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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义九

唐律疏义卷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85–91 段

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疏义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矟、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者,者并不得逺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輙逺身者,各杖六十。其职掌之处,依次坐立,輙离职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于别处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称主帅以上,谓队副以上至大将军以下:兵仗逺身,杖八十;輙离职掌,杖九十;别处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行宫营门

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内同,营牙帐门与殿门同,御幕门与上閤同,至御所依上条。

疏义曰:行宫,谓车驾行幸及所至安置之处。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防入者得徒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防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门与上閤同,防入者绞。至御在所,依上条合斩。自余诸犯,或以防入论及应加减者,并同正宫殿之法。

  宫内外行夜

诸宫内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

疏义曰:宫内外行夜,并置铺持更,即是守卫者。又有探更、行更之人。此行夜者,若当探行之处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谓上条防入及越垣守卫不觉,减二等。注云:守卫,谓持时専当者。行夜主司不觉犯法,皆减此持时専当人罪二等。

  犯庙社禁苑罪名

诸本条无犯庙社及禁苑罪名者,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

疏义曰:「防入庙社及禁苑,本条各有罪名。其不立罪名之处,谓防入至阈未逾,因入輙宿之类,各随轻重,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

即向庙社、禁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以鬭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义曰:「庙社及禁苑,非人射及放弹投瓦石之所,若有輙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依闘杀伤人罪法。若箭伤,徒二年;瞎一目,徒三年之类;至死者,唯处加役流。」

  即箭至队仗若辟仗内者绞

疏义曰:「驾行皆有队仗,或辟仗而行,忽有人射箭至队仗所及,至辟仗内者,各得绞罪。」

  宫门等冒名守卫【问答一】

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

疏义曰:「谓宫城门外队仗及傍城助铺所,及朱雀等门所有守卫之处,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若代之者,各得徒一年。」

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

疏义曰:「谓以当色下直,非当上之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者,谓明徳等诸门,非应守卫人自代,从一年徒上减一等;以应守卫人自代,从一百杖上减一等。」

其在诸处守当者,各又减二等;余犯应坐者,各减宿卫罪三等。

译仗,是指横刀、常带的铠甲、矟、弓箭之类。有时应当执持的,都不得离身;不应当执带的,也应经常放在自己身边,擅自使之离身的,各判杖六十。至于职掌之处,依照次第站立就坐,擅自离开职掌之处的,加一等,应判杖七十;如果在别处过夜的,又加一等,应判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所谓主帅以上,是指队副以上至大将军以下:兵仗离身的,判杖八十;擅自离开职掌之处的,判杖九十;在别处过夜的,判杖一百。这就是各加二等。"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与次营门的处罚同宫门内一样;营中牙帐门与殿门相同;御幕门与上閤相同;至于皇帝所在处依照前条处理。

疏义解释说:行宫,是指车驾出行巡幸以及所到之处安置驻跸的地方。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相同,防入的判徒刑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相同,防入的判徒刑二年半;御幕门与上閤相同,防入的判绞刑。至于皇帝所在处,依照前条应判斩刑。其余各种违犯情形,或按防入论处以及应当加减等的,都与正式宫殿的法律相同。

宫内外行夜

凡宫内外巡夜,如果有人犯法,巡夜的主管人员没有察觉的,比守卫人员之罪减二等。

疏义解释说:宫内外巡夜,都设有铺舍持更,这就是守卫人员。此外还有探更、行更的人。这里所说的巡夜之人,如果在其应当巡查探视的处所有人犯法,巡夜的主管人员没有察觉的,比守卫人员之罪减二等。是指前条防入以及越垣,守卫人员没有察觉的,减二等。注释说:守卫,是指持更专门当值的人。巡夜的主管人员没有察觉犯法的,都比这持更专门当值之人的罪减二等。

犯庙社禁苑罪名

凡本条没有制定犯庙社及禁苑罪名的,庙比宫减一等,社比庙减一等,禁苑与社相同。

疏义解释说:"防入庙、社及禁苑,本条各有规定的罪名。其中没有设立罪名的情形,是指防入到门槛还未越过,因进入而擅自留宿之类,各按情节轻重,庙比宫减一等,社比庙减一等,禁苑与社相同。"

至于向庙、社、禁苑射箭以及放弹弓、投掷瓦石而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至于致人死亡的,判加役流。

疏义解释说:"庙、社及禁苑,不是人可以随便射箭以及放弹弓、投瓦石的地方,如果有人擅自向其射箭以及放弹弓、投瓦石而杀伤人的,各依照斗殴杀伤人的罪法处理。如果箭伤人,判徒刑二年;使人瞎一目的,判徒刑三年之类;致人死亡的,只处以加役流。"

即箭至队仗若辟仗内者绞

疏义解释说:"车驾出行都有队伍仪仗,有时清道辟仗而行,忽然有人射箭到达队伍仪仗所在,以及到达辟仗范围之内的,都应判绞罪。"

宫门等冒名守卫【问答一】

凡在宫城门外,以及皇城门守卫,由不应当守卫的人冒名代替,以及被代替之人的,各判徒刑一年。

疏义解释说:"是指宫城门外仪仗队伍及城墙旁协助的铺舍所在,以及朱雀等门所有守卫的处所,由不应当守卫的人冒名代替,以及被代替的,各得徒刑一年。"

由应当守卫的人代替的,各判杖一百;京城门的各减一等。

疏义解释说:"是指以本班次下值、不该当值的人自行顶替,以及被顶替的,各判杖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是指明德等各门,由不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的,从徒刑一年上减一等;由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的,从杖一百上减一等。"

至于在各处守卫值班的,各再减二等;其余违犯应当治罪的,各比宿卫之罪减三等。

疏义解释说:至于在各处,是指非皇城、京城等门,其余内外巡道、守铺以及另外守卫值班的处所,互相冒名顶替的,各比京城门再减二等。由不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以及被顶替的,各判杖八十。由应当守卫的人自行顶替以及被

疏义曰:其在诸处,谓非皇城、京城等门,自余内外捉道、守铺及别守当之处,相冐代者,各减京城二等。以非应守卫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八十。以应守卫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七十。余犯应坐者,谓相冒代之外,余犯或兵仗逺身、輙离职掌及擅配割,或别驱使之类,本条应坐者,各减宿卫人罪三等。若逃走、违畨,不在减例。

问曰:「宿卫人以非应宿卫人冐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若未入宫殿内,事发,合得何罪?」

答曰:「以非应宿卫人自代,重于防入之罪。若未至职掌之处,事发在宫殿内,止依阑入宫殿而科。如未入宫门,事发,律无正条,宜依不应为,重杖八十。其在宫外诸处,冐代未至职掌处,从不应为,轻笞四十。越州镇戍等垣城。」

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皆谓有门禁者】疏义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库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县城,杖九十。纵无城垣篱栅,亦是。注云:「皆谓有门禁者」,其州镇戍在城内安置,若不越城,直越州镇垣者,止同下文「越官府廨垣」之罪。

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壊者,亦如之【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准此】

疏义曰:「官府者,百司之称。所居之处,皆有廨垣。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其廨院或垣,或篱,輙越过者,各杖七十。侵谓侵地,壊谓壊城及廨宇垣篱,亦各同越罪,故云亦如之。」

注: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余条未过,凖此。

疏义曰:沟渎者,通水之渠,从此渠而入出,亦得越罪。越而未过,或在城及垣篱上,或在沟渎中间,未得过者,从越州城以下,各得减一等。余条未过,凖此者,谓越皇城、京城、宫殿垣及闗津应禁之处,未过者,各得减罪一等。

即州镇闗戍城及武库等门,应闭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杖八十。

疏义曰:「州镇闗戍、城武库,各有禁门应闭,皆须下键。其忘误不下键,若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得杖八十。」

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六十余门,各减二等。疏义曰:错下键,谓管键不相当者;及不由钥而开者,谓不用钥而开。各杖六十余门,谓县及坊市之类官有门禁者。若应闭忘误,不由键应开,毁管键而开,各杖六十。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各笞四十。故云余门各减二等。

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余条未得开闭,凖此】

疏义曰:擅谓非时而开闭者,州及镇戍武库门而有非时擅开闭者,加越罪二等,处徒二年。

译顶替的,各判杖七十。其余违犯应当治罪的,是指相互冒名顶替之外,其余违犯的,或兵仗离身、擅自离开职掌之处以及擅自调配,或另外驱使之类,本条应当治罪的,各比宿卫人员之罪减三等。至于逃走、违反轮值的,不在减等之例。

问:"宿卫人员由不应当宿卫的人冒名代替,以及被代替的人进入宫内,判流刑三千里;进入殿内的,判绞刑。如果还未进入宫殿内,事情就败露的,应当判什么罪?"

答:"由不应当宿卫的人自行顶替,罪责重于防入之罪。如果还没到达职掌之处,事情在宫殿内败露的,只依照阑入宫殿之罪定罪。如果还未进入宫门,事情败露的,律文没有正式条文,应当依照不应为的重罪,判杖八十。至于在宫外各处,冒名顶替还未到达职掌之处的,按不应为的轻罪,判笞四十。"

越州镇戍等垣城

凡越过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墙的,判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判杖九十【都是指有门禁的情形】。疏义解释说:各州以及镇、戍之地,各自有城墙,如果越过城墙及武库垣墙的,各应判徒刑一年;越过县城的,判杖九十。即使没有城墙而只有篱笆栅栏的,也是如此。注释说:"都是指有门禁的情形",其中州、镇、戍如果安置在城内,如果不是越过外城,而只是越过州、镇本身的垣墙的,只按照下文"越过官府廨舍垣墙"之罪处理。

越过官府廨舍垣墙以及坊市垣墙篱笆的,判杖七十。侵占或毁坏的,也是一样。【从沟渠内出入的,与翻越同罪;越过而未完全通过的,减一等。其余各条未完全通过的,都参照此例】

疏义解释说:"官府,是各官署的通称。所居住的地方,都有廨舍垣墙。坊市,是指京城及各州县等坊市。其廨院或者是垣墙,或者是篱笆,擅自越过的,各判杖七十。侵是指侵占土地,坏是指毁坏城墙及廨舍垣墙篱笆,也各同越罪,所以说也是一样。"

注:从沟渠内出入的,与翻越同罪;越过而未完全通过的,减一等。其余各条未完全通过的,都参照此例。

疏义解释说:沟渠,是通水的水道,从这水道出入的,也算作翻越之罪。越过而未完全通过,或者还在城墙及篱笆之上,或者还在沟渠中间,还未能通过的,从越州城以下各罪,各得减一等。其余各条未完全通过的都参照此例,是指越过皇城、京城、宫殿垣墙以及关津应禁之处,未完全通过的,各得减罪一等。

至于州、镇、关、戍城及武库等门,应当关闭却因遗忘或差错而未插下门键,或者应当开启却毁坏管键而开门的,各判杖八十。

疏义解释说:"州、镇、关、戍、城、武库,各有应禁的门户须关闭,都必须插下门键。其中因遗忘或差错而未插下门键,或应当开启却毁坏管键而开门的,各得判杖八十。"

错误插下门键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判杖六十;其余各门的,各减二等。疏义解释说:错下键,是指管键不相配的情形;不由钥而开,是指不用钥匙而开门。各判杖六十;其余各门,是指县及坊市之类有官方门禁的地方。如果应当关闭却因遗忘差错而未插键,应当开启不用钥匙而毁坏管键开门的,各判杖六十。错下键以及不用钥匙而开门的,各判笞四十。所以说其余各门各减二等。

如果擅自开闭的,各比翻越之罪加二等。至于城主无故开闭的,与翻越之罪相同。还未能开闭成功的,各比已经开闭的减一等【其余各条未能开闭成功的,都参照此例】。

疏义解释说:擅,是指不在规定时候而开闭的。州及镇、戍、武库门有不在规定时候擅自开闭的,比翻越之罪加二等,处徒刑二年。县城以下擅自开闭的,也都比翻越之罪加二等。城主无故开闭的,是指州、县、镇、戍等长官掌管钥匙者,不依法式开闭,与翻越之罪相同。其中坊正、市令不在

县城以下擅开闭者,并加越罪二等。城主无故开闭者,谓州县镇戍等长官主执钥者,不依法式开闭,与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州县镇戍城门各徒一年,自县城以下悉与越罪同。既主城主无故开闭,即是有故许开,若有警急、驿使及制勑事速,非时至州县者,城主验实,亦得依法为开。又依监门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絶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聴行。若公使赍文牒者,聴其有婚嫁亦聴。注云:须得县牒,丧病须相告赴,求访医药,赍本坊文牒者亦聴。其应聴行者,并得为开坊市门。若有警急及收掩,虽州县亦非时而开。未得开闭者,谓未通人行者为未开,尚得人行者为未闭,各减已开闭一等。余条谓宫殿门以下有门禁之类,未得开闭者,皆凖此减一等。

  私度闗

诸私度闗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

疏义曰:「水陆等闗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徃,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劵传送,据逓牒军防丁夫有总歴,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闗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闗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

已至越所而未度者减五等【谓已到官司应禁约之处余条未度凖此】疏义曰:水陆闗栈两岸皆有防禁,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未得度者,减越度五等,合杖七十余条。未度凖此者,谓城及垣篱縁邉闗塞有禁约之处,已至越所而未度者,皆减已越罪五等。若越度未过者,凖上条减一等之例。

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聴于近闗州县具状申防。所在官司,即凖状申尚书省,仍逓送至京。若无徒以上罪而妄陈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

疏义曰:闗外有人被官司枉断徒罪以上,其除免之罪,本坐虽不合徒,亦同徒罪之法,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文称「及者」,使人未覆,亦聴于近闗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谓近闗州县,即凖状申尚书省,仍逓送至京,若勘无徒以上罪而妄诉者,妄诉徒流,还得徒流,妄诉死罪,还得死罪,妄诉除免,皆凖比徒之法,谓元无本罪而妄诉者,若实有犯,断有出入,而诉不平者,不当此坐,其应禁及散送,并依所诉之罪凖令逓之,若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诉之罪二等,谓枉得死罪,官司不送,合徒三年之类。

  不应度闗

诸不应度闗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冐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疏义曰:「不应度闗者,谓有征后畨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輙给过所;而官司輙给,及身不合度闗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凖此。

译规定时候开闭坊市门的,也同城主之法处理。州、县、镇、戍城门各判徒刑一年,从县城以下都与翻越之罪相同。既然是说城主无故开闭,那就说明是有正当理由才允许开启,如果有紧急警报、驿使以及朝廷命令事情紧急、不在规定时候到达州县的,城主验明属实的,也得依法为其开门。又依据监门法式,京城每晚分街设立铺舍,持更巡夜,鼓声停止就禁止行人通行,晨鼓响起就允许通行。如果是公事使者携带文牒的,也允许通行;如果有婚嫁之事,也允许通行。注释说:须得到本县的文牒;有丧事、疾病需要相互告知赴丧、寻求就医买药的,携带本坊的文牒的也允许。这些应当被允许通行的,都可以为其开启坊市门。如果有紧急警报以及缉捕搜查,即使在州县,也可以不在规定时候开门。还未能开闭成功的,是指还未能让人通行的算作未开,还能让人通行的算作未闭,各比已经开闭成功的减一等。其余各条,是指宫殿门以下有门禁之类的情形,还未能开闭成功的,都参照此例减一等。

私度关

凡私自越过关卡的,判徒刑一年;越过关卡(不经关门)的,加一等【不经过关门而过的叫做"越"】。

疏义解释说:"水路陆路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都要有公文。是指驿使凭验符契传送,据递牒记载的军防丁夫要有总的名册,其余各人各自申请过所才能通过。如果没有公文,私自从关门经过的,应判徒刑一年。越度,是指关卡不经过门、渡口不经过渡船而通过的,判徒刑一年半。"

已经到达越度处所而尚未通过的减五等【指已经到达官司应当禁约的处所,其余各条未完全通过的都参照此例】。疏义解释说:水路陆路的关卡两岸都有防禁,越度的人已经到达官司防禁的处所而未能通过的,比已经越度的罪减五等,应判杖七十。其余各条未完全通过的都参照此例,是指城及垣墙、沿边关塞有禁约的处所,已经到达越度处所而未能通过的,都比已经越过的罪减五等。如果是越过(有门禁的关卡)而未通过的,参照上条减一等之例。

至于被无理判处徒刑以上罪、含冤未能申诉,以及派人复查过后仍未予以昭雪的,允许在附近的关卡州县写明状文申诉。所在的官司,就依状文申报尚书省,并且沿途传送到京城。如果没有徒刑以上的罪而虚假陈诉的,就以其所诉之罪反坐其罪。官司压制而不予传送的,比所诉之罪减二等。

疏义解释说:关外有人被官司无理判处徒刑以上(包括本刑虽不至徒刑而依除名、免官等比徒之法论处的情形),含冤未能申诉,以及派人复查过后仍未予以昭雪的,文中说"及者",是指派去复查的人尚未复查完毕,也允许在附近的关卡州县写明状文申诉。所在官司是指附近的关卡州县,就依状文申报尚书省,并沿途传送到京城。如果查明并没有徒刑以上之罪而虚假申诉的,虚假申诉流刑徒刑的,反坐流刑徒刑;虚假申诉死罪的,反坐死罪;虚假申诉除名免官的,都参照比照徒刑之法处理,是指本来没有该罪而虚假申诉的情形;如果确实有所犯,只是判决有出入,而申诉认为判决不公正的,不属于这种反坐的情形。其应当被拘押以及押送的,都依照所诉之罪按令递送。至于官司压制而不予传送的,比所诉之罪减二等,是指冤枉判处死罪,官司不予传送的,应判徒刑三年之类。

不应度关

凡不应当通过关卡而发给过所的【拿到过所而通过的也一样】,如果冒名申请过所而通过的,各判徒刑一年。

疏义解释说:"不应度关,是指有征役后的轮值期限以及罪谴之类,都不应当擅自发给过所;而官司擅自发给的,以及本人不应当通过关卡而领取过所通过的,如果冒他人之名申请过所而通过的,各判徒刑一年。"

至于把过所给别人使

疏义曰:「以所请得过所而转与人,及受他人过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但律文皆云『度者得徒一年』,明知未度者不合徒坐。若闗司未判过所以前凖越闗未度,各减五等之例;若已判过所未出闗门,同未过,各减一等。其与过所人既因度成罪,前人未度,亦同减科。不应给过所而给者,不在减例。」

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闗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将马越度、冐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义曰:「家人不限良贱,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既无各字,被冒名者无罪。若冐度、私度、越度,事由家长处分。家长虽不行,亦独坐家长。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之例。主司谓给过所曺司及闗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不知冒情,主司及闗司俱不坐。将马越度、冒度、私度,各减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杖九十。余畜又减二等者,除马之外,应请过所者,并为余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其家畜相冒者,谓毛色、齿嵗不同相冒,并不得罪也。闗津留难。」

诸闗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义曰:「闗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者,依令各依先后而度,无故留难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谓闗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谓非公之人,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

  私度有他罪

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论;不知情者,依常律。

疏义曰:「私度者,谓无过所,从闗门私度,止徒一年。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闗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各得所度人重罪。不知情者,依常律。谓不知罪人别犯之情者,依常律。不觉故纵之法。」

  人兵度闗妄度

诸领人兵度闗而别人妄随度者,将领主司以闗司论,闗司不觉,减将领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有过所者,闗司自依常律,将领主司知情,减闗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疏义曰:凖令,兵马出闗者,依本司连写勑符勘度;入闗者,据部领兵将文帐检入。而别有人妄随度者,罪在领兵官司,故云:将领主司以闗司论,知情与同罪;不觉,减二等。若知别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闗司不觉者,谓闗司承将领者文簿,不觉别人随度者,减将领者一等,谓减度者罪三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称「各者」,将领主司及闗司俱得度人之罪。有过所者,闗司判度,自依常律,不减将领主司之罪。若将领主司知情,减闗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赍禁私物度闗

诸赍禁物私度闗者,坐贜论,贜轻者从私造、私有法。

译用,以及接受而通过的,也参照此例。

疏义解释说:"把所申请到的过所转给别人,以及接受他人过所而据以通过的,也判徒刑一年。但律文都说'通过的才判徒刑一年',可知未通过的不算徒罪。如果关司还未判发过所之前,就参照越关未通过者各减五等之例;如果已经判发过所而尚未走出关门的,同未通过一样,各减一等。至于给予过所的人既然因为对方通过而成罪,如果对方未通过,也同样按减等处理。不应当发给过所而发给的,不在此减等之例。"

如果是家人相互冒名的,判杖八十。主管官司及关司知情的,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至于骑马越度、冒度以及私度的,各比照常人减二等;其余牲畜又减二等【家里畜产相互混冒的不予治罪】。

疏义解释说:"家人不限良人贱人,只要是一家之人相互冒名而通过的,判杖八十。既然没有'各'字,被冒名的人无罪。如果冒度、私度、越度的情况,事由由家长处置。家长即使没有亲自去做,也单独归罪于家长。这是家人共同犯罪,只治罪于尊长的通例。主司是指发给过所的官署,以及关司知道冒度的实情的,各与通过之人同罪。不知冒度实情的,主司及关司都不予治罪。骑马越度、冒度、私度的,各比常人减二等,是指越度判杖一百、冒度私度判杖九十。其余牲畜又减二等,是指除马以外,应当申请过所的其余牲畜:越度判杖八十,私度、冒度判杖七十。至于家里畜产互相混冒,是指毛色、年齿不同而相混,都不予治罪。"

关津留难

凡关津耽误行人通过、无故刁难的,一日主管官司判笞四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疏义解释说:"关是指判发过所的处所,津是径直渡人的地方,不判发过所,依令各按先后次序而渡。无故刁难不予放行的,一日,主管官司判笞四十。主司是指关津的主管人员,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于杖一百。这是指非公务之人;如果是军务急速而刁难不予放行、导致耽误的,自然从耽误公务的重罪论处。"

私度有他罪

凡私自通过关卡另有其他更重罪责的,主管官司知情的,按重罪论处;不知情的,依照通常法律处理。

疏义解释说:"私度,是指没有过所,从关门私自通过,只判徒刑一年。如果是为逃避死罪,逃亡而另犯徒刑以上罪的,这就叫做有他罪较重。关司知情的,按故意放纵之罪论处,各得所度之人的重罪。不知情的,依照通常法律处理,是指不知道罪人另有所犯之情的,依照通常的不觉察故纵之法处理。"

人兵度关妄度

凡率领士兵通过关卡而另有别人混杂随同通过的,率领的主管人员按关司之罪论处;关司未察觉的,比率领人员之罪减一等;知情的,各依照故意放纵之法处理;有过所的,关司自然依照通常法律处理;率领的主管人员知情的,比关司故纵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疏义解释说:按照法令,兵马出关的,依照本司连写的敕符核验通过;入关的,依据率领部队的文书名册核对入关。而另有人混杂随同通过的,罪在率领的官司,所以说:率领的主管人员按关司之罪论处,知情的与其同罪;未察觉的,减二等。如果知道另有更重的罪责,也依重罪科处。关司未察觉的,是指关司依照率领人所交的文簿,未察觉另有他人混杂随同通过的,比率领人之罪减一等,即比通过之人本罪减三等。知情的,各依照故纵之法处理。称"各",是指率领的主管人员及关司都得依所度之人的罪处理。有过所的,关司判发放行,自然依照通常法律处理,不比率领主管人员之罪减轻。如果率领主管人员知情的,比关司故纵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赍禁私物度关

凡携带违禁之物私自通过关卡的,按计赃论罪;赃值较轻的,依照私造、私有之法处理。

疏义解释说:违禁之物,

疏义曰: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闗,各计贜数,从坐贜科罪。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凖贜轻者,从私造、私有法。擅兴律:私有甲一领,弩三张,流二千里;矟一张,徒一年半。私造者各加一等。假令私将矟度闗,平贜直绢三十疋,即从坐贜科徒二年,不计矟为罪。将甲一领度闗,从私有法流二千里,即不计贜而断。

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闗而私度者,减三等。

疏义曰:「依闗市令,锦绫、罗縠、防绵、绢▯、布▯、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邉、北邉诸闗。及至縁邉诸州,兴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邉、北邉诸闗,计贜减坐贜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闗,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闗,已下过所闗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闗及越度被人糺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越度縁邉闗塞

诸越度縁邉闗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疏义曰:縁邉闗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闗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凖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縁邉闗塞越罪,故重。若从闗门私度人畜,各与余闗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贜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凖盗论。

疏义曰:「越度縁邉闗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聴勑。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贜凖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凖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凖主客

译是指违禁的兵器以及各种违禁之物,以及私家不应当拥有的物品,私自携带通过关卡的,各按赃物数额,依计赃之法定罪:十匹判徒刑一年,每加十匹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按赃值轻的,依照私造、私有之法处理。《擅兴律》规定:私自拥有铠甲一领、弩三张的,判流刑二千里;矟一支的,判徒刑一年半。私造的各加一等。假设私自携带矟通过关卡,估价折合绢三十匹,就依计赃之法判徒刑二年,不再另外计算矟本身之罪。携带铠甲一领通过关卡的,依私有之法判流刑二千里,就不再计算赃值定罪。

如果是私家的物品,属于禁约规定不许通过关卡而私自通过的,减三等。

疏义解释说:"依据关市令,锦、绫、罗、縠、纺绵、绢帛、麻布、牛尾、真珠、金银、铁,都不得通过西边、北边的各处关卡。至于沿边各州,与外族交易,从锦绫以下的物品,都是私家可以拥有的。如果携带这些物品通过西边、北边的各处关卡,按计赃减坐赃之罪三等。至于私家不应当拥有的,即使还未通过关卡,也一并没收入官。私家应当拥有的物品,只是禁约规定不许通过关卡,已经在通过关卡前被关司查获的,其物没收入官。如果已经通过关卡以及越度被人揭发缉获的,把物品分成三份,两份奖赏给缉获之人,一份收归官府。"

越度沿边关塞

凡越过沿边关塞的,判徒刑二年。与化外之人私自交易的,如果是给予或接受(对方物品)的,一尺以上的判徒刑二年半;每加三匹加一等;到十五匹的,判加役流。

疏义解释说:沿边关塞,用来隔断华夷,如果有人越过这类关塞的,判徒刑二年。骑马越度的,比照前条比常人减二等,应判徒刑一年;其余牲畜又减二等,判杖九十。但因是沿边关塞越度之罪,所以处罚较重。如果是从关门私自通过人畜的,各与其他关卡之罪相同。如果是与化外的蕃族之人私自交易,即买卖交换,或者接受蕃人的物品,以及把物品给予蕃人,计赃一尺,判徒刑二年半;每加三匹加一等;至十五匹,判加役流。

私自将违禁兵器给予(化外人)的判绞刑,与其结成婚姻的,判流刑二千里;未成为交易、未成婚的,各减三等。至于因公事出使而私自进行交易的,按盗窃罪论处。

疏义解释说:"越过沿边关塞,将违禁兵器私自给予化外之人的,判绞刑;与其结为婚姻的,判流刑二千里。至于化外之人越境入境,与化内之人交易得罪,都与化内之人越度交易同罪,并且要奏请皇帝批示。出入国境,如果不是因公出使的不允许,所以只说越度,不说私度。若是私度交易,得罪也都相同。未入,是指违禁兵器尚未交付,减死罪三等,判徒刑二年半;未成,是指婚姻尚未办成,减流罪三等,判徒刑二年。因使,是指因公出使入蕃,或者蕃人因出使入国,私自进行交易,即买卖交换,各按计赃之法比照盗罪论处,罪止于流刑三千里。如果私自给予违禁兵器以及结为婚姻,律文没有另外的条文,得罪都与越度私自给予违禁兵器、结为婚姻之罪相同。又参照另外的格文规定:凡蕃人所娶得的汉人妇女为妻妾的,都不得带回蕃地。又参照《主客》……"

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闗,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聴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勑科之。」

  縁邉城戍

诸縁邉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闗于▯望者】疏义曰:国境縁邉皆有城戍,式遏防盗,预备不虞。其有外奸内入,谓蕃人为奸,或行间谍之类。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此谓小小奸防抄掠者。若陈师旅,自依擅兴律,连接防贼,被遣斥▯不觉贼来,徒三年。有内奸外出者,谓国内人为奸,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险之中,▯望之人不觉有奸入出,合徒一年半。虽非▯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觉得,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闗于▯望者,目所堪见为闗,谓在▯望之内也。

译規定:外国使臣入朝,在路上不得与外人混杂交往,也不得让使臣与他人交谈。州县官员,若无公事也不得与使臣相见,也就是说国内官员百姓不得与使臣有所往来,私自与其通婚,按照上述法令处置。若是外国人入朝,允许其在境内居留时可以娶妻妾,但若要带回蕃国,则以违反敕令论罪。

沿边城戍

凡沿边城戍有外国奸细潜入境内【指并非成群结队、组成军旅的】、境内奸人外出向外国通报消息,而守望之人未能察觉的,处徒刑一年半;主管官员处徒刑一年【指内外奸人出入的路径正处在守望范围之内的】。疏义解释说:国境沿边都设有城戍,用以防遏盗贼、预备不虞之患。所谓外国奸细潜入境内,是指外国人从事奸细活动,或行间谍之类的事情。注文说"指并非成群结队、组成军旅的",是依据《周礼》,五百人为一旅,二千五百人为一师,这里说的是小规模的奸人抄掠行为。如果是列阵成师旅、大规模进犯的,自当依照《擅兴律》处置,若是防守之人接连遭遇贼寇入侵,被派去瞭望却未能察觉贼寇来袭的,处徒刑三年。至于境内奸人外出,是指国内之人从事奸细活动,出境投向化外之地,或是在荒海之滨、幽僻险要之处,守望之人未能察觉有奸人出入的,应处徒刑一年半。即便不是专司守望之人,但只要是城戍的主管官员未能察觉,也处徒刑一年。所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闗于守望",是指眼睛所能看到的范围即为"闗",也就是说在守望范围之内。

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防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其有奸人入出所经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敌者,即须传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防者,并徒一年。」

  烽▯不警

诸烽▯不警,令防贼犯邉;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疏义曰:「烽▯,谓从縁邉置烽,连于京邑,烽燧相应,以备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别式。▯望不举,是名不警。若令蕃防犯塞,外贼入邉,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疏义曰:「依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不即告,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败,谓从烽▯不警,及应举烽燧而不举,或应放多烽而反放少烽,或放烽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等,以故防败户口。或是军人及城戍者,各得绞罪。」

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輙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疏义曰:依式望见烟尘,即举烽燧。若无事故,是不应举。若应放烽少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皆不得有烟火。谓昼放烟,夜放火者,自不应举烽燧,而举以下三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隐秘,不可具引。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

  唐律疏义卷八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九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上【凡二十三条】

疏义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髙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官有员数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义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署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后人知而聴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前人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知其剩员而聴任者,减初置人罪一等。谓一人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规求者为从坐,谓人自规求而任者为初置,官从坐合杖九十。

译如果有奸人出入,凭自己力量对付不了的,应传报告知附近的城戍。如果不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后拖延停滞,不立即一同捕捉,以致失去防奸的时机,罪责也和前面一样。

疏义说:凡是有奸人出入所经过的城戍,都应立即捕捉。如果凭自己力量对付不了,就必须传报告知附近的城戍,令其一同捕捉追逐。如果不及时报告,以及报告后拖延停滞不立即一同捕捉,以致失去防奸时机的,一并处徒刑一年。

烽候不警

凡是烽候不举,导致贼寇侵犯边境的;以及应该举烽燧而不举,应该放多烽而放少烽的,各处徒刑三年。

疏义说:烽候,是指沿边境设置烽火台,连接到京城,烽燧相互呼应,以防备意外之事。放烽的多少,具体规定在别的格式中。〇望而不举烽,这就叫做不警。如果导致蕃兵防守失守、外贼侵入边境,以及应该举烽燧而不举,应该放多烽而反而放少烽的,各处徒刑三年。

如果放烽已经完毕,而前方的烽台不举烽,不立即前往报告的,罪责也和前面一样。因此而导致户口、军人、城戍陷落败亡的,处绞刑。

疏义说:依照职方式,放烽完毕而前方烽台不举烽的,就应差遣脚力前往报告。不立即报告的,也处徒刑三年。所以说"也和前面一样"。因此而陷落败亡,是指由于烽候不警,以及应该举烽燧而不举,或者应该放多烽反而放少烽,或者放烽完毕而前方烽台不举、不立即前往报告等情形,因此而导致防守败亡、户口沦陷。或者是军人以及城戍失守的,各自获绞刑之罪。

如果不应该举烽燧而举烽,或者应该放少烽而放多烽,以及在烽台周围二里以内擅自放烟火的,各处徒刑一年。

疏义说:依照格式,望见烟尘,就应举烽燧。如果没有事故,就是不应该举烽。如果应该少放烽而多放,以及烽台周围二里以内,都不得有烟火。是指白天放烟、夜间放火的情形;本不应举烽燧而举烽,以下三种情形,各处徒刑一年。放烽多少的具体规定,都在格式条文中。这些事情隐秘,不能全部引述。如有触犯的,届时依据格式条文来判断处罚。

唐律疏义卷八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九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上【共二十三条】

疏义说:职制律,起源于晋代,名为违制律。到了北齐,这个名称没有改变。隋朝开皇年间,改为职制律。是说官职司法制度,都完备记载在这一篇中。宫卫事项已经讲完,设置官职为次,所以排在卫禁篇之下。

官员有定额

凡是官员有定额,而设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该设置而设置的【指并非经奏请任命的】,一人处杖刑一百,每增加三人加一等罪,十人处徒刑二年。

疏义说:官有员数,是指内外百司杂任以上的官员,在令文中各有定员,而设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设置而设置,是指格令中没有规定的名额,却妄自互相设置任命。注文说:"指并非经奏请任命的",即是指视六品以下以及流外杂任等官员,由所属司局判定补授的,一人处杖刑一百,三人加一等罪,十人处徒刑二年。如果是应经奏请任命而弄虚作假不实的,按诈假法论处。如果不应设置官职而故意超额奏请任命的,按上书诈不实论处。

后任者明知而听任的,减前任设置者一等治罪,蓄意谋求者作为从犯,被征召而补任的不予论处,如果是军务紧急,酌情临时设置的,不适用此律。

疏义说:前任设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设置而设置,后任明知有超额人员而听任的,减初次设置者的罪一等。即一人处杖刑九十,十四人以上处杖刑一百,七人以上处徒刑一年,十人处徒刑一年半。蓄意谋求者作为从犯,是指本人自己谋求而被任用者,作为最初设置的官员,从犯应处杖刑九十。被征召而补任的不予论处,是指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