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职制律
出使不返制命
匿哀,听乐,从吉,冒荣,居官,委亲之官,冒哀求仕,父母被囚,禁作乐。
指斥乘舆
驿使稽程,驿使以所赍文书寄人,文书遣驿,乘驿马。
在外长官使人有犯
输纳符节迟留
公事稽程及误题署
误犯宗庙讳
奏事及余文书误,应奏不奏,代官司署判。
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征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
【疏】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謿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议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各笞五十。
又云:「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注云:「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征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议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宗庙讳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雨,谓声嫌而自殊;丘与区,意嫌而理别。」及二名偏犯者,谓复名而单犯,并不坐。谓孔子母名征在,孔子云:「季孙之忧,不在颛臾」,即不言征;又云:「杞不足征」,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类。」
【准】公式令,诸写经史群书及撰録旧事,其文有犯国讳者,皆为字不成。
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口误不失事者,勿论。上尚书省,误笞四十余;文书误笞三十;误谓脱剩文字及错失者,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四,而言十匹之类。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
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
【疏】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注云口误不失事者勿论【议曰】上书谓书奏特逹奏事谓面陈有误者杖六十若口误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虽误事意无失者不坐
又云「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余,文书误笞三十」。注云「误谓脱剩文字及错失者【议曰】上尚书省而误者,谓内外百司应申尚书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错失者,合笞四十余;文书误者,谓非上尚书省,凡是官文书误者,合笞三十」。
又云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匹而言十匹之类【议曰】上书奏事误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书省误有害者,合杖七十;余文书误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匹而言十匹之类。称之类者,自须以类求之。类例既多,事非一绪。假有犯罪,当言原之而言勿原,当言勿原而言原之。承误已行决及原放讫者,此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先出入论,不可直从有害加三等。
译以及二字名单独触犯其中一字的,不予治罪。(嫌名,比如"禹"和"雨"、"丘"和"区"。二名,指说到"征"就不说"在",说到"在"就不说"征"之类。)
【疏】凡是上书或者奏事,因失误触犯宗庙名讳的,处杖刑八十。口头奏事出现失误以及其余文书出现失误触犯的,处笞刑五十。【议曰】上书或者奏事,都必须避开宗庙的名讳,如有失误触犯的,处杖刑八十。如果是口头奏事时出现失误,以及其余文书出现失误触犯的,各处笞刑五十。
又说:"如果是取名字触犯的,处徒刑三年。至于因避讳嫌名以及二字名单独触犯其中一字的,不予治罪。"注文说:"嫌名,比如'禹'和'雨'、'丘'和'区'。二名,指说到'征'就不说'在',说到'在'就不说'征'之类。"【议曰】普天之下,莫非王臣,凡制定文字、确立名字时擅自触犯宗庙名讳的,应处徒刑三年。至于嫌名,如《礼记》所说:"'禹'与'雨'是发音相近但字义各异;'丘'与'区'是意义相近但道理有别。"以及二字之名单独触犯其中一字的,指复姓名而单独触犯的,都不予治罪。比如孔子的母亲名叫"征在",孔子说:"季孙之忧,不在颛臾",就不说"征";又说:"杞不足征",就不说"在"。这类情形很多,所以说"之类"。
【准】公式令:凡是抄写经史群书以及编纂旧事,其中文字如触犯国讳的,都写成缺笔字不成字形。
凡是上书或者奏事而出现失误的,处杖刑六十;口头奏事出现失误的,减二等;口头奏事出现失误但未影响实质内容的,不予论罪。上报尚书省的文书出现失误的,处笞刑四十;其余文书出现失误的,处笞刑三十。("误",指脱漏、多出文字以及内容有错失的情形。)如果失误造成实际危害的,各加三等。("有害",指本应说"不予赦免"却说成"予以赦免",本应说"一千匹"却说成"十匹"之类。)如果失误内容不影响事项办理,且不是上书奏事的场合,不予论罪。("可行",指经审核检验可以判明的,不容有异议,比如本应说"甲申"却说成"甲由"之类。)
【疏】凡是上书或者奏事而出现失误的,处杖刑六十;口头奏事出现失误的,减二等。注文说:口头奏事出现失误但未影响实质内容的,不予论罪。【议曰】"上书"指上呈文书或直接呈递奏事,"奏事"指当面陈述。有失误的,处杖刑六十。如果是口头奏事出现失误,减二等,应处笞刑四十。如果口头奏事虽有失误但内容意思并未受影响的,不予治罪。
又说:"上报尚书省的文书出现失误的,处笞刑四十;其余文书出现失误的,处笞刑三十。"注文说:"误",指脱漏、多出文字以及内容有错失的情形。【议曰】上报尚书省出现失误,指内外各官署应上报尚书省的文书出现文字脱漏、多出以及错失的情形,应处笞刑四十;其余文书出现失误的,指并非上报尚书省、凡是官府文书出现失误的,应处笞刑三十。
又说:"如果失误造成实际危害的,各加三等。"注文说:"'有害',指本应说'不予赦免'却说成'予以赦免',本应说'一千匹'却说成'十匹'之类。"【议曰】上书奏事的失误造成实际危害的,应处杖刑九十;上报尚书省的失误造成实际危害的,应处杖刑七十;其余文书的失误造成实际危害的,应处杖刑六十。这就是"各加三等"。注文说"有害"指本应说"不予赦免"却说成"予以赦免",本应说"一千匹"却说成"十匹"之类,说"之类",是提示要依类推求,类似的情形很多,事情并非一种。假如有人犯罪,本应说"予以赦免"却说成"不予赦免",本应说"不予赦免"却说成"予以赦免",等到依照错误内容已经判决执行或已经释放之后,这种情形虽然本条中已有罪名,但要按处罚较重者论处,应当依照原本"出入人罪"的法律处理,不能直接按"有害"加三等来处理。
又说:"如果失误内容不影响事项办理,且不是上书奏事的场合,不予论罪。"注文说:"'可行',指经审核检验可以判明的,不容有异议,比如本应说'甲申'却说成'甲由'之类。"【议曰】上报尚书省以下的文书,即使有失误,但经审核可以判明其内容而照常施行的,都不予治罪。"可行",指审核检验其内容、审察是非之后,已经不容有别的解释,比如本应说"甲申"之日,却
又云:「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注云:「可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议曰】上尚书省以下,虽误案验可行者,皆不坐。可行者,谓案验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别议,当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由之日,如此之类,是案省可知,虽误皆不合罪。」
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疏议曰】应奏而不奏者,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或格令式无合奏之文,及事理不须闻奏者,是不应奏而奏,并合杖八十。应言上者,谓合申上而不言上。注云: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谓事合奏及已申上应合待报者,皆须待报而行,若不待报而辄行者,亦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据文且奏且行,或申奏知不须待报者,不当此坐。不应言上者,依律令及格式不遣言上而辄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谓州管县,都督管州,州县事须上省,皆
须先申所管州府,不申而越言上者,并事应行下而不行下,不应行下而行下者,谓应出符移关牒刺而不出行下,不应出符移关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暑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加一等。
【疏议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徒一年半。此皆谓事直而代者,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即从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代画者,即同增减制书。其有制可字,侍中所注,止当代判之罪。
出使不返制命
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余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杖七十。
【疏议曰】受制敕出使,事讫皆须返命奏闻。若不返命,更干预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余使谓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谓设官分职,各有司在,越其本局侵人职掌,杖七十。其受皇后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命得罪,依减制敕一等。
匿哀
听乐从吉,冒荣居官,委亲之官,冒哀求仕,父母被囚禁作乐,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者,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闻周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译说成"甲由"之日,诸如此类,都是经审核可以判明的,即使有失误,也都不合治罪。
凡是应当奏报之事而未奏报,不应当奏报之事却奏报的,处杖刑八十。应当上报却没有上报,即便已经上奏但不等待批复就擅自施行的,也是同样处罚。不应当上报却擅自上报,以及不经过主管部门而越级上报的,应当行文下达却没有行文下达,以及不应行文下达却行文下达的,各处杖刑六十。
【疏议曰】应当奏报,指依照律令及格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奏报却未奏报,或者格令式中并无应当奏报的规定,以及事理上不必上奏的事项,却擅自上奏的,这就是不应奏报而奏报,都应处杖刑八十。应当上报,指依令应当申报上级而未申报的情形。注文说:即便已经上奏但不等待批复就擅自施行的,也是同样处罚,指凡是应当奏报以及已经申报上级、应当等待批复的事项,都必须等待批复后才能施行,如果不等待批复就擅自施行的,也同样按不奏报、不申报之罪论处。如果依照规定可以边奏边行,或者申奏时已注明不必等待批复的,则不属于此种情形。不应当上报,指依照律令及格式规定不必上报却擅自上报,以及不经过主管部门而越级上报的,比如州管辖县、都督管辖州,州县事务须上报省里的,都必须先申报所属的州府,如果不申报而越级上报的,同样处罚;以及事项应当行文下达却未行文下达,不应当行文下达却行文下达的,指应当发出符移关牒刺文书却未发出行文下达,或不应发出符移关牒刺文书却发出行文下达的,各处杖刑六十。
凡是有本案文卷记录的公文,内容本已明确,却由无权署名之人代替官司署名的,处杖刑八十;代为判处的,处徒刑一年;连案卷都已丢失还擅自代署代判的,加一等。
【疏议曰】"公文"指官方在职文书,有本案文卷、事情本已明确,只需依照施行的,或者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文书。如果由不应当负责判署的人代替官司署案,或者在应行文书上署名的,处杖刑八十。如果代为判处的,处徒刑一年。如果连案卷都已丢失而擅自代署代判的,各加一等:代署的,处杖刑九十;代判的,处徒刑一年半。这都是指事情本已明确而擅自代署代判的情形,如果因此增减、造成出入人罪且情节更重的,则依照更重的罪名论处。依照法令,五品以上官员署名用"画可",六品以下官员署名用"画闻",如果有人代为画字的,即与擅改制书同罪。至于皇帝所批"可"字,是由侍中所注,只按代为判处之罪论处。
**出使不返回复命**
凡是接受制敕出使、事毕却不返回复命,反而擅自干预其他事务的,处徒刑一年半;因此而使公事有所废弃缺失的,处徒刑三年。其余使者擅自干预他事的,处杖刑九十;因此而使公事有所废弃缺失的,处徒刑一年。越权侵夺他人职掌的,处杖刑七十。
【疏议曰】接受制敕出使,事情办完后都必须回来复命奏闻。如果不回来复命,反而干预其他事务的,处徒刑一年半。因此而使公事有所废弃缺失的,处徒刑三年。其余使者,指并非奉制敕出使、擅自干预他事的,处杖刑九十。因此而使公事有所废弃缺失的,处徒刑一年。越权侵夺他人职掌的,指官职设置各有分工职责所在,超越本部门职权、侵夺他人职掌的,处杖刑七十。至于接受皇后及皇太子的令旨出使而不回复命所获之罪,依照比照制敕之罪减一等处罚。
**隐匿哀情**
听乐从吉、冒名居官、遗弃亲属而赴任、隐匿哀情谋求出仕、父母被囚禁而作乐。
凡是闻知父母或丈夫去世的丧事,而隐匿不举哀的,处流刑二千里;服丧期尚未结束,就脱去丧服改从吉服,或者忘却哀情而作乐的(无论是自己奏乐还是派人代为奏乐等),处徒刑三年;参与杂戏娱乐的,处徒刑一年;如果只是恰逢奏乐而在旁听闻,以及参加吉庆宴席的,各处杖刑一百。闻知周亲(服丧一年之亲属)尊长去世的丧事,隐匿不举哀的,处徒刑一年;服丧期尚未结束,就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处杖刑一百。大功以下的尊长,各依次递减二等;卑幼则各减一等。
【疏】凡是闻知父母或丈夫去世的丧事,而隐匿不举哀的,处流刑二千里。服丧期尚未结束,就脱去丧服改从吉服,或者忘却哀情而作乐(无论是自己奏乐还是派人代为奏乐等)的,又说,处徒刑三年;参与杂戏娱乐的,处徒刑一年;如果只是恰逢奏乐而在旁听闻,以及参加吉庆宴席的,各处杖刑一百。
【疏】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又云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妇人以夫为天,丧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
者流二千里,其嫡孙主祖者,与父母同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谓樗蒲、双陆、弹棊、象博之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逢奏乐而遂听者,参预吉席,谓遇逢礼宴之席,参预其中者,各杖一百。
又云:「闻周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议曰】周亲尊长,谓祖父母、曾高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始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闻丧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谓未踰周月,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未逾九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未逾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五十;未踰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其于卑幼匿不举哀及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周,出嫁九月;若于九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周亲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准大功之月,余亲出降,准此。若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亦准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于幼。」
【问曰】闻丧不即举哀,于后择日举讫,事发合得何罪【答曰】依礼,斩缞之哭,往而不返;齐缞之哭,若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准斯礼制,轻重有殊。闻丧虽同情,有降杀。周亲以上,不即举哀,后虽举讫,不可无罪;周以上,从不应得为重大功;从不应得为轻,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举事发者,各从不举之坐。
【又问】居周丧,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何罪?
【答曰】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玄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将至,不絶乐。”丧服云:“古者有死于室中者,即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周功,心忘宁戚?或遣人作乐,或自奏管弦。既玷大猷,须加惩诫。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
应为之坐,周丧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缌麻卑幼不可重于释服之罪。
译【议曰】父母的恩情,恩重如天,无以为报;至亲去世的痛苦至极,怎能比得上闻丧之痛?妇人以丈夫为天,丈夫去世的丧事等同于父母,闻丧之后就应当立即哭泣哀悼,怎能挑选日子等候时机?如果隐匿不立即举哀的,处流刑二千里。至于嫡孙承继祖父宗庙者,与父母同等丧制。服丧期尚未结束,指父母及丈夫去世的丧期二十七个月之内。脱去丧服改从吉服,或者忘却哀情而作乐(无论是自己奏乐还是派人代为奏乐等),处徒刑三年。至于父亲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作为祖父嗣孙的人、祖父在世而为祖母服丧的人,或者被休弃之妻所生之子等,都身处心丧期间,尚不应当改从吉礼,如果忘却哀情而作乐(无论是自己奏乐还是派人代为奏乐等),也处徒刑三年。参与杂戏娱乐的,处徒刑一年。"乐"指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指樗蒲、双陆、弹棋、象棋、六博之属。恰逢奏乐而在旁听闻,指偶然遇到奏乐而随之听闻的;参加吉庆宴席,指遇上礼宴而参与其中的,各处杖刑一百。
又说:"闻知周亲尊长去世的丧事,隐匿不举哀的,处徒刑一年;服丧期尚未结束,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处杖刑一百。大功以下的尊长,各依次递减二等;卑幼则各减一等。"【议曰】"周亲尊长",指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伯叔父母、堂兄姐的父母、夫之父母,以及妾对正妻等,这类尊长去世应当立即举哀。如果隐匿不举哀的,处徒刑一年;服丧期尚未结束,即尚未满一整年,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处杖刑一百。大功尊长(服丧九个月),隐匿不举哀的,处杖刑九十;服丧期尚未满九个月,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处杖刑八十。小功尊长(服丧五个月),隐匿不举哀的,处杖刑七十;服丧期尚未满五个月,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处杖刑六十。缌麻尊长(服丧三个月),隐匿不举哀的,处笞刑五十;服丧期尚未满三个月,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处笞刑四十。至于对于卑幼隐匿不举哀以及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各比同等亲属尊长的处罚减一等。至于"出降"(因出嫁而降低服制)者,指姑姑、姐妹本应服丧一年,出嫁后降为服丧九个月,如果在九个月之内脱去丧服改从吉服的,罪与周亲尊长相同论处,只是服丧期限依照大功的月数计算;其余亲属的出降情形,也依此类推。如果有因夭殇而降为服丧七个月之类的情形,也依所降的月数作为服丧期限,罪名则依照本服等级论处。至于妻子,既不是尊长,也不是卑幼,按照礼制及《诗经》中的说法,比作兄弟,也就是说妻子等同于卑幼。
【问曰】闻丧后没有立即举哀,事后择日再补行举哀仪式,事情被发觉后应当治什么罪?
【答曰】依照礼制:斩衰之哭(为父母服丧),痛哭而不歇;齐衰之哭(服丧一年),有节制而歇;大功之哭(服丧九月),哭三次而有余音;小功、缌麻之哭(服丧较轻),有哀容即可。按照这样的礼制规定,情节轻重各有差别。闻丧虽然同样是有哀情,但依亲疏有所降杀。周亲以上的丧事,没有立即举哀的,事后虽已补行举哀,也不能不治罪:周亲以上,从"不应得为"重罪论处(大功以下从"不应得为"轻罪论处),小功以下的,只要有哀容即可,不必治罪。如果尚未补行举哀而事情就被发觉的,各依照"隐匿不举哀"之罪论处。
【又问】服周年丧期间作乐,以及派人代为作乐,律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应当治什么罪?
【答曰】《礼记》说:"大功服丧将至,要避开弹奏琴瑟。"郑玄注:"这也是为了帮助表达哀情。"又说:"小功服丧将至,不必断绝音乐。"《丧服》篇说:"古时候家中有人去世的,三个月之内不举行奏乐活动。"何况身穿周年丧服,内心却忘却哀伤忧戚?或者派人奏乐,或者亲自弹奏管弦乐器,这既已玷污了礼法大道,就应当加以惩戒。律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不能不治罪,应比照"不应得为"之罪论处:周年丧期间从重处杖刑八十,大功以下从轻处笞刑四十,缌麻及卑幼的处罚不可重于"脱去丧服"之罪。
凡是官府称号、官职名称,因触犯祖父之名而贪图荣耀居于此职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或患病、无人侍奉,本应委弃亲属而赴任,却虚报年龄或病状以求得留在身边侍奉的;以
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待,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
【疏】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议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受。其有贪荣昧进,冒居此官。其祖父母父母老疾,委亲之官,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法合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妄增年状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笃疾,乃妄增年八十及笃疾之状,及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从府号官称以下各合处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禫制未除,但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徒一年。若释去禫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及在心丧内者,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
又云:「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妻妾作乐者,以其不孝不义,亏斁特深,故各徒一年半。指斥乘舆。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因私事斗竞者,非。
【疏】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又云:非切害者徒二年【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
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又云:「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注云:「因私事斗竞者非【议曰】谓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对使拒捍不依人臣
译及隐匿哀情谋求出仕的(指父母丧事禫祭之礼尚未除服,以及尚在心丧期间的情形),都处徒刑一年。如果祖父母、父母或丈夫犯了死罪被囚禁,而作乐的,处徒刑一年半。
【疏】凡是官府称号、官职名称,因触犯祖父之名而贪图荣耀居于此职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或患病、无人侍奉,本应委弃亲属而赴任,却虚报年龄或病状以求得留在身边侍奉的;以及隐匿哀情谋求出仕的,都处徒刑一年。注文说:指父母丧事禫祭之礼尚未除服,以及尚在心丧期间的情形。【议曰】官府有正式的称号,官职有相应的名称。"府号",比如父亲名叫"卫",就不得在诸卫任职;或者祖父名叫"安",就不得担任长安县的职务之类。"官称",比如父亲名叫"军",就不得担任将军;或者祖父名叫"卿",就不得担任卿一级的官职之类,都必须自行申明,不得随意接受。如果有人贪图荣耀、贸然求进,冒名居于此类官职的(应治罪)。至于祖父母、父母年老或患病,本应委弃亲属而赴任,指年满八十岁以上或者患重病的,依法应当有人侍奉,如今却无人侍奉,于是把亲属搁置一旁而前往赴任的;虚报年龄或病状以求得留在身边侍奉,指尚未年满八十岁,或本非重病,却虚报为年满八十岁及重病,以求得留在身边侍奉的;以及隐匿哀情谋求出仕,指父母的丧事在满二十五个月大祥之后、尚未满二十七个月除服之前,就预先参加选官谋求出仕的。以上从"官府称号、官职名称"到这一项,都应处徒刑一年。注文说:指父母丧事禫祭之礼尚未除服的情形——按照法律,父母的丧期是二十七个月,二十五个月之内属于正式丧期,如果在这期间脱去丧服谋求出仕,就属于不孝,应处徒刑三年;至于二十五个月之外、二十七个月之内,是禫祭之礼尚未除服的时期,在这期间谋求出仕,称为"冒哀",应处徒刑一年。如果脱去禫服而谋求出仕的,自当依照"脱去丧服改从吉服"之法论处。至于"尚在心丧期间",指妾所生之子以及被休弃之妻所生之子应当降低服制的情形,都在二十五个月之内属于心丧。
又说:"如果祖父母、父母或丈夫犯了死罪被囚禁,而作乐的,处徒刑一年半。"【议曰】祖父母、父母或丈夫犯了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妻妾却作乐的,因为这是既不孝又不义、大大有损教化的行为,所以各处徒刑一年半。
**指斥乘舆**
凡是言辞指斥皇帝、情节道理确实严重有害的,处斩刑。(如果是议论政事的得失偏差而涉及皇帝的,上请皇帝定夺。)情节不严重有害的,处徒刑二年。对抗奉制出使的使者、没有臣子应有的礼节的,处绞刑。(如果是因为私事发生争执冲突的,不属于此列。)
【疏】凡是言辞指斥皇帝、情节道理确实严重有害的,处斩刑。注文说:如果是议论政事的得失偏差而涉及皇帝的,上请皇帝定夺。又说:情节不严重有害的,处徒刑二年。【议曰】"指斥",指言辞议论涉及皇帝,从情理上说都确实严重有害的,处斩刑。注文说:议论政事的得失偏差而涉及皇帝的,上请皇帝定夺,是指议论国家法度制度、议论是非而因此涉及皇帝的,与"指斥乘舆、情理严重有害"的情形略有不同,所以律文不确定具体刑名,须临时上请皇帝定夺。情节不严重有害的,处徒刑二年,指言辞虽然涉及指斥皇帝,但情理上并不严重有害的,处徒刑二年。
又说:"对抗奉制出使的使者、没有臣子应有的礼节的,处绞刑。"注文说:"如果是因为私事发生争执冲突的,不属于此列。"【议曰】指皇帝奉制敕派遣使者前来宣告事项,对方对抗使者、不依照人臣之礼……
之礼,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绞。」注云:「因私事斗竞者非,谓不涉制敕,别因他事私自斗竞,或虽因公事论竞,不干预制敕者,并从殴詈本法。」
驿使稽程
驿使以所赍文书寄人,文书遣驿,乘驿马。
译他既没有奉承皇帝的命令,又说出抗拒违抗的话,应当处以绞刑。」注文说:「因私事争斗的不算这种情况,是说不涉及皇帝的诏敕,另外因为别的事情私自争斗,或者虽然是因公事争论,但不涉及皇帝诏敕的,都按照殴打辱骂的原本法律条文处理。」
驿使延误行程
驿使把所携带的文书交给别人送,文书应当交由驿站传递,乘坐驿马。
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疏】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议曰】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量事缓急,注驿数于符契上,据此驿数以为行程,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又云:「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议曰】军务要速,谓是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为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谓稽迟废阙经略、掩袭、告报之类;违一日,加役流。称「日」者,须满百刻为由;驿使稽迟,遂陷败户口、军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诸城戍者,绞。若临军对寇告报稽期者,自从乏军兴之法。
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有所废阙者,从前条。其非专使之书而便寄者,勿论。
【疏议曰】有军务要速,或追征报告,如此之类,遣专使乘驿赍送文书,无故谓非身患及父母丧者,以所赍文书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书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谓行不充驿数,计程重于徒一年者,即以受书行者为首,驿使为从。此谓常行驿使而立罪名,即为军事警急报告、征讨掩袭、救援及境外消息之类,而稽留罪在驿使,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注云:有所废阙者,从前条,谓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其非专使之书,谓非故遣专使所赍之书,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并勿论。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公式令,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而所司乃不遣驿,非应遣驿而所司乃遣驿者,各杖一百。又依仪制令,皇帝践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州遣使,余附表。此即应遣使诣阙而不遣者,亦合杖一百,故云罪亦如之。
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以行;书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署者。
【疏议曰】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州府,使人乃不依题署,误诣他所,因此稽程者,随所稽留,准上条行书稽留之程,减二等。谓违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军务要速者,加三等。
译鱼符以及木契等,在其他条款中都可以减罪二等。呈缴延误滞留的,比照惯例也减二等处罚。如果是应当调发军队的木契,就和上面符节的罪责相同。
公事延误期限以及标注地址错误的规定
凡是公事应当施行却延误滞留的,以及事情有约定的期限而违反的,延误一天笞打三十,此后每天加一等处罚,超过杖打一百后,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判徒刑一年半。如果公事有期限规定,主管部门下发文书符牒违反期限的,处罚也与此相同。如果因错误没有依照标注的地址投送,以及标注地址出错以致延误行程期限的,各减二等处罚。
〔疏〕关于"公事应当施行却延误滞留的,以及事情有约定期限而违反的,延误一天笞打三十,此后每天加一等处罚,超过杖打一百后,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判徒刑一年半"。〔议曰〕凡是应当施行的公事,是指有所辖属而要押送的事务,不论押送的人有没有品级,只要擅自延误滞留的都要治罪;至于事情有约定的期限,是指像朝集使以及计帐使之类的官员,依照法令规定各自都有约定的期限,如果违反期限没有按时到达的,延误一天笞打三十,此后每天加一等处罚,超过杖打一百后,每十天加一等,最重判徒刑一年半。只是事情有期限规定的,就以违反期限的天数来定罪;没有期限规定的,就以交付文书以及押领物品之后计算所需的行程天数来定罪。
又说:"如果公事有期限规定,主管部门下发文书符牒违反期限的,处罚也与此相同。如果因错误没有依照标注的地址投送,以及标注地址出错以致延误行程期限的,各减二等处罚。"〔议曰〕这里所说的公事有期限规定,和上文所说的事情有约定的期限意思相同,上文是指在下位者有所违反,这里是指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书符牒违反期限的,处罚也与此相同,都同违反约定期限的罪责一样。如果送信的人不依照标注的地址投送而错到了别的地方,以及由于主管官署标注地址有误以致延误了行程期限的,各减二等处罚。也就是说延误一天笞打三十,减二等就是笞打十,最重本应判徒刑一年半,减二等就都应改判杖打一百。
卷十一职制律
〔六门〕律文条款十七条,连同疏议、格文、敕文条款八条,起请条款一条。
(目录)奉命出使押送事务而委托或雇佣他人代行;地方长官擅自立碑;为公事请求说情、曲法枉断而受财请求说情;枉法所得赃物、不枉法所得赃物、强行摊派征敛;接受所管辖范围内财物之赃、索取及强行索取之赃、在所辖范围内接受馈赠、在所辖范围内借贷役使、买卖游荡索取;律令格式有不便于施行之处。
奉命出使押送事务而委托或雇佣他人代行的规定
凡是奉命出使负责押送事务却雇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行的,杖打一百,因此耽误了公事的判徒刑一年,接受委托或受雇代行的人减一等处罚。至于押运的纲头和典吏自己互相放纵替代不亲自前往的,笞打五十,收取财物的依照坐赃罪论处,因此耽误了公事的依照委托雇佣耽误公事的处罚规定处理,并且以纲头为首犯,典吏为从犯。
〔疏〕关于"奉命出使负责押送事务却雇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行的,杖打一百;因此耽误了公事的判徒刑一年;接受委托或受雇代行的人减一等处罚"。〔议曰〕奉命出使负责押送事务,是指被差遣担任纲头、
有所废阙者,从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有所陷败,亦从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题署者误,谓元题署者错误,即罪其题署之人,驿使不坐。
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准此【疏议曰】依公式令,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皆数外别给驿子。此外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此是令文本数,数外剩取,是日增乘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驿马者,又准驾部式: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即是应乘驴之人而乘马,各减增乘马罪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者,谓驿马主司知增乘驿马及知应乘驴而乘马等情者,皆与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准此者,谓枉道及越过、赍私物之类。
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谓越过所诣之处,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无马者,不坐。
【疏议曰】乘驿马者,皆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依驿路别行,是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谓越过所诣之处,假如从京使向西京,无故辄过西京以西,即计里加枉道一等,经驿不换马至所经之驿,若不换马者,杖八十,因而致死,依厩牧令,乘官畜产非理致死者,备偿,无马者不坐,谓在驿无马,越过者无罪,因而致死者,不偿。
【问曰】假有使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复往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从何科断?
【答曰】律注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废。既有往来之理,亦计十里科论。」
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余条驿驴准此。
【疏议曰】乘驿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辄赍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谓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余条驿驴准此者,谓稽程、枉道之类。诸条驿驴得罪,皆准马减二等。
在外长官使人有犯
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疏议曰】在外长官,谓都督、刺史、折冲、果毅、镇将、县令、关监等长官及诸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次官以下及使人所诣之司官属,并不得辄即推鞫。若无长官次官执鱼印者,亦同长官,皆须先申上司听裁。若犯当死罪,谓据纠告之状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报下,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译典吏押送官府物资以及囚犯、牲畜之类的事务,而被差遣的使者本人不亲自前往,却雇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领送的,这个使者应当杖打一百;因此耽误了公事,是指对于前面所说的事务有所耽误废弃的,应当判徒刑一年;至于接受委托或接受雇佣代行的人,没有耽误公事的,杖打九十;耽误了公事的,杖打一百,所以说减一等处罚。
又说:"至于押运的纲头和典吏自己互相放纵替代不亲自前往的,笞打五十;收取财物的,依照坐赃罪论处;因此耽误了公事的,依照委托雇佣耽误公事的处罚规定处理,并且以纲头为首犯,典吏为从犯。"〔议曰〕有的情况是纲头单独负责押送,而放纵典吏不去;有的情况是典吏自己带头前往,而留下纲头不去,这些都属于互相放纵替代的情形,笞打五十;接受财物的,依照坐赃罪论处。至于耽误公事和没有耽误公事的情形,以及接受财物、交付财物的人,都以纲头为首犯,典吏为从犯。假设有两个纲头两个典吏,其中一个纲头一个典吏收取财物代替另一方前往,另一个纲头一个典吏给了财物而得以留下不去;给财物的人,依照坐赃罪减五等处罚。即使是典吏起意提出的,也以纲头为首犯,典吏为从犯。收取财物的,依照坐赃罪论处。这些赃物既然是双方都有罪,仍应当没收入官。至于接受雇佣代行的人,已经比使者本人的罪减一等处罚了,就不应当再按赃物数额定罪,其赃物也不予追缴。如果是监临官府差遣所辖的典吏代为前往、放纵其收取财物的,都依照监临官员受财的处罚办法处理,不同于纲头典吏的罪责。即使是监临官员原本只是放纵一个典吏留下代替他人前往的,也依照纲头典吏的先例处理。
地方长官擅自立碑的规定
凡是在职的地方长官实际上并没有值得称道的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颂扬的,判徒刑一年;如果派人虚假地宣称自己的政绩美善,向上级申报请求的,杖打一百,如果所得赃物之罪更重的,依照坐赃罪论处;接受差遣去办这些事的人各减一等处罚;即使确实有政绩,而自己派人去办理这些事的,处罚也相同。
〔疏〕关于"在职的地方长官实际上并没有值得称道的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颂扬的,判徒刑一年;如果派人虚假地宣称自己的政绩美善,向上级申报请求的,杖打一百,如果所得赃物之罪更重的,依照坐赃罪论处,接受差遣去办这些事的人各减一等处罚"。〔议曰〕在职的地方长官,是指朝廷内外各官署的长官以下统辖所属部众的人,没有能够以道德礼法引导教化百姓、移风易俗,实际上并没有值得称道的政绩,却虚妄地宣扬自己的功劳。
用虚假夸大的言辞粉饰,暗示所辖属下,擅自为自己立碑颂扬的,判徒刑一年。所辖属下为长官立碑颂扬的,作为从犯论处。如果派人虚假地宣称自己政绩美善,向上级申报请求的,杖打一百。如果是用虚假的情状上表朝廷的,依照上书欺诈不实的罪名,判徒刑二年。如果所得赃物之罪更重的,依照坐赃罪论处,是指按赃物计算的罪责重于本来罪名的,就依照赃罪论断。接受差遣去办这些事的人各减一等处罚。这里分别是指:擅自立碑的人,判徒刑一年,那么受遣者就减一等;向上申报请求的,杖打一百,那么受遣者也减一等。如果官员没有派人立碑,而是百姓自行为其立碑以及虚妄地代为申报请求的,依照不应做而做的重罪论处,杖打八十。这种碑要拆除毁
留身者,印及管钥付知事次官,其铜鱼仍留拟勘。敕符虽复留身,未合追纳。
输纳符节迟留
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议曰】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为之,左
符进内,右符在外,应执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讫,使人将左符还。其使若向他处,五日内无使次者,所在差专使送门下省输纳。其节大使出,即执之;使还,亦即送纳。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虽更违日,罪亦不加。其传符通用纸,作乘驿使人所至之处,事虽未讫,且纳所司;事了欲还,然后更请至门下送输。既无限日,行至即纳。违日者,既非铜鱼之符,不可依此科断,自依纸券加官文书稽罪一等。其禁苑门符及交巡鱼符、若木契等,于余条得减罪二等。输纳稽迟者,准例亦减二等。若木契应发兵者,同上符节之罪。
公事稽程及误题署
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疏】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议曰】凡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品无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违限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后计行程为罪。
又云「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议曰】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会,同上文谓在下有违,此文谓主司下符乖期者,罪亦如之,并同违期会之罪。若使人不依题署错诣他所,及由曹司题署有误而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谓违一日笞三十,减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
卷十一职制律
【六门】律条十七,并疏格敕条八,起请条一。
奉使部送寄人雇人
长吏立碑
请求公事曲法受财请求
枉法赃不枉法赃强率敛
受所监临赃,乞取强乞取赃,监临内受馈遗,临临内借贷役使,买卖游客乞索。
律令式不便于事
奉使部送寄人雇人
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减一等。即纲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财者坐赃论,阙事者依寄雇阙事法,仍以纲为首,典为从。
【疏】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减一等【议曰】奉使有所部送,谓差为纲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产之属,而使者不行,乃雇人寄人而领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阙事者,谓于前事有所废阙,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雇者,不阙事,杖九十;阙事,杖一百,故云减一等。
译掉。注文说:即使确实有政绩,而自己派人去办理的,处罚也相同。〔议曰〕官员即使有政绩,却自己派所辖属下去立碑,或者派人去申报请求的,这个官员也依照前面的罪名处罚;如果是所辖属下自行立碑以及自行向上申报,官员并不知情也没有派遣的,不予处罚。
为公事请求说情、曲法枉断、受财请求说情的规定
凡是向主管官员有所请求说情的,笞打五十。这是指向主管官员请求违背法律曲意枉断事情,如果是替别人请求说情的,与自己亲自请求说情的处罚相同。主管官员答应了的,与请求说情者同罪。主管官员没有答应以及只是提出请求而未获准的,都不予处罚。已经付诸施行的,各杖打一百。如果所枉断之罪较重的,主管官员依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别人以及亲属替他请求说情的,比主管官员的罪减三等。自己亲自请求说情的,比本来的罪加一等。至于监临官员和有权势之人,有权势的人即使官职低微,也和监临官员一样处理。替别人向监临官员或权势之人嘱托请求说情的,杖打一百。如果所枉断之罪较重的,处罚和主管官员相同。罪至死刑的,减一等处罚。
〔疏〕关于"向主管官员有所请求说情的,笞打五十"。注文说:这是指向主管官员请求违背法律曲意枉断事情,如果是替别人请求说情的,与自己亲自请求说情的处罚相同。又说:"主管官员答应了的,与请求说情者同罪。"注文说:主管官员没有答应以及只是提出请求而未获准的,都不予处罚。又说:"已经付诸施行的,各杖打一百。"〔议曰〕凡是公事,都应当依照正当的道理处理,如果擅自有所请求说情,图谋曲意枉法办事的,笞打五十。如果是替别人请求说情,虽然不是自己的事情,也与自己亲自请求说情相同,也笞打五十。主管官员答应了,是指确实按其请求办理了,那么请求说情的人也笞打五十,所以说与主管官员同罪。如果主管官员没有答应以及只是提出请求而未获准的人,都不予处罚。已经付诸施行,是指曲法枉断的事情已经办理了,主管官员和请求说情的人,各杖打一百。本来所枉断的罪责仍要论处。
又说:"如果所枉断之罪较重的,主管官员依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别人以及亲属替他请求说情的,比主管官员的罪减三等;自己亲自请求说情的,比本来的罪加一等。"〔议曰〕所枉断之罪较重,是指主管部门接受嘱托请求而枉曲判断事情,其罪重于杖打一百的,主管官员要依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假如原本是一年的徒刑之罪,因嘱托请求而被免除徒刑,主管官员就要依照故意出入徒刑之罪论处,仍要判处一年徒刑。别人以及亲属替他请求说情的,比主管官员的罪减三等,本应只判杖打八十,这样一来所减之罪就轻于已经施行的杖打一百,像这种情况,就依照杖打一百来治罪。如果别人、亲属等嘱托请求而使本应判处二年半徒刑之罪,主管官员曲意为其判决免罪的,别人等就减三等处罚,仍应判处一年徒刑,像这种情况所减之罪重于杖打一百的,都依照所减之罪来判处。如果是自己亲自请求说情而得以曲法免罪的,各自比照所请求免除之罪加一等治罪。
又说"至于监临官员和有权势之人",注文说"有权势的人,即使官职低微,也和监临官员一样处理"。又说"替别人向监临官员或权势之人嘱托请求说情的,杖打一百,如果所枉断之罪较重的,处罚和主管官员相同,罪至死刑的减一等处罚"。〔议曰〕监临官员,是指统辖督察、审核查验的官员;有权势之人,是指除了监临官员以外,只要是官员,不论官阶品级高低,只要是主管官员畏惧他而不敢违背其意愿的人,即使官职低微,也一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