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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七

卷六名例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54–68 段

居作为重罪。若更多犯,自依从重法。

【问曰】有七品子犯折伤人,合徒一年,应赎;又犯盗,合徒一年,家有亲老,应加杖。二罪俱发,何者为重?

【答曰】律以赎法为轻,加杖为重,故盗者不得以荫赎。家有亲老,听加杖放之,卽是加杖为重罪。若赎一年半徒,自从重断,征赎不合从轻加杖。

译以居作论罪定为重罪。如果又犯了更多罪,自然按照从重的法律处理。

【问】有七品官之子犯了打伤人的罪,应判徒刑一年,可以用赎罪代替;又犯了盗窃罪,应判徒刑一年,因家中有年老的亲人,应改判加杖。两罪一并发觉,哪个算重罪?

【答】法律以赎罪为轻,加杖为重,所以犯盗窃罪的人不能以荫庇而赎罪。因家中有年老亲人,准许改判加杖后释放,这就是把加杖定为重罪。如果应赎的是一年半徒刑,自然按照重罪断处,征收赎金不应当从轻改判加杖。

又云等者,从一【议曰】假有白丁犯盗五匹,合徒一年;又斗殴折伤人,亦合徒一年。此名等者,须从一断。

又云:「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议曰】假有甲折乙一齿,合徒一年,又折丙一指,亦合徒一年,折齿之罪先发,已经配徒一年,或无兼丁,及家有亲老,已经决杖一百二十;有折指之罪后发,卽从等者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者,甲若殴丙折二指以上,合徒一年半,更须加役半年,甲若单丁,又加杖二十,是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之法。

又云,卽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议曰】假有受所监临,一日之中,三处受绢一十八匹,或三人共出一十八匹,同时送者,各倍为九匹而断。此名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

又云:「若罪法不等者,卽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议曰】罪法不等者,为犯强盗、枉法、不枉法、窃盗、受所监临等,并是轻重不等,卽以重赃并满轻赃。假令县令交财枉法六匹,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匹,亦合徒三年;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匹,亦徒三年;强盗二匹,亦合徒三年;受所监临四十九匹,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处赃罪,各合徒三年,累于受所监临总一百匹,仍倍为五十匹,合流二千里之类。」

注云: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议曰】假有官人枉法受甲、乙、丙、丁四人财物,各有八匹之赃。甲、乙二人先发,赃有一十匹,累而倍之,止依八匹而断,依律科流除名,已讫。其丙、丁二人赃物于后重发,卽累见发之赃,别更科八匹之罪。后发者与前既等,理从勿论,不得累并前赃作一十六匹断作死罪之类。

【问曰】有人枉法受一十五匹,七匹先发,已断流讫,八匹后发,若为科断?

【答曰】枉法之赃,若一人边而取,前发者虽已断讫,后发者还须累论,并取前赃,更科全罪,不同频犯,止累见发之赃,通计十五匹,断从绞坐,无禄之人,自依减法。

【又问】脱有十人共行,资财同在一所,盗者一时将去,得同频犯以否?

【答曰】律注云:「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内频盗累而不倍,除此三事,皆合倍论。十人之财一时俱取,虽复似非频犯,终是物主各别,元非一人之物理与十处盗同坐同频犯,赃合倍折。若物付一人专掌,失卽专掌者陪理,同一人之财,不得将为频盗。」

注云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议曰】强盗枉法计赃是重窃盗受所监临准赃乃轻故名不等假如强盗并从窃盗者谓如有人诸处频犯窃盗已得八十二匹累赃倍论得四十一匹罪合流三千里复于诸处频犯强盗得一十八匹累赃倍得九匹亦合流三千里今将强盗九匹并于窃盗四十一匹上满五十匹处加役流其枉法并从受所监临者假如官人频受所监临财物倍得二十一匹二丈合徒一年半复频受枉法赃倍得二匹二丈亦合徒一年半今将枉法赃二匹二丈并于受所监临物二十一匹二丈总为二十四匹科徒二年其有强盗并入受所监临枉法并从窃盗如此之类俱以重赃并从轻赃者皆同并满之法

注云:卽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议曰】假有十人同为铸钱官司,于彼受物,是为因事受财;十人若以钱物行求,是为同事共与。

译,主人请求免罪的,可以减死罪一等。【解释说】奴婢属于贱人,法律上比照畜产,相互杀害虽然应当偿命,但主人请求免罪的,可以准许减刑。如果部曲故意杀害同一主人的贱人,也应判死罪,主人请求免死,也可以同样适用减刑的规定。但奴杀奴属于较重的情形,主人请求免罪,尚且准许;部曲杀奴属于较轻的情形,主人请求免罪,也可以准许。既然称为"同主",就是指私家所属。如果是官奴自己犯罪,不适用这条律文。

注文说:亲属之间互相杀害的,依照常规法律处理。【解释说】律文说:各自比照良人,一律按照良人的法律处理。既然所犯是亲属,就不适用主人请求免罪减刑的规定。

化外人相犯

凡是化外之人,同一族类之间相互犯罪的,各自依照本民族的习俗法律处理;不同族类之间相互犯罪的,按照唐朝法律论处。

【疏】【解释说】所谓"化外人",是指蕃夷之国,各自另立君长的,各自有不同的风俗制度和法律。其中同一族类之间相互犯罪的,须查问其本国的制度,依照其习俗法律判决。不同族类之间相互犯罪的,比如高丽与百济之间相互犯罪之类,都按照唐朝的法律论定刑名。

判罪的本条另有专门规定,与通例不同的,要举重以明轻。

凡本条另有专门规定,与通例不同的,依照本条处理。即使本条已有罪名规定,如果实际所犯情节更重的,自然按更重的论处;本来应当从重处罚,但犯罪时不知情的,依照常人的规定论处;本来应当从轻处罚的,允许依照本来的规定处理。

【疏】凡本条另有专门规定,与通例不同的,依照本条处理。【解释说】《名例律》说:共同犯罪的,以主谋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斗讼律》规定:共谋殴打伤人的,各以下手最重者为重罪,主谋者减一等,其余从犯再减一等。又《名例律》说:九品以上官员所犯是流刑以下的,允许收赎。又《断狱律》规定:品官任流外官及杂任(杂任的解释见于《杂令》),在本司及监临范围内所犯是杖罪以下的,依照决罚的规定处理。像这类情形,都是与通例不同,各自依照本条治罪。

又说:即使本条已有罪名规定,如果实际所犯情节更重的,自然按更重的论处。【解释说】依《诈伪律》规定,诈称自己应免除赋役的,判徒刑二年;如果因此使家中多名丁口逃避课役的,就依照《户婚律》脱漏户口的法律,脱漏一口判徒刑一年,每多一口加一等,最高判徒刑三年。又《诈伪律》规定:谎称增减功劳过失、年限,因此得到官职的,判徒刑一年;如果因谎称而获得赏赐,赃物较重的,就依照诈欺官私财物以取得财物的规定,按"准盗"论处,最高判流刑三千里之类。

又说:本来应当从重处罚,但犯罪时不知情的,依照常人的规定论处;本来应当从轻处罚的,允许依照本来的规定处理。【解释说】假如叔侄分别在异地长大,向来不相识,侄子打伤叔父,官

或断一人事频受其财,是为一事频受。若当库人于所当库内,若县令于其所部频盗者,此等三事合累而不倍。若同事别与,或别事同与,各依前倍论,不同此例。又曰: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议曰】一事分为二罪者,假将私马直绢五匹博取官马直绢十匹,依律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须分官马十匹出两种罪名:五匹等者准盗论,合徒一年;五匹利者以盗论,亦合徒一年;累为十匹处徒一年半,是也。此为庶人有兼丁作法,若是官人、品子应赎及单丁之人用法各别。假有品官贸易官物五四是利,卽合免官;其八品九品止有一官者,免官讫仍征铜十斤。若六品以下监临官司便同自盗。若将以盗五匹累于准盗五匹上,从准盗作法,合徒一年半;累并既不加重,止从一重论,直取以盗五匹加凡盗二等,处徒二年,仍除名。其品子应赎者,直取五匹利,徒一年;直役为重。

又云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议曰】假有官司非法擅赋敛于一家得绢五十匹四十五匹入官坐赃论合徒二年半五匹入私以枉法论亦合徒二年半卽以入私五匹累于入官者为五十匹坐赃致罪处徒三年

注云:罪法等着,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议曰】贸易官物,已从上解;或有判事枉法,后受绢十匹、五匹,先许是真枉法,五匹先未许,得枉法后,然始总送;更有如此等事,并合累论,故云之类。

注云: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议曰】谓军防之所,请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仗八十;毁伤四百事,亦合杖八十。故《杂律》云:请官器仗,以十分论,亡失二分,毁伤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各杖一百。今以亡失二百事,累为毁伤四百事,同毁伤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注云: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议曰】职制律:贡举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不实,减一等;失者各减三等。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实,合杖一百;七人失不实,亦合杖一百。须以故不实二人,并从失不实七人之上为九人,失不实合徒一年。又户婚律:脱口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漏无课役口,四口为一口。假令脱有课役二口,合徒一年;漏无课役十口,亦合徒一年。须以有课役二口,并于无课役十口之上为无课役十二口,处徒一年半之类。

又云「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议曰】假有以私物五匹贸易官物直九匹,五匹准盗合徒一年,计所利四匹合杖九十,罪法等者,则累论以四匹,累五匹上总为九匹,不加一年徒作,止从准盗处徒一年,并者如前。

译府审问之后,才知道真相,允许依照常人斗殴的法律处理。又如在异地行窃,偷得供奉大祀所用的神御之物,像这类情形,都是犯罪时不知情的,可以依照常人的规定论处,一律按照普通盗窃论罪。至于本来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比如有父亲不认识儿子、主人不认识奴仆,殴打之后才知道真相的,都必须依照殴打儿子、殴打奴仆的本来法律处理,不能按常人斗殴论处,这就是"本来应当从轻处罚的,允许依照本来的规定处理"。

凡是判罪而没有正条规定的,如果应当从轻免罪的,就举重罪来说明轻罪应当免罪;如果应当定罪的,就举轻罪来说明重罪应当定罪。

【疏】凡是判罪而没有正条规定的,如果应当从轻免罪的,就举重罪来说明轻罪应当免罪。【解释说】所谓"判罪没有正条",是指整部律文中该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其中应当免罪的情形,依《贼盗律》规定,夜间无故闯入他人住宅,主人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治罪。假如只是将其打伤,显然更不应治罪。又如律条规定,盗窃缌麻以上亲属的财物,按等级减轻普通盗窃的罪。如果所犯是诈欺以及坐赃之类,律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减刑,但盗窃罪尚且能够减刑论处,其余犯罪自然也应当依照减刑的方法处理,这些都属于举重罪以说明轻罪应当从轻处理之类。

又说:应当定罪的情形,就举轻罪来说明重罪应当定罪。【解释说】按《贼盗律》规定,谋杀周亲、尊长的都判斩刑,但没有明文规定已经杀死、已经杀伤的情形。如果实际上已经造成杀伤,仅是谋划阶段就属较轻情节,尚且要判死罪;已经实施杀害或谋划后已造成伤害则属较重情节,自然应当依照"皆斩"的规定判罪。又《名例律》说:殴打、控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不得用官荫抵罪论处。如果有殴打、控告周亲、尊长的情形,大功属于较轻的关系,周亲属于较重的关系,也不得用官荫抵罪,这属于举轻以说明重的情形之类。

杂条

凡是称"乘舆""车驾"以及"御"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所涉及的相关事项),都与皇帝同样处理;称"制敕"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的"令",减一等处理。如果是在东宫犯有过失,以及宫卫方面有违犯应当治罪的,也同样适用减等的规定。本来应当属于十恶重罪的,虽然可以减罪,仍要依

器仗亡失一分,毁伤二分,俱合杖六十;以亡失一分并毁伤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满四分不合加罪,止从亡失一分之类。

又云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议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财五匹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财十二匹,亦徒二年半;窃盗二十四匹,亦徒二年半;监临受财三十九匹,亦徒二年半;又诈欺取财二十四匹,亦徒二年半;又坐赃四十九匹,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匹二丈,又请矟十张,亡失一张,合杖六十。其赃总累为坐赃五十匹,合徒三年;余赃罪止,不加。据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盗者倍备,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并没官;亡失官矟备偿,坐赃罪止徒三年之类。如有二罪以上俱发者,卽先以重罪官当,仍依例除免,不得将为二罪,唯从重论。

有罪相容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卽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疏】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若大功以上亲,各依本服。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故有罪者并相为隐。反报俱隐,此等外祖不。

及曾高外孙不及曾玄也

又云:「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议曰】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

又云「卽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议曰】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隐避逃亡,为通相隐,故亦不坐。又云「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小功缌麻,假有死罪隐藏,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

又云:「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议曰】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

【问曰】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有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得减罪以否?

【答曰】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兼容隐义,同其于小功以下,理亦不别。律恐烦文,故举相隐为例,亦减凡人三等。

官户奴婢犯罪

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应征正赃及赎,无财者,准铜二斤,各杖十,决讫付官主。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卽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

译照十恶的本来法律处理。

【疏】凡是称"乘舆""车驾"以及"御"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同样处理。【解释说】"乘舆",按《贼盗律》规定:"盗窃皇帝乘舆服御之物的,判流刑二千五百里;如果盗窃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之物的,同样定罪。""车驾",依《卫禁律》规定:"冲撞皇帝车驾仪仗队的,判徒刑一年;如果冲撞三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仪仗队,也判徒刑一年。"又有条文规定:"擅自闯入皇帝所在之处的,判斩刑;闯入三后所在之处的,也判斩刑。"这就是所谓"都同样处理"。

又说:"称'制敕'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所发的'令',减一等处理。"【解释说】依《公式令》规定,三后以及皇太子颁行"令";《职制律》规定,"制书"有应当施行而违反的,判徒刑二年;如果违反三后及皇太子的"令",各减一等之类。

又说:"如果是在东宫犯有过失以及宫卫方面有违犯应当治罪的,也同样适用减等的规定。"【解释说】"在东宫所犯",是指指斥东宫,以及顶撞抗拒皇太子的命令、使者,车马等不加调习驯练、驾驭的器具不完好牢固,以及擅自闯入东宫宫殿门、官员宿卫冒名顶替、携带兵仗远离职守擅自到别处住宿之类。所谓"过失",是指为皇太子配制药物出现失误、不符合原来的药方,以及封题有误,以及守卫失察让人闯入东宫宫殿门,像这类情形。这就是"过失",无论是故意所犯还是过失,定罪都比照皇帝一级(上台)减一等治罪。

注文说:本来应当属于十恶重罪的,虽然可以减罪,仍要依照十恶的本来法律处理。【解释说】是指在东宫所犯的过失,比照皇帝一级的法律,罪属十恶的,现在虽然减刑论处,仍要依照十恶的本来法律处理。凡称"周亲"以及称"祖父母"的,曾祖、高祖同样称呼适用;称"孙"的,曾孙、玄孙同样适用;嫡孙承继祖父之位的,与父母同样处理,涉及连坐的,各自依照祖孙本来的法律处理。嫡母、继母、慈母以及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同样称呼;称"子"的,男女同样适用,涉及连坐的,女子不同样适用;缌麻以上亲属,各自依照本来的服制关系论处,不因尊卑压降及出继降等而改变;义服与正服同样处理。

【疏】凡称"周亲"以及称"父母"

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

【疏】诸官户、部曲注云:「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又云:「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议曰】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有正文者,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各从正条;其本条无正文,谓阑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诅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类,各准良人之法。

又云:「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议曰】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决讫,付官主,不居作。」

又云:应征正赃及赎,无财者准铜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议曰】犯罪应征正赃及赎,无助可备者,皆据其本犯及正赃准铜,每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铜数虽多,不得过二百。今直言正赃,不言倍赃者,正赃无财,犹许加杖放免;倍赃无财,理然不坐。其有财堪备者,自依常律。又云:若老小及癈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议曰】谓以上应征赎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检复无财者,并放免不征。其部曲奴婢应征赃赎者,皆征部曲及奴婢,不合征主。

又云,卽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议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相杀虽合偿死,主求免者,听减。若部曲故杀同主贱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但奴杀奴是重,主求免者,尚听;部曲杀奴既轻,主求免者,亦得免。既称同主,卽是私家。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注云: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议曰】律云:各准艮人,悉准良人为法。既犯亲属,不依求免减例。

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断罪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举重明轻。

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卽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疏】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议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斗讼律同谋共殴伤人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听赎又断狱律品官任流外及杂任释曰杂任解在杂令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如此之类并是与例不同各依本条科断

又云卽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议曰】依诈伪律诈自复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课役卽从户婚律脱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徙三年又诈伪律许增减功过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若因许得赐赃重卽从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又云,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议曰】假有叔侄别处生长,素未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

译的,曾祖、高祖同样适用。【解释说】称"周亲"的,《户婚律》规定:"在服周年丧期间嫁娶的,判杖一百。"即使是在服曾祖、高祖的丧期,也与服周年丧同样处理。至于称"祖父母"的,《户婚律》说:"祖父母、父母健在,而另立户籍、分家析产的,判徒刑三年。"即使是曾祖、高祖健在而另立户籍、分家析产的,罪也同样处理。所以说"称'周亲'以及称'祖父母'的,曾祖、高祖同样适用"。

又说:称"孙"的,曾孙、玄孙同样适用。【解释说】《斗讼律》规定,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的,判徒刑二年;即使是曾孙、玄孙违反教令,也判徒刑二年。这就是"称'孙'的,曾孙、玄孙同样适用"。

又说:嫡孙承继祖父之位的,与父母同样处理。【解释说】依照礼制及令文规定,没有嫡子的就立嫡孙,这就是"嫡孙承祖"。如果听闻这位祖父的丧事而隐匿不举丧哀悼的,判流刑二千里,所以说"与父母同样处理"。

注文说:涉及连坐的,各自依照祖孙本来的法律处理。【解释说】依《贼盗律》规定,谋反谋逆的,父子年十六以上的都判绞刑,祖孙则没入官府为奴。如果是嫡孙承继祖父之位的,则只没入官府而不判死刑,所以说"各自依照祖孙本来的法律处理"。

又说:嫡母、继母、慈母以及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同样称呼。【解释说】"嫡"是指嫡母,《左传》注说:正妃才是嫡妻,夫人的庶子对她称"嫡"。"继母"是指嫡母或去世或被休弃,父亲再娶的妻子称为继母。"慈母"依照礼制是指妾中没有儿子的,而妾的儿子没有母亲的,父亲命令让他们成为母子关系,这就叫"慈母";如果不是父亲所命令的,依礼只服小功,不等同于亲生母亲。"若养"是指没有儿子而收养同宗族之子的。"慈母"以上都只是论及母亲一方,"若养"则父亲一方也同样适用,所以加"若"字加以区别,都与亲生父母同样对待。

又说:"称'子'的,男女同样适用。"注文说:"涉及连坐的,女子不同样适用。"【解释说】称"子"的,《斗讼律》规定子孙违反教令的判徒刑二年,这里是男女同样适用。涉及连坐的,是指杀一家三人之类的重罪,连坐到妻子儿女的,女儿都可以免罪,所以说"女子不同样适用"。至于所犯是谋反谋逆、造畜蛊毒等本条中明文规定连坐及女子的,则依照本条法律处理。

又说:"称缌麻以上亲属的,各依照本来的服制关系论处,不因尊卑压降及出继降等而改变。义服与正服同样处理。"【解释说】皇帝的官荫及缌麻以上亲属,《户婚律》规定:"曾经是缌麻亲属的妻子而与之嫁娶的,判杖一百。"假如皇族已经出服的旁支周亲,以及妇人出嫁,或男子过继

又如别处行盗,盗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得依凡论,悉同常盗断。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殴打之后,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打奴本法,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疏】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议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

又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议曰】案贼盗律,谋杀周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周亲、尊长,举大功是轻,周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之类。

杂条

诸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减一等。若于东宫犯失及宫卫有违应坐者,亦同减例。本应十恶者,虽得减罪,仍从本法。

【疏】诸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议曰】乘舆者,案《贼盗律》:「盗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物者,得罪并同。」车驾者,依《卫禁律》:「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若冲三后队,亦徒一年。」又条:「阑入至御在所,斩;至三后所,亦斩。」是名并同。

又云「称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减一等【议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职制律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违三后及皇太子令,各减一等之类。

又云:「若于东宫犯失及官卫有违应坐者,亦同减例【议曰】于东宫犯者,谓指斥东宫及对捍皇太子令使、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并阑入东宫宫殿门官臣宿卫、冒名相代、兵仗远身辄离职掌别处宿之类。谓之为犯失者,谓合和皇太子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并守卫不觉阑入东宫宫殿门,如此之类。谓之为失,犯之与失,得罪并减上台一等科断。」

注云:本应十恶者,虽得减罪,仍从本法【议曰】谓于东宫犯失,准上台法,罪当十恶者,今虽减科,仍从十恶本法。诸称周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称;袒免以上亲者,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压及出降;义服同正服。

译外姓,都要降低本来的服制关系一等。如果有犯罪以及援用官荫的情形,各自依照本来的服制关系,不得因尊卑压降或出继降等而改变,即依照较轻服制的规定处理。"义服",是指妻妾对丈夫、妾对丈夫的嫡长子以及对公婆之类相犯的情形,都与正服同样处理。

凡称"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的,都只按其本罪论处,死罪的只判绞刑而已;称"准枉法论""准盗论"的罪,最高判流刑三千里,但也只是比照其罪,并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赃物、监临主守加罪、加役流等规定;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的,都与真正所犯之罪同样处理。

【疏】凡称"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的,都只按其本罪论处。注文说:死罪的只判绞刑而已。【解释说】称"反坐"的,《斗讼律》说:诬告他人的,各按反坐处理。"罪之"的,依《名例律》说:自首不实、不彻底的,以不实、不彻底之罪论处。"坐之"的,依《名例律》,多余的赃物应当治罪,若能悔过归还本主,减罪三等论处。"与同罪"的,《诈伪律》规定:译人故意欺诈致使案情有出入的,与同罪论处。"只按其本罪论处",是指从"反坐"以下的情形,都只按其本罪论处,不等同于真正所犯之罪。"死罪的只判绞刑而已",假如甲控告乙谋杀周亲尊长,如果属实乙应判斩刑,如果不实甲只判绞刑,所以说"死罪的只判绞刑而已"。按:"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流刑以下都只属于附带犯罪,不适用除名、加役流等规定;如果达到绞刑,则依例除名。

又说: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的,最高判流刑三千里,但也只是比照其罪。【解释说】称"准枉法论"的,《职制律》说:事先没有答应接受财物,事情办完之后才收受财物的,如果所办的事情有枉曲,按"准枉法"论处。又有条文规定:在监临范围内强行买卖并获取额外利益的,按"准枉法"论处。又称"准盗论"之类的,《诈伪律》说:诈欺官私财物以取得财物的,按"准盗"论处。《杂律》说:丢弃损毁符节、印信及门钥的,按"准盗"论处。像这类罪名,都是"准枉法""准盗论"之类,最高都判流刑三千里。"但比照其罪",都只是比照其罪处理,也不等同于真正所犯之罪。

又说:都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赃物、监临主守加罪、加役流等规定。【解释说】是

【疏】诸称周亲及称父母者,曾高同【议曰】称周亲者,户婚律:「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卽居曾高丧,并与周同。及称祖父母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卽曾高在,别籍异财,罪亦同。故云「称周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又云称孙者曾玄同【议曰】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徒二年;卽曾玄违犯教令,亦徒二年。是为称孙者,曾玄同。

又云嫡孙承祖与父母同【议曰】依礼及令,无嫡子立嫡孙,卽是嫡孙承祖。若闻此祖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故云与父母同。

注云: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议曰】依贼盗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祖孙没官。若嫡孙承祖,没而不死,故云各从祖孙本法。

又云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议曰】嫡谓嫡母,左传注云元妃始嫡,夫人庶子于之称嫡,继母者谓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为继母,慈母者依礼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非父命者依礼服小功,不同亲母,若养者谓无儿养同宗之子者,慈母以上但论母,若养者卽并通父,故加若字以别之,并与亲同。

又云「称子者男女同」,注云「缘坐者女不同【议曰】称子者,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徒二年,此是男女同。缘坐者,谓杀一家三人之类,缘坐及妻子者,女并得免,故云女不同。其犯反逆、造畜蛊毒本条缘坐及女者,从本法」。

又云:「称袒免以上亲者,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压及出降。义服同正服【议曰】皇帝荫及袒免以上亲,户婚律:「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假令皇家絶服旁周及妇人出嫁,若男子外继,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取荫,各依本服,不得以尊压及出降,即依轻服之法。义服者,妻妾为夫,妾为夫之长子及为舅姑之类相犯者,并与正服同。

诸称及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死者止绞而已,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称以枉法论及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

【疏】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注云:死者止绞而已【议曰】称反坐者,斗讼律云:诬告人者各反坐。及罪之者,依例云:自首不实不尽,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坐之者,依例余赃应坐,悔过还主,减罪三等坐之。与同罪者,诈伪律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与同罪。止坐其罪者,谓从反坐以下,并止坐其罪,不同真犯。死者止绞而已者,假若甲告乙谋杀周亲尊长,若实乙合斩刑,如虚甲止得绞罪,故云死者止绞而已。议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流以下止是杂犯,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至绞,即依例除名。

译指从"反坐"以下的情形,都不适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的规定,也没有加倍赃物的处罚,又不适用监临主守加罪以及加役流的规定。其本来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应当减刑,也同样按照附带犯罪的方法减刑论处。按:七品以上官员所犯属于"准枉法"的情形,仍应当减刑论处;男子所犯属于"准盗"的情形,仍应当用官荫收赎。

又说:"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的,都与真正所犯之罪同样处理。"【解释说】"以枉法论"的,《户婚律》说:"里正以及官府随意脱漏、增减户口,使课役出入不实,赃物较重且据为己有的,按'以枉法'论处。"又有条文规定:"非法擅自征敛财物归入私用的,按'以枉法'论处。"称"以盗论"之类的,《贼盗律》说:"贸易官物,按所获利益部分'以盗'论处。"《厩库律》说:"监临主守把官府财物私自出借,如果借出的人以及借入的人没有文书凭据的,按'以盗'论处。"所犯的都与真正的枉法罪、真正的盗窃罪同样处理,其除名、免官、加倍赃物,都依照真正所犯之罪的规定处理。其中"以故杀伤论""以斗杀伤论"以及"以奸论"等,也都与真正所犯之罪同样处理,所以说"之类"。按:"以盗论""以斗论"减一等处理的,也同样按真正所犯之罪处理。

凡称"监临"的,凡是有统摄、案验职权的都属于监临,是指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的官员,各自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之内,一律属于监临。除此以外,只要是对本司有统辖管理之权,以及对某事有查办核验之责的,即使只是统辖管理其本人而不管辖其家属的,与其发生奸情以及收取财物的,也同样适用监临的规定。称"主守"的,是指亲自负责保管掌管某事的,虽然职责并非统辖管理,只是临时监管的,也属于主守。

【疏】凡称"监临"的,凡是有统摄、案验职权的都属于监临。【解释说】"统摄",是指朝廷内外各司长官统辖管理其所属部门的情形;"案验",是指各司判官负责判断处理某事的情形。按:"案验"的情形,即使不是自己所管辖的百姓,只要有事情在其手中处理,就属于监临。

注文说:是指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的官员,各自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之内,一律属于监临。【解释说】这是指州、县、镇戍、折冲府

又云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议曰】称准枉法论者,职制律云: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又条:监临内强市有剩利,准枉法论。又称准盗论之类者,诈伪律云: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杂律云: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准盗论。如此等罪名,是准枉法、准盗论之类,并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者,皆止准其罪,亦不同真犯。

又云,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议曰】谓从反坐以下,并不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亦无倍赃,又不在监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其本法虽不合减,亦同杂犯之法减科。议:七品以上犯在枉法,仍合减科;男夫犯准盗,仍合用荫收赎。

又云「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议曰】以枉法论者,户婚律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又条「非法擅赋敛入私者,以枉法论」。称以盗论之类者,贼盗律云「贸易官物,计所利以盗论」。厩库律云「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所犯并与真枉法、真盗同,其除免、倍赃,悉依正犯。其以故杀伤、以斗杀伤及以奸论等,亦与真犯同,故云「之类」。议称「以盗、以斗减一等处,同真犯」。

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谓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各于所部之内,总为监临。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即临统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奸及取财,亦同监临之例。称主守者,躬亲保典为主守,虽职非统典,临时监主,亦是【疏】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议曰】统摄者,谓内外诸司长官统摄所部者,案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议案验者,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卽为监临。

注云:谓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各于所部之内总为监临【议曰】此谓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虽有曹务职掌不同,但于部内总为监临之例。镇戍、折冲府唯统摄身,不管家口。议于部内寄住及权居止与贩等,有文簿名历在州县者,即为监临。其百姓虽不附籍帐,亦同监临之例。

注云:「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卽临统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奸及取财,亦同监临之例【议曰】自余为除州县镇戍折冲府以外,百司总是。若省台寺监及诸卫等,各于监统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并为监临。若是来参事者,是为案验。尚书省虽管州府文案,若无关涉,不得常为监临。内外诸司皆准此。即临统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奸及取财,亦同监临之例。假若诸卫管府史身官司,奸府史家口及于府史家内取财,或折冲府官人,唯管卫士,若奸卫士家口及于卫士家内取财,皆同监临之法。

译等判官以上的官员,虽然各自所管的曹务职掌不同,但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之内,都属于监临之列。镇戍、折冲府的官员只统辖管理其本人(军人),不管辖其家属。按:在管辖范围内寄居、暂居或经商等,只要有文簿名籍登记在州县的,就属于监临。这些百姓即使没有正式附入户籍簿册,也同样适用监临的规定。

注文说:"除此以外,只要是对本司有统辖管理之权,以及对某事有查办核验之责的,即使只是统辖管理其本人而不管辖其家属的,与其发生奸情以及收取财物的,也同样适用监临的规定。"【解释说】"自余"是指除州、县、镇戍、折冲府之外,各司都包括在内。像省、台、寺、监以及各卫等,各自在其统辖管理的本司之内,凡是名籍隶属于本司的,都属于监临。如果是前来办理事务的,就属于"案验"。尚书省虽然管辖州府的文案,如果没有关联涉及,不能一律算作监临。朝廷内外各司都依照这个标准。凡是只统辖管理其本人而不管辖其家属的,与其发生奸情以及收取财物的,也同样适用监临的规定。假如各卫管辖府史本人的官司,与府史的家属发生奸情,或在府史家中收取财物,或者折冲府的官员,只统辖管理卫士,如果与卫士的家属发生奸情,或在卫士家中收取财物,都同样适用监临的法律。朝廷内外不管辖家属的官司,与其发生奸情、收取财物的情形,都依照这个标准。

【问】假如有主帅在自己所统辖的卫士家中盗窃财物,能否等同于在监临范围内收取财物?

【答】主帅对所统辖的卫士只统辖管理其本人,既然不属于收取、接受财物的情形,而盗窃行为在律文中又不属于统摄管辖的范围,只能算作普通盗窃,不算监临。按:州府的行参军、小录事,只要有事情在其手中处理,就属于监临;没有事情处理,只是同在一个官署,不算监临。如果是统辖管理其本人的,与其家中良人、贱人发生奸情的,都依照监临的法律处理。派遣百姓去唤来外面的妇人而与之通奸的,与普通的通奸罪同样处理。又说:称"主守"的,是指亲自负责保管掌管某事的,虽然职责并非统辖管理,只是临时监管的,也属于主守。【解释说】"主守"是指承办案卷的典吏,专门负责掌管其事,以及看守掌管官府仓库、监狱囚犯、杂物之类的人员。所谓"职非统典",是指并非有管辖统摄职权的官司,只是临时被派遣去监管的人员,

内外不管家口之司,奸及取财,皆准此。」

【问曰】假有主帅于所部卫士家盗物,得同于监临内取财以否?

【答曰】主帅于所部卫士统摄一身,既非取受之财,盗乃律文不摄,止同常盗,不是监临。议州行参军小録事,有事在手,卽同监临;无事同在官,非监临。若临统其身,奸家内良贱,俱依监临法。遣百姓唤得外妇人而奸者,同凡奸。又云称主守者,躬亲保典为主守,虽职非统典,临时监主,亦是【议曰】主守谓行案典吏,专主掌其事,及守当官家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其职非统典者,谓非管摄之司,临时被遣监主者,亦是。议别有人夫及主典,其亲监当者为监临;主司无人夫主典,身自主当者为主守。

诸称日者,以百刻计;功庸者,从朝至暮,役庸多者,虽不满日,皆并时率之。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定。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疏】诸称日者,以百刻计,功庸者从朝至暮【议曰】职制律:官人无故不上一日,笞二十。须通昼夜百刻为坐,计功庸者,职制律: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者,各计庸以受所监临财物论。从朝至暮,卽是一日,不须准百刻计之。议谓功庸准律科罪者,若私家雇赁,自依私断契。

注云:役庸多者,虽不满日,

译也属于此类。按:另有夫役以及主典的情形,其中亲自监临主管的属于监临;主管官司没有夫役、主典,由本人亲自主管的属于主守。

凡称"日"的,以一百刻计算;计算"功庸"(劳役工钱)的,从早晨到傍晚为一日;如果役使劳作较多的,即使不满一整天,也都按时段折算计入。称"年"的,以三百六十日为一年;称人的年龄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称"众"的,是指三人以上;称"谋"的,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如果谋划的情状明显彰著的,即使只有一人,也同样适用二人共谋的法律。

【疏】凡称"日"的,以一百刻计算;"功庸",从早晨到傍晚为一日。【解释说】《职制律》规定:官员无故一日不到官署上班的,判笞二十。须以昼夜合计一百刻作为计算标准来定罪。计算"功庸"的,《职制律》规定:监临官员私自役使所监临的百姓的,各按其劳役折算的工钱,以收受所监临财物论罪。从早晨到傍晚,就算作一日,不须按一百刻来计算。按:所谓按律计算功庸定罪的情形,如果是私人雇佣,自然依照私人契约处理。

注文说:如果役使劳作较多的,即使不满一整天,

皆并时率之【议曰】计庸多者,假若役二人,从朝至午,为一日功;或役六人,经一辰,亦为一日功。緃使一时役多人,或役一人经多日,皆须并时率之。议从朝至暮,计一日六辰,假役十二人,各经半辰,亦为一日之类。

译都要合并计算折算成统一的天数。【评议说】计算用工数量多的情况,假如役使二人,从早晨到中午,算作一天的工;或者役使六人,经过一个时辰,也算作一天的工。即使一时役使很多人,或者役使一人经过多日,都必须合并计算折算。评议:从早晨到傍晚,共计一日六个时辰,假如役使十二人,各经半个时辰,也算作一天工之类。

又云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议曰】在律称年,多据徒役,此既计日,不以十二月称年。议称年,闰月亦计为日;称载,不论闰,须经正月以后,始是一载。

又云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议曰】称人年处,卽须依籍为定。假使貌高年小,或貌小年高,悉依籍书,不合准貌。籍既三年一造,非造籍之岁,通旧籍计之。

【问曰】依户令,疑有奸欺,随状貌定。若犯罪者年貌悬异,得依令貌定科罪以否?

【答曰】令以课役,生文律以定刑,立制惟刑是恤。貌卽奸生,课役稍轻,故得临时貌定刑名。事重止可依据籍书律令,义殊不可破律从令。或有状貌成人而作死罪,籍年七岁,不得卽科;或籍年十六以上而犯死刑,验其形貌不过七岁,如此事类貌状共籍年悬隔者,犯流罪以上及除免官当者,申尚书省量定。须奏者临时奏闻。议籍年十五或貌年八岁,并依籍定。

又云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议曰】称众者断狱律云七品以上犯罪不拷据众证定刑必须三人以上始成众但称众者皆准此文称谋者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皆须二人以上余条称谋各准此例议奴婢诸条虽不同良人应充支证亦同良人例

注云: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议曰】假有人持刀仗入他家,勘有仇嫌来欲相杀,虽止一人,亦同谋法,故云「虽有一人,同二人之法」。议但勘有欲谋杀踪由,纵无刀仗,亦是。

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唯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其罪止有半年徒。若应加杖者,杖一百;应减者,以杖九十为次。

【疏】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议妇人犯累徒四年,自请求加本罪一等,流二千里,却是就轻次为至流止役三年,杖六十,仍从已施行杖一百,役四年。

又云「唯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卽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卽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议:甲造意,共乙故殴九品,丙折支甲,合流三千里;乙合流二千五百里,为先定凡人故折支罪,然后计殴九品,各从本品上加。

又云「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律【议曰】加者数满乃坐,假令犯盗少一寸,不满十匹,依贼盗律,窃盗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又不得加至于死者,依捕亡律,宿卫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虽无罪止之文,唯合加至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

译又说称"年"的,以三百六十日为计。【议曰】法律上称"年",多是就徒刑劳役而言,这既然是按日计算,就不是以十二个月称为一年。按说称"年",闰月的日子也计算在内;称"载",则不论闰月,必须经过正月以后,才算一载。

又说称人的年龄,以户籍为准。【议曰】凡称某人年龄之处,即须依户籍来确定。假使外貌显得年长而实际年纪小,或外貌显得年幼而实际年纪大,都依照籍书为准,不得依外貌判定。户籍既是三年造一次,不是造籍之年,就通用旧籍来推算。

【问曰】依户令,如疑有作伪欺诈情形,就依外貌判定年龄。如果犯罪者年龄与外貌相差悬殊,能否依户令按外貌判定来定罪?

【答曰】户令是为课役而设的条文,律是为定刑而立的制度,立法唯独以刑罚为重。凭外貌判定本是因防奸伪而设,课役所涉刑罚较轻,所以可临时依外貌判定其课役身份。而定罪事关重大,只能依据户籍律令,于理不可破律而从令。有人外貌已似成人却犯了死罪,户籍记载才七岁,不能立即定罪;有人户籍记载十六岁以上而犯了死罪,验其外貌不过七岁,像这类外貌与户籍年龄悬殊的情况,凡所犯为流罪以上及应除名、免官、官当的,都须申报尚书省酌情裁定;需要奏闻的,随时上奏。按户籍记载十五岁,或外貌似八岁,都依户籍为准。

又说称"众"的,指三人以上;称"谋"的,指二人以上。【议曰】称"众",断狱律说:七品以上官员犯罪不得拷问,须依众人证言定罪,必须三人以上才算成"众",凡称"众"处皆依此为准。称"谋",贼盗律说:谋杀人的,处徒三年,都须二人以上,其余条文中称"谋"的,各依此例。按说奴婢在各条文中虽不同于良人,但若充当证人,也依良人之例。

注文说:谋反情状已很明显的,即使只有一人,也依照二人的谋法论处。【议曰】假如有人持刀械进入他人家中,查明确有仇怨嫌隙前来图谋杀人,虽只一人,也依谋法论处,所以说"即使只有一人,也同二人之法"。按说只要查明确有图谋杀人的踪迹缘由,纵然没有刀仗,也是如此。

凡称"加"的,就较重的一档量刑;称"减"的,就较轻的一档量刑。唯有二死(斩、绞)、三流(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里),各自视同一等,作为一次加减的单位;加刑须满数才能定罪。又不得加至死罪;本条本就规定加入死罪的,依本条加入;本刑为绞的不再加至斩,其罪最多只加至徒三年。若应加杖刑的,加至杖一百为限;应减的,以杖九十为一档。

【疏】凡称"加"的,就较重一档;称"减"的,就较轻一档。【议曰】假如有人犯杖一百,应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处徒一年,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这叫做就较重一档。又如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这叫做就较轻一档。按妇人犯罪累计应徒四年的,若本人自请加本罪一等,改为流二千里,这反而是就轻一档,因为流刑至多只服役三年、决杖六十,仍比原本已判处的杖一百、役四年为轻。

又说"唯二死、三流各视为一等,作一次减"。【议曰】假如有人犯罪应处斩刑,从犯减一等,即处流三千里;或有人犯流三千里,依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所以说"二死、三流各视同一等作一次减"。加役流应减的,也依三流之法。按:甲主谋,与乙共同故意殴打九品官,丙折断了甲的肢体,甲应处流三千里;乙应处流二千五百里,这是先按凡人相殴折伤定其本罪,然后再依殴打九品官各自加重。

又说"加刑须满数才定罪,又不得加至死罪",本条本就规定加入死罪的,依本律条文。【议曰】加刑须满数才定罪,假如犯盗窃不满十匹、只差一寸,依贼盗

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斗讼律,殴人折二支流三千里。又条云:『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于死』,此是本条议,流徒因亡亦罪止流三千里,部曲奴婢殴主缌麻以上伤重,递加凡人,亦加入死。」

注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议曰】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已合绞坐;若故殴折,又合加一等。今既加入于绞,不合更加至斩。议若判至斩,徒一年,失减二等。」

又云,其罪止有半年徒,若应加杖者,杖一百;应减者,以杖九十为次【议曰】假有县典故增囚状,加徒半年,县尉知而判入,即以典为首,合徒半年;典若单丁,决杖一百;县尉应减一等,处杖九十,征铜九斤之类。议降虑以下,放其半年,亦免。

诸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周亲同,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犯奸益者同,凡人。

【疏】诸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议曰】依杂律云:「道士女冠奸者,加凡人二等。」但余条唯称道士女冠者,卽僧尼并同。诸道士女冠时犯奸,还俗后事发,亦依犯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当之。

又云: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同【议曰】师谓于观寺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依斗讼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若詈师主者,亦徒一年。余条犯师主,悉同伯叔父母。议:杀师主入恶逆。

又云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议曰】谓上文所解师主于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徒三年贼盗律云有所规求而故杀周以下卑幼皆绞兄弟之子是周卑幼若师主因嗔竞殴杀弟子徒三年如有规求故杀者合当绞坐

又云「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周亲同【议曰】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郍,是为三纲。其当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有犯,与俗人周亲、部曲奴婢同,依斗讼律。主殴杀部曲,徒一年。又条:奴婢有犯,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注云:「周亲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又条:「部曲奴婢殴主之周亲者,绞;詈者,徒二年。若三纲殴杀观寺部曲,合徒一年;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其部曲奴婢殴三纲者,绞;詈者,徒二年。」议:「部曲奴婢,谓寺观之内众常住者,若道士、僧尼私奴婢、部曲同。凡良贱法,曹主师主同主之周亲法。」

又云「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议曰】斗讼律,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又条:殴缌麻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又条:殴伤杀他人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

译律,窃盗五匹处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则差一寸不满十匹的仍止徒一年;又不得加至死罪,比如依捕亡律,宿卫人在值日而逃亡的,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虽无明文规定加罪的上限,但也只能加至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死罪。本条本就规定加入死罪的,比如斗讼律:殴人折断两肢的处流三千里。又有条文说:"部曲殴伤良人的,比凡人加一等",加至的结果是加入死罪,这属于本条明文规定;流徒罪因逃亡而加,也止于流三千里;部曲、奴婢殴打伤及主人缌麻以上亲属且伤情重的,依次比照凡人加重,也可加至死罪。

注文说:"加至绞刑的,不再加至斩刑。"【议曰】部曲殴打良人折断两肢,本已应处绞刑;若是故意殴打折断,又应再加一等。如今既已加至绞刑,就不应再加至斩刑。按若判至斩刑,即徒一年,则是失于减轻二等(此处原议或有讹误,姑依原文译出)。

又说,其罪最多只到徒半年;若应加杖刑的,杖一百;应减的,以杖九十为一档。【议曰】假如县典故意增加囚犯的罪状,加徒半年,县尉明知却仍判决通过,即以县典为首犯,应处徒半年;县典若是单丁,改判杖一百;县尉应减一等,处杖九十,并征铜九斤之类。按降虑以下的赦令,若免其半年之罪,也一并免除。

凡称道士、女冠的,僧尼与之相同;若涉及其师父,与伯叔父母同论;涉及其弟子,与兄弟之子同论;观寺的部曲、奴婢对于三纲,与对本主的周亲同论,其余道士对于三纲与对本主的缌麻亲同论;犯奸、盗的,都同于凡人论处。

【疏】凡称道士、女冠的,僧尼与之相同。【议曰】依杂律说:"道士、女冠犯奸的,比凡人加二等。"但其余条文中只称道士、女冠的,僧尼也一并适用。凡道士、女冠犯奸时尚未还俗,还俗后事情才被发觉的,也依犯罪时的身份加罪,仍同白丁一样发配服徒刑,不得以度牒身份来抵免。

又说:涉及其师父的,与伯叔父母同论。【议曰】师,指在观寺之中,亲自传授经教、堪为师主的人,若对其有所侵犯,罪同侵犯伯叔父母。依斗讼律:詈骂伯叔父母的,处徒一年;詈骂师主的,也处徒一年。其余条文中侵犯师主的,都同于侵犯伯叔父母之罪。按:杀害师主,列入恶逆之罪。

又说:涉及其弟子的,与兄弟之子同论。【议曰】即上文所解,师主对其弟子若有所侵犯,同于俗人对兄弟之子的法律,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的,处徒三年。贼盗律说: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周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兄弟之子属周亲卑幼。若师主因一时愤怒争执而殴杀弟子,处徒三年;如果是出于图谋而故意杀害的,应处绞刑。

又说:观寺的部曲、奴婢对于三纲,与对本主的周亲同论。【议曰】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这就是"三纲"。本观寺的部曲、奴婢若侵犯三纲,与俗人侵犯本主周亲、部曲、奴婢侵犯本主时相同,依斗讼律:主人殴杀部曲的,处徒一年。又有条文:奴婢有罪,主人不经官府擅自杀害的,处杖一百。注文说:"若是周亲杀害的,与主人同罪。以下条文关于部曲的比照此例。"又有条文:"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周亲的,处绞刑;詈骂的,处徒二年。若三纲殴杀观寺的部曲,应处徒一年;奴婢有罪,不经官府擅自杀害的,处杖一百。部曲、奴婢殴打三纲的,处绞刑;詈骂的,处徒二年。"按:"部曲、奴婢,指长住于寺观之内的常住人口而言,若是道士、僧尼私人的奴婢、部曲,也同此论。凡良贱之间的相犯

卽是观寺部曲殴当观寺余道士、女冠、僧尼等,各合徒一年;伤重,各加凡人一等。若殴道士等折一齿,即徒二年;奴婢殴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是名于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议。若放从良,殴三纲同殴旧主周亲,法准疏同凡人。」

注云:犯奸盗者同凡人【议曰】道士、女冠、僧尼犯奸盗于法最重,故虽犯,当观寺部曲奴婢奸盗即同凡人。谓三纲以下犯奸盗得罪无别,其奴婢奸盗一准凡人得罪。弟子若盗师主物及师主盗弟子物等,亦同凡盗之法。其有同财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满十匹者不坐。议奸者,谓僧寺有婢及客女,尼寺有奴及部曲,良贱相奸者,道士、女冠观亦同。

【准】建隆三年三月十二日敕节文:今后同财弟子盗师主物,一准律文,以私用财物论。臣等参详:今后其有本非亲承经教,慕义回礼为师,服勤多年,常同财物,私有取用,情非偷盗者,请加卑幼私辄用财一等。其偶然回礼,故意规财,显行偷盗者,请同凡盗之法。其律称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并准律文处分。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一部律内称余条,准此共四十四条,举一例诸斯为要切,今撮其条目,指彼科文,俾诸检详无遣误,请附名例之后。

卫禁律七条

一,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在阑入太庙门条

一,阑入宫城门亦同,余条应坐亦准此。在阑入宫门条

一,仗谓兵器杵棒之属,余条称仗准此。同在上条

一,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在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条

一,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在越州镇戍城条

一,余条未得开闭准此。亦在越州镇戍城城主无故开闭条

一,已到官司应禁约之处,余条未度准此。在私官度开者条

职制律八条

一,余条文者准此。在贡举非其人条

一,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在大祀不预申期条

一,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条

一,余条驿司准此。在增乘驿马条

一,余条驿驴准此。在乘驿马赍私物条

一,授讫未上亦同余条取受及相犯准此。在贷所监临财物条

一,余条强者准此。亦在贷所监临财物强者条

一,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准此。在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条

户婚律二条

一,通计谓管二县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县者,三十口笞三十之类,余条通计准此。在州县不觉脱漏增减条

一,余条称前夫之女准此。在同姓为婚条

廏库律四条

一,余条羊准此。在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条

一,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同在上条

一,临时专制亦为主,余条准此。

译,曹主、师主的法律与本主对周亲的法律相同。"

又说:其余道士对三纲,与对本主的缌麻亲同论。【议曰】斗讼律: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缌麻亲,处徒一年;伤情重的,各比凡人加一等。又有条文:殴打缌麻亲的部曲、奴婢至折伤以上的,各比殴伤杀凡人部曲、奴婢减二等。又有条文:殴伤、杀害他人部曲的,比凡人减一等;杀害奴婢的又减一等。据此,观寺的部曲殴打本观寺其余道士、女冠、僧尼等人的,各应处徒一年;伤情重的,各比凡人加一等。若殴打道士等折断一齿,即处徒二年;奴婢殴打又加一等,处徒二年半。这就叫做对其余道士,与对本主的缌麻亲相同。按:若已放归为良民,殴打三纲的同于殴打旧主的周亲,依疏文之法,与凡人相同。

注文说:犯奸、盗的,同于凡人论处。【议曰】道士、女冠、僧尼犯奸盗,依法本最为严重,所以即使是本观寺的部曲、奴婢犯奸盗,也一律同于凡人论处,指三纲以下犯奸盗获罪没有区别,其中奴婢犯奸盗,一律按凡人标准定罪。弟子若盗师主之物,或师主盗弟子之物等,也同于一般盗窃之法。若有同财共居的弟子私自取用财物的,即同于同居卑幼私自动用家财者的处罚:十匹笞十,每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满十匹的不处罚。按:"奸",指僧寺中有婢女及客女,尼寺中有男奴及部曲,良贱之间相奸的情形,道士、女冠观也是一样。

【准】建隆三年三月十二日敕令节录:今后同财弟子盗师主之物,一律依律文,以私自动用财物论处。臣等参酌详议:今后若有本非亲自传授经教、而是因仰慕道义、以礼相待而拜为师者,勤劳服侍多年,一直共用财物,其私自取用者,若确实不是出于盗窃之心的,请比照卑幼私自动用财物的处罚加一等。若是偶然以礼相待、实则故意图谋财物、公然行盗的,请依照一般盗窃之法论处。凡律文所称"亲自传授经教、堪为师主"的情形,仍依律文处断。

一部律内其余条文比照此条办理。

一部律内称"余条"的,比照此条共四十四条,举出一例以概括其余为关键之处,如今摘录这些条目,指明相应的律文,使各处检核详审时不致有误,请附在《名例律》之后。

卫禁律共七条

一,其余条文中的"守卫"及"监门",各依此条为准。见于阑入太庙门条。

一,阑入宫城门也同此,其余条文应予定罪的,也依此为准。见于阑入宫门条。

一,"仗"指兵器、杵、棒之类,其余条文称"仗"的依此为准。同见上条。

一,"主司"指应当判遣及亲自监管当值的官员,其余条文称"主司"的依此为准。见于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条。

一,从沟渠内出入的,与"越"罪相同;已越出但尚未通过的,减一等,其余条文中"未过"依此为准。见于越州镇戍城条。

一,其余条文中"未得开闭"依此为准。也见于越州镇戍城·城主无故开闭条。

一,已到达官司应禁止约束之处的,其余条文中"未度"依此为准。见于私官度开者条。

职制律共八条

一,其余条文中的"文者"依此为准。见于贡举非其人条。

一,凡说到"祀"的,与祭享相同,其余条文中的中祀、小祀依此为准。见于大祀不预申期条。

一,其余条文中"未进御"及"监当官司",都依此为准。见于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条。

一,其余条文中的"驿司"依此为准。见于增乘驿马条。

一,其余条文中的"驿驴"依此为准。见于乘驿马赍私物条。

一,授予后尚未到任的也相同,其余条文中"取受"及"相犯"依此为准。见于贷所监

在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条

卫禁律七条

一,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在阑入太庙门条

一,阑入宫城门亦同余条应坐亦准此。在阑入宫门条

一,仗谓兵器杵棒之属余条称仗准此。同在上条

一,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在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条

一,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在越州镇戍城条

一,余条未得开闭准此。亦在越州镇戍城城主无故开

闭条

一,已到官司应禁约之处余条未度准此。在私官度开

者条

职制律八条

一,余条文者准此。在贡举非其人条

一,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在大祀不预申期条

一,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条

一,余条驿司准此。在增乘驿马条

一,余条驿驴准此。在乘驿马赍私物条

一,授讫未上亦同余条取受及相犯准此。在贷所监临财物条

一,余条强者准此。亦在贷所监临财物强者条

一,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准此。在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条户婚律二条

一,通计谓管二县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县者三十口笞三十之类余条通计准此。在州县不觉脱漏增减条

一,余条称前夫之女准此。在同姓为婚条

廏库律四条

一,余条羊准此。在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条

一,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同在上条

一,临时专制亦为主余条准此。在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条

一,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在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条

擅兴律一条

一,余条将领稽留者准此。在被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条

贼盗律七条

一,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在谋反及大逆条

一,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准此。在谋叛者绞条

一,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余条准此。在谋杀制使条

一,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余条故夫旧主准此。在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条

一,余条不行准此。在谋杀人条

一,若有所规求而故杀周以下卑幼者绞余条准此。在盗缌麻小功亲财物条

一,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在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条

斗讼律八条

一,余条折跌平复准此。在斗殴折跌人支体条

一,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在斗殴杀人条

一,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在保辜条

一,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余条称加者准此。在于宫内忿争条

一,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文者并准此。在部曲殴伤良人条

一,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在妻殴夫条

一,余条继父准此。在殴伤妻前夫之子条

一,余条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并准此。

译临财物条。

一,其余条文中"强者"依此为准。也见于贷所监临财物·强者条。

一,"亲属"指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有婚姻关系的人家,其余条文中"亲属"依此为准。见于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条。

户婚律共二条

一,"通计"指管辖两县的官员,二十口笞三十,管辖三县的,三十口笞三十之类,其余条文中"通计"依此为准。见于州县不觉脱漏增减条。

一,其余条文中称"前夫之女"依此为准。见于同姓为婚条。

厩库律共四条

一,其余条文中的"羊"依此为准。见于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条。

一,其余官员有管理牧场的,也依此为准。同见上条。

一,临时专制管理的也算作"主",其余条文依此为准。见于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条。

一,即使是借贷的也相同,其余条文中的"公廨"依此为准。见于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条。

擅兴律一条

一,其余条文中"将领稽留"依此为准。见于被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条。

贼盗律共七条

一,其余条文中"妇人应缘坐"的依此为准。见于谋反及大逆条。

一,共同参与谋划才定罪,被胁迫驱使跟随的不在此列,其余条文中"被驱率"依此为准。见于谋叛者绞条。

一,工匠、乐人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论,其余条文依此为准。见于谋杀制使条。

一,"故夫"指丈夫已亡、妻子改嫁的情形,"旧主"指主人已将其放为良民的情形,其余条文中"故夫""旧主"依此为准。见于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条。

一,其余条文中"不行"依此为准。见于谋杀人条。

一,若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周亲以下卑幼的,处绞刑,其余条文依此为准。见于盗缌麻小功亲财物条。

一,其余条文中不另外说明奴婢的,与畜产、财物同论。见于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条。

斗讼律共八条

一,其余条文中"折跌平复"依此为准。见于斗殴折跌人支体条。

一,因他人以兵刃相逼而不得已用兵刃拒抗致其伤亡的,依斗殴法论处,其余条文中"用兵刃"依此为准。见于斗殴杀人条。

一,殴打与伤害不必同时具备,其余条文中"殴伤"及"杀伤"各依此为准。见于保辜条。

一,计算加重超过本罪的,须予加重,其余条文中称"加"的依此为准。见于于宫内忿争条。

一,其余条文中良人、部曲、奴婢私相侵犯而本条无明文的,都依此为准。见于部曲殴伤良人条。

一,其余条文中"媵"若无明文的,与"妾"同论。见于妻殴夫条。

一,其余条文中"继父"依此为准。见于殴伤妻前夫之子条。

一,其余条文中非故意犯罪、无官职应予赎罪的,都依此为准。见于戏杀伤人条。

诈伪律共二条

一,"发兵"指以铜鱼、符契应当调发的,即使兼作其他用途也相同,其余条文中称"发兵"的都依此为准。见于伪写宫殿门符条。

一,"施行"指诈称传达、增减前人已经承受的命令,也算作已施行,其余条文中"施行"依此为准。见于诈为制书条。

杂律共三条

一,杀伤畜产的,赔偿所减损的价值,其余条文中称"比杀伤减一等"的,若涉及杀伤畜产的都依此为准。见于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条。

一,其余条文中"奸妾"依此为准。见于奸缌麻以上亲条。

一,其余条文中"在外失火"依此为准。见于于山陵兆域内失火条。

捕亡律共二条

一,已经奏请裁决的,不在追减之例,其余条文中"追减"依此为准。见于罪人逃亡条。

一,其余条文中"相容隐为捕得"依此为准。见于捕罪人有漏露其

在戏杀伤人条

诈伪律二条

一,发兵谓铜鱼合符应发者虽通余用亦同余条称发兵者皆准此。在伪写宫殿门符条

一,施行谓诈传增减前人已承受者亦施行余条施行准此。在诈为制书条

杂律三条

一,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若有杀伤畜产并准此。在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条

一,余条奸妾准此。在奸缌麻以上亲条

一,余条在外失火准此。在于山陵兆域内失火条

捕亡律二条

一,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准此。在罪人逃亡条

一,余条相容隐为捕得准此。在捕罪人有漏露其事条

卷七卫禁律

【九门】律条十八并疏

阑入庙社宫殿门

宿卫人冒名自代

因事入宫殿,辄宿未着门籍,入宫殿,宫殿内作罢不出,登高临视宫殿中。

宿卫人被奏劾先收兵仗

应出宫殿不出通传宫人书信

宿卫人不依职掌次第

夜开宫殿门出入向宫殿射

冲车驾队仗

宿卫人上番不到

阑入庙社宫殿门

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尃当者,主帅又减一等。主帅谓亲监当者,故纵者各与同罪。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

【疏】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注云:阑谓不应入而入者【议曰】太者大也,庙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于中,故名太庙。山陵者,《三秦记》云:秦谓天子坟云山,汉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门者,《孝经》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为茔域,皆置宿卫防守。应入出者,悉有名籍,不应入而入为阑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庙室,即条无罪名,依下文庙减宫一等之例,减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太室之坐。

又云:「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注云:「守卫,谓持时专当者【议曰】不从门为越垣者,墙也。越太庙、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坦及阑入门,皆减太庙一等。守卫,谓军人于太庙、山陵、太社防守宿卫者。若不觉越垣及阑入,各减罪人罪二等。守卫,谓防守卫士昼夜分时专当者,非持时者不坐。」

又云:「主帅又减一等。」注云:「主帅谓亲监当者【议曰】主帅谓领兵宿卫太庙、山陵、太社三所者,但当检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减守卫人罪一等,唯坐亲监当者。」

又云故纵者各与同罪。注云: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议曰】故纵者,谓知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余条守卫宫殿及诸防禁之处,皆有监门及守卫,故纵不觉得罪各。

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

译事条。

卷七 卫禁律

【九门】律条十八条,附疏文。

阑入庙社宫殿门

宿卫人冒名自代

因事而入宫殿的,擅自留宿;尚未登记门籍而入宫殿;宫殿内事务已办完却不出;登高眺望宫殿之中。

宿卫人被奏劾,先行收缴其兵器仪仗。

应当出宫殿却不出、私自传递宫人书信。

宿卫人不依职守次第。

夜间开启宫殿门出入、向宫殿方向射箭。

冲撞车驾仪仗队列。

宿卫人上番当值而不到。

阑入庙社宫殿门

凡擅自闯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的,处徒二年。"阑",指不应进入而进入的。翻越墙垣的,处徒三年。太社比照各减一等。守卫人未察觉的,减二等;"守卫"指值守当班之人。主帅又减一等;"主帅"指亲自监督管理的人。故意放纵的,各与犯者同罪。其余条文中"守卫"及"监门"依此为准。

【疏】凡擅自闯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的,处徒二年。注文说:"阑",指不应进入而进入的。【议曰】"太"是大的意思,"庙"是貌的意思,说的是皇祖神主居于其中,所以称作太庙。山陵,《三秦记》说:"秦称天子坟为山,汉称为陵",也通称为山陵,是说其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门,《孝经》说:"占卜其墓地",既得吉兆,便环绕吉兆之地作为茔域,都设有宿卫防守。应当出入的人,都登记有名籍,不应入而入的称为"阑入",各处徒二年。若擅入太庙正室的,本条虽无明确罪名,依下文"庙比宫减一等"之例,比照擅入御在所减一等,处流三千里。若无故登上山陵,也同擅入太庙正室之罪。

又说:"翻越墙垣的,处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未察觉的,减二等。"注文说:"守卫,指值守当班之人。"【议曰】不从门而从墙垣越入的,称为"越垣"。越太庙、山陵墙垣的,各处徒三年。越太社垣墙及阑入其门的,都比太庙减一等。"守卫",指在太庙、山陵、太社处防守值宿的军人。若未察觉有人越垣或阑入的,各减犯者罪二等。"守卫",指防守卫士按昼夜分班当值的人,非在值守时段的不予处罚。

又说:"主帅又减一等。"注文说:"主帅,指亲自监督管理的人。"【议曰】主帅指领兵宿卫太庙、山陵、太社三处的人,只要负责检查督察就要负责,不论官职高低;又比守卫人罪减一等,且只处罚亲自监督管理者。

又说:"故意放纵的,各与犯者同罪。"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守卫'及'监门'依此为准。"【议曰】故意放纵,指明知不应入而听任其入,或明知有人翻越墙垣而不加禁止,都与犯法者同罪。其余条文中凡守卫宫殿及各类防禁之处,都设有监门及守卫,故意放纵与未察觉,各依此得罪。

凡擅自闯入宫门的,处徒二年;阑入宫城门的,也是一样,其余条文应予定罪的,也依此为准。闯入殿门的,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各加二等。"仗",指兵器、杵、棒之类,其余条文称"仗"的依此为准。闯入上阁之内的,处绞刑;若带有兵仗侍卫的,同于阑入殿门之法论处。宫内各门若不设门籍禁令而可以通行入内的,也依此为准。若携带兵仗以及到达御在所的,处斩刑;出于迷误而非故意的,上请裁决。若本应许可进入上阁之内,只是兵仗未随同进入而随身携带寸刃进入的,也以阑入论处。兵仗虽然获准带入,但不应佩带横刀而带入的,减二等。若阑入御膳所的,处流三千里;阑入禁苑的,处徒一年。

【疏】凡擅自闯入宫门的,处徒二年。注文说:"阑入宫城门也同此,其余条文应予定罪的,也依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