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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二十一

卷二十贼盗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86–195 段

其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周亲。释曰:周亲、大功、小功、缌麻服,具在《假宁令》后丧服制度内,减三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论。谓因盗误杀伤人,若杀伤尊长、卑幼名,依本杀伤法。注云:此谓因盗而误杀者,谓本心只欲规财,因盗而误杀人者,亦同因盗过失杀人,依斗杀之罪。不言伤者,为伤罪稍轻,听从误伤之法。但杀人坐重,虽误同斗杀论。若实故杀,自依故杀伤法。若有所规求故杀周以下卑幼者,绞。即此条因盗是为有所规求,故杀周以下卑幼者,绞。误杀者自依本斗杀伤论。余条谓诸条奸及略和诱,但是争竞有所规求而故杀周以下卑幼,本条不至死者,并绞。故云余条准此。

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罪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依本法;他人杀伤,纵卑幼不知情,仍从本杀伤法坐之。

【疏议曰】同居卑幼,谓共居子孙、弟侄之类。将外人共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案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一等。谓卑幼将人盗物,虽多,罪止徒一年半;他人减常盗罪一等。其于首从,自依常例。若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法。谓依故杀伤尊长、卑幼法。纵不知情,他人亦依强盗杀伤法。注云:他人杀伤,纵卑幼不知情,仍从本杀伤法坐之。谓卑幼不知他人杀伤之情,仍从故杀伤法称坐之者,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他人误杀伤尊长、卑幼,不知情,亦依误法。其被杀伤人非尊长者,卑幼不知杀伤情,唯得盗罪,无杀伤之坐。其有知情并自杀伤者,各依本杀伤之法。

【问曰】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一等。若卑幼共他人强盗者,律无加罪之文,未知更加罪以否?

【答曰】强之与窃,罪状不同。案《职制律》:贷所监临财物,强者加二等,余条强者准此。诸亲相盗,罪有等差。将人盗己家财物者,加私辄用财物二等。更无强盗之文,止明杀伤之坐。若杀伤罪重,从杀伤法科;如杀伤坐轻,即准强者加二等。此是一部通例,故不条别生文。

因盗杀伤人

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得财、不得财等,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疏】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注云:得财、不得财等。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议曰】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其本有盗意,不从过失收赎,故以斗杀伤论。

译盗窃而误杀伤人,若杀伤的是尊长、或卑幼,各依照相应的本杀伤法处理。注文说"这是指因盗窃而误杀的情形",是指本来只想图谋财物,因盗窃而误杀人的,也同因盗窃而过失杀人一样,依照斗殴杀人罪论处。之所以不提"伤"的情形,是因为伤人之罪相对较轻,可以适用误伤的法律处理。但杀人罪责较重,即使是误杀也同斗殴杀人一样论处。如果确实是故意杀人的,自然依照故意杀伤的法律处理。"如果是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周亲以下卑幼的,判绞刑",即本条中因盗窃而有所图谋、故意杀害周亲以下卑幼的,判绞刑;误杀的自然依照相应本斗杀伤罪论处。"其余各条也依此类推",是指其他各条中,如奸罪以及略卖、诱拐等罪,只要是因争执而有所图谋,故意杀害周亲以下卑幼,本条罪责不至于死刑的,都判绞刑,所以说其余各条依此类推。

凡同居卑幼引领外人盗窃自己家中财物的,按"私自擅用财物"论处并加二等;外人则比普通盗窃罪减一等。如果有杀伤情节的,各依照相应本法处理;外人若杀伤人的,即使卑幼并不知情,仍依照相应本杀伤法治罪。

【疏议曰】同居卑幼,是指共同居住的子孙、弟侄之类。引领外人共同盗窃自己家中的财物,按"私自擅用财物"论处并加二等。依照《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自擅用财物的,十匹笞十,每满十匹加一等,罪责最重止于杖一百。外人则比普通盗窃罪减一等,是指卑幼引领外人盗窃财物,即使数额很多,罪责也止于徒刑一年半;外人则比普通盗窃罪减一等,至于首犯从犯的区分,仍依照通常惯例。如果有杀伤情节的,各依照相应本杀伤法处理,是指依照故意杀伤尊长、卑幼的相应法律处理。即使不知情,外人也依照强盗杀伤法处理。注文说:"外人若杀伤人的,即使卑幼并不知情,仍依照相应本杀伤法治罪",是指卑幼虽不知道外人杀伤人的情况,仍依照故意杀伤法定罪;所谓"治罪",是指不在可以除名、免官及加役流减刑的适用范围之内。如果外人误杀伤尊长、卑幼而卑幼不知情的,也依照过失杀伤的法律处理。如果被杀伤之人不是尊长,卑幼不知道杀伤情况的,只判盗窃罪,不承担杀伤的罪责。至于知情或者亲自杀伤人的情形,各依照相应本杀伤法处理。

【问曰】卑幼引领外人盗窃自己家中财物,按"私自擅用财物"论处并加二等,外人比普通盗窃罪减一等。如果卑幼与外人一同行强盗,律文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不知道是否还要加重处罚?

【答曰】强盗与窃盗,罪状不同。依照《职制律》,借用监临所管财物的,若是强行借用则加二等,其余条文中"强行"的情形都依此类推。各种亲属之间相互盗窃,罪责有等级差别。引领外人盗窃自己家中财物的,比"私自擅用财物"罪加二等,此外并没有关于强盗的规定,只明确了杀伤的罪责。如果杀伤罪责较重,就依照杀伤法定罪;如果杀伤罪责较轻,就比照"强行"的情形加二等。这是全篇通用的原则,所以不再另外单独立文说明。

因盗杀伤人

凡因盗窃而过失杀伤人的,依照斗殴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无论得财还是未得财都一样。财主追赶盗贼,盗贼因遇到其他意外而死亡的,不算是盗贼本人所为;若共同行窃者临时起意杀伤人的,按强盗罪论处;同行之人若不知情杀伤之事的,只依照窃盗罪处理。

【疏】关于"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依照斗殴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注文说"无论得财还是未得财都一样"。"财主追赶盗贼,盗贼因遇到其他意外而死亡的,不算"。

【议曰】是指行窃过程中过失杀伤人的,因为本来就有盗窃之心,所以不适用过失杀伤可以收赎的规定,而是依照斗殴杀伤罪论处。其中杀人之罪,致死的处加役流。注文说"无论得财还是未得财都一样",解释说:"等"就是"同"的意思,是指得财与未得财都一样按斗殴杀伤罪论处。"财主追赶盗贼,盗贼因遇到其他意外而死亡的,不算",是指财主追赶盗窃财物的贼人,贼人或从马上摔落、或坠入坑中而死亡之类的情

其杀伤之罪,至死者加役流。注云:得财、不得财等。释曰:等犹同也,谓得财与不得财并从斗杀伤科。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谓财主寻逐盗物之贼,或坠马、或落坑致死之类,是遇他故而死。盗者唯得盗罪,而无杀伤之坐。

又云,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议曰】谓共行窃盗,不谋强盗,临时乃有杀伤人者,以强盗论;同行人而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谓同行元谋窃盗,不知杀伤之情,止依窃盗;为首从杀伤者,依强盗法。

贸易官物,取人山野,刈伐积聚物。

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论;官物贱,亦如之,计所利,以盗论。其贸易奴婢,计赃重于和诱者,同和诱法。

【疏议曰】以私家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或有碾硙、邸店、庄宅、车船等色,故云之类。注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谓反逆条中称资财并没官,不言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又厩库律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即无验奴婢之文,若验奴婢不实者,亦同验畜产之法,故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贸易官物者,谓以私物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假将私奴贸易官奴,其奴各直绢五匹,其价虽等,仍准盗论,合徒一年。注云:官物贱亦如之。谓私奴直绢十匹博官奴直绢五匹,亦徒一年,计所利以盗论。谓以私物直绢一匹贸易官物直绢两匹,即一匹是等,合准盗论。监主之与凡人并杖六十一匹是利以盗论,凡人亦杖六十有倍赃,若是监临主掌,加罪二等,合杖八十。应累并者,皆将以盗累于准盗加罪之类,除免倍赃各尽本法。注云:其贸易奴婢计赃重于和诱同和诱法。假有监临之官以私奴婢直绢三十匹贸易官奴婢直绢六十匹,即是计利三十匹,监临自盗合绞,凡人贸易奴婢计利五十匹即合加役流,以本条和略奴婢罪止流三千里,虽监临主守亦同,即于此条贸易不可更重,故云同和诱法并流三千里。

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疏议曰】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谓各准积聚之处时价计赃,依盗法科罪。

略卖良贱,和诱良贱,略卖亲属,詃诱雇卖良口。

诸略人,卖略,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

译形,这属于遇到其他意外而死亡,盗贼本人只承担盗窃之罪,不承担杀伤的罪责。

又说"若共同行窃者临时起意杀伤人的,按强盗罪论处;同行之人若不知情杀伤之事的,只依照窃盗罪处理"。

【议曰】是指共同行窃,本来并未预谋强盗,但临时发生杀伤人的情况,就按强盗罪论处;同行的人若不知情杀伤之事的,只依照窃盗罪处理,是指同行的人本来预谋的是窃盗,不知道杀伤人的情况,只依照窃盗罪处理;至于首犯、从犯中实施杀伤的人,则依照强盗法处理。

贸易官物,取人山野,刈伐积聚物。

凡用私人的财物、奴婢、牲畜等(其他条文中若未特别提及奴婢的,则奴婢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交换官府财物的,按其数额相当部分,比照盗窃罪论处;若官物价值较低(用私物换取更多的官物),也依此论处;按所占便宜的部分,以盗窃罪论处。其中买卖交易奴婢的,若按赃值计算比"诱拐"罪更重的,同"诱拐"罪论处。

【疏议曰】用私家的财物、奴婢、牲畜等(也可能包括碾磨作坊、客栈、庄园宅院、车船等各种财产,所以说"之类")。注文说"其他条文中若未特别提及奴婢的,则奴婢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是指反逆罪条文中说"资财一并没收充公",没有特别提到奴婢、牲畜,那就是把它们一并当作财物处理。又《厩库律》中"验估牲畜价值不实的",笞四十,每满一定数额加一等,罪责最重止于杖一百;如果因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而致赃值加重的,按"计所增减坐赃"论处。此律并没有专门验估奴婢的条文,如果验估奴婢价值不实的,也同验估牲畜的方法一样处理,所以说其他条文中若未特别提及奴婢的,与牲畜、财物同等对待。"贸易官物",是指用私人物品交换官府的物品,按数额相当的部分,比照盗窃罪论处。假设用私家的奴仆交换官府的奴仆,两人价值都相当于绢五匹,虽然价格相等,仍比照盗窃罪论处,应判徒刑一年。注文说"官物价值较低也依此论处",是指私奴价值绢十匹换取官奴价值绢五匹(即用私物换来价值更高的官物),也判徒刑一年。"按所占便宜的部分,以盗窃罪论处",是指用私物价值绢一匹交换官物价值绢两匹,那么一匹是双方数额相当的部分,另一匹属于占便宜所得,就按此比照盗窃罪论处。无论是监临之官还是普通人,都是杖六十(一匹是相当部分,另一匹是占便宜部分,以盗窃罪论);普通人也是杖六十。如果占便宜的部分数额较大,若是监临之官主管此事,加罪二等,应杖八十。凡应当累计合并计算的,都按盗窃罪累计合并的相应规定处理,比照盗窃罪加罪的这类情况,其中除名免官及倍赃处罚等,各依照相应本法处理。注文说"其中买卖交易奴婢的,若按赃值计算比诱拐罪更重的,同诱拐罪论处",假设监临之官用私家奴婢价值绢三十匹换取官府奴婢价值绢六十匹,那么占便宜的部分就是三十匹,监临之官自己盗取应判绞刑;普通人交易奴婢占便宜的部分若达五十匹,就应处加役流,因为本条中"诱拐、略卖奴婢"的罪责最重止于流放三千里(即使是监临主守之官也是同样处理),那么本条中的贸易交易之罪就不能超过这个限度,所以说同"诱拐"罪论处,一律流放三千里。

凡山野中的物产,如果已经有人施加了劳力进行了砍伐、堆积的,若擅自取走的,各按盗窃罪论处。

【疏议曰】山野之物,是指草木药材石料之类,若已经有人施加了劳力,或者砍伐,或者堆积,而擅自取走的,各按盗窃罪论处,是指各按堆积当地当时的价格折算赃值,依照盗窃法定罪。

略卖良贱,和诱良贱,略卖亲属,詃诱雇卖良口。

凡拐骗他人、买卖拐骗的人口,"拐骗"是指未经对方同意的强行掳掠;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对方"自愿",也同样按拐骗罪论处。拐骗为奴婢的,判绞刑;拐骗为部曲的,流放三千里;拐骗作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因此而杀伤人的,同强盗法论处。诱骗拐带的,各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双方自愿相互买卖为奴婢的,都判流放二千里;买卖尚未成交的,

卖未售者,减一等。下条准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疏】诸略人略卖人,注云: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又云: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议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注云: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不共和同,即是被略;十岁以下未有所知,易为诳诱,虽共安和亦同略法。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并绞;略人为部曲者,或有状验可凭堪诘知实不以为奴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为弟侄之类,亦同徒三年。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谓因略人拒斗或杀若伤,同强盗法。既同强盗之法,因略杀伤旁人,亦同因略伤人,虽略人不得,亦合绞罪。其略人拟为奴婢不得,又不伤人,以强盗不得财,徒二年;拟为部曲,徒一年半;拟为妻妾子孙者,徒一年。在律虽无正文,解者须尽犯状消息轻重,以类断之。为奴婢者,即与强盗十匹相似,故略人不得,唯徒二年;为部曲者,本条减死一等,故略未得,徒一年半;为妻妾子孙者,减二等,故亦减强盗不得财二等,合徒一年。

又云:「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注云:「下条准此。」又云:「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议曰】和诱谓和同相诱,减略一等;为奴婢者,流三千里;为部曲者,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半。若和同相卖,谓元谋两和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其数人共卖他人,自依首从之法。卖未售,释曰:「卖了为售者,减一等。」谓和同相卖未售事发,各徒三年。注云:「下条准此。」谓下

条得逃亡奴婢而卖,未售及卖周亲卑幼及子孙之妇等为奴婢未售者,亦减一等,故云准此,即略、和诱、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谓略他人部曲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还为部曲者,合徒三年;略为妻妾、子孙徒二年半。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部曲为奴婢,徒三年;还为部曲,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徒二年。若共他人部曲和同相卖为奴婢,减流一等,徒三年;为部曲者,徒二年半。故云各减良人一等。其略、和、诱缌麻以上亲部曲、客女者,律虽无文,令有转事,量酬衣食之直,不可同于

译减一等处罚,下条依此类推。至于拐骗、诱骗以及自愿相互买卖他人部曲的,各比照买卖良人减一等处罚。

【疏】关于"诸略人略卖人",注文说"未经对方同意的是拐骗,十岁以下即使对方自愿也同样按拐骗罪论处";又说"拐骗为奴婢的判绞刑,为部曲的流放三千里,作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因此而杀伤人的同强盗法论处"。

【议曰】所谓拐骗人,是指设计谋略而将人骗走;买卖拐骗人口,是指经过一番谋划安排后将人卖出。注文说"未经对方同意的是拐骗,十岁以下即使对方自愿也同样按拐骗罪论处","为奴婢的",指并非双方自愿,也就是被强行拐走的;十岁以下的儿童还不懂事,容易被诳骗诱惑,即使表面上双方都很"自愿和平",也同样按拐骗罪论处。拐骗人、买卖拐骗人口作为奴婢的,一律判绞刑;拐骗人作为部曲的,若有真凭实据可以查证确实不是当作奴婢来处理的,流放三千里;作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作为弟侄之类的,也同样判徒刑三年。注文说"因此而杀伤人的同强盗法论处",是指因拐骗人而遭到拒斗,或杀或伤,都同强盗法论处。既然同强盗法一样,因拐骗而杀伤旁人的,同样属于因拐骗而伤人的情形,即使被拐骗之人未能拐骗成功,也应判绞刑。如果拐骗人打算将其卖为奴婢但未能得逞,又没有伤人的,比照强盗未得财,判徒刑二年;打算将其作为部曲的,判徒刑一年半;打算将其作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一年。律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解释律法的人须全面考量犯罪情状的轻重,依此类推定罪。作为奴婢的情形,与强盗满十匹的情形相似,所以拐骗未得逞的,只判徒刑二年;作为部曲的,本条比死罪减一等,所以拐骗未得逞的,判徒刑一年半;作为妻妾子孙的,减二等,所以也比照强盗未得财减二等,判徒刑一年。

又说"诱骗拐带的,各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双方自愿相互买卖为奴婢的,都判流放二千里;买卖尚未成交的,减一等处罚",注文说"下条依此类推";又说"至于拐骗、诱骗以及自愿相互买卖他人部曲的,各比照买卖良人减一等处罚"。

【议曰】"诱骗拐带"是指双方自愿相互引诱的情形,比拐骗罪减一等:作为奴婢的,流放三千里;作为部曲的,判徒刑三年;作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半。如果是"双方自愿相互买卖",是指原本双方谋划一致自愿相互买卖为奴婢的,卖人和被卖人的罪责不分首犯从犯,都判流放二千里;如果是数人共同贩卖他人的,自然依照首犯从犯的相应法律处理。"买卖尚未成交的"(解释说:买卖已经完成的叫"售"),减一等处罚,是指双方自愿相互买卖尚未成交事情就被发觉的,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下条依此类推",是指下条中拾得逃亡的奴婢而将其卖出、尚未成交的情形,以及买卖周亲卑幼及子孙之妇等作为奴婢尚未成交的情形,也都减一等处罚,所以说依此类推。"至于拐骗、诱骗以及自愿相互买卖他人部曲的",是指拐骗他人的部曲作为奴婢的,流放三千里;拐骗部曲仍作为部曲的,应判徒刑三年;拐骗作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半。诱骗拐带的各减一等:诱骗拐带部曲作为奴婢的,判徒刑三年;仍作为部曲的,判徒刑二年半;作为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如果是与他人的部曲双方自愿相互买卖作为奴婢的,比流放罪减一等,判徒刑三年;作为部曲的,判徒刑二年半,所以说各比买卖良人减一等。至于拐骗、诱骗缌麻以上亲属的部曲、婢女的情形,律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令文中有相关的转手交易规定,酌情给予衣食方面的补偿,不能等同于……(原文至此中断)

凡人,亦须依盗法而减:缌麻、小功部曲减凡人部曲一等,大功减二等,周亲减三等。

【问曰】部曲客女被人所诱,将为妻妾,子孙而和同,遂去。诱者已有罪名,去者合得何罪?

译凡人,也须依照盗窃罪的法条来减等定罪:因缌麻、小功亲属关系而犯者,比照对普通人部曲减一等治罪;因大功亲属关系而犯者,减二等;因周年服亲属关系而犯者,减三等。

【问】部曲、客女被人引诱,将要做人的妻妾,主人的子孙对此表示同意认可,于是(部曲、客女)便离去了。引诱者已经定有罪名,离去的人应当定什么罪?

【答曰】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背主受诱,即当此条,准其罪坐,减诱者罪一等。自余受诱,律无正文者,并合从坐科罪。若逃亡之罪重者,依律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窃盗论。各罪止流三千里,虽监临主守,亦同。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藏隐者,减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准盗论;乞卖者,与同罪。虽以为良,亦同。

【疏】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窃盗论。各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监临主守,亦同。又云: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议曰】略奴婢者,亦谓不和经略而取,计赃以强盗论;和诱者,谓两共和同,以窃盗论。各依强窃为罪,其赃并合倍备。各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监临主守,亦同。谓虽是监临主守应加,亦同罪止流三千里。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谓除奴婢身所著衣服外,剩有财物,自从强窃法。因略者,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和诱者,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各从一重科之,并不得将奴婢之身累,并财物同断,故云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其奴婢身别赍财略诱者,不知有物,止得略诱本罪,赃不合科。如其知者,财虽奴婢将行,合同强窃法。其略诱良人或部曲客女衣服外有财者,亦同强窃盗法。不取入己者,良人部曲合有资财,不在坐限。

又云:「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藏隐者,减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准盗论;乞卖者,与同罪。」注云:「虽以为良,亦同【议曰】凡捉得逃亡奴婢,依令五日内合送官司。其有不送而私卖者,以和诱论,计赃依盗法。即私藏隐者,减盗罪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或买或乞,各平所乞买奴婢之价,计赃准盗论,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临加罪、加役流之例。乞卖者,与同罪。谓奴婢将子孙乞人及卖与人,并与买乞者同罪。」注云:「虽以为良,亦同。谓乞买者,虽将为良人,亦与充贱罪同。诸略卖周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疏议曰】周亲以下卑幼者,谓弟妹、子孙及兄弟之子孙、外孙子孙之及从父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假如斗杀弟妹,徒三年;杀子孙,徒一年半。若略卖弟妹为奴婢,同斗杀法,徒三年;卖子孙为奴婢,徒一年半之类,故云各同斗殴杀法。如本条杀合至死者,自入余亲例无服之卑幼者,谓已妾无子及子孙之妾亦同。

译人为首犯,出主意的人为从犯。(首犯罪)应判死刑的,从犯减一等;从犯没有跟从行窃,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若是)强盗(案),(从犯不行不受分者)判杖刑八十。如果本来不是一同谋划,中途相遇一同行窃的,以当时专门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共同强盗的,各人罪行不分首犯从犯。主人指使部曲、奴婢行窃的,即使自己没有拿取财物,仍算作首犯。如果部曲奴婢行窃之后,主人明知情由而接受财物的,无论是强盗还是窃盗所得,都按窃盗从犯论处。

【疏】凡是共同行窃的人,合并计算赃物论罪,出主意的人以及跟从行窃却没有分得赃物的,或者分得赃物却没有跟从行窃的,各自依照本律首犯、从犯的法条论处。【议】共同行窃的人,合并计算赃物论罪,假如十个人共同行窃得绢十匹,每人分得一匹,也各自要按合计十匹所对应的罪定罪。如果出主意的人有的跟从行窃却没有分得赃物,有的分得赃物却没有跟从行窃,从犯之中也有跟从行窃却没有分得赃物的,或分得赃物却没有跟从行窃的,虽然跟从行窃和分得赃物的情形各有不同,都应依照本律首犯从犯的法条论处,只以一人为首犯,其余为从犯。假如甲出主意却没有跟从行窃,分得了赃物,乙作为从犯跟从行窃却没有分得赃物,仍旧以甲为首犯、乙为从犯,等等。

又说:「如果出主意的人没有跟从行窃,又没有分得赃物,就以随行之人中专门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出主意的人为从犯。首犯罪应至死的,从犯减一等;从犯没有跟从行窃,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强盗(案)判杖刑八十。」【议】假如甲出主意行窃,却没有参与行窃取得财物,又没有分得赃物;乙、丙、丁等一同行窃,乙负责谋划安排,也就是随行之人中专门主持指挥的人,乙应当算作首犯,甲没有跟从行窃算作从犯。若是强盗(案)本应判死刑的,从犯减死罪一等,判流刑三千里;虽然名义上是从犯,但流罪以下的罪,仍然不得再减。共同谋划窃盗的从犯,没有跟从行窃,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如果是谋划强盗,从犯没有跟从行窃,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判杖刑八十。

又说:「如果本来不是一同谋划,中途相遇一同行窃的,以当时专门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注文说:「共同强盗的,各人罪行不分首犯从犯。」【议】行窃本来不是一同谋划,中途相遇而共同行窃的,就以当时专门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其余人都算作从犯。注文说:「共同强盗的,各人罪行不分首犯从犯」,是说强盗案虽然本来不是一同谋划,但只要是同行的,就都不分首犯从犯。

又说「主人指使部曲、奴婢行窃的,即使自己没有拿取财物,仍算作首犯。如果部曲奴婢行窃之后,主人明知情由而接受财物的,无论是强盗还是窃盗所得,都按窃盗从犯论处」。【议】主人指使自家部曲、奴婢行窃,即使没有拿取所盗财物,主人仍算作行窃首犯,部曲奴

卖周亲以下卑幼从本杀科之,故云亦同。假如杀妾,徒三年;若略卖亦徒三年之类。即和卖者,各减一等。谓减上文略卖之罪一等,和卖弟妹徒二年半,和卖子孙徒一年之类。其卖余亲各从凡人和略法者,但是五服之内本条杀罪合至死者,并名余亲,故云从凡人和略法。」

【问曰】卖妻为婢,得同周亲卑幼以否?」

【答曰】妻服虽是周亲,不可同之卑幼,故诸条之内,每别称夫为百代之始,敦两族之好,本犯非应义絶,或准周幼之亲。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何宜更合此条?卖周亲卑幼,妻固不在其中,只可同彼余亲。从凡人和略之法,其于殴杀,还同凡人之罪,故知卖妻为婢,不入周幼之科。

【又问】名例律云:「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未知此文和同相卖,亦同家人共犯以否?」

【答曰】依例,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依本条,此文卖周亲卑幼及兄弟子孙、外孙之妇,卖子孙及已妾子孙之妾。

各有正条,被卖之人不合加罪,为其卑幼,合受处分故也。其卖余亲,各从凡人和略法,既同凡人为法,不合止坐家长。

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若已妾而买者,各加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

【疏】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议曰】谓知略和诱、和同相卖等情而故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谓各依其色,准前条减卖人罪一等。假有人知略卖良人为奴婢而买之者,从绞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之类。

又云「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若已妾而买者,各加卖者罪一等」。注云「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议曰】若略和诱他人而卖,得罪已重,故买者减卖者罪一等。若知祖父母卖子孙以下得罪稍轻,故买者加卖者罪一等。假有父祖卖子孙为奴婢,依斗杀法合徒一年半,知而买者加罪一等,徒二年之类」。注云「展转知情而买,有甲知他人祖父卖子孙而买,复与乙,乙又卖与丙,展转皆知卖子孙之情而买者,各与初买者同。谓甲、乙、丙俱合徒二年。若初买之时不知略诱和同相卖之情,买得之后访知,即须首告,不首告者,亦以知情论,各同初买之罪」。

【问曰】知略和诱充贱,而取为妻妾,合得何罪?

【答曰】知略和诱,和同相卖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其略为部曲、客女,减为贱罪一等;为妻妾子孙,又减一等。即是从贱为妻妾,减罪二等;通初买,减三等。

译婢算作从犯。如果部曲、奴婢私自行窃,主人事后明知情由而接受财物的,不论所接受财物多少,无论是强盗还是窃盗所得,都按窃盗从犯论处。假如部曲等人先前行强盗或窃盗得到财物,主人事后明知情由而接受绢五匹的,应判杖一百,等等。

【问】有人行窃,他的主人事先并没有一同谋划,只是派遣部曲、奴婢跟随他人一起行窃,此时应当以原本谋划行窃的他人为首犯,还是应当以部曲奴婢的主人为首犯?

【答】行窃的首犯出自原本谋划之人,如果原本谋划的人没有参与行窃,就以当时专门主持指挥的人为首犯。如今奴婢的主人,既不是原本谋划的人,又没有亲自参与行窃,只是指使奴婢跟随他人求取财物。奴婢的这次行窃,是由主人指使的。如今所问的情形,是他人原本谋划行窃,主人虽然驱使了自家的人去参与,但不能等同于行窃者原本谋划的首犯。既然该次行窃本来就有首犯,那么这个主人就应算作从犯。论罪时把奴婢所得赃物计入主人名下,比照从犯治罪。假如奴婢跟随他人一同行窃共得绢五十匹,奴婢分得十匹,奴婢按合计五十匹论从犯,判徒刑三年,主人按十匹论从犯,应判徒刑一年,等等。

凡是共同谋划强盗,到时候没有参与而其余人参与行窃的,按窃盗论。共同谋划的人中,出主意的人若分得了赃物,算作窃盗首犯,其余人都算作窃盗从犯。如果没有分得赃物,出主意的人算作窃盗从犯,其余人都判笞刑五十。如果是共同谋划窃盗,到时候没有参与而其余人参与行窃变成强盗的,其中没有参与行窃的人,如果是出主意并分得了赃物的,不论知情与否,都算作窃盗首犯。出主意的人没有分得赃物的,以及跟从谋划的人分得了赃物的,都算作窃盗从犯。

【疏】凡是共同谋划强盗,到时候没有参与而其余人参与行窃的,按窃盗论。共同谋划的人中,出主意的人若分得了赃物,算作窃盗首犯;其余人都算作窃盗从犯。如果出主意的人没有分得赃物,算作窃盗从犯;其余人都判笞刑五十。【议】假如甲、乙、丙、丁一同谋划强盗,甲是主谋,到时候没有参与而其余人参与,结果变成窃盗案。甲虽然没有参与行窃,但一同谋划并分得了赃物,甲既然是出主意的人,就算作窃盗首犯;其余参与行窃的人都算作窃盗从犯。甲如果没有分得赃物,又没有参与行窃,就算作窃盗从犯。从犯没有参与行窃,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判笞刑五十。前条窃盗从犯不参与行窃,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判笞刑四十;这一条判笞刑五十,是因为原本谋划的是强盗的缘故。

又说:「如果是共同谋划窃盗,到时候没有参与而其余人参与行窃变成强盗的,其中没有参与行窃的人,如果是出主意并分得了赃物的,不论知情与否,都算作窃盗首犯。出主意的人没有分得赃物的,以及跟从谋划的人分得了赃物的,都算作窃盗从犯。」【议】共同谋划行窃,到时候有没有参与的人,而参与的人自行变成了强盗,其中没有参与的人是原本出主意的人,接受了强盗所得

假有知略良为婢,合绞;买为婢,减一等;买为客女,减二等;娶为妻妾,减三等。举斯一节,即买余色减罪可知。

诸知略和诱及强盗窃盗而受分者,各计所受赃,准窃盗论,减一等;知盗赃而故买者,坐赃论,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又减一等。

【疏议曰】知略和诱人及略和诱奴婢,或强盗窃盗,若知情而受分者,为其初不同谋,故计所受之赃,准窃盗论。

减一等,假有知人强盗,受绢五匹者,减窃盗一等,合杖一百之类。其知盗赃故买,坐赃论,减一等。谓知强、窃盗赃故买十匹,合杖一百。知而故藏,又减一等,合杖九十。其余犯赃故买及藏者,律无罪名,从不应为流以上,从重徒以下,从轻。

【准】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敕节文: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臣等参详,请应有詃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者,其詃诱勾引之人头首处死,从减一等。良口奴婢并准律格处分。如居停主人不是詃诱勾引之人,庸行科断。其或分受赃物,请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窃盗敕条科断:计赃钱满五贯文足陌者,减死一等。如有将良口于蕃界货卖者,其居停主人知情不告官者,亦处死。

共盗并赃依首从

同谋行盗,三度行盗,公取、窃取皆为盗。部内有盗及容止盗,诸共盗者并赃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者为从。至死者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尃进止者为首,余为从坐。共强盗者,罪无首从。主遣部曲奴婢盗者,虽不取物,仍为首。若行盗之后,知情受财,强盗窃盗,并为窃盗。从【疏】诸共盗者并赃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议曰】共行盗者并赃论,假有十人同盗得十匹,人别分得一匹,亦各得十匹之罪。若造意之人或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从者亦有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虽行受有殊,合依本首从为法,止用一人为首,余为从坐。假有甲造意不行受分,乙为从行而不受分,仍以甲为首,乙为从之类。

又云:「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者为从。至死者,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议曰】假有甲造意行盗,而不行所盗得财,又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为处分方略,即行人专进止者,乙合为首,甲不行为从。其强盗应至死者,减死一等,流三千里;虽有从名,流罪以下,仍不得减。其共谋窃盗从。

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若谋强盗,从者不行,又不受分,杖八十。

译赃物的分成,不论知情与否,都算作窃盗首犯。出主意的人没有分得赃物的,以及跟从谋划的人分得了赃物的,都算作窃盗从犯。

凡是盗窃案经过判决之后仍然再次行窃,前后三次被判处徒刑的,判流刑二千里;三次被判处流刑的,判绞刑。三次盗窃,只计算赦免以后发生的次数论罪。至于亲属之间互相盗窃的,不适用这一条律文。

【疏议】行窃的人,实在是重大的祸害,屡次触犯明确的法律,却没有悔改之心,前后三次落入刑罚,就是有恃无恐、始终不改。对这种情形要用严厉的法律惩治,以惩戒其罪行,所以规定强盗、窃盗之罪经过判决之后又三次被判处徒刑的,判流刑二千里;三次被判处流刑的,判绞刑。这也是指判决之后又再犯的情形,如果没有经过判决而遇到虑囚减刑的,不计入三次之数。注文说:三次盗窃都是依据赦免以后发生的来论罪,是说依据赦免以后三次再犯的情形,不把赦免以前的犯罪情状计入次数。亲属相盗,不适用这一条律文,是说应当依照亲属相盗本条另行论处,不适用这条三犯累计加重的律文。按:《职制律》所说的亲属,是指缌麻以上以及大功以上有婚姻关系的人家。假如是在堂兄弟妻子的娘家,以及堂兄弟子女婚姻之家互相犯盗窃、判徒刑流刑以上之罪的,都不计入三犯的条例。

【问】有人三次犯死罪,恰逢朝廷降恩减刑,都减到流刑、徒刑,或者其中只有一两次原判死罪。如果此人另外犯流刑、徒刑之罪一两次,加上从死罪减刑而来的那几次,合计凑成三次犯罪,是否也等同于三次犯流刑、徒刑该论处的加重之罪呢?

【答】律文中有关于赦免以后才计入次数的条文,没有提到降恩以前所犯的是否计入。死罪遇到降恩减刑,只是免除极刑,改判流刑、徒刑,本来对应的法条依然存在。然而其所犯之罪,本来的量刑重于正犯,比照流刑、徒刑依律论处,应当整体归入三次犯罪的条例。臣等经商议,凡是盗窃之罪经过判决之后,又再次行窃,如果已经经过官府两次判决发落,到第三次再犯的,不论赃物多少,一律处死。所犯的次数,都以赦免以后发生的来论罪。

凡是盗窃,公然拿取、暗中窃取,都算作盗窃。属于器物一类的财物,必须移动搬离;属于圈养关闭一类的牲畜,必须使其脱离原来所在之处;属于放养、飞禽走兽一类的,必须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才算构成盗窃。如果牲畜的同伴跟随而来,不合并计算论罪;如果把它也据为己有,以及盗窃母畜而幼畜跟随而来的,都要合并计算论罪。

【疏议】公然拿取,是指行窃的人公开地拿取财物;暗中窃取,是指找机会私下偷窃他人财物,都叫做盗窃。注文说:属于器物一类的财物必须移动搬离,是指器物、钱帛之类必须移动脱离原来的地方;珠玉宝物之类,只要一入手藏匿起来,即使还没有携带离开,也算构成盗窃。木石一类的重物,不是人力所能胜任搬动的,需要用车马驮运装载的,即使已经移离原处但还没来得及驮运装载,仍不算构成盗窃。

又云:「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专进止者为首,余为从坐。」注云:「共强盗者,罪无首从【议曰】行盗本不同谋,相遇共盗者,即以临盗之时专进止者为首,余皆为从。」注云:「共强盗者,罪无首从。谓强盗虽本不同谋,但是同行并无首从。」

又云「主遣部曲奴婢盗者,虽不取物,仍为首。若行盗之后,知情受财,强盗窃盗,并为窃盗从【议曰】主遣当家部曲奴婢行盗,虽不取所盗之物,主仍为行盗首,部曲奴婢为从。若部曲奴婢私自行盗,主后知情受财,所受多少不限,强之与窃,并为窃盗从。假有部曲等先强盗窃盗得财,主后知情受绢五匹,合杖一百之类。

【问曰】有人行盗,其主先不同谋,乃遣部曲奴婢随他人为盗,为遣行人元谋作首,欲令部曲奴婢主作首。

【答曰】盗者首出元谋,若元谋不行,即以临时专进止为首。今奴婢之主,既不元谋,又非行色,但以处分奴婢,随盗求财。奴婢之此行,由主处分。今所问者,乃是他人元谋,主虽驱使家人,不可同于盗者元谋。既自有首,其主即为从。论计入奴婢之赃,准为从坐。假有奴婢逐他人总盗五十匹绢,奴婢分得十匹,奴婢为五十匹从徒三年,主为十匹从,合徒一年之类。

诸共谋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共谋者,受分造意者为窃盗首,余并为窃盗从。若不受分,造意者为窃盗从,余并笞五十。若共谋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强盗。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

【疏】诸共谋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共谋者,受分造意者,为窃盗首;余并为窃盗从。若不受分造意者,为窃盗从;余并笞五十【议曰】假有甲乙丙丁同谋强盗,申为首,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甲虽不行共谋,受分,甲既造意,为窃盗首;余行者并为窃盗从。甲若不受分,复不行为,窃盗从。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五十。前条窃盗从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此条笞五十者,为元谋强盗故也。

又云:「若共谋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强盗;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议曰】同谋行窃盗,临时有不行之人,而行人自为强盗,其不行者是元谋造意,受强盗赃分,不限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其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止,数赦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行盗之人,实为巨蠹,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故有强盗窃盗,经断更为三犯徒者,沆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译只是财物有大有小,难以一一详论,这里只是大略举出纲要,各自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形判断。属于圈养关闭一类的牲畜必须脱离原来所在之处,是指马、牛、骆驼、骡子之类必须走出圈栏以及脱离原来关闭之处才算成立;属于放养、飞禽走兽一类的,是指鹰、犬之类必须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不能任其自由行动才算构成盗窃。至于牲畜的同伴跟随而来的,假如盗窃马一匹,另有马跟随而来,不应合并计算论罪;如果是因为跟随同伴而来,于是把它也据为己有,以及盗窃母畜而幼畜跟随而来的,都要合并计算论罪。

凡是管辖范围内有一人犯盗窃或窝藏盗贼的,里正判笞刑五十,坊正、村正也是一样,每增三人加一等治罪。县内辖区有一人犯盗的,判笞刑三十,每增四人加一等。管辖范围内发生盗窃或杀人案件的,每一处按一人犯罪论处,杀人的仍按强盗的法条加等处理。州按所管辖县的多少合并计算论罪,各自的罪最高判徒刑二年,是强盗案的各加一等。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凡是盗窃案或盗窃发生后杀人之案,在三十日之内罪犯被捕获的,无论是他人捕获还是罪犯自首,主管官员都不予追究。超过期限之外仍能捕获罪犯的,对主管官员的处罚追加减三等。如果是在军中服役期间有人犯此类罪,队正以上、折冲都尉以下各级军官,各自比照辖区内征人冒名顶替的法条论处,与州县长官同样的方式论罪。

【疏】凡是管辖范围内有一人犯盗窃或窝藏盗贼的,里正判笞刑五十。注文说:坊正、村正也是一样。又说:每增三人加一等。县内辖区有一人犯盗,判笞刑三十,每增四人加一等。注文说:管辖范围内发生盗窃或杀人案件的,每一处按一人犯罪论处,杀人的仍按强盗的法条处理。【议】管辖范围,是指州、县、乡、里所管辖的范围之内,百姓中有一人犯盗窃或窝藏盗贼的,是指外来盗贼进入辖境,所辖之处窝藏容留这些盗贼,里正判笞刑五十。注文说:坊正、村正也是一样,是说获罪也与里正相同。每增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窃就应判杖刑六十。县内有一人犯盗,判笞刑三十,是说县内有一人行窃,县令判笞刑三十。每增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窃就判笞刑四十,等等。注文说:管辖范围内发生盗窃案件,是指里正等以上各级辖区之内发生盗窃或杀人案件的,每一处按一人犯罪论处,是说一处发生盗窃案等同于辖区内一人行窃,一处发生杀人案等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犯罪论处。杀人的仍按强盗的法条处理。下文说强盗案加一等,杀人的也加一等,与强盗案的处罚相同,也就是说管辖范围内有一人犯强盗案的,里正等应判杖刑六十。即使不是本管辖内的人,但只要是在本境内发生强盗案的,也依照这个标准处理。窝藏杀人凶犯的,也依照强盗的法条处理。

又说「州按所管辖县的多少,合并计算论罪,各自的罪最高判徒刑二年,是强盗案的各加一等」。注文说:「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议】州按所管辖县的多少合并计算论罪,各自的罪最高判徒刑二年,是说州、

亦谓断后又为者,其未断经降虑者,不入三犯之限。注云:三盗皆据赦后为坐,谓据赦后三犯者,不论赦前犯状为数。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谓自依亲属本条,不用此三犯之律。案:职制律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假有于堂兄弟妇家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犯盗徒流以上,并不入三犯之例。

【问曰】有三犯死罪会降,皆至流徒,或一两度止。犯流徒或一两度,从死会降,总成三犯,亦同三犯流徒以否?

【答曰】律有赦后之文,不言降前之犯。死罪会降,止免极刑、流徒之科,本法仍在。然其所犯,本坐重于正犯,徒流准律而论,总当三犯之例。臣等参详,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如已经官司两度断遣,至第三度更犯,不问赃物多少,处死。所犯度数,并取赦后论坐。

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器物之属,须移徙、阑圈、系闭上属,须絶离常处;放逸、飞走之属,须专制乃成盗。若畜产伴类随之,不并计;即将入己,及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之。

【疏议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注云:器物之属须移徙者,谓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离于本处;珠玉宝贷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应须驮载者,虽移本处未驮载闲,犹未成盗。但物有巨细,难以备论,略举纲目,各准临时取断。阑圈系闭之属须絶离常处,谓马、牛、駞、骡之类须出阑圈及絶离系闭之处;放逸飞走之属,谓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不得自由乃成为盗。若畜产伴类随之,假有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即因逐伴而来,遂将入己,及盗其母而子随之者,皆并计为罪。

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即盗及盗发杀人后三十日捕获,他人自捕等主司各勿论。限外能捕获,追减三等。若军役所有犯,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准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

【疏】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又云: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注云: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议曰】部内谓州县乡里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谓外盗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谓得罪亦同里正。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盗合杖六十。

译县的里正、坊正、村正等,其罪都最高判徒刑二年,是强盗案的各加一等,罪最高到徒刑二年半以上。注文说:「杀人的按照强盗的法条处理」,由此可知杀人以及案发处所若有窝藏情形的,都比照强盗的处罚标准加等。其中合并计算的方法,已经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注文说:「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是因为宣扬教化风俗、整肃管辖之地,是长官职责所在,所以以长官为首犯,如果刺史、县令出缺,就由次一级官员承担此责。既然说佐职官为从犯,那么罪责就不牵连到主典。

又说「凡是盗窃案或盗窃发生后杀人之案,在三十日之内罪犯被捕获的」,注文说「无论是他人捕获还是罪犯自首」。又说「主管官员都不予追究,超过期限仍能捕获罪犯的,对主管官员的处罚追加减三等」。如果是在军中服役期间有人犯此类罪,队正以上、折冲都尉以下各级军官,各自比照辖区内征人冒名顶替的法条论处,与州县长官同样的方式论罪。【议】是说管辖范围内有人行窃以及本境发生盗窃案,以及管辖范围内有人杀害他人,以及境内有人被他人杀害,案发之后三十日之内自行捕获罪犯,以及由他人捕获罪犯的,主管官员都不予追究,都可以免罪。如果超过三十日的期限之外仍能捕获罪犯的,对主管官员的处罚追加减三等。所谓追加减等,是说即使已经判决定罪,仍然可以追加减罪。如果已经上奏并经批准执行判决的,依照《捕亡律》处理,不适用追加减罪的条例。至于军中服役期间有犯此类罪的情形,是指行军以及统率军人服徭役期间发生的案件,盗窃以及杀人案件案发,如果有窝藏盗贼的情形,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各级军官获罪,都比照辖区内征人冒名顶替的法条,与州县长官同样的方式论罪。是说队正、队副所统属的队伍之内有一人犯盗窃或窝藏盗贼的,如果有发生盗窃案的地方窝藏窃贼,各判笞刑五十。如果是强盗案以及杀人案,或者是被杀害的地方窝藏凶犯,每种情形各加一等。校尉、旅帅比队正、队副减一等。折冲都尉、果毅都尉按所辖校尉的多少合并计算论罪。假如管辖范围内有一人犯盗窃或窝藏盗贼的,里正判笞刑五十;每增三人加一等,队正辖区处罚方式同里正,也是一人判笞刑五十;每增三人加一等,累计到二十五人时,罪最高判徒刑二年。旅帅、校尉辖区一人判笞刑四十二,累计到十五人时,罪最高判徒刑一年半。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假如统辖三名校尉,管辖范围内三人犯盗判笞刑四十七,累计到十五人时判徒刑一年半;统辖四名校尉的,管辖范围内四人犯盗判笞刑四十一,累计到一百人时罪最高判徒刑一年半。论罪方式与州县相同,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

卷二十一 斗讼律

【四门】律文条目十五条,以及疏议、格、敕条文三条。

(篇目)斗殴、故意殴打、故意杀害、用兵器砍射他人、保辜、共同谋划一起殴打、用威势强力捆绑他人。

(篇目)在宫殿之内争斗

县内一人笞三十,谓县内一人行盗,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盗即笞四十之类。注云:部界内有盗发,谓里正等以上部界之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谓一处盗发同部内一人行盗,一处杀人同一人行强盗,故云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从强盗之法。下文强盗者加一等,杀人者亦加一等,与强盗同,即是部内有一人强盗者,里正等杖六十。虽非部内人,但当境内强盗发,亦准此。容止杀人贼者,亦依强盗之法。

又云「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注云:「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议曰】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谓州县里正、坊正、村正等,并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上。注云:「杀人同强盗之法,故知杀人及发处若容止,各准强盗加之。其通计之法,已于户婚律解讫。」注云:「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但宣风道俗,肃清所部,长官之事故,以长官为首,即刺史、县令阙者,以次官当之。既云佐职为从,即罪不及主典。」

又云「即盗及盗发杀人后三十日捕获」,注云「他人自捕等」。又云「主司各勿论限外能捕获追减三等」。若军役所有犯,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准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议曰】谓部内有人行盗及当境盗发,及部内人杀他人,及境内人被他杀,事发后三十日自捕获,并他人捕获,主司各勿论,并得免罪。若三十日限外能捕获者,追减三等。称追减者,虽结正讫,仍得减之。若已经奏决者,依捕亡律,不在追减之例。其军役有犯,谓行军及领军人徭役之所有犯,盗及杀人事发,若容止盗者,队正、队副以上,折冲以下得罪,并准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谓队正、队副团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若有盗发之所窃盗者,各笞五十。若是强盗及杀人,若被杀之处,每事各加一等。校尉、旅师减队正、队副一等。折冲、果毅准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假如部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队正同里正亦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二十五人罪止徒二年。旅师、校尉一人笞四十二,十五人罪止徒一年半。折冲、果毅假管三校尉,三人笞四十七,十五人徒一年半;管四校尉者,四人笞四十一,百人罪止徒一年半。同州县为罪,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卷二十一斗讼律

【四门】律条十五,并疏格敕条三。

斗殴,故殴,故杀,以兵刃斫射人,保辜,同谋共殴,以威力制缚人。

宫殿内争殴

殴制使,刺史,县令,佐职属官殴长官,殴本部刺史、县令亲属。

殴皇亲流外及庶人殴贵官

斗殴故殴故杀

以兵刃斫射人,保辜同谋,共殴以威力制缚人。

译殴打。

(篇目)殴打奉旨出使的官员、殴打刺史、殴打县令、佐职属官殴打长官、殴打本辖区刺史县令的亲属。

(篇目)殴打皇亲、流外官殴打及平民殴打高官贵官。

(篇目)斗殴、故意殴打、故意杀害。

(篇目)用兵器砍射他人、保辜、共同谋划一起殴打、用威势强力捆绑他人。

凡是斗殴他人的,判笞刑四十。是指用手足击打他人的情形。造成伤害,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判杖刑六十。见血算作伤,不是用手足造成的,其余的工具都算作其他器物,即使是兵器但没有用刃伤人的,也算作其他器物。造成伤害,以及拔取头发超过一方寸的,判杖刑八十。如果血从耳朵、眼睛流出,以及体内损伤而吐血的,各自加二等治罪。

【疏】凡是斗殴他人的,判笞刑四十。注文说:是指用手足击打他人的情形。又说:造成伤害,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判杖刑六十。注文说:见血算作伤,不是用手足造成的,其余的都算作其他器物,即使是兵器但没有用刃伤人的,也是如此。【议】互相争执叫做斗,互相击打叫做殴。用手足殴打他人的,判笞刑四十。注文说:是指用手足击打他人的情形,列举手足为例,用头撞击之类的情形也是一样。伤,是指手足殴打造成伤害,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却没有造成伤害的,各判杖刑六十。注文说:见血算作伤,是指因殴打而流血的;不是用手足造成的,即使是兵器但没有用刃的,也是其他器物。是说手足之外,即使是兵器,只要不用刃伤人的,都同于其他器物的处理方式。

【问】殴打他人,是指用手足击打他人。如果有揪扯头发,或者抓住他人衣领的行为,是否也等同于殴打论处呢?

【答】律条说:「斗殴,是指用手足击打他人」,可见即使还没有造成实际损伤,一动手就已经获罪。至于揪扯鬓发、抓拽头发、抓住衣领、扼住咽喉这些行为,既然能够伤害杀害他人,情状就不轻于殴打,比照殴打的法条论处,道理上没有疑问。

又说「造成伤害,以及拔取头发超过一方寸的,判杖刑八十。如果血从耳朵、眼睛流出,以及体内损伤而吐血的,各自加二等治罪」。【议】是说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造成伤害以及拔取头发超过一方寸的,各判杖刑八十。所谓方寸,是指测量拔去头发后露出的无毛之处,纵横直径各满一寸的;如果形状不规则,周长四寸就算作一方寸。如果殴打他人头面,血或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体内损伤而吐血的,各自比照手足及其他器物殴伤的罪加二等。拔取的头发不满一方寸的,只按普通殴打的法条论处。拔取鬓发的,也比照头发的标准论罪。殴打导致鼻子出血的,只按普通伤害论罪。殴打他人导致痢下带血的,等同于吐血的情形论处。

凡是斗殴他人,打落牙齿、毁坏或损缺耳朵鼻子、使一只眼睛半失明、以及打断手指脚趾的,判徒刑一年;所谓半失明,是指损伤视力但仍能看见东西。如果打碎骨头,以及用开水、火烧烫伤人的,判徒刑一年;打落两颗牙齿、打断两根手指以上,以及剃去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