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防义卷一
」
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弛废也。此譬喻治国之不可废刑罚,犹治家之不可无笞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浇薄也,淳厚也。谓遇时俗之淳,则用刑少;遭时俗之薄,则用刑烦也。
于是结绳啓路盈坎疏源
书序:伏羲氏王天下,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注云:伏羲以前,未有文字,大事结大绳,小事结小绳。《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夫,其信尔。”《雅》坎律铨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书《汤诰》曰:「肆台小子将天命明威,不敢赦。」言国家所以轻刑罚以明其威也。《礼记·乐记》曰:「大礼与天地同节。」《律疏云:「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覩秋霜而有肃杀。
易·系辞》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易·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法,盖震为雷,则威;离为电,则明。明而威,用刑之象也。《春秋符》曰:霜者,刑罚之表也。季秋霜始降,鹰隼击,王者顺天行诛,成肃杀之威。
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惩诫也。《文选》君子行诗曰:“君子防未然,徽纆见《易·坎卦》。”言国家制刑,惩一而诫百,使之畏于未犯之先;不幸而丽于法,则寛平其徽纆而心,则主于博爱之仁也。
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晋刑法志》曰:「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应劭曰:「蚩尤作乱,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龙白云则伏羲轩辕之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皥氏(即伏羲氏也),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又《史记》曰:“黄帝,少典之子,姓公孙,名轩辕,官名云师。”注云:“应劭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红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黒云,中官为黄云。”今白龙、白云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农也,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西亦刑官。」
鷞鸠筮賔于少皥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髙祖少皥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下文:「鷞鸠氏司防也。」注云:「鹰也,鸷故为司防,主盗贼。」言筮賔,所以出师以筮賔旅。
金政防名于颛顼
家语·黄帝徳篇》曰:「孔子,颛顼,黄帝之孙也。
译羲氏统治天下,创造文字书契,来代替结绳的政令。注解说:伏羲以前,还没有文字,大事就打大绳结,小事就打小绳结。《易经》:"坎水流动而不盈满,行走于险境而不失去它的信实。"《尔雅》:"坎,是律的意思,铨量的意思。"这里说盈坎疏源,是说律法在天下的推行,如同坎水的流动运行而可以令人信服。
减轻刑罚以彰明威严,崇尚大礼以尊重敬意
《书·汤诰》说:"因此我这小子将秉承天命而彰明威严,不敢宽赦。"是说国家所以减轻刑罚来彰明它的威严。《礼记·乐记》说:"大礼与天地同一节律。"律疏说:"礼,是敬的根本;敬,是礼的载体。"
《易经》说:上天垂示天象,圣人便效法它。观察雷电而制定威严的刑罚,看见秋霜而懂得肃杀之道。
《易·系辞》说:天垂示天象,显现吉凶,圣人加以效法。黄河出图,洛水出书,圣人依此为准则。《易·象》说:雷电交加,是噬嗑卦的象征。先王因此彰明刑罚。以法而言,震为雷,象征威严;离为电,象征明察。既明察又威严,这是用刑的象征。《春秋符》说:霜,是刑罚的表征。深秋霜开始降下,鹰隼开始搏击猎物,为王者顺应天时施行诛罚,形成肃杀的威严。
惩戒于未曾犯罪之前,而防范于事情未发生之时;使刑法宽平,而存有博爱之心。
惩,是告诫的意思。《文选》君子行诗说:"君子防范于未然之前",徽纆的解释见《易·坎卦》。是说国家制定刑法,惩罚一个人而告诫百人,使人在还未犯罪之前就心生畏惧;不幸而触犯法网,就宽平地对待他,而心中则以博爱为本。
这大概是圣王不得已而使用刑罚的原因
《晋书·刑法志》说:"论究其本意,大概是有不得已而使用刑罚的情况。"
古代最重的刑罚用兵器诛戮,其次用斧钺;中等刑罚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轻微的刑罚用鞭打。这些刑罚的由来,也已经很久远了。
应劭说:"蚩尤作乱,不听从帝王的命令,于是制造了五种暴虐的刑罚。"
从前白龙、白云为官名,那是伏羲、轩辕的时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说:"从前太皥氏(就是伏羲氏),用龙来记事,所以设立龙师而以龙命名官职。黄帝氏用云来记事,所以设立云师而以云命名官职。"又《史记》说:"黄帝,是少典之子,姓公孙,名轩辕,官名为云师。"注解说:"应劭说:黄帝受命于天,有云的祥瑞,所以用云来记事。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红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黑云,中官为黄云。"如今说白龙、白云,就是掌管刑法的官职。
西火、西水,那是炎帝、共工的年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说:"炎帝氏就是神农,用火来记事,所以设立火师,而以火命名官职。共工氏用水来记事,所以设立水师,而以水命名官职。西也是刑官的意思。"
鷞鸠占卜筮问接待宾客于少皥之时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说:"我的高祖少皥挚即位的时候,恰逢凤鸟飞来,所以用鸟来记事,设立鸟师而以鸟命名官职。"下文说:"鷞鸠氏担任司寇之职。"注解说:"鹰,是猛禽,所以担任司寇,主管盗贼之事。"说筮宾,是说出师时要用蓍草占卜以迎接宾客军旅之事。
金政、防名之官设立于颛顼时代
《家语·黄帝德篇》说:"孔子说,颛顼是黄帝的孙子。昌意之子,就是高阳氏。所谓金政,金属方位是西方,也是主管刑法的官职。"
都享有天赐的俸禄,主管刑法宪令
咸,是都的意思。天秩,《书·皋陶谟》说:"上天规定了礼制的等级,从我们所行的五礼中就能显现出来吗?"就是指君主的俸禄。典,是主管的意思。司,是管理的意思。宪,是法的意思
昌意之子,髙阳。金政者,金属西方,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咸者,皆也。天秩者,《书·臯陶谟》曰:“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即君之禄也。典者,主也。司者,管也。宪者,法也。言自白龙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禄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尚书序》:伏羲、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周处·风土记》曰:「击壤者,以木作之前广后鋭,长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将戯,先侧一壤于地,遥于三四十步,以手中壤击之。中者为上。」《部论衡》曰:「帝时百姓无事,有五十之民击壤于途,观者曰:『大哉尧之徳也!』击壤者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于我哉?』」言大道之时,施教化使民击壤讴歌,尚不违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
逮及也,唐尧虞舜,简要也。少也,易·系辞曰:「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论语》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诏而万物成。」言唐虞之时,教化通行,其事简少。
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媿其心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賔。《晋刑法志》曰:「五帝画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吴氏曰:「图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于象魏,是也。」
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逺,不可得而详焉。言唐虞之时,其法甚多简略,但年代渐逺,不可得而备知之也。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臯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概见。
理官者,齐职议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臯陶作士,理官也。刘冯事始曰:『舜以臯陶作士,乃理狱之官也。』《书·舜典》曰:『帝曰:『臯陶,蛮夷猾夏,宼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仅存,而往往见其大槩也。」
则《风俗通》所云「臯陶谟虞造律」是也。
虞书臯陶矢厥谟谟谋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尔雅·释言》曰:“坎,律铨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此《周易》下系之辞也。孔頴达防曰:「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理,禁约其民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事,谓之义。义,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铨者平也。书《吕刑》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译。是说从白龙到金政这些官职,都享受君主的俸禄而主管刑法。
大道教化盛行之时,人们击壤而歌,不曾违背大道
《尚书序》:伏羲、神农、黄帝的典籍,称为三坟,讲的是大道。《周处·风土记》说:"击壤,是用木头制成,前端宽后端尖,长四尺三寸,形状像鞋子。玩耍时,先把一个壤斜放在地上,从三四十步远的地方,用手中的壤去击打它,打中的为上等。"《论衡》说:"帝尧时百姓无事可做,有一位五十岁的老人在路上击壤玩耍,旁观的人说:'尧的德行真伟大啊!'击壤的人说:'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取水而饮,耕田种地而食,帝王对我有什么恩泽呢?'"是说大道盛行的时代,施行教化使百姓击壤而歌,尚且不违背古道,因而没有刑法的必要。
到了唐尧、虞舜之时,教化推行、事务简约
逮,是及、到的意思。唐尧、虞舜。简要,是简约的意思。《易·系辞》说:"尧舜垂衣拱手而使天下大治。"《论语》说:"无为而治的,大概只有舜了吧?"《荀子·解蔽篇》说:"从前舜治理天下,不用逐一下令而万事得以成就。"是说唐尧虞舜之时,教化通行推广,事务简约稀少。
议论刑罚以确定其罪责,画出刑罚的图象以使人内心羞愧
《周礼》用八种情况来考量是否附加法典、施以刑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书·刑法志》说:"五帝时代画出刑罚的图象而百姓便知道禁忌。"《舜典》说"用图象来表明常刑"。吴氏说:"画出所用刑罚的图象,来展示,使聪明的人和愚笨的人都能知晓。"王氏说:"如同周朝把刑罚的图象垂挂在象魏之上,就是这个意思。"
所有的条目规定虽然很多,但简单扼要;年代久远,已经不能详细知道了。是说唐尧虞舜之时,那时的法律非常简明扼要,但因为年代逐渐久远,已经不能完全知晓其详情了。
尧舜时代掌管刑法的官员称为"士",由皋陶担任,他所定的法律大致还留存下来,往往可以见到梗概。
理官,《齐职仪》说:"大理,是古代的官职。唐尧虞舜时以皋陶担任士,是掌管刑法的官职。"刘冯《事始》说:"舜任命皋陶担任士,就是审理狱讼的官员。"《书·舜典》说:"帝说:'皋陶,蛮夷侵扰华夏,寇盗贼人奸邪作乱,你来担任士。'五种刑罚各有相应的施用,五种流放刑各有安置的处所。只有明察才能使人信服。'"所以他所定的法律大致还留存下来,往往可以见到其大概情况。
这就是《风俗通》所说的"皋陶谋划、虞舜时创立律法"
《虞书》说皋陶陈述他的谋划,谟就是谋划的意思
律,训解为铨,训解为法
律与法,文字虽然不同,其含义是一样的。《尔雅·释言》说:"坎,律,铨的意思。"郭璞注解说:"《易经》坎卦主管法度,法律都是用来铨量轻重的。"
《易经》说治理财物、端正言辞、禁止人们做非法之事称为"义"
这是《周易》下系辞的话。孔颖达疏解说:"是说圣人治理财物有节度,端正号令的言辞出于道理,禁止约束百姓做邪僻之事,不让他们做恶事,这称为义。义,是适宜的意思。是说这样施行才能得其所宜。"
所以权衡轻重,依据义理来制定法律
铨,是平的意思。《书·吕刑》说:"上等刑罚若适宜从轻,就从轻处理;下等刑罚若适宜加重,就从重处理。轻重各种刑罚都有权衡,刑罚要因时世而或轻或重。"
《尚书大传》说:"遵奉上天的大法。"注解说:"奉行上天的大法,法也就是律,所以称之为律。"
该括说明律法的意旨
从前圣人所创
」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该説律意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説,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防。防之为字,本以防阔防逺立名。又《广雅》云:防者,识也。案防训识,则《书》防记识之道存焉。
左传》序曰:「春秋者,鲁史记之名。又曰:惩恶而劝善,非圣人孰能修之?」经者,夫子之文章;传者,丘明之善志。盖丘明受夫子之经,所谓传师所説。又子夏为礼经之传。《礼记·经解》曰:「防通知逺而不诬,则深于书者也。」防者,识也。谓防识于经,显彰其理,而易通晓也。
史记》云:「后主所是防,为令;前主所是着,为律。」
史记·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抵仿张汤,而▯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防之;上所欲释者,乆系待问,而防见其寃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専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防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云削牍为防故云防也
该説防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汤,周文武。肉刑:墨、劓、剕、宫、大辟。
赭衣难嗣皇风更逺
前汉书·载刑法志》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继也,言秦之暴虐难继三王之仁徳也。去三皇之风化,愈更悬逺也。”
朴散淳漓伤肌犯骨
前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行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言去古浸逺,淳古质朴之风漓散,人多犯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尚书大▯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书·吕刑》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前汉严安上书曰:「臣闻周有天下,其治二百余嵗。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余年而不用。及其衰也,亦三百余年。故五伯更起,五伯常佐天子,兴利除害,诛异禁邪,匡国内以尊天子。五伯既没,
译制的,称为经;师长所传授解说的,则称为传。这就是左丘明、子夏为《春秋》《礼经》作传的道理。近代以来,兼采经文和注解来阐明其义,就称为义疏。疏这个字,本来是取广博通达、深远的意思而命名。又《广雅》说:疏,是识记的意思。案疏训为识,那么《书》疏记识的道理就在其中了。
《左传》序说:"春秋,是鲁国史书记载的名称。又说:惩恶而劝善,若不是圣人谁能修撰这样的著作?"经,是孔夫子的文章;传,是左丘明善于记述的成果。大概左丘明承受了孔子的经义,就是所谓的师长所传授解说。又子夏为《礼经》作传。《礼记·经解》说:"疏通、知晓深远的道理而不虚妄,那是深研《尚书》的人。"疏,是识记的意思。是说疏解经义,彰显其中的道理,使人容易通晓。
《史记》说:"后来君主所认可的疏解,就成为令;前代君主所认可的著作,就成为律。"
《史记·杜周传》:杜周担任廷尉,他的治理方式大抵仿效张汤,而窥伺皇上所想排挤的人,就趁机加以陷害;皇上想要释放的人,就长久拘押等待询问,而暗中显露出他的冤屈状况。有位客人责备杜周说:"您替天子决断案件,不遵循三尺法,专门以君主的意向来判案,判案难道本该如此吗?"杜周说:"三尺法在哪里呢?前代君主所认可的,就成为律;后代君主所认可的,就成为令。当时认为是对的,何必拘泥于古代的法律呢?"
《汉书》说削去简牍多余部分作为疏,所以称为疏
该括说明疏解的意旨
从前三王开始使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汤,周文王、武王。肉刑: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
赭衣满路,难以继承先王的仁风,皇道更加疏远
《汉书·刑法志》说:"秦始皇专门任用刑罚,亲自处理文书,赭衣囚犯挤满道路,牢狱如同集市。嗣,是继承的意思,是说秦朝的暴虐难以继承三王的仁德。距离三皇的风化,更加悬隔遥远了。"
质朴风气离散,淳厚之风浇薄,伤及肌肤、损及筋骨
前汉武帝诏令说:"殷人执掌五行来督察奸邪,损伤肌肤来惩戒罪恶。"是说距离上古已经渐渐久远,淳朴古厚之风离散浇薄,人们多有犯法作奸的,所以用刑罚伤及肌肤、损及筋骨来惩治。
《尚书大传》说:"夏朝刑法有三千条,《周礼》司刑掌管五刑,其条目共二千五百条。"
《周礼·秋官》司刑掌管五种刑法:墨刑罪五百条,劓刑罪五百条,宫刑罪五百条,剕刑罪五百条,大辟罪五百条。
周穆王度量时势制定法律,五刑条目共三千
《书·吕刑》说:"吕侯受命,周穆王申明夏朝的赎刑制度,作《吕刑》。墨刑之类的条目一千条,劓刑之类的条目一千条,剕刑之类的条目五百条,宫刑之类的条目三百条,大辟刑的条目二百条。五刑的条目共三千条。"
周朝衰落,刑罚加重,战国时期各国法制不同
前汉严安上书说:"臣听说周朝拥有天下,其治理长达二百余年。成王、康王时是周朝最兴盛的时期,刑罚搁置四十余年不曾使用。到周朝衰落时,也延续了三百余年。所以五霸相继兴起,五霸常常辅佐天子,兴利除害,诛除异端、禁绝邪恶,匡正国内以尊崇天子。五霸相继去世后……"(原文至此中断)
圣贤莫续,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强凌弱,众暴寡。田常簒齐,六卿分晋,并为战国,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时,刑法严重,战国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史记》魏文侯名都,师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译圣贤之道无人继承,天子势孤力弱,号令不能施行,诸侯任意行事,以强凌弱,人多的欺压人少的。田常篡夺了齐国政权,六卿瓜分了晋国,各国并立为战国,这就是百姓开始受苦的起点。」这是说周朝衰落之时,刑法变得严酷,各战国使用的刑罚制度各不相同。
魏文侯拜李悝为师,李悝汇集各国的刑法典籍,编成《法经》六篇:一是《盗法》,二是《贼法》,三是《囚法》,四是《捕法》,五是《杂法》,六是《具法》。
《史记》记载魏文侯名都,拜李悝为师,李悝汇集各国刑法典籍,编成《法经》六篇:一是《盗法》,相当于现在的《贼盗律》;二是《贼法》,相当于现在的《诈伪律》;三是《囚法》,相当于现在的《断狱律》;四是《捕法》,相当于现在的《捕亡律》;五是《杂法》,相当于现在的《杂律》;六是《具法》,相当于现在的《名例律》。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商君者,卫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西入秦,事孝公为相,封之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欲变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于市南门,募人有徙置北门者,与十金。人怪,莫敢徙。复令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廐三篇,谓九章之律。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廐者,廐库律。汉相萧何又撰户兴廐三篇,与前六篇共为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増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郭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増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兴,归于益时。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宋髙祖刘裕,字徳兴。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梁髙祖萧衍,字叔达。陈髙祖陈霸先,字兴国。后魏圣武帝,讳诰汾。北齐髙欢,字贺元浑,渤海蓨人也。后周太祖文皇帝宇文秦,字黒闼,代郡武川人。隋髙祖文皇帝杨坚,宏农华隂人也。唐髙祖神圣皇帝李渊,其先陇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义》曰:「主物之谓名,统凢之为例,法例之名既众,要须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汉作《九章》,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晋贾充増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为篇冠。至北齐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并曰《名例》。后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
皇帝髙宗也,凝固也,图基业也。《文选·荅临淄侯牋》曰:「流千载之英声,嗣继也;武踪也。」言髙宗皇帝,以上圣之资,固其基业,以英雄之声誉,继踪先祖。
译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记载:商君,是卫国旁支庶出的公子,名叫鞅,姓公孙氏。商鞅年轻时喜好刑名之学,向西进入秦国,侍奉秦孝公做了丞相,秦孝公将商于十五座城邑封给他,号称商君。他想变更法令,法令拟定之后,尚未公布,就在集市南门立起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有人能把它搬到北门的,就给他十金。百姓都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他又下令说:"能搬的人给五十金。"有一人搬动了它,立即给了他五十金,用来表明不欺骗百姓。他所说的改法为律,是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汉朝丞相萧何又增加了李悝所造的户律、兴律、廐律三篇,称为九章之律。户,是户婚律;兴,是擅兴律;廐,是廐库律。汉朝丞相萧何又撰写了户、兴、廐三篇,与前面六篇合为九章之律。
魏朝沿袭汉律定为十八篇,把汉朝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第一篇。《魏志》记载:"刘劭字孔才,是广平邯郸人。"魏明帝即位后,征召任命他为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人一起制定科令,制作了新律十八篇。
晋朝命贾充等人增减汉魏律为二十篇,从魏朝刑名律中分出法例律。
《晋书》记载:贾充字公闾。晋帝下诏改定律令,命贾充制定法律令,与太〇郭冲等十四人主管此事。在汉朝九章的基础上增加十二篇,仍依照原有的分类,端正律文的体例,把旧律的刑名改为刑名法例,把囚律分辨为告劾、系讯、断狱,把盗律分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依事情类别设立宫卫律、违制律,把《周官》改为诸侯律,合计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共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删除其中苛刻繁琐的内容,保留清简的部分,遵从中兴之朝的做法,归结为有益于当时。
宋、齐、梁以及后魏都沿袭而没有更改,到了北齐,才把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后周又改回刑名,隋朝沿袭北齐重新称为名例,唐朝沿袭隋朝,一直传承下来没有更改。
宋高祖刘裕,字德兴。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梁高祖萧衍,字叔达。陈高祖陈霸先,字兴国。后魏圣武帝,名讳诰汾。北齐高欢,字贺元浑,是渤海蓨县人。后周太祖文皇帝宇文秦,字黑闼,是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杨坚,是宏农华阴人。唐高祖神圣皇帝李渊,他的祖先是陇西狄道人。
名,是五刑的罪名;例,是五刑的体例。名,训释为命;例,训释为比。命,是各篇的刑名;比,是各篇的法例。但是名依据罪行而设立,事情因犯罪而产生;命,名就是刑;应,比例就是事情的体现。所以把名例放在首篇。第,训释为居,训释为次,那么次第的意思就可以说清楚了。一,是太极之气,蕴含三才为一,是黄钟一数所产生的。名例位居十二篇之首,所以称为名例第一。
《律音义》说:"主管万物的称为名,统摄一切的称为例,法例的名目既然众多,就一定要用例来表明它。"所以称为名例。汉朝制定《九章律》,条文分散而没有统一整理。魏朝才开始汇集罪名条例,称为《刑名》。晋朝贾充增加律文为二十篇,把《刑名》《法例》标举为篇首。到北齐赵郡王高叡等人奏上《齐律》十二篇,都称为《名例》。此后沿袭而不再更改。
大唐皇帝凭借上圣之资承接帝业,以英雄的声誉继承先祖的踪迹。
皇帝指高宗,凝是巩固,图是基业。《文选·答临淄侯笺》说:"流传千载的英名。"嗣是继承,武是踪迹。是说高宗皇帝凭借上圣的资质,巩固他的基业,以英雄的声誉,继承先祖的踪迹。
润春云于品物 缓秋官于黎庶
春云用来比喻皇恩圣泽。《文选·褚渊碑文》说:"春云均沾万物。"品物就是万物。《易经·乾卦》说:"云行雨施,万物流布成形。"缓是宽的意思。《周易·中孚卦》说:"君子因此议决刑狱、缓行死刑。"秋官是掌管刑罚的官员。《周礼·秋官大司寇》说:"于是设立秋官,掌管国家的刑
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春云以喻圣泽也。《文选·褚渊碑文》曰:「春云等润,品物万物也。」《易·乾卦》曰:「云行雨施,品物流形。」缓寛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议狱缓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礼·秋官大司防》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选·西都赋》曰:「膏泽洽于黎庶,言霑圣泽于万物,寛刑官于百姓。」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纎备举。
文选》奏弹曰:「肃明典宪。《汉书》曰:规模宏逺。汉髙祖命张苍定章程。《诗传》曰:大曰鸿,小曰鴈。鸿训为大,纎者细防也。谓律内大小之刑,无不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彞宪在怀,纳隍兴轸。
唐官有省、部、寺、监,刑部、大理寺俱掌刑。县统于州,流罪自五百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断于州,杖罪断于县。谓律虽有定,而掌法之吏各有所司,故所行或异。若律文不以防解释明白,则所触之涂必有乖睽差误也。彞常宪法也,隍城之沟也。文选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纳之于隍,轸念也。
徳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论语》道之以徳,齐之以礼。徳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徳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与秋隂相须而成一嵗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
礼记·缁衣篇》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以喻君之诏也。《春秋·汉含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易·鼎卦》曰:鼎黄耳,金铉。郑▯曰:金▯谕明道,能举君之官职也。以喻台相。《文选·石阙铭》曰:折简而禽庐。九张铣注曰:折简谓防书。《诗》曰:髦士攸宜。《尔雅》曰:美士为彦。言天子降诏词于台相,挥折简在于髦彦之士也。
爰造律防,大明典式。逺则皇王妙防,近则萧贾遗文。诗我将篇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萧贾遗文,谓汉萧何、晋贾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讨源自枝穷叶
文选》陆士衡《文赋》曰:「或因枝以振叶,或沿波而讨源。」言律防无不尽义。
甄表寛大裁成简乆
甄明也,表显也,裁制也。书《大禹谟》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寛。」言明显寛大之恩,制成简乆之法。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荀子《礼论篇》曰:「礼之于正国也,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权衡诚悬,则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则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则不可欺以方圆。
译禁。"黎庶就是百姓。《文选·西都赋》说:"恩泽遍及百姓。"是说恩泽沾润于万物,对百姓宽缓刑官的处置。
如今的典章法令,是前代圣王的规模制度,条文章程没有缺失,大小刑罚都齐备。
《文选》奏弹文说:"严明典章法令。"《汉书》说:"规模宏远。"汉高祖命张苍制定章程。《诗传》说:"大的称鸿,小的称雁。"鸿训释为大,纤是细微的意思。是说律文中大小的刑罚,没有不齐备的。
然而掌管刑罚的官署,执行起来却各不相同。大理寺判处死刑,刑部却按流刑处置;州里判为流放一州,县里断为徒刑一年;本应判处杖刑的。如果不加以解释说明,所触及的途径必定会有差错谬误。皇帝心怀常法,为百姓陷于困境而忧虑不安,就像自己把人推入城壕一样。
唐朝官制有省、部、寺、监,刑部、大理寺都掌管刑狱。县隶属于州,流罪从五百里到三千里,徒罪从一年、一年半到三年,杖刑从一百到六十下。徒罪由州判决,杖罪由县判决。这是说律文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掌管法律的官吏各有其职责所在,所以执行起来有所不同。如果律文不加以解释说明,那么所涉及的途径必然会有偏差错误。彝是常法,隍是护城河。《文选》说,人如果得不到安身之所,就好像自己被推入城壕中一样,轸是忧念的意思。
德礼是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教的作用。就如同昏晓、阳秋相互依存才能形成一样。
《论语》说:以德引导百姓,以礼整齐百姓。德礼就如同晓与阳,刑罚就如同昏与秋。是说德礼与刑罚,就像昏晓相互依存才能形成一昼夜;春阳与秋阴相互依存才能形成一年一样。
因此皇帝把诏令颁降给三公,把亲笔书信递交给贤才俊彦。
《礼记·缁衣篇》说:"君王的言语像丝线,说出来就像丝绦;君王的言语像丝绦,说出来就像大绳。"用来比喻君王的诏令。《春秋·汉含孳》说:"三公在天上,效法三台星。"《易经·鼎卦》说:"鼎有黄色的耳,金色的铉。"郑玄注说:"金色的铉比喻明道,能够举用君王的官职。"用来比喻三公丞相。《文选·石阙铭》说:"递送书信而擒获敌军。"张铣注说:"折简是指书信。"《诗经》说:"贤才是应当选用的。"《尔雅》说:"才德出众的人称为彦。"是说天子把诏令颁降给三公丞相,把亲笔书信递交给贤才俊彦之士。
于是制定法律,昭明典章制度。远则效法帝王的精妙筹划,近则依据萧何、贾充的遗文。《诗经·我将篇》说:"效法文王的典章,日日安定四方。"萧贾遗文,是指汉朝萧何、晋朝贾充等人所制定的篇章。
沿波讨源 自枝穷叶
《文选》陆机《文赋》说:"有的顺着枝条来振动叶子,有的沿着水波来探寻源头。"是说法律条文没有不穷尽义理的。
甄表寛大 裁成简久
甄是明察的意思,表是彰显的意思,裁是制定的意思。《尚书·大禹谟》说:"对下属要宽简,统御众人要宽厚。"是说明察彰显宽大的恩德,制定简明持久的法律。
譬如权衡能辨知轻重,如同规矩能得出方圆。
《荀子·礼论篇》说:"礼对于端正国家来说,就如同权衡对于轻重、绳墨对于曲直、规矩对于方圆一样。所以权衡确实悬挂着,就不能用轻重来欺骗它;绳墨确实陈设着,就不能用曲直来欺骗它;规矩确实设置着,就不能用方圆来欺骗它。君子审察礼法,就不能用诈伪来欺骗他。"
迈彼三章 同符画一者矣
《史记》记载:汉高祖进入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处死,伤人及盗窃按罪论处。前汉萧何担任丞相,去世后曹参接替他。百姓歌颂说:"萧何制定法律,整齐划一如同一笔画出;曹参接替他,遵守而不失。"记载他们清静无为的政治,百姓因此得以安宁统一。
五刑
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
笞刑五
笞十下【赎铜一斤】笞二十下【赎铜二斤】笞三十下【赎铜三斤
君子审礼,不可欺以诈伪。」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史记》髙祖入闗,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前汉萧何为相,死;曹参代之。百姓歌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浄,人以宁壹。
五刑
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
笞刑五
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防义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髠者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
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防义曰:「説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原其滥觞,所从来逺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防流,曽防増损。爰洎隋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徒刑五
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防义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防义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逺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死刑二【问答一】
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防义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
译】笞四十下【赎铜四斤】笞五十下【赎铜五斤】
疏议说:笞,是击打的意思,又训释为耻辱。是说人有小的过错,依法须要惩戒警诫,所以加以捶打使他感到羞耻。汉朝时笞刑用竹板,如今则用荆条。所以《尚书》说"扑作教刑",就是这个意思。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的女儿缇萦上书,愿意没入官府为奴婢,来赎免父亲的肉刑。文帝被她的心意感动,于是改革肉刑,本应处以黥面髡发的改为钳束为城旦舂,本应处以割鼻的改为笞打三百下。这就是笞杖的名目,当时还没有区分笞打之刑,是刑罚中较轻的一种。随着时代变迁而沿革,轻重有所不同,都期望达到没有刑罚的境地,道义唯有必定实现。《孝经援神契》说:"圣人制定五刑,用来效法五行。"《礼记》说:"刑,就是型,就是成的意思。一旦形成就不可改变,所以君子对此非常慎重。"《孝经钩命决》说:"刑,就是型,是质证罪行、显示终局的意思。"然而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是历代帝王所共同的,这种做法由来已久。从笞十下到五十下,共有五等,所以称为笞刑五。徒刑、杖刑的等级数目,也是依照这个道理。
杖刑五
杖六十下【赎铜六斤】杖七十下【赎铜七斤】杖八十下【赎铜八斤】杖九十下【赎铜九斤】杖一百下【赎铜十斤】
疏议说:"《说文》说:'杖,是持握的意思。'难道是可以用来击打人的东西吗?《家语》说:'舜侍奉父亲,小杖就承受,大杖就逃走。'《国语》说:'轻的刑罚用鞭子和扑打。'《尚书》说:'鞭刑作为官府的刑罚',就如同现在的杖刑一样。又蚩尤制作五种虐刑,也用鞭打。追溯它的起源,由来已经很久远了。汉景帝因为受笞刑的人还没打完就已经死了,就把三百下改为二百下,二百下改为一百下。历代沿革流传,也曾有所增减。到了隋朝,用杖刑替代了鞭刑。如今律文说:'累计执行笞杖刑的,不得超过二百下。'大概是沿袭汉朝的制度。"
徒刑五
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说:徒,是奴的意思,大概是使他像奴隶一样受辱。《周礼》说:"那些罪犯男子被没入为奴隶从事劳役,又派任他们去做事,安置在圜土之中加以收管教化。"其中重罪的三年才释放,中等罪的两年才释放,轻罪的一年就释放。这些都是徒刑,大概起始于周代。
流刑三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说:"《尚书》说:'用流放来宽宥应处五刑的罪人',是说不忍心处死,而宽宥他们流放到远方。"又说:"五种流放各有安置的处所,五处住所分为三等距离。"重罪的流放到四方边远之地,有的流放到海外,其次是流放到九州之外,其次是流放到中原之外。大概起始于唐尧虞舜之时,如今的三等流刑,正是这个意思。
死刑二【问答一】
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说:古代圣明的帝王效法上天来垂示法度,辅助政事、帮助教化,禁止暴行、防范奸邪,本来是想使人活命的用意,希望能制止杀戮。绞、斩是刑罚中最重的。人死了,魂气归于上天,形体魂魄归于大地,与万物一同消化归尽。所以郑玄注《礼记》说:"死,就是尽,消尽就叫做尽。"《春秋元命包》说:"黄帝在涿鹿之野斩杀了蚩尤。"《礼记》说:"公族有死罪的,在甸人那里勒死。"所以知道斩刑始自轩辕黄帝,绞刑兴起于周代,二者都是效法阴数。阴主管杀戮惩罚,因此效法它,这就是古代大辟之刑。
问:笞刑以上、死刑以下都有赎罪之法,不知赎刑起始于哪个朝代?答:《尚书》说:"用金赎刑。"注解说:"因过失而获罪,出金来赎免。"甫侯讲述夏朝的赎刑说:"墨刑存疑而赦免的,罚一百锾;劓刑存疑而赦免的,罚加倍;剕刑存疑而赦免的,罚倍差;宫刑存疑而赦免的,罚六百锾;大辟存疑而赦免
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防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隂数也。隂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髠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胪陈,无烦缕説。十恶【问答二】
防义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刋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徳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防义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则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徳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大寳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防义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寜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防义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徳,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防义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防,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译的,罚一千锾。"注解说:"六两称为一锾,锾,是黄铁。"晋律规定:"应当适用八议以上的,都留官收赎,不施加髡钳笞刑。"如今与古代的赎刑轻重制度不同,名目也各有区别,都有完备的章程规定,不需要在此逐一陈述、繁琐解说。十恶【问答二】
疏议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其严重,损害名教,毁坏纲纪,特意标举在篇首,作为明确的警诫。这些罪行极为凶恶的,事情种类有十种,所以称为十恶。然而汉朝制定的九章律,虽然大多已经湮没失传,但其中不道、不敬的名目仍然存在。追溯它的最初起源,大概是从汉朝开始的,考察梁、陈以前的朝代,已经大略有这些条文。北周、北齐虽然都有十条的名目,却没有十恶这个称呼。隋朝开皇年间创立制度,才完备这一科目,斟酌旧有的章程,条数定为十条。大业年间有所改造,又重新删除,十条之中,只保留了八条。自从唐朝武德年间以来,仍然遵循开皇年间的制度,没有增减。
一曰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疏议说:《公羊传》说:"对君主和父辈不可存有篡逆之心,一旦存有此心就必须诛杀。"是说心怀叛逆而危害君父的人,就必须诛杀他。《左传》说:"上天违反时令就成为灾害,人违反道德就成为祸乱。"然而帝王居于至尊的天子之位,承受上天授予的重大使命,如同天地一样覆载万物,作为亿万百姓的父母。作为子女、作为臣子,应当唯忠唯孝,如果竟敢包藏凶恶之心,图谋叛逆,图谋违反天道常理,违背人伦道理,所以称为谋反。
注: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疏议说:社是五土之神,稷是主管农事之神。这是用来使地道神圣化、主管百姓生计的。君主是神灵的主祭者,粮食是百姓的天命所系。国家安泰就是神灵安宁,神灵安宁就能五谷丰收。臣下若图谋叛逆,就是心中没有君主。君位如果危亡,神灵又将依靠什么?不敢直接指斥皇帝的尊号,所以托辞说社稷。《周礼》说:左边设祖庙、右边设社坛,是君主所尊崇的。
二曰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皇陵以及宫阙】
疏议说:这一条所涉及的人,触犯纲纪、违背顺从,违反正道、悖逆道德,没有比这更大的悖逆了,所以称为大逆。
注:指图谋毁坏宗庙、皇陵以及宫阙
疏议说:"有人获罪于上天,怨恨没有止境,暗中思虑发泄怨恨,图谋不轨,于是产生恶念,图谋毁坏宗庙、皇陵以及宫阙。宗,是尊崇的意思;庙,是容貌的意思。刻木制作神主,恭敬地象征尊贵的容貌,安置在宫室之中,按时祭祀供奉,所以称为宗庙。皇陵,是古代帝王依山而建造陵墓,黄帝葬在桥山,就是这样的事例。也有人说:帝王的葬地,如同山如同陵,所以称为山陵。宫,上天有紫微垣,是天帝所居之处,人间的君主效法它作为居住的地方,所以称为宫。至于阙,《尔雅·释宫》说:'观称为阙。'郭璞说:'宫门两侧的双阙。'《周礼·秋官》说正月初一,把刑法的图象悬挂在象魏之上,让人观看,所以称为观。"
三曰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投靠敌国】
疏议说:有人图谋背叛本朝,将要投奔外邦,或者想要献城投敌,或者想要携带土地外逃。就如同吕牟夷携带牟娄之地来投奔、公山费叛逃之类的事情。
四曰恶逆【指殴打及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以及妻子杀害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疏议说:父母的恩德如同上天一样没有穷尽,子孙承继祖先血脉、奉养祖辈,责任不轻。枭镜这样忘恩之心,爱敬之心全都丧尽。五服之内的至亲,竟然自相残杀,穷凶极恶、悖逆到极点,彻底抛弃了人伦道理,所以称为恶逆。
注:指殴打及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以及妻子杀害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疏议说:殴是指殴打,谋是指图谋策划。从
」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防义曰:人有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吕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防义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絶弃人理故曰恶逆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防义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唯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髙祖亦同案。防服制为夫曽髙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曽髙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曽髙亦同也。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是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凢人。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凢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者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则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反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凢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防义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
防义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防义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隂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寳,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防义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防,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译伯叔父母以下,是依据已经杀害的情况来定;如果只是图谋而尚未杀害,自然应当适用不睦之条。恶逆之罪,遇到常规大赦也不能免罪,判决后不等秋后处决;不睦之罪,遇到大赦就可以原宥,只是革除官职名籍而已。以此作为区别,所以设立的处罚制度不同。这里所说的丈夫的祖父母,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适用。依照服制,妻子为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服缌麻之丧;如果丈夫承继宗祧,他的妻子对于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如同丈夫对父母一样服一年之丧。所以可知称丈夫的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包括在内。问:外祖父母以及丈夫,依据礼制有不同的等级层次,请具体分析说明。答:外祖父母,无论生母本人有服无服,都算作外祖父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文规定不因为尊卑而互相压制、也不因为出嫁降等的缘故。如果不是生母本人的父母,有服的等同于外祖父母,无服的等同于普通人。依照礼制,嫡子如果承继父亲宗祧或者不承继父亲宗祧,都不为出母的娘家服丧,而要为继母的娘家服丧。这两种娘家都算作外祖父母。如果生母死在正室,就为生母的娘家服丧,不为继母的娘家服丧,这时继母的娘家没有服制,就等同于普通人。又,妾所生的儿子,如果承继父亲宗祧或者不承继父亲宗祧,嫡母在世时要为嫡母的娘家服丧,嫡母去世后就不为嫡母的娘家服丧。礼记说:所依从的人已经去世了,那就作罢。这是因为原本依从嫡母而服丧,所以嫡母去世后,为她娘家服丧的义务也就终止了。丈夫,则依照礼制有已经在庙中拜见过公婆的、尚未庙见的、以及刚成婚等三种情形的丈夫,都同样适用夫法。至于有已定吉日、又反悔改嫁的未婚夫等情形,只是不得违约改嫁,其余相犯的情形,都等同于普通人。
五曰不道【指杀害一家没有死罪的三人以及肢解人体,制造、蓄养蛊毒,施行厌胜、魅惑之术】
疏议说:安心做出残忍暴虐之事,违背正道,所以称为不道。
注:指杀害一家没有死罪的三人以及肢解人体
疏议说:是指一家之中,三人被杀害,都没有该判死罪的情节;如果三人之中有一人本该判死罪,或者分别杀害几家各二人的,只按应处死刑论处,不算入十恶;或者杀害一家三人,按本条罪名不至于死刑的,也不算入十恶。肢解人体,是指杀人后又肢解尸体,也是依据本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而言。
注:制造、蓄养蛊毒,施行厌胜、魅惑之术
疏议说:是指制造、配制成蛊毒,即使不是自己制造配制,只是传授、蓄养、足以害人的,都属于此列。尚未制造完成的,不算入十恶。厌胜、魅惑之术,事情种类繁多,无法一一详述,都是指以邪僻的习俗暗中做不合法度的事,想要使被害人生病痛苦以至于死亡。
六曰大不敬【指盗窃大祀所用的神灵祭品、皇帝所用的车驾服饰器物,盗取以及伪造皇帝的御宝,配制皇帝所用的药物出现错误、不符合原方,以及封题有误,如果制作御膳出现错误、误犯食物禁忌,皇帝乘坐的舟船出现错误、不牢固,直接指斥皇帝、情节严重恶劣的言论,以及对抗奉命出使的使者而没有臣子应有的礼节】
疏议说:"礼,是恭敬的根本;敬,是礼的车舆。所以《礼运》说:'礼,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权柄,用来辨别嫌疑、明辨微细之处、考察制度、区别仁义、追究人的过犯。'既然事情重大,就都没有恭敬肃敬之心,所以称为大不敬。"
注:指盗窃大祀所用的神灵祭品、皇帝所用的车驾服饰器物
疏议说:大祀,依照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宗庙等属于大祀。职制律又说:凡是称祀的,与祭享同等对待,如果是大祭、大享,也都等同于大祀。神灵祭品,是指神祗所用的物品,本条注说:指供奉神灵所用的,帷帐、几案、拐杖也一样,制成尚未供奉而被盗的,也算在内。酒醴、祭器以
防义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凢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祗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注:盗及伪造御寳。
防义曰:説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嵗中,改玺曰寳。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寳,此言御寳者,为摄三后寳,并入十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防义曰:合和御药,虽慿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防义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愼。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防义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防义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搆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愼罚故也。
注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防义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防,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防,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防义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防义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呪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呪者,流二千里。然厌魅呪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译及笾豆、簠簋之类,摆放在神位前而被盗的,也算入大不敬,不在神位所在处被盗的则不算。皇帝所用的车驾服饰器物,是指皇帝所用的物品,君主以天下为家,乘车出巡,不敢直接指斥尊号,所以托辞用"乘舆"来指代。本条注说:服,包括被褥垫子之类,真品与备用品都必须由监管的官员分类安排、准备呈进的才算作御物。
注:盗取以及伪造御宝
疏议说:《说文》说"玺,就是印。"古代尊卑各等级都可以使用。《左传》记载:"鲁襄公从楚国回来,到了方城,季武子夺取了卞地,派公冶拿着盖有玺印的文书去追赶襄公并交给他。"就是这个意思。秦汉以来,天子的印称为玺,诸侯的印称为印。开元年间,把玺改称为宝。本条说:"伪造皇帝的八种宝印。"这里说御宝,是因为代理三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宝印,也算入十恶之中,所以如此。
注:配制皇帝所用的药物出现错误、不符合原方,以及封题有误
疏议说:配制皇帝所用的药物,虽然依据了正确的药方,但中间出现差错,误违了原本的方剂;封题有误,是指依照药方配制完毕后,封题标注出现错误,比如把药丸标成药散、应当标注寒性的却标成热性之类。
注:如果制作御膳出现错误、误犯食物禁忌
疏议说:"《周礼》记载食医掌管君王的各种珍贵食物,负责此事的人尤其应当恭敬谨慎。制作御膳,必须依凭食经。如果不依照食经而出现错误,就是不敬。"
注:皇帝乘坐的舟船出现错误、不牢固
疏议说:帝王所到之处,无不庆幸荣耀。舟船既然是准备供皇帝乘坐的,所以称为御幸舟船。工匠制造船只,本应竭尽心力,如果错误导致不牢固,就算入这一条。但是御幸舟船以上三件事,都是因为过失而获罪。即使还没有真正进呈供皇帝使用,也同样算入十恶。如果是故意为之的,就按谋反定罪。至于监管的官吏,依法减等处罚,不算入不敬。
注:直接指斥皇帝、情节严重恶劣的言论
疏议说:这是指心怀不满怨望,发表言论加以诽谤诋毁,直接指斥皇帝、情节严重恶劣的,如果是无心怨恨上天,只是想要诬陷构陷别人的罪名,就依照反坐之法论处,不算入十恶之条。旧律说"言辞情理严重恶劣",如今改为"情理严重恶劣",是想要推究其本来的心意,扩大恩宥、谨慎用刑的缘故。
注:以及对抗奉命出使的使者,而没有臣子应有的礼节
疏议说:奉皇帝之命出使,向四方宣布政令。有人对抗使者,对君命不恭敬,而没有臣子应有的礼节,制使,是指奉皇帝命令、有确定名目,以及由主管部门差遣的使者。
七曰不孝【指控告、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异财产,如果奉养有所欠缺,在为父母守丧期间自行嫁娶,如果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的丧讯而隐瞒不举哀,谎称祖父母、父母已经去世】
疏议说:"善于侍奉父母称为孝,既然有所违反触犯,就叫做不孝。"
注:指控告、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
疏议说:"本条直接说控告祖父母、父母,这里的注解兼说控告,文字虽然不同,意思是一样的。"诅,如同咒骂;詈,如同辱骂。依照本条,诅咒想要使对方死亡或者生病痛苦的,都按照谋杀论处,自然属于恶逆;只有诅咒想要求得对方喜爱宠幸的,才算入这一条。
问:"依照贼盗律,子孙对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施行厌胜之术的,判流放二千里。但是厌胜、咒诅,罪行本无轻重之分,如今诅咒定为不孝,不知厌胜应归入哪一条?"
答:"厌胜、咒诅虽然同样写在一起,但道理上诅咒轻、厌胜重。只是厌胜针对普通人,就算入不道之罪。至于咒诅,不在十恶的名例之中。说到应当定罪的情形,是举轻以明重。既然咒诅这样较轻的行为,尚且算入不孝,就可知厌胜这样较重的行为,按理更应算
」
答曰:「厌呪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凢人,则入不道。若呪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呪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防义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注若供养有阙
防义曰:「礼云,孝子之养其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防,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防义曰:「居父母防,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防,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防,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防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注:闻祖父母、父母防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防义曰:「依礼,闻亲防,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防,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其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防义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防义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鬬;若故鬬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鬬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注。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防义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防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防义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
译入这一条。"
注: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异财产
疏议说:"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侍奉赡养不应有二心,出门要禀告、回来要面见,没有擅自专断的道理,如果却另立户籍、分异财产,就说明心中没有至孝之心,名分道义因此都荡然无存,孝敬之情节至此也一并抛弃,考究典章礼法,罪恶难以容忍。"另立户籍、分异财产这两件事本不需要同时具备,触犯其中任何一项都应算入十恶。
注:如果奉养有所欠缺
疏议说:"礼记说,孝子奉养双亲,要使父母心情愉快,不违背他们的意愿,用饮食来尽心奉养。如果有能力供养却有所欠缺的,须由祖父母、父母告发,才予以治罪。"
注:在为父母守丧期间自行嫁娶,如果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
疏议说:"在为父母守丧期间自行嫁娶的,都是指作为首犯、从犯而获罪的情形。至于单独作为主婚人而使子女成婚的,就不属于不孝,所以特意称为'自行嫁娶',用来说明主婚人的情形与十恶不同的缘故。其中男子在守丧期间娶妾的,可以免除他所任的一个官职;女子在守丧期间嫁人为妾的,可以比照正妻之罪减三等,都不算入不孝。至于奏乐,无论是自己演奏还是派人演奏音乐,是指敲击钟鼓、演奏丝竹、匏磬、埙箎、歌舞、散乐之类。脱去丧服改穿吉服,是指丧期尚未结束,在二十七个月之内,就脱去丧服而改穿吉服的情形。"
注: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的丧讯而隐瞒不举哀,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已经去世
疏议说:"依照礼制,听闻亲人去世的丧讯,应当以哭声回应报丧的使者,尽情哀悼之后再询问缘故。父母的丧事,创痛巨大而尤为深切,一听闻就应当悲痛崩溃,捶胸顿足、呼天抢地。如今却隐瞒不举哀,或者挑选时日再举哀的,都属于诈伪。谎称祖父母、父母已经去世,是指祖父母、父母尚且健在而谎称已经去世的;如果祖父母、父母确实已经去世,只是谎称是刚刚去世的,则不属于此列。"
八曰不睦【指图谋杀害以及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殴打、控告丈夫以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说:"礼记说,讲求诚信、修习和睦;孝经说:'百姓因此和睦相处',睦,就是亲近的意思。这一条之内,都是亲族之间相互侵犯的情形,因为九族之间不能相互和睦,所以称为不睦。"
注:指图谋杀害以及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
疏议说:"凡是有图谋杀害以及贩卖缌麻以上亲属的行为,不论尊卑长幼,都算入这一条。如果图谋杀害一年服丧的尊长等,一旦杀害成功就算入恶逆。这里只说图谋杀害,不说故意斗殴杀害;如果故意斗殴杀害成功的,也算入不睦。举出图谋杀害尚未伤害是较轻的情形,就可以说明故意斗殴已经杀害是较重的情形,轻重互相印证,道理上同样属于十恶。贩卖缌麻以上亲属的,无论强迫还是双方同意,都算入不睦。贩卖尚未成交的,不算入。"
注:殴打、控告丈夫以及大功以上的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说:"依照礼制,丈夫,是妻子的天。"又说:"妻,是齐等的意思。"担心与其他尊长混同,所以特意说丈夫。所谓大功尊长,依照礼制,男子没有大功尊长,只有妇人对于丈夫的祖父母以及丈夫的伯叔父母属于大功尊长。大功中的平辈长者,是指堂兄堂姐。以上,包括伯叔父母、姑母、兄姊之类;小功尊属,是指从祖父母、从祖姑母、从祖伯叔父母、从祖姑母、外祖父母、舅舅、姨母之类。
九曰不义【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现在受业的老师,官吏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以及听闻丈夫去世而隐瞒不举哀,或者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以及改嫁】
疏议说:"礼制所尊崇的,是尊崇道义。"这一条本来不涉及血亲,本来只是以道义相依从,违背道义、背离仁德,所以称为不义。
注: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
」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注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防义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勲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见讫。始是见受业师,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注: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防义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官长之例。
注:及闻夫防,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防义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防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防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防义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注谓奸小功以上亲
防义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注父祖妾及与和者
防义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八议
防义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派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勲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賔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防义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叶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髙祖兄弟,曽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注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防义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
译,现在受业的老师
疏议说:府主,依照令文,职事官五品以上、带有勋官三品以上的,配有亲事、帐内等随从,随从所侍奉的主人称为府主。国官、邑官对于他们所隶属的主人,也与府主同等对待。至于都督、刺史,都以任命制书发出的日期为准;六品以下的官员,都以见面之日为准。现在受业的老师,是指亲身跟随学习儒家学业的老师,而不是私自学习的情形。如果杀害成功就算入不义,只是图谋而尚未杀害的,自然按照其他犯罪条款论处。
注:官吏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
疏议说:吏,是指流外官以下的官员;卒,是指庶士、卫士之类。这类人为数不少。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的,都算入不义。官长,依照令文是指各官署尚书等同级长官之类。
注:以及听闻丈夫去世而隐瞒不举哀,或者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以及改嫁
疏议说:丈夫,是妻子的天。移用为父亲服丧的规格来为丈夫服丧,斩衰之服恩义崇重,听闻丧讯就应当号啕痛哭。而如果隐瞒哀情不举哀,在守丧期间却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改嫁忘忧,这些都是违背礼制、背离道义的行为,所以都算入十恶。其中改嫁为妾的,不算入此列。
十曰内乱【指与小功以上亲属通奸,以及与父亲、祖父的妾通奸,以及与之相和奸的一方】
疏议说:"《左传》说:'女子有自己的家室,男子有自己的居室,不能相互侵渎混乱,如果这样就是乱。'如果做出如同禽兽的行为,在家中淫乱,紊乱了礼法纲纪,所以称为内乱。"
注:指与小功以上亲属通奸
疏议说:"与小功以上亲属通奸,是指依照礼制男子为该妇人服小功服而与她通奸的情形;至于妇人为该男子服丧,虽然有小功之服,而该男子为她服的是缌麻这种较轻的服制的,则不算入此列,是指外孙女与外祖父、外甥与舅舅之类不算在内的意思。"
注:以及与父亲、祖父的妾通奸,以及与之相和奸的一方
疏议说:父亲、祖父的妾,不论有子无子,都等同于媵妾对待。也包括与之相和奸的一方,是指妇人与男子相互和奸的情形,都算入内乱。如果原本是被强奸的,之后却转而两相情愿的,也算在内。
八议
疏议说:《周礼》说"八种情形可以适用于国法的宽宥",如今的八议,就是周代的八辟。《礼记》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如果触犯法律就适用八议,量刑轻重不完全按照刑律条文。这些应当适用八议的人,有的是皇族宗支所出,有的是曾经侍奉皇帝左右,有的是多才多艺,有的是建立功勋事业,都被皇帝所了解,功勋记录在朝廷的典籍中。如果他们触犯死罪,须经过议定后奏请皇帝裁决,都必须取决于皇帝的心意,主管部门不敢擅自决定增减。这是说重视亲属贤才、敦厚对待故旧、尊崇宾客显贵、崇尚有功之能之人的缘故。因为这八种应议之人,触犯死罪都要先奏请,议定他们所犯之罪,所以称为八议。
一曰议亲【指皇帝袒免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疏议说:其义理在于对内使九族和睦,对外能惠及万邦,广布雨露般的恩泽,笃厚亲近亲属的情理。所以称为议亲。袒免,依照礼制有五种:高祖父的兄弟,曾祖父的堂兄弟,祖父的再从兄弟,父亲的三从兄弟,自身的四从兄弟,就是这五种。
注: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
疏议说:太皇太后,是皇帝的祖母;皇太后,是皇帝的母亲。加"太"字,太的意思是大。《易经》称"太极",大概取
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防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亲有四:曽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注皇后小功以上亲
防义曰:皇后防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译尊崇尊大的意义;称"皇"的缘故,是因为儿子(即位)而彰显母亲(的尊贵)。这两位太后(其服制范围)延及到缌麻以上的亲属,缌麻的亲属有四种:曾祖的兄弟、祖父的从父兄弟、父亲的再从兄弟、自身的三从兄弟,就是这些。
注: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防"的含义是说:皇后(服制)延及小功以上亲属,这是降低对姑辈服制等级的道理。小功的亲属有三种:祖父的兄弟、父亲的从父兄弟、自身的再从兄弟,就是这些。在这几种之外,按照礼法凡内亲外亲中服制等级相同的,都依此类推。
二曰议故【谓故旧】
防义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歴乆者。」
三曰议贤【谓有大徳行】
防义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防义曰:「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谓有大勲功】
防义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防义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职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防义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逺使絶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賔【谓承先代之后为国賔者】
防义曰:「书云:『虞賔在位,羣后徳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于▯,封殷氏之后于宋。若今周后介公、隋后酅公,并为国宾也。」
唐律防义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二
八议者【此名议章】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防义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亲故贤能功勤賔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
注: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防义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凖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防义》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
皇太子妃【此名请章】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防义曰:「此名请章皇后,防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防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也。」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防义曰:八议之人,防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髙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之妇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
防义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勲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译二曰议故【谓故旧】
防义说:"是说过去曾经侍奉、拜见过(皇帝),特别蒙受接待礼遇,历时长久的人。"
三曰议贤【谓有大徳行】
防义说:"是说品德高尚、言行可以作为准则的贤人君子。"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防义说:"是说能够整顿军队、治理政事,调和辅佐帝王之道,为人伦树立楷模的人。"
五曰议功【谓有大勲功】
防义说:"是说能够斩将夺旗,在万里之外摧折敌锋,或者率领众人归顺朝廷,在危难之时安定局势,扶危救难,功勋铭刻于太常之上的人。"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防义说:"依照法令,有实际执掌职务的称为职事官,没有实际职掌的称为散官。爵,是指国公以上的爵位。"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防义说:"是说大将、官吏恭谨地坚守职位,日夜为公事操劳,或者远赴边远绝域出使,历经艰险困难的人。"
八曰议賔【谓承先代之后为国賔者】
防义说:"《尚书》说:『虞舜的宾客(丹朱)在位,众臣以德相让。』《诗经》说:『有客人来了,有客人来了,他的马也是白色的。』《礼记》说:『天子保存前两代王朝的后裔,仍是尊重贤者。』从前周武王攻克商朝,把夏后氏的后代分封在○(原文缺字),把殷商的后代分封在宋国。就像如今周朝后裔介公、隋朝后裔酅公,都被当作国宾一样。"
唐律防义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二
八议者【此名议章】
凡属八议之人,犯了死罪,都要分条列明所犯罪状及应当议罪的情由,先奏请交付议处,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议,是推究实情来议定罪名,只是援引应当判处的法律条文,而不直接判决】。
防义说:这一条叫作议章。八议之人犯死罪的,都要分条记录他们所犯应处死刑的罪状,以及亲、故、贤、能、功、勤、賔、贵等应当议处的情由,先奏请议处。依照法令,在都堂集合众官议处,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
注:议,是推究实情来议定罪名,只是援引应当判处的法律条文,而不直接判决。
防义说:议,就是推究实情;议罪,是说推究其本来情由,来议定其所犯之罪。援引应当判处的法律条文,而不直接判决,是说奏状之中,只说依照所犯,按律应当处死,不敢直接说处以绞刑或斩刑,所以说不直接判决。
流罪以下的,减一等处罚。但凡犯十恶之罪的,不适用这条法律。
防义说:"流罪以下,因为所犯罪状本来就轻,主管官署减罪之后,自当依照通常的断案方式处理。凡是犯十恶之罪的,死罪不得上请减免,流罪以下也不得减罪,所以说不适用这条法律。"
皇太子妃【此名请章】
凡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防义说:"这一条叫作请章。皇后是小功以上的亲属就可以入议;皇太子妃则要大功以上的亲属才能入请,这是因为尊卑等级递减的缘故。"
应当议处之人期亲以上的亲属及孙子
防义说:八议之人,牵涉到期亲以上的亲属及孙子,都可以入请。期亲,是指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姊妹、妻子儿女以及兄弟的子女之类。又《名例》说:称期亲的,曾祖、高祖同等,以及孙子,是指嫡孙、众孙都算在内。曾祖父母也是一样,其子孙的媳妇,服制虽轻但情义深重,也和期亲一样对待。曾祖父母的媳妇则不算在内。
如果官爵在五品以上而犯死罪的,上请【请,是说分条列出所犯罪状及应当上请的情由,明确指出应处的刑名,另外奏请皇帝】
防义说:"官爵五品以上,是指文武职事官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位二品以下、五品以上的人。这些人犯死罪的,都应当上请。"
注:请,是说分条列出所犯罪状及应当上请的情由,明确指出应处的刑名,另外奏请皇帝防义。义说:分条列出所犯罪状,是指分条记录请人所犯应处死刑的罪状。应当上请的情由,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