,擅自杀死自己的骆驼骡驴的,判决臀杖十七;擅自杀死他人的狗的,判决臀杖十五,擅自杀死自己的狗的,判决臀杖十下;杀死凶恶牲畜的,依律处置。
犬伤害人畜标帜羁绊畜犬
凡是狗自行杀伤他人牲畜的,狗主人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其他牲畜相互杀伤的,赔偿减损价值的一半。若是故意放纵牲畜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各按故意杀伤论处。
【疏议曰】狗,生性能撕咬,若自行杀伤他人牲畜的,狗主人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因为狗能撕咬,主人必须加以约束,因主人未能防范约束,所以令其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其他牲畜除狗之外,都是相互杀伤的情形,是指牛相互抵撞、马相互踩踏而死之类。假如甲家的牛抵杀了乙家的马,马原本值绢十匹,因被抵杀,估算其皮肉只值绢两匹,即减损了八匹绢的价值,甲应赔偿乙绢四匹,这就叫赔偿减损价值的一半。若是故意放纵牲畜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或是有的狗生性喜好撕咬猪羊,或有牛马能相互抵撞踩踏而故意放纵的,追究其故意放纵的责任,各与故意杀伤罪相同,即与上条故意杀死官府或
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匹,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是名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或有犬性好噬猪羊,其牛马能相抵蹹而故放者,责其故放,各与故杀伤罪同,谓同上条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计脏应重。若伤及杀余畜产者,计减价,准盗论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两主放畜产而斗有杀伤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各偿所减价。
诸畜产及噬大有抵蹹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即被雇疗畜产、被倩者,同过失法。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
【疏】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蹹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议曰】依杂令,畜产抵人者,截两角;蹹人者,绊足;啮人者,截两耳。此为标帜羁绊之法。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杀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敌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律无异文,总依凡法,不限尊贵,其赎一也。若本应轻者,听从本。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抵蹹及噬啮而故放者,减斗杀伤一等。其犯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各依本犯应加减为罪。其畜产杀伤人,仍作他物伤人,保辜二十日,辜内死者,减斗杀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伤人法。假令故放杂畜产抵蹹及啮杀子孙于徒一年半,减一等,合徒一年;余亲卑幼合各依本服于斗杀伤上减一等。
又云「即被雇疗畜产」,注云「被倩者同过失法」。又云「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议曰】有人被雇疗畜产,及无故触人畜产而被杀伤者,畜主不坐。被雇本是规财,无故谓故自犯触,如此被杀伤者,畜主不在坐限。若被倩疗畜产被杀伤,依赎法论。」
以官奴婢畜产借人,及自借畜产损食官私物。
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驿驴加一等即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计庸重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驿驴加一等【议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主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谓身自借用,若转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或借数少而日多,或借数多而日少,计庸重于借罪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累赃为坐,驿驴加一等。谓借即得杖六十,计庸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加一等。
译私人马牛的、判徒一年半的规定相同,若计算赃款应判更重的罪,若是使其他牲畜受伤或杀死的,按所减损的价值,以盗窃论处,赔偿所减损的价值,若价值未减损的,笞三十。若两家的牲畜主人都放纵牲畜而相互争斗致有杀伤的,按"不应做而做"重罪论处,杖八十,各自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凡是牲畜及凶恶的狗有抵撞、踩踏、啃咬人的行为,而未依法标示或拴系的,或狗已发狂而不将其杀死的,笞四十;因此而杀伤人的,按过失论处。若是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若是被雇佣医治牲畜的人、或受人所托看管牲畜的人,同样按过失论处。以及无故触碰牲畜而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受处罚。
【疏】凡是牲畜及凶恶的狗有抵撞、踩踏、啃咬人的行为,而未依法标示或拴系的,或狗已发狂而不将其杀死的,笞四十。因此而杀伤人的,按过失论处。若是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议曰】依《杂令》,牲畜抵撞人的,要截去两角;踩踏人的,要拴系其脚;啃咬人的,要截去两耳。这就是标示、拴系的方法。若不依法办理,以及狗已发狂而狗主人不将其杀死的,各笞四十。因未依法标示拴系及狗已发狂不将其杀死而导致杀伤人的,按过失论处。过失论处的,各依其罪适用赎刑,法律并无特别规定,一律依常法,不论尊卑贵贱,赎罪的标准相同。若本应从轻处罚的,听从本罪处理。若是故意放纵牲畜使其杀伤人的,是指明知狗及各类牲畜生性能抵撞踩踏啃咬人却故意放纵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若涉及尊卑贵贱长幼亲属关系等的,各依本应加减的规定定罪。牲畜杀伤人的,仍按他物伤人论处,保辜期二十日,在辜限内死亡的,减斗殴杀人罪一等;辜限外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依他物伤人的规定处理。假如故意放纵各类牲畜抵撞踩踏啃咬,致使子孙受伤,本应判徒一年半的,减一等,判徒一年;其余亲属卑幼的各依本服在斗殴杀伤罪基础上减一等。
又说:若是被雇佣医治牲畜的人,注文说:受人所托看管牲畜的人同样按过失论处。又说:以及无故触碰牲畜而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受处罚【议曰】有人被雇佣医治牲畜,以及无故触碰他人牲畜而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受处罚。被雇佣本是为了获取报酬,无故是指自己故意触碰,若这样被杀伤的,牲畜主人不在受处罚之列。若是被人委托医治牲畜而被杀伤的,依赎罪法论处。
以官奴婢畜产借人,及自借畜产损食官私物。
凡是监临主管官吏将官府奴婢及牲畜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及向他人借用的,笞五十,若按所得利益计算重于此罪的,以接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论处,涉及驿驴的加一等。若是私自借用驿马或向他人借驿马的,杖一百,超过五日的判徒一年,若按所得利益计算重的,依上述法条处理。驿长私自将马驴借给他人的,各减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疏】凡是监临主管官吏将官府奴婢及牲畜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及向他人借用的,笞五十。若按所得利益计算重于此罪的,以接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论处。涉及驿驴的加一等【议曰】监临主管官吏将所监管的官府奴婢及牲畜私自借用,是指本人自己借用,或转借他人,以及向他人借用的,无论一人一畜,只要借用即笞五十。或是借用数量少而时日长,或借用数量多而时日短,若按所得利益计算重于借用之罪的,以接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论处,累计赃款定罪,涉及驿驴的加一等,即借用应判杖六十,若按所得利益计算重于此罪,则以接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论处再加一等。至于车船、碾硙、邸店之类,若有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及向他人借用的,也按所得利益计算,各与借用奴婢牲畜同律论处。虽无明文规定,但所犯情形相类似。《职制律》规定:监临之官借用所监临范围内的牛马骆驼骡驴车船邸店碾硙的
其车船碾硙邸店之类,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计庸赁,各与借奴婢畜产同律。虽无文,所犯相类。职制律:监临之官借所监临及牛马駞骡驴车船邸店碾硙,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计借车船碾硙之类,理与借畜产不殊,故附此条,准例为坐。
又云:「即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议曰】即私借驿马及官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谓计驿马之庸,当上绢八匹,合加一等,徒一年半。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减一等,准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填。是故驿长借人驴马得罪稍轻,各减一等。谓上文借驿马驴加受所监临财物一等,今驿长借人驴马各减一等,与受所监临财物罪同,罪止杖一百。诸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偿所损。若官畜损食官物者,坐而不偿。」
【疏议曰】谓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之物,损食虽少,即笞三十。若准赃得二匹,一合笞四十,是名计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谓非故放,因亡逸而损食者,减罪二等。各偿所损。既云损食官私之物,或损或食,各令畜主备偿。若官畜损食官物,坐而不偿;公廨畜产损失,当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偿。若损食余公廨,并得罪,仍备。释曰:备。
犹偿一准上文
库藏搜检偷盗
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主守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即故纵赃满五十匹,加役流;一百匹,绞。若被强盗者,各勿论。
【疏】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议曰】从库藏出依式五品以上皆不合搜检其应搜检而不搜检者防卫主司笞二十以不搜检故而致盗物将出计所盗之赃主司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谓库藏之所持更之人不觉人盗物者减盗者罪三等持时谓当时专
译,各按所得利益计算,以接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论处。计算借用车船碾硙之类的利益,道理与借用牲畜并无不同,所以附于本条,依此惯例定罪。
又说:若是私自借用驿马或向他人借驿马的,杖一百,超过五日的判徒一年,若按所得利益计算重的,依上述法条处理。驿长私自将马驴借给他人的,各减一等,罪止于杖一百【议曰】若私自借用驿马以及向他人借用的,各判杖一百,超过五日的判徒一年,若按所得利益计算重于此罪的,依上述法条处理,即计算驿马的利益,若相当于绢八匹的,应加一等,判徒一年半。驿长私自将马驴借给他人的,减一等——依令规定,驿马驴每交付使用一定年限后就会死亡,届时由驿长赔偿补足。所以驿长借马驴给他人所获罪责稍轻,各减一等,即上文借用驿马驴要在接受所监临财物罪基础上加一等,如今驿长借马驴给他人各减一等,与接受所监临财物罪相同,罪止于杖一百。凡是放纵官府或私人牲畜损坏耗费官府或私人财物的,笞三十,若按赃款计算重的,以坐赃论处;因牲畜走失而致损耗的减二等,各自赔偿所损耗的部分。若是官府牲畜损耗官府财物的,只处罚而不须赔偿。
【疏议曰】是指放纵官府或私人牲畜,损坏耗费官府或私人财物,即便损耗数量很少,也笞三十。若按赃款计算,比如折合绢两匹,应判笞四十,这就是所谓按赃款计算更重的,则以坐赃论处;若是因牲畜走失而造成损耗的,减罪二等,即不是故意放纵,而是因牲畜逃逸而造成损耗的,减罪二等。各自赔偿所损耗的部分——既然说是损坏耗费官府或私人财物,无论是损坏还是耗费,都令牲畜主人赔偿。若是官府牲畜损耗官府财物的,只处罚而不须赔偿——官府衙署的牲畜若造成损失,因同属官府财物之间的损耗,私人财物也是只处罚而不须赔偿。若损耗的是其他官府衙署的财物,则既要获罪,也要赔偿。解释说:"备",就是"偿",标准与上文相同。
库藏搜检偷盗
凡是有人从库藏出来,负责防卫检查的官吏应当搜查检验而未搜查检验的,笞二十。因此而导致有人偷盗未被察觉的,减偷盗者罪二等。若是在夜间值守时未察觉偷盗的,减三等。主管人员未察觉偷盗的,涉及五匹的,笞二十;十匹的,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二十匹加一等,罪止于徒二年。若是看管不依法度,因此而导致偷盗的,各加一等。故意放纵的,与偷盗者同罪。若是故意放纵而涉及赃款满五十匹的,判加役流;满一百匹的,判绞刑。若是遭遇强盗的,各不予处罚。
【疏】凡是有人从库藏出来,负责防卫检查的官吏应当搜查检验而未搜查检验的,笞二十。因此而导致有人偷盗未被察觉的,减偷盗者罪二等。若是在夜间值守时未察觉偷盗的,减三等【议曰】从库藏出来,依令式规定五品以上官员都不须搜查检验,其中应当搜查检验而未搜查检验的,防卫检查的官吏笞二十。因未搜查检验而导致有人将偷盗的物品带出,按所盗的赃款计算,主管官吏减偷盗者罪二等。若是在夜间值守时——是指库藏所在处值更的人员——未察觉有人偷盗物品的,减偷盗者罪三等,值守是指当时专(后文缺)
持更者假有不觉盗五疋绢减三等得杖八十之类
又曰:「主守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议曰】主守不限有品无品,谓亲主当库藏者,不觉有人盗物,准绢五匹,笞二十;不满五匹,未合得罪;十匹,加一等;八十五匹,杖一百;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一百四十五匹,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谓防守持更、鏁闭封印乖违不如法而致盗者,各加一等。谓防卫不如法,有人从库藏出入,又不搜检,致盗不觉,上加一等。谓止减盗者一等;夜持时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止减盗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五匹,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此是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谓防卫主司并夜持时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纵盗者,并各与盗者同罪。称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之例。」
译持更者假有不觉盗五疋绢减三等得杖八十之类:
守夜巡更的人,假如没有察觉盗窃了五匹绢,减三等定罪,判杖八十,诸如此类。
又曰:「主守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又说:「主管看守的人没有察觉盗窃的,[所失财物折合]五匹绢,判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二十匹,加一等;最高判处徒刑二年。
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
如果看守管理不依法度,因此导致被盗的,各加一等定罪;故意放纵盗贼的,各与盗贼同罪。
【议曰】主守不限有品无品,谓亲主当库藏者,不觉有人盗物,准绢五匹,笞二十;不满五匹,未合得罪;十匹,加一等;八十五匹,杖一百;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一百四十五匹,罪止徒二年。
【解释说】"主守"不论有无品级,是指亲自主管库藏的人,没有察觉有人盗窃财物,按折合绢五匹计算,判笞二十;不满五匹的,还不构成犯罪;十匹,加一等;八十五匹,判杖一百;超过杖一百之后,[每]二十匹,加一等;一百四十五匹,最高判处徒刑二年。
若守掌不如法,谓防守持更、鏁闭封印乖违不如法而致盗者,各加一等。
如果看守管理不依法度,是指防守、值夜巡更、上锁封印等违反法度、不合规定而导致被盗的,各加一等定罪。
谓防卫不如法,有人从库藏出入,又不搜检,致盗不觉,上加一等。
是指防卫不依法度,有人从库藏出入,又不加以搜查检验,以致被盗而未能察觉的,在原定罪之上加一等。
谓止减盗者一等;
这是指[所加之后的刑罚]仍比盗贼本人减一等;
夜持时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止减盗者二等;
夜间值更不依法度,没有察觉被盗的,也加一等,仍比盗贼本人减二等;
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觉盗,亦加一等。
主管看守的官司不依法度,没有察觉被盗的,也加一等。
五匹,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此是各加一等。
[折合]五匹,判笞三十;最高判处徒刑二年半。这就是各自加一等的情形。
故纵者,各与同罪。谓防卫主司并夜持时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纵盗者,并各与盗者同罪。
故意放纵的,各与盗贼同罪。是指负责防卫的主管官司以及夜间值更的人,还有主管看守的官司,如果故意放纵盗贼,都各自与盗贼同罪。
称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之例。」
所谓"同罪",不适用于除名免官、加倍赔偿赃物、监临主守加重治罪等条例。」
又云:「即故纵赃满五十匹,加役流;一百匹,绞。若被强盗者,各勿论【议曰】国家库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盗,得罪重于盗者,名例律与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于库藏条中,特生此例。故纵赃四十九匹以下,与盗者罪同。」
不合除免,满五十匹,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匹,绞。此谓故纵一人之罪。若故纵频盗及众人盗者,各依累倍之法。若被强盗,各勿论。谓被威力盗之,非能拒得者,勿论。
假借官物不还
监临主司以官物私贷借及贷借人。
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备偿,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论。
【疏】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议曰】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毡褥之类,事讫十日内皆合还官。若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停留总过八十日,罪止杖一百。因而私服用者,谓吉凶事过以后,别私服用者,每加一等,过八十日,徒一年。
又云:「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备偿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论【议曰】假请官物有亡失者,若于请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备偿如法;不自言失,被人举者,以亡失论。依杂律,亡失官物者,准盗论,减三等。又条,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故得亡失之罪,又备偿之。」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下条私借亦准此。
【疏】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注云:文记谓取抄署之类。又云:立判案减二等【议曰】监临主司谓所在之处官物有官司执当者,以此官物私自贷,若将贷人及贷之者,此三事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谓虽无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无文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若监临主守自贷,亦加凡盗二等;有文记者,准盗论,并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立判案减二等,谓五匹杖九十之类。
又云:「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
一等坐之注云:「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议曰】即充公廨,谓以官物回充公廨及私用公廨之物,无文记,有文记立判案。若官物从库藏积聚之中出付人,将市易,其市易人私用者,各准前官物应坐之罪,皆减一等。
译又说:「明知盗贼所窃赃物已满五十匹而故意放纵,处加役流;满一百匹的,处绞刑。如果是被强盗所盗,各不追究罪责。【疏议曰】国家的库藏财物,本来委托主管官吏掌管;如果主管官吏知情而放纵盗窃,其罪比盗窃者本人还重,按名例律与盗贼同罪的,不适用加役流之例。所以在库藏这一条中,特别设立此例。故意放纵、赃物在四十九匹以下的,与盗窃者同罪。」
不应除名或免官,赃满五十匹的,处加役流;应除名的,按法流放。满一百匹的,处绞刑。这是指故意放纵一人盗窃之罪。如果故意放纵多次盗窃或多人盗窃的,各依累计加倍之法计算。如果是被强盗所劫,各不追究。指被威力所迫而遭盗窃,并非能够抗拒得住的,不予追究。
**假借官物不还**
监临主司把官物私自借贷给他人,以及借贷官物给他人。
凡是假借请领官物,事情办完后超过十日不归还的,处笞三十,每超过十日加一等,最重处杖一百。私自留用的,加一等处罚。如果借用之物遗失了,自己向主管官司说明,按法赔偿;不自己说明的,按遗失论罪。
【疏】凡是假借请领官物,事情办完后超过十日不归还的,处笞三十,每超过十日加一等,最重处杖一百。私自留用的,加一等处罚。【疏议曰】假借请领官物,是指有吉事凶事应给发的仪仗卤簿,或者借用帐幕毡褥之类,事情办完后十日之内都应当归还官府。如果超过十日不归还的,处笞三十,每超过十日加一等,累计停留超过八十日的,最重处杖一百。因此而私自留用的,是指吉事凶事办完之后,另外私自留用的,每超期加一等,超过八十日的,处徒一年。
又说:「如果借用的官物遗失了,自己向主管官司说明的,按法赔偿;不自己说明的,按遗失论罪。」【疏议曰】假借请领的官物有遗失的,如果在借领之处的主管官司自己说明遗失的,免罪,按法赔偿;不自己说明遗失,被人举发的,按遗失论罪。依杂律,遗失官物的,比照盗窃论罪,减三等。又有条文规定,遗失官私器物的各自赔偿,所以既得遗失之罪,又要赔偿。
凡是监临主守之官把官物私自借贷,如果借贷给他人以及从他人处借贷的,没有文书凭据的,按盗窃论罪;有文书凭据的,比照盗窃论罪。文书凭据是指领取时的抄录署名之类。立案判定后减二等,即用于充当公廨费用及使用公廨财物的;如果拿出交付市场交易而私自使用的,各减一等治罪,即使是借贷也是如此。其余条文中的公廨情形都比照此办理。主守私自借贷而无文书凭据的,依盗窃法论处。所借贷之人不能赔偿的,向经手判署的官吏征收。下条私自借用的情况也比照此办理。
【疏】凡是监临主守之官把官物私自借贷,如果借贷给他人以及从他人处借贷的,没有文书凭据的,按盗窃论罪;有文书凭据的,比照盗窃论罪。注文说:文书凭据是指领取时的抄录署名之类。又说:立案判定后减二等。【疏议曰】监临主司,是指在所在之处对官物有官职执掌管理权的人,把这官物私自借贷,如果拿去借给他人及从他人处借来,这三种情况如果没有文书凭据,按盗窃论罪;有文书凭据的,比照盗窃论罪。文书凭据是指领取时的抄录署名之类,是说即使没有正式文书案卷,或者有名册记录,或者领取时的抄录及签字领取之类,都等同于没有文书凭据,按盗窃论罪的,与真正的盗窃同等对待。如果监临主守自己借贷,也是加凡盗罪二等;有文书凭据的,比照盗窃论罪,一并以五匹为标准处徒一年,每增五匹加一等。立案判定后减二等,是指五匹处杖九十之类。
又说:「即用于充当公廨费用及使用公廨财物的,如果拿出交付市场交易而私自使用的,各减一等治罪。」注文说:「即使是借贷也是如此,其余条文中的公廨情形都比照此办理,即主守私自借贷而无文书凭据的,依盗窃法论处。」【疏议曰】即用于充当公廨费用,是指用官物转充公廨或私自使用公廨的财物,没有文书凭据的(按盗窃
坐之称私用者,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谓一部律内,但称公廨私用及贷,皆准此减盗罪坐之。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即与真盗同加常盗二等,征倍赃,有官者除名,故云依盗法。」
又云「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注云:「下条私借亦准此【议曰】监临主守以官物贷人,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谓无物可征者,征判署之官。判案者为判官,署案者为主典及监事之类。」注云:「下条私借亦准此。」谓下条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备偿,亦征判署之官,故云准此。
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
【疏议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毡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准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损败仓库物
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若曝凉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监等亦准此。
【疏议曰】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燥之处安置。其应曝凉之物,又须曝凉以时。若安置不如法,曝凉不以时,而致损败者,计所损败多少,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以下节级释曰:节级犹等级也。为从监署等有所损坏,亦长官为首,以次为从,故云亦准此。
财物应入官私放散官物
诸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不应入官私而入者,坐赃论。
【疏议曰】凡是公私论竞,割断财物,应入官乃入私,应入私乃入官,应入甲而入乙,应入私而入公廨,各计所不应入而入,坐赃论。
诸放散官物者,坐赃论。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及供祠祀宴会,剩多之类,物在还官已散用者,勿征。谓营造剩多为物,在祀毕、食讫为散用。
【疏议曰】放散官物,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假有营造屋宅及供祠祀、宴会料度剩多,各计所剩坐赃论。若物在未用,各准所剩还官。若祠祀礼毕、宴会食尽及营造事讫,皆勿征。
输课税逗留湿恶
监主僦运税物,给受留难,擅开官物印封,输课税物市籴,充者给受欠剩官物例。
诸应输课税及入官之物,而回避、许匿不输,或巧伪湿恶者,计所阙,准盗论。主句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四等。
【疏议曰】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租之类及应入官之物,而回避、许匿、假作、逗留,遂致废阙及巧伪湿恶、欺妄官司,皆总计所阙入官物数,准盗科罪,依法陪填。主司知其回避、许匿、巧伪湿恶之情而许行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罪四等。县官应连坐者,亦节级科之。
译论罪),有文书凭据的(比照盗窃论罪)经立案判定。如果官物从库藏积聚之中拿出交付他人,用来做市场交易,那个从事交易的人私自使用的,各按之前对官物应处的罪,都减一等治罪。称私自使用的,即使是借贷也是如此,其余条文中的公廨情形都比照此办理,是说在整部律文中,凡是称公廨私自使用及借贷的,都比照此减盗罪治罪。即主守私自借贷而无文书凭据的,依盗窃法论处,即与真正的盗窃同等,加平常盗窃罪二等,追征双倍赃物,有官职的除名,所以说依盗窃法论处。
又说「所借贷之人不能赔偿的,向经手判署的官吏征收」。注文说:「下条私自借用的情况也比照此办理。」【疏议曰】监临主守把官物借贷给他人,所借贷之人不能赔偿,是指没有财物可以征收的,向经手判署的官吏征收。判案的是判官,署案的是主典及监事之类。注文说:「下条私自借用的情况也比照此办理。」是说下条监临主守之官把官物借给他人,如果借用之人不能赔偿,也向经手判署的官吏征收,所以说比照此办理。
凡是监临主守之官,把官物私自借用,如果借给他人以及从他人处借用的,处笞五十;超过十日的,按坐赃论罪,减二等。
【疏议曰】监临主守之官,把所监临主守的财物,是指衣服、毡褥、帷帐、器玩之类,只要是官物,私自借用,如果拿去借给他人及从他人处借来的,各处笞五十,超过十日的,计算所借用之物的价值,比照坐赃论罪,减二等,最重处徒二年。
**损败仓库物**
凡是仓库及积聚的财物安置不合法度,如果晾晒不适时,以致有损坏败坏的,计算所损坏的价值,按坐赃论罪。州县以长官为首犯,监署等官也比照此办理。
【疏议曰】仓是指储藏粟麦一类粮食的地方,库是指储藏器械、绵绢之类的地方,积聚是指储藏柴草杂物的场所,都必须放置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方。那些应当晾晒的物品,又必须适时晾晒。如果安置不合法度,晾晒不适时,以致造成损坏败坏的,计算损坏的多少,按坐赃论罪。州县以长官为首犯,以下按等级论处。解释说:节级犹如等级。为从犯:监署等官如有所损坏,也是以长官为首犯,依次为从犯,所以说也比照此办理。
**财物应入官私放散官物**
凡是财物应当归入官府或归入私人而没有归入,不应当归入官府或归入私人而归入了的,按坐赃论罪。
【疏议曰】凡是公私之间的争讼,裁断财物归属,应当归入官府却归入了私人,应当归入私人却归入了官府,应当归入甲却归入了乙,应当归入私人却归入了公廨,各自计算不应归入而归入的部分,按坐赃论罪。
凡是放散官物的,按坐赃论罪。是说支用官物有所购买制作以及供给祭祀宴会,多余剩下的一类情形,财物如果还未归还官府就已经散发使用完了的,不予追征。是说营造多余剩下的财物,在祭祀完毕、宴会吃完之后被散发使用了的情形。
【疏议曰】放散官物,是指支用官物有所购买制作,都是指官物还应当归还充作官用的情形。假如营造屋宅以及供给祭祀、宴会,用度有多余剩下的,各自计算所剩余的部分按坐赃论罪。如果财物还未使用,各自应当把所剩余的归还官府。如果祭祀礼仪完毕、宴会用尽以及营造之事已经完成,都不再追征。
**输课税逗留湿恶**
监主承办运送赋税物品,交付接收时故意刁难阻挠,擅自开启加了官府印封的物品,输送赋税物品用来采购,充抵官物出纳有欠缺剩余情形的处理条例。
凡是应当输送的赋税及应当归入官府的物品,却回避、诈称隐匿而不输送,或者巧诈作伪使物品受潮变质的,计算所欠缺的数量,比照盗窃论罪。主管官吏知情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减四等处罚。
【疏议曰】应当输送的赋税,是指租调、地租一类以及应当归入官府之物,却回避、诈称隐匿、假冒充数、拖延逗留,以致造成缺失,以及巧诈
州官不觉,各递减县罪一等;州县纲典不觉,各同本司下从科罪。若州县发遣依法,而纲典在路或至输纳之所,事有欺妄者,州县无罪。诸监临主守之官,皆不得于所部僦运租税课物,违者计所利坐赃论。其在官非监临,减一等;主司知情,各减一等。
【疏议曰】凡是课税之物,监临主守,皆不得于所部内僦勾客运。其有违者,计所利,坐赃论。除人畜粮外,并为利物。在官非监临,减一等。谓从坐赃减一等,主司知情者,各减一等。谓知监临僦运坐赃,上减一等。若非监临僦运坐赃,上减二等。所利之钱,一非彼此俱罪,二非乞索之赃。既用功程而得,不合没官还主。
诸有所输及出给,而受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门司留难者,亦准此。若请输后至,主司不依次第先给、先受者,笞四十。
【疏议曰】有应输官之物及官物应出给与人,而受物出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而受给门司留难者,亦准受给官司之法,故云亦准此。若请输后至宫司,不依次第先受给及请输。
前至后给受者笞四十
诸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杖六十。
【疏议曰】但是官物有封闭印记,欲开者,皆请所由官司。其主典不请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诸应输课物而辄赍财贷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应输送课物者,皆须从出课物之所运送输纳之处。若辄赍财贷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若知赍物于送纳之所市籴情者,与输人同罪。纵一人籴输,亦得此罪。
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剩,坐赃论。违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其物未应出给而出给者,罪亦如之。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不言者,坐赃论,减二等。
【疏】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剩,坐赃论。注云:违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议曰】监主官物,或受或给,而有违法者,谓秤量之物出纳须平。若重受轻出,即有余剩;及当出陈而出新,或应受上物而受下物,此即为欠,须计欠剩之价,准坐赃科罪。其有轻受重出及应出新而出陈,应受上物而受中物,得罪与上文并同,故云之类。
又云「其物未应出给,而出给者,罪亦如之。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不言者,坐赃论,减二等【议曰】其物未应出给者,依令应给禄者,春秋二时分未至给时而给者,亦依前坐赃科罪。若给官物还充官用,有违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而不举言者,计所欠剩,坐赃论,减二等。
译作伪使物品受潮变质、欺瞒官府,都总计所欠缺归入官府之物的数量,比照盗窃论罪科罪,依法赔偿填补。主管官司知道其回避、诈称隐匿、巧诈作伪受潮变质的实情而放任的,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减罪四等。县里官吏应当连坐的,也按等级论罪。州官没有觉察的,各自依次比县里的罪减一等;州县的纲典没有觉察的,各自与本司下从犯同等科罪。如果州县依法发送,而纲典在路途中或到达输纳之处,事情有欺瞒作伪的,州县无罪。
凡是监临主守之官,都不得在所辖境内承办运送租税赋物,违反的,计算所获利益,按坐赃论罪。那些身为官吏但不是监临的,减一等;主司知情的,各减一等。
【疏议曰】凡是赋税物品,监临主守都不得在所辖境内雇佣客运。有违反的,计算所获利益,按坐赃论罪。除去人畜口粮之外,都算作获利之物。身为官吏但不是监临的,减一等。是说从坐赃罪减一等,主司知情的,各减一等。是说知道监临承办运送而按坐赃论罪,在此基础上再减一等;如果不是监临承办运送而按坐赃论罪,在此基础上减二等。所获利之钱,一不是彼此双方共同犯罪之赃,二不是索取乞求之赃。既然是用功力劳作而得来的,不应当没收入官而应归还本主。
凡是有应当输送以及支出发放的物品,而接受给付的官吏无故刁难阻挠不接受、不发给的,一日处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一年。看守门禁的官吏刁难阻挠的,也比照此办理。如果请求输送的后到,主管官司不依次序而先给、先受理的,处笞四十。
【疏议曰】有应当输送给官府之物以及官物应当支出发放给他人,而接受物品、发放物品的官吏无故刁难阻挠,不接受不发给的,一日处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徒一年。而接受给付的门禁官吏刁难阻挠的,也比照接受给付官司之法处理,所以说也比照此办理。如果请求输送的后到官司,不依次序而对先到后到的加以先受给及请输的(区别对待)。
先到的后被受理给付的,处笞四十。
凡是官物有印封的,不请示主管官司,主典擅自开启的,处杖六十。
【疏议曰】凡是官物有加封盖印记号的,想要开启的,都要请示主管官司。若主典不请示官司而擅自开启的,处杖六十。
凡是应当输送的赋税物品却擅自携带财物钱贷前往输送之处采购来充抵的,处杖一百。带领押送的主管官吏知情的与其同罪。
【疏议曰】应当输送的赋税物品,都必须从出产赋税物品之处运送到输纳之处。如果擅自携带财物钱贷前往输送之处采购来充抵的,处杖一百。带领押送的主司如果知道携带财物在输送之处采购充抵的实情,与输送之人同罪。即使只有一人擅自采购充抵,也得此罪。
凡是出纳官物,交付接受有违失的,计算所欠缺或多余的部分,按坐赃论罪。注文中「违」是指重收轻发,以及应当支出陈旧的却支出新的,应当收受上等物品却收受下等物品之类的情形。那些还不应当支出发放而支出发放的,罪责也是如此。官物归还充作官用而有违失的,处笞四十。主管官吏知道有欠缺或多余而不上报的,按坐赃论罪,减二等。
【疏】凡是出纳官物交付接受有违失的,计算所欠缺或多余的部分,按坐赃论罪。注文说:违是指重收轻发以及应当支出陈旧的却支出新的,应当收受上等物品却收受下等物品之类的情形。【疏议曰】监守官物,有收受有给付,而有违法的情形,是说称量之物出纳必须公平。如果重收轻发,就会有多余;以及应当支出陈旧的却支出了新的,或者应当收受上等物品却收受了下等物品,这就形成欠缺,必须计算欠缺或多余的价值,比照坐赃科罪。那些轻收重出以及应当支出新的却支出陈旧的,应当收受上等物品却收受中等物品的,得罪与上文都相同,所以说之类。
又说「那些还不应当支出发放的物品,而支出发放了的,罪责也是如此。官物归还充作官用而有违失的,处笞四十。主管官吏知道有
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及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疏议曰】谓官物应将给赐及借贷官人及百姓,已出库藏,仍贮在官而未付给之闲;若私物借充官使及应征课税之类,已送在官贮掌,或公廨物及官人月俸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检验赃贿或两竞财。
物如此之类,但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
卷十六擅与律
【九门】律条二十四并疏
擅发兵调发杂物供军
给发兵符,拣点征人卫士。征人冒名相代。
大集校阅,乏军兴;征人稽留,告贼消息,与闲谍通。
主将不固守城,临阵先退,私放征防人还。
巧诈避征役镇戍犯罪
出给戎仗镇戍番代
兴造料请工作不如法
私有禁兵器
役功,力采取不任用,差遣丁夫、杂匠及私役。
擅发兵调杂物供军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巡捕者,不用此律。
【疏】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议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敕书勘同,始合差发。若急须兵处,准程不得奏闻者,听便差发,即须言上。若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辄擅发十人以上,九十人以下,徒一年;满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流三千里;千人,绞。故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谓准程应得言上者,并须待报,若不待报,犹为擅发,但文书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发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又云:「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注云:「亦谓不先言。」
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议曰】虽有发兵文书,报兵者不合即与,亦须先言上,待报然可给与,违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罪一等。故注云: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又云:「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
译欠缺或多余,而不上报的,按坐赃论罪,减二等」。【疏议曰】那些还不应当支出发放的物品,是指依令应当发放俸禄的,春秋两季分发的时间还未到而发放的,也依照前面按坐赃科罪。如果发给的官物归还充作官用,有违失的,处笞四十。主管官吏知道有欠缺或多余,而不举报说明的,计算所欠缺或多余的部分,按坐赃论罪,减二等。
凡是官物应当归入私人,已经从库藏中支出但还未交付给付的;或者私人物品应当供给官府使用,已经送到官府的,以及应当供给官人使用之物,即使还没有供给官人使用,但已由官府守护掌管的,都算作官物之例。
【疏议曰】是说官物应当予以赏赐及借贷给官人及百姓,已经从库藏支出,仍然存放在官府而还未交付给付之间;或者私人物品借用来充作官府使用及应当征收的赋税之类,已经送到官府贮存掌管,或者是公廨物品及官人的月俸应当供给官人之物,即使还没有供给官府使用,但已由官府守护掌管,以及检验赃物贿赂或双方争讼的财物。
诸如此类物品,只要是由官府守护掌管的,都算作官物之例。
**卷十六 擅兴律**
【九门】律文共二十四条并疏文
擅自发兵、调发各种物资供给军用;
发放兵符,选拔征人卫士,征人冒名顶替;
大规模集结校阅,耽误军事征讨事宜;征人稽留延误,泄露贼寇消息,与敌方间谍勾通;
主将不坚守城池,临阵先行退却,私自放征防之人回家;
巧诈逃避征役镇戍犯罪;
发放兵器给戍守边镇的军队并轮换;
兴造工程请领工匠料物不合法度;
私自藏有禁用兵器;
劳役力工采取的物料不适用;差遣丁夫、杂役工匠以及私自役使这些人。
**擅自发兵调发杂物供给军用**
凡是擅自发兵,十人以上的处徒一年,一百人的处徒一年半,每增百人加一等,一千人的处绞刑。是说没有紧急警报,又不预先呈报上级而擅自发兵的,即使已经呈报上级但不等候回复,仍算作擅自发兵,文书一经施行即予治罪。给予兵众的,按所给的人数,减擅自发兵罪一等。也是说不预先呈报,不等候回复的,一经下令发遣,即予治罪。如果敌寇突然来袭,想要发动攻击袭击,或者城池屯戍之处发生反叛,如果贼寇有内应而急需用兵的,可以便宜调发。即使不属于所辖管的比部官司,也可以调发给予,一并即时呈报上级。各自是说紧急需要用兵、来不及先呈报上级的情形,如果不即时调发以及不即时给予的,按所需要的人数,一并与擅自发兵同罪。那些不即时呈报上级的,也按所发兵的人数,减罪一等。如果有逃亡盗贼,临时差遣人夫足以巡查捕捉的,不适用此律。
【疏】凡是擅自发兵十人以上的,处徒一年;一百人的,处徒一年半;每增百人加一等;一千人的,处绞刑。注文说:是说没有紧急警报,又不预先呈报上级而擅自发兵的,即使已经呈报上级但不等候回复,仍算作擅自发兵,文书一经施行即予治罪。【疏议曰】依令,差发兵众十人以上,都必须以铜鱼符、敕书勘验相符,才能够差发。如果紧急需要用兵之处,按路程无法奏闻的,允许便宜差发,但仍须呈报上级。如果没有紧急警报,又不预先呈报上级,擅自发兵十人以上、九十人以下的,处徒一年;满一百人的,处徒一年半;每增百人加一等;七百人的,处流三千里;一千人的,处绞刑。所以注文说:是说没有紧急警报,又不预先呈报上级而擅自发兵的,即使已经呈报上级但不等候回复,是说按路程应当能够呈报上级的,都必须等候回复,如果不等候回复,仍算作擅自发兵,只要文书一经施行即予治罪,不必一定要兵众实际行动。至于擅自发兵九人以下的,律令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照"不应为"的罪从重论处。
又说:「给予兵众的,按所给的人数,减擅自发兵罪一等。」注文说:「也是说不预先呈报。」
上级不等候回复的,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