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斗讼律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疏】诸斗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又云: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
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得伤杀于人,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又云「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议曰】谓他物殴人,伤及拔发方寸以上,各杖八十。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纵横径各满寸者,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殴人头面,其血或从耳或从目而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殴伤罪二等。其拔髪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有拔鬓,亦准发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髠发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因斗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物殴法。若折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不加罪」。及髠截人发者,各徒一年半。其髠发不尽,仍堪为髻者,止当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斗髠发,遂将入己者,依贼盗律。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计赃以强盗论。以铜铁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以虵、峰、蝎螫人,同他物殴人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即是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释曰:笃疾具在第十二丁中老小疾条。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矟、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
译头发的,判徒刑一年半。
【疏议】因斗殴而打落他人牙齿,或毁坏、损缺他人耳朵鼻子的,毁坏损缺他人的口、眼也是一样论处。使一只眼睛半失明,是指殴打导致对方一目半失明,损伤视力但仍能看见东西的,以及打断手指脚趾,如果是因打击而打碎骨头却没有折断的,以及用开水或火烧烫伤人的,各判徒刑一年。如果开水火烧没有造成伤害的,按其他器物殴打的法条论处。打落两颗牙齿、打断两根手指以上的(「称以上,是指即使打落打断更多,也不再加罪」),以及剃去他人头发的,各判徒刑一年半。剃发没有剃尽,仍能梳成发髻的,只按拔发超过一方寸论处,判杖刑八十。如果因斗殴而剃去他人头发,进而据为己有的,依照《贼盗律》论处。本来是因为其他缘故殴打他人,因而顺势夺取他人财物的,按所得赃物价值以强盗罪论处。用铜铁熔汁烫伤他人的,比照开水火烧伤人论处。用蛇、蜂、蝎子叮咬他人的,同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法条论处。如果殴打导致他人十根手指全部折断,不能拿捏东西的,就是两肢残废,按笃疾论处,判流刑三千里。解释:笃疾的具体标准详见第十二卷《丁中老小疾》条。
凡是因斗殴而用兵器砍杀、射击他人却没有击中的,判杖刑一百。所谓兵器,是指弓、箭、刀、矟、矛之类。如果依殴打论罪更重的,按殴打的法条论处。如果用刃造成伤害的(所谓刃,是指金属,不论大小,只要能够用来杀人的),以及打断他人肋骨、使其两眼半失明、导致他人堕胎的,判徒刑二年。所谓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才治罪;如果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按本来的殴打伤害罪论处。
【疏】凡是因斗殴而用兵器砍杀、射击他人却没有击中的,判杖刑一百。注文说:所谓兵器,是指弓箭刀矟矛之类,如果依殴打论罪更重的,按殴打的法条论处。【议】因斗殴而用兵器砍杀、射击他人却没有击中的,判杖刑一百。注文说:所谓兵器,是指弓箭刀矟矛之类,称「之类」,是指即使用殳、戟等其他兵器也都算在内。如果依殴打论罪更重的,是指依本条殴打之罪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用兵器砍射他人却没有击中的,就按殴打的法条论处。假如因斗殴而用兵器砍射服丧小功的兄姊,却没有击中的,就依本条殴打之罪判徒刑一年,不按砍射之罪论处。像这一类情形,就按殴打的法条论处。
又说「如果用刃造成伤害」,注文说「所谓刃,是指金属,不论大小,只要能够用来杀人的」,又说「以及打断他人肋骨、使其两眼半失明、导致他人堕胎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所谓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才治罪;如果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的,按本来的殴打伤害罪论处」。【议】用刃造成伤害,是指用金属兵刃伤人,注文说『所谓刃,是指金属,不论大小,只要能够用来杀人的』,以及打断他人肋骨,是指斗殴打断他人肋骨;使其两眼半失明,也是指损伤视力但仍能看见东西;导致他人堕胎,是
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疏】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矟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议曰】因斗遂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矟矛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戟等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着,即从殴法。假如因斗斫射小功兄姊而不著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此之类,即从殴法。
又云「若刃伤」,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又云「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议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斗殴人折肋,眇其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死者,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止从本殴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妹徒二年半,折伤者流三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重于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余条折跌平复,准此。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疏】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注云: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又云: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注云:余条折跌平复,准此【议曰】因斗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
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节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一目,于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于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余条折跌平复,准此。谓于诸条尊卑贵贱等斗殴及故殴折跌,辜内平复,并减二等。虽非支体,于余骨节平复,亦同
译指胎儿还在孕中未出生,因殴打而流产的,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所谓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才治罪』,是说在母亲的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才治罪;如果胎儿虽然受伤但在母亲保辜期限之外才死亡的,或者在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流产但尚未成形的,各自只按本来的殴打伤害的法条论处,没有堕胎之罪。至于殴打亲属(按尊卑贵贱不同标准量刑)等导致胎儿流产的,各按徒刑二年为基准加减。以上是加重减轻的方法,都必须以母亲的受伤情况来定罪,不依据胎儿来定尊卑,如果依照胎儿的身份来制定刑罚,或许会导致欺诈蒙骗,所以保辜期限只保母亲,不因胎儿而另立保辜期限,这是为了不使胎儿的身份伤害论罪的公正性之意。如果殴打母亲导致其堕胎,罪重的等同于折伤论处,假如殴打姐姐导致其流产,依照下文殴打兄姊判徒刑二年半,若造成折伤的判流刑三千里。又依本条折伤是指打落牙齿以上程度的伤害,堕胎应判徒刑二年,重于打落牙齿的量刑,那么殴打姐姐导致其流产就应判流刑三千里,等等。」
凡是斗殴折断、扭伤他人肢体,以及使其一只眼睛完全失明的,判徒刑三年;所谓折支,是指折断肢体的骨头;所谓跌体,是指骨节错位脱离原来的位置。在保辜期限之内伤情痊愈的,各减二等治罪;其余条文中折断、扭伤后痊愈的,也依照这个标准。如果损伤达到两项以上,以及因旧有疾患而导致成为笃疾的,或是割断他人舌头,以及毁坏损害他人生殖器官的,判流刑三千里。
【疏】凡是斗殴折断、扭伤他人肢体,以及使其一只眼睛完全失明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所谓折支,是指折断肢体的骨头;所谓跌体,是指骨节错位脱离原来的位置。又说:在保辜期限之内伤情痊愈的,各减二等治罪。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折断、扭伤后痊愈的,也依照这个标准。【议】因斗殴折断、扭伤他人肢体(所谓肢体,是指手足,或是打断其手足,或是使其骨节脱位),以及使一只眼睛(所谓一目,是指一只眼睛完全失明,全然看不见任何东西的)失明的,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所谓折支,是指打断四肢的骨头;所谓跌体,是指骨节错位脱离原来的位置。在保辜期限之内痊愈的,是指折断、扭伤他人肢体以及使其一只眼睛失明,在下文所立的保辜期限之内,骨节复原以及眼睛重新能看见东西的,都在本罪的基础上减二等,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折断、扭伤后痊愈的,也依照这个标准,是说在各条中,无论尊卑贵贱之间的斗殴以及故意殴打导致骨折脱臼的,只要在保辜期限之内痊愈的,都减二等。即使不是肢体部位,其余骨节损伤后痊愈的,也是一样减二等。
。若支先挛,是废疾,被折故此殴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赎。今先废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听其减赎。
译若肢体先前已经拘挛,属于废疾,这次殴打折断了本已拘挛的肢体,只按殴打折断一肢的罪论处,流放二千里。若有荫庇资格,则可以按照合同减刑赎罪,为什么呢?律例规定:故意殴打致人废疾的,流刑不允许减刑赎罪。现在此人本来已是废疾,并非因这次殴打才致残废,所以准许他减刑赎罪。
又云:「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议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若断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絶者,各流三千里。断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絶孕嗣者,并从伤科。」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痖,更断其舌。如此之类,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于被人毁损,在法岂宜异制?如人旧痖,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断其舌,止得守文,还科断舌、瞎目之罪。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疏】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同故杀之法。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斗杀之法。
余条用兵刃,准此。谓余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杀者,并准此斗法。又律云:「以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既无伤文,即是伤,依斗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以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故连言之。」
【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斗杀,亦合斩刑。得罪既是不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答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兵刃杀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杀之法,会赦犹遣,除名。
又云:「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议曰】不因斗竞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一等。若拳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类。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絶时,从故杀伤法。」
【准】唐开成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敕中书舍人崔龟从等状,据大理寺申详,断立帖和同把剃刀割张楚喉咙,后却自割喉咙不死,人张公约。伏以张公约与张楚素无怨嫌,立帖相杀,今法寺、刑部并无此条。
译又说:「即使损伤达到两项以上,或因原有旧疾而致成笃疾,或斩断他人舌头以及毁坏他人生殖器官的,流放三千里。【议曰】所谓损伤两项以上,是指殴打他人致一目失明又折断一肢之类;所谓因旧疾而致笃疾,假设先前已瞎一目算残疾,又打瞎另一目就成笃疾,或先前已折一脚算废疾,又折一脚就成笃疾;所谓断舌,是指使人完全不能说话;所谓毁败阴阳,是指使人绝后代,这些都流放三千里。断舌导致说话尚可听懂的、毁坏阴阳但未绝后的,都按一般伤害罪科断。」
【问曰】有人本来眼睛已瞎,又被打伤眼球;口本来已哑,又被斩断舌头。这类情况各应定什么罪?
【答曰】人的容貌禀承天地,形体受之父母,无不珍爱自己的身体,乐享天命。即便本来就患有痼疾,也仍痛恨自己被再度重伤。至于被人毁损,在法律上难道应当区别对待吗?如果本已哑而又被打坏眼睛,或本已失明而又被斩断舌头,只能依文断罪,仍按断舌、瞎目之罪论处。
凡因斗殴杀人的,判绞刑;用刀刃杀人及蓄意杀人的,判斩刑。即便是因斗殴而使用兵刃杀人的,也与蓄意杀人同罪。若有人以兵刃逼迫自己,因而用兵刃抵抗而致伤致杀的,依斗殴杀人的法律论处。其他条文中使用兵刃的情况,都依此类推。不是因斗殴而故意殴打伤人的,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殴而起,但过后一段时间才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疏】凡因斗殴杀人的判绞刑,用刀刃及蓄意杀人的判斩刑。即便是因斗殴而用兵刃杀人的,也与蓄意杀人同罪。注文说:若有人以兵刃逼迫自己,因而用兵刃抵抗而致伤致杀的,依斗殴杀人法论处。其他条文用兵刃的,都依此类推。【议曰】斗殴本来没有杀人之心,因相互斗殴而杀人的判绞刑。用刀刃杀人及蓄意杀人,是指斗殴中用刀就已有害人之心,以及不是因斗争、无故而杀人,这叫做蓄意杀人,都应判斩罪。即便因斗殴而用兵刃杀人,本来虽是斗殴,但既用兵刃杀人,就与蓄意杀人同罪,也判斩罪,一并依蓄意杀人之法。注文说:若有人以兵刃逼迫自己,因而用兵刃抵抗而致伤致杀,对逼迫自己的人,虽用了兵刃,也依斗殴杀人之法论处。
其他条文中用兵刃的情况都依此类推。是指其余亲戚、良人、贱民之间,以兵刃逼迫他人,被逼者用兵刃反抗杀死对方的,都依此斗殴之法论处。又律文说:「用兵刃杀人的,与蓄意杀人同罪。」既然没有专门讲伤人的条文,那么伤人的情况,也依斗殴之法论处。注文说:「因而用兵刃抵抗而致伤致杀,是指用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所以连带提及。」
【问曰】蓄意杀人应判斩刑,用刀斗殴杀人,也应判斩刑。既然所定之罪并无不同,按条文来说也没有别的道理,为何还要说用兵刃杀人与蓄意杀人同罪?
【答曰】按《名例律》,凡犯十恶及蓄意杀人的,即便遇到大赦,仍要除名;用兵刃杀人的,情节严重,条文比照蓄意杀人之法,遇赦仍要予以除名。
又说:「不是因斗殴而故意殴打伤人的,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殴而起,但过后一段时间才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议曰】不是因争斗而故意殴打伤人的,加斗殴伤罪一等。比如空手殴打未造成伤害,本应笞四十,现加一等,应笞五十之类。虽因斗殴而起,但过后一段时间才杀伤人的,是指争斗之后,双方已经分开,声息已不相接,事后又返回杀伤对方的,这叫做过了时限,按故意杀伤之法论处。」
【准】唐开成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敕令,中书舍人崔龟从等上奏,据大理寺申报详情:有人立下字据、双方同意用剃刀割断张楚的喉咙,之后又自己割喉未死,此人叫张公约。臣等认为张公约与张楚素无怨仇,却立字据相约互杀,如今大理寺、刑部都没有这样的条文。今后凡有双方约定商量互相残杀的,请按蓄意杀人之例论处,不在遇赦免死之列。皇帝批复:可以照此办理。【准】唐大中四年正月一日制文的相关节录:蓄意
自今以后,应有和同商量相杀者,请同故杀人例,不在免死之限。敕旨,宜依【准】唐大中四年正月一日制节文,故杀人者,虽已伤未死,已死更生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并同已杀人处分。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疏】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
余条殴伤及杀伤者,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又云:「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云:「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
【疏】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议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译杀人的,即便已伤而未死,或已死而又复生,本想杀伤对方而偶然未遂的,都按已经杀死人处理。
凡保辜的规定:以手足殴伤人的,限期十天;以其他器物殴伤人的,限期二十天;以刀刃及沸水、火烧伤人的,限期三十天;使人肢体骨折脱臼或骨头破裂的,限期五十天。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其他条文中涉及殴伤及杀伤的,都按此类推。在限期内死亡的,都按杀人论处;若在限期之外死亡,或虽在限期内但因其他缘故死亡的,都按原来的殴伤罪论处。所谓"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导致死亡的情况。
【疏】凡保辜的规定:以手足殴伤人的,限期十天;以其他器物殴伤人的,限期二十天;以刀刃及沸水、火烧伤人的,限期三十天;使肢体骨折脱臼或骨头破裂的,限期五十天。注文说: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其他条文中的殴伤及杀伤,都按此类推。【议曰】凡是殴打他人的,都要设立保辜期限。用手足殴人,不论有没有造成伤害,限期十天;若用其他器物殴伤人的,限期二十天;用刀刃的,刀刃是指金属利器,不论大小都算,以及沸水、火烧伤人的,是指烧灼溃烂皮肤,限期三十天;若使肢体骨折脱臼或骨头破裂的,不论是用手足还是其他器物,都限期五十天。注文说: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是说殴打与造成伤害各自都要保辜十天,然而伤人本应因殴打所致,这里说不必同时具备,是因为下文有跌倒扑地或因受威逼而受伤的情况,这是不因殴打而受伤的情形,所以律文说"殴伤不相须"。
其他条文中的殴伤及杀伤,都按此类推,是指各条中殴打他人或伤人、故意斗殴、谋杀、抢劫等应定罪的情况,保辜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又说:「在限期内死亡的,都按杀人论处。若在限期之外死亡,或虽在限期内但因其他缘故死亡的,都按原来的殴伤法论处。」注文说:「所谓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致死的情况。【议曰】限期内死亡的,都按杀人论处,是指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不论尊卑、良贱及原罪轻重,都依本条杀人罪科断。若在限期之外,假设有人用拳头殴人,保辜十天,累计超过千刻之外的,这叫做限外。以及虽在限期以内,是指保辜期限尚未届满,但因其他缘故而死亡的。所谓他故,是指另外增添了其他病患而死。假设殴打他人头部致伤,风邪从头部伤口侵入,因风致死之类的,仍按杀人论处。若不是因头部伤口感受风邪,而是另外因其他疾病而死,这就是他故,都按原来的殴伤法论处。所以注文说:'他故,是指另外增添其他病患而死。'其中有关堕胎、打瞎眼睛、毁坏生殖器官、打掉牙齿等情况,都按手足、他物、刀刃、沸水、火烧各自的保辜期限论处。」
凡共同谋划殴伤他人的,各以下手最重者定为重罪,主谋减一等,从犯又减一等。若主谋就是下手最重的人,其余人各减二等。致人死亡的,按造成死亡的原因确定重罪归属者。若不是共同谋划的,各按其所殴打、所造成的伤害论处。若情节无法分清各人责任的,以最后下手者为重罪。若混乱殴打伤人、无法分辨先后轻重的,以主谋和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重罪,其余人各减二等。
【疏】凡共同谋划殴伤他人的,各以下手最重者定为重罪,主谋减一等,从犯又减一等。若主谋就是下手最重的人,其余人各减二等。致人死亡的,按造成死亡的原因确定重罪归属者。【议曰】共同谋划殴伤他人,是指两人以上一起谋划、共同殴伤他人的情况。假设甲乙丙丁谋划殴伤他人,甲是主谋,乙下手最重,把人打断一肢,以下手最重定罪,乙应判徒刑三年。甲是主谋,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半。丙丁等是从犯,又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若不是因斗殴,乙作为故意殴打的首犯,应判流放二千里。甲是主谋,减一等,应判流放二千五百里(原文"徒三年"或有误,依上下文类推——此处保留原意)。丙丁应判徒刑二年半。若主谋恰好就是下手
丙丁等为从,又减一等,合徒二年。若不因斗,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重,即申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里,余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者,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即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余各减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三千里。
又云,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议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因斗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
不伤,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折指,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后,下手者为重罪。谓丁下手最后,即以丁为重罪,余徒三年,元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又云:「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议曰】假有人群党共斗,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后轻重。若同谋殴之,即以谋首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斗者为重罪。自余非谋首及非初斗,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谋斗者,谋首流三千里,余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谋初斗者,流三千里,余亦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此据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二十之类。
【又曰】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手殴一支折,乙为从后下手殴一目瞎,各合何罪?
【答曰】据上条,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此即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徒三年。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殴伤二等。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疏】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殴伤二等【议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缚于人者,各以斗殴论,依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徽纆。
译最重的人,假设甲作为主谋且下手最重,就应判徒刑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都判徒刑二年。若是故意殴打,甲应判流放二千里,其余人各减二等,各判徒刑二年半之类。至于致人死亡,是指被打者因伤致死,按造成死亡的原因确定重罪归属。是说甲打头,乙打手,丙打脚,若因头部伤口致死,就以甲为重罪;若因手伤致死,就以乙为重罪;若因脚伤致死,就以丙为重罪。定为重罪的人偿命,其余人各减二等,判徒刑三年。甲是主谋,只减一等,判流放三千里。
又说,若不是共同谋划的,各按其所殴打、所造成的伤害论处;若情节无法分清各人责任的,以最后下手者为重罪。【议曰】所谓不是共同谋划的,假设甲、乙、丙、丁并非共谋,因斗殴一起殴打一人,甲打伤头部,乙打断脚,丙打断手指,丁打了但未造成伤害。若因头部伤口致死,甲被定为杀人罪,需偿命;乙因打断肢体,应判徒刑三年;丙因打断手指,应判徒刑一年;丁殴打未造成伤害,应判笞刑四十。这就是各按其所殴打、所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分别论处。若情节无法分清责任,是指这四人共同殴打一人,其伤口无法区分是谁造成的,被殴致死之后,以最后下手的人定为重罪。是说丁最后下手,就以丁为重罪,其余人判徒刑三年,主谋减一等,判流放三千里。
又说:「若混乱殴打伤人、无法分辨先后轻重的,以主谋和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重罪,其余人各减二等。【议曰】假设一群人聚众斗殴,混乱殴打伤人,被打伤或打死的人不知道是谁下的手,又不知先后轻重。若是共同谋划殴打的,就以主谋为重罪;若不是共同谋划而混乱殴打伤人的,就以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重罪。其余不是主谋又不是最先动手的人,各减二等,判徒刑三年。若未致死,只是打断两肢。若是共谋斗殴的,主谋流放三千里,其余人各判徒刑二年半。若不是共同谋划、只是最先动手斗殴的人,流放三千里,其余人也各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共同谋划殴打他人,各自用拳头打了一下,应当区分主犯从犯吗?
【答曰】律文说:“共同谋划殴打他人的,各以下手最重者定为重罪。”这是针对保辜期限内致死的情况而言的,所以有分级减刑的条文。下文又说:“不是共同谋划的,各按其所殴打、所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分别论处。”也就是说殴打的定殴打罪,造成伤害的定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定杀人罪。用拳头打人的,判笞刑四十。不是共同谋划的,各按殴打罪论处。共同谋划殴打他人的,怎能减罪呢?由此可知这种情况都各判笞刑四十,不分主犯从犯。若还有丁,也与甲乙丙共谋,但丁没有下手,又不是主谋,就减二等,判笞刑二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共同谋划殴打他人,甲是主谋,又先下手把人打断一肢;乙是从犯,后下手把人打瞎一目,各应定什么罪?
【答曰】依据上一条,打断他人肢体或打瞎一目的,判徒刑三年;若损伤达到两项以上,或因旧疾而致成笃疾的,流放三千里。此案是共同谋划殴打他人,造成两项损伤,甲虽是主谋,应判徒刑三年;因乙造成两项损伤,应判流放三千里。若不是共同谋划,各人只造成一项损伤,都各自按本罪论处,都判徒刑三年。
凡以权势暴力强行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罪论处;若因而殴伤对方的,各加斗殴伤罪二等。若以权势暴力唆使他人殴打他人致死或致伤的,即便本人没有动手,仍以主使者的权势暴力定为重罪;实际动手的人,减一等。
【疏】凡以权势暴力强行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罪论处,若因而殴伤对方的,各加斗殴伤罪二等。【议曰】凭借权势或力量而能够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罪论处,依照上条,除手足之外的都算作他物,捆绑人一般都用绳索。释文说:绳索都是索类物品,说明和其他器物受同样的限制,捆绑人未造成伤害的,应判杖刑六十;若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八十。若因捆绑而殴打的,是指趁捆绑之机进行殴打的,不论有没有造成伤害,各加斗殴伤。
罪二等,是说趁捆绑之机用其他器物殴打,未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八十,造成伤害的判杖刑一百之类,这就是各加斗殴伤罪二等。
又说:「若以权势暴力唆使他
释曰:徽纆皆是索,明同他物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谓因缚即殴者,伤与不伤,各加斗殴。
伤二等,谓因缚用他物殴,不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加斗殴伤二等。
又云:「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议曰】威力使人者,谓或以官威,或恃势力之类,而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殴杀丙,甲虽不下手,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类。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罚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者减一等科。
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疏议曰】斗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斗两相殴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合杖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隶甲殴乙伤减凡人二等,合笞四十;乙殴甲不伤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类其闲尊卑贵贱应有加减各准此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答曰】凡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异。只如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若殴缌麻以下卑幼折伤,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据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其殴亲侄,殴亲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宫殿内争殴
诸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又加斗伤二等。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余条称如者,准此。
【疏】诸于宫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议曰】宫殿之内,致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之所,忽敢忿争,情乖恭肃,故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卫禁律云:宫城有犯,与宫门同。若忿竞之声彻于御所及有相殴击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既不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又云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又如斗伤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余条称加者,准此【议曰】殿内忿争递加一等,着谓殿内忿争,杖六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
译人殴打他人致死或致伤的,即便本人没有动手,仍以权势暴力定为重罪,实际动手的人减一等。【议曰】所谓以权势暴力唆使他人,是指凭借官方权威,或倚仗势力之类,唆使他人殴打别人,致使死亡或受伤的,凭权势暴力唆使的人虽然没有亲自动手,仍以其权势暴力定为重罪,实际动手的人减一等。假设甲倚仗权势暴力唆使乙殴打杀死丙,甲虽没有动手,仍应定死罪,乙减一等,流放三千里。若只是打断丙的一根手指,甲虽没动手,应判徒刑一年,乙减一等,判杖刑一百之类。甲若是监临官员,百姓本无罪,唤来审问案情的差役依法用杖刑责打致死,官员构成杀人罪,差役不承担责任。若指使用其他器物、以手足打死人的,官员构成以权势杀人罪,差役这个实际动手者减一等定罪。
凡斗殴中双方互相殴伤的,各按各自造成的伤害轻重分别论处,如律文所定。后动手但道理在己一方的,减二等;若致人死亡的,不予减刑。
【疏议曰】斗殴中双方互相殴伤的,假设甲乙二人因斗殴互相殴伤,甲打乙未造成伤害应判笞刑四十;乙打甲造成伤害应判杖刑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奴婢,甲打乙造成伤害比一般人减二等,应判笞刑四十;乙打甲未造成伤害比一般人加二等,应判杖刑六十之类。其中尊卑贵贱之间应有的加减,都依此类推。后动手但道理在己一方的,减二等。假设甲打乙未造成伤害应判笞刑四十;乙没有招惹甲,无故被打,于是反过来还击,乙是有理的一方,减去原本殴打罪二等,应判笞刑二十。若乙因还手而打死了甲,本罪即便不至死罪,也不能予以减刑,所以注文说:致人死亡的不予减刑。
【问曰】尊卑之间相互殴打,后动手且理直的人可以减刑,不知伯叔先动手殴打侄子、兄姊先动手殴打弟妹的情况,其弟侄等后动手且理直的,能否减刑?
【答曰】凡人相互殴打,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五服之内尊卑关系,量刑轻重差异颇大。比如殴打缌麻兄姊,判杖刑一百;小功、大功依次加一等。若殴打缌麻以下的卑幼致伤,比常人减一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减。依据服制来看,虽是尊卑相互殴打,双方都有罪,理直的一方本可减刑,法理上也没有疑问。但若是殴打亲侄,或殴打亲弟妹致死,才会获罪;若只是伤害较重,依律本来是没有罪的(对尊长而言)。既然罪本来就不能双方并论,理直一方又怎能适用减刑呢?以上所举伯叔、兄姊的例子,只是指殴打卑幼未造成加重后果无罪的情况,均不适用本条规定。
宫殿内争殴
凡在宫内忿怒争吵的,判笞刑五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互相殴打的,判徒刑一年。持刀刃相向的,判徒刑二年。在殿内的依次加一等,伤势严重的又加斗伤罪二等。凡计算加刑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刑;其余条文中说"加"的情况,都依此类推。
【疏】凡在宫内忿怒争吵的,判笞刑五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互相殴打的,判徒刑一年。持刀刃相向的,判徒刑二年。【议曰】宫殿之内,理应恭敬肃穆(原文因避讳"敬"字而改为"恭",指唐翼祖庙讳),如果竟敢在此忿怒争吵,情理上有违恭敬肃穆,所以在宫内忿怒争吵的,判笞刑五十。《卫禁律》说:宫城内的违犯行为,与宫门内同等对待。若忿怒争吵的声音传到了皇帝所在之处,以及有互相殴打的,各判徒刑一年。持刀刃相向的,判徒刑二年。既然没有说明兵刃种类,说明刀刃不论大小都算。
又说殿内的依次加一等,伤势严重的又比照斗伤罪加二等,注文说凡计算加刑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刑。其余条文中说"加"的情况,都依此类推。【议曰】殿内忿怒争吵依次加一等,是指在殿内忿怒争吵的,判杖刑六十,声音传到皇帝处以及互相殴打的,判徒刑一年半;持刀刃相向的,判徒刑二年半。若是在殿上(比殿内更靠近御座之处)忿怒争吵的,判杖刑七十,声音传到皇帝处以及互相殴打的,判徒刑二年;持刀刃相向的,判徒刑三年。伤势严重的各加斗伤罪二等。假设一般斗殴中,用其他器物殴伤人,造成内伤吐血的,应判杖刑一百;在宫内则加二等,判徒刑一年半,这就比宫内一
若上合内忿争,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斗伤二等。假有凡斗,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宫内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于宫内相殴,徒一年。凡斗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于殿内,是伤重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于殿内相殴,徒一年半。此为各加斗伤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谓殿内凡斗相殴不伤,合徒一年半。假有甲于殿内殴缌麻尊长,本罪合徒一年,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加重于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杖一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殿内凡斗罪同。此是计加不重于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为坐。余条称加者,准此。谓一部律内称加得重于本罪者,即须加;加不重者,从本法。
殴制使刺史县令
佐职属官殴长官,殴本部刺史、县令亲属。
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疏】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谓折齿以上【议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并于名例解讫。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
谓折齿以上,依上条。斗殴人折齿,毁决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伤者,折齿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又云: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议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隶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五品以上官长罪三等,合徒一年半。若伤者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折伤者死,上减三等,徒二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凡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合徒二年半,从死减三等,亦徒二年半。据上条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凡斗一等,从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因殴致死者斩,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
译般互殴(判徒刑一年)更重。一般斗殴中打掉人牙齿的,应判徒刑一年;若是在殿内,属于伤势严重加二等,应判徒刑二年,这就比殿内一般互殴(判徒刑一年半)更重。这就是各加斗伤罪二等。注文说凡计算加刑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刑,是说殿内一般斗殴互殴而未造成伤害的,应判徒刑一年半。假设甲在殿内殴打缌麻服尊长,本罪应判徒刑一年,因为是在殿内所以加罪二等,应判徒刑二年,这就叫做计算加刑后重于本罪。若加刑后不重于本罪的,就不加刑,比如殴打缌麻兄姊本应判杖刑一百,因在殿内加二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这恰好与殿内一般互殴同罪,这就是计算加刑后并不比本罪重,那就只依照原本的徒刑一年半定罪。其余条文中说"加"的情况都依此类推,是说全律之中凡说"加"而计算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刑;加刑后并不更重的,则依原本的法条论处。
殴打制使、刺史、县令
佐官属官殴打长官,殴打本部刺史、县令的亲属。
凡殴打朝廷派遣的使者、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属吏差役,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流放二千里;打成骨折等重伤的,判绞刑。所谓骨折等重伤,是指打掉牙齿以上程度的伤害。若殴打六品以下长官的,各减三等。若减刑后反而比一般斗殴罪轻的,就按一般斗殴加一等论处。致人死亡的,判斩刑。詈骂的,各减殴打罪三等。必须是本人亲自听到的,才算构成詈骂罪。若殴打佐官属官的,判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加一般斗殴伤罪一等。致人死亡的,判斩刑。
【疏】凡殴打朝廷派遣的使者、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属吏差役,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流放二千里;打成骨折等重伤的,判绞刑。注文说:骨折等重伤,是指打掉牙齿以上程度的伤害。【议曰】有人因忿怒而殴打朝廷派遣的使者、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属吏差役,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这些属吏差役的身份,已在《名例律》中解释过)。殴打的,应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流放二千里;打成骨折等重伤的,判绞刑。注文说:骨折等重伤,是指打掉牙齿以上的伤害,依照上条,斗殴打掉他人牙齿、毁坏或割断耳鼻、打瞎一目,以及打断手指脚趾,或打破骨头及用沸水、火烧伤人的,各判徒刑一年。这里所说的骨折等重伤,是指从打掉牙齿以上、可判徒刑一年以上的情况,都算在内。
又说:若殴打六品以下长官的,各减三等。若减刑后反而比一般斗殴罪轻的,就按一般斗殴加一等论处。致人死亡的,判斩刑,詈骂的各减殴打罪三等。注文说:必须是本人亲自听到的,才算构成詈骂罪。【议曰】六品以下长官,是指下等镇的镇将及戍主,以及各陵署在外地的各监署中六品以下的官员,虽然隶属于寺、监,但若本监署单独设有印信、能独立起草案卷办理事务的,都算作当地官长所管辖的属吏差役,若他们殴打长官的,各减殴打五品以上长官罪三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若造成伤害的应判流刑,从流刑上减三等,应判徒刑二年;打成骨折等重伤本应判死刑的,从死刑上减三等,判徒刑二年半。若减刑后反而比一般斗殴罪轻的,就按一般斗殴加一等论处。假设一般人故意殴打六品长官打断肋骨,应判徒刑二年半,从死刑减三等,也是徒刑二年半(两者相当)。依据上条,凡计算加刑后重于本罪的,就必须加刑。既然说了要比一般斗殴加一等,就从徒刑二年半上加一等,判徒刑三年。下条规定流外官殴打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再加二等,应判流放二千五百里,像这类情况都是"减刑后反而更轻的,就按一般斗殴加一等"处理。因殴打致人死亡的判斩刑,詈骂的减殴打罪三等,是说詈骂制使等以上人员的,从徒刑三年上减三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若詈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又减三等,应判杖刑九十。这就是所谓"詈骂各减殴打罪三等"。注文说:必须本人亲自听到才算詈骂,是指都必须是被詈骂的人
此名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者亲自闻之乃为詈。又云: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议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之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物故殴伤佐职凡斗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者加凡斗一等。至死者斩。
【准】刑部格:州县职监临百姓,尤资礼奉。其有谋杀及殴并咆悖陵忽者,先决杖一百。若杀,皆斩,不在赦原之限。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戌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即吏卒殴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凡斗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余罪计加得重,并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疏议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折一指或折一齿,凡殴亦徒一年,比凡斗为轻,加凡斗伤一等,合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殴皇亲流外及庶人殴贵官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皇家戚属理,惟尊奉。犯翼祖庙讳,改为奉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故斗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于诸条相殴,唯立罪名,不言斗殴,又不言以斗论者,故殴、斗、殴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
译亲自听到了才算构成詈骂罪。又说:若殴打佐官属官的,判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加一般斗殴伤罪一等,致死的判斩刑。【议曰】殴打佐官属官,是指除长官之外,本衙门九品以上的官员都算作佐官。所管属吏差役殴打的,判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假设用其他器物故意殴打佐官造成伤害,一般斗殴应判杖刑九十九(原文疑有误,应为对九品以上官员的斗殴罪),因是九品以上官员加二等,应判徒刑一年;因是佐官身份又加一等,判徒刑一年半之类,这就是所谓伤势严重加一般斗殴罪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准】《刑部格》规定:州县长官对所监临的百姓,尤其应当以礼相待。若有谋杀,或殴打并且咆哮悖逆冒犯的,先决杖刑一百。若致人死亡的,一律处斩,不在赦免之列。凡佐官及所统属的官员殴伤长官的,各减属吏差役殴伤长官罪二等,若减刑后反而更轻的,就按一般斗殴加一等论处。致死的判斩刑。
【疏议曰】佐官是指本衙门九品以上及所统属的官员,比如省、寺、监所管辖的局、署,以及州所管辖的县、镇所管辖的戍、卫所管辖的府之类,都属于所统属机构。殴打伤害长官的,长官是指尚书省各司的尚书,寺、监的少卿、少监,国子监司业以上,府尹的少尹,各卫的将军以上,千牛府的中郎将以上,各率府的副率以上,各府的果毅以上,王府的司马,以及各州的别驾,这些虽然是副职,也同样算作长官。或者有的机构只有长官一人,佐官殴打他的,各减属吏差役殴伤长官罪二等。若属吏差役殴打长官致骨折等重伤的,判绞刑。若佐官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五品以上长官致骨折等重伤的,减属吏差役罪二等,应判徒刑三年。若殴打六品以下长官致骨折等重伤的,减三等,判徒刑一年半。若减刑后反而更轻的,就按一般斗殴加一等论处。假设佐官殴打六品以下长官打掉两颗牙齿,从死刑上减五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而一般斗殴打掉两颗牙齿也是判徒刑一年半,依上条凡计算加刑后重于本罪就须加刑,因此再加一等,判徒刑二年。其余情况计算后应加刑的,都依此类推。若佐官及所统属官员殴伤五品以上长官的,各减属吏差役罪二等。假设属吏差役殴打五品以上长官打断肋骨,应判死刑,现在因是佐官殴打减属吏差役罪二等,应判徒刑三年。(但按)打断肋骨本罪应判徒刑二年,另有条文规定六品官殴伤五品官加二等,应判徒刑三年,既然说了减刑后更轻的按一般斗殴加一等,应判流放二千里,致死的判斩刑。
凡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及妻子的,判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加一般斗殴伤罪一等。
【疏议曰】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及妻子的,判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加一般斗殴伤罪一等,是指打断一根手指或打掉一颗牙齿这类情况,一般斗殴也是判徒刑一年,相比一般斗殴(同样量刑)算是较轻处理,加一般斗殴伤罪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之类。府主等人的祖父母、父母若本身属于议、贵之类(享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人),一般殴打应判徒刑二年才对;殴打本属府主的祖父母、父母,再加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半;伤势严重以上的情况,都依此比例加一等类推。
殴打皇亲、流外官殴打及庶人殴打贵官
凡殴打皇室袒免亲属的,判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伤势严重的,加一般斗殴罪二等;缌麻以上亲属的依次递加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疏议曰】《礼记》说:五代以外为袒免之亲,四代以内为缌麻之亲。皇室的这类亲属,理应受到尊崇奉待(原文因避讳而改"敬"为"奉")。殴打这类亲属的,应判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故意殴打和用其他器物殴打但未造成伤害的,罪责是一样的。凡是其他条文中涉及相互殴打的,只单独设立罪名,不说"斗殴",也不说"依斗殴论",所以故意殴打、斗殴,以及用手足或其他器物造成的罪责完全相同,没有差别。伤势严重的加一般斗殴罪二等,假设殴打打掉两颗牙齿
伤重者加凡斗二等。假有殴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周亲,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递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故,故异余人。长官佐职为礼,犯翼祖庙讳,改为礼所部尊奉;犯翼祖庙讳,改为奉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加之文法,止各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据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议曰】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贵者徒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以上,若殴折一支,准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又云「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议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于凡斗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既杖一百之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殴凡人,尚各加罪,况于皇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既于凡斗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别条虽加不入于死,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斗折一支,徒三年。
译,一般斗殴应判徒刑一年半,加二等应判徒刑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亲属依次递加一等,假设殴打缌麻亲属打掉两颗牙齿的,判徒刑三年;小功亲属,流放二千里;大功亲属,流放二千五百里;周亲(服丧一年之亲),流放三千里。殴打未造成伤害的,从徒刑一年依次递加;造成伤害的,从徒刑二年依次递加。但不递加到死罪,所以说"各递加一等"。致死的判斩刑。
【问曰】皇室的袒免亲属,有的担任佐官职位,有的是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妻子,有的是本人的亲属,如果有人冒犯他们,应当叠加处罚吗?
【答曰】皇室亲属因为地位尊崇的缘故,所以与其他人不同。至于长官、佐官因为礼制的原因(原文避讳而改"敬"为"礼"),本部下属对他们应有的尊奉,处理原则各不相同。法律没有叠加处罚的条文规定,只能各按较重的一项定罪。若是本人的亲属,各按尊卑服制等级定罪,不适用皇亲及本属长官加罪的条例。
【又问】皇室袒免亲属,如果本身也有官品而被人殴打的,能否累计叠加处罚?
【答曰】律文注中说"殴打袒免之亲",是依据皇室亲属身份定罪,这是因为要尊奉(原文避讳改"敬"为"恭")皇室,情节更重,若官品又高,也应当累计叠加处罚。
凡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之类特殊身份人的,判徒刑二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骨折等重伤的流放二千里。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若减刑后反而更轻,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加一般斗殴伤罪二等。
【疏】凡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之人的,判徒刑二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骨折等重伤的流放二千里。【议曰】流外官是指勋品以下直至庶人,殴打议贵之人的判徒刑二年。议贵是指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骨折等重伤的流放二千里,是指打掉牙齿以上的伤害。若殴打打断一肢,比照常人应判徒刑三年,依下文加一般斗殴罪二等,判流放二千五百里。若打断两肢,流放三千里。本条虽说加一般斗殴伤罪二等,但法律没有加至死罪的规定,仍依照常人的法律论处。
又说「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若减刑后反而更轻,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加一般斗殴伤罪二等。【议曰】流外官以下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是指从殴打议贵的罪上减二等,殴打判徒刑一年,造成伤害判徒刑二年,骨折等重伤判徒刑二年半。若减刑后反而更轻,假设殴打五品以上官员打断一肢,本应从流放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得徒刑二年半,这恰好比一般斗殴(应判徒刑三年)减刑后更轻,此时就加二等,判流放二千五百里之类。至于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加一般斗殴伤罪二等,是说殴打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官员,未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六十,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八十,用他物殴打未造成伤害的判杖刑八十,造成伤害的判杖刑一百之类。若殴打致死的,都依照常人的法律论处。
【问曰】律文说"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判徒刑二年";若奴婢、部曲殴打议贵之人,是与常人同罪,还是依本身的加罪法条处理?
【答曰】依下条规定,部曲殴打伤害良人的,加常人斗殴罪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这是良人与奴婢、部曲之间一般斗殴时的定罪原则。部曲、奴婢殴打常人尚且各要加罪,何况是殴打皇族及官品尊贵之人,按理应当适用加罪法条。只是依据本条,加刑到死罪的,才应当处死。假设有部曲殴打良人打断两肢,加常人斗殴一等。注文说:所谓"加",是指加至死罪的,既然是从常人斗殴打断两肢(流放三千里)上加一等,就应当判绞刑。而其他条文中虽有"加"字但不加至死罪的情况,比如设有部曲故意殴打良人身份的九品以上官员,打断一肢,常人斗殴打断一肢应判徒刑三年,殴打九品以上官员加常人斗殴罪二等,判流放二千五百里,因是故意殴打又加一等,判流
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余条不加入死之类。卷二十二《斗讼律》
【六门】律条十六并疏
流内殴议贵者
监临官司殴所部官属
拒捍州县使人
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
奴婢殴詈主,并过失杀、殴杀、伤亲属奴婢。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殴詈内外亲属,并杀;殴詈父母、祖父母,并过失杀;殴詈舅姑,并杀;杀伤子孙及子孙之妇。
流内殴议贵者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凡斗殴二等。
监临官司殴所部官属
诸监临官司于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并同凡斗法。
【疏议曰】监临官司于所统属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同凡斗法不计阶品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谓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议贵者议贵谓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并为官品同并谓不相管隶自相殴者并同凡斗之罪假有勋官骑都尉而殴上柱国其上柱国既非议贵罪与凡斗同其统属下司殴上司者长官以外皆据品科其有府及镇戍隶州者亦为统属之限
【问曰】州参军事殴州内县令,带五品以上勋官,得为统属同凡斗以否?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假令品高,州官殴之,准上文各同凡斗之法。
拒捍州县使人
诸拒州县以上使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伤重者加斗,伤一等。谓有所征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拒州县以上使称「以上者」,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并是遣使追摄,拒捍不从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杖八十,伤重者,谓他物殴内损、吐血,凡斗合杖一百,加斗伤一等,徒一年。注云:谓有所征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谓有司禁録或复散留而辄拒捍,合杖七十,殴所司者
译放三千里,部曲殴打此人又加一等,此时就不应加至死罪,仍止于流放三千里。这就是所谓其他条文中"加"不加至死罪的情形。
卷二十二《斗讼律》
【六门】律条十六条,附带疏解。
流内官殴打议贵之人
监临官员殴打所辖部属官员
拒捕、抗拒州县派遣的使者
良民和奴婢相互殴打、主人杀害部曲奴婢
奴婢殴打詈骂主人,以及过失杀、殴杀、伤害亲属的奴婢
夫妻妾媵之间相互殴打乃至杀害;殴打詈骂内外亲属乃至杀害;殴打詈骂父母、祖父母,以及过失杀害;殴打詈骂舅姑,以及杀害;杀伤子孙及子孙的媳妇。
流内官殴打议贵之人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判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以及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若是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之人的,各加一般斗殴伤罪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判徒刑一年。伤势严重,是指用其他器物殴打常人造成内伤吐血的,应判杖刑一百,殴打议贵之人,应加二等,判徒刑一年半,这叫做伤势严重。至于六品以下官员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若是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之人的,即便殴打未造成伤害,也各加一般斗殴罪二等。
监临官员殴打所辖部属官员
凡监临官员对所统属的官员及所辖管的百姓,若对方官品高于自己而殴打的,以及官品相同而自相殴打的,都按一般斗殴的法律论处。
【疏议曰】监临官员对所统属的佐官以下以及所管辖的部属之人,若对方官品高于监临官员而监临官员殴打他的,同样按一般斗殴法律论处,不计较官阶品级,因为对方是自己所管辖之人的缘故。所谓官品相同,是指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者五品以上但非议贵之人(议贵是指三品以上、一品以下)之间,官品相同,且都是互不统属而自相殴打的,都同样按一般斗殴罪论处。假设有勋官骑都尉殴打上柱国,这位上柱国既非议贵之人,罪责就和一般斗殴相同。至于统属下级官员殴打上级官员的情况,除长官以外,都依各自品级科断;若府、镇戍隶属于州的情况,也属于统属关系之列。
【问曰】州参军事殴打州内的县令,若这名县令带有五品以上勋官,能否算作统属关系,同一般斗殴论处?
【答曰】县令是州内所统属的官员,即便品级较高,州官殴打他的,依照上文规定,仍各按一般斗殴之法论处。
拒捕、抗拒州县使者
凡拒绝州县以上机构所派遣使者的,判杖刑六十,若殴打使者的加二等,伤势严重的加斗殴伤罪一等。注文说:是指有征召、追捕的公务,一时抗拒不听从的;若是已被拘押看管而又抗拒及殴打的,各加一等。
【疏议曰】拒绝州县以上机构所称"以上",是指尚书省、御史台、寺、监以及在京各司等,凡是派遣使者追捕、传唤,而被拒绝不听从的,判杖刑六十;若殴打使者的加二等,判杖刑八十;伤势严重的,是指用其他器物殴打造成内伤、吐血的,一般斗殴应判杖刑一百,此处加斗殴伤罪一等,判徒刑一年。注文说:是指有征召、追捕的公务,一时抗拒不听从的;若已经被拘押看管而又抗拒殴打的,各加一等,是指被有关部门拘禁记录在案,或者本已被暂时看管却擅自抗拒的,应判杖刑七十,若殴打看管人员的……
,合杖九十,伤重者,谓重一百杖以上,加凡斗二等。若使人官品高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
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疏】诸部曲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又云:加凡人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又云: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议曰】名例律称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谓加凡斗殴伤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谓部曲殴良人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凡斗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谓加凡斗二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跌体、瞎目名罪止徒三年,即明殴良人准凡人相殴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殴致死各斩。
译共杖九十;伤势重的,是指按普通人相殴处一百杖以上罪的,加凡人相斗罪二等。如果被杀伤者官品高的,各依本人官品加罪,这就是所说的"各加一等"。
良人与贱民互殴,主人杀死部曲、奴婢
凡部曲殴伤良人的,官户与部曲同罪,比照凡人相殴加一等;所谓"加者加入于死",是指加罪后达到死刑的;奴婢殴伤良人的,又要在部曲的基础上再加一等。若奴婢殴打良人,致其折断肢体或使其一目失明的,处绞刑;致死的各处斩刑。良人殴打杀伤他人部曲的,比照凡人相殴罪减一等;杀伤奴婢的,又减一等。若故意杀害部曲的,处绞刑;杀害奴婢的,流放三千里。至于部曲与奴婢之间互相殴打杀伤的,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杀伤之法论处。其余条款中良人、部曲、奴婢之间私自相犯,本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参照此条办理。至于侵犯财物的情形,不适用此律。
【疏】"凡部曲殴伤良人的",注文说:官户与部曲同罪。又说:加凡人一等。注文说:所谓加罪是指加至死刑。又说: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打良人,致其折断肢体或使其一目失明的,处绞刑,致死的各处斩刑。
【议曰】《名例律》所称的部曲,其妻也同样适用此条。即部曲之妻,不论是良人出身还是客女,殴伤良人的,注文说:官户与部曲同罪,比凡人加一等,是说比照凡人相斗殴伤罪加一等。注文说:加者加入于死,是说部曲殴打良人造成两项以上伤害,或因原有旧伤而导致重伤、致其舌断、或毁坏其生殖器官等,按凡人相斗论应流放三千里的情形,部曲则加一等处以死刑,这就是所谓的"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是说比凡人相斗罪加二等。若奴婢殴打良人,致其折断肢体、使其一目失明的,处绞刑;折体、瞎目本应止判徒刑三年,此处特别说明殴打良人若按凡人相殴本应判流刑的,各自加至死罪;因殴打致死的,各处斩刑。
又云:「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议曰】良人殴伤或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谓殴杀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类;奴婢又减一等,殴杀者徒三年,折一支徒二年之类。若不因斗故杀部曲者,合绞;若谋而杀讫,亦同其故杀。奴婢者,流三千里。」
又云「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又云「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议曰】部曲斗殴杀奴婢,流三千里;折一支,徒二年半;折一齿,杖一百。奴婢殴部曲损伤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者,绞;折一支者,流二千里;折一齿者,徒一年半。若部曲故杀奴婢,亦绞。是名「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谓谋杀人、穿地得尸、不更薶之类。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条加减之法。相侵财物者,各依凡人相侵盗之法。故云「不用此律」。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周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
【疏议曰】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注云:周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谓有罪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徒一年。故云与主同。下条部曲者,下条无周亲及外祖父母伤杀,部曲罪名,若有伤杀,亦同于主,故云准此。
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轻重,故杀者加一等,谓非因殴打本心故杀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决罚致死及过失杀之者,并无罪。
【问曰】妾有子或无子,殴杀夫家部曲奴婢,合当何罪?或有客女及婢,主幸而生子息,自余部曲奴婢,而殴得同主周亲以否?
【答曰】妾殴夫家部曲奴婢,在律虽无罪名,轻重相明,须从减例。下条云: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妾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三等。则部曲与主之妾相殴,比之妾子与父妾相殴法则,妾殴夫家部曲,亦减凡人二等;部曲殴主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殴夫家奴婢,减部曲一等;奴婢殴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其有子者,若子为家主母,法不降于儿,并依主例;若子不为家主,于奴婢止同主之周亲。余条,妾子为家主及不为家主,各准此。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不合别加其罪。
奴婢殴詈主,并过失杀、殴杀、伤亲属奴婢。
译妻子又打伤或杀死别人部曲的,比照常人减一等治罪;若是奴婢,再减一等治罪。若是故意杀死部曲的,判绞刑;奴婢杀死部曲的,流放三千里。
【议曰】妻子殴伤或杀死别人部曲的,比照常人减一等,是说殴打致死的判流放三千里,折断一肢的判徒刑二年半之类;奴婢再减一等,殴打致死的判徒刑三年,折断一肢的判徒刑二年之类。若不是因为斗殴而是故意杀死部曲的,应判绞刑;若是预谋杀死后完成的,也等同于故意杀死。若是奴婢所为,流放三千里。
又说:即部曲、奴婢互相殴打伤害或杀死的,各依照部曲与良人相互殴伤杀害的法律处理。注文说:其余各条中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相互侵犯的,若本条没有明确条文的,都参照此条处理。又说:相互侵占财物的,不适用此律。
【议曰】部曲斗殴杀死奴婢的,判流放三千里;折断一肢的,判徒刑二年半;打掉一颗牙齿的,判杖刑一百。奴婢殴打部曲造成两处以上损伤,以及因旧有的疾患而导致成为笃疾的,以及割断舌头、毁坏生殖器官的,判绞刑;折断一肢的,判流放二千里;打掉一颗牙齿的,判徒刑一年半。若部曲故意杀死奴婢,也判绞刑。这就是所说的"各依照部曲与良人相互殴伤杀害的法律"。其余各条中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相互侵犯,是指谋杀他人、掘地发现尸体不重新埋葬之类的情形。私自相互侵犯而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的,都依照此条的加减法处理。相互侵占财物的,各依照常人相互侵占盗窃的法律处理,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凡是奴婢有罪,主人不经官府而擅自杀死的,判杖刑一百;若奴婢无罪而杀死的,判徒刑一年。周亲及外祖父母杀死奴婢的,与主人同罪,参照下条。部曲,比照此条处理。
【疏议】奴婢是低贱的隶属,虽然各有主人,但杀戮之事,应当禀报官府。奴婢有罪,不经官府请示而擅自杀死的,判杖刑一百;无罪而杀死的,是指完全没有罪过失误而故意杀死的,判徒刑一年。注文说:周亲及外祖父母杀死奴婢的,与主人同罪,是说有罪而杀的判杖刑一百,无罪而杀的判徒刑一年,所以说与主人同罪。下条所说的部曲,是指下条没有规定周亲及外祖父母伤害杀死部曲的罪名,若有伤害杀死的情形,也等同于主人所为,所以说比照此条处理。
凡是主人殴打部曲致死的,判徒刑一年;若是故意杀死的,加一等治罪。若是因部曲有过失而加以责罚以致死亡,以及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议】主人殴打部曲致死的,判徒刑一年,不论罪行轻重;故意杀死的加一等,是指不是因殴打之本意而是故意杀死的,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若是因部曲有过失而依规责罚致死,以及过失杀死的,都无罪。
【问】妾有子或无子,殴打杀死丈夫家中的部曲奴婢,应当判什么罪?又有客女及婢女,主人宠幸而生育子女的,其余部曲奴婢,殴打她们是否等同于殴打主人的周亲?
【答】妾殴打丈夫家中的部曲奴婢,律法中虽没有明确罪名,但轻重可以类推,应当依照减等的先例。下条说: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比照常人减二等;妾所生之子殴打伤害父亲的妾,比照常人加三等。那么部曲与主人的妾相互殴打,比照妾之子与父妾相互殴打的法则,妾殴打丈夫家中的部曲,也比照常人减二等;部曲殴打主人的妾,比照常人加三等。若妾殴打丈夫家中的奴婢,比照殴打部曲减一等;奴婢殴打主人的妾,比照殴打部曲加一等。致死的,各依照常人的法律。若有子女的,若其子成为家中的主母,法律不因子女而降等,都依照主人的先例;若其子不是家主,那么对奴婢而言,只等同于主人的周亲。其余各条中,妾之子成为家主或不成为家主的,都比照此例处理。客女及婢女,虽然生有子女,仍然等同于低贱的奴仆,不应当另外加重其罪。
奴婢殴打辱骂主人,以及过失杀死、殴打杀死、伤害亲属的奴婢。
凡是部曲、奴婢过失杀死主人
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即殴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
【疏】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议曰】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恭。犯翼祖庙讳,改为恭。又亦防其二心,故虽过失杀主者,绞;若过失伤主及詈者,流。不言里数者,谓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又云:「即殴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周亲,谓异财者及殴主之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过失伤者,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又云「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又云「死者皆斩【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者,无问正服、义服,并徒一年。伤重者,谓殴罪重于徒一年,各加凡斗一等。假有部曲用他物殴主缌麻亲内损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缌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若奴婢以他物故殴主之缌麻亲伤,准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条伤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故云「伤重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谓奴婢用他物故殴伤小功亲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是名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假如部曲殴主大功亲折支,准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大功亲加三等,合绞,即是加者加入于死。其缌麻、小功部曲有犯,各从本罪,准此加例。如应入死者,处绞;死者皆斩。谓奴婢、部曲殴主缌麻以上亲致死者,皆斩。罪无前从。
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缌麻小功亲部曲,谓殴身之缌麻小功亲部曲,减凡人部曲二等,谓摠减三等。假如殴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杖一百。若殴奴婢折齿,凡人合徒一年,奴婢减二等,缌麻小功亲奴婢又减二等,摠减四等,合杖七十。故云折伤以上各减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谓殴大功部曲折齿,摠减四等,合杖七十。若殴大功奴婢,合杖六十。自外殴折伤以上各准此例为减。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
殴詈内外亲属,并杀、殴詈父母、祖父母,并过失杀、殴詈舅姑,并杀、杀伤子孙及子孙之妇。
译的,判绞刑;伤害主人及辱骂主人的,判流刑。若是殴打主人的周亲及外祖父母的,判绞刑;已经造成伤害的,都判斩刑;辱骂的,判徒刑二年;过失杀死的,比照殴打罪减二等;伤害的,再减一等。殴打主人的缌麻亲的,判徒刑一年;伤害严重的,各比照常人加一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加一等。所说的"加",是指加至死罪;死者,都判斩刑。
【疏】凡是部曲、奴婢过失杀死主人的,判绞刑;伤害及辱骂的,判流刑。
【议曰】部曲奴婢,是家中的仆役,侍奉主人应当心存谨慎恭敬(因避讳翼祖庙讳,"谨"改为"恭")。又要防范他们生出二心,所以即便是过失杀死主人的,也判绞刑;若是过失伤害主人以及辱骂主人的,判流刑。不说明流放里数的,是指只应加杖二百,所以如此。
又说:若殴打主人的周亲及外祖父母的,判绞刑;已经造成伤害的,都判斩刑;辱骂的,判徒刑二年;过失杀死的,比照殴打罪减二等;伤害的,再减一等。
【议曰】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周亲,是指已分家异财的亲属,以及殴打主人的外祖父母的,判绞刑;伤害的,都判斩刑,罪行不分首犯从犯;辱骂的,判徒刑二年;过失杀死的,比照殴打罪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加杖二百;过失伤害的,再减一等,应判徒刑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又说:殴打主人的缌麻亲,判徒刑一年,伤害严重的各比照常人加一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加一等。注文说:所说的"加",是加至死罪。又说:死者都判斩刑。
【议曰】部曲、奴婢殴打主人的缌麻亲,不论是正服还是义服,都判徒刑一年。伤害严重的,是指殴打罪重于徒刑一年的情形,各比照常人斗殴罪加一等。假设部曲用其他器物殴打主人的缌麻亲,造成内伤吐血,依常人法应判杖刑一百。犯良人的加一等,缌麻亲的比照常人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若奴婢用其他器物故意殴打主人的缌麻亲造成伤害,比照常人应判杖刑九十。奴婢犯良人的加二等,此条伤害严重再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半。所以说"伤害严重的各比照常人加一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加一等",是指奴婢用其他器物故意殴打伤害小功亲判徒刑二年,大功亲判徒刑二年半,这就是所说的依次递加一等。注文说"所说的'加'是加至死罪",假设部曲殴打主人的大功亲折断一肢,比照常人应判徒刑三年。部曲加一等,应判流放二千里。又因是大功亲加三等,应判绞刑,这就是"加者加入于死"。其中缌麻、小功亲的部曲若有所犯,各依照本罪,比照此加等之例处理。若应当判处死罪的,处以绞刑;死者都判斩刑,是指奴婢、部曲殴打主人的缌麻以上亲属致死的,都判斩刑,罪行不分首犯从犯。
凡是殴打缌麻、小功亲的部曲、奴婢造成折伤以上的,各比照殴打杀伤常人、部曲、奴婢的罪减二等,大功亲的再减一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议】殴打缌麻小功亲的部曲,是指殴打自己的缌麻小功亲的部曲,比照常人的部曲减二等,即总共减三等。假设殴打折断肋骨的,常人应判徒刑二年,减三等,应判杖刑一百。若殴打奴婢打掉牙齿的,常人应判徒刑一年,奴婢减二等,缌麻小功亲的奴婢再减二等,总共减四等,应判杖刑七十。所以说"折伤以上各比照常人、部曲、奴婢减二等,大功亲的再减一等",是指殴打大功亲的部曲打掉牙齿,总共减四等,应判杖刑七十。若殴打大功亲的奴婢,应判杖刑六十。此外殴打造成折伤以上的,各比照此例减等处理。若有过失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部曲奴婢的,都无罪。
夫妻妾媵相互殴打并杀害。
殴打辱骂内外亲属,以及杀害、殴打辱骂父母、祖父母,以及过失杀害、殴打辱骂舅姑,以及杀害、杀伤子孙及子孙之妇。
凡是殴打伤害妻子的,比照常人减二等;致死的,依照常人论罪。殴打妾造成折伤以上的,比照殴打妻子减二等。若妻子殴打伤害杀死妾,与丈夫殴打伤害杀死妻子同罪,都必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故得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合以刃及故杀者斩,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
又云:「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杀妻仍为不睦。又云:「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若妻殴伤杀妾,谓殴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余人告,余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杀妻仍为不睦。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为称。以凡人论,故重明此例。过失杀者,各勿论。为无恶心,故得无罪。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
【疏】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注云:须夫告乃坐。又云:死者斩【议曰】妻殴夫徒一年,若斗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加凡斗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须夫告乃坐,谓要须夫告,然可论罪。因殴致死者斩。
又云「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又云「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议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谓殴夫者徒一年半,殴伤重者加,凡斗伤四等,加者加入于死。若殴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斗徒三年,加四等合绞,是名加入于死。过失杀者各减二等,谓妻妾媵过失杀者并徒三年。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合徒二年半。若媵及妾折夫一支合绞,过失减二等合徒三年。自余折伤各随轻重,准此加减之例。
又云「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注云「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议曰】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犯夫同,谓殴者徒一年半,死者斩。媵犯妻者减妾一等,殴者徒一年,伤重者从重上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谓殴者笞五十,折一齿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各斩。
译须由妻妾告发才予以论罪。若致死的,允许其他人告发。杀死妻子仍属于不睦之罪。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凡是殴打伤害妻子的,比照常人减二等,致死的依照常人论罪,殴打妾造成折伤以上的,比照殴打妻子减二等。
【议曰】"妻"字的含义是"齐",与丈夫地位相齐,情义等同于幼者,所以可以比照常人减二等;致死的依照常人论罪,即用刀刃及故意杀死的判斩刑;殴打妾若未造成折伤则无罪,折伤以上的比照殴打妻子的罪减二等,即比照常人减四等;若杀死妾的,只比照常人减二等。
又说:若妻子殴打伤害杀死妾,与丈夫殴打伤害杀死妻子同罪。注文说:都必须由妻妾告发,才予以论罪。若致死的,允许其他人告发。杀死妻子仍属于不睦之罪。又说: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议曰】若妻子殴打伤害杀死妾,是指殴打的比照常人减二等,致死的依照常人论罪。注文说:都必须由妻妾告发才予以论罪,若是外人告发的则无罪。若致死的,允许其他人告发,其他人不限亲疏远近,都可以告发论罪。杀死妻子仍属于不睦之罪。妻子本身就是缌麻以上亲属,依照惯例本应称为不睦,因用"依照常人论罪",所以再次说明这个惯例。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因为没有恶意,所以可以无罪。
凡是妻子殴打丈夫的,判徒刑一年;若殴打造成伤害严重的,比照常人斗殴伤害罪加三等,必须丈夫告发才予以论罪。致死的判斩刑,媵和妾若触犯的,各加一等,所说的"加"是加至死罪。过失杀伤的,各减二等。若媵及妾辱骂丈夫的,判杖刑八十。若妾冒犯妻子的,与冒犯丈夫同罪;媵冒犯妻子的,比照妾减一等;妾冒犯媵的,比照常人加一等。致死的都判斩刑。其余条文中媵没有明文规定的,与妾同等对待。
【疏】凡是妻子殴打丈夫判徒刑一年,若殴打造成伤害严重的,比照常人斗殴伤害罪加三等。注文说:必须丈夫告发才予以论罪。又说:致死的判斩刑。
【议曰】妻子殴打丈夫判徒刑一年,若斗殴造成伤害严重的加三等,比照常人斗殴伤害罪。假设常人用其他器物殴打伤害他人,造成内伤吐血,应判杖刑一百,加常人斗殴罪三等,处徒刑二年,这就是累加计算的方法。必须丈夫告发才予以论罪,是说必须要丈夫告发,才可以论罪。因殴打致死的判斩刑。
又说:媵和妾若触犯的各加一等。注文说:所说的"加"是加至死罪。又说:过失杀伤的各减二等。
【议曰】依照令文,五品以上官员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所以媵及妾冒犯丈夫的,各比照妻子冒犯丈夫加一等,是指殴打丈夫的判徒刑一年半,殴打伤害严重的加常人斗殴伤害罪四等,所说的"加"是加至死罪。若殴打丈夫折断一肢或弄瞎一只眼睛,常人斗殴应判徒刑三年,加四等应判绞刑,这就是所说的"加入于死"。过失杀死的各减二等,是指妻妾媵过失杀死丈夫的都判徒刑三年。假设妻子折断丈夫一肢,比照常人加三等应判流放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应判徒刑二年半。若媵及妾折断丈夫一肢应判绞刑,过失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其余折伤各依照轻重,比照此加减的先例处理。
又说:若媵及妾辱骂丈夫的判杖刑八十。若妾冒犯妻子的与冒犯丈夫同罪,媵冒犯妻子的比照妾减一等,妾冒犯媵的比照常人加一等,致死的都判斩刑。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媵没有明文规定的与妾同等对待。
【议曰】媵及妾辱骂丈夫的判杖刑八十,若妾冒犯妻子的与冒犯丈夫同罪,是指殴打的判徒刑一年半,致死的判斩刑。媵冒犯妻子的比照妾减一等,殴打的判徒刑一年,伤害严重的从重罪上比照妾减一等。妾冒犯媵的比照常人加一等,是指殴打的判笞刑五十,打掉一颗牙齿的判徒刑一年半之类,致死的都判斩刑,是指媵及妾冒犯丈夫及妻子,若妾冒犯媵而殴打致死的都判斩刑。注文说:其余条文中媵没有明文规定的,是指上条中殴打妾造成
谓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殴杀者各斩。」注云「余条媵无文者,谓上条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之类,妻妾相犯及犯夫当条无文者,各与妾同」。
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殴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绞。
【疏】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议曰】殴缌麻兄姊,谓本宗及外姻有缌麻服者并同殴此兄姊,杖一百;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谓殴缌麻尊属徒一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礼,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并各有本条,自从殴夫之祖父母绞,夫之伯叔父母减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无尊属加法,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谓他物殴缌麻兄姊内损吐血准凡人杖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属又加一等,即缌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类。因殴致死者各斩。假有殴小功尊属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云加入于死罪止远流。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谓损二事以上,或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此是凡斗应流三千里,于从父兄姊犯此流者合绞。
又云:「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殴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绞【议曰】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谓折齿以上,既云折伤,即明非折伤不坐。因殴折伤,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假有殴缌麻卑幼折一指,凡斗合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小功减二等杖九十;大功减三等杖八十。其殴伤重者,递减各准此。因殴致死者,尊长各绞。即殴杀从父弟妹,谓堂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侄及侄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杀及不因斗而故杀者,俱合绞刑。」
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议曰】兄姊至亲,更相急难,弯弧垂泣,义切匪他,辄有殴者徒二年半,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或折齿,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处流,若用刃伤及折支,或跌其支体,若瞎其一目,谓全失其明者,各得绞罪,因殴致死者首从皆斩,詈者合杖一百,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谓加犯兄姊一等,殴者徒三年,伤者流三千里,文无加入死折伤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过失杀若伤各减本杀伤二等,谓过失杀者各减死罪二等合徒三年,过失折齿者从流减二等之类,其过失之罪,兄姊以下并同减二等。
译折伤以上比照殴打妻子减二等之类,妻妾相互冒犯及冒犯丈夫在相应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各与妾同等对待。
凡是殴打缌麻兄姊的,判杖刑一百;小功、大功亲的各依次递加一等;若是尊属的,再各加一等。伤害严重的各依次递加常人斗殴伤害罪一等,致死的判斩刑。若是殴打堂兄姊,比照常人斗殴应判流放三千里的,判绞刑。若是尊长殴打卑幼造成折伤的,缌麻亲比照常人减一等,小功、大功亲依次递减一等;致死的判绞刑。若殴打杀死堂弟妹及堂兄弟的子孙的,判流放三千里。若用刀刃以及故意杀死的,判绞刑。
【疏】凡是殴打缌麻兄姊的判杖刑一百,小功、大功亲的各依次递加一等,尊属的再各加一等,伤害严重的各依次递加常人斗殴伤害罪一等,致死的判斩刑,若殴打堂兄姊比照常人斗殴应判流放三千里的判绞刑。
【议曰】殴打缌麻兄姊,是指本宗及外姻中有缌麻服的,都同等看待,殴打这样的兄姊判杖刑一百;小功亲判徒刑一年,大功亲判徒刑一年半。尊属再各加一等,是指殴打缌麻尊属判徒刑一年,小功尊属判徒刑一年半,大功尊属依照礼制,只有丈夫的祖父母及丈夫的伯叔父母,这些都各有本条规定,自然依照殴打丈夫祖父母判绞刑、丈夫伯叔父母比照冒犯丈夫减一等判徒刑二年半的规定。此大功亲没有尊属加等的规定。伤害严重的各依次递加常人斗殴伤害罪一等,是指用其他器物殴打缌麻兄姊造成内伤吐血,比照常人应判杖刑一百,再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小功亲判徒刑一年半,大功亲判徒刑二年。尊属再加一等,即缌麻亲判徒刑一年半,小功亲判徒刑二年之类。因殴打致死的都判斩刑。假设殴打小功尊属折断两肢,比照常人加三等,不说加至死罪,只是判处远流。若殴打堂兄姊比照常人斗殴应判流放三千里的,是指造成两处以上损伤,或因旧有疾患导致成为笃疾,割断舌头及毁坏生殖器官,这些情形属于常人斗殴应判流放三千里的情形,对堂兄姊犯此应流罪的判绞刑。
又说:若尊长殴打卑幼造成折伤的,缌麻亲比照常人减一等,小功、大功亲依次递减一等,致死的判绞刑。若殴打杀死堂弟妹及堂兄弟的子孙的,判流放三千里。若用刀刃以及故意杀死的,判绞刑。
【议曰】若尊长殴打卑幼造成折伤的,是指打掉牙齿以上的伤害,既然说是折伤,即表明不是折伤则不予论罪。因殴打造成折伤的,缌麻卑幼比照常人减一等,小功亲减二等,大功亲减三等。假设殴打缌麻卑幼折断一根手指,常人斗殴应判徒刑一年,减一等判杖刑一百;小功亲减二等判杖刑九十;大功亲减三等判杖刑八十。若殴打伤害更严重的,依次递减各比照此例处理。因殴打致死的,尊长各判绞刑。若殴打杀死堂弟妹,是指堂弟妹以及堂兄弟的子孙,是指堂侄及侄孙的,判流放三千里。若用刀刃杀死及不是因斗殴而故意杀死的,都应判绞刑。
凡是殴打兄姊的,判徒刑二年半;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造成折伤的,判流放三千里;用刀刃伤害及折断肢体、或弄瞎一只眼睛的,判绞刑;致死的都判斩刑。辱骂的判杖刑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若是过失杀伤的,各比照本应处的杀伤罪减二等。若殴打杀死弟妹及兄弟的子孙、曾玄孙的,各依照本服的规定论罪。若是外孙,判徒刑三年;用刀刃及故意杀死的,判流放二千里;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凡是殴打兄姊的判徒刑二年半,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造成折伤的判流放三千里,用刀刃伤害及折断肢体或弄瞎一只眼睛的判绞刑,致死的都判斩刑,辱骂的判杖刑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若过失杀伤的各比照本应处的杀伤罪减二等。
【议曰】兄姊是至亲,遇到急难相互扶助,情义至切,不同于他人,若有殴打的判徒刑二年半,殴打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造成折伤的,或折断牙齿,或折断手足指头,只要折断一处即应判处流刑,若用刀刃伤害及折断肢体,或使肢体脱臼,或弄瞎一只眼睛,是指完全失明的,各判处绞刑,因殴打致死的首从都判斩刑,辱骂的应判杖刑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是指比照冒犯兄姊加一等,殴打的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判流放三千里,条文中没有规定加至死罪,折伤也只判流刑,辱骂的判徒刑一年,过失杀若伤的各比照本应处的罪减二等,是指过失杀死的各比照死罪减二等应判徒刑三年,过失打掉牙齿的从流刑减二等之类,这种过失之罪,兄姊以下都同样减二等。
又说:若殴打杀死弟妹及兄弟的子孙,注文说:曾玄孙的,各依照本服的规定论罪。又说:外孙的,判徒刑三年;用刀刃及故意杀死的,判流放二千里;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议曰】殴打杀死弟妹及兄弟的子孙的,兄弟之子服周年之服,孙则服小功。注文说:曾玄孙的,各依照本服的规定论罪,兄弟的
又云:「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又云:「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者,兄弟子周服,孙即小功。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兄弟曾孙为缌麻,玄孙当袒免服纪,既疏恩情转杀,故云各依本服论。谓殴杀曾孙合绞,玄孙既当袒免,自依凡人法。此条殴兄弟曾玄孙,既依本服,即明上条殴杀从父兄弟曾玄孙降服已尽,亦同凡人。其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律无「皆」字,案文可知。子孙虽共殴击,原情俱是自殴,虽无「皆」字,各合斩刑。下条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伤者,皆斩。举轻明重,皎然不惑。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见血为伤,伤无大小之限。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即嫡、继、慈、养杀者,为情疏易违,故又加一等。律文既云「又加」,即以刃故杀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违犯教令以刃杀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殴杀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又云: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议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又云「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祖父母、父母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依户令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合杖一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废,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谓不因殴詈无罪而辄杀者,流二千里。
译曾孙服缌麻,玄孙则应服袒免的服制,既然情谊渐疏、恩情递减,所以说各依照本服的规定论罪,是指殴打杀死曾孙的应判绞刑,玄孙既然只应服袒免之服,自然依照常人的法律处理。此条中殴打兄弟曾玄孙依照本服处理,即表明上条中殴打杀死堂兄弟的曾玄孙,因服制已尽,也等同于常人处理。若殴打杀死弟妹及兄弟的子孙、外孙的,各判徒刑三年;用刀刃及故意杀死的,判流放二千里;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凡是辱骂祖父母、父母的,判绞刑;殴打的,判斩刑;过失杀死的,判流放三千里;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若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打致死的,判徒刑一年半;用刀刃杀死的,判徒刑二年。故意杀死的,各加一等。若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死的,再加一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议】子孙对祖父母、父母若情感有所不顺而辱骂的,应判绞刑;殴打的判斩刑。律文中没有"皆"字,从文意即可知晓。子孙虽然共同殴打,究其情理都是自己殴打,虽没有"皆"字,各应处以斩刑。下条中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造成伤害的,都判斩刑,此为举轻以明重,非常明确无疑。过失杀死的判流放三千里;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三年,见血即为伤害,伤害没有大小的限制。若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是指有所教导命令,不限事情大小,本可以听从而故意违背的,而祖父母、父母因此殴打致死的,判徒刑一年半。用刀刃杀死的,判徒刑二年。故意杀死的各加一等,是指不是因为违反教令而是故意杀死的,用手足、其他器物杀死的,判徒刑二年;用刀刃杀死的,判徒刑二年半。若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死的,因为情谊较疏,容易违背,所以再加一等。律文中既然说"再加",即用刀刃故意杀死的,在徒刑二年半上再加一等,判徒刑三年;因违反教令用刀刃杀死的,在二年上加一等,判徒刑二年半;殴打杀死的,在一年半上加一等,判徒刑二年。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若是因为子孙有违反教令的情形,依法责罚,意外致死的,也无罪。
凡是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判徒刑三年,必须舅姑告发才予以论罪。殴打的判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判斩刑。过失杀死的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半。若殴打子孙的媳妇导致成为废疾的,判杖刑一百;成为笃疾的,加一等;致死的判徒刑三年。故意杀死的,判流放二千里。若是妾的情形各减二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疏】凡是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必须舅姑告发才予以论罪。又说:殴打的判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判斩刑,过失杀死的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半。
【议曰】妻妾若有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判徒刑三年。注文说:必须舅姑告发才予以论罪。殴打的判绞刑,造成伤害的都判斩刑,罪行不分首犯从犯。过失杀死的判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判徒刑二年半。
又说:若殴打子孙的媳妇导致成为废疾的判杖刑一百,成为笃疾的加一等,致死的判徒刑三年,故意杀死的判流放二千里,若是妾的情形各减二等,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议曰】祖父母、父母殴打子孙的媳妇导致成为废疾的,依照户令,腰脊折断、一肢残废为废疾,应判杖刑一百;成为笃疾的,即双目失明、两肢残废,加一等,应判徒刑一年;致死的判徒刑三年,故意杀死的,是指不是因殴打辱骂而是在其无罪的情况下擅自杀死的,判流放二千里。若殴打妾导致成为废疾的,判杖刑八十;成为笃疾的,判杖刑九十;致死的判徒刑二年,故意杀死的判徒刑二年半,过失杀死的都不予论罪。
凡是妻妾殴打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比照殴打辱骂舅姑减二等;造成折伤的,判加役流;致死的判斩刑。过失杀伤的,依照常人论罪。若是已经解除关系的旧舅姑殴打子孙、旧妻妾造成折伤以上的,各比照常人减三等;致死的判绞刑;
若殴妾令废疾,杖八十;笃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杀者徒二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
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
【疏】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议曰】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合减殴詈舅姑罪。二等谓殴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齿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斩。文无皆字,即有首从。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伤者各依凡人伤法征赎,其铜入被伤杀之家。
又云「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议曰】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谓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绞。既不言故杀者斩,即是故杀者亦绞,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子孙之妇,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弃放,此始妇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孙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见在此,为旧舅姑。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醮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于夫家义絶,母子终无絶道。子既如母,其妇理亦如姑。姑虽适人,妇仍在室,理依亲姑之法,不得同于旧姑。若夫之嫡继慈养,不入此条。释曰:嫡继慈养,具在第六。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礼义犯,翼祖庙讳,改为义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殴夫之弟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殴兄,妾以凡人论。又云,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议曰】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为匹敌之故,得罪稍轻,殴妻之子,以凡人论,为女君尊重,故同凡斗。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称又加者,总加三等,若殴折一齿,徒二年半之类。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当条虽有加减,至死者并与凡人同。
卷二十三斗讼律
【七门】律条十三,并疏起请条一。
殴前夫之子,及受业师,殴继父,殴詈,杀伤夫之周亲以下,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却殴击,复雠。
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疏】凡是妻妾殴打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比照殴打辱骂舅姑减二等,造成折伤的判加役流,致死的判斩刑,过失杀伤的依照常人论罪。
【议曰】"故夫"是指丈夫死亡后改嫁的情形,若是被休弃或和离的,不适用比照殴打辱骂舅姑减罪的规定。减二等是指殴打的判徒刑三年,辱骂的判徒刑二年,打掉牙齿以上的判加役流,致死的判斩刑。条文中没有"皆"字,即说明有首犯从犯之分。过失杀伤的依照常人论罪,是指杀死的依照常人法律赎铜一百二十斤,造成伤害的各依照常人伤害的法律征收赎金,赎金归入被伤害杀死者的家中。
又说:若是旧舅姑殴打子孙、旧妻妾造成折伤以上的,各比照常人减三等,致死的判绞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议曰】旧舅姑殴打子孙、旧妻妾造成折伤以上的,各比照常人减三等,是指打掉手指的应判杖刑八十,折断一肢的判徒刑一年半之类,致死的判绞刑。既然没有说明故意杀死的判斩刑,即表明故意杀死的也判绞刑,过失杀死的不予论罪。
【问】子孙的媳妇,丈夫死后守节,而她的婆婆年轻时守寡后改嫁他人,或被休弃赶走,这种情形下最初的媳妇与婆婆相互冒犯的,应当判什么罪?
【答】子孙本人死亡后,若妻妾改嫁,而舅姑仍然在世的,这称为"旧舅姑"。现在婆婆虽然被休弃,或已经改嫁给外人,而子孙的妻子却孀居守节,虽然对丈夫家的名分关系已经断绝,但母子之间终究没有断绝的道理。儿子既然仍如同儿子对待母亲一样,那么媳妇的道理也应如同对待婆婆一样。婆婆虽然改嫁他人,媳妇仍在夫家守节,理应依照对待亲生婆婆的法律,不能等同于对待旧舅姑。若是丈夫的嫡母、继母、慈母、养母,则不适用此条规定(解释说: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的规定,具体见第六卷)。
凡是殴打兄长的妻子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各比照常人加一等。若是妾所为的,再加一等。若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的,比照常人减二等。殴打妻子所生之子的,依照常人论罪。若妻子所生之子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比照常人加一等。妾所生之子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再加二等。致死的,各依照常人的法律。
【疏】凡是殴打兄长的妻子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各比照常人加一等,若是妾所为的,再加一等。
【议曰】嫂子与小叔子之间不许互相通问,是为了远避嫌疑,殴打兄长的妻子及殴打丈夫的弟妹的,于礼义有所违犯(避翼祖庙讳,"违"改为"义"),情理乖张,所以各比照常人加一等,若是妾所为的,再加一等,是指妾殴打丈夫的弟妹,比照妻子加一等,总共比照常人加二等;丈夫的弟妹殴打兄嫂,妾则依照常人论罪。又说:若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的,比照常人减二等,殴打妻子所生之子的,依照常人论罪。若妻子所生之子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比照常人加一等,妾所生之子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再加二等。注文说:致死的各依照常人的法律。
【议曰】若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的,比照常人减二等,因为地位相当,所以判罪较轻。殴打妻子所生之子的,依照常人论罪,因为嫡妻地位尊贵,所以等同于常人斗殴。若妻子所生之子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比照常人加一等,妾所生之子殴打伤害父亲的妾的,再加二等,说"再加",是总共加三等,若殴打打掉一颗牙齿的,判徒刑二年半之类。注文说:致死的各依照常人的法律,此条虽然有加减的规定,但致死的都与常人同等处理。
(卷二十三 斗讼律,共七门,律条十三条,并附疏义起请条一条。目录:殴打前夫之子及受业老师、殴打继父、殴打辱骂并杀伤丈夫的周亲以下亲属、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反过来殴打、复仇、误杀伤奴婢辱骂旧主并杀伤、戏杀伤、过失杀伤、告发谋反谋逆、各类诬告反坐、纠举弹劾不实之罪、告发祖父母父母、告发嫡母继母慈母养母。)
凡是殴打伤害妻子前夫之子的,比照常人减一等;若是同居的,再减一等。致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