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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九

卷八卫禁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8–85 段

此行夜者,若当探行之处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谓上条阑入及越垣,守卫不觉,减二等。注云:守卫谓持时专当者,行夜主司不觉犯法,皆减此持时专当人罪二等。

诸本条无犯庙社及禁苑罪名者,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卽向庙社禁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箭至队仗若辟仗内者,绞。

【疏】诸本条无犯庙社及禁苑罪名者,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议曰】阑入庙社及禁苑,本条各有罪名,其不立罪名之处,谓阑入至阈未踰,因入辄宿之类,各随轻重,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

又云:「即向庙社、禁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庙社及禁苑,非人射及放弹、投瓦石之所,若有辄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依斗杀伤人罪法。若箭伤后二年瞎一目徒三年之类,至死者,唯处加役流。」

又云:「即箭至队仗,若辟仗内者,绞【议曰】驾行皆有队仗,或辟仗而行,忽有人射箭至队仗,所及至斗仗内者,各得绞罪。」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相代

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其在诸处守当者,各又减二等。余犯应坐者,各减宿卫罪三等。

【疏】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议曰】谓宫城门外队仗及傍城助铺所及皇城门所有守卫之处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得徒一年

又云「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议曰】谓以当色下直非当上之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者,谓京城等诸门,非应守卫人自代,从一年徒上减一等;以应守卫人自代,从一百杖上减一等。

又云,其在诸处守当者,各又减二等,余犯应坐者,各减宿卫罪三等【议曰】其在诸处,谓非皇城、京城等门,自余内外捉道、守铺及别守当之处,相冒代者,各减京城二等。以非应守卫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八十;以应守卫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七十。余犯应坐者,谓冒代之外,余犯或兵仗远身、辄离职掌及擅配割,或别驱使之类,本条应坐者,各减宿卫人罪三等。若逃走、违番,不在减例。

【问曰】宿卫人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若未入宫殿内,事发,合得何罪?

【答曰】以非应宿卫人自代,重于阑入之罪。若未至职掌之处,事发在宫殿内,止依阑入宫殿而科。如未入宫门,事发,律无正条,宜依不应为,重杖八十。

译,涉及庙的比涉及宫减一等,涉及社的比涉及庙再减一等,涉及禁苑的与社相同。如果向庙、社、禁苑射箭以及发射弹弓、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如果箭射到队仗或撤警区域之内的,处绞刑。

【疏】凡各条中没有专门规定犯庙、社及禁苑罪名的,涉及庙的比涉及宫减一等,涉及社的比涉及庙再减一等,涉及禁苑的与社相同。【议曰】擅自闯入庙、社及禁苑,原本各有相应罪名,其中没有规定罪名的情形,是指闯入到门槛处但未跨过、或因进入而擅自留宿之类,各按情节轻重,涉及庙的比涉及宫减一等,涉及社的比涉及庙再减一等,涉及禁苑的与社相同。

又说:"如果向庙、社、禁苑射箭以及发射弹弓、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议曰】庙、社及禁苑,不是供人射箭或发射弹弓、投掷瓦石的地方,如果有人擅自向其射箭以及发射弹弓、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依照斗殴杀伤人之罪法处理。如果箭伤在两年后导致一目失明的,按徒刑三年之类处理;致死的,只能处加役流。

又说:"如果箭射到队仗,或撤警区域之内的,处绞刑。"【议曰】车驾出行都设有队仗,或撤除警卫而行进,忽然有人射箭射到队仗,箭力所及达到仪仗之内的,各应处绞刑。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互相替代

凡在宫城门外、以及皇城门守卫,不是应当守卫的人冒名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各处徒刑一年;以应当守卫的人顶替的,各处杖刑一百。京城门的各减一等。在其他地方值守的,各再减二等。其余应当获罪的犯罪,各比宿卫人之罪减三等。

【疏】凡在宫城门外,以及皇城门守卫,不是应当守卫的人冒名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各处徒刑一年。【议曰】是指宫城门外的队仗及沿城墙协助值守之处,以及皇城门所设的各处守卫之处,不是应当守卫的人冒名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各处徒刑一年。

又说"以应当守卫的人顶替的,各处杖刑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议曰】是指以同一勤务类别中当日下班而未轮值的人自行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各处杖刑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是指京城等各门,不是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的,从一年徒刑上减一等;以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的,从一百杖刑上减一等。

又说,在其他地方值守的,各再减二等,其余应当获罪的犯罪,各比宿卫人之罪减三等。【议曰】所谓在其他地方,是指不是皇城、京城等门的地方,其余的内外巡道、值守岗哨及另外值守之处,互相冒名顶替的,各比京城的处罚再减二等。不是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各处杖刑八十;以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以及被顶替的人,各处杖刑七十。其余应当获罪的犯罪,是指冒名顶替之外,其余诸如兵器离身、擅自离开职守以及擅自调配,或者另作驱使之类,本条应当获罪的,各比宿卫人之罪减三等。如果是逃跑、违反轮值的,不在此减刑之列。

【问】宿卫人被不应宿卫的人冒名顶替,以及顶替的人,若进入宫内的,处流刑三千里;进入殿内的,处绞刑。如果尚未进入宫殿内,事情就被发觉的,应当得什么罪?

【答】以不应宿卫的人自行顶替,比擅自闯入之罪更重。如果尚未到达职守之处,事情在宫殿内被发觉的,只按擅自闯入宫殿定罪。如果尚未进入宫门,事情就被发觉,律文没有正式条文,应当依照不应做而做的重罪,处杖刑八十。在宫外其他地方,冒名顶替尚未到达职守之处的,按不应做而做的轻罪,处笞刑四十。

越过州县镇戍城及官府院墙

私自渡越、越度、冒名渡越关津、给发过所(通行证),关津刁难留滞,携带违禁物品渡关,越度边境关塞,与化外之人交易、通婚。

凡越过州、

其在宫外诸处,冒代未至职掌处,从不应为,轻笞四十。

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廨垣

私度、越度、冒度、关津给过所,关津留难,赍禁物度关,越度缘边关塞,共化外人交易、婚姻。

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皆谓有门禁者。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如之。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卽州镇关戍城及武库等门应闭,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杖八十。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六十。余门各减二等。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卽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余条未得开闭,准此。

【疏】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注云:皆谓有门禁者【议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库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县城杖九十。纵无城垣篱栅,亦是。注云:皆谓有门禁者。其州镇戍在城内安置,若不越城,直越州镇垣者,止同下文越官府廨垣之罪。

又云「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议曰】官府者,百司之称,所居之处,皆有廨垣;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其廨院或垣或篱,辄越过者,各杖七十。侵谓侵地,坏谓坏城及廨宇垣篱,亦各同越罪,故云「亦如之」。注云: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议曰】沟渎者,通水之渠,从此渠而入出,亦得越罪。越而未过,或在城及垣篱上,或在沟渎中闲未得过者,从越州城以下各得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者,谓越皇城、京城、宫殿垣及关津应禁之处未过者,各得减罪一等。

又云「即州镇关戍城及武库等门应闭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杖八十【议曰】州镇关戍城武库各有禁门应闭皆须下键其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得杖八十

又云「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六十余门各减二等【议曰】错下键谓管键不相当者及不由钥而开者谓不用钥而开各杖六十余门谓县及坊市之类官有门禁者若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各杖六十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各笞四十故云余门各减二等

又云:「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注云:「余条未得开闭,准此【议曰】擅谓非时而开闭者,州及镇戍、武库门而有非时擅开闭者,并加越罪二等,处徒二年。县城以下擅开闭者,并加越罪二等。城主无故开闭者,谓州县镇戍等长官主执钥者,不依法式开闭,与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州县镇戍城门各徒一年,自县城以下悉与越罪同。

译镇、戍城以及武库围墙的,处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处杖刑九十,都是指有门禁的地方。越过官府院墙以及坊市围墙篱笆的,处杖刑七十,损坏这些墙体的也一样处罚。从沟渠内出入的,与越墙之罪相同;越墙而未越过的,减一等。其余各条中未越过的情形,都按此办理。如果州、镇、关、戍城以及武库等门应当关闭而忘记或误失未下门闩;或者应当开启而毁坏锁具开启的,各处杖刑八十。错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启的,处杖刑六十。其余的门各减二等。如果擅自开闭的,各比越墙之罪加二等。城主无故开闭的,与越墙之罪相同。未能开闭成功的,各比已经开闭的减一等。其余各条中未能开闭成功的情形,都按此办理。

【疏】凡越过州、镇、戍城以及武库围墙的,处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处杖刑九十。注说:都是指有门禁的地方。【议曰】各州及镇戍所在之处,各自有城墙,如果越过城墙及武库围墙的,各应处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处杖刑九十。即使没有城墙而只有篱笆栅栏,也一样。注说:都是指有门禁的地方。州、镇、戍如果设在城内,如果不越城,只是越过州、镇的院墙的,只按下文越过官府院墙之罪处理。

又说"越过官府院墙以及坊市围墙篱笆的,处杖刑七十,损坏的也一样处罚"。【议曰】官府,是指各官署,其所在之处,都有院墙;坊市,是指京城及各州县等的坊、市。这些院落有的用围墙有的用篱笆,擅自越过的,各处杖刑七十。侵,是指侵占土地,坏,是指损坏城墙及官舍的围墙篱笆,也各同越墙之罪,所以说"也一样"。注说:从沟渠内出入的,与越墙之罪相同;越墙而未越过的,减一等。其余各条中未越过的情形,都按此办理。【议曰】沟渠,是通水的水道,从这种水道出入的,也算越墙之罪。越墙而未越过的,或者在城墙及围墙篱笆上,或者在沟渠之中尚未越过的,都比越州城以下的处罚各减一等。其余各条中未越过的情形都按此办理,是指越过皇城、京城、宫殿墙垣以及关津等应予禁止之处而尚未越过的,各得减罪一等。

又说"州、镇、关、戍城以及武库等门应当关闭而忘记或误失未下门闩,或者应当开启而毁坏锁具开启的,各处杖刑八十"。【议曰】州、镇、关、戍城以及武库各自有禁门,应当关闭时都须下门闩,如果忘记或误失未下门闩,或应当开启却毁坏锁具而开启的,各处杖刑八十。

又说"错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启的,处杖刑六十,其余的门各减二等"。【议曰】错下门闩,是指锁具与门闩不相配的情况;不用钥匙而开启,是指不使用钥匙而打开的,各处杖刑六十。其余的门,是指县城以及坊市之类设有门禁的官方场所,如果应当关闭而忘记或误失未下门闩,应当开启而毁坏锁具开启的,各处杖刑六十;错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启的,各处笞刑四十,所以说其余的门各减二等。

又说:"如果擅自开闭的,各比越墙之罪加二等。城主无故开闭的,与越墙之罪相同。未能开闭成功的,各比已经开闭的减一等。"注说:"其余各条中未能开闭成功的情形,都按此办理。"【议曰】擅,是指非规定时间而开闭的意思,州及镇、戍、武库门有非规定时间擅自开闭的,都比越墙之罪加二等,处徒刑二年。县城以下擅自开闭的,都比越墙之罪加二等。城主无故开闭的,是指州、县、镇、戍等地方长官及掌管钥匙的人,不依法定程式开闭,与越墙之罪相同。坊正、市令非规定时间开闭坊市门的,也同城主的处罚办法。州、县、镇、戍城门各处徒刑一年的,从县城以下都与越墙之罪相同。既然说城主无故开闭,就说明有正当理由是可以开启的,如果有紧急警报、驿使及朝廷制敕文书紧急送达州县,城主核实属实的,也可以依法为其开门。又按监门式的规定,

既云城主无故开闭,即是有故许开,若有警急、驿使及制敕事速非时至州县者,城主验实亦得依法为开。又依监门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絶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听行。若公使赍文牒者,听其有婚嫁亦听。」注云:「须得县牒,丧病须相告赴,求访医药,赍本坊文牒者亦听。其应听行者,并得为开坊市门。若有警急及收掩,虽州县亦听非时而开。未得开闭者,谓未通人行者为未开,尚得人行者为未闭,各减已开闭一等。余条谓宫殿门以下有门禁之类未得开闭者,皆准此减一等。」

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已至越所而未度者,减五等。谓已到官司应禁约之处,余条未度,准此。

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若无徒以上罪而妄陈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

【疏】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注云:不由门为越【议曰】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

又云:「已至越所而未度者,减五等。」注云:「谓已到官司应禁约之处,余条未度,准此【议曰】水陆关栈两岸皆有防禁,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未得度者,减越度五等。合杖七十余条,未度准此者,谓城及垣篱、缘边关塞有禁约之处,已至越所而未度者,皆减已越罪五等。若越度未过者,准上条减一等之例。」

又云「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若无徒以上罪而妄陈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议曰】关外有人被官司枉断徒罪以上,其除免之罪,本坐虽不合徒,亦同徒罪之法。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文称「及」者,使人未覆,亦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谓近关州县,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若勘无徒以上罪而妄诉者,安诉徒流还得徒流,妄诉死罪还得死罪,妄诉除免

译京城每晚分街设立岗哨,值守巡夜,鼓声停止就禁止通行,晨鼓敲响就可以放行。如果是公务使者携带公文的,允许通行;如果有婚嫁的,也允许通行。"注说:"必须获得县里的凭证,遇丧事、疾病需相互告知奔丧,或求医访药,携带本坊公文的,也允许通行。这些应予放行的情形,都可以为其开启坊市之门。如果有紧急警报以及缉捕行动,即使是在州县,也允许非规定时间开门。未能开闭成功,是指尚未使人通行的为未开,尚可通行的为未闭,各比已经开闭的减一等。其余各条中,指宫殿门以下有门禁之类的场所,未能开闭成功的,都按此减一等。"

凡私自渡越关卡的,处徒刑一年;越度的加一等;不经过正门而算作越度,已经到达越度地点但尚未越过的,减五等。是指已经到达官府应予禁止约束的地方,其余各条中尚未越过的情形,都按此办理。

如果被冤枉判处徒刑以上的罪,屈打成招、无法申诉,以及经上级使者复审后仍不予理睬的,允许在附近的关卡州县提出申诉状。所在官府应立即按申诉状呈报尚书省,并转送至京城。如果没有徒刑以上的罪却虚假申诉的,即以其所诬告之罪定罪。官府压制而不予转送的,比所申诉之罪减二等处罚。

【疏】凡私自渡越关卡的,处徒刑一年;越度的加一等。注说:不经过正门算作越度。【议曰】水路、陆路等关卡,两处各设有门禁,往来行人都须持有公文。是指驿使凭符券传送,凭递牒的军防丁夫要有总的名册,其余的人各自领取过所(通行证)才能渡越。如果没有公文,私自从关门经过的,应处徒刑一年。越度,是指关卡不经正门、渡口不经正规渡船而渡越的,处徒刑一年半。

又说:"已经到达越度地点但尚未越过的,减五等。"注说:"是指已经到达官府应予禁止约束的地方,其余各条中尚未越过的情形,都按此办理。"【议曰】水陆关卡两岸都有防禁设施,越度之人已经到达官府防禁场所而未能渡越的,比越度之罪减五等,应处杖刑七十。其余各条中未越过的情形都按此办理,是指城墙及围墙篱笆、边境关塞等有禁约的地方,已到达越度地点而未越过的,都比已越过之罪减五等。如果是越墙未越过的,按前条减一等的规定处理。

又说"如果被冤枉判处徒刑以上的罪,屈打成招、无法申诉,以及经上级使者复审后仍不予理睬的,允许在附近的关卡州县提出申诉状。所在官府应立即按申诉状呈报尚书省,并转送至京城。如果没有徒刑以上的罪却虚假申诉的,即以其所诬告之罪定罪。官府压制而不予转送的,比所申诉之罪减二等处罚"。【议曰】关外有人被官府冤枉判处徒刑以上罪的,其中被剥夺官职资格的罪,本罪虽不至徒刑,也按徒刑之罪的办法处理。屈打成招、无法申诉,以及上级使者复审后仍不予理睬的,文中说"以及",是指上级使者尚未复审的情况,也允许在附近的关卡州县提出申诉状。所在官府是指附近的关卡州县,应立即按申诉状呈报尚书省,并转送至京城。如果核查后没有徒刑以上罪却虚假申诉的,虚假申诉徒刑、流刑罪的仍判处徒刑、流刑之罪,虚假申诉死罪的仍判处死罪,虚假申诉剥夺官职资格的……

,皆准比徒之法。谓元无本罪而妄诉者,若实有犯断有出入而诉不平者,不当此坐。其应禁及散送,并依所诉之罪准令递之。若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谓枉得死罪官司不送,合徒三年之类。

译都按照比照徒刑的法律处理。这是指本来没有犯罪却诬告的情况;如果确实有罪、判决有出入而申诉不公的,不适用这条处罚。凡应当收禁及押送的,都依照所诉的罪名按规定解送。如果官府压制不予转送的,减所诉之罪二等处罚。这是指冤枉被判死罪而官府不予转送的,应当判徒刑三年之类。

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注云「取而度者,亦同」,又云「」。

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议曰】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而官司辄给,及身不合度关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又云「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议曰】以所请得过所而转与人及受他人过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但律文皆云度者得徒一年,明如未度者不合徒坐。若关司未判过所,以前准越关未度各减五等之例;若已判过所未出关门,同未过各减一等。其与过所人既因度成罪,前人未度亦同减科。不应给过所而给者,不在减例。」

又云:「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注云:「家畜相冒者不坐【议曰】家人不限良贱,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既无『各』字,被冒名者无罪。若冒度、私度、越度事由家长处分,家长虽不行,亦独坐家长。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之例。主司谓给过所曹司及关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不知冒情,主司及关司俱不坐。将马越度、冒度、私度各减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仗九十余畜又减二等者,除马之外,应请过所者并为余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其家畜相冒者,谓毛色、齿岁不同相冒,并不得罪也。」

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关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者,依令各依先后而度,无故留难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谓关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为非公使之人,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

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论;不知情者,依常律【疏议曰】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度,止徒一年。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关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各得所度人重罪;不知情者,依常律。谓不知罪人别犯之情者,依常律,不觉故纵之法。

诸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度者,将领主司以关司论,关司。

不觉减将领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有过所者,关司自依常律,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译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

凡不应该出关而发给过所(通关证明),拿到过所就通过关卡的人,罪同(发给之人)。

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如果冒用他人姓名申请过所而通过关卡的,各判徒刑一年。

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

若将过所转给他人,以及接受他人过所而通过关卡的,也按此处置。

若家人相冒,杖八十。

如果家人之间互相冒名(顶替过所通关),杖八十。

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主管发给过所的官司以及关卡官司若知情,各与(冒名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

若牵马越关、冒名过关及私自过关的,各比照人(越度、冒度、私度)的罪减二等。

余畜,又减二等。

其他牲畜(越关、冒度、私度),再减二等。

家畜相冒者,不坐。

自家牲畜之间相互冒充(毛色、年齿不符)的,不予治罪。

【疏】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注云「取而度者,亦同」,又云「」。

【疏议】"凡不应出关而发给过所"这条,注文说"拿到过所而通过关卡的,罪同",又说"(缺)"。

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议曰】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而官司辄给,及身不合度关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如果冒名申请过所而通过关卡的,各判徒刑一年"【议说】不应出关的人,是指有征役、番期以及被治罪贬谪等情形的人,都不应擅自发给他们过所;而官司却擅自发给,以及本人不应出关而取得过所通过关卡的,或者冒用他人姓名申请过所通过关卡的,各判徒刑一年。

又云「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议曰】以所请得过所而转与人及受他人过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

又说"若将过所转给他人以及接受他人过所而通过关卡的,也照此处置"【议说】把自己申请到的过所转给他人,以及接受他人的过所而借以通过关卡的,也判徒刑一年。

但律文皆云度者得徒一年,明如未度者不合徒坐。

但律文都说"过关的人判徒刑一年",说明如果尚未通过关卡的,不应判处徒刑之罪。

若关司未判过所,以前准越关未度各减五等之例;若已判过所未出关门,同未过各减一等。

如果关卡官司尚未核准过所,此前应比照越关未通过的情形,各减五等;如果已经核准过所但尚未出关门的,等同于尚未通过,各减一等。

其与过所人既因度成罪,前人未度亦同减科。

凡是给予他人过所之人,既然是因(他人)通过关卡才构成犯罪,前面(受过所之)人若未通过关卡,也同样减等定罪。

不应给过所而给者,不在减例。」

不应发给过所而擅自发给的,不适用减等的条例。」

又云:「若家人相冒,杖八十。

又说:"如果家人之间互相冒名,杖八十。

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主管官司以及关卡官司知情的,各与(冒名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

若牵马越关、冒名过关以及私自过关的,各比照人的罪减二等;其他牲畜再减二等。」

注云:「家畜相冒者不坐【议曰】家人不限良贱,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

注文说:"自家牲畜相互冒充的不予治罪"【议说】家人不分良民贱民,只要是同一家之人互相冒名而通过关卡的,杖八十。

既无『各』字,被冒名者无罪。

既然(律文中)没有"各"字,被冒名的人无罪。

若冒度、私度、越度事由家长处分,家长虽不行,亦独坐家长。

如果冒度、私度、越度之事是由家长安排的,家长即便没有亲自实行,也单独治家长的罪。

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之例。

这是家人共同犯罪、只治尊长之罪的通例。

主司谓给过所曹司及关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不知冒情,主司及关司俱不坐。

主司是指发放过所的曹司以及关卡官司,若知道冒名过关的情形,各与过关之人同罪;不知冒名情形的,主司及关司都不予治罪。

将马越度、冒度、私度各减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仗九十余畜又减二等者,除马之外,应请过所者并为余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

牵马越度、冒度、私度各比照人减二等,是指(人)越度判杖一百,冒度、私度判杖九十;其他牲畜再减二等,是指除马以外、应当申请过所的都算作其他牲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

其家畜相冒者,谓毛色、齿岁不同相冒,并不得罪也。」

自家牲畜相互冒充,是指毛色、年齿不同而相互冒充的情形,都不予治罪。」

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凡关卡渡口放行过关之人无故刁难阻留的,一日主管官司笞四十;每多一日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疏议曰】关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者,依令各依先后而度,无故留难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谓关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为非公使之人,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

【疏议】关是核准过所的地方,渡口则直接放人通过,不核准过所,依令应各按先后顺序放行;若无故刁难阻留不放行的,一日主管官司笞四十,主司指关卡渡口的官司,每多一日加一等,满七日罪止于杖一百,这是针对非公务使者而言的;如果是紧急军务而被刁难阻留不予放行以致耽误延误的,自当按照所耽误延误之事的从重罪论处。

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论;不知情者,依常律【疏议曰】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度,止徒一年。

凡私自过关而另犯有更重罪行的,主管官司若知情,按更重之罪论处;不知情的,依照常律处置【疏议】私度,是指没有过所而从关门私自通过,本罪止于徒刑一年。

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

有的是为躲避死罪而逃亡,另犯有徒刑以上的罪行,这就叫做另犯有更重的罪行。

关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各得所度人重罪;不知情者,依常律。

关卡官司若知情的,按故意放纵之罪论处,各科以所放行之人所犯的重罪;不知情的,依照常律处置。

谓不知罪人别犯之情者,依常律,不觉故纵之法。

即不知晓罪犯另犯罪行情形的,依照常律,按不觉察、非故意放纵之法处置。

诸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度者,将领主司以关司论,关司。

凡率领士兵通过关卡而另有人擅自随同通过的,率领的主管官员按关卡官司之罪论处,关卡官司(则依下文处置)。

不觉减将领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有过所者,关司自依常律,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关卡官司)未察觉的,比率领之官的罪减一等;知情的,各依故意放纵之法处置;若(随行之人)持有过所的,关卡官司自当依照常律处置;率领的主管官员若知情,比关卡官司故意放纵之

【疏议曰】准令,兵马出关者,依本司连写敕符勘度;入关者,据部领兵将文帐检入。而别有人妄随度者,罪在领兵官司,故云将领主司,以关司论,知情与同罪,不觉减二等。若知别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关司不觉者,谓关司承将领者文簿,不觉别人随度者,减将领者一等,谓减度者罪三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称各者,将领主司及关司俱得度人之罪。有过所者,关司判度,自依常律,不减将领主司之罪。若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

【疏】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议曰】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从坐赃科罪: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准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擅兴律:私有甲一领,弩三张,流二千里;矟一张,徒一年半。私造者各加一等。假令私将矟度关,平赃直绢三十匹,即从坐赃科徒二年,不计矟为罪。将甲一领度关,从私有法,流二千里,卽不计赃而断。

又云:「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议曰】依关市令,锦、绫、罗、榖、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与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糺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

【疏】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

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又云「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

译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疏议曰】准令,兵马出关者,依本司连写敕符勘度;入关者,据部领兵将文帐检入。

【疏议】依令,兵马出关的,依本司连写的敕符核验放行;入关的,依照统率部队将官的文帐核对放入。

而别有人妄随度者,罪在领兵官司,故云将领主司,以关司论,知情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如果另有人擅自随同通过的,罪责在于领兵官司,所以说率领的主管官员,按关卡官司之罪论处;知情的与(放行之人)同罪,未察觉的减二等。

若知别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

如果知道(随行之人)另犯有更重的罪行,也依照更重之罪科断。

关司不觉者,谓关司承将领者文簿,不觉别人随度者,减将领者一等,谓减度者罪三等。

关卡官司未察觉的,是指关卡官司依照率领者的文簿核验,未察觉另有人随同通过的,比率领者的罪减一等,即比通过关卡之人的罪减三等。

知情者,各依故纵法,称各者,将领主司及关司俱得度人之罪。

知情的,各依故意放纵之法处置,说"各",是指率领的主管官员以及关卡官司都科以通过关卡之人的罪行。

有过所者,关司判度,自依常律,不减将领主司之罪。

(随行之人)若持有过所的,关卡官司据以核准放行,自当依照常律处置,不因此减轻率领主管官员的罪责。

若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若率领的主管官员知情,比关卡官司故意放纵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

凡携带违禁物品私自过关的,按坐赃罪论处;若按赃论罪较轻的,则按私自制造、私自持有之法论处。

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

如果是私家所有之物,依禁令规定不应出关而私自出关的,减三等。

【疏】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议曰】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从坐赃科罪: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疏议】"凡携带违禁物品私自过关的,按坐赃罪论处,若按赃论罪较轻的则按私造、私有之法论处"【议说】违禁物品,是指违禁兵器以及各种违禁物品,以及私家不应持有的物品;私自携带出关的,各按赃物数额,依坐赃罪科断:满十匹判徒刑一年;每加十匹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

准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

若按赃论罪较轻的,则依私造、私有之法处置。

擅兴律:私有甲一领,弩三张,流二千里;矟一张,徒一年半。

擅兴律规定:私自持有铠甲一副、弩三张的,流放二千里;私自持有矛一支的,徒刑一年半。

私造者各加一等。

私自制造的各加一等。

假令私将矟度关,平赃直绢三十匹,即从坐赃科徒二年,不计矟为罪。

假设私自携带矛出关,按估算的赃值折合绢三十匹,就依坐赃罪科处徒刑二年,不再另计矛本身的罪。

将甲一领度关,从私有法,流二千里,卽不计赃而断。

携带铠甲一副出关的,依私有之法,流放二千里,即不再计算赃值来判处。

又云:「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议曰】依关市令,锦、绫、罗、榖、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与易。

又说:"如果是私家之物,依禁令规定不应出关而私自出关的,减三等"【议说】依照关市令,锦、绫、罗、榖、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都不得携出西边、北边各关卡,以及到边境各州与外人交易。

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

从锦、绫以下这些物品,都是私家应当可以持有的。

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

如果携带出西边、北边各关卡的,按赃值比坐赃罪减三等(论处)。

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

至于私家不应持有的物品,即便尚未出关,也要没收充公。

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

私家应当可以持有的物品,依禁令规定不应出关,已经在过所关卡被捉获的,该物没收充公。

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糺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如果已经出关或越关,被人举报捉获的,将该物三分,二分赏给捉获之人,一分收归官府。」

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

凡越过边境关塞的,判徒刑二年;与化外之人(外族、外国人)私自交易,若有取得或给予财物的,价值一尺,判徒刑二年半;每满三匹加一等;满十五匹,判加役流;私自给予违禁兵器的,判绞刑;与之结为婚姻的,流放二千里;(婚姻)尚未成、(兵器)尚未交付的,各减三等;若因公务出使而私自交易的,按盗窃罪论处。

【疏】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

【疏议】"凡越过边境关塞的,判徒刑二年。与化外之人私自交易"(这条)。

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

"若有取得或给予财物的,一尺判徒刑二年半;满三匹加一等;满十五匹判加役流"【议说】边境关塞,用来隔断华夏与蛮夷;如有越过此关塞的,判徒刑二年;若牵马越关的,按前条比人减二等,应判徒刑一年;其他牲畜再减二等,判杖九十。

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

只是因为是边境关塞,越关之罪才特别重。

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

如果是从关门私自通过人或牲畜的,各与其他关卡的罪相同。

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如果与化外的蕃人私自交易,是指买卖交换,或取得蕃人的物品,以及把物品给予蕃人,按赃值一尺,判徒刑二年半;满三匹加一等;满十五匹,判加役流。

又云「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

又说:"私自给予违禁兵器的判绞刑,与之结为婚姻的流放二千里,(兵器)尚未交付、(婚姻)尚未成的各减三等。"若因公务出使而私自交易的,按盗窃罪论处【议说】越过边境关塞,把违禁兵器私自给予化外之人的判绞刑,与之结为婚姻的流放二千里。

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

化外之人越关入境与境内之人交易的,其罪与境内之人越关交易相同,仍需奏请听候敕令裁决。

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

出入国境,若非公务出使者不应通过,所

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徙二年。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

外奸入内奸出烽候不警

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

【疏】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又云:「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注云:「谓内外奸人出人之路关于候望者【议曰】国境缘边皆有城戍,式遏寇盗,预备不虞。其有外奸内入,谓蕃人为奸,或行闲谍之类。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此谓小小奸寇抄掠者,若成师

旅自依擅兴律,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徒三年。有内奸外出者,谓国内人为奸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险之中,候望之人不觉有奸入出,合徒一年半。虽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觉,得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目所堪见为关,谓在候望之内也。

又云,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卽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议曰】其有奸人入出,所经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敌者,即须传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并徒一年。

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疏】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议曰】烽候谓从缘边置烽,连于京邑,烽燧相应,以备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别式。

译以(律文)只说"越度",不说"私度"。

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

如果是私自过关交易的,所定的罪都相同。

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

"未入",是指违禁兵器尚未交付的,比死罪减三等,判徒刑二年半。

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徙二年。

"未成",是指婚姻尚未缔成的,比流刑减三等,判徒刑二年。

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

"因使",是指因公务出使进入蕃地,或蕃人因出使进入本国而私自交易的,指买卖交换,各按赃值依盗窃罪论处,罪止于流放三千里。

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

如果(因公使)私自给予违禁兵器以及缔结婚姻的,律文没有另外规定,所定之罪都与越关私自给予违禁兵器、结为婚姻之罪相同。

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

又依照另外的格文规定,凡蕃人所娶得的汉族妇女作为妻妾的,都不得带回蕃地。

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

又依照主客式规定,蕃客入朝,在途中不得与蕃客混杂往来,也不得让蕃客与人交谈。

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

州县官员若无公事,也不得与蕃客相见。

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

这就是说国内官员百姓不得与蕃客交往、私自缔结婚姻,与上述处罚相同。

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

如果是蕃人入朝,被允许留住的可以娶妻妾,如果要带回蕃地的,按违反敕令论处。

外奸入内奸出烽候不警

外族奸细潜入、境内之人私通外族潜出、烽火哨望不能及时警戒(这几条)

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

凡边境城堡戍所,有外族奸细潜入(不是聚众成军旅规模的),或境内之人私通外族潜出,而守望之人未能察觉的,判徒刑一年半。

主司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

主管官吏判徒刑一年。这是指内外奸细出入的通道,属于守望范围之内的情形。

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

如遇奸细出入,(守望之人)力量不能抵挡的,应传告邻近的城堡戍所。

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

如果不及时传告,或传告后拖延,不立即共同追捕,以致让奸细逃脱的,其罪也与前述相同。

【疏】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又云:「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注云:「谓内外奸人出人之路关于候望者【议曰】国境缘边皆有城戍,式遏寇盗,预备不虞。

【疏议】"凡边境城堡戍所有外族奸细潜入"这条,注文说"是指不是聚众成军旅规模的",又说"境内之人私通外族潜出而守望之人未能察觉的,判徒刑一年半,主管官吏判徒刑一年",注文说"是指内外奸细出入的通道属于守望范围之内的情形"【议说】边境沿线都设有城堡戍所,用以遏止盗寇,预防不测之事。

其有外奸内入,谓蕃人为奸,或行闲谍之类。

如有外族奸细潜入,是指蕃人作奸细,或从事间谍等活动。

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此谓小小奸寇抄掠者,若成师

注文说:"是指不是聚众成军旅规模的。"依照周礼,五百人为一旅,二千五百人为一师,这里是指小规模奸细寇盗抢掠的情形;如果聚集成军旅规模的,

旅自依擅兴律,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徒三年。

则自当依照擅兴律处置,"与贼寇相勾结、被派遣侦察却未能察觉敌人来犯的,判徒刑三年"。

有内奸外出者,谓国内人为奸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险之中,候望之人不觉有奸入出,合徒一年半。

有境内之人私通外族潜出的,是指国内之人作奸细外出,前往化外之地或荒僻海边、幽险之处,守望之人未能察觉有奸细出入的,应判徒刑一年半。

虽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觉,得徒一年。

即便不是专司守望之人,只要是城堡戍所的主管官吏未能察觉的,判徒刑一年。

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目所堪见为关,谓在候望之内也。

是指内外奸细出入的通道,属于守望范围的,以守望者目力所能及之处为界,即在守望范围之内。

又云,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卽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议曰】其有奸人入出,所经城戍,皆即捕之。

又说,"如遇奸细出入,力量不能抵挡的,应传告邻近的城堡戍所。如果不及时传告,或传告后拖延,不立即共同追捕,以致让奸细逃脱的,其罪也与前述相同"【议说】如遇奸细出入,所经过的城堡戍所,都应立即追捕。

若力所不敌者,即须传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

如果力量不能抵挡的,就必须传告邻近的城堡戍所,令其共同追捕。

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并徒一年。

如果不及时传告,或传告后拖延,不立即共同追捕,以致让奸细逃脱的,都判徒刑一年。

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凡烽火哨望未能及时警戒,致使贼寇侵犯边境的,以及应当点燃烽火而未点燃、应当放多支烽火而只放少支烽火的,各判徒刑三年。

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

如果已经放完烽火,而前方哨所的烽火未点燃,未能立即前往告知的,其罪也与前述相同。

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因此而致使百姓、军人、城堡戍所遭受侵害败没的,判绞刑。

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若不应点燃烽火而点燃,或者应当放少支烽火而放多支烽火,以及在烽火台周围二里以内擅自放烟点火的,各判徒刑一年。

【疏】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议曰】烽候谓从缘边置烽,连于京邑,烽燧相应,以备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别式。

【疏议】"凡烽火哨望未能及时警戒,致使贼寇侵犯边境,以及应当点燃烽火而未点燃、应当放多支烽火而只放少支烽火的,各判徒刑三年"【议说】烽候,是指从边境沿线设置烽火台,一直连接到京城,烽火依次传递呼应,用以防备突发状况,放烽火的数量,都详细记载在另外的格式规定中。

候望不举,是名不警。

守望而不点燃烽火,这就叫做"不警"。

若令蕃寇犯塞,外贼入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徙三年。

如果因此使蕃寇侵犯要塞、外敌进入边境,以及应当点燃烽火而未点燃、应当放多支烽火而只放少支烽火的,各判徒刑三年。

又云:「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议曰】依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

候望不举,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贼入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徙三年。

又云:「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议曰】依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败,谓从烽候不警及应举烽燧而不举,或应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等,以故陷败户口,或是军人及城戍者,各得绞罪。」

又云「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议曰】依式望见烟尘,即举烽燧。若无事故,是不应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皆不得有烟火。谓昼放烟,夜放火者,自不应举烽燧而举,以下三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隐秘,不可具引。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

卷九职制律

【八门】律条二十四,并疏令敕条三。

暑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刺史、县令私出界,在官不直,不上之,官限满不赴。

从驾稽违

祭祀

合和御药,误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物,外膳。

漏泄大事

禁玄象器物

制书稽缓错误

署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着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疏】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又云:「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暑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又云,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暑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议曰】前人着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知其剩员而听任者,减初置人罪一等,谓一人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规求者为从坐,谓人自规求而任者为初置,官从坐合杖九十。被征须者,谓被征召而补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谓行军之所须置权官,不当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试不及第,减二等。

译往告之。

又说:"如果已经放完烽火,而前方哨所的烽火未点燃,未能立即前往告知的,其罪也与前述相同。"因此而致使百姓、军人、城堡戍所遭受侵害败没的,判绞刑【议说】依照职方式规定,放完烽火而前方哨所的烽火未点燃的,应立即派人前往告知。

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

不立即告知的,也判徒刑三年。所以说"其罪也与前述相同"。

以故陷败,谓从烽候不警及应举烽燧而不举,或应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等,以故陷败户口,或是军人及城戍者,各得绞罪。」

"因此而遭受侵害败没",是指因烽火哨望未能及时警戒,以及应当点燃烽火而未点燃,或应当放多支烽火而只放少支烽火,或放完烽火而前方哨所的烽火未点燃、未能立即前往告知等情形,因此而致使百姓遭受侵害败没,或者是军人以及城堡戍所(遭受侵害败没)的,都判绞罪。」

又云「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议曰】依式望见烟尘,即举烽燧。

又说"若不应点燃烽火而点燃,或者应当放少支烽火而放多支烽火,以及在烽火台周围二里以内擅自放烟点火的,各判徒刑一年"【议说】依照格式规定,望见烟尘(敌情迹象),就应点燃烽火。

若无事故,是不应举。

如果没有异常情况,就是不应当点燃烽火的情形。

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皆不得有烟火。

如果应当放少支烽火而放多支烽火,以及在烽火台周围二里以内,都不得有烟火。

谓昼放烟,夜放火者,自不应举烽燧而举,以下三事各徒一年。

是指白天放烟、夜间点火(作为信号)的情形;从"不应点燃烽火而点燃"以下三种情况,各判徒刑一年。

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隐秘,不可具引。

放烽火的数量,都详细记载在格式条文中。这些事项属于机密,不能详细援引。

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

如有违犯的,届时依照格式规定科断处置。」

卷九职制律

卷九 职制律

【八门】律条二十四,并疏令敕条三。

【八门】律条二十四条,并附有疏、令、敕条三条。

暑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署置官员超过定额、贡举、考课(诸事)

刺史、县令私出界,在官不直,不上之,官限满不赴。

刺史、县令私自越出辖境;在官当值而不当值;不到任;到官限期已满而不赴任(这几条)。

从驾稽违

随从皇帝车驾而延误违期(这条)

祭祀

祭祀(这条)

合和御药,误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物,外膳。

调配御用药物(有误),误了御膳。皇帝出行所乘舟船,皇帝所用车驾服御之物,外供膳食(这几条)。

漏泄大事

泄露军国大事(这条)

禁玄象器物

禁止(私习)天文器物(这条)

制书稽缓错误

诏令制书延误或有差错(这条)

署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署置官员超过定额、贡举、考课(这几条)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着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凡官职设有定员数额,而署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设置而设置的(指非经奏请授予的),署置一人的杖一百,每增三人加一等,满十人判徒刑二年;后任官员明知超额而听任不改的,比前任署置之人减一等;有意谋求超额任职的人作为从犯连坐;因被征召而需要(暂任)的人不予论罪;若因军务紧急,斟酌情况暂时权置官员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疏】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又云:「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暑置。

【疏议】"凡官职设有定员数额,而署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设置而设置"这条,注文说"是指非经奏请授予的",又说"署置一人的杖一百,每增三人加一等,满十人判徒刑二年"【议说】官职设有定员数额,是指朝廷内外各官司杂任以上官员,在令文中各自都有规定的员额;而署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设置而设置,是指格令中并无此员额而胡乱互相署置。

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

注文说"是指非经奏请授予的",即是指视六品以下以及流外杂任等由所属官司判补(而非奏请皇帝授予)的官员。

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署置一人的杖一百,每增三人加一等,满十人判徒刑二年。

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从诈假法。

如果是应当奏请皇帝授予(而擅自诈称已获批准)、弄虚作假不实的,依照诈假之法论处。

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如果本不应设置官职,却故意超额奏请授予的,按上书诈骗不实之罪论处。

又云,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暑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

又说,"后任官员明知超额而听任不改的,比前任署置之人减一等;有意谋求超额任职的人作为从犯连坐;因被征召而需要(暂任)的人不予论罪。"

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议曰】前人着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知其剩员而听任者,减初置人罪一等,谓一人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

"若因军务紧急,斟酌情况暂时权置官员的,不适用本条法律"【议说】前任官员署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设置而设置的,后任官员明知有多余员额而听任不改的,比最初署置之人的罪减一等,即署置一人的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刑一年,十人徒刑一年半。

规求者为从坐,谓人自规求而任者为初置,官从坐合杖九十。

"有意谋求超额任职的人作为从犯连坐",是指自己谋求而得任职的人,比照最初署置之官从犯连坐,应判杖九十。

被征须者,谓被征召而补者勿论。

"因被征召而需要(暂任)的人不予论罪",是指被征召而补任的人不予论罪。

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谓行军之所须置权官,不当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议曰】。

"若因军务紧急,斟酌情况暂时权置官员的",是指行军途中所需暂设的权宜官职,不构成署置过限之罪,所以说不适用本条法律。

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凡贡举非其应举之人,以及应当贡举而不予贡举的,举荐一人的判徒刑一年,每增二人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

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

"非其人",是指德行有乖谬邪僻之处、与举荐状文不符的人。

若试不及第,减二等。

如果(被举荐者应)试而未能及第的,(举荐者之罪)减二等。

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

凡五人中有三人及第的比例,(举荐者)不予治罪。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如果考核课试不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