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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义三

唐律防义卷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9–37 段

」

注: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防。义曰: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凖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縁门下别录奏请定▯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縁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防义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恶、反逆、縁坐及杀人者,谓故杀、鬭杀、谋杀等,杀讫不问首从。其于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以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人未得,并从减法。」

  七品以上之官【此名减章】

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防义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勲官等身官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防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应议请减【此名赎章问答二】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聴赎。

防义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以上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以上之官。防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并聴赎。」

  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

防义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防收赎。」

  其加役流

防义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徳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宏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反逆縁坐流

防义曰:「谓縁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子孙犯过失流

防义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之类,而杀祖父母、父母者。」

  不孝流

防义曰:「不孝流者,谓闻父母防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呪诅祖父母、父母者,流;厌魅求爱媚者,流。」

问曰:「居防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贵原情,据理不合。」

  及会赦犹流者

防义曰:「按贼盗律云: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

译人、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子、以及官爵五品以上之人应当上请的情由。明确指出应处的刑名,是指记录请人所犯依律应处绞刑或斩刑。另外奏请,是指不经门下省,另行记录奏请裁定。

流罪以下的减一等。凡犯十恶、谋反大逆、连坐、杀人、监守自盗、内部奸情、掳掠人口、受贿枉法的,不适用这条法律。

防义说:"流罪以下减一等,减罪之后各依本来的法律处理。若犯十恶、谋反大逆、连坐以及杀人的(是指故意杀人、斗殴杀人、预谋杀人等),杀人既遂后不论首犯从犯。至于监守自盗、内部奸情、掳掠人口、受贿枉法的,这些请人犯死罪的,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也不得减罪,所以说不适用这条法律。至于盗窃未得财物、以及奸淫掳掠未遂的,都依照减罪的办法处理。"

七品以上之官【此名减章】

凡七品以上的官员,以及官爵可以上请之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儿女、孙子犯流罪以下的,都按照减一等的先例处理。

防义说:这一条叫作减章。七品以上,是指六品、七品的文武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等;本人官爵可以上请之人,是指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牵涉到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儿女、孙子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减一等。如果上一章中的请人得以减罪,这一章的人也可以减;请人不得减罪的,这一章的人也不得减罪。所以说都按照减一等的先例处理。

应议、请、减【此名赎章问答二】

凡应当议、请、减以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可以减罪之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女、孙子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

防义说:"这一条叫作赎章。应议、请、减,是指议、请、减三章之内的人,也有没有官职而入议、请、减的,所以不说官职。以及九品以上之官,是指本人有八品、九品官职的;若官品可以减罪之人,是指七品以上的官员。牵涉到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女、孙子犯流罪以下的,都允许收赎。"

如果应当以官职抵罪的,则依从官当法处理。

防义说:"议、请、减以下之人,本身有官职的,自当依官当法除名或免官,不得留着官职再来收赎。"

其加役流

防义说:加役流,原本是死刑。武德年间,改为砍断脚趾。国家唯以慎用刑罚为念,恩德广博仁爱。因为受刑之人不可能死而复生,务必想要让他活命,怜悯之情念及孤苦无告之人。恩泽广布如同祝网(施网四面留一面),于贞观六年奉旨改为加役流。

反逆连坐流

防义说:"是指因谋反大逆而连坐得流罪的人,其中妇女有官职的,比照徒刑四年,依官当之法处理,也要除名;没有官职的,依留住法处理,加杖刑并发配服役。"

子孙犯过失流

防义说:"是指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不能顾及之类的情形,而误杀祖父母、父母的。"

不孝流

防义说:"不孝流,是指听闻父母去世而隐瞒不报、不举哀的;诬告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从犯处流刑;诅咒祖父母、父母的处流刑;用邪术求得他人宠爱媚惑的处流刑。"

问:"同居守丧期间嫁娶,本应处徒刑三年,或是遭到恐吓,或是被强迫,各自应当加重到流罪,是否可以归入不孝流?"

答:"遭到恐吓或被强迫,本来就不是不孝;加重到流罪,也不是正式的刑名。法律贵在推究实情,按理不应当归入。"

以及会遇赦免仍要流放的情形

防义说:"按《贼盗律》说:制造、蓄养蛊毒的,即使遇到大赦,同居的家人以及教唆之人,也要流放三千里。《断狱律》说:杀害小功尊属、堂兄姊,以及谋反大逆的人,本人即使遇到大赦,仍要流放二千里。这些都是遇赦仍要流放的情形。至于制造蓄养放纵毒物的,妇女不论有无官职,都依照下文规定发配流放,依法处理。有官职的,仍要除名再发配到流放地,免除居作服役。"

各不得减刑收赎、除名、发配流放,依法处理【除名的免除居作服役,即本罪应当流放发配而特别加以发配的,即使没有官品也免除居作服役】

防义说:男子犯这五种流刑的,即使是一品以下官员或享有上请资格的人,都不得减刑收赎、除名、发

断狱律云: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此等并是会赦犹流。其造畜纵毒,妇人有官无官,并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所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

防义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以下及取防者,并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者,役三年。家无兼丁者,依下条加杖免役。故云如法。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

防义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流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谓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防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责情特流配者,虽是无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防义曰: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伤即合徒罪,故云期以上。其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及伤应合徒者,故殴人至废疾应流。谓恃防合赎,故殴人至废疾凖犯应流者,男夫犯盗徒以上,谓计盗罪至徒以上,强盗不得财亦同。及妇人犯奸者,并亦不得减赎。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减赎之义。

  注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防义曰:谓故殴小功尊属,至废疾及男夫于监守内犯十恶及盗,妇人奸入内乱者,并合除名。若男夫犯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其于期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及故殴凡人至废疾应流,并合官当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者,留爵,收赎。纵有官爵合减,亦不得减,故云各从除免当赎法。

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会降至徒以下,有防应赎之色,更无配役之文。即有聴赎者,有不聴赎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縁坐流、不孝流,此三流会降,并聴收赎。其子孙犯过失流,虽会降,亦不得赎。何者?又云:『于期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不得减赎。』此虽会降,犹是过失应徒,故不合赎。其有官者,自凖除免当赎之例,本法此不合例减降,后亦不得减科。其会赦犹流者,会降灼然不免。」

  妇人官品邑号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防亲属。

防义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直有官品即媵是也。

译配流放,依法处理。三种流刑都要服役一年,称为加役流的,服役三年。家中没有其他成年男丁的,依下条加杖代替免除服役。所以说依法处理。注:除名的,免除居作服役。即本罪不应当流放发配而特别加以发配的,即使没有官品,也免除居作服役。

防义说:"犯五流之人,有官爵的除名,发配流放,免除居作服役。即本罪本不应流放发配,而特别予以流放发配的,即使是没有官品的人,也免除居作服役。是说有人本来所犯是徒刑以下,以及有荫庇之人,本法不该流放发配,而按情节特别流放发配的,即使是没有官职之人,也免除居作服役。"

对于期亲以上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因过失杀伤而应处徒刑的;若是故意殴打他人致成残废应处流刑的;男子犯盗窃罪【指徒刑以上】以及妇女犯奸情的,也不得减刑收赎【有官爵的各依照除名、免官、官当、收赎之法处理】

防义说:过失杀害祖父母、父母的,已经归入五流之内;若是伤害则应当判处徒刑,所以说期亲以上。对于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犯过失杀伤而应处徒刑的;故意殴打他人致成残废应处流刑的,是指依仗荫庇本应收赎,而故意殴打人致成残废按律应处流刑的;男子犯盗窃罪徒刑以上的,是指计算赃物之罪达到徒刑以上的,强盗未得财物的也是一样;以及妇女犯奸情的,都同样不得减刑收赎。说"也",是说也像五流一样不得减刑收赎的意思。

注:有官爵的各依照除名、免官、官当、收赎之法处理

防义说:是说故意殴打小功尊属致成残废,以及男子在监守之内犯十恶之罪及盗窃罪,妇女犯奸情而属于内乱的,都应当除名。若男子犯盗窃罪判处徒刑以上,以及妇女犯奸情的,都应当免官。至于对期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处徒刑,以及故意殴打普通人致成残废应处流刑的,都应当官当,犯除名之罪的,爵位也要除去。本罪应免官的,免去所任之官,以及应官当的,保留爵位,收赎。即使有官爵可以减罪,也不得减,所以说各依照除名、免官、官当、收赎之法处理。

问:"五流不得减刑收赎,若遇到降等减免是否可以收赎?"

答:"五流除名、发配流放,遇到降等减为徒刑以下的,有荫庇应当收赎的情形,却没有再服役发配的规定。这其中有允许收赎的,也有不允许收赎的:像加役流、反逆连坐流、不孝流,这三种流刑遇到降等,都允许收赎。至于子孙犯过失流的,即使遇到降等,也不得收赎。为什么呢?又说:『对期亲以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处徒刑的,不得减刑收赎。』这种情况即使遇到降等,仍然属于过失应处徒刑,所以不应当收赎。其中有官职的,自当依照除名、免官应当收赎的先例处理,本法这种情况不适用降等减免的先例,之后也不得减罪。至于遇赦仍要流放的情形,遇到降等显然也不能免除。"

妇人官品邑号

凡妇女有官品及邑号的,犯罪时各依照她们的品级,依照议、请、减、赎、官当、免官处理,法律上不得援引亲属关系减免。

防义说:妇女有官品的,依照法令,是指妃、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邑号,是指国、郡、县、乡等封号。妇女六品以下没有邑号的,只有官品的,就是嫔妃之类。依照礼制,凡是妇女都跟从她丈夫的爵位品级。注说:"活着按礼制,死后按丧事,都以丈夫的地位来定尊卑。"所以犯罪应当议、请、减、赎的,都依照她丈夫的品级,依照议、请、减、赎之法处理。若犯罪应当除名、免官、官当的,也比照男子的先例处理。所以说:"各依照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的法律处理。"妇女的品级本来就是因丈夫、儿子而获得的,所以不得援引亲属关系减免。

若不是因丈夫、儿子而另外加封邑号的,与封爵的先例相同。

防义说:"另外加封邑号的,犯罪时与男子封爵的处理方式相同:除名的爵位也要除去,免官以下的都依照议、请、减、赎的先例,保留官职收赎

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命。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赎者,各依其夫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者,亦凖男夫之例。故云:「各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妇人品本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防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防义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五品以上妾有犯。」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聴以赎论。防义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聴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防者,假犯十恶,聴依赎例。

  有人议请减

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髙者减之,不得累减。

防义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髙者减之,不得累减。」

若徒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防义曰:从坐减者,谓共犯罪,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者,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聴减二等。故失减者,谓判官故出人非放而还获,减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又断狱律云:断罪应决配之,而聴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各减故失一等。谓故减故一等,失减失一等,是名故失减。公坐相承减者,谓同职犯公坐,假由判官断罪失出,法减五等,放而还获,又减一等。通判之官减七等,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等。若有议请减之类,各又更减一等,是名得累减。

  以理去官

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

防义曰:「谓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员、废州县之类,应入议、请减、赎及防亲属者,并与见任同。」注:「解虽非理,告身应留,亦同。」

防义曰:「解虽非理者,谓责情乃下考;解官者,或虽轻当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应留者,并同见任官法。」

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视六品以下不在防亲之例】

防义曰:赠官者,死而加赠也。令云:养素丘园,征聘不赴,子孙得以征官为防,并同正官;视品官依官品。今萨寳府萨寳袄正等,皆视流内品。若以视品官当罪减赎,皆与正官同。

  注视六品以下不在防亲之例

防义曰:视品稍异正官,故不许防其亲属。其萨寳既视五品,聴防亲属。

  用防者存亡同

防义曰:应取议,请减防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译。"

五品以上妾有犯罪的

凡五品以上官员的妾犯罪,不属于十恶之罪的,流罪以下,允许依照收赎论处。

防义说:五品以上的官员,属于地位显贵之人,其妾犯罪,不宜施以刑罚处决。若所犯不是十恶之罪,流罪以下,允许依照收赎论处。其中收赎条内规定不得收赎的,也不在收赎的范围之内。若妾自己有子孙,以及娶自有荫庇亲属之人的,即使犯十恶之罪,也允许依照收赎的先例处理。

有人应议、应请、应减

凡一人同时具有议、请、减多种资格,各自都能得到减免的,只能取其中一项最高的来减罪,不得累加减免。

防义说:"假如有一人,本身是皇后的小功亲属,应当议减;又其父有三品官职,应当请减;本身又有七品官职,应当依例减罪。这虽然有三处都符合减罪条件,却只能以议、亲属关系中最高的一项来减罪,不得累加减免。"

若是从犯坐罪的减免、自首的减免、故意出入人罪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减免、公罪连坐的减免、上下相承的减免,又加上议、请、减之类的,可以累加减免。

防义说:从犯坐罪减免,是指共同犯罪,主谋者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处罚。自首减免,是指犯法之人知道有人要告发而自己主动自首的,允许减二等处罚。故意出入人罪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减免,是指判案官员故意判轻而使人本应受罚却被放走,事后又将其捕获的,减一等处罚;共同审理的官员不知情的,按过失论处,过失出入人罪比故意出入人罪减五等处罚。又《断狱律》说:断罪本应发配却让其收赎,或本应收赎却将其发配,各自比照故意、过失出入人罪减一等处罚。也就是说,故意的比故意的减一等,过失的比过失的减一等,这就叫作故失减。公罪连坐的减免,是指同一官署的官员共同犯了公罪,假如是判案官员断案时过失出入人罪,依法减五等;本应受罚却被放走后又捕获的,再减一等;共同审理的官员减七等,长官减八等,主管文书的官员减九等。若还有议、请、减等资格的,各自再减一等,这就叫作可以累加减免。

以理去官

凡因正当理由离职的,与现任官同等对待【解职的人,虽不是因正当理由离职,但告身应当保留的,也是一样】

防义说:"是指不是因为犯罪而解职的,比如退休、任满调离、精简人员、废除州县建制之类的,应当归入议、请、减、赎以及援引亲属关系减免的,都与现任官同等对待。"注:"解职虽不是因正当理由,但告身应当保留的,也是一样。"

防义说:"解职虽不是因正当理由,是指按情节本应降职,解除官职的,或者虽然罪轻应当免职降级,而尚未达到解职程度的,也就是告身应当保留的情形,都同现任官的法律处理。"

追赠的官职以及视品官与正式官职同等对待【视品六品以下的,不适用援引亲属关系的先例】

防义说:追赠的官职,是指人死后加以追赠的官职。法令说:修养道德、隐居田园,朝廷征召聘用而不赴任的人,其子孙可以用他所被授予的荣誉官职援引减免,与正式官职同等对待;视品官依照相应的官品处理。如今萨宝府的萨宝、祆正等官职,都比照流内官品。若用视品官来抵罪、减罪、收赎,都与正式官职同等对待。

注:视品六品以下的,不适用援引亲属关系的先例

防义说:视品官与正式官职略有不同,所以不允许援引其亲属关系减免。萨宝既然比照五品官,允许援引亲属关系减免。

用以援引减免的亲属,无论生死同等对待

防义说:应当取用议、请、减以及援引亲属关系减免的,亲属即使已经去世,都和在世时一样对待,所以说无论生死同等对待。

若是借用尊长的身份来援引减免,却又冒犯了所援引的这位尊长

防义说:"尊长,是指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姊。"

以及借用某位亲属的身份来援引减免,却又冒犯了这位亲属的祖父母、父母的,都不得以此人的身份来援引减免。

防义说:所亲,是指旁系亲属,不是祖

  若借尊长防而犯所防尊长

防义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借所亲防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防。防义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但旁防已身者,尊长卑防皆是。假如借伯叔母防,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借侄防,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得以防。论文称: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防。妇犯夫,既得用子防,明夫犯妇,亦取子防,可知。其子孙例别生,文不入所亲之限,即取子孙防者,违犯父祖教令及供养有阙,亦得以防赎论。若取父防而犯祖者,不得为防;若犯父者,得以祖防。

即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防论。

防义曰:「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睦条中已具释讫。若其殴告,亦不得防赎。」

其妇人犯夫及义絶者得以子防【虽出亦同】

防义曰: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义絶,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防者,为母子无絶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聴以赎论。

防义曰:假版授官,不着令式,事闗恩泽,不要耆年,聴以赎论,不以假版官当罪。其凖律不合赎者,处徒以上,版亦除削。

  无官犯罪【问答二】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防义》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皆依赎法。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其除名及当免,在身见无流内告身者,亦同无官例。其于赎章内合除免官当者,亦聴收赎,故云『不以官当除免』。若犯十恶、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同此条赎法,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虽称以赎,如有七品以上官,合减与否?」

答曰:「既称流罪以下,以赎论,据赎条内不得减者,此条亦不合减。自余杂犯应减者,并从减例。据下文『无防犯罪,有防事发,并从官防之法』,故知得依减之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

防义曰:「卑官犯罪,迁官事发者,谓任九品时犯罪,得八品以上,事发之类。在官犯罪,去官事发者,谓在任时犯罪,去任后事发,或事发去官者,谓事发勾问未断,便即去职。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迁官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独进品始名迁官。余罪论如律者,并谓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据律科。虽复迁官去任,并不免罪。」

问曰:依令,内外官▯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若比司,即为摄判。未审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

译父母、父母及子孙,只要是旁系亲属能够用来援引减免自身罪责的,无论尊长或卑幼都算在内。假如借用伯叔母的身份援引减免,却又冒犯了伯叔母的祖父母、父母;借用侄子的身份援引减免,却又冒犯了侄子的父母之类,都不得以此援引减免。律文说:犯了丈夫,或与丈夫义绝的,可以用儿子来援引减免。妻子冒犯丈夫,既然可以用儿子援引减免,可知丈夫冒犯妻子,也可以用儿子援引减免。至于子孙的情况是另立条文的,不在旁系亲属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援引子孙来减免的,是指违犯父祖的教令以及供养有所欠缺的情形,也可以用来援引赎罪论处。若借用父亲的身份来援引减免却冒犯了祖父的,不得以此援引减免;若冒犯的是父亲,则可以用祖父的身份来援引减免。

若是殴打或控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的,也不得用来援引减免论处。

防义说:"大功尊长、小功尊属,在不睦条中已经解释过了。若殴打或控告他们,也不得援引减免收赎。"

其中妇女冒犯丈夫以及与丈夫义绝的,可以用儿子来援引减免【即使被休弃的也是一样】

防义说:妇女冒犯丈夫,以及与夫家义绝的,以及丈夫在世时被休弃的,都可以用儿子来援引减免,这是因为母子之间没有断绝之理的缘故。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的,允许依照收赎论处。

防义说:假版官是特别授予的,不载于正式的令式之中,事关朝廷恩泽,不必论及年资资历,允许依照收赎论处,不用假版官来抵罪。其中依律不应当收赎的,判处徒刑以上的,版授的官职也要除去削夺。

无官犯罪【问答二】

凡是没有官职时犯罪,等有了官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流罪以下的,依照收赎论处【是指从流外官或平民升任流内官的情形,不用官职抵罪除名;若犯十恶之罪及五流之罪的,不适用这条法律】

防义说:"没有官职时犯罪,等有了官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流罪以下都依照收赎之法处理。是指从流外官或平民升任流内官的情形,其除名及应免官的,本身现在并没有流内的告身,也同没有官职的先例一样对待。至于收赎章内规定应当除名、免官、官当的,也允许收赎,所以说'不用官职抵罪除名'。若犯十恶之罪、五流之罪的,各依照本来所犯的规定除名并发配流放,不同于这条收赎的法律,所以说'不适用这条法律'。"

问:"没有官职时犯罪,等有了官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流罪以下依照收赎论处。虽说依照收赎论处,但如果有七品以上的官职,是否可以减罪?"

答:"既然说流罪以下依照收赎论处,依据收赎条内不得减罪的规定,这条也不应当减罪。至于其余杂犯应当减罪的,都依照减罪的先例处理。依据下文'没有荫庇时犯罪,有荫庇之后事情败露的,都依照官荫的办法处理',因此可知这种情形应当依照减罪的先例。"

低品级官员犯罪,等到升迁之后事情败露的;在职期间犯罪,离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或事情败露却已离职的,所犯公罪流刑以下的各不再追究,其余的罪按律论处。

防义说:"低品级官员犯罪,等到升迁之后事情败露的,是指担任九品官时犯罪,升到八品以上时事情败露之类的情形。在职期间犯罪,离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是指在职时犯罪,离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或事情败露却已离职的,是指事情败露正在查问尚未判决时,本人就已经离职了。这三种情形,所犯公罪流刑以下的,各自不再追究。升迁,是说凡改换官职的都算,不只是升品级才叫升迁。其余的罪按律论处,是说凡属私罪以及公罪中判处死罪的,都依律定罪。即使已经升迁或离职,也不能免罪。"

问:依令,内外官奉命兼理其他官署事务的,都称为检校。若是相邻官署的官员兼理,就称为摄判。不知道这些人犯了公罪,离职之后是否可以免罪?

答:"律文说:在职期间犯罪,离职之后事情败露,或事情败露却已离职的,所犯公罪流刑以下的各不再追究。但检校、摄判所任之处,本身就是监临之职,若有过失违犯

但检校摄判之处,即是监临,若有愆违,事无减降。其有勑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从免法。若事闗宿卫,情状重者,录奏聴▯。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司而权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诸司依令,当直之官,既非摄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防犯罪,无防事发,无防犯罪,有防事发,并从官防之法。

防义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谓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断一年徒,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后发,以官当流,比徒四年,前已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聴从官防之律,征铜六十斤,放免。其官髙应得议请减,亦凖此。有防犯罪,无防事发,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发,亦得依七品子聴赎。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凖防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发,亦依议请减。法无防犯罪,有防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发,聴赎;若得五品官,子孙聴减;得职事三品官,聴请防;更髙聴议。此等四事,各得从寛,故云并从官防之法。

  以官当徒【问答四】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防义曰:「私罪谓不縁公事私自犯者,虽縁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縁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类也。」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防义》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縁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防义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问曰:「▯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施行不晓▯意,而违者为失防。虽违▯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防义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当,之无四官者,凖徒年当赎,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勲官为一官】

防义曰:「谓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勲官从勲加授,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勲官即正、从各为一官。」

先以髙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凖此】

防义曰:先以髙者当,谓职事等三官内取最髙者当之。

译,不适用减罪。若是有敕令差遣以及相邻官署的摄判,代理期间既然等同正式职务,停止代理理应视同离职,公罪流刑也依照免罪之法处理。若事关宫廷宿卫、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录奏报听候(皇帝裁决)。至于寺丞、县尉之类,本来不是别的官署而是临时代理判事的,不适用离职的先例。各官署依照法令,值班之官既不属于代理判事之列,也不在离职的范围之内。

有官职时犯罪,等到没有官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有荫庇时犯罪,等到没有荫庇之后事情败露的;没有荫庇时犯罪,等到有荫庇之后事情败露的,都依照官荫的办法处理。

防义说:有官职时犯罪,等到没有官职之后事情败露的,是说假如有九品官时犯了流罪,应当除名,事情尚未败露,又犯了徒刑一年之罪,也应当除名,判徒刑一年,用九品官抵罪并一并除名之后,先前的流罪之后又败露,用官职抵流罪,比照徒刑四年,之前已经用来抵徒刑一年,还剩三年徒刑,允许依照官荫之律,缴纳铜六十斤,放免。若官品高应当议、请、减的,也比照此例处理。有荫庇时犯罪,等到没有荫庇之后事情败露的,是说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了罪,父祖除名之后事情败露,也可以依照七品官子孙的先例收赎。若父祖是五品以上,当时依照荫庇应当议、请、减的,父祖被除名免官之后事情败露,也依照议、请、减之法处理。没有荫庇时犯罪,等到有荫庇之后事情败露的,是说父祖没有官职时,子孙犯了罪,父祖后来得了七品官时事情败露,允许收赎;若得了五品官,子孙允许减罪;得了职事三品官,允许请减;官职更高的允许议减。这四种情形,各自都能得到宽免,所以说都依照官荫的办法处理。

以官职抵徒罪【问答四】

凡犯私罪而用官职来抵徒刑的【私罪,是指私自所犯以及在皇帝面前欺诈不据实回答、受人请托而枉法之类的情形】

防义说:"私罪,是说不是因公事而是私自所犯的,即使是因为公事,但意图有所偏私阿曲的,也同私罪一样对待。在皇帝面前欺诈不据实回答,是指虽然是因公事而对答,却回避不吐露实情,心怀隐瞒欺骗,所以等同私罪。受人请托而枉法之类,是说接受他人嘱托请求,曲解法律迎合人情,即使没有得到财物,也算枉法,这类情形很多,所以说'之类'。"

五品以上官职,一官可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官职,一官可抵徒刑一年。防义说:"九品以上官职卑微,所以一官只能抵徒刑一年;五品以上官职尊贵,所以一官可以抵徒刑二年。"

若是所犯是公罪的【公罪,是指因公事而致罪,而没有私心曲法的情形】各自加一年来抵罪。

防义说:私罪是有私心相牵涉的,公罪是关系到公事的取舍决断,若情节上没有私心曲法,虽然违反了法律程式,这就叫作公罪,各自加一年抵罪。所谓加一年抵罪,是指五品以上一官可抵徒刑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可抵徒刑二年。

问:"奉制施行政令而有违犯的,算不算公罪?"

答:"譬如奉制颁行政令,未能明白诏令的本意而有所违犯的,属于因过失而违犯。虽然违背了诏令的本意,情节上却不涉及私心,也都算作公罪。"

以官职抵流罪的,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刑四年

防义说:品官犯流罪,不应真正发配,既然必须用官职来抵罪并收赎,所以比照徒刑四年。假如有八品、九品官员犯私罪流刑的,都以四个官职来抵罪;没有四个官职的,比照徒刑年数来收赎,所以说三种流刑都比照徒刑四年。

若有两种官职的【指职事官、散官、卫官算作一种官职,勋官算作另一种官职】

防义说:"职事官、散官、卫官计算品阶等,因为是相因而获得的,所以算作一种官职。勋官是从功勋加封授予的,所以另算作一种官职,这样就是两种官职。若用官职来抵徒刑,职事官每一品阶各算一种官职,勋官正、从各算一种官职。"

先用品阶最高的来抵罪【若是离职后尚未重新叙用的也比照此例】

防义说:先用品阶最高的来抵罪,是说在职事官等三种官职之中,取其中最高的来抵罪。

若去官未叙者,谓以理去任及虽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并凖上例,先以髙者当。

问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凖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而有事发,或罪应官当以上,或不至官当,别▯令解其官当叙法,若为处分?」

答曰:「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聴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聴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聴叙不降其品。从见任解者,叙法在狱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

  次以勲官当

防义曰:「假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勲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职事当徒一年,次以柱国当徒二年之类。」

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下勲官,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何官当?」答曰:「律云:『先以髙者当,即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髙品当讫,次以勲官当。』即须用六品勲官当罪,不得复从四品职事当之。」

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

防义曰:假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减一等,犹徒二年,以本阶从五品官当徒二年,仍解六品见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职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用本品官当徒一年,余徒收赎,解五品职事之类。

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品官下行正六品,若犯徒当罪,若为追毁告身?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无告身,既用六品官,当即与守官俱夺。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当罪,直解六品职事。其应当罪告身同阶,悉合追毁。

若有余罪及更犯者,聴以歴任之官当【歴任,谓降所不至者】防义曰:若有余罪者,谓二官当罪之外,仍有余徒,或当科已尽而更犯法,未经科断者,聴以歴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行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防义曰:「假有勲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勲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科而赎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

  十恶反逆縁坐【问答四】

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縁坐【本应縁坐,老疾免者亦同】

防义曰:十恶,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者。故杀人,谓不因鬬竞而故杀者。谋杀人,已杀讫,亦同余条,称「以谋杀、故杀论」。及云「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皆凖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部曲奴婢者,非其故杀妾,乃旧部曲奴婢经放为良,本条虽罪不至死,亦同故杀之例。

译若离职后尚未重新叙用的,是指依理离职以及虽不是依理离职但告身没有追缴的,也是一样,都比照上述先例,先用品阶最高的来抵罪。

问:"律文说:'若离职后尚未重新叙用的,也比照此例。'如果有离职尚未叙用的人而事情败露,有的应当官当以上,有的达不到官当的程度,另外命令解除他的官当叙用之法,应该如何处理?"

答:"若本罪应当官当以上的,另一条说'因正当理由离职的与现任官同等对待',即依照以官职抵徒刑之法处理,若用官职抵罪未满一年的,允许比原品阶降一等重新叙用;若用官抵罪已满的,三年后允许比原品阶降二等重新叙用。若所犯之罪未达到官当的程度,不追缴告身的,叙用之法依照考核解职的先例,满一年允许重新叙用,不降低品阶。从现任官职解职的,叙用之法在《狱官令》中,若先前已经离任,本罪不到解官的程度,而奉旨解职的,依照刑部的规定,叙用年限同考核解职的先例相同。若本来所犯之罪应当官当的,要追缴销毁告身。"

其次用勋官来抵罪

防义说:"假如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刑,依例减一等,应处徒刑三年。用六品职事官抵徒刑一年,再用柱国抵徒刑二年之类。"

问:"假如有人担任三品、四品职事官,又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当官当的,用三品职事官抵罪之后,接着用什么官职来抵罪?"答:"律文说:'先用品阶最高的来抵罪,也就是在职事官、散官、卫官之中取其中最高品阶的先抵罪,其次用勋官抵罪。'也就是必须用六品勋官来抵罪,不能再用四品职事官来抵罪。"

任行职、守职之官的,各自以本官品阶抵罪,同时都要解除现任职务。

防义说:假如有从五品下阶而担任正六品职务(行职),犯私罪应处徒刑二年半,依例减一等,仍是徒刑二年,用本阶从五品官抵徒刑二年,同时解除六品现任职务。若有六品散官而担任五品职务(守职),也犯私罪应处徒刑二年半的,也用本品官抵徒刑一年,剩余的徒刑收赎,解除五品职务之类。

问: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以此上守五品职事,或者有从五品官而下行正六品职事的,若犯徒刑应当抵罪,应当如何追缴销毁告身?答:律文说:任行职、守职之官的,各自以本官品阶抵罪,同时都要解除现任职务。其中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职事的,五品所守之职另外没有告身,既然用了六品官来抵罪,那么所守之职也一并被夺去。若是五品官而行六品职务的,用五品官抵罪,只解除六品职务。凡是用以抵罪的告身同一品阶的,都应当追缴销毁。

若是还有剩余罪责或又再犯罪的,允许用曾经任过的官职来抵罪【曾经任过的官职,是指降级后未达到的品阶】

防义说:若有剩余的罪责,是指两种官职抵罪之后,仍有剩余的徒刑,或抵罪已经用尽而又再犯法,尚未经过判决的,允许用曾经任过而降级后未达到的品阶的告身,依次拿来抵罪。

其中流内官而任流外职务的,犯罪时用流内官抵罪以及收赎满徒刑一年的,都要解除流外职务。

防义说:"假如有勋官而担任流外职务的,犯徒刑以上罪,用勋官来抵罪;或犯徒刑,用官抵罪未尽而收赎徒刑一年以上的,都要解除流外职务。"

十恶、谋反大逆连坐【问答四】

凡犯十恶、故意杀人、谋反大逆连坐的【本应连坐,因年老或残疾而免除的也是一样】

防义说:十恶,是指谋反以下、内乱以上的罪行。故意杀人,是指不是因为斗殴而故意杀害的。谋杀人,已经杀死的,也和其他条文一样,称作"以谋杀、故杀论",以及说"从谋杀、故杀等杀死者",都比照这个处理。其中部曲、奴婢不算在内。按《贼盗律》,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的(属不道之罪)。注说:部曲、奴婢不算在内,是就故意杀害妾而言,若是从前的部曲、奴婢经放免为良民的,本条虽然罪不至死,也同故意杀人的先例一样对待。谋反大逆连坐,是指因谋反及大逆而连坐得流罪以上的人。

注:本应连坐,因年老或残疾而免除的也是一样

防义

反逆縁坐者,谓縁谋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

  注本应縁坐老疾免者亦同

防义曰:谓縁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虽免縁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问曰:带官应合縁坐,其身先亡,子孙后犯反逆,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縁坐之法,唯据生存,出养入道,尚不縁坐,既已先死,岂可到遣?除名理务,宏通告身,不合追毁。告身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防。

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

防义曰:「犯十恶等罪,狱成之后,虽会大赦,犹合除名。狱若当成,即从赦免。」注云:「赃状露验者,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名狱成;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断讫,虽未经奏者,亦为狱成。此是赦后除名,带赦不免之例。」

  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得除名【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会赦者同免官法】

防义曰:「监守内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略人者,不和为略,年十嵗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律文但称略人,不即限将为良贱。狱成者亦同上法,除名,会赦者免,所居官,此是赦后仍免所居之一官,亦为常赦所不免。」

问曰:「监守内略,人罪当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限。若监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强盗若伤财主部曲,即同良人,各以当条见义,亦无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并合除名,举略奴婢是轻,计赃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鬬讼律》云:『殴伤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聴量酬衣食之直。』既许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凖赃即同奴婢论罪,又减良人。今凖诸条理例除名,故为合理。」

又问:「依律,共盗者并赃论,其有共受枉法之赃,合并赃科罪否?」

答曰:「枉法条中无并赃之语,唯云官人受财,复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其有共谋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并赃,得罪各依己分,为首从科之。」

  注会降者同

译说:是说连坐之中,有男子年满八十以及患严重疾病、妇女年满六十以及废疾的,虽然免除连坐之罪,但本身有官品的,也各自除名。问:本应连坐带官职的人,若本身已先去世,其子孙后来又犯谋反大逆之罪,是否也应当除名?

答:连坐之法,只适用于活着的人,出继给他人为养子或出家为道士的尚且不予连坐,既然已经先死,怎么能追加处置呢?除名之事务求通达合理,告身不应当追缴销毁。告身虽然不应当追缴销毁,但也不得用来援引减免。

案件已经审结的,即使遇到大赦,仍要除名【案件审结,是指赃物罪状确凿有据以及尚书省判决完毕尚未奏报的情形】

防义说:"犯十恶等罪的,案件审结之后,即使遇到大赦,仍应当除名。若案件应当审结而尚未审结的,就可以依照赦免处理。"注说:"赃物罪状确凿有据,赃是指所犯的赃物,已查获实物;状是指杀人之类的案情,已经取得供状作为证据。虽然还在州县审理,也都称作案件已审结;以及尚书省判决完毕尚未奏报的,是指刑部复核判决完毕,虽然尚未经过奏报的,也算作案件已审结。这是赦免之后仍不免除名的先例。"

至于监守自盗人员在其所监守的范围内,犯奸情、盗窃,掳掠人口,或者受贿而枉法的,也应当除名【奸,是指冒犯良人;盗以及枉法,是指赃物达到一疋以上】案件审结遇到大赦的,免除现任的官职【遇到大赦的,同免官之法处理】

防义说:"监守之内奸情,是指冒犯良人;盗窃及枉法,是指赃物达到一疋以上的;掳掠人口,是指不情愿而被强行带走的,即使是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情愿,也同掳掠一样对待。法律条文只说掳掠人口,不专门限定所掳掠的是良民还是贱民。案件审结的也依照上述之法处理,予以除名;遇到大赦的,免除现任的一个官职,这是赦免之后仍免除现任一官的先例,也属于常赦所不能免除的情形。"

问:"监守之内掳掠人口,罪应除名之列,但奴婢按例不属于良人之列。若在监守之内掳掠部曲,是否也应当除名?"

答:"依据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才归入不道之罪。奴婢、部曲不同于良人的先例。强盗若伤害了财主的部曲,就等同良人对待,各自依照该条文的含义来判断,也没有一定不变的道理。如今掳掠良人及奴婢都应当除名,若举例来说掳掠奴婢是较轻的,尚且计算赃物归入除名之法;掳掠部曲是较重的,可知也应当除名。又《斗讼律》说:'殴打伤害部曲的,比殴打普通人减一等处罚;奴婢又再减一等。'又《令》说:'转让部曲给他人役使的,允许酌量偿付衣食的代价。'既然允许偿付衣食的代价,必定要得到一疋以上的价值,比照赃物计算就同奴婢一样论罪,又比良人减轻。如今依照各条文的义理来类推适用除名,所以是合理的。"

又问:"依律,共同盗窃的人合并赃物数额论罪,若是共同接受枉法的赃物,是否应当合并赃物数额定罪?"

答:"枉法条文之中没有合并赃物数额的说法,只说官员接受财物,又把所受的财物分给其他官员,原本接受财物的人合并赃物数额论处,其余的人各自依照自己所分得的数额论处。若是共同商议接受贿赂的,不同于原本受贿之人的先例,不得合并赃物数额,各自依照自己所分得的数额定罪,按首犯从犯来分别处理。"

注:遇到降等减免的同样处理

免官法

防义曰:降既节级减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之科,聴从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尽,亦依免官之例。即降后重断,仍未奏画,更逢赦降,犹合免所居之官。

其杂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

防义曰: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縁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即在禁身死者,谓犯罪合死,在禁身亡;若免死别配者,谓本犯死罪,防恩别配流徒之类;及背死逃亡者,谓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狱成,并从除名之律。故注云: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背死逃亡者,即断死除名,依法奏画,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狱成逃走,亦凖此。

译免官法

防义说:降罪本是逐级减罪,不应当完全原宥,所以把本应除名的处罚降为依免官法处置。假使降罪降到头,也依照免官的先例处理。若降罪之后又重新判决,仍未奏报画可,此时又遇上赦免降罪,仍应免除其所任之官职。

其杂犯死罪,若在关押期间身死,或已免死另行发配,以及畏罪潜逃者,一律除名【均指本应判死刑而案件已审结定案者】

防义说:所谓"杂犯死罪",是指不属于前文十恶、故意杀人、谋反谋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窃掠取人口、受财枉法这些死罪之列的死刑罪。所谓"在关押期间身死",是指所犯之罪本应处死,而在关押期间身亡。所谓"免死另行发配",是指本犯死罪,蒙恩改判发配流刑、徒刑之类。所谓"畏罪潜逃者",是指本人犯有死罪,从关押处逃亡。这四类人所犯之罪一经审结定案,都依照除名的律条处置。所以注文说:均指本应判死刑而案件已审结定案者;对畏罪潜逃者,即判处死刑并除名,依法奏报画可,不必等本人到案。下文所说犯流刑、徒刑而案件审结后逃走的,也依照此例处理。

会降者聴从当赎法

防义曰:「杂犯死罪以下,未奏画逢降,有官者聴官当;有防者,依赎法。本法不得防赎者,亦不在赎限。其会赦者,依令解见任职事。」

问曰:「上文云十恶故杀人反逆縁坐会赦犹除名,杂犯死罪等会降从当赎法,若有别蒙▯放及会虑减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惠泽,非涉殊私,雨露平分,自依常典。如有特奉鸿恩,总防原放,非常之断,人主専之爵命,并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会虑减罪,计与会降不殊,当免之科,须同降法。虑若全免,还从特放之例。」又问:「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除名配流如法,未知会赦及降,若为处分?」

答曰:「会赦犹流,常赦所不免。虽会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縁坐流,虽会赦,亦除名。子孙犯过失流,会赦免罪,会降有官者,聴依当赎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恶者,虽会赦降,仍合除名,称以枉法论;监守内以盗论者,会赦免所居官,会降同免官之法。自余杂犯,会赦从原,会降依当赎法。凡断罪之法,应例减者,先减后断。其五流先不合减者,虽会降后,亦不合减科。」

  唐律疏义卷二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三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三【凡一十条】

  奸盗略人受财【问答一】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防义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防义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叅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聴留】

防义曰:曽髙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注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聴留。

防义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勲官为一官,比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所不至者,聴留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歴任之官是也。

译品抵当徒刑、期限之内尚未叙用的,也依此办理。

以官品抵当徒刑而未能抵尽

凡是用官品抵当徒刑的,罪行较轻、未能用尽其官品的,保留官品并收赎其罪;官品不足、未能抵尽其罪的,剩余的罪行收赎。

疏义说:"假如五品以上官员犯私罪应判处徒刑两年,按例减一等,这就是罪行较轻、未能用尽其官品的情形,保留官品并收赎其罪;官品不足、未能抵尽其罪的,假如八品官员犯私罪应判处一年半徒刑,用官品抵当徒刑一年,剩余半年收赎之类。"

至于犯应除名、免官之罪的,罪行虽轻,也依照成例予以除名、免官

疏义说:"假如五品以上职事官以及兼带勋官的人,在监临范围之内盗窃一匹绢,本来应判杖八十,仍须依照成例除名。或者受财六匹一尺而不枉法,本来应判徒刑一年半,也依照成例免官。或者与监临范围之内的婢女奸淫,应判杖九十,也依照成例免所居官。"

如果罪行较重,仍依照当罪抵赎之法处理

疏义说: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然较轻,依照成例予以除免;罪行较重的,各自依照所犯之罪按当罪抵徒刑、流刑以及赎罪之法处理。假如某人现任职事官正七品上,又有历任从七品下的官职,所犯之罪应处流刑除名而不应当依例减轻的,将流刑比照徒刑四年,用正七品上这一官职抵当徒刑一年,又用从七品下这一官职抵当徒刑一年。此外再没有历任官职以及勋官的,就征收铜四十斤赎剩余两年的徒刑之罪,仍依照成例除名。如果罪行应当免官的,也依照此法当罪抵赎,仍依照成例免官。这就叫做"罪如果较重,仍依照当罪抵赎之法处理"。

至于其余的爵位,即使有剩余的罪行,也不得赎罪

疏义说:爵位,既然可以传授给子孙,所以其意义等同于"带砺之盟"。令其全部革除削夺,处罚已经很重,因为爵位对应的封国被除国,所以即使还有剩余罪行,也不再允许赎罪。

除名比照徒刑三年

凡是除名的,比照徒刑三年;免官的,比照徒刑两年;免所居官的,比照徒刑一年。流外官不适用此律【是指以轻罪诬告他人以及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