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防义卷二十七
谓失十疋,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三等。谓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注云:谓水漂流害于人,谓由不修理隄防而损害人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伤者,即人自渉而死者,非所司不坐;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无罪。
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防义》曰:「津济之处,应造桥航。谓河津济渡之处,应造桥及航者,编舟作栰,及应置舟船及须以竹木为栰,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梁济渡之所者,各杖七十。停废行人,谓不造桥船及不置船栰,并擅移桥济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盗决隄防
诸盗决隄防者杖一百【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者,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防义曰:有人盗决隄防,取水供用,无问公私,各杖一百。故注云: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同水。若为官,即是公坐。若毁害人家,谓因盗水泛滥,以害人家,漂失财物,计赃罪重于杖一百者,即计所失财物,坐赃论。谓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以故杀伤人,谓以决水之故杀伤者,减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杀伤者,一同盗决之罪,故云亦如之。
其故决隄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凖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防义曰:「上文盗水,因有杀伤;此云故决隄防者,谓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流自损之类而故决之者,徒三年。漂失之赃,重于徒三年,谓漂失人三十疋赃者,凖盗论,合流二千里。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决隄防之故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杀人者合斩,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类。上条杀伤人,减闘杀伤罪一等,有杀伤畜产偿减价,余条凖此。今以故杀伤论,其杀伤畜产,明偿减价。下条水火损败故犯者,徴偿。」
乘官船衣粮
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防义曰:应乗官船之人,听载随身衣粮二百斤。若二百斤外更载,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物满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称各者,谓人之与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载逺近,故云但载即坐。若将家人随从者,皆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监当主司知而听之,与同罪。
译。因此而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三等。指杀人的徒二年半,折断一肢的徒一年半之类。"
注文说:指洪水漂流损害于人,指因不修理堤防而损害人家及行旅之人,被水漂流而致死伤的,若是本人自己涉水而死的,主管官吏不承担罪责;若是雨水超过平常水量,非人力所能防范的,无罪。
渡口渡河之处,应当建造桥梁而应设置船筏,却不建造设置,以及擅自迁移桥梁渡口的,杖七十;因此阻断行人通行的,杖一百。
疏义说:"渡口渡河之处,应当建造桥梁。指河流渡口之处,应当建桥的,编连船只制作桥梁;应设置舟船的,须以竹木编成筏子,用来渡送行人。却不建造设置,以及擅自迁移桥梁渡口的,各杖七十。阻断行人,指不建造桥船以及不设置船筏,以及擅自迁移桥梁渡口而阻断行人通行的,杖一百。"
盗决堤防
凡盗决堤防的杖一百【指盗水以供私用,如果是为官府检查放水,虽是供官府使用,也属此列】;如果因此毁坏损害人家及漂失财物的,赃物价值重的按坐赃论处。因此而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如果因引水流入人家而造成毁坏的,也同样论处。
疏义说:有人盗决堤防,引水供自己使用,无论公用私用,都杖一百。所以注文说:指盗水以供私用,如果是为官府检查放水,虽然是供官府使用,也同此论。如果是为官府,那就是公事犯罪。如果毁坏损害人家,指因盗水泛滥,因而损害人家,漂失财物,计算赃物罪责重于杖一百的,就计算所失财物,按坐赃论处。指十疋徒一年,每加十疋加一等。因此而杀伤人的,指因决水的缘故而杀伤人的,减杀伤罪一等。如果因引水流入人家而造成毁坏杀伤的,与盗决堤防的罪责相同,所以说也同样论处。
其中故意决开堤防的,徒三年;漂失财物赃重的,比照盗窃论处;因此而杀伤人的,以故意杀伤论处。
疏义说:"上文说的盗水,是因而有杀伤;这里说的故意决开堤防,指并非因为盗水,而是或因心怀嫌隙,或恐怕洪水漂流损害自己之类而故意决开堤防的,徒三年。漂失财物的赃value,重于徒三年该判之刑的,指漂失财物达三十疋赃value的,比照盗窃论处,应流二千里。如果丢失众人的财物,也应加倍论处。因决堤防的缘故而杀伤人的,以故意杀伤论处,指杀人的应处斩,折断人一肢的流二千里之类。上一条杀伤人,减斗殴杀伤罪一等,若有杀伤牲畜的按价折价赔偿,其余各条比照此例。这一条以故意杀伤论处,其中杀伤牲畜的,明确按价折价赔偿。下一条水火损毁财物、故意犯罪的,要追缴赔偿。"
乘坐官船装载衣粮
凡应当乘坐官船的人,允许携带衣粮二百斤,超过限度私自装载,或者接受寄载物品以及代为寄载物品的人,每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只要装载了就定罪,如果是家人随从的不算】,每增加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最重判到徒二年。
疏义说:应当乘坐官船的人,允许携带随身衣粮二百斤。如果二百斤之外又装载物品,或者接受他人寄载的物品以及寄载物品的人,物品达到五十斤或一人的,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称"各",指人与物获罪相同,也不限所载路程远近,所以说只要装载了就定罪。如果是携带家人随从的,都不定罪。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最重徒二年。
随军征讨的人,各加二等。监督管理的主管官吏明知而放任的,与犯罪者同罪。空船不适用本条法律。
疏义说:随军征讨的,指用船只运送军用物资,却私自装载物品的。或接受寄载及寄载物品的人,各加二等。指五十斤及一人
空船者,不用此律。
防义曰:从军征讨者,谓以船转浑军资,而私自载物。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谓五十斤及一人,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监当主司知而听之,谓监船官司知乗船人私载、受寄者,与寄之者罪同,故云与同罪。若是空船,虽私载受寄,凖行程无违者,并悉无罪,故云不用此律。
茹船不如法
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栰应廽避而不廽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三等。
防义曰:船人为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谓茹塞船缝;写漏,谓写去漏水。安标宿止,谓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望。违者是不如法。若船栰应廽避者,或防沂相逢,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廽避,覆溺者多。须凖行船之法,各相廽避。若湍碛之处,即沂上者避防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以不茹写廽避之故,损失官司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十疋杖六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二等。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伤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其于湍渍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
防义曰:「激水为湍,积石为碛,谓湍碛险难之所。其有损失财物或杀伤人者,又减二等。谓失财物于坐赃上减七等,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五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谓各减行船人罪一等。卒遇暴风巨浪而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并不坐。」
山陵兆域内失火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余条在外失火,凖此】
防义》曰:「山陵前已释讫。兆域者,邓展云:『除地为茔,将有形兆。』韦昭曰:『兆域也,起土为茔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所,皆有宿卫之人,而于此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谓于兆域外失火,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各减一等。谓延烧兆域内,徒二年,上减一等;若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上减一等。注云:『余条在外失火,凖此。』余条谓库藏以下诸条,因在外失火延烧者,减于内失火一等。」
库藏仓不得燃火
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
防义曰:凢官库藏及仓敖内有舍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
非时烧田野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冝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
译的,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的,各徒一年半。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最重徒三年。监督管理的主管官吏明知而放任的,指监船的官吏明知乘船人私自装载、接受寄载的,与寄载物品的人罪责相同,所以说与之同罪。如果是空船,即使私自装载、接受寄载,比照行程并无违反的,都一律无罪,所以说不适用本条法律。
修补船只不依法度
凡船工行船、修补船只、排除漏水、设置标志、停泊住宿不依法度的,或者船筏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笞五十;因此而损失官府私人财物的,按坐赃论处减五等;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三等。
疏义说:船工是指为公私行船的人。修补船只,指堵塞船的裂缝;排除漏水,指排出渗漏的水。设置标志、停泊住宿,指行船停泊住宿的地方,须在水边岛屿之内,并要设置标志,让来往的人望见。违反的就是不依法度。如果船筏应当回避的,或是相向而行相遇,或是在洲屿险要处不互相回避,翻船淹溺的情况就多。须比照行船的法度,各自互相回避。如果是急流浅滩的地方,就是逆流而上的一方应避让顺流而下的一方之类。违反的各笞五十,因不修补船只、排除漏水、回避不当的缘故,损失官府财物的,按坐赃论处减五等。指丢失十疋的杖六十,每十疋加一等,最重杖一百。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二等。杀人的徒二年半,折断人一肢的徒一年半之类。
其中在急流浅滩尤其艰险的地方,导致有损害的,再减二等。监督管理的主管官吏各减一等。突然遇到风浪的,不予论罪。
疏义说:"水势湍急称为湍,积石形成的浅滩称为碛,指湍碛险难的地方。如果有损失财物或杀伤人的,再减二等。指损失财物在坐赃罪的基础上减七等,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五等,监督管理的主管官吏各减一等。指各减行船人罪一等。突然遇到暴风巨浪而损失财物及杀伤人的,都不予论罪。"
在山陵坟茔范围内失火
凡在山陵坟茔范围内失火的,徒二年;延烧林木的,流二千里;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若是在范围外失火而延烧进来的,各减一等【其余各条在外失火的,比照此例】。
疏义说:"山陵前面已经解释过了。兆域,邓展说:'清理出土地作为坟茔,将有形迹征兆。'韦昭说:'兆域,就是堆起土做成坟茔的范围。'《孝经》说:'占卜他的墓地和征兆而安葬。'然而山陵、坟茔的地方,都有守卫的人,如果在这范围内失火的,徒二年;延烧坟茔范围内的林木的,流二千里;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其中在范围外失火,指在坟茔范围外失火,延烧到坟茔范围内及林木的,各减一等。指延烧坟茔范围内的,本应徒二年,在此基础上减一等;如果延烧林木的,本应流二千里,在此基础上减一等。注文说:'其余各条在外失火,比照此例。'其余各条指库藏以下各条,因在范围外失火延烧的,比在范围内失火减一等。"
库藏仓库不得燃火
凡库藏及仓库之内都不得燃火,违反的徒一年。
疏义说:凡是官府的库藏及仓库内有房舍的,都不得燃火,违反的徒一年。
不合时节焚烧田野
凡失火及不合时节焚烧田野的,笞五十【不合时节,指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如果各地风土不同的,依当地惯例】;延烧到人家房舍及财物的,杖八十。赃物价值重的,按坐赃论处减三等。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二等。
疏义说:失火,指失火烧到东西以及不依令文规定节制,而不合时节焚烧田野的,笞五十。如果是在自家范围内失火的,都按失火之人定罪。注文说:不合时节,指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如果各地风土不同的,依
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二等。
防义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地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緫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凖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赃重者,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凖赃二十疋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
防义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须燃火,事了发去,皆须灭之。若不扑防,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宅、财物,或杀伤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谓延烧赃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赃重者,坐赃上减四等,罪止徒一年。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三等,故云各减一等。」
官府仓库失火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
防义曰:「若有人于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谓殿门外有禁门,其内并是。若失火者,徒三年。」注云:「庙社内亦同。」谓于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亦徒三年。损害赃重者,谓因失火延烧有所损害财物,计赃重于徒二年者,即凖坐赃科之。谓烧官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疋,合徒三年。若因火有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一等。谓杀人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支,徒三年。若杀伤畜产,不合从上条,称减闘杀伤一等,偿减价,自从水火损败误失不偿。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流三千里。烧官府私家宅舍。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防义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满五疋,流二千里;赃满十疋者,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若对主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只同弃毁人财物论。
见火起不告救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失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防义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
译当地惯例。指北方霜降来得早,南方寒冷来得晚,风土既然不同,各地都须等到收割完毕,才是放火的时节,不能一律依令文规定,所以说各依当地惯例。延烧到人家房舍及财物的,各杖八十。赃物价值重的,指计算赃value获罪重于杖八十的,按坐赃论处减三等,比照赃value二十疋以上的,就依赃罪论处。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二等。指烧死人的,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罪二等,应判徒三年。若不必偿命的,就依原本杀伤罪减去相应等级。如果损毁众人的财物的,也一并累计加倍论处。
在路上燃火,未熄灭而导致延烧的,各减一等。
疏义说:"人在路上行走,有时须要燃火,事情办完离去时,都须熄灭。如果不加防范熄灭,而导致延烧他人的林木、房舍、财物,或杀伤人的,各减上文的罪一等。指延烧赃value少的,本应杖八十,在此基础上减一等;赃value重的,在坐赃罪基础上减四等,最重徒一年。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三等,所以说各减一等。"
官府仓库失火
凡在官府衙门院落及仓库内失火的,徒二年,在宫内的加二等【太庙、太社内也是如此】;损害的赃value重的,按坐赃论处;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延烧到太庙及宫阙的,绞刑,太社减一等。
疏义说:"如果有人在内外官府公廨院落之中以及仓库内失火的,徒二年;在宫内的加二等。宫内指殿门外有禁门,其内都算宫内。如果在此失火的,徒三年。"注文说:"太庙、太社内也是如此。"指在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也徒三年。损害赃value重的,指因失火延烧有所损害财物,计算赃value重于徒二年该判之刑的,就比照坐赃罪科断。指烧毁官府衙门内的财物,计算赃value五十疋的,应判徒三年。如果因失火而有杀伤人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指杀人的,流三千里;伤人折断两肢的,徒三年。如果杀伤牲畜的,不适用上一条所说的减斗殴杀伤罪一等的规定,而是按价折价赔偿,是依照水火损毁财物属误失不予赔偿的规定。延烧到太庙及宫阙的,绞刑;太社减一等,流三千里。
焚烧官府私人房舍
凡故意焚烧官府衙门房舍以及私人房舍,或财物的,徒三年;赃value满五疋的,流二千里;满十疋的,绞刑。杀伤人的,以故意杀伤论处。
疏义说:凡官府衙门房宇以及私人房舍,无论房宇大小,以及财物多少,只要是故意焚烧的,徒三年;计算赃value满五疋的,流二千里;赃value满十疋的,绞刑。杀伤人的,以故意杀伤论处。指因放火而杀人的,处斩;伤人折断一肢的,流二千里之类。如果是针对物主故意焚烧,而不是堆积物品延烧的,只按毁弃他人财物论处。
看见起火不报告救援
凡看见火起,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应当救援而不救援的,减失火罪二等【指从原本应判之罪上减】。其中守卫宫殿、仓库以及看管囚犯的人,都不得离开所守卫看管的地方去救火,违反的杖一百。
疏义说:"看见火烧到公私衙门房舍财物的,都须报告在场及邻近的人一起救援。如果不报告、不救援,减失火罪二等。指若是在官府衙门内及仓库,本应徒二年,在此基础上减二等,应判徒一年。若是在宫内及太庙太社内,本应徒三年,在此基础上减二等,徒二年。若是在私人家中,本应笞五十,在此基础上减二等,笞三十。所以注文说:从原本应判之罪上减,说明并不是从延烧他物之罪上减。其中守卫宫殿仓库以及看管囚犯的人,即使看见火起,都不得离开所守卫的地方去救火,违反的杖一百。即使看见火起而不报告,
谓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从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于宫及庙社内,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于私家,从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从本失罪减,明即不从延烧减之。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虽见火起,并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虽见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水火损败徴偿
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徴偿,误失者不偿。
防义曰:水火有所损败,谓上诸条称水火损败得罪之处,故犯者征偿。若故决隄防,通水入人家;若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财物有所损败之类,各征偿。其称失火之处及不修隄防而致损害之类,各不偿。毁神御之物。
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寳、乗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凖盗论,减二等。
防义曰:弃毁大祀神御之物,祠令: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神御谓供神所御之物,若御寳,谓皇帝八寳、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寳,以称御者,三后亦同。乗舆服御物,谓皇帝服御之物及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非服而供御者。以上义名例及职制,并具释讫。有弃毁者,各以盗论。盗律:盗大祀神御之物、乗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半。赃重者,计赃各加,凢盗一等。盗御寳者,绞。称以盗论者,与真盗同入十恶;非服而御之物等,不入十恶。据盗律,其拟供神御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又盗御寳条,拟供服御等,亦并徒二年。今此条上言弃毁大祀,下称非服而御以盗论,凖非服而御徒一年半,举下明上,即弃毁拟供服御,凖罪徒一年半以上,亦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凖盗论减二等,并各从凖盗罪上减二等,凖盗论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弃毁中祀神御之物,减大祀二等;弃毁小祀神御之物,又减二等。中祀以下,不入十恶。
毁大祀丘坛
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
防义》曰:「大祀丘坛,谓祀天于圆丘,祭地于方丘,五时迎气,祀五方上帝,并各有坛。此等将行祭祀,各有守卫。此时有损壊丘坛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谓非祭祀之日而毁者,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壝门,谓丘坛之外拥土为门。毁壝门者,将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日,杖九十。故云各减二等。毁中小祀,各逓减二等。」
毁弃符节印
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凖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
防义曰:「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凖盗法论罪。」盗律:「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流二千里;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徒三年;余符,徒一年;门钥,各减三等。
译也不算罪。"
水火造成损毁要求赔偿
凡水火有所损毁的,故意造成的要追缴赔偿,因过失造成的不予赔偿。
疏义说:水火有所损毁,指上述各条中因水火损毁而获罪的地方,故意造成的追缴赔偿。如果是故意决开堤防,引水流入人家;如果是故意焚烧官府衙门房舍以及私人房舍,因而使财物有所损毁之类,各自追缴赔偿。其中所说失火之处以及不修堤防而导致损害之类,各自不予赔偿。
毁坏他人碑碣石兽
诸毁坏神御之物
凡毁坏丢弃大祀所用神御之物,或御宝、皇帝车驾、服用之物以及并非服用而供皇帝使用的物品的,各以盗窃论处;丢失以及误毁的,比照盗窃论处减二等。
疏义说:毁坏丢弃大祀神御之物,祠令规定:祭天、祭地、祭祀宗庙、神州等称为大祀。神御指供神所用之物,御宝,指皇帝的八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印玺,称为"御"的,三后也同样适用。皇帝车驾服用之物,指皇帝服用的物品,以及并非服用而供御的,指帷帐、几杖之类,并非服用而供皇帝使用的东西。以上的含义在《名例》及《职制》篇中,都已解释完毕。如有毁坏丢弃的,各以盗窃论处。《盗律》规定: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皇帝车驾服用之物的,流二千五百里;并非服用而供御的物品,徒一年半。赃value重的,按赃value各加,凡盗窃加一等。盗窃御宝的,绞刑。称"以盗论"的,与真正的盗窃同样列入十恶之罪;并非服用而供御的物品等,不列入十恶。依据《盗律》,其中拟供神御以及供奉而搁置未用的,如祭祀所需的物品,已经陈列呈献的,徒二年;未陈列呈献的,徒一年半。又依盗窃御宝条,拟供服御等的,也一并徒二年。这一条前面说毁坏丢弃大祀之物,后面说并非服用而供御的以盗窃论处,比照并非服用而供御的徒一年半,是举轻以明重,即毁坏丢弃拟供服御之物的,比照罪责徒一年半以上,也各以盗窃论处。丢失以及误毁的,比照盗窃论处减二等,都各自从比照盗窃之罪上减二等,比照盗窃论处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赔赃、监守自盗加重、加役流的条例。毁坏丢弃中祀神御之物的,比大祀减二等;毁坏丢弃小祀神御之物的,再减二等。中祀以下,不列入十恶。
毁坏大祀丘坛
凡大祀所用的丘坛,正在举行祭祀且有守卫时而毁坏的,流二千里;不是举行祭祀的日子,徒一年。毁坏坛外围墙的门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大祀丘坛,指在圆丘祭天,在方丘祭地,四时迎接节气,祭祀五方上帝,都各自设有祭坛。这些祭祀举行时,各有守卫。此时若有损毁丘坛的,流二千里;不是举行祭祀的日子,指不是祭祀之日而毁坏的,徒一年。围墙门各减二等。围墙门,指丘坛外围堆土做成的门。毁坏围墙门的,若在举行祭祀之日,徒二年半;不是举行祭祀之日,杖九十。所以说各减二等。毁坏中祀、小祀的丘坛,各依次再减二等。"
毁坏丢弃符节印信
凡毁坏丢弃符节印信以及门钥的,各比照盗窃论处;丢失以及误毁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毁坏丢弃符节印信以及门钥的,各比照盗窃之法论罪。"《盗律》规定:"盗窃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的,流二千里;使节以及皇城、京城门符的,徒三年;其余的符,徒一年;门钥,各减三等。盗窃官府文书印信的,徒二年;其余印信的,杖一百。其中丢失符节印信以下、误毁的,各减二等。指各减毁坏丢弃之罪二等。"
毁坏丢弃制书、官府文书
凡毁坏丢弃制书以及官府文书的,比照盗窃论处;丢失以及误毁的,各减二等【毁坏须是丢失了文字内容,如果是想借此改动事情的,从诈骗增减法处理】。其中误毁丢失符、移、解、牒的,杖六十【指尚未送
盗官文书印,徒二年;余印,杖一百。其亡失符节印以下误毁者,各减二等。谓各减弃毁之罪二等。」
弃毁制书官文书
诸弃毁制书及官文书者,凖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毁须失文字,若欲动事者,从诈増减法】其误毁失符、移、解、牒者,杖六十【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
防义曰:弃毁制书,弃毁不相须。毁者须失文字,制书▯及奏抄亦同。官文书谓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凖盗论,谓各凖盗法得罪。盗律: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亡失谓不觉遗落及被盗误毁,谓误致毁损破失文字,各减二等。故注云:毁须失文字,谓制勑奏抄徒一年,官文书杖八十。若盗毁欲动事者,自从増减法。制▯及奏抄合死,官文书即依诈伪律,诈为官文书及増减法,主司自有所避,即从违式造立科罪,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误毁符移解牒者杖六十。注云: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谓未入曹司之间而即误致毁者,闗刺律虽无文,亦与符移同罪。
私发官文书印封
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宻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
防义曰:官司行下文书,多有封印,而有私发印封视书者,杖六十;视制书,杖八十。若宻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职制律:漏泄大事应宻者,绞;减二等,徒三年;非大事应宻,徒一年半;减二等,杖一百。误发视者,各减二等。谓误发因视制书,杖六十;官文书,笞四十。大事应宻视者,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应宻非大事视者,杖一百;上减二等,杖八十。不视者不坐。谓初虽误发,意不视书者,无罪。
官物亡失簿书
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司不觉,盗论。
防义曰:凢是官物,皆立簿书,主守之人亡失簿书,为失簿书之故,遂令物数乖错者,计所错之数,依不觉盗论。廐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尺,笞二十;十疋,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违者杖一百【并去官不免】
防义曰:「谓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须立正案,分付承后人,违而不付者,合杖一百。纵虽去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云:并去官不免。」
食官私田园▯菓
诸于官私田园輙食▯菓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凖盗论。
防义曰:「称▯菓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园之内,而輙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毁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輙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凖盗论,并徴所费之赃,各还官主。
译入主管机关而仍有原案存底的】。
疏义说:毁坏丢弃制书,毁坏与丢弃不必同时具备。毁坏须是丢失了文字内容,制书敕令及奏抄也是如此。官府文书指主管部门执行的公文案卷以及符移解牒之类的,比照盗窃论处,指各自比照盗窃之法定罪。《盗律》规定:盗窃制书的徒二年,盗窃官府文书的杖一百。丢失指没有察觉遗落以及被盗,误毁指错误导致毁损丢失文字,各减二等。所以注文说:毁坏须是丢失了文字内容,指制敕奏抄本应徒一年,官府文书本应杖八十。如果是盗窃毁坏想借此改动事情的,自然从增减法论处。制敕及奏抄若涉及可判死罪的,官府文书就依据《诈伪律》,诈称官府文书及增减法处理,如果主司自己有所回避责任的,就依违反格式擅自造立文书科罪,杖罪以下的杖一百,徒罪以上的加一等。误毁符移解牒的杖六十。注文说:指尚未送入主管机关而仍有原案存底的,指还未进入官署之间就已错误导致毁坏的,闗刺律虽然没有明文,也与符移同罪。
私自拆开官府文书印封
凡私自拆开官府文书印封查看文书内容的杖六十,若是制书的杖八十。如果是机密事项,各依泄露机密罪论处并减二等。若是误拆而查看的,各减二等;未查看内容的,不予定罪。
疏义说:官府发下的文书,多有加盖印封的,如果有人私自拆开印封查看文书内容的,杖六十;若是查看制书,杖八十。如果是机密事项,各依泄露机密罪论处并减二等。《职制律》规定:泄露应保密的重大机密事项的,绞刑;减二等,徒三年;非重大事项而应保密的,徒一年半;减二等,杖一百。误拆而查看的,各减二等。指误拆而看到制书的,杖六十;官府文书的,笞四十。重大机密事项被查看的,本应徒三年,在此基础上减二等,徒二年。应保密的非重大事项被查看的,本应杖一百,在此基础上减二等,杖八十。未查看的不定罪。指起初虽然误拆,但心里并不想查看文书内容的,无罪。
官府物品丢失簿册文书
凡主管保管官府物品的人丢失了簿册文书,导致数目出现差错的,就按所差错的数量,依照主管官吏未察觉的盗窃罪论处。
疏义说:凡是官府物品,都要建立簿册文书,主管保管的人如果丢失了簿册文书,因为丢失簿册文书的缘故,致使物品数目出现差错的,就按所差错的数量,依《廐库律》未察觉盗窃论处。《廐库律》规定:主管官吏未察觉被盗的,五尺笞二十;每十疋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二十疋加一等,最重徒二年。
其中经手保管的官吏交接更替时,文书档案都须建立正式档案,交付给继任的人,违反的杖一百【即使离职也不能免罪】。
疏义说:"指经手保管的官吏交接更替时,所有文书档案都须建立正式档案,交付给继任接手的人,违反而不交付的,应判杖一百。即使已经离职,也不能依照《名例》律的规定免罪。所以注文说:即使离职也不能免罪。"
擅自食用官府私人田园的瓜果
凡在官府或私人的田园中擅自食用瓜果之类的,按坐赃论处;毁坏丢弃的,也同样论处。若是拿走带离的,比照盗窃论处。
疏义说:"称瓜果之类的,即杂蔬菜等,都属此列。如果在官府或私人的田园之内,擅自私自食用的,按坐赃论处。如果有毁坏丢弃的,就计算所毁坏丢弃的价值,与擅自食用同罪,所以说也同样论处。拿走带离的,计算赃value比照盗窃论处,并追缴所耗费的赃value,各自归还官府或物主。"
经田园主管官吏给予的,加一等;强行拿走的,以盗窃论处。主管官吏当场就说明的,不予定罪。不该食用官府酒食
」
主司给与者,加一等;彊持去者,以盗论。主司即言者,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食者,亦凖此。
防义曰:当园主司将▯菓之属给与人食者,加坐赃罪一等。谓一尺,笞三十一疋,加一等。给与将去者,凖盗上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彊持去者,谓以威若力疆持将去者,以盗论。计赃同真盗之法,其赃倍征。赃满五疋者,免官。监临主司自疆取者,加凡盗罪二等,除名,倍赃,并依常律。主司当即言告者,主司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輙食者,亦凖此。谓輙食者,坐赃论。弃毁者,亦同持去者,凖盗论。疆持去者,以窃盗论。若主司私持去者,并同监主盗法。若非主司,不因食次而持去者,以盗论。强者,依强盗法。
弃毁器物稼穑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凖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二等。
防义》曰:「弃毁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輙有弃掷毁壊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之曰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凖盗论。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毁人碑碣石兽
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立;误损毁者,但令修之,不坐。
防义》曰:「防葬令,五品以上听立碑,七品以上立碣。茔域之内,亦有石兽。其有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徒一年半。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谓楼观垣壍之类,而故损毁者,计修造功庸,坐赃论:谓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仍令依旧修立。若误毁损者,但令修立,不坐。」
停留请受军器
诸请受军器事讫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其弃毁者,凖盗论。
防义曰:「请受军器,谓鍪、甲、矟、弩、弓、箭之类。征戍事讫,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擅兴律:私有甲一领,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之类。其有或弃或毁者,凖盗论。各依盗律:盗甲弩者,流二千里;禁兵器,徒二年。如此之类,并名盗法。」
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亡失一分,毁伤二分,杖六十;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一当一分论。其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仪仗各减二等。
防义曰:请官器仗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谓请百事,十事为一分之类。若亡失一分,或毁伤二分,假有请百事,亡失十事,或毁伤二十事,各杖六十。
译而食用的,也比照此例。
疏义说:田园的主管官吏把瓜果之类给予他人食用的,加坐赃罪一等。指价值一尺的,笞三十;每一疋加一等。给予人带走的,比照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价值一尺的杖七十;每一疋加一等。强行拿走的,指以威势或武力强行拿走的,以盗窃论处。计算赃value依照真正盗窃的法度,其赃value要加倍追缴。赃value满五疋的,免除官职。监临主管官吏自己强行拿取的,比照普通盗窃罪加二等,除名,加倍追缴赃value,都依常律处理。主管官吏当场说明告知的,主管官吏不予定罪。不该食用官府酒食而擅自食用的,也比照此例。指擅自食用的,按坐赃论处。毁坏丢弃的,也与拿走带离的相同,比照盗窃论处。强行拿走的,以窃盗论处。如果是主管官吏私自拿走的,都与监守自盗之法相同。如果不是主管官吏,不是趁食用之机而拿走的,以盗窃论处。若是强行的,依强盗之法处理。
毁坏丢弃器物庄稼
凡毁坏丢弃官府私人的器物以及毁坏砍伐树木庄稼的,比照盗窃论处。若是丢失以及误毁官府物品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毁坏丢弃官府私人的器物,指各种器物财物,擅自丢弃毁坏以及毁坏砍伐树木庄稼的,种植称为稼,收获称为穑。麦、禾之类,各自计算赃value比照盗窃论处。若是丢失以及误毁,指丢失以及误毁官府私人的器物、树木、庄稼的,各自减故意犯罪三等。指其中的赃value都要一并赔偿,如果误毁丢失私人物品的,依照下一条的规定赔偿而不定罪。"
毁坏他人碑碣石兽
凡毁坏他人的碑碣以及石兽的,徒一年;若是毁坏他人的家庙牌位的,加一等。其中有耗费人工修造的物品,而故意损毁的,计算工时费用按坐赃论处,并各自责令修复;因过失损毁的,只责令修复,不予定罪。
疏义说:"依《葬令》规定,五品以上官员允许立碑,七品以上官员允许立碣。坟茔范围之内,也有石兽。如果有毁坏他人的碑碣以及石兽的,徒一年;若是毁坏他人的家庙牌位的,加一等,徒一年半。其中有耗费人工修造的物品,指楼观围墙壕沟之类,如果故意损毁的,计算修造的工时费用,按坐赃论处:指价值十疋的,徒一年;每十疋加一等,仍要依旧修复建立。如果是因过失损毁的,只责令修复,不予定罪。"
拖延不缴纳所领受的军器
凡领受军用器械,事情办完后拖延不缴纳的,十日的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满百日的徒一年,超过百日不缴纳的,减私自持有兵器之罪二等。若是毁坏丢弃的,比照盗窃论处。
疏义说:"领受的军器,指头盔、铠甲、长矛、弩、弓、箭之类。征战戍守事情办完之后,拖延不缴纳的,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满百日徒一年。超过百日不缴纳的,减私自持有兵器之罪二等。《擅兴律》规定:私自持有铠甲一领的,本应流刑以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之类。其中有丢弃或毁坏的,比照盗窃论处。各依《盗律》:盗窃铠甲、弩的,流二千里;盗窃禁用兵器的,徒二年。诸如此类,都按盗窃之法论处。"
如果是丢失以及误毁损坏的,按十分计算,丢失一分、毁损二分的,杖六十;丢失二分、毁损四分的,杖八十;丢失三分、毁损六分的,杖一百。若不满十分的,一件当一分论处。其中经历战阵而有损失的,不予定罪。仪仗各减二等。
疏义说:领受的官府器械如果丢失以及误毁损坏的,按十分计算,指领受一百件,十件为一分之类。如果丢失一分,或毁损二分,假设领受一百件,丢失十件,或毁损二十件,各杖六十。如果丢失二分、毁损四分,杖八十。丢失三分、毁损
若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杖一百。其分数各与上解义同,罪止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一当一分论,谓请九事为九分之类,亦依亡失毁伤凖分为罪,仍依令备偿。其经战阵而损失者,不坐不偿。仪仗各减二等,仪仗谓非兵器者。若有亡失误毁,各依十分之法,各减军器罪二等。若亡失毁伤罪名不等者,即以重法并满轻法。
弃毁官私器物
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谓非在仓库而别待守者】若被强盗者各不坐不偿。即虽在仓库故弃毁者,徴偿如法。其非可偿者,坐而不备【谓符印门钥官文书之类】
防义曰:官私器物,其有故弃毁或亡失及误毁者,各备偿。注云:谓非在仓库而别持守者,谓仓库之外别处持守,而有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始合备偿。若被强盗,各不坐,不偿。虽在仓库之内,若有故弃毁,徴偿如法。其非可偿者,止坐其罪,不合徴偿。故注云:谓符印门钥、官文书【称之】类者,实节、木契、制勑并是亡失符印求访。
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三十日求访不得然后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后得者追减二等。
防义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寳及门钥,亦同为亡失,应合罪者,未得即决,皆听三十日求访。限满不得,然后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经奏决,不合追减。」
官文书、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亦如之。
防义曰:官文书及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谓曹司执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狱案辩定后三十日程。其制勑皆当日行下,若行下处多事,须抄冩,依公式令,满二百纸以下限二日程,每二百纸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赦书不得过三日。若有亡失,各于此限内访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如法。然制▯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废,得罪不轻。若许以三旬追访稽者,皆须注失,所以不与亡失器物同例。若官文书、制书事已行讫无程者,亦依三十日为限。
即虽故弃掷,限内访得,听减一等。
防义曰:「器物、符、印之类,以下虽有窥避,而故弃掷限内访得者,听减本失罪一等。」
得宿藏物【问荅一】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
译六分,杖一百。分数的计算方法各与上面解释相同,最重杖一百。若不满十分的,一件当一分论处,指领受九件为九分之类,也依丢失毁损比照分数定罪,仍依令文规定赔偿。其中经历战阵而有损失的,不予定罪也不予赔偿。仪仗各减二等,仪仗指非兵器之物。如果有丢失误毁的,各依十分之法,各减军器罪二等。如果丢失毁损的罪名不一致的,就以重的罪名合并计入较轻的罪名。
毁坏丢弃官府私人器物
凡毁坏丢弃、丢失以及误毁官府私人器物的,各自赔偿【指不是在仓库中而是另外交由人保管的】。如果是被强盗抢走的,各不定罪不赔偿。即使是在仓库之中,若是故意毁坏丢弃的,依法追缴赔偿。其中不能赔偿的物品,只定罪而不追缴赔偿【指符信、印信、门钥、官府文书之类】。
疏义说:官府私人的器物,如果有故意毁坏丢弃或丢失以及误毁的,各自赔偿。注文说:指不是在仓库中而是另外交由人保管的,指在仓库之外另有地方保管,而有毁坏丢弃丢失以及误毁官府私人器物的,才应当赔偿。如果是被强盗抢走的,各不定罪,不赔偿。即使在仓库之内,如果有故意毁坏丢弃的,依法追缴赔偿。其中不能赔偿的物品,只定其罪,不追缴赔偿。所以注文说:指符信、印信、门钥、官府文书【所说】之类的,实节、木契、制敕,都属此列。
丢失符印
凡丢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当定罪的,都允许三十日内寻找访求,找不到的,然后才定罪。如果限期内自己寻访找到,或他人找到的,免除其罪。限期之后找到的,追加减二等。
疏义说:"如果丢失器物、符印之类的宝物及门钥,也同样按丢失论处,应当定罪的,不马上判决,都允许三十日内寻找访求。期限满了仍找不到,然后才定罪。如果三十日内自己找到以及他人找到的,免除其丢失之罪。三十日限期之外找到的,追加减三等。如果已经上奏判决的,不能再追加减罪。"
官府文书、制书在规定期限内寻访找到的,也同样处理。
疏义说:官府文书及制书在规定期限内寻访找到的,指主管部门执行案卷各有规定的期限。《公式令》规定:小事五日的期限,中等事十日的期限,大事二十日的期限,徒罪以上的案卷审理定案后有三十日的期限。制敕都应当天发下执行,如果发下之处事务繁多,须要抄写,依《公式令》规定,满二百纸以下的期限二日,每增加二百纸以上加一日期限,所加的最多不得超过五日,赦书不得超过三日。如果有丢失的,各自在此期限内寻访找到的,也能免罪;期限之外找到的,依法定罪。然而制敕之事关系重大,期限只有一日,如果有延误耽误,获罪不轻。如果允许以三十日追访而延误的,都须注明丢失原因,所以不与丢失器物同样处理。如果官府文书、制书事情已经办完而没有规定期限的,也依照三十日为期限。
即使是故意丢弃毁坏,在期限内寻访找到的,允许减一等。
疏义说:"器物、符、印之类,以下即使有窥探回避之嫌,而故意丢弃的,在期限内寻访找到的,允许在原丢失之罪基础上减一等。"
拾得埋藏财物【问答一】
凡在他人土地内拾得埋藏的财物而隐匿不上交的,按
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二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防义曰:谓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谓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隐而不送者,即凖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故云罪亦如之。
译合应归还给地主的那一份,按坐赃罪论处,减二等【如果得到形制特异的古器而不送交官府的,罪责也和这一样】
防义说:这是指凡是在他人土地内挖得埋藏物的人,依照法令应当与地主对半分。如果有隐匿不上交的,按应当归还地主的那一份财物折算,以坐赃罪论处,减三等,最重判处徒刑一年半。注文说:如果得到形制特异的古器而不送交官府的,是指得到古代钟鼎之类的器物,形制与寻常的不同,依照法令应当送交官府、由官府给付相应的价钱。隐匿不上交的,就按所得器物的价值以坐赃罪论处,减三等,所以说罪责也和这一样。
问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为分财?」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犂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得防遗物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
防义曰:得防遗之物者,谓得寳印符节及杂物之类,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赃重者,谓计赃重于亡失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
违令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防义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来避去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不应得为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防义曰:杂犯轻罪,触类▯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唐律疏义卷二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十八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捕亡【凡一十八条】
防义曰:「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寘防网,故次杂律之下,将吏追捕罪人。」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闘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闘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闘而退者,减三等,闘而退者,不坐。
防义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冦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亡,国与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卷二十八>追捕者,谓见任武官为将,文官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逗留谓故作廽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类。虽行与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敌,不战闘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谓罪人合死,将吏处流三千里之类,闘而退者,谓人仗足敌,闘而退者减二等。
译问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为分财?」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犂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问:「官家的田宅,私人借得后,让人耕种食用;或者私人的田宅,有人借得后,也让人耕种。人在其中挖得埋藏的宝物,各自应当如何分财?」答:「宝藏埋在地下,事先无法预知。那借得官家田宅的人,以现在居住、现在耕种的人为主。若是被雇佣耕作的人及耕犁的人得到的,应当与佃住的主人平分。至于私人田宅,各有本主;借用者本人不出力耕种,而是雇佣的人得到宝物的,应当与本主平分。借得田宅的人,既不是本主,又不出力,不应得分。」
得防遗物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
凡拾得散失遗留之物,满五日不送交官府的,各按亡失罪论处;若赃物价值重的,按坐赃论处;若是私人物品,按坐赃罪减二等论处。
防义曰:得防遗之物者,谓得寳印符节及杂物之类,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赃重者,谓计赃重于亡失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
《防义》说:拾得散失遗留之物,是指拾得宝印、符节及各类杂物,就必须送交官府。满五日不送交的,各处以亡失之罪。赃物重的,是指计算赃物价值超过亡失罪应处之罪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重处徒刑三年。若是私人物品,按坐赃罪论处,减二等,最重处徒刑二年。这些物品各自归还给原主。
违令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凡违反令的,处笞刑五十下【指令有禁止规定而律中没有相应罪名的情况】违反特别式文的,减一等。
防义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来避去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防义》说:令有禁止规定,是指仪制令中规定行路时地位低的要避让地位高的、来者要避让去者之类的规定,这就是令有禁制而律中没有相应罪名的情况,违反的处笞刑五十下;违反特别式文的减一等,是指礼部式中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穿紫色官服、六品以下穿朱色官服之类,违反式文规定的服色穿着的,处笞刑四十下,这就是所谓违反特别式文减一等,所穿的衣物仍要没收归官。
不应得为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凡不应当做而去做的,处笞刑四十下【指律令中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处杖刑八十下。
防义曰:杂犯轻罪,触类〇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防义》说:各类轻微的犯罪,触类旁通有很多种,法律条文虽然详备,也难以包罗穷尽。有些行为,在律中、在令中都没有正式的条文规定,如果不明确轻重、又没有条文可以比照援引,就临时加以处断,酌情定罪,以弥补法律的遗漏欠缺,所以设立这一条。情节轻的,处笞刑四十下;情节严重的,处杖刑八十下。
唐律疏义卷二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十八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捕亡【共十八条】
防义曰:「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寘防网,故次杂律之下,将吏追捕罪人。」
《防义》说:「捕亡律,是魏文侯的时候,李悝编制《法经》六篇,其中捕法排第四篇。到了后魏,名为《捕亡律》;北齐时,名为《捕断律》;后周时,名为《逃捕律》;隋朝又恢复名为《捕亡律》。这一篇以上各篇质实地确定了刑名,如果有人逃亡,恐怕其祸患蔓延滋长,所以须要缉捕拘系以设置法网,因此排列在杂律之后,讲的是将吏追捕罪人的规定。」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闘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闘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闘而退者,减三等,闘而退者,不坐。
凡罪人逃亡,将吏已经受命追捕,却不去追赶或中途逗留【指故意找借口拖延的情况】,即使前去追捕与逃亡者相遇,人手、兵器足以相敌,却不搏斗而退缩的,各减罪人本罪一等治罪;搏斗后才退缩的,减二等;如果人手、兵器不足以相敌,不搏斗而退缩的,减三等;搏斗后退缩的,不予treat罪。
防义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冦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亡,国与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
《防义》说:「依据捕亡令,囚犯以及征人、防人、流放之人、移乡之人逃亡,以及有人打算投靠贼寇,如果有盗贼作案或有人被伤害杀害,都必须追捕。这里说的罪人逃亡,是指犯罪事发之后逃走,无论已经囚禁还是尚未囚禁,都属于将吏已经受命追捕的情况。」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卷二十八>追捕者,谓见任武官为将,文官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逗留谓故作廽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类。虽行与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敌,不战闘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谓罪人合死,将吏处流三千里之类,闘而退者,谓人仗足敌,闘而退者减二等。若罪人应死,将吏合徒三年,即人仗不敌,谓贼多兵少或器仗不敌,不闘而退者减三等。罪人应死,将吏徒二年半,闘而退者不坐。谓人仗不敌,计尽力穷,知难而退者不坐。
追捕,是指现任武官担任「将」、文官担任「吏」,已经受命追捕罪人却不前往或中途拖延,是指故意找借口迂回拖延,以及假称有病而不去之类的情况。即使前去与逃亡者相遇,人手、兵器足以相敌,却不交战搏斗而退缩的,各减罪人本罪一等。比如罪人应当处死,将吏则处流刑三千里之类;搏斗后退缩的,是指人手兵器足以相敌,搏斗后退缩的减二等。如果罪人应当处死,将吏则处徒刑三年;如果人手兵器不足以相敌,是指贼人多而己方兵力少,或兵器不足以相敌,不搏斗而退缩的减三等,罪人应当处死,将吏则处徒刑二年半,搏斗后退缩的不予treat罪,是指人手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