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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律疏义十九

唐律疏义卷十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0–165 段

」

造畜者虽防赦,并同居家口及敎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

疏义曰:「造畜蛊毒之人,虽防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敎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据此,老幼及笃疾身自犯罪,犹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无同居家中共去其老小及疾不能自存,故从放免。即造畜蛊毒之人,以蛊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毒情者,并免流罪。

问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假?有亲兄弟大房造蛊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答曰:蛊毒家口防赦犹流,恐其涉于知情,所以例不聼住。若以蛊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者,不坐。虽复兄弟相毒,终是被毒之人父母既无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问:「老小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其家,总无良口,惟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为有同流家口,老小笃疾,仍配以否?」答曰:「部曲既许转事,奴婢比之资财,诸条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问:「依律,犯罪未发,自首合原。造畜蛊毒之家,良贱一人先首,事既首讫,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许自新,蛊毒已成,自新难雪。比之防赦,仍并从流。」

  以毒药药人【问答一】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疏义曰:凢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注云: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以毒人,卖者不知毒人之情,卖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谓买毒药拟将杀人,卖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问曰:毒药药人,合绞,其有尊卑、长幼、贵贱得罪,并依律以否?

答曰:「律条简要,止为凢人生文。其有尊卑贵贱,例从轻重相举。若犯尊长及贵者,各依谋杀、已杀法。如其施于卑贱,亦凖谋杀、已杀论。如其药而不死者,并同谋杀、已伤之法。」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疏义曰:脯肉有毒,谓曽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余,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絶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

译知所辖范围内有人犯法而不予举劾的,比照罪犯本罪减三等;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只减二等。"

制造蓄养蛊毒之人,即便遇到大赦,本人以及同居的家中人口和教唆之人,也流放三千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之人,若无家中人口可与之同流的,予以放免】。如果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如果不知道制造蛊毒的实情的,不予定罪。

疏义说:"制造蓄养蛊毒之人,即便遇到大赦,本人以及同居的家中人口和教唆之人,也流放三千里。"注文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之人,若无家中人口可与之同流的,予以放免。"依此,年老幼小以及重病之人本人犯罪,尚且可以免除流刑;如今因为同居共同生活,若有可与之同流的家中人口,也照样流放,无同居的、家中年老幼小及病重不能自理的人,才予以放免。至于制造蓄养蛊毒之人,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如果不知道制造蛊毒的实情,都免除流罪。

有人问:"被毒害之人的父母不知情的予以放免,假如有亲兄弟,大房制造蛊毒去毒害小房,既然同为父母所生,不知父母是否应该放免?"回答说:"制造蓄养蛊毒之人的家中人口,即便遇到大赦仍要流放,是担心其涉嫌知情,所以照例不允许留住。如果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即便是兄弟之间相互毒害,终究被毒害之人的父母既然没有不予免除的规定,不知情的应当予以原谅。"

又问:"年老幼小、重病之人,若无家中人口可与之同流的予以放免,如果他家中完全没有良人,只有部曲;如果还有奴婢一人,能否算作有可同流的家中人口,那么年老幼小重病之人是否仍要流放?"回答说:"部曲既然可以转事他人,奴婢又比照资财对待,各条文规定多有不同,良人才算作可同流家中人口,部曲奴婢不算。"

又问:"依律,犯罪尚未事发而自首的,可以原谅。制造蓄养蛊毒之家,良人或贱人中有一人先自首,事情既然已经自首,能否免罪?"

回答说:"犯罪自首得以免罪,本是为了准许人改过自新;但蛊毒一旦制成,即便悔改也难以消除其危害。比照遇到大赦的情形,仍然一并流放。"

【用毒药毒害他人·问答一】

凡用毒药毒害他人以及贩卖毒药的,处绞刑【指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以用来治病,如果买者是拿去毒害他人,而卖者不知情的,不予定罪】。如果买卖毒药而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

疏义说:凡用毒药毒害他人,指用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用以毒害他人及贩卖者若知情,都应定绞罪。注文说:指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虽然毒药也可以用来治病,如果买者是拿去毒害他人,卖者并不知道买者要拿去毒害他人的意图的,卖者不予定罪。买卖而尚未使用的,指买毒药是准备用来杀人,卖者知道买者的本意但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有人问:"用毒药毒害他人,应处绞刑,如果涉及尊卑长幼贵贱之间的定罪,是否都依照本律?"

回答说:"律文简明扼要,本是为了普通人而设。至于涉及尊卑贵贱的情形,都按照情节的轻重加以区别处理。如果侵害的是尊长或尊贵者,各依照谋杀、已致死之法论处。如果施加于卑幼贫贱者,也依照谋杀、已致死论处。如果下毒而未致死的,都同谋杀、已伤之法论处。"

肉脯有毒,曾经使人生病的,剩余的应速焚毁,违反的处杖刑九十。如果明知有毒仍故意给人吃、以及拿出去贩卖,致使人生病的,处徒刑一年;因此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是自己食用而致死的,依照过失杀人之法论处【偷盗而食用致死的,不予定罪】。

疏义说:肉脯有毒,指曾经作为肉脯供人食用而使人生病的,剩余的应立即焚毁,以防他人再食用,必须斩断祸根,违反的处杖刑九十。如果明知先前有人食用

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余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征铜入死家。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凖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至死,依故杀法。

  憎恶造厌魅【问答一】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

疏义曰:有所憎嫌前人,而造厌魅。厌事多方,罕能详悉。或图畵形像,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如此厌胜事,非一绪。魅者,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或咒,或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若于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依上条,皆合斩罪。

以故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

疏义曰:「以故致死者,谓以厌魅符书呪诅之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减二等,各从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谓厌魅符书咒诅,不欲令死,唯欲前人疾病苦痛者,又减二等。称『又减』者,谓大功以下亲及凢人,非外祖父母谋杀得减二等者,谓从谋杀上总减四等。注云: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是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唯减二等。其祖父母、父母以下,虽经欲令疾苦,亦同谋杀之法,皆斩,不同减例。」

译后已经生病,却故意再拿去给别人吃,或者拿出去贩卖,因此致人生病的,应处徒刑一年;因此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是他人自己食用而致死的,指剩余部分没有及时焚毁,虽未故意给人吃,但那人自己食用因而致死的,依照过失杀人之法论处,征收铜钱赔付被害人家属。注文说:偷盗而食用致死的不予定罪,指有人偷偷盗取肉脯食用因而致死伤的,肉脯的主人不予定罪,但仍要治他未及时焚毁的罪。如果心怀恶意,故意给尊长食用希望致其死亡的,也按谋杀条论处;施加于卑贱之人致死的,依照故杀之法论处。

【心怀憎恶而施行厌魅·问答一】

凡因心怀憎恶而制作厌魅之物、或制作符书咒诅,意图借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处,减二等【对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各不予减罪】。

疏义说:有人心中憎恶怨恨某人,就制作厌魅之物。厌胜之事有多种方式,很难详尽了解。有的是绘制画像,有的是雕刻人形,刺其心、钉其眼,捆绑其手足。像这样的厌胜之事,方式不止一种。所谓"魅",有的是假托鬼神,有的是妄行左道邪术之类。或用咒语,或用诅咒,意图借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处,减二等。如果是针对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各不予减罪,依照上条,都应处斩刑。

因此而致人死亡的,各依原本的杀人之法论处;意图使人染病受苦而非致死的,再减二等【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各不予减罪】。

疏义说:"因此而致人死亡的,指因厌魅符书咒诅之故,只要因此一事致人死亡的,就不依减二等处理,而是各按原本的杀人之法论处。意图使人染病受苦的,指施行厌魅符书咒诅,并非想要致人死亡,只是想要使人患病痛苦的,再减二等。称'再减',指大功以下亲属及普通人(不属外祖父母等减罪范围)本可减二等,即是从谋杀之罪总共减四等的意思。"注文说:"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各不予减罪,即是说对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只减二等;至于对祖父母、父母以下,即便是想使其患病受苦,也同谋杀之法论处,都处斩刑,不适用减罪之例。"

问曰:呪诅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欲令疾苦,未知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疾苦之法,同于殴伤、谋殴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入十恶。如其已疾苦,理同殴法,便当不睦之条。」

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呪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

译问:诅咒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想让他们患病受苦,不知道是否应当列入十恶?

答:「使人患病受苦的法条,与殴打伤害相同,谋划殴打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列入十恶。如果对方已经患病受苦,处理原则等同于殴打之法,就应当适用不睦这一条。」

如果是对祖父母、父母以及主人,只是想求得他们的怜爱宠幸而施行厌胜诅咒的,流放二千里;如果牵涉到皇帝车驾的,一律斩首。

疏义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部曲、奴婢于主,造厌呪符,书求直爱媚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罪无首从,皆合处斩。直求爱媚,便得极刑,重于盗服御之物,凖例亦入十恶。」

  杀人移乡

诸杀人应死防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

疏义曰:杀人应死,防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其有特勑免死者,亦依防赦例移乡。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不属县贯。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于本司上下。不从州县赋役者,此等杀人防赦,虽合移乡,各从本色。谓移乡避雠,并从本色驱去。注云:部曲及奴出卖,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于千里之外。

若羣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违者徒二年。

疏义曰:羣党共杀,谓谋杀造意,合斩;从而加功者,绞。同谋共鬭,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亦合处绞。律故云止移下手及头首之人,谓虽不下手,发意元谋,或以威力使人杀者,并合移乡。虽有从而加功,凖律合死。既不下手共杀者,即不移乡。若死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谓天文观生,天文生以上业已成者。若妇人有犯,谓无常居,随夫所在,及杀他人部曲奴婢,此等并不在移乡避雠之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谓亦不在移乡之例。此以上应移而不移,不应移而移,违者各徒二年。

  残害死尸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鬭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

疏义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絶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鬬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注云:缌麻以上尊长不减,谓残害及弃尸水中,各依鬭杀合斩,不在减例。

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又各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

疏义曰:弃尸水中,还得不失髠发,谓髠去其发,伤谓故伤其尸,伤无大小,但非支解之类,各又减一等。谓凢人各减鬬杀罪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唯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入不睦。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并同鬬杀之罪。子孙合入恶逆,决不待时。注云:皆谓意在自于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谓意在于恶。如无恶心,谓若愿焚尸,或遗言水▯及逺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穿地得死人【问答一】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凢人递减一等

疏义曰: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埋掩,令其暴露,或于他人▯墓而熏狐狸之类,因烧棺椁者,各徒二年。

译疏义说:「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以及部曲、奴婢对主人,制作诅咒厌胜的符咒,写字祈求主人对自己特别宠爱的,流放二千里。如果涉及皇帝本人的,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应处斩。仅仅是求宠爱,就要处以极刑,比盗窃皇帝服御之物的罪还重,依例也列入十恶重罪。」

  杀人移乡

凡杀人本应处死、遇赦而免罪的,须迁徙到千里之外的地方居住。其中工匠、乐户、杂户以及官户奴,还有太常寺音声人,虽然要迁徙,但各自仍归属原本的户籍身份【部曲及奴婢被出卖或转配到千里之外的人也是如此】

疏义说:杀人本应处死,因遇赦而免罪不死的,若被害人家有期亲以上亲属,须迁徙到千里之外另立户籍。如果是皇帝特敕免死的,也依照遇赦的先例迁徙。工、乐以及官户、奴,都是指不属于州县户籍的人。杂户、太常音声人虽有州县户籍,但仍各自在本管司署轮值服役,不承担州县的赋役,这些人杀人遇赦,虽应迁徙,但仍各自保留原本的身份等级。所谓迁徙避仇,是指其人都要以原来的身份迁走。注文说:部曲及奴婢被出卖,是指私家的奴仆被出卖、部曲被转卖服事于千里之外的人。

如果是聚众共同杀人,只迁徙动手杀人的人和为首谋划的人;如果被害人家没有期亲以上的亲属,或者本来相隔就在千里之外,或是正在学习天文、学业已经学成的人,或是妇人犯罪,以及杀死他人部曲、奴婢的,都不在迁徙之列【部曲、奴婢相互杀害的也是如此】违反规定的,处徒刑二年。

疏义说:聚众共同杀人,是指主谋策划的人,应处斩刑;跟从并出力帮助的人,应处绞刑。共同谋划而共同斗殴的,各以下手最重的人定为首犯,也应处绞刑。律文所以说只迁徙下手的人和为首之人,是指虽然没有亲自动手,但发起谋划的主谋,或凭借威势指使别人杀人的人,都应当迁徙。虽然是从犯出力帮助,依律也应处死,但既然没有亲自下手共同杀人,就不必迁徙。如果被害人家没有期亲以上的亲属,或者本来就相隔千里之外,或是正在学习天文、学业已成的人(这里指天文观的学生,指天文生以上、学业已经学成的人)。如果妇人犯罪,是指没有固定居所,随丈夫所在而居住,以及杀死他人部曲、奴婢的情形,这些都不在迁徙避仇的限制之内。注文说:部曲、奴婢相互杀害的也是如此,是指也不在迁徙的规定之列。以上应当迁徙而不迁徙,或不应迁徙而迁徙的,违反的各处徒刑二年。

  残害死尸

凡残害死尸的【指焚烧、肢解一类】以及把尸体丢弃到水中的,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予减轻】

疏义说:残害死尸,是指肢解形骸、割断骨体以及焚烧一类,以及把尸体丢入水中的,各减斗杀罪一等。就是说本应处死的,从死罪减一等;本应处流刑的,从流刑减一等,以此类推。注文说:缌麻以上尊长不予减轻,是指残害及弃尸水中,各依斗杀罪处斩,不在减刑之列。

把尸体丢弃但没有使其遗失,以及剃去死者头发或损伤尸体的,又各再减一等。至于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各不予减轻【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的情形】

疏义说:把尸体丢入水中而没有使其失落,说的是剃去死者头发(髠指剃去其头发),伤指故意损伤尸体,损伤不论大小,只要不是肢解一类,就各再减一等。也就是说凡人各减斗杀罪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只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归入不睦重罪。至于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各不予减轻,都与斗杀同罪。子孙这种情形应归入恶逆重罪,判决不等秋后处决。注文说:都是指本意出于恶意,是指从残害以下的情形,都是指本意出于恶意。如果没有恶意,比如说本想焚化尸体,或死者遗言要求投入水中,或路途遥远想把尸骨带回家乡一类,都不定罪。挖地时挖到死人【问答一条】

  凡挖地挖到死人却不重新掩埋,或在坟墓旁熏烧狐狸因而烧毁棺椁的,处徒刑二年;烧毁尸体的,处徒刑三年。若死者是缌麻以上尊长,各依次加重一等;若死者是卑幼,各依凡人之例依次减轻一等。

疏义说:因挖地而挖到死人,其尸体不论新旧,如果不立即掩埋,任其暴露,或在他人坟墓旁熏烧狐狸一类,因而烧毁棺椁的,各处徒刑二年。这是指只烧毁棺椁、火没

谓唯烧棺椁,火不到尸,其烧棺椁者,缌麻以上尊长,从徒二年,上逓加一等,至期亲尊长,流二千五百里。其卑幼各依凢人逓减一等,缌麻于二年上减一等,徒一年半,小功徒一年,大功杖一百,期亲杖九十。若穿地得死人,可识知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更埋,亦从徒二年,上逓加一等,卑幼亦从徒二年,上逓减一等,各凖烧棺椁之法。其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逓加一等,谓从徒三年上逓加一等,烧大功尊长尸,流三千里,虽期亲尊长,罪亦不加。其卑幼各逓减一等,谓缌麻卑幼减凢人一等,徒二年半,逓减至期亲卑幼,犹徒一年。

问曰:下条「发▯者」加役流注,云「招魂而▯」,亦是此文。烧尸者徒三年,未知「招魂而▯」亦同以否?

答曰:「凖律,招魂而▯、发冢者,与有尸同罪。律有烧棺椁之文,复着烧尸之罪。招魂而▯,棺内无尸,止得从烧棺椁之法,不可同烧尸之罪。」

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冡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疏义曰:「称子孙于祖父母、父母者,曾、髙亦同;部曲、奴婢者,随身客女亦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若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造祅书祅言

诸造祅书及祅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説吉凶,涉于不顺者】疏义曰:「造祅书及祅言者,谓搆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説他人及己身有休徴,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説灾祥,妄陈吉防,并涉于不顺者,绞。」

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祅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疏义曰:传用以惑众者,谓非自造传,用祅言祅书以惑三人以上,亦得绞罪。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谓被传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众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合流三千里。其言理无害者,谓祅书祅言虽説变异,无损于时,谓若豫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即私有祅书,谓前人旧作,衷私相传,非已所制,虽不行用,仍徒二年。其祅书言理无害于时者,杖六十。

  夜无故入人家【问答一】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鬬杀伤二等。

疏义曰:「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谓夜无事故,辄入人家,笞四十。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登于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又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鬬杀伤二等。

译有烧到尸体的情形。烧毁棺椁的,若死者是缌麻以上尊长,从徒刑二年起依次加重一等,直到期亲尊长,处流二千五百里。若死者是卑幼,各依凡人之例依次减轻一等:缌麻卑幼从二年减一等,处徒一年半;小功卑幼徒一年;大功卑幼杖一百;期亲卑幼杖九十。若挖地挖到死人,能辨认出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重新掩埋的,也从徒刑二年起依次加重一等;若是卑幼,也从徒刑二年起依次减轻一等,各依照烧毁棺椁的法条处理。至于烧毁尸体的,处徒刑三年;若死者是缌麻以上尊长的,各依次加重一等,是指从徒刑三年起依次加重,烧毁大功尊长尸体的处流三千里,即使是期亲尊长,罪也不再加重。若死者是卑幼,各依次减轻一等,是指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处徒二年半,依次减轻直到期亲卑幼,仍处徒一年。

问:下条「发冢者」加役流的注文说「招魂而葬」也属于这种情形。烧尸的处徒三年,不知「招魂而葬」是否也一样?

答:「依律,招魂而葬、发掘坟冢的,与真有尸体的情形同罪。律文既有烧毁棺椁的条文,又另立烧尸的罪名。招魂而葬,棺内本无尸体,只能按烧毁棺椁的法条处理,不能等同于烧尸之罪。」

若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烧狐狸的,处徒刑二年;烧毁棺椁的,处流三千里;烧毁尸体的,处绞刑。

疏义说:「称子孙对祖父母、父母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同样适用;称部曲、奴婢的,随身、客女也同样适用。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坟墓熏烧狐狸的,处徒刑二年;若烧毁棺椁的,处流三千里;烧毁尸体的,处绞刑。」

  制造妖书妖言

凡制造妖书及妖言的,处绞刑【造是指自己编造关于吉凶祸福以及鬼神的言论,妄说吉凶,涉及悖逆不顺之言的】疏义说:「制造妖书及妖言,是指编造怪异荒诞的书籍,假托鬼神的言语。休指妄说他人或自己有吉祥的征兆,咎指妄言国家有灾祸恶事,观测天象、在地上画符,诡称灾异祥瑞,妄言吉凶,凡涉及悖逆不顺的,处绞刑。」

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也同样论处【传指传播言论,用指使用书籍】迷惑的人数不满众人标准的,处流三千里;言论本身道理无害的,处杖一百。至于私自藏有妖书,即使没有传播使用,也处徒刑二年;言论本身道理无害的,处杖六十。

疏义说: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是指并非自己编造,而是传播、使用妖言妖书以蛊惑三人以上的,也判绞刑。注文说:传指传播言论,用指使用书籍。迷惑的人数不满众人标准的,是指被蛊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的人,不计入众人的人数之内。除此以外有一人以上的,虽不满众人标准,应判流三千里。若言论道理本身无害于时局的,是指妖书妖言虽说是怪异变故,但对时局无损害,比如预言水旱灾害一类,应判杖一百。至于私自藏有妖书,是指前人旧作,私下相传,并非自己所编造,即使没有传播使用,仍处徒刑二年。若其中所言道理无害于时局的,处杖六十。

  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问答一条】

凡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处笞四十。主人当场杀死的,不追究罪责。若已知晓对方并非侵犯行凶而将其杀伤的,减斗杀伤罪二等。

疏义说:「夜间无故闯入他人家中,依据刻漏计时法,白天漏刻尽为夜,夜间漏刻尽为昼。是指夜间没有事故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家中的,处笞四十。家,是指本户宅院之内。在闯入之时被主人格杀的,不追究罪责。若已知晓对方并非侵犯行凶——是指知道对方是迷路走错,或因醉酒神志不清,又或是老幼病患以及妇人,不可能构成侵犯——而将其杀伤的,减斗杀伤罪二等。比如杀死他人奴婢本应处徒刑三年,得以减二等,处徒刑二年之类。」

问:「外人前来通奸,主人本已知晓其事,夜间闯入而将其杀死,是否也可以不追究罪责?」

答:「律文开列听凭杀死的条文,本是为了防范侵犯行凶之徒。假使主人本已

若杀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

答曰:「律开聼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鬬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鬭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疏义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鬬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唐律疏义卷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九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三【凡一十七条】

  盗大祀神御物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神御者,惟帐、几、杖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

疏义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供神御者,虽帷帐、几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拟供神御,谓上文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杖营造未成,拟欲供进者,故注云:『谓营造未成者』。」

及供而废阕,若享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享荐谓玉帛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谓接神礼毕】若盗釡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疏义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祭已讫退还所司者,故云废阕。若享荐之具已馔呈者,谓牲牢、枣栗、脯脩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官讫而盗者,合徒二年,故注云: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未馔呈者,徒一年半;谓以上玉币牲牢馔具之属未馔呈祀官而盗者,徒一年半。已阕者,谓神前饮食荐享已了,退而盗者,得杖一百。若盗釡甑刀匕之属,谓并不用供神,故从常盗之法,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罪止加役流。言之属,谓盘盂杂器之类。

  盗御寳

诸盗御寳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其拟供服御及供而废阕,若食将御者徒二年【将御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徒一年半。

疏义曰: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亦同皇太子,减一等。皇帝八寳,皆以玉为之。有神寳、受命寳、皇帝行寳、皇帝之寳、皇帝信寳、天子行寳、天子之寳、天子信寳。此等八寳,皇帝所用之物,并为御寳。

译知晓通奸之事,终究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借口)。但夜间闯入他人家中,情理上或难以立即分辨清楚。即便知晓对方有过错,也仍是罪人。若因此杀死就要加罪,恐怕反倒会助长侵犯暴行之风。当场许可杀死,于情理上并无疑问。况且律文说『知晓并非侵犯行凶而将其杀伤的,减斗杀伤罪二等』,这就说明明知是侵犯行凶而杀死的,自然依律不予追究。」

若已经将其拘捕擒获后才加以杀伤的,各依斗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

疏义说:已经拘捕擒获,是指夜间闯入他人家中,已被擒获,拘留捆绑,无法再行反抗,本罪虽重,也不应再杀伤该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殴之法定罪;致死的,处加役流。

  唐律疏义卷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九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三【共十七条】

  盗窃大祀神御之物

凡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的,处流二千五百里【指供神御使用的器物,帷帐、几案、手杖也同样适用】其中准备供神御使用的【指正在营造尚未完成的】

疏义说:「盗窃大祀神御之物,公开取用、暗中偷取都属于盗。大祀,是指祭天地、宗庙、神州等大祭祀。凡是供神御所用之物,盗取的,处流二千五百里。」注文说:「所谓供神御的,帷帐、几案、手杖也同样适用。指正供神御使用的物品,即使是帷帐、几案、手杖,也同样判流罪,所以说也同样适用。至于准备供神御使用的,是指上文所说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案、手杖正在营造尚未完成、打算用来供进的,所以注文说:『指正在营造尚未完成的』。」

以及已经用过、祭祀已结束的,或祭祀陈设的供品已经呈进的,处徒刑二年【享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之类,馔呈是指已送入祭祀场所、经祭祀官员验看过的】尚未呈进的,处徒刑一年半,祭祀已结束的,处杖一百【已结束是指接神礼仪已经完毕】若盗窃釜、甑、刀、匙一类器物,都依照普通盗窃法处理。

疏义说:供而废阕,是指神御之物供祭已经完毕、退还有关部门的,所以叫做废阕。若祭祀陈设的供品已经呈进的,是指牲畜、枣栗、肉脯一类已送入神位处、经祭祀官员验阅过而盗窃的,应处徒刑二年,所以注文说:飨荐是指玉帛、牲畜祭品之类。尚未呈进的,处徒刑一年半;是指以上玉帛、牲畜、祭品之类还没有呈送祭祀官员验看就盗窃的,处徒刑一年半。已结束的,是指神前的饮食祭享已经完毕,事后才盗窃的,处杖一百。若盗窃釜、甑、刀、匙一类器物,是指这些并非用来供神的,所以依照普通盗窃法处理:一尺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五匹处徒刑一年,每五匹加一等,最重罪至加役流。「之属」,是指盘、盂等杂器一类。

  盗窃御宝

凡盗窃皇帝玉玺的,处绞刑;盗窃皇帝所乘车舆、所服所用之物的,处流二千五百里【指供奉皇帝车舆服御之物,服用之物泛指被褥垫席一类,正品与副品都必须经监管官员核定分类、准备呈进的才算作御物】其中准备供服御使用以及已经用过、供祀结束的,或御用膳食已呈进的,处徒刑二年【将御是指已呈送监管官员的】准备供膳食用及不属于服御之物而用于呈进的,处徒刑一年半。

疏义说:称「御」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也一样适用,皇太子则减一等。皇帝的八枚玉玺,都用玉制成。有神玺、受命玺、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这八枚玉玺是皇帝所用之物,都称为御玺。三后的玺印,用金制成,都不实际使用颁行。盗窃这些的都判处绞刑。若盗窃皇太子的玺印,依例应减一等,处流三千里。若盗窃皇太子妃的玺印,也处流三千里。(皇)后的玺印既与御玺没有区别,(太子)妃的玺印自然与太子的玺印没有分别。皇帝车舆服御之物,是指供奉皇帝车舆服用之物。三后的服御之物也一样。盗窃的处流二千五百里。若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