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名例律
」令臣等详定可否,奏闻俾官吏之依凭,絶刑名之出入,立兹定制,始自圣朝。臣等参详,伏请宣下法司,颁行天下者。奉敕宜依,仍付所司遍下诸道州府者。
流刑
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徒刑
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
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
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
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
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杖刑
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
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
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
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笞刑
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
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
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
死刑二
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卽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髠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准】唐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释曰:恶逆以上四等罪,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准】狱官令,诸伤损于人及诬告得罪其人,应合赎者,□□被告及伤损之家,卽两人相犯得罪□□□□□□□□□
□条请□□□□□□□□六十日徒限五□□□□□□□□□□□□若无故过限□□□□□□□□□□□诉据理不移前□□□□□□□□□□□□□月八日敕节文其赎铜每□□□□□□□□□□□□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为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恭,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译、府施行。
流刑(折杖法)
加役流:决脊杖二十下,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下,配役一年。
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下,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下,配役一年。
徒刑(折杖法)
徒三年:决脊杖二十下,释放。
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下,释放。
徒二年:决脊杖十七下,释放。
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下,释放。
徒一年:决脊杖十三下,释放。
杖刑(折杖法)
杖一百:决臀杖二十下,释放。
杖九十:决臀杖十八下,释放。
杖八十:决臀杖十七下,释放。
杖七十:决臀杖十五下,释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下,释放。
笞刑(折杖法)
笞五十:决臀杖十下,释放。
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释放。
笞二十、十:决臀杖七下,释放。
死刑二等
绞刑、斩刑,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代圣明的君王效法上天来垂示法度,以此辅助政令、教化民众,禁止暴行、防范奸邪,本意是想使人存活,最终止于杀戮;绞、斩的刑罚,是刑罚中最重的极刑。人死之后,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物一同归于寂灭。所以郑玄注《礼记》说:"死,就是消散的意思,消耗殆尽叫做澌。"《春秋元命苞》说:"黄帝在涿鹿之野斩杀了蚩尤。"《礼记》说:"公族中若有人犯死罪,要在甸人那里将其处死(不公开在朝廷)。"由此可知斩刑始于轩辕黄帝,绞刑兴起于周代。这两种刑罚效法的是阴数,阴主杀伐惩罚,因而效法它,这就是古代所说的"大辟"之刑。
【问】笞刑以上、死刑以下都设有赎刑之法,不知赎刑起源于哪个朝代?
【答】《尚书》说"用金来赎罪",注解说"因过失而获罪的,可以出金来赎免"。甫侯所论"夏代赎刑"说:"墨刑若有疑而应予赦免的,罚一百锾;劓刑若有疑而应予赦免的,罚加倍;剕刑若有疑而应予赦免的,罚加倍再加些许;宫刑若有疑而应予赦免的,罚六百锾;大辟若有疑而应予赦免的,罚一千锾。"注解说"六两称为一锾,锾,是黄铁"。晋律规定:"凡应享受八议以上待遇的人,都留在官府收赎,不施加剃发、戴枷、鞭笞之刑。"如今古时赎刑的轻重制度已经不同,条目也有区别,都已具备明确的章程,不必假借旧条,也无须多加繁琐解说。
【准】唐代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敕令节文:其中十恶之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依照律文用刑;其余应当处以绞、斩刑的,从今以后一律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死,以此代替极刑。解释说:恶逆以上四等罪,指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准】《狱官令》规定:凡伤害他人以及诬告他人而获罪的,其人应当赎罪的,……(原文缺损)……被告及受伤害之家,若两人相互侵犯而获罪……(缺损)
……条请……(缺损)……六十日,徒刑期限五……(缺损)……若无故超过期限……(缺损)……申诉依理不予更改,前……(缺损)……月八日敕令节文:其中赎铜每……(缺损)
十恶
一是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二是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是谋叛,指图谋背叛本朝而投靠他国。
四是恶逆,指殴打或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五是不道,指杀害一家三人(这三人本非应处死罪之人),以及肢解人体,制造、蓄养蛊毒,施行厌魅巫蛊之术。
六是大不恭,指盗取大祀所用的神御之物、皇帝乘舆所用的服御之物,盗取或伪造皇帝御宝,调配御用药物时因失误不依照原方,以及封题有误,或制作御膳时因失误而违犯食物禁忌,御用舟船因失误而不牢固,指斥皇帝乘舆、言辞情理有严重损害,以及对抗奉旨出使的使者而不遵守作为臣子应有的礼节。
七是不孝,指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财另居,或对父母的供养有所欠缺,在为父母守丧期间自行嫁娶,或作乐、脱去丧服而改从吉服,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已死。
八是不睦,指图谋杀害或买卖缌麻以上的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的尊属。
九是不义,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杀害现在受业的老师,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惟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议曰】案《公羊傅》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云:谓谋危社稷【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卽神安,神宁卽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反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卽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鸱其心,爱恭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絶弃人理,故曰恶逆。注:枭鸱,犯翼祖庙讳,改为鸱。
注云: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
译的官长,以及听闻丈夫去世却隐匿不举哀,或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以及改嫁。
十是内乱,指奸淫小功以上的亲属、父亲或祖父的妾室,以及与之相和奸的人。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为切要,因为它亏损名教、毁坏纲纪,所以特别标列在篇首,作为明确的告诫。这类罪行极为恶劣,事类共有十种,所以称为十恶。汉代的法律有九章,虽然已大多湮没失传,但"不道""不敬"的名目仍然留存至今。追溯它最初的由来,大概起源于汉代,考察梁、陈以前的法律,已略有这类条文。北周、北齐虽然已具备十条的名目,但还没有"十恶"这个总称。隋朝开皇年间创立法制,才始备此科,参酌以往的旧章,条目定为十条。大业年间又有更改,重新加以删除,十条之中,只保留了八条。自唐代武德年间以来,仍遵循开皇旧制,没有增减。
一是谋反。
【议曰】按《公羊传》说:"对君主、父辈不可有加害之心,一旦有此心,必定要诛杀。"是说若有心怀逆乱、意图加害君父的人,就必须诛杀他。《左传》说:"上天违反时令便成灾害,人违背德行便成祸乱。"然而君王居于至高无上的帝位,秉承上天授予的宝贵天命,如同天地一般覆载万物,是万民的父母。作为臣子,本应尽忠尽孝,如今竟敢包藏凶恶邪念,图谋兴起逆心,图谋违反天理常道,悖逆人伦常理。所以称为谋反。
注文说:指图谋危害社稷。
【议曰】社是五土之神,稷是掌管农事之神。之所以要神化土地之道,主掌农事,是因为君主是神明的祭主,粮食是百姓赖以为生的根本。国泰便神安,神安则五谷丰登。臣下若图谋逆乱而怀有无君之心,君位若有危险,神明又将凭借什么安处呢?因不敢直接指斥皇帝的尊号,所以托辞说是危害社稷。《周礼》说:左边祭祖庙、右边祭社稷,这是人君所尊崇的。
二是谋大逆。
【议曰】犯此条罪的人,违犯纲纪、冒犯人伦,违背正道、悖逆德行,没有比这更大的逆行了,所以称为大逆。
注文说: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议曰】有人获罪于上天,恶行不知有极限,暗中图谋报复怨愤,将要图谋不轨之事,于是萌生恶念,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宗,是尊崇的意思;庙,是容貌的意思。刻木制成神主,恭敬地象征先祖的尊容,安放在宫室之中,按时祭祀供享,所以称为宗庙。山陵,是古代帝王依山而建造的陵墓,黄帝葬于桥山,就是这样的事例。也有说法认为帝王的坟墓如山如陵,所以称为山陵。宫,天上有紫微宫,君主便效法它作为居所,所以称为宫。至于阙,《尔雅·释宫》说:"观称为阙。"郭璞说:"宫门两旁的双阙。"《周礼·秋官》记载:正月初一,把刑法典章悬挂在象魏之上,让人观看,所以称为观。
三是谋叛。
【议曰】有人图谋背叛本朝,打算投奔别国,或者想要献城投降敌方,或者想要携带土地外逃,就如莒国的牟夷携带牟娄之地投奔鲁国,公山弗扰携带费邑背叛之类。
四是恶逆。
【议曰】父母的恩情,如同苍天一样无穷无尽,子孙延续祖先的血脉,承奉父母之恩不可轻慢。若有人心如枭鸱一般凶狠,将至亲之爱与恭敬同时抛弃殆尽,对五服之内的至亲,竟然自相残杀,穷凶极恶、悖逆到了极点,彻底抛弃了人伦常理,所以称为恶逆。(注:枭鸱,因避讳翼祖庙讳,改为鸱。)
注文说:指殴打或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议曰】殴,指殴打;谋,指图谋策划。从伯叔父母以下,是依据已经杀害既遂而言。如果只是图谋而尚未杀害,则应依照不睦条论处。恶逆之罪,遇常赦不予赦免,处决也不待秋后行刑之时;而不睦之罪,遇赦则可原宥,只需除名而已。以此作为区别,所以设立的处置制度不同。这里所说的丈夫的祖父母,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一样适用。按丧服制度,为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服缌麻之丧。如果丈夫承继宗祧,其妻对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如同对丈夫的父母一样服齐衰周年之丧。所以可知称丈夫的祖父母时,曾祖父母也一并包括在内。
【问】外祖父母及丈夫,依照礼制有等级差别不同,请具体加
自伯叔以下,卽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周。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祖亦同也【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是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卽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卽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在,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者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
□□□□□□□□□□逆以上者,州县是□□□□□□□□□□□事,参军纠察,闻□□□□□□□□□□□有犯恶逆以上罪者,今后刺史以上附表自劾,以敦风教,责与不责,并听敕裁。
五曰不道【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云: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惟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云:造畜蛊毒、厌魅【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刀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卽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恭【议曰】礼者,恭之本;恭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恭之心,故曰「大不恭」。
注云: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帪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恭,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计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译以分析。
【答】外祖父母,只要是生母本人所出的,都算是外祖父母,不论生母是否在世、有无丧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文规定"不因尊卑而压制丧服,也不因出嫁而降低服制"的缘故。如果不是生母本人所出,则有丧服关系的等同外祖父母对待,无丧服关系的则等同一般人对待。依照礼制,嫡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以及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都不为出母的娘家人服丧,而是要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这两种娘家人都算是外祖父母。如果亲生母亲在家中去世,则为亲生母亲的娘家人服丧,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这时继母的娘家人便没有丧服关系,等同于一般人。又如妾所生之子作为父亲继承人以及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母在世时,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嫡母去世后,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礼记说:"所依从的人去世了,服丧关系便随之终止。"这既然是依从嫡母而服丧,所以嫡母去世后,对其娘家人的服丧关系便随之终止。至于丈夫,依礼有三种情形:已行三月庙见之礼的丈夫、尚未行庙见之礼的丈夫,或已成婚礼的丈夫,都同样适用夫的规定。至于已定下吉日成婚以及已订婚的未婚夫等,只是不得违背婚约而改嫁而已,其余相互侵犯的情形,都等同一般人处理。
(原文缺损)……犯恶逆以上罪的,州县官……(缺损)……之事,由参军纠察,闻报……(缺损)……有犯恶逆以上之罪的,今后刺史以上的官员应自行上表弹劾自己,以此敦促教化风气,是否追责由朝廷裁定。
五是不道。
【议曰】安然行残忍暴虐之事,违背正道,所以称为不道。
注文说:指杀害一家三人(这三人本非应处死罪之人)以及肢解人体。
【议曰】是说一家之中有三人被杀,这三人都没有应处死罪的情形;如果这三人之中有一人本应判处死罪,或者分别在几家各杀两人,则只判处死刑,不列入十恶;又如杀害一家三人,但依本条法律其罪不至于死,也不列入十恶。肢解人体,指杀人之后又肢解尸体,也是依据本罪应当处死的情形而言。
注文说:制造、蓄养蛊毒、施行厌魅之术。
【议曰】指制造合成蛊毒,即便不是通过刀具器械制造,只要蓄养到足以害人的程度,都属此类。若尚未制成,则不列入十恶。厌魅之术,事情种类繁多,不能一一详述,都是指邪门歪道、暗中施行不轨之事,想要使别人遭受病痛乃至死亡。
六是大不恭。
【议曰】礼,是恭敬的根本;恭敬,是礼的载体。所以《礼运》说:"礼,是君主治国的权柄,用来辨别嫌疑、彰明细微之处,考订制度,区分仁义。"追究这类犯罪,情节既然重大,都是缺乏严肃恭敬之心的表现,所以称为"大不恭"。
注文说:指盗取大祀所用的神御之物、皇帝乘舆所用的服御之物。
【议曰】大祀,依照祠令,指祭祀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及宗庙等,均属大祀。律文又说:凡是称"祀"的,与"祭享"同义,若是"大祭""大享",也同样等同大祀。神御之物,指神祇所使用的器物,本条注文说:凡供神明所用的,帷幔、旌杖也一并包括在内,即使是造成后尚未供奉便被盗取的,也一样论罪;酒醴祭品以及笾豆簠簋一类器皿,只要陈放在神前而被盗取的,也列入大不恭,若不是在神明所在之处被盗取的,则不算。乘舆服御之物,指君主所穿戴、使用之物,君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各处,因不敢直接指斥皇帝的尊号,所以借"乘舆"来称呼。本条注文说:"服"包括被褥垫席之类,真品与副品都必须由监管的官员分别安排、准备进献,才能称为御物。
注文说:盗取或伪造御宝。
【议曰】《说文解字》说:"玺,就是印。"古代不论尊卑都可称印为玺。《左传》记载:"鲁襄公从楚国返回,行至方城,季武子夺取了卞邑,派公冶去询问玺书,随后又追上使者补给了他玺书。"就是这个意思。秦汉以来,天子所用的印称为玺,诸侯所用的称为印。开元年间,把玺改称为宝。此处所说的御宝,是包括代理摄政的三后所用之宝在内,一并列入十恶,所以这样规定。
注文说:调配御
注云:盗及伪造御宝【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壐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壐,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壐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注云: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闲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云:若造御膳,误犯食禁【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三珍,所司特宜恭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卽是不恭。
注云: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卽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违,卽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恭。
注云: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惟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注云:“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恭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又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注云: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咒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惟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咒者,流二千里。然厌魅咒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咒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咒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咒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注云:「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注云:若供养有阙【议曰】礼云:孝子之养其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飮食而奉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注】而奉犯翼祖庙讳,改为奉。
注云:「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
译用药物时因失误而不依照原方,以及封题有误。
【议曰】调配御用药物,虽然是依据正规的药方,但配制过程中出现错误,因失误而违背了原本的药方;封题有误,指依方配制完成之后,在封题上出现失误,比如把丸药标注为散药,本应写"寒"却写成"热"之类的情形。
注文说:制作御膳时因失误而违犯食物禁忌。
【议曰】《周礼》记载食医掌管君王所用的三种珍贵食物,负责的官员理应特别恭敬谨慎。制作御膳,必须依照食经的规定进行。如果失误而不依照食经的规定,就是不恭敬的表现。
注文说:御用舟船因失误而不牢固。
【议曰】帝王所到之处,无不举国庆幸。舟船既然是供皇帝所用的,所以称为"御幸舟船"。工匠造船,本应竭尽心力,若因失误而不牢固,就属于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种情况,都是因为失误而获罪。即便尚未真正供皇帝使用,也同样列入十恶。如果是故意违犯,则依谋反之罪定罪。至于负责监管的官员,则依法减等定罪,不列入不恭之列。
注文说:指斥皇帝乘舆、言辞情理有严重损害。
【议曰】这是指心怀不满、怨望,出言诽谤诋毁,指斥皇帝乘舆而言辞情理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如果确实是无心怨恨上天,只是想诬陷构陷别人获罪,那就依照反坐之法论处,不列入十恶之条。旧律文原本说"言理切害",如今改为"情理切害",大概是想追究其本来的用心,扩大恩宥、慎用刑罚,所以这样修改。
注文说:以及对抗奉旨出使的使者而不遵守作为臣子应有的礼节。
【议曰】奉皇帝之命出使,向四方宣布政令,如果有人对抗使者、不恭敬地对待皇帝的命令,缺乏臣子应有的礼节,"制使",指的是奉敕令确定名分,又经有关部门派遣的人。
七是不孝。
【议曰】善于侍奉父母称为孝,既然有所违背冒犯,便称为不孝。
注文说:指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
【议曰】本条律文直接说"控告祖父母父母",此处注文兼而说"控告、咒骂",文字虽有不同,其含义是一致的。诅,就如同咒;詈,就如同骂。依照本条律文,诅咒祖父母、父母想要使其死亡或遭受病痛的,都以谋杀论处,自然属于恶逆。只有诅咒是为了求得爱怜宠爱,才列入本条。
【问】依照《贼盗律》,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为求得爱怜宠爱而施行厌胜咒诅的,处流刑二千里。然而厌魅与咒诅,罪行本无轻重之分,如今把咒诅列为不孝,不知厌胜应归入哪一条?
【答】厌胜与咒诅虽然写在同一条文之中,道理上其实是诅咒较轻、厌胜较重。但厌魅普通人,则列入不道;如果是咒诅,则不列入十恶的名例。之所以说它应当列入不孝的罪名,是举较轻的情形来说明较重的情形应当如此处理。既然咒诅是较轻的情形,尚且列入不孝,就可以明确知道厌魅是较重的情形,理应列入本条。
注文说: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财另居。
【议曰】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孙侍奉赡养应当无微不至,外出必先禀告、归来必当面禀报,不应有自行专断的行为,如果另立户籍、分财另居,就说明缺乏至孝之心,名分道义因此而沦丧,孝敬之情节操也一并抛弃。依照礼典来考核,这种罪行难以宽容。这两件事既然不必相互依存,只要违犯其中一件,都应当以十恶论处。
注文说:或对父母的供养有所欠缺。
【议曰】礼记说:孝子奉养双亲,要使他们心情愉悦,不违背他们的意愿,用饮食来奉养他们;如果有能力供养却有所欠缺的,须待祖父母、父母告发之后才予以定罪。(注:"奉"字因避翼祖庙讳,改为"奉"。)
注文说:在为父母守丧期间自行嫁娶,或作乐、脱去丧服而改从吉服。
【议曰】在父母丧期内自行嫁娶的,都是指作为首犯、从犯而获罪的人。如果只是单独主婚的男女双方本人,则并非不孝之罪,所以特别说"自行嫁娶",用来表明单独主婚的情形不同于十恶之罪。如果是男子居丧期间娶妾,应免去其所任的一项官职;女子居丧期间为人做妾的,可减轻其本罪三等,都不列入不孝之罪。所谓
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卽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注云:「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卽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其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人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注云: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周亲尊长等,杀讫卽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释曰:卖了为售。
注云:「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惟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注云: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注云: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注云:「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古,及改嫁【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卽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注云:谓奸小功以上亲【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译作乐,指自己演奏或派人奏乐,如敲钟击鼓、演奏丝竹、吹奏匏磬埙篪,以及歌舞散乐之类;脱去丧服而改从吉服,指丧期尚未结束,却在二十七个月的丧制期内,脱去丧服而改穿吉服的行为。
注文说: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匿不举哀,以及诈称祖父母、父母已死。
【议曰】依照礼制,听闻双亲去世,应当以哭泣回应报丧的使者,尽情哀悼后再询问缘由。父母的丧事,悲痛尤为深切,听闻噩耗便应悲痛欲绝,捶胸顿足、呼天抢地;如今却隐匿不举哀,或者选择时日再行发丧的,都属于欺诈的行为。"诈称祖父母、父母死",指祖父母、父母尚且健在,却诈称他们已经去世;如果祖父母、父母确已先前去世,只是诈称刚刚去世的,则不属此列。
八是不睦。
【议曰】礼记说,讲求诚信、修习和睦;孝经说,人以和睦相待。睦,就是亲近的意思。这一条所涉及的,都是亲族之间相互侵犯,因为九族之间不能和睦相处,所以称为不睦。
注文说:指图谋杀害或买卖缌麻以上的亲属。
【议曰】只要有图谋杀害或买卖缌麻以上亲属的行为,不论尊卑长幼,都一并列入本条。如果图谋杀害周年服丧的尊长等人,杀害既遂后便列入恶逆。此处只说图谋杀害,没有说故意斗杀。如果因故意斗殴而杀害既遂的,也列入不睦之罪。以"图谋杀害尚未伤人"这一较轻情形来举例,从而说明"故意斗殴已经杀害"这一较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两者相互印证,道理上都应等同十恶论处。买卖缌麻以上亲属的,不论是强迫还是双方情愿,都一并列入不睦。买卖尚未成交的,则不算。(解释说:卖成功了才称为"售"。)
注文说: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的尊属。
【议曰】依照礼制,丈夫,是妻子的天;又说妻,是与丈夫平等的意思。因担心与其他尊长混同,所以特别单独提及丈夫。所谓"大功尊长",依照礼制,男子并没有大功尊长,只有妇人对丈夫的祖父母以及丈夫的伯叔父母才属于大功尊长。大功中的"长",指堂兄堂姊等人。"以上",指伯叔父母、姑母、兄姊之类。小功尊属,指从祖父母、从祖姑母、从祖伯叔父母、从祖姑母、外祖父母、舅父、姨母之类。
九是不义。
【议曰】礼所尊崇的,是义。这一条所涉及的,原本并非血亲,本来只是以道义相依从,如今却违背道义、背离仁德,所以称为不义。
注文说: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杀害现在受业的老师。
【议曰】府主,依照令文规定,凡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的官员,能够拥有亲事、帐内等属官侍从的,其所侍奉的主人称为府主。国官、邑官对其所隶属的主人,也与府主同等看待。至于都督、刺史,都是以制书颁下之日为准;六品以下的官员,则以画敕完成之日为准,从这时起才算是"现在受业"。至于所说的老师,指的是潜心研习儒家经业、而非私自求学的情形;如果杀害既遂,便列入不义,若只是图谋而尚未杀害,则依一般犯罪处理。
注文说: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
【议曰】吏,指流外官以下的人员;卒,指庶士、卫士之类。这类人为数不少。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一并列入不义。官长,依照令文规定,指各衙署中如同长官地位的人。
注文说:以及听闻丈夫去世却隐匿不举哀,或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以及改嫁。
【议曰】丈夫,是妻子的天。依照丧服制度,妻为丈夫服丧如同子为父服丧一样,须服斩衰之丧,恩义既然如此深重,一旦听闻丧讯便应立即恸哭哀悼。而如果隐匿哀情不举哀,居丧期间作乐,脱去丧服改从吉服,改嫁而忘却哀痛,都是违背礼法、背离道义的行为,所以一并列为十恶。至于改嫁做妾的,则不属此列。
十是内乱。
【议曰】《左传》说:"女子有夫家,男子有妻室",如果违背这一伦常便是乱伦;如果人的行为有如禽兽,在家中淫乱,扰乱了礼制纲常,所以称为内乱。
注文说:指奸淫小功以上的亲属。
【议曰】所谓"奸淫小功以上亲属",是依照礼制,指男子为该妇人应服小功之丧而与之通奸的情形;如果是妇人为该男子服丧,虽有小功服制关系,但男子对她只需回报以缌麻服的,则不属此列,比如外孙女与外祖父、外甥与舅父之类的关系,不在此列。
注文说:父亲、祖父的妾室,以及与之相和奸的人。
【议曰】父亲、祖父的妾室,无论是否生育子女,都一并按此处理。至
注云:父祖妾及与和者【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胜亦是。及与和,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卷二名例律
【四门】律条十六,并疏格敕条八,起请条二。
八议
请减赎
犯罪事发
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故旧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注云:「谓皇帝袒免以上亲。」
【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叶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注云:「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大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注云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二曰议故注云谓故旧
【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三曰议贤注云谓有大德行
【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注云谓有大才业
【议曰】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注云谓有大功勋
【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营□□□□□□□□□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注云:「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曰】依令,有主掌者为职事官,无主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注云谓有大勤劳
【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絶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注云:「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译于"与之相和",指妇人与男子彼此情愿而通奸的情形,都列入内乱。如果是被强奸,之后又转为两情相愿的,也算在内。
卷二 名例律
【四门】律条十六条,加上疏、格、敕条八条,起请条二条。
八议
请、减、赎
犯罪事发
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八议
一是议亲,指皇帝袒免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二是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之人。
三是议贤,指有重大德行的人。
四是议能,指有卓越才干功业的人。
五是议功,指立有重大功勋的人。
六是议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
七是议勤,指有重大勤劳功绩的人。
八是议宾,指承袭前朝之后、作为本朝宾客的人。
【疏议曰】《周礼》说"以八辟附丽于邦法",如今的八议,就是周代的八辟。礼记说"刑不上大夫",凡犯法之人若属于八议之列,其罪的轻重便不完全依照普通刑律来判定。这些应当议罪的人,有的是分自皇族血脉,有的是曾经侍奉皇帝左右,有的是多才多艺,有的是建立功业勋劳,都为皇帝所简选留意,功勋载于王府典籍。如果他们犯了死罪,须经议定后奏请皇帝裁决,都必须取决于皇帝的圣意,主管官署不敢擅自决定增减。这体现的是看重亲情贤德、敦厚故旧之谊、尊崇宾客与贵人、崇尚功勋才能的宗旨。因为这八类人犯死罪都要先行奏请,议定他们的罪行,所以称为八议。
一是议亲。注文说:"指皇帝袒免以上的亲属。"
【议曰】其用意在于对内使九族和睦,对外恩泽遍及万邦,广施雨露般的恩泽,笃厚亲近亲属之情,所以称为议亲。袒免,依照礼制共有五等:高祖的兄弟,曾祖的从父兄弟,祖父的再从兄弟,父亲的三从兄弟,本人的四从兄弟,都属此列。
注文说:"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
【议曰】太皇太后,是皇帝的祖母。皇太后,是皇帝的母亲。加"太"字,"太"是大的意思。《易经》称"太极",大概是取尊崇、宏大之意。称"皇",是因儿子之尊贵而彰显母亲的尊贵。这两位太后,其恩荫惠及缌麻以上的亲属。缌麻的亲属共有四等:曾祖的兄弟,祖父的从父兄弟,父亲的再从兄弟,本人的三从兄弟,都属此列。
注文说:"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议曰】皇后的恩荫惠及小功以上的亲属,这体现的是比姑母略降一等的道理。小功的亲属共有三等:祖父的兄弟,父亲的从父兄弟,本人的再从兄弟,都属此列。此数之外,依照礼制内外各类亲属若丧服等级相同的,都照此类推。
二是议故。注文说:指故旧之人。
【议曰】指曾经得以侍奉、觐见皇帝,特别蒙受皇帝接待礼遇,且历时已久的人。
三是议贤。注文说:指有重大德行的人。
【议曰】指贤德之人、君子,其言行足以为人效法准则的人。
四是议能。注文说:指有卓越才干功业的人。
【议曰】指能够整肃军队、治理政事,如同盐梅调和帝王之道,为人伦楷模的人。
五是议功。注文说:指立有重大功勋的人。
【议曰】指能够斩将夺旗,在万里之外摧毁敌方锋芒,或率领部众归附朝廷,安定一方局势的人,……(原文缺损)……救助危难,将功勋铭刻于太常之上的人。
六是议贵。注文说:"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
【议曰】依照令文规定,有实际职掌的称为职事官,没有实际职掌的称为散官。爵位指国公以上。
七是议勤。注文说:指有重大勤劳功绩的人。
【议曰】指大将、官吏恪守职守,日夜操劳于公务,或远出使于边远绝域,历经艰险的人。
八是议宾。注文说:"指承袭前朝之后、作为本朝宾客的人。"
【议曰】《尚书》说"虞舜的宾客居于其位,各方诸侯以德行相互谦让",《诗经》说"有宾客,有宾客,他骑着白马前来",礼记说"天子保存前两代王朝的后裔,这仍是尊重贤德的表现"。从前周武王攻克商朝,把夏后氏的后代分封在杞地,又把商朝(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