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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义四

唐律防义卷三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38–47 段

若会赦有余罪者,聴从官当减赎法。

  府号官称【问答一】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冐荣居之。

防义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祖父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冐荣居之选司。惟责三代官名,若犯髙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

防义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借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在父母防生子及娶妾

防义曰:「在父母防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凖二十七月内为限。」

  兄弟别籍异财冐哀求仕

防义曰:居防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冐哀求仕。谓父母防禫制未除,及在心防内者,并合免。其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闻。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勲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冐荣迁任者并追所冐告身】

防义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勲官者,免其职事。防义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髙者。若带勲官,免其职事;如无执事,即免勲官髙者。

注即因冐荣迁任者,并追所冐告身。

防义曰:「假有父祖名常,冐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髙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髙品,前得冐荣告身,仍须追夺。」

  除名者【问答三】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防义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防同庶人,有防从防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防防之限。」

  六载之后聴叙依出身法

防义曰:称六载聴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

译人罪之类的情形,所以制定这样的比照。如果所冤枉的罪行更重的,自然依照重罪论处】

疏义说:"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责有等级差别,所以按轻重分级比照。流外官这一职位,品秩本来就很低微,诬告反坐,与平民无异,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注:是指以轻罪诬告他人以及出入人罪之类的情形,所以制定这样的比照。

疏义说:假如有人控告五品以上官员在监临主守范围之内盗窃一匹绢,如果确实盗窃的,应判杖八十,仍应当除名。如果是虚假诬告他人,不可以只科处杖罪,所以反坐比照徒刑三年。免官的,是指控告五品官在监临范围之外盗窃五匹绢,应科处徒刑一年,仍应当免官。如果是虚假诬告,反坐不可以只科处徒刑一年,所以比照徒刑两年。免所居官的,是指控告在监临范围之内奸淫婢女,应判杖九十,奸淫者应当免所居官。如果是虚假诬告,反坐不可以只科处杖罪,所以比照徒刑一年。"及出入之类",是指本来没有盗窃监临范围之内的财物,官员却枉断判作盗窃所监临的财物;或者确实盗窃了监临范围之内的财物,官员却判作没有盗窃,这就是官司出入人罪,除名比照徒刑三年。如果是出入人罪导致免官的,比照徒刑两年;出入人罪导致免所居官的,比照徒刑一年之法。至于藏匿罪犯,或者过多资助供给,或者作保证人以及故意放纵等有应当除免情形的,都依照比照徒刑的成例处理,所以说"之类"。

注:如果所冤枉的罪行更重的,自然依照重罪论处

疏义说:"诬告以及出入人罪,其罪行重于比照徒刑之法的,自然依照反坐等更重的法条科处,不再依照比照徒刑之法处理。"

如果诬告道士、女冠应当还俗的,比照徒刑一年;应当苦役十日的,比照笞十;官司出入人罪的,罪责也依此办理。

疏义说:依照格文,道士等如果擅自穿着俗人服饰的,予以还俗。假如有人控告道士等擅自穿着俗服,如果属实,就应当还俗;如果是虚假诬告,反坐比照徒刑一年。应当苦役十日的,比照笞十。依照格文,道士等

一依出身者,犯法除名,六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聴▯;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髙于此法者,聴从髙。出身谓借防及秀才、明经之类,凖此令文:出身髙于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髙者,聴从髙。又军防令:勲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于骁骑尉叙,三品于飞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叙,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聴依式法】

疏义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

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聴依式法。

防义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郷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有在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聴依髙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问夫子官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防义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后,入四年聴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勲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

防义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期年聴叙。称期者,匝四时曰期,从勑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后,不计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

防义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至徒二年,公罪不至三年徒;特勑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期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译如果有挨门挨户传教化众的,苦役百日。如果实际上没有传教化众,却被无端诬告,反坐的话,诬告苦役十日的部分比照笞十,苦役百日的部分比照杖一百。官司出入人罪,是指本应判处还俗以及苦役,官司却判决放免;或者本不应判处还俗以及苦役,官司却枉加判处,各自依照此反坐徒刑、杖刑之法处理。所以说"罪责也依此办理"。过失出入人罪的,各自依照本条法条处理。

犯流刑应当发配的:

凡犯流刑应当发配的,三种流刑都服劳役一年【本条是指加役流的,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三年,劳役期满以及遇赦免除劳役的,就在发配地按照当地户口的成例处理】

疏义说:"犯流刑的,如果不是可以用官品抵当收赎、或属于老疾的情形,就是应当发配之人。三种流刑距离远近虽然不同,但都服劳役一年,作为通例。加役流的,本来法度就较重,与一般流刑道理不同,所以流放三千里,居留服劳役三年。"

注:劳役期满以及遇赦免除劳役的,就在发配地按照当地户口的成例处理。

疏义说:劳役期满一年以及三年,或者尚未期满而遇赦的,就在发配地按照当地户口的成例承担课役,与百姓相同。如要应选出仕的,须满六年,所以令文说:流放之人到达发配地六年以后,听凭出仕。谋反谋逆连坐而流放的,以及因谋反谋逆免死而改判流放的,不在此例之内。至于本来所犯之罪不应当判流刑而被特别发配流放的,三年之后也听凭出仕。

妻妾随同前往

疏义说:"妻妾已经明确成婚的,都应当随从丈夫。依令规定,犯流刑判决确定后,不得抛弃遣放妻妾。"

问:"妻子有'七出'以及'义绝'的情形,是否应当放遣?"

答:"犯'七出'情形的,丈夫如果不放遣,对丈夫没有罪责;如果犯流刑,听凭放遣。但因为假冒伪造这种情形的人很多,依令不予放遣,于情理更为妥当。犯'义绝'情形的,应当遣散离异,违法不离异的,应判徒刑之罪。犯义绝的,予以离异;犯七出的,不予放遣。"

父、祖、子、孙愿意随同前往的,听凭其意

疏义说:曾祖、高祖以下以及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聴依所降品叙【若勲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于武骑尉者,聴从武骑尉叙】

防义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勲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勲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防军叙。此是各聴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勲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于武骑尉者,聴从武骑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余有歴任官者,各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髙者当】

防义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余有歴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注兼有二官者先以髙者当

防义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勲官、职事二官,先以髙者当。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勲官,先以勲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髙者当,不限勲官职事。

  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防义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当徒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虽断讫更犯经三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当徒用官不尽断讫更犯后叙各降一等及至四度重犯总降四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计所犯降四等叙之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防义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四等;勲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聴以赎论【叙限各从后犯计年】防义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者,聴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聴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此自身官,尽聴以赎论,即非用荫之色,聴同赎法。」注:叙限各从后犯计年。

防义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聴叙。官尽更犯,聴依赎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聴叙;免所居官者,更期年之后聴叙。其犯徒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则依令六载,徒则役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官叙例。

不在课役之限,虽有歴任之官,不得预朝叅之例。防义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歴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歴任二品以下官,未叙之间,不得预朝叅之例。

译玄孙以上的亲属,愿意随同流放之人前去的,听凭其意。

移乡之人的家口也依此办理

疏义说:移乡之人的妻妾随同前往,父、祖、子、孙愿意随同前往的听凭其意,不得抛弃遣放。妻妾都比照流放之人的成例,所以说也依此办理。

如果移乡、流放之人,本人身死而家口虽然已经附入当地户籍,三年之内愿意返还原籍的,予以放还。

疏义说:"户籍是指三年编造一次,申报送交尚书省。流放之人如果到达发配地,三年之内必定要经历编造户籍,所以说即使已经附入户籍,三年之内仍听凭返还。既然说是愿意返还,那么不愿意返还的,就听凭其留住当地。"

至于制造、蓄养蛊毒之人的家口,不适用听凭放还的成例【下条依此办理】

疏义说:"依照本条规定,制造、蓄养蛊毒之人以及同居的家口,即使遇赦,仍要流放。何况这里已经到达发配地,所以说不在听凭放还的成例之内。"

注:下条依此办理

疏义说:"下条说'流放之人逃亡后本人身死的,随行的家口仍依照上述之法,听凭返还'。上文有'下条依此办理'的话语,下文有'依照上述之法'的文句,家口应当放还以及不应当放还,都一律依照上条的道理处理。"

流放发配之人在途中

凡流放发配之人在途中,遇到赦免,如果按行程计算已经超过期限的,不得因赦免而予以原宥【是指从起程之日起总计行程有超过期限的情形】

疏义说:"行程依令规定,骑马每日七十里,骑驴以及步行之人每日五十里,乘车每日三十里。至于水路行程,江河及其他水路,顺流逆流的行程各不相同。但如果车、马以及步行之人同行而速度不一的,都以速度较慢者为限。"

注:是指从起程之日起,总计行程,有超过期限的情形。

疏义说:"假如被发配流放二千里,依照步行行程应为四十日。如果尚未满四十日就遇赦的,不问已经走了多远,都依照赦令予以原宥。从起程之日起总计行程已经超过期限的,就不在赦免的范围之内。"

有正当缘故的,不适用此律

疏义说:"'故'是指患病、死亡以及申请给粮

其免所居官及以官当徒限内未叙者,亦凖此。

  以官当徒不尽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防义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即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余罪半年收赎之类。」

  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

防义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勲官,于监临内盗绢一疋,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凖例除名。或受财六疋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凖例免官。或奸监临内婢,合杖九十,亦凖例免所居官。」

  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防义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各凖所犯凖当徒流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有歴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官当徒一年。更无歴任及勲官,即征铜四十斤赎二年徒坐,仍凖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凖此当赎法,仍依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其余爵者虽有余罪不赎

防义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令并除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赎。

  除名比徒三年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从重】

防义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比徒流外之职,品秩早防,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故云不用此律。」

注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

防义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监临主守内盗绢一疋,若事实盗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若虚诬告人,不可止得杖罪,故反坐比徒三年免官者,谓告五品于监临外盗绢五疋,科徒一年,仍合免官。若虚反坐不可止科徒一年,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谓告监临内奸婢合杖九十,奸者合免所居官。若虚反坐不可止得杖罪,故比徒一年及出入之类者,谓不盗监临内物,官人枉判作盗所监临,或实盗监临官人判作不盗,即是官司出入,除名比徒三年。若出入免官者,比徒二年,出入免所居官,比徒一年之法。其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或为保证及故纵等有除免者,皆从比徒之例,故云之类。

  注若所枉重者自从重

防义曰:「谓诬告及出入之罪,重于比徒之法者,自从反坐等重法科之不复,仍凖比徒之法。」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防义曰:依格,道士等辄着俗服者,还俗。假有人告道士等辄着俗服,若实,并须还俗;既虚,反坐比徒一年。

译之类的情形,依令临时应当给予假期的,以及前方有阻碍困难无法通行的,听凭扣除假期,所以不计入行程期限,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如果在行程期限之内到达发配之地的,也依照赦令予以原宥

疏义说:"假如某人被流放二千里,应为四十日行程,在四十日期限之前已经到达发配之地,而遇到恩赦的,也予以免罪。"

逃亡的人,即使还在行程期限之内,也不在免罪的范围之内。至于逃亡者本人身死的,随行的家口,仍依照上述之法,听凭返还。

疏义说:"在行程期限之内,逃亡的人即使遇到恩赦,也不应当放免。至于逃亡者本人身死的,随行的家口即使已经附入户籍,三年之内愿意返还的,依照上述之法,听凭返还。"

犯死罪而不属十恶之类【问答一条】

凡犯死罪,不属于十恶之类,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当侍奉,家中却没有期亲成年男丁的,上报请示。

疏义说:"非"是指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诸死罪,而祖父母、父母,乃至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以来年满八十以上以及身患重病的,依据令文规定应当侍奉,家中没有二十一岁以上、五十九岁以下的期亲男丁的,都要申报刑部详细陈状上报请示,听候敕令处分。如果敕令允许留侍,此后家中有期亲男丁成丁,或者双亲去世的,要再次上奏;如果原来已经奉旨处理的,就不必再奏。家中没有期亲成丁,律文的意思是着眼于年老患病之人的期亲,至于曾祖、高祖以上的亲属,不算期亲,即使有也应当上请。如果有多名曾祖父母等尊长,其中只要有一人犯死罪的,就不必上请。

犯流罪的,暂时留下侍养双亲【是指不属于遇赦仍要流放的情形】

疏义说:"犯流罪的,即使是五种流刑以及十恶之罪,也可以暂时留下侍养双亲;遇赦仍要流放的,不在暂时留下的成例之内。暂时留下的,由尚书省有关官司判决准许,不需要上报请示。"

不在赦免的成例之内【仍依照同一季度发配的流放之人尚未起程期限之内遇到赦免的,依照赦令予以原宥】

疏义说:"暂时留下侍养双

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依格,道士等有歴门教化者,百日苦使。若实不教化,枉被诬告,反坐者,诬告苦使十日,比笞十,百日杖一百。官司出入者,谓应断还俗及苦使,官司判放;或不应还俗及苦使,官司枉入,各依此反坐徒杖之法。故云亦如之。失者各从本法,犯流应配。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条谓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防义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应配之人。三流逺近虽别,俱役一年。为例,加役流者,本法既重,与常流理别,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防义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配所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须满六年,故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载以后,聴仕。反逆縁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亦聴仕。

  妻妾从之

防义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絶之状,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若犯流,聴放。即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犯义絶者,当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义絶者,离之;七出者,不放。」

  父祖子孙欲随者聴之

防义曰:曽髙以下及元孙以上,欲随流人去者,聴之。

  移乡人家口亦凖此

防义曰:移乡人妻妾随之,父祖子孙欲随者聴,不得弃放。妻妾皆凖流人,故云亦凖此。

若移流人,身防家口,虽经附籍,三年内愿还者,放还。防义曰:「籍谓三年一造,申送尚书省。流人若到配所,三年必经造籍,故云虽经附籍,三年内聴还。既称愿还,即不愿还者聴住。」

即造畜蛊毒家口不聴还之例【下条凖此】

防义曰:「依本条,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虽会赦,犹流。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聴还之例。」

  注下条凖此

防义曰:「谓下条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凖上法,聴还』。上有下条,凖此之语;下有凖上法之文,家口合还及不合还,一凖上条之义。」

  流配人在道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防义曰:「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三十里。其水程,江河余水沿泝程各不同,但车马及步人同行迟速不等者,并从迟者为限。」

注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防义曰:「假有配流二千里,凖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满四十日,会赦不问。已行逺近,并从赦原。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即不在赦限。

译亲,动辄经历多年,即使遇到恩赦,也不在赦免的范围之内。依令规定,流放之人每季发遣一次,同一季度的流放之人如果尚未起程而遇到赦免的,可以依照赦令予以原宥。"

课税、调赋照旧承担

疏义说:"侍丁依令免除力役,只需缴纳调赋。等到祖父母等被留下侍养、尚未流放之时,所以说课税、调赋照旧承担。"

问:"死罪囚犯家中没有期亲,上报请示,获准留下充当侍养。如果遇到恩赦,是否应当免死?"

答:"'暂时留下侍养双亲,不在赦免的成例之内',既然文中没有'各'字,就只是针对流放之人而言。至于死罪囚犯上报请示,敕令允准留下侍养,经过赦免之后,按道理不应再有处死的规定。况且律文中也没有不予赦免的规定,这就是遇赦应当予以原宥。而且已判处死刑的囚犯,按例本来就没有缴纳课税之事。虽然获准留下侍养,课税本不应征收,但免除课税、蒙受恩泽,从道理上讲是妥当的。"

又问:"死罪是重罪,流罪是轻罪,流罪犯人留下侍养双亲,遇赦却不能得到宽免;死罪犯人留下侍养,反而能够蒙受恩赦?那么死刑怎么能够从宽处理,流刑之罪反而变得急切?轻重不成比例,道理上令人困惑。"

答:"死罪囚犯,上报请示,只是听候敕令裁决。流罪犯人侍养双亲,依律本应留住。'本应留住'的,须依照通常的成例;'听候敕令裁决'的,已经蒙受特殊的恩典。岂能将获得皇恩允许的人,与经曹司常规判决的情形相提并论?以此加以区别,并非因为罪行轻重不同。"

如果家中有男丁成丁,或者双亲去世已满一年的,就依照流放之法计算行程,遇赦的依照通常的成例处理。

疏义说:本来是因为家中没有成丁之人,所以准许留下侍养。如果家中有期亲男丁成丁,以及双亲去世已经满一年的,都依照流放发配之法处理。计算行程遇赦的情形,一律依照流放之人的通常成例处理。

即使到达发配之地,应当侍养的人本应就地服劳役的,也听凭双亲去世满一年之

」

  有故者不用此律

防义曰:「故谓病患死亡及请粮之类,凖令临时应给假者,及前有阻难不可得行,聴除假,故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程内至配所者亦从赦原

防义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日限前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

逃亡者虽在程内,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凖上法聴还。

防义曰:「行程之内,逃亡虽遇恩赦,不合放免。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虽已附籍,三年内愿还者,凖上法聴还。」

  犯死罪非十恶【问答一】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防义曰:非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母、通曽髙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聴勅处分。若勅许允侍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更奏,如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意属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髙于曽▯非期亲,纵有亦合上请。若有曽▯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请。

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防赦犹流者】

防义曰:「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会赦犹流者,不在权留之例。其权留者,省司判聴,不须上请。」

不在赦例【仍凖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会赦者,从赦原】

防义曰:「权留养亲,动经多载,虽遇恩赦,不在赦限。依令,流人季别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防赦者,得从赦原。」

  课调依旧

防义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祖为其充侍,未流,故云课调依旧。」

问曰:「死罪囚家无期亲,上请,▯许充侍。若逢恩赦,合免死以否?」

答曰:「权留养亲,不在赦例。既无『各』字,止为流人。但死罪上请,勑许留侍。经赦之后,理无杀法。况律无不免之制,即是会赦合原。又断死之徒,例无输课。虽得留侍,课不合征。免课霑恩,理用为允。」

又问:「死罪是重,流罪是轻,流罪养亲,逢赦不免死罪,留侍却得会恩?则死刑何得从寛,流坐乃翻为急?轻重不类,义有惑焉。」

答曰:「死罪,上请,唯聴勑裁。流罪侍亲,凖律合住。合住者,须依常例;▯裁者,已沐殊恩。岂将恩许之人,比同曹判之色?以此甄异,非为重轻。」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

防义曰:本为家无成丁,故许留侍。若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已经期年者,并从流配之法。计程会赦者,一凖流人常例。

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聴亲终期年,然后居作。防义曰:流人至配所,亲老疾应侍者,并依侍法;合居作者,亦聴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译后,再行服劳役。

疏义说:流放之人到达发配之地,双亲年老患病应当侍养的,都依照侍养之法处理;本应就地服劳役的,也听凭双亲去世满一年之后,再行服劳役。

问:"犯死罪的人,获准侍养留下、流放之人暂时留下侍养双亲的,其间又各自犯死罪以下之罪的,应当如何科处判断?"

答:"依照下文规定,犯罪已经案发以及已经发配而又再次犯罪的,各自从重论处。如果死刑囚犯又再犯死罪,也如同犯流刑加杖之法处理。如果本罪应判绞刑,再犯之罪应判斩刑,就须改判为斩刑;依照前述又再犯绞罪的,也依照加杖的成例处理。如果依照前述仍应留侍的,仍须再次重新上报请示。如果犯流刑、徒刑的,各自依照流刑、徒刑之法处理;犯杖罪以下的,依照数量决罚。流放之人获准留侍的,犯死罪的上报请示;若犯流罪的,依照留住之法加杖。侍养双亲直至在发配之地终老的,累计服劳役而犯徒罪应当服劳役的,也依此办理。应当依照荫庇赎罪的,各自依照本条法度处理。"

应服徒刑劳役而家中没有其他成丁【问答二条】

凡犯徒刑应当服劳役而家中没有其他成丁的【妻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的,等同于其他成丁的限度;妇女家中没有男性成丁的,也是一样】

疏义说:应当服役的,是指不属于应当收赎之人,依法应当亲身服劳役,而家中没有其他成丁的,是指户内全无其他成丁。妻子等同于其他成丁,妇女虽然不算丁口,但依据礼制与丈夫为一体,所以年满二十一岁以上的,等同于其他成丁的限度。妇人犯徒刑的,户内没有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丁口的,也等同于没有其他成丁的成例。所说"以上",是指五十九岁以下。至于残疾之人,既然已经免除丁役,也不属于其他成丁的限度。

问:"家中虽然有两名丁口,都犯了应处徒刑之罪,或者其中一人先前已经从军戍防,或者任官,或者逃亡,以及被拘禁的,是否都等同于有其他成丁?"

答:"'家中没有其他成丁,免除徒刑而改为加杖'这一规

问曰:「犯死罪,聴侍流人权留养亲?中间各犯死罪以下,若为科断?」

答曰:「依下文,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若死囚重犯死罪,亦同犯流加杖法。若本坐是绞,重犯斩刑,即须改断从斩;凖前更犯绞者,亦依加杖例。若依前应侍,仍更重请。若犯流徒者,各凖流徒之法;杖罪以下,依数决之。流人聴侍者,犯死罪上请;若犯流,依留住法加杖。侍亲终于配所,累役犯徒应役,亦凖此。应荫赎者,各依本法。」

  徒应伇无兼丁【问答二】

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亦同】

防义曰:应役者,谓非应收赎之人,法合役身而家无兼丁者,谓户内全无兼丁,妻同兼丁,妇女虽复非丁,据礼与夫齐体,故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其妇人犯徒,户内无男夫年二十一以上,亦同无兼丁例。言以上者,谓五十九以下。其残疾既免丁役,亦非兼丁之限。

问曰:「家内虽有二丁,俱犯徒坐,或一人先从征防,或任官,或逃走,及被禁,并同兼丁以否?」

答曰:「家无兼丁,免徒加杖者,务其粮饷乏絶,又恐家内困穷,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无丁之法,更须决放一人。征防之徒,逺从戍役,及犯徒罪以上,狱成在禁,同无兼丁之例,据理亦是宏通。居官之人,虽非丁色,身既见居,荣禄不可同无兼丁。若兼丁逃走,在未发之前,既不预知,得同无兼丁之限;如家人犯徒,事发后兼丁然始逃亡,若其许同无丁,便是长其奸诈,即同有丁之限,依法役身。」

又问:「二人俱徒,许决放一人;若三人俱犯徒坐,家内更无兼丁,若为决放?」

答曰:「律称家无兼丁,本谓全无丁者,三人决放一人,即是家有丁在,足堪粮饷,不可更放一人。若一家四人徒役,决放二人。其徒有年月及尊卑不等者,先从见应役日少者决放役日,若停即决放尊长。其夫妻并徒,更无兼丁者,决放其妇。」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流至配所应役者,亦如之】

防义曰: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即是半年徒加杖二十,

译定,是考虑到粮饷可能匮乏断绝,又担心家中陷入困顿贫穷。如果一家有两名丁口都在,服徒役的道理等同于没有其他成丁之人的处理办法,还须决罚放免其中一人。从军远戍之丁,以及犯徒罪以上、案件审结而在押的,都等同于没有其他成丁的成例,从道理上讲也是通达合理的。居官之人,虽然不算丁口,但本人既然现居其职,享有荣禄,就不可等同于没有其他成丁的情形。如果其他成丁是在事发之前就已经逃走的,既然事先不能预知,可以等同于没有其他成丁的限度;如果是家人犯徒之罪事发以后,其他成丁才开始逃亡的,如果允许等同于没有丁口,就会助长奸诈行为,就应等同于有丁口的限度,依法亲身服役。"

又问:"两人都应服徒刑,允许决罚放免一人;如果三人都犯了应处徒刑之罪,家中再没有其他成丁,应当如何决罚放免?"

答:"律文所称'家中没有其他成丁',本来是指完全没有丁口的情形。三人服徒役而决罚放免其中一人,那就是家中还有丁口在,足以供应粮饷,不可再放免一人。如果一家有四人应服徒役,决罚放免二人。如果这几人的徒刑年月以及尊卑不同的,先从现应服役日数较少的人决罚放免其役日;如果役日相等的,就决罚放免尊长。夫妻二人都应服徒役、再没有其他成丁的,决罚放免其妻。"

徒刑一年的,加杖一百二十,不必就地服劳役,每加一等,加杖二十【流放到达发配之地应当服劳役的,也依此办理】

疏义说:徒刑一年的,加杖一百;此后每加一等加杖二十,也就是半年徒刑加杖二十,……(原文至此中断)

不居作。既已加杖,故免居作。流至配所应役者,谓流人应合居役,家无兼丁应加杖者,亦凖此。

若徒限内无兼丁者,总计应役日及应加杖数,凖折决放。

防义曰:徒限未满,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罪征防,见无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合杖一百二十;即三十日当杖十。若犯一年半徒五百四十日,合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八日当杖十。若犯二年徒七百二十日,合杖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常杖十。若犯二年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当杖十。若犯三年徒一千八十日,合杖二百;即五十四日当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十日,亦杖二百;即六十三日当杖十。若犯四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亦合杖二百;即七十二日当杖十。其役日未尽不满杖十者,律云:「加者数满乃坐,既不满十,据理放之。」

译不需要留在当地服劳役。既然已经加了杖刑,所以免除留居服役。流放到配所应当服役的人,是指流放之人本应留在当地服劳役,若其家中没有其他成年男丁、应当加杖刑的,也按照这个规定处理。

如果在徒刑期限之内没有其他成年男丁的,就总计应服役的天数以及应加的杖数,按比例折算后决杖放免。

防义说:徒刑期限未满,家中其他成年男丁死亡,或者进入老年、残疾之列,或者因犯罪被征调防戍,以致现在没有其他成年男丁的(就按此折算)。若犯徒刑一年,共三百六十日,应合杖一百二十下;也就是三十日折合杖十下。若犯一年半徒刑,共五百四十日,应合杖一百四十下;也就是三十八日折合杖十下。若犯二年徒刑,共七百二十日,应合杖一百六十下;也就是四十五日折合杖十下。若犯二年半徒刑,共九百日,应合杖一百八十下;也就是五十日折合杖十下。若犯三年徒刑,共一千八十日,应合杖二百下;也就是五十四日折合杖十下。若犯三年半徒刑,共一千二百六十日,也是杖二百下;也就是六十三日折合杖十下。若犯四年徒刑,共一千四百四十日,也应合杖二百下;也就是七十二日折合杖十下。其中服役天数未满、折算不满杖十下的,律文说:"加杖须数额满了才处罚,既然不满十下,按理应当免除。"

盗及伤人者不用此律【亲老疾合侍者仍从加杖之法】

防义曰:「盗及伤人徒以上,并合配徒,不入加杖之例。诸条称以盗论,及以故杀伤论,以鬬杀伤论者,各同真盗及真杀伤人之法。亲老疾合侍者,谓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合侍,家无兼丁者,虽犯盗及伤人,仍依前加杖之法。」

  工乐▯户【问答二】

  诸工乐▯户及太常音声人

防义曰: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隋末年号】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防义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充四年之例。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各加杖二百。

防义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皆取在本司习业,依法各有程试。所习之业已成,又能专执其事。及习天文业者,谓在太史局天文观生及天文生,以其执掌天文,依令诸州有阉人,并送宫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名为给使。诸王以下为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宫闱驱使,并习业已成。天文生等犯流罪,并不逺配,各加杖二百。」

犯徒者,凖无兼丁例,加杖,还依本色。

防义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凖无兼丁例,加杖。若习业未成,依式配役。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依本法。还依本色者,工乐还掌本业,▯户太常音声人还上本司,习天文生还归本局,给使、散使各送本所,故云「还依本色」。其有官荫,仍依本法当赎。若以流内官当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还本色。叙限各依常法。

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防义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絶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妇人教令造畜者,只得教令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法科罪。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防义曰:妇人流二千里,决杖六十,流二千五百里,决杖八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三。

译盗窃及伤人者不适用此律【亲属年老、患病应当侍养的,仍依照加杖的办法】

《疏义》说:"犯盗窃及伤人罪在徒刑以上的,一并应当配役徒刑,不适用加杖折抵的条例。凡各条中称'以盗论',以及'以故意杀伤论'、'以斗殴杀伤论'的,都等同于真正的盗窃及真正杀伤人的法律处置。亲属年老、患病应当侍养的,是指有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以及患重病应当侍养、家中没有其他成年男丁的,即使犯了盗窃及伤人罪,仍依照前面加杖的办法处置。"

工乐、〇户【问答两条】

各工、乐、〇户以及太常音声人

《疏义》说:工、乐,工隶属于少府,乐隶属于太常,都不编入州县户籍。〇户,分散隶属于各官署,其上番下番的制度前面已经解释过了。太常音声人,是指在太常寺演奏音乐的人,原本与工、乐没有区别,都是配役杂色人户,不隶属州县,只隶属太常寺。自义宁年间【隋末年号】以来,允许在州县附籍,但仍依旧例在太常寺轮番当值,另外称为太常音声人。

犯流刑的,流二千里的,决杖一百,每加一等加杖三十,就地留住服役,都服役三年【犯加役流的,服役四年】

《疏义》说:这些人不同于普通百姓的职掌身份,只在太常、少府等各官署当差,所以犯流刑的处置不同于常人的条例。应配流二千里的,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的,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的,决杖一百六十,都就地留住服役三年。犯加役流的,服役四年。《名例律》说:累计徒、流应服役的,不得超过四年,所以三年徒役之上只再加一年,以凑足四年之数。若是贱民,则依照官户及奴婢的法律处置。

若所习之业已经学成,能够专精从事其事,以及学习天文的,连同给使、散使,都各加杖二百。

《疏义》说:"工、乐及太常音声人,都在本官署学习技艺,依法各有考核程试。所学之业已经学成,又能专门执掌其事的。以及学习天文之业的,是指在太史局担任天文观生和天文生的人,因其执掌天文事务。依令诸州凡有阉人的,一并送交宫中配属内侍省及东宫内坊,称为给使。诸王以下所用的称为散使,这些人大多本是良人,因其在宫闱内供驱使,且已学业有成。天文生等犯流罪的,都不发配远方,各加杖二百。"

犯徒刑的,比照家中无其他成年男丁的条例,加杖,仍归还本来的身份。

《疏义》说:工、乐及太常音声人,所习之业已经学成、能够专精从事其事,以及学习天文的,连同给使、散使,犯徒刑的,都不发配服役,比照家中无兼丁的条例,加杖处置。若所习之业尚未学成,则依常例配役。如果本是官户及奴婢的,各依本来的法律处置。所谓仍归还本来身份,是指工、乐仍归还其本业,〇户、太常音声人仍回本官署上番,学习天文的仍归还本局,给使、散使各自送回本所,所以说"还依本色"。其中有官职荫庇的,仍依本法应当以官当赎罪。若以流内官职当抵徒罪或解除流外官任的,也与前面一样归还本来身份。叙用的期限各依常法。

其中妇人犯流刑的,也是就地留住【造畜蛊毒之罪,应流刑的,依法照常发配】

《疏义》说:妇人的处置法则,惯例不单独发配流刑,所以犯流刑的不发配,而是就地留住决杖服劳役。造畜蛊毒之罪,所在之地不能容留,须将其摈斥到荒远之地,以断绝其祸根。所以即使是妇人,也必须放逐迁徙。纵然事后嫁到中原地区,事发后仍须发还依法配遣,一并依照流配之法处置。三种流刑都服役一年,即便遇到大赦,也不应当被原宥赦免;妇人教唆他人造畜蛊毒的,只按教唆罪论处,不同于亲自造畜者。此外则依常法定罪。

流二千里的,决杖六十,每加一等加二十,都服役三年。

《疏义》说:妇人流二千里的,决杖六十;流二千五百里的,决杖八十;流三千里的,决杖一百。三种流刑都服役三年,若是加役流,也决杖一百,即服役四年。既然决杖的规定列在服役之

流俱役三年,若加役流,亦决杖一百,即是役四年。既决杖之文在上,明须先决后役。

若夫子犯流配者,聴随之至配所,免居作。

防义曰: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聴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从流无杖,不在决例。其有夫子在路,身死妇人不合从流,既得却还,不复更令居作。

问曰:「妇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荫,夫子犯流,既聴随去,未知官防合用以否?」

答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许免,更无罪名。若犯十恶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别犯流以下罪,聴从官当减赎法。」

又问注云:「造畜蛊毒,妇女应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注唯属妇人,唯复总及工、乐以否?

答曰:「案贼盗律,造畜蛊毒者,虽会赦,不免;同居不知情,亦流。但是诸条,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蛊毒,并须配遣,故于工乐等留住下立例。注云:『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斯乃工乐以下总摄,不独为妇人生文。」

  唐律疏义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四【凡八条】

  犯罪已发【问答一】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防义曰: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初告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

防义》曰:「犯流未断,或已断配讫,未至配所,而更犯流者,依工乐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六十。仍各于配所役三年,通前犯流应役一年,总役四年。若前犯常流,后犯加役流者,亦止总役四年。」

  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凖此

防义曰:「已至配流之处,而更犯流者,亦凖上解留住法,决杖配役。其前犯处近,后犯处逺,即于前配所科决,不复更配逺流。」

即累流徒应役者,不得过四年。若更犯流徒罪者,凖加杖例。

防义曰:「有犯徒役未满,更犯流役;流役未满,更犯徒役;或徒、流役内复犯徒、流应役身者,并不得过四年。假有元犯加役流,后又犯加役流,前后累徒虽多,役以四年为限。若役未讫,更犯流、徒罪者,凖加杖例。犯罪虽多,累决杖、笞者,亦不得过二百。」

问曰:「有人重犯流罪,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未知此三年之役,家无兼丁,合凖无兼丁例,决杖以否?」

答曰:「流人虽无兼丁,而无加杖之例。三年之役,本替流罪,虽无兼丁,不合加杖。唯有元犯之流,至配所应役者,家无兼丁,得凖徒加杖。」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

译前,说明必须先决杖后服役。

若丈夫或儿子犯流刑被发配的,允许随同前往配所,免除居作劳役。

《疏义》说:妇人本不应当因丈夫、儿子犯流刑而随之发配,所以允许其随同前往,是体恤她本身并无流刑之罪,因此得以免除居作劳役。随夫、子流放的不加决杖,不在决杖之例。若丈夫、儿子在途中死亡,妇人就不应当继续随流,既然获准返回,也不再令其居作。

问:"妇人先前犯有流刑,本身带有官职荫庇,其丈夫、儿子犯流刑,既然允许随同前往,不知官当之法是否仍可适用?"

答:"律文只说到了配所免除居作劳役,既然已获准免除,就没有别的罪名可言。若是犯了十恶之罪、应处五流之刑的,各依除名之律处置;若是另外犯了流刑以下的罪,则允许依官当减赎之法处置。"

又问,注文说:"造畜蛊毒之罪,妇女应处流刑的,依法照常发配。"不知此条注文是只针对妇人,还是也总括工、乐在内?

答:"查《贼盗律》,造畜蛊毒的,即使遇赦也不予赦免;同居者不知情的,也要流放。凡是各条中犯流刑加杖发配为徒的类别,若涉及蛊毒之罪,都必须照常发配,所以在工、乐等留住条款之下另立此例。注文说:'造畜蛊毒应流刑的,依法照常发配。'这是总括工、乐以下诸色人等而言,并非专为妇人所设的条文。"

唐律疏义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四【共八条】

犯罪已发【问答一条】

凡犯罪已被举发以及已经配役之后又犯罪的,各自加重处置其后犯之事。

《疏义》说:已发,是指已被告发,依令应当经三次审理的,最初被告发时即算作已发;已配,是指犯徒刑已被配役之后又犯笞罪以上罪的,各自加重处置其后犯之事,并累计定罪。

若重犯流刑的,依照留住之法,在配所决杖,服役三年。

《疏义》说:"犯流刑尚未判决,或已经判决发配、尚未到达配所,又重新犯流刑的,依照工、乐留住之法处置:流二千里的,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的,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的,决杖一百六十。都在配所各服役三年,连同前次所犯流刑应服役一年,共计服役四年。若前次犯的是普通流刑,后次犯的是加役流,也是共计服役四年。"

若已到达配所后又重犯罪的,也比照此法处置。

《疏义》说:"已经到达发配流放之处,又重犯流刑的,也比照上面所解释的留住之法,决杖后配役。若前次所犯之处近、后次所犯之处远,就在前次的配所处决,不再另行发配到更远之处。"

若累计徒、流应服役的,不得超过四年。若又犯流、徒罪的,比照加杖的条例处置。

《疏义》说:"有犯徒刑劳役未满,又犯流刑劳役;流刑劳役未满,又犯徒刑劳役;或在徒、流劳役期间又犯徒、流罪应亲自服役的,一并不得超过四年。假如原本所犯是加役流,后来又犯加役流,前后累计的徒役虽多,服役以四年为限。若劳役尚未期满,又犯流、徒罪的,比照加杖的条例处置。所犯罪行即使很多,累计决杖、笞刑,也不得超过二百。"

问:"有人重犯流罪,依照留住之法,在配所决杖后服役三年,不知这三年的劳役,若家中无其他成年男丁,是否应比照无兼丁的条例决杖处置?"

答:"流放之人虽然家中无兼丁,却没有加杖的条例。这三年劳役,本是用以替代流刑之罪的,即使无兼丁,也不应当加杖。只有原先所犯的流刑,到配所应服役的,若家中无兼丁,才可比照徒刑加杖处置。"

至于杖罪以下,也各依所犯数额决杖处置。累计决杖、笞刑的,不得超过二百。应当加杖的,也是如此。

《疏义》说:"累计徒、流应服役四年,在此期限内又犯杖、笞罪的,也依所犯杖、笞数额决罚。或初犯杖一百,中间又犯杖九十,后又犯笞五十,前后虽合计二百四十,决罚时不得超过二百。犯徒刑应加杖的,也是如此。假如工、乐、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