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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十四

卷十三户婚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20–129 段

卷十三户婚律

【九门】律条十八,并疏令敕条七,起请条五。

占盗侵夺公私田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婚田入务

旱涝霜雹虫蝗部内田畴荒芜

课农桑

给复除

差科赋役不均平,及擅赋敛加益,输税违期。

婚嫁妄冒离之正之

居丧嫁娶

占盗侵夺公私田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疏议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由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下条苗子准此。

【疏议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盗,故云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三十五亩有余,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五十五亩有余,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谓在帐籍之内荒废未耕种者,减熟田罪一等。若强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止徒二年,荒田罪止徒一年半,苗子各归官主。称苗子者,其子及草并征还官主,下条苗子准此。谓妄认及盗贸卖侵夺私田、盗耕墓地,如此之类,所有苗子各还官主。其盗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窃或强,一家之中罪名不等者,并依例以重法并满轻法为坐。若盗两家以上之田,只是一家而断,并满不加重者,唯从一重科。若亲属相侵得罪,各依服纪,准亲属盗财物法应减者,节级释曰:节级犹等级也,减科。若已上籍,卽从下条盗贸卖之坐。

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妄认公私之田,称为己地,若私窃贸易,或盗卖与人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二十五亩有余,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五十五亩有余,罪止徒二年。贼盗律云:「阑圈之属,须絶离常处;器物之属,须移徙其地。虽有盗名,立法须为定例。地既不离常处,理与财物有殊,故不计赃为罪,亦无除免倍赃之例。」妄认者,谓经理已得;若未得者,准妄认奴婢财物之类,未得法科之盗。贸易者,须易讫;盗卖者,须卖了。依令,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

译最重处徒一年。如果是在空闲荒地上占用的,不予治罪。

【疏议曰】王者制定法律,农田受田百亩,官员的永业田依品级、以及老幼寡妻受田各有等级规定,不是宽闲之乡不得在限额之外再多占。如果占田超过限额的,一亩笞十,每十亩加一等,超过则杖六十,每二十亩加一等,达一顷五十一亩,最重处徒一年。又依照令文,受田能够足额的称为宽乡,不足的称为狭乡。如果是在空闲荒地占田的不予治罪,是指按人口受田已足额之外,仍有多余的荒田,务必要开垦,尽力利用地力,所以所占虽多,法律不加以治罪,但仍须申报立案。不申报而擅自占用的,按照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罪名处理。

凡盗耕种他人公私田地的,一亩以下笞三十五,每一亩加一等,超过则杖一百,每十亩加一等,最重处徒一年半;荒田的减一等,强行耕种的各加一等。所种庄稼归官府或田主所有,以下各条中"苗子"均依此处理。

【疏议曰】田地不能移动,所以与真正的盗窃不同,因此说盗耕种公私田地的,一亩以下,笞三十五,每一亩加一等,到三十五亩多,杖一百,超过杖一百的,每十亩加一等,到五十五亩多,最重处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是指在户籍帐册之内荒废未耕种的田地,比熟田罪减一等。如果是强行耕种的,各加一等,熟田最重处徒二年,荒田最重处徒一年半,庄稼各归官府或田主所有。所谓苗子,是指庄稼及草料一并征收归还官府或田主,以下各条中的苗子均依此处理。是指妄自认领、及盗窃贸卖侵夺他人私田、盗耕坟墓用地,诸如此类,所有庄稼各归还官府或田主。如果盗耕别人田地,有荒有熟,或是偷偷或是强行,一家人之中罪名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惯例以重罪并合轻罪来定罪。如果盗耕两家以上的田地,只按照其中一家断罪、并合不再加重的,只从一重罪科断。如果是亲属之间相互侵占而获罪的,各依照服制亲等关系,按照亲属间盗窃财物的法律应当减轻的,节级注:节级犹如说等级,减轻科罪。如果已经登记入册的,就按照下条盗卖的罪名处理。

凡妄自认领公私田地或者盗窃贸卖的,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超过杖一百,每十亩加一等,最重处徒二年。

【疏议曰】妄自认领公私的田地,声称是自己的地,或者私下偷偷买卖、或者盗卖给他人的,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到二十五亩多,杖一百;超过杖一百的,每十亩加一等,到五十五亩多,最重处徒二年。贼盗律说:"圈养的家畜之类,须完全脱离常处;器物之类,须移动其原处。虽有盗窃之名,立法须有固定的准则。田地既不能离开原处,道理上与财物有所不同,所以不按赃物计算定罪,也没有除免倍赃的先例。"所谓妄自认领,是指已经办理手续、取得田地;如果尚未取得的,比照妄自认领奴婢财物之类,按照未遂的盗罪科断。所谓贸易,须是交易已经完成;所谓盗卖,须是买卖已经完结。依照令文,田地没有官方文牒而擅自买卖的,钱财没收但不予追缴,庄稼及买地的钱财,都归属地主所有。

凡是在职官员侵夺他人私田的,一亩以下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超过杖一百,每五亩加一等,最重处徒二年半,侵占园圃的加一等。

【疏议曰】律文所称在官,就是指凭借官职权势侵夺百姓私田的人,一亩以下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到十二亩多杖一百,超过杖一百的每五亩加一等,到三十二亩多最重处徒二年半。所谓园圃,是指种植果树、栽种蔬菜且有篱笆围墙的地方,因为它的肥沃程度与普通田地不同,所以加一等治罪。如果侵夺的地既有一般田地又有园圃,罪名不一致的,也依照并合的法律,或者以职田贸易私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

【疏议曰】律称在官,卽是居官挟势侵夺百姓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十二亩有余杖一百,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三十二亩有余罪止徒二年半。园圃谓莳果实、种菜蔬之所而有篱障者,以其沃塉不类,故加一等。若侵夺地及园圃,罪名不等,亦准并满之法,或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一准上条,贸易为罪。若得私家陪贴财物,自依监主诈欺。其官人两相侵者,同百娃例。卽在官时侵夺、贸易等,去官事发科罪,并准初犯之时。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卽盗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识盗葬者,告里正移薶,不告而移笞三十。卽无处移薶者,听于地主口分内薶之。

【疏议曰】墓田广袤,令有制限。盗耕不问多少,卽杖一百。伤坟者,谓窀音迍穸音夕之所聚土为坟,伤者合徒一年。卽将尸柩盗葬他人地中者,笞五十。若盗葬他人墓田中者,加一等,合杖六十。如盗葬伤他人坟者,亦同盗耕伤坟之罪,仍各令移葬。若不识盗葬之人,告所部里正移薶之;不告而移,虑失尸柩,合笞三十。卽无处移薶者,谓无闲荒地可薶,听于地主口分内薶之。

【准】田令,诸竞田判,得已耕种者,后虽改判,苗入种人;耕而未种者,酬其功力;未经断决,强耕者,苗从地判。又条诸田为水侵射,不依旧流,新出之地,先给被侵之家;若别县界新出,依收授法。其两岸异管,从正流为断;若合隔越受田者,不取此令。

【准】唐宝应元年四月十七日敕节文:诸百姓竞田,如已种者,并据见佃为主,待收了断;割其盗种者,任地主收苗,所用人功不在论限。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准】杂令诸家长在在谓三百里内非隔阂者,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卽还主,钱没不追。臣等参详,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帖,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幕亲闻商量,方成交易。如家主尊长在外,不计远近,并须依此。若隔在化外及阻隔兵戈,卽须州县相度事理,给与凭由,方许商量交易。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其钱已经卑幼破用无可征偿者,不在更于家主尊长处征理之限。应田宅物业虽是骨肉不合有分,辄将典卖者,准盗论,从律处分。

译家田地论罪的办法,一律参照上条,按贸易定罪。如果获得私家陪补贴付的钱财的,自应依照监临主守诈欺罪论处。至于官员之间相互侵夺的,与普通百姓的例子相同。即使在任官时侵夺、贸易等,等到离任后事发才追究的,也一律按照最初犯罪时的规定治罪。

凡盗耕他人坟墓用地的杖一百,损伤坟墓的徒一年。即凡盗葬到他人田地中的笞五十,盗葬在他人墓田中的加一等,都要令其迁移改葬。如果不知道是谁盗葬的,就报告里正加以迁移埋葬,不报告而擅自迁移的笞三十。如果没有地方可迁移埋葬的,允许在地主的口分田内埋葬。

【疏议曰】墓田的面积,令文有规定限制。盗耕不论多少,一律杖一百。损伤坟墓,是指窀(音迍)穸(音夕,指墓穴)所堆积的土坟,损伤的应处徒一年。如果把尸柩盗葬到他人田地中的,笞五十。如果盗葬在他人墓田中的,加一等,应处杖六十。如果盗葬时损伤了他人的坟墓,也与盗耕损伤坟墓的罪名相同,都应各自令其迁移改葬。如果不知道是谁盗葬的,报告所属的里正加以迁移埋葬;不报告而擅自迁移的,因为担心会遗失尸柩,应处笞三十。如果没有地方可以迁移埋葬的,是指没有闲置荒地可以埋葬,允许在地主的口分田内埋葬。

【准】田令规定,凡争讼田地已经判决、且已经耕种的,此后即使改判,庄稼仍归耕种者所有;已耕但尚未播种的,酬付其劳力费用;尚未判决而强行耕种的,庄稼归属田地判定所归属的一方所有。又一条规定,凡田地被水冲毁流失、又不依原来水道流向的,新露出的土地,先给被水侵占的原主;如果是在别的县界新露出的土地,依照收授田地的法令处理。凡两岸分属不同管辖的,以正流为界断定归属;如果因此应给予隔越受田的,不适用此令。

【准】唐宝应元年四月十七日敕令节录:各地百姓争讼田地的,如果已经种植的,一律以现在耕种的人为主,等到收成之后再判断;割给盗种者的,任由地主收取庄稼,所耗费的人工费用不在讨论追偿之列。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准】杂令规定,凡家长在外注:所谓在,是指三百里以内没有阻隔的情况,子孙弟侄等不得擅自以奴婢、六畜、田宅及其余财物私自典质或出借,出卖田宅而没有典质凭证擅自借贷的,也依此处理。如果有典质出卖的,都要取得本司的文牒,然后才允许交易。如果不互相询问核实而违规交易及买入的,物品归还原主,钱财没收但不予追缴。臣等参详研究,凡典卖田宅物业或指名典当借贷的,必须由家主尊长与钱主本人或钱主的亲信人当面签署契约文书,如果是妇女难以当面对谈的,须隔着帘幕亲耳听闻商议,才能成交。如果家主尊长在外地,无论远近,都必须依此办理。如果隔绝在化外之地或被战乱阻隔的,就须由州县衡量情理,给予凭证,才允许商议交易。如果是卑幼晚辈蒙昧无知,尊长擅自典卖质押抵当,或伪造尊长姓名的,其中的卑幼及居间引荐的牙保人等,都应从重治罪,钱财与田产各自归还两家原主。如果钱财已经被卑幼耗费使用、无法追偿的,就不在再向家主尊长追索处理之列。凡田宅物业虽是骨肉亲属但不应当有份的、却擅自典卖的,按照盗窃罪论处,依照法律处分。

【准】建隆三年十二月五日敕令节录:从今以后,凡典当或抵押庄宅物业给他人的,即使超过限期年代已久,只要原契还在,即使契约上的立契人已经去世,如果有其亲生子孙及有份的骨肉亲属,证据确凿明显的,不受年限限制,都允许赎回。如果是典当超过限期三十年之后,且没有文契,或者虽持有文契但真伪难辨的,就不在受理赎回之列,由现在耕种的佃主一并任其典卖。臣等参详研究:自唐

【准】建隆三年十二月五日敕节文:今后应典及倚当庄宅物业与人,限外虽经年深,元契见在,契头虽已亡没,其有亲的子孙及有分骨肉,证验显然者,不限年岁,并许收赎。如是典当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辩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见佃主一任典卖,臣等参详:自唐元和六年后来,条理典卖物业,敕文不一,今酌详旧条,逐件书一如后。

一应田土屋舍有连接交加者,当时不曾论理,伺候家长及见证亡殁,子孙幼弱之际,便将难明契书扰乱别县,空烦刑狱,证验终难者,请准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经二十年以上不论,卽不在论理之限,有故留滞在外者,卽与出除在外之年,违者并请以不应得为,从重科罪。

一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帖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恡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一应有将物业重迭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仍征钱还被欺之人。如业主填纳罄尽不足者,勒同署契、牙保、邻人等同共陪填,其物业归初倚当之主。

婚田入务

【准】杂令,谓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臣等参详,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债负谓法许征理者,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

旱涝霜雹虫蝗部内田畴荒芜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

【疏议曰】旱谓亢阳,涝谓霖霪,霜谓非时降霣,雹谓损物为灾,虫蝗谓螟螽蝥贼之类。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释曰:租调课役,具在赋役令。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增减,致枉有所征免者,谓应损而征,不应损而免,计所枉征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

【问曰】有应得损免不,与损免以枉征之物,或将入己,或用入官,各合何罪?

译元和六年以来,规定典卖物业的敕文不尽相同,现在斟酌参详旧的条文,逐条书写如下。

一、凡田地房屋有相互连接交错的,如果当时不曾提出争议,等到家长及见证人已经去世、子孙年幼力弱之时,才拿出难以说清楚的契据书文来扰乱旁邻县份,白白烦扰刑狱、终究难以查证的,请依照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令,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不再受理,即不在受理争讼之列,如果有故意滞留在外地的,则应扣除其在外的年份,违反规定的,一并请以"不应为"罪名从重治罪。

一、凡典卖抵押物业的,先询问房族亲属,房族亲属不要的,再询问四邻,四邻不要的,才允许其他人交易。如果房族亲属出的价钱不够高,也可以就势卖给出价高的一方交易。如果业主、牙人等欺瞒房族亲邻,在契约文书内虚假抬高价钱,以及房族亲邻无端阻拦挽留的,都应根据所欺骗的钱数及情节轻重,酌情论罪治罪。

一、凡将同一处物业重复典押给多人的,本主、牙人、邻人以及在契约上署名的人,各按所骗取归己的钱数,一并按照盗窃罪论处,未分得钱财的减三等治罪,仍应追缴钱财归还被欺骗之人。如果业主所填赔的钱财耗尽仍不足偿还的,责令一同署契的牙保、邻人等共同赔偿填补,该处物业归属最初典当的原主所有。

婚田入务

【准】杂令规定,凡诉讼田宅、婚姻、债务纠纷的,从十月一日起至第二年三月三十日止受理审查,此外时间不予受理。如果先前已有文书档案而彼此相互侵夺的,不在此限。臣等参详研究,凡是争讼田宅婚姻债负之类的案件,所谓债负,是指法律允许追偿处理的,从十月一日以后允许官府受理,到正月三十日停止接受词状,三月三十日之前必须审断完结。如果尚未审结的,须具明滞留延误的原因上奏。如果是彼此相互侵夺以及各种诉讼案件,只要不涉及务农人户的,各地官府应随时受理审断,不受上述月日限期的约束。

旱涝霜雹虫蝗部内田畴荒芜

凡辖区内有旱、涝、霜、雹、虫、蝗等灾害发生之处,主管官员应上报而不上报,或谎报的,杖七十;复核检查不据实的,与其同罪。如果因此导致不当征收或不当免除赋税、其数额折算成赃物重于本罪的,按坐赃论罪。

【疏议曰】旱是指干旱,涝是指久雨积水,霜是指非应时降下的霜冻,雹是指冰雹损害庄稼成灾,虫蝗是指螟虫、螽斯、蝥贼一类害虫。依照令文,损失十分之四以上的免征田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的免征租调。注:租调课役的具体规定,都载于赋役令中。损失十分之七以上的,课役一并免除。如果桑麻损失殆尽的,各自免征调。凡应当损免的,都须由主管官员上报。所谓主管官员,是指里正以上的官员,里正须上报给县,县上报给州,州上报给尚书省,损失较多的须奏报朝廷。凡应当上报而不上报、以及谎报的,负责的主管官员杖七十。如果有奉派复核检查而不据实上报的,与其同罪,也应处杖七十。如果不据实上报,妄自增减,导致不当征收或免除赋税的,是指应当免除的却仍征收,不应当免除的却擅自免除,计算不当征收或免除的钱财折算成赃物,罪重于杖七十的,按坐赃论罪,最重处徒三年。既然是以赃物定罪的,都应当累计倍算而后断罪。

【问】如果本应得到损免的,反而没有给予损免,还妄自以损免为名征取物资,或将其归入己有,或用于充公,各应当判处什么罪?

【答】本应得到损免的却妄自征收,也依照上条处理;妄自脱漏增减的罪名,如果归入官府的,按坐赃论罪;如果归入私人的,按枉法论罪;罪至死刑的,改为加役流。

凡辖区内田地荒芜的,按十分之几计算,一分笞三十,每一分加一等,最重处徒一年。州县都以长官

【答曰】应得损免,而妄征,亦准上条;妄脱漏增减之罪,入官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疏议曰】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所管田,称畴者,言田之畴类,或云畴地畔也。不耕谓之荒,不锄谓之芜。若部内总计准口受田,十分之中一分荒芜者,笞三十。假若管田百顷,十顷荒芜,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谓十顷加一等,九十顷荒芜者,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县以

令为首,丞尉为从。州卽刺史为首,长史、司马、司户为从。里正一身得罪,无四等罪名者,止依首从为坐。其检句品为佐职,其主典律无罪名,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计户内所受之田。假有受田五十亩,十亩荒芜,户主笞三十,故云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即二十亩笞四十,三十亩笞五十,四十亩杖六十,五十亩杖七十。其受田多者,各准此法为罪。

课农桑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一事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疏】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议曰】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又条令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又条,授田先不课役,后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及课农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应合还公田而不收,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云: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及一事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议曰】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者,假若于一户之上不课种桑枣为一事,合笞四十。若于一人失数事,谓于一人之身应受不授,又不课桑枣及田畴荒芜;及一事失之于数人,谓应还不收之类,在于数人之上,皆累而为坐。

又云:「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议曰】假有里正应课而不课,是一事;应受而不授,是二事;应还而不收,是三事;授田先不课后课,是四事;先少后无,是五事;先富后贫,是六事;田畴荒芜,是七事。

译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户主犯此罪的,也依照其荒芜土地的比例、按五分计算,一分笞三十,每一分加一等。

【疏议曰】辖区内是指州、县及里正所管辖的田地,所谓"畴",是说田地的类别,也有说畴是田地的边界的。不耕种的叫做荒,不锄草的叫做芜。如果辖区内总计按人口受田计算,十分之中有一分荒芜的,笞三十。假设管辖田地一百顷,有十顷荒芜的,笞三十;每一分加一等,即每十顷加一等,到九十顷荒芜的,最重处徒一年。州县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县以县令为首犯,县丞、县尉为从犯。州则以刺史为首犯,长史、司马、司户参军为从犯。里正一人承担罪责,没有首从四等罪名的区分,只依照首从定罪。至于负责检查勾核的判司官员是佐职官,主管具体事务的主典官依律没有罪名。户主犯罪的,也依照其荒芜的土地按五分计算,是指计算户内所受田地的比例。假设受田五十亩,有十亩荒芜,户主笞三十,所以说一分笞三十;每一分加一等,即二十亩荒芜笞四十,三十亩笞五十,四十亩杖六十,五十亩杖七十。受田较多的,各依此办法定罪。

课农桑

凡里正依照令文授给百姓田地、督课农桑,如果应当受田而不授予,应当归还而不收回,应当督课而不督课,诸如此类违法情形的,每失误一件事,笞四十。所谓一事,是指对一人失误一件事,如果对一人失误多件事,或一件事对多人失误的,都要累计计算定罪。每三件事加一等,县里失误十件事的,笞三十,每十件事加一等。州按所管辖县份的多少通算定罪,州县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各罪最重处徒一年,故意为之的各加二等。

【疏】凡里正依照令文授给百姓田地、督课农桑,如果应当受田而不授予,应当归还而不收回,应当督课而不督课,诸如此类违法情形的,每失误一件事,笞四十

【议曰】依照田令,户内永业田规定的耕作项目,须种植桑树五十株以上,榆树、枣树各十株以上,土地不适宜种植的,任凭依照乡俗办法处理。又一条规定,凡应当收授的田地,每年从十月一日起,里正预先核对造册,县令总集应退还、应受田的人,共同当面给授。又一条规定,授田时先授不课役的人,后授课役的人;先授田地不足的人,后授田地少的人;先授贫者,后授富者。里正都须依令造册,汇总上报以及督课农桑。如果应当受田却未授予,应当归还公田却未收回,应当督课农田却未督课,应当督课种植桑枣却未督种,诸如此类违法情形的,每失误一件事,笞四十。

注文说:所谓一事,是指对一人失误一件事,如果对一人失误多件事,以及一件事对多人失误的,都要累计计算定罪

【议曰】所谓一事是对一人失误一件事,假如对某一户没有督课种植桑枣算作一件事,应处笞四十。如果对一人失误多件事,是指对某一人本应受田却未授予,又未督课种植桑枣以及田地荒芜等;一件事对多人失误的,是指应当归还而未收回之类的情形涉及多人,都要累计计算定罪。

又说:每三件事加一等,县失误十件事的,笞三十,每十件事加一等,州按所管辖县份的多少通算定罪

【议曰】假设里正应当督课而未督课,是一件事;应当受田而未授予,是第二件事;应当归还而未收回,是第三件事;授田本应先不课役后授课役的却颠倒,是第四件事;本应先授田不足者却先授田全无者,是第五件事;本应先授贫者却先授富者,是第六件事;田地荒芜,是第七件事。都累计计算定罪,凡应累计的,每三件事加一等,如果失误二十二件事,处徒一年;县失误的,也依照里正所失误的每十件事,笞三十;每十件事加一等,一百七十件事就应处徒一年;州按所管辖县份的多少通算定罪。假设管辖两个县的,失误二十件事,笞三十;失误三百四十四件事,处

皆累为坐,其应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二事,徒一年;县失者,亦准里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谓管二县者,失二十事,笞三十;失三百四十四事,徒一年;其管县多者,通计各准此。

注云: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又云: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议曰】州县以刺史、县令为首,其长官阙,即次官为首;佐职及判户曹之司为从。各罪止徒一年,谓州县长官及里正各罪止徒一年,故犯者各加二等,即是一事杖六十,县十事笞五十,州管二县者二十事笞五十,计加亦准此,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其州止管一县者,各减县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者,亦依并满之法。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六十,又有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三事并为失十事,科杖七十。其州县应累并者,各准此。

给复除

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者,笞五十。

【疏议曰】依令人居狭乡乐迁就寛乡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之类,应给复除,而所司不给,不应受而所司妄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准令应免不免,应役不役者,合笞五十。其妄给复除及应给不给,准赃重于徒二年者,依上条。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其不应受复除人而求请主司妄得复除者,依名例。若共监主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即是所司为首得复者为从。若他人为请求妄得复者,自从嘱请法。

差科赋役不均平,及擅赋敛加益,输税违期。

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议曰】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谓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

六十

又云:「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依赋役令,每丁租两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时处分。如有不依此法而擅有所征敛,或虽依格令式而擅加益入官者,总计赃至六四,即是重于杖六十,皆从坐赃科之。假有擅加益入官满一百匹绢,比敛众人之物,法合倍论,倍为五十匹,坐赃罪止徒三年。

译徒一年;管辖县份更多的,通算办法都依此类推。

注文说:州县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官为从犯。又说:各罪最重处徒一年,故意为之的各加二等

【议曰】州县以刺史、县令为首犯,如果长官出缺,就以次官为首犯;佐职官及主管户曹的官员为从犯。各罪最重处徒一年,是指州县长官及里正各罪最重处徒一年,故意犯的各加二等,即一件事杖六十,县失误十件事的笞五十,州管辖两县失误二十件事的笞五十,累计加等的办法也依此类推,通算定罪。各罪最重处徒二年,如果州只管辖一个县的,各减县的罪名一等。如果有故意犯与失误犯罪名轻重不等的情形,也依照并合的法律办理。假如授田等失误七件事,应处杖六十,又有故意犯三件事,也应处杖六十,就以故意犯的三件事并入失误的十件事计算,科处杖七十。凡州县应当累计并合的,都依此类推。

给复除

凡应当给予复除(免除赋役)而不给予的,或不应当给予而给予的,处徒二年;如果涉及较轻的徭役的,笞五十。

【疏议曰】依照令文,人若从狭乡自愿迁往宽乡,距原居住地千里以外的免除赋役三年,五百里以外的免除二年,三百里以外的免除一年之类,凡应当给予复除的,而主管部门不给予,或不应当受给而主管部门妄自给予的,处徒二年。至于较轻的徭役,是指充当夫役及各种杂使,依照令文本应免除而未免除,本应服役而未服役的,应处笞五十。凡是妄自给予复除以及应给不给的,如果折算的赃物重于徒二年的,依照上条处理。妄自脱漏增减而使一人出入课役的,处徒一年,每增加二人加一等。赃物重、且已归自己所有的,按枉法论罪,罪至死刑的改为加役流;归入官府的,按坐赃论罪。至于不应当受给复除的人,若央求主管官员妄自获得复除的,依照名例律处理。如果与监临主守共同犯罪的,即使是他人首倡起意,仍以监临主守为首犯,也就是说主管部门为首犯,得到复除的人为从犯。如果是他人代为央求而妄自获得复除的,自当依照请托嘱托的法律处理。

差科赋役不均平,及擅赋敛加益,输税违期

凡差派科征赋役违反法令、或分配不均平的,杖六十。如果不合法而擅自征收赋敛,以及依法征收赋敛却擅自增加数额的,折算的赃物重、且归入官府的,按所擅自征收的数额以坐赃论罪;归入私人的,按枉法论罪。罪至死刑的,改为加役流。

【疏】凡差派科征赋役违反法令、或分配不均平的,杖六十

【议曰】依照令文,凡差派科征应先富强之家,后贫弱之家;先多丁之家,后少丁之家。差科赋役违反法令或不均平,是指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分配不均平的情形,各处杖六十。

又说:如果不合法而擅自征收赋敛,以及依法征收赋敛却擅自增加数额的,折算的赃物重、且归入官府的,按所擅自征收的数额以坐赃论罪;归入私人的,按枉法论罪。罪至死刑的,改为加役流

【议曰】依照赋役令,每丁租两石,调为絁绢二丈,绵三两,或输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这些都是每年依法征收的,都要依照公文规定,按数额输纳。如果临时另外差派科征的,自应依照临时的处分办理。如果有不依此法而擅自征收赋敛的,或者虽依照格令式的规定却擅自增加数额、归入官府的,总计所擅征的赃物达到六十四匹以上的,就是重于杖六十的情形,一并依坐赃罪科断。假设擅自增加征收归入官府的达一百匹绢,按照敛聚众人财物的规定,法律应当加倍论处,加倍为五十匹,坐赃罪最重处徒三年。归入私人的,按枉法论罪。所谓归入私人,不一定要归入自己,只要不归入官府的,就算归入私人。有俸禄的官员枉法,每枉法一尺,杖一百;每

入私者,以枉法论。称入私,不必入己,但不入官者,即为入私。官人有禄,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无禄者,减一等,二十匹绞。今云至死者,加役流,并不合绞。其闲赋敛虽有入官,复有入私者,即是罪名不等,宜依并满之法。假有擅赋敛得一百匹,九十匹入官,十匹入私,从入官九十匹,倍为四十五匹,徒二年半;倍入私十匹为五匹,亦徒二年半,不得累徙五年。须以入私十匹并满入官九十匹为一百匹,倍为五十四处,徒三年。」

【准】唐长庆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度支旨条:节文,如有两税合征钱物数外,擅加率一钱一物,州县长吏并同枉法赃论。

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户主不充者,笞四十。

【疏】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议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物有头数,输有期限,而违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假有当里之内,征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若全违期不入者,徒二年。州县亦各以部内分数不充科罪,准此。

注云: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议曰】刺史、县令倡导之首,课税违限,责在长官;佐职以下节级连坐。既以长官为首,通判官为第二,从判官为第三,从主典及检句之官为第四,从以劝导之首属在长官,故不同。

判事差等,其里正处百户之内,事在一人,既无节级连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

又云户主不充者笞四十【议曰】百姓当户应输课税依期不充即笞四十不据分数为坐

婚嫁妄冒离之正之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残疾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

【疏】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注云: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又云:而辄悔者,杖六十。注云: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及有私约。注云: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疾残谓状当三

译一匹加一等,到十五匹处绞刑。无俸禄的官员减一等,到二十匹处绞刑。现在说罪至死刑的改为加役流,一律不再判处绞刑。至于其中征收的赃物既有归入官府又有归入私人的情形,罪名各不相同,应当依照并合的法律处理。假设擅自征收赋敛得一百匹,其中九十匹归入官府,十匹归入私人,从归入官府的九十匹计算,加倍为四十五匹,处徒二年半;归入私人的十匹加倍为五匹,也是处徒二年半,但不能累计判处徒五年。须将归入私人的十匹并入归入官府的九十匹合计为一百匹,加倍为五十匹,处徒三年。

【准】唐长庆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度支使的旨条:节录规定,如果在两税规定的钱物数额之外擅自加征一钱一物的,州县长官一律按枉法赃罪论处。

凡辖区内输纳课税之物,逾期而未缴足的,按十分之几计算,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州县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以下官员依次连坐,户主未缴足的,笞四十。

【疏】凡辖区内输纳课税之物,逾期而未缴足的,按十分之几计算,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

【议曰】所谓输纳课税之物,是指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物资有定量,输纳有期限,如果逾期而未缴足的,按十分之几计算,一分笞四十。假设某里之内,应征一百石,尚欠十斛未缴足的,笞四十;每欠十斛加一等。如果完全逾期而分文未纳的,处徒二年。州县也各按辖区内未缴足的比例定罪,办法依此类推。

注文说:州县都以长官为首犯,佐职以下官员依次连坐

【议曰】刺史、县令是倡导的首领,课税征收逾限,责任在于长官;佐职以下官员依次连坐。既然以长官为首犯,通判官为第二等,从判官为第三等,从主典及检勾官为第四等,这是因为倡导之首的责任在长官,所以(与其他罪)不同。判定罪责的等级差别,如果里正只管一百户之内,事情只涉及一人的,既没有首从的多等罪名区分,只按辖区内未缴足的罪名论处。

又说:户主未缴足的笞四十

【议曰】百姓当户应输纳的课税,依期而未缴足的,就笞四十,不按未缴的比例计算定罪。

婚嫁妄冒离之正之

凡已经许嫁女儿的,已回复婚书或有私下约定的注:所谓约,是指事先已知晓夫婿本人年老年幼、有残疾、是养子或庶出等情形之类,而擅自反悔的,杖六十。男方家自行反悔的,不予治罪,但不追还聘财。即使没有许婚的婚书,只要已收受聘财的,也算作已许婚注:所谓聘财,没有数额多少的限制。以酒食为聘的,注:不是以财物充作酒食的,也同聘财一样处理。如果又另许配给他人的,杖一百。已经成婚的,处徒一年半。后娶之人知情的,减一等。女子须追归前夫,如果前夫不愿再娶的,归还聘财。后夫的婚姻依法办理(须先解除再另行婚配)。

【疏】凡已经许嫁女儿的,已回复婚书或有私下约定的。注文说:所谓约,是指事先已知晓夫婿本人年老年幼、有疾病残疾、是养子或庶出等情形之类。又说:而擅自反悔的,杖六十。注文说:男方家自行反悔的不予治罪,不追还聘财

【议曰】已经许嫁女儿、已回复婚书,是指男方家致送婚书行礼求亲,女方家回复婚书表示同意应允的,以及有私下约定的。注文说:所谓约,是指事先已知晓夫婿本人年老年幼、疾病残疾、是养子或庶出等情形之类。所谓年老年幼,是指违反原本约定、相差一倍年龄的情形;所谓疾病残疾,是指情状相当于三……

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孼之类者,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若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

译有残疾、肢体不全的,收养的说不是自己亲生的,庶出的说不是嫡子以及庶孽之类的(因为名目不止一种,所以说"之类"),只要是双方早已相知熟悉、两情都已满意,私下订立契约,或者互相送过婚书,像这样的情况,不得随意反悔。反悔的,杖打六十,婚事仍按原约进行。如果是男方自己反悔的,不予treat罪(不处罚),但也不追还聘财。即使没有许婚的文书,只要收受了聘财,也算作聘财,不论多少都算数。所谓酒食,不是把财物折算为酒食(才算聘财);(收受酒食)也同样算作聘财。如果又把女儿许配给别人的,杖打一百。已经成婚的,徒刑一年半。后娶的一方知情的,减一等处罚。女子追回归还前夫,前夫不愿再娶的,退还聘财。后娶的婚姻依法成立。

【疏】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注云: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又云:而辄悔者,杖六十。注云: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及有私约。注云: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疾残谓状当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孼之类者,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若男家自悔者,无罪,娉财不合却追之限【问曰】有私约,准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未知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

【答曰】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入之类,亦非妄冒。

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注云:「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议曰】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故礼云:『娉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注云:『娉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酒食非者,为供设亲宾,便是众人同费。所送虽多,不同娉财之限。若以财物为酒食者,谓送财钱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财。」

又云:「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议曰】若更许他人者,谓依私约报书,或受娉财而别许。」

他人者杖一百,若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如已许嫁之情而娶者,减女家罪一等,未成者依下条,减已成者五等,合杖六十,已成徒一年,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氏还娉财,后未婚如法。

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疏议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疏议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故有奏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以其矫诈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离之。称各者,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故云各离之。

【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之闲,其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译——若不是她的祖父母、父母(即大功以下的亲属)而擅自强行将她嫁出的,应处徒刑一年。周年服亲属强嫁的,是指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姊妹及侄子强行将她嫁出的,减二等治罪,杖打九十。各自判令离异,女子追归原来的夫家,娶她的人不予治罪。

**娶逃亡妇女**

凡是娶逃亡妇女为妻妾,明知情由的与该妇女同罪;如果本罪当死的,减一等治罪。判令离异。如果该妇女无丈夫,且恰逢恩赦得以免罪的,不判令离异。

【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她为妻妾,如果明知她是逃亡而仍娶她,凡本罪在流刑以下的,都与她同罪论处。唯独该妇人本犯的是死罪而被娶的,则娶她的人处流刑三千里,仍判令离异。如果该逃亡妇女没有丈夫,又恰逢恩赦得以免罪的,不应判令离异。如果不知情而娶的,依律无罪;如果该妇女没有丈夫,就允许不判离异。

**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

凡是监临官员,娶所监临地区之女为妾的,杖打一百;如果是为亲属娶的,也是如此。在职但并非监临之官的,减一等治罪。女家不予治罪。如果是枉法娶人妻妾及女儿的,按奸罪论处,加二等治罪;为亲属娶的,也同样处理。主动求嫁的一方各减二等治罪,各自判令离异。

【疏】【议曰】监临之官,是指职责所在负责统辖、审理、勘验该地事务的官员。娶所辖地区百姓之女为妾的,杖打一百;为亲属娶的,也应杖打一百。所谓亲属,是指本宗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然是监临官员为亲属娶亲,女家不予治罪。如果亲属与监临官通同一气,用强娶或恐吓的手段娶亲的,就依照本律处理。按首从分别治罪,都以监临官为首犯,娶亲的人为从犯。所谓在职而非监临官,是指在所辖地区任职,但职责并非统辖、审理、勘验之事的官员,若娶所辖地区之女

【答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礼法,止同凡人之坐。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疏】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以婢为妾者,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从本色。

【问曰】或以妻为媵,或以媵为妻,或以妾作媵,或以媵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据《斗讼律》,“媵犯妻,减妾一等;妾犯媵,加凡人一等”。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即是夫犯媵,皆同犯妾所问。既非妻妾与媵相犯,便无加减之条。夫犯媵例,依犯妾,即以妻为媵,罪同以妻为妾。若以媵为妻,亦同以妾为妻。其以媵为妾,律令无文,宜依不应为重,合杖八十。以妾为媵,令既有制,律无罪名,止剩违令之罪。即因其改换,以告身与回换之人者,自从假与人官法。若以妾诈为媵,而冒承媵姓名,始得告身者,依《诈伪律》,诈增加功状,以求得官者,合徒一年。

又云:「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议曰】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罪?

【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居丧嫁娶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疏】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议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逹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等若男夫居丧娶妾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许以卜姓为之其情理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各离之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之而共为婚姻者谓壻父称婚妻父称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为婚姻者各减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不知者不坐

又云「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议曰】若居周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周服亡者,是卑幼故减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谓周服内男夫娶妾,妇作妾嫁人,并不坐。

译的,以及为亲属娶的,各比监临官减一等治罪。女家都不予治罪。职责本非统辖之事,而是临时监管而娶亲的,也同样处理。仍各自判令离异。

又说:如果是枉法娶人妻妾及女儿的,按奸罪论处,加二等治罪(注:为亲属娶的,也同样处理)。又说:主动求嫁的一方,各减二等治罪,各自判令离异。

【议曰】有诉讼在身的人,或用妻子、或用妾去求情,监临官员因而曲法判案,娶其妻妾及女儿的,按奸罪论处,加二等治罪。娶亲的人如与该女子有亲属关系而应加重治罪的,各依本法处理,仍在监临奸罪的基础上加二等。为亲属娶的,也同样处理,都与本人自娶同罪论处。主动求嫁的一方,各减二等治罪。以妻妾及女儿主动求嫁给监临官员而获罪的,比监临官减二等治罪。亲属明知是通过枉法求情而娶人妻妾及女儿的,自当依本法作为从犯论处,仍各自判令离异。所谓"各离之",是指丈夫自愿把妻妾及女儿嫁给枉法官员的,两方都判令离异;妻妾及女儿在道理上并不能自主,所以都不予治罪。

【准】依户令:凡是州县官员在任期间,不得与所辖百姓通婚,违反的即使遇到大赦,仍判令离异。州府的上佐以上官员及县令,对于其所统属的官员也同样适用此规定。如果定婚是在前任任职期间,而任官在后,以及在京畿三辅之内、官宦门第相当、双方情愿的,都不在禁止之限。

**和娶人妻七出义绝和离**

凡是双方情愿娶人妻子及把妻子嫁给别人的,各处徒刑二年;纳妾的减二等治罪,各自判令离异。如果是丈夫自己把妻子嫁给别人的,也同样治罪,且两桩婚姻都判令离异。

【疏议曰】双方情愿娶人妻子及把妻子嫁给别人的,各处徒刑二年。如果是情愿嫁娶妾的,减二等,处徒刑一年。各自判令离异,是指妻妾都要离异。如果是丈夫自己把妻子嫁给别人的,也同样治罪,是指与嫁妻妾同罪。两个

」

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孙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若娶妾及嫁为妾者,即准上文减三等。若周亲尊长主婚,即以主婚为首,男女为从;若余亲主婚,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或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并主婚独坐。注云: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谓奉祖父母父母命为亲,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会。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疏议曰】居父母丧与应合嫁娶之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自从重科。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夫丧从轻,合笞四十。

卷十四户婚律

【六门】律条十四,并疏令格敕条十一。

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夫丧守志。

娶逃亡妇女

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

和娶人妻七出义絶和离

主与奴娶良人诈妄嫁娶

违律为婚定婚年限

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夫丧守志。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余条称前夫之女,准此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始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壻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疏】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议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远,疏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裔,与御名下一字同,改为裔。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

音响不殊,男女辩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

【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

又云:「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

译丈夫各自离异,所以说"两离之"。

凡是卑幼在外地,尊长在后为他定婚,而卑幼自己已娶妻成婚的,婚姻按法律有效;尚未成婚的,服从尊长所定的婚事;违反的,杖打一百。

【疏议曰】所谓卑幼,是指子孙、弟侄等人;所谓在外,是指因公务或私事在外地行走之处,因而自己娶了妻子,而其尊长在此之后又为他定了婚事。如果卑幼所娶的妻子已经成婚的,婚姻依法有效;尚未成婚的,服从尊长所定的婚事。违反的杖打一百。所谓尊长,是指祖父母、父母以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姊。

凡是妻子没有七出、义绝的情形而被休弃的,处徒刑一年半;虽然犯有七出之状,但有三不去情形而仍被休弃的,杖打一百,并追令复合。如果妻子犯有恶疾或奸情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疏议曰】夫妻之道,情义上期望白头偕老、同穴而葬,一旦与之婚配为齐等,终身不得更改,所以妻子若没有七出、义绝的情形,不应被休弃。所谓七出,依令规定:一是无子,二是淫乱,三是不侍奉公婆,四是多言惹是非,五是盗窃,六是嫉妒,七是患有恶疾。所谓义绝,是指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母、姊妹;或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母、姊妹之间自相残杀;以及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母、姊妹;以及与丈夫缌麻以上亲属通奸;或妻子与人通奸、图谋加害丈夫等,即使遇到大赦,都属于义绝。妻子即使尚未过门,也依此令处理。如果没有七出、义绝的情形,而擅自休弃妻子的,处徒刑一年半。虽然犯有七出之状,但有三不去情形的——所谓三不去,是指:一是曾为公婆持丧守孝,二是娶时贫贱、后来富贵,三是妻子有娘家可依而如今无处可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