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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六

卷五名例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43–53 段

假有已被推鞫,因问乃更别言余事,亦得免其余罪,同因首重罪之义,故云亦如之。

又云,卽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议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但遣代首卽是。若于法得相隠者,谓依下条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奴婢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还据得容隐者,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释曰:首犹陈告也。其小功缌麻相隐,既减凡人三等,若其为首,亦得减三等。

注云: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周虽捕告,俱同自首例【议曰】缘坐之罪者,谓谋反、大逆及谋叛已上道者,并合缘坐。及谋叛以上本服周者,谓非缘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类,虽尊压出降,无服各依本服周。虽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又云,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注云:谓止坐不赴者身【议曰】谓犯罪之人,闻有代首为首及得相容隐者,告言于法虽复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谓止罪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余应缘坐者,仍依首法。

又云,卽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议曰】自首不实,谓强盗得赃,首云窃盗,赃虽首尽,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类;及不尽者,谓枉法取财十五匹,虽首十四匹,余一匹是为不尽之罪。称罪之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强盗二十匹,自首十匹,余有十匹不首,本法尚合死罪,为其自有悔心,罪状因首而发,故至死听减一等。

【问曰】谋杀凡人,乃云是舅;或谋杀亲舅,复云凡人姓名是同舅与凡人状别,如此之类,若为科断?

【答曰】谋杀凡人,是轻;谋杀舅,罪乃重。重罪既得首免,轻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与凡人有异。谋杀之罪,首尽舅与凡人状虚坐,是不应得为从轻,合笞四十。其谋杀亲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人,唯极徒坐;谋杀亲舅,罪乃至流。谋杀虽已首陈,须科不尽之罪,三流之坐,准徒四年。谋杀凡人,合徒三年;不言是舅,首陈不尽处,徒一年。

【问曰】一家漏十八口,并是有课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何罪?

【答曰】律定罪名,当条见义,如户内止隐九口,告称隐十八口,虽勘九口是实,诬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条隐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诬虽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隐九口,当条以不尽之罪罪之,仍合处徒三年。

【问曰】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矟一张,轻重不同,若为科处」?

【答曰】甲弩不首,全罪见在,首矟一张,是别言,余罪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不实,至死听减一等【又问】假有监临之官,受财不枉法,赃满三十匹,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监临,其赃并尽,合科何罪?

译因被审问所弹劾的事情,而又另外交代出其余罪行的,也同样处理。派人代替自己去自首,或是依法可以互相容隐的亲属,代为自首以及互相告发的,都按照罪犯本人亲自自首的法条对待。因连坐而牵连之罪以及谋叛以上的重罪,本服属于齐衰周年的亲属,即使是抓捕告发,也同样按照自首之例处理。听说自首告发之事、被官府追唤却不到案的,不得宽免其罪,是说只治罪于不到案本人。自首内容不真实、或交代不彻底的,按照不实、不尽的部分定罪;如果本罪应至死刑的,可以减一等处罚。自首所交代的赃物数额不彻底的,只按未交代出来的数额部分定罪。知道有人打算告发自己、或者知道自己已叛逃而主动自首的,减二等治罪。已经叛逃的人,即使没有主动自首,只要能够返回原处的,也同样按此处理。至于人身伤害方面,因犯罪而杀伤他人、事后自首的,可以免除起因之罪,但仍按故意杀伤的法条治罪;如果原本属于过失杀伤的,就依照过失的本法处理。对于财物无法赔偿的情形,如果原物尚在而主动自首的,可以适用免罪的规定。案发之后逃亡的,虽然不能算作自首,但所犯的罪行可以在逃亡之罪上予以减轻处罚。至于越度关卡以及奸淫、私自度关的,也同样按照"奸"论处(此处指涉及良人的犯罪以及私习天文的情形,都不适用自首的规定)。

【疏】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疏】凡犯罪尚未案发就主动自首的,宽免其罪行。

【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曾入曹局卽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议曰】犯了过错而不改正,这才真正构成过错。如今能够悔改前来自首的,其罪都应当予以宽免。如果已经有文书、状牒言明告发,官司已经判令经过三次审理,即使这份文书状牒尚未正式送入相关部门,但这件事已经败露,此时即使想要改过自新,也不能算作自首。

注云:正赃犹征如法

——注文说:原赃仍要依法追征。

【议曰】称正赃者,谓盗者自首,不征倍赃;称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还官主,枉法之类,彼此俱罪;犹征没官,取与不和及乞索之类,犹征还主。

——【议曰】所谓"正赃",是指盗窃者自首之后,不再追征加倍的部分;所谓"依法",是指与尚未自首之前的法条相同,追征归还官府或物主。枉法之类的犯罪,双方都构成罪行的,仍要将赃物追征没收入官;"取与不和"以及"乞索"之类的情形,仍要追征归还物主。

又云,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律文又说,所犯轻罪虽然已经案发,若是因自首而牵连出重罪的,免除其重罪。

【议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类。

——【议曰】假设盗牛之事已经案发,因而(在自首过程中)又交代出私自铸钱之事,铸钱的罪行可以得到宽免,盗牛的罪行仍要治罪,诸如此类。

又云,卽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律文又说,因被审问所弹劾的事情,而又另外交代出其余罪行的,也同样处理。

【议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被推鞫,因问乃更别言余事,亦得免其余罪,同因首重罪之义,故云亦如之。

——【议曰】"劾",是审讯查问的另一种说法。假设已经被审讯查问,因审问之机又另外交代出其他事情的,也可以免除所交代的其余罪行,与因自首而免除重罪的道理相同,所以说"也同样处理"。

又云,卽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律文又说,派人代替自己去自首,或是依法可以互相容隐的亲属,代为自首以及互相告发的,都按照罪犯本人亲自自首的法条对待。

【议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但遣代首卽是。若于法得相隠者,谓依下条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奴婢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还据得容隐者,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释曰:首犹陈告也。其小功缌麻相隐,既减凡人三等,若其为首,亦得减三等。

——【议曰】"派人代替自己去自首",假设甲犯了罪,派乙代为自首,不论亲疏关系,只要是派人代为自首就属于这种情形。"依法可以互相容隐",是指依照下一条规定,同居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等。如果部曲、奴婢为主人代为自首、以及互相告发的,这仍然是依据法律可以容隐的关系而言,纵然是经过官府告发的,也都按照罪犯本人自首的法条处理。解释说:"首",就是陈述告知的意思。至于小功、缌麻服的亲属互相容隐,本来就比普通人减三等治罪,如果为其代为自首,也同样可以减三等。

注云: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周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注文说:因连坐而牵连之罪以及谋叛以上的重罪,本服属于齐衰周年的亲属,即使是抓捕告发,也同样按照自首之例处理。

【议曰】缘坐之罪者,谓谋反、大逆及谋叛已上道者,并合缘坐。及谋叛以上本服周者,谓非缘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类,虽尊压出降,无服各依本服周。虽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议曰】"因连坐而牵连之罪",是指谋反、大逆以及谋叛已经上路的情形,都应当依法连坐。至于"谋叛以上本服属于齐衰周年",是指并非连坐的情形。比如谋叛尚未上路、大逆尚未实行之类,虽然因尊长压制而降低服制、或无服(不必服丧)的,也各依本来齐衰周年的服制来对待。即使是把他们抓捕告发送交官府,也都同样按照罪犯本人自首的法条处理。

又云,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注云:谓止坐不赴者身

——律文又说,听说自首告发之事、被官府追唤却不到案的,不得宽免其罪。注文说:是说只治罪于不到案本人。

【议曰】谓犯罪之人,闻有代首为首及得相容隐者,告言于法虽复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谓止罪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余应缘坐者,仍依首法。

——【议曰】是指犯罪之人,听说有人代为自首,或者依法可以容隐者已经告发,本来依法应当予以宽免,但如果被官府追唤而本人不到案的,就不得免罪。这是说只治罪于不到案的本人,代为自首告发的人以及其余应受连坐的人,仍依照自首的法条处理。

又云,卽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律文又说,自首内容不真实、或交代不彻底的,按照不实、不尽的部分定罪;如果本罪应至死刑的,可以减一等处罚。

【议曰】自首不实,谓强盗得赃,首云窃盗,赃虽首尽,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类;及不尽者,谓枉法取财十五匹,虽首十四匹,余一匹是为不尽之罪。称罪之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强盗二十匹,自首十匹,余有十匹不首,本法尚合死罪,为其自有悔心,罪状因首而发,故至死听减一等。

——【议曰】"自首不实",是指本来是强盗得赃,自首时却说成是窃盗,即使赃物已经全部交代清楚,仍要按照强盗未得财的罪名论处,诸如此类;至于"不彻底",是指枉法取财十五匹,虽然自首了十四匹,剩余

【答曰】律云:「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听减一等。但不枉法与受所监临得罪,虽别赃已首尽,无财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监临赃,亦首尽,无财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从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从故出入徒流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轻者,从请求施行为。」坐本以因赃入罪,赃既首讫,不可仍用至死减一等之法。

注云:「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议曰】假有窃盗十匹,止首五匹,五匹不首,仍徒一年,是名止计不尽之数科之。科之之义,是覆上文,亦与罪之之义不殊。不尽赃多至死者,减一等。

又云,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议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又云,卽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议曰】虽不自首,谓不经官司首陈,能还归本所者,谓归初逃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减罪二等坐之。若本所移改,还归移改之所,亦同。

又云其于人损伤【议曰】损谓损人身体,伤谓见血为伤,虽部曲奴婢伤损,亦同良人例。

注云: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议曰】假有因盗故杀,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若过失杀伤,仍从过失本法。故云:本应过失,听从本。

又云于物不可备偿。注云: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议曰】称物者,谓宝、印、符节、制书、官文书、甲、弩、旌旗、幡帜、禁兵器、入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色。本物见在首者,谓不可备偿之类。本物见在,听同首法。

又云卽事发逃亡,注云: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议曰】假有盗罪合徒,事发逃走,已经数曰,而复陈首,犯盗已发,虽首不原,逃走之罪,听减二等。

又云:「若越度关及奸,注云:私度亦同奸。谓犯艮人【议曰】度关有

译一匹没有交代,这就是"不彻底"之罪。所谓"按此定罪",是指不适用除名免官、赃物加倍、监守自盗加重、加役流等相关优待条例。假设有人强盗二十匹,自首交代了十匹,剩余十匹没有交代,本来依法应当判处死罪,因为他自己确实有悔悟之心,罪状是因自首而暴露的,所以即使本应处死,也可以减一等处罚。

【问曰】谋杀凡人,乃云是舅;或谋杀亲舅,复云凡人姓名是同舅与凡人状别,如此之类,若为科断?

——【问】谋杀一个普通人,(自首时)却说是谋杀舅舅;或者实际上是谋杀亲舅舅,却说成是谋杀一个姓名相同的普通人——"舅舅"与"普通人"在情节上是不同的,遇到这类情况,应该如何定罪判决?

【答曰】谋杀凡人,是轻;谋杀舅,罪乃重。重罪既得首免,轻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与凡人有异。谋杀之罪,首尽舅与凡人状虚坐,是不应得为从轻,合笞四十。其谋杀亲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人,唯极徒坐;谋杀亲舅,罪乃至流。谋杀虽已首陈,须科不尽之罪,三流之坐,准徒四年。谋杀凡人,合徒三年;不言是舅,首陈不尽处,徒一年。

——【答】谋杀普通人罪行较轻,谋杀舅舅罪行较重。既然重罪可以因自首而得到宽免,轻罪就不应当再额外加重处罚。既然自首所交代的姓名是相同的,只是"舅舅"与"普通人"的身份陈述有差异。谋杀之罪已经全部自首交代,"舅舅"与"普通人"身份陈述不实的部分,属于"不应为"中情节较轻的一类,应处笞刑四十。至于本是谋杀亲舅舅,却说成是谋杀普通人的情形,谋杀普通人本罪最重不过徒刑;而谋杀亲舅舅,罪行则可达到流刑。谋杀之事虽然已经自首交代,但仍须就交代不彻底的部分另行定罪:三流之罪比照徒刑四年论处,谋杀普通人应处徒刑三年,两者相减,未言明是舅舅、自首交代不彻底的部分,应处徒刑一年。

【问曰】一家漏十八口,并是有课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何罪?

——【问】一户人家隐漏了十八口人,都是应当承担课役的,但自首时只交代了九口,不知应当判处什么罪?

【答曰】律定罪名,当条见义,如户内止隐九口,告称隐十八口,虽勘九口是实,诬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条隐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诬虽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隐九口,当条以不尽之罪罪之,仍合处徒三年。

——【答】律法确定罪名,各条自有其相应的道理。比如一户内实际只隐漏了九口人,被人告发说隐漏了十八口,即使查证核实九口是真实的,诬告的部分也不需要反坐治罪,这是因为本条隐漏九口的罪行最重不过徒刑三年,罪行已达到了顶格,即使被诬告的人数再多,也不反坐。现在自首之外仍隐漏了九口,本条依照"不彻底"之罪来治罪,仍应判处徒刑三年。

【问曰】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矟一张,轻重不同,若为科处」?

——【问】乙私自持有甲弩(一种重型弩),自首时却说"只有一支矟",两者轻重不同,应当如何定罪处置?

【答曰】甲弩不首,全罪见在,首矟一张,是别言,余罪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不实,至死听减一等

——【答】甲弩没有交代自首,其全部罪行仍然存在;自首交代持有一支矟,这属于"另外交代其余罪行",矟的罪行因自首而得以免除,甲弩的罪行仍应治罪。既然属于自首内容不真实的情形,如果本应至死罪,也可以减一等处罚。

【又问】假有监临之官,受财不枉法,赃满三十匹,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监临,其赃并尽,合科何罪?

——【又问】假设有监临之官,收受财物但没有枉法,赃物达到三十匹,本罪应处加役流刑,此人自首时却说是"受所监临"之赃(罪较轻的一类),并且全部赃物都已交代清楚,应当判处什么罪?

【答曰】律云:「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听减一等。但不枉法与受所监临得罪,虽别赃已首尽,无财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监临赃,亦首尽,无财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从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从故出入徒流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轻者,从请求施行为。」坐本以因赃入罪,赃既首讫,不可仍用至死减一等之法。

——【答】律文说:"按照不实、不尽的部分定罪,如果本罪应至死刑的,可以减一等处罚。"但是"不枉法受财"与"受所监临财物"这两种罪,虽然罪名不同,但既然赃物已经全部自首交代清楚,就没有多余的财物可以另行治罪了。此时只是因事受财、还是无故受财这两种情节有区别,只能依照"不应为"中情节较重的一类,处杖刑八十。如果是枉法取财,自首时却说是受所监临之财物,赃物也全部交代清楚了,同样没有多余的财物可以治罪。至于所枉之罪本身未曾自首交代的,应当依照所枉之罪来治罪。如果是枉法出入人罪导致徒刑、流刑的,就依照故意出入徒流的罪名论处;如果是枉法出入人罪导致杖刑一百以下、情节较轻的,就依照"因请托而办理公事"的罪名论处。原本这一罪名是以赃物数额定罪的,既然赃物已经全部自首交代完毕,就不能再适用"本应至死、减一等"的规定了。

三等罪:越度、私度、冒度。其私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奸良人者,自首不原。」

又云,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议曰】天文玄远,不得私习,从于人损伤以下,私习天文以上,俱不在自首之例。

译三种罪行:越度、私度、冒度。其中私度、越度即使自首也不能免罪,冒度之罪自首则可以免罪。如果是奸淫良人的,自首也不能免罪。

又说,以及私自学习天文的,都不在自首可以免罪的条例之内【议曰】天文之学深奥玄妙,不得私自学习,从人身损伤以下(的罪行),到私习天文以上(的罪行),都不在自首(免罪)的条例之内。

【准】唐大中五年十月六日敇节文:今后应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事全未发觉以前,能经官陈首,卽准律文与减等。如事发已有萌兆,虽未被追捕勘闻,亦不在许陈首之限。

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卽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

【疏】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议曰】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类,是为轻罪能捕重罪首。

注云: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议曰】律称应死,未须断讫,准犯合死逃走轻者,杀而来首亦同捕首法。其流罪以下逃亡轻者,能捕重罪首者,捕法自准捕亡律。若死罪之囚,不必捕格,方便杀得者,亦是。

又云:「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议曰】假有五人俱犯五杖,相共逃走,有一人心悔,更获二人而首,卽是获半以上,及从共亡以下,本罪及亡罪并得从原,故云「皆除其罪」。

注云: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议曰】常赦所不原者,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乡之类。此等既赦所不原,故虽捕首,亦不合免。

【问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逃走,六人归首,又捕得逃者二人,得同获半以上除罪以否?

【答曰】律开相捕之法,本为少能捕多,轻能捕重。轻重等者,犹须获半。今六人共获二人,便是捕少,依如律义,不合首原亡罪。首减二等,本犯仍依法断。若轻能捕重,所获虽少,合原如轻重罪同,不可首多。获少亦须首,获数等然可得原。

【又问】甲乙二人,轻重罪等,俱共逃走。甲捕乙首,甲免罪否?

【答曰】律称“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甲乙共亡者,甲能获乙逃,罪已尽,更无亡人。获半尚得免辜,况其逃亡全尽?甲合从原。假有十人合死,俱共逃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获相半。既开首捕之路,此类各合全免。

【又问】缌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答曰】缌麻以上亲属有罪不合告,言藏亡尚许减罪,岂得辄相捕送?此捕为凡人发例,不与亲戚生文。若捕亲属首者,得减逃亡之坐,本犯之罪不原,仍依伤杀及告亲属法。其犯谋叛以上,得依捕首之律。

又云,卽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议曰】因罪人以致罪,谓藏匿罪人,或过致资给及保证不实之类。今罪人非被刑戮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又云:「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议曰】谓因罪人以得罪,罪人于后自首及遇恩原减者,或得全原,或减一等、二等之类,一依罪人全原减降之类。

译可定,驳正的责任只在録事以上的官员,所以主典所掌管的事项,律文中没有相应的罪名。

又说:"如果案卷文辞隐晦,无法查验知晓真相的,不予论罪"。【议曰】"辞状隐伏",是指文字有脱漏错误、案情有所增减,文辞隐晦细微,审查核对难以察觉的情形,所以说其余官员以下在审核中未能察觉的,都可以免罪,所以说"不予论罪"。

公事失错自举

凡是因公事而产生过失错误,自己察觉并举报的,宽免其罪;应当连坐的人中,只要有一人自己察觉并举报,其余的人也一并宽免。但断罪有过失错误、已经执行判决完毕的,不适用此律。至于官府文书稽延程限,应当连坐的人中,只要有一人自己察觉并举报,其余的人也一并宽免,但主典不能免罪;如果是主典自己察觉并举报的,一并减二等处理。

【疏】"凡是因公事而产生过失错误,自己察觉并举报的,宽免其罪",【议曰】公事失错,是指因公事而获罪且没有私心曲意的情形,事情尚未败露而自己察觉并举报的,所犯错误之罪可以免除。"觉举"的含义与"自首"有所不同,自首是指已经知道有人将要告发而先行自首,减二等;"觉举"则没有这样的条文限制,只要在事情尚未败露之前自己陈述说明,都可全部免除其罪。

又说:"应当连坐的人中,只要有一人自己察觉并举报,其余的人也一并宽免",【议曰】应当连坐的,是指长官以下、主典以上,以及检句官在案卷上一同签署的人,只要有一人察觉并举报,其余的人都可得到宽免。至于检句官、上级官员举报稽延以及涉及私情的情形,相关曹司依法获罪。只属于公罪、情节上没有私心曲意的,检句官即使举报,彼此双方都没有罪责。

又说:"断罪有过失错误、已经执行判决完毕的,不适用此律",【议曰】断罪有过失错误已经执行判决完毕,是指死刑及笞杖刑已经执行完毕,流刑已到配所服役期满,徒刑已服役期满,这些都属于已经执行的情形。官署即使自己察觉并举报,也不在免罪之列,各依照失入的法律定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假设有人被冤枉判处徒刑二年,已经服役一年,官署这时才自己察觉并举报的,尚未服役的那一年,依照举报自然免除;已经服役的一年,依照失入的规定减三等,判处杖八十之类。

又说:"官府文书稽延程限,应当连坐的人中,只要有一人自己察觉并举报,其余的人也一并宽免,但主典不能免罪;如果是主典自己察觉并举报的,一并减二等处理",【议曰】文书,是指公文案卷中小事限五日程

」

又云,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议曰】其应加杖,假有官户、奴婢犯流,而被过致资给捉获官户,如婢等流罪加杖二百,过致资给者,并依杖二百,罪减之不从流减。其罪人本合收赎,过致资给者,亦依赎法,不以官当加杖配役。

【问曰】官户等犯流加杖二百过致者应减几等而科【答曰】犯徒应加杖者一等,加二十,加至二百,当徒三年,乃至流刑,杖亦二百,卽加杖之流,应减在律殊无节文,比附刑名,止依徒减一等,加杖一百八十。

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其于余赃应坐之属,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坐之。卽财主应坐者,减罪亦准此。

【疏】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议曰】盗谓强盗窃盗,许谓诈欺取人财物,而能悔过,于财主首露,与经官司首同。若知人将告,而于财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匹,经乙自首,乙乃取甲十匹之物为正,倍等赃,合当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征正赃。甲既经乙自首,因乃剩取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坐赃之罪。

又云,其于余赃应坐之属,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坐之【议曰】余赃,谓盗、诈之外应得罪者,并是。虽不于官司陈首,能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假有枉法受财十匹,合流,悔过还主,得减三等,处徒二年之类。既云坐之,自依下例。

又云,卽财主应坐者,减罪亦准此【议曰】财主应坐,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与财人,各亦得罪。若取人悔过还主,得减三等,财主亦减本坐三等科之。

【问曰】贸易官物,复以本物却还,或本物已费,别将新物私替,如此悔过,得免罪否?

【答曰】若以本物却还得免,计赃为罪,仍依盗不得财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虽复私自陪备,贸易之罪仍在。

同职犯罪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为法。卽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官为罪。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卽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句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疏】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议曰】同职者,谓联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卽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

译限,中事限十日程限,大事限二十日程限,徒刑以上案件辩明判定后限三十日程限。超过这些期限还未办完的,就叫做"稽程"。官员自己察觉并举报的,都可全部宽免,只有主典不能免罪。如果是主典自己察觉并举报的,一并减二等,是因为官署没有举报,所以长官以下都一并减二等。如果官员和主典一同联署举报的,官员都可免罪,主典仍然减二等定罪。至于制敕案卷办成以后,颁发下达时各自按规定给予抄写的程限,二百张纸以下限二日程限,超过这个数量以外,每二百张纸以下增加一日程限,增加最多不得超过五日。注文说:"赦书即使张数很多,也不得超过三日。"这些抄写的程限,既然说是案卷办成以后才给的,依照法令,制敕案卷办成时并不另外给予程限,也就是说应当当日完成,违反法令限期的都属于有稽延。稽延而自己举报的,与官府文书的处理办法相同,仍属于公罪,也依照四等来定罪判决,各自以主管其事的人为首犯。如果涉及私心曲意而故意稽延的,也依照私罪的处理办法。

【问】公罪相互连坐,按等级获罪,一人察觉举报,其余的人也一并宽免。稽延案卷既然属于公罪,检句官也应当连坐。检句官已经举报了,其余官员为什么还要获罪呢?【答】公罪的过失错误,事情还可以追改补正,一人察觉举报,其余的人也一并宽免。至于办理事务时延误滞留,与过失错误的情形不同,检句官检举查出后,其余官员仍不能免于处罚。

共犯罪分首从及不分首从

凡是共同犯罪的,以最先起意谋划的人为首犯,跟随参与的人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的,只处罚同居尊长;依法不应处罚的,就把罪责归于其次一等的人。(注:)"尊长",是指男性家长。侵害损伤他人的情形,按照普通人首犯、从犯之法论处。如果是与监临主守之官共同犯罪的,即使是他起意谋划,仍以监临主守之官为首犯,普通人按照通常的从犯论处。

【疏】"凡是共同犯罪的,以最先起意谋划的人为首犯,跟随参与的人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的,只处罚同居尊长",【议曰】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以最先起意谋划的人为首犯,其余的人都作为从犯。家人共同犯罪,是指祖父、伯叔、子孙、弟侄共同犯罪,只由同居尊长一人承担罪责,卑幼没有罪责。注文说:"依法不应处罚的,把罪责归于其次一等的人。尊长是指男性家长",【议曰】依法不应处罚的,是指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有

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卽以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大卿为第四从。卽主簿、録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録事当同第四从。

注云: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议曰】假如一正异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复同判,卽二正同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一正始作异同,异同者自为首科,同丞者便卽无罪。假如丞断合理,一正异断有乖,后正直云依判,卽同前正之罪;若云依丞判者,后正无辜。二卿异同,亦各准此。其通判官以上异同失理应连坐者,准长官及检句官得罪;以下并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闲一是一非,但长官判从正法,余者悉皆免罪。内外诸司,皆准此。

【问曰】假有判官处断乖失,通判官异同得理,长官不依通判官断,还同判官,各有何罪?

【答曰】案若中覆,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卽上下俱得免科;如其常处断讫施行,卽乖失者,依法得罪。唯通判长官合理,余悉不论。

又云,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为法。卽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官为罪【议曰】四等之内,但有阙官,虽一人处断乖失,亦作四等为坐。假如大理卿或丞正一人见在,判有乖失,判者自当首罪,句官仍同四等下从。卽无四等官者,为关戍之类,无通判官、关丞,卽至关令并主典,唯有三等。假主典检请有失,丞为第二从,令为第三从,録事同为第三从。下州县市令,唯与典二人,此等止准见官二等之罪。

又云:「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议曰】同职,谓连判之官及典有私,故违正理,余官连判不知挟私情者,以失论。假有人犯徒一年,判官曲理断免,余官不觉,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为首,不觉者为从,仍为四等科之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之类。自余与夺之事,失者减三等,及云『以失论』之类,各从本条。」

【问曰】有主典增减文案,诈斯取赃五匹,判官不觉,依增减状判讫。朱知判官于许欺赃失减,为复于增减官文书失减?

【答曰】但依律得罪,皆从所判为坐。取赃事在案外,增减文案见行止,从增减科之,不可从赃而科。

【又问】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长官不知情,若为科首从之罪?

【答曰】假令主典为首,还合流坐;判官为从,合徒三年。不知情者,从公坐;失法公坐,既有四等。通判官第三,从论减典二等;又失出减五等,从流减七等,合杖九十。长官又减一等,合杖八十。其有放而还获,及本应例减,仍各依本法。

又云「卽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

译严重疾病的人,把罪责归于其次一等的人。假设有尊长与卑幼共同犯罪,尊长年老或患病,依律不应处罚的,就以共同犯罪中次一等的尊长承担罪责,这就叫做"归罪于其次"。"尊长是指男性家长",是指假设有女性尊长与男性家长、卑幼共同犯罪,即使是女性尊长起意谋划的,仍由男性家长一人承担罪责。

又说:"侵害损伤他人的情形,按照普通人首犯、从犯之法论处",【议曰】"侵"是指盗窃财物,"损"是指斗殴杀伤之类的情形。假设父子合家共同犯罪的,都依照普通人首犯、从犯之法处理,因为这是侵害损伤他人的行为,所以不单独由尊长一人承担罪责。

又说:"如果是与监临主守之官共同犯罪的,即使是普通人起意谋划,仍以监临主守之官为首犯,普通人按照通常的从犯论处",【议曰】"监临主守",详见后文解释。假设有外人起意,与左藏官署的主典共同盗取库中绢五匹,即使是外人起意谋划的,仍以主典为首犯,判处徒刑二年,外人按照普通盗窃从犯论处,判处杖一百。

凡是共同犯罪而本来所犯之罪各不相同的,虽然相互关联而分首犯、从犯,其罪责各自依照本条法律的首从规定论处。如果本条法律中说"皆"的,罪责就不分首从;没有说"皆"的,依照首从之法处理。至于强盗以及奸淫、掠取他人为奴婢,犯阑入、或者逃亡以及私自渡越、越过关卡栅栏垣墙篱笆的,也不分首从。

【疏】"凡是共同犯罪而本来所犯之罪各不相同的,虽然相互关联而分首犯、从犯,其罪责各自依照本条法律的首从规定论处",【议曰】是指五服以内的亲属与他人共同殴打、控告其亲属,以及侵犯盗取其财物的情形,虽然是共同犯罪,但本来所犯之罪各不相同。假设甲勾结外人,乙一起殴打自己的兄长,甲是首犯,应判徙刑二年半,乙作为普通斗殴的从犯而且没有亲自动手,再减一等,应判笞二十。又有卑幼勾结他人盗取自己家中财物十匹,卑幼是首犯,应判笞三十,他人是从犯,应判徒刑一年,又比普通盗窃减一等,仍应判杖一百。这些都是相互关联而分首从、本来所犯之罪各不相同的情形,其罪责各自依照本条法律的首从规定论处。这类例子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但凡是相互关联而分首从、本来所犯之罪各不相同的情形,都依此类推。

又说:"如果本条法律中说'皆'的,罪责就不分首从;没有说'皆'的,依照首从之法处理",【议曰】按照贼盗律,谋杀周年服亲、尊

注云「减谓首减、首从、减从【议曰】余官者,谓比州、比县。释曰:比犹近也。及省内比司,并诸府寺监不相管隶者。上官者,在京诸司非省台及诸州向尚书省,诸县向州之类。如州上文书向尚书省有错失,省司不觉者,省司所由之首减州所由首一等,同职递为四等,法首从减之。其余官不觉,亦准此。若省司下符向州错失,州司不觉,州司所由首减省司所由首二等,同职递为四等,首从法减之」。

又云「检句之官同下从之罪【议曰】检者,谓发长检、稽失诸司録事之类;句者,署名句讫録事、参军之类,皆同下从。若有四等官同四等从,有三等官同三等从,有二等官同二等从。其无检句之官者,虽判官发辰句稽,若有乖失,自于判处得罪,不入句检之坐。」

又云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议曰】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録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録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既无递减之文卽侍中以下同减一等律以既减下从得罪最轻若更递减余多无坐驳正之法唯在録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

又云:「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议曰】辞状隐伏者,谓脱错文字,增减事情,辞状隐微,案覆难觉者,故云自余官以下案省不觉,并得免罪,故云勿论。」

公事失错自举

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

【疏】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议曰】公事失错,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觉举之义与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自言皆免其罪。

又云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议曰】应连坐者长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检句官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觉举余并得原其检句上官举稽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无私曲检句之官虽举彼此并无罪责又云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议曰】断罪失错已行决者谓死及笞杖已行决讫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讫此等并为已行官司虽自觉举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假有人枉被断徒二年已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觉举者一年未役者自从举免已役一年者从失入减三等科杖八十之类

又云,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议曰】文书,谓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辩定后三十日程。

译长、外祖父母的,都判斩刑。像这样的情形,本条法律说"皆"的,罪责不分首从;没有说"皆"的,依照首从之法处理。又贼盗律说:"谋杀人的,判徒刑三年。"假设有二人共同谋划杀人,尚未实行就事情败露,起意谋划的人是首犯,判徒刑三年;从犯判徒刑二年半。像这样的情形,没有说"皆"的,依照首从之法处理。

又说:"强盗以及奸淫、掠取他人为奴婢,犯阑入、或者逃亡以及私自渡越、越过关卡栅栏垣墙篱笆的,也不分首从",【议曰】强盗的人各自逞其威力,奸淫的人自身都各自犯罪,所以不分首从;掠取他人为奴婢的,道理与强盗相同;阑入,是指擅自闯入宫殿以及应当禁止进入的场所,各自都是亲身所犯,也不分首从;逃亡的,假设有十人一起逃亡,都各自要亲身承担缺勤的罪责;私度,是指没有通行凭证从关门私自通过;越度,是指不经过关门而越过的;"关"是指检查核验的处所,"栈"是指壕堑栅栏的处所,"垣"是指宫殿以及官府衙署的围墙,"篱"是指没有修筑墙垣,只用藩篱作为屏障的处所之类;从强盗以下这些情形,都以各自正犯来定罪,所以说"也不分首从"。

共犯罪逃亡已获未获分首从

凡是共同犯罪而有人逃亡、有人被捕获的,被捕获的人如果声称逃亡者是首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就先判决被捕获者的从犯之罪。后来逃亡者被捕获了,声称先前被捕获的人是首犯,经审问查实的,就依照首犯改判定罪,并把先前判决的罪罚一并计入折抵后来判决的刑数。如果先前已经缴纳了赎罪的财物,后来应当退还的,就退还给他。至于因增减犯人罪责,现在重新判决有轻重变化的,也依照此律处理。如果冤枉判处他人徒刑年数的,就折算劳役以扣除应免的课役及应退的赎金,每冤枉判处一年徒刑,折抵两年课役;即使不满一年,服役超过五十日的,折抵一年。如果当年没有课役的,就折抵到来年。有军役的,折抵服役的天数。本应判徒刑而已经决行杖刑、笞刑的,就以杖刑、笞刑折合的赎金数额,折抵扣减徒刑年数。

【疏】"凡是共同犯罪而有人逃亡、有人被捕获的,被捕获的人如果声称逃亡者是首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就先判决被捕获者的从犯之罪",【议曰】假设甲乙二人共同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应判徒刑一年。甲实际上是首犯,恰好被捕获。乙本来是从犯,却逃亡了。甲被审问,声称乙是首

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觉举者,并得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者,以官司不举故,长官以下并减二等。如官人、主典联署举者,官人并得免罪,主典仍减二等科之。其制敕案成以后,颁下各给抄写程,二百纸以下限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纸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注云:其赦书计纸虽多,不得过三日。此等抄写程,既云案成以后,据令成制敕案不别给程,卽是当日成了,违令限日皆是有稽。稽而自举者,同官文书法,仍为公坐,亦作四等科断,各以所由为首。若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问曰】公坐相连,节级得罪,一人觉举,余亦原之。稽案既是公罪,句官亦合连坐。句检之官举讫,余官何故得罪【答曰】公坐失错,事可追改,一人举觉,余亦原之。至于行事稽留,不同失错之例,句官纠出,故不免科。

共犯罪分首从及不分首从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谓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卽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疏】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侄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注云: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谓男夫【议曰】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上岁以下及笃疾,归罪于其次者。假有尊长与卑幼共犯,尊长老疾,依律不坐者,卽以共犯次长者当罪,是名归罪于其次。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又云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议曰】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假令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又云,卽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议曰】监临主守,具如后解。假有外人发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盗库绢五匹,虽是外人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合杖一百。

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卽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疏】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议曰】谓五服内亲共他人殴告所亲及侵盗财物,虽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句他外人,乙共殴兄,甲为首,合徙二年半,乙为凡斗从不下手,又减一等,合笞二十。

译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就应当判甲为从犯,判处杖一百。这就叫做"先判决从犯之罪"。

又说:"后来逃亡者被捕获了,声称先前被捕获的人是首犯,经审问查实的,就依照首犯改判定罪,并把先前判决的罪罚一并计入折抵后来判决的刑数",【议曰】后来捕获了乙,乙声称甲是首犯,经审问,查证属实,就应当依照首犯改判定罪,判处徒刑一年。甲是平民百姓,先前已经决行杖刑一百,就应当以杖刑折合的赎金数额,折抵扣减徒刑年数一年。徒刑赎罪需铜二十斤,杖一百的赎金是铜十斤,用十斤铜折抵扣减半年徒罪,剩余徒刑半年,依法配役。甲如果是单丁,先前已经决行杖刑一百,如今既然判处徒刑一年,应判杖一百二十,就应当再决行二十杖,把先前的杖数一并计入,折抵充作后来判决的刑数。

【问】有甲乙二人犯盗窃罪,按罪应判流刑。甲原本是起意谋划的首犯,乙是随从的从犯。但乙事发后逃亡了,甲就声称乙是首犯。官府判甲为从犯,判处徒刑三年。已经服役期满,这时才捕获乙。甲随即自己承认自己是首犯。而且甲是没有官爵的平民百姓,应当如何处理?

【答】流刑折合徒刑为四年,又说从徒刑折入流刑的,比徒刑多出一年,累计徒刑、流刑应服劳役的,不得超过四年,此人虽然欺骗蒙蔽了官府,也不应当再判处流刑,只应判处徒刑一年。如果所犯是加役流,本应服役三年,配役三年,即使已经服役期满,仍须重新流配远方,也就是把先前的罪责一并计算,在配所折抵服劳役。

又说:"如果先前已经缴纳了赎罪的财物,后来应当退还的,就退还给他",【议曰】假设甲有九品官职,犯徒刑一年之罪,诈称自己是从犯,先前判决处杖一百,征收铜十斤,现在依照首犯改判定罪,判处徒刑一年,以九品一官折抵徒刑,官当刚好抵尽罪责,先前征收的铜十斤,就应当退还给他。这就叫做"先前已经缴纳赎罪财物,后来应当退还的,就退还给他"。

又说:"因增减犯人罪责,现在重新判决有轻重变化的,也依照此律处理",【议曰】这是设立判官判断有误之罪的情形。增加犯人罪责的,例如有人犯徒刑一年,只有九品一官,官署增加其罪判为徒刑二年,用官当抵扣一年,其余的徒刑收赎,后来重新审问,只应判徒刑一年,先前这一年多缴纳的赎金,就应当追回退还。减少犯人罪责的,如果一人身兼两个官职,都是九品以上,犯徒刑二年,官

又有卑幼句人盗己家财物十匹,卑幼为首,合笞三十,他人为从,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犹杖一百。此是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此例既多,不可具载。但是相因为首从,本罪别者,皆准此。

又云:「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议曰】案贼盗律,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皆斩。如此之类,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又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谋杀人,未行事发,造意者为首,徒三年;从者徒二年半。如此之类,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又云「卽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议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奸者身并自犯,不为首从;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义同;阑入者,谓阑入宫殿及应禁之所,各自身犯,亦无首从;逃亡者,假使十人皆征身各阙事;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过;越度者,谓不由门为越;关谓检料之处,栈谓堑栅之所,垣谓宫殿及府廨垣墙,篱谓不筑墙垣,唯以藩篱为固之类;从强盗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亦无首从」。

共犯罪逃亡已获未获分首从

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则决其从罪。后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若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其增减人罪,今有轻重者,亦从此律。若枉入人徒年者,卽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每枉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折一年。卽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役日。其本应徒已决杖笞者,卽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

【疏】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则决其从罪【议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诈欺取物,合徒一年。甲实为首,当被捉获。乙本为从,遂卽逃亡。甲被鞫问,称乙为首,更无证徒,卽须断甲为从,科杖一百。是名决其从罪。

又云:后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议曰】后捉获乙,称甲为首鞫问,甲称是实,还依首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百,卽须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一年。徒赎铜二十斤,一百杖赎铜一十斤,以十斤杖铜减半年徒罪,余徒半年,依法配役。甲若单丁,前已决杖一百,今既处徒一年,合杖一百二十,卽须更决二十,通计前杖,以充后数。

【问曰】有甲乙二人犯盗,准罪合流。甲元造意,乙是随从。然乙事发逃亡,甲遂称乙是首。官司断甲为从,处徒三年。已役讫,然始获乙。甲卽自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为处分?

【答曰】流罪准徒四年,又云从徒入流,比徒一年为剩,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其人虽复诈冒官司,不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犯加役流,自合三年,配役三年,虽已役讫,仍须更配远流,卽是通计前罪,配所为折居作。

译署减为一年半,用一个官职折抵徒刑一年,剩余半年用官当抵不尽,须缴纳赎金铜十斤,检查得知先前的过失,改用两个官职折抵徒刑二年,先前所缴纳半年的赎金,也应当退还给本人。又有平民百姓犯徒刑三年,官署判决徒刑一年,服役期满,事情败露,还须判处徒刑二年,先前一年已经服役期满,后来再配役二年之类。

又说:"如果冤枉判处他人徒刑年数的,就折算劳役以扣除应免的课役及应退的赎金",【议曰】所谓冤枉判处徒刑年数,未必都是完全无罪的情形,只是不应当服徒刑劳役而服了徒刑劳役,就是冤枉判处徒刑年数。如果是整年被冤枉判处的,子注中已有明文规定。如果不满整年而服役,就按照冤枉服役二十日以下的情况,各自按日折抵丁役所抵的庸值。如果冤枉服役三十五日的,一并折抵调;不满五十日的,就不再折抵调及赎金。假设有七品以上官员的子弟被冤枉判处徒刑一年,就用其亲身服役所折抵的庸值来折抵应退的赎金,如果按劳役折算的铜数不够抵扣的,再征收剩余的赎金;如果折抵的铜数已经用尽,仍有剩余的劳役天数,也不再计算。如果原有课役的,依照上述办法折抵扣除。至于判官所获的罪,自然依照故意或过失的规定处理。或者有中男十六岁以上应当收赎的,犯杖一百之罪,官署却判处徒刑一年,也用服役天数折算庸值来充抵赎金,无论抵扣是否用尽,都依照上述解释处理。

注文说:"每冤枉判处一年徒刑,折抵两年课役;即使不满一年,服役超过五十日的,折抵一年",【议曰】冤枉判处徒刑一年的,共折抵二年课役;如果冤枉判处三年的,共折抵六年课役。即使不满一年,服役超过五十日,也免除一年课役,是依照法令:"成丁服役五十日的,当年的课役都全部免除。"所以服役五十日的,可以折抵一年。所说折抵一年、二年的,都以三百六十日为计算标准。

注文说:"如果当年没有课役的,就折抵到来年;有军役的,折抵服役的天数",【议曰】被冤枉判处徒刑的那一年,如果遇到恩赦免除课役,或者遭遇水旱灾害,而没有课役的,准许折抵到来年;有军役的,折抵轮番服役的天数。如果冤枉判处一年的,也一共折抵两年的番役。

【问】律文说"折抵到来年",如果来年也遭遇旱涝灾害,或者遇到恩赦免除,仍然没有课役的,能否再折抵到以后的来年呢?

【答】律文说当年没有课役的,折抵到来年——律文体恤百姓被冤枉判处徒刑劳役,准许折抵到来年的课役。缴纳到来年,如果依然没有课役,那么将来也仍然算作"来年"。年份要与有课役相配合才算数。

又云:若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议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诈为从罪,前断处杖一百,征铜十斤,今依首论,断作一年徒,坐以九品一官,当徒坐尽,前征铜十斤者,还之。是名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

又云其增减人罪令有轻重者亦从此律【议曰】此设判官之罪增人罪者有人犯徒一年止有九品一官官司增罪科徒二年官当一年余徒收赎后更审问止合徒一年前此一年赎物卽合追还减人罪者若一人身居两职并是九品以上犯徒二年官司减为一年半用一官当徒一年余有半年官当不尽赎铜十斤检知前失还用两官当徒二年前输半年赎物亦合还主又有白丁犯徒三年官司断徒一年役讫事发更须科徒二年前一年役讫后更配二年之类

又云:「若枉入人徒年者,卽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议曰】称枉入人徒年,未必皆是无罪,但不应徒役而徒役,卽是枉入徒年。若是全年枉入,子注具有明文。如不满五十口役,卽计枉役二十日以下,各计日折丁庸。若枉三十五日,并折调;不满五十日者,更不合折及赎直者。假有七品以上子被枉徒一年,卽以役身之庸折其赎直,计庸折铜不尽,更征余赎;或折铜已尽,仍有余庸,更亦不计。若有课役,依上法折除。其判官得罪,自依故失。或有中男十六以上应赎,犯杖一百,官司处徒一年,亦以役日计庸折充赎直,尽与不尽皆同上解。

注云:每枉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折一年【议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课役;若枉三年,通折六年课役。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亦除一年者,依令:丁役五十日,当年课役俱免,故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其称折一年、二年者,皆以三百六十日为断。

注云:卽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役日【议曰】被枉徒之年,或遇恩复,或遭水旱,而无课役者,听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上番之日。若枉一年,亦通折二年番役。

【问曰】律称「折来年者」,脱或来年旱涝,及遇恩复无课役者,得折以后来年以否?

【答曰】律称当年无课役,折来年律;矜枉入徒役,听折来年课。输来岁,既无课役,将来亦是来年。年与课役相须。

本欲为其准折,若曾蒙恩复及遭霜旱,依令课役并免,岂合卽计为年?亦如已役已输,听折来年课役,后年无者更折有课役之年。此理既同,不可别生异议。

又云,其本应徒、已决杖、笞者,卽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议曰】假有本坐合徒一年,官司决杖一百,决讫事发,还合科徒。前已决杖一百,不可追改,准徒一年赎铜二十斤,卽是十八日徒当铜一斤,准笞十。前决一百,总合减徒一百八十日,卽当铜十斤,折徒半年。

译本意是要给他折抵,如果曾经蒙受恩赦免除,或者遭遇霜灾旱灾,依照法令课役都被免除的,怎能就此算作抵折的一年呢?也如同已经服役、已经缴纳的情形,准许折抵到来年的课役,如果来年没有课役,就再折抵到有课役的年份。这个道理是相同的,不能另外产生不同的看法。

又说:"本应判徒刑,已经决行了杖刑、笞刑的,就以杖刑、笞刑折合的赎金数额,折抵扣减徒刑年数",【议曰】假设本来应判徒刑一年,官署却决行了杖一百,决行完毕后事情败露,仍应改判徒刑。先前已经决行的杖一百,不能追改,按照徒刑一年应赎铜二十斤计算,即十八日徒刑相当于铜一斤,笞十亦以此类推折算。先前决行杖一百,总共应折抵徒刑一百八十日,相当于铜十斤,折抵徒刑半年。如果本应判徒刑一年之罪已经决行笞五十的,就用五斤铜折抵徒役九十日,扣减之外剩余的徒刑,各依照规定配役。

卷六 名例律 【七门】共律文十三条,连同疏文中的敕条一条、请条一条。

二罪以上同时发觉及累并倍论之法

有罪应当相互容隐

官户、奴婢犯罪

化外人相互犯罪

断罪本条另有专门规定,与通例不同,举重以明轻。

杂条

全部律文内其余条文都依照此条为准。

凡是二罪以上同时发觉的,依照重罪论处(指的是不应当累加的情形),只需详细列明其罪状,不把轻罪累加到重罪上加重处罚。如果重罪应当收赎、轻罪应当以居作或官当抵罪的,就以居作或官当为重罪论处;轻重相等的,从一种处理办法处理。如果一罪先发觉,已经审判定罪,其余的罪后来才发觉的,如果比先发觉的罪轻或相等,就不再论处;如果比先发觉的罪重,就再重新论处,把先前判处的罪罚一并计算,折抵充作后来判决的刑数。即用于赎罪的折算。罪行是屡次犯的,就一并累加论处。如果两罪的处刑标准不相等的,就把重罪的赃物与应折算的赃数累加满足,轻罪的赃物各自加倍折算后累加。(注:)指的是只累加现已发觉的赃物,"倍"是指二尺折合为一尺。"不等"是指用强盗、枉法等赃,与窃盗、受所监临财物等赃相比较之类的情形。至于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是同一事多人共同参与受贿的,如果是一件事多次收受,以及监守之官多次盗窃的,累加计算但不加倍。至于一件事分为两个罪名的,如果两罪的处刑标准相等,就累加论处;处刑标准不相等的,就把重的处刑标准折算

若一年徒罪已笞五十,卽以五斤之铜减徒役九十日,减外残徒各依式配役。

卷六名例律

【七门】律条十三,并疏敕条一起,请条一。

二罪以上俱发及累并倍法

有罪相容隐

官户奴婢犯罪

化外人相犯

断罪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举重明轻。

杂条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二罪以上俱发及累并倍法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卽以赎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卽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卽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疏】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议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私有矟一张,合徒一年半;又过失折人二支,合赎流三千里。是为二罪以上俱发,从有禁兵器断,徒一年半,用官当讫,更征铜十斤。既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为以重者论。

注云: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议曰】以上三事,并非应累断者,虽从兵器处罪,仍具条三种犯状,不得将盗一年徒罪累于私有禁兵器一年半徒上,故云不累轻以加重。所以具条其状者,一彰罪多,二防会赦。杂犯死罪经赦得原,蛊毒流刑逢恩不免,故也。注云: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议曰】谓甲过失折人二支应流,依法听赎;私有禁兵器合徒,官当卽以官当为重。若白丁犯者,卽从禁兵器徒一年半,卽

译满足轻的处刑标准。处刑标准相等,是指例如以官物交易,计算其价值折抵等同盗窃论处,计算所得利益比照盗窃论处之类的情形。处刑标准不相等,是指例如请领官府器械兵仗而丢失的,按照毁损伤坏的处刑标准折算;因考核校验不实,按照申报失实的处刑标准折算之类的情形。累加计算而不加重处罚的,只依照重的一项论处。至于应当除名、免官、加倍没收、赔偿、以及"罪止"的情形,各自依照本条的法律规定处理。

【疏】"凡是二罪以上同时发觉的,依照重罪论处",【议曰】假设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窃绢五匹之罪,应判徒刑一年;又私自持有长矛一支,应判徒刑一年半;又因过失折断他人两支肢体,应判赎流三千里。这就是二罪以上同时发觉的情形,依照私藏禁用兵器判决,判徒刑一年半,用官当抵扣后,再征收铜十斤。既然犯有盗窃徒罪,仍应当免官。这就是"依照重罪论处"。

注文说:"指的是不应当累加的情形,只需详细列明其罪状,不把轻罪累加到重罪上加重处罚",【议曰】以上三件事,都不属于应当累加判决的情形,虽然依照私藏兵器之罪定罪,仍须详细列明三种犯罪情状,不能把盗窃徒刑一年之罪累加到私藏禁用兵器徒刑一年半之罪上,所以说"不把轻罪累加到重罪上加重处罚"。之所以要详细列明其罪状,一是为了彰明其所犯罪行之多,二是为了防备遇到大赦时区分处理。因为杂犯死罪遇到大赦可以得到宽宥,而蛊毒、流刑等罪即使遇到恩赦也不能免除,所以要如此分别列明。

注文说:"如果重罪应当收赎、轻罪应当以居作或官当抵罪的,就以居作或官当为重罪论处",【议曰】是指甲因过失折断他人两支肢体应判流刑,依法准许收赎;私藏禁用兵器应判徒刑,用官当抵扣,就以官当为重论处。如果是没有官爵的平民百姓所犯的,就依照私藏禁用兵器判徒刑一年半,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