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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唐律疏义十八

唐律疏义卷十七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53–159 段

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缘坐。注云: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凖此。谓谋叛以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云,故云「妇人应缘坐者凖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以外即不合缘坐释曰:出继谓伯叔父及兄弟之己之子内】有出继同宗者,同堂谓伯叔父之子,今俗呼为亲堂兄弟者。

译疾病方面,妇女年满六十岁以及患有严重残疾的,都免除连坐。注文说:其他条文中提到妇女应当连坐的,都参照此例。这里是指谋反等已经付诸行动的重罪,以及杀害一家非死罪之人三口的罪行,还有向贼寇通报消息的罪行,这些罪的连坐,都会牵连到妇女。而年满六十岁及患有残疾的妇女,也同样可以免除,所以说"妇女应当连坐的,参照此例办理"。伯叔父、兄弟的儿子都要流放三千里,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即便与谋反、大逆之人分立户籍,定罪也都一样。至于已经过继给同堂兄弟的【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应连坐。解释说:过继是指在伯叔父及兄弟自己儿子的范围之内过继】——也有过继给同宗族人的情形,"同堂"是指伯叔父的儿子,也就是如今俗称的"亲堂兄弟"。

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虗论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疏义曰:「即虽谋反者,虽谓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説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防赦犹离之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防赦合正之凖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后,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并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于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意履绳,务从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法须离正。离正之色,即是凢人。离正不可为亲,领从本宗,缘坐。缘坐非同居【问答二】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凖分法留还【老疾得免者,各凖一子分法】疏义曰:缘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居,凖律非缘坐,谓非期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载,并非缘坐。其缘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各凖分法留还,谓未经分异犯罪之后,并凖户令分法。及孙妇虽非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凖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各凖户内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凖一子分法留还。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凖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义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娉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入道谓为道士、女冠。若僧尼娉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并不追坐。

译即便是谋反,但言辞道理不能煽动众人,威势不足以驱使人跟从的,也都要斩首【指结党谋反是真实的,但实际上不能造成危害的,比如自称有吉祥征兆,假托灵异之事,虚妄声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缘由,散播谣言迷惑众人,而没有真实情状可以查验的,都依照祅法(妖言惑众之法)处置】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放三千里,家中资财不在没收之限。其中犯谋大逆罪的,处绞刑。

疏义说:"即使谋反的人,虽然是编造扰乱纲常的言辞,但不足以煽动众人;虽然逞凶张势,但没有力量驱使人跟从他;虽有反叛的图谋,却无法造成危害的,也都要斩首。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放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限。"注文说:"这是指结党谋反确属真实但不能造成危害的情形,比如自称有吉祥的征兆,说自己有祥瑞感应,或者假托灵异之事,虚妄声称有兵马,或者虚构谋反的情状,妄说谋反的缘由,像这样散布传言迷惑众人,而没有真实情状可查验的,都依照祅法处置。这是说本人应当处绞,妻子儿女不必连坐。犯谋大逆罪的,处绞刑。前文的'大逆'是指逆乱之事已经实行,这里是指只有图谋而尚未实行,只判绞罪。律文没有明说的,都依照首犯从犯的法则处理。"

有人问:"谋反谋逆之人应当连坐的妻妾,怎么处理?"依照本法,即便遇到赦免仍应离异。其过继的子孙依本法,即便遇到赦免,也应准照离异之法处理,即不在连坐的范围之内。谋反谋逆之事已经败露之后,才提出离异的,这类情形,是否都应当放免?

回答说:"刑法用来谨慎地区分该赦免与该惩处的界限,一条律法不可有两种处理方式。执守法意、遵循准绳,务必做到公允适中。违法之人已经玷污了朝廷纲纪,即使遇到大赦,依法也必须离异。离异之后的身份,就等同于普通百姓。离异后不能再算作亲属,应归入本宗,不必连坐。"

【连坐与非同居·问答二】

凡连坐而不属同居的人,其资财田宅不在没收之限;虽然同居但不属连坐范围的人,以及连坐人中依例应当免除流刑的子孙,各自依照分家之法留还其应得部分【年老或残疾而得以免罪的,各自依照一子应得的分法留还】。

疏义说:连坐而非同居者,是指谋反大逆之人的伯叔、兄弟,如果已经分家,其田宅资财不在没收之限;即便现在仍同居,依律不属连坐范围的,是指不属期亲以上的亲属及子孙,其祖母、伯叔母、姑母、兄弟之妻(都是指没有丈夫的)等,律文没有记载,都不属连坐。至于连坐人的子孙,指伯叔的儿子及兄弟的孙子,依律也不连坐,各依分家之法留还其份,是指还未曾分家、犯罪之后,都依照户令的分法处理。至于孙媳虽不属连坐,丈夫死后即应归宗,依法不计入分家份额之内。注文说:因年老、残疾而得以免罪的,男子八十岁以上及患重病的,妇人六十岁以上及残废的,各依家中应分人数多少,按人头各得留还相当于一个儿子应分的份额。

有人问:"年老、残疾而得以免罪的,各按一子分法。假如有一人,年八十三岁,有儿子十人、孙子若干;如果其中一个孙子犯了谋反谋逆罪,或者只有一个儿子在世,或者三个儿子都已死亡,只有十个孙子。这位老人应如何留分?"

回答说:"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在世,依照令文按三个儿子的分法计算,加上老人一份,就是四份。如果三个儿子都已死尽,依令诸孙均分,老人与十个孙子共为十一份,留一份给老人,这就是各按一子分法的意思。"

如果女儿已经许配定亲,或已归于夫家,或被送人收养,或已出家为道士,以及聘娶妻子尚未成婚的,都不予追究连坐【被送人收养的,依照所养之家的情形连坐】。道士以及妇人、部曲、奴婢,如犯谋反谋逆罪的,只处罚本人。

疏义说:女儿已经许配定亲,是指有订婚文书或私下的婚约,或者已经收纳了聘财,虽未完婚,都算作归属夫家。出养是指男女被他人收养;入道是指出家做道

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缘坐,故云「止坐其身」。

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缘坐否?」

答曰:「杂戸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若工乐官戸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缘坐。」

  口陈欲反之言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疏义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谋叛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凖此】疏义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被驱率者不坐。余条被驱率者凖此。余条谓谋叛、谋大逆,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刼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掳掠者】

疏义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疏义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吏者,谓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与百人以上同。」

  谋杀府主等官

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戸奴婢与吏卒同,余条凖此】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译士、女冠。如果僧尼聘妻尚未成婚的,即便已定好吉日,但男女尚未相见,都不予追究连坐。出养的人按照收养家庭的情形连坐,不牵涉本生家庭。道士及妇人,称"道士"的僧尼也同样适用。妇人不论在室未嫁还是已出嫁、已出家为道,都一样。至于部曲奴婢,奴婢不论官奴婢还是私奴婢,犯谋反谋逆罪的都只处罚本人。从道士以下,如果犯谋反、大逆罪,都不予连坐,所以说"只处罚本人"。

有人问:"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谋反谋逆罪,是否有连坐?"

回答说:"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自附籍于所在县,受田、进丁、老免,都与百姓相同。他们若犯谋反谋逆罪或应予连坐,也与百姓没有区别。至于工匠、乐户不附籍于州县的官户,则与部曲同例,只处罚本人,不再连坐。"

【口头说出想要谋反的话】

凡口头说出想要谋反的话,内心并无真实的图谋,而又查不出实情可寻的,流放二千里。

疏义说:"有人实际上并无谋逆危害的图谋,口中说出想要谋反的话,查勘并无真实情状可寻,是妄发狂悖之言的,流放二千里。如果有人口出想要叛逆的话,查勘并无真实情状,律令又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都依照'不应为'中较重的一类处理。"

【谋叛】

凡谋叛的,处绞刑;已经上路(付诸行动)的,都处斩刑【指共同参与谋划的才定罪,被胁迫驱使的不算。其他条文中被胁迫驱使的也依此类推】。

疏义说:谋叛,是指想要背叛本国、投靠伪政权,刚开始图谋尚未实行,事发的,首犯处绞,从犯处流刑。已经上路的,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注文说:指共同参与谋划的才定罪,"协"就是"和"的意思,指本来情愿共同参与谋划,这些人都依照谋叛之法论处。被胁迫驱使的,是指本来并非同谋,是临时被胁迫驱使的,不定罪。其他条文中被胁迫驱使的也依此类推。其他条文,是指谋叛、谋大逆,或者逃亡藏匿于山泽而不听从追捕传唤,肆意行凶悖逆,以致擅自杀人,以及劫囚等类罪行,其中被胁迫驱使的人不应定罪。

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如果率领部众达一百人以上的,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危害是指有攻击、掳掠等行为的】。

疏义说:"叛逆之人本人得处斩罪,妻子儿女仍流放二千里。如果只有妻子及子女,子女年十五岁以下的,应予以赎罪;妇人不可单独流放,须依照留住之法,加杖并居作劳役。如果儿子年十六岁以上,依照法式流放配所,其母到达配所后免除居作;未出嫁的女儿不在流配之限,名例律中说连坐时女子不同于此的缘故。如果率领部众达百人以上,罪状尤为严重,所以父母及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所率领的人虽不满百人,但因此造成危害的,按百人以上论处。"注文说:"危害是指有攻击、虏掠等行为的,或者攻击城池官府,或者虏掠百姓,都依百人以上论处,本人一律处斩,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其中攻击城池官府,进而据以拒守的,自然依照谋反之法论处。"

至于逃亡藏匿于山泽而不听从追捕传唤的,按谋叛论处;其中抗拒官吏追捕的,按已上路(付诸行动)论处。

疏义说:"指背叛之人逃亡藏匿于山泽,不听从追捕传唤的,按谋叛论处,首犯得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抗拒官吏,是指有官吏前来追讨,仍然加以抗拒的,按已上路论处,一律本人处斩,妻子儿女配流。抗拒中有加害行为的,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都依照前文的规定。率领部众达百人以上的,不需要有加害行为;如果不满百人,则必须有加害行为,才与百人以上同罪。"

【谋杀府主等官员】

凡谋杀朝廷使者,或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以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流放二千里【工匠乐户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罪,其他条文依此类推】;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致死的,都处斩刑。

疏义说: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

疏义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解讫。刺史、都督、县令并据本部者,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果毅,如此之类,并流二千里。工乐谓不属县贯,唯▯本司,并公廨戸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同。若司农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别。余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当条无罪名者,并与吏卒同。已伤者绞,仍依首从法。已杀者皆斩。

  谋杀期亲尊长

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

疏义曰: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并于名例解讫。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鬬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义曰:「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已伤者,首处绞,从者流。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疏义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有所规求,谋杀期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假有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杀期亲卑幼,余者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本罪上减。

  部曲奴婢杀主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疏义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并同。此谓谋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并皆为主。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谋杀主之期亲为别戸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绞,依首从科。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

  谋杀故夫父母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余条故夫、旧主,凖此】

疏义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并据首从科之。已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谓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夫亡之后,并已改嫁,后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斩刑。

译已在名例律中解释过。刺史、都督、县令,都是就本部而言。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果毅,这类情形,都流放二千里。工匠乐户是指不附籍于县、只隶属于本司的人,以及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相同。如果司农寺的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道理上与工匠乐户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没有区别。其他条文,是指工匠乐户官户奴婢殴打、辱骂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该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罪名的,都与吏卒同论。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仍依首从之法。已致死的,都处斩刑。

【谋杀期亲尊长】

凡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处斩刑【犯奸而由奸夫杀了她的丈夫的,被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奸夫同罪】。

疏义说: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都已在名例律中解释过。如果妻妾共同参与图谋,也没有首犯从犯之分。注文说:犯奸而由奸夫杀了她的丈夫,是指妻妾与人通奸,而奸夫杀了她的丈夫,无论是图谋杀害、故意杀害还是斗殴致死,被通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都与杀人者同罪,即被通奸的妻妾也应处绞刑。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的,流放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致死的,都处斩刑。

疏义说:"谋杀缌麻以上尊长,那么大功以下都是这一类,外姻中的有服尊长也是一样,都流放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首犯处绞,从犯处流。图谋并已杀死的,都处斩刑,此罪不分首犯从犯。"

至于尊长图谋杀害卑幼的,各自依照故意杀害之罪,减二等;已造成伤害的,减一等;已致死的,依照故意杀害之法论处。

疏义说:指上文尊长图谋杀害卑幼、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罪名的情形,各自依照故意杀害之罪,减二等;已造成伤害的,减一等。假如有所图谋求取(利益)而谋杀期亲卑幼,已造成伤害的,应处徒刑三年;已造成伤害的,流放三千里;已致死的,依照故杀之法,应处绞刑,诸如此类。所谓"依照故杀之法",是指罪责按照故意杀害之法论处,但首犯从犯各自依照原本的谋划来论定。首谋者,即便自己不动手,仍算作首犯;从犯不动手的,比动手者减一等。假如有伯叔数人共谋杀害侄子,已经杀死,首犯应处流放二千里;从犯出力加害的,处徒刑三年;从犯没有出力加害的,处徒刑二年半;从犯不动手的,比动手者减一等,处徒刑二年,诸如此类。这里只是略举谋杀期亲卑幼的例子,其余的不再一一列举。凡应予减罪的,都在本罪的基础上递减。

【部曲奴婢杀主】

凡部曲、奴婢图谋杀害主人的,都处斩刑。图谋杀害主人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已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

疏义说:"所称部曲奴婢,客女及部曲之妻也包括在内。这是指图谋尚未实行的情形,只要是同一户籍、良人身份以上、有权分得财产的人,都算作'主'。图谋杀主的,都处斩刑,此罪不分首从。图谋杀害主人的期亲、已分立户籍的以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依照首从之法定罪。已造成伤害的,都处斩刑,此罪也不分首从。至于媵妾,依令不得分得财产,也不属于奴婢的'主'的范围。"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图谋杀害亡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流放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致死的,都处斩刑。部曲、奴婢图谋杀害旧主的,罪责也相同【所谓"故夫",是指丈夫死后改嫁;所谓"旧主",是指被主人放为良人的。其他条文中的"故夫""旧主",都依此类推】。

疏义说:妻妾图谋杀害亡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流放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都依照首从之法定罪。已致死的,都处斩刑,此罪不分首从,指一家之内有数位寡居的妻妾,丈夫死后都已改嫁,后来共同图谋杀害亡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都得处斩刑。如果兼有其他人共同参与图谋,其他人依照首从之法处理,不在"都处斩"之列。部曲奴婢图谋杀害旧主,称"罪亦同",是指图谋而尚未杀害的,流放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

若兼他人同谋,他人依首从之法,不入皆斩之限。部曲奴婢谋杀旧主,称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注云: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其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免者,若转卖及自理诉得脱,即同凡人。余条故夫、旧主,凖此。谓殴、詈、告、言之类,当条无文者,并凖此。

  谋杀人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

疏义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籍,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合绞刑。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谓元谋署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余加功者绞。」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

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凖此】

疏义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徒三年。」注云:「余条不行,凖此。」余条谓刼囚、伤人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行,亦减一等。其有发心谋杀,即皆斩者,同谋不行,不在减例。谓谋杀期亲尊长,同谋不行,亦得斩罪。

  刼囚【问答二】

诸刼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刼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但刼即坐,不须得囚】

疏义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刼夺者,流三千里。若因刼轻囚伤人及刼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防。因刼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注云:「但刼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刼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若窃囚而亡,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刼囚法。

疏义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与囚同罪者,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罪囚还得流徒之类。假使得相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罪二等。谓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徒二年半之类。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刼囚之法科罪。」

问曰:「父祖子孙见被囚禁,而欲刼取,乃误杀伤祖孙,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据律,刼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刼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据此律意,本为杀伤傍人,若有误杀伤被刼之囚,止得刼囚之坐。

译致死的,都处斩刑。注文说:所谓故夫,是指丈夫死后改嫁;所谓旧主,是指被主人放为良人的。妻妾如果是被休弃或和离的,就等同于普通人,不在"故夫"之限。所谓旧主,是指经过放良或自行赎身而脱籍的,若是被转卖或经自行诉讼而脱籍的,也等同于普通人。其他条文中的"故夫""旧主",都依此类推,是指殴打、辱骂、告发之类,该条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依此类推。

【谋杀人】

凡图谋杀人的,处徒刑三年;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致死的,处斩刑。从犯而出力加害的,处绞刑;未出力加害的,流放三千里。首谋者即便自己不动手,仍算作首犯【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

疏义说:"图谋杀人,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如果事情已经败露、谋杀之意确凿无疑的,即便只有一人,也等同于二人共谋。图谋,法定处徒刑三年;已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已致死的处斩刑。从犯出力加害的处绞刑。指共同图谋一起杀人,杀人时出力帮助,即便不亲自动手杀人,但当时共同围堵逼迫,使其无处逃窜,既然形成了这种协助之势,才使被害人得以被杀死。像这样参与行动的,都属于出力加害之类,不论多少,都应处绞刑。共同图谋但未出力加害的从犯,流放三千里。首谋者,是指最初策划图谋杀害之事、其计划已经形成的人,即便本人不动手,仍算首犯,罪责应处斩刑。其余出力加害的处绞刑。"注文说:"雇人杀人的,也是同样处理,指出主意雇人的算首犯,受雇出力加害的算从犯。"

至于从犯不参与行动的,比动手者减一等【其他条文中"不行"的情形,都依此类推】。

疏义说:"指图谋杀人,从犯不参与行动的,比动手者减一等,应处徒刑三年。"注文说:"其他条文中'不行'的情形,都依此类推。"其他条文,指劫囚、伤人以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造成伤害之类的情形,从犯不参与行动的,也减一等。至于那些一旦起意图谋就一律处斩的情形,共谋而不参与行动的,不在减罪之例,指图谋杀害期亲尊长的,共谋而不参与行动的,也应处斩刑。

【劫囚·问答二】

凡劫囚的,流放三千里;伤人以及劫夺死囚的,处绞刑;杀人的,都处斩刑【只要实施了劫夺行为就定罪,不必须真的夺得囚犯】。

疏义说:"犯罪之人身遭囚禁,凶恶的同党一起前来劫夺的,流放三千里。如果因劫夺轻罪囚犯而伤人,以及劫夺死囚而未伤人的,各处绞罪,仍依照首从之法定罪。因劫囚而有杀人行为的,都应处斩刑,此罪不分首从。"注文说:"只要实施了劫夺行为就定罪,不必须真的夺得囚犯,指用威势或暴力强行劫囚的,就应定此罪,不必须真正夺得囚犯。"

如果是偷偷将囚犯放走使其逃亡的,与囚犯同罪【他人亲属等】;偷偷放走而未成功的,减二等。因此而杀伤他人的,依照劫囚之法处理。

疏义说:"指私自偷偷放走囚犯,因而使其逃逸的,与该囚犯同罪。指偷偷放走死囚的还是判死罪,偷偷放走流徒罪囚犯的还是判流徒罪之类。即便按律可以相互容隐的亲属,也不许偷偷放走囚犯。所以注文说:'他人亲属等偷偷放走而未成功的,减二等。'指偷偷放走的计划已经实行,但囚犯还未离开囚禁之处的,比照所窃放囚犯的罪减二等,指未能放走死囚的处徒刑三年,未能放走流徒囚犯的处徒刑二年半之类。如果因偷偷放走囚犯之故而造成他人伤亡的,就依照劫囚之法定罪。"

有人问:"父亲祖父、儿子孙子正被囚禁,想要劫救,却误伤误杀了祖父孙子;或者偷偷放走囚犯时过失杀伤了他人,各应定什么罪?"

回答说:"依律,劫囚的流放三千里,伤人以及劫夺死囚的处绞刑,杀人的都处斩刑。依照这条律法的立法本意,本来是为了防止伤害旁人的情形而设,如果有误伤误杀被劫救的囚犯本人的,只算劫囚之罪。如果误杀的是父亲祖父,论罪比劫囚更重,既然是因失误而致杀,就须依照过失杀人之法处理。至于因偷偷放走囚犯而过失杀伤他人的

若其误杀父祖,论罪重于刼囚,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伤他人者,下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鬬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有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鬬杀伤人论,应至死者从加役流坐。其有误杀伤本法轻于窃囚未得者,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被人追捕,弃囚逃走,后始拒格,因而杀伤,罪同刼囚以否?」

答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今者,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理与窃盗发觉弃财逃走义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刼囚之坐。」

  规避执人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隣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聴身避不格】

疏义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聼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聼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杀一家三人【问荅一】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后事应同防或应合同防而发有先后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觧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疏义曰:杀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不论所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疎,期亲虽别籍,亦是。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后发时,应合同防,或所杀之事应合同防,或发乃有先后者,皆为一时杀法,总入不道。杀一家三人内,兼杀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而支解者,或杀时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后杀之,皆同支解,并入不道。若杀讫絶时,后更支解者,非。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烧者,文虽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凖良人,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于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祖父母夫为人杀【问荅二】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凖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疏义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杀期亲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谓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受财重者各凖盗论谓受雠家之财重于私和之罪假如缌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疋凖盗徒一年半之类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二等虽则私和罪重受财罪轻其贜本合计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发后输财私和依法合重其事如傍亲为出财私和者自合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贜论减五等其贜亦合没官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疎杀亲合告亲杀疎不合告亲疎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其应相隐者疎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亦得论其不告者亦无罪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防赦仍移乡避雠以其与子孙为雠故令移配若子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何罪?

译,下一条说:'因盗窃而过失杀伤他人的,按斗杀伤论处,致死的加役流。'既然偷放囚犯之事类似于因盗窃而犯罪,其中若有过失,彼此并无不同,杀伤人的也依照斗杀伤人论处,应判死罪的则改判加役流。如果误杀误伤的原本罪责轻于'偷放囚犯未成功'之罪的,就从重论处。"

又问:"偷偷放走囚犯使其逃亡,被人追捕,放弃囚犯而逃走,后来又开始抗拒抓捕,因而造成杀伤,是否与劫囚同罪?"

回答说:"下一条说,窃盗事发,扔下财物逃走,因而相互抗拒抓捕,这类情形,事出有因,不算强盗。现在,偷偷放走囚犯使其逃亡,又放弃囚犯逃走,道理上与'窃盗事发、扔下财物逃走'相同,只是在抗拒抓捕的定罪上,与劫囚之罪不同。"

【图谋规避而挟持人质】

凡出于图谋规避某事而挟持他人作为人质的,都处斩刑。所在的坊里官员及邻里知情而不去解救制止的,处徒刑二年【人质是期亲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的,听凭本人回避而不去制止】。

疏义说:有人或者是图谋财物,或者是想逃避罪责,挟持他人作为人质。图谋财物的是想索取赎金,逃避罪责的是想借此防身抗拒,不论图谋规避的轻重,凡挟持人质的都应处斩刑。"坐部司",指人质所在的村正以上官员,以及四邻、伍保等知情或目睹的,都必须前去解救制止。如果回避人质而不去制止的,各处徒刑二年。注文说:人质是期亲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的,听凭本人回避。"不去制止的",指贼人挟持这类亲属作人质,只听凭其本人一人不去制止,不得因此带领众人一并回避。如果人质并非期亲以上亲属、也不是外祖父母,却回避而不去制止的,各处徒刑二年。

【杀一家三人·问答一】

凡杀死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同一户籍及期亲算作一家,即便杀人有先后,但事情本应一并处理,或者本应一并处理却发生有先后的,都算作此类。不包括奴婢部曲】以及肢解他人的【指杀人后又肢解尸体的】,都处斩刑,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

疏义说:杀人之法,情形多种多样,但都只看被害人是否死亡,不论具体的杀害情状。只要杀死一家中非死罪的良人三人,就构成不道之罪。如果三人中有一人本先犯有死罪而被杀,就不算不道,只依杀一人之罪论处。注文说:同一户籍及期亲算作一家,同籍不论亲疏远近,期亲即便已分户异籍,也算一家。至于杀害一家三人,即便下手时间有先后,但事情本应一并处理,或者所杀之事本应一起处理却有先后发生的,都算作一时杀害之法,一并算入不道之罪。杀害一家三人内,若兼杀了部曲奴婢的,不算入其中,也不算肢解他人。注文说:指杀人后又肢解尸体的,或杀时就肢解,或先肢解后再杀死,都算作肢解,一并算作不道。如果杀死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又肢解的,不算。或者故意焚烧致死,或者杀人时就焚烧尸体的,律文虽然没有明文记载,但其罪与肢解在道理上相同,都应处斩刑,此罪不分首从,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

有人问:"假如有部曲或奴仆杀害了别人家的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者予以肢解,依例这样的犯罪,各按照良人论处,是否也算入十恶?"

回答说:"部曲奴婢虽然与良人身份有别,但至于同类相残、杀害三人以及肢解的情形,不可另外区分等级,与良人同罪,仍算入十恶。"

【祖父母、父母、丈夫被人杀害·问答二】

凡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被人杀害而私自和解的,流放二千里;期亲被杀而私和的,处徒刑二年半;大功以下依次递减一等;受财过重的,各按盗罪论处。虽未私和,但明知期亲以上亲属被杀,经过三十天而不告官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被人杀害,按法理是不共戴天之仇,如果反而忘记了丧亲之痛,舍弃了枕戈待旦复仇之义,或者贪图钱财而便与凶手私自和解的,流放二千里。如果是期亲被杀而私自和解的,处徒刑二年半;大功以下依次递减一等,指大功服丧的处徒刑二年,小功服丧的处徒刑一年半,缌麻服丧的处徒刑一年。"受财过重的,各按盗罪论处",指所受仇家的财物,超过私和之罪本应判处的程度,假如是缌麻亲私和本应判徒刑一年,但受财十匹,就应按盗窃罪判徒刑一年半之类。虽然没有私和,但明知期亲以上亲属被杀,经过三十天而不向官府告发的,各比照原本私和之罪减二等。虽然私和的罪重、受财而未告发的罪轻,但所受的赃物本应一并计入限度中,因数量少而从重处理,最终都应予以没收充公。如果事发之后才交出私和所得财物的,依法应从重论处。至于旁亲代为出财私和的,自然应按"行求"(求财替人和解)之法,依照《杂律》以坐赃论罪,减五等,其赃物也应没收充公。至于五服之内的亲属互相残杀的情形,疏亲杀害近亲的,近亲可以告发;近亲杀害疏亲的,不得告发;疏亲杀害疏亲、亲疏相等的,卑幼杀害尊长的,可以告发;尊长杀害卑幼的,不得告发。至于依法应当相互容隐的情形,疏亲杀害近亲、义服亲杀害正服亲、卑幼杀害尊长,也是同样的道理,不告发的也没有罪。如果是杀害祖父母、父母、应当抵命处死的凶手,即便遇到大赦,仍应迁移居所以避开仇家,因为凶手与被害人子孙成了仇敌,所以命令迁移安置。如果子孙明知实情而不告发的,依照私和及不告发

」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违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疋以上,并是枉法之贜。贜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罪。其间有罪重者,各从重科。」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

  唐律疏义卷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八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二【凢九条】

  以物置人耳鼻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鬬杀伤论。疏义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輙以他物置中,所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髙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以屏去之故,及置物于人孔窍之中而杀伤人者,各以鬬杀伤论。若杀凢人,或杀尊长应死,或于卑幼及贱人,虽杀不合偿死,及伤尊卑贵贱各有等差,须依鬬律,从本犯科防,故云各以鬬杀伤论。

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鬬、戏杀伤论。疏义曰:若恐迫人者,谓恐动逼迫,使人畏惧而有死伤者。若履危险,临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坠陷而致死伤者,依故杀伤法。若因鬬恐迫而致死伤者,依鬬杀伤法。或因戏恐迫,使人畏惧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若有如此之类,各随其状,依故鬬、戏杀伤法科罪。造畜蛊毒【问答四】

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敎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紏者,皆流三千里。疏义曰: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闗左道,不可备知。或集合诸蛊置于一器之内,久而相食,诸蛊皆尽,若蛇在即为蛇蛊之类。造谓自造,畜谓得畜,可以毒害于人,故注云: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若自造若传畜猫鬼之类及敎令人,并合绞罪。若同谋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从,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异,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紏者,皆流三千里。问曰:律文惟言里正、坊正等罪,不言州县知情之法,若州县官司知而不紏,复合何罪?

答曰:「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闬,多相暗委。州县去人稍逺,管户又多,是故律文遂无节制。若知而不紏,依鬬讼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紏弹之官,唯减二等。

译之法定罪。

有人问:"监临官的亲属被部下所杀,因此收受财物私自和解,应定什么罪?"

回答说:"依律,监临官员明知所辖范围内有人犯法而不予举劾的,比照罪犯本罪减三等。何况监临关系内相互杀害,被杀者又是本人亲属,一则违反了律法条文,二则违背了亲情伦理。收受财物一匹以上的,都算作枉法之赃。赃物轻或未受财的,各定私和之罪;其中若有更重的罪责,各从重论处。"又问:"主人被人杀害,部曲奴婢私自和解、收受财物而不告官府的,应定什么罪?"

回答说:"奴婢部曲身份系属于主人,主人被人杀害,其侵害极为深重。若有收受财物私自和解、明知被杀而不告发的情形,成文律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也应比照类似条文定罪。岂能因为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就使其侥幸逃脱?然而按律奴婢部曲可以为主人隐瞒,其中若有私自和解不告发的情形,定罪都与子孙相同。"

  唐律疏义卷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八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二【凡九条】

【将物品塞入他人耳鼻】

凡将物品塞入他人耳鼻及孔窍中,造成妨碍的,处杖刑八十。如果故意藏起他人所用的衣物或饮食之物,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

疏义说:耳鼻孔窍都是身体要害之处,随意用他物塞入其中造成妨碍的,处杖刑八十。若本条中殴打罪更重的,依照殴打之法论处;殴打未造成伤害的,也不予定罪。至于藏起他人所用的衣物、饮食,指寒冷天气藏起别人的衣服,或者登高、骑马时私自藏起梯子、马缰,或者对饥渴之人藏起饮食之类的行为。因藏物之故,以及因将物塞入他人孔窍之故而造成人员死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如果杀害的是普通人,或者杀害的是尊长应当处死的,或者是卑幼、贱人,即便杀死也不必偿命的,以及伤害尊卑贵贱各有等级差别的,都须依照斗殴律,按本罪的具体情形定罪,所以说"各按斗殴杀伤论处"。

如果恐吓逼迫他人,使人畏惧而导致死伤的,各依具体情状,按故意杀伤、斗殴杀伤或戏杀伤论处。

疏义说:如果恐吓逼迫他人,指恐吓惊扰、逼迫他人,使人畏惧因而造成死伤。如果是走在危险之地、临近水边悬崖,故意恐吓逼迫,使人坠落陷入险境而致死伤的,依照故意杀伤之法论处。如果是因斗殴中恐吓逼迫而致死伤的,依照斗殴杀伤之法论处。或者因嬉戏而恐吓逼迫,使人畏惧致死伤的,按戏杀伤论处。如果有类似这样的情形,各依具体情状,依照故意杀伤、斗殴杀伤、戏杀伤之法定罪。

【制造蓄养蛊毒·问答四】

凡制造蓄养蛊毒【指制造调配成能够害人的蛊毒】以及教唆他人制造的,处绞刑。制造蓄养之人同居的家中人口,即便不知情,如果里正【坊正、村正也一样】明知而不检举纠察的,都流放三千里。

疏义说:蛊有很多种类,很难穷尽了解,事涉左道邪术,不可能全部知悉。有的是将各种毒虫合放在一个器皿之中,久了让它们相互吞食,各种毒虫都被吃尽,如果剩下蛇存活,就叫作蛇蛊之类。"造"指自己制造,"畜"指得到并蓄养,能够用来毒害他人的,所以注文说:指制造调配成能够害人的蛊毒。如果自己制造,或者传承蓄养猫鬼一类的邪术,以及教唆他人制造的,都应处绞刑。如果是共同图谋制造,律文中没有说"都处斩",就说明有首犯从犯之分;至于制造蓄养蛊毒之人同居的家中人口,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即便不知情,如果里正、坊正、村正明知而不检举纠察的,都流放三千里。

有人问:"律文只说了里正、坊正等人的罪责,没有说州县官员明知而不查处该当何罪,如果州县官吏明知而不检举,应当定什么罪?"

回答说:"里正等人亲自管理百姓,与百姓同住一里,多能相互熟悉了解。州县距离百姓稍远,所辖户口又多,所以律文中就没有为此设定具体条款。如果明知而不检举,依照《斗讼律》:监临官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