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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二十五

卷二十六杂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47–260 段

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备偿之外,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国忌私忌

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疏议曰】国忌谓在令废务日,若辄有作乐者,杖一百;私家忌日作乐者,减二等,合杖八十。

【准】唐大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敕,准令国忌日唯禁饮酒举乐,至于秤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厘释,曰:厘犹治也。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起令以后,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

私铸钱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疏】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

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议曰】私铸钱者,合流三千里。其作具已备,谓铸钱作具并已周备而未铸者,徒二年。若作具未备,谓有所欠少未堪铸钱者,杖一百。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

又云:「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议曰】时用之钱,厚薄大小,并依官様。辄有磨错成钱,令至薄小,而取其铜以求利润者,徒一年。

【准】刑部格敕:私铸钱及造意人及句合头首者,并处绞,仍先决杖一百;从及居停主人,加役流,仍各先决杖六十。若家人共犯,坐其家长;若老弱残疾不坐者,则归罪其以次家长。其铸钱处邻保,配徒一年;里正、坊正、村正各决杖六十。若有糺告者,即以所铸钱毁破并铜物等赏糺人。同犯自首告者,免罪,依例酬赏。

【准】唐长兴二年三月十八日敕节文:先降指挥,诸道州府不得使铁镴钱。或陌内捉到一两文,所使钱数不计多少,并纳入官。如有衷私铸写铁镴钱及将铜钱销铸别造物色,捉获勘鞫不虚,并依格敕处断。

走车马伤杀人,弹射伤杀人,施枪作坑穽伤杀人,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疏】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议曰】有人于城内街衢巷衖之所,若人众之中,众谓三人以上,无要速事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译物超过原本契约数额的,按坐赃论罪。

疏:公私债务违约不偿还应当牵取财物抵债的,都应向官府申告听候裁断。若不申告而强行牵取财物或奴婢牲畜财产超过原本契约数额的,按坐赃论罪。若监临官吏与所辖部民交易时强行牵取超过契约数额的,就其超出部分,比照监临官吏在所辖部民处强行买卖获取剩余利益之法处理。

准:《杂令》规定:凡家长健在——在,指三百里以内无阻隔的情形——子孙弟侄等不得擅自将奴婢、六畜、田宅及其余财物私自典当、举债或出卖。田宅无典当之物而直接举债的也依此例。若确有典当、举债、出卖之事的,都须获得本管官司文牒,然后方可进行。若未经核实询问而违规擅自给予或买入的,物品归还原主,钱款没收不予追还买者。(新起请条文载于第十三"典卖物业"条内。)

又一条规定:凡公私以财物出借取息的,听凭私下契约,官府不予受理。每月取息不得超过六分,即使积欠日久,也不得超过本金一倍。若官府财物及公廨本利计算结清后,每逢超过五十日未清偿完毕的,余下本金重新生息,也不得再超过一倍。家产用尽的,可役身折抵,役使可取其户内男丁。又不得将利息滚入本金再生利;放借粟麦等财物的,也不得回利为本及超过一倍。若违法累积利息、契约之外强行夺取,以及并非

以走车马唐突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谓下条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放弹及投瓦石、施机枪、作坑穽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以故杀伤畜产,并偿减价之类。

又云:「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若杀伤祖父母、父母,并同名例律。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法,因惊骇不可禁止得减二等者,亦同减例。」

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议曰】向城谓城中有人,及官私宅亦谓宅中有人住,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即因射、若弹及投瓦石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

又云:「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即射弹、投瓦石之人,故令箭等入城宅之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尊卑长幼、贵贱并同斗杀伤之法,准罪;至死者加役流。其有射及放弹、投瓦石不向所亲、尊长并贵人之宅,而非意杀伤者,即依名例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得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伤杀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

【疏】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议曰】有人施机枪及穿坑穽,不在山泽拟捕禽兽者,合杖一百。以施枪等故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于机枪坑穽之处而安标帜,欲使人知而人误犯致死伤者,又减一等,谓总减斗杀伤罪二等。若不杀伤人,从杖一百,减一等,各杖九十。

又云,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议曰】深山迥泽,谓非人常行之所,或虽非山泽而有猛兽犯暴之处,施作机枪坑穽者,不合得罪。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若不立标帜而致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

译取息性质的债务,官府应为受理追收。典质之物非当面对质原主不得擅自转卖。若计息已超过本金而不赎回的,听凭债权人告知市司当面公开出卖,有剩余归还债务人。若负债人逃亡,由担保人代为偿还。

又一条规定:凡以粟麦出借、仍以粟麦偿还的,听凭私下契约,官府不予受理,但以一年为期限,不得依旧本继续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又一条规定:凡出借取息,双方情愿相合,私契取利超过正式条文规定的,听凭他人告发,本金及利息财物都判归告发人。

准:户部格敕规定:天下私人典质出借的,利息应以四分收取;官府本钱出借的,以五分生利。

又一条敕令规定:州县官吏将钱物寄付所辖部民经营买卖,以及在所辖范围内放债取利的,都应予禁止。臣等审议认为,此后监临官吏在所辖范围内放债的,请依所取利息按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超过一百匹的奏请皇帝裁定。

准:唐元和五年十一月六日敕令节录:各类人当中,本人身为卑幼不禀告家长而私自举借公私钱物的,多有品行凶恶的子弟结交同党,因此互相勾结,替人在各官署及权贵之家作保举借钱物,共同违法乱用,家中尊长全然不知,等到追讨本息时举债人便四处逃避,担保人便声称举债主人现有家宅田产,请求官府直接收纳而喧哗诉讼,接连骚扰府县。此后如

若立标帜,仍有杀伤,此由行人自犯,施机枪坑穽者不坐。医药故误伤杀人,丁匠防人疾病,请给医药。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疏】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议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药名或注冷热迟驶疏吏反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又云,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议曰】其故不如本方,谓故增减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尊长卑幼,贵贱并依故杀伤之律。虽不伤人,谓故不如本方于人无损,犹杖六十;于尊长及官人亦同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

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疏议曰】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镇守之处,若官户奴婢在本司上者,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为请,虽请而主医药官司不给阙于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谓不请给医药救疗,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

受寄财物,辄费用,公私债负,官吏放债。

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

【疏议曰】受人寄付财物而辄私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一尺笞,十一匹,加一等,十匹杖一百,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谓六畜财物之类,私费用而诈言死及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谓一尺笞五十一匹,加一等,五匹杖一百,五匹加一等。

【问曰】受人寄付财物,实死失,合偿以否?又监临受寄,诈言死失,合得何罪?

【答曰】下条云,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被强盗者不偿,即失非强盗,仍合偿之。以理死者不合备偿,非理死者准廏牧令合偿减价。若监临主司受寄,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减一等科之。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疏议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谓负三十匹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十,百匹,又加三等,谓负百匹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译再有此类举债无尊长同意共同签署契约的,经审讯查明属实,不论举债主人在场与否,担保人等都请先决杖二十,本息仍责令均摊填纳偿还,以杜绝此类奸计。

准: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令节录:有的祖父辈分家已久,田园产业各自分立,疏远子弟品行不良,胡乱举借官钱却指认为祖上旧业,到催征偿还时又无财物可还,便呈状请求官府收缴,谎称尚未分家。各司各使各军等不查明原委就领人管理接收,有的产业无处安置,辗转迁移的人很多,事情实在冤屈,恐须整顿改革。恳请此后凡有此类情形的都行文府县推查核实:若确系分家已久而有人胡乱指认他人产业的,就请分别追究牙人、保人的责任,令其代为缴纳官府钱款;所举官钱中被胡乱指认的庄园等相关人及保人,各决重杖二十,即便隶属各军各使也请依普通百姓先例处理。若确实是本人分内应得的庄园产业,就听凭其填还官府债务,但也须经府县推查核实;未经府县推查核实的,不计入应予收缴的范围。

准:唐长庆四年三月三日制书节录:契约不清楚明白,争端便由此而起。况且年代久远无从查验核实,无法辨明是非,只会徒增烦扰弊端。凡百姓向台省府州县申诉追讨年代久远的债务,事发在三十年以前而债务人及担保人已逃亡、无证据、仅存契约文书的,一律不须受理。

准:唐开成二年八月二日敕令节录:此后凡有借贷放债,以及以产业等抵押订立契约取钱的,都应依官府

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疏议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若监临官共所部交关强牵过本契者,计过剩之物,准于所部强市有剩利之法。

【准】杂令诸家长在在谓三百里内非隔阂者,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新起请在第十三典卖物业条内。

又条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若官物及公廨本利停讫,每计过五十日不送尽者,余本生利如初,不得更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又条: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又条诸出举,两情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糺告,本及利物并入糺人。

【准】户部格敕: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

又条敕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臣等参详,今后监临官于部内放债者,请计利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过一百匹者,奏取敕裁。

【准】唐元和五年十一月六日敕节文:应诸色人中,身是卑幼,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物等,多有此色子弟凶恶徒党,因之交结,便与作保举诸司及形要家钱物,同为非道破用,家有尊长都不知,委及征收本利,举者便东西保人等,即称举钱主见有家宅庄业,请便收纳喧诉,相次实扰府县。今后如有此色举钱无尊者,同署文契,推问得实,其举钱主在与不在,其保人等并请先决二十,其本利仍令均摊填纳,冀絶奸计【准】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节文:或有祖父分析多时,田园产业各别,疏远子弟行义无良,妄举官钱,指为旧业,及征纳之际无物可还,即通状请收,称未曾分析,诸司诸使诸军等不详事由,领人管领,或依投无处,转徙至多,事涉甚冤,恐须厘革,伏请应有此色并牒府县推寻若

房分多时,妄有指注,即请散征牙保,代纳官钱。其所举官钱妄指庄园等人及保人,各决重杖二十。纵属诸军诸使,亦请准百姓例。若是本分合得庄园,即任填还官债,亦须府县推勘取实。如未经府县推勘,请不在收限。

译法令办理,不得取超过五分以上的利息;若尚未结算清楚的,利息最多以本金一倍为限,不得虚立加倍契约,也不得在结算未足额时强逼翻立新契、将利息滚入本金。若有违反的,一律听凭借钱人到府县陈述申诉,经追查核实后,放钱人处脊杖二十,戴枷示众一个月;隶属各军各使的也依普通百姓先例科处。

凡虚妄地将平民当作奴婢用以抵押债务的,各比照(把良人)自相买卖之罪减三等处罚;明知是良人而收取质押的,再减一等处罚,仍须折算其劳役价值以抵偿债务本金。

疏:虚妄地将平民当作奴婢抵押债务的,各比照自相买卖罪减三等:以普通人抵押债务的,从流刑基础上减三等;以亲属卑幼虚妄抵押债务的,各依相应条文之罪减三等。明知是良人而收取,指明知对方是平民却仍将其当作奴婢收取质押的,再减一等,即在质押良人的罪名上再减一等。仍须折算劳役价值以抵偿债务本金,指按每日折合三尺劳役价值,逐日累计折抵偿还债务本金。不知情的不予治罪,也不须折算劳役价值抵债。

错认平民为他人的奴婢或子孙

凡错认平民为(他人)奴婢的,处徒刑二年;错认为部曲的,减一等处罚。错认部曲为奴的,处杖一百。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据为己有)的,按所涉赃物计算,一匹处笞十五,每匹加一等,最重

【准】唐长庆四年三月三日制节文,契不分明,争端斯起。况年岁寖远,案验无由,莫能辩明,祗取烦弊。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

【准】唐开成二年八月二日敕节文:今后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生利;如未辩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如属诸军、诸使,亦准百姓例科处。

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

【疏议曰】虚妄用良人为奴婢将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谓以凡人质债,从流上减三等。若以亲戚卑幼妄质债者,各依本条减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谓知是良人而取为奴婢受质债者,又减一等。谓又减质良人罪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谓计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债直。不知情者不坐,亦不计庸以折债直。

错认良人为奴婢子孙

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疏】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议曰】良人之与奴婢,种类自殊;若错认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虽取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又云「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

各减二等,谓从错认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孙,律既无文,量

译不超过杖一百;尚未得手的,各减二等处罚。

疏:"错认平民为奴婢的处徒刑二年,错认为部曲的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的处杖一百。"

议曰:平民与奴婢身份种类本自不同,若错认(平民为奴婢)的处徒刑二年;错认为部曲的减一等,处徒刑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的处杖一百;若部曲之妻虽娶自平民之女,(若被错认为奴,)也依错认部曲的处罚论处。

又说: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据为己有)的,按所涉赃物计算,一匹处笞十五,每匹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尚未得手的各减二等处罚。

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据为己有)的,按所涉赃物计算,一匹处笞十五,每匹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尚未得手的,各减二等处罚,即从"错认平民为奴婢"以下各项罪名中若尚未得手的,都减二等。至于错认平民以下之人为(他人)子孙的情形,律文既无明文规定,可酌情比照……(原文至此中断)

情依不应为轻。若错认他人妻妾及女为己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应为重科。若已认得妻妾将去者,多涉奸情,即同奸法。

博戏赌财物

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

译情节按照"不应做的事——轻罪"论处。如果错认他人的妻妾及女儿作为自己的妻妾,情节和事理都比较严重,就按照"不应做的事——重罪"论处。如果已经认领妻妾并将人带走的,大多涉及奸情,就等同于奸罪来处理。

赌博财物

凡是以赌博方式赌财物的人,各杖打一百下,以"博"这种赌博方式为例,其余各种赌戏都照此处理。赃物方面,赢得多的人各按自己所分得的份额,比照盗窃罪论处;输的人也按自己所分得的份额,作为从犯论处。至于提供场地的主家以及出借骰具、或参与撮合赌局的人,也各依此处理。若只是赌吃喝之物,则不予treatment论罪。

【疏】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注云:举博为例,余戏皆是。又云: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注云: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议曰】共为博戏而赌财物,不满五匹以下,各杖一百。注云: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谓举博为名,总为杂戏之例。弓射既习武艺,虽赌物亦无罪名。余戏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各依已分,准盗论。谓赌得五匹之物,合徒一年。注云: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谓输五匹之物,为徒一年,从坐合杖一百。赃多者,各准盗法加罪。若赢众人之物,亦须累而倍论。输众人物者,依已分倍为从坐。若倍不重一人之赃,即各从一人重断。

又云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议曰】停止主人谓停止博戏赌物者主人及出玖之人亦举玖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戏者不得财杖一百若得利入己并计赃准盗论众人上得者亦准上例倍论故云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谓即虽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

营造舍宅、车服违令,侵巷街阡陌,占固山野之利。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注云:坟则不改【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

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释曰:坟茔、石兽,具《丧葬令》。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又云,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议曰】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汗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疏】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寛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又云「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译【疏】凡参与各种赌博以财物相赌的人,各杖一百。注文说:举出赌博为例,其余各种赌戏都是如此。又说:赃物数额重的,各依所分得的份额,比照盗罪论处。注文说:输钱的人也依所分得的份额作为从犯论处。【议曰】共同赌博而以财物相赌,赃物不满五匹以下的,各杖一百。注文说:举出赌博为例,其余各种赌戏都是如此。意思是举"博"为名,总括为各种杂戏的通例。射箭既是练习武艺,即使有财物相赌也不定罪。其余赌戏计算赃物所得罪责重于杖一百的,各依所分得的份额,比照盗罪论处。是说赌得五匹财物的价值,应判徒刑一年。注文说:输钱的人也依所分得的份额作为从犯论处。是说输掉五匹财物,主犯判徒刑一年,从犯应杖一百。赃物数额多的,各依照盗罪之法加重定罪。如果赢了众人的财物,也必须累计计算并加倍论处。输给众人财物的,依所分得份额加倍作为从犯论处。如果加倍后仍不重于其中某一人所输的赃数,就各自依照那个人较重的赃数定罪。

又说:留宿赌博者的房主以及提供骰子的人,如果是撮合双方赌博的,也一样处罚;只赌饮食的,不定罪。【议曰】留宿赌博者的房主,是指留人在自家赌博的房主,以及提供骰子的人,也以骰子为例,不限于获利多少。如果撮合他人赌博,自己没有得财的,杖一百;如果获利归己的,一并计算赃数,比照盗罪论处。众人所赢的钱财,也依照上例加倍论处,所以说"也一样处罚"。只赌饮食的不定罪,是说即使赌钱,只要全部用于饮食,也不算犯罪。

营造房舍、车马服饰违反令式规定,侵占街巷阡陌,独占山野之利。凡营造房舍、车马服饰、器物以及坟墓、石兽等类,违反令式规定的,杖一百。即使遇到赦免,也都要令其改正拆除。坟墓则不必改,其中可以出卖的物品,允许出卖。如果赦免后满一百日仍不改正拆除以及不出卖的,依律论处。

【疏】凡营造房舍、车马服饰、器物以及坟墓、石兽等类,违反令式规定的,杖一百,即使遇到赦免,也都要令其改正拆除。注文说:坟墓则不必改。【议曰】营造房舍,依《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房屋,不得施用重栱、藻井;车马,依《仪制令》,一品用青油纁通幰的车、虚偃;服饰,依《衣服令》,一品用衮冕,二品用鷩冕;器物,一品以下的食器,不得使用纯金、纯玉制造;坟墓,一品坟地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三品以上可用。

以上六品官至五品以上共四类,这些等规定都详载于令文之中。如有违反的,各杖一百。即使遇到赦免,也都要令其除去,只有坟墓不必改动。称"等类"的,是指碑碣等物。释义说:坟墓、石兽,详载于《丧葬令》。如有违犯的,一并同此条论处。

又说,其中可以出卖的物品,允许出卖。如果赦免后满一百日仍不改正拆除以及不出卖的,依律论处。【议曰】房舍以下违反制度规定的,能出卖的必须出卖,不能出卖的要改正拆除。如果赦免后满一百日仍不改正或不出卖的,仍杖一百,所以说依律论处。

凡侵占街巷阡陌的,杖七十;如果在其上种植垦种的,笞五十。都要令其恢复原状,即使有种植但不妨碍废弃通行的,不定罪。凿穿墙垣排出污秽之物的,杖六十;只排水的,不予追究。主管官员不加禁止的,与犯人同罪。

【疏】凡侵占街巷阡陌的,杖七十。如果在其上种植垦种的,笞五十。都要令其恢复原状,即使有种植但不妨碍废弃通行的,不定罪。【议曰】侵占街巷阡陌,是指公共通行之地,如果允许私自侵占,便会有所妨碍废弃,所以杖七十。如果种植垦种,是指在街巷阡陌上种植作物及垦种的,笞五十。都要令其恢复旧状,如果街巷宽阔空闲,即使有种植,但不妨碍废弃通行的,不定罪。

又说凿穿墙垣排出污秽之物的,杖六十;只排水的,不予追究。主管官员不加禁止的

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犯夜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

【疏】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议曰】宫卫令:五更三筹,正衙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正衙门击鼓四百搥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搥,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

又云:「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议曰】谓诸坊应闭之门,诸街守卫之所有,当直宿应合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若分更当直之时,有贼盗经过所直之处,而宿直者不觉,笞五十。若觉而听行,自当主司故纵之罪。」

【准】唐至德二载正月十二日敕:自今后犯夜人,其有品命者,奏听进止;自余一切准式科决。

征行出使疾病身死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疏】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议曰】从征,谓从军征讨;及从行,谓从车驾行及从东宫行,并公事充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者,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録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从行准兵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赠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匹,卫士给绢一匹,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自余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一百。若伤病,谓征行人等或病或伤,须医药救疗饮食供给,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

译,与犯人同罪。【议曰】如有凿穿墙垣,将污秽之物排到街巷的,杖六十。只是排水的没有罪。主管官员不加禁止的,与犯人同罪。是说侵占街巷以下各项,主管官员都应当禁止约束,不禁止的与犯罪人同罪论处。

凡独占山野陂湖之利的,杖六十。

【疏议曰】山泽陂湖是物产生长之地,其中利益应当与众人共享。有独占的,杖六十。已经花费人力经营取得的,不予追缴。

犯夜

凡触犯夜禁的,笞二十。有正当缘由的不定罪。闭门鼓之后、开门鼓之前行走的,都算触犯夜禁。正当缘由是指公事紧急以及吉凶疾病之类的事情。其中值宿坊街的人,如果应当允许通行却不许,以及不应当允许通行却许可的,笞三十。值宿之时如有盗贼经过而未察觉的,笞五十。

【疏】凡触犯夜禁的,笞二十。有正当缘由的不定罪。注文说:闭门鼓之后、开门鼓之前行走的,都算触犯夜禁。正当缘由是指公事紧急以及吉凶疾病之类的事情。【议曰】《宫卫令》规定:五更三筹时,正衙门击鼓允许人通行。白昼漏刻尽时,正衙门击鼓四百下后闭门。此后再击六百下,各坊门都关闭,禁止行人通行。违反的笞二十。所以注文说:闭门鼓之后、开门鼓之前有行走的,都算触犯夜禁。正当缘由是指公事紧急,只要是公家之事必须出行的,以及私人家中吉凶疾病之类的事情,都必须得到本县或本坊出具的文牒,方可通行。如果没有取得官府凭证,即使确实无罪,街道守卫之人也不许放行。既然说闭门鼓之后、开门鼓之前禁止通行,明确是禁止走出坊外的人。如果是在坊内行走的,不受此律约束。

又说:值宿坊街的人,如果应当允许通行却不许,以及不应当允许通行却许可的,笞三十。值宿之时如有盗贼经过而未察觉的,笞五十。【议曰】是指各坊应当关闭的门以及各街巡守之所,当值之人应当允许通行却不许,以及不应当允许通行却许可的,笞三十。如果分更值宿之时,有盗贼经过所值守之处,而值宿的人没有察觉,笞五十。如果察觉而放任其通行的,则应当依主管官员故意放纵之罪论处。

【准】唐至德二年正月十二日敕令:从今以后触犯夜禁的人,如有官品爵命的,奏请听候裁决;其余一律依照法式判决。

征行出使途中疾病身死

凡随军出征以及随从出行、奉公出使之人在所在地身死的,依令应当护送回本乡,违反不送的,杖一百。如果因伤病而医药饮食有所欠缺的,杖六十,因此致死的,判徒刑一年。即使是在任官职上死亡,家中没有人力不能自行运送灵柩的,也应当由官府派人护送回乡,违反不送的,也杖一百。

【疏】凡随军出征以及随从出行、奉公出使之人在所在地身死的,依令应当护送回本乡,违反不送的,杖一百。如果因伤病而医药饮食有所欠缺的,杖六十。因此致死的,判徒刑一年。【议曰】随军出征,是指随军出征讨伐;随从出行,是指随从皇帝车驾出行以及随从东宫太子出行,以及因公事充任使者,在所在地身死的,依令应当护送回本乡。《军防令》规定:出征卫士以上身死的,行军应详细记录其随身财物以及尸体,交由本府人员护送回去,没有本府人员的,交由附近州县接力递送。《丧葬令》规定:出使人在所在地身死的,都要给予殡殓所需物资,接力递送回家。随从出行者依《兵部式》,随从出行身死的,折冲都尉赠财物三十段,果毅都尉二十段,别将十段,都要制作灵车接力递送回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匹,卫士给绢一匹,充作殓衣,同时都给予棺木,令其接力递送回家。其余没有专门规定的,就依照公使的先例处理。应当护送却不护送的,各杖一百。如果因伤病,是指出征之人有的患病有的受伤,需要医药救治、饮食供给,而医药饮食有所欠缺的,杖六十

因而致死,谓以医食不如法致死者,徒一年。

又云:「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议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称部送者,差人部领递送还乡,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准给手力部送,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剩给传送不应入驿而入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

【疏】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议曰】应给传送,依厩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若过令限数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马庸一日为绢三尺,坐赃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三匹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于笞四十,须从坐赃论,计庸罪止徒二年。

又云:「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议曰】上文并据应给而剩取之,若不应给而取者,谓本无传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谓赃轻者杖六十,赃重者加坐赃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强取者,各加一等,谓应得传送而剩强取者,笞五十,赃重者于坐赃上加一等;不应给传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赃重者坐赃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同罪。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谓私引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准赃少皆杖一百,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准盗论。虽应入驿,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各加二等。

诸色犯奸良贱相奸所生男女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疏】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注云:奴奸婢亦同【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部曲、杂户、官户而奸良人者,并加良人相奸罪一等,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译。因此致死,是指因医药饮食不合规定而导致死亡的,判徒刑一年。

又说:即使是在任官职上死亡,家中没有人力不能自行运送灵柩的,也应当由官府派人护送回乡,违反不送的,也杖一百。【议曰】官员在任上,因正常缘由身死,家境本已贫困,先前又无人力,不能自己运送灵柩以归故乡的,由所在官府派人护送回乡,称"部送",是指派人统领接力护送回乡,依令而行。官宦人家人丁单薄尚且要护送回乡,何况是身故之人,明确须依令给予人力护送,违反不送的,也杖一百。

多领驿站给养、不应入驿而擅入

凡应当供给驿站车马而超出限额多取的,笞四十;折算成庸值罪重的,比照坐赃罪论处,最重判徒刑二年。如果不应当供给而擅自领取的,加罪二等;强行索取的,各加一等。主管官员擅自供给的,各与领取者同罪。

【疏】凡应当供给驿站车马而超出限额多取的,笞四十。折算成庸值罪重的,比照坐赃罪论处,最重判徒刑二年。【议曰】应当供给驿马,依《厩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如果超过令文限定数额之外多取的,笞四十。折算成庸值罪重的,比照坐赃罪论处。马庸每日折合绢三尺,坐赃罪中一尺笞二十,每加一匹加一等罪,三匹加一尺则笞五十。这就是罪责重于笞四十的情形,须依坐赃罪论处,折算庸值最重判徒刑二年。

又说:如果不应当供给而擅自领取的,加罪二等;强行索取的,各加一等;主管官员擅自供给的,各与领取者同罪。【议曰】上文都是依据应当供给而超额多取的情形,如果不应当供给而擅自领取的,是指本来没有供给驿马的道理而擅自领取的,加罪二等,即赃数轻的杖六十,赃数重的在坐赃罪上加二等,最重判徒刑三年;强行索取的,各加一等,是指应当得到驿马供给而超额强行索取的,笞五十,赃数重的在坐赃罪基础上加一等;不应当供给驿马而强行索取的,杖七十,赃数重的在坐赃罪上加三等,这就是"各加一等";主管官员擅自供给的,各与领取者同罪,称"各"字,是指强行索取而主管官员擅自供给的,也与强行索取者同罪。

凡不应当进入驿站而擅入的,笞四十;擅自接受供给的,杖一百。折算赃数罪重的,比照盗罪论处。即使应当进入驿站,不应领受供给而领受的,罪责也与此相同。

【疏议曰】不应当进入驿站而擅入的,笞四十。《杂令》规定:私人出行之人,职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位国公以上,想要投宿驿站的,允许。边远及没有村落客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以及有爵位者,遇到屯驿投宿的也允许,但都不得擅自接受供给。是说私自带引之人不应当进入驿站而擅入的,笞四十。擅自接受供给,按照赃数少的都杖一百,折算赃数罪重于杖一百的,比照盗罪论处。即使应当进入驿站,按令文不应领受供给而领受的,也与不应入驿之人同罪。强行索取的各加二等。

各种奸罪、良贱相奸所生子女

凡通奸的,判徒刑一年半;女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年。部曲、杂户、官户与良人通奸的,各加一等罪。若与官婢、私婢通奸的,杖九十;奴与婢通奸的,也一样。与他人部曲之妻、杂户、官户妇女通奸的,杖一百。强奸的,各加一等罪。造成折伤的,各在斗殴伤害罪基础上加折伤罪一等。

【疏】凡通奸的判徒刑一年半,女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年,部曲、杂户、官户与良人通奸的,各加一等罪,若与官婢、私婢通奸的杖九十。注文说:奴与婢通奸的也一样。【议曰】和奸的,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女方有丈夫的判徒刑二年,妻妾罪责相同,部曲、杂户、官户与良人通奸的,都在良人相奸之罪上加一等,即良人与官婢、私婢通奸的杖九十。注文说:奴与婢通奸的也一样,杖九十。

又说与他人部曲之妻、杂户、官户妇女通奸的,杖

注云:奴奸婢亦同,杖九十。

又云「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议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若奸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加一等。自奸良人以下,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谓折齿或折指以上,各加斗,折伤一等。谓良人从凡斗上加,官户、杂户、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从本斗罪上加,与强奸为二罪,从重而科。」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妾减一等。余条奸妾,准此。

【疏议曰】奸缌麻以上亲,谓内外有服者及缌麻以上亲之妻,亦谓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谓妻前家所生者,各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因强奸而折伤者绞,得罪已重,故妾减一等,谓减妻罪一等,其于媵罪与妾同。注云:余条奸妾准此,谓余条五服内及主之缌麻以上亲,直有奸名而无妾罪者,并准此条减妻一等,其奴及部曲奸主之妾及主周亲之妾,亦从减一等之例。

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疏议曰】从祖祖母,姑谓祖之兄弟妻,若祖之姊妹,从祖伯叔母,姑谓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从父姊妹谓己之堂姊妹,从母谓母之姊妹及兄弟之妻,兄弟子妻与之奸者,并流二千里,强者绞。

诸奸父祖妾,谓曾经有父祖子者,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

【疏议曰】奸父祖妾,即曾高妾,亦同。注云:谓曾经有父祖子者,其无子者,即准上文妾减一等。奸伯叔母、姑、姊、妹、子、孙妇、曾玄孙妇,亦同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合徒三年,不限有子无子,得罪并同。

【问曰】父祖之妾,曾经有子,父祖亡殁,改嫁余人,而子孙奸之,得同凡奸以否?

【答曰】妇人尊卑缘夫立制,子孙于父祖之妾,在礼全无服纪。父祖亡殁,改适他人,子孙奸者,理同。凡奸之法律,有曾为袒免亲,妻妾而嫁娶,着别立罪名。至于和奸,律无加罪。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周亲若周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

【疏】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议曰】奴奸良人妇女,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虽有夫,亦同。折伤,谓因奸折伤者。

又云「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周亲若周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

译一百,强奸的各加一等,造成折伤的各加斗殴罪,折伤罪加一等。【议曰】与他人部曲之妻通奸,即表明与自家部曲之妻及客女通奸的,都不定罪。如果与杂户、官户妇女通奸的,杖一百,强奸的加一等。从与良人通奸以下,强奸的各加一等,折伤是指折断牙齿或折断手指以上的伤害,各在原本斗殴罪上加折伤一等。是说良人从普通斗殴罪上加,官户、杂户、他人部曲之妻、官私奴婢各从相应本斗殴罪上加,与强奸罪并为两罪,从重论处。

凡与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或与妻子前夫所生之女以及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判徒刑三年;强奸的,流放二千里;造成折伤的,处绞刑。妾减一等。其余条文中奸妾之罪,依此类推。

【疏议曰】与缌麻以上亲属通奸,是指内外有服丧关系的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也是指有服丧关系的亲属之妻,或妻子前夫所生之女,是指妻子从前夫家所生的女儿,各判徒刑三年,强奸的流放二千里,因强奸而致折伤的处绞刑,罪责已经很重,所以妾减一等,是指减妻罪一等,媵的罪责与妾相同。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奸妾之罪依此类推,是说其余条文中五服以内以及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只有通奸的罪名而没有专门妾罪规定的,都依照此条减妻罪一等,其中奴及部曲与主人之妾以及主人周亲之妾通奸的,也依此减一等的先例处理。

凡与从祖祖母、姑母、从祖伯叔母、姑母、从父姊妹、从母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通奸的,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绞刑。

【疏议曰】从祖祖母、姑母,是指祖父兄弟之妻,或祖父的姊妹;从祖伯叔母、姑母,是指父亲堂兄弟之妻以及父亲的堂姊妹;从父姊妹,是指自己的堂姊妹;从母,是指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与之通奸的,都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绞刑。

凡与父祖之妾(指曾经生育过父祖子女的),以及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孙的媳妇、兄弟之女通奸的,处绞刑。如果与父祖所宠幸的婢女通奸的,减二等。

【疏议曰】与父祖之妾通奸,即曾祖父、高祖父之妾也同论。注文说:是指曾经生育过父祖子女的,如果没有生育子女的,就依照上文妾罪减一等的规定。与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孙媳妇、曾孙玄孙媳妇通奸的,也与兄弟之女同论,处绞刑。若与父祖所宠幸的婢女通奸的,减二等,判徒刑三年,不论有子无子,罪责都相同。

【问】父祖之妾,曾经生育子女,父祖去世后,改嫁他人,而子孙与之通奸,是否可以按普通通奸论处?

【答】妇人的尊卑地位是依附丈夫而确立的,子孙对父祖之妾,在礼法上原本毫无服丧关系。父祖去世后,改嫁他人,子孙与之通奸的,道理相同(应从重论)。普通通奸的律法中,有曾为袒免亲的妻妾而娶为妻妾的,另立有专门罪名。至于和奸,律法并无加罪的规定。

凡奴与良人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造成折伤的,处绞刑。部曲及奴与主人通奸,以及与主人的周亲或周亲之妻通奸的,处绞刑;女方减一等;强奸的,斩首。若与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流放;强奸的,处绞刑。

【疏】凡奴与良人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造成折伤的处绞刑。【议曰】奴与良人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强奸的流放,造成折伤的处绞刑。即使女方有丈夫,也一样。折伤,是指因通奸而造成折伤的。

又说部曲及奴与主人通奸,以及与主人的周亲或周亲之妻通奸的,处绞刑,女方减一等,强奸的斩首。若与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流放,强奸的处绞刑。【议曰】部曲及奴与主人和奸,以及与主人的周亲或周亲之妻通奸的,部曲及奴应处绞刑,女方减一

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议曰】其部曲及奴和奸主及奸主之周亲若周亲之妻,部曲及奴合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谓奴等合斩,妇女不坐。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妇女合流二千里,强者奴等绞。若奸妾者,自主以下准上例,并减妻一等。即妾子见为家主,其母亦与子不殊,虽出亦同。」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从重减。

【疏议曰】和奸谓彼此和同者,本条无妇女罪名,与男子同。谓上条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此即和奸不立妇女罪名,良人妇女亦徒二年半之类,并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谓上条奸主、周亲强者斩,既无妇女罪名,其妇女不坐。但是强奸者,妇女皆悉无罪。其媒合奸通之人,减奸罪一等,假如和奸者徒一年半,媒合者徒一年之类。注云:罪名不同,从重减。假有俗人媒合奸女冠,男子徒一年半,女冠徒二年半,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类,是为从重减。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艮人,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奸论【疏议曰】监临主守之人,于所监守内奸良人,加凡奸一等,故注云「谓犯良人」。若奸无夫妇女,徒二年;奸有夫妇女,徒二年半。即居父母丧、男女同夫丧者、妻妾同,若道士、女冠、僧尼同奸者,各又加监临奸一等。即加凡奸罪二等,故云「各又加一等」。假有监临主守,若道士及僧并男子,在父母丧奸者,妇女以凡奸论。即女居父母丧、妇人居夫丧及女冠、尼奸者,并加奸罪二等。男子亦以凡奸论。其有尊卑及贵贱者,各从本法加罪。

【准】户令,诸良人相奸所生男女,随父。若奸杂户、官户、他人部曲、妻、客女及官私婢,并同类相奸所生男女,并随母。即杂户、官户、部曲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听为良。其部曲及奴奸主缌麻以上亲之妻者,若奴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合没官。

【准】周广顺三年二月三日敕节文: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妇人不坐罪。其犯和奸及诸色犯奸,并准律处分。

【准】周显德二年五月七日敕节文:今后僧尼中有犯盗窃、奸私、赌钱、物醉及蠹害、欺诈等罪,并依法科刑,仍勒还俗;罪至死者,准法处分。本寺三纲、知事僧尼,知而不糺举者,等第科断。

校斗秤不平

器物、绢、布行滥短狭,市价不平,私作斗秤,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买畜产不立市券。

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校斛斗秤度,依关市令,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译等,强奸的斩首。是说奴等应处斩首,女方不定罪。若与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流放,女方应流放二千里,强奸者奴等处绞刑。如果是与妾通奸的,从主人本身以下都依照上例,都减妻罪一等。若妾之子如今成为家主的,其母也与其子的地位没有差别,即使已出嫁的也同论。

凡和奸案件中,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女方罪名的,与男方同罪;强奸的,女方不定罪。为通奸双方牵线撮合的,减通奸者之罪一等。罪名不同的,从重的一方减等论处。

【疏议曰】和奸是指双方两情相悦者,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女方罪名的,与男方同罪。是说上条奴与良人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这里若是和奸而不专门规定女方罪名的,良人妇女也同判徒刑二年半之类,都与男方相同。强奸的女方不定罪,是说上条与主人、周亲通奸强奸的处斩,既然没有专门规定女方罪名,其女方就不定罪。凡是被强奸的,女方一律无罪。为通奸牵线撮合的人,减通奸罪一等,比如和奸判徒刑一年半的,牵线者判徒刑一年之类。注文说:罪名不同的,从重的一方减等,比如有俗人为奸情牵线撮合女道士,男子判徒刑一年半,女道士判徒刑二年半,牵线撮合者仍判徒刑二年之类,这就是从重的一方减等的情形。

凡监临主守之官,在其所监管辖属范围内通奸(是指与良人通奸),加通奸之罪一等。如果是在为父母服丧或为丈夫服丧期间,或者道士、女冠通奸的,各再加一等罪。女方按普通通奸论处。【疏议曰】监临主守之人,在其所监管辖属范围内与良人通奸,在普通通奸罪上加一等,所以注文说"是指与良人通奸"。如果与无夫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与有夫妇女通奸的,判徒刑二年半。若在为父母服丧(男女同为父母服丧、为丈夫服丧的,妻妾同论)、或者道士、女冠、僧尼期间通奸的,各再在监临通奸罪上加一等。即在普通通奸罪上共加二等,所以说"各再加一等"。假如监临主守之人,或道士以及僧人男子,在为父母服丧期间通奸的,女方按普通通奸论处。如果是女子为父母服丧、妇人为丈夫服丧以及女冠、尼姑通奸的,都在通奸罪上加二等。男方也按普通通奸论处。其中有尊卑及贵贱关系的,各依本律加罪。

【准】《户令》:凡良人相互通奸所生男女,随父亲身份。若与杂户、官户、他人部曲之妻、客女以及官私婢女通奸,以及同类相奸所生男女,都随母亲身份。若杂户、官户、部曲与良人通奸的,所生男女,各准许为良人身份。部曲及奴与主人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或奴与良人通奸的,所生男女,都应当没收入官。

【准】后周广顺三年二月三日敕令节文:凡有丈夫的妇人被强奸的,男方处死,妇人不定罪。至于和奸以及其他各种奸罪,都依照律法处理。

【准】后周显德二年五月七日敕令节文:从今以后僧尼中有犯偷盗、奸私、赌博饮酒、醉酒及蠹害、欺诈等罪的,都依法处刑,并勒令还俗;罪至死刑的,依法处理。本寺三纲及知事僧尼,明知而不检举揭发的,依等级论罪处断。

校验斗秤不平

器物、绢帛、布匹粗劣不合规格,市价不公平,私自制作斗秤,买卖不出于双方自愿而强行把持牟取利益的,以及买卖牲畜不订立市券的(相关罪责)。

凡校验斛斗、秤、度不准确的,杖七十;监督校验者未能察觉的,减一等;明知情弊而不加纠正的,与犯者同罪。

【疏议曰】校验斛斗、秤、度,依照《关市令》,每年八月,到太府寺校验,不在京城的,到所在州县官府校验,都要加盖印记,然后才允许使用。其校验之法,依《杂令》,量器以北方中等秬黍为准,容一千二百粒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三斗为一大斗,一斛为十斗。秤的权衡,以中等秬黍为准,百粒黍的重量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三两为一大两,一斤为十六两

其校法,杂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钥,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监校官司不觉减校者,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与同罪。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疏】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注云: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议曰】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

又云「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议曰】得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外剩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准盗论。谓准盗罪,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计得利一匹一尺以上,即从重科。计赃累而倍,并贩卖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及州县官司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二等。官司知情及不觉,物主既别,各须累而倍论。其州县官不管市,不坐。

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

【疏议曰】谓公私市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谓因评物价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倍赃之法。其为罪人评赃不实,亦谓增减其价,致罪有出入者。假有评盗赃应直上绢五匹,乃加作十匹,应直十匹,减作五匹,是出入半年徒罪,市司还得半年徒坐,故云以出入人罪论。若应直五匹,评作九匹,或直九匹,评作五匹,于罪既无加减,止从贵贱不实坐赃之法。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疏】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

译。度以中等秬黍为准,一粒黍的宽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一尺二寸为一大尺,一丈为十尺。有校验发现不准确的,杖七十。监督校验的官员未察觉而减免校验之责的,罪减一等,应杖六十。明知情弊而不加纠正的,与犯者同罪。

凡制造使用的器物以及绢帛布匹等类,粗劣或宽窄不合规格而出卖的,各杖六十。不结实牢固的叫做"行",不真实合格的叫做"滥"。若制造横刀及箭头使用软铁的,也算作"滥"。获利数额罪重的,折算利润比照盗罪论处。转卖的也一样论处。市司以及州县官府明知情弊的,各与犯者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二等。

【疏】凡制造使用的器物以及绢帛布匹等类,粗劣或宽窄不合规格而出卖的,各杖六十。注文说:不结实牢固的叫做"行",不真实合格的叫做"滥"。若制造横刀及箭头使用软铁的,也算作"滥"。【议曰】凡制造使用的器物,是指供公私使用以及绢帛布匹绫绮等类。"行滥"是指器物用具不结实不真实合格,"短狭"是指绢匹长度不满四十尺,布匹长度不满五十尺,宽度不满一尺八寸之类而出售的,各杖六十。所以《礼记》说:"在器物上刻上工匠姓名,以考核他们的诚信,若有工艺不合格的,必定给予相应处罚。"其中粗劣不合格的物品没收入官,宽窄不合规格的物品发还原主。

又说获利数额罪重的,折算利润比照盗罪论处,转卖的也一样论处。市司以及州县官府明知情弊的,各与犯者同罪;未能察觉的,减二等。【议曰】获利数额罪重的,是指出售粗劣、短窄等不合格物品,除去本钱之外多得的利润,折算赃数罪重于杖六十的,比照盗罪论处。是说依照盗罪,一尺处杖六十,每加一匹加一等罪,计算获利达一匹一尺以上的,即从重论处。计算赃数累计并加倍,转卖的也一样论处。是说不是自己制造,而是转买再卖以求利获罪的,与自己制造的同罪。市司以及州县官府明知粗劣物品情弊的,各与制造出售者同罪。检查未能察觉的,减二等。官府明知情弊或未察觉,因物主各不相同,各须累计加倍论处。至于不管辖市场的州县官员,不定罪。

凡市司评定物价不公平的,折算所抬高或压低的差价,比照坐赃罪论处;将差价据为己有的,以盗罪论处。为罪犯评估赃物价值不实,导致定罪出入的,以出入人罪论处。

【疏议曰】是说公私交易中,若官府派人评定物价,或抬高或压低,令价格不公平,折算所加减的差价,比照坐赃罪论处,据为己有的,是说因评定物价使价格有高低而将财物据为己有的,以盗罪论处,都依照真正盗罪的除免及倍偿赃物之法处理。为罪犯评估赃物价值不实,也是指增减其价值,导致定罪有出入的。假如评估盗窃赃物本应值绢五匹,却虚加为十匹;本应值十匹,却虚减为五匹,这就是造成半年徒刑罪的出入,市司也应获得半年徒刑之罪,所以说以出入人罪论处。如果本应值五匹,评估为九匹,或本应值九匹,评估为五匹,对于定罪本身既无加减影响的,只依照价格高低不实之坐赃罪论处。

凡私自制作斛斗秤度不准确而在市场上使用的,笞五十。因此产生增减差错的,折算所增减的数额,比照盗罪论处。若使用斛斗秤度出入官府物资而不准确,导致有所增减的,比照坐赃罪论处。将差额据为己有的,以盗罪论处。至于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度,即使准确但未经官府加盖印记的,笞四十。

【疏】凡私自制作斛斗秤度不准确而在市场上使用的,笞五十。因此产生增减差错的,折算所增减的数额,比照盗罪论处。【议曰】依令文规定,斛斗秤度等器具由所司每年校验并加盖印记后方可使用。若有私家自行制作,导致不准确而在市场上使用的,笞五十。因此产生增减且赃数重的,折

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议曰】依令,斛斗秤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又云:「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乎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议曰】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增减不平,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因其增减得物入己,以盗论。除免倍赃,依上例。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谓校勘讫,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疏】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注云: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又云: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注云: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议曰】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而市,不许外人买,故注云: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谓贩鬻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

又云「若参市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又云「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己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议曰】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裹参合贵贱惑乱外人故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卖买之利入己者并杖八十己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计利准盗论谓得三匹一尺以上合杖九十是名赃重其赃既准盗利即合征还本主

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议曰】买奴婢马牛駞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斯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又云:「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议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

译算所增减的数额,比照盗罪论处。

又说:若使用斛斗秤度出入官府物资,而不准确,导致有所增减的,比照坐赃罪论处;将差额据为己有的,以盗罪论处。至于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度,即使准确但未经官府加盖印记的,笞四十。【议曰】若使用斛斗秤度出入官府物资,增减不准确,折算所增减的数额,比照坐赃罪论处;将差额据为己有的,以盗罪论处。因其增减而将物资据为己有的,以盗罪论处。除免及倍偿赃物,依照上述先例处理。至于在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度,即使准确(是指已经校验过的),但未经官府加盖印记的,笞四十。

凡买卖不出于双方自愿而强行把持牟取利益的(较是指专门谋取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以及一再出面撮合定价,共同限定同一价格的(是指卖物时以贱为贵,买物时以贵为贱,若参与操纵市场,是指对他人的买卖,从旁抬高或压低价格以扰乱迷惑而图谋自己获利的),杖八十,如已获利且赃数重的,折算利润比照盗罪论处。

【疏】凡买卖不出于双方自愿而强行把持牟取利益的,注文说:较是指专门谋取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又说:以及一再出面撮合定价,共同限定同一价格。注文说:是指卖物时以贱为贵,买物时以贵为贱。【议曰】卖方和买方双方不是出于自愿协商,而是强行把持垄断牟取利益的,是指强行控制市场,不允许外人购买,所以注文说:较是指专门谋取利益,固是指把持垄断市场。以及一再出面撮合,是指从事贩卖之人共同设下奸计,卖物的一方以贱物冒充贵物,买物的一方以贵物压价为贱物,反复出面撮合议价,共同限定同一个价格,企图使对方受骗上当从而使利益归己。

又说若参与操纵市场(注文说:是指对他人的买卖,从旁抬高或压低价格以扰乱迷惑),又说而图谋自己获利的,杖八十,如已获利且赃数重的,折算利润比照盗罪论处。【议曰】参与操纵市场,是指贩卖之徒相互勾结,参与操纵抬高压低价格来迷惑扰乱外人,所以注文说:是指对他人的买卖,从旁抬高或压低价格以扰乱迷惑。而图谋从买卖中获利归己的,都杖八十,已获利的财物折算赃数重于杖八十的,折算利润比照盗罪论处,是说获利达三匹一尺以上应杖九十的,就是所谓的赃数重,该赃物既已比照盗罪计算利润,就应当追缴归还原主。

凡购买奴婢、马、牛、骆驼、骡、驴,已经议定价格而不订立市券的,超过三日,笞三十;卖方减一等。订立市券之后,若发现有旧病的,三日之内允许反悔退货;若没有疾病却谎称有病欺骗的,依市场惯例处理。违反的,笞四十。若买卖已经成交,而市司未及时办理过户市券的,一日笞三十,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

【疏】凡购买奴婢、马、牛、骆驼、骡、驴,已经议定价格而不订立市券的,超过三日,笞三十;卖方减一等。订立市券之后,若发现有旧病的,三日之内允许反悔退货;若没有疾病却谎称有病欺骗的,依市场惯例处理。违反的,笞四十。【议曰】购买奴婢、马、牛、骆驼、骡、驴等,依令都应订立市券。双方自愿成交,已经议定价格后,若不订立市券,超过三日,买方笞三十,卖方减一等。若订立市券之后发现有旧病而购买时不知情,订立市券后才知道的,三日之内允许反悔退货;三日之后没有疾病,却故意欺骗想要反悔的,依市场惯例处理。违反的,笞四十。若确实有病,卖方不肯接受反悔的,也笞四十。令文没有关于私人契约的规定,不受私人契约期限的限制。

又说:若买卖已经成交,而市司未及时办理过户市券的,一日笞三十,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议曰】买卖奴婢及牛马之类,价格已经议定成交后,市司当时不立即出具市券的,一日笞三十,负责的官员依公罪之法逐级论罪。释义说:"逐级,就如同等级。"其中

释曰:「节级,犹等级也。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卷二十七杂律

【十二门】律条二十八,并疏令式敕条八,起请条二。

市众中故相惊动

不修堤防盗决堤防

官船私载物行船茹船不如法

失火,仓库内不得然火,非时烧田野,故烧公私舍宅、蚕簇、五榖、财物积聚,见火不告、不救,水火有所损败。

弃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坛弃毁,宝符节印制书。

私发官文书印封

主守官物亡失簿书

食官私瓜果

弃毁官私器物,树木毁人,碑碣庙主。

停留军器不输弃毁亡失备偿

地内得宿藏物得阑遗物

违令及不应得为而为

市众中故相惊动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疏议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谓诳言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失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物,累并倍论,并倍不加重于一人失财物者,即从重论。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惊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减一等,徒三年之类。其有误惊因而杀伤人者,从过失法,收赎铜入被伤杀之家。

不修堤防盗决堤防

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疏】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注云: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又云: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议曰】依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若有损坏,当时不即修补,或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谓因不修补及修而失时为水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失十匹,杖六十,罪止

译若有徇私舞弊的,以主犯从犯之法论处,每过一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

卷二十七 杂律

【共十二门】律条二十八条,连同疏议、令、式、敕文八条,起请条二条。

在市场人群中故意制造惊扰

不修缮堤防、盗决堤防

官船私自载运货物、行船不合法度

失火(仓库内不得随意用火,非规定时节焚烧田野,故意焚烧公私房舍、蚕室、五谷、财物积聚之处,见火不告发不救助,因水火造成损失)

丢弃毁坏大祀所用神御之物,以及丘坛的丢弃毁坏,宝符、符节、印章、制书

私自拆封官府文书印封

主管官员看守之物遗失账簿文书

食用官私瓜果

丢弃毁坏官私器物、树木伤人、碑碣庙主

停留军用器械不上缴、丢弃毁坏遗失应予赔偿

从地中掘得埋藏之物、拾得遗失之物

违反令文规定以及不应做而做

在市场人群中故意制造惊扰

凡在市场以及人群聚集之处,故意制造惊扰使人群骚乱的,杖八十,因此造成他人死伤的,比照故意杀伤罪减一等论处;因此丢失财物的,比照坐赃罪论处;其中因误传惊吓而致人死伤的,依过失杀伤之法论处。

【疏议曰】有人在市场之内以及人群聚集之处,故意制造惊扰,是指谎称有猛兽出没之类,使人群骚乱的,杖八十。若因骚乱之际而丢失财物的,比照坐赃罪论处。若是众人的财物,累计并加倍论处,加倍后若仍不重于其中一人所失财物的,即从重论处。因骚乱而造成他人死伤的,比照故意杀伤罪减一等论处。惊吓致人死亡的,减一等,流放三千里。折断他人一肢的,减一等,判徒刑三年之类。若是因误传惊吓而致人死伤的,依过失杀伤之法论处,所收赎金归入被伤害或杀害之人家中。

不修缮堤防、盗决堤防

凡不修缮堤防以及虽修但延误时限的,主管官员杖七十;若因此毁坏损害他人家宅、导致财物漂失的,比照坐赃罪减五等论处;若因此造成人员死伤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论处(是指因水流漂淹伤人,若是人自己涉水而死的,不适用此条;又,若是水雨超过常量,非人力所能防范的,不予追究)。至于渡口津济之处,应当建造桥梁及应当置备船只木筏而未建造置备的,以及擅自移动桥梁渡口的,杖七十;导致行人无法通行的,杖一百。

【疏】凡不修缮堤防以及虽修但延误时限的,主管官员杖七十;若因此毁坏损害他人家宅、导致财物漂失的,比照坐赃罪减五等论处;若因此造成人员死伤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论处。注文说:是指因水流漂淹伤人,若是人自己涉水而死的,不适用此条。又说:若是水雨超过常量,非人力所能防范的,不予追究。【议曰】依照《营缮令》,靠近河流及大水的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应当按时检查校验。若须修缮,每年秋收之后,估量所需人力多少,派遣人夫修缮。若遇暴雨洪水泛滥,损坏堤防,成为人祸之患的,应立即修缮,不受时限限制。若有损坏,未能及时修补,或虽修缮但延误了时限的,主管官员杖七十。毁坏损害他人家宅,是指因未修补以及修而延误时限造成大水毁坏他人家宅,导致财物漂失的,比照坐赃罪减五等论处。是说丢失十匹财物的,杖六十,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