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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三

卷二名例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8–24 段

」

【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于杞,封商氏,封下壹字庙讳,改为商之后于宋。若今周后介公、隋后酅公,并为国宾者。

诸八议者犯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已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

【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録所犯应死之坐,及録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

注云:「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议曰】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又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

请减赎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议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也。

又云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议曰】八议之人荫及周以上亲及孙入请周亲释曰周亲具在假宁令后五服制度令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之类又例云称周亲者曾高同及

译处原字避讳庙讳,改为"商")的后代分封在宋地。如同如今周朝后裔的介公、隋朝后裔的酅公,都是作为本朝宾客而存在的。

凡属于八议之列的人犯罪,都应当条列所犯之罪及应予议罪的情状,先行奏请议定,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议罪时应体察其本情来议定罪行,援引确定刑罚的律文,但不直接判决执行。犯流罪以下的,减罪一等;若所犯属于十恶之罪的,不适用本条律文。

【疏】凡属于八议之列的人犯死罪,都应当条列所犯之罪以及应予议罪的情状,先行奏请议定,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

【议曰】此条称为议章。八议之人犯死罪的,都要条列记录其所犯应处死罪的罪状,以及记录其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予议罪的情状,先行奏请议定。依照令文规定,在都堂集议,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

注文说:"议罪时应体察其本情来议定罪行,援引确定刑罚的律文,但不直接判决执行。"

【议曰】所谓"体察本情来议定罪行",是说要体察其本来的情由,来议定他所犯的罪行;所谓"援引确定刑罚的律文,但不直接判决执行",是说在奏状之中,只说依照所犯之罪按律应当处死,而不敢直接说明处以绞刑还是斩刑,所以称为"不正决之"。

又说:"犯流罪以下的,减罪一等;若所犯属于十恶之罪的,不适用本条律文。"

【议曰】犯流罪以下的,因所犯情节本已较轻,主管官署减等定罪之后,便依照通常的断案程序处理。至于所犯属于十恶之罪的,犯死罪不得上请,犯流罪以下也不得减罪,所以说不适用本条律文。

请、减、赎

凡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属于应予议罪之列的,以及周年服丧以上的亲属和孙辈,若官爵在五品以上而犯死罪的,须上请皇帝裁决。("请",指条列其所犯之罪及应予上请的情状,明确其应处的刑名,另行奏报。)请求减罪的,流罪以下减罪一等。若所犯属于十恶、谋反谋逆、缘坐、杀人、监守自盗内奸、拐卖略卖人口、受财枉法之罪的,不适用本条律文。

【疏】凡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议曰】此条称为请章。皇后的恩荫惠及小功以上的亲属而列入议章,皇太子妃的恩荫惠及大功以上的亲属而列入请章,这是因为尊卑等级依次递减的缘故。

又说:以及周年服丧以上的亲属和孙辈。

【议曰】八议之人的恩荫惠及周年服丧以上的亲属和孙辈,列入请章。(周年服丧的亲属,解释见于《假宁令》中后五服制度的令文,指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之类。又《名例》说:凡称"周亲"的,曾祖、高祖辈也一并包括在内,及……(后文缺)

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疑是嫡孙故别言孙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

同周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又云:「若官爵五品以上犯罪死者,上请【议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注云: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议曰】条其所犯者,谓条録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録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録奏请,听敕。

译孙,是指嫡孙、众孙都是,曾孙、玄孙也是一样,是因为怀疑与嫡孙相同,所以另外说"孙"字。孙子孙女的媳妇,服制虽然轻,但情义重,也同于周亲的例子。曾孙、玄孙的媳妇则不在此例。

又说:"若官爵在五品以上的人犯罪当死的,要上请。"【议曰】官爵五品以上,是指文武职事官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位二品以下、五品以上的人。这些人犯了死罪,都要上请。

注说:请,是指条列他所犯的罪状以及应当上请的情由,定明其罪名,另外奏请。【议曰】条列他所犯的罪状,是指条录请命之人所犯应死之罪;应请之状,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中应议者,周亲以上亲属及孙,或者官爵五品以上应请的情由;定明其罪名,是指录明请命之人所犯,依律应当绞刑或斩刑;另外奏请,是指不经由门下省,另外录明奏请,听候敕令裁定。

又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议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斗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未得,并从减法。

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疏议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宫、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卽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其于周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疏】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议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以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罪以下,并听赎。

又云:「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议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从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荫收赎。」

又云其加役流【议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宏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又云反逆缘坐流【议曰】谓缘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又云子孙犯过失流【议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之类,而杀祖父母、父母者。

又云不孝流【议曰】不孝流者,谓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呪诅祖父母、父母者,流;厌魅求爱媚者,流。

【问曰】居丧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

译既然说流罪以下以赎罪论处,依据赎罪条文之内不得减刑的规定,本条也不应当减刑。其余各类应当减刑的杂犯,都依照减刑的条例处理。依据下文"无荫庇时犯罪,事情败露时已有荫庇的,都依照有官、有荫之法处理",所以可知可以依照减刑的条例处理。

又说:"官职卑微时犯罪,升迁官职后事情败露的;在职时犯罪,离职后事情败露的;或者事情已经败露而后离职的,所犯公罪属流罪以下的,都不予追究。其余罪责仍依律论处。"【解释说】"卑官犯罪迁官事发",是指任职九品时犯罪,升到八品以上时事情败露之类的情形;"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是指在任时犯罪,离职后事情败露的;"或事发去官",是指事情已经败露、正在查问尚未判决就已离职的情形。这三种情形,所犯公罪属流罪以下的都不予追究,其中"迁官"只要是改任官职即可,不一定是升品才叫迁官。"余罪论如律",是指私罪以及公坐死罪,都依律科处,即使已经迁官离任,也不能免罪。

【问】依令,内外官员奉敕令代理其他官署事务的,都称为"检校";如果是同类官署代理的,就称为"摄判"。不知道这些官员犯公坐罪之后离职,是否可以免罪?

【答】律文说:"在职时犯罪,离职后事情败露的,或者事情已经败露而后离职的,所犯公罪属流罪以下的,都不予追究。"但检校、摄判之处,本身就属于监临关系,如果有过失违犯,罪责没有减降的余地。至于有敕符差遣以及同类官署代理的情形,代理时既然等同正职,停止代理在道理上就是离职,公坐流罪也依免罪之法处理。如果事关宿卫,情节严重的,要记录奏报,听候敕令处置。至于寺丞、县尉之类,本来不是特别派遣而是临时代理判事的,不同于离职的条例。各官署依令应当担任的官员,既然不属于

律贵原情,据理不合。

又云及会赦犹流者【议曰】按《贼盗律》云:「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断狱律》云:「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此等并是会赦犹流。其造畜蛊毒,妇人有官无官,并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又云: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议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已下及取荫者,并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者,役三年。家无兼丁者,依下条加杖免役,故云如法。

注云:除名者,免居作。卽本罪不应配流,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议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卽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流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谓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荫之人,本法不合配流,而责情特流配者,虽是无官之人,亦免居作。又云:其于周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注云:谓徒以上。又云: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议曰】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伤卽合徒罪,故云周以上。其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及伤应合徒者,故殴人至废疾,废疾具在第十二中老小疾条应流。谓恃荫合赎,故殴人至废疾准犯应流者,男夫犯盗徒以上,谓计盗罪至徒以上,强盗不得财亦同。及妇人犯奸者,并亦不得减赎。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减赎之羲。

注云: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议曰】谓故殴小功尊属至废疾,及男夫于监守内犯十恶及盗,妇人奸入内乱者,并合除名。若男夫犯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其于周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及故殴凡人至废疾应流,并合官当。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者,留爵收赎。纵有官爵合减,亦不得减。故云:各从除免当赎法。

【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会降至徒以下,有荫应赎之色,更无配役之文。卽有听赎者,有不听赎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此三流会降,并听收赎。其子孙犯过失流,虽会降,亦不得赎。何者?又云于周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不得减赎。此虽会降,犹是过失应徒,故不合赎。其有官者,自准除免当赎之例,本法既不合例,减降后亦不得减科。其会赦犹流者,会降灼然不免。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疏】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

译摄判之类,也不在离职免罪之限。

又说:"有官职时犯罪,事情败露时已无官职的;有荫庇时犯罪,事情败露时已无荫庇的;无荫庇时犯罪,事情败露时已有荫庇的,都依照有官、有荫之法处理。"【解释说】"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是指比如九品官犯流罪,应当除名,事情尚未败露,又犯徒刑一年之罪,也应当除名,判处徒刑一年,用九品官职一并抵当除名之罪;之后流罪败露,用官职抵当流罪,比照徒刑四年,之前已经抵当徒刑一年,还剩三年徒刑,允许依照官荫之律,征收铜六十斤,放免。官职更高、应当依议、请、减处理的,也依此类推。"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是指父亲、祖父有七品官职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情才败露的,也可以依照七品官之子的规定听许赎罪。父祖如果是五品以上,当时按荫庇本可以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情才败露的,也依照议、请、减之法处理。"无荫犯罪,有荫事发",是指父祖没有官职时,子孙犯罪,父祖后来得到七品官职时事情才败露的,允许赎罪;如果得到五品官职,子孙允许减刑;得到三品职事官,允许请;更高的允许议。这四种情形,各自都得到宽待,所以说依照官荫之法处理。

【准】唐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制书节录条文:依律,已经离任的官员,所犯公罪属流罪以下的不予追究。但公罪之条,情节有轻有重,如果涉及欺诈,岂能不予追究?此后凡公罪中情节难以宽恕的,都不在不予追究之列。

凡犯私罪而以官职抵当徒刑的(私罪,是指私自所犯以及面对皇帝诏问而作假不据实回答、接受请托、枉法之类的情形),五品以上官员,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官员,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一年。如果所犯是公罪的(公罪,是指因公事而致罪、而没有徇私偏曲的情形),各加抵当

律不得荫亲属【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卽媵是也。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准男夫之例。故云「各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又云:「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赎例。

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疏】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之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又云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议曰】从坐减者谓共犯罪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者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者谓判官故出人罪放而还获减一等通判之官不知以失论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又断狱律云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各减故失一等谓故减故一等失减失一等是名故失减公坐相承减者谓同职犯公坐假由判官断罪失出法减五等放而还获又减一等通判之官减七等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等若议请减之类各又减一等是名得累减

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用荫者存亡同。若藉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及藉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卽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其妇人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议曰】谓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员、废州县之类,应入议、请、减、赎及荫亲属者,并与见任同。

注云: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议曰】解虽非理者,谓责情乃下考,解官者或虽经当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应留者,并同见任官法。

又云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议曰】赠官者死而加赠,今云养素丘园,征聘不赴,子孙得以征官为荫,并同正官。

译一年。要用官职抵当流刑的,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刑四年。若同时兼有两个官职(指职事官、散官、卫官同算作一个官职,勋官算作另一个官职),先用品级高的抵当。如果已离任尚未重新叙用的,也依此办理。其次用勋官抵当。行、守官员各以本品抵当,同时都要解除现任官职。如果还有余罪以及又犯新罪的,允许用历任的官职抵当(历任,是指降职未到的官职)。流内官而任职流外职务犯罪的,用流内官职抵当以及赎徒刑一年的,都要解除流外任职。

【疏】凡犯私罪而以官职抵当徒刑的,注:"私罪,是指私自所犯以及面对皇帝诏问而作假不据实回答、接受请托、枉法之类的情形。"【解释说】私罪,是指不因公事而私自所犯的情形;即使因公事,但心存徇私偏曲的,也同私罪对待。"对制诈不以实",是指面对皇帝诏问虽然是因公事,但寻找借口不吐露实情,内心怀有欺瞒之意,所以同私罪对待。"受请枉法之类",是指接受他人嘱托请求,屈法迁就人情,即使没有得到财物,也算枉法。这类情形很多,所以说"之类"。

又说:五品以上官员,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官员,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一年。【解释说】九品以上官职卑微,所以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一年;五品以上官职尊贵,所以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二年。

又说:"如果所犯是公罪的。"注:"公罪,是指因公事而致罪、而没有徇私偏曲的情形。"又说:"各加抵当一年。"【解释说】徇私偏曲需要具体判断,公事中的取舍是否合乎情理也需判断,没有徇私偏曲、即使违反法令程式的,属于公坐。各加抵当一年,是指五品以上官员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官员一个官职抵当徒刑二年。

【问】执行敕令诏制而有违反的,是否算公坐?

【答】比如执行敕令诏制,不理解敕令意图而违反的

视品官依官品令,萨宝府、萨宝祆正等皆视流内品。若或视品官当罪减赎,皆与正官同。

注云: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议曰】视品稍异正官,故不许荫其亲属。其萨宝既视五品,听荫亲属。

又云用荫者存亡同【议曰】应取议,请减荫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又云:「若籍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又云:“及籍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议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但旁荫己身者,尊长卑幼皆是。假如藉伯叔母荫,而犯伯叙母之祖父母、父母;藉侄荫,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得以荫论。文称“犯未及义絶者,得以子荫”,妇犯夫,既得用子荫,明夫犯妇,亦取子荫,可知其子孙例别,生文不入所亲之限。卽取子,取议,请减荫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又云:「若籍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又云:“及籍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议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但旁荫己身者,尊长卑幼皆是。假如藉伯叔母荫,而犯伯叙母之祖父母父母;藉侄荫,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得以荫。论文称:“犯未及义絶者,得以子荫;妇犯夫,既得用子荫。明夫犯妇,亦取子荫,可知其子孙例别,生文不入所亲之限。”卽取子孙荫者,违犯父祖教令及共养有阙,亦得以荫赎论。若取父荫而犯祖者,不得为荫;若犯父者,得以祖荫。

又云,卽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议曰】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睦条中,已具释讫。若其殴告,亦不得荫赎。

又云,其妇人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荫。注云:虽出,亦同【议曰】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义絶,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絶道故也。

又云,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议曰】假版授官,不着令式,事关恩泽,不要耆年,听以赎论。不以假版官当罪,其准律不合赎者,处徒以上,版亦除削。

犯罪事发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疏】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注云: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皆依赎法。

译,叫做"失旨";虽然违反了敕令意图,但情节不涉及徇私的,也都算作公坐。

又说:"用官职抵当流刑的,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刑四年。"【解释说】有品级的官员犯流罪不应当真正发配,既然需要抵当赎罪,所以比照徒刑四年。假设八品、九品官员犯私罪应判流刑,都用四个官职来抵当,如果没有四个官职的,就按抵当徒刑的年数折算赎罪,所以说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刑四年。

又说:若同时兼有两个官职。注:"指职事官、散官、卫官同算作一个官职,勋官算作另一个官职。"【解释说】职事官、散官、卫官,按品阶计算,都是相因而得的,所以算作一个官职;勋官是依勋劳加授的,所以另算作一个官职,这就是两个官职。如果用官职抵当徒刑,职事官每一阶各算一个官职,勋官则正、从各算一个官职。

又说:先用品级高的抵当。注:如果已离任尚未重新叙用的,也依此办理。【解释说】"先以高者当",是指职事官等三种官职之内,取其中品级最高的抵当。"若去官未叙",是指因正常事由离任以及虽非因正常事由离任但告身未被追缴的情形,也同样依上述条例,先用品级高的抵当。

【问】律文说:"如果已离任尚未重新叙用的,也依此办理。"有的离任尚未重新叙用的人,事情败露,有的罪责应当官当以上,有的达不到官当的程度,另有敕令解除其官职、决定叙用之法,该如何处置?

【答】如果本罪应当官当以上,另有条文说"因正常事由离职与现任官同等对待",就依照以官当徒之法处理:用官职抵当未满一年的,允许一年后叙用,降原品一等;如果用官职抵当已满的,三年后允许叙用,降原品二等。如果犯罪未达到官当的程度,不追缴告身,任由依照考核解职的条例处理,一年后允许叙用,不降其品级。从现任解职的,叙用之法见于《狱官令》。原本已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其除名及当免,在身见无流内告身者,亦同无官例。其于赎章内合除免官当者,亦听收赎,故云不以官当除免。若犯十恶、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死、流不同此条赎法,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虽称以赎,如有七品以上官,合减以否?

【答曰】既称流罪以下以赎论,据赎条内不得减者,此条亦不合减。自余杂犯应减者,并从减例。据下文“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故知得依减之例。

又云「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议曰】卑官犯罪迁官事发者,谓任九品时犯罪得八品以上事发之类;在官犯罪去官事发者,谓在任时犯罪去官后事发,或事发去官者,谓事发句问未断便卽去职。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迁官者但改官卽是,不独进品始名迁官。余罪论如律者,并谓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据律科,虽复迁官去任,并不免罪。」

【问曰】依令,内外官敕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若比司,卽为摄判。未审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宜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但检校、摄判之处,卽是监临,若有愆违,罪无减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从免法。若事关宿卫,情状重者,録奏听敕。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而权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诸司依令当之官,既非摄判之色,亦不在去官之限。」

又云:「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议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者,谓若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断一年徒,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后发,以官当流,比徒四年,前已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听从官荫之律,征铜六十斤,放免。其官高应得议请减,亦准此。有荫犯罪,无荫事发者,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发,亦得依七品子听赎。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发,亦依议请减法。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租得七品官事发者,听赎;若得五品官,子孙听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者听议。此等四事,各得从寛,故云从官荫之法。」

【准】唐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制节文,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后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译经离任、本罪不至于解职、而是奉敕解职的,依照刑部式的叙用期限,同考核解职的条例处理。本罪应当官当的,追缴销毁告身。

又说:其次用勋官抵当。【解释说】假设有六品职事官兼带柱国以上勋官的人犯私罪应判流刑,依例减一等,应判徒刑三年,用六品职事官抵当徒刑一年,其次用柱国抵当徒刑二年之类。

【问】假设有人任职三品、四品职事官,又兼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当官当的,用三品职事官抵当之后,其次用什么官职抵当?

【答】律文说:先用品级高的抵当,就是在职事官、散官、卫官中取品级最高的抵当完之后,其次用勋官抵当,就必须用六品勋官抵当,不能再从四品职事官中抵当。又说:行、守官员各以本品抵当,同时都要解除现任官职。【解释说】假设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职事的人,犯徒刑二年半的私罪,依例减一等,仍是徒刑二年,用本阶从五品抵当徒刑二年,同时解除六品现任职务。若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的人,也犯私罪徒刑二年半的,也用本品抵当徒刑一年,剩余的徒刑收赎,解除五品职事之类。

【问】原本有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职事的人,或者有从五品官"行"正六品的人,犯徒罪应当官当,该如何追缴销毁告身?

【答】律文说:行、守官员各以本品抵当,同时都要解除现任官职。正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的人,五品所守的职务,另外没有告身,既然用六品官职抵当,就应当连同所守之官一并解除。如果五品官"行"六品职事的,用五品官职抵当罪责,直接解除六品职事。凡是用来抵当罪责的告身,与所抵当官品同阶的,都应当追缴销毁。

又说:"如果还有余罪以及又犯新罪的,允许用历任的官职抵当",注:"历任,是指降职未到的官职。"【解释说】"若有余罪",是指用两个官职抵当罪责之外,仍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疏】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注云:「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隠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瞩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类也。

又云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又云:「若犯公罪者,注云: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又云:「各加一年当【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问曰】敕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敕制施行,不晓敕意而违者,为失旨;虽违敕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

又云:「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议曰】品官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当之,官无四者,准徒年当赎,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又云,其有二官。注云:谓职事官、散宜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议曰】谓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卽正从各为一官。

又云先以高者当注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议曰】先以高者当谓职事等三官内取最高者当之若去官未叙者谓以理去任及虽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并准上例先以高者当

【问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而有事发,或罪应官当以上,或不至官当,别敕令解其官当叙法,若为处分?

【答曰】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卽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任在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从见任解者,叙法在狱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

译有剩余的徒刑;或者抵当的罪责虽然已经抵完,但又犯了新罪、尚未经过判决的情形,允许用历任中降职未到的告身依次抵当。

又说:流内官而任职流外职务的人,犯罪用流内官职抵当以及赎徒刑一年的,都要解除流外任职。【解释说】假设有勋官任职流外职务的人,犯徒刑以上之罪,用勋官抵当;或者犯徒罪、用官职抵当未满、而需要赎徒刑一年以上的,都要解除流外任职。

【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依律,用官职抵当徒刑的,若同时兼有两个官职(指职事官、散官、卫官同算作一个官职,勋官算作另一个官职),先用品级高的抵当,其次用勋官抵当。行、守官员各以本品抵当,同时都要解除现任官职。如果还有余罪以及又犯新罪的,允许用历任的官职抵当(历任,是指降职未到的官职)。依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沿承袭,遇有现任品级低于前任品级的情形,就从历任官职中取品级高的抵当,同时解除现任官职。近来也曾有不取历任中品级高者,反而用现任卑官抵罪的情形,大概是因为不使用勋官、散试官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定制。臣等参详商议,今后凡有现任官职高的,就用现任官职(缺);用历任中品级高的官职抵当,同时解除(缺),明文规定以免产生分歧混乱。其余各项均见下缺(原文残缺)。

【准】开成格:凡犯十恶、杀人、监守之内盗窃以及掠人、受财、枉法以及强盗、伪造货币等主犯,情节危害不可与(缺)遇恩赦而应流放的,恳请不在官当之列(下缺)。

【准】后晋天福(缺年月)十五日敕书节录条文:凡内外带职的朝廷大臣、随从有功的将校等,都请求同九品官的条例对待。京都军巡使以及各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都请求依律不得上请当赎。巡司、马步司判

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

又云次以勋官当【议曰】假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职事当徒一年次以柱国当徒二年之类

【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何官当?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当,卽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高品当讫,次以勋官当,卽须用六品勋官当罪,不得复从四品职事当之。又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议曰】假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减一等,犹徒二年,以本阶从五品当徒二年,仍解六品见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本品当徒一年,余徒收赎,解五品职事之类。

【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品官下行正六品,犯徒当罪,若为追毁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其正六品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无告身,既用六品官,当卽与守官俱夺。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当罪,直解六品职事。其应当罪告身同阶者,悉合追毁。

又云「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注云「历任谓降所不至者【议曰】若有余罪者,谓二官当罪之外,仍有余徒,或当罪虽尽而更犯法,未经科断者,听以历降所不至告身以次当之」。

又云,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议曰】假有勋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勋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而赎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

【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准律,以官当徒者,其有二官,谓职事、宜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承,有见任品卑于前任者,则于历任内取高者当,仍解见任。近亦曾有不取历任中高者,却以见任卑官当罪。盖缘不用勋、散试官以来,未有定制。臣等参详,今后有见任官高,卽以见任官□□□□□□以历任中高官当,仍解□□□□□□明文免生差互。其余并下缺□□□□□□□□□□□□□□□□□□□□

【准】开成格,其犯十恶、杀人、监守内盗及略人、受财、枉法并强盗、造伪头首等情状,蠹害不可与□□□□□□会恩至流者,望请不在官当下缺。

【准】晋天福□□□□十五日敕节文: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

译官,即使曾经担任过品官的,也请求同流外职对待,依律杖罪以下依决罚的条例处理,徒罪以上仍依当赎之法处理。

【准】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书,规定今后定罪的标准:各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拟准照从五品官的条例;各道两使判官、防团副使,拟准照从六品的条例;各道节度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照从七品的条例;各道推官、巡官以及军事判官,准照从八品官的条例。各军将校中的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官,临时奏请听候敕旨裁定。

凡犯十恶、故意杀人、反逆、缘坐之罪的(本应连坐、因年老或残疾而被免除连坐的,也同样对待),案件已经审结的,即使遇到赦免,仍要除名(案件审结,是指赃物、罪状已经查验属实,以及尚书省判决完毕、尚未上奏的情形)。至于监临主守在其所监守范围之内犯奸盗、掠人、或者受财而枉法的,也要除名(奸,是指侵犯良人为奸;盗以及枉法,是指赃物达到一匹绢的)。案件审结后遇到大赦的,免除所居官职;遇到降等处理的,同免官之法处理。至于所犯其他死罪,在监禁期间本人已经死亡的,或者被免除死刑而另行配流以及背离死刑判决而逃亡的,都要除名(这些都是指本罪应当处死而案件已经审结的情形)。遇到降等处理的,允许依照当赎之法处理。

【疏】凡犯十恶、故意杀人、反逆缘坐之罪的。【解释说】十恶,是指谋反以下、内乱以上的各项罪名。故杀人,是指不是因为争斗而是故意杀害他人的;谋杀人已经杀成的,也同样对待。其余条文中说的"以谋杀、故杀论",以及说的"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都依此类推。至于部曲、奴婢,则不在此限——按《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条注说:部曲、奴婢不算在内,但如

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欲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团副使,欲准从六品例;诸道节度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官,临时奏听敕旨。

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卽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会降者,同免官法。其杂犯死罪,卽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会降者,听从当赎法。

【疏】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议曰】十恶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者,故杀人谓不因斗竞而故杀者,谋杀人已杀讫,亦同余条称「以谋杀、故杀论」,及云「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皆准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部曲奴婢者,非其故杀妾及旧部曲奴婢经放为良,本条虽罪不至死,亦同故杀之例。反逆缘坐者,谓缘谋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

注云: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议曰】谓缘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虽免缘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

【问曰】带官应合缘坐,其身先亡,子孙后犯反逆,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缘坐之法,惟据生存,出养入道,尚不缘坐,既已先死,岂可到遣?除名理务,疏犯宣庙,上一字庙讳,为疏通告身,不合追毁。告身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荫。

又云:「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注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议曰】犯十恶等罪,狱成之后,虽会大赦,犹合除名。狱若未成,卽从赦免。」注云:「赃状露验者,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名狱成;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断讫,虽未经奏者,亦为狱成。此是赦后除名,常赦不免之类。」

又云,卽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

译果故意杀害的是妾以及原来的部曲、奴婢已经放免为良人的,本条虽然罪不至死,也同故杀的条例对待。反逆缘坐,是指因谋反及大逆之人牵连而得流罪以上的情形。

注:本应连坐、因年老或残疾而被免除连坐的,也同样对待。【解释说】是指在应连坐的人中,有男子年满八十岁以及患有笃疾的,妇人年满六十岁以及患有废疾的,虽然免除了连坐之罪,但本人如果有官品的,也都要除名。

【问】带有官职、本应连坐的人,如果本人先已死亡,子孙后来犯反逆之罪,是否也应当除名?

【答】连坐之法,只针对在世的人而言,即使是被过继他人、出家为道的人尚且不予连坐,既然本人已经先死,又怎能追加处分呢?除名的处理,不适用于已经去世的人;其告身不应当追缴销毁。告身虽然不应当追缴销毁,但也不得用来荫庇子孙。

又说:"案件已经审结的,即使遇到赦免,仍要除名。"注:"案件审结,是指赃物、罪状已经查验属实,以及尚书省判决完毕、尚未上奏的情形。"【解释说】犯十恶等罪的人,案件审结之后,即使遇到大赦,仍应当除名;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依照赦免处理。注:"赃状露验,赃是指所犯的赃物,已经查获实物;状是指杀人之类的情形,已经取得罪状作为凭证。即使案件还在州县审理阶段,也都称为案件审结;以及尚书省判决完毕、尚未上奏的,是指刑部复核判决完毕,即使尚未经过上奏的,也算案件审结。这属于赦免之后仍应除名、常赦不予免除之类的情形。"

即监临主守在其所监守范围之内,犯奸盗、掠人,或者受财——

而枉法者,亦除名。注云: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又云,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议曰】监守内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略人者不和为略,年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律文但称略人,卽不限将为良贱。狱成者亦同上法,除名会赦者,免所居官。此是赦后仍免所居之一官,亦为常赦所不免。

译枉法的人,也要除名。注文说:奸是指侵犯良家女子行盗,以及枉法是指赃物达一疋的。又说,案子审理成立后遇到大赦的,免去所任的官职。【议曰】监守之内奸淫,是指侵犯良家女子行盗,以及枉法是指赃物达一疋的。掠取人口,不是双方情愿而强取的叫略,年十岁以下的,即使双方情愿也同样算作略。法律条文只称"略人",就不限定被略者是良人还是贱民。案子审理成立的,也按上述法律处置,除名遇赦的,免去所任的官职。这是赦免之后仍要免去所任的一个官职,也属于常赦所不能免除的情形。

【问曰】监守内略,人罪当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限,若监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强盗若伤财主部曲,卽同良人,各以当条见义,亦无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并合除名,举略奴婢是轻,计赃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斗讼律云:殴伤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既许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准赃卽同奴婢论罪,又减良人。今准诸条理例除名,故为合理。

【又问】依律,共盗者并赃论,其有共受枉法之赃,合并赃科罪否?

【答曰】枉法条中无并赃之语,惟云官人受财,复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其有共谋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并赃,得罪各依已分为首从科之。

注云:会降者同免官法【议曰】降既节级减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之科,听从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尽,亦依免官之例。卽降后重断,仍未奏画,更逢赦降,犹合免所居之官。

又云,其杂犯死罪,卽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注云: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议曰】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卽在禁身死者,谓犯罪合死,在禁身亡;其免死别配者,谓本犯死罪,蒙恩别配流徒之类;及背死逃亡者,谓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狱成,并从除名之律,故注云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背死逃亡者,卽断死除名,依法奏画,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狱成逃走,亦准此。

又云「会降者听从当赎法【议曰】杂犯死罪以下未奏画,逢降有官者听官当,有荫者依赎法,本法不得荫赎者亦不在赎限,其会赦者依令解见任职事。」

【问曰】上文云「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会赦犹除名,杂犯死罪等会降从当赎法」,若有别蒙敕放及会虑减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恩泽,非涉殊私,雨露平分,自依常典。如有特奉鸿恩,总蒙原放,非常之断,人主专之爵命,并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会虑减罪,计与会降不殊,当免之科,须同降法。虑若全免,还从特放之例。

【又问】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降名配流如法,未知会赦及降,若为处分?

【答曰】会赦犹流,常赦所不免。虽会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缘坐流,虽会赦,亦除名。子孙犯过失流,会赦免罪,会降,有官者听依当赎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恶者,虽会赦降,仍合除名,称以枉法论;监守内以盗论者,会赦免所居官,会降同免官之法。

译部除去,课役依照本人原来的身份等级承担。六年之后,听凭依照出身之法重新叙用。如果本来所犯之罪不至于免官,而特别被处以除名的,叙用之法同免官的条例。妇人因丈夫、儿子而获得邑号的,如果犯罪被除名,期限届满之后,丈夫、儿子现在有官爵的,听凭依照法式重新叙用。被免官的,三年之后,按原先品级降二等叙用。被免所居官或官当抵罪的,一年之后,按原先品级降一等叙用。如果本来所犯之罪不至于免所居官或官当,而特别被处以免官的,叙用之法同免所居官。免官的人,如果兼有两类官职,各自听凭依照所降的品级叙用。如果勋官降一等的,从上柱国削减授予柱国;降二等的,削减授予上护军之类。若降后的品级低于武骑尉的,听凭按武骑尉叙用。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官当已经判决完毕的,又再犯罪而尚有历任官职的,各按当免之法处理。兼有两类官职的,先用品级高的抵罪,并依次累降。所降的等级即使很多,各类官职也不得超过四等。(注:)各是指两类官各自降等,不在合并计算的范围之内。如果官职已经用尽而尚未到叙用期限,又再犯流刑以下之罪的,听凭以赎罪论处。叙用的期限各自从后犯之罪起计算年限,不在课役的限制之内。虽然有历任的官职,也不得享有朝参的待遇。

【疏:】"凡被除名的,官爵全部除去,课役依照本人原来的身份等级承担"。【议:】如果犯罪被除名的,是指从出身以来的官爵全部除去,课役依照本人原来的身份等级承担,没有荫庇资格的等同于庶人,有荫庇资格的依照荫庇的条例,所以说各依本色。又依令文,除名尚未叙用之人,免除力役而缴纳庸调,都不在杂徭以及戍防的范围之内。

又说:"六年之后,听凭依照出身之法叙用"。【议:】所谓称六载听叙,是因为"年"与"载"是不同朝代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称呼。假设某人元年犯罪,到第六年之后,第七年正月才有叙用之法。这期间即使有闰月,也只按"载"来计算,不按"年"来称呼,务必以三百六十日为限,完全依照出身之法处理。犯除名之罪的人,期限届满之后,叙用之法依照《选举令》:三品以上的要奏报朝廷,听候敕命;正四品的于从七品下叙用,从四品的于正八品上叙用,正五品的于正八品下叙用,从五品的于从八品上叙用,六品、七品的于从九品上叙用,八品、九品的都于从九品下叙用。如果本人出身的品级高于此项规定的,听凭按较高的出身品级叙用,这里的出身是指凭借荫庇以及秀才、明经科等出身之类。依照这条令文,出身品级高于常规叙用品级的,自然依照出身之法;出身品级低于常规叙

自余杂犯,会赦从原,会降依当赎法。凡断罪之法,应例减者,先减后断。其五流先不合减者,虽会降后,亦不合减科。

【准】唐天宝七载七月二十八日敕节文:追夺官告,但刑部覆讫,卽是狱成,便附簿进画,注毁官甲。如违限不纳,緃会非常之恩,亦不在原免之限。所由官如有寛容,并准法科罪。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其诸道州府,若所推刑狱赃状露验,及已经本判官断讫未决者,并为狱成。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宜,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注云:并谓断徒以上【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卽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又云「若犯流徒,狱成逃走【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卽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走,卽获免官之坐。未如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卽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枚刑,不入免官之法。

又云: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议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修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未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注云: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议曰】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此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若会降有余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

□□□□者,二官并免,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一衔内祇有职事□□□□□者,亦闻法司更依次取前□□□□□□官之数。若祇取职事一□□□□□□官相类,更取前任充数,又与律意不同。然则事有相因,须从变例,免差伦理,以叶重轻。臣等参详,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卽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译用品级的,自然依照常规叙用,所以说"出身品级高的听凭按高的"。又,《军防令》说:勋官犯除名之罪,期限届满应当叙用的,二品的于骁骑尉叙用,三品的于飞骑尉叙用,四品的于云骑尉叙用,五品以下的于武骑尉叙用。

又说:"如果本来所犯之罪不至于免官,而特别被处以除名的,叙用之法同免官的条例"。【议:】本来所犯之罪不至于免官,情节尚属可责,而特别处以除名,怜悯其所犯之罪原本较轻,所以准许比照免官的条例,予以收叙。

【问:】本来所犯之罪虽不是免官之罪,但以官抵徒已经用尽官职,依律"以官抵徒用尽官职"的,叙用期限同免官。不知如果以官抵徒尚未用尽官职,如今却被特别加重处以除名的,叙用之法是否也同免官?

【答:】凡是称为除名的官职,都不论本来所犯之罪的轻重,一律依例除免。不计算徒刑的年限,罪不至于免官而特别被处以除名的,只按正犯本罪论处,免官之法中"以官抵徒用尽官职"的情形不包括在这一类之中。

注:妇人因丈夫、儿子而获得邑号的,犯除名之罪,期限届满之后,丈夫、儿子现在有官爵的,听凭依照法式重新叙用。【议:】妇人因丈夫、儿子而获得邑号,称为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本人犯罪而被除名,期限届满、到了应当叙用之日,若计算丈夫、儿子现在有官爵,仍应授予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称号的,都依照原先所授的品级,不降其品级。如果丈夫、儿子的官职被降的,都依照降授之法处理;如果丈夫、儿子官职升迁的,听凭按较高的品级叙用。妇人的叙用之法,令文都有明确规定,因为是凭借丈夫、儿子的官爵而获得邑号的缘故,所以不适用降等减叙的条例。

【问:】妇人不是凭借丈夫、儿子而另外加封邑号的,如果犯罪被除名,应否重新叙用?

【答:】律文说:"不是凭借丈夫、儿子而另外加封邑号的,等同于封爵的条例。爵位没有常规叙用之法,除名之后不应再叙用。"

又说:"被免官的,三年之后,按原先品级降二等叙用"。【议:】称"载"的道理与"六载"意思相同,也只取三年之后。进入第四年听凭叙用,按原先品级降二等。正四品以下每一阶算作一等,从三品以上以及勋官的正、从品级各算作一等。假设某人正四品上被免官,三年之后可依从四品上叙用。上柱国被免官,三年之后依上护军叙用。这就是"三年之后,按原先品级降二等叙用"的含义。

又说:"被免所居官或官当抵罪的,一年之后,按原先品级降一等叙用"。【议:】免所居官和官当之罪又更轻,所以到满一年就听凭叙用。称"周"的,绕满四季叫做"周",从敕令颁发解官之日算起,到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为止。称"年"的,以三百六十日计算;称"载"

【疏】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议曰】府号者,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名冒荣居之。选司惟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又云「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释曰:笃疾,具十二丁中。老小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释曰:谓委其亲而之宫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又云:「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緃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又云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议曰】居丧不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

又云:「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惟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云: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议曰】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宫、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卽免勋官高者。

注云:卽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议曰】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及官当者,周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

译的,取的是三年、六年之后不计算日月的意思。

又说:"如果本来所犯之罪不至于免所居官或官当,而特别被处以免官的,叙用之法同免所居官"。【议:】本来所犯之罪不至于免所居官,是指不属于"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来所犯之罪不至于官当,是指九品以上官员所犯私罪不至于一年徒刑、公罪不至于二年徒刑,五品以上官员私罪不至于二年徒刑、公罪不至于三年徒刑的情形。被特敕处以免官的,叙用之法完全等同于免所居官,一年之后按原先品级降一等叙用,所以说叙用之法同免所居官。

又说:免官的人,如果兼有两类官职,各自听凭依照所降的品级叙用。注:"如果勋官降一等的,从上柱国削减授予柱国;降二等的,削减授予上护军之类",若降后的品级低于武骑尉的,听凭按武骑尉叙用。【议:】两类官,是指职事官等带有勋官,前面已经解释过了。如果犯免官之罪,职事官、勋官都要免除,假设从正六品上的职事官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用;又如果兼带上柱国也一并免除,则依从上护军叙用。这就是各自听凭依照所降品级叙用,故注文如此说明。

又说: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官当已经判决完毕的,又再犯罪而尚有历任官职的,各按当免之法处理。【议:】假设有人犯免官或免所居官之罪,或是以官抵徒,各用一个官职或两个官职抵免完毕后,又再犯流刑、徒刑,或又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之罪,而尚有历任的官职、告身仍在的,各依照上述之法处理;如果应当抵免尚未判决,又再犯罪的,一并用降等达不到的官职来抵罪。

注:兼有两类官职的,先用品级高的抵罪。【议:】这既然是重犯之人,显然不是现任职事官。如果同时有勋官、职事官两类官职,先用品级高的抵罪。假设前任是六品职事官、五品勋官,就先用勋官抵罪。如果抵罪未尽,也用次高的官职抵罪,不限于勋官还是职事官。

又说:"并依次累降,所降的等级即使很多,各类官职也不得超过四等"。【议:】假设先前犯免官之罪已经降了二等,又再犯免官之罪,或以官抵徒官职用尽,也降二等,所以说"并依次累降"。即使判决完毕后又再犯罪,经过三次以上到了叙用之日,仍只依照此律降四等之法处理。以官抵免所居官以及以官抵徒尚未用尽官职、判决完毕后又再犯罪的,往后叙用时各降一等,到第四次重犯,总共降四等;此后再犯罪即使很多次,也只以四等为限。有的人频繁犯免官之罪后,又再犯免所居官之罪的,也应当合计所犯之罪降四等叙用,所以说"所降的等级即使很多,各类官职也不得超过四等"

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卽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叙限各从后犯计年,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

【疏】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议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黠防之限。

又云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闲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一依出身者法犯除名人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听敕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者听从高出身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准此令文出身高于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高者听从高又军防令云勋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于骁骑尉叙三品于飞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叙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又云:「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议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云: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在有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伏高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宫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又云:「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后。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勋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

译。

注:各是指两类官各自降等,不在合并计算的范围之内。【议:】职事官、散官、卫官算作一类官,所降不得超过四等;勋官算作另一类官,所降也不得超过四等。这两类官犯罪的,各自以降四等为限,不在合并计算的范围之内。

又说:"如果官职已经用尽而尚未到叙用之日,又再犯流刑以下之罪的,听凭以赎罪论处"。【议:】是指以官抵免的官职已经用尽,尚未到叙用之日,又再犯流刑以下之罪的,听凭以赎罪论处,因为其叙用年限尚未期满,必定还有叙用之法,所以免除决罚发配,听凭依照赎罪之法处理。本罪不适用赎罪的,也不得赎罪。

【问:】此条内如果有殴打或控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情形,应否以赎罪论处?

【答:】上条规定殴打、控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不得以荫庇论处;如今这里是本人官职已经用尽,听凭以赎罪论处,这并不属于用荫庇抵罪的情形,听凭比照赎罪之法处理。

注:叙用的期限各自从后犯之罪起计算年限。【议:】犯免官及免所居官之罪,尚未叙用又再犯免官、免所居官或官当之罪的,各依照后犯之罪计算年限,听凭叙用。官职用尽后又再犯罪的,听凭依照赎罪之法处理。如果所犯应当以官抵免官之罪的,再过三年之后听凭叙用;免所居官的,再过一年之后听凭叙用。所犯徒刑、流刑不适用赎罪而是真正发配的,流刑则依令六年,徒刑则服役期满予以叙用。即使服役期满,仍在免官期限之内的,依照免官叙用的条例处理。

又说:"不在课役的限制之内,虽然有历任的官职,也不得享有朝参的待遇"。【议:】不在课役限制之内,是指因为有叙用的期限,所以免除其课役;虽然有历任的官职,假设某人一品职事官,犯以官抵免官之罪,仍有历任二品以下的官职尚未到叙用之期的这段时间内,不得享有朝参的待遇。免所居官以及以官抵徒、在期限内尚未叙用的,也依照此例处理。

凡以官抵徒的,如果罪轻而没有用尽其官职的,保留剩余官职以收赎论处;如果官职少而不足以抵尽其罪的,剩余的罪以收赎论处。犯除名、免官之罪的,罪虽轻,仍依照条例除免;罪若重,仍依照以官当罪、赎罪之法处理。被除爵的,即使还有余罪,也不得赎罪。

【疏:】"凡以官抵徒的,如果罪轻而没有用尽其官职的,保留剩余官职以收赎论处;如果官职少而不足以抵尽其罪的,剩余的罪以收赎论处"。【议:】假设五品以上官员,犯私罪判处徒刑二年,依例减一等,这就是罪轻而未用尽其官职,保留官职以收赎论处;官职少而不足以抵尽其罪的,假设八品官员,犯私罪判处徒刑

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又云免所居官及官当者周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周年听叙称周者匝四时曰周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后不计日月又云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议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至二年徒公罪不至三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周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又云,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议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勋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勋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军叙。此是各听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卽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又云,卽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历任官者,各依当免法【议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余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注云: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议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勋官、职事二官,先以高者当之。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勋官,先以勋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高者当,不限勋官、职事。

又云「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议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当徒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卽虽断讫更犯经三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当徒用官不尽断讫更犯后叙各降一等至四度重犯总降四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合计所犯降四等叙之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云: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议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四等;勋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又云「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议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听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此自身官尽,听以赎论。

译一年半,以官抵徒一年,剩余半年之罪收赎之类。

又说:"犯除名、免官之罪的,罪虽轻,仍依照条例除免"。【议:】假设五品以上职事官以及兼带勋官的人,在监临范围内盗窃绢一匹,本罪应判杖八十,仍须依例除名;或受财六匹一尺而不枉法,本罪判徒刑一年半,也依例免官;或在监临范围内奸淫婢女,应判杖九十,也依例免所居官。

又说:"罪若重,仍依照以官当罪、赎罪之法处理"。【议:】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依例除免;罪重的,各按所犯之罪,依照以官抵流、徒以及赎罪之法处理。假设某人职事官为正七品上,又有历任从七品下的官职,所犯是除名之罪的流刑、且不适用条例减刑的,将流刑折算为徒刑四年:以正七品上的官职抵徒刑一年,又以从七品下的官职抵徒刑一年,此外再没有历任官职及勋官的,就征收铜四十斤,赎抵剩余二年的徒罪,仍依例除名。如果罪应当免官的,也依照此法以官抵罪、赎罪处理,仍依例免官。这就叫做"罪若重,仍以官当罪、赎罪之法处理"。

又说:"被除爵的,即使还有余罪,也不得赎罪"。【议:】爵位既然可以传授给子孙,所以其意义等同于山河带砺的盟誓;如今连爵位一并除削,其责罚已经很重了,因为这是为国除爵,所以即使还有剩余之罪,也不得赎罪。

【准:】唐上(缺字)月三日敕:从今以后,凡流放、贬谪之人等(缺字)的,不得另外予以任用,也不得担任奏荐之官。

卷三 名例律

【二门】律文六条,连同疏、令、敕文共十条,起请条二条。

诬告比照徒刑及官司出入人罪比照徒刑;犯流罪、徒罪;犯死罪及流、徒罪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家中没有其他成丁可以留下侍养的(相关条文)。

凡(诬告他人应)除名的,比照徒刑三年论处;(诬告他人应)免官的,比照徒刑二年论处;(诬告他人应)免所居官的,比照徒刑一年论处。流外官不适用此律。(注:)是指以较轻之罪诬陷他人以及官司出入人罪之类的情形,所以制定这一比照之法。如果所诬陷的罪比这更重的,自然从重论处。如果诬告道士、女冠应当还俗的,比照徒刑一年论处;应当苦役驱使的,每十日比照笞十论处。官司出入人罪的,罪责也是如此。

【疏:】"凡除名的,比照徒刑三年论处;免官的,比照徒刑二年论处;免所居官的,比照徒刑一年论处;流外官不适用此律"。【议:】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责有轻重之别,所以酌量轻重分出等级。(解释:节级,也就是等级的意思。)比照徒流外的职务,品秩低微,诬告反坐的处罚,与平民百姓没有差别,所以说不适用此律。注:"是指以较轻之罪诬陷他人

卽非用荫之色,听同赎法。

注云:叙限各从后犯计年【议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听叙。官尽更犯,听依赎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听叙;免所居官者,更周年之后听叙。其犯徒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则依令六载,徒则役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官叙例。

又云「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议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历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历任二品以下官未叙之闲,不得预朝参之例。其免所居官及以官当徒限内未叙者,亦准此。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宫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

【疏】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议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卽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余罪半年收赎之类。

又云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议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勋官于监临内盗绢一匹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准例除名或受财六匹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准例免官或奸监临内婢合杖九十亦准例免所居官

又云罪若重仍依当赎法【议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各准所犯准当流徒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有历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官当徒一年更无历任及勋官卽征铜四十斤赎二年徒坐仍准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准此当赎法仍准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当赎法

又云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议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今并除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赎

【准】唐上□□□□月三日敕,自今以后,其流贬人等□□□□者,不得别有任用及为奏官。

卷三名例律

【二门】律条六,并疏令敕条十,起请条二。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犯流徒罪,犯死罪及流徒罪,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留侍。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从重。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疏】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议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

译以及官司出入人罪之类的情形,所以制定这一比照之法"。【议:】假设有人告发五品以上官员在监临主守范围内盗窃绢一匹,如果确实盗窃属实的,应判杖八十,仍应除名;如果是虚假诬告他人,就不能只判处杖罪,所以反坐比照徒刑三年。免官,是指告发五品以上官员在监临范围之外盗窃绢五匹,应判徒刑一年,仍应免官;如果是虚假反坐,就不能只判徒刑一年,所以比照徒刑二年。免所居官,是指告发监临范围内奸淫婢女,应判杖九十,奸淫者应免所居官;如果是虚假反坐,就不能只得杖罪,所以比照徒刑一年。"及出入之类",是指并未盗窃监临范围内财物,官员却枉判为盗窃;或者所监临范围内确实有盗窃,官员却判为没有盗窃,这就是官司出入人罪:出入除名之罪的比照徒刑三年;出入免官之罪的,比照徒刑二年;出入免所居官之罪的,比照徒刑一年。至于藏匿罪人,或者过度给予资助供给,或者作保证人以及故意放纵等,如果涉及除名、免官的,都依照比照徒刑的条例处理,所以说"之类"。

注:如果所诬陷的罪比这更重的,自然从重论处。【议:】是指诬告以及官司出入人罪,其应得之罪比比照徒刑之法更重的,自然按反坐等更重的法条论处,不再依照比照徒刑之法。

又说:"如果诬告道士、女冠应当还俗的,比照徒刑一年论处;应当苦役驱使的,每十日比照笞十论处。官司出入人罪的,罪责也是如此"。【议:】依照格式规定,道士等擅自穿着俗服的,应当还俗。假设有人告发道士等擅自穿着俗服,如果属实,就必须还俗;如果是虚假的,反坐比照徒刑一年论处。应当苦役驱使的每十日,比照笞十论处,依照格式规定,道士等有挨门挨户教化行乞的,处百日苦役;如果确实没有教化行乞,却被人诬告、反坐的,诬告苦役十日的,比照笞十;诬告百日的,比照杖一百。官司出入人罪,是指本应判处还俗和苦役,官司却判为放免;或者本不应还俗和苦役,官司却枉判人罪,各依照这一反坐徒刑、杖刑之法论处,所以说"罪责也是如此"。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各依照本法处理。

犯流罪、徒罪;犯死罪以及流、徒罪,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家中没有其他成丁可以留下侍养的(相关条文)。

凡所犯是流刑、应当发配的,三种流刑都要服役一年。本条中所称加役流的,流放三千里,服役三年。服役期满以及遇赦免除服役的,即在配所依照户口的条例编入户籍,妻妾跟随其一同前往。祖父母、子孙愿意跟随的,听凭其意愿。移乡之人的家口,也依照此例处理。如果流放、移乡之人本人死亡,家口虽然已经附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