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卫禁律
余条应坐者,亦准此。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谓兵器、杵、棒之属。余条称仗,准此。入上阁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并准此。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卽应入上阁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诸阑入宫门徒二年。注云:阑入宫城门亦同,余条应坐者亦准此【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宫门、宫城门阑入得罪,并同余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又云:「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注云:「仗,谓兵器、杵、棒之属。」余条称仗,准此【议曰】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矟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余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准此。」
又云「入上阁内者绞」。注云「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议曰】上阁之内,谓崇元殿东为左上阁殿,西为右上阁。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阁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宫殿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又云:「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注云:「迷误者上请【议曰】谓持仗入上阁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又云,即应入上阁内,但仗不人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议曰】应入上阁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卽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又云「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议曰】仗虽入上阁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又云,卽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卽持仗及越垣,罪亦不加。
诸阑入者,以踰阈为限;至阈未踰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译准。"【议曰】宫门都设有门籍禁令,不应入而入的,处徒二年。宫门、宫城门阑入所定之罪,都与"其余条文应予定罪的依此为准"相同,指因翻越墙垣、防禁疏漏、违反规制、冒名顶替之类而获罪的情形。
又说:"闯入殿门的,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各加二等。"注文说:"仗,指兵器、杵、棒之类。"其余条文称"仗"的依此为准。【议曰】阑入殿门的,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各加二等,指携带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的,处徒三年;阑入殿门的,处流二千里。兵器指弓箭、刀、矟之类;杵、棒或铁制或木制,都属于此类,所以说"之属"。其余条文说的"持仗"及"至御在所者"以及"持仗强盗者",都依此为准。
又说:"闯入上阁之内的,处绞刑。"注文说:"若带有兵仗侍卫的,同于阑入殿门之法论处。宫内各门不设门籍禁令而可通行入内的,也依此为准。"【议曰】上阁之内,指崇元殿东边的左上阁殿,西边的右上阁殿。此处门无门籍,应当进入的人依敕令引入,阑入的处绞刑。若带有兵仗侍卫的,上阁之中平时不设兵仗侍卫,须内里传唤才有兵仗进入;若有不应入而入的,同阑入殿门之法,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处流二千里。宫内各门不设门籍禁令而可通行入内的,指宫殿等门可以通行而擅自阑入的,都处绞刑;若带有兵仗侍卫的,也同殿门之法。
又说:"若携带兵仗以及到达御在所的,处斩刑。"注文说:"出于迷误而非故意的,上请裁决。"【议曰】指携带兵仗进入上阁及通行门户,以及虽未携带兵仗但到达御在所的,各处斩刑。"迷误"指并非故意阑入的情形,须上请皇帝,听候敕令裁决。
又说,若本应许可进入上阁之内,只是兵仗未随同进入而随身携带寸刃进入的,也以阑入论处。【议曰】应准入上阁之内的人,指奉敕传唤兵仗、随兵仗一同引入的人,可以携带刀子之类。若兵仗未在内而私自携带寸刃进入的,即以阑入论处;若非兵器、杵、棒之类,只处绞刑,携带兵仗的处斩刑。
又说:"兵仗虽获准带入,但不应佩带横刀而带入的,减二等。"【议曰】兵仗虽已获准带入上阁之内,但不应佩带横刀而擅自佩带入内的,减罪二等,应处徒三年。
又说,若阑入御膳所的,处流三千里;阑入禁苑的,处徒一年。【议曰】御膳所,指供奉御膳制作的处所,其门也设有禁令,不应入而入的,处流三千里;阑入禁苑的,处徒一年。禁苑,指皇家御苑,其门设有门籍,禁令比御膳以下要轻,即使阑入时携带兵仗或翻越墙垣,罪也不加重。
凡阑入者,以跨过门槛为界限;到达门槛而尚未跨过的,阑入宫门的处杖八十,殿门以内的依次递加一等。翻越殿垣的,处绞刑;翻越宫垣的,处流三千里;皇城垣,比宫垣减一等;京城垣,又减一等。
【疏】凡阑入者,以跨过门槛为界限,到达门槛而尚未跨过的,阑入宫门的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议曰】"阈",指门槛。阑入之人走到门槛前尚未跨过的,若是宫门则处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走到殿门门槛尚未跨过的处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走到上阁门槛尚未跨过的处杖一百。
又说:"翻越殿垣的处绞刑,宫垣处流三千里,皇城垣比宫垣减一等,京城垣又减一等。"【议曰】翻越殿垣的,无论出入,都处绞刑;翻越宫垣的处流三千里;皇城垣比宫垣减一等,皇城垣应处徒三年;京城垣又减一等,应处徒二年半。
凡在宫殿门无门籍、冒用他人
【疏】诸阑入者,以踰阈为限,至阈未踰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议曰】阈者,谓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踰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踰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阁阈未踰者杖一百。
又云「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皇城垣合徒三年,京城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又云:「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宿卫人冒名自代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
【疏】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议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番之日,皆据籍书。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又云「若以应宿卫人」,注云「谓已下直者」。又云「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又云「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注云「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余条主司准此【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释曰「节级犹等级也,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卽以卫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
译姓名而进入的,以阑入论处;守卫人不知是冒名的情形而放行的,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
【疏】凡在宫殿门无门籍、冒用他人姓名而进入的,以阑入论处。【议曰】应准进入宫殿的京城各官署人员,都设有门籍。其中无门籍而应准入的,都由人引导进入。若无门籍又无人引导,而谎称有门籍或冒用他人姓名进入的,宫门处徒二年,殿门处徒二年半,携带兵仗的各加二等。
又说:"守卫人不知是冒名的情形而放行的,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议曰】守卫,指值守当班、亲自负责核对门籍的人,应准入者须唱名核实才能通过。不知是冒名的情形,指不认识来人、无心私自放行的,宫门处杖八十,殿门以内依次递加一等。这里只说不知冒名之情,而不说不知无门籍擅自进入之情,是因为冒用他人姓名尚有所凭据,而人多难以一一辨识,所以罪较轻;若是无门籍而进入的,则依阑入、未察觉、故意放纵之法论处。
宿卫人冒名自代
凡宿卫人,以非应宿卫之人冒名代替自己值宿、以及代替值宿的人,若进入宫内的处流三千里,进入殿内的处绞刑。若是以应宿卫之人代替,指已经下值轮休的人代替自己、以及代替值宿的人,各以阑入论处。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明知而放任其行的,与之同罪。"主司"指应当判遣及亲自监督管理的官员,其余条文中"主司"依此为准。
【疏】凡宿卫人,以非应宿卫之人冒名代替自己值宿、以及代替值宿的人,若进入宫内的处流三千里;进入殿内的处绞刑。【议曰】"宿卫",指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依次序当值宿卫宫殿、轮番上值之日,都依据籍册记录。若以非应宿卫之人,指非诸卫大将军所辖军人以外的人,冒名代替自己值宿以及代替值宿的人,进入宫内的都处流三千里;进入殿内的都处绞刑。
又说:"若以应宿卫之人。"注文说:"指已下值轮休的人。"又说:"代替自己值宿以及代替值宿的人,各以阑入论处。"【议曰】"应宿卫人",指诸卫所辖、应当进入宫殿轮番值宿的人。注文说"指已下值轮休的人",是尚未轮到上番当值的一类人。彼此互相代替值宿的,双方各以阑入之罪论处,阑入之罪一律依照前述之法。
又说:"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明知而放任其行的,与之同罪。"注文说:"主司,指应当判遣及亲自监督管理的官员,其余条文中'主司'依此为准。"【议曰】"主司",指折冲府及诸卫负责判发兵事的官员,若未察觉有人冒名代替值宿及代替值宿的,减犯者罪二等;若明知有人互相代替的实情而放任其行的,各与犯者同罪。若冒名代替之事是从折冲府方面而来的,即以折冲府相关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等级论处("节级"即等级之意,作从犯的诸卫官员因未察觉而依次比折冲府官员递减一等;若互相冒名之事由诸卫方面引起,则以诸卫相关官员为首犯,其余官员依等级论处;折冲府方面不予处罚。所谓"亲自监督管理的官员",指诸卫每次当值的人各有本部主帅,即使从别的团队分派隶属,也在监督管理之列。其余条文中"主司"依此为准,指整部律文中凡说"主司"而不特别注明"未察觉减二等、明知而放任同罪"的,都依此为准)。
因事入宫门殿而擅自留宿
尚未登记门籍就进入宫殿;宫殿内事务办完却不出来、登高眺望宫殿之中。
凡因事务而得以进入宫殿,却擅自留宿及容留他人留宿的,各比阑入减二等。若是率领人员进入宫殿
余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因事入宫门殿辄宿
未着门籍,入宫殿。宫殿内作罢,不出登高,临视宫殿中。
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议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参、辞见、迎输、造作之类,不合宿者而辄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一年半。
又云:「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议曰】将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内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后听入。若未受文牒而辄听入,及所入人数有剩者,门司各以阑入论。若入上阁内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又云:「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剩而领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宫内徒一年半,殿内徒二年,入上阁内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将领主司知者,减阑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阑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注云:余条主司准此,明将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诸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即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诸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着门籍。若未着门籍而辄人,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辄入,各减阑入罪五等。
又云「卽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议曰】卽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内官当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
译之内,因迎送、运输、营造事务,看门人未收到相应文牒就予以放行,以及所入人数有超额的,各以阑入论处;若情节至于应处死罪的,改处加役流。带领人员的主管官员若明知情形的,各比阑入之罪减一等;进入的人若明知情形的,又减五等;不知情的不予处罚。
【疏】凡因事务得以进入宫殿,却擅自留宿及容留他人留宿的,各比阑入减二等。【议曰】因事务得以进入宫殿,指朝参、辞见、迎送、营造之类事务,不应留宿而擅自留宿以及容留他人留宿的,留宿之人各比阑入之罪减二等,宫内处徒一年,殿内处徒一年半。
又说:"若是率领人员进入宫殿之内,因迎送、运输、营造事务,看门人未收到相应文牒就予以放行,以及所入人数有超额的,各以阑入论处;若情节至于应处死罪的,改处加役流。"【议曰】带领人员进入宫殿有所迎送、运输、营造,指在宫内进行营建之类的事务,看门人都须先取得文牒,然后才准放行。若未收到文牒就擅自放行、以及所进入的人数有超额的,看门人各以阑入论处;若涉及进入上阁之内及到达御在所、应处死罪的情形,看门人各改处加役流。
又说:"带领人员的主管官员若明知情形的,各比阑入之罪减一等;进入的人若明知情形的,又减五等;不知情的不予处罚。"【议曰】带领人员的主管官员,指率领人员进行迎送、运输、营造事务,明知看门人未收到文牒及人数超额而仍带领进入的人,各比阑入之罪减一等,宫内应处徒一年半,殿内应处徒二年,进入上阁之内及到达御在所的处流三千里;进入的人若明知情形的,又减五等,"又"指再比带领者之罪减五等;不知情而进入的不予处罚。
【问曰】带领人员的主管官员明知情形的,比阑入之罪减一等;未说到不知情的情形,如果有不知情而带领进入的,应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之罪,各以阑入之罪论处,主管官员未察觉的减二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主司'依此为准",说明带领人员的主管官员不知情的,可比明知情形减二等。既然前面已有此例,所以此处不再重复说明。
凡应准进入宫殿的人,尚未登记门籍就进入的,即使持有长期籍册,只是恰逢下值轮休却擅自进入的,各比阑入减五等。若是尚未轮到值宿之班次就擅自留宿,以及门籍登记在东门而从西门进入的,又减二等。
【疏】凡应准进入宫殿的人,尚未登记门籍就进入的,即使持有长期籍册,只是恰逢下值轮休却擅自进入的,各比阑入减五等。【议曰】应准进入宫殿的京城各官署人员进入宫殿的,都登记有门籍。若尚未登记门籍就擅自进入,或虽持有长期籍册(指宿卫长上人员,虽一日上值、两日下值,都持有长期籍册),恰逢下值之日、本不应进入宫殿而擅自进入的,各比阑入之罪减五等。
又说:"若是尚未轮到值宿之班次就擅自留宿,以及门籍登记在东门而从西门进入的,又减二等。"【议曰】尚未轮到值宿之班次,指应当供奉的官员及内官当值,各有值宿的次序;若尚未轮到值宿班次就擅自留宿,以及门籍登记在东门却从西门进入的……
(原文至此中断。)
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着籍。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阑入罪七等。」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不觉及迷误者,上请。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若于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译依令规定不应从正门进入的人,各自应从便门进出登记。假如西门有登记而从东门进入,或者侧门有登记而从正门进入,各自又减罪二等,也就是比阑入之罪减七等。」
凡是在宫殿内做完事情而不出去的,在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处徒刑二年,若在皇帝所在之处的处绞刑。应当出去而不出去的辟仗(护卫警戒之人),也按同样处罚。若是没有察觉或因迷误而未出去的,上报请示定夺。带领护卫的主司若知情,与同罪;不知情的,各减一等处罚。负责辟仗的主司搜查人员不彻底的,也按此处理。若在辟仗范围内误遗留兵器的,处杖刑一百。弓与箭要一并遗留才定罪。
【疏】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注云: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卽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阁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阁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阁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又云「不觉及述误者上请【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述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又云: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注云: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卽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准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又云:「若于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注云:「弓箭相须乃坐【议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胡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楯,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楯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若于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又云:「若于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注云:「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卽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又云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议曰】宫门,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宫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宿卫人被奏劾先收兵仗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疏议曰】宿卫人谓卫士以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仗,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
译【疏】凡是在宫、殿之内当差做完了却不出去的人:在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处徒刑二年;皇帝所在之处,处绞刑。注说:应当撤除警卫岗哨(辟仗)而不撤除的,也按此处理。【议曰】在宫殿之内做工完毕,是指服役的丁夫、杂匠这类人,做完活以后,其中应当出去而不出去的,在宫内的处徒刑一年,在殿内的处徒刑二年,皇帝所在之处处绞刑。如果有应当撤除警卫的地方而未撤除的,都必须立即撤除,有不撤除的,其罪与皇帝所在之处不出者相同。
【问】在宫殿之内以及皇帝所在之处干完活不出去,律文有明文规定。如果是在上阁(内殿)之内不出去,律文既然没有明文,应当怎么处断?
【答】上阁之内,按惯例与撤除警卫的地方相同,应出而不出,这一条虽无明文,是因为前文注文已说:应撤警卫而不撤,与皇帝所在之处同罪。上阁内有宫人的,等同于皇帝所在之处,应处绞刑;皇帝不在,又没有宫人的,减二等处罚。
又说:"没有发觉以及因说错话而误导的,可以上奏请示。"【议曰】施工的场所,院落有的各不相同,没有察觉众人已经出去,或者因说错话而迷失路径,误走到别的门,并非故意不出去的,都可以上奏请示。
又说:带领人员的主管官员知情的,与不出者同罪;不知情的,各减一等。注说:负责搜查撤警区域的主司,搜查不彻底的,也按此处理。【议曰】带领的主司,是指带人进入的人;如果知道有人未出去而不立即报告的,与不出去的人同罪;其不知道有人未出去的,各减一等。这是指在皇帝所在的宫殿之内,各得减一等。撤警主司,是指带人搜查撤警区域的人;撤警区域内如果有人未出去,各按带领主司的罪处理,所以说"各准此"。
又说:"如果在撤警区域内误遗留了兵器的,处杖刑一百。"注说:"弓和箭必须相配才定罪。"【议曰】撤警区域之内,所有人都要把兵器全部带出,也不允许留下。如果有人误遗留兵器的,应处杖刑一百。兵器的规定,应当是能够使用的,如果遗留下弓而没有箭,或遗留下箭而没有弓,都不算犯罪,所以说弓箭必须相配才定罪。
【问】误遗留弩弓而没有箭,或遗留箭而没有弩,或有盾牌而没有矛,各应得什么罪?
【答】弓和箭必须相配才定罪,弩箭没有弩弓的,与普通的箭没有区别;有弩弓没有箭的,也不属于兵器之列。盾牌本来就单独也没有用处,也与有弓无箭的道理相同。凡是登高俯视宫中的,处徒刑一年;在殿中的加二等。如果在宫殿中行走御道的,处徒刑一年;有横道以及在门仗之外越过的,不是在宫门之外的,处笞刑五十。因失误而犯的各减二等。
【疏】凡登高俯视宫中的,处徒刑一年;在殿中的加二等。【议曰】宫殿所在之处,都不得登高俯视。如果俯视宫中,处徒刑一年;俯视殿中,处徒刑二年。
又说:"如果在宫殿中行走御道的,处徒刑一年。"注说:"有横道以及在门仗之外越过的,不算犯罪。"【议曰】宫殿中正对正门的道路是御道,臣子都不得行走。凡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行走御道的,各处徒刑一年。如果有横道,殿前就有横阶,殿内也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设立警卫岗哨之处,岗哨之外即使没有横道,越过的不算犯罪。
又说宫门外的处笞刑五十,因失误犯的各减二等。【议曰】宫门,指宫城之门,按惯例处理。宫城门有犯罪的,与宫门同罪。这里说宫门外,是指在宫门外行走御道的,处笞刑五十。因失误犯的各减二等,是指从殿中到宫门外因失误行走御道的,各得减二等。登高俯视宫殿中因失误的,也减罪二等。
(宿卫人被上奏弹劾要先收缴其兵器)
凡宿卫人被上奏弹劾的,本管部门应先收缴其兵器,违反的处徒刑一年。这是指在宫殿中当值的人。【疏议】宿卫人是指卫士以上,各卫的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上奏弹劾的,本管部门是指该卫的主管官员及主帅等,应先收缴其兵器,违反不收缴的,处徒刑
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应出宫殿不出通传宫人书信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出宫殿,谓故住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辄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辄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
入上阁内,有宫人者不减,卽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疏】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注云:入上阁内有宫人者,不减【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阁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又云:「卽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议曰】文云虽非阑入,卽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其亲为通传书信衣物者,谓亲于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将出,及将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并得绞坐。」
宿卫人不依职掌次第
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番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于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即职掌已定。若官司无故辄回改者,合杖一百。应须回改者,不坐。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于式文,及将别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
夜开宫殿门出入向宫殿射
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卽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錀一等。
【疏】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议曰】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敕人具録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宜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即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
译一年。本管部门及主帅各自负责应收缴而未收缴的,谁负责谁获罪。这是指在宫殿中值班在岗的,宫外住宿的不在此限。
(应出宫殿而未出、私自传递宫人书信)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被除去,却擅自逗留不出的,以及被告发弹劾、已有公文禁止其入内,门籍虽尚未除去,也不得擅自进入宫殿,犯者都按擅自闯入论处。
【疏议】应出宫殿,是指原本因公出差、请假、轮值期满、有事故等,按规定的门籍,当天就应除去门籍。已被除去门籍的人擅自逗留不出,即使没有请假等事由,以及被告发弹劾、已有文书命令禁止其门籍的,虽尚未除去门籍,也都不得擅自进入宫殿。如有犯者,各按擅自闯入论处。
凡犯擅自闯入宫殿之罪,不是皇帝所在之处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地方,再减一等。
若闯入上阁之内,有宫人的不予减刑,即使不算擅自闯入,只要擅自私下与宫人交谈,或者亲自为宫人传递书信及衣物的,处绞刑。
【疏】凡犯擅自闯入宫殿之罪,不是皇帝所在之处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地方,再减一等。注说:闯入上阁之内有宫人的,不予减刑。【议曰】各条中称擅自闯入宫殿获罪的,如果该宫殿之处皇帝当时不在,各得比擅自闯入之罪减一等;即使是宫殿但目前没有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如在外面的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擅自闯入的,应处徒刑一年之类;如果闯入上阁之内有宫人的,即使不是皇帝所在之处,也应处绞刑;没有宫人的地方,也减二等。
又说:"即使不算擅自闯入,只要擅自私下与宫人交谈,或者亲自为宫人传递书信及衣物的,处绞刑。"【议曰】文中说即使不是擅自闯入,是指本来就可以进入宫中的人,也不得私自与宫人交谈,其中亲自为传递书信衣物的,是指亲自从宫人处领取书信衣物带出,或者将外人的书信衣物交付给宫人完毕的,都应处以绞刑。
(宿卫人不依职责次序)
凡宿卫人已经分配到警卫岗位,而官府擅自改换的,处杖刑一百。如果不依照职责次序,擅自调配或另作驱使的,同样定罪。
【疏议】按规定,卫士以上应当轮番宿卫的,都由该卫现任长官分配到各自的职守岗位,各依警卫次序坐立,即职责已经确定。如果官府无故擅自改换的,应处杖刑一百。确有必要改换的,不定罪。如果不依照职责次序而擅自调配隶属,违背规定条文,以及将其另作他处驱使的,也各处杖刑一百。其中有私自役使、按劳役折算罪重的,从重论处。
(夜间开宫殿门出入,向宫殿方向射箭)
凡奉皇帝敕令用符契在夜间开启宫殿门,符契虽然相符但未经核验就开启的,处徒刑三年;如果核验符契不相符而仍然开启的,处流刑二千里。不是奉敕令而擅自开闭的,处绞刑。如果错拿符契、错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启的,处杖刑一百。如果应当关闭却忘记或误失未下门闩,应当开启却毁坏锁具而开启的,处徒刑一年。皇城门的处罚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再减一等。宫殿门已关闭完毕而进送钥匙迟延的,殿门处杖刑一百;过一夜加一等,每过一夜再加一等。宫门以外依次减一等。开门取出钥匙迟延的,又各依次比进送钥匙减一等。
【疏】凡奉皇帝敕令用符契在夜间开启宫殿门,符契虽然相符但未经核验就开启的,处徒刑三年;如果核验符契不相符而仍然开启的,处流刑二千里;不是奉敕令而擅自开闭的,处绞刑。【议曰】奉敕令用符契在夜间开启宫殿门,按监门式的规定,接受敕令的人要详细记录须开启的门,以及出入人员的名单,用宜敕送交中书省,中书省宣送门下省,宫内各门、城门,就与现在值班的各卫及监门大将军。
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之内各一人,一同到合门覆奏皇帝。注:得到许可
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合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然炬火对勘符合,然后开之。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
又云:「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议曰】若错符,谓非所开闭之符;及错下键,谓不依常法;及不由钥而开,谓不用钥而得开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钥,及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徒一年。谓牝者为管,牡者为键。」
又云,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议曰】皇城门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宫门一等;其京城门亦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皇城门一等。
又云「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议曰】依监门式,驾在大内,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违此不进,是名进钥违迟。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经一宿又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宫门以外递减一等者,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违迟,亦合杖九十,经宿杖一百,每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门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门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开门出钥迟者,依监门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违式出钥迟者,各递减进钥一等。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驾在大明与庆宫及西京进请钥匙,依式各有时刻,违者并依此科罪。
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夜出者,杖八十【议曰】于宫殿门,有籍之人,唯合昼日入出。若因夜开闭而辄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人殿门者,绞。有籍无籍等夜出宫殿门,俱杖八十。
又云:「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议曰】谓奉敕听入出之人,剩将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阑入论,无籍者加二等。将出者杖八十。
译后即索取合符,门钥由监门官事先严守门岗。所要开启的门内外都要布置队伍,然后点燃火把对照核验符契相合,然后才能开启。符契虽然相合但未核验就开启的,处徒刑三年。如果核验符契不相符本应上奏而不上奏就开启的,处流刑二千里。不是奉敕而擅自开闭的,都应处绞刑。
又说:"如果错拿符契、错下门闩以及不用钥匙而开启的,处杖刑一百。如果应关闭却忘记或误失未下门闩,应开启却毁坏锁具而开启的,处徒刑一年。"【议曰】所谓错符,是指不是该次开闭所用的符契;错下门闩,是指不依照通常方法;不用钥匙而开启,是指不用钥匙就能打开的,这三种情况各应处杖刑一百。应当关闭却忘记、误失而未下门闩,以及应当开启却毁坏锁具而开启的,各处徒刑一年。所谓母的叫管,公的叫键。
又说,皇城门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再减一等。【议曰】皇城门从夜间用符契开启以下各项获罪,都比宫门减一等;京城门也从夜间用符契开启以下各项获罪,都比皇城门减一等。
又说:"如果宫殿门已经关闭完毕而进送钥匙迟延的,殿门处杖刑一百,过一夜加一等,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宫门以外依次减一等。开门取出钥匙迟延的,又各依次比进送钥匙减一等。"【议曰】按监门式的规定,皇帝在大内时,宫城门及皇城门的钥匙,每天在离夜晚八刻时取出,闭门后在二更二点时送入;京城门的钥匙,每天在离夜晚十三刻时取出,闭门后在二更二点时送入。违反这个规定而不送入的,就叫做进钥迟延。殿门处杖刑一百,过一夜加一等,应处徒刑一年;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既然没有罪止的明文规定,可以加到流刑三千里。宫门以外依次减一等,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迟延的,也应处杖刑九十,过一夜处杖刑一百,每再过一夜又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皇城门处杖刑八十,罪止于徒刑二年半。京城门处杖刑七十,罪止于徒刑二年。开门取出钥匙迟延的,按监门式的规定,宫城门及皇城门在四更二点取出钥匙开门,京城门在四更一点取出钥匙开门。违反规定取钥迟延的,各依次比进钥迟延减一等。这就是殿门处杖刑九十,宫门及宫城门处杖刑八十,皇城门处杖刑七十,京城门处杖刑六十。皇帝在大明宫、庆宫以及西京时进请钥匙,按规定各有相应时刻,违反的都依此定罪。
凡宫殿门,即使有门籍,也都不得夜间出入。如果夜间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没有门籍而进入的,加二等。如果携带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夜间出去的,处杖刑八十。如果本可以出入的人,多带人出入的,各按相应罪名定罪。被带的人知情的,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定罪。
【疏】凡宫殿门,即使有门籍,也都不得夜间出入。如果夜间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没有门籍而进入的,加二等。如果携带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夜间出去的,处杖刑八十。【议曰】在宫殿门,有门籍的人,只能白天出入。如果趁着夜间开闭而擅自进入的,按擅自闯入论处。没有门籍而夜间进入的,加二等。携带兵器进入殿门的,处绞刑。无论有无门籍,夜间从宫殿门出去的,都处杖刑八十。
又说:"如果本可以出入的人,多带人出入的,各按相应罪名定罪。被带的人知情的,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定罪。"【议曰】是指奉敕准许出入的人,多带人出入的,各按其应得之罪定罪。有门籍的按擅自闯入论处,没有门籍的加二等。带出的处杖刑八十。被带的人知情,是指被带的人知道对方多带人的情况,各比前面所带之人的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定罪。
凡向宫殿内射箭,指箭力所能到达的,射到宫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到殿墙的加一等,箭射入内的各再加一等,如果箭射入上阁内的处绞刑,射到
被将者知情,谓被将之人知剩将之情,各减前所将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诸向宫殿内射,谓箭力所及者,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阁内者绞,御在所者斩,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即宿卫人于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疏】诸向宫殿内射注云谓箭力所及者又云宫坦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阁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议曰】射向宫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宫内徒二年半殿内徒三年即箭入上阁内者绞御在所者斩谓御在所宫殿若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皆谓箭及宫殿垣者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不应及者不坐
【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答曰】向宫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准其得罪,与阑入正同上条。阑入宫殿,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又减一等。即验车驾不在,又无宫人,阑入上阁者,合徒三年。此条箭入上阁,绞;御在所,斩。得罪既同阑入,明为御在宫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条减法。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阁内,徒三年。
又云「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注云:「亦谓人力所及者【议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宫内,徒二年;殿内,徒二年半;入上阁内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为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又云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议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斗杀伤一等。
又云:「即宿卫人于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卽执捉者,流三千里【议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辄拔刀子。其有误拔者,绞;左右并立人见其误拔,皆须执捉,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别敕处分令用及仗内赐食者,不坐。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余人在御所亦不得误拔刀子。其有误拔及旁人不即执捉,一准宿卫人罪。
冲车驾队仗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谓入仗队、闲者、误者,各减二等。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疏】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注云:谓入仗队闲者【议曰】车驽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入队闲者,徒一年;冲入仗闲,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又云:「误者各减二等【议曰】若有人误入队闲,得杖九十;误入仗闲,得徒一年。
译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用弹弓发射及投掷瓦石的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到达的,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宿卫人在皇帝所在之处误拔刀子的处绞刑,左右站立的人不立即制止的处流刑三千里。
【疏】凡向宫殿内射箭,注说指箭力所能到达的,又说射到宫墙处徒刑二年,射到殿墙加一等,箭射入内的各加一等,如果箭射入上阁内的处绞刑,射到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议曰】射到宫墙应处徒刑二年,射到殿墙处徒刑二年半,箭射入宫内的处徒刑二年半,射入殿内的处徒刑三年,箭射入上阁内的处绞刑,射到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这是指皇帝所在的宫殿;如果不是皇帝所在之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地方,再减一等。这些都是指箭射及宫殿墙的情形;如果箭力应当能够到达宫殿而射不到的,按不应做而做的重罪论处;箭力本来就不能到达的,不定罪。
【问】怎么知道是皇帝所在的宫殿?
【答】向宫墙射箭获罪,处徒刑二年;射到殿墙,处徒刑二年半。按此获罪标准,与前条擅自闯入的处罚相同。擅自闯入宫殿,不是皇帝所在之处的,各减一等;没有宫人的,再减一等。而按此条规定,验证皇帝车驾不在,又没有宫人,擅自闯入上阁的,应处徒刑三年。此条中箭射入上阁的,处绞刑;射到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斩刑。获罪既然与擅自闯入相同,可知这明确是指皇帝在宫中的情形。如果皇帝不在,都按前条减刑之法处理:箭射入宫中的,处徒刑一年半;射入殿中的,处徒刑二年;射入上阁内的,处徒刑三年。
又说"用弹弓发射及投掷瓦石的,各减一等",注说"也是指人力所能到达的"。【议曰】用弹弓发射及投掷瓦石,比射箭之罪轻。发射到宫墙的,处徒刑一年半;到殿墙的,处徒刑二年;射入宫内的,处徒刑二年;射入殿内的,处徒刑二年半;射入上阁内及皇帝所在之处的,处流刑三千里。这就是各减一等,也是指人力所能到达的情形。根据用弹弓及投瓦石射到宫殿才算获罪,如果本应到达而未到达的,也按不应做而做的重罪论处,从此罪再减一等。
又说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议曰】射箭以及发射弹弓,或投掷瓦石,有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杀人的处斩刑,伤人的比斗殴杀伤罪加一等。
又说:"宿卫人在皇帝所在之处误拔刀子的,处绞刑;左右站立的人不立即制止的,处流刑三千里。"【议曰】宿卫人经常执掌兵器,可以佩带刀子。如果在皇帝所在之处,不是奉敕令使用,不得擅自拔出刀子。有误拔的,处绞刑;左右站立的人见其误拔,都必须制止,不立即制止的处流刑三千里。如果有另外的敕令安排使用,或者是在仪仗之内被赏赐食物的,不定罪。这里举宿卫人作为例子,是说明其余的人在皇帝所在之处也不得误拔刀子。有误拔的以及旁人不立即制止的,一律按宿卫人之罪处理。
(冲撞车驾队仗)
凡车驾出行时,冲撞队伍的处徒刑一年;冲撞三卫仪仗的处徒刑二年。是指闯入仪仗队伍的空隙、失察者、以及因失误犯者,各减二等。如果牲畜冲撞,因守卫不严而闯入宫门的,处杖刑一百;冲撞仪仗的处杖刑八十。
【疏】凡车驾出行冲撞队伍的处徒刑一年;冲撞三卫仪仗的处徒刑二年。注说指闯入仪仗队伍空隙的。【议曰】车驾出行,都排列队伍仪仗,如果有人冲入队伍空隙的,处徒刑一年;冲入仪仗空隙的,处徒刑二年。其中值守的仪仗主司,按前面惯例,故意放纵的,与之同罪,未察觉的,减二等。
又说:"因失误犯的各减二等。"【议曰】如果有人误入队伍空隙的,处杖刑九十;误入仪仗空隙的,处徒刑一年。
又说"如果牲畜冲撞,因守卫不严而闯入宫门的,处杖刑一百;冲撞仪仗的处杖刑八十"。【议曰】牲畜冲撞,是指走失逃逸闯入宫门,因守卫
又云「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议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守卫不备者,杖一百;入宫城门,罪亦同。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冲仗卫者,杖八十。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并同。
宿卫人上番不到
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番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为复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内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番。违假不上,准日科断。其人四日之外,卽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
卷八卫禁律
【五门】律条十五并疏
宿卫人兵仗不得远身
行宫诸犯,同宫殿法。宫内外行夜犯法,犯庙社禁苑。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相代
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廨垣私度,越度,冒度关津,给过所,关津留难,赍禁物度关越度,缘边关塞,共化外人交易、婚姻。
外奸入内奸出烽候不警
宿卫人兵仗不得远身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疏议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矟、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著者,并不得远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辄远身者,各杖六十。其职掌之处,依次坐立,辄离职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卽于别处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称主帅以上,谓队副以上至大将军以下。兵仗远身,杖八十;辄离职掌,杖九十;别处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行宫诸犯,同宫殿法。
宫内外行夜犯法犯庙社禁苑
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御幕门与上合同,至御所依上条。
【疏议曰】行宫谓车驾行幸及所至安置之处,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门与上合同,阑入者绞。至御在所,依上条合斩。自余诸犯,或以阑入论及应加减者,并同正宫殿之法。
诸宫内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疏议曰】宫内外行夜,并置铺持更,即是守卫者,又有探更、行更之人。
译不严的,处杖刑一百;闯入宫城门的,罪名相同。如果闯入殿门,律文没有另外规定,也同宫门之罪处理。冲撞仪仗的,处杖刑八十。仪仗,无论在宫殿还是在车驾出行之处所获之罪,都相同。
(宿卫人轮值不到岗)
凡宿卫人应当轮值而未到岗,以及因请假而违期的,一天处笞刑四十,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的,每五天再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
【疏议】宿卫人应当轮值而未到岗,以及因得到准假而违期的,一天处笞刑四十,每三天加一等,满十九天应处杖刑一百,如果超过杖刑一百,每五天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算到三十四天即达到罪止的上限。
【问】假设有宿卫人,值班期五天未满,因请了一天假,就此违反不上班,应当只算作四天违期之罪呢?还是应累计计算直到罪止而定罪?
【答】值班期限有规定,期限内有事故,须请假,假满就必须回来值班。超假不到的,按天数定罪。此人到第四天之外,就应当下班;下班的日子不需要请假,怎能计算天数累加定罪?四天之外,很明显不算犯罪。
【又问】应到岗而未到,因请假而违期的,都以罪止徒刑二年为限。如果按三十四天算到罪止的话,就等于超过一个月的班期之外了;现在解释下班之日不算犯罪,恐怕道理没说尽。
【答】按规定,三卫如果离京城二千里之外,六十天为一个班期,岭南地区,则以三十四天为一个班期,"罪止"是为了包括远道服役的情形而设的条文。
卷八 卫禁律
【五门】律条十五并疏
宿卫人兵器不得离身
行宫内各种犯罪,与宫殿之法相同。宫内外巡夜犯法,涉及庙、社、禁苑的犯罪。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互相替代
越过州县镇戍城及官府院墙私自渡越、越度、冒名渡越关津、给发过所(通行证)、关津刁难留滞、携带违禁物品渡关、越度边境关塞、与化外之人交易、通婚。
外人从内偷奸出,烽火哨所警戒不严。
宿卫人兵器不得离身
凡宿卫的人,兵器不得离身,违反的处杖刑六十。如果擅自离开职守岗位的,加一等;在别处住宿的,再加一等。主帅以上的各加二等。
【疏议】兵器,是指佩刀,以及经常携带的甲、矛、弓、箭之类。有些应当执握佩带的,都不得离身;不应当执带的,也应经常放在身边。擅自离身的,各处杖刑六十。在职守之处,应依次序坐立,擅自离开职守的,加一等,应处杖刑七十。如果在别处住宿的,再加一等,应处杖刑八十。主帅以上的各加二等。所谓主帅以上,是指队副以上到大将军以下。兵器离身的,处杖刑八十;擅自离开职守的,处杖刑九十;在别处住宿的,处杖刑一百。这就是各加二等。行宫的各种犯罪,与宫殿之法相同。
宫内外巡夜犯法、涉及庙社禁苑的犯罪
凡行宫的外营门,及次营门,与宫门同罪;内营的牙帐门,与殿门同罪;御幕门,与上阁同罪;到皇帝所在之处的,依照前条处理。
【疏议】行宫,是指车驾出行及所到之处安置的临时住所,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相同,擅自闯入的处徒刑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相同,擅自闯入的处徒刑二年半;御幕门与上阁相同,擅自闯入的处绞刑。到皇帝所在之处的,依照前条应处斩刑。其余各种犯罪,或按擅自闯入论处,以及应当加减的,都同正式宫殿之法。
凡宫内外巡夜,如果有犯法的情况,巡夜主司未能察觉的,比守卫者的罪减二等。【疏议】宫内外巡夜,都设置岗哨值守,这就是守卫者,另外还有探更、行更的人。这里的巡夜者,如果在应当探查巡行的地方有犯法情况,巡夜主司未能察觉的,比守卫者的罪减二等。是指前条擅自闯入及越墙,守卫者未能察觉,减二等。注说:守卫,是指当时专门负责值守的人,巡夜主司未能察觉犯法情况的,都比这些专门负责值守的人的罪减二等。
凡各条中没有专门规定犯庙、社及禁苑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