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十
勲者,勘检本案分明可知,即改从正,不湏覆奏。其官文书脱误者,谘长官改正,辄饰文字者,各加二等。谓非动事修饰其文,制书合杖一百,官文书合杖六十。若动事自从诈増减法。
上书奏事犯讳
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
译勋劳记录,只要核查案卷卷宗已清楚可知有误,即可直接改正,不须再重新上奏。至于官府文书有脱漏错误的,应咨请长官改正;若擅自涂改文字的,各加二等治罪。这是指并非勋劳之事而擅自修饰文字的情形,若是制书应处杖一百,官文书应处杖六十。若是勋劳之事,则按诈增诈减的法条论处。
上书奏事触犯避讳
凡上书或奏事,因失误触犯宗庙讳字的,处杖八十;口头奏事失误以及其他文书失误触犯讳字的,处笞五十。
疏义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各笞五十。」
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徴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
疏义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宗庙讳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雨,谓声嫌而字理殊;丘与区,意嫌而理不别。』及二名偏犯者,谓复名而单犯,并不坐。谓孔子母名征在,孔子云『季孙之忧不在颛臾』,即不言征;又云『杞不足征』,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类。」
上书奏事误
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口误不失事者勿论】疏义曰:上书,谓书奏特达;奏事,谓面陈。有误者杖六十,若口误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虽误,事意无失者,不坐。
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余,文书误笞三十【误谓脱剰文字反错失者】疏义曰:上尚书省而误者,谓内外百司应申尚书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错失者,合笞四十余;文书误者,谓非上尚书省凢是官文书误者,合笞三十。
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疋而言十疋之类】疏义曰:上书奏事误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书省误有害者合杖七十,余文书误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疋而言十疋之类。称之类者,自湏以类求之。类例既多,事非一端。假有犯罪,当言原之而勿原,当言勿原而言原之,承误已行决及原放讫者,此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失出入论,不可直从有害加三等。
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可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申之类】
疏义曰:「上尚书省以下,虽误案验可行者,皆不坐。可行者,谓案验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别议。当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申之日,如此之类,是案省可知,虽误皆不合罪。」
事应奏而不奏
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疏义曰:应奏而不奏者,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或格令式无合奏之文及事理不湏闻奏者,是不应奏而奏,并合杖八十。应言上者,谓合申上而不言上。注云: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谓事合奏及己申上应合待报者,皆须待报而行。若不待报而輙行者,亦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据文且奏且行,或申奏知不须待报者,不当此坐。不应言上者,依律令及格式不遣言上而輙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谓州管县,都督管州,州县事须上省,皆须先申所管州府。
译疏义说:「上书或奏事,都必须避讳宗庙的名讳。有误犯的,杖八十。如果奏事时口误以及其余文书误犯的,各笞五十。」
如果是取名字触犯的,处徒三年。若是嫌名以及双字名中偏犯一字的,不处罚【嫌名,是指像禹与雨、丘与区这类音近的;二名,是指说了徴字不说在字、说了在字不说征字这类】。
疏义说:「普天之下,四海之内,无不是君王的臣子。取名字命名时若擅自触犯宗庙名讳,应处徒三年。至于嫌名,礼记说:『禹与雨,是声音相近而字形道理不同;丘与区,是意思相近而道理不加区别。』至于二字名中偏犯一字的,是指本是复名而只犯了单字,都不处罚。就像孔子的母亲名叫征在,孔子说『季孙之忧不在颛臾』,就不说征字;又说『杞不足征』,就不说在字。这类情况很多,所以说『之类』。」
上书奏事出错
凡是上书或奏事出现差错的,杖六十;口头奏事出错的减二等【口误但没有影响事情结果的不追究】。疏义说:上书,是指专门呈递奏文;奏事,是指当面陈述。有差错的,杖六十;如果是口误,减二等,应处笞四十。如果口头奏事虽然有误,但事情本意没有失误的,不处罚。
呈报尚书省时出错的,笞四十;其余文书出错的,笞三十【误,是指脱漏、多余文字或颠倒错乱】。疏义说:呈报尚书省出错,是指内外各官署应当申报尚书省却出现文字脱漏、多余或错乱的,应处笞四十;其余文书出错,是指不是呈报尚书省,凡是官府文书出错的,应处笞三十。
如果差错造成了危害的,各加三等【有害,是指本应说「不予赦免」却说成「赦免」,本应说「一千匹」却说成「十匹」这类】。疏义说:上书奏事出错造成危害的,应处杖九十;呈报尚书省出错造成危害的,应处杖七十;其余文书出错造成危害的,应处杖六十,这就是所说的各加三等。注文说:有害,是指本应说不予赦免却说成赦免,本应说一千匹却说成十匹这类。称「之类」的,本应依照同类情形类推。类似的情形很多,事情不止一种。假如犯了罪,本应说赦免却说了不予赦免,本应说不予赦免却说了赦免,依照错误的说法已经执行判决或已经赦免释放的,这种情况在本条虽有相应罪名,但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更重后果,从「失于出入人罪」论处,不能直接依照「有害」加三等。
如果差错属于依照原案可以照常执行的情形,不是上书奏事那种,不予追究【可行,是指依照案卷审核可以明确知道,不容有别的异议,比如本应写甲申日却写了甲申日这类】。
疏义说:「呈报尚书省以下,虽然出错但依照案卷审核仍可照常执行的,都不处罚。可行,是指依照案卷情状审核,考察是非,不容再有别的异议。本应写甲申日,却写了甲申日,像这样的情况,是依照案卷审核就能明白的,虽然有误也都不算有罪。」
该奏报的事而没有奏报
凡是应当奏报的事而没有奏报,不应当奏报的事却奏报了的,杖八十。应当上报却没有上报的【虽然已经奏报上去,但不等回复就擅自施行的,也同样论处】;不应当上报却上报的,以及不经过所属上级机关而越级上报的,应当下发文书却不下发的,以及不应当下发文书却下发的,各杖六十。
疏义说:应奏而不奏,是指依照律令及格式规定,事情应当奏报却没有奏报,或者格令式中没有应当奏报的规定、事理上也不需要上奏的,却擅自奏报了,这就是不应奏而奏,都应处杖八十。应言上,是指应当申报上级却没有申报。注文说:虽然已经奏报上去,却不等待批复就擅自施行,也同样论处,是指事情该奏报以及自己已经申报上去、依理应当等待批复的,都必须等待批复才能施行。如果不等批复就擅自施行的,也同样按不奏不申之罪论处。如果按规定本来就是边奏边行,或者申奏时已知道不需等批复的,就不算此罪。不应言上,是指依照律令及格式不需要申报上级却擅自申报,以及不经所属上级机关而越级申报的,比如州管辖县
不申而越言上者,并事应行下而不行下,不应行下而行下者,谓应出符移关牒刺而不出行下,不应出符移关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事直代判署
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疏义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湏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徒一年半。此皆谓事直而代者。若有増减出入罪重者,即从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代画者,即同増减制书。其有制可字,侍中所注,止当代判之罪。
受制出使不返
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輙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余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杖七十。
疏义曰:「受制勅出使,事讫皆湏返命奏闻。若不返命,更干预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余使谓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谓设官分职,各有司存,越其本局,侵人职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命得罪,依减制勑一等。」
匿父母夫防【问答二】
诸闻父母若夫之防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防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戱徒一年即遇乐而聴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疏义曰: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防?妇人以夫为天,哀吁父母,闻防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其嫡孙承祖者,与父母同防制未终,谓父母及夫防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防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戯,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戯谓摴蒲双陆弹碁象博之属。即遇乐而聴,谓因逢奏乐而遂聴者;参预吉席,谓遇逢礼晏之席,参预其中者,各杖一百。
闻期亲尊长防匿不举哀者徒一年,防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逓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疏义曰:期亲尊长,谓祖父母、曽髙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闻防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防制未终,谓未逾期月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未逾九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未逾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五十,未逾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
译、都督管辖州,州县的事情需要上报省里,都必须先申报所属的州府。没有申报却越级上报的,以及事情应当下发文书却不下发,不应当下发文书却下发的,是指应出符移关牒刺却不出以下发文书,不应出符移关牒刺却出以下发的,各杖六十。
事情已经明确却代人签署判决
凡是公文已有本案卷宗,事情明确却代替该管官署签署的,杖八十;代为判决的,处徒一年;遗失案卷而代替签署的,各加一等。
疏义说:公文,是指在官府的文书,有本案卷宗,事情已经明确,只需依照执行,或者是奏状以及符移关解刺牒等文书。若有不应当负责判署之人,代替官署签署案卷及签署应当下发的文书的,杖八十。若是代为判决的,处徒一年。若是遗失案卷而代替签署的,各加一等:代为签署的,杖九十;代为判决的,处徒一年半。这些都是指事情本已明确而代替处理的情形。若有增减出入他人罪名而罪更重的,就依照更重的罪来论处。依照法令,五品以上官员授官须画「可」字,六品以下画「闻」字。代为画字的,就等同于增减制书。若是有「制可」二字,是侍中所批注的,也只能按代人判决之罪论处。
受命出使不按时返回
凡是接受制命出使而不按时返回,擅自干预制命之外其他事务的,处徒一年半;因此造成事务废弛的,处徒三年。其余出使人员擅自干预其他事务的,杖九十;因此造成事务废弛的,处徒一年。越权侵犯他人职权的,杖七十。
疏义说:「接受制敕出使,事情办完都必须回去复命奏闻。如果不回去复命,反而干预其他事务的,处徒一年半。因此造成事务废弛的,处徒三年。其余出使,是指不是奉制敕出使的,擅自干预其他事务的,杖九十。因此造成事务废弛的,处徒一年。越司侵职,是指设官分职各有专司,超越本职范围侵犯别人职掌的,杖七十。若是接受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以及皇太子的令旨出使,未按时返回获罪的,依照比照制敕减一等论处。」
隐瞒父母或丈夫丧事
凡是听闻父母或丈夫去世而隐瞒不举哀的,流放二千里;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恢复常态的,若忘却哀痛而奏乐(不论是自己奏乐还是派人奏乐等)的,处徒三年;参与杂戏的,处徒一年;若是遇到奏乐而在旁边听、或参加喜庆宴席的,各杖一百。
疏义说:父母的恩德,如同上天一样不可报答,丧亲之痛极其深重,怎能听闻丧事还犹豫?妇人以丈夫为天,对父母之丧尚且要哀号哭泣,听闻丈夫去世也应立即哭泣,怎能挑选日子等待时机?如果隐瞒不立即举哀的,流放二千里。若是身为嫡孙承继祖父宗祧的,与为父母服丧同等对待。丧期未满,是指在父母及丈夫丧期二十七个月之内,就脱去丧服恢复常态。若忘却哀痛而奏乐,注文说:无论是自己奏乐还是派人奏乐等,处徒三年。其父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的,祖父在世而为祖母服丧的,若是被休弃的妻子所生之子,这些都处在心丧期内,尚不应恢复常态。若忘却哀痛而奏乐,无论自己奏乐还是派人奏乐,也处徒三年。参与杂戏的,处徒一年。乐,是指钟磬丝竹、歌唱鼓舞之类;杂戏,是指樗蒲、双陆、弹棋、象棋、博戏之类。若是遇到奏乐而在旁听的,是指因为恰逢别人奏乐而在旁边听;参与喜庆宴席,是指恰逢礼仪宴会之席而参与其中的,各杖一百。
听闻期亲尊长去世而隐瞒不举哀的,处徒一年;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恢复常态的,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依次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疏义说:期亲尊长,是指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一样,伯叔父母、姑母、兄姐的夫家父母,以及妾对正妻,这些人去世听闻后就必须举哀。若隐瞒不举哀的,处徒一年;丧期未满,是指还未满一年就脱去丧服恢复常态的,杖一百。大功尊长隐瞒不举哀的,杖九十;未满九个月脱丧服恢复常态的,杖八十。小功尊长隐
其于卑幼匿不举哀及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若于九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期亲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凖大功之月,余亲出降凖此,若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亦凖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防,在礼及诗,此为兄弟,即是妻同于防。
问曰:「闻防不即举哀,于后择日举讫,事发,合得何罪?」答曰:「依礼,斩衰之哭,徃而不返;齐衰之哭,若徃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凖斯礼制,轻重有殊。闻防虽同情,有降杀。期亲以上不即举哀,后虽举讫,不可无罪;期以上从不应得为重。若大功从不应得为轻,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举事发者,各从不举之坐。」
又问:“居期防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何罪?”答曰:“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将至,不絶乐。”防服云:“古者有死于室中者,即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期功,心忘哀戚,或遣人作乐,或自奏管弦,既玷大猷,湏加惩诚。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应为之坐,期防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缌麻卑防不可重于释服之罪。
府号官称犯名
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冐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増年状以求入侍,及冐哀求仕者,徒一年【谓父母防禫制未除及在心防内者】
疏义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輙受。其有贪荣昧进,冒居此官;祖父母、父母老疾,委亲之官,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法合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妄増年状,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笃疾,乃妄増年八十及笃疾之状;及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防,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从各府号官称以下合处,徒一年。注云:谓父母防禫制未除,但父母之防,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防,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徒一年。若释去禫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及在心防内者,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防。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妻妾作乐者,以其不孝不义,亏斁特深,故各徒一年半。
指斥乘舆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干涉乘舆者上诣】非切害者徒二年。
译瞒不举哀的,杖七十;未满五个月脱丧服恢复常态的,杖六十。缌麻尊长隐瞒不举哀的,笞五十;未满三个月脱丧服恢复常态的,笞四十。若是对卑幼隐瞒不举哀及脱丧服恢复常态的,各比照相应尊长之罪减一等。出降者,是指姑母、姐妹本来服期年丧,但已出嫁的则服丧九个月,若在九个月内脱去丧服恢复常态的,罪与期亲尊长同等论处。这类丧期以大功之月为准,其余亲属出降依此类推,若有殇降为七个月这类情形,也依照所降之月为丧期限度,罪按照本服论处。至于妻子既不是尊长,又不属于卑幼,在礼制及《诗经》中,妻与兄弟并列,也就是妻与丈夫同等对待。
问:「听闻丧事而不立即举哀,事后择日举哀,事情被发觉,应当判什么罪?」答:「依照礼制,斩衰之哭,哭声一去不返;齐衰之哭,哭声去而又返;大功之哭,哭三声而有余音;小功、缌麻,哀伤的表情就够了。依照这种礼制,轻重各有不同。听闻丧事虽然情理相同,但按丧服等级有降杀之别。期亲以上不立即举哀的,事后即使补举哀,也不能不定罪;期亲以上按不应为重罪论处。若是大功服则按不应为轻罪论处,小功以下有哀伤表情就够了,不应当定罪。若尚未举哀而事情已被发觉的,各按隐瞒不举哀之罪论处。」
又问:「服期年丧期间奏乐以及派人奏乐,律条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判什么罪?」答:「礼记说:『大功之丧将临,要收起琴瑟。』郑玄注说:『这也是用来帮助哀痛之情的。』又说:『小功之丧将临,不断绝奏乐。』丧服中说:『古时候有人死于室内,就三个月不举乐。』何况自己正服期年、大功之丧,心中却忘却哀痛,或者派人奏乐,或者自己吹弹管弦,这既玷污了礼法正道,就应当加以惩戒。律条虽然没有明文,也不应当无罪。按照不应为之罪论处:期年丧期间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缌麻这种较轻的丧服,不能重于脱丧服之罪。」
府号官称触犯名讳
凡是府号或官称触犯祖父的名讳,却贪图荣耀而担任该职位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或患病无人侍奉,却将亲人抛开而外出任官,因此虚报增加年龄或病情以求得以入侍照顾的;以及冒着丧期求取官职的,处徒一年【是指父母的丧服禫祭期未满,或者处在心丧期内的】。
疏义说:府署有正式名号,官职有正式称谓。府号,比如父亲名叫「卫」,就不得在诸卫任职;或者祖父名叫「安」,就不得担任长安县的职务,诸如此类。官称,比如父亲名叫「军」,就不得担任将军;或者祖父名叫「卿」,就不得担任卿一级的官职,诸如此类。这些都必须自己主动说明,不得擅自接受任命。若是有人贪图荣耀、昧于进取,冒着触犯名讳而担任这种官职;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本应依法在旁侍奉,是指年满八十岁以上、或患有重病,依法应当有人侍奉照顾,却抛开亲人而去赴任。虚报增加年龄或病情以求得以入侍照顾的,是指本人尚未年满八十岁及本来不是重病,却虚报为八十岁或重病之状;以及冒丧求取官职的,是指父母之丧,二十五个月大祥之后、还未满二十七个月而参加铨选求取官职,从府号官称以下所列各项,都应处徒一年。注文说:是指父母丧服禫祭期未满,因为父母之丧依法应为二十七个月,二十五个月之内是正丧期,若脱去丧服求取官职,就属于不孝,应处徒三年。若是在二十五个月之外、二十七个月之内是禫祭之制未满,在此期间求取官职,称为冒丧,应处徒一年。若是脱去禫服而求取官职的,就依照脱丧服恢复常态之法论处;以及处在心丧期内的,是指妾所生之子以及被休妻子所生之子,应当降等服丧,都以二十五个月之内为心丧期。
若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犯了死罪、被囚禁期间却奏乐的,处徒一年半。
疏义说: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犯了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妻妾却奏乐的,因为这种行为不孝不义、极大地败坏了伦理纲常,所以各处徒一年半
疏义曰:指斥谓言议乗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因渉乘舆者,上请;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渉乘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因私事闘竞者非】
疏义曰:「谓奉制勑,使人有所宣告,对使拒捍,不依人臣之礼。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绞。」注云:「因私事闘竞者,非谓不渉制勑,别因他事私自闘竞,或虽因公事论竞,不干预制勑者,并从殴詈本法。」驿使稽程。
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疏义曰: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劵,量事缓急,注驿数于符契上,据此驿数以为行程。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疏义曰:「军务要速,谓是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为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谓稽迟、废阙经畧、掩袭、告报之类。违一日,加役流。称日者,湏满百刻为由。驿使稽迟,遂陷败户口、军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诸城戍者,绞。若临军对冦告报稽期者,自从乏军兴之法。驿使以书寄人。」
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有所废阙者,从前条】其非专使之书而便寄者,勿论。
疏义曰:有军务要速,或追征报告,如此之类,遣专使乘驿赍送文书。无故谓非身患及父母防者,以所赍文书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书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谓行不充驿数,计程重于徒一年者,即以受书行者为首,驿使为从。此谓常行驿使而立罪名,即为军事警急报告、征讨、掩袭、救援及境外消息之类,而稽留罪在驿使,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注云:有所废阙者,从前条,谓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防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其非专使之书,谓非故遣专使所赍之书,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并勿论。
文书应遣驿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依公式令,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而所司乃不遣驿;非应遣驿,而所司乃遣驿。若违者,各杖一百。」又依仪制令:「皇帝践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州遣使,余附表。
译。
指责皇帝
凡是指责皇帝、情节严重危害的,处斩【议论政事有失当之处而牵涉皇帝的,上请裁决】;情节不严重的,处徒二年。
疏义说:指斥,是指议论皇帝,若查实情节和道理都属于严重危害的,处斩。注文说:议论政事有失当之处而因此牵涉皇帝的,上请裁决,是指议论国家法度制度、评说是非而因此牵涉皇帝的,这与指斥皇帝情节稍有不同,所以律条不预先规定刑名,届时上请裁决。情节不严重的,处徒二年,是指言语虽然指责皇帝,但情理并非严重危害的,处徒二年。
对抗奉制命出使的使者、没有臣子应有礼节的,处绞刑【因私事发生争执的不属此列】。
疏义说:「是指奉皇帝制敕出使的使者,有所宣布告知,对方却抗拒对抗,不依照臣子应有的礼节。既不承受制命,又出言抗拒的,应处绞刑。」注文说:「因私事争执,不属此列,是指不涉及制敕,另外因其他事情自己私下争执,或者虽然是因公事发生争论、但不涉及制敕的,都依照斗殴詈骂的本罪论处。」
驿使延误行程
凡是驿使延误行程期限的,一天杖八十,二天加一等,罪止于徒二年。疏义说:依照法令,发给驿马的凭证是铜龙传符,没有传符的地方用纸券代替,根据事情缓急程度,在符契上注明驿马的数目,据此驿马数目来确定行程期限。延误此期限的,一天杖八十,二天加一等,罪止于徒二年。
若是军务紧急,加三等;因此有所废阙的,延误一天,处加役流;因此而使户口、军人、城戍陷落败亡的,处绞刑。
疏义说:「军务紧急,是指征讨、袭击、报告边境消息以及告知敌情之类。延误一天,处徒一年;延误十一天,流放二千里。这就是加三等。有所废阙,是指延误耽搁,使经略、袭击、告报等事宜有所废阙。延误一天,处加役流。称「一天」,须满一百刻才算。驿使延误,因而导致户口、军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以及各处城戍陷落败亡的,处绞刑。若是临阵对敌、报告延误期限的,另依照贻误军机之法论处。」
驿使把文书委托他人送递
凡是驿使无故将文书委托他人送递的,代送的人以及接受委托的人都处徒一年。若因此延误行程期限的,以代送的人为首犯,驿使为从犯。若是军情紧急而延误的,以驿使为首犯,代送的人为从犯【因此有所废阙的,依照前条论处】。若不是专门使者的文书而顺便委托的,不予追究。
疏义说:有军务紧急,或者追捕征讨、报告消息等事,像这类情况,派专门使者乘驿马送递文书。无故,是指不是因为本人患病及为父母服丧,却将所携带的文书另外委托他人送递,以及接受委托的人,各处徒一年。若因此延误行程期限,是指行程未达到驿马数目所规定的路程、按路程折算重于徒一年的,就以接受文书代送的人为首犯,驿使为从犯。这是针对通常驿使延误而设定的罪名。若是军情紧急报告、征讨、袭击、救援以及边境外消息之类事务而延误的,罪责在驿使,所以以驿使为首犯,代送的人为从犯。注文说:因此有所废阙的,依照前条论处,是指延误一天处加役流,因此使户口、军人、城戍陷落败亡的处绞刑。若不是专门使者的文书,是指不是特意派遣专使所携带的文书,而是顺便附带的,那么使者及接受委托的人都不予追究。
文书应当遣发驿马
凡是文书应当遣发驿马却不遣发,以及不应当遣发驿马却遣发的,杖一百。若依照法式规定应当派遣使者赴京却不派遣的,罪责也一样。
疏义说:「依照公式令,京城各官署有事需要乘驿马,以及各州有急速大事的,都应当遣发驿马,而主管部门却不遣发;不应当遣发驿马而主管部门却遣发。若违反的,各杖一百。」又依照仪制令:「皇帝即位及行加冠礼,皇太后加封尊号,皇后、皇太子册立以及大赦、元旦,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地任职的,都应当奉上贺表,州要派遣使者,其余的附上贺表即可。」
」此即应遣使诣阙,而不违者,亦合杖一百,故云「罪亦如之」。
驿使不依题署
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以行;书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署者。
疏义曰: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州府,使人乃不依题署,误诣他所,因此稽程者,随所稽留,凖上条行书稽留之程,减二等。谓违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军务要速者,加三等。有所废阙者,从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有所陷败,亦从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题署者误,谓元题署者错误,即罪其题署之人,驿使不坐。増乗驿马。
诸増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凖此】
疏义曰:「依公式令,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品及国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逓减职事官一疋;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疋。皆数外别给驿子。此外湏将典吏者,临时量给。此是令文本数,数外剩取,是曰増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驿马者,又凖驾部式: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廽及余使,并给驴。即是应乘驴之人而乘马,各减増乘马罪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者,谓驿马主司知増乘驿马及知应乘驴而乘马等情者,皆与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凖此者,谓枉道及越过赍私物之类乘驿马枉道【问答一】
诸乘驿马輙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谓越过所诣之处】经驿不换马,杖八十【无马者不坐】
疏义曰:「乘驿马者,皆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依驿路别行,是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谓越过所诣之处,假如从京使向洛州,无故輙过洛州以东,即计里加枉道一等。经驿不换马至所经之驿,如不换马者,杖八十。因而致死,依廐牧令,乘官畜产非理致死者,备偿。无马者不坐,谓在驿无马,越过者无罪,因而致死者不偿。」
问曰:「假有使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覆,徃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从何科断?」
答曰:「律注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废。既有徃来之理,亦计十里科论。」
乘驿马赍私物
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余条驿驴凖此】
疏义曰:「乘驴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輙赍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谓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
译这就是应当派遣使者赴京却不遣发的情形,也应处杖一百,所以说「罪责也一样」。
驿使不依照文书上的题署
凡是驿使接受文书不依照题署,误送到其他地方的,就依照因此延误的行程折算,按延误行程期限之罪减二等论处。若是因题署本身有误而导致驿使误送的,就追究题署人的罪责。
疏义说:文书下发,各有应送达之处,应当在封面题署的,要具体注明送达的州府,若使者不依照题署,误送到其他地方,因此延误行程期限的,就依照所延误的天数,比照上条延误行程之罪减二等。是指延误一天,杖六十;延误十二天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若是军务紧急的,加三等;有所废阙的,从加役流之罪上减二等,为徒二年半;因此有所陷败的,从绞刑之罪上减二等,为徒三年。若是因题署本身有误,是指原来题署的人写错了,就追究题署人的罪责,驿使不承担责任。
超额乘用驿马
凡是超额乘用驿马的,超一匹处徒一年;每多一匹加一等【应当乘驿驴却乘驿马的,减一等】。主管官员知情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追究【其余各条中的驿站主管官员依此类推】。
疏义说:「依照公式令,发给驿马,三品以上职事官若是亲王,给四匹;四品官及国公以上,给三匹;五品官及爵位三品以上,给二匹;散官、前任官员各依职事官依次减一匹;其余官员爵位及无品级的人,各给一匹。这些之外还另外配给驿夫。若还需要携带典吏的,临时酌情配给。这是法令规定的本来数额,超出这个数额多取的,就叫超额乘用一匹,处徒一年;每多一匹加一等。应当乘驿驴却乘驿马的,又依照驾部式:六品以下前任官员、散官、卫官,以及各省司差遣使者急速办事的,给马;使者返回及其余出使,都给驴。这就是应当乘驴的人却乘了马,各比照超额乘马之罪减一等。主管官员知情与同罪,是指驿马主管官员知道超额乘用驿马以及知道应当乘驴而乘马等情形的,都与乘用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追究。其余各条中的驿站主管官员依此类推,是指绕道以及超越规定路程携带私人物品之类。」
乘驿马绕道
凡是乘驿马擅自绕道的,绕道一里杖一百,每五里加一等,罪止于徒二年;超越目的地到其他地方去的,各加一等【是指超越了应当到达之处】。经过驿站不换马的,杖八十【没有马的不处罚】。
疏义说:「乘驿马的人,都应当依照驿路前往下一个驿站,若不依照驿路而另外绕行,就是绕道。超越到其他地方去的,注文说:是指超越了应当到达之处,比如从京城出使前往洛州,无故擅自越过洛州继续往东走,就按照里数计算加上绕道之罪一等。经过驿站不换马,到了应当经过换马的驿站却不换马的,杖八十。因此使马匹死亡的,依照厩牧令,乘用官府牲畜不合理致死的,要赔偿。没有马的不处罚,是指驿站中没有马,因此超越前行的没有罪;因此马匹死亡的不必赔偿。」
问:「假如有使者乘驿马,绕道五里,往返走了一个来回,实际上共走了十里,这种情形应当如何论处?」
答:「律条注文中的绕道,本来是担心马匹劳累,又担心行程延迟、耽误事情。既然有往返的情形,也应当按十里来计算论罪。」
乘驿马携带私人物品
凡是乘驿马携带私人物品的【是指不是随身所需的衣物兵器】,一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乘驿驴的减二等【其余各条中的驿驴依此类推】。
疏义说:「乘驴马的人,只能携带随身所需的衣物兵器。衣,是指衣被之类;仗,是指弓刀之类。除此之外,擅自携带其他物品的,一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乘驿驴的减二等,是指一斤笞四十,罪止于杖九十。其余各条中的驿驴依此类推,是指延误行程期限、绕道之类。各条中驿驴获罪,都比照驿马之罪减二等。」
长官及使者有犯罪
凡是在外任职的长官以及出使的使者,在
余条驿驴凖此者,谓稽程、枉道之类。诸条驿驴得罪,皆凖马减二等。」
长官使人有犯
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聴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疏义曰:「在外长官,谓都督、刺史、折冲、果毅、镇将、县令、关监等长官及诸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次官以下及使人所诣之司官属,并不得輙即推鞫。若无长官次官执鱼印者,亦同长官,皆湏先申上司聴裁。若犯当死罪,谓据紏告之状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报下,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钥付知事次官,其铜鱼仍留拟勘。勑符虽复留身,未合进纳,用符节事讫。」
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义曰: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为之,左符进内,右符在外。应执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讫,使人将左符还。其使若向他处,五日内无使次者,所在差专使送门下省输纳。其节,大使出即执之,使还亦即送纳。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虽更违日,罪亦不加。其传符通用纸作,乘驿使人所至之处,事虽未讫,且纳所司。事了欲还,然后更请至门下送输。既无限日,行至即纳。违日者,既非铜鱼之符,不可依此科断,自依纸劵加官文书稽罪一等。其禁苑门符及交廵鱼符若木契等,于余条得减罪二等。输纳稽迟者,凖例亦减二等。若本契应发兵者,同上符节之罪。公事应行稽留。
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防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疏义曰:凢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品无品,而輙稽留;及事有期防,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防,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违限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后计行程为罪。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防义同。上文谓在下有违,此文谓主司下符乖期者,罪亦如之,并同违期防之罪。若使人不依题署,错诣他所,及由曹司题署有误而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谓违一日,笞三十;减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唐律疏义》卷十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一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下【凢一十七条】
奉使部送顾寄人
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顾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顾者,减一等。
译出使地有犯罪的,所属下级官员等不得立即审理,都必须申报上级听候裁决。若所犯是应处死罪的,就留置其人等候批复,违反的各减所犯罪减四等。
疏义说:「在外任职的长官,是指都督、刺史、折冲都尉、果毅都尉、镇将、县令、关监等长官,以及各类出使的使者,在出使地有犯罪的,所属的次官以下官员,以及使者所到之处的官员,都不得擅自立即审理。若没有掌管印信的长官、次官的,也依照长官对待,都必须先申报上级听候裁决。若所犯是应处死罪的,是指根据检举揭发的情状确实应处死罪的,暂且留置其人,等候上级批复下达,违反的各减所犯罪四等。留置其人时,印信及钥匙交由知晓此事的次官保管,铜鱼符仍旧留下备查核实。至于制敕符节虽然也要留置其人,但也不应当立即上缴,要等到用符节办完事之后。」
用符节办完事后应缴纳而延误
凡是用符节办完事后应当缴纳而延误的,一天笞五十,二天加一等,十天处徒一年。
疏义说:依照法令,使用符节,都通过门下省。符是用铜铸成的,左符送到宫内保管,右符留在外面。应当持符的人有事需要核验,都要奏请取出左符,用来与右符核对相合。所在之处依照惯例使用,事情办完,使者要将左符带回。若使者要前往其他地方,五天内没有下一批使者接替的,所在之处要另派专人送到门下省缴纳。至于节,大使外出时随身持有,使者返回时也应立即送还缴纳。应当缴纳而延误的,一天笞五十,二天加一等,十天处徒一年。即使超过更多天数,罪责也不再加重。至于传符,通常用纸张制作,乘驿马出使的人所到之处,事情虽然还未办完,也应暂且交给当地主管部门。事情办完想要返回时,再重新申请到门下省缴纳。既然没有天数限制,行至该处就应立即缴纳。违反期限的,因为它不是铜鱼符,不能依照此条论罪,而应依照纸券文书的规定,比照官府文书延误之罪加一等。至于禁苑门符以及巡查用的交鱼符、木契等,依照其他各条可以减罪二等。缴纳延误的,依照惯例也减二等。若是本契应当用来调发军队的,与上述符节之罪相同。
公事应当办理而延误
凡是公事应当办理却延误的,以及事情有期限而违反的,一天笞三十,三天加一等,超过杖一百后,十天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半。疏义说:凡是公事应当办理,是指有所交付派送的,不论有品级还是没有品级的人,却擅自延误;以及事情有期限,是指像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照法令各有规定期限,却违反期限没有到达的,一天笞三十,三天加一等,超过杖一百后,十天加一等,罪止于徒一年半。但事情有期限的,以违反期限的天数计算罪责;没有期限的,以交付文书及领受物品之后计算行程来定罪。
若公事有期限,主管官员发下的文书却违反了期限的,罪责也一样。若是因误解而不依照题署办理,以及因题署本身有误而导致延误行程期限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限』意思相同。上文是指下级有违反的情形,此处是指主管官员发下文书违反期限的,罪责也一样,都同样按违反期限之罪论处。若使者不依照题署,误送到其他地方,以及因主管部门题署本身有误而导致延误行程期限的,各减二等。是指违反一天,笞三十;减二等,为笞十;罪止于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应处杖一百。」《唐律疏义》卷十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一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下【共十七条】
奉命出使却雇人或托人代为送递
凡是奉命出使有所交付送递的事务,却雇人或托人代为送递的,杖一百;若因此耽误了事情的,处徒一年;接受委托或雇佣代送的人,减一等。
疏义说:奉命出使有所交付送递,是指被差遣作为纲、典负责押送官府物资以及囚犯、牲畜之类,而使者本人却不亲自前往,却雇人或托人代为押送的,使者应处杖一百。耽误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