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唐律疏义二十二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83–191 段

  兵刃斫射人

诸鬬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矟矛踬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

疏义曰:「因鬬遂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矟、矛踬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防等,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着,即从殴法。假如因鬬斫射小功兄姊而不着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此之类,即从殴法。」

若刃伤【刃谓金鐡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疏义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鐡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鬬殴人折肋,眇其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死者,虽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本损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三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重于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殴人,折跌支体,瞎目【问答一】

  诸鬬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余条折跌平复凖此】

疏义曰:因鬬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节差跌失于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一目,于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于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余条折跌平复,凖此。谓于诸条尊卑贵贱等鬬殴及故殴折跌,辜内平复,并减二等。虽非支体,于余骨节平复,亦同。若支先挛是废疾,被折故此殴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赎。今先废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聼其减赎。

即损二事于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防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疏义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若防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絶者,各流三千里。

译年以上的,砍射人未击中的,仍按殴打之法论处。假如因斗殴砍射小功兄姊而未击中,就依本条殴打罪论处,判徒一年,不按砍射之罪论处。像这类情况,都从殴打之法论处。」

若刃伤【刃是指不论大小、能够杀人的金属利刃】及折断人的肋骨,使两目受损,使人堕胎的,徒二年【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内胎儿死亡才定罪;若在期限外死亡的,按原本的殴伤罪论处】

疏义说:若刃伤,是指以金属利刃伤人。注文说:刃是指不论大小、能够杀人的金属利刃,以及折断人肋骨,使两目受损,也是指损害其视力但仍能看见物体,使人堕胎,是指怀孕未生产,因遭殴打而流产的,各徒二年。注文说: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内,胎儿死亡才定罪,是指在母亲保辜期限之内胎儿死亡的;若胎儿虽受伤但在母亲保辜期限之外才死亡的,即便是在期限内胎儿流产但尚未成形的,都按原本的损伤之法论处,没有堕胎之罪。若有殴打尊卑贵贱等亲属而使其胎儿流产的,各在徒二年的基础上作加减,都须以母亲来定罪,不依胎儿来论尊卑。若依照胎儿本身来定刑,恐怕会导致欺瞒作假,所以保辜只针对母亲,不因胎儿另立保辜,这是没有伤害胎儿之心的缘故。若殴打母亲,罪重则同折伤论处,假如殴打姊姊致使胎儿流产,依下文殴打兄姊徒二年半,折伤的流三千里。又条文: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的伤害,堕胎应判徒二年,重于折断牙齿之罪,即殴打姊姊致使流产应判流三千里之类。

殴人,折跌肢体,使一目失明【附问答一条】

凡斗殴折断或使人肢体脱臼,以及使人一目失明的,徒三年【折肢是指折断四肢的骨头,跌体是指骨节错位失去正常位置】,保辜期限内伤情痊愈的各减二等【其余条文中折跌痊愈的都照此办理】

疏义说:因斗殴而折断或使人肢体脱臼,肢体是指手足,或折断其手足,或使其骨节脱臼,以及使一目失明,是指一目完全丧失视力,全然看不见物体的,各徒三年。注文说:折肢,是指折断四肢的骨头;跌体,是指骨节错位失去正常位置。保辜期限内痊愈,是指折跌人肢体及使一目受损的,在下文规定的保辜期限内,骨节恢复正常以及眼睛重新能看见物体的,都在本罪基础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折跌痊愈的,都照此办理。是指其他条文中尊卑贵贱等人之间斗殴,以及故意殴打折跌,保辜期限内痊愈的,都减二等。虽不是肢体,其余骨节痊愈的,也是一样。若肢体先前已经蜷曲残废属于废疾,又被殴打致使此肢体蜷曲,只按殴打折断一肢论处,流二千里。若有荫庇特权应当折抵赎罪的,为什么呢?条例说:故意殴打人致使成为废疾的,流刑不得折抵赎罪。如今是先前已是废疾,不是因殴打而致使成为废疾,所以听凭其折抵赎罪。

若在上述之外还损伤两处以上,以及因旧有疾患而致使成为笃疾的,或使人失去言语能力以及毁坏人的生殖器官的,流三千里。

疏义说:「若损伤两处以上,是指殴打人使一目失明及折断一肢之类,以及因旧有疾患而致使成为笃疾。假如原本已一目失明为残疾,又使另一目失明成为笃疾;或先前已折断一脚为废疾,又折断另一脚为笃疾。若使人失去言语能力,是指完全不能说话;毁坏生殖器官,是指使人断绝生育能力的,各流三千里。使人失去言语能力,若语言尚可勉强理解;毁坏生殖器官但未断绝生育能力的,都按普通伤害论处。」

问:「有人眼睛先前已经失明,又被殴打使眼球损坏;口舌先前已经喑哑,又

防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絶孕嗣者,并从伤科。」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痖,更防其舌。如此之类,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于被人毁损,在法岂宜异制?如人旧痖,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防其舌,止得守文,还科防舌、瞎目之罪。」

  鬬故杀用兵刃【问答一】

诸鬭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鬬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鬬法,余条用兵刃凖此】疏义曰:鬬殴者原无杀心,因相鬬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鬬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鬬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虽因鬬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鬬,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同故杀之法。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鬬杀之法。余条用兵刃凖此,谓余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杀者,并凖此鬭法。又律云:以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既无伤文,即是伤,依鬬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以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故连言之。

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鬬杀亦合斩刑。得罪既是不殊,凖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答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兵刃杀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杀之法,会赦犹遣除名。」

不因鬬故殴伤人者,加鬬殴伤罪一等。虽因鬭,但絶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疏义曰:「不因鬭竞,故殴伤人者,加鬬殴伤一等。若拳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类。虽因鬭,但絶时而杀伤者,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絶时,从杀伤法。」

  保辜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凖此】

疏义曰:凢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刄刄,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折足、杀伤,各凖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鬭、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増余患而死者】

疏义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

译被损伤舌头。像这样的情况,各应如何定罪?」

答:「人的形貌取法天地,禀受父母所生,没有不珍爱自己所受之身、乐天安命的。即便先前遭遇痼疾,也仍会痛惜再度受到重伤。至于被他人毁损,在法律上岂能另设别的标准?如同人原本喑哑,或先前已丧失视力,又被损坏眼球,或被损伤舌头,只应恪守条文,仍按毁舌、瞎目之罪论处。」

斗殴故杀用兵刃【附问答一条】

凡斗殴杀人的绞刑,用刃杀人及故意杀人的斩刑。虽是因斗殴而用兵刃杀人的,与故意杀人同罪【若因他人以兵刃逼迫自己,因而用兵刃抵抗而伤杀对方的,依斗杀之法论处;其余条文中用兵刃的都照此办理】

疏义说:斗殴,原本没有杀人之心,因相互斗殴而杀人的绞刑;用刃及故意杀人的,是指斗殴中用刃即已存有害人之心,以及并非因斗争而无端杀人的,称为故意杀人,都应判斩刑。虽是因斗殴而用兵刃杀人的,本来只是斗殴,却用兵刃杀人,与故意杀人同罪,也应判斩刑,都同故意杀人之法论处。注文说:因他人以兵刃逼迫自己,因而用兵刃抵抗而伤杀对方的,被逼迫之人,虽用兵刃,也依斗杀之法论处。其余条文中用兵刃的都照此办理,是指其余亲属良贱之间以兵刃逼迫他人,他人以兵刃抵抗杀死对方的,都比照此斗杀之法论处。又律文说:用兵刃杀人的与故意杀人同罪,既然没有提到伤人的条文,那么伤人的情形,就依斗殴之法论处。注文说:因用兵刃抵抗而伤杀,是因为用兵刃伤人进而导致死亡,所以连在一起说。

问:「故意杀人应判斩刑,用刃斗杀也应判斩刑。所得之罪既然没有区别,按条文也没有别的道理,为何还要说用兵刃杀人的与故意杀人同罪?」答:「按名例律,犯十恶及故意杀人的,即便遇赦也仍要除名;用兵刃杀人的,其情节严重,条文比照故意杀人之法,遇赦仍要除名。」

不是因斗殴而故意殴伤人的,在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一等。虽是因斗殴而起,但事隔多时之后才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之法论处。

疏义说:「不是因斗争而故意殴伤人的,在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一等。若徒手殴打未致伤的,笞四十;加一等,应笞五十之类。虽是因斗殴而起,但事隔多时之后才杀伤人的,是指争斗之后,双方已经分开,声息已不相接,各自离去后又返回杀伤对方的,称为事隔多时,按故意杀伤之法论处。」

保辜

凡保辜,以手足殴伤人的,期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的,二十日;以刃及滚水烈火伤人的,三十日;折跌肢体以及打破骨头的,五十日【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其余条文中殴伤及杀伤的都照此办理】

疏义说:凡是殴打他人,都设立保辜期限。以手足殴打他人,无论伤与不伤,期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的,期限二十日。以刃——刃是指金属利刃,不论大小——以及滚水烈火伤人的,是指烫伤烧坏皮肤,期限三十日。若折断骨头、使肢体脱臼以及打破骨头的,不论是手足还是他物所致,都期限五十日。注文说:殴与伤不必同时具备,是指殴打与致伤各自保辜十日。然而伤害人本应都因殴打而起,此处说不必同时具备,是因为下文有推倒摔跌或恐吓逼迫致伤的情况,这就是不因殴打而有伤损,所以律文说「殴伤不相须」。其余条文中殴伤、折跌、杀伤,都照此办理。是指诸条文中殴打或伤害他人、故意斗殴、谋杀、强盗等应当定罪的,保辜都照此办理。

保辜期限内死亡的,各依杀人论处。若在期限外死亡的,以及虽在期限内但因其他缘故死亡的,各依原本殴伤之法论处【其他缘故,是指另外新增其他病患而死亡的】

疏义说

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依本条杀罪科防。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同谋不同谋,殴伤人【问答一】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

疏义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又减一等,合徒二年。若不因鬬,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里,余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者,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即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余各减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二千里。

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

疏义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因鬭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不伤。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指折,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后,下手者为重罪。谓丁下手最后,即以丁为重罪,余各徒三年,元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鬭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

疏义曰:「假有人羣党共殴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后轻重。若同谋殴之,即以谋首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鬭者为重罪。自余非谋首及非初鬭,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谋鬬者,谋首流三千里余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谋初鬬者,流三千里余,亦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

译:期限内死亡的,各依杀人论处。是指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不论尊卑、良贱及罪行轻重,各依本条杀人之罪论处。若在期限外——假如徒手殴打人,保辜十日,超过累计满千刻之外,就称为期限外。以及虽在期限内,是指保辜期限尚未届满,但因其他缘故死亡的,其他缘故是指另外新增其他病患而死亡。假如殴打人头部受伤,风邪从头部创口侵入,因风邪而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处。若不是因头部创口而感染风邪,而是另外因其他疾病而死亡的,就是其他缘故,各依原本殴伤之法论处。所以注文说:他故是指另外新增其他病患而死亡。若有堕胎、使目失明、毁坏生殖器官、折断牙齿等情形,都按手足、他物、刃、滚水烈火分别设立保辜期限。

同谋与不同谋殴伤人【附问答一条】

凡共同预谋殴伤人的,各以下手最重的人为重罪,主谋者减一等,从犯又减一等。若是主谋者下手最重的,其余的人各减二等。若致人死亡,按致死原因所在确定重罪之人。

疏义说:共同预谋殴伤人,是指两人以上同心策划,共同殴伤他人的。假如甲、乙、丙、丁共谋殴伤人,甲是主谋,乙下手最重,殴打使人一肢折断以下,为下手最重,乙应判徒三年,甲是主谋,减一等,应判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犯,又减一等,应判徒二年。若不是因斗殴,乙作为故意殴打的主犯,应判流二千里,甲是主谋,减一等,应判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主谋者下手最重的,假如甲是主谋,下手最重,即甲应判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都判徒二年。若是故意殴打,即甲应判流二千里,其余各减二等,各判徒二年半之类。至于致死,是指被殴打的人因伤致死,按致死原因所在确定重罪之人。是指甲打头,乙打手,丙打脚,若因头部创伤致死,即甲为重罪;因手伤致死,即乙为重罪;因脚伤致死,即丙为重罪。定为重罪的偿命,其余各减二等,判徒三年。甲是主谋,只减一等,流二千里。

若不是共同预谋的,各依所殴、所伤、所杀分别论处;若伤情无法分辨的,以最后下手的人为重罪。

疏义说:若不是共同预谋的,假如甲、乙、丙、丁不是共同预谋,因斗殴共同殴打一人。甲打伤头部,乙打断脚,丙打断手指,丁殴打未致伤。若因头部创伤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命;乙折断人肢体,应判徒三年;丙折断手指,应判徒一年;丁殴打未致伤,应笞四十。这就是各依所殴、所伤、所杀分别论处。若伤情无法分辨,是指这四人共同殴打一人,其伤口无法分辨是谁所致的,被殴打致死之后,以最后下手的人为重罪。是指丁最后下手,即以丁为重罪,其余各判徒三年,主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是混乱殴打致伤,不知先后轻重的,以主谋者及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重罪,其余各减二等。

疏义说:「假如有一群人共同混乱殴打人,被殴伤杀害的人不知是谁下手,又不知先后轻重。若是共谋殴打的,就以主谋者为重罪;若不是共谋而混乱殴伤的,以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重罪。其余既非主谋又非最先动手的,各减二等,判徒三年。若未致死,只是折断两肢。若是共谋斗殴的,主谋流三千里,其余各判徒二年半。若不是共谋而最先动手斗殴的,流三千里,其余也减二等。」

问:「甲、乙、丙三人共谋殴打人,各自打了一拳,应当区分首犯从犯吗?」

答:「律文说:『共同预谋殴打人的,各以下手最重的人为重罪。』这是针对在保辜期限内致死的情况,所以有分等减罪的条文。下文又说:『不是共

』此据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二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手殴一支折,乙为从后下手殴一目瞎,各合何罪?

答曰:「据上条,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二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此即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徒三年。」

  威力制缚人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鬬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鬬殴伤二等。

疏义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缚于人者,各以鬬殴论,依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徽纆,明同他物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谓因缚即殴者,伤与不伤各加鬬殴伤二等。谓因缚用他物殴,不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加鬬殴伤二等。」

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疏义曰:威力使人者,谓或以官威,或恃势力之类,而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殴杀丙丁,虽不下手,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类。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罚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者减一等。科两相殴伤,论如律【问答一】

诸鬭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疏义曰:鬬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鬬两相殴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合杖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甲殴乙伤,减凢人二等,合笞四十;乙殴甲不伤,加凢人二等,合杖六十之类。其间尊卑贵贱应有加减,各凖此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答曰:凢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异。只如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逓加一等。

译同预谋的,各依所殴、所伤、所杀分别论处。』这说明殴打的人得殴打之罪,伤人的得伤人之罪,杀人的得杀人之罪。徒手殴打人的,笞四十。不是共同预谋的,各按殴打之罪论处。共同预谋殴打人,岂能减罪?由此可知各笞四十,不分首犯从犯。若还有丁,也与甲、乙、丙共谋,丁未曾动手,又不是主谋,就减二等,笞二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人,甲是主谋,又先下手殴打使一肢折断,乙是从犯后下手殴打使一目失明,各应判什么罪?

答:「依上述条文,折断跌伤人肢体以及使一目受损的,判徒二年;若损伤两处以上,以及因旧有疾患致使成为笃疾的,流三千里。此案是共谋殴打人造成两处损伤,甲虽是主谋,应判徒三年;因乙造成两处损伤,应判流三千里。若不是共同预谋,各自只造成一处损伤,各得本罪,都判徒三年。」

以威势力量制服捆绑人

凡以威势或力量制服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论处;若因此殴伤对方的,各在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二等。

疏义说:「以威势或力量而能制服捆绑他人的,各按斗殴论处,依上述条文,手足之外都算他物。捆绑人都用绳索,明显同于他物之类。捆绑人未致伤的,应判杖六十;若致伤的,杖八十。因此殴伤,是指因捆绑而顺势殴打的,伤与不伤各在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二等。是指因捆绑而用他物殴打,未致伤的杖八十,致伤的杖一百之类,这就是各加斗殴伤二等。」

若以威势力量指使他人殴打致使人死伤的,即便本人未动手,仍以威势力量为重罪,动手的人减一等。

疏义说:以威势力量指使他人,是指或凭借官府威权,或倚仗势力之类,而指使他人殴打他人致使死伤的,倚仗威势力量之人虽未动手,仍以威势力量为重罪,动手的人减一等。假如甲倚仗威势力量而指使乙殴杀丙丁,甲虽未动手,仍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只是折断一根手指,甲虽未动手,应判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类。若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甲唤来问事之人依法用杖决罚致死的,官员得杀人之罪,问事之人不坐罪。若是命令改用他物、以手足打死人的,官员得以威势力量杀人之罪,问事的下手之人减一等。

论定双方互相殴伤,依律论处【附问答一条】

凡斗殴中双方互相殴伤的,各按轻重分别以殴伤之律论处,依律定罪。后动手但道理上正当的人,减二等【致死的不减】

疏义说:斗殴中双方互相殴伤,假如甲乙二人因斗殴互相殴伤,甲打乙未致伤,应判笞四十;乙打甲致伤,应判杖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口,甲打乙致伤,比凡人减二等,应判笞四十;乙打甲未致伤,比凡人加二等,应判杖六十之类。其间尊卑贵贱应有的加减,各按此例论处。后动手但道理上正当的人,减二等。假如甲打乙未致伤,应判笞四十;乙未曾冒犯甲,无端被打,于是反抗殴打甲,乙是道理正当,在本殴打罪基础上减二等,应判笞二十。乙若因殴打而致甲死亡,本罪即便原本不至于死罪,也不应减,所以注文说:致死的不减。

问:尊卑相殴,后动手道理正当的可以减罪,不知伯叔先动手殴打侄子,兄姊先动手殴打弟妹,那么弟侄等后动手道理正当的能否减罪?答:凡人相殴,条文格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差别很大。比如殴打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依次加一等。若殴打缌麻以下卑幼致折伤,比凡人减一等,小功、大功依次减一等。依据服制虽是尊卑相殴,双方都有罪,道理正当就可以减罪,法理上也没有疑问。若是殴打亲

若殴缌麻以下卑幼折伤,减凢人一等,小功、大功逓减一等。据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其殴亲侄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宫内忿争

诸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

疏义曰:宫殿之内,致敬之所,忽敢忿争,情乖恭肃,故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嘉徳等门以内,为宫内衞禁律。宫城有犯,与宫门同。即顺天等门内,亦是。若忿竞之声,彻于御所,及有相殴击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既不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殿内逓加一等,伤重者又加鬬殴伤二等【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余条称加者,凖此】

疏义曰:「殿内忿争,逓加一等者,谓太极等门为殿内忿争,杖六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若上阁内忿争,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鬬伤二等。假有凢鬬,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宫内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于宫内相殴,徒一年。凢鬬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于殿内,是伤重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于殿内相殴,徒一年半。此为各加鬬伤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谓殿内凢鬬相殴不伤,合徒一年半。假有甲于殿内殴缌麻尊长,本罪合徒一年,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加重于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杖一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殿内凢鬬罪同。此是计加不重于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为坐。余条称加者,凖此。谓一部律内称加得重于本罪者,即须加,加不重者,从本法。」

  殴制使府主县令

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疏义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并于名例解讫。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谓折齿以上。依上条鬬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伤者,折齿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凢鬬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

疏义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五品以上官长罪三等,合徒一年半。

译侄子、弟妹致死,才会获罪;若伤情不重,法律上则不问罪。既然罪本来就不适用双方并论,道理正当又岂能容许减罪?举出伯叔兄姊殴打卑幼而不成立罪名的情形,都不属于这一条文范围。

宫内忿争斗殴

凡在宫内发生争吵的,笞五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有相互殴打的,徒一年;用兵刃相向的,徒三年。

疏义说:宫殿之内,是应当恭敬肃穆之地,竟敢在此争吵,情理有违恭敬肃穆,所以宫内忿争的,笞五十。嘉德等门以内,属于宫内,适用卫禁律。宫城若有犯罪,与宫门同论。至于顺天等门之内,也是一样。若争吵之声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有相互殴打的,各判徒一年。用兵刃相向的,判徒二年。既然不论兵刃的种类,说明兵刃是不分大小的。

在殿内的依次加一等,伤情重的又在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二等【计算加重后超过本罪的,即须加罪;其余条文中说加罪的,都照此办理】

疏义说:「殿内忿争,依次加一等,是指在太极殿等门内忿争的,杖六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相互殴打的徒一年半,用兵刃相向的徒二年半。若在上阁内忿争的,杖七十,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相互殴打的徒二年,用兵刃相向的徒三年,伤情重的各在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二等。假如按凡人斗殴,以他物殴打致人内损吐血的,应判杖一百,在宫内加二等,判徒一年半,这就比宫内相殴的徒一年更重。凡人斗殴殴打人使折断牙齿的,应判徒一年。若在殿内,是伤情重加二等,应判徒二年,这就比殿内相殴的徒一年半更重。这就是各加斗殴伤二等。」注文说:「计算加重后超过本罪的,即须加罪。是指殿内凡人斗殴相互殴打未致伤的,应判徒一年半。假如甲在殿内殴打缌麻尊长,本罪应判徒一年,因为在殿内所以加罪二等,应判徒二年,这就叫计算加重后超过本罪。若加罪后不超过本罪的,假如殴打缌麻兄姊应判杖一百,因在殿内加二等,应判徒一年半,这就与殿内凡人斗殴之罪相同。这就是计算加重后并未超过本罪,仍按本罪徒一年半定罪。其余条文中说加罪的,都照此办理。是指整部律文之内说加罪后超过本罪的,就必须加罪;加罪后未超过本罪的,就按本罪之法论处。」

殴打制使府主县令

凡殴打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其吏卒的,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徒三年;致伤的,流二千里;折伤的,绞刑【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的伤害】

疏义说:有因忿怒而殴打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其吏卒的,殴打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其吏卒等已在名例律中解释过。殴打的应判徒三年,致伤的流二千里,折伤的绞刑。注文说: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的伤害。依照上述条文,斗殴他人使折断牙齿、毁坏残缺耳鼻、使一目受损以及折断手足指的,若打破骨头以及用滚水烈火烫伤人的,各判徒一年。此处说折伤,是指折断牙齿以上能判徒一年以上的伤害,都算在内。

若殴打六品以下官长的,各减三等。若因减罪而使罪变轻的,在凡人斗殴罪基础上加一等。致死的斩刑,用言语辱骂的各减殴打罪三等【须是本人亲自听到才算辱骂】

疏义说:六品以下官长,是指下级镇将及戍主,以及各陵署在外的诸监署六品以下的官员,虽属寺监,但当监署有自己的印信,另立正式案卷独立行事的,都算是当处官长所管辖的吏卒,若殴打的,各在殴打五品以上官长罪基础上减三等,应判徒一年半。若致伤的流罪,在上面基础上减三等,应判徒二年。折伤的死罪,在上面基础上减三等,判

若伤者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折伤者死,上减三等,徒二年半。减罪轻者,加凢鬬一等。假有凢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合徒二年半。从死减三等,亦徒二年半。据上条讣加重于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凢鬬一等,从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凢鬬一等。因殴致死者斩,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此名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者亲自闻之,乃为詈。

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凢鬬伤一等;死者,斩。疏义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之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物故殴伤佐职凢鬬,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者,加凢鬬一等;至死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凢鬬一等,死者斩。

疏义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戍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即吏卒殴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凢鬬一等。假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凢鬬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余罪计加得重,并凖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罪轻者,加凢鬬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殴府主县令父母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凢鬬伤一等。

疏义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

译徒二年半。若因减罪而使罪变轻的,在凡人斗殴罪基础上加一等。假如凡人故意殴打六品官长使肋骨折断,应判徒二年半。从死罪减三等,也是徒二年半。依据上述条文计算加重超过本罪的即须加罪,既然说因减罪而使罪变轻的要在凡人斗殴罪基础上加一等,从徒二年半基础上加一等,判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打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又加二等,应判流二千五百里。像这类各因减罪而使罪变轻的,在凡人斗殴罪基础上加一等。因殴打致死的斩刑,用言语辱骂的减殴打罪三等。是指辱骂制使以下、本部官长以上的官员,从徒三年基础上减三等,应判徒一年半。若辱骂六品以下官长的,又减三等,应判杖九十。这就叫辱骂的各减殴打罪三等。注文说:须是本人亲自听到才算辱骂。是指都须是被辱骂的人亲自听到,才算成立辱骂之罪。

若殴打佐职官员的,徒一年;伤情重的,在凡人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一等;致死的,斩刑。

疏义说:殴打佐职官员,是指除长官之外,本司九品以上的官员,都算作佐职。所辖吏卒殴打的,判徒一年;伤情重的,假如以他物故意殴伤佐职官员,按凡人斗殴,应判杖九十,因是九品以上官员,加二等,应判徒一年;因是佐职官员,又加一等,判徒一年半之类,这就叫伤情重的加凡人斗殴罪一等;致死的,斩刑。

佐职、所统属官殴打长官

凡佐职官员及所统属官员殴伤官长的,各在吏卒殴伤官长罪基础上减二等,若因减罪而使罪变轻的,在凡人斗殴罪基础上加一等,致死的斩刑。

疏义说:佐职是指本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员,如省、寺、监所辖局、署,州所辖县,镇所辖戍卫所辖诸府之类都是。所统属官员殴伤官长,官长是指尚书省各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以及各州别驾,虽是次官,也同官长论。或者只有长官一人,佐职官员殴打的,各在吏卒殴伤官长罪基础上减二等。若吏卒殴打官长致折伤的,绞刑。若佐职官员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五品以上官长致折伤的,比吏卒减二等,应判徒三年。若殴打六品以下官长致折伤的,减三等,判徒一年半。若因减罪而使罪变轻的,在凡人斗殴罪基础上加一等。假如佐职官员殴打六品以下官长使折断两颗牙齿的,从死罪基础上减五等,应判徒一年半。凡人斗殴折断两颗牙齿的,也是徒一年半。依上述条文,计算加重超过本罪即须加罪,还要再加一等,判徒二年。其余各罪计算加重超过本罪的,都照此办理。若佐职官员及所统属官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的,各在吏卒殴打罪基础上减二等。假如吏卒殴打五品以上官长致折断肋骨,应判死罪,如今因是佐职官员殴打而在吏卒罪基础上减二等,应判徒三年。折断肋骨本罪应判徒二年。另一条文六品官员殴伤五品官长的加二等,应判徒三年。既然说因减罪而使罪变轻的要在凡人斗殴罪基础上加一等,应判流二千里,致死的斩刑。

殴打府主县令的父母

凡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子的,判徒一年;伤情重的,在凡人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一等。

疏义说:「殴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原文至此中断)」

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凢鬬伤一等。谓折一指或折一齿,凢殴亦徒一年;伤重者,加凢鬬伤一等。一等合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凢殴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凖例加一等。」

译子女的,处徒刑一年;伤势重的,在普通斗殴伤害的基础上加一等。是说折断一根手指或一颗牙齿的,凡是殴打也处徒刑一年;伤势重的,在普通斗殴伤害的基础上加一等。加一等就是判处徒刑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的祖父母、父母如果属于议贵之列,凡是殴打应判处徒刑二年为是;本属府主的祖父母、父母则加一等,应判处徒刑二年半;伤势重以上的情形都依照律例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问答二】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凢鬬二等;缌麻以上,各逓加一等;死者,斩。

疏义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属。皇家戚属,理▯尊敬。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故鬬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于诸条相殴,唯立罪名,不言鬬殴,又不言以鬬论者,故殴鬬、殴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凢鬬二等。假有殴折二齿,凢鬬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逓加一等。假有殴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亲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逓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逓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逓加一等。死者斩。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合逓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余人;长官佐职为敬所部,尊敬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逓加之文,法止各从重防。若己之亲,各凖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防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敬为重,官髙亦合累加。」

  流外官殴议贵【问答一】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

疏义曰:流外官,谓勲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贵者,徒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以上,若殴折一支,凖凢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凢鬬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云加凢鬬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凢人之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凢鬬伤二等。

疏义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于凢鬬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凢鬬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杖一百之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凢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凢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凢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凢鬬之罪。其部曲、奴婢殴凢人,尚各加罪,况于贵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

译皇家袒免以上亲属【问答二】

凡是殴打皇家袒免亲属的人,处徒刑一年;打伤的,处徒刑二年;伤势严重的,比照普通斗殴罪加二等;缌麻以上亲属,各依次递加一等;打死的,处斩刑。

疏义说:礼书上说,五世为袒免之亲,四世为缌麻之属。皇家亲属,理应受到尊敬。对袒免之亲,若有殴打的,应处徒刑一年;打伤的,处徒刑二年。所以用斗殴方式和用他物殴打而未伤者,罪名相同。在其他条文中相互殴打,只单独立罪名,不说是"斗殴",也不说"按斗殴论处"的,所以用拳脚殴打和用他物殴打所得的罪,都是相同的,并无差别递减。伤势严重的加罪,比照普通斗殴加二等。假如殴打折断两颗牙齿,普通斗殴应处徒刑一年半,加二等应处徒刑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亲属各依次递加一等。假如殴打缌麻亲折断两颗牙齿,处徒刑三年;小功亲流放二千里;大功亲流放二千五百里;期亲流放三千里。殴打未伤的从徒刑一年往上递加;殴打受伤的从徒刑二年往上递加;但不加到死罪。所以说各依次递加一等。打死的处斩刑。

问:皇家袒免亲,有的是佐职官,有的是本管府主、刺史、县令的祖父母、父母、妻子,有的是自己的亲属。若有触犯的,是否应当依次递加?

答:皇家亲属地位尊贵,君主对他们的敬重自然与他人不同;长官佐职官员是所辖部属应当敬重的对象,两者尊敬的道理各不相同。律文中没有依次递加的条文,法律只是各按较重的一方论处。如果是自己的亲属,各依照尊卑服制等级,定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重的条例之内。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被殴打的,是否应当累加?

答:律文注文中"殴打袒免之亲",是为皇家亲属立的罪名。这是因为出于敬重而加重,官品高的也应当累加。

流外官殴打议贵【问答一】

凡是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二年;打伤的,处徒刑三年;打成折伤的,流放二千里。

疏义说:流外官,是指勋品以下直至平民百姓,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二年。议贵,是指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打伤的处徒刑三年,打成折伤的流放二千里。这是指折断牙齿以上的伤情。如果殴打折断一肢,比照普通人应处徒刑三年,依下文加普通斗殴罪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若殴打折断两肢,流放三千里。本条虽说加普通斗殴伤二等,但律文没有加到死罪的规定,只依照普通人的法则处理。

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若减罪反而更轻,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加普通斗殴伤二等。

疏义说:流外官以下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减二等,是指比议贵减二等,殴打的处徒刑一年,打伤的处徒刑二年,折伤的处徒刑二年半。若减罪反而更轻,假如殴打五品以上官员折断一肢,本应流放二千五百里,减二等为徒刑二年半,这样减罪反而比普通斗殴徒刑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更轻之类的情况。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官员的,各加普通斗殴伤二等,是指殴打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官员,未伤处杖六十,受伤则处杖八十,用他物殴打未伤处杖八十,受伤则处杖一百之类。若殴打致死的,各依照普通人的法则处理。

问:律文说流外官以下殴打议贵,处徒刑二年。若是奴婢、部曲殴打议贵的,是与普通人一同论处,罪名相同,还是应当依照本法加罪?

答:依照下条,部曲殴打伤害良人的,加普通人罪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这是良人与奴婢、部曲互相斗殴的罪名。既然部曲、奴婢殴打普通人尚且各要加罪,何况是对贵族及官品尊贵之人,理应依照加重法则。只是依据本条加重到死罪

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凢鬬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既于凢鬬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别条虽加不入于死。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凢鬬,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凢鬬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余条不加入死之类。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鬬讼二【凢一十六条】

  九品以上殴议贵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各加凢鬬伤二等。

疏义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谓他物殴凢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凢鬬殴二等。」

  监临官司殴统属【问答一】

诸监临官司于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髙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并同凢鬬法。

疏义曰:监临官司于所统属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髙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同凢鬬。法不计阶品,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谓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议贵者,议贵谓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并为官品同,并谓不相管▯,自相殴者,并同凢鬬之罪。假有勲官骑都尉而殴上柱国,其上柱国既非议贵,罪与凢鬬同。其统属下司殴上司者,长官以外皆据品科。其有府及镇戍▯州者,亦为统属之限。问曰:州参军事殴州内县令带五品以上勲官,得为统属同凢鬬与否?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假令品髙,州官殴之,凖上文各同,凢鬬之法。」

  拒殴州县使

诸拒州县以上使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伤重者加鬬伤一等【谓有所徴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

疏义曰:「拒州县以上使,称「以上者」,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并是遣使追摄,拒捍不从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杖八十;伤重者,谓他物殴内损、吐血。凡鬬合杖一百,加鬬伤一等,徒一年。注云:谓有所征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谓有司禁録,或复散留而輙拒捍,合杖七十;殴所司者,合杖九十;伤重者,谓重一百杖以上,加凢鬬二等。若使人官品髙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部曲奴婢良人相殴

诸部曲殴良人者【官户与部曲同】加凢人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

译的,才应当处死。假如有部曲殴打良人折断两肢,加普通斗殴罪一等。注文说:加者是加到死罪,既然在普通斗殴流放三千里之上加一等,应当处以绞刑。其他条文虽有加重但不加到死罪。假设有部曲故意殴打良人中的九品以上官员,折断一肢,普通斗殴折断一肢处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加普通斗殴二等,为流放二千五百里。故意殴打又加一等,为流放三千里。部曲殴打又加一等,但不应加到死罪,也只是流放三千里。这就是其他条文不加到死罪之类的情况。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二【共十六条】

九品以上殴打议贵

凡是流内九品以上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的以及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若是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的,各加普通斗殴伤二等。

疏义说: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官员,殴打议贵之人的,处徒刑一年;伤势严重,是指用他物殴打普通人致内脏损伤、吐血的,应处杖一百;殴打议贵的,应加二等,处徒刑一年半。这称为伤势严重。六品以下殴打伤害五品以上官员的,若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议贵的,或殴打未伤的,也都各加普通斗殴罪二等。

监临官司殴打所统属之人【问答一】

凡是监临官司对所统属的官员及所辖部属之人,若对方官品更高而殴打的,以及官品相同而互相殴打的,都按普通斗殴之法处理。

疏义说:监临官司对所统属的佐官以下及所管辖部属之人,若对方官品更高而监临官司殴打的,按普通斗殴论处,不计较阶品,因为这是他所管辖的人。至于官品相同,是指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而非议贵者,议贵是指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凡属官品相同、又不相统属而互相殴打的,都按普通斗殴之罪处理。假如有勋官骑都尉殴打上柱国,上柱国既不属议贵,罪与普通斗殴相同。至于下属机构殴打上级机构官员的,除长官之外都依据官品定罪。设有府及镇戍隶属于州的,也在统属之列。

问:州参军事殴打州内带有五品以上勋官的县令,是否算作统属关系而按普通斗殴论处?

答:县令是州内所统属的官员,即便官品高,州官殴打他,依照上文,各同普通斗殴之法处理。

拒殴州县使者

凡是抗拒州县以上派来的使者的,处杖六十;殴打的加二等;伤势严重的加斗殴伤一等【是指有所征召拘捕、临时拒捕不服从的情形】;如果是已被拘押看管而又抗拒及殴打的,各加一等。

疏义说:抗拒州县以上使者,称"以上",是指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派遣使者前来追捕拘拿,抗拒不服从的,处杖六十;殴打的加二等,处杖八十;伤势严重的,是指用他物殴打致内脏损伤、吐血的,普通斗殴应处杖一百,加斗殴伤一等,处徒刑一年。注文说:是指有所征召拘捕、临时拒捕不服从的情形,若是已被拘押看管而又抗拒及殴打的,各加一等。是指已被有关官司拘押登记,或者虽已放宽看管却仍抗拒的,应处杖七十;殴打管押人员的,应处杖九十;伤势严重的,是指严重到应处杖一百以上的,加普通斗殴罪二等。若来使官品高的,各依照本品加罪,这就是各加一等。

部曲奴婢与良人相殴

凡是部曲殴打良人的【官户与部曲相同】,加普通人罪一等【加者是加到死罪】;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打良人,打断肢体或打瞎一只眼睛的,处绞刑;打死的,各处斩刑。

疏义说:名例律中所称部曲,其妻也同样适用此条,即部曲之妻不论是良人还是客女出身。殴打伤害良人的,注文说:官户与部曲相同,加普通人罪一等,是指加普通斗殴伤罪一等,注文说:加者是加到死罪,是指部曲殴打良人造成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