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防义卷四
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防义曰:「累流徒应役四年,限内复犯杖笞者,亦依所犯杖笞数决。或初犯杖一百,中间又犯杖九十,后又犯笞五十,前后虽有二百四十决之,不得过二百。其犯徒应加杖者,亦如之。假有工、乐、▯、户、官、私奴婢等,并合加杖,纵令重犯流徒累决杖笞,亦不得过二百。」老小废疾【问答四】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縁生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防义曰:「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齓者,并不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
问曰:「上条赎章称,犯流罪以下聴赎,此条及官当条即言收赎,未知聴之与收有何差异?」
答曰:「上条犯十恶等,有不聴赎处,复有得赎之处,故云聴赎。其当徒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及矜老小废疾,虽犯十恶,皆讦收赎。此是随文设语,更无别例。」注:「犯加役流、反逆縁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防义曰:加役流者,本是死刑,元无赎例,故不许赎。反逆縁坐流者,逆人至亲,义同休戚,处以縁坐,重累其心,此虽老疾,亦不许赎。防赦犹流者,为害深重,虽防大恩,犹从流配。此等三流,特重常法,故总不许收赎。至配所,免居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其妇人流法,与男子不同,虽是老小,犯加役流,亦合收赎,征铜一百斤。反逆縁坐流,依贼盗律,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不入此流。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其女及妻妾年十五以下,十一以上,亦免流配,征铜一百斤。妇人犯会赦犹流,唯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仍配。
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防义曰:「周礼三赦之法,一曰防弱,二曰老耄,三曰戆愚。今十嵗合于防弱,八十是为老耄,笃疾戆愚之类,并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凖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聴▯裁。」
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防义曰:「盗者虽是老小及笃疾,并为意在贪财伤人者,老小疾人未离忿恨,此等二事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令其收赎。若有官爵者,须从官当除免之法,不得留官征赎。谓殴从父兄姊伤合除名,盗五疋以上合免官,殴凡人折支合官当之类。」
问曰:「既云盗及伤人亦收赎,然或强盗合死,或伤五服内亲亦合死刑,未知并得赎否?
译、官私奴婢等,本应加杖,纵然重犯流、徒罪且累计决杖、笞刑,也不得超过二百。"
老小废疾【问答四条】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之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谋反谋逆连坐流、遇赦仍须流放的,不适用此律,到配所后免除居作】
《疏义》说:"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尚未换牙的幼童,都不得为奴。如今律文规定: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之人,因体恤老、幼及病残,所以流罪以下允许收赎。"
问:"上一条赎刑之章称,犯流罪以下允许赎罪,此条以及官当条则说收赎,不知'允许'与'收'有何差别?"
答:"上一条讲犯十恶等罪,有不允许赎罪之处,也有允许赎罪之处,所以说允许赎罪。这一条中,以官职当抵徒刑而官品不足以抵尽全部罪责,余罪则收赎;以及体恤老、幼、废疾之人,即使犯了十恶之罪,也都一律收赎。这是随行文而措辞不同,并无其他特别的条例。"注文说:"犯加役流、谋反谋逆连坐流、遇赦仍须流放的,不适用此律,到配所后免除居作。"
《疏义》说:加役流,本是死刑,本来就没有赎罪的先例,所以不允许赎罪。谋反谋逆连坐流,是逆人的至亲,情义与荣辱与共,处以连坐,是要重重地触动其心,这些人即使是老、疾之身,也不允许赎罪。遇赦仍须流放的,因其危害深重,虽蒙受了大赦之恩,仍须依流刑发配。这三种流刑,处置特别重于常法,所以一律不允许收赎。到配所后免除居作,是体恤其年老年幼、不堪劳役之身,所以免除居作。妇人流放之法与男子不同,即使是老幼之身,若犯加役流,也应当收赎,征收铜一百斤。谋反谋逆连坐流,依《贼盗律》,妇人年六十以上及废疾之人,都免于此流刑而不入此列。即使是谋反,但言辞理据不能鼓动众人、威力不足以率领他人的,也都处斩,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三千里。其中女儿及妻妾年十五以下、十一以上的,也免于流放发配,征收铜一百斤。妇人犯遇赦仍须流放之罪的,唯有造畜蛊毒之罪,连同同居家口,仍须发配。
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之人犯谋反谋逆、杀人应处死刑的,须上奏请示。
《疏义》说:"依《周礼》三赦之法,一是幼弱,二是老耄,三是憨愚。如今十岁符合幼弱之列,八十岁属于老耄,患重病憨愚之类的,都符合三赦之法。但也有不可赦免的情形,年纪虽老、虽幼,但情节难以宽宥,所以谋反谋逆及杀人,依律应处死刑的,主管官署不得自行判决,须依照上请的程式,奏请皇帝裁决。"
盗窃及伤人的,也允许收赎【有官职爵位的,各依官当除名免官之法处置】
《疏义》说:"盗窃罪,即使是老、幼及患重病之人所犯,用意也都在于贪图财物;伤人罪,即使是老、幼、病残之人所犯,也未脱离怨愤忿恨之心,这两种罪行既已侵害损伤他人,所以不允许全部免罪,须令其收赎。若有官职爵位的,须依官当除名之法处置,不得留其官职而单纯征收赎金。这是说殴打堂兄姐而致伤,应当除名;盗窃财物五匹以上,应当免官;殴打普通人而致其肢体损伤,应当以官当抵罪之类。"
问:"既然说盗窃及伤人也允许收赎,然而有的强盗应处死刑,有的伤及五服以内亲属也应处死刑,不知是否都可以赎罪?"
答:"盗窃及伤人也允许收赎,只是条文中说盗窃时并未区分是强盗还是窃盗,说伤人时也未指明是亲属还是疏远之人,直接说允许收赎,不论轻重,是因为体恤其人年老年幼特加哀怜。假使强盗、伤害亲属应处死刑,依条文也都允许收赎。"
又问:"既然说伤人才允许收赎,那么岂不是说没有伤到人就无罪?如果殴打致死他人的部曲、奴婢,或殴打自己的父母而未致伤,该如何论处?"
答:"奴婢是低贱之人,只有在被盗窃的人家中才称作'人',
」
答曰:「盗及伤人亦收赎,但盗既不言强窃,伤人不显亲踈,直云收赎,不论轻重,谓其老小特被哀矜。设令强盗伤亲合死,据文并许收赎。」
又问:「既称伤人,收赎,即似不伤者无罪?若有殴杀他人部曲奴婢及殴己父母不伤,若为科断?」
答曰:「奴婢贱▯,唯于被盗之家称人,自外诸条杀伤不同良人之限。若老小笃疾,律许哀矜。▯犯死刑并不科罪,伤人及盗俱入赎刑。例云:『杀一家三人为不道』。注云:『杀部曲奴婢者,非即验奴婢不同良人之限,唯因盗伤杀亦与良人同。』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犯死刑尚不论罪,杀伤部曲奴婢明亦不论。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或愚痴而犯,或情恶故为,于律虽得勿论,凖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聴裁。」
又问:八十以上,十嵗以下,盗及伤人,亦收赎?注云: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未知本罪至死,仍得以官当赎以否?
答曰:「条有收赎之文,注设除免之法,止为矜其老疾,非谓故轻其罪。但杂犯死罪,例不当赎,虽有官爵,并合除名。既死无比徒之文,官有当徒之例,明其除免当法,止据流罪以下。若欲以官折死,便是律外生文,自须依法除名。死亦赎例。」
余皆勿论
防义曰:「除反逆、杀人应死、盗及伤人之外,悉皆不坐,故云『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嵗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縁坐应配役者不用此侓】防义曰:礼云,九十曰耄,七嵗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爱防养老之义也。縁坐应配役者,谓父祖反逆罪状已成,子孙七嵗以下仍合配役,故云不用此律。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防义曰:「悼耄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唯坐教令之人。或所盗财物,旁人受而将用,既合备偿,受用者备之。若老小自用,还征老小,故云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问曰:「悼耄者被人教令,唯坐教令之者,未知所教令罪亦有色目以否?」
答曰:「但是教令作罪,皆以所犯之罪坐所教令。或教七嵗小儿殴打父母,或教九十耄者斫杀子孙,所教令者各同自殴打及杀凡人之罪,不得以犯亲之罪加于凡人。」
犯时未老疾【问答一】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防义曰:「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废疾后事发,并依上解收赎之法。七十九以下犯反逆杀人应死,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之条。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并入勿论之色。故云依老疾论。」
问曰:律云「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译除此之外各条中的杀伤罪不适用于良人的限制。若是老、幼、患重病之人,律法允许予以哀怜。若犯死罪,一律不予论罪,伤人及盗窃则一并归入赎刑之列。律例说:'杀一家三人为不道。'注文说:'杀部曲、奴婢的,并不是就等同于验证奴婢不受良人的限制',只是因盗窃而杀伤的,也与良人同等处置。至于应当出罪的情形,可举重以明轻。若犯死罪尚且不论罪,杀伤部曲、奴婢显然也不应论罪。至于殴打父母,虽因年幼、患病可予体恤,但敢于殴打便是恶逆之罪。有的是因愚昧痴呆而犯,有的是出于本心恶意故犯,依律虽可以不论罪,但依礼仍属不孝。年老、年幼、患重病者,须上奏请示裁决。"
又问: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之人,犯盗窃及伤人罪,也允许收赎?注文说有官职爵位的各依除名之法处置,不知本罪判处死刑的,是否仍可以官职抵赎?
答:"此条有收赎的条文,注文设立除名之法,都只是为了体恤其年老患病之身,并非说要故意减轻其罪。但杂犯死罪,惯例上不允许赎罪,即使有官职爵位,也一并应当除名。既然死罪没有以官职比照徒刑的规定,而官职有抵当徒刑的先例,可知除名之法只适用于流罪以下。若想以官职折抵死罪,便是在律文之外另生条文,自然应当依法除名。死罪也在允许赎罪之列。"
余下的都不予论罪。
《疏义》说:"除谋反谋逆、杀人应处死刑,以及盗窃及伤人之外,其余一律不予治罪,所以说'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即使犯有死罪,也不加刑罚【连坐应发配服役的不适用此律】
《疏义》说:《礼记》说,九十岁称为耄,七岁称为悼。悼与耄之人,即使犯有死罪,也不加刑罚,这是敬爱奉养老幼之义。连坐应发配服役的,是指父祖谋反谋逆之罪状已经确定,子孙即使七岁以下也仍应发配服役,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若有人教唆使其犯罪的,坐罪于教唆之人;若有赃物应当追偿的,由领受赃物之人偿还。
《疏义》说:"悼、耄之人,都少智谋才力,若有人教唆其犯罪的,只坐罪于教唆之人。或所盗财物被旁人领受而拿去使用,既然应当赔偿,则由领受使用之人偿还。若是老、幼之人自己使用,则仍向老、幼之人征还,所以说'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问:"悼、耄之人被人教唆犯罪,只坐罪于教唆之人,不知所教唆之罪是否也有区分类别?"
答:"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以所犯之罪坐罪于教唆之人。或教唆七岁小儿殴打父母,或教唆九十岁老人砍杀子孙,教唆者各自等同于自己殴打及杀害普通人之罪,不得以侵犯亲属之罪加重于普通人之罪上。"
犯罪之时未老疾【问答一条】
凡犯罪之时虽尚未年老患病,而事发之时已年老患病的,依老疾之法论处。
《疏义》说:"假如六十九岁以下犯罪,年满七十岁时事发,或未患病时犯罪、成为废疾之后事发,都依照上面所解释的收赎之法处置。七十九岁以下犯谋反谋逆、杀人应处死刑之罪,八十岁时事发,或患病时犯罪、成为重病时事发,都可归入上请之条。八十九岁犯死罪,九十岁时事发,都归入不予论罪之列。所以说依老疾之法论处。"
问:律文说"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事发之后尚未判决,此后才年老患病的,该如何论处?
答:律法因老、病之人不堪承受刑罚,所以按等级予以优待区别对待。七十岁衰老不能服徒役,允许以赎罪论处。虽然事发时是六十九岁,但到七十岁才判决时已属衰老,此时有一条不可以,即不可仍令其亲自服劳役。这是服徒役期间才年老患病的,依老疾之法论处的情形。假如七十九岁犯加役流,事发到八十岁才判决,只能依老年减免罪责,不可再令其发配服徒、流之役。又依《狱官令》:"犯罪遇上律格改动的,若新格较轻,允许从轻处置。"依律及令,务必从轻处置。若是对
事发以后未断决,然始老疾者,若为科断?答曰: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节级优异。七十衰老不能徒役,聴以赎论。虽发在六十九时,至年七十始断衰老,是一不可,仍遣役身。此是役徒内老疾,依老疾论。假有七十九犯加役流,事发至八十始断,止得依老免罪,不可仍配徒流。又依《狱官令》:「犯罪逄格改者,若格轻,聴从轻。依律及令,务从轻法。」若于老疾者,岂得配流八十之人?事发与断相连者,例从轻典断,依发时之法。唯有疾人与老者理别,多有事发之后始作疾状,临时科断,须究本情。若未发时已患,至断时成疾者,得同疾法。若事发时无疾,断日加疾,推有故作,须依犯时实患者,聴依疾例。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防义曰:「假有六十九以下配徒役,或二年、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又有配役时无疾,役限内成废疾,并聴凖上法收赎。故云:『在徒限内老疾亦如之。』又计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应赎者征铜二十斤,即是一斤铜折役一十八日。计余役不蒲十八日,征铜不满一斤数,既不蒲,并宜免放。」
犯罪时防,小事发时,长大依防小论。
防义曰:「假有七嵗犯死罪,八嵗事发死罪,不论;十嵗杀人,十一事发,仍得上请;十五时偷盗,十六事发,仍以赎论。此名防小时犯罪,长大事发,依防小论,彼此俱罪之赃【问答二】
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
防义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依法与财者,亦各得罪。此名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
及犯禁之物则没官【若盗人所盗之物,倍赃亦没官】
防义曰:「谓甲、弩、矛、矟、旌、旗、幡、帜及禁书、寳印之类,私家不应有者,是名犯禁之物,彼此俱罪之赃,以下并没官。」
注:若盗人所盗之物,倍赃亦没官。
防义曰:「假有乙盗甲物,丙转盗之,彼此各有倍赃,依法并应还主。甲既取乙倍备,不合更得丙赃。乙即元是盗人,不可以赃资盗,故倍赃亦没官。若有紏告之人应赏者,依令与赏。」
问曰:「私铸钱事发,所获作具及钱铜,或违法杀马牛等肉,如此之类,律令无文,未知合没官以否?」
答曰:「其肉及钱,私家合有凖,如律令,不合没官。作具及钱,不得仍用,毁讫付主,罪依法科。其铸钱见有别格,从格断。余条有别格见行破律者,并凖此。」
取与不和【虽和与者无罪】
防义曰:「取与不和,谓恐喝、诈欺、强市有剩利、强率敛之类。虽和与者无罪,谓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或和率敛,或监临官司和市有剩利,或雇人而告他罪得实,但是不应取财而与者无罪,皆是。」
若乞索之赃并还主
防义曰:「强乞索、和乞索,得罪虽殊,赃合还主。
译老、病之人,怎能仍将八十岁的人发配流放?事发与判决相衔接的情形,惯例从轻典判决,依事发之时的法律。只有患病之人与年老之人的情理有所不同,多有事发之后才开始出现病状的,须临时判定,须查究本情。若尚未事发时已患病,到判决时形成重病的,可以按疾病之法处置。若事发时无病,判决之日才添病,若推知是故意作伪,须依照犯罪之时确实患病的情形,才允许依疾病之例处置。
若在服徒刑年限之内年老患病的,也是这样处置。
《疏义》说:"假如六十九岁以下配役徒刑,或服役二年、三年而期限未满,年满七十岁;又有配役之时无病、而在服役期限内成为废疾的,都允许比照上面之法收赎。所以说:'在徒限内老疾亦如之。'又计算徒刑一年为三百六十日,应赎罪的征收铜二十斤,即是一斤铜折抵服役十八日。若计算剩余的服役期限不满十八日,征收的铜不满一斤之数,既然不满,都应当一律免除放归。"
犯罪之时年幼、事发之时已长大的,依年幼之时的法律论处。
《疏义》说:"假如七岁犯死罪,八岁时事发,死罪不予治罪;十岁杀人,十一岁时事发,仍可上请;十五岁时偷盗,十六岁时事发,仍以赎罪论处。这称为幼年时犯罪、长大后事发,依幼年之时的法律论处。"
彼此俱罪之赃【问答两条】
凡彼此双方都构成罪责的赃物【指以计算赃物数额来定罪的情形】
《疏义》说:"受财枉法、不枉法以及收受所监临之地财物、坐赃等罪,依法给予财物之人,也各自获罪。这称为彼此俱罪之赃,指以计算赃物数额来定罪的情形。"
以及违禁之物的,则没收归官【若是盗贼所盗之物,加倍所征的赃物也一并没收归官】
《疏义》说:"指甲胄、弩、矛、槊、旌、旗、幡、帜以及禁书、玺印之类,私人家中不应持有的,这称为违禁之物,彼此俱罪之赃以下的物品,都没收归官。"
注文说:若是盗贼所盗之物,加倍所征的赃物也一并没收归官。
《疏义》说:"假如乙盗窃甲的财物,丙又转而盗窃此物,彼此各自要加倍偿还赃物,依法都应当归还失主。甲既已取得乙加倍偿还的赃物,就不应再取得丙加倍偿还的赃物。乙本就是盗贼,不可以用赃物来资助盗贼,所以其加倍偿还的赃物也没收归官。若有举报告发之人应予奖赏的,依令给予奖赏。"
问:"私自铸钱之事事发,所查获的作业器具及钱、铜,或违法宰杀马、牛所得的肉,诸如此类,律令中没有明文规定,不知是否应当没收归官?"
答:"这些肉及钱,私人家中依法本可以持有,依照律令,不应没收归官。作业器具及钱,不得再予使用,销毁之后交还失主,罪责依法定罪。私铸钱之事另有专门的格式规定,依格断决。其余各条若另有格式现行而与律相违背的,都比照此办理。"
取与不相和同【即便是相和同意给予的一方,无罪】
《疏义》说:"取与不和,是指恐吓要挟、诈骗欺瞒、强行购买而获取剩余利益、强行摊派征收之类。即便是相和同意给予的一方无罪,是指离任官员而接受旧属官员及士人百姓的馈赠,或和同摊派征收,或监临官员和同交易而获取剩余利益,或雇人告发他人罪行属实等情形,凡是不应当取得财物却给予的人一方无罪,都属此类。"
若是被强行索取的赃物则一并归还失主。
《疏义》说:"强行索取、和同索取,所定之罪虽有不同,但赃物都应当归还失主。称'并'的,是指从取与不和以下的情形,都要征收归还失主。"
至于被没收充公的物品,赦书到达之后,罪犯即使已经判决完毕,但物品尚未收入官府的,都一并因赦而原宥归还。
《疏义》说:被没收充公的物品,是指谋反大逆之人的家产应当没收归官的情形,赦书到达之后,罪人即使已经判决完毕,但其物品尚未收入官府掌管的,都一并因赦而原宥归还;若被没收充公的物品已经收入所在官府掌管,则一律不得放还。
若罪责尚未判决、物品虽已送交官府但尚未经过分配处理的,仍
称并者,从取与不和以下,并征还主。」
即簿敛之物,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入官司者,并从赦原。
防义曰:簿敛之物,谓谋反大逆人家资合没官者,赦书到后,罪人虽已决讫,其物未入官司者,并从赦原;若簿敛之物已入所在官司守掌者,并不合放免。
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
防义曰:「若反逆之罪,仍未处决,罪人虽已断讫,其身尚存者,物虽送官,但未经分配者,并从赦原。」
即縁坐家口虽已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
防义曰:谓反逆人家口,合縁坐没官。罪人于后蒙恩得免,縁坐者虽已配没,亦从放免。其奴婢同于资财,不从縁坐免法。
问曰:「但是縁坐遇恩,罪人得免。其有罪人不合免者,縁坐亦有免法以否?」
答曰:「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汚其室宅,除恶务本。罪人既不防赦,縁坐亦不合原。去取之宜,皆随罪人为法。其谋反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縁坐虽及家口,其恶不同反逆。又律文特显,反逆縁坐为与十恶同科,不得请减及赎。自同五流,除名配流如法。自余縁坐流,并得减赎不除名。虽云合流得减赎者,明即与反逆縁坐不同。赦书若十恶不原,非反逆縁坐人,仍从恩免,以其身非十恶,又非反逆之家故也。」
以赃入罪【问答四】
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防义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但以此赃而入罪者,正赃见在未费用者,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转易得他物者,谓本赃是驴,逥易得马之类;及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
问曰:「假有盗得他人财物,即将兴易及出举,别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赃本是人畜,展转经歴数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为处分?」
答曰:「律注云: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既非孶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
又问:「有人知是赃婢,故买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答曰:「知是赃婢,本来不合交闗违法,故买意在奸伪,赃婢所产不合从良,止是生产蕃息,依律随母还主。」
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防义曰:「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业。赃已费用,矜其流死,其赃不征。若未经奏画,会赦免流死者,征赃如法。画讫会恩,即同免例。」注云:「别犯流及身死者,谓虽不因赃配流,别为他罪流配,及虽非身被刑戮,而别有死亡者,本犯之赃费用已尽,亦从免例。
译算作尚未收入官府。
《疏义》说:"若谋反大逆之罪,仍未判决完毕,罪人即使已经断决完毕,但其本人尚存活的,其物品虽已送交官府,但尚未经过分配处理的,都一并因赦而原宥归还。"
若连坐之人的家口即使已被配没为奴,而罪人后来获得赦免的,其家口也一并获得赦免。
《疏义》说:指谋反谋逆之人的家口,应当连坐没收归官为奴。罪人后来蒙受恩赦而获得赦免的,连坐之人即使已被配没,也一并获得放免。其中奴婢等同于资财,不适用连坐赦免之法。
问:"凡是连坐之人遇赦,则罪人得以获得赦免。若有罪人不应当被赦免的情形,连坐之人是否也有获得赦免之法?"
答:"谋反大逆,罪至极刑、株连家族,是要清除其家宅、根绝祸患。罪人既不因赦而得以赦免,连坐之人也不应当被原宥。是否原宥的取舍标准,都依照罪人本身的处置为准。至于谋反已上、道路杀人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肢体人体等罪行,连坐虽也涉及家口,但其罪恶不同于谋反谋逆。又律文特别指明,谋反谋逆连坐与十恶同科论处,不得请求减刑及赎罪。自身也如同五流之刑,除名后依法发配流放。其余的连坐流刑,都可以获得减刑赎罪而不必除名。虽说都是应处流刑而可减刑赎罪的,说明这就与谋反谋逆连坐不同。赦书若说十恶不予原宥,非谋反谋逆连坐之人,仍应遵从恩赦而获得赦免,因其本身并非十恶之罪,又非谋反谋逆之家的缘故。"
以赃入罪【问答四条】
凡是以赃物入罪的,若正赃仍现存的,归还官府或失主【转换交易所得的其他物品,以及所生产的孳息,都算作现存】
《疏义》说:"在律法中,正赃只有六种类别:强盗、窃盗、盗窃、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以及坐赃。此外各条,都是参照这六种赃物类别来定罪的。凡以此类赃物入罪的,若正赃现存、尚未耗费使用的,官府之物归还官府,私人之物归还失主。转换交易所得的其他物品,是指本来的赃物是驴,转换交易得到马之类;所生产的孳息,是指婢女生子、马生驹之类。"
问:"假如盗取他人财物,就用来兴办交易及放贷经营,另外获得利息利润,是否可以等同于孳息?其赃物本是人或畜生,辗转经历数家,其中有知情的也有不知情的。如此产生的孳息,该如何处理?"
答:"律文注释所说的生产孳息,本来是根据能够孳生繁殖之类而说的。若是兴办生意、放贷经营而获得的利润,都是运用后来占有者的劳力,本来不是财物原主人的力量所致。既然不是自然孳生繁殖之物,就不适用孳息的范围,所得利润归属后来的占有者。若是辗转经手之人知情的,孳息之物一并归还原主人;不知情的,也归属后来的占有者。"
又问:"有人明知是赃物婢女,故意买来自己纳幸,因而生下子女,应归属何人?"
答:"明知是赃物婢女,本来就不应当交易,何况是违法行为,故意买来意在营私舞弊,赃物婢女所生的子女不应当归入良人籍贯,只是属于生产的孳息,依律随母亲一并归还失主。"
赃物已经耗费使用的,若罪人已被处死或已配流的,不再征收【另犯流罪或本人已死亡的也是如此】
《疏义》说:"因赃物而判处死刑或以赃物配流的,所定之罪已重,多已破败家业。赃物已经耗费使用,体恤其已被处死、流放,其赃物不再征收。若尚未经过奏请画可,遇赦而免除流、死刑的,仍依法征收赃物。若已画可后遇赦,则等同于免征之例。"注文说:"另犯流罪或本人已死亡的,是指虽不是因赃物而配流,而是因另犯他罪而配流,以及虽非本人被处以刑戮,而是另有死亡的情形,原本所犯之罪的赃物既已耗费使用殆尽,也一并归入免征之例。"
其余的一并征收【盗窃所得的加倍偿还】
《疏义》说:除本人已死亡、以及已被配流之外,其赃物若仍现存,以及已经耗费使用的,都在征收之列,所以说余皆征之。盗窃所得加倍偿还,是指盗窃之人因其贪图财物之意甚重,所以令其加倍偿还,即盗窃一尺征收二尺之类。
若计算役使、租赁之价
」
余皆征之【盗者倍备】
防义曰:除非身死,及已配流,其赃见在,并已费用,并在征限,故曰余皆征之。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财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征二尺之类。
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
防义曰:庸,谓私役使所监临及借车马之属,计庸一日为绢三尺,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赁,谓碾硙、邸店、舟船之类,须计赁价为坐。既许庸赁为赃,其赃元非正物,故虽非会赦,其赃并亦不征。余条庸赁,皆凖此。
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
防义曰:「谓会赦及降,唯盗、诈、枉法三色,正赃犹征,各还官主。盗者免,倍赃故云犹征。正赃谓赦前事发者,若赦后事发,捉获见赃,凖鬬讼律征之。」
问曰:「枉法会赦,正赃犹征,未知此赃还官,还主,须定明例。」
答曰:「彼此俱罪之赃,例并合没。虽复首,得原罪,正赃犹征如法。其赃追没于法,何疑?」
余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防义曰「余赃非见在赦前已费用尽若非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者皆非见在之赃及收赎之物者谓犯罪征铜依令节级各依期限限内未送并从赦降原过限不送不在免限称限内不送唯据赎铜余赃旧无限约逢赦并皆放免其犯罪应赎征铜送有期限违限不纳会赦不原故云限内未送者唯为赎铜生文不为余赃立制」
问曰:「收赎之人身在外处,虽对面断罪,又牒本贯征铜,未知以牒到本属为期,即据断日作限。」
答曰:「依令,任官应免课役,皆据蠲符到日为限。其征铜之人,虽对面断讫,或有一身被禁,所属在逺,虽被释放,无铜可输。符下本属征收,须据符到征日为限。若取对面为定,何烦更牒本属?」
平赃者【问答二】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防义曰: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直,凖犯处当时上绢之价,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假有,人蒲州盗盐,嶲州事发,盐已费用,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凖蒲州上绢之价,于嶲州断决之类。纵有卖买贵贱与估不同,亦依估价为定。
问曰:「赃若见在犯处,可以将赃对平。如其先已费损,悬平若为凖定?又有获赃之所与犯处不同,或逺或近,并合送平以否?」
答曰:「悬平之赃,依令凖中估。其获赃去犯处逺者,止合悬平。若运向犯处,凖估其物,即须脚价。生产之类,恐加瘦损,非但奸伪斯起,人粮所出,无从同遣。悬平理便,适中。」
又问:「在蕃有犯,断在中华;或边州犯赃,当处无估,平赃定罪,从何取中?」
答曰:「外蕃既是殊俗,不可牒彼平估,唯于近蕃州县凖估量用。
译而定为赃物数额的,也不再征收。
《疏义》说:役使,是指私自役使所监临之人及借用车马之类,计算役使一日折合绢三尺,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租赁,是指碾磨、邸店、舟船之类,须计算租赁价钱来定罪。既然允许以役使、租赁折算为赃物数额,其赃物本非原有实物,所以即使不是因遇赦,其赃物也一并不再征收。其余各条中的役使、租赁情形,都比照此法处理。
遇大赦及降罪之令,盗窃、诈骗、枉法之罪,正赃仍要征收。
《疏义》说:"指遇大赦及降罪之令,只有盗窃、诈骗、枉法三种罪,正赃仍要征收,各自归还官府或失主。盗窃之罪本身获得赦免,但加倍所征之赃仍要征收,所以说'犹征'。正赃,是指赦令之前事发的情形;若赦令之后事发,捉获现存的赃物,比照《斗讼律》征收。"
问:"枉法之罪遇赦,正赃仍要征收,不知此赃物是归还官府还是归还失主,须明确判定条例。"
答:"彼此俱罪之赃,惯例都应当没收。即使是自首而获得原宥其罪的,正赃仍依法征收。这赃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有何疑虑呢?"
其余的赃物若不再现存,以及应收赎之物在期限内尚未送交的,都一并因赦令或降罪而原宥。
《疏义》说:"其余的赃物不再现存,是指赦令之前已经耗费使用殆尽、若不是转换交易得到其他物品或生产孳息的,都算作不再现存的赃物。以及应收赎之物,是指所犯之罪应征收铜,依令按等级各有期限,期限内尚未送交的,一并因赦令或降罪而原宥;超过期限尚未送交的,不在免除之列。称'限内未送'的,只是针对应赎之铜而言,其余赃物向来没有期限规定,遇赦一律放免。凡犯罪应赎征收铜的,送交有期限规定,违限不缴纳的,遇赦不予原宥,所以说'限内未送者'只是为赎铜而设的文字,不是为其余赃物设立的制度。"
问:"收赎之人本人身在外地,虽然对面已判决罪责,又行文本籍所在地征收铜,不知是以行文到达本籍之日为期限,还是以判决之日为期限。"
答:"依令,任官应免除课役的,都以蠲免符文到达之日为期限。至于征收铜的情形,即使已对面判决完毕,或本人被拘禁、所属籍贯遥远,虽已被释放,却无铜可缴纳。符文下达本籍征收,须以符文到达征收之日为期限。若以对面判决为准,何须再行文本籍所在地?"
平赃者【问答两条】
凡评定赃物价值的,都依照犯罪当地当时的物价,并参照绢的估价。
《疏义》说:赃物,是指罪人所取得的赃物,都要评定其价值,比照犯罪之地当时上等绢的价格,依令每月分上、中、下三等评估。评定赃物依所犯之日所属的旬估定罪,取所犯之旬上等绢的价格。假如有人在蒲州盗窃盐,在嶲州事发,盐已被耗费使用,依令须悬空评估,即取蒲州中等估价之盐,比照蒲州上等绢的价格,在嶲州判决之类。纵然有买卖价格贵贱与估价不同的情形,也依照估价来判定。
问:"赃物若现存于犯罪之地,可以将赃物拿来对照评估。若已先耗费损失的,悬空评估该如何判定?又有查获赃物之处与犯罪之处不同的,或远或近,是否都应当运送到犯罪之处来评估?"
答:"悬空评估的赃物,依令比照中等估价。若查获赃物之处离犯罪之处较远的,只应悬空评估。若要运送到犯罪之处比照估价,就须要脚力运费。生产的物品之类,恐怕会有损耗瘦损,不仅会引发奸伪之事,人员及粮食的开支也无从一并派遣。悬空评估比较适宜,恰到好处。"
又问:"在蕃邦犯罪、在中原判决,或在边远州郡犯赃、当地没有估价,评定赃物定罪,该以何处为准?"
答:"外蕃既是异域风俗,不可行文彼处评估,只在邻近的蕃邦州县比照估价使用。若是适宜而无估价之处发生犯罪的,则由州府详细审定制定价格。"
评定功、庸的,计算一人一日折合绢三尺,牛、马、骆驼、骡、驴、车,也是同样
合宜无估之所,而有犯者,于州府详定作价。」
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駞骡驴车,亦同。防义曰:计功作庸,应得罪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駞骡驴车,计庸皆凖此三尺,故云亦同。
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亦依犯时赁直。
防义曰:自船以下,或大小不同,或闲要有异,故依当时赁直,不可凖常赁为估。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称之类者,铺肆、园宅、品目至多,略举宏纲,不可备载,故言之类。
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防义曰:假有借驴一头,乘经百日,计庸得绢七疋二丈,驴估止直五疋,此则庸多,仍依五疋为罪,自余庸赁虽多,各凖此法。
略和诱人
诸略和诱人若和同相卖
防义曰:不和为略,前已解讫。和诱者,谓彼此和同,共相诱引,或使为良,或使为贱,限外蔽匿,俱入此条。轻重之制,自从本法。若和同相卖者,谓两相和同,共知违法。
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若嫁卖之,即知情取买。
防义曰:「上文皆据良人,此论部曲、客女、奴婢等略和诱义,并与上同。或得而自留,或转将嫁卖,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买者。谓从略和诱以下,不问良贱,共知本情,或娶或买,限外不首,自为蔽匿。」
及藏逃亡部曲奴婢
防义曰:藏匿无日限,谓知是部曲、奴婢逃走,故将藏匿者。
署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防义曰:「在令置官,各有员数,员外剩置,是名过限。案职制律: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在此虽有奏授,亦同蔽匿。于格令无员而置,是名不应置而置。」
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
防义曰:诈假官者,身实无官,假为职任,流内、流外得罪虽别,诈假之义并同。或自造告身,或雇倩人作,或得他人告身而自行用,但于身不合为官,诈将告身行用,皆是其假。与人官者,谓所司假授人官,或伪奏拟,或假作曹司判补;及受假者,谓知假而受之。
若诈死,私有禁物【谓非私所应有者及禁书之物】
防义曰:诈死者,或本心避罪,或规免赋役,或因犯逃亡而遂诈死之类。私有禁物者,注云:谓非私所应有者,谓甲、弩、矛、矟之类,及禁书,谓天文图书、兵书、七曜歴等,是名禁书。称之类者,谓元象器物等,既不是书,故云之类。
译的标准。
《疏义》说:计算功力、劳役,应当定罪的,计算一人一日折合绢三尺,牛、马、骆驼、骡、驴、车,计算庸值都比照此三尺的标准,所以说也是相同。
至于船只以及碾磨、邸店之类,也依照犯罪当时的租赁价钱评定。
《疏义》说:从船只以下,有的大小不同,有的闲置忙碌有别,所以依照当时的租赁价钱,不可比照通常的租赁价来估算。邸店,储存物品之处称为邸,出卖交易之处称为店。称"之类"的,铺肆、园宅等品类繁多,此处只是略举大纲,不能全部记载,所以说"之类"。
役使、租赁之价即使很多,各自不得超过其本身的价值。
《疏义》说:假如借用一头驴,骑用满一百天,计算庸值应得绢七匹二丈,而驴的估价只值五匹,此时是庸值多于估价,仍依五匹来定罪,其余的役使、租赁之价即使再多,都比照此法处理。
略卖、和诱人
凡强行拐骗、和同引诱他人,若两相和同互相买卖的
《疏义》说:不相和同而强行拐骗称为略,前面已经解释过了。和诱,是指彼此和同,共同互相引诱,或使其沦为良人身份,或使其沦为贱民身份,限期之外仍隐匿不报的,都归入此条。轻重的判定标准,各自依本罪之法。若是两相和同互相买卖的,是指双方两相和同、共同知晓违法之事。
以及强行拐骗、和同引诱部曲、奴婢的,若将其嫁卖,即明知情况而购买的
《疏义》说:"以上文字都是针对良人而言,此处论及部曲、客女、奴婢等强行拐骗、和同引诱的含义,都与上文相同。有的自己留用,有的转手嫁卖,有的转送他人,也同样适用于明知情况而购买的情形。指从强行拐骗、和同引诱以下,不论良人或贱民,凡是共同知晓本情,或娶或买,限期之外不主动申报的,就自然构成隐匿之罪。"
以及窝藏逃亡的部曲、奴婢的
《疏义》说:窝藏没有期限规定,是指明知是部曲、奴婢逃亡而故意加以窝藏的情形。
设置官职超过定额,以及不应当设置而设置的
《疏义》说:"依令设置官职,各有定员数额,超出定员之外多余设置的,称为过限。查《职制律》:官员有定员数额,若设置超过限额以及不应当设置而设置的。"注文说:"指非经奏请授予的情形,在此虽有经奏请授予的,也一并同于隐匿之罪。若依格令本无此定员而设置的,称为不应设置而设置。"
诈称有官职、假冒官职授予他人以及接受假冒官职的
《疏义》说:诈称有官职,是指本身实际并无官职,假冒担任职务,流内、流外官职虽然罪责有别,但诈假的含义都相同。有的自己伪造告身文书,有的雇人代作,有的取得他人的告身文书而自行使用,凡是本人不应当担任官职、却诈用告身文书行使职权的,都属此类假冒。假与人官,是指主管官署假意授予他人官职,或伪造奏拟文书,或假造官署判文补授官职;至于接受假冒官职的,是指明知是假冒而仍接受的情形。
以及诈称死亡、私自持有违禁物品的【指并非私人应当持有之物以及禁书之类】
《疏义》说:诈称死亡,有的是出于本心逃避罪责,有的是图谋逃避赋税徭役,有的是因犯罪逃亡而进而诈称死亡之类。私有禁物,注文说,指并非私人应当持有的物品,是指甲胄、弩、矛、槊之类,以及禁书,指天文图书、兵书、七曜历等,这称为禁书。称"之类"的,是指浑天仪等象数器物,既不属于书籍类别,所以说"之类"。
赦书到后,百日见在,不首故蔽匿者,复罪如初,媒保不坐。
防义曰:赦书原罪,皆据制书出日昧爽以前,并从赦免。惟此蔽匿条中,乃云赦书到后百日,此据赦书所至之处,别取百日为限。见在不首,故蔽匿者,谓人物及所假官等见在故蔽匿隐藏而不首出,并获罪如初。初者,谓如犯罪之初,赃物应征及倍,悉从初犯本法。若人有转易在他所,但其人见在不首,皆为故蔽匿。其媒保不坐者,谓嫁娶有媒,买卖有保,既经赦原,无问百日内外,虽不自首,并皆不坐。
译赦书下达后,一百天之内,人物如果还在却故意隐藏不出来自首的,仍按最初的罪行处罚,做媒人和作保人的不予治罪。
防义解释说:赦书原谅罪过,都是以制书颁布之日拂晓以前为准,一并从赦令赦免。只是这条关于隐藏蔽匿的条文中,说的是赦书到达之后一百天,这是以赦书所到达之处为准,另外划定一百天作为期限。人物还在却故意隐藏不出来自首的,是指人、物以及所假冒的官职等还存在,故意隐藏埋没而不出来自首,一并按最初的罪行治罪。所谓"初",是指如同犯罪之初,应征收的赃物以及加倍数额,都依照最初所犯的本法处理。如果人已经转移到别处,只要此人还在却不自首,都算作故意隐藏蔽匿。至于媒人和保人不予治罪的,是指嫁娶有媒人、买卖有保人,既然已经经过赦免宽宥,不论是在一百天以内还是以外,即使当事人不自首,媒人和保人也都一概不治罪。
其限内事发虽不自首,非蔽匿【虽限内,但经问不臣者,亦为蔽匿】防义曰:「从略和诱以下,私有禁物以上,谓赦书到后事发之所,百日内发者,虽不自首,亦非蔽匿,以其限尚未充,故得无罪。」
注虽限内,但经问不臣者,亦为蔽匿。
防义曰:「上云限内事发,虽不自首,非蔽匿。谓限内事发,经问即承,为无隐心,乃非蔽匿。其经问不臣,虽在限内,仍同蔽匿之法。」
即有程期者计赦后日为坐
防义曰:程者,依令,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类,是为有程期者。律有大集校阅违期不到之条,亦有计帐等,在令各有期限。此等赦前有违,经恩不待百日,但赦出后日仍违程期者,即计赦后违日为坐。赦后并须凖事给程,以为期限。
其因犯逃亡,经赦免罪限外不首者,止坐其亡,不论本罪【谓赦书到后百日限外计之】
防义曰:「谓赦前犯罪,因即逃亡,会赦之后,罪皆原免;赦后百日,仍不自首,止有逃亡之坐,更不论其本罪。又如征防逃亡,会赦免罪,计百日限外,征防仍自未还,须计征防之日,以为逃亡定罪;限内流例,若还,即同在家亡法。即军人上畨因犯逃走,经赦当下,亦同常亡之律。」
注谓赦书到后百日限外计之
防义曰:「上论蔽匿,既以百日之外为限,此逃亡之坐,亦以百日限外计之。」
防赦改正征收【问答二】
诸会赦应改正征收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征收者各论如本犯律【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増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之类须改正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类须征收】
防义曰:前条以百日为限,此据赦后经责簿帐,即须改正征收。仍有隐欺不改从正者,皆如本犯得罪。其应改正征收,具如子注。
注: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
防义曰:「依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以下,凖此。若不依令文,即是以嫡为庶,以庶为嫡。又凖令,自无子者,聴养同宗于昭穆合者。若违令养子,是名违法。即工乐▯户当色相养者,律令虽无正文,无子者理凖良人之例。」
注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
防义曰:私入道,谓道士、女冠、僧尼同不因官度者,是名私入道。诈复除者,谓课役俱免,即如太原元从给复终身,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赦贱为良给复三年之类。其有不当复限,诈同此色,是为诈复除。避本业,谓工、乐、▯户、太常音声人,各有本业,若逥避改入他色之类,是名避本业。
译在期限内案发的,即使没有自首,也不算是隐瞒【虽在期限之内,但经审问仍不承认的,也算隐瞒】。《防义》说:「从『略和诱』以下,到『私自持有禁物』以上,是指赦书到达后案发之地,一百日之内案发的,即使没有自首,也不算是隐瞒,因为期限尚未满,所以可以无罪。」
注文说:虽在期限之内,但经审问仍不承认的,也算隐瞒。
《防义》说:「上文所说『期限内案发,即使没有自首,也不算隐瞒』,是指期限内案发,经审问就立即承认,没有隐瞒之心,才算不是隐瞒。若是经审问仍不承认,虽在期限之内,仍按隐瞒之法论处。」
凡是有程期规定的,从赦令下达后的日子起计算处罚。
《防义》说:所谓「程」,依照法令,公文小事程期五日,中事程期十日,大事程期二十日,程及公使各有各的行程规定,诸如此类,都属于有程期的情形。律文中有「大集校阅违期不到」的条款,也有「计帐」等事项,法令中各有各的期限。这些事在赦令颁布之前若已违限,遇赦之后不必等满百日,只要赦令发布之后仍违反程期的,就从赦令发布之后违期的天数起计罪。赦令发布之后,都必须依照事务性质给予相应的程期,作为期限。
凡是因为犯罪而逃亡,遇赦免罪,超出期限仍不自首的,只按逃亡治罪,不再论及原来的罪【指赦书到达之后,超过一百日的期限来计算】。
《防义》说:「指赦令之前犯罪,因而逃亡,遇赦之后,罪都被赦免;赦令发布之后满一百日,仍不自首的,只按逃亡治罪,不再论及原来的罪。又如征戍防守之人逃亡,遇赦免罪,超过一百日的期限,征戍防守之人仍未归还,须以征戍防守之日来计算,按逃亡定罪;期限之内按『流』的相关条例,如果归还,就等同在家逃亡之法。即使是军人轮番戍守中逃走,遇赦应予免罪的,也同普通逃亡之律一样处理。」
注文说:指赦书到达之后,超过一百日的期限来计算。
《防义》说:「上文论隐瞒之罪,既然以一百日为限,此处逃亡之罪,也以超过一百日的期限来计算。」
防止赦免后不改正征收之事【问答二条】
凡是遇赦应当改正、征收,经过官府责令核查簿帐而不予改正、征收的,各按原来所犯之罪论处【指以嫡子作为庶子、以庶子作为嫡子,违法收养子嗣,私自出家为道,诈称享有免除赋役之权,逃避本业,虚增或虚减年纪,侵占隐瞒田园,脱漏户口之类,须予改正;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以及借贷他人财物、畜产之类,须予征收】。
《防义》说:前条以一百日为限,此条根据赦令之后官府责令核查簿帐,就必须改正、征收。若仍有隐瞒欺骗不予改正的,都按原来所犯之罪治罪。所应改正、征收的事项,详见小注所列。
注文说:指以嫡子作为庶子、以庶子作为嫡子,违法收养子嗣。
《防义》说:「依照法令,王、公、侯、伯、子、男等爵位,都由子孙承继嫡系传袭。没有嫡子的,立嫡孙;没有嫡孙的,依次序立嫡子的同母弟;没有同母弟的,立庶子;没有庶子的,立嫡孙的同母弟;没有同母弟的,立庶孙。曾孙以下,依此类推。若不依令文行事,就是以嫡为庶、以庶为嫡。又依照法令,本来无子的人,允许收养同宗中辈分相符的人为子。若违反法令收养子嗣,就叫做违法。至于工、乐、〇户等各按本色互相收养的,律令虽无明文规定,无子者按理可以比照良人的惯例处理。」
注文说:私自出家为道,诈称享有免除赋役之权,逃避本业。
《防义》说:私自出家为道,是指道士、女冠、僧尼中未经官府度牒批准而出家的人,叫做私入道。诈复除,是指本应缴纳赋税、服劳役却谎称一并免除,比如太原元从功臣给予终身免除赋役、从外藩投化归附之人给予十年免除赋役、赦免贱民为良人给予三年免除赋役之类。若有不符合免除期限的人,却谎称
注:増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之类,须改正。防义曰:増减年纪,谓増年入老,减年入中小者。其有増减,虽不免课役,亦是侵隐。园田谓人侵他园田及有私隠、盗贸卖者。脱漏户口者,全户不附为脱,隐口不附为漏,称之类者,谓増加疾状、脱漏工乐▯户之类。会赦以后,经责簿帐,即须改正。若不改正,亦论如本犯之律。
注: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类,须征收。
防义曰:监临,谓于临统部内;主守,谓躬亲保典之所者。以官财物、畜产私自借贷,及将官物、畜产私借贷人者,及车船之属同财物,鹰犬之属同畜产。故言并须征收。
问曰:「上条会赦,以百日为限;下文会赦,乃以责簿为期。若有上条赦后百日内责簿帐隐而不通者,下条未经责簿帐,经问不臣,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以罪重,故百日内经问不臣,罪同蔽匿。限内虽责簿帐,事终未发,纵不吐实,未得论罪。后条犯轻,赦后经责簿帐不通,即得本罪。经年不经责簿帐,据理亦未有辜。虽复经问不臣,未合得罪。」
又问:「蔽匿之事,限内未首,及应改正簿帐未通,乃有非是物主,傍人言告,未知告者得罪以否?」
答曰:「赦前之罪,各有程期限内事发,律许免罪,终须改正徴收,告者理不合坐。」
唐律疏义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五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五【凡八条】
犯罪未发自首【问答四】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贜犹征如法】
防义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贜犹征如法
防义曰:「称正贜者,谓盗者自首,不征倍贜;称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还官主,枉法之类,彼此俱罪;犹征没官,取与不和及乞索之类,犹征还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防义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类。」
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防义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被推鞫,因问乃更别言余事,亦得免其余罪。同因首重罪之义,故云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聴如罪人,身自首法【縁坐之罪及谋判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防义》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踈。但遣代首,即是。若于法得相容隐者,谓依下条,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奴婢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还据得容隐者,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
译与这些情形相同,就叫做诈复除。避本业,是指工、乐、〇户、太常音声人等各有本业,若逃避改换从事其他行业的,叫做避本业。
注文说:虚增或虚减年纪、侵占隐瞒田园、脱漏户口之类,须予改正。《防义》说:虚增虚减年纪,是指虚增年纪以便算入老年、虚减年纪以便算入中小年龄的。若有这种增减行为,即使没能因此免除赋役,也算是侵占隐瞒。田园是指侵占他人田园,以及私自隐瞒、盗卖田产的行为。脱漏户口,是指整户不入籍为「脱」,隐瞒人口不入籍为「漏」,所谓「之类」,是指虚报疾病状况、脱漏工乐〇户之类的情形。遇赦之后,经官府责令核查簿帐,就必须改正。若不改正,也按原来所犯之罪论处。
注文说: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以及借贷他人财物、畜产之类,须予征收。
《防义》说:监临,是指在其统辖管理的范围之内;主守,是指亲自负责保管掌典的场所。用官府的财物、畜产私自借贷,以及将官府的财物、畜产私自借给他人的,还有车船之类比照财物、鹰犬之类比照畜产,所以说都须予以征收。
问:「上条所说遇赦,以一百日为限;下文所说遇赦,则以官府责令核查簿帐之日为期限。若有依上条赦后百日之内,官府责令核查簿帐,却隐瞒不予呈报的,依下条尚未经官府责令核查簿帐,经审问仍不承认的,应当治什么罪?」
答:「上条因罪重,所以百日之内经审问仍不承认的,罪同隐瞒。期限之内即使官府已责令核查簿帐,此事终究尚未案发,纵然不吐露实情,也不能论罪。后条所犯较轻,赦后经官府责令核查簿帐而不据实呈报的,就按原来的罪论处。若经过多年尚未被责令核查簿帐,按理也谈不上有罪。即使经审问仍不承认,也不应当治罪。」
又问:「隐瞒之事,在期限内未自首,以及应改正的簿帐尚未据实呈报的,若有并非事主本人、而是旁人出面告发的,不知告发人是否有罪?」
答:「赦令之前所犯的罪,各有相应的程期限制,期限内案发的,律文准许免罪,最终仍须改正、征收,告发人按理不应治罪。」
唐律疏义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五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五【共八条】
犯罪未发而自首【问答四条】
凡是犯罪尚未案发而自首的,原谅其罪【正赃仍须征收,如法办理】。
《防义》说:「有过错而不改正,那才真正成为过错。如今能够改正过错,前来自首其罪,都应予以原谅。若已有文书状牒告发,官司判令三次审核过状牒,即使案卷尚未正式登入曹局,也就是说此事已经败露,此时即使想要重新做人,也不能算作自首。」
注文说:正赃仍须征收,如法办理。
《防义》说:「所谓正赃,是指盗窃者自首的,不需加倍征收赃物;所谓『如法』,是指与未自首之前的法律相同,应征还给官府或事主,属于枉法之类的,彼此双方都有罪;仍须没收入官,取受与被索取双方不和以及索贿之类的,仍须征还事主。」
若轻罪虽已案发,因而借机自首重罪的,免除其重罪。
《防义》说:「假设有盗牛之事已经案发,趁机自首铸钱之罪,铸钱之罪得以宽免,盗牛之罪仍照旧治罪之类。」
若因审问所查究之事,而另外供出其他罪行的,也照此办理。
《防义》说:「劾,是推问审鞫的另一种说法。假设已被推问审鞫,因审问而又另外供出其他事情,也可免除其余的罪。这与因自首重罪而免罪的道理相同,所以说也照此办理。」
若派人代为自首,或依照法律可以互相容隐的人,为犯人代为自首及互相告发的,各按照犯人本人自首的法律处理【属于连坐之罪以及谋叛以上的罪,本服期亲即使前来捕送、告发,也一样按自首之例处理】。
《防义》说:「派人代为自首,假设甲犯了罪,派乙代为自首,不限于亲属关系。只要是派人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