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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十五

卷十四户婚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30–136 段

」注云:「谓妻所生者,余条称前夫之女,准此。」又云:「亦各以奸论【议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谓妻所生者,谓前夫之女后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从本法。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据《杂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据妻所生者,故云亦准此,各以奸论。」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

又云:「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壻、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大功尊,若堂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女壻、姊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疏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絶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

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奸妾本条减妻一等,此条以奸论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累减三等,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絶,奸者依律止是凡奸,若其娶亦同凡奸之坐。又称妾者,据元是袒免以上亲之妾而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为前人之妾今娶为妻,亦依娶妾之罪。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疏议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周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侄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娶逃亡妇女。

译——若仍将她休弃的,杖打一百,并追令复合。如果妻子犯有恶疾或奸情的,不适用本条法律,是指患有恶疾及有奸情的,虽有三不去的情形,仍在应予休弃之列,所以说不适用本条法律。

【问曰】妻子无子的,允许休弃。不知要经过几年无子,才应当休弃?

【答曰】律文说"妻子年满五十岁以上仍无子的,允许以庶子中年长者立为继承人",可见妻子在四十九岁以下无子的,尚不应予以休弃。

凡是犯有义绝情形的,判令离异,违反不离异的处徒刑一年。如果夫妻二人不相和睦而两愿离异的,不予治罪。如果妻妾擅自离家出走的,处徒刑二年;因此而改嫁的,加二等治罪。

【疏】【议曰】夫妻是以情义结合,情义断绝就应当离异,违反不离异的,应处徒刑一年。离异的一方本无固定名分,所以获罪的只限于不肯离异的那一方。如果双方都不愿离异,就以起意的一方为首犯,附从的一方为从犯——这都是指经官府判定为义绝的情况,才应治此罪;如果尚未经官府裁断的,不适用此条。如果是夫妻二人不相和睦,即彼此感情不合,双方都愿意离异的,不予治罪。

又说:如果妻妾擅自离家出走的,处徒刑二年;因此而改嫁的,加二等治罪。

【议曰】妇人应当顺从丈夫,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即使是探望兄弟、迎来送往,也不应逾越门槛。如果心怀违背和睦之意,意图分离,背离丈夫擅自出走,心存他志的,妻妾应处徒刑二年。因擅自出走而随即改嫁的,处徒刑三年,所以说加二等。家室之礼,也难以长久维系。至于闺房之内,难免有忿怒争执、一时负气暂时离去的情形,则不属于此罪。

【问曰】妻妾擅自出走处徒刑二年,因而改嫁的加二等治罪。如果有父母、周年服亲属等为她主婚的,应当如何论处?

【答曰】下条规定,嫁娶违反法律的,如果是祖父母、父母主婚的,只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疏】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

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其在官非监临者,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者,各减监临官一等。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统摄,临时监主而娶者,亦同。仍各离之。

又云:「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注云:「为亲属娶者,亦同。」又云:「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议曰】有事之人,或妻、若妾而求,监临官司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其娶者有亲属应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监临奸罪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皆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亲属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仍各离之。者谓夫自嫁妻妾及女与枉法官人两俱离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并不坐。」

【准】户令,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和娶人妻七出义絶和离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疏议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在外谓公私行李之处,因自娶妻,其尊长后为定婚。

译治主婚人的罪;如果是周年服亲属、尊长主婚的,以主婚人为首犯,男女双方为从犯。父母明知女儿擅自出走,按理应当以正道教训她,不应送她违法改嫁到夫家去,若如此则只治父母之罪,应处徒刑三年。至于妻妾本人,只治擅自出走之罪;如果是周年服亲属主婚的,自当依首从之法论处。

【准】依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令:规定妻子擅自出走的,处徒刑三年;因而改嫁的,处流刑三千里。妾各减一等治罪。娶她的人一并与她同罪;如果不知道她有丈夫的,不予治罪;娶了之后才知情的,减一等治罪,并判令离异。父母主婚的,只治父母之罪。父母、妻妾,只治擅自出走之罪;周年服亲属等主婚的,分别首从治罪。

**主与奴娶良人诈妄嫁娶**

凡是为奴仆娶良人之女为妻的,处徒刑一年半;女家减一等治罪,判令离异。奴仆自己娶的,也同样处理。主人若明知情由的,杖打一百;如果因此把该女子登记入籍为婢女的,处流刑三千里。如果谎称奴婢为良人,而使之与良人结为夫妻的,处徒刑二年;奴婢自己谎称的,也同样处理。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

【疏】【议曰】人各有配偶,等级门类应当相同,良人与贱民既然有别,怎能相互婚配?为奴仆娶良人之女为妻的,处徒刑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应处徒刑一年,仍判令离异,是指主人获徒刑之罪,奴仆本人不予论罪。奴仆自己娶的,也应处徒刑一年半。主人若不知情的,无罪;主人若明知情由的,杖打一百;因而登记入籍为婢女的,处流刑三千里。如果有为奴仆娶客女为妻的,律文虽无明文规定,也应比照类推论处。《名例律》中所称"部曲"者,客女与之同等对待;《斗讼律》规定,部曲殴打良人的,比凡人加一等治罪,奴婢又加一等;良人殴打部曲的,比凡人减一等治罪,奴

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诸妻无七出及义絶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絶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义絶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未者,虽会赦,皆为义絶。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若无此七出及义絶之状,辄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诸犯义絶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诸犯义絶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夫妻义合,义絶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名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絶,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又云:「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议曰】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踰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礼,犯翼祖庙讳,改为礼,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去,不同此罪。

【问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其有父母、周亲等主婚,若为科断。

【答曰】下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周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父母知女擅去,理须训以义方,不送夫家,违法改嫁,独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周亲主婚,自依首从之法。

【准】周显徳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

译婢又减一等。部曲与奴婢相互殴打伤杀的,各依部曲与良人相互殴打伤杀的法律处理。注说:其他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私相侵犯的,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比照此处理。奴仆娶良人为妻的处徒刑一年半,如果娶客女的减一等,应处徒刑一年。主人明知情由的,杖打九十;因而登记入籍为婢女的,处徒刑三年。所生子女的身份,依照户令处理:不知情所生的从良;知情所生的从贱。

又说:如果谎称奴婢为良人,而使之与良人结为夫妻的,处徒刑二年(注:奴婢自己谎称的,也同样处理)。又说: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

【议曰】把奴仆或婢女谎称为良人,让其嫁娶成为良人夫妇的,此欺瞒之罪应处徒刑二年。如果是婢女自己谎称身份而嫁娶的,也同样处理。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所谓"正之",是指即使遇到大赦,仍要予以改正。如果聘财数额较多,按赃罪论处重于徒刑二年的,则依诈欺计赃论罪。

【准】依户令:凡是奴婢诈称良人,而与良人及部曲、客女结为夫妻的,所生子女都从良;如果部曲、客女一方明知情由的,所生子女从贱。如果部曲、客女诈称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的,所生子女也从良;若一方明知情由的,所生子女随部曲、客女的身份,两桩婚姻都判令离异。良人及部曲、客女被欺诈而结为夫妻,所生子女,如果超过一年以上未曾追究处理的,此后即使声称不知情,也一律按知情论处。如果奴婢等人逃亡到别处,诈称良人的,也依照上述法律处理。

凡是杂户不得与良人相互婚配,违反的杖打一百。官户娶良人之女的,也同样处理。良人娶官户之女的,加二等治罪。如果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妾的,按盗罪论处;明知情由而娶的,与她同罪,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

【疏】【议曰】杂户隶属于各官署,与良人不属同一等类,只能与本等类的人

妾各减一等。娶者并与同罪,如不知其有夫者,不坐;娶而后知者,减一等,并离之。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妻妾,唯得擅去之罪。周亲等主婚,分首从。

主与奴娶良人诈妄嫁娶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

【疏】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斗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又云:「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注云:「奴婢自妄者,亦同。」又云:「各还正之【议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妇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如婢自妄嫁娶,亦徒一年。各还正之。称正之者,虽会赦,仍改正之。若娉财多,准罪重于徒二年者,依诈欺计赃科断。」

【准】户令,诸奴婢诈称良人,而与良人及部曲客女为夫妻者,所生男女,并从良;及部曲客女知情者,从贱。即部曲客女诈称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所生男女,亦从良;知情者,从部曲客女,皆离之。其良人及部曲客女被诈为夫妻所生男女,经一载以上不理者,后虽称不知情,各同知情法。如奴婢等逃亡在别部,诈称良人者,从上法。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疏】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议曰】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隶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违者亦杖一百。

译相互婚配,不能与良人相互婚配。违律婚配的,杖打一百。官户娶良人之女的,也同样处理,是指官户也隶属各官署,不属州县管辖,也应与本等类相互婚配,不得擅自娶良人,违反的也杖打一百。良人娶官户之女的,加二等治罪,应处徒刑一年半。官户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的,律文没有明文规定,都应依照首从的成例处理。

又说:如果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妾的,按盗罪论处;明知情由而娶的,与她同罪,各自恢复原来的身份。

【议曰】奴婢既然等同于主人的资财,理应由主人处置,若擅自把她的女儿私自嫁给别人,须按婢女的价值计赃,按盗罪论处,五匹绢处徒刑一年,每加五匹加一等。明知情由而娶的,与奴婢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从"杂户与良人为婚"这一条以下所定之罪,仍各判令离异并加以改正。至于工户、乐户、杂户、官户,依令应各自与本等类相互婚配;如果与不同等类相互婚配的,律文虽没有相应罪名,但都应按违令论处,因为既已违背本来的等类,也应加以改正。太常音声人依令婚配与百姓相同。如果有与其他等类通婚的,都比照良人处理。部曲、奴婢若有触犯而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依律各比照良人处理;如果是与杂户、官户相互婚配的,都同良人与官户等相互婚配的法律处理,仍各自加以改正。

**违律为婚定婚年限**

凡是违反法律缔结的婚姻,即使有媒人、聘礼,但如果是用恐吓手段娶亲的,比原本罪加一等治罪;用强力娶亲的,再加一等治罪;被强迫的一方,只依照"未成婚"的法律处理。如果本来应当缔结的婚姻,虽然已经下过聘礼,但约定的婚期尚未到来而强行迎娶的,以及婚期已到而女家故意违约不许的,各杖打一百。

【疏】【议曰】依律不允许缔结的婚姻,却故意为之的,就叫做违律为婚。假如杂户与良人相互

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并须依首从例。

又云「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知情娶者,与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良人为婚,以下得罪,仍各离而改正。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依律各准良人;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仍各正之。

违律为婚定婚年限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

【疏】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议曰】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处徒一年,强娶者又加一等,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者止依未成法。下条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十之类。

又云,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议曰】即应为婚,谓依律合为婚者,虽已纳娉财,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

至吉日而女家故违不许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从离。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

【疏议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当条称「离之」谓上条男家妄冒,或女家妄冒「离之」又「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虽会大赦,「称离之」者,犹离之;「称正之」者,犹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杂户与良人为婚,已定

译婚配,即使有媒人、聘礼,但用恐吓手段娶亲的,比原本罪加一等治罪——原本应杖打一百,加一等处徒刑一年;用强力娶亲的再加一等,即是用威势或武力强行迎娶的,应处徒刑一年半;被强迫的一方只依照"未成婚"的法律处理。下条规定,未成婚的各比已成婚的减五等,女家只笞打五十之类。

又说:如果本来应当缔结的婚姻,虽然已经下过聘礼,但约定的婚期尚未到来而强行迎娶的,以及婚期已到而女家故意违约不许的,各杖打一百。

【议曰】所谓"应为婚",是指依法应当缔结的婚姻。虽然已经收下聘财,但原来约定的吉日尚未到来,而男家强行迎娶的;以及婚期已到了约定的吉日,而女家故意违约不肯允许的,各杖打一百。所治之罪依律处理,不应判令离异。

凡是违反法律缔结的婚姻,本条中提到应"判令离异"、应"加以改正"的,即使遇到大赦,仍应判令离异、加以改正;已订婚而尚未成婚的,也同样处理。聘财不予追还;女家欺瞒冒充的,聘财应予追还。

【疏议曰】违反法律缔结的婚姻,是指依律不应缔结的婚姻却故意违反缔结的。本条中所称"离之",是指上条中男家欺瞒冒充或女家欺瞒冒充的情形应"判令离异";又"正之",是指上条中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的情形仍应"加以改正"。即使遇到大赦,称"离之"的仍应判令离异,称"正之"的仍应加以改正。已订婚而尚未成婚的,也同样处理。

,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成,会赦之后,亦合离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财已讫,虽合离正,其财不追。若女家妄冒应离正者,追财物还男家。凡称「离之」「正之」者,赦后皆合离正。名例律云:「会赦应改正,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各论如本犯。」律应离之辈即是赦后须离仍不离者律无罪条,犹当不应得为,从重合杖八十。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

译,监临的官员娶了自己所监临范围内女子为妻,婚事尚未完成,遇到大赦之后,也应当离异改正,所以说"婚约已定尚未完婚的,也属于此类"。男方家送去的聘财已经交付完毕,虽然应当离异改正,但那些财物不予追还。如果是女方家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以致本应离异改正的,则要追回财物归还男方家。凡是律文中称"离之""正之"的,大赦之后都应当离异改正。《名例律》说:"遇赦本应改正,官府已责令登记催办而仍不改正的,各按原本所犯之罪论处。"律文规定应当离异的这类情形,就是指赦后本应离异却仍不离异的,律中并无专门治罪的条文,仍应按"不应得为"论处,从重的应判杖八十。如果官府已判令离异而当事人仍不离异的,则依照奸罪之法论处。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疏】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议曰】嫁娶违律,谓于此篇内不许为婚,祖父母、父母主婚,嫁为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无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为子孙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子孙不坐。

注云: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议曰】本条称以奸论者,谓上条缌麻以上以奸论。假令父与其子娶子之从母,依杂律奸从母者,流二千里,强者绞,即父亦得流二千里,同杂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名各从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强娶从母为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本条合死,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又云: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议曰】周亲尊长,次于父母,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余亲谓周卑幼及大功以下,主婚即各以所由为首,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虽以首从科之称,以奸论者,男女各从奸法应除名者,亦除名。

又云「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

又云,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议曰】未成者,谓违律为婚,当条合得罪,定而未成者,减已成五等,各准当条轻重,依律减之。略举同姓为例,余皆仿此。凡违律为婚,称强者,皆加本罪二等;称以奸论者,有强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奸罪一等。

卷十五廏库律

【十一门】律条二十八,并疏起请条一。

牧畜死失,及课不充,检验畜产,不以实养,疗不如法,官畜官车,私驮载。

养饲牺牲

乘驾损伤官畜官马不调习

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

犬伤害人畜标帜羁绊畜犬

以官奴婢畜产借人,及自借畜产损食官私物。

库藏搜检偷盗

假借官物不还,监临主司以官物私贷借及贷借人。

损败仓库物

财物应入官私放散官物

输课税,逗留湿恶,监主僦运税物,给受留难,擅开官物印封,输课税物市籴充者,给受欠剩官物例。

译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凡是嫁娶违反法律规定的,若是祖父母、父母主持婚事的,只单独处罚主婚人。本条中称"以奸论"的,各自依照本条法律;应判死罪的,减一等处罚。若是期亲尊长主婚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双方为从犯;若是其他亲属主婚的,事情由主婚人引起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事情由男女双方引起的,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若男女是被逼迫的,或男方年十八以下、女方尚未出嫁在家的,也是主婚人单独承担罪责。婚事未成的,各按已成的罪减五等;媒人各减首犯罪二等。

【疏】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议曰】嫁娶违律,是指按本篇规定不许成婚的情形。祖父母、父母主婚,是子孙奉行尊长的教命,所以单独处罚主婚人,出嫁娶妻的子孙本人无罪。假如祖父母、父母主婚,让子孙娶了舅父的女儿(甥女)为妻,应判徒刑一年,只有祖父母、父母获罪,子孙不受处罚。

注文说:本条称"以奸论"的,各依本条法律,应判死罪的减一等【议曰】本条称"以奸论",是指上条中缌麻以上亲属以奸罪论处的情形。假如父亲替儿子娶了儿子的姨母(从母)为妻,按《杂律》中奸从母的规定,应流放二千里,若是强娶则处绞刑,那么父亲也要判流放二千里,与犯罪者同罪。若儿子本人有官职,仍要除名。这里所说的"各依本条法律、应判死罪减一等",是指若强娶姨母为妻,或娶了本应改嫁或非被休弃的寡居伯叔母,本条应判死罪的,现在减一等,改判流放三千里。又说:若是期亲尊长主婚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其他亲属主婚的,事情由主婚人引起,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其他亲属主婚的,事情由主婚人引起。

主婚人为首犯,男方为从犯。事情由男女双方引起的,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议曰】周亲尊长,地位仅次于父母,所以主婚为首犯,男女为从犯。其他亲属主婚,"其他亲属"是指周亲中的卑幼及大功以下亲属,主婚人各自依据事情起因确定为首犯还是从犯:事情由主婚引起的,主婚为首犯,男女为从犯;事情由男女引起的,男女为首犯,主婚为从犯。虽然按首从来定罪,但若称"以奸论"的,男女双方各依奸罪法律处理,应当除名的,也要除名。

又说:若男女是被逼迫的,或男方年十八以下、女方尚未出嫁在家的,也是主婚人单独承担罪责【议曰】男女被逼迫,是指主婚人以威势或武力逼迫,男女在情理上不能自主,即便是成年男子或寡妇,也不应获罪。若男方年十八以下、女方尚未出嫁在家的,也由主婚人单独承担罪责,男女不予论罪。

又说,婚事未成的各按已成的罪减五等,媒人各减首犯罪二等【议曰】未成,是指违律成婚,依本条本应获罪,但婚事已定而尚未完成的,减已成婚罪五等,各依本条罪的轻重,依律减刑。这里只举同姓通婚为例,其余情形都依此类推。凡是违律成婚,凡称"强"的,都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凡称"以奸论"的,若是强迫的只加一等,媒人各减奸罪一等。

卷十五 厩库律

【十一门】律条二十八条,另有疏文起请条一条。

牲畜死亡走失,及繁殖数量不足,检验牲畜时不据实上报,饲养不依规定,医治不依法度,官府牲畜官府车辆,被私自驮载。

养饲牺牲

乘骑驾驭损伤官府牲畜官马未经调教驯习

故意杀死或误杀官私马牛及各类牲畜

狗伤害人畜、未标示或未拴系的凶恶犬只

将官府奴婢牲畜借给他人,及自己借用牲畜损坏耗费官私财物。

库藏搜检偷盗

借用官府财物不归还,监临主管官吏以官物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

损坏败坏仓库物品

财物应当收归官府却私自散失官府财物。

运送赋税,拖延或使物品受潮损坏,监临主管官吏承运税物,交接受理时故意刁难,擅自开启加封的官物,运送赋税税物以市价折抵充数,交接受理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