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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唐律疏义二十一

唐律疏义卷二十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74–182 段

其被杀伤人非尊长者,卑幼不知杀伤情,惟得盗罪,无杀伤之坐。其有知情并自杀伤者,各依本杀伤之法。

问曰:「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以私輙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一等。若卑幼共他人强盗者,律无加罪之文,未知更加罪以否?」

答曰:「强之与窃,罪状不同。案《职制律》:『贷所监临财物,强者加二等』,余条强者,凖此。诸亲相盗,罪有等差。将人盗己家财物者,加私輙用财物二等,更无强盗之文,止明杀伤之坐。若杀伤罪重,从杀伤法科;如杀伤坐轻,即凖强者加二等。此是一部通例,故条不别生文。」

  因盗过失杀伤人

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鬬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得财,不得财等,财主寻逐,遇他死者非】

疏义曰:「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其本有盗意,不从过失收赎,故以鬭杀伤论。其杀伤之罪,至死者加役流。注云:『得财、不得财等,谓得财与不得财,并从鬬杀伤科。』财主寻遂遇他死者,非谓财主寻逐盗物之贼,或坠马、或落坑致死之类,是遇他故而死,盗者惟得盗罪,而无杀伤之坐。」

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疏义曰:「谓共行窃盗,不谋强盗,临时乃有杀伤人者,以强盗论。同行人而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谓同行元谋窃盗,不知杀伤之情,止依窃盗;为首从杀伤者,依强盗法。」

  私财奴婢贸易官物

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论【其贸易奴婢,计职重于和诱者,同和诱法】

疏义曰:「以私家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或有碾硙、邸店、荘宅、车船等色,故云之类。」注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谓反逆条中称资财并没官,不言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又廐库律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増减贜重者,计所増减坐贜论。即无验奴婢之文,若验奴婢不实者,亦同验畜产之法,故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贸易官物者,谓以私物贸易官物,计其等,凖盗论。假将私奴贸易官奴,其奴各直绢五疋,其价虽等,仍凖盗论,各徒一年。注云:「官物贱亦如之。谓私奴直绢十疋,愽官奴直绢五疋,亦徒一年。计所利以盗论。谓以私物直绢一疋贸易官物直绢两疋,即一疋是等,合凖盗论。」凢人之与凢人,并杖六十一疋是利,以盗论。凢人亦杖六十有倍贜,若是监临主掌,加罪加等,合杖八十。应累并者,皆将以盗累于凖盗加罪之类。除免赔贜,各尽本法。注云:「其贸易奴婢计贜重于和诱同和诱法。

译、从犯的法律区分处理。"已卖但尚未成交的,减一等",是指双方合谋自愿相卖但尚未成交就事发的,各判徒刑二年。注文说:"下条照此办理",是指下一条中拾得逃亡奴婢而贩卖尚未成交的,以及贩卖期亲卑幼及子孙之妇等充作奴婢尚未成交的,也减一等论处,所以说照此办理。"至于劫掠、诱拐以及双方合谋自愿贩卖他人部曲的",是指劫掠他人部曲充作奴婢的流放三千里,劫掠部曲仍充作部曲的应判徒刑三年,劫掠充作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半。诱拐的各减一等:诱拐部曲充作奴婢的判徒刑三年,仍充作部曲的判徒刑二年半,充作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二年。如果与他人的部曲双方合谋相互贩卖为奴婢的,比流放减一等判徒刑三年,充作部曲的判徒刑二年半。所以说各比照贩卖良人之罪减一等。至于劫掠、诱拐缌麻以上亲属的部曲、客女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律令中有转让、酌情偿付衣食费用的规定,不能与普通人同等对待,也须依照盗窃的法律而减等论处:劫掠、诱拐缌麻、小功亲属的部曲的,比普通人的部曲之罪减一等;大功亲属的减二等;期亲的减三等。

问:部曲、客女被人诱拐,打算充作妻妾、子孙,而部曲客女自愿配合,于是跟随诱拐者离去的,诱拐者已经确定了罪名,那么被诱拐配合离去的部曲客女应当判什么罪?

答:《名例律》规定共同犯罪的,以主谋为首犯,跟从的人减一等。部曲、客女背弃主人接受诱拐的,正符合本条规定,比照本条的罪责,比诱拐者的罪减一等。此外受诱拐的其他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都应当依照从犯的规定定罪。如果同时构成逃亡之罪较重的,依照《名例律》该条的规定,虽然本行为已经有罪名,但如果所犯另有罪名更重的,就依照更重的论处。

劫掠、诱拐奴婢

凡劫掠奴婢的,按强盗论罪;诱拐的,按窃盗论罪。各自罪止于流放三千里【即使是监临、看守的官员也是一样】。至于奴婢随身另外携带财物的,自然依照强盗、窃盗的相应法律另行论处,不能累计合并定罪。

疏义说:"劫掠奴婢的",也是指非经双方自愿而是设法劫取,计算赃物价值按强盗论罪;"诱拐的",是指双方合谋自愿,按窃盗论罪。各自依照强盗、窃盗定罪,其赃物都应当加倍偿还,各自罪止于流放三千里。注文说:"即使是监临、看守的官员也是一样",是说即使是监临、看守这类应当加罪的官员,也同样罪止于流放三千里。"至于奴婢别外携带财物的",是指除奴婢自身所穿衣服之外剩余的财物,自然依照强盗、窃盗的法律另行论处:因劫掠而取得该财物的,一尺判徒刑三年,二匹加一等论处;因诱拐而取得该财物的,一尺处杖刑六十,一匹加一等论处。各按其中较重的一项定罪,都不能把奴婢本身的价值与随身携带的财物累计合并计算防范定罪,所以说自然依照强盗、窃盗的法律另行论处,不能累计合并定罪。至于奴婢自身另外携带财物、犯人劫掠诱拐该奴婢却不知道有这些财物的,只判劫掠、诱拐本罪的赃物之罪,不再另行定罪;如果知

假有监临之官,以私奴婢直绢三十疋贸易官奴婢直绢六十疋,即是计利三十疋,临临自盗合绞。凢人贸易奴婢计利五十疋,即合加役流。以本条和畧奴婢罪止流三千里,虽监临主守亦同,即于此条贸易不可更重,故云同和诱法,并流三千里。」

  山野物已加功力

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輙取者,各以盗论。疏义曰: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輙取者,各以盗论。谓各凖积聚之处时价计贜,依盗法科罪。

  略人略卖人【问答二】

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七歳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疏义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注云:不和为畧,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畧法。为奴婢者,不共和同即是被畧;十岁以下未有所知,易为诳诱,虽共安和亦同畧法。畧人畧卖人为奴婢者,并绞;畧人为部曲者,或有状验可凭勘诘知实不以为奴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为弟侄之类,亦同。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谓因略人拒鬬或杀若伤,同强盗法。既同强盗之法,因畧杀伤傍人,亦同;因畧伤人,虽畧人不得,亦合绞罪。其畧人亦为奴婢不得,又不伤人,以强盗不得财,徒二年,拟为部曲,徒一年半;拟为妻妾子孙者,徒一年。在律虽无正文,解者须尽犯状消息轻重,以类防之。为奴婢者,即与强盗十疋相似,故略人不得,唯徒二年;为部曲者,本条减死一等,故略未得,徒一年半;为妻妾子孙者,减二等,故亦减强盗不得财二等,合徒一年。

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下条凖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疏义曰:「和诱谓和同相诱,减略一等为奴婢者,流三千里;为部曲者,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半。若和同相卖,谓元谋两和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其数人共卖他人,自依首从之法。卖未售者,减一等。谓和同相卖未售事发,各徒二年。」注云:「下条凖此。」谓下条得逃亡奴婢而卖未售,及卖期亲卑幼及子孙之妇等为奴婢未售者,亦减一等,故云凖此。即略和诱、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谓略他人部曲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还为部曲者,合徒三年;略为妻妾子孙,徒二年半。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部曲为奴婢,徒三年;还为部曲,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徒二年。若共他人部曲和相相卖为奴婢,减流一等,徒三年;为部曲者,徒二年半。

译道有这些财物的,财物即使随奴婢一起被带走,也各自同强盗、窃盗的法律另行论处。至于劫掠、诱拐良人或部曲、客女,其衣服之外还有财物的,也同强盗、窃盗法律论处。该财物没有被犯人据为己有的,良人、部曲本来就应当拥有自己的财物,不在治罪之列。

如果拾得逃亡的奴婢,不送交官府而将其卖掉的,按和诱论罪;藏匿隐瞒不送交的,减一等治罪。至于私自从奴婢那里买取其子孙,或者向奴婢乞取的,比照盗窃论罪;奴婢将子孙赠送或出卖他人的,与买者、受者同罪【即使把该子孙当作良人对待,也是一样】。

疏义说:凡是捉获逃亡的奴婢,依照法令须在五日之内送交官府。若有不送交而私自贩卖的,按和诱论罪,计算赃物依照盗窃的法律论处。若是私自藏匿隐瞒不送交的,比盗窃罪减一等治罪。至于私自向奴婢买取其子孙,或者向奴婢乞取的,无论是买还是乞取,各按所乞取、购买奴婢的相当价值计算赃物,比照盗窃论罪,并且不适用除名免官、加倍偿赃、加役流等规定的适用范围。"赠送或出卖子孙的与买、乞者同罪",是说奴婢把子孙赠送给他人或卖给他人的,都与购买、乞取的人同罪。所以注文说:"即使把该子孙当作良人对待,也是一样",是说乞取、购买的人,即使把该子孙当作良人对待,也与使其充作贱民同罪。

劫掠、贩卖期亲以下卑幼(问答二条)

凡劫掠、贩卖期亲以下卑幼充作奴婢的,都同斗殴杀人的法律论处【没有服制关系的卑幼也是一样】。至于双方自愿相卖的,各减一等论处。贩卖其余亲属的,各依照普通人和诱、劫掠的法律论处。

疏义说:"期亲以下卑幼",是指弟弟、妹妹、儿子、孙子以及兄弟的子孙、外孙、子孙的媳妇及堂弟妹,并且是指本条关于殴杀的处罚不至于判死罪的情形。假如斗殴杀死弟妹的判徒刑三年,杀死子孙的判徒刑一年半。如果劫掠、贩卖弟妹充作奴婢的,同斗殴杀人的法律论处判徒刑三年;贩卖子孙充作奴婢的判徒刑一年半,诸如此类。所以说各同斗殴杀人的法律论处。如果本条关于殴杀的处罚应当判死罪的,自然归入"其余亲属"的类别。"没有服制关系的卑幼",是指自己的无子妾以及子孙的妾也是一样:贩卖期亲以下卑幼的依照本应适用的杀罪定罪,所以说也是一样。假如杀死妾的判徒刑三年,如果劫掠贩卖妾的也判徒刑三年,诸如此类。"至于双方自愿相卖的,各减一等",是说比上文劫掠贩卖之罪减一等:双方自愿贩卖弟妹的判徒刑二年半,双方自愿贩卖子孙的判徒刑一年,诸如此类。"贩卖其余亲属的,各依照普通人和诱、劫掠的法律论处",是指凡是五服之内、本条规定殴杀之罪应判死罪的亲属,都称为"其余亲属",所以说依照普通人和诱、劫掠的法律论处。

问:贩卖妻子充作婢女,能否等同于期亲卑幼的规定处理?

答:妻子的服制虽然是期亲,但不能等同于卑幼,所以各条文之中常常特别称夫妻为百代人伦之始,敦厚联系两个家族的情谊。原本所犯之罪并非应当"义绝

故云各减良人一等。其略和诱缌麻以上亲部曲客女者,律虽无文,令有转事量酬衣食之直,不可同于凢人,亦须依盗法而减。缌麻、小功部曲减凢人部曲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

问曰:部曲客女被人所诱,将为妻妾,子孙而和同,遂去诱者,已有罪名,合得何罪?

答曰:「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背主受诱,即当此条,凖其罪坐,减诱者罪一等。自余受诱,律无正文者,并合从坐科罪。若逃亡之罪重者,依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略和诱奴婢

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窃盗论。各罪止流三千里【虽监临主守亦同】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

疏义曰:略奴婢者,亦谓不和经略而取计贜,以强盗论;和诱者,谓两共和同,以窃盗论。各依强窃为罪,其贜并合倍备,各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监临主守,亦同。谓虽是监临主守应加,亦同罪止流三千里。即奴婢别赍财物者,谓除奴婢身所着衣服外,剰有财物,自从强窃法。因略者,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和诱者,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各从一重科之,并不得将奴婢之身累,并财物同防,故云自从强窃法,不得累而科之。其奴婢身别赍物略诱者,不知有物,止得略诱本罪贜,不合科。如其知者,财虽奴婢将行,各同强窃法。其略诱良人或部曲客女衣服外有财者,亦同强窃盗法。不取入己者,良人部曲合有资财,不在坐限。

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藏隐者,减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凖盗论;乞卖者,与同罪【虽以为良,亦同】

疏义曰:凢捉得逃亡奴婢,依令五日内合送官司。其有不送而私卖者,以和诱论,计贜依盗法。即私藏隐者,减盗罪一等坐之。即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或买或乞,各平所乞买奴婢之价,计赃凖盗论,并不在除免倍贜、监临加罪、加役流之例。乞卖者与同罪。谓奴婢将子孙乞人及卖与人,并与买乞者同罪。故注云:虽以为良,亦同谓乞买者,虽将为良人,亦与充贱罪同。

  略卖期亲卑幼【问答二】

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鬭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凢人和略法。

疏义曰:期亲以下卑幼者,谓弟、妹、子、孙及兄弟之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及从父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假如鬬杀弟妹,徒三年;杀子孙,徒一年半。若略卖弟妹为奴婢,同鬬杀法,徒三年;卖子孙为奴婢,徒一年半之类。故云各同鬬殴杀法。如本条杀合至死者,自入余亲例无服之卑幼者,谓己妾无子及子孙之妾亦同。

译"离异的情形,有的可以比照期亲卑幼的亲属处理。如果是贩卖妻子充作婢女,按其情理原本就应当先离异;丈夫自行改嫁妻子的,依照法律判处夫妻离异,把她卖去充作贱民,怎么还应当与之前的婚姻关系相合并考虑呢?本条"贩卖期亲卑幼之妻",本来就不包括在期亲以下卑幼之中,只能等同于那些"其余亲属",依照普通人和诱、劫掠的法律处理;至于殴打杀害妻子的情形,仍然同普通人的罪责一样处理。所以可知贩卖妻子充作婢女,不列入期亲卑幼的科条中。

又问:《名例律》说"家人共同犯罪的,只治罪于尊长",不知本条"双方自愿相卖",是否也同"家人共犯"的原则一样处理?

答:依照通例的原则,本条另有特别规定,与通例不同。依照本条条文,贩卖期亲卑幼以及兄弟子孙、外孙之妇,贩卖子孙以及自己的妾、子孙的妾,各有相应的正式条文规定,被贩卖的人不应当加罪,因为其作为卑幼本就应当接受尊长处置的缘故。至于贩卖其余亲属的,各依照普通人和诱、劫掠的法律处理,既然同普通人一样适用法律,就不应当只治罪于家长。

明知是劫掠、诱拐、双方自愿相卖而仍参与(问答一条)

凡明知是劫掠、诱拐、双方自愿相卖,以及劫掠、诱拐部曲、奴婢,而仍去购买的,各比照卖者之罪减一等论处。

疏义说:是指明知是劫掠、诱拐、双方自愿相卖等情形,而故意购买的,各比照卖者之罪减一等,是指各自依照相应的类别,比照前条卖者之罪减一等。假设有人明知是劫掠、贩卖良人充作奴婢而仍购买的,从卖者应判的绞刑上减一等,应判流放三千里,诸如此类。

明知是祖父母、父母贩卖子孙,以及贩卖子孙的妾或者自己的妾,而仍购买的,各比照卖者之罪加一等论处【辗转知情而购买的,各与最初购买的人同罪;即使购买时不知情,买后知道却不告发的,也按知情论处】。

疏义说:如果是劫掠、诱拐他人而贩卖,卖者所犯之罪已经较重,所以购买者比卖者之罪减一等。如果明知是祖父母贩卖子孙以下亲属,卖者所犯之罪较轻,所以购买者比卖者之罪加一等。假设父亲、祖父贩卖子孙充作奴婢,依照斗殴杀人的法律应判徒刑一年半,明知而购买的人加罪一等,判徒刑二年,诸如此类。注文说"辗转知情而购买",假设甲明知是他人的祖父贩卖子孙而购买,又转卖给乙,乙又卖给丙,辗转都知道是贩卖子孙的情况而购买的,各自与最初购买者同罪,也就是甲、乙、丙都应判徒刑二年。如果最初购买之时不知道是劫掠、诱拐、双方自愿相卖的情况,购买之后打听得知,就必须主动告发,不告发的也按知情论处,各自等同于最初购买者的罪责。

问:明知是被劫掠、诱拐而沦为贱民,却仍娶来作妻妾的,应当判什么罪?

答:明知是劫掠、诱拐、双方自愿相卖而购买的,各比照卖者之罪减一等。贩卖充作部曲、客女的,比贩卖充作贱民之罪减一等;充作妻妾、子孙的再减一等。也就是说从充作贱民到充作妻妾一共减二等,连同最初购买减一等在内,一共减三等。假设明知

卖期亲以下卑幼,从本杀科之,故云亦同。假如杀妾,徒三年;若略卖,亦徒三年之类。即和卖者各减一等,谓减上文略卖之罪一等。和卖弟妹,徒二年半;和卖子孙,徒一年之类。其卖余亲,各从凢人和略法者,但是五服之内本条杀罪名至死者,并名余亲,故云从凢人和略法。

问曰:「卖妻为婢,得同期亲卑幼以否?」

答曰:「妻服虽是期亲,不可同之卑幼,故诸条之内,每别称夫为百代之始,敦两族之好。本犯非应义絶,或凖期幼之亲。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何宜更合?此条卖期亲卑幼妻,固不在其中。只可同彼余亲,从凢人和略之法。其于殴杀,还同凢人之罪。故知卖妻为婢,不入期幼之科。」

又问:「名例律云:『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未知此文『和同相卖』,亦同『家人共犯』以否?」

答曰:「依例,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依本条此文,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子孙、外孙之妇,卖子孙及己妾、子孙之妾,各有正条。被卖之人不合加罪,为其卑幼合受处分故也。其卖余亲,各从凢人和畧法,既同凢人为法,不合止坐家长。」

知略和诱,和同相卖【问答一】

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

疏义曰:「谓知略和诱、和同相卖等情,而故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谓各依其色,凖前条减卖人罪一等。假有「人知畧卖良人为奴婢而买之者,从绞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之类。」

  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若己妾而买者各加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冋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

疏义曰:「若略和诱他人而卖,得罪已重,故买者减卖者罪一等。若知祖父母卖子孙以下,得罪稍轻,故买者加卖者罪一等。假有父祖卖子孙为奴婢,依鬬杀法,合徒一年半,知而买者加罪一等,徒二年之类。」注云:「辗转知情而买,假有甲知他人祖父卖子孙而买,复与乙,乙又卖与丙,辗转皆知卖子孙之情而买者,各与初买者同,谓甲、乙、丙俱合徒二年。若初买之时不知略诱和同相卖之情,买得之后访知,即须首告,不首告者,亦以知情论,各同初买之罪。」

问曰:「知略和诱充贱,而娶为妻妾,合得何罪?」

答曰:「知略和诱,和同相卖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其略为部曲、客女,减为贱罪一等;为妻妾子孙,又减一等。即是从贱为妻妾,减罪二等;通初买,减三等。假有知略良为婢,合绞;买为婢者,减一等;买为客女,减二等;娶为妻妾,减三等。举斯一节,即买余色减罪可知。」

  知略和诱强窃盗

诸知略和诱又强盗窃盗而受分者,各计所受贜,凖窃窃论,减一等。

译是劫掠良人充作婢女的,卖者应判绞刑;购买者充作婢女的减一等,购买充作客女的减二等,娶来充作妻妾的减三等。举这一个例子,购买其余情形减罪的幅度就可以类推得知了。

明知是劫掠、诱拐、强盗、窃盗所得而仍参与

凡明知是劫掠、诱拐,以及强盗、窃盗所得,而接受分赃的,各按所接受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论罪,减一等。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故意购买的,按坐赃论罪,减一等。明知而窝藏的,再减一等。

疏义说:明知是劫掠、诱拐人口以及劫掠、诱拐奴婢,或者强盗、窃盗所得,如果知情而接受分赃的,因为其起初并未共同图谋作案,所以按所接受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论罪,减一等。假设明知是他人强盗所得而接受绢五匹的,比窃盗罪减一等应处杖刑一百,诸如此类。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故意购买的,按坐赃论罪减一等,是指明知是强盗、盗窃所得的赃物而故意购买十匹的,应处杖刑一百。明知而故意窝藏的再减一等,应处杖刑九十。其余犯赃故意购买以及窝藏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罪名的,依照"不应得为"律条,情节严重的处以流刑以上相当的处罚从重处理,徒刑以下的从轻处理。

共同盗窃合并计算赃物定罪(问答一条)

凡共同盗窃的,合并计算赃物定罪;主谋以及跟从行动而没有分得赃物的,或者分得赃物而没有参与行动的,各依照本应适用的首犯、从犯之法处理。

疏义说:共同行盗的,合并计算赃物定罪。假设有十人共同盗窃,得赃十匹,每人各分得一匹,也各自要按总计十匹的罪来判处。如果主谋之人或者参与行动而没有分得赃物,或者分得赃物而没有参与行动;从犯也有参与行动而没有分得赃物的,或者分得赃物而没有参与行动的。虽然行动与受赃的情况有所不同,各依照本应适用的首犯、从犯之法处理,只用其中一人作为首犯,其余的作为从犯治罪。假设甲主谋但没有参与行动、也没有分得赃物,乙作为从犯参与了行动却没有分得赃物,仍然以甲为首犯,乙为从犯,诸如此类。

如果主谋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就以亲自参与行动、主导进退取舍的人为首犯,主谋作为从犯。本应判死罪的减一等;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处笞刑四十。强盗的,处杖刑八十。

疏义说:假设甲主谋行盗,但没有参与行动,所盗得的财物按理不应分得;乙、丙、丁等人一同参与行动,乙负责安排策划,也就是亲自参与、主导进退取舍的人,乙应当作为首犯,甲没有参与行动作为从犯。如果该强盗依首犯之罪应当判死罪的,甲作为从犯减死一等,流放三千里。虽然有从犯的名分,但流罪以下的刑罚仍然不能再减。共同图谋窃盗的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处笞刑四十;如果是图谋强盗的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处杖刑八十。

如果本来没有共同图谋,偶然相遇而共同行盗的,以临时主导进退取舍的人为首犯,其余的作为从犯治罪【共同强盗的,罪行不分首从】。

疏义说:行盗本来没有共同图谋,偶然相遇而共同行盗的,就以临盗之时主导进退取舍的人为首犯,其余的都作

知盗贜而故买者,坐贜论,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又减一等。

疏义曰:知略和诱人及略和诱奴婢,或强盗窃盗,若知情而受分者,为其初不同谋,故计所受之贜,凖窃盗论,减一等。假有知人强盗受绢五疋者,减窃盗一等,合杖一百之类。其知盗贜而故买,坐贜论,减一等。谓知强盗盗贜故买十疋,合杖一百。知而故藏,又减一等,合杖九十。其余犯贜故买及藏者,律无罪名,从不应为流以上,从重;徒以下,从轻。

  共盗并贜论【问答一】

诸共盗者,并贜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

疏义曰:共行盗者,并贜论。假有十人同盗,得十疋,人别分得一疋,亦各得十疋之罪。若造意之人,或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从者亦有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虽行受有殊,各依本首从为法。止用一人为首,余为从坐。假有甲造意不行受分,乙为从行而不受分,仍以甲为首,乙为从之类。

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者为从。至死者,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

疏义曰:「假有甲造意行盗,而不行,所盗得财,义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为处分方略,即行人专进止者,乙合为首;甲不行为从。其强盗应至死者,减死一等,流三千里。虽有从名,流罪以下,仍不得减。其同谋窃盗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若谋强盗从者不行,又不受分,杖八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专进止者为首,余为从坐【共强盗者,罪无首从】

疏义曰:「行盗本不同谋,相遇共盗者,即以临盗之时专进止者为首,余皆为从。」注云:「共强盗者,罪无首从,谓强盗虽本不同谋,但是同行,并无首从。」

主遣部曲奴婢盗者,虽不取物,仍为首。若行盗之后,知情受财,强盗窃盗,并为窃盗从。

疏义曰:「主遣当家部曲奴婢行盗,虽不取所盗之物,主仍为行盗首,部曲奴婢为从。若部曲奴婢私自行盗,主后知情受财,凖所受多少,不限强之与窃,并为窃盗从。假有部曲等先强盗窃,盗得财,主从知情受绢五疋,合杖一百之类。」

问曰:有人行盗,其主先不同谋,乃遣部曲奴婢随他人为盗。为遣行人元谋作首,欲令部曲奴婢主作首?答曰:盗者首出元谋,若元谋不行,即以临时专进止为首。令奴婢之主既不元谋,又非行色,但以处分奴婢随盗求财。奴婢之此行,由主处分。今所问者,乃是他人元谋,主虽驱使家人,不可同于盗者先谋。既自有首,其主即为从论。计入奴婢之贜,凖为从坐。假有奴婢逐他人总盗五十疋绢,奴婢分得十疋。奴婢为五十疋从徒三年,主为十疋从,合徒一年之类。

译为从犯。注文说:"共同强盗的,罪行不分首从",是说强盗即使本来没有共同图谋,但只要是一同行动的,一律不分首从。

主人派遣部曲、奴婢去行盗的,主人即使没有亲自拿取财物,仍然作为首犯论处。如果是部曲、奴婢自行行盗之后,主人知情而接受财物的,无论所犯是强盗还是窃盗,主人都作为窃盗的从犯论处。

疏义说:主人派遣自己家中的部曲、奴婢去行盗,主人即使没有亲自拿取所盗的财物,主人仍然作为行盗的首犯,部曲、奴婢作为从犯。如果是部曲、奴婢私自行盗,主人事后知情而接受财物的,按所接受财物的多少计算,不论所犯是强盗还是窃盗,主人都作为窃盗的从犯论处。假设部曲等人先行强盗或窃盗,盗得财物,主人事后知情接受绢五匹的,应处杖刑一百,诸如此类。

问:有人行盗,其主人事先没有共同图谋,而是后来派遣部曲、奴婢跟随他人一起行盗。这种情形下是应当以派遣的行盗之人的原始图谋者作为首犯,还是要以部曲、奴婢的主人作为首犯呢?

答:盗窃罪的首犯出自最初图谋者,如果最初图谋者没有参与行动,就以临时主导进退取舍的人为首犯。本问中役使奴婢的主人既不是最初的图谋者,又没有参与行动,只是安排奴婢跟随他人行盗求财,奴婢的这次行动是由主人安排的。但如今所问的这种情形,乃是他人最初图谋作案,主人虽然役使自家人参与,也不能等同于盗窃者最初的图谋。既然该案本来自有首犯,那么该主人就应当作为从犯论处,论罪时把奴婢的赃物计算在内,比照从犯治罪。假设奴婢跟随他人共同盗窃总计绢五十匹,奴婢分得十匹:奴婢按总计五十匹的从犯之罪判徒刑三年,主人按十匹的从犯之罪应判徒刑一年,诸如此类。

如果共同图谋强盗,临时有人没有参与行动,而参与行动的人实际所为是窃盗,主谋分得赃物的作为窃盗的首犯,其余参与行动的人都作为窃盗的从犯;如果主谋没有分得赃物,作为窃盗的从犯,其余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人都处笞刑五十。

疏义说:假设甲、乙、丙、丁共同图谋强盗,甲是首谋,临时甲没有参与行动,而参与行动的人实际所为却是窃盗。甲虽然没有参与行动,但共同图谋并分得赃物,甲既然是主谋,就作为窃盗的首犯,其余参与行动的人都作为窃盗的从犯;甲如果没有分得赃物又没有参与行动,作为窃盗的从犯。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处笞刑五十。前一条规定窃盗的从犯没有参与行动又没有分得赃物的处笞刑四十,本条处笞刑五十,是因为原本图谋的是强盗的缘故。

如果共同图谋窃盗,临时有人没有参与行动,而参与行动的人实际所为是强盗;那些没有参与行动的人,主谋分得赃物的,不论知情还是不知情都作为窃盗论处,主谋作为首犯;主谋没有分得赃物的以及从犯分得赃物的,都作为窃盗的从犯。

疏义说:共同图谋行窃盗,临时有没有参与行动的人,而参与行动的人自己临时改变做出了强盗的行为,那些没有参与行动的人如果是原始的主谋,接受了强盗所得的赃物分成的,不论知情还是不知情,

共谋强盗不行。

谋共谋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共谋者,受分造意者为窃盗首,余并为窃盗从;若不受分造意者为窃盗从,余并笞五十。

疏义曰:假有甲、乙、丙、丁同谋强盗,甲为首,临时不行而行者,窃盗。甲虽不行共谋受分,甲既造意,为窃盗首,余行者并为窃盗从。甲若不受分复不行为窃盗从。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五十。前条窃盗从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此条笞五十者,为元谋强盗故也。

若共谋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强盗;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

疏义曰:同谋行窃盗,临时有不行之人,而行人自为强盗,其不行者是元谋造意,受强盗贜分,不限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其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

  盗经防后三犯【问答一】

诸盗经防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止数,赦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行盗之人,实为巨蠧,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故有强盗窃盗,经防更为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亦谓防后又为者,其未防经降虑者,不入三犯之限。注云:三盗皆据赦后为坐,谓据赦后三犯者,不论赦前犯状为数。亲属相盗者,不同此律,谓自依亲属本条,不用此三犯之律。案:职制律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假有于堂兄弟妇家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犯盗徒流以上,并不入三犯之例。

问曰:「有三犯死罪,会降皆至流徒,或一两度止?犯流徒或一两度,从死会降,总计三犯,亦同三犯流徒以否?」

答曰:「律有赦后之文,不言降前之犯。死罪会降,止免极刑;流徒之科,本法仍在。然其所犯,本坐重于正犯,徒流凖律而论,总当三犯之例。」

  公取窃取皆为盗

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器物之属须移徙、间国系闭之属须絶离常处、放逸飞走之属须专制乃成盗;若畜产伴类随之不并计,即将入己及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之】

疏义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注云:器物之属须移徙者,谓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离于本处;珠玉、寳货之类,据入于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应须防载者,

译都作为窃盗的首犯。主谋没有分得赃物的,以及从犯分得了赃物的,都作为窃盗的从犯。

盗窃经过防范惩戒之后再犯,前后三次犯罪(问答一条)

凡盗窃经过防范惩戒之后仍然再次行盗,前后三次被判处徒刑的,流放二千里;三次被判处流刑的,处绞刑【三次盗窃只计算赦免之后发生的次数】。至于亲属之间相互盗窃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疏义说:行盗之人实在是极大的祸害,屡次触犯明确的法律,没有悔改之心,前后三次落入刑罚的处置,便是有恃无恐、屡教不改。对此须以严法处置,用来惩戒其罪行,所以有强盗、窃盗经过防范惩戒之后又再犯共三次的,若各次均应判徒刑的改判流放二千里,三次都应判流刑的处绞刑。也就是说防范惩戒之后又再犯的情形,那些没有经过防范惩戒、经过录囚审虑减刑的次数,不计入三犯的范围。注文说:"三次盗窃都以赦免之后的次数来治罪",是说依据赦免之后三次犯罪的次数计算,不论赦免之前的犯罪情节计入次数。"亲属之间相互盗窃的,不适用本条法律",是说自然依照关于亲属的本条法律处理,不适用这条"三犯"的法律。按:《职制律》中的"亲属",是指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大功以上的姻亲之家。假设在堂兄弟的媳妇家中,以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行窃,犯盗窃罪应判徒刑、流刑以上的,都不列入"三犯"的范围。

问:如果有三次犯下应判死罪的罪行,恰逢减刑降等都降到流刑、徒刑,或者其中只有一两次因减刑而降等?犯流刑、徒刑罪一两次,加上从死罪减降下来的那一次,总共计算为三次犯罪,是否也等同于三次犯流刑、徒刑罪论处?

答:法律中有关于赦免之后计算次数的条文,没有说降等之前的犯罪是否计入。死罪恰逢减刑降等的,只是免除了极刑,流刑、徒刑的处罚本来的相应法律依然存在。然而其所犯之罪,本来的罪责重于正犯相应的流徒罪,改判的徒刑、流刑比照法律论处,总的应当归入"三犯"的范围。

公然取走、偷偷取走都算是盗窃

凡盗窃,公然取走、偷偷取走都算是盗窃【器物一类须移动搬离原处,关闭圈养一类须完全脱离原来所在之处,放养、飞走一类须完全被盗者掌控才算构成盗窃;牲畜的同伴跟随而来的不一并计算价值,至于将牲畜据为己有以及盗取母畜而幼畜跟随而来的,都要一并计算价值】。

疏义说:"公取",是指行盗之人公然拿取财物;"窃取",是指趁机会私下偷取财物,都称为盗窃。注文说"器物一类须移动搬离原处",是指器物、钱帛之类必须移动离开原处才算盗窃既遂;珠玉、宝货之类,只要已经被藏起来,即使还没有带走也视为既遂;至于木石一类的重物,不是人力所能搬动的,应当需要装载……

虽移本处,未防载间,犹未成盗。但物有巨细,难以备论,略举纲目,各凖临时取防。阑圈系闭之处,放逸飞走之属,谓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不得自由,乃成为盗。若畜产伴类随之,假有盗马一疋,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即因逐伴而来,遂将入己,及盗其母而子随之者,皆并计为罪。

译虽然移动了原来放置的地方,但还没有装载搬运,仍不算成立盗窃。但是财物有大有小,难以一一详细论述,姑且举出大纲要目,各自依照当时情形来判定防制。像关在栏圈、拴锁封闭之处,或放养、能够自由飞走的动物,指鹰犬之类,必须完全由自己控制,不得任其自由行动,这样才算成立盗窃。如果是牲畜有同伴跟随的情况,假设盗了一匹马,另外还有马跟随而来,不应当一并计入罪责;但如果是因为跟随同伴而来,就把它据为己有,以及盗了母畜而其幼崽跟随而来的,都应当一并计入罪责。

部内容止盗者

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

疏义曰:部内诸州县乡里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谓外盗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谓得罪亦同里正。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盗合杖六十。县内一人笞三十,谓县内一人行盗,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盗即笞四十之类。注云:部界内有盗发,谓里正等以上,部界之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谓一处盗发同部内一人行盗,一处杀人同一人行强盗,故云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从强盗之法,下文强盗者加一等,杀人者亦加一等,与强盗同。即是部内有一人强盗者,里正等杖六十。虽非部内人,但当境内强盗发,亦准此。容止杀人贼者,亦依强盗之法。

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疏义曰:「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谓州县里正、坊正、村正等,并罪止徒二年。强盗者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上注云:「杀人同强盗之法,故知杀人及发处若容止,各凖强盗加之。」其通计之法,已于戸婚律解讫。注云:「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但宣风导俗,肃清所部,长官之事故,以长官为首。即刺史、县令阙者,以次官当之。既云佐职为从,即罪不及主典。」

即盗及窃发杀人后三十日捕获【他人自捕等】主司各勿论。限外能捕获,追减三等。若军役有所犯,队正以上、折冲以下各凖部内征人冐名之法,同州县为罪。

疏义曰:谓部内有人行盗及当境盗发,及部内人杀他人,及境内人被他杀,事发后三十日自捕获并他人捕获,主司各勿论,并得免罪。若三十日限外能捕获者,追减三等。称追减者,虽结正讫,仍得减之。若已经奏决者,依捕亡律,不在追减之例。其军役有犯,谓行军及领军人徭役之所有犯,盗及杀人事发,若容止盗者,队正、队副以上,折冲以下得罪,并凖部内征人冒名之法,同州县为罪。谓队正、队副团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若有盗发之所,窃盗者各笞五十。若是强盗及杀人,若被杀之处,每事各加一等。校尉、旅帅减队正、队副一等。折冲、果毅凖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假如部内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队正同里正亦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二十五人罪止徒二年。旅帅、校尉一人笞四十二,十五人罪止徒一年半。折冲、果毅如管三校尉,三人笞四十七,十五人徒一年半;管四校尉者,四人笞四十一,百人罪止徒一年半。

译部内容止盗者

各部内有一人做盗贼或窝藏盗贼的,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也一样】三人以上每增一人加一等;县内有一人做盗贼的,县令笞三十,每增四人加一等【部界内发生盗窃或杀人案,一处按一人论罪,杀人的仍按强盗之法论处】

疏义说:部内各州县乡里所管辖范围内,百姓中有一人做盗贼或窝藏盗贼——是指外来盗贼进入境内,本部管辖之地容留窝藏的,里正笞五十。注文说:坊正、村正也一样,是指获罪也与里正相同。三人以上加一等,四人行盗合当杖六十。县内一人笞三十,是指县内有一人行盗,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若有五人行盗即笞四十之类。注文说:部界内有盗案发生,是指里正以上官员所管部界之内发生盗窃及杀人案,一处按一人论罪,是指一处发生盗窃案,等同于部内一人行盗;一处发生杀人案,等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一处以一人论。杀人的仍按强盗之法处置,下文强盗者加一等,杀人者也加一等,与强盗相同。也就是说,部内若有一人强盗,里正等要杖六十。即使不是本部内的人,只要在本境内发生强盗案,也照此办理。窝藏杀人贼的,也依强盗之法论处。

州按所管辖县的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最高止于徒二年,强盗的各加一等【都以长官为首犯,佐官为从犯】

疏义说:「州按所管辖县的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最高止于徒二年。是指州县里正、坊正、村正等,罪都止于徒二年。强盗的各加一等,罪止于徒二年半。」上文注说:「杀人同强盗之法,由此可知杀人及发案处若窝藏,都照强盗之法加罪。」其通计之法,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注文说:「以长官为首犯,佐官为从犯,因为宣扬教化、整肃风俗、肃清所辖地界,本是长官职责所在,所以以长官为首犯。若刺史、县令空缺,就由次官顶替。既然说佐官为从犯,那么罪责就不涉及主典(主管办事的属吏)。」

若盗窃及窃发杀人案发生后三十日内捕获凶犯【他人自行捕获等亦同】,主管官员各不论罪。超过期限还能捕获的,追减三等。若在军役中犯罪的,队正以上、折冲都尉以下,各按部内征人冒名之法,等同州县论罪。

疏义说:是指部内有人行盗,或本境内发生盗案,或部内人杀害他人,或境内人被他人所杀,事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捕获或他人捕获的,主管官员各不论罪,都可免罪。若超过三十日期限才能捕获的,追减三等。所谓追减,是指即使已经判定罪名,仍可减罪。若已经上奏裁决的,依捕亡律,不在追减之列。军役中有犯罪,是指行军及率领军人服役期间有所犯,盗窃及杀人事发,若有窝藏盗贼的,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获罪,都按部内征人冒名之法,等同州县论罪。是指队正、队副所辖队伍内有一人为盗或窝藏盗贼的,若在有盗案发生之处,窃盗的各笞五十。若是强盗及杀人,或被杀之处,每增一事各加一等。校尉、旅帅比队正、队副减一等。折冲、果毅按所管校尉的多少通计为罪。假如部内一人为盗或窝藏盗贼,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队正与里正相同,也是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计满二十五人罪止于徒二年。旅帅、校尉一人笞四十,两人加一等,十五人罪止于徒一年半。折冲、果毅若管辖三名校尉,三人笞四十,七人加一等,十五人徒一年半;若管辖四名校尉,四人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百人罪止于徒一年半。等同州县论罪,长官为首犯,佐官为从犯。

唐律疏义卷二十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一【共一千零五条】

疏义说:「斗讼律,先论斗讼的罪科,再讲告讼之事。从

同州县为罪,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唐律疏义卷二十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鬬讼一【凢一千五条】

疏义曰:「鬭讼律者,首论鬬讼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击讯律为鬭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鬬讼律。后周为鬭竞律。隋开皇依齐鬬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须防鬬讼,故次于贼盗之下。」

  鬬殴手足他物伤【问答一】

诸鬭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义曰:相争为鬬,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因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答曰:「条云鬭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于人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疏义曰:「谓他物殴人伤及拔发方寸以上,各杖八十。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纵横径各满方寸者。若方斜不等,围绕四方为方寸。若殴人头面,其血或从耳,或从目而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殴伤罪二等。其拔发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有拔鬓,亦凖发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鬬殴折齿毁耳鼻

诸鬭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髠发者,徒一年半。

疏义曰:因鬬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宂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物殴法。若折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不加罪。及髠截人发者,各徒一年半。其髠发不尽,仍堪为髻者,止当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鬬髠发,遂将入已者,依贼盗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计贜以强盗论。以铜鐡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以虵、蜂、蝎螫人,同他物殴伤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即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

译秦汉到晋代,都没有这一篇。到北魏太和年间,把击讯律分出斗律。到北齐,把诉讼之事附入其中,命名为斗讼律。北周称为斗竞律。隋朝开皇年间沿用北齐斗讼之名,至今未改。贼盗之后,须防范斗讼,所以列在贼盗之后。」

斗殴手足他物伤【附问答一条】

凡斗殴他人的笞四十【指以手足击打他人】,打伤人及以他物殴打人的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都算他物,即便是兵器不用刃刃也算】

疏义说:相争叫做斗,相击叫做殴。若以手足殴打他人的,笞四十。注文说:指以手足击打他人,举手足为例,用头撞击之类,也算殴打。指以手足殴打致伤及以他物殴打而未致伤的,各杖六十。注文说:见血为伤,指因殴打而见血的;非手足者,即兵器不用刃刃,也算他物。指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的一面,都归入他物之列。

问:「殴人,是指以手足击打他人,那么撮扯头发,或抓住他人衣领,也算殴击吗?」

答:「条文说斗殴,是指以手足击打他人,很明显,即使还未造成损伤,动手就已经获罪。至于像扯拉鬓发、撮扯头发、抓住衣领、扼住咽喉,既是伤害杀人的行为状态,就不比殴打轻,比照殴打之法论处,道理上没有疑问。」

殴伤及拔发满一寸见方以上的,杖八十。若血从耳目流出以及体内损伤吐血的,各加二等。

疏义说:「指以他物殴打他人致伤及拔发满一寸见方以上的,各杖八十。所谓方寸,是指量拔发无毛之处,纵横直径各满一寸见方。若形状不规则,就以能围成正方的四边为一寸见方计算。若殴打人的头面,血或从耳、或从目流出,以及殴打人身体内部损伤而吐血的,各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上加二等。拔发不满一寸见方的,只按殴打论罪。拔鬓的,也比照拔发论罪。若殴打人鼻头出血,只按殴伤论罪。殴打人使其便血的,比照吐血之例论处。」

斗殴折齿毁耳鼻

凡斗殴他人折断牙齿、毁坏或残缺耳鼻、使一目视力受损而未失明、以及折断手足指的【视力受损是指损害其视力但仍能看见物体】,若打破骨头以及用滚水、烈火烫伤人的,徒一年;折断两颗牙齿、两根手指以上以及剃光他人头发的,徒一年半。

疏义说:因斗殴而打折他人牙齿,或毁坏残缺他人耳鼻,即毁坏残缺人口眼也是一样。使一目受损,是指殴打使人视力受损,损害其视力但仍能看见物体的;以及折断手足指;若因打击而使骨头破裂但未折断的;以及用滚水或烈火烫伤人的,各徒一年。若滚水烈火未造成伤害,按他物殴打之法论处。若折断两颗牙齿、两根手指以上的,说「以上」,即便折断更多,也不再加罪。以及剃光他人头发的,各徒一年半。若剃发未剃尽,仍能梳成发髻的,只按拔发满一寸见方以上论处,杖八十。若因斗殴剃人头发,进而将头发据为己有的,依贼盗律本条,以他事殴打人,趁机夺取其财物,计算赃物价值以强盗论处。用铜铁熔汁烫伤人的,比照滚水烈火伤人论处。若用蛇、蜂、蝎螫伤人的,按他物殴伤之法论处。若殴打他人使十指全部折断,不能再执握器物的,即视为两肢残废,按笃疾论罪,流三千里。

兵刃砍射人

凡斗殴中用兵刃砍射他人而未击中的,杖一百【兵刃指弓箭、槊矛、矟之类;若殴打罪重的,从殴打之法论处】

疏义说:「因斗殴而用兵刃砍射他人未击中的,杖一百。」注文说:「兵刃,是指弓箭、刀矟、矛矟之类。说『之类』,即便用殳杖防身器具等,也都算。若殴打罪本身更重,是指本条殴打罪应判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