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防义卷三十
因公事捶人者,亦与里正等同断罪,引律令。」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防义曰:「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慿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谓依名例律,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假有人虽犯二罪,并不因▯而断,事官人止引二罪俱发,以重者论,不引以▯致罪之类者,听。」
应言上不言
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輙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
防义曰:「依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覆审讫。徒罪反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徴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覆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随事较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冩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即凖诸州例案覆理尽申奏。若不依此令,是应言上而不言上,其有事申上合待报下而不待报,輙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谓故不申上、故不待报者,于所断之罪减三等;若失不申上、失不待报者,于职制律公事失上,各又减三等。即死罪不待报輙自决者,依下文流二千里。」
制▯断罪
诸制▯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輙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防义曰:事有时冝故人主权断制▯量情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有輙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谓故引有出入,各得下条。故出入之罪,其失引者,亦凖下条失出入罪论。
官司出入人罪【问荅一】
诸官司入人罪者【谓故増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及示导令失实辞之类】若入全罪以全罪论【虽入罪但本应收赎及加杖者止从收赎加杖之法】防义曰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搆异端舍法用情鍜链成罪故注云谓故増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国家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及示导教令而使词状乖异称之类者或虽非恩赦而有格式改动或非示导而恐喝改词情状既多故云之类若入全罪谓前人本无负犯虚搆成罪还以虚搆枉入全罪科之
注虽入罪,但本应收赎及加杖者,止从收赎、加杖之法。
防义曰:「假有入官防人及废疾、流罪前人合赎入者,亦以赎论。或入官户、部曲、奴婢并单丁之人,前人合加杖者,亦依加杖之
译,只须引用所触犯的那部分罪名,准许。
《义疏》说:"犯罪之人,都有相应的条制规定,断案的法则,必须依据正文。如果不完整引用,或许会导致偏差错谬。违反而不完整引用的,处笞三十。如果是几件事共用一条法律的,是说依照名例律,二罪以上一并案发的,以重罪论处。即使是以赃物计罪、多次犯案的,一并累计计算。假设有人虽犯了两项罪,若并非因(同一情节而并罚,则)断案的官吏只需引用两项罪一并案发、以重罪论处(的规定),不必引用以(赃物)累计定罪之类的条文,就准许。"
应言上不言
诸凡断罪应当上报而不上报,应当等待批复而不等待,擅自决断处理的,各减故意或过失罪三等。
《义疏》说:"依照狱官令,杖罪以下的,由县里判决;徒罪以上的,由县里判定后,送州复审。徒罪反坐为流罪,应当决杖、笞的,或应当赎罪的,就决罚或按数征赎。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判决的徒罪及官员之罪,以及后来有雪冤减刑的,一并申报尚书省。省里复审没有失误的,立即批复知照。如有不当之处,随事更正。如果大理寺及各州判决流罪以上,或除名、免官当罪的,都须抄录案卷申报尚书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随即封存案卷送交。如果皇帝出巡在外,就照各州的成例,将案卷汇总审理完毕后申奏。如果不依此令行事,就是应当上报而不上报,或事情需要申报上级、应当等待批复而不等待,擅自决断处理的,各减故意或过失罪三等。是说故意不申报上级、故意不等待批复的,在所断之罪基础上减三等;如果是过失不申报上级、过失不等待批复的,依照职制律公事有失应上报的规定,再各减三等。至于犯死罪不等待批复而擅自决断的,依照下文,处流二千里。"
制敕断罪
诸凡依皇帝的制、敕来断罪,是临时的处分,不作为永久的法令的,不得援引作为以后判案的先例。如果擅自援引,导致罪有出入的,以故意或过失论处。
《义疏》说:事情有时宜,所以君主权且断决制敕,酌情处分,不作为永久的法令的,不得援引作为以后判案的先例。如果有擅自援引的,导致罪有出入的,以故意或过失论处。是说故意援引而导致出入的,依照下文条款;那些过失援引的,也照下文过失出入罪来论处。
官司出入人罪【问答一】
诸凡官吏使人入罪的【是说故意增减案情状况,足以影响案件判决的;或者听闻得知将有恩赦而故意判决执行,以及暗示引导使供词失实之类】,如果使人陷入本无的全罪的,以全罪论处【即使是使人入罪,但本来应当收赎或加杖的,仍只依照收赎、加杖之法处理】。
《义疏》说:官吏使人入罪,是说或虚构证据,或凭空捏造事端,舍弃律法而任意用私意,罗织成罪,所以注文说是说故意增减案情状况,足以影响案件判决的;或者听闻得知国家将有恩赦而故意判决执行囚犯之罪,以及暗示引导教唆使供词失实,称为"之类"的,或者虽不是因恩赦而是有格式改动,或者不是暗示引导而是恐吓改变口供,情状很多,所以说"之类"。如果使人陷入本无的全罪,是说对方本来没有罪责,凭空捏造使其罪成立,就还以其所虚构捏造、枉自使人陷入全罪的罪名来治罪。
注:即使使人入罪,但本来应当收赎或加杖的,仍只依照收赎、加杖之法处理。
《义疏》说:"假设有使人被判入官为奴婢,或者残疾、流罪之人本应赎罪的,也以赎论处。或者使人入官户、部曲、奴婢以及单丁之人,对方本应加杖的,也依照加杖之(法处理)。"
(原文在此处中断)
法收赎,不用官当及配流役身之例。此是官司入人罪与诬告之法不同。」
从轻入重,以所剰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剰论【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剰,即从近同比徒半年为剰。若入加役流者,各计加役流者,各计加役年为剰】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
译用财物赎罪,不适用以官职抵罪以及流放服役的规定。这是因为官府定罪与诬告他人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从轻罪判成重罪的,按多判的部分定罪。刑名等级不同的,比如从笞刑判成杖刑、从徒刑判成流刑,也按多判的部分定罪【三种流刑都按比照徒刑一年算作多判的部分,靠近徒刑的那一等则按比照徒刑半年算作多判的部分。如果判成加役流的,各自按加役流所加的年数算作多判的部分】。从笞刑、杖刑判成徒刑、流刑,从徒刑、流刑判成死罪的,也按全部罪名定罪。减轻定罪(出罪)的情形,也都照此办理。
防义曰:从轻入重,以所剰论。假有从笞十入三十,即剰入笞二十;从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剰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类。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亦得所剰之罪;从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同比徒二年为剰。谓从徒三年入流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流三千里,逺近虽异,俱曰流刑。至于配所役身,三流同有一年居作,故从徒入流,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剰。即从近流二千里入至二千五百里,或入至三千里者,同比徒半年为剰。若从三流入至加役流者,各计加役年为剰。但入加役流者,加常流役二年,将加役二年以为剰罪。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假有从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从徒流入死罪,谓从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谓増减情状之徒足以动事之类,或从重出轻,依所减之罪科断;从死出至徒流,从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故入至加役流,即从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年徒罪从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剰,加役流复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坐。官司从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凖此。
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防义曰:即断罪失于入者,上文故入者各以全罪论,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于所剰罪上减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于徒上减三等,合杖八十之类。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假有失出死罪者,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凖此三流同为一减,减五等,合徒一年之类。若未决放者,谓故入及失入死罪及杖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死罪以下未放及已放而更获,若囚自死,但使囚死,不问死由,各听减一等。谓于故出入及失出入上各听减一等。
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讫,即从失出入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者,勿论。防义曰:别使推事,谓充使别推覆者;通状失情,谓不得本情,或出或入。各又减二等:失入者,于失入减三等,上又减二等;若失出者,于失出减五等,上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讫,谓曹司承误通之状已依断讫。即从失出入法,谓皆从在曹司出入法科之,并同减五等、三等之例。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其所司承误已断讫者,曹司同余官案省不觉,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假有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本犯合徒三年,断入流罪,或从三流之法科徒三年,各止加杖二百。刑名虽有出入,加杖数即不殊者,无罪。
译的罪按赎罪论处,是说依照所疑的罪名,用赎罪的办法收取赎金。注文说:疑,是指虚实的证据数量相等,是说八品以下官员及平民百姓,一人作证说是虚假,一人作证说是真实
故云于决罚不异者,勿论。
问曰:「有人本犯加役流,出为一年徒,坐放而还,获减一等,合得何罪?」
答曰:「全出加役流,官司合得全罪,放而还,获减一等,合徒五年,今从加役流出,为一年徒,坐计有五年,剰罪,放而还,获减一等。若依徒法,减一等,仍合四年半徒,既是剰罪,不可重于全出之坐,举重明轻,止合三年徒罪。」
赦前断罪不当
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
防义曰:处断刑名,或有出入不当本罪,其事又在恩前,恐判官执非不移,故明从轻坐之法。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假有闘杀堂兄,当时作亲兄断,为恶逆,防赦之后,改从堂兄坐,当不睦,赦若十恶亦原,处流二千里,以常赦不免,故仍处流坐。又如闘杀凢人,断为杀缌麻尊长,防赦十恶不免,改为杂犯免死,移乡,此并仍有轻罪。又有受所监临五十疋,断为枉法处死,防赦改为受所监临不在徴▯之例。又有犯近流科作逺流,或止合一官当徒,断用二官以上,若奏画讫及流至配所,防赦者改从本犯近流及还所枉告身。若未奏画及流人未到流所,防赦者即从赦原。若应徴铜而处轻为重,其铜或在限外未输,或在限内纳讫,防赦者并改从轻法。其剰纳者却还未送者,依轻罪数徴纳。若限内未纳,防赦者从赦并免。称轻者全免,亦是故令云:「犯罪未断决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即总全无罪,亦名轻法。其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假令犯十恶非常赦所不免者,当时断为轻罪及全放,并依赦前断定。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者,谓虽防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乡者】
防义曰:「常赦所不免者,赦书云『罪无轻重,皆赦除之』,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云依常律,即犯恶逆,仍处死;反逆及杀从父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蛊毒,仍流;十恶故杀人、反逆縁坐狱成者,犹除名;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狱成,防赦免;所居官杀人应死,防赦移乡等是。」
即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
防义曰: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假如贞观九年二月十六日赦,大辟罪以下并免,其常赦所不免十恶、妖言惑众、谋叛已上道等,并不在赦例。据赦,十恶之罪,赦书不免,谋叛即当十恶未上道者,赦特从原,叛罪虽重,赦书定罪名,合从轻,不得引律科断。若比附入重违者,以故失论。
闻知恩赦故犯
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恶逆,若部曲奴婢殴及谋杀,若强奸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防赦,犹流二千里。
译,两人以上作证虚实各半的,其人数相等。或者七品以上官员,各依众人的证词定罪,也是虚实的人数相等;是非的道理难分高下,是说有道理成立的地方,也有道理不成立的地
防义曰:「闻知有恩赦而故犯,谓赦书未出,私自闻知而故犯罪者,及犯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此名恶逆。若部曲、客女亦同,并奴婢殴及谋杀,若强奸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此等虽防赦,免死犹流二千里。」
狱结竟取服辩
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防义曰:狱结竟,为徒以上,刑名长官同断。案已判讫,徒、流及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之罪名。仍取囚服辩,其家人亲属,唯止告示罪名,不须问其服否。囚若不服,听其自理,依不服之收,更为审详。若不告家属罪名,或不取囚服辩,及不为审详,流、徒罪并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縁坐没官放之
诸縁坐应没官而放之,及非应没官而没之者,各以流罪,故失论。
防义曰:「贼盗律,谋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男六十及废疾,并免。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并不追坐。若应没而放,应放而没,各依流罪,以故失论。谓反逆縁坐流三千里,没官罪重,须用三千里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里流;若失同失出入,三千里流。称放者,应没遣流与全放无别,应流遣没,得罪亦同。」
徒流送配稽留
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过罪人之罪】防义曰:徒流应送配,所谓徒罪断讫即应役身,凖狱官令,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处官。狱案成即送,而稽留不送。其流人凖令,季别一遣,若符在季末三十日内至者,听与后季人同遣,违而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五十二日,罪止徒二年。注云:不得过罪人之罪,谓罪人应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徒一年之类。
输备赎没入物
诸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及欠负应徴违限不送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当应追告身违限不送者,亦如之。
防义曰: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备谓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赎谓犯法之人应徴铜赎,没谓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没官入者,谓得阑遗之物限满无人识认者入官,及应入私之类。又依狱官令:赎死刑八十日,流六十日,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若应徴官物者,凖直五十疋以上一百日,三十疋以上五十日,二十疋以上三十日,不满二十疋以下二十日。
译方,双方的道理各占一半。或者案情涉及疑似,是指赃物、案情涉及疑似不明,旁边没有见证的人;或者旁边虽有闻见的人,但案情完全不属于疑似的情况,称作“之类”。或者
其失有欠负应徴违限不送者,并凖令文依限送纳,违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当,谓犯罪断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应追告身不送者,亦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妇人懐孕犯死罪
诸妇人犯死罪,懐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
防义曰:妇人犯死罪,懐孕当应行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未满百日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未产而决,徒一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九十。即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谓依下条。即过限不决者,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拷决孕妇
诸妇人懐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防义曰:妇人懐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一百日,然后拷决。若未产而拷及决杖笞者,杖一百。伤重者,谓伤损之罪重于杖一百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谓依上条监临之官,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闘杀伤论。若堕胎者,合徒二年。妇人因而致死者,加役流。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谓减未产拷决之罪一等。失者各减二等。谓未产而失拷决于杖一百上减二等,伤重于闘伤上减二等。若产后限未满而拷决者,于杖九十上减二等,伤重者于闘伤上减三等。立春后不决死刑。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防义曰:「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虽不待时,于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违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谓秋分以前、立春以后、正月、五月、九月及十直日,不得行刑,故违时日者加二等,合杖八十。其正月、五月、九月有闰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九月断屠,即有闰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决死刑。死囚覆奏报决。」
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防义曰:「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
译行迹表面像是而验证起来不是,或者听闻的证词一致而实际情理不同,疑难案情种类繁多,不能一一列举,所以说“之类”。至于疑难案件,是指案件有疑难之处,法官各自的看法
若不待覆奏报下,而輙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谓奏讫报下应行决者,听三日乃行刑。称日者,以百刻,须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三日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在外既无漏刻,但取日周晬时为限。」
断罪决配而收赎
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而决配之,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等【死罪不减】
防义曰:断罪应决配之谓,无官防及非老、小及疾之色,犯笞、杖应决,徒、流应配,官司乃收赎。应收赎,谓有官防及废疾,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本罪合赎而决配之。若应官当,谓流内九品以上,犯徒以上罪,合以官当,官司乃不以官当,或不应官当,谓罪轻不尽其官及过失犯罪,不合用官当,徒而官司乃以官当者,各依本犯当赎及决配之罪,减故失一等。注云:死罪不减,若应死而听当赎,应收赎而其决死刑不在减例,各从出入死罪故失科之。
即品官任流外及杂任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
防义》曰:「品官任流外及杂任,谓身带勲官、散官而任流外及杂任者,于本司及监临,谓于本司及临时监统者,若犯杖罪以下,依流外、杂任之例决杖,不准官品徴赎;若徒罪以上,自依当赎法。其有准防应赎者,任流外及杂任,若犯杖罪以下,亦凖品官依决罚例断罪,应绞而斩。」
诸断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自尽亦如之。失者减二等,即绞讫,别加害者杖一百。
防义曰:「犯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以其刑名改易,故科其罪,自尽亦如之。依狱官令,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若应自尽而绞斩,应绞斩而令自尽,亦各徒一年,故云『亦如之』。失者减二等,谓原情非故者,合杖九十,即绞讫别加害者,谓绞已致毙,别加拉、干、折腰之类者,杖一百。」
领徒囚应役不役
诸领徒应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役者,过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过罪人之罪】
防义曰:领徒应役,谓掌领囚徒令役身者,而不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愈合役,不令陪役者过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二十四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注云:不得过罪人之罪,谓如应徒一年者,虽多日不役,亦不得过徒一年,其二年以下并凖此。囚数多者,从不役人日缺者为罪,纵死囚逃亡。
诸纵死罪囚令其逃亡后还捕得及囚已身死若自首应减死罪者其获囚及死首之处即须遣使速报应减之所有驿处发驿报之若稽留使不得减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减一等
防义曰:谓囚合死,在禁所司纵令逃亾,依故纵之条,还合死罪,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应减死罪者,谓依捕亡律及上条放而还获得减一等者,其获囚之处及死首之所,即须遣使速报应减死之处;若有驿之处,发驿报之;若使人及官司稽留,令不得减罪,致使囚已决讫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减一等;谓故稽迟,从故入上,减死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迟,从失入罪,上减一等,总减罪人四等,徒二年;官司及使人各以所由为坐。
译不同,评议法律、论断案情,各自提出不同的意见,可以作为异议,允许提出不同的意见,但不得超过三种。是说比如丞相以下参与合议的有五人,大理寺卿以下有五人,像这样共同审理的人很多,不能每人都
疑罪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阙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防义曰:疑罪,谓事有疑似处,断难明,各依所犯以赎论。谓依所疑之罪,用赎法収赎。注云:疑,谓虚实之证等。谓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证虚,一人证实,二人以上虚实之证,其数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据众证定罪,亦各虚实之数等,是非之理均。谓有是处,亦有非处,其理各均。或事渉疑似,谓赃状渉于疑似,傍无证见之人,或傍有闻见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称之类者。或行迹是状验非,或闻证同情理异,疑状既广,不可备论,故云之类。即疑狱,谓狱有所疑,法官执见不同,议律论情,各申异见,得为异议,听作异同议,不得过三。谓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者多,不可各为异议,故云议不得过三。
唐律疏义卷三十
译各提异议,所以说异议不得超过三种。
《唐律疏义》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