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唐律疏义十

唐律疏义卷九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2–98 段

被征须者,谓被征召而补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谓行军之所须置权官,不当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贡举非其人

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非其人,谓徳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试不及第,减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

疏义曰:依令,诸州岁别贡人,若别勑令举及国子诸馆年常送省者,为举人,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若徳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谓徳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使名实乖违,即是不如举状,纵使试得及第,亦退而获罪。如其徳行无亏,唯只防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谓试五得三,试十得六之类。所贡官人,皆得免罪。若贡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贡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徳行乖僻,不如举状,即以乖僻科之,纵有得第者多,并不合共相凖折。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负殿应附而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致考有陞防者,罪亦同】

疏义曰:考校,谓内外文武官僚年终应考校功过者。其课试,谓贡举之人艺业技能依令课试有数。若其官司考试不以实,及选官乖于所举本状,以故不称职者,谓不习典宪,任以法官;明练经史,授之武职之类,各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负殿应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为一负,公罪二斤为一负,各十负为一殿。校考之日,负殿皆悉附状。若故违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者,谓防别勑放免,或经恩降,公私负殿并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赃贿入已,恩前狱成,仍附景迹。除此等罪并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陞降者,得罪亦同,谓与考校课试不实罪同,亦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

失者各减三等【余条失者凖此】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聴行,与同罪。

疏义曰:失者各减三等。谓意在堪贡,心不渉私,不审徳行有亏,得减故罪三等。自试不及第以下应附不附以上失者,又各减三等。余条失者,凖此。谓一部律内公事错失,本条无失减之文者,并凖此减三等。承言不觉,亦从贡举以下。承校试人言不觉差失,从失减三等,上更减一等,故云又减一等。知而聴行,亦从贡举以下,知非其人,或试不及第,考校课试知其不实,或选官乖状,各与同罪。谓各与初试者同罪。刺史县令私出界。

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经宿乃坐】疏义曰:州县有境界,折冲府有地▯,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经宿乃坐,既不云经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经宿即合此坐。

译召补任的人不加论罪。如果是军务紧急,出征之处需要临时设置权宜之官,不承担设置官职之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

贡举非其人

凡是所贡举之人不称职,以及应该贡举而不贡举的,一人处徒刑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非其人,是指德行乖张邪僻,与举荐的名状不符;如果考试不能及第,减二等罪;按五分之三及第的比例计算的,不予论罪】

疏义说:依照令文,各州每年分别贡举人才,如果是另有敕令举荐以及国子诸馆中每年常规送往尚书省的,称为举人,都要选取品行端正清廉、名声与实际相符的人。如果德行不佳,而妄相推荐,或者才能可用而被埋没不予推荐的,一人处徒刑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三年。注文说:非其人,是指德行乖张邪僻,与举荐的名状不符的。如果名实不符,就是不如举状所言,即使考试及第,也要追究而获罪。如果德行没有亏损,只是担心考试不能及第,比德行乖僻者减罪二等,按五分之三及第的比例计算不予论罪,是指考试五人中三人及第,考试十人中六人及第之类的情形。所贡举的官人,都可以免罪。如果贡举五人只有二人及第,就按贡举三人不称职之罪论处;贡举十人只有三人及第,就按贡举七人不称职之罪论处。但只要有一人德行乖僻,与举荐的名状不符,就以德行乖僻论罪,即使及第的人再多,也不能相互抵消折算。

如果考核课试不据实核查,以及选官与所举荐的名状不符,因此而不能称职的,减一等罪【负殿应该记录而不记录,以及不应记录而记录,以致考核有升降之误的,罪责相同】

疏义说:考校,是指内外文武官员在年终应当考核功过的。课试,是指所贡举之人的技艺才能,依照令文有一定的课试标准。如果官吏考试不据实核查,以及选官与所举荐的原始名状不符,因此而不称职的,是指不熟悉法典而任用其为法官;明晓经史却授予武职之类的情形,各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负殿应记录而不记录的,依照令文规定,属私罪,每一斤为一负,公罪则二斤为一负,各积十负为一殿。考核之日,负殿都应全部登记记录。如果故意违背规定不予记录,以及不应记录而记录的,是指遇到特别敕令赦免,或者遇到恩赦降罪,公罪私罪的负殿都不在登记记录范围之内。如果所犯是免官以上之罪以及赃贿已经入己的,恩赦之前案件已经审结完成的,仍然应附于记录之中留下痕迹。除此以外的其他罪责都不应登记而故意登记,以致使考核有升降之误的,获罪也相同,是指与考校课试不实之罪相同,也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

因失误而犯罪的各减三等【其余条文中的失误情形都比照此例】,据传闻不能察觉的,再减一等;明知而听任施行的,与正犯同罪。

疏义说:因失误而犯罪的各减三等。是指本意在于举荐堪用之人,心中没有掺杂私念,只是未能审察出德行有亏,可以减故意犯罪三等。从试不及第以下到应记录而不记录以上,因失误而犯罪的,也各减三等。其余条文中的失误情形,比照此例。是指整部律典之内,公务上的错误失误,本条没有写明减罪条文的,都比照此例减三等。据传闻不能察觉的,也是从贡举以下的情形而言。据校试之人所言而不能察觉差错失误的,从失误减三等的基础上,再减一等,所以说"再减一等"。明知而听任施行的,也是从贡举以下的情形而言,明知不是称职之人,或者明知考试不能及第,明知考校课试不据实,或者明知选官与名状不符,各与正犯同罪,即指各与最初犯罪者同罪。刺史、县令私自出界。

凡是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越出所辖地界的,处杖刑一百【须过夜才治罪】

疏义说:州县有境界,折冲府

  在官应直不直【问答一】

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

疏义曰:「依令,内外官应分番宿直,若应直不直,应宿不宿,书夜不相湏,各笞二十;通昼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防不到者,一防笞十【一日之防,限取二防为坐】

疏义曰:「内外官司应防检者,或数度频防,防即不到者,一防笞十。」注云:「一日之防,限取二防为坐,谓一日之内,防检虽多,止据二防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来,上计日以无故不上科之。」

问曰:二日以上,日别常向曹司,曹司防检,每防不到,若科无故不上,即是日别常来,若以累防科之罪,又重于不上,假有十日之内,日别皆来,每防不到,欲科何罪?

答曰:「八品以下,频防不到,便是已发更犯,合重其事。累防科之,如非流内之人,自须当日决放。初虽累防,罪重防多不至徒刑,计日不上,初轻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别上者,据防全不来者,计日以此处断,实允刑名。」

  官人无故不上

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畨不到【虽无官品,但分畨上下,亦同下条凖此】疏义曰:官人者,谓内外官人;无故不上,当畨不到,谓分畨之人应上不到。注云:虽无官品,谓但在官分畨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条凖此者,谓之官限满不赴,及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虽无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疏义曰:「官人以下,杂任以上,因给暇而故违,并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边要之官,谓在縁边要重之所,无故不止,以下各加罪一等。」

  之官限满

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还,减二等。

疏义曰:「依令之官,各有装束程限。限满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还,凖不赴任之程,减罪二等。其有田苖者,依令聴待收田讫发遣;无田苗者,依限须还。」

  官人从驾稽违

诸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疏义曰:官人,谓百官应从驾者,流外以下应从人,亦同官人之罪。其书吏、书僮之类,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违不到及从而先还者,虽不满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谓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侍从者,加罪一等。

  大祀不预申期

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

译有辖区,不因公事而私自越出境界的,处杖刑一百。注文说:经宿乃坐,既然没有说以整日计算,就不是以百刻为限,只要是过夜的就应当治此罪。

在官应当值班而不值班【附问答一则】

凡是在官应当值宿而不值宿,应该住宿而不住宿的,各处笞刑二十;整日整夜都未值班的,处笞刑三十。

疏义说:依照令文,内外官员应当分批轮流值宿,如果应当值班而不值班,应当住宿而不住宿的,无论白天黑夜都是同样对待,各处笞刑二十;整日整夜都不值班的,处笞刑三十。

如果检点巡防没有到场的,一次不到处笞刑十【一天之内的巡防,最多按两次论罪】

疏义说:内外官司应当检点巡防的,有的频繁多次巡防,每次没有到场的,一次处笞刑十。注文说:一天之内的巡防,最多按两次论罪,是指一天之内,巡防检点的次数虽多,只按两次计罪,最高笞刑二十。如果全都没有来,就按缺勤上班无故不到来论处。

问:两天以上,每天都应到曹司去,曹司检点巡防,每次没到场,如果按无故不上班论处,那就是每天都常来,如果按累计巡防次数论罪,罪责又比不上班更重,假设十天之内,每天都来,每次巡防都不到,应当判什么罪?

答:八品以下官员,频繁巡防不到,就是已发案又再犯,应当加重其罪。按累计巡防次数论罪,如果不是流内官员,本应当天就予以决罚放遣。虽然一开始累计巡防次数,罪重,但巡防次数再多也不至于判到徒刑;如果按缺勤日数计算不上班,一开始虽轻,但日数一多就会达到徒刑。所以按每天上班与否分别判罪,是依据全然不来巡防的情形,按日数来判断处理,实在是符合刑名之理的。

官人无故不上班

凡是官员无故不上班,以及轮到当班而不到的【虽无官品,只是按轮班上下班的,也一样,以下各条比照此例】

疏义说:官人,是指内外官员;无故不上班,当班不到,是指轮班之人应当上班而不到的。注文说:虽无官品,是指但凡在官署轮班之人获罪,也和有官品之人的处罚方法相同。下条比照此例,是指官员任期届满不赴任,以及官员随驾迟到误期,以及随驾而先行返回的,虽无官品,也和官员的处罚方法相同。

如果因请假而违规超期的,一天处笞刑二十,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后,每十天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一年半,边远要害之地的官员,加一等罪。

疏义说:官员以下,杂任以上,因给假而故意超期违规的,都是一天处笞刑二十,每三天加一等,二十五天合处杖刑一百,三十五天处徒刑一年,四十五天处徒刑一年半。边要之官,是指在边境要害重地任职的官员,无故不停止超期,以下各加罪一等。

官员任期届满

凡是官员赴任的期限已满而不赴任的,一天处笞刑十,每十天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一年。如果接替之人已到而不返回的,减二等罪。

疏义说:依照令文赴任,各有装束准备行程的期限。期限已满而不赴任的,一天处笞刑十,每十天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一年。如果接替之人已经到达,仍然停留不返回的,比照不按期赴任的行程标准,减罪二等。如果有田苗尚未收获的,依照令文可以等到收割田地完毕后再遣送启程;没有田苗的,须依限返回。

官员随驾迟到误期

凡是官员随驾迟到误期,以及随驾而先行返回的,处笞刑四十,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后,每十天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侍从之臣加一等罪。

疏义说:官人,是指凡应当随驾的百官,流外以下应当随行的人,也和官员同罪。至于书吏、书僮之类,被差遣跟随官员的,不在此限。凡有迟到误期不到,以及随驾而先行返回的,即使不满一天,也处笞刑四十,每三天加一等,超过杖刑一百后,每十

疏义曰:「依令,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或车驾自行,或三公行事。斋官皆散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诫。二十日以前,所司预申祠部。祠部颁告诸司。其不预申期及不颁下所司者,杖六十。即虽申及颁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废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应连坐者,各依公坐法节级得罪。」

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全阙谓一坐】

疏义曰:「牲谓牛、羊、豕牢者,牲之体;玉谓苍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谓币帛称之属者,谓黍稷以下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一;事阙少,合杖一百;坐全阙,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虽从大祀受祭,若有少阙,各依中小祀逓减之法。阙坐更多,罪不过此。余祀阙坐,皆凖此。」

即入散斋,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逓减二【凢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凖此】

疏义曰:「依令,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斋官书理事如故,夜宿于家正寝。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无正寝者,于当家之内余斋房内宿者,亦无罪。皆不得预秽恶之事。故礼云:『三日斋,一日用之,犹恐不敬。』致斋者両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无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于郊社太庙宿斋。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斋,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从大祀以下犯者,中祀减大祀二等,小祀减中祀二等。故云各逓减二等。」

注:凢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凖此。

疏义曰:依《祠令》,在天称祀,在地为祭,宗庙名享。今直举祀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凖此,但在中祀有犯,皆减大祀二等;小祀有犯,皆减中祀二等。谓下条大祀在散斋、吊防、问疾、盗律、盗大祀神御物之类,本条无中小祀罪名者,凖此逓减。

  大祀散斋吊防

诸大祀在散斋而吊防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

疏义曰:「大祀散斋四日,并不得吊防,亦不得问疾。刑谓定罪,杀谓杀戮罪人。此等文书,不得判署,及不得决罚杖笞。违者笞五十。若以此刑杀决罚事奏闻者,杖六十。若在致斋内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逓减二等。」

  祭祀有事于园陵

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防侍衞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谓言辞諠嚣、坐立怠慢、乖众者、乃坐】

疏义曰:「称祭祀者,享亦同。

译天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二年。侍臣,是指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当侍从随驾的官员,加罪一等。

大祀不预先申报日期

凡是大祀不预先申报日期,以及不颁告所属官司的,处杖刑六十;因此而废弃祀事的,处徒刑二年。

疏义说:依照令文,大祀是指天地、宗庙、神州等称为大祀,或者由皇帝亲自出行,或者由三公代行祀事。担任斋官的人在散斋之日,须于天亮时集合于尚书省,接受誓诫。二十天以前,主管官司应预先申报祠部。祠部再颁告各相关官司。不预先申报日期以及不颁告所属官司的,处杖刑六十。即使已经申报并颁告,但事情没有周全完备的,所受处罚也相同。因此而废弃祭祀之事的,主管官司处徒刑二年,应当连坐的官员,各依公罪法逐级论罪。

牲牢玉帛之类不合乎法度的,处杖刑七十;数量有缺的,处杖刑一百;全部缺失的,处徒刑一年【全阙是指整个祭品全无】

疏义说:牲,指牛、羊、豕;牢,指牲畜的形体;玉,指用苍璧祭天,用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位对应颜色;帛,指币帛等一类物品;称之属者,是指黍稷以下的祭品不依照礼令的规定。有一事违反的,应处杖刑七十;一事有缺少的,应处杖刑一百;某一祭品完全缺失的,应处徒刑一年。如果本来是中祀、小祀而遵照大祀标准受祭的,若有缺少,各依照中祀、小祀逐级递减的方法处理。缺失越多,罪责也不超过此限。其余祭祀的缺失,都比照此例。

即使已进入散斋期,而不在正寝住宿的,一夜处笞刑五十;致斋期不在本司住宿的,一夜处杖刑九十,每多住一夜各加一等。中祀、小祀依次递减二等【凡说到"祀"字的,祭、享同此处理,中祀、小祀比照此例】

疏义说:依照令文,大祀散斋四天,致斋三天;中祀散斋三天,致斋二天;小祀散斋二天,致斋一天。散斋期间,斋官照常处理公务,夜间在自家正寝住宿。不在正寝住宿的,一夜处笞刑五十,每多一夜加一等。如果没有正寝,在自家其他斋房内住宿的,也不算有罪。都不得沾染秽恶之事。所以《礼记》说:"三日之斋,一日用之,尚且担心不够恭敬。"致斋期须住宿两处,一夜宿本司,一夜宿祭祀之所。没有本司或本司在皇城之外的,都在郊社、太庙住宿斋戒。如果不按规定住宿的,一夜处杖刑九十,每多一夜加一等。连同前面散斋的处罚合计,所以说"各加一等"。中祀、小祀,是指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属于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从大祀以下有犯罪的,中祀比大祀减二等,小祀比中祀减二等,所以说各依次递减二等。

注文:凡是说到"祀"字的,祭、享同此处理,中祀小祀比照此例。

疏义说:依照《祠令》,对天称为祀,对地称为祭,对宗庙称为享。此处只举"祀"字为例,所以说"凡言祀者,祭享同"。其余条文中的中祀、小祀比照此例,只要在中祀犯罪的,都比大祀减二等;小祀犯罪的,都比中祀减二等。是指下文大祀在散斋期间吊丧、探病、盗律、盗窃大祀神御物品之类,本条没有写明中祀小祀罪名的,都比照此例逐级递减。

大祀散斋期间吊丧探病

凡是大祀在散斋期间而去吊丧、探病,批阅签署刑杀文书以及施行刑罚决罚的,处笞刑五十;上奏禀闻的,处杖刑六十;在致斋期间的,各加一等。

疏义说:大祀散斋四天,一律不得吊丧,也不得探病。刑,指判定罪名;杀,指处决死刑犯人。这类文书,不得批阅签署,也不得施行杖笞决罚。违反的处笞刑五十。如果将这类刑杀决罚之事上奏禀闻的,处杖刑六十。如果在致斋期间触犯的,各加一等罪。中祀、小祀触犯的,各依次递减二等。

祭祀以及在皇陵有所行事

凡是祭祀,以及在园陵有所行事、若朝会集会侍卫祭祀活动出现

及有事于园陵,谓谒陵等事。若朝防,谓百官朝叅集防及侍卫祭祀之事。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注云:「谓言辞諠嚣,坐立怠慢,谓声髙諠閙,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与众乖者,乃坐。」

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疏义曰:「应集谓祭祀以下及余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颁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独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

  庙享有防

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防,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有防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

疏义曰:「庙享为吉事。」《左传》曰:「吉禘于庄公。」其有缌麻以上惨,不得预其事。若知有缌麻以上防,遣充执事者,主司笞五十;虽不执事,遣陪从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防者,勿论。即有防,不自言而冒充执事及陪从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礼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避有惨。」故云「则不禁」。

  合和御药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

疏义曰:「合和御药,湏先处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误。若有差误,不如本方,谓分两多少,不如本方法之类,合成仍题封其上,注药迟駚冷热之类,并冩本方俱进。若有误不如本方,及封题有误等,但一事有误,医即合绞。医谓当合和药者,名例大不敬条内已具解讫。」

料理防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凖此】

疏义曰:料理谓应熬、削、洗、渍之类;防择谓去恶留善,皆须精细之类。有不精者,徒一年;其药未进御者,各减一等。谓应绞者,从绞上减;应徒者,从徒上减,是名各减一等。监当官司依令合和御药,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将军卫别一人,与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以上先尝,除医以外,皆是监当官司,并于已进、未进上各减医罪一等。注云:余条未进御者,谓下条造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服但应供奉之物未进御者,各随轻重减一等。监当官司及各减一等,故云并凖此。

  造御膳犯食禁

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防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

疏义曰:「造御膳者,皆依食经。经有禁忌,不得輙造。若干脯不得入黍米中,苋菜不得和鼈肉之类。有所犯者,主食合绞。若秽恶之物,谓物是不防之类,在食饮中,徒二年。若拣择不精者,谓防米择菜之类,有不精好及进御不时者,依礼饭齐视春宜温,▯齐视夏宜热之类。或朝夕、日中进奉失度及冷热不时者,减罪二等。

译行动失误差错以及违背礼仪规范的,处笞刑四十【是指言语喧哗、坐立怠慢、与众人不合的,才治罪】

疏义说:称祭祀者,享祀也同此处理。以及在园陵有所行事,是指谒陵等事。若朝会,是指百官朝会集会以及侍卫祭祀之事。行事失误差错以及违背礼仪规范的,处笞刑四十。注文说:是指言语喧哗、坐立怠慢,是指声音高亢喧闹,坐立不端正,不依照礼仪规范,与众人不合的,才治罪。

应当集合而主管官员不予通告,以及已通告而不到的,各处笞刑五十。

疏义说:应集,是指祭祀以下以及其他事务应当集合的人员,而主管官员不颁告,令其集合,罪责在主管官员;已通告而不到,则单独惩处不到者,所以说各处笞刑五十。

庙享期间有丧事

凡是宗庙祭享,明知有缌麻以上丧服之丧,而派其充当执事的,处笞刑五十;随行陪从的,处笞刑三十。主管官员不知情的,不予论罪。有丧事而不自行申报的,罪责也相同。如果祭祀天地社稷,则不加禁止。

疏义说:庙享属于吉事。《左传》说:"在庄公庙行吉祭之禘礼。"凡有缌麻以上丧服在身的,不得参与其事。如果明知有缌麻以上丧服之丧,而派其充当执事的,主管官员处笞刑五十;虽不担任执事,而派其随行陪从的,主管官员处笞刑三十。如果主管官员不知前述之人有丧事的,不予论罪。若本人有丧而不自行申报,冒充执事以及陪从的,也如前述之罪。祭祀天地社稷不加禁止,是因为《礼记》说:"唯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跨越丧服而行事,不避有丧。"所以说"则不禁"。

调配御药

凡是调配御用药物,如有差误不合乎原方,以及封题有误的,医者处绞刑。

疏义说:调配御药,须先开处方,依方调配,不得有差错。如果有差错,不合乎原方,是指分量多少不合原方之类,配制完成后仍须在封题上注明,标注药性迟缓急速冷热之类,并须连同原方一并进呈。如果有差错不合原方,以及封题有误等,只要有一处出错,医者就应当处绞刑。医者,指负责调配药物之人,在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目内已经解释过了。

料理拣选不精细的,处徒刑一年;尚未进呈御用的,各减一等;监督主管官员各减医者一等【其余条文中未进呈御用以及监督主管官员,都比照此例】

疏义说:料理,是指应当熬煮、削剥、洗涤、浸泡之类;拣择,是指去除劣质保留优质,都须精细之类。有不精细的,处徒刑一年;如果该药尚未进呈御用的,各减一等,是指应处绞刑的从绞刑上减,应处徒刑的从徒刑上减,这就是"各减一等"。监督主管官员,依照令文调配御药,在宫内各省,各省别设长官一人,以及当值大将军、将军各卫别设一人,与尚药奉御等共同监督药物制成。医者以上先行尝药,除医者之外,都是监督主管官员,均在已进呈、未进呈两种情形上各减医者之罪一等。注文说:其余条文中未进呈御用者,是指下条制造御膳、御用车船、乘舆、服御等物品,凡应供奉之物尚未进呈御用的,各按情节轻重减罪一等。监督主管官员也各减一等,所以说"都比照此例"。

制造御膳误犯食禁

凡是制造御膳,因失误而触犯食禁的,主食官处绞刑。如果秽恶之物在食品饮料中,处徒刑二年;拣选不精细以及进呈御用不合时宜的,减二等;不先行品尝的,处杖刑一百。

疏义说:制造御膳,都须依照食经的规定。食经中有禁忌,不得擅自制造。如干脯不得掺入黍米之中,苋菜不得与鳖肉调和之类。如有违犯的,主食官应处绞刑。如果秽恶之物,是指物品是不洁净之类的,在食品饮料之中,处徒刑二年。如果拣选不精细的,是指择米拣菜之类,有不精细完好的,以及进呈御用不合时宜的,依照礼制,饭食春

谓从徒二年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谓酸咸苦辛之味不品及应尝不尝,俱得杖一百之罪。御幸舟船。」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工匠各以所由为首】

疏义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谓造作庄严,不甚牢固,可以败壊者。工匠合绞。」注云:「各以所由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当时所由人为首。」

  若不整饰及阙少者徒二

疏义曰:「其舟船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所须者,有所阙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为首,监当官司各减一等。」

  乗舆服御物

诸乘舆服御物,持防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进御,减三等。

疏义曰:「乘舆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依礼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类,各依礼法。如有乖失违法者,合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者,车谓辂车,马谓御马,称之属谓羊车及辇等。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銮鸣之类,是为调习。若不如此,或御马惊骇,车轝及鞍辔之属有损壊,各徒二年。虽不如法,未将进御者,减三等。」

应供奉之物阙乏者,徒一年。其杂供有阙,笞五十。疏义曰:应供奉之物,谓衣服饮食之类。但是应供奉者,皆须预备。有阙乏者,即徒一年。杂供有阙者,谓非寻常应供奉之物,可供而阙者,笞五十。

  主司借服御物

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

疏义曰:「乘舆服御物,主司持防修整,常湏如法。若有私借或将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谓除服御物之外,应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虽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减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减;非服而御徒一年,上减。是为各减一等。」

  注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

疏义曰:「帷帐、几杖之属者,谓笔砚、书史、器玩等是,应供御所须,非服用之物。色类既多,故云『之属』。」

  监当主食有犯

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所谓监当之人应到之处】

疏义曰:「御厨造膳,从造至进,皆有监当官司。依令,主食升阶进食。但是杂药误将至御膳所者,绞。杂药,谓合和为药,堪服饵者。若有毒性,虽不合和,亦为杂药。百官外膳。」

诸外膳【谓供百官】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拣择不净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厨所营,名为外膳。故注云:『谓供百官犯食禁者。

译天宜温、羹汤夏天宜热之类。或者早晚、中午进奉失去规律,以及冷热不合时宜的,减罪二等,是指从徒刑二年上减二等。不先行品尝的,处杖刑一百,是指酸咸苦辣的味道不曾品鉴,以及应当品尝而不品尝的,都应处杖刑一百之罪。御用车船。

凡是御用车船因失误而不牢固的,工匠处绞刑【工匠各以负责制造之人为首犯】

疏义说:御幸舟船,指皇帝所乘坐的舟船,是指制造装饰不够牢固,可能导致损坏之类。工匠应处绞刑。注文说:各以负责制造之人为首犯,说明制造之人,都以当时负责制造的人为首犯。

若不整治装饰以及有所缺少的处徒刑二年

疏义说:如果舟船不加以整顿修饰,以及舟中篙、桨等所需之物,有所缺少的,处徒刑二年。此项也以负责制造之人为首犯,监督主管官员各减一等。

乘舆服御之物

凡是乘舆服御之物,负责持守修整不合乎规定的,处杖刑八十。如果进呈御用时有所差失的,处杖刑一百。至于车马之类不加调习,驾驭之器具不完整牢固的,处徒刑二年。尚未进呈御用的,减三等。

疏义说:乘舆所用的服饰器物,都有专人负责持守修整,自有常规法度。不合乎规定的,处杖刑八十。如果进呈时有所差失的,依照礼制,授物应立而不应跪着授坐之类,各应依照礼法。如有违反礼法之处的,应处杖刑一百。至于车马之类不加调习,驾驭器具不完整牢固的,车,指辂车;马,指御马;称之属者,指羊车以及辇等。登车则马会有反应,马动则銮铃鸣响之类,这就是调习。如果不这样做,或使御马受惊,车舆以及鞍辔之类有所损坏的,各处徒刑二年。虽不合乎规定,但尚未进呈御用的,减三等。

应供奉之物有缺乏的,处徒刑一年。其余杂供有缺的,处笞刑五十。

疏义说:应供奉之物,是指衣服饮食之类。凡是应供奉之物,都须预先备好。有缺乏的,即处徒刑一年。杂供有缺的,是指非平常应供奉的常规物品,可供而缺的,处笞刑五十。

主管官员借用御用物品

凡是主管官员私自借用乘舆服御之物,或将其借给别人以及从其借用者,处徒刑三年;不属于服用而属于乘御之物的,处徒刑一年;在本司使用的,各减一等【非服而御,是指帷帐、几杖之类】

疏义说:乘舆服御之物,主管官员负责持守修整,须经常合乎规定。如果有私自借用,或将其借给别人,以及从其借用的,各处徒刑三年。非服而御之物,是指除服御之物以外,应供皇帝御用之物,得处徒刑一年。虽非本人私自借用,及借予他人,而在本司使用的,各减罪一等。服御物徒刑三年,从此上减;非服而御徒刑一年,从此上减,这就是"各减一等"。

注:非服而御是指帷帐几杖之类

疏义说:帷帐、几杖之属,是指笔砚、书史、器玩等物,都是供皇帝御用所需,并非穿戴使用之物。种类既多,所以说"之属"。

监督主管、主食官有所触犯

凡是监督主管官员以及主食之人,因失误将杂药带至御膳所在之处的,处绞刑【所谓监当之人应当到达的处所】

疏义说:御厨制造膳食,从制造到进呈,都有监督主管官员负责。依照令文,主食官应当登阶进呈食物。凡是杂药,因失误带至御膳所在之处的,处绞刑。杂药,是指调配而成、可以内服之药。如果有毒性,即使未经调配,也算作杂药。百官外膳。

凡是外膳【指供给百官的膳食】触犯食禁的,供膳官处杖刑七十;如果秽恶之物在食品饮料之中,以及拣选不干净的,处笞刑五十;因失误的各减二等。

疏义说:百官日常饮食以上,都由官署厨房负责制备,称为外膳。所以注文说:"指供给百官的膳食"。触犯食禁的处罚,前已解释过。如有触犯的,负责供膳的官员处杖刑七十。秽恶

』食禁已上解讫,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秽恶之物,谓不净物之类,在食饮中及拣择有不净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误失者,各减二等。误犯食禁者,笞五十;误拣不净,笞三十;漏泄大事,」

诸漏泄大事应宻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

疏义曰:「依闘讼律,知谋反及大逆者,宻告随近官司。其知谋反、大逆、谋叛,皆合宻告。或掩袭冦贼,此等是大事,应宻不合人知,輙漏泄者绞。」注云:「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钟鼓,掩其不备者。既有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谋叛之类。」

非大事应宻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

疏义曰:非大事应宻谓依令仰观,见风云气色有异,宻封奏闻之类。有漏泄者,是非大事应宻合徒一年半。国家之事,不欲蕃国闻知,若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纵漏泄于蕃国使,亦不加。至所漏泄之事,以初传者为首,首谓初漏泄者,传至者为从,谓传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间展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非大事虽应宻而转传之人并不坐。

  ▯象器物

  诸▯象器物天文图书防书兵书七曜厯太乙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防不在禁限

疏义曰:「▯象者,▯天也。谓象天为器,其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之道,转之以观时变。易曰:『▯象着明,莫大于日月。』故天垂象,圣人则之。《尚书》云:『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文者,《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则观于天文。』图书者,河出图,洛出书是也。防书者,先代圣贤所记未来征祥之书。兵书,谓太公六韬、黄石公三略之类。七曜厯,谓日月五星之厯。太乙、雷公式者,并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皆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渉不顺者,自从造祅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纬候及防者五经,《纬尚书中候》、《论语防》并不在禁限。」

  稽缓制书

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腾制勅符移之类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义曰: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冩程通计符移关牒,满二百纸以下,给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纸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搃不得过五日。其赦书计纸,虽多不得过三日。军务急速,皆当日并了。成案及计纸程外仍停者,是为稽缓。一日笞五十。注云:腾制勑符移之类,谓奉正制勑更腾已出符移关解刺牒皆是,故言之类。

译之物,指不干净的物品之类,在食品饮料之中,以及拣选不干净的,主管人员处笞刑五十。如果是因失误造成的,各减二等。因失误而触犯食禁的,处笞刑五十;因失误而拣选不干净的,处笞刑三十。泄露重大机密。

凡是泄露重大事项应当保密者的,处绞刑【重大事项,指秘密谋划征讨袭击以及收捕谋叛之类】

疏义说:依照斗讼律,明知有人谋反及大逆之罪的,应秘密告知附近官司。凡明知有谋反、大逆、谋叛的,都应秘密告发。或秘密掩袭寇贼,这些都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保密而不可让人知晓,擅自泄露的处绞刑。注文说:重大事项,指秘密谋划征讨袭击者,讨,指任命将领、誓师出征,秘密谋划征伐;袭,指不敲钟击鼓,乘对方不备而袭击。既有秘密谋划征讨袭击之事,以及收捕反逆之人,所以说"谋叛之类"。

不属于重大事项而应保密的,处徒刑一年半;泄露给外邦使者的,加一等罪。都以最初泄露者为首犯,辗转传播至的为从犯。若只是辗转传播重大事项的,处杖刑八十;不是重大事项的,不予论罪。

疏义说:非大事应密,是指依照令文抬头观测天象,见风云气色有异常,应秘密封奏禀闻之类的事情。有泄露的,属于非重大事项而应保密者,应处徒刑一年半。国家之事,不愿让外邦知晓,若泄露给外邦使者的,加一等罪,应处徒刑二年。至于重大事项若泄露给外邦使者,也不再加罪。至于所泄露之事,以最初泄露者为首犯,首犯是指最初泄露之人,传至者为从犯,是指传递至罪犯以及外邦使者的中间辗转相传之人。重大事项仅是辗转传播的,处杖刑八十;不是重大事项的,不予论罪。不是重大事项,虽应保密而辗转传播之人,一并不予治罪。

天文星象、图书谶书、兵书

凡是天文星象仪器、天文之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乙式、雷公式,私人家中不得拥有,违反的处徒刑二年【私自学习天文的也同样论处】。至于纬候之书以及《论语谶》,不在禁止之列。

疏义说:〇象,指天象。是说仿象天体制成仪器,用经星的运行轨迹以及日月运行的方向,转动仪器以观测时序变化。《易经》说:"〇象着明,莫大于日月。"所以上天垂示天象,圣人取以为法。《尚书》说:"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文,《史记·天官书》说:天文,即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所以《易经》说:"仰则观于天文。"图书,指河图洛书。谶书,指先代圣贤所记录的关于未来征兆祥瑞的书籍。兵书,指太公《六韬》、黄石公《三略》之类。七曜历,指日月五星的历法。太乙式、雷公式,都是占卜式盘的名称,用来占测吉凶。私人家中都不得拥有,违反的处徒刑二年。如果传播使用,言语涉及不顺之事的,自当按造作妖言之罪论处。私习天文,是指并非自己家中所有的书籍而私相传授学习的,也应处徒刑二年。这些禁令中的纬候之书以及《论语谶》并不在禁止之列。

拖延延误制书

凡是拖延延误制书的,一天处笞刑五十【传抄制敕符移之类都同样论处】,每一天加一等,十天则处徒刑一年。

疏义说:制书在令文中,没有固定的成案期限,都规定当天下达执行。称"即日",是指百刻之内。抄写的行程,按符移关牒纸张,累计二百张以下的,给两天期限。超过此数以外,每二百张以下,增加一天期限。所增加的最多,总共不得超过五天。至于赦书,即使纸张再多,也不得超过三天。军务紧急事项,都应当天办理完毕。成案以及计算纸数的行程之外仍旧拖延的,就是拖延延误。一天处笞刑五十。注文说:传抄制敕符移之类,是指承领正式制敕,再传抄已发出的符移关解刺牒的,都同样论处,所以说"之类"。每一天加一等,计满六天处杖刑一百,十天处徒刑一年,就到罪止之限了。

一日加一等,计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疏义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勑奉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辩定须断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程;经四人以上,给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机速,谓军机急速,不必要凖案程。应了不了,亦凖稽程法。除此之外,皆凖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放制书施行违者【问答一】

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失错谓失其防】

疏义曰:「被制书,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防意者,杖一百。」

问曰:「条云被制书施行而违者徒二年,未知勑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条稽缓制书,注云:『腾制勑符移之类,皆是即明制勑之义,轻重不殊。』其奏抄御亲画,闻制则承防宣用,御画不轻,承防理与制书义同。」

  受制妄误

诸受制忘误及冩制书误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

疏义曰:「谓承制之人忘误其事,及冩制书脱剩文字,并文字错失事。若未失者,谓未失制书之意,合笞五十。已失谓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若宣制忘误及冩制失错,转受者虽自错误,为非亲承制勑,故减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转受者减一等。」

  唐律疏义卷九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中【凢一十九条】

  制书误辄改定

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疏义曰:制书有误,谓防意参差,或脱剰文字,于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后改正施行。不即奏闻,辄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谓常行文书有误,于事改动者,皆须请当司长官,然后改正。若有不请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书误不奏,知官文书误不请,依错施行,亦如之。制书误得杖八十,官文书误得笞四十。依公式令,下制勑宣行文字脱误,于事理无改

译

至于官府文书拖延期限的,一天处笞刑十,每三天加一等,罪止于杖刑八十。

疏义说:官文书,是指衙署内平常执行的公文,不是奉旨抄录的制敕。依照令文规定:小事五天期限,中事十天期限,大事二十天期限,徒刑以上案件需要裁定判决的,给三十天期限。凡须经过三人以下共同审核的,给一天期限;经四人以上审核的,给两天期限。大事各再加一天期限。如有紧急情况,不受此限。机速,指军机急速事项,不必要求依照案卷程限。应当办完而未办完的,也比照拖延程限论处。除此以外,凡按事务性质拖延期限的,一天处笞刑十,每三天加一等,罪止于杖刑八十。

放行制书施行而违反者【附问答一则】

凡是接受制书而应当施行却有所违反的,处徒刑二年;因失误而错误施行的,处杖刑一百【失误是指未能领会其中意图】

疏义说:奉制书,指奉旨有所施行而违反规定的,处徒刑二年;如果不是故意违反而是失误领会其意图的,处杖刑一百。

问:条文说"接受制书施行而违反的处徒刑二年",不知敕书以及奏抄若获罪是否相同?

答:上一条"拖延延误制书",注文说:"传抄制敕符移之类都同样论处,正说明制敕的含义,轻重没有分别。"至于奏抄经御笔亲自批阅,制书则须承奉旨意再宣布施行,御笔批阅的分量不轻,承旨的道理和制书的含义相同。

接受制书出现遗忘差错

凡是接受制书遗忘出错,以及抄写制书出错的,事情如果尚未造成失误后果的,处笞刑五十;已经造成失误的,处杖刑七十。转手接受者,减一等罪。

疏义说:指承受制旨之人遗忘出错其事,以及抄写制书脱漏增添文字,以及文字有错误延误事项。事情如果尚未造成失误后果的,是指尚未使制书的本意受损,应处笞刑五十。已经造成失误的,是指已经使本意受损而付诸施行了,应处杖刑七十。转手接受者减一等,是指宣读制书遗忘出错以及抄写有失误,转手接受之人虽然自己也有错误,但因非亲自承受制敕,所以减一等罪。事情尚未造成失误的,应处笞刑四十。事情已经造成失误的,应处杖刑六十。所以说"转手接受者减一等"。

唐律疏义卷九

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中【共十九条】

制书有误擅自改动

凡是制书有误,不立即上奏禀闻,擅自改动修正的,处杖刑八十。官文书有误,不请示主管官司而擅自改动修正的,处笞刑四十。明知有误而不上奏请示却照旧施行的,也如前述之罪。擅自修饰文字的,各加二等罪。

疏义说:制书有误,是指用意有出入,或脱漏增添了文字,在道理上有失当之处的,都应当再次上奏,然后改正施行。不立即上奏禀闻,擅自改动修正的,处杖刑八十。官文书,指平常执行的文书有误,须就事更改的,都须请示当司长官,然后改正。如有不请示而擅自改正的,处笞刑四十。明知制书有误而不上奏,明知官文书有误而不请示,依照原文照旧施行的,也如前述之罪,制书有误处杖刑八十,官文书有误处笞刑四十。依照公式令,下发制敕宣布施行的文字若有脱漏或错误,在事理上不影响(后文缺)