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二十四
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义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于徒二年者,减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亲尊长盗上绢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合论,谓期亲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即诬告期亲尊长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期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计加得重于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谓告得实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期亲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期亲一等,处徒二年。若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亦减期亲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虽实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即非相容隠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疏义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原,各依律科防,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谓期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虽论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谓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不得别告。余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上卑幼,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期亲尊长窃盗三十疋,依检二十五疋,实五疋,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按寻此状,正当累并之条,将重并轻,总为三十疋,减所告罪一等,合处徒三年。告缌麻卑幼【问答一】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期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凢人论。
疏义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隐,既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杖八十。告大功卑幼,减小功一等;期亲卑幼,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诬告期亲,重于杖六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弟侄九十,杖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罪减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凢人论,仍得杖九十。」
问曰:「女君于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与否?
译情节更重的,加所诬之罪三等。告发大功尊长的,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尊长的,减二等。诬告情节更重的,各加所诬之罪一等。
疏义说:告发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依《名例律》规定,彼此本应相互容隐。被告发的一方与自首同等对待,告发者各处徒刑二年。若所告之事罪重于徒刑二年的,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假如告发期亲尊长盗窃绢二十五匹,应处徒刑三年,尊长按自首之法免罪,卑幼则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应处徒刑二年半之类。注文说:所犯虽不至于定罪,是指期亲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或患笃疾者犯罪,虽依法不予论罪,但卑幼告发的,依法仍要坐罪。若诬告期亲尊长,其所诬之罪重于徒刑二年的,加所诬之罪三等。假如诬告期亲尊长犯徒刑一年半之罪,加所诬之罪三等,应处徒刑三年,这也是累加后重于本罪的情形,就须加罪。告发大功尊长各减一等,是指告发属实应处徒刑一年半、罪重于徒刑一年半的,就比期亲之罪减一等。假如告发大功尊长犯徒刑三年之罪,减期亲一等,处徒刑二年。若告发小功、缌麻尊长的,即便属实也比期亲减二等,应处徒刑一年。所告之事更重的,也比期亲尊长减二等,假如告发的是徒刑三年之罪,虽属实也只处徒刑一年半之类。诬告更重的,是指诬告大功、小功、缌麻尊长而情节更重的,各加所诬之罪一等。假如诬告大功尊长徒刑一年半之罪,加所诬之罪一等,应处徒刑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刑一年之罪,也加所诬之罪一等,处徒刑一年半之类。
若不属于应相互容隐的亲属而被告发的,依律论处;若告发谋反、逆、叛之罪的,各不予论罪;有关相互侵犯之事,自行申诉的,准许【以下条文准此】。
疏义说:小功、缌麻等亲属,不属应相互容隐的范围,被告发的人不能等同自首而获免,各依法律论罪,所以说"被告者论如律"。若告发谋反、逆、叛之罪的,是指期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这三种重罪,因其大逆不臣,所以即便被告发,也不追究告发者的罪责。有关相互侵犯,是指期亲以下、缌麻以上之间,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可以自行申诉。若非因侵犯而告发其他事情的,不得另行告发。注文说"下条准此",是指下条中告发缌麻以上卑幼、虽定有罪名而涉及相互侵犯的,也可自行申诉。
问:告发期亲尊长窃盗三十匹,经查实为二十五匹,其余五匹为虚,应定什么罪?
答:律文说,一件事分成两项罪名,若两项罪的刑罚相当,则合并累计;若刑罚不相等,则以重罪之数并入轻罪之数。依此推究此案情况,正应适用累计并合之条,将重罪并入轻罪,合计为三十匹,比照所告之罪减一等,应处徒刑三年。
告发缌麻卑幼【问答一条】
凡告发缌麻、小功卑幼,即便属实,处杖八十;大功以上的,依次递减一等。诬告情节更重的,告发期亲的减所诬之罪二等,大功的减一等,小功以下的,按普通人论处。
疏义说:所称缌麻、小功,即包括外姻中有服的亲属,因其彼此本应容隐,有过失也不应告发,所以即便属实,也应处杖八十。告发大功卑幼的,比小功减一等;告发期亲卑幼的,再减一等。诬告更重的,指诬告期亲卑幼、罪重于杖六十的,减所诬之罪二等,比如诬告弟侄犯杖九十之罪,应减所诬之罪二等,处杖七十。若告发大功卑幼的,减一等,处杖八十;若告发小功以下卑幼的,按普通人论处,仍处杖九十。
问:正妻对于妾,依礼没有服丧关系,若正妻诬告妾,能否减罪?
答:律文说:"殴伤妻子的,比殴打普通人减二等;致死的,按普通人论处。"若妻子殴伤杀害妾,与丈夫殴伤杀害妻子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凢人二等,死者以凢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诬告期亲卑幼,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妻同。」
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疏义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妇妾亦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子孙违犯敎令
诸子孙违犯敎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敎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礼云:「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合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若敎令违犯,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部曲奴婢告主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凢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义曰: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注云:被首者同首法,谓其主杂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为首之法。奴婢获罪,主得免科。奴婢为主隐,虽告,凖名例律相容隐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隐条无相隐字,故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里数者,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徒一年。称大功以下、小功、缌麻亦同。此等并谓告得实,诬告重者,谓所诬之罪重于徒一年缌麻加凢人一等。若诬告主缌麻亲,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之类。大功以下诸亲,犯有轻重应计等级加者,但重于徒一年,皆准此加法。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主者,开其自理之路。部曲减一等。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诬告府
译同罪。又有条文说:"诬告期亲卑幼的,减所诬之罪二等。"妻子虽然不是丈夫的卑幼,但在道义上与期亲卑幼相同。丈夫若诬告妻子,须减所诬之罪二等;妻子诬告妾,也与丈夫诬告妻子相同。
若诬告子孙、外孙及子孙之妻、妾以及自己的妾的,各不予论罪。
疏义说:诬告子孙、外孙及子孙之妻、妾的,曾孙之妻妾也是如此;以及诬告自己的妾的,都不予论罪。若告发属实的,也不予处罚。被告发的一方若属于应相互容隐的亲属,都同自首之法处理。
子孙违反教令
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或供养有所缺失的,处徒刑二年【指本可听从而故意违反、本能供养而故意欠缺的,须由祖父母、父母告发才予定罪】。
疏义说:祖父母、父母若有所教导训令,事情合宜的,子孙就应当遵从奉行,不得违反。至于供养有所缺失,《礼记》说"七十岁要有两样美味、八十岁要有经常性的珍馐"之类,家境足以供养却故意有所欠缺的,应处徒刑二年,所以注文说"指本可听从而故意违反、本能供养而故意欠缺的"。若违反教令是因为遵行有困难,家境实在贫困,无从供给,这类情形,不应定罪,都须祖父母、父母告发才予定罪。
部曲、奴婢告发主人
凡部曲、奴婢告发主人、而所告并非谋反、逆、叛之罪的,一律处绞刑【被告发的主人按自首之法处理】;告发主人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处流刑;大功以下亲属的,处徒刑一年;诬告情节更重的,诬告缌麻亲属的加普通人一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加一等。若奴婢诉求恢复良民身份,谎称是被主人所压制为贱籍的,处徒刑三年;部曲诉求恢复良人身份而谎称的,减一等。
疏义说:日月所照之处,无不是王臣。奴婢、部曲虽然隶属于主人,但若主人犯有谋反、逆、叛之罪,那就是大逆不臣之人,所以准许告发。若非这三种罪行而告发主人的,一律处绞刑,不分首从。注文说"被告者同首法",是指主人若犯有其他死罪以下的罪行,部曲、奴婢告发的,都同为首犯之法处理,奴婢因此获罪,主人则得以免罪。奴婢本应为主人隐瞒,虽然告发了,但依《名例律》,相互容隐者告发本应同自首处理;如今律文又特别重申"同首法",是因为相隐的条文中没有"相隐"二字。告发主人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处流刑,不指明里数,是因为同样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属,处徒刑一年,小功、缌麻也是如此,这些都是指告发属实的情形。诬告更重的,是指所诬之罪重于徒刑一年的,诬告缌麻亲属的加普通人一等,若诬告主人的缌麻亲属,本应徒刑一年,加一等则处徒刑一年半;诬告小功亲属的处徒刑二年,诬告大功亲属的处徒刑二年半之类。大功以下各亲属,若所犯轻重需按等级递加的,只要重于徒刑一年,都依照此加法。若奴婢诉求恢复良民身份,谎称是被主人所压制为贱籍的,是指奴婢本无良民身份的凭证,却谎称本是良人而被主人压制为贱籍的,应处徒刑三年,不同于诬告主人之罪,是为其保留自我申辩的途径。部曲诉良而谎称的,减一等。若主人诬告部曲、奴婢的,则同诬告子孙之例,主人不在此限(不受此条约束)。
诬告府(后文未完)
主刺史县令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疏义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者,谓诬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类。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虚亦准此徒法加罪。其有缌麻以上亲,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自依告亲法。若告尊长,各从重论。投匿名书告人罪【问答一】
译府主、刺史、县令
凡是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人,在其所诬告罪名的基础上加二等治罪。
疏议说:诬告本属府主等人,加所诬告罪名二等治罪,是说如果诬告对方犯有应判一年徒刑的罪,就应当按照徒二年治罪,诸如此类。如果告发对方犯有除名、免官、免除所任现职等事,查明是虚假的,也依照这种徒刑之法加罪处理。如果被诬告人是自己缌麻以上的亲属,而又担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的,就依照告发亲属的法律来处理。如果所告的是尊长,则各按照较重的一项论处。投递匿名书信告发他人罪行【问答一】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
疏义曰: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状,以告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注云:谓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谓。或弃之于街衢,或置之于衙府,或悬之于旌表之类,皆为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经官司判入,言告人罪,从违令科,非是投匿。所以科违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绞;告期亲卑幼,减凢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凢人论。匿名书告他人部曲奴,依凢人法。是大功相犯,不合减一等、二等,他皆仿此。告缌麻以上亲部曲奴,即依减法。
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輙上闻者,徒三年。
疏义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以絶欺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合理受而为理者,加二等,处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实,亦不合坐。若是首不原事,以后别有人论告,还合得罪。輙上闻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书,或不测理,须闻奏,不合烧除。」
问曰: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之人,未知若为科罪?
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处徒,用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既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诬告之法。」
因不得告举他事【问答一】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巳者,听之。疏义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巳者,得告;自余他罪,并不得告。发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准狱官令,囚告宻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凖律,不得告举。
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疏义曰:「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唯知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阙供养,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如此等事,并听告举;自余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发不合为受,官司受而为理者,从被囚禁以下,减所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合杖八十之类。」
问曰:「有人被囚禁,更有别事,其事与余人连坐,官司合受与否?」
答曰:「律云:『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此既首论身事,非闗别告他人。纵连傍人官司,亦合为受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译两种用途兼有,故连称"封用"。注文说:因此得以取得官职的按诈骗冒充之法论处,是说伪造并加封使用作为旧有的公验凭证、因此取得官职的,按诈骗冒充之法论处。伪造尚未完成以及虽已完成但尚未加封使用的,依下文未施行减三等的先例,也比已加封使用的减三等处罚。
伪写宫殿门符。
凡伪造宫殿门符、发兵符【发兵符,指铜鱼合符中应当用于发兵的,虽然也兼有其他用途,也一律按此论处,其余条文中所称发兵符的都比照此例】以及传符的,判绞刑。
疏义说:「宫殿门符,指非规定时间开启宫殿门时,都必须核验鱼符是否吻合,然后才能开启。伪造这种符,以及伪造发兵符。」
注文说:发兵符指铜鱼合符,依公式令,左符送入宫内、右符发给州府等,凡有征发调遣之事,都连同符信与铜鱼一同密封下发,核验符信相合然后才能承用,所以称铜鱼合符。应发兵符虽也兼有其他用途,也是同样道理,是说这符也通用于其他杂项征发人役之事以及有所调用财物开支的情况。若任免代理州府长官以及派遣
」
犯罪经所在官司首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輙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余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疏义曰:「犯罪未发,皆许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但非军府,此外曹局,并是所在官司。军府之官,谓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并是领兵曹司,不许輙受首事。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之辈,并即须追掩,故听于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随近官司。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掩,不得过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近州县,及越览余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戸,合徒三年,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有支党事,须掩捕,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谓若满半日不掩,还同知而不告之罪。谋反大逆,不告合死;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
以赦前事相告言【问答一】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
疏义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谓事应防赦,始是赦前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告。假有防赦,监主自盗得免,有人輙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谓告徒一年,赃罪者,监主自盗即合除名,告者还依比徒之法科罪。官司违法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谓若告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告者免死,处加役流。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称各加役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弹举者,亦同受而为理之坐。」
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与改正、徴收及追见赃之类】
疏义曰:事须追究者,备在注文,不用此律者,谓不用入罪之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谓违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防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谓防赦应首及改正征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帐不首不改正征收及应征见赃,谓盗诈之赃,虽赦前未发,赦后捉获正赃者是,谓见赃之类,合为追征。问曰:准诬告条,至死而前人未决,听减一等,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虗得减一等。又准官司入人罪,若未决放,听减一等,有诬告赦前死罪,官司受而为推得依此条减罪与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此是赦前之罪,并不许言告。论实尚无减例,诬告岂得减之?不至死者,俱无减法;至死者,处加役流。」
告人罪须明注年月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译追捕拘禁人犯,也都使用这种符,所以说虽兼有其他用途也一样,指与发兵符同罪。其余条文中所称发兵符的,指擅兴律中应发给发兵符而不发给的情形、贼盗律中盗窃发兵符的情形,所以说其余条文都比照此例。传符,指供驿传使用的符。伪造以及制造这些符的人,都应判绞刑。
伪造使节以及皇城门、京城门符的,流放二千里;伪造其余符的,判徒刑二年【其余符,指禁苑门符以及交巡鱼符之类】
疏义说:使节,周礼中有掌管符节的官署,注文说在道路上使用旌节,凡大使持节而行的就叫使节。皇城门指朱雀门等各门,京城门指明德门等各门。伪造这些符及节的人流放二千里,伪造其余符的判徒刑二年。
注文说:其余符指禁苑符以及交巡鱼符之类。禁苑各门都有符用来开闭,守卫交接兵防之处都有交符,巡夜警戒之处都执有巡鱼符以供核验通过。依《擅兴律》:凡说"其余符"的,契也同样适用,即契若用于发兵的就按发兵符之法论处。此条说"之类",就是指各种契,凡不是用于发兵而伪造的,都同其余符之罪
官司受而为理者,减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虗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輙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疏义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犯实状,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但违一事,即笞五十。谓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辞为推,并准所告之状,减罪一等。即以受辞者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处徒三年之类,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纵火、漂焚财物,盗即不限强窃、漂焚不问多少,告者皆须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问虽虗,皆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合亦不合受理,即虽受理,官司亦得免科。其军府之官,亦谓诸衞及折冲府等,不得輙受告事辞牒。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为人作辞牒加状
诸为人作辞牒,加増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疏义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増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剰诬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从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
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敎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疏义曰:上文为人作辞牒,虽复得物,不雇诬告,因有加增,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告人罪者,谓彼此同谋,本共诬搆情规陷害,故与自诬告罪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假有得绢十疋,受雇诬告人,一年半徒,坐赃论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类。雇者从敎令法,依下条敎令为从,减受雇者一等,仍得一年徒。若告得实,坐贜论,谓受绢十疋,告得实事,合徒一年之类,雇者不坐,以其得实,故得无罪。敎令人告事虗【问答一】
诸敎令人告事,虗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敎令为从。
疏义曰:敎令人告事,虗应反坐。谓诬告人者,各反坐。得实应赏,谓告赍禁物、度关及博戏、盗贼之类,令有赏。文或有反逆,临时有加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敎令者为从。
问曰:「律云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敎令为从。未知告得赏物,若为作首从分财?」
答曰:「应赏在令有文,分赏原无等级,既无首从之法,须准律条论之。又不可徒杖别作节文,约从杖一百之例。假如敎人告,杖一百,罪虗即告者为首,合杖一百;教令为从,合杖九十。即从者十分减一,应赏义亦准此。假有轻重不同,并准十分为例。
译,各应判徒刑二年。
伪宝印符节假人【问答二】
凡把伪造的宝、印、符、节,以及拾得遗失的宝、印、符、节,借给别人,或者出卖,以及借用者或买受者加以加封使用的,都按伪造、伪写论处。
疏义说:「把伪造的宝印符节以及拾得遗失的宝印符节,借给他人,或出卖给他人,以及借用、买受的人,虽不是自己亲手制造伪写,但若加封使用,都依伪造伪写之法论处。」
至于用伪造的印在文书上盖印并加以施行的,或借给他人以及受借者加以施行的,也与伪写同罪。尚未施行以及伪写印符节尚未完成的,各减三等。
疏义说:上文所说是伪造伪写以及拾得遗失的宝印符节、借予他人及买卖等情形的罪责,此条要论述的是用伪造的印盖在文书上加以施行的情形,指用伪造的印盖在文书上自己拿去使用的,或把盖有伪印的文书借给他人以及有人受得伪造文书加以使用的,都指已经送入官府的情形,其罪各依伪造伪写之法论处。未施行指伪造文书尚未拿去使用、以及伪写印符节尚未完成的情形,各比已施行及已
」
即敎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敎者论如律。若敎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
疏义曰:其有敎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敎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一等。其告缌麻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故云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敎者论如律,谓被敎告缌麻以上亲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敎人告子孙者,告子孙本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虽是死罪,亦减死处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敎诬告,亦减罪一等。既上条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各勿论,此条但云敎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一等。既外孙以下亦准敎令告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敎人部曲奴婢告主期亲以下,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敎告主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敎告主大功以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允。邀车驾,挝鼓诉事。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义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于衞阙之下,挝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以实论。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
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疏义曰:「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輙自毁伤者,皆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为诉者,与自诉同。自邀车驾以下,虚实得罪,各与自诉罪同。」
越诉【问答一】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疏义曰:凢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非越诉,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若越过州诉,受词官人判付县勘当者,不坐。请状上诉,不给状,科违令笞五十。
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疏义曰: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鼔,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谓不受一条,杖六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
译完成之罪减三等。
问:「有人拾得遗失的宝印符节,借给或卖给别人,借用或买受的人尚未拿去使用,不知出借或出卖的人是否也应依未施行的规定减罪?」
答:「依据律文本来是防范实际使用,所以说:若借给他人,或出卖,以及借用者或买受者加封使用的,都按伪造伪写论处。'加封使用'四字紧承在'卖买'之后,若已加封使用,双方都判全罪;若尚未使用,都应依未施行的规定减三等。下条:盗窃宝印符节并借给或卖给他人,其借用者、买受者尚未加封使用的,都应依这个减罪的方法。借用、买受伪造印信的文书尚未施行的,出借出卖的人也同样适用减罪的先例。」
又问:「有两人共同制造伪印,其中一人在文牒上盖印,另一人是跟从者,然后拿去施行,不知这两人是否应当分首犯从犯?」
答:「依名例律,共同犯罪以起意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一等。伪造印信既不是抢劫盗窃,只应以起意者为首犯,从犯即使又去实际使用,也只依从犯的规定减等论处。」
盗宝印符节封用【问答一】
凡盗窃宝、印、符、
其邀车驾诉人輙入部伍内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簿令,驾行导驾者,万年县令引次,京兆尹总有六引。注云:驾从余州县出者,所在刺史县令导驾,并准此。仪仗依本品,若诉人入此仪仗中者,杖六十。
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虗,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强盗杀人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疏义曰: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单弱不能告者,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须速告主司。当告而不告,谓家有男夫年六十以上不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于所在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须计去官司逺近,准行程外为罪。官司不即检校,谓随近受告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与随近州县、镇戍、府监等相推,或假以余事辞托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窃盗,从同伍以下各减二等。谋杀人已伤及杀部曲、奴婢,比窃盗不告科之。
监临知犯法
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
疏义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违犯法令、格式之事,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举劾者,得杖八十之类。纠弹之官,唯减二等,谓职当纠弹者。其金吾当检校之处,知有犯法不举劾者,亦同减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
疏义曰:即同伍保内。谓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纠,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纠,杖一百;知徒罪不纠,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纠,无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虽知不纠,亦皆勿论。虽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纠,不合科罪。
唐律疏义卷二十四
<史部,政书类,法令之属,唐律疏义》>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防义卷二十五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诈伪【凢二十七条】
防义曰: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歴代相因,迄今不改。
译节并加封使用的【指心怀诈伪之意,与该物的主管人无关】。至于该物主管人自己盗用加封的,以及借给他人,或出卖,借用者或买受者加封使用的,都按伪造伪写论处。
疏义说:「盗窃宝印符节封用。」注文说:「指心怀诈伪之意,与该物主管人无关,是说盗用官印等不是经由所当值的人,或是执掌印信的主司自己私自盗用加封,以及主管人把印信借给他人,或拿去出卖给他人,以及借用买受的人若加封使用的,都按伪造伪写论处,并依自己制造之法处理。」
问:「有人身为案卷主管,接受他人请托,于是盗用印信,在伪造的文牒上盖印,此人本不是掌印人,应当分首从与否?」
答:「一人需要用印,一人盗取印信给他,这就是共同犯罪,须论首从。盗印的人虽是案卷主管,但并非掌印人,就是共犯,应当分首从论处。」
主管人没有察觉他人盗用加封的,各比加封使用之罪减五等,印信又减二等。至于事情本属正当以及为避免稽延而盗用印信的,各判杖刑一百。事情虽不正当,但依法本应用印而加封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