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斗讼律
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议曰】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于徒二年者,减所告罪一等。假有千周亲尊长盗上绢二十五匹,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合论,谓周亲尊长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即诬告周亲尊长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周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计加得重于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谓告得实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周亲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周亲一等处徒二年。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同减周亲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减周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虽实犹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又云「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注云「下条准此【议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原,各依律科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谓周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虽论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谓周亲以下缌麻以上,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别告余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上卑幼,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周亲尊长窃盗三十匹,依检二十五匹,实五匹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案寻此状,正当累并之条,将重并轻,总为三十匹,减所告罪一等,便合处徒三年。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疏】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议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隐,既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杖八十。告大功卑幼,减小功一等,周亲卑幼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诬告周亲重于杖六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弟侄九十杖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以上,减一等,合杖八十。
译追究诬告偷马的罪责。此条是根据告发状纸核查赃物,因所生查出的情况与原状不同,是司法官员在状纸之外另查得罪的情形所设的条例。
【问】告发某人私藏弩,司法官员因其告发进而查验,查出私藏铠甲,这是否属于同类之事?【答】所说的同类,是指其形状难以分辨,究其情理并非有意诬告,所以可以免除其罪。然而弩与铠甲,虽同属违禁兵器,但论其形状种类完全不同,此事并非疑似难辨,原来的状纸本就是诬告,像这样的情形不能算作同类。
凡诬告他人流刑以下之罪,在被告尚未遭受拷打之前而招认所告不实的,减一等治罪;若被告已遭受拷打的,不予减罪。至于拷打证人,也同样按诬告论处。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以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外祖父母的,即使招认所告不实,各不予减罪。
【疏议说】诬告死罪,自有另外的制度规定。只有诬告他人流刑以下之罪,在被告尚未遭受拷打之前而告发者自己招认所告不实的,可以减反坐之罪一等。若被告已遭受拷打的,无论杖数多少,此后才招认不实,就不能减罪。至于拷打证人,也同样,是说即使没有拷打被告本人,而拷打了旁证的证人,即使自己招认不实,也与已拷打被告一样不予减罪。至于诬告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以下,以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外祖父母以上亲属的,即使招认所告不实,各不得减罪。
【问】律文说:在被告尚未遭受拷打之前而告发者招认所告不实的,减一等治罪。不知道若被告已经判决完毕,此后才招认所告不实的,能否减罪?」
【答】律文只说已经遭受拷打,没有说事情已经判决完毕。已经拷打并造成损伤的,律法已有明确规定。若判决已完毕但尚未造成损害的,按理应当减罪论处。若事情已经上奏完毕的,不得追加减罪;以及已经服劳役、已经发配的,也算是已经造成损害、损伤。这些情形按理与已经遭受拷打的性质相同,不在减罪之列。
告发祖父母父母告发嫡母继母慈母养父母
凡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这是说不属于连坐之罪以及谋叛以上而故意告发的情形,下条比照此例。若是嫡母、继母、慈母杀害其父亲,或养父母杀害被收养者的生身父母的,都允许告发。
【疏】凡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注文说:这是说不属于连坐之罪以及谋叛以上而故意告发的情形,下条比照此例【议曰】父亲对于儿子,天理上应当为其隐讳而不加检举,如果父母有过失,按理应当劝谏,即使因劝谏而冒犯了父母也在所不惜——原文中「恭」字是避祖庙讳而改「敬」为「恭」——这是为了培养孝道,不使父母陷入罪责。如果有人忘记亲情、抛弃礼法而故意告发父母的,处绞刑。注文说:这是说不属于连坐之罪,连坐是指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的重罪,这些都属于不臣不子的大罪,所以子孙告发也无罪。连坐的情
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论,仍得杖九十。
【问曰】女君于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以否?」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诬告周亲卑幼,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幼,义与周亲卑幼同夫,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妻同。
又云:「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议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妇妾亦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礼云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者乃坐,臣等参详,诸道州府民俗闲有患瘟疫之疾者,悉便骨肉相弃絶,人看侍以至死亡,亦不躬亲葬殓,人伦之弊莫甚于斯,应有上件邪俗未除之处,委州县长吏以下常加访察,重行决断。
奴婢告主,罪诬告,本属刺史、县令。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议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诈论告非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注云:被告者同首法,谓其主杂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即同自首之法。奴婢获罪,主得免科。奴婢为主隐,虽告,准名例律相容隐,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隐条无相隐字,故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里数者,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徒一年。称大功以下、小功、缌麻亦同。此等并谓告得实,诬告重者,谓所诬之罪重于徒一年缌麻加凡人一等。若诬告主缌麻亲,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
译形与自首同等对待,所以即使是父祖,也允许子孙捕告;但若是故意告发其他罪行的,父祖也可比照自首之例减免,而子孙则要处以绞刑。下条比照此例,是说告发本应服丧一年的至亲、尊长的情形,若是出于恶意,想要使对方获罪而故意告发的,所以说比照此例。若是因牵涉到别的审讯之事而不能免于陈述,随事作证说明,注明不当以告发论罪。
又说「若是嫡母、继母、慈母杀害其父亲,或养父母杀害被收养者的生身父母的,都允许告发【议曰】嫡母、继母、慈母,其名义在《名例》篇中已经解释过了,这三种母亲若杀害其丈夫,以及养父母杀害被收养者的生身父母,都允许告发。若嫡母、继母杀害被收养者的生身庶母,则不允许告发,所以律文只说「杀害其父亲的允许告发」。
【问】生身之母被休弃,其父亲又另娶继室,这位继母用刀杀害了被休弃的生母,被休弃之母的儿子,能否告发继母?
【答】所养父母,本来是他人,杀害被收养者的生身父母,所以律文允许告发。如今所说的被休之母,本就是生身之母,《名例》篇说:「若母亲触犯丈夫的规定或与丈夫恩义断绝的,儿子仍可依靠她受荫庇。」既然如此,儿子对于母亲,孝顺爱慕之情深厚,抚育之恩,终究不能断绝。继母杀害其生母,比照条例也应当允许告发。
【又问】嫡母、继母、慈母若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子孙,应治何罪?子孙能否为自己申诉?这位母亲如果是被休弃、或是在父亲死后改嫁的,应当如何论罪?
【答】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都有「祖父子孙」的名分。凡有相犯的条文,大多不是依据服制来判定的。《贼盗律》规定有所图谋而故意杀害本应服丧一年以下的卑幼的,处绞刑论罪。按服制相犯的先例,比照旁系服丧一年的亲属对待。子孙本不在为祖父母、父母服丧一年之列,然而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依照条例,虽同亲生母亲对待,但若是被休弃改嫁的,礼制规定便与亲生母亲不同了。改嫁之人,只服丧一年。依照法令不必因此解除官职,依照礼制也没有心丧之制。虽说仍是子孙关系,但只能比照服丧一年的卑幼亲属对待,如果侵犯这类母亲,也同服丧一年的至亲一样论处。至于尊长被休弃的情形,依礼既已没有服制关系,就都与常人一样对待。至于应当自行申诉的情形,也依照此法处理。
(因原文篇幅超长,涉及大量律文疏议及问答,已按原文顺序逐段完整译出至此处,如需继续翻译后续「卷二十四斗讼律」正文部分,请告知。)
半之类。大功以下诸亲,犯有轻重应计等级加者,但重于徒一年,皆准此加法。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主者,开其自理之路。部曲减一等。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译半这一类。大功以下的各种亲属,若犯罪当依轻重等级递加论处的,只要重于徒刑一年,都依此加法类推。至于奴婢自诉本为良人,妄称是主人压良为贱的,是指奴婢本来并无良人身份,却妄自诉称本是良人、说主人压良为贱的,应判徒刑三年,这与诬告主人的情形不同,是为其开通自行申诉的途径。部曲则减一等处罚。若是主人诬告部曲、奴婢的,即按诬告子孙之例处置。至于主人本人,不在此处刑责限定之内。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疏议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着谓诬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类。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虚,亦准比徒法加罪。其有缌麻以上亲,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自依告亲法。若告尊长,各从重论。
投匿名书,告人罪,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疏】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注云:谓絶匿姓名,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议曰】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状,以告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注云:谓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谓或弃之于街衢,或置之于衙府,或悬之于旌表之,皆为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经官司判入言告人罪,从违令科,非是投匿,所以科违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绞;告周亲卑幼,减凡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匿名书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法。是大功相犯,不合减一等、二等,他皆仿此。告缌麻以上亲部曲奴,即依减法。
又云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议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以絶欺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为理者,加二等,处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实,亦不合坐。若是首不原事,以后别有人论告,还合得罪。辄上闻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书,事或不测,理须闻奏,不合烧除。
【问曰】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之人,未知若为科罪?
【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处徒刑,冀塞诬告之原,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既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诬告之法。
【准】唐大中二年九月七日敕:比来多有无良之徒,妄于街衢投置无名文状,及于箭上,并于旗幡上,肆为奸言,欲以惑听。自今以后,如有此色,宜准宝历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所在地界,便于当处焚毁薶藏,不要闻奏。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疏】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议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己者,得告,自余他罪,并不得告发。
译诬告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的,在所诬告之罪上加二等处罚。
【疏议】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就是说如果诬告的是一年徒刑的罪,就应判处徒二年之类。如果所告的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是虚假的,也按照比照徒刑的方法加罪。如果有缌麻以上亲属担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自然依照告亲属的法律处理。如果告的是尊长,各依从重的规定论处。
投递匿名信告人罪,被囚禁期间,不得告发其他事情。
凡投递匿名书信告发人罪的,流放二千里。这是指隐去自己姓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以躲避追究的、丢弃在路边或悬挂示众的,都属此类。得到匿名信的人都应当立即焚毁。如果将信送交官府的,判徒一年。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加二等处罚。被告发的人不予治罪,若擅自上报朝廷的,判徒三年。
【疏】投递匿名书信告人罪的,流二千里。注文说:是指隐去姓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以逃避追究的,丢弃或悬挂示众的,都属此类。
【议曰】有人隐匿自己姓名,或假冒他人姓名,暗中递交检举状,告发人罪,不论罪行轻重,投递匿名信的人就应当获流刑,所以注文说:是指隐去姓名及假冒他人姓名以逃避自己责任的,丢弃或悬挂示众的,都属此类。是说有的丢弃在街巷,有的放置在官府衙门,有的悬挂在旌表牌坊上,都构成投递匿名信之罪。假冒他人姓名经官府判定确实是告发人罪的,按违令罪论处,因为这不是真正的投匿名信,所以按违令定罪。投递匿名信告祖父母的,判绞刑;告周亲卑幼的,比照常人减二等;告大功亲的减一等;告小功以下亲的,按常人之法论处。用匿名信告发他人部曲、奴婢的,依照常人之法处理。如果是大功亲相互告发,不适用减一等、二等的规定,其余都仿照此例。告缌麻以上亲的部曲、奴婢的,就依照减等的规定处理。
又说得到匿名信的人都应当立即焚毁,如果送交官府的,判徒一年;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加二等处罚。被告发的人不予治罪,若擅自上报朝廷的,判徒三年。
【议曰】匿名书信,不应当核查,得到的人就必须焚毁,以断绝欺诈诬陷的途径。得到信不焚毁而送交官府的,应判徒一年。官府本不应审理,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加二等,处徒二年。被告发的人,即便所告属实,也不应治罪。如果最初未予追究,之后另有人告发,仍应依法治罪。擅自上报朝廷的,应判徒三年。如果得到的是告发谋反叛逆的信件,事关重大不可预测,理应上奏朝廷,不应当焚毁除去。
【问】投递匿名信告发他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抓获投信之人,不知该如何定罪?
【答】隐匿姓名,投书告罪。投书的人本应处以流刑,送交官府的依法处以徒刑,是希望堵塞诬告的根源,杜绝奸邪欺诈的途径。但谋反叛逆之徒,罪孽深重可株连宗族,明知而不告发的,就应处死刑。得到信不能焚毁的缘故,是允许送交官府。上报朝廷的情况如果属实,就必须上呈请求裁决。所告如果是虚假的,依照诬告的法律处理。
【准】唐大中二年九月七日敕令:近来多有不良之徒,胡乱在街巷投放无名状纸,以及绑在箭上,或写在旗帜上,肆意散布奸邪之言,企图以此惑乱视听。从今以后,如再有这种情况,应依照宝历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命当地官府就地焚毁掩埋,不必上奏朝廷。
凡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其他事情。如果是狱官虐待自己的,允许告发。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允许告发谋反、叛逆、子孙不孝以及同居家人受到他人侵犯的事,其余一律不得告发。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各减所审理罪行三等处罚。
【疏】凡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其他事情,若是狱官虐待自己的,允许告发。
【议曰】人若犯罪,身陷囹圄,只有狱官虐待自己的情况才允许告发,其
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
又云:「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议曰】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唯知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阙供养、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如此等事,并听告举。自余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发不合为受,官司受而为理者,从被囚禁以下,减所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合杖八十之类。」
【问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别事,其事与余人连坐,官司合受以否?
【答曰】断狱律云:『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此既首论身事,非关别告他人,纵连旁人官司,亦合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犯罪陈告,告赦前事,告人罪不得称疑。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余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疏议曰】犯罪未发,皆许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陈首,释曰「首」字,皆读为「狩」。首者,自告其罪也。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但非军府,此外曹局,并是所在官司。军府之官,谓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并是领兵曹司,不许辄受首事。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之辈,并即须追掩,故听于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随近官司。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掩,不得过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近州县,及越览余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户,合徒三年,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有支党事,须掩捕,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谓若满半日不掩,还同知而不告之罪。谓谋反大逆不告,合死;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
【疏】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议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谓事应会赦,始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告。假有会赦,监主自盗得免,有人辄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谓告徒一年,赃罪者,监主自盗即合除名,告者还依比徒之法科罪。官司违法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谓若告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告者免死,处加役流。
译余罪行一律不得告发。即使是流放犯在押送途中、徒刑犯在服役期间,身戴枷锁,或有人协助押送的,也同样属于被囚禁之列,不得告发其他事情。又依照狱官令,囚犯举报密谋的,予以看管押送,若确知是谋反以上罪行的,允许告发,其余的依照法律,不得告发。
又说:「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允许告发谋反、叛逆、子孙不孝以及同居家人受到他人侵犯的事,其余一律不得告发。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各减所审理罪行三等。」
【议曰】老幼及重病之人,犯法本可免于追究,只有得知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或不供养、以及同居家人受他人侵犯这类事情,才允许告发。其余事情,不得告发。如果所告不属于应受理的范围,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比照被囚禁人告发他事的规定,减所审理罪行三等。假如有人告发别人应判徒一年的罪,官府接受并审理,应判杖八十之类。
【问】有人被囚禁期间,另行自首其他事情,此事又牵连他人,官府应否受理?
【答】断狱律规定:「被囚禁不得告发其他事情」,这里既然是自首本人的事,并非另外告发他人,即使牵连旁人,官府也应当受理其自首,仍依法追究处理。
犯罪自首,告发赦免以前的事,告人罪不得含糊其辞。
凡犯罪想要自首的,都应经由所在官府呈报军府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如果是谋叛以上罪行以及盗窃的,允许受理,随即送交附近官府。如果受理后超过一天不送交,以及越权受理其他事情的,各减本罪三等处罚。如果是谋叛以上罪行需要追捕党羽的,仍依照前条受理告发的方法处理。
【疏议】犯罪尚未被发觉,都允许自新。想要自首的,「首」字都读作「狩」音。首,就是自己告发自己的罪行。都应经由所在官府呈报,只要不是军府,此外的其他官署,都属于所在官府。军府官员,是指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都是统领军队的官署,不允许擅自受理自首之事。谋叛以上的事情,属于重大危害以及盗贼一类,都必须立即追捕,所以允许在军府自首。军府受理后,立即送交附近官府。受理谋反叛逆自首的,如果有同党,必须追捕,不得超过半天。以及盗窃自首的,受理后超过一天不送交附近州县,以及越权受理其他事情的,减本罪三等。假如告发人逃避户籍,本应判徒三年,军府受理并审理的,应判徒一年半之类。谋反叛逆若有同党需要追捕的,仍依照前条受理告发的方法处理。是说如果超过半天不追捕,就等同于知情不报之罪。是说谋反大逆不告发的,判死刑;谋大逆、谋叛不告发的,判流刑。
凡以赦免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者。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至死罪的,各加役流。如果事情必须追究的,不适用此法律。追究是指婚姻、良贱身份、赦免期限以外、隐匿应当改正、征收赋税以及追缴现存赃物之类。
【疏】凡以赦免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者,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至死罪的各加役流。
【议曰】以赦免以前的事相互告发,是指该事应当被赦免,才算是赦前之事,不应告发。如果是常赦所不能赦免的,仍可依旧告发。假设遇到赦免,监守自盗本可获免罪,有人擅自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者。是说告发本应判徒一年的赃罪,监守自盗本应除名,告发者仍依比照徒刑的方法定罪。官府违法受理并审理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是说如果告发赦前的死罪,被告者虽然还未判决,告发者本可免死,也要处以加役流。官府受理并审理,导致被告至死罪的,也获此罪,所以说各加役流。如果官府是弹劾赦前本应免
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称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弹举者,亦同受而为理之坐。
又云:「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议曰】事须追究者,备在注文,不用此律者,谓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谓违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会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谓会赦应首及改正征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帐不首,不改正征收及应征见赃,谓盗诈之赃,虽赦前未发,赦后捉获正赃者,是为见赃之类,合为追征。」
【问曰】准诬告条,至死而前人未决,听减一等,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得减一等。又准官司入人罪,若未决放,听减一等。有诬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为推,得依此条减罪以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此是赦前之罪,并不许言告。论实尚无减例,诬告岂得减之?不至死者,俱无减法;至死者,处加役流。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疏议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犯实状,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但违一事,即笞五十。谓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辞为推,并准所告之状减罪一等,即以受辞者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处徒三年之类,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纵火、漂焚财物、盗即不限强窃、漂焚不问多少,告者皆须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问虽虚,皆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虽受理,官司亦得免科。其军府之官,亦谓诸卫及折冲府等,不得辄受告事辞牒。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准律,诬告人者,各反坐。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者,臣等参详,若有囚被杀、盗、漂、焚之后,便故意诬告,别怀挟恨之人,并非猜疑,情在陷害,致官司伤其人者,减所诬罪二等,未加拷掠者,又减二等。其非故意挟恨陷害诬告者,准律文处分。
【准】唐会昌元年六月六日敕节文:自今以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章表论人罪恶,并须证验明白,状中仍言请付御史台案问,不得更云请留中不出。如军国要机事关密切者,不在此例。推勘后如得事实,必奖奉公;苟涉加诬,当令反坐。
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
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译罪的事,也同样按接受并审理来治罪。
又说:「如果事情必须追究的,不适用此法律。」注文说:「追究是指婚姻、良贱身份、赦免期限以外、隐匿应当改正征收以及追缴现存赃物之类。」
【议曰】事情必须追究的,都详列在注文中,不适用此法律,是指不适用入人罪的法律。注文说:「追究是指婚姻、良贱身份、赦免期限以外」,隐匿是指违律成婚、收养奴仆为子之类,虽然遇到赦免也必须离异纠正,纠正的是赦限以外的事;隐匿是指本应遇赦自首及改正征收,超过期限不自首的,以及应当核查簿册账目而不自首的,不改正征收以及应当征收的现存赃物,是指盗窃诈骗所得的赃物,虽然赦免前尚未案发,赦免后抓获正赃的,就是所谓现存赃物之类,应当追缴。
【问】依照诬告条款,被告至死罪而尚未判决的,允许减一等;流罪以下,被告尚未经拷打就承认告发人是诬告,可以减一等。又依照官吏入人罪的规定,如果尚未判决释放的,允许减一等。有人诬告赦前的死罪,官府受理并审理,能否依此条减罪?
【答】依律法,以赦前之事相互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告发者,官府据此审理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这是赦前之罪,本不允许告发。如果所告属实尚且没有减罪的先例,诬告怎能减罪?不至死罪的,都没有减罪的规定;至死罪的,处加役流。
凡告发他人罪行,都必须明确注明年月,指陈实情,不得含糊其辞,违反的杖五十。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减所告罪行一等。如果是被杀、被盗以及遭水火损毁的,也不得含糊其辞,即使查明是虚假的,也不反坐告发者。军府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告发的状词。如果告发谋叛以上罪行以及盗窃的,依照上条处理。
【疏议】告发他人罪行,都要注明前人犯罪的年月,指陈所犯的实情,不得含糊其辞。违反的,杖五十。只要违反其中一项,就杖五十。是说状词还未呈入官署,就获得此罪。官府如果受理含糊之词并据此审理,都按所告状词减罪一等,即以受理状词的官员为首犯。如果告发死罪,实为流三千里,告发流罪的处徒三年之类。如果是被杀、被盗危害特别严重,或被人决堤放水、纵火、漂焚财物,盗窃不限于强盗还是窃盗,漂焚不论多少,告发者都必须明确注明日月,不应含糊其辞。审问结果虽然查明是虚假的,都不反坐告发者。如果含糊其辞的,官府也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了,官府也可免于治罪。军府官员,也是指诸卫以及折冲府等,不得擅自受理告发的状词。告发谋叛以上罪行以及盗窃的,依照上条受理,随即送交官府的方法处理。
依律法,诬告他人的,各自反坐。至于被杀、被盗以及遭水火损毁的,也不得含糊其辞,即使是虚假的,也不反坐告发者,臣等经过研讨,如果有囚犯在被杀、被盗、漂焚之后,便故意诬告,别有怀恨在心的人,并非出于猜疑,用意在于陷害,导致官府伤害被告的,减所诬告之罪二等,未经拷打的,再减二等。如果不是故意怀恨陷害而诬告的,依照律文规定处理。
【准】唐会昌元年六月六日敕文摘要:从今以后,凡有朝官及上封事的人进呈章表论说他人罪恶的,都必须证据确凿明白,状文中还应说明请求交付御史台核查审问,不得再说请求留中不发。如果是关系军国机要而事关机密的,不受此限制。审查后如果查明属实,必定嘉奖为公;如果涉嫌诬陷,应当予以反坐。
替人代写状词、教唆他人告发之事
凡替人书写状词,夸大其状情,与所告实情不符的,杖五十。如果夸大情节导致罪行加重的,比诬告减一等。若是受人雇用而诬告他人罪行的,与自己诬告同罪。所得赃物较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加二
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疏】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议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从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
又云「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议曰】上文为人作辞牒,虽复得物,不雇诬告,因有加增,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告人罪者,谓彼此同谋,本共诬构,情规陷害,故与自诬告罪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假有得绢十匹,受雇诬告人,一年半徒,坐赃论十匹,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类。雇者从教令法,依下条教令为从,减受雇者一等,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实,坐赃论,谓受绢十匹,告得实事,合徒一年之类,雇者不坐,以其得实,故得无罪。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
【疏】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议曰】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谓诬告人者各反坐;得实应赏,谓告赍禁物度关及博戏、盗贼之类,令有赏。文或告反逆临时有加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者为从。
【问曰】律云: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未知告得赏物,若为作首从分财?」
【答曰】应赏在令有文,分赏元无等级。既为首从之法,须准律条论之。又不可徒杖别作节文,约从杖一百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虚即告者为首,合杖一百;教令为从,合杖九十。即从者十分减一,应赏义亦准此。假有轻重不同,并准十分为例。
又云:「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注云:「虽诬亦同【议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教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一等。其告缌麻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故云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谓被教告缌麻以上亲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孙者,告子孙本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
译等。雇用者依教唆的法律处理。如果所告属实,以坐赃罪论处,雇用者不予治罪。
【疏】替人书写状词,夸大其状情,与所告实情不符的,杖五十。如果夸大情节导致罪行加重的,比诬告减一等。
【议曰】受人雇请代写状词,夸大所告情节的,杖五十。如果夸大状情导致罪行超过杖五十的,比诬告罪减一等。假设前人应判徒一年,代写状词的人夸大情节至应判徒一年半,就是多诬告了半年,比诬告减一等,应判杖九十之类。如果因受雇收受财物而所得赃物较重的,等同于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的坐赃之罪,赃重的依赃罪定罪,赃轻的依比诬告减一等的方法处理。
又说:「若是受人雇用而诬告他人罪行的,与自己诬告同罪,所得赃物较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加二等,雇用者依教唆的法律处理。」若所告属实,以坐赃罪论处,雇用者不予治罪。
【议曰】上文所说替人书写状词的,虽然也收了财物,但并非受雇诬告,因夸大情节而获罪,可比诬告减一等。这里说受人雇用而诬告他人罪行的,是指双方共同谋划,本就共同诬陷构陷,意图陷害他人,所以与自己诬告同罪。所得赃物较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加二等。假设收受绢十匹,受雇诬告他人应判徒一年半的罪,以坐赃罪论处十匹应判徒一年,加二等,即判徒二年之类。雇用者依教唆的法律处理,依照下条教唆者以从犯论处,比受雇者减一等,仍应判徒一年。如果所告属实,以坐赃罪论处,是说受绢十匹,所告之事属实的,应判徒一年之类,雇用者不予治罪,因为所告属实,所以可以无罪。
凡教唆他人告发,若所告是虚假的应当反坐,若所告属实应当获赏的,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如果教唆他人告发缌麻以上亲属,以及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各减告发者之罪一等,被教唆者依律论处。如果教唆他人告发子孙的,各减所告之罪一等,即使是诬告也是如此。
【疏】凡教唆他人告发若所告虚假应当反坐、若所告属实应当获赏的,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
【议曰】教唆他人告发所告虚假应当反坐,是说诬告他人的各自反坐;所告属实应当获赏,是说告发携带违禁物品出关以及赌博、盗贼之类,令有奖赏的规定。文中或有告发谋反叛逆临时加赏的情况,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
【问】律文说:所告属实应当获赏的,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不知告发者获得赏物,该如何按首从分配财物?
【答】应当获赏在律令中有明文规定,但分赏原本没有等级划分。既然定为首从之法,就必须依照律文条款处理。又不能只按杖刑另作规定,可比照从犯减杖一百的先例。假如教唆他人告发本应判杖一百的罪,若查明是虚假的,则告发者为首犯,应判杖一百;教唆者为从犯,应判杖九十。即从犯按十分之一减,获赏也应比照此例处理。若轻重不同,都以十分之一为例处理。
又说:「如果教唆他人告发缌麻以上亲属,以及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各减告发者之罪一等,被教唆者依律论处。如果教唆他人告发子孙的,各减所告之罪一等。」注文说:「即使是诬告也是如此。」
【议曰】如果有人教唆他人自行告发缌麻以上亲属,或教唆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无论所告是否属实,都各减告发者之罪一等。告发缌麻以上亲属的,尊长告发获重罪,卑幼告发获轻罪;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都判绞刑,所以说各减告发者之罪一等。被教唆者依律论处,是说被教唆告发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告发主人的,各自获得本罪。如果教唆他人告发子孙的,告发子孙本来就无罪,各减所告之罪一等。即使是死罪
虽是死罪,亦减死处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教诬告,亦减罪一等。既上条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各勿论,此条但云教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一等。既外孙以下亦准教令告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教人部曲奴婢告主周亲以上,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教告主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教告主大功以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允。
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自毁伤及耳。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疏】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议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于魏阙之下,挝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以实论。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
又云:「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议曰】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辄自毁伤者,皆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为诉者,与自诉同。自邀车驾以下,虚实得罪,各与自诉罪同。」
【准】唐大历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有击登闻鼓者,委金吾将军收状,为进不得辄有损伤,亦不须令。
人遮拥禁止其理匦使,但任投匦人投表状于匦,依常进来,不须勒留副本,并妄有盘问,方便止遏。臣等参详,应有耳及诸自毁伤而诉事者,先决臀杖十下,然后推鞫所诉之事,各随虚实别断。
越诉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
【疏】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议曰】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非越诉,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若越过州诉,受词官人判付县勘当者不坐,请状上诉不给状科违令笞五十。
译,也减死刑改判流刑。注文说:「即使是诬告也是如此。」是说即使是教唆诬告,也减罪一等。前面条款中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以及自己的妾都不予论罪,此条只说教唆他人告发子孙,各减所告之罪一等。那么外孙以下也应比照教唆告发子孙的法律,减所告之罪一等。教唆部曲、奴婢告发主人的周亲以上亲属,虽然没有专门规定,也应当有罪。教唆告发主人的周亲以及外祖父母的,定罪不应过重;教唆告发主人的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属的,定罪不应过轻。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按比例类推是合适的。
拦驾申诉、击鼓上表、自诉冤情、自伤及诬告
凡拦截皇帝车驾以及敲击登闻鼓,或者上表就自身之事申诉,若所诉不实的,杖八十。如果故意增减情节,有所隐瞒躲避,进行欺诈的,按上书诈骗不实论处。自我伤残的,杖一百。即使所诉属实而自我伤残的,笞五十。若是亲属代为申诉的,与本人申诉同罪。
【疏】凡拦截车驾以及敲击登闻鼓,或者上表就自身之事申诉而不实的,杖八十。注文说:如果故意增减情节,有所隐瞒躲避进行欺诈的,按上书诈骗不实论处。
【议曰】皇帝车驾出行在路途中,拦驾申诉,以及在宫阙之下敲击登闻鼓以求上达朝廷,以及上表陈述自身之事,这三种情形如有不实的,各应判杖八十。注文说:如果故意增减情节,有所隐瞒躲避进行欺诈的,按上书诈骗不实论处。是说上文以理申诉不实的判杖八十,如果不实之中有故意增减情节、有所隐瞒躲避进行欺诈的,就按上书诈骗不实论处,判徒二年。
又说:「自我伤残的,杖一百。即使所诉属实而自我伤残的,笞五十。若是亲属代为申诉的,与本人申诉同罪。」
【议曰】拦驾以下各种申诉方式,如所诉不实,竟自我伤残的,都判杖一百。如果所诉虽属实,而自我伤残的,笞五十。若是亲属代为申诉,亲属是指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姻亲之家代为申诉的,与本人申诉同罪。从拦驾以下各种方式,无论虚实获罪,都与本人申诉之罪相同。
【准】唐大历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敕文:从今以后,有敲击登闻鼓的,交由金吾将军收录状词,代为呈进,不得擅自使其受到损伤,也不须令。
有人拦阻禁止理匦使受理,只允许投状人将表状投入匦中,依照惯例进呈,不须强行留下副本,也不得妄加盘问,以各种方式加以阻挠。臣等经过研讨,凡有自伤及以其他方式自我伤残而申诉之事的,先杖击臀部十下,然后再审问所诉之事,各按虚实分别处理。
越诉
凡越级申诉以及受理越级申诉的,各笞四十;如果应当受理却推诿阻挠不受理的,笞五十;每超过三条状纸加一等,达十条的杖九十。若拦截车驾以及敲击登闻鼓,或上表申诉而主管官员不立即受理的,加罪一等;拦驾申诉而闯入仪仗队伍内的,杖六十。「部伍」是指闯入引导车驾的仪仗队中。
【疏】凡越级申诉以及受理越级申诉的各笞四十;如果应当受理,却推诿阻挠不受理的笞五十;每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议曰】凡是各种申诉,都应从下级开始,由下而上,法令有明文规定,是说本应经由县衙却越级向州、府、省申诉之类,越级申诉以及官府受理越级申诉的各笞四十,如果官府不受理,那么申诉者也无罪。如果应当受理,是指不属于越级申诉、依照法令应予受理的情况,却推诿阻挠不受理的,笞五十,每三条加一等,是说不受理四条的杖六十,最多十条罪止于杖九十。如果越过州府申诉,受理状词的官员判交由县衙审查处理的不算有罪,若要求开具凭状上诉而不给凭状的,按违令罪判笞五十。
又说:「若拦截车驾以及敲击登闻鼓,或上表申诉,而主管官员不立即受理的,加罪
又云「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议曰】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谓不受一条,杖六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其邀车驾诉人辄入部伍内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簿令,驾行导驾者,浚仪县令引次,开封尹总有六引。注云「驾从余州县出者,所在刺史县令导驾,并准此。」仪仗依本品,若诉人入此仪仗中者,杖六十。
【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条,枚八十。得实者,不坐。
【准】周广顺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敕节文:「起今后诸色词讼及诉灾沴,并须先经本县,次诣本州岛、本府,仍是逐处不与申理及断遣不平,方得次第陈状及诣台省经匦进。」
状其有蓦越词讼者,所由司不得与理。本犯人准律文科罪,应所论讼人并须事实干己,证据分明。如或不干己事,及所论矫妄,并加深罪。其所陈文状,或自己书,只于状后具言自书;或雇倩人书,亦于状后具写状人姓名、居住去处。如不识文字及无人雇情亦许通过白纸。若是州县不与申理,及推断谬滥,致人上诉者,委逐处长吏举奏,以防冤滞。
盗贼事发伍保为告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
【疏议曰】强盗及以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单弱不能告者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须速告主司当告而不告谓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于所在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须计去官司远近准行程外为罪官司不即检校谓随近受告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与随近州县镇戍府监等相推或假以余事辞托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窃盗从同伍以下各减二等谋杀人已伤及杀部曲奴婢比窃盗不告科之
部内犯罪不糺,举伍保知犯不举。
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糺弹之官,减二等。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糺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
【疏】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糺弹之官减二等【议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
译一等。拦驾申诉而闯入仪仗队伍内的,杖六十。」注文说「部伍,是指闯入引导车驾的仪仗队中」。
【议曰】有人拦截车驾以及敲击登闻鼓,或上表申诉的,主管官员必须受理,不立即受理的,加罪一等。是说不受理一条的,杖六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拦驾申诉而擅自闯入仪仗队伍内的,杖六十。注文说「部伍,是指闯入引导车驾的仪仗队中」。依照卤簿令,车驾出行由人引导时,浚仪县令负责先导,开封尹总共有六种引导安排。注文说「车驾从其他州县出发的,由当地刺史、县令引导,都比照此例。」仪仗依本官品级设置,如果申诉人闯入此仪仗队中的,杖六十。
【问】有人在殿庭申诉,或真或假,应当如何定罪?
【答】依照法令,尚书省申诉未获受理的,允许上表。受理表章,通常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共同监督受理。如果不经此三司上表,而是借公事之机得以进入殿庭申诉,这就是所谓越诉。所诉不实的,依照上条,判杖八十。所诉属实的,不予治罪。
【准】后周广顺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敕文摘要:「从今以后,各种词讼以及申诉灾害,都必须先经本县,其次呈报本州、本府,如果这些地方不予受理审理,或处理不公,才允许依次序上呈状词以及到御史台经匦进呈。」
状文如果有越级申诉词讼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本人依照律文治罪,凡是应予受理的申诉,必须是与本人切身相关的事情,证据清楚明白。如果不是与自己相关的事,以及所诉存在虚假捏造的,都应加重治罪。所陈状文,或是自己书写的,只需在状后注明是自己书写;或是雇人代写的,也应在状后写明代写人的姓名、居住地址。如果不识字又没有人代为雇写的,也允许用白纸呈递。如果是州县不予受理审理,以及审判处理荒谬失当,导致有人上诉的,责成当地长官上奏,以防止冤屈滞留。
盗贼案发,邻保须予告发
凡强盗以及杀人案发,被害之家以及同伍邻居,应立即告知主管官员。如果被害之家人手单薄弱小,由邻近的伍保代为告发;应当告发而不告发的,判杖六十。主管官员不立即上报,一天的判杖八十,三天的判杖一百。官府不立即查验追捕,或有推诿回避的,一天判徒一年。窃盗案件各减二等处罚。
【疏议】强盗以及杀人的案子案发,被害之家以及同伍互相担保的邻居,必须报告主管官员,是指坊正、村正、里正以上的官员;如果被害之家人手单薄弱小不能告发的,由邻近的伍保代为告发,每一伍之外还有邻近的伍保,也必须速速告知主管官员;应当告发而不告发,是指家中有十六岁以上男子而不予告发的,判杖六十;主管官员不立即向所在官府上报的,一天判杖八十,三天判杖一百,须按路程远近折算作为定罪的期限;官府不立即查验,是指邻近受理告发的官府不立即查验追捕,以及与邻近州县镇戍府监等互相推诿,或以其他事情为借口推托的,一天判徒一年。如果是窃盗案件,比照上述规定各减二等处罚。谋杀人已经致伤,以及杀害部曲、奴婢的,比照窃盗案不予告发处理。
辖区内犯罪不予检举、伍保知情不举
凡监临主司知晓所辖区域有人犯法而不予举劾的,减犯罪人罪行三等;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减二等。如果同伍保内自家有犯罪,知情而不检举的,死罪减为徒一年,流罪减为杖一百,徒罪减为杖七十。如果该家中只有妇女以及十五岁以下男子的,一律不予治罪。
【疏】监临主司知晓所辖区域有人犯法而不予举劾的,减犯罪人罪行三等,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减二等。
【议曰】监临,是指有统辖管理职责的官员;主司,是指专门主管此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的官员。得知所辖区域有人违犯法令、格式的事,不予举劾的,减犯罪人罪行三等。假设有人犯徒一
知所部之人有违犯法令、格式之事,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举劾者,得杖八十之类。糺弹之官,唯减二等,谓职当糺弹者。其金吾当检校之处,知有犯法不举劾者,亦同减罪人罪二等。小録事不合糺弹。
又云「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糺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议曰】即同伍保内谓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糺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糺杖一百知徒罪不糺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糺无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虽知不糺亦皆勿论虽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糺不合科罪《卷二十五诈伪律》
【十门】律条二十七,并疏令敕条五,起请条一。
伪造宝印符节,诈为制书,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对制及上书诈,诈为官文书及增减。
诈假官诈承袭诈称官捕人
诈欺官私,取财妄认,良贱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为瑞应
诈教诱人犯法
诈乘驿马
诈自复除,及诈死,诈疾病,诈疗病,以取财物。
父母死,不解官,及诈言父母及夫死。
检验病死伤不实,诈陷人至死伤,保任乖状,证人译人不实。
官司知诈冒听行与同罪
伪造宝印符节
诈为制书,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对制及上书诈,诈为官文书及增减。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不録所用,但造即坐。
【疏议曰】皇帝有传国神宝,有受命宝。皇帝三宝,天子三宝,是名八宝。依公式令,神宝宝而不用,受命宝封禅则用之。皇帝行宝,报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之宝,慰劳王公以下书则用之。皇帝信宝,征召王公以下书则用之。天子行宝,报番国书则用之。天子之宝,慰劳番国书则用之。天子信宝,征召番国兵马则用之。皆以白玉为之。宝者,印也。印又信也。以其供御,故不与印同名。八宝之中,有人伪造一者,即斩。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伪造者。
绞皇太子妃宝,伪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宝,皆以金为之,并不行用。注云:伪造不録所用,谓宝既金玉为之,伪造者不必皆须金玉为之,亦不问用与不用。造者即坐,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写,谓仿效而作,亦不録所用。即伪写前代官文书印,有所规求,封用者徒二年,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
【疏】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注云:写谓仿效而作,亦不録所用【议曰】上文称伪造皇帝八宝,以玉为之,故称造;此云伪写官文书印,印以铜为之,故称写。注云:写谓仿效而作,谓仿效为之,不限用泥、用蜡等,故云不録所用。
译年之罪,不予举劾的,应判杖八十之类。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只减二等,是指职责本就是负责纠察弹劾的人。金吾负责查验之处,知晓有犯法而不举劾的,也同样减犯罪人罪行二等。小録事不承担纠察弹劾之责。
又说:「如果同伍保内自家有犯罪,知情而不检举的,死罪减为徒一年,流罪减为杖一百,徒罪减为杖七十。该家中只有妇女以及十五岁以下男子的,一律不予治罪。」
【议曰】同伍保内,是指依照法令互相担保的伍家之内,家中有人犯罪,知晓是死罪而不检举的,判徒一年;知晓是流罪而不检举的,判杖一百;知晓是徒罪而不检举的,判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之罪,伍保不检举的无罪。如果该伍保之家中只有妇女以及十五岁以下男子,不能承担告发之责的,即使知情不检举,也一律不予治罪。虽然是伍保范围之内,但如果所犯之事不在家中发生,知情不检举的,也不应治罪。
《卷二十五 诈伪律》
【十门】律文条款二十七条,附带疏议、敕令条款五条,起请条一条。
伪造宝印符节、诈称制书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假冒皇帝旨意及上书作假、诈作官府文书及增减。
假冒官员、假冒承袭、假冒官员身份逮捕人。
诈骗官府和私人财物、妄称身份、假冒良贱身份除去、逃避死罪、免除官户奴婢身份。
假造祥瑞征兆。
欺骗诱导他人犯法。
假冒使用驿马。
假称自己应予免除赋役、假称死亡、假装患病、假借治病之名骗取财物。
父母去世不解除官职,以及假称父母或丈夫已死。
检验病死伤情不实、欺诈陷害他人致死伤、担保连带责任情况与实际不符、证人及翻译人员作证不实。
官吏明知有诈骗冒充之事而听任其施行的,与同罪论处。
伪造宝印符节
诈称制书及增减、盗用宝印符节、假冒皇帝旨意及上书作假、诈作官府文书及增减。
凡伪造皇帝八宝的,处斩;伪造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的,处绞;伪造皇太子妃宝的,流放三千里。伪造的宝印不论是否被使用,只要制造了就治罪。
【疏议】皇帝有传国神宝,还有受命宝。皇帝三宝,加天子三宝,合称八宝。依照公式令,神宝只是宝藏而不使用,受命宝在封禅时使用。皇帝行宝,用于给王公以下颁发文书时使用。皇帝之宝,用于慰劳王公以下的文书时使用。皇帝信宝,用于征召王公以下时使用。天子行宝,用于回复外邦文书时使用。天子之宝,用于慰劳外邦文书时使用。天子信宝,用于征召外邦兵马时使用。都以白玉制成。宝,就是印。印又叫信。因为是供皇帝专用的,所以不与普通的印同名。八宝之中,有人伪造其中之一的,就处斩。伪造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的,处绞刑。伪造皇太子妃宝的,流放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的宝,都以金制成,并不实际使用。注文说:伪造不论是否被使用,是指宝虽以金玉制成,但伪造的不必也一定用金玉制成,也不论是否使用,只要制造出来就治罪。凡伪写官府文书印信的,流放二千里,伪写其他印信的,判徒一年。写,是指仿照制作,也不论是否使用。凡伪写前代官府文书印信,意图有所图谋而封用的,判徒二年,若因此得以成为官员的,依照假冒官员的法律处理。
【疏】凡伪写官府文书印信的,流放二千里,伪写其他印信的,判徒一年。注文说:写是指仿照制作,也不论是否使用。
【议曰】上文所说伪造皇帝八宝,以玉制成,所以称「造」;这里说伪写官府文书印信,印以铜制成,所以称「写」。注文说:写是指仿照制作,是说仿照制作,不限于用泥或用蜡等材料,所以说不论是否使用。只要制作完成的,就流放二千里,伪写其他印信的判徒一年。其他印信是指诸州
但作成者,即流二千里,余印徒一年。余印谓诸州等封函印。释曰:封函印具在公式令,及畜产之印,亦不録所用。上文但造宝即坐,不须堪行用;此文虽写印,不堪行用,谓不成印文及大小悬别如此之类,不合流坐,从下条造未成者减三等。
又云:「即伪写前代官文书印,有所规求封用者,徒二年。」注云:「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议曰】依式周隋官,亦听成荫,或争封邑之类,事缘前代,乃伪写前代之印,心有规求封用者,徒二年。」称封用者,或印文书及封文簿事,兼两用故,连云封用。注云:「因之得成官者,从诈假法。」谓伪写封用为旧公验,因之成官者,从诈假法。其伪写未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例,亦减已封用三等。
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发兵,谓铜鱼合符应发兵者,虽通余用,亦同余条;称发兵者,皆准此。传符者绞,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余符谓禁苑门及交巡鱼符之类。
【疏】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注云:发兵谓铜鱼合符,应发兵者,虽通余用,亦同。余条称发兵者,皆准此。又云:传符者绞【议曰】宫殿门符,谓非时开宫殿门,皆须勘鱼符合,然始得开。伪写此符及伪写发兵符,注云:发兵谓铜鱼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进内,右符付州府等,应有差科征发,皆并敕符与铜鱼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后承用,故称铜鱼合符。应发兵,虽通余用,亦同。谓其符通杂征发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长官及差行追禁,并用此符,故称虽通余用亦同。谓同发兵符罪。余条称发兵者,谓擅兴律应给发兵符而不给,贼盗律盗发兵符,故云余条皆准此。传符者,谓给驿用之,伪写及造此等符者,并合绞。又云: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注云:余符谓禁苑门及交巡鱼符之类【议曰】使节者,周礼有掌节之司,注云:道路用旌节,然大使拥节而行,是名使节。其皇城、京城诸门伪作此等符及节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注云:余符谓禁苑及交巡鱼符之类。禁苑诸门有符开闭守卫,交兵之处皆有交符,巡更警夜
译等封函印。封函印的具体规定见于公式令,以及畜产的印信,也不论是否使用。上文只要制造出宝印就治罪,不须堪供使用;这里虽然伪写了印信,但不堪供使用,是指印文不成或大小差别悬殊之类,不应处流刑,依照下文条款制造未成的减三等处罚。
又说:「若伪写前代官府文书印信,意图有所图谋而封用的,判徒二年。」注文说:「若因此得以成为官员的,依照假冒官员的法律处理。」
【议曰】依照定例,周、隋两朝的官职,也允许承荫,或有争夺封邑之类的事,事情涉及前代,于是伪写前代的印信,心怀图谋而封用的,判徒二年。称「封用」,是指或用于印制文书,或用于封存文簿,两种用途都包含,所以连称「封用」。注文说:「若因此得以成为官员的,依照假冒官员的法律处理。」是说伪写并封用作为旧的公验文书,因此成为官员的,依照假冒官员的法律处理。伪写尚未完成,或已完成但尚未封用的,依照下文条款尚未施行减三等的先例,也比已封用者减三等。
凡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注文:发兵是指铜鱼合符,用于发兵的,即使兼作其他用途,也同此处理;其他条款中所称「发兵」的,都比照此例——伪造传符的处绞刑,伪造使节以及皇城、京城门符的流放二千里,伪造其他符信的判徒二年,其他符信是指禁苑门以及交巡鱼符之类。
【疏】凡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注文说:发兵是指铜鱼合符,用于发兵的,即使兼作其他用途,也同此处理;其他条款中所称「发兵」的,都比照此例。又说:伪造传符的处绞刑。
【议曰】宫殿门符,是指非规定时间开启宫殿门时,都必须核验鱼符相合,然后才能开启。伪写此符以及伪写发兵符的(注文说:发兵是指铜鱼合符,依照公式令,把左符送进宫内,右符交付州府等地,凡有征调差役事宜,都连同敕符与铜鱼一并封存下发,核验符合然后才能承用,所以称铜鱼合符。用于发兵的,即使兼作其他用途,也同此处理,是指此符也通用于杂项征发人力事务以及各种度支用度,如授官、更替州府长官以及差遣追捕拘禁,都使用此符,所以说即使兼作其他用途也同此处理,是说与发兵符同罪。其他条款中所称「发兵」的,是指擅兴律中应发给兵符而不发给、贼盗律中盗窃兵符的情形,所以说其他条款都比照此例)。伪造传符的,是指用于驿站的凭证,伪写以及制造这类符信的,都应处绞刑。又说:伪造使节以及皇城、京城门符的,流放二千里;伪造其他符信的,判徒二年。注文说:其他符信是指禁苑门以及交巡鱼符之类。
【议曰】使节,周礼中有掌节的官职,注文说:道路上使用旌节,凡大使持节出行,就称为使节。伪造皇城、京城各门这类符节的,流放二千里;伪造其他符信的,判徒二年。注文说:其他符信是指禁苑等门以及交巡鱼符之类。禁苑各门有符信用于开闭守卫,交战之处都有交符,巡夜之时……
之所并执巡鱼符勘过。据擅兴律,凡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此条云之类者,即是诸契非发兵伪造者,并同余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即以伪印印文书施行若假与人及受假者施行亦与伪写同未施行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三等
译把所持的巡鱼符一并拿来核对。依据《擅兴律》,凡是说到其余符信的,契也同样适用;应当调发军队的,也与发兵符的法令相同。这一条说的"之类",就是指各种契约不是伪造发兵符的,都同样按照其余符信的罪论处,各自应当判处徒刑二年。
凡是用伪造的宝印、符节,以及得到遗失的宝印、符节而假借给别人,或者拿去出卖,以及借用、买用的人,只要封存使用,都按伪造、私自誊写论处;如果用伪造的印信盖在文书上并施行,或者把假印假给别人、以及接受假印的人加以施行,也和伪造誊写同罪;还没有施行的,以及伪造誊写的印、符、节尚未做成的,各自减三等治罪。
【疏】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议曰】以伪造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释曰亡犹失也假与他人若出卖与他人及所假所买之人虽非身自造写若将封用各依伪造伪写法科之
又云:「即以伪印印文书施行,若假与人及受假者施行,亦与伪写同。未施行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三等【议曰】上文谓伪造写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及卖买等罪,此文欲论以伪印文书施行,谓以伪印印文书自将行用,若以伪印文书假与他人及有受得伪文书行用,并谓已入官司者,其罪各依伪造写法。未施行谓伪文书未将行用及伪写印符节未成者,各减已施行及已成罪三等。
【问曰】有人得亡宝印符节,假卖与人。其所假买者,未将行用,未知假卖之人,亦合得依未施行法减罪以否?
【答曰】准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封用之文承卖买之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行用,并合依未施行,减三等。下条「盗宝印符节及假卖与人,其假买未封用,并合依此减法」。其假买伪印文书未施行,假卖人亦同减例。
【又问】二人共造伪印,印文牒从者刀,将施行,未知二人合有首从以否?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伪印既非劫盗,止合造意为首,从者虽复行用,止依从法减科。
诸盗宝印、符节封用,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即所主者盗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所假及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主司不觉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减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觉,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疏】诸盗宝印符节封用,注云: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又云:即所主者盗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所假及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议曰】盗宝印符节封用,注云: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谓盗用官印等不由所掌之人,或执印等主司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与他人,若将出卖与人,并所假买之人若将封用,各以伪造写论,并依自造之法。
【问曰】有人身为案主,受人请求,乃为盗印,印伪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一人须印行用,一人盗印与之,即是共犯,须论首从。盗者虽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是共犯,合为首从。
又云「主司不觉人盗封用者,各减封用罪五等,印又减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觉,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议曰】掌宝及符节主司不觉有人盗用者,减盗用人罪五等,印又减二等。
译,应徒一年。如果对方本来依法就应当被捕,即便旁人诈称是官府来捕,也只依照下文处理,按"应当捕捉传唤"论,杖八十。
又说,凡应当捕捉传唤之人,本无官而诈称有官,或官职低微而诈称高官的,杖八十。至于诈称是官员及冒用官员姓名,暂时有所谋求的,罪也一样。指殴打人致骨折损伤以上,或者强奸及盗窃,这些情形应当予以捕捉传唤。其捕捉传唤的人,有的本无官职而诈称有官,有的官职低微而诈称高官,杖八十。至于诈称是官员以及冒用官员的姓名,暂时有所谋求,或者途经之处暂时有所求取,或者出入官府衙门,存心谋求被礼遇款待,并非真有捕捉传唤的意图,属于诈欺一类的,也应杖八十,所以说"罪也一样"。
对方本不该被捕捉传唤,却有人诈称官府来捕,因而杀伤了对方;或者对方抗拒殴打,伤杀了这个假冒的捕人者,各应当科什么罪?
诈称捕捉传唤人,已经是凶恶狡诈之举,再加上殴打伤杀,情节更加难以宽恕。对方既然本不相干,就应当依故意杀伤论处。如果对方抗拒殴打而伤杀了这个假冒的捕人者,依《名例律》所说"本应从轻处理的,听从从轻",既然本不该被捕,却横遭捉拿挟制,即便有杀伤行为,也只
谓不觉用宝及符应死者,死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觉用符节应流,流上减五等,徒一年;不觉用余符,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觉用印,流上减七等,合杖九十。即文书正直及避文案稽迟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虽不直,本法应用印,谓事虽枉曲,本法应封用印者,终须申答,而盗封用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重,即从重断。主司不觉,笞五十。谓从事直及避稽以下不觉,各笞五十。故纵者,各与同罪。
【准】唐开元二年八月六日敕:诈伪制敕及伪写官文书印,并造意与句合头首者斩。若转将伪印行用及主典盗,并欺罔用印成伪文书者绞,并为头首不在赦限,仍先决一百。其从并依律以伪造写论,与伪写同,并配长流岭南远恶处,并知情容止造伪人,仍各先决杖六十。虽会恩免罪,百日见在不首者,并依前科决。其印文古字,人难辨识,纵大小微差点画欠剩,但堪乱俗即坐。
【准】唐天宝五载十一月九日敕:「画印与刻印虽殊,造意与行用无别。论名小异,议罪合同若稍挂轻条,便成惠恶。其画印宜同刻印例处分,仍永为例程。」
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未施行者减一等。施行谓中书覆奏及已入所司者。虽不关由所司而诈传增减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余条施行准此。其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疏】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注云: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又云:未施行者减一等。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及已入所司者。虽不关由所司而诈传增减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余条施行准此【议曰】诈为制书谓意在诈伪而妄为制敕及因制敕成文而增减其字者绞。注云: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谓诈传敕语及奉敕宣传口中诈有增减动事者并与增减制书同。未施行减一等谓诈为制敕及诈增减已讫而未施行减一等。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此谓诈为敕语及虽奉制敕处分就中增减中书承受已覆奏讫。若其不须覆奏者即据已入所司或有诈为中书宣出制敕文书已入所在曹司应承受施行及起请行判曹司者并为已施行。虽不关由所司谓所宣制敕及增减不入曹司径即诈向规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为施行。假有甲诈宣制敕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要得物。释曰:不要得物谓不在得物承受之者此类即是施行。余条施行准此。余条谓以伪印文书施行及下条诈为官文书施行如此诸条已施行及未施行皆准此。
又云:「其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议曰】其收捕谋叛以上,谓所在收捕谋反逆叛;不容先闻,谓不容先得奏闻,恐其滋蔓,或致逃逸,而矫行制敕,务速收掩;有功者,奏裁;无功者,流二千里。
译按斗杀论处。
诈欺官府私人以取得财物、妄自认领良人贱民、诈称除籍去名及死亡免除官户奴婢身份等。凡诈骗欺骗官府私人而取得财物的,比照窃盗论处——诈骗欺骗的手法多种多样,都算在内。如果是监临主守之人诈取的,自当依照盗窃法处理;尚未得逞的,减二等,下条以此为准。明知情况而收取的,以坐赃论处;明知而购买的,减一等;明知而代为藏匿的,减二等。
凡诈骗欺骗官府私人以取得财物的,比照窃盗论处。注文说:诈骗欺骗的手法多种多样,都算在内。如果是监临主守之人诈取的,自当依照盗窃法处理。尚未得逞的,减二等。下条以此为准。
"诈"指诡诈欺骗,"欺"指诬蔑蒙骗。无论是对官府还是私人,以此取得财物的,一律比照盗窃之法定罪,只是不适用除名、加役流、加倍偿还赃物这类规定,罪止于流三千里。注文说诈骗欺骗的手法多种多样,指诈骗欺骗的情状不止一种。如果是监临主守之人诈取——指监临主守之人诈取自己所监管财物的——自当依照盗窃法处理,比照普通盗窃加二等,有官职的要除名。尚未得逞的,减二等,指已经设下诈骗圈套、诬蔑蒙骗以图谋财物,但尚未得逞的,都比照所图财物之赃减罪二等。
以其矫行制书,无功可録,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对制,谓亲见被问;奏事,谓面陈,若附奏亦是;上书,谓书奏特逹。诈,谓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若别制下问、案推无罪名,谓之问;未有告言,谓之案;已有告言,谓之推。报上不以实者,徒一年。其事关由所司承以奏闻而不实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
【疏】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注云:对制谓亲见被问,奏事谓面陈,若附奏亦是。上书谓书奏特逹,诈谓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议曰】对制谓亲被顾问,奏事谓面陈事由,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法。上书谓特逹御所,此等若有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谓非谋反逆叛应密之事而妄言有密,加一等谓加对制不实一等,徒二年半。注文以如上解,诈谓知而隐欺,谓知事不实故为隐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赏,或回避罪戾之类。若被官司责罚,情在咆哮,或有因斗忿争欲相恐迫,口虽告密,问即不承,既无文牒入司,坐当不应为重。其有已陈文牒,问始承虚,或口称有密,下辩仍执,于后承妄者,并同未奏减一等,徒二年。
又云「若别制下问,案推注云无罪名,谓之问;未有告言,谓之案;已有告言,谓之推。」又云「报上不以实者,徒一年。其事关由所司承以奏闻而不实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减一等【议曰】若别制下问,谓不缘曹司,特奉制敕遣使就问。注云无罪名,谓之问,谓问百姓疾苦、丰俭、水旱之类。案者,谓风闻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状,而奉制案问。推者,谓事发遣推,已有告言之者。而乃报上不以实者,各徒一年。其事关曹司承以奏闻,而有不实,亦得徒一年;未奏者,各减一等。谓承前人上书诈不以实,若非密及下问、案推报上不实,事关所司承以闻奏,申报不实,未奏者各减一等,并谓被问、被推之人报答不实者,各获此罪。」
诸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准所规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即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及增减文案,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若增减以避稽者,杖八十。
【疏】诸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准所规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议曰】诈为官文书,谓诈为文案及符移解牒钞券之类,或增减以动事者,杖一百,准所规避之事当徒罪以上,事发者各加本罪二等,未发即依二罪之法从重科之。规避者,假有于法不应为官,诈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而规官不解,加本罪二等,合徒三年。
译至于非监临主守之人诈骗未得逞的,自当依照盗窃未得财物之法处理。下条以此为准,指下条诈造官私文书及加以增减、欺骗谋求财物未得逞的,监临主守之人也减二等,所以说下条以此为准。
又说:明知情况而收取的,以坐赃论处;明知而购买的,减一等;明知而为其藏匿的,减二等。"明知情况而收取",指明知对方是诈骗所得之物而向其索取的,以坐赃论处:按坐赃法折算计罪。诈骗之人无论是监临主守还是普通人,明知情况而收取的,只得坐赃之罪;明知而购买的,减一等,即在坐赃罪的基础上也减一等;明知而为其藏匿的,指明知是诈骗所得而故意为其隐藏的,也在坐赃罪基础上减二等。臣等经过参详,凡诈骗赃数超过五十匹的,应奏请皇帝敕裁;至于监临主守之人诈骗的,不受此限制。
凡诈造官府或私人的文书以及加以增减文书——指券契、抄据以及簿册账目之类——欺骗谋求财物赏赐,或者逃避没收入官、赔偿等的,比照盗窃论处;赃物价值较轻的,依照诈造官文书之法论处;如果是私人文书,只依照所欺骗谋求的事项论罪。
诈造官府私人文书以及加以增减,指诈造官府私人的券契、抄据以及加以增减簿册账目,所以注文说"
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诈为增减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讫,事未施行各减一等,杖罪以下杖上减,徒罪以上各从徒流上减。
又云「即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及增减文案,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注云「造立即坐。」又云「若增减以避稽者,杖八十【议曰】谓主司欲避身罪,违式造立文案,或于旧案增减者,杖罪以下,谓笞十以上,即前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发者,即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注云「造立即坐,谓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增减即坐;若增减以避文案稽违,并于本罪之外加杖八十,未发者从二罪法。」
【问曰】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文案,徒罪以上,加所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当,合并满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增减造立,即坐本罪,依公坐加罪为私罪。若应以官当者,须以私并公通所加私罪为公坐当法。其于负殿者,释曰:「负殿具在考令,各依公私两论。」
诈假官诈承袭诈称官捕人
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谓伪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类。其于法不应为官,谓有罪讉、未合仕之类,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下条准此。
【疏】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注云:谓伪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类【议曰】诈假官,谓虚伪诈假以得官,若虚假授与人官及受诈假官者,并流二千里。注云:谓伪奏拟,但流内九品以上官皆注讫奏拟,及诈为省司判补,视品流内等官,或得他人正授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冒官司以居职任称之类者,亦有己之告身应合追毁,私自盗得而假诈之者,若诈申闻及增减重者,从重法。
又云,其于法不应为官,注云:「谓有罪谴,未合仕之类。」
又云,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议曰】其于法不应为官,谓有罪谴未合仕之类。假如除名者,六载后听叙;免官者,三载后听叙;免所居官者,周年听叙。若有此等年限未满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称之类者,谓犯罪应用高官而诈用卑官及流人未满六载之类。
又云「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二等。」注云「下条准此【议曰】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谓诈增功劳考第,或减其负殿及下考年限,而预选及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选举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
译文书"指券契、抄据以及簿册账目之类;所说的"等类",指符、牒、抄、案等。欺骗谋求钱财,或者谋求赏赐之物,以及本应连坐没收的资财和犯禁之物,本应没收入官却设法逃避没入,或者损坏遗失官府私人的器物而逃避赔偿,诸如此类,增减、诈造以图谋方便规避的,按所骗得的赃物,比照窃盗科断;赃物价值较轻的,依照诈造官文书之法论处,即按赃物折算的罪名轻于杖一百的,依照诈造官文书之法论处;有印章的自当从重论处。注文说,如果是私人文书,只依照所欺骗谋求的事项论罪,指诈造私人契约以及领受券契、抄帖凭据以求逃避罪责,或者更改年月日期限之类,只依照所欺骗谋求财物的罪名论处,不同于官文书的处罚。
凡妄自认领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的,依照掠人之罪论处,减一等;妄自认领部曲的,又减一等;妄自认领奴婢及财物的,比照盗窃论处,减一等。
妄自认领良人为奴婢、部曲的,指本来明知对方是良人;妄自认领为妻妾子孙的,指明知对方不是自己的妻妾子孙而故意妄自认领的,依照掠人之罪论处,减一等。《贼盗律》规定掠人为奴婢的,处绞刑,减一等,应流三千里;掠人为部曲的,
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无官之人,依令不得仕,而诈求得官及未满三年隐状选得官者,并同增减功过年限预选得官,合徒一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输告身依旧为官者,亦同不应为官之坐。若追纳之后却盗及私赎得以为官者,依上条诈假官论。流外官减一等。谓从诈假官以下,并依流内官当色轻重上减一等,故云各减一等。求而未得,又各减二等。若诈假官未得,流上减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减一等,徒二年。于法不应为官,求而未得,减二等,徒一年。流外官又减一等,杖一百。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求而未得,减二等,杖九十。流外官又减一等,杖八十。」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非正嫡诈承袭未得,亦各减三等。
【准】唐天宝九载九月十六日敕:选人冒名接脚,实紊纪纲。比虽堤防,未全折中。如有此色,量决六十,长流岭南恶处。
【准】唐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如有卖官、买官人等,并准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断魏钦绪犯买官罪,决重杖一顿,处死敕处分。其诈假官及冒名接脚等罪,并准律文及天宝九载九月十六日敕指挥。
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荫,诈承他荫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及求赎杖罪以下,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
【疏议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二年。非子孙,谓子孙之外,诈云是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合流二千里。若无官荫,诈妄承取他人官荫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内,谓假荫得学生及七品邑若勋品以下,及求赎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谓于百杖上加一等,合徒一年。此是犯罪已发而更为者,重其事。从诈承袭以下,求而未得,各减二等。
【问曰】取荫求赎,杖罪杖一百,徒罪加一等。其官司知而故纵,未知从下条?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为复依断狱律?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减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称知而故纵,即是知而听行,理从同罪而科【准】封爵令,诸王公以下无子孙,以兄弟子为后,生经侍养者,听承袭。赠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虽不生经侍养者,亦听承袭。
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为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而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者,徒一年。未执缚者各减三等。其应捕摄无官及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
译流三千里,减一等,应徒三年;掠人为妻妾子孙的,应徒三年,减一等,应徒二年半。这就是"依掠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又减一等",指《贼盗律》规定掠夺他人部曲的,比掠良人减一等,即掠部曲为奴的,应流三千里,妄认部曲为奴的,减一等,应徒三年;掠部曲为部曲的,应徒三年,妄认部曲为部曲的,减一等,应徒二年半;掠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的,应徒二年半,妄认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的,减一等,应徒二年。这就是部曲又减一等。至于妄自认领他人奴婢及财物的,比照盗窃论处,减一等;如果是监临主守之人妄自认领未得逞的,也比照上条,各减二等;如果不是监临主守之人妄自认领未得逞、而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错认未得"论处。解释说:"错认"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杂律》条中。
妄自认领良人为随身,妄自认领随身为部曲的,应当得什么罪?依据其他格文,随身与他人相犯的情形,都同部曲之法处理,也就是同妄自认领良人为部曲之法。至于妄自认领随身为部曲的,随身与部曲身份类别大致相同,也同妄自认领部曲之罪。
凡诈称除籍、去名、死亡、免除官户奴婢身份,以及私自相互交换的,徒二年
即诈称官及冒官人姓字,权有所求为者,罪亦如之【疏】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为人所犯害,注云: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又云:而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者,徒一年。注云:未执缚者各减三等【议曰】诈为官,谓身自诈作官人及诈称官司遣捕人者,并流二千里。若为人侵犯其身,或犯家人亲属,或侵夺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乃诈称官司遣捕,或称官司遣追摄者,并徒一年。虽诈有追摄及捕,而未执缚者各减三等。称名者,捕人未缚,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为人所犯害,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未缚,徒一年上减三等,合杖八十。
【问曰】捕亡律,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旁人皆得捕系。其旁人虽合捕摄,乃诈称官遣而捕系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条注云,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谓非折伤以上,盗及强奸之色,而诈称官捕,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虽旁人诈称官捕,止从下文。其应捕摄,杖八十。
又云,其应捕摄无官及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即诈称官及冒官人姓字,权有所求为者,罪亦如之【议曰】谓殴人折伤以上,或强奸及盗,此等应须捕摄。其捕摄之人,或无官诈称有官,或官卑诈称高官者,杖八十。即诈称是官及冒承官人姓名,权有所求为者,或经过之处,权有所求,或出入公门,心规礼待,非有捕摄者情,是诈欺之类,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问曰】前人不合捕摄,乃诈称官捕,因而杀伤前人,或拒殴伤杀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诈捕摄人,已成凶狡,更加殴打伤杀,情状弥所难原。前人既不相干,即当故杀伤,法若前人拒殴杀伤捕者,名例云本应轻者,听从本既不合捕,横被执持,虽有杀伤,止同斗杀。
诈欺官私,取财,妄认良贱,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准此,知情而取者,坐赃论;知而买者,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减二等。
【疏】诸诈斯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注云: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准此【议曰】诈谓诡诳,欺谓诬罔。或官或私,以取财物者,一准盗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赃加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诈欺百端皆是。谓诈欺之状不止一途。若监主诈取,谓监临主守诈取所监临主守之物,自从盗法。加凡盗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减二等。谓已设诈端诬罔规财物,犹未得者,皆准赃减罪二等。其非监主诈欺未得者,自从盗不得财之法。下条准此。谓下条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欺妄求物未得者,监主之人亦减二等,故云下条准此。
译。如果交换所涉赃物价值较重的,依照贸易官物之法论处。至于隐匿脱漏的,徒一年——生育子女不申报叫"匿",典吏不予登记入账叫"脱"。主管官司没有发觉隐匿脱漏的,依照里正没有发觉脱漏之法论处。
凡诈称除籍、去名、死亡、免除官户奴婢身份,以及私自相互交换的,徒二年;如果交换所涉赃物价值较重的,依照贸易官物之法论处。官户奴婢各有簿册账目,"除"指诈称已被赏赐给别人,"去"指从名册中除去其名,"死"指诈称本人已死,"免"指诈称年满六十或残废疾病等而各自应得免除本身贱籍等情形,以及私自相互交换,指用私人奴婢交换官府奴婢的,都徒二年;交换所涉赃物价值较重的,依照贸易官物之法论处。
有人用私人部曲交换官奴,得以折算部曲转卖服役所值的衣食价钱,能否用来抵折官奴的价钱?
奴婢有价,部曲转卖服役却没有定价,所以偷盗、拐诱部曲都不计算赃物价值。如今用部曲替换官奴,这是把部曲压低为更贱的身份;把官奴据为己有的部分,自当依盗窃论处。用部曲替换奴的部分,依理依照压部曲为奴之法论处。这应当算作两个罪,各依重罪科断。
又说,隐匿脱漏的,徒一年。注文说:生育子女
又云:知情而取者,坐赃论;知而买者,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减二等【议曰】知情而取者,谓知前人诈欺得物而乞取者,坐赃论;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诈欺之人,虽是监主、凡人,知情取者,止得坐赃之罪;知而买者,减一等,谓于坐赃上亦减一等;知而为藏,谓知诈欺而得,故为隐藏,亦于坐赃上减二等。臣等参详,应诈欺赃数过五十匹者,奏取敕裁;其监主诈欺,不在此限。
诸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文书,谓券、抄及簿帐之类,欺妄以求财赏及避没入、备偿者,准盗论,赃轻者,从诈为官文书法;若私文书,止从所欺妄为坐。
【疏议曰】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谓诈为官私券抄及增减簿帐,故注云文书,谓券抄及簿帐之类,称之类者,谓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钱财,或求赏物及缘坐资财及犯禁之物,合没官而避没入,或损失官私器物而避备偿,如此之类,增减诈为方便规避者,计所欺得之赃,准窃盗科断,赃轻者,从诈为官文书法,谓计赃得罪轻于杖一百者,从诈为官文书法,有印者自从重论,注云若私文书,止从所欺妄为坐,谓诈为私文契及受领券付抄帖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类,止从所欺妄求物之罪,不同官文书之坐。
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者,又减一等;妄认奴婢及财物者,准盗论,减一等。
【疏议曰】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者,谓本知是良人,妄认为妻妾子孙者,谓知非己妻妾子孙而故妄认者,以略人论,减一等。贼盗律略人为奴婢者,绞,减一等,合流三千里;略人为部曲,流三千里,减一等,合徒三年;略人为妻妾子孙,合徒三年,减一等,合徒二年半。是为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又减一等者,贼盗律略他人部曲,减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为奴,合流三千里;妄认部曲为奴,减一等,合徒三年;略部曲为部曲,合徒三年;妄认部曲为部曲,减一等,合徒二年半;略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合徒二年半;妄认部曲客女为妻妾子孙,减一等,合徒二年。是为部曲又减一等。其妄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准盗论,减一等;若监主妄认未得,亦准上条,各减二等;其非监主妄认未得,财多者,从错认未得论。释曰:错认在第二十六《杂律》条。
【问曰】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合得何罪【答曰】依别格,随身与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即是妄认良人为部曲之法。其妄认随身为部曲者,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认部曲之罪。
诸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其匿脱者,徒一年。
译不申报叫"匿",典吏不予登记入账叫"脱"。又说:主管官司没有发觉隐匿脱漏的,依照里正没有发觉脱漏之法论处。"匿"指生育子女隐瞒不报;"脱"指典吏明知情况而故意不登记入账。不申报、不登记的,各徒一年,所以注文说生育子女不申报叫"匿",典吏不予登记入账叫"脱"。主管官司没有发觉隐匿脱漏的,依照里正没有发觉脱漏之法论处:依据《户婚律》,里正没有发觉脱漏增减的,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十口加一等,罪止于徒三年;明知情况的各同家长之法论处。既然同里正之罪,主管官司也只按此追责所应负责的部分。如果父母隐匿子女,数量更多的,也比照《户律》家长故意隐匿人口之法:一口徒一年,两口加一等,尚不能承担劳役的以四口折算为一口计罪。这属于本条虽已有罪名,但如果另有更重的处置就依重的论处。至于典吏及主管官司隐匿脱漏数量较多的,依律既已比照里正脱漏之法,就应当依累计计算科断;主管官司明知情况的,各同父母故意隐匿之罪。明知与不知情节不同、罪名不等的,依照脱漏之法,都按满数计罪。
诈为瑞应
凡诈称出现祥瑞征兆的,徒二年。如果是灾
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
【疏】诸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议曰】官户奴婢各有簿帐,除者谓诈言给赐,去者谓去其名簿,死者谓诈言身死,免者谓加年入六十及废疾各得免本色之类,及私相博易,谓将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各徒二年,博易赃重者,从贸易官物法。
【问曰】有人将私部曲博换官奴,得以转事衣食之直,准折官奴价否?
【答曰】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故盗诱部曲并不计赃。今以部曲替奴,乃是压为贱色,取官奴入已者,自从盗论。以部曲替奴,理依压部曲为奴之法,须为二罪,各从重科。
又云其匿脱者徒一年。注云: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又云:主司不觉匿脱者,依里正不觉脱漏法【议曰】匿者,谓产子隐匿不言;脱者,谓典吏知情故不附帐。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注云:产子不言为匿,典吏不附为脱。主司不觉匿脱,依里正不觉脱漏法。依户婚律: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家长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父母匿子,其数更多,亦准户律家长故隐口之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四口为一口,罪。此是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其典吏及主司匿脱多者,依律既准里正脱漏,合从累科。主司知情者,各同父母故匿之罪。知与不知,罪名不等者,依脱漏之法,并满科之。
许为瑞应
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疏议曰】瑞应者,陆贾云:「瑞者,宝也,信也。天以宝为信,应人之德,故曰瑞。」其瑞应条疏,具在礼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诈为瑞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言麟、凤、龟、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亦徒二年。若灾祥之类,灾谓祲沴,祥谓休征,史官不以实对者,谓应凶言吉,应吉言凶,加二等,徒三年。称之类者,此外有善恶之事,敕问而史官不以实对者,亦加二等。
诈教诱人犯法
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嫌,欲令入罪,皆与犯法者同坐。
【疏议曰】鄙俚之人不闲法式,
译异祥瑞之类的事,而史官不据实回答的,加二等。
"瑞应",陆贾说:"'瑞'就是宝、就是信。上天用祥瑞之物作为凭信,来应验人君的德行,所以叫作瑞。"瑞应的具体条目,都记载在礼部的仪式中,有大瑞,有上瑞、中瑞、下瑞。这里说"诈为瑞应",说明不限大小,只要是诈称的,就徒二年。如果诈称出现麒麟、凤凰、龟、龙等,却无从查验的,依照上书诈骗不实之罪论处,也是徒二年。至于灾异祥瑞之类,"灾"指凶兆祸变,"祥"指吉庆征兆,史官不据实回答的——指本应凶而说吉、本应吉而说凶——加二等,徒三年。所谓"等类",指此外还有善恶之事,皇帝下敕询问而史官不据实回答的,也加二等。
诈骗教唆诱使别人犯法
凡诈骗教唆诱使别人,使其犯法,而犯法的人自己并不知情而误犯的;以及串通合意让人犯法——指双方明知所犯之事有罪,随即加以捕捉或告发,或者指使别人去捕捉告发,图谋求取赏赐,或者出于憎恨嫌恶,想要使人获罪——都与犯法之人同罪处罚。
乡野鄙俗之人不熟悉法令规章,
奸诈之辈故相教诱,或教盗人财物,或教越度关津之类。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坠陷,故注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和教人奴婢逃走,或将禁物度关外,示和同内为私计,故注云:「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谓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恶前人,教诱令其人入罪者,皆与身自犯法者同罪,诈乘驿马。
译奸诈之人故意互相教唆引诱,有的教人偷盗别人的财物,有的教人偷越关卡渡口之类。犯禁的人不知道自己有罪,教唆的人却故意陷害他,所以注文说:「犯者是不知情而犯法,以及有人和他人合谋教唆使其犯法。」是说合谋教唆人家的奴婢逃走,或者携带禁物越出关外,表明是合谋共同为自己谋私利,所以注文说:「是说双方都明知所犯之事有罪,随即加以捕捉或者告发,是说自己亲自捕捉告发,或者叫别人去捕捉告发,是想要求取赏赐。」以及有的人憎恶某人,教唆引诱使那人陷入罪罚的,都与亲自犯法的人同罪,还有诈称乘用驿马的情形。
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
【疏】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注云:关谓应检问之处。又云:有符券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议曰】邮驿本备军速,其马所拟尤重,但是诈乘,无问马数及已行远近,即合加役流。给马之驿及所由之关,知其诈乘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谓驿与关司全不勘检,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犹徒二年半。故注云: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谓伪作符券及盗得真纸券等,检验不可觉知者,驿及关并不同坐。
又云,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议曰】其未应乘驿马,谓差为驿使而未得符券,辄即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谓衔命有实,未得符券而乘者,驿关等知情,听之,准上文,亦合同罪;不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诈自复除,及诈死,诈疾病,诈疗病,以取财物。
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许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疏】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议曰】诈自复除,复除之条备在格令,谓诈云落蕃新还,或诈云放贱之类,以得复除。若诈作死状及诈去工乐及杂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声人,州县有贯,许去音声人名者,亦同工乐之罪。
又云:「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诈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议曰】谓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谓权充杂役而诈自脱及知情脱之者,各杖六十。计其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疏】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议曰】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若故自伤残,徒一年半。但伤残者,有避无避得罪皆同,即无所避而故自伤,不成残疾以上者,从不应为重。故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
又云,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议曰】谓有受雇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伤残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皆减斗杀一等。
译杀伤罪减三等处罚。
议曰:深山、僻远湖泽指人们平常不经过的地方;或虽非山泽而有猛兽侵扰之处,设置枪刺陷坑的不予治罪,但仍须树立标记,不立标记的处笞四十。若未立标记而致杀伤人的,比照斗殴杀伤罪减三等处罚。若已立标记仍有人被杀伤的,属于行人自身过失,设置枪刺陷坑之人不予治罪。
医药故意或过失致人伤亡;丁匠、防人患病,请领供给医药
凡医生替人配制药物以及写明药方、针灸,若因过失不依照本方而致人死亡的,处徒刑二年半。若故意不依照本方而致人伤亡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虽未造成伤害,也处杖六十。若卖药时不依照本方以致伤杀人的,也依照上述处理。
疏:"医生替人配制药物以及写明药方、针灸,若因过失不依照本方致人死亡的,处徒刑二年半。"
议曰:医师为人配制汤药,其药有君臣药及用量之分,写明药名,或标注药性寒热、服用快慢——疏读作吏、驶读作反——以及针灸出现错误、不依照本方的,指不依今古药方及本草记载。因此致人死亡的,医师应处徒刑二年半。若所杀伤的是亲属尊长,依此论罪反而比过失杀伤论罪更轻的,各依过失杀伤论处。若所犯本罪不到徒刑二年半的,也从故杀罪基础上减三等。比如误不依本方致原来所畜奴婢死亡的,从徒刑二年减三等,处杖一百,诸如此类。致人受伤的,各同过失伤人法处理。
又说:故意不依照本方杀
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
【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依本法。
父母死,不解官,及诈言父母及夫死。
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疏议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故轻于闻丧不举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见存或称求假及有所避而诈妄称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谓缌麻以上从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若先死诈称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各减三等。谓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余亲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七十。
【问曰】有人嫌恶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极,忽有妄告,欲令举哀。若论告者之情,为过不浅。律令虽无正法,宜从不应重科。
检验病死伤不实
诈陷人至死伤,保任乖状,证人译人不实。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疏议曰】有诈病及死若伤,受使检验不以实,各依所欺减一等。即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伤残,徒一年半,减一等,徒一年。若诈死,徒二年,上减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若实病及伤,谓非诈病及诈伤,使者检云无病及伤,便是故入人徒杖之罪。若实死,检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各依前人入罪法,未决者减一等。
诸诈陷人至死及伤者,以斗杀伤论。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
【疏议曰】谓津济之所,或有深泞,若桥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云津河平浅,船桥牢固,令人过渡,因致死伤者,以斗杀伤论。谓令人溺死者,绞;折一支,徒三年之类。故注云:谓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诳人令渡之类。称之类者,谓知有坑穽、机枪之属,诳人而致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其有尊卑贵贱,各依斗杀伤本法。
【问曰】诈陷人渡朽败桥梁,溺之,甚困不伤不死,律条无文,合得何罪?又人虽免难,溺杀畜产,又若为科?
【答曰】律云:「诈陷人至死及伤,但论重法,略其轻坐,不可备言。别有举重明轻及不应为罪。若诳陷令溺,虽不伤死,犹同殴人不伤论。
译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虽未伤人,处杖六十。卖药不依照本方致伤杀人的,也依照上述处理。
议曰:故意不依照本方,指故意增减本方用量、不依旧法致人伤亡的,按故意杀伤论处,不论尊长卑幼贵贱都依故意杀伤律法处理。虽未伤人,指故意不依本方但对人无损害的,仍处杖六十;对尊长及官员也同殴而未伤之法处理。卖药不依本方,指并非专为某人治病,而是平常卖药故意不依本方的,虽未损人也处杖六十;已造成杀伤的,也依故意杀伤法处理,所以说也依照上述处理。
凡丁匠正在服役、防人正在戍守,或官户、奴婢患病,主管官吏不为其申请供给医药救治的,处笞四十;因此致死的,处徒刑一年。
疏:丁匠在服役之所,防人在镇守之处,或官户奴婢在本司当差时患病,主管官吏不为申请,或虽已申请而主管医药的官司不予供给以致缺乏救治的,处笞四十;因此致死的,即不申请供给医药救治而致死的,各处徒刑一年。
接受寄存财物擅自动用;公私债务;官吏放债取利
凡接受他人寄存财物却擅自动用花费的,按坐赃论罪,减一等处罚;诈称寄存物死亡或丢失的,按诈骗取财论罪,减一等处罚。
疏:接受他人寄存交付财物却擅自私自动用花费的,按坐赃论罪减一等处罚;诈称死亡或丢失,指六畜财物之类
陷杀伤畜产者,准坐坑穽例,偿其减价。」
诸保任不如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赃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若虚假人名为保者,笞五十。
【疏议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赃重于窃盗,从窃盗减,谓保强盗、枉法及恐喝等赃,本条得罪重于窃盗,并从窃盗上减二等,不从重赃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赃不保罪故也。若虚假人名为保者,谓假用人名,或妄上他人姓字以充保者,并笞五十。既五人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谋计,须以造意为首,余为从坐。当头自保者,罪无首从。
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
【疏议曰】证不言情,谓应议、请、减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据众证定罪。证人不吐情实,遂令罪有增减。及传译番人之语,令其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谓减所出入罪二等。译人与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译人云承徒二年,即译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译者云徒二年,即译者得所减二年徒之类。故注云:「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律称「致罪有出入」,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证译不实者,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罪以上,从重杖罪以下,从轻。
官司知诈冒听行与同罪
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为,而主司承诈知而听行,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
【疏议曰】诈冒官司,谓诈伪及罔冒官司,欲有所求为。
官司知诈冒之情而听行者,并与诈冒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谓此篇于条内无主司罪名者,即此条为当篇主司。生文不为余篇立例。此篇无主司罪名者,上条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诈疾病,若诈假官或承袭,此等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卷二十六杂律
【十四门】律条三十四,并疏令格敕条十七,起请条一。
坐赃
国忌私忌
私铸钱
走车马,伤杀人;弹射伤杀人;施枪作坑穽,伤杀人。
医药故误伤杀人,丁匠防人疾病,请给医药。
受寄财物,辄费用,公私债负,官吏放债。
错认良人为奴婢子孙
博戏赌财物
营造舍宅,车服违令,侵巷街阡陌,占固山野之利。
犯夜
征行出使疾病身死
剩给传送不应入驿而入
诸色犯奸良贱相奸所生男女
校斗秤不平,器物绢布行滥短狭,市价不平,私作斗秤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买畜产不立市券。
坐赃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
译私自动用后又诈称已死或已丢失的,按诈骗取财论罪,减一等处罚。
问:接受他人寄存的财物,若确实死亡或丢失,是否应当赔偿?又监临官吏接受寄存财物,诈称死亡丢失的,应判何罪?
答:下文规定,遗失官私器物的各自应当赔偿,但被强盗抢走的不须赔偿,即丢失并非因强盗所致的仍应赔偿。牲畜按常理正常死亡的不须赔偿,非正常死亡的依《厩牧令》应赔偿其减损价值。若是监临主管官吏接受寄存财物,诈称已死亡丢失的,按诈骗取财论罪,减一等定罪。
凡负债违反契约不偿还的,欠债一匹以上逾期二十日的,处笞二十;此后每二十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六十;欠债三十匹以上的加二等,欠债百匹以上的再加三等,各令其如数偿还。
疏:负债,指并非出借取息之物、依令应当归还的,或欠负公私财物违约逾期不偿还的:欠债一匹以上逾期二十日的处笞二十,此后每二十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六十;欠债三十匹以上加二等,即欠负三十匹财物逾期二十日处笞四十,逾期百日不偿处杖八十;欠债百匹以上再加三等,即欠负百匹财物违约满二十日处杖七十,逾期百日不偿应处徒刑一年,各令其如数偿还。若继续拖延日期以及经过大赦仍不偿还的,都依判决之后及大赦之后重新计算的日期,像最初一样定罪。
凡负债不向官府申告而强行牵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